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圓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自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稽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人 事 室 任 兔 組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版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邱 莉 華 內 部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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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計 畫 表 年 度 別 103 製 表 日 期 103 年 2 月 18 日 稽 核 時 間 自 3 月 4 日 9 時 至 3 月 27 日 4 時 稽 核 地 點 秘 書 室 人 事 室 教 務 處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計 畫 內 容 項 次 受 稽 核 單 位 稽 核 項 目 稽 核 委 員 受 稽 核 人 員 稽 核 時 間 TO01 人 事 室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邱 莉 華 2 葉 盈 彣 3/4-3/6 TO02 人 事 室 專 任 教 師 升 等 駱 惠 民 2 葉 盈 彣 3/4-3/6 TO03 人 事 室 任 免 遷 調 - 職 員 內 陞 標 準 作 業 賴 美 慧 2 劉 怡 伶 3/4-3/6 TO07 人 事 室 平 時 獎 懲 作 業 楊 馥 菁 2 劉 佩 婷 3/4-3/6 TO13 人 事 室 月 退 休 金 年 撫 卹 金 月 撫 慰 金 核 發 林 姿 伶 3 劉 佩 婷 3/4-3/6 TZ60 人 事 室 主 辦 人 事 費 薪 給 作 業 李 春 林 3 周 惠 珍 3/12-3/14 TA01 教 務 處 強 化 本 校 專 業 課 程 葉 盈 彣 2 杜 盈 慧 3/12-3/14 TA02 教 務 處 開 設 企 業 家 培 養 課 程 許 姿 蓉 3 徐 苡 瑄 3/12-3/14 TZ01 教 務 處 主 辦 各 學 期 學 雜 費 繳 交 暨 註 冊 登 錄 曾 紀 君 3 陳 淑 美 3/12-3/14 TZ02 教 務 處 主 辦 陸 生 僑 生 港 澳 生 外 籍 生 新 生 及 交 換 生 學 籍 編 班 註 冊 事 宜 邱 莉 華 3 孫 意 雲 3/12-3/14 TZ03 教 務 處 主 辦 蒐 集 各 單 位 投 稿 校 訊 文 章 駱 惠 民 3 曾 葦 妮 3/18-3/20 TL15 進 修 部 班 聯 會 葉 盈 彣 3 譚 巽 言 3/18-3/20 TL29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課 程 企 劃 賴 美 慧 3 林 為 3/18-3/20 TL30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行 銷 宣 傳 楊 馥 菁 3 林 為 3/18-3/20 TL32 進 修 部 課 務 服 務 黃 士 玲 3 林 為 3/18-3/20 TZ44 進 修 部 主 辦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招 生 林 姿 伶 4 教 務 組 蘇 文 達 3/25-3/27 TZ45 進 修 部 主 辦 進 修 部 校 園 緊 急 傷 病 處 置 李 春 林 4 學 務 組 譚 巽 言 3/25-3/27 TZ75 進 修 學 院 主 辦 進 修 學 院 教 務 組 招 生 許 姿 蓉 4 教 務 組 蔡 淑 芬 3/25-3/27 TZ76 進 修 學 院 主 辦 進 修 學 院 校 園 緊 急 傷 病 處 置 黃 士 玲 4 學 務 組 江 旌 菱 3/25-3/27 備 註 受 稽 核 單 位 主 管 可 另 行 指 派 陪 檢 員 內 部 稽 核 小 組 分 組 組 長 受 稽 核 單 位 主 管

2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圓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自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稽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人 事 室 任 兔 組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版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邱 莉 華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編 號 TOOl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教 師 聘 任 員 額 以 象 ( 所 ) 為 單 位, 由 教 務 處 採 總 量 管 制 進 行, 原 則 上 以 各 系 ( 所 ) 編 制 員 額 之 85% 為 聘 任 教 師 上 限, 可 聘 任 教 師 餘 額 包 含 專 兼 任 教 師 核 算, 是 各 系 ( 所 ) 聘 任 兼 任 教 師, 以 尚 有 可 聘 任 教 師 餘 額 時 數 為 限 二 各 級 教 評 會 出 席 人 數 及 決 議 人 數 須 符 合 本 校 教 評 會 組 織 規 程 各 學 院 及 各 系 ( 所 中 心 ) 教 評 會 組 織 準 則 要 點

3 稽 核 重 點 三 新 聘 教 師 除 以 其 擬 聘 等 級 之 教 師 證 書 兔 外 審 外, 應 律 辦 理 著 作 外 客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四 聘 書 載 明 聘 期 與 職 紋, 聘 期 以 學 年 ( 期 ) 為 單 位, 如 聘 書 已 發 而 專 任 教 師 未 到 任 或 兼 任 教 師 未 間 諜, 因 涉 及 日 後 年 資 採 計, 各 在 所 應 收 回 該 聘 書, 交 還 人 事 室 受 稽 單 位 主 管 受 稽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委 員

4 ( 十 ) 人 事 室 表 71 人 事 室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 項 目 編 號 : TOOl) 項 目 編 號 項 目 名 稱 TOOl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承 辦 單 位 ( 組 別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任 免 組 目 的 : 為 使 校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之 作 業 程 序 有 所 依 循 二 通 用 範 圍 : 新 聘 教 師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均 依 本 制 度 辦 理 三 作 業 說 明 : ( ) 各 系 ( 所 中 心 ) 依 教 務 處 核 算 之 專 任 教 師 現 有 員 額 比 例 及 次 學 期 可 聘 任 餘 額, 簽 會 教 務 處 人 事 室, 並 奉 核 可 聘 任 教 師 員 額 後, 依 本 校 新 聘 教 師 審 查 辦 法 及 新 聘 教 師 作 業 流 程 辦 理 教 師 聘 任 事 宜 ( 二 ) 系 ( 所 中 心 ) 依 據 核 可 員 額 課 程 需 要 公 開 徵 才, 以 聘 任 具 實 務 經 驗 及 研 發 能 力 之 教 師 為 優 先 ( 三 ) 系 ( 所 中 心 ) 教 評 會 依 據 該 單 位 缺 額 課 程 需 要 各 級 教 師 應 授 課 時 數 等 進 行 初 審 ( 四 ) 初 審 通 過 之 擬 提 聘 人 員, 如 未 其 擬 聘 等 級 教 師 證 書 者 送 學 院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檢 視 有 關 證 件 資 料 及 象 所 教 評 會 組 成 及 程 序 ( 五 ) 院 教 評 會 依 據 象 所 教 評 會 初 審 結 果 提 聘 案 檢 附 證 件 資 料 及 外 審 結 果 等 進 行 複 審 ( 六 ) 複 審 通 過 之 擬 提 聘 人 員, 檢 附 有 關 證 件 資 料, 提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審 查 ( 七 ) 人 事 室 行 政 作 業 檢 視 有 關 證 件 資 料, 及 各 系 所 院 教 評 會 組 成 及 程 序 後, 提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審 查 ( 八 ) 經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通 過, 未 具 擬 聘 等 級 教 師 證 書 者, 送 教 務 長 辦 理 校 級 著 作 外 審, 通 過 者 送 校 教 評 會 審 查 ( 九 ) 校 教 評 會 依 據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審 查 結 果 各 院 教 評 會 復 審 結 果 及 提 聘 案 檢 附 證 件 資 料 等 進 行 法 審 ( 十 ) 於 學 期 開 始 前 經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聘 任 案, 始 可 自 該 學 期 開 始 之 日 ( 8 月 1 日 或 2 月 1 日 ) 起 聘 ; 若 於 學 期 開 始 後 始 經 校 教 評 會 通 過 之 聘 任 案, 貝 1J 應 自 校 教 評 會 通 過 陳 奉 校 長 批 示 之 日 起 聘, 但 到 職 日 若 遲 於 開 學 日 者, 則 以 其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聘 故 各 系 所 應 把 握 時 效, 於 每 學 期 可 聘 任 餘 額 核 算 後 開 始 提 聘 作 業 ( 十 ) 人 事 室 依 教 評 會 決 議 結 果 製 發 預 聘 函 聘 書 控 制 重 點 教 師 聘 任 員 額 以 象 ( 所 ) 為 單 位, 由 教 務 處 採 總 量 管 制 進 行, 原 則 上 以 各 系 ( 所 ) 編 制 員 額 之 85% 為 聘 任 教 師 上 限, 可 聘 任 教 師 餘 額 包 含 專 兼 任 教 師 核 算, 是 各 系 ( 戶 的 聘 任 兼 任 教 師, 以 尚 有 可 聘 任 教 師 餘 額 時 數 為 限 77

5 二 各 級 教 評 會 出 席 人 數 及 決 議 人 數 須 符 合 本 校 教 評 會 組 織 規 程 各 學 院 及 各 系 ( 戶 丹 中 心 ) 教 評 會 組 織 準 貝 1J 要 點 三 新 聘 教 師 除 以 具 擬 聘 等 級 之 教 師 證 書 免 外 審 外, 庭 律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四 聘 書 載 明 聘 期 與 職 級, 聘 期 以 學 年 ( 期 ) 為 單 位, 如 聘 書 已 發 而 專 任 教 師 未 到 任 或 兼 任 教 師 未 開 諜, 因 涉 及 日 後 年 資 採 計, 各 系 所 應 收 回 該 聘 書, 交 還 人 事 室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貝 1J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啟 其 施 行 細 貝 1J 三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四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送 審 作 業 須 知 五 教 育 部 授 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自 行 審 查 教 師 資 格 作 業 要 點 六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辦 理 教 師 資 格 審 杏 注 意 事 項 法 令 依 據 七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13 個 國 家 學 位 參 考 名 冊 { 二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認 可 名 冊 八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暨 升 等 審 杏 辦 法 九 本 校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審 查 辦 法 本 校 新 聘 教 師 作 業 流 程 國 ) 十 本 校 聘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擔 任 教 學 辦 法 十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違 反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規 定 處 理 原 則 擬 聘 專 任 教 師 申 請 表 使 用 表 單 二 專 任 教 師 徵 才 公 告 三 專 任 教 師 提 聘 表 填 表 人 : 單 位 主 管 : 內 控 召 集 人 : 78

6 ( 十 ) 人 事 室 圖 24 主 畫 室 作 業 流 程 圖 ( 項 目 編 號 : TOOl) 項 目 名 稱 :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各 系 ( 所 中 心 ) 依 教 務 處 員 額 核 算 簽 奉 核 可 後 公 告 徵 才 系 教 評 會 審 議 院 教 評 會 審 議 ( 未 具 擬 聘 等 級 教 師 證 書 者 送 學 院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 提 聘 案 簽 會 人 事 室 及 教 務 處 校 長 批 示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審 查 ( 未 具 擬 聘 等 級 教 師 證 書 者 送 教 務 長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 時 問 : 起 聘 日 為 8 月 1 日 者, 當 年 4 月 20 日 前 召 開 起 聘 日 為 2 月 1 日 者, 前 年 10 月 20 日 前 召 開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製 發 預 聘 函 結 束 179

7 人 事 室 表 8 在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鴿 號 : TOOl) 心 之 年 度 自 行 詩 估 單 位 : 主 豆 豆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詳 估 日 期 :/ 今 年 4 月 /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圍 之 製 作 l v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I v 二 新 特 教 師 作 業 :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 ) 增 聘 教 師 是 否 符 合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員 額 ν 規 定 ( 二 ) 聘 任 作 業 是 否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ν ( 三 )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I v ( 四 ) 是 否 經 三 級 教 評 會 審 章 Iv ( 五 ) 各 級 教 評 會 之 組 成 方 式 出 席 及 決 議 i ν 人 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六 ) 除 獲 得 授 權 之 人 員 外, 其 他 人 員, 是 否 Iv 均 不 得 調 閱 人 事 資 料 ( 七 ) 是 否 依 規 定 核 發 預 聘 函 聘 書 IJ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呆,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填 表 心 立 主 蓋 其 追 複 核 : 久, 沁 人 ; 刮 去 單 位 主 管 : 卡 也 事 玄 :? 可 苟 安 斗 j 迋 主 ~L)i~ 鞘

8 廟 人 事 室 表 8 主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帶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OOl) 已 ζ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本 主 主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評 估 日 期 : ( o ; 半 年 守 月 f 日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評 估 重 點 符 合 未 符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ν v 二 新 聘 教 師 作 業 : ( ) 增 聘 教 師 是 否 符 合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員 額 規 定 ( 二 ) 聘 任 作 業 是 否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 三 )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著 作 外 奪 ( 四 ) 是 否 經 三 級 教 評 會 審 查 ( 五 ) 各 級 教 評 會 之 組 成 方 式 出 席 及 決 議 人 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六 ) 除 獲 得 授 權 之 人 員 外, 其 他 人 員 走 否 均 不 得 調 閱 人 事 資 料 ( 七 ) 是 否 依 規 定 核 發 預 聘 函 聘 書 J d d p ν J V J J ν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填 表 人? 豆 豆 豆 複 教 j 豆 豆 這 么.,i I 單 位 主 管 :

9 人 事 室 表 8 在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OOl) 斗 之 三 三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主 豆 豆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評 估 日 期 : f o 斗 年 ( o 月 1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 \/ 害 于 估 情 形 說 明 二 新 聘 教 師 作 業 : ( ) 增 聘 教 師 是 否 符 合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員 額 規 定 ( 二 ) 聘 任 作 業 是 否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 三 )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 四 ) 是 否 經 三 級 教 評 會 審 查 ( 五 ) 各 級 教 評 會 之 組 成 方 式 出 席 及 決 議 人 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六 ) 除 獲 得 授 權 之 人 員 外, 其 他 人 員 走 否 均 不 得 調 聞 人 事 資 料 ( 七 ) 是 否 依 規 定 核 發 預 聘 函 聘 書 v.\/ JVJJV J 結 論 / 需 ;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填 表 性 呵 護 這 -~~ 稜 核 r - 位 主

10 人 事 室 表 8 主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OOl) 立 ;ζ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主 畫 室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評 估 日 期 : ( ti 斗 年 ( 主 月 等 1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圍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新 聘 教 師 作 業 : ( ) 增 聘 教 師 是 否 符 合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員 額 規 定 ( 二 ) 聘 任 作 業 是 否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 三 )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 四 ) 是 否 經 三 紋 教 評 會 審 查 ( 五 ) 各 級 教 評 會 之 組 成 方 式 出 席 及 決 議 人 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六 ) 除 獲 得 授 權 之 人 員 外, 其 他 人 員 走 否 均 不 得 調 閱 人 事 資 料 ( 七 ) 是 否 依 規 定 核 發 預 聘 函 聘 書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 J J 7 j dddjv v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填 表 人 : 三 守 黨 z:}~ 複 核 ;: 巧 - 存 空 :; 特 此 單 位 主 管 : 主 l,ji.2 - :' I

11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目 專 任 教 師 升 等 稽 本 主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人 事 室 任 免 組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放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編 號 T002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呆 與 建 議 教 師 申 請 升 等, 每 學 期 辦 理 1 次 ; 8 月 及 2 月 升 等 者, 應 分 別 提 當 年 6 月 份 及 當 年 1 丹 份 召 開 之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但 舊 制 講 師 及 助 教 申 請 升 等 則 不 受 此 限 二 檢 視 專 門 著 作 是 否 符 合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規 定 要 件 三 各 級 教 評 會 非 有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不 得 開 議, 各 級 審 查 程 序 中, 對 於 涉 及 本 人 案 件 應 行 迴 避, 且 低 階 不 得 高 審

12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呆 與 建 議 四 外 審 結 果 如 ; 有 發 現 審 查 意 見 與 所 評 分 數 不 相 當 等 特 殊 情 事, 得 經 決 議 送 請 再 確 認 或 另 送 審 查 五 各 級 教 評 會 對 教 師 申 請 升 等 未 獲 通 過 者, 應 於 10 日 內 敘 明 理 由 以 校 函 通 知 申 請 人 並 教 示 其 救 濟 方 法 受 稽 單 位 主 管 受 稽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委 員

13 表 72 主 主 室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02) 項 目 編 號 項 目 名 稱 T002 專 任 教 師 升 等 承 辦 單 位 ( 組 別 ) 任 免 組 目 的 : 為 使 教 師 升 等 之 作 業 程 序 有 所 依 循 二 適 用 範 圍 : 專 任 教 師 升 等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均 依 本 制 度 辦 理 三 作 業 說 明 : ( ) 每 學 期 次 通 知 各 單 位 轉 知 教 師 辦 理 升 等 申 請 : 函 請 本 校 各 教 學 單 位 辦 理 並 副 知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同 時 以 小 郵 差 傳 送 至 全 校 教 師 個 人 電 子 信 箱 及 於 行 政 會 議 中 宣 告 周 知, 通 知 內 容 如 下 : 卜 摘 述 或 指 引 升 等 相 關 重 要 規 定 內 容, 例 如 專 門 著 作 之 要 件 及 限 制 升 等 研 究 教 學 服 務 等 資 料 採 認 期 間 等 2 提 示 升 等 申 請 人 三 級 教 評 會 及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問 之 分 工 及 配 合 注 意 事 項 3 三 級 教 評 會 審 查 所 需 之 相 關 資 料 表 件 4 作 業 時 程 表 及 流 程 圈 ( 二 ) 升 等 申 請 人 向 象 ( 戶 的 提 出 升 等 申 請 並 送 件 : 卜 升 等 申 請 人 應 於 提 出 申 請 時 限 內, 確 實 依 相 關 規 定 填 妥 申 請 升 等 表 件 並 應 其 結 所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均 屬 實 無 誤 後, 連 冉 升 等 資 料 檢 查 表 交 付 所 屬 象 所 2 系 ( 戶 的 受 理 時, 應 詳 為 審 核 其 申 請 升 等 之 資 格 應 送 表 件 內 各 項 資 料 已 備 齊 且 均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及 該 系 院 申 請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升 等 之 門 檻 規 定 ; 如 逾 期 限 提 出 申 請 者, 應 不 予 受 理 ( 三 ) 召 開 車 ( 戶 的 教 評 會 進 行 初 審, 通 過 者 送 各 該 學 院 辦 理 院 級 外 審 : 卜 依 象 ( 戶 的 自 訂 之 教 師 升 等 評 審 準 則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辦 理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等 規 定 辦 理 評 審 2 上 述 準 則 須 經 系 院 教 評 會 通 過 並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始 能 實 施 3 初 審 通 過 者, 送 各 該 學 院 辦 理 院 級 外 審 ; 未 通 過 者, 應 於 10 日 內 敘 明 理 由 以 校 函 通 知 當 事 人 4 申 請 升 等 教 師 對 象 教 評 會 審 議 結 果 不 服 時, 應 先 依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暨 升 等 審 查 辦 法 第 22 條 第 3 項 規 定 向 院 級 教 評 會 提 出 申 復, 如 對 申 復 無 理 由 之 決 議 不 服 時, 得 於 收 到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30 日 內, 依 本 校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要 點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等 救 濟 ( 四 ) 由 各 學 院 院 長 辦 理 院 級 外 審, 並 重 新 整 理 審 查 結 果 : 卜 以 專 門 著 作 或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者, 次 送 3 位 外 審 委 員 ; 以 作 品 成 就 證 明 送 審 者, 次 送 4 位 外 審 委 員 ; 非 專 門 著 作 部 分, 請 依 各 學 院 自 訂 規 定 辦 理 2 外 審 委 員 送 回 之 資 料 審 查 意 見 應 加 以 整 理, 手 寫 者 79

14 應 重 新 打 字 及 校 對, 提 供 教 評 會 委 員 參 考 時, 不 得 出 現 審 查 委 員 姓 名 3 請 確 實 遵 守 外 審 迴 避 規 定 4 外 審 成 績 需 符 合 各 學 院 自 訂 之 提 送 院 教 評 會 審 議 之 門 (1 ) 專 門 著 作 J 及 非 專 門 著 作 J 綜 合 評 定 個 成 績 者, 須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審 查 人 評 七 十 五 分 以 上, 且 平 均 分 數 達 七 十 五 分 以 上 (2) 專 門 著 作 及 非 專 門 著 作 各 別 評 定 成 績 者, 其 中 專 門 著 作 分 數, 須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審 查 人 評 七 十 五 分 以 上, 且 平 均 分 數 達 七 十 五 分 以 上 ; 至 非 專 門 著 作 是 否 訂 定 門 檻 由 各 學 院 自 行 規 劃 5 相 關 規 定 : 應 詳 參 本 校 辦 理 教 師 著 作 外 審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本 校 辦 理 教 師 非 屬 專 門 著 作 之 其 他 研 究 成 果 評 審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及 各 學 院 自 訂 之 非 專 門 著 作 評 審 準 則 等 ( 須 經 院 校 教 評 會 通 過 並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始 能 實 施 ) ( 五 ) 召 開 院 教 評 會 進 行 複 審, 通 過 者 送 校 辦 理 校 級 外 審 : 卜 依 各 學 院 自 訂 之 非 專 門 著 作 評 審 準 則 教 學 及 服 務 評 審 準 則 ( 須 經 院 校 教 評 會 通 過 並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始 能 實 施 )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辦 理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等 規 定 辦 理 評 審 2 複 審 通 過 者, 送 教 務 長 辦 理 校 級 外 審 ; 未 通 過 者, 庭 於 10 日 內 敘 明 理 由 以 校 函 通 知 當 事 人 3 申 請 升 等 教 師 對 院 教 評 會 審 議 結 果 不 服 時, 應 先 依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暨 升 等 審 查 辦 法 第 22 條 第 3 項 規 定 向 校 級 教 評 會 提 出 申 復, 如 對 申 復 無 理 由 之 決 議 不 服 時, 得 於 收 到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30 日 內, 依 本 校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要 點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等 救 濟 ( 六 ) 由 教 務 長 辦 理 校 級 外 審, 並 重 新 整 理 審 查 結 果 : 卜 專 門 著 作 或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者, 次 送 3 位 外 審 委 員 ; 以 作 品 成 就 證 明 送 審 者, 次 送 4 位 外 審 委 員 ; 非 專 門 著 作 應 併 同 送 相 同 之 外 審 委 員, 請 依 本 校 辦 理 教 師 非 屬 專 門 著 作 之 其 他 研 究 成 果 評 審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辦 理 前 二 項 項 目 由 外 審 委 員 綜 合 評 定 個 分 數 2 審 委 員 送 回 之 資 料 審 查 意 見 應 加 以 整 理, 手 寫 者 庭 重 新 打 字 及 校 對, 提 供 教 評 會 委 員 參 考 時, 不 得 出 現 審 查 委 員 姓 名 3 確 實 遵 守 外 審 迴 避 規 定 4 外 審 成 績 需 符 合 提 送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之 門 檻 即 外 審 成 績, 須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審 查 人 評 75 分 以 上 且 平 均 分 數 達 75 分 以 上 5 相 關 規 定 : 應 詳 參 本 校 辦 理 教 師 著 作 外 審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及 本 校 辦 理 教 師 非 屬 專 門 著 作 之 其 他 研 究 成 呆 評 審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 七 ) 升 等 資 料 陳 列 供 校 教 評 會 委 員 提 前 審 閱 : 卜 依 教 務 長 提 供 之 通 過 外 審 名 單, 通 知 升 等 教 師 準 備 陳 80

15 列 用 及 會 場 用 所 需 資 料 型 態 內 容 及 數 量, 並 於 召 開 校 教 評 會 10 日 前, 集 中 陳 列 於 人 事 室 2 事 前 函 請 校 教 評 會 委 員 依 限 親 閉, 並 於 陳 列 期 間 以 電 子 郵 件 或 電 話 提 醒 尚 未 閱 覽 之 委 員 ; 另 備 妥 式 份 寄 送 確 定 出 席 教 評 會 審 議 升 等 案 之 校 外 委 員, 以 利 其 閱 覽 3 陳 列 室 應 設 置 簽 到 表 並 管 制 人 員 進 出 ( 八 ) 召 開 校 教 評 會 進 行 決 審 : 卜 事 前 庭 辦 理 事 項 : (1 ) 申 請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九 樓 會 議 室 及 校 外 委 員 停 車 (2) 撰 寫 會 議 議 程 (3) 製 作 開 會 通 知 單 及 借 用 三 樓 會 議 室 召 開 會 前 審 查 會 議, 會 後 將 議 程 及 其 附 件 資 料 簽 送 陳 核 (4) 製 作 升 等 教 師 校 評 會 使 用 之 評 分 表 ( 含 封 裝 用 封 套 ) 及 統 計 用 電 子 檔 案 2 會 議 當 天 應 準 備 項 目 : 投 票 箱 計 算 機 法 規 彙 編 筆 簽 到 表 委 員 座 位 桌 牌 升 等 教 師 資 料 等 3 會 議 進 行 : (1 ) 委 員 評 定 教 學 服 務 ( 含 輔 導 與 推 廣 ) 成 績, 並 與 外 審 成 績 合 計 總 成 績, 其 中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員 總 成 績 75 以 上 者 為 通 過 (2) 請 主 席 推 派 監 票 人 員 至 少 名 4 決 審 通 過 者, 俟 校 教 評 會 會 議 紀 錄 陳 報 校 長 核 定 後, 函 報 教 育 部 請 頒 教 師 證 書 ; 未 通 過 者, 應 於 10 日 內 敘 明 理 由 以 校 函 通 知 當 事 人 5 申 請 升 等 教 師 對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結 果 不 服 時, 得 於 收 到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30 日 內, 依 本 校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要 點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等 救 濟 ( 九 ) 校 教 評 會 會 議 紀 錄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 十 ) 報 部 請 頒 證 書 教 師 申 請 升 等, 每 學 期 辦 理 1 次 ; 8 月 及 2 月 升 等 者, 應 分 別 提 當 年 6 月 份 及 當 年 1 月 份 召 開 之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但 舊 制 講 師 及 助 教 申 請 升 等 則 不 受 此 限 二 檢 視 專 門 著 作 是 否 符 合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規 定 要 件 控 制 重 點 三 四 各 級 教 評 會 非 有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不 得 開 議, 各 級 審 查 程 序 中, 對 於 涉 及 本 人 案 件 應 行 迴 避, 且 低 階 不 得 高 審 外 審 結 呆 如 有 發 現 審 查 意 見 與 所 評 分 數 不 相 當 等 特 殊 情 事, 得 經 決 議 送 請 再 確 認 或 另 送 審 查 五 各 級 教 評 會 對 教 師 申 請 升 等 未 獲 通 過 者, 應 於 10 日 內 敘 明 理 由 以 校 函 通 知 申 請 人 並 教 示 其 救 濟 方 法 法 令 依 據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二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送 審 作 業 須 知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辦 理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工 作 81

16 手 冊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暨 升 等 審 查 辦 法 教 師 升 等 教 學 服 務 成 績 審 查 要 點 辦 理 教 師 非 屬 專 門 著 作 之 其 他 研 究 成 果 評 審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教 師 著 作 外 審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作 業 時 程 表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按 查 表 申 請 表 - 教 師 升 等 專 門 著 作 外 審 裝 訂 樣 式 - 教 師 升 等 非 屬 專 門 著 作 之 其 他 研 究 成 果 外 審 裝 訂 樣 式 四 教 師 升 等 教 學 成 績 資 料 裝 訂 樣 式 ( 校 級 教 評 會 使 用 ) 五 教 師 升 等 服 務 ( 含 輔 導 與 推 廣 ) 成 績 資 料 裝 訂 樣 式 ( 校 級 教 評 會 f 吏 用 ) 六 教 師 升 等 教 學 成 績 評 分 表 ( 校 級 教 評 會 使 用 ) 七 教 師 升 等 服 務 ( 含 輔 導 與 推 廣 ) 成 績 評 分 表 ( 校 級 教 評 會 使 使 用 表 單 用 ) 八 教 師 升 等 校 級 外 審 審 查 意 見 表 九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履 歷 表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名 冊 及 人 數 統 計 表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查 核 表 十 其 他 : ( )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代 表 作 合 著 人 證 明 ( 二 ) 著 作 作 品 審 查 迴 避 參 考 名 單 ; ( 三 ) 教 師 升 等 案 撤 銷 申 請 表 ( 四 ) 著 作 送 外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填 表 人 : 單 位 主 管 : 內 控 召 集 人 : 82

17 圖 25 主 畫 室 作 業 流 程 圖 ( 項 目 編 號 : T002) 項 目 名 稱 : 專 任 教 師 升 等 前 年 11 月 30 日 ( 5 月 31 日 ) 前 通 知 各 單 位 轉 知 教 師 辦 理 升 等 申 請 當 年 2 月 1 日 ( 8 月 1 日 ) 前 升 等 申 請 人 上 網 登 錄 並 向 車 所 提 出 升 等 素 人 事 室 登 錄 升 等 案 ( 升 等 申 請 表 送 人 事 室 ) 各 該 學 院 辦 理 院 級 外 審 作 業, 並 於 當 年 3 月 20 日 ( 9 月 20 日 ) 前 完 成 並 整 理 審 查 結 果 不 通 過, ~ 教 評 會 應 於 10 日 內 將 審 查 結 果 及 理 由 以 校 函 通 知 申 請 人 申 復 A 1. 申 請 人 於 收 到 決 議 10 日 內 向 院 教 評 會 提 出 申 復 2. 院 教 評 會 於 2 個 月 內 提 出 具 體 審 議 結 果 : (1 ) 有 理 由 者, 應 送 回 系 教 評 會 再 審 議 (2 ) 無 理 由 者, 應 將 審 議 結 果 以 書 面 通 知 當 事 人 及 率 教 評 會, 並 告 知 當 事 人 救 濟 途 徑 送 教 務 長 辦 理 校 級 外 審 作 業, 並 於 當 年 5 月 30 日 (11 月 30 日 ) 前 完 成 並 整 理 審 查 結 果 校 教 評 會 開 議 10 審 閱 日 前 升 等 資 料 陳 列 供 委 員 提 前 院 教 評 會 應 於 10 申 才 是 日 內 將 審 查 結 果 及 理 由 以 校 函 通 知 申 請 人 及 系 教 評 會 i 1. 申 請 人 於 收 封 決 議 10 日 內 向 校 教 評 會 提 出 申 復 2. 校 教 評 會 於 2 個 月 內 提 出 具 體 審 議 結 果 : (1 ) 有 理 由 者, 應 送 回 院 教 評 會 再 審 議 (2 ) 無 理 由 者, 應 將 審 議 結 果 以 書 面 通 知 當 事 人 及 院 教 評 會, 並 告 知 當 事 人 救 濟 途 徑 不 通 過 校 教 評 會 應 終 審 查 結 果 及 理 由 以 枝 函 通 知 申 古 -.- z 成 立 - r, 車 R 當 年 8 月 15 日 ( 2 月 15 日 ) 前 陳 報 教 月 口 1, 何 情 札 師 證 書,.. i.. hf.. 請 人 及 車 院 教 評 會, 並 告 知 救 濟 途 徑 教 師 升 等 案 經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所 屬 ~ ( 所 ) 應 將 其 經 審 查 之 專 門 著 作 學 位 論 文 作 品 或 技 術 報 告, 送 交 圖 書 館 公 開 保 管 依 教 育 部 審 定 結 果 辦 理 發 聘 及 敘 薪 事 宜 180

18 表 9 主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項 目 編 號 : T002) 已 ζ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本 歪 歪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專 任 教 師 升 等 估 日 期 :{ o)-- 年 4 月 1 日 評 估 重 點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將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圍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教 師 升 等 作 業 ( ) 申 請 升 等 教 師 資 格 是 否 皆 符 合 相 關 規 ν 定 ( 二 )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著 作 外 賽 ( 三 ) 是 否 經 三 級 教 書 平 會 審 查 ( 四 ) 各 級 教 詳 會 之 組 成 方 式 出 席 及 決 議 人 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五 ) 升 等 相 關 資 料 是 否 陳 列 提 供 校 教 評 會 iν 委 員 提 前 審 閱 ( 六 ) 是 否 依 規 定 時 程 函 報 教 育 部 核 發 高 ν 職 級 教 師 證 書 ( 七 ) 教 育 部 教 師 證 書 核 發 後 是 否 依 規 定 改 I 1/ 敘 高 職 級 薪 紋 I v I I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ν v! 戶 戶 ;r;.-... ~., λ >ι 填 表 人 在 : 主 豆 豆 ~~" 概 ; 辛 苦 ~ 每 單 位 主 管 : /M I J V,ν.

19 表 9 在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項 目 編 號 : T002) 匕 ζ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主 歪 歪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專 任 教 師 升 等 估 日 期 : I \')>- 年 7 月 1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致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就 程 圍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教 師 升 等 作 業 ( ) 申 請 升 等 教 師 資 格 是 否 皆 符 合 相 關 規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v v v 詩 估 注 明 形 說 明 定 ( 二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 三 ) 是 否 經 三 級 教 評 會 審 查 I v ( 四 ) 各 級 教 許 會 之 組 成 方 式 出 席 及 決 議 人 i u 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五 ) 升 等 相 關 資 料 是 否 陳 列 提 供 校 教 詩 會 ν 委 員 提 前 審 閱 ( 六 ) 是 否 依 規 定 時 程 函 報 教 育 部 核 發 高 ν 職 級 教 師 證 書 ( 七 ) 教 育 部 教 師 證 書 核 發 後 是 否 依 規 定 改! ν 敘 高 職 級 薪 紋 I I I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填 表 入 2 禱 告, 主 楚! (/.....

20 表 9 在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02) 已 ζ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主 主 主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專 任 教 師 升 等 估 日 期 : ( o )-. 年 { O 月 1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圍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ν v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 二 教 師 升 等 作 業 ( ) 申 請 升 等 教 師 資 格 是 否 皆 符 合 相 關 規 v 定 ( 二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 三 ) 是 否 經 三 級 教 評 會 審 查 ( 四 ) 各 級 教 詩 會 之 組 成 方 式 出 席 及 決 議 人 i J 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五 ) 升 等 相 關 資 料 是 否 陳 列 提 供 校 教 評 會 v 委 員 提 前 審 閱 ( 六 ) 是 否 依 規 定 時 程 函 報 教 育 部 核 發 高 v I/! ν 職 級 教 師 證 書 ( 七 ) 教 育 部 教 師 證 書 核 發 後 是 否 依 規 定 改 1/ 敘 高 職 級 薪 紋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填 表 代 :F 話 : 草 草 棚 :( 注 拉 布 拉 主 管 :...

21 表 9 生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02) 斗 2 之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本 主 主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專 任 教 師 升 等 估 日 期 : ( o 主 年 t)- 月 子 1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圍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I V v 的 絲 - 丁 評 寸 怖 之 竟 f 等 A 口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 二 教 師 升 等 作 業 ( ) 申 請 升 等 教 師 資 格 是 否 皆 符 合 相 關 規 ν 定 ( 二 )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 三 ) 是 否 經 三 級 教 評 會 審 查 d d ν ( 四 ) 各 級 教 評 會 之 組 成 方 式 出 席 及 決 議 人 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五 ) 升 等 相 關 資 料 是 否 陳 列 提 供 校 教 評 會 委 員 提 前 審 閱 ( 六 ) 是 否 依 規 定 時 程 函 報 教 育 部 核 發 高 J νf 職 級 教 師 證 書 ( 七 ) 教 育 部 教 師 證 書 核 發 後 是 否 依 規 定 改 l J 敘 高 職 級 薪 紋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填 表 人 廿 三 玄 泣 :~J 稜 核 l=~~: 吉 多 ' l;; 毛? 鬥 f ~: 二 - 叫 J ( 川 Mρ, 叮!.-..

22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圓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目 任 兔 遵 調 - 職 員 內 陸 標 準 作 業 稽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人 事 室 任 免 組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版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編 號 T003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出 缺 單 位 簽 揀 校 長 核 定 由 符 合 資 格 人 員 陸 遷, 人 事 室 公 開 徵 求 校 內 各 單 位 符 合 資 格 人 選, 依 職 員 陸 遷 序 列 表 逐 級 辦 理 陸 遷 二 人 事 室 依 陸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審 查 申 請 人 資 格, 並 確 認 陸 遷 資 料 及 評 分 之 正 確 性, 繕 具 陸 任 人 員 陸 任 評 分 表 三 陸 任 人 員 陸 任 申 請 書 提 職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排 定 積 分 最 高 前 3 名 或 職 缺 數 2 倍 名 額, 甄 審 結 果 簽 陳 校 長 核 圈 陸 任

23 稽 核 重 點 四 甄 審 會 委 員 及 辦 理 陸 遷 業 務 之 人 員, 不 得 拘 私 舞 弊 遺 漏 夕 牛 誤 或 i'3t 露 秘 密, 其 涉 及 本 人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之 甄 審 ( 選 ) 案, 庭 行 迴 避, 且 不 得 參 與 表 決, 對 會 議 內 容 應 嚴 守 秘 密, 不 得 洩 漏, 如 有 違 反 應 予 懲 處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五 於 陸 任 人 員 至 1J 任 3 個 月 內 辦 理 銓 敘 部 送 審 或 動 態 登 記 受 稽 單 位 主 管 受 稽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委 員

24 項 目 編 號 項 目 名 稱 表 73 主 畫 室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03) ITo03 任 免 遷 調 職 員 內 陸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 組 別 ) 任 免 組 職 務 出 缺 單 位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由 機 關 內 部 符 合 任 用 資 格 人 員 陸 遷 : ( ) 查 明 編 制 及 預 算 員 額 有 無 缺 額, 確 認 出 缺 職 務 非 精 簡 員 額, 並 依 職 員 陸 遷 序 列 表 逐 級 辦 理 陸 遷 ( 二 ) 職 務 經 出 缺 單 位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由 符 合 資 格 人 員 陸 遷 ( 三 ) 由 人 事 室 公 開 徵 求 校 內 各 單 位 符 合 資 格 人 選 二 符 合 陸 遷 資 格 且 其 陸 任 意 願 者, 填 送 職 員 進 調 意 願 調 查 表, 由 人 事 室 依 陸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核 計 陸 任 人 員 陸 任 申 請 書 : ( ) 符 合 陸 遷 資 格 且 具 陸 任 意 願 者, 提 出 職 員 遷 調 意 願 調 查 表 ( 二 ) 人 事 室 依 陸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審 查 申 請 人 資 格, 並 確 認 陸 遷 資 料 及 評 分 之 正 確 性, 繕 具 陸 任 人 員 陸 任 評 分 表 三 提 職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 ( ) 簽 陳 校 長 提 職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甄 審 ( 二 ) 職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過 半 數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 三 ) 職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符 合 陸 遷 人 員 陸 任 申 請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排 定 積 分 最 高 前 3 名 或 職 缺 數 2 倍 名 額 ( 四 ) 本 校 組 員 技 士 及 護 理 師 以 下 ( 含 ) 職 務 之 甄 審, 由 甄 審 會 視 出 缺 職 位 實 際 需 要 決 定 是 否 由 該 會 進 行 面 談 或 業 務 測 驗 四 成 立 面 試 小 組 : ( ) 專 員 編 審 輔 導 員 以 上 ( 含 ) 職 務, 於 甄 審 會 評 審 後, 請 校 長 指 定 人 員 成 立 面 試 小 組, 就 擬 陸 任 人 員 進 行 面 試 ( 二 ) 依 本 校 各 單 位 申 請 配 置 編 制 內 職 員 高 階 職 缺 作 業 原 則 申 請 配 置 之 組 長 技 正 專 員 及 編 審 等 高 階 職 缺, 應 由 用 人 單 位 辦 理 業 務 測 驗, 並 由 甄 審 會 進 行 面 談, 作 為 個 別 選 項 - 職 務 歷 練 與 發 展 潛 能 積 極 配 合 領 導 能 力 ( 主 管 職 務 ) 之 評 核 參 據 後, 再 依 前 款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五 由 校 長 併 同 綜 合 考 評 核 圈 陸 任 人 選, 人 事 室 發 布 派 令 報 送 審 定 : ( ) 甄 審 結 果 簽 陳 校 長 核 圈 陸 任 ( 二 ) 依 程 序 發 布 陸 任 人 員 之 人 事 命 令 六 於 陸 任 人 員 到 任 3 個 月 內 辦 理 銓 敘 部 送 審 或 動 態 登 記 出 缺 單 位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由 符 合 資 格 人 員 陸 遷, 人 事 室 公 控 制 重 點 開 徵 求 校 內 各 單 位 符 合 資 格 人 選, 依 職 員 陸 遷 序 列 表 逐 級 辦 理 陸 遷 83

25 二 人 事 室 依 陸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審 查 申 請 人 資 格, 並 確 認 陸 遷 資 料 及 評 分 之 正 確 性, 繕 具 F 主 任 人 員 F 主 任 評 分 表 三 陸 任 人 員 陸 任 申 請 書 提 職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排 定 積 分 最 高 前 3 名 或 職 缺 數 2 倍 名 額, 甄 審 結 呆 簽 陳 校 長 核 國 陸 任 四 甄 審 會 委 員 及 辦 理 陸 遷 業 務 之 人 員, 不 得 拘 私 舞 弊 遺 漏 件 誤 或 ~~ 露 秘 密, 其 涉 及 本 人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之 甄 審 ( 選 ) 案, 應 行 迴 避, 且 不 得 參 與 表 決, 對 會 議 內 容 應 嚴 守 秘 密, 不 得 洩 漏, 如 有 違 反 應 予 懲 處.. 法 令 依 據 使 用 表 單 五 於 F 主 任 人 員 到 任 3 個 月 內 辦 理 銓 敘 部 送 審 或 動 態 登 記 公 務 人 員 陸 遷 法 二 公 務 人 員 隨 遷 法 施 行 細 則 三 職 員 陸 遵 序 列 表 四 陸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職 員 遷 調 意 願 調 查 表 二 職 員 陸 任 申 請 書 填 表 人 : 單 位 主 管 : 內 控 召 集 人 : 84

26 圖 26 主 畫 室 作 業 流 程 圖 ( 項 目 編 號 : T003) 項 目 名 稱 : 任 免 遷 調 - 職 員 內 陸 標 準 作 業 職 務 出 缺 : 依 職 員 陸 遲 : 序 列 表 逐 級 j 辦 理 陸 遷 出 缺 單 位 為 1 料 交 長 核 定 由 機 關 內 部 符 合 任 用 資 格 人 員 陸 遷 人 事 室 : 依 陸 任 評 分 1. 填 其 職 員 遷 調 意 願 調 查 表 ; 標 準 表 審 查 ; 繕 其 陸 任 申 : 請 書 :. 人 事 室 2. 依 陸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核 計 分 數 : 職 員 甄 審 委 : 員 會 過 半 數 : 出 席 始 得 開 : 會 ; 提 職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排 定 積 分 最 高 前 3 名 或 購 拱 數 2 倍 名 額 人 事 室 面 言 扣 j 豆 豆 人 事 室 由 校 長 併 同 綜 合 考 評 擇 { 餓 圈 陸 任 心 是 人 事 室 發 布 人 事 命 令 人 事 室 送 審 或 動 態 登 記 181

27 表 10 企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03) 102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毛 主 主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任 免 遷 調 - 職 員 外 補 標 準 作 業 評 估 日 期 : 102 年 04 月 01 日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評 估 重 點 I I I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圍 之 製 作 是 否 >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職 員 外 補 標 準 作 業 ( ) 出 缺 單 位 是 否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遴 用 非 本 機 關 人 員 人 事 室 是 否 將 徵 才 資 料 報 刊 或 網 路 i 符 合 I J 公 告 3 日 以 上 ( 二 ) 是 否 依 規 定 審 奎 應 徵 人 員 資 格, 並 確 認 人 v 事 資 料 造 列 名 冊 ( 三 ) 用 人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原 則 ν ( 四 ) 是 否 成 立 甄 選 小 組 是 否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 是 否 將 甄 選 結 果 提 考 績 會 甄 審 ( 五 ) 職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開 議 人 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i v 是 否 依 規 定 審 查 排 定 積 分 最 高 前 3 名 或 職 缺 數 2 倍 名 額 甄 審 結 果 是 否 簽 陳 校 長 固 定 進 舟 ( 六 ) 除 正 取 名 額 外, 得 增 列 候 補 名 額, 候 補 期 l v' 間 為 3 個 月 正 取 人 員 放 棄 時, 候 補 人 員 是 否 於 候 補 期 限 內 遞 補 ( 七 ) 是 否 適 時 發 布 派 令 是 否 在 新 進 人 員 到 任 I 3 個 月 內, 向 銓 敘 部 辦 理 送 審 或 動 態 登 記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v 未 符 合 經 檢 查 結 果, 職 員 外 補 標 準 作 業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28 表 10 主 歪 歪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03) 102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主 主 主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任 兔 遷 調. 職 員 外 補 標 準 作 業 評 估 日 期 : 102 年 07 月 01 日 評 估 重 點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圍 之 製 作 是 否 Iv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I/ 二 職 員 外 補 標 準 作 業 ( ) 出 缺 單 位 是 否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遴 用 非 本 機 關 ν 人 員 人 事 室 是 否 將 徵 才 資 料 報 刊 或 網 路 公 告 3 日 以 上 ( 二 ) 是 否 依 規 定 審 查 應 徵 人 員 資 格, 並 確 認 人 \/ 事 資 料 造 列 名 冊 ( 三 ) 用 人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原 則 l v ( 四 ) 是 否 成 立 甄 選 小 組 是 否 辦 理 公 開 甄 遷 i./ 是 否 將 甄 選 結 果 提 考 績 會 甄 審 ( 五 ) 職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開 議 人 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ν 是 否 依 規 定 審 查 排 定 積 分 最 高 前 3 名 或 職 缺 數 2 倍 名 額 甄 審 結 果 是 否 簽 陳 校 長 圈 定 進 用 ( 六 ) 除 正 取 名 額 外, 得 增 列 候 補 名 額, 候 補 期 v 詞 為 3 個 月 正 取 人 員 放 棄 時, 候 補 人 員 I! 未 符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是 否 於 候 補 期 限 內 遞 補 I I ( 七 ) 是 否 適 時 發 布 派 令 是 否 在 新 進 人 員 到 任 v 3 個 月 內, 向 銓 敘 部 辦 理 送 審 或 動 態 登 記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徑 檢 查 結 果, 職 員 外 補 標 準 作 業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填 表 人 可 甘 落 : 詩 : 投 核! 組 員 張 耀

29 表 10 主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03) 102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在 歪 歪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任 免 遷 調 職 員 外 補 標 準 作 業 評 估 日 期 : 102 年 10 月 01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圍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職 員 外 補 標 準 作 業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 J 未 符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 ) 出 缺 單 位 是 否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遴 用 非 本 機 關 ν 人 員 人 事 室 是 否 將 徵 才 資 料 報 刊 或 網 路 公 告 3 日 以 上 I / ( 二 ) 是 否 依 規 定 審 查 應 徵 人 員 資 格, 並 確 認 人 l ν 事 資 料 造 列 名 冊 I J ( 三 ) 用 人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公 平 公 正 公 聞 原 則 ν ( 四 ) 是 否 成 立 甄 還 小 組 是 否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是 否 將 甄 選 結 果 提 考 績 會 甄 審 ( 五 ) 職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開 議 人 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是 否 依 規 定 審 查 排 定 積 分 最 高 前 3 名 或 職 缺 數 2 倍 名 額 甄 審 結 果 是 否 簽 揀 校 長 圈 定 進 用 ( 六 ) 除 正 取 名 額 外, 得 增 列 候 補 名 額, 候 補 期 J 問 為 3 個 月 正 取 人 員 放 棄 時, 候 補 人 員 是 否 於 候 補 期 限 內 遞 補 ( 七 ) 是 否 適 時 發 布 派 令 是 否 在 新 進 人 員 到 任 / 3 個 月 內, 向 銓 敘 部 辦 理 送 審 或 動 態 登 記 因.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職 員 外 補 標 準 作 業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填 表 人 柯 : 穹 叡 苦? 寄 : 讓 核 他 員 張 耀 吋 自 \/

30 表 10 左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詩 佑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03) 且 三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主 主 室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任 免 遷 調 職 員 外 補 標 準 作 業 評 估 日 期 : 103 年 01 月 01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帶 j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l 未 符 合 ν/ ν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二 職 員 外 捕 標 準 作 業 ( ) 出 缺 單 位 是 否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遴 用 非 本 機 關 人 員 人 事 室 是 否 將 徵 才 資 料 報 刊 或 網 路 公 告 3 日 以 上 ( 二 ) 是 否 依 規 定 審 查 應 徵 人 員 資 格, 並 確 認 人 事 資 料 造 列 名 冊 ( 三 ) 用 人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原 則 ( 四 ) 是 否 成 立 甄 選 小 組 是 否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是 否 將 甄 選 結 果 提 考 績 會 甄 審 ( 五 ) 職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開 議 人 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是 否 依 規 定 審 查 排 定 積 分 最 高 前 3 名 或 職 缺 數 2 倍 名 額 甄 審 結 果 是 否 簽 陳 校 長 圈 定 進 用 ( 六 ) 除 正 取 名 額 外, 得 增 列 候 補 名 額, 候 補 期 \/ 間 為 3 個 月 正 取 人 員 放 棄 時, 候 補 人 員 是 否 於 候 補 期 限 內 遞 補 ( 七 ) 是 否 適 時 發 布 派 令 是 否 在 新 進 人 員 到 任 v 3 個 月 內, 向 銓 敘 部 辦 理 送 審 或 動 態 登 記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職 員 外 補 標 準 作 業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 J J ν J ν J V

31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盟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自 平 時 獎 懲 作 業 稽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人 事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版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編 號 T007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呆 與 建 議 公 務 員 違 反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者, 庭 按 情 節 輕 重, 分 別 予 以 懲 處, 其 觸 犯 刑 事 法 令 者, 並 依 各 該 法 令 處 罰 ; 至 該 管 長 官 知 情 而 不 依 法 處 置 者, 應 受 懲 處 二 對 簡 任 第 10 職 等 或 相 當 簡 任 第 10 職 等 以 上 人 員 所 為 之 懲 處, 除 依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將 懲 處 令 副 本 抄 送 監 察 院 二 調 職 人 員 獎 懲 案 件, 如 在 調 任 新 職 前, 已 經 核 定 者, 仍 由 原 服 務 機 關 發 布, 並 送 請 調 任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如 在 調 職 後 核 辦 者, 由 厚 服 務 機 關 列 舉 獎 懲 事 實, 擬 具 獎 懲 種 類 送 請 新 任 機 關 參 辨 或 發 表, 新 任 機 關 對 原 任 職 機 關 獎 懲 建 議, 應 將 辦 理 情 形, 或 獎 懲 命 令 副 本, 函 復 原 建 議 機 關, 以 免 脫 節

32 稽 核 重 點 四 退 休 或 離 職 人 員 之 獎 懲 除 已 亡 故 者 外, 仍 應 併 向 發 布 獎 懲 令, 並 於 人 事 資 料 註 言 已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五 學 校 建 議 他 機 關 學 校 兼 職 或 協 辦 人 員 之 獎 懲 案 件, 應 依 規 定 敘 明 具 體 獎 懲 事 由, 並 引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之 獎 懲 要 件 及 額 度 受 稽 單 位 主 管 受 稽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委 員

33 項 目 編 號 項 目 名 稱 - 單 承 辦 位 f 姐 t 表 74 人 事 室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07) 前 h 句 T007 平 時 獎 懲 作 業 人 事 室 學 校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獎 勵 分 嘉 獎 記 功 記 大 功 ; 懲 處 分 申 誡 記 過 記 大 過 平 時 考 核 之 獎 懲 得 互 相 抵 銷, 互 相 抵 銷 後 累 積 達 2 大 過 者, 年 終 考 績 應 列 丁 等 二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業 務 特 殊 需 要, 另 訂 記 大 功 ( 過 ) 標 準 報 送 銓 妓 部 核 備 嘉 獎 記 功 或 申 誡 記 過 之 標 準 由 學 校 視 業 務 情 形 自 行 訂 定, 報 請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三 學 校 依 法 設 置 考 績 委 員 會 者, 其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獎 懲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應 遞 送 考 績 委 員 會 初 核,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四 受 考 人 主 管 對 於 受 考 人 平 時 獎 懲 經 過 時 審 查 簽 奉 校 長 同 意 後, 提 請 考 績 委 員 會 辦 理 初 審, 並 視 需 要 請 受 考 人 陳 述 及 申 辦, 簽 請 校 長 覆 核 後 核 定 五 學 校 對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獎 懲 結 果 有 意 見 時, 得 簽 註 意 見, 交 考 績 委 員 會 復 議 校 長 對 復 議 結 果, 仍 不 同 意 時, 得 加 註 理 由 後 變 更 之 六 製 發 獎 懲 令 時 敘 明 獎 懲 之 法 令 依 據, 並 附 記 教 示 文 字 七 發 布 獎 懲 令 時 並 於 人 事 資 料 登 記 八 受 考 人 不 服 懲 處 處 分 提 起 申 訴 再 申 訴 注 意 事 項 : ( ) 應 自 獎 懲 令 或 申 訴 函 復 送 達 之 次 日 起, 30 日 內 向 學 校 提 起, 逾 期 即 以 程 序 不 受 理, 非 以 郵 戳 為 憑 ( 二 ) 提 起 ( 再 ) 申 訴 後, 於 決 定 書 送 達 前,( 再 ) 申 訴 人 得 撤 回 之 ;( 再 ) 申 訴 事 件 經 撤 回 後, 不 得 復 提 起 同 之 ( 再 ) 申 訴 ( 三 ) 對 於 再 申 訴 決 定, 不 得 再 向 司 法 機 關 聲 明 不 服 公 務 員 違 反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者, 應 按 情 節 輕 重, 分 別 予 以 懲 處, 其 觸 犯 刑 事 法 令 者, 並 依 各 該 法 令 處 罰 ; 至 該 管 長 官 知 情 而 不 依 法 處 置 者, 應 受 懲 處 二 對 簡 任 第 10 職 等 或 相 當 簡 任 第 10 職 等 以 上 人 員 所 為 之 懲 處, 除 依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將 懲 處 令 副 本 抄 送 監 察 院 三 調 職 人 員 獎 懲 案 件, 如 在 調 任 新 職 前, 已 經 核 定 者, 仍 由 原 服 務 機 關 發 布, 並 送 請 調 任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如 在 調 職 後 控 制 重 點 核 辦 者, 由 原 服 務 機 關 列 舉 獎 懲 事 實, 擬 具 獎 懲 種 類 送 請 新 任 機 關 參 辨 或 發 表, 新 任 機 關 對 原 任 職 機 關 獎 懲 建 議, 應 將 辦 理 情 形, 或 獎 懲 命 令 副 本, 函 復 原 建 議 機 關, 以 免 脫 節 四 退 休 或 離 職 人 員 之 獎 懲, 除 已 亡 故 者 外, 仍 應 併 向 發 布 獎 懲 令, 並 於 人 事 資 料 註 記 五 學 校 建 議 他 機 關 學 校 兼 職 或 協 辦 人 員 之 獎 懲 案 件, 應 依 規 定 敘 明 具 體 獎 懲 事 由, 並 引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之 獎 懲 要 件 及 額 度 85

34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啟 其 施 行 細 則 法 令 依 據 使 用 表 單 二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三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四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職 員 獎 懲 要 點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職 員 獎 懲 建 議 表 二 獎 懲 令 填 表 人 : 單 位 主 管 : 內 控 召 集 人 : 86

35 圖 27 企 畫 室 作 業 流 程 圖 ( 項 目 編 號 : T007) 項 目 名 稱 : 平 時 獎 懲 作 業 通 時 審 查 受 考 人 之 獎 懲 案 受 考 人 主 管 簽 報 校 長 視 需 要 請 受 考 人 陳 述 及 申 辨 交 考 績 委 員 會 考 受 考 人 主 管 企 - -1 V E 委 員 今 初 日 人 事 { 至 校 長 覆 核, 當 何 - # 玖 復 議 人 事 室 校 長 覆 核 才 尋 加 註 王 里 由 變 更 之 校 長 核 定 發 布 獎 懲 令 ( 並 於 人 事 資 料 登 記 )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對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以 上 人 員 所 為 之 懲 處, 並 於 懲 處 令 副 本 抄 送 監 察 院 182

36 受 考 人 不 服 懲 處 處 分 於 30 日 內 另 為 過 提 出 申 訴 i 撤 銷 當 之 處 分 受 考 人 學 校 ( 人 事 室 ) 駁 回 維 持 原 議 學 校 如 仍 不 服 申 訴 決 定 於 30 日 內 提 出 再 申 訴 I l 另 為 過 當 之 處 受 考 人 保 訓 會 分 吋 λ 回 全 案 確 定, 書 面 通 知 受 考 人 人 事 室 人 事 資 料 註 記 人 事 室 結 束 183

37 表 11 主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07) 102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主 畫 室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平 時 獎 懲 作 業 評 估 日 期 : 1 且 三 年 4 月 _J_ 日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評 估 重 點 符 合 未 符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圍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平 時 獎 懲 作 業 流 程 : ( ) 大 功 ( 過 ) 標 準 已 依 規 定 報 送 銓 妓 部 核 備 ( 二 ) 嘉 獎 記 功 或 申 誡 記 過 之 標 準 由 學 校 視 業 務 情 形 自 行 訂 定 者, 已 依 規 定 報 請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 三 )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獎 懲 案 件, 經 遞 送 考 績 委 員 會 初 核 後, 由 校 長 核 定 ( 四 ) 校 長 對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獎 懲 結 果 有 意 見 時, 得 簽 註 意 見, 交 考 績 委 員 會 復 議 校 長 對 復 議 結 果, 仍 不 同 意 峙, 得 加 註 理 由 後 變 更 之 ( 五 ) 獎 懲 令 應 敘 明 獎 懲 之 法 令 依 據, 並 附 記 教 示 文 字 ( 六 ) 獎 懲 令 按 權 責 核 定 發 布 後, 應 於 個 人 人 事 資 料 內 註 記 ( 七 ) 對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或 相 當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以 上 人 員 所 為 之 懲 處, 除 依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將 懲 處 令 副 本 抄 送 監 察 院 ( 八 ) 調 職 人 員 獎 懲 案 件, 如 在 調 任 新 職 前, 已 經 核 定 者, 仍 由 厚 學 校 發 布, 並 送 請 調 任 機 關 學 校 依 法 辦 理 ( 九 ) 如 在 調 職 後 核 辦 者, 由 原 學 校 列 舉 獎 懲 事 實, 擬 其 獎 懲 種 類 送 請 新 任 機 關 參 辨 或 發 表, 新 任 機 關 對 原 任 職 機 關 獎 懲 建 議, 應 將 辦 理 情 形, 或 獎 懲 命 令 副 本, 函 復 原 建 議 機 關 ( 十 ) 退 休 或 離 職 人 員 之 獎 懲, 除 已 亡 故 者 外, 應 併 同 發 布 獎 懲 令, 並 於 人 事 資 料 註 記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更 重 :J 互 通 複 核 : 法 三 位 幸 位 主 管 : i 在 寧 主 陳 住 兩 拉 可 咐 :JJ

38 表 11 主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07) 102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在 奎 主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平 時 獎 懲 作 業 評 估 日 期 : 且 三 年 三 月 止 日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評 估 重 點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鼎 付 白 - 口 A d 了 評 了 i 倆 來 / - A 口 竟 等 言 乎 估 情 形 說, 明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平 時 獎 懲 作 業 流 程 : ( ) 大 功 ( 過 ) 標 車, 已 依 規 定 報 送 銓 鍍 部 核 備 ( 二 ) 嘉 獎 記 功 或 申 誡 記 過 之 標 準 由 學 校 視 業 務 情 形 自 行 訂 定 者, 已 依 規 定 報 請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 三 )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獎 懲 案 件, 經 遞 送 考 績 委 員 會 初 核 後, 由 校 長 核 定 ( 四 ) 校 長 對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獎 懲 結 果 有 意 見 時, 得 簽 註 意 見, 交 考 績 委 員 會 復 議 校 長 對 復 議 結 果, 仍 不 同 意 時, 得 加 註 理 由 後 變 更 之 ( 五 ) 獎 懲 令 應 敘 明 獎 懲 之 法 令 依 據, 並 的 記 教 示 文 字 ( 六 ) 獎 懲 令 按 權 貴 核 定 發 布 後, 應 於 個 人 人 事 資 料 內 註 記 ( 七 ) 對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或 相 當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以 上 人 員 所 為 之 懲 處, 除 依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將 懲 處 令 副 本 抄 送 監 察 院 ( 八 ) 調 職 人 員 獎 懲 案 件, 如 在 調 任 新 戰 前, 已 經 核 定 者, 仍 由 房 學 校 發 布, 並 送 請 調 任 機 關 學 校 依 法 辦 理 ( 九 ) 如 在 調 職 後 核 辦 者, 由 原 學 校 列 舉 獎 懲 事 實, 擬 其 獎 懲 種 類 送 請 新 任 機 關 參 辨 或 發 表, 新 任 機 關 對 原 任 職 機 關 獎 懲 建 議, 應 將 辦 理 情 形, 或 獎 懲 命 令 副 本, 函 復 原 建 議 機 關 ( 十 ) 退 休 或 離 職 人 員 之 獎 懲 除 已 亡 故 者 外, 應 併 向 發 布 獎 懲 令, 並 於 人 事 資 料 註 記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互 丟 了 1 心 于 是 核 w 手 主 單 位 主 管 : 位 主 陸 對

39 表 11 主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07) 102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主 豆 豆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平 時 獎 懲 作 業 評 估 日 期 : 血 之 年 立 月 1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平 時 獎 懲 作 業 流 程 : > ( ) 大 功 ( 過 ) 標 準, 已 依 規 定 報 送 銓 鍍 部 核 備 ( 二 ) 嘉 獎 記 功 或 申 誡 記 過 之 標 準 由 學 校 視 業 務 情 形 自 行 訂 定 者, 已 依 規 定 報 請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 三 )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獎 懲 案 件, 經 遞 送 考 績 委 員 會 初 核 後, 由 校 長 核 定 ( 四 ) 校 長 對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獎 懲 結 呆 有 意 見 時, 得 簽 註 意 見, 交 考 績 委 員 會 復 議 校 長 對 復 議 結 果, 仍 不 同 意 時, 得 加 註 理 由 後 變 更 之 ( 五 ) 獎 懲 令 應 敘 明 獎 懲 之 法 令 依 據, 並 附 記 教 示 文 字 ( 六 ) 獎 懲 令 按 權 責 核 定 發 布 後, 應 於 個 人 人 事 資 料 內 註 記 ( 七 ) 對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或 相 當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以 上 人 員 所 為 之 懲 處, 除 依 規 定 辦 主 里 外, 應 將 懲 處 令 副 本 抄 送 監 察 院 ( 八 ) 調 職 人 員 獎 懲 案 件, 如 在 調 任 新 職 前, 已 經 核 定 者, 仍 由 原 學 校 發 布, 並 送 請 調 任 機 關 學 校 依 法 辦 理 ( 九 ) 如 在 調 職 後 核 辦 者, 由 原 學 校 列 舉 獎 懲 事 實, 擬 具 獎 懲 種 類 送 請 新 任 機 關 參 辨 或 發 表, 新 任 機 關 對 原 任 職 機 關 獎 懲 建 議, 應 將 辦 理 情 形, 或 獎 懲 命 令 副 本, 函 復 原 建 議 機 關 ( 十 ) 退 休 或 離 職 人 員 之 獎 懲, 除 已 亡 故 者 外, 應 併 同 發 布 獎 懲 令, 並 於 人 事 資 才 斗 言 主 吉 己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1, 寸 k 告 A 未 符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位 國 填 表 人 :; 至 今 注 Q: H 畫 學 位 主 管 : 寸 令 進 氛 私 : 三 軍 事 宇 陳 "

40 表 11 主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07) 皇 之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主 主 主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平 時 獎 懲 作 業 評 估 日 期 : 且 三 年 三 月 31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平 時 獎 懲 作 業 流 程 : > ( ) 大 功 ( 過 標 準 已 依 規 定 報 送 銓 教 部 核 備 ( 二 ) 嘉 獎 記 功 或 申 誡 記 過 之 標 準, 由 學 校 視 業 務 情 形 自 行 訂 定 者, 已 依 規 定 報 請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 三 )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獎 懲 案 件, 經 遞 送 考 績 委 員 會 初 核 後, 由 校 長 核 定 ( 四 ) 校 長 對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獎 懲 結 果 有 意 見 時, 得 簽 註 意 見, 交 考 績 委 員 會 復 議 校 長 對 復 議 結 呆, 仍 不 同 意 時, 得 加 註 理 由 後 變 更 之 ( 五 ) 獎 懲 令 應 敘 明 獎 懲 之 法 令 依 據, 並 附 記 教 示 文 字 ( 六 ) 獎 懲 令 按 權 責 核 定 發 布 後, 庭 於 個 人 人 事 資 料 內 註 記 ( 七 ) 對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或 相 當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以 上 人 員 所 為 之 懲 處, 除 依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將 懲 處 令 副 本 抄 送 監 察 院 ( 八 ) 調 職 人 員 獎 懲 案 件, 如 在 調 任 新 職 前, 已 經 核 定 者, 仍 由 原 學 校 發 布, 並 送 請 調 任 機 關 學 校 依 法 辦 理 ( 九 ) 如 在 調 職 後 核 辦 者, 由 原 學 校 列 舉 獎 懲 事 實, 擬 具 獎 懲 種 類 送 請 新 任 機 關 參 辦 或 發 表, 新 任 機 關 對 原 任 職 機 關 獎 懲 建 議, 應 將 辦 理 情 形, 或 獎 懲 命 令 副 本, 函 復 原 建 議 機 關 ( 十 ) 退 休 或 離 職 人 員 之 獎 懲, 除 已 亡 故 者 外, 應 併 同 發 布 獎 懲 令, 並 於 人 事 資 才 2 恃 主 吉 己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 寸 K 告 A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未 符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填 表 人 :( 包 : 做 多 ~~-~?r"ft)f_ 位 主 管 :

41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圓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目 月 退 休 金 年 撫 押 金 丹 撫 慰 金 核 發 稽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人 事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版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編 號 T013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呆 與 建 議 經 查 驗 有 喪 失 停 止 暫 停 發 給 等 情 形 之 者, 應 即 停 止 或 暫 停 發 給 退 撫 給 與 二 核 發 日 期 : 月 退 休 金 及 丹 撫 慰 金 於 每 年 1 月 16 日 及 7 月 16 日 發 給 6 個 月 ; 年 撫 帥 金 於 每 年 7 月 16 日 次 發 給

42 稽 核 重 點 三 辦 理 核 銷 作 業, 庭 檢 附 印 有 銓 敘 部 浮 水 印 之 發 放 清 冊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呆 與 建 議 四 退 撫 給 與 發 給 後, 女 口 過 公 務 人 員 傳 給 調 整 者, 發 放 機 關 庭 於 下 期 發 給 峙, 補 足 差 額 並 調 整 發 給 金 額 受 稽 單 位 主 管 受 稽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委 員

43 項 目 編 號 項 目 名 稱 表 75 人 事 室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13) T013 月 退 休 金 年 梅 郁 金 月 撫 慰 金 核 發 承 辦 單 位 ( 組 別 ) 人 事 室 查 驗 作 業 : 於 偶 數 月 5 目 前 進 入 銓 敘 部 業 務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核 對 更 新 領 受 人 資 料, 並 於 奇 數 月 5 日 後 進 行 查, 驗 二 發 放 作 業 ( ) 列 印 發 放 清 冊 : 公 務 人 員 於 1 月 5 日 及 7 月 5 日 進 入 系 統 列 印 發 放 清 冊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 二 ) 寄 發 通 知 單 ( 三 ) 核 發 日 期 : 月 退 休 金 及 月 撫 慰 金 於 每 年 1 月 16 日 及 7 月 16 日 發 給 6 個 月 ; 年 撫 押 金 於 每 年 7 月 16 日 次 發 給 三 辦 理 核 銷 : 檢 附 印 有 銓 敘 部 浮 水 印 之 發 放 清 冊 金 融 機 構 匯 款 成 功 憑 證 及 機 關 收 據, 向 教 育 部 辦 理 核 銷 作 業 經 查 驗 有 喪 失 停 止 暫 停 發 給 等 情 形 之 者, 庭 即 停 止 或 暫 停 發 給 退 撫 給 與 二 核 發 日 期 : 月 退 休 金 及 月 撫 慰 金 於 每 年 1 月 16 日 及 7 月 控 制 重 點 16 日 發 給 6 個 月 ; 年 撫 押 金 於 每 年 7 月 16 日 次 發 給 三 辦 理 核 銷 作 業, 應 檢 附 印 有 銓 敘 部 浮 7j(_ 印 之 發 放 清 冊 四 退 撫 給 與 發 給 後, 如 遇 公 務 人 員 傳 給 調 整 者, 發 放 機 關 應 於 下 期 發 給 時, 補 足 差 額 並 調 整 發 給 金 額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啟 其 施 行 細 則 法 令 依 據 二 公 務 人 員 撫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三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給 與 定 期 發 放 作 業 要 點 公 務 人 員 月 退 休 金 通 知 單 使 用 表 單 二 公 務 人 員 年 樵 郁 金 通 知 單 三 公 務 人 員 月 撫 慰 金 通 知 單 填 表 人 : 單 位 主 管 : 內 控 召 集 人 : 87

44 圖 28 主 畫 室 作 業 流 程 圖 ( 項 目 編 號 : T013) 項 目 名 稱 : 月 退 休 金 年 撫 押 金 月 撫 慰 金 核 發 準 備 ; 每 年 定 期 於 各 偶 數 月 5 ; ; 目 前, 上 網 核 對 更 新 領 受 ; ; 人 資 料, 並 於 各 奇 數 月 5 ; 1 後, 上 網 確 認 進 入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卸 查 驗 象 統 查 證 領 受 人 員 資 格 人 事 室 否 查 證 並 更 正 資 料 進 入 銓 敘 業 務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列 印 月 退 休 金 年 撫 押 金 月 撫 慰 金 發 放 清 冊 服 務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每 年 1 月 16 日 及 7 丹 16 日, 將 各 項 給 與 直 接 撥 入 指 定 帳 戶 或 簽 發 支 票 逕 送 領 受 人 總 務 處 ( 出 納 組 ) 主 計 室 寄 發 通 知 單 人 事 室 檢 具 發 放 清 冊 金 融 機 構 匯 款 成 功 憑 證 影 本 及 收 據 向 教 育 部 請 款 歸 墊 人 事 室 結 束 184

45 表 12 在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13) 102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主 畫 室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丹 退 休 金 年 棒 卸 金 月 撫 慰 金 核 發 評 估 日 期 : 且 三 年 4 月 _l_ 日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評 估 重 點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峙 的 什 的 A 口 - 評 下 崎 未 i - A 口 竟 帶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查 驗 作 業 ( ) 每 年 定 期 上 銓 敘 部 網 站 核 對 更 新 領 受 人 基 本 資 料 ( 二 ) 是 否 使 用 銓 敘 部 網 站 查 驗 領 受 人 情 形, 作 為 發 放 參 考 ( 三 ) 領 受 人 行 蹤 不 明 或 無 法 聯 繫 因 案 逃 亡 藏 匿 或 被 通 緝 等 事 由 時, 發 放 機 關 應 主 動 暫 停 發 放 退 樵 給 與, 並 通 知 臺 灣 銀 行 併 暫 停 發 放 優 患 存 款 利 息 三 發 放 作 業 ( ) 每 年 1 月 16 日 及 7 月 16 日 將 各 項 退 樵 給 與 直 接 撥 入 指 定 之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或 郵 局 帳 戶, 或 簽 發 支 票 逕 送 領 受 人 ( 二 ) 通 知 領 受 人 當 期 發 給 日 期 及 應 領 金 額 ( 三 ) 是 否 檢 附 印 有 銓 敘 部 浮 水 印 之 發 放 清 冊 辦 理 核 銷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庄 台 i; 山 海 核 :;if,; 咕 : 7) (''" 單 位 主 管 : i 這 寧 夏 味 佳 ~? 于 :::~- 向 叫 的 江 呵 呵 I u 穹 詩 三 f < 引 " ~i"-l j 玄 {. > ::i}l~ ' I L 品 L ):/{d t 1

46 表 12 企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13) 旦 L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本 主 主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月 退 休 金 年 撫 卸 金 月 撫 慰 金 核 發 評 估 日 期 : 且 三 年 之 月 止 日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評 估 重 點 符 合 未 符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查 驗 作 業 ( ) 每 年 定 期 上 銓 敘 部 網 站 核 對 更 新 領 受 人 基 本 資 料 ( 二 ) 是 否 使 用 銓 敘 部 網 站 查 驗 領 受 人 情 形, 作 為 發 放 參 考 ( 三 ) 領 受 人 行 蹤 不 明 或 無 法 聯 繫 因 素 逃 亡 藏 匿 或 被 通 緝 等 事 由 時, 發 放 機 關 應 主 動 暫 停 發 放 退 掉 給 與, 並 通 知 臺 灣 銀 行 併 暫 停 發 放 優 息 存 款 利 息 三 發 放 作 業 ( ) 每 年 1 月 16 日 及 7 月 16 日 將 各 項 退 撫 給 與 直 接 撥 入 指 定 之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或 郵 局 帳 戶, 或 簽 發 支 票 逕 送 領 受 人 ( 二 ) 通 知 領 受 人 當 期 發 給 日 期 及 應 領 金 額 ( 三 ) 是 否 檢 附 印 有 銓 敘 部 浮 水 印 之 發 放 清 冊 辦 理 核 銷 >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j; 王 ~~~ 斗 泣 援 核 " '-~'' ;ii4li~

47 表 12 企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13) 皇 之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本 主 室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月 退 休 金 年 撫 押 金 月 撫 慰 金 核 發 評 估 日 期 : 且 三 年 立 月 止 日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評 估 重 點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IV 卅 付 自 行 - A 口 評 下 叫 來 i - 合 竟 等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查 驗 作 業 ( ) 每 年 定 期 上 銓 敘 部 網 站 核 對 更 新 領 受 人 基 本 資 料 ( 二 ) 是 否 使 用 銓 敘 部 網 站 查 驗 領 受 人 情 形, 作 為 發 放 參 考 ( 三 ) 領 受 人 行 蹤 不 明 或 無 法 聯 繫 因 素 逃 亡 藏 匿 或 被 通 緝 等 事 由 峙, 發 放 機 關 應 主 動 暫 停 發 放 退 撫 給 與, 並 通 知 臺 灣 銀 行 併 暫 停 發 放 優 患 存 款 利 息 三 發 放 作 業 ( ) 每 年 1 月 16 日 及 7 月 16 日 將 各 項 退 掉 給 與 直 接 撥 入 指 定 之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或 郵 局 帳 戶, 或 簽 發 支 票 逕 送 領 受 人 ( 二 ) 通 知 領 受 人 當 期 發 給 日 期 及 應 領 金 額 ( 三 ) 是 否 檢 附 印 有 銓 敘 部 浮 水 印 之 發 放 清 冊 辦 理 核 銷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IV 填 表 人 : 幫 1}-~f~\ 付 竣 核 心 : 古 今 棄 位 主 管 : 1~ 踩 在 制

48 p- 表 12 主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13) 旦 2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主 主 主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丹 退 休 金 年 撫 卸 金 月 撫 慰 金 核 發 評 估 日 期 : 且 三 年 三 月 立 L 日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評 估 重 點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IV 卅 付 的 - 口 A d 了 評 下 - 崎 來 竟 t 寸 口 A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查 驗 作 業 ( ) 每 年 定 期 上 銓 敘 部 網 站 核 對 更 新 領 受 人 基 本 資 料 ( 二 ) 是 否 使 用 銓 敘 部 網 站 查 驗 領 受 人 情 形, 作 為 發 放 參 考 ( 三 ) 領 受 人 行 蹤 不 明 或 無 法 聯 繫 因 素 逃 亡 藏 匿 或 被 通 緝 等 事 由 峙, 發 放 機 關 應 主 動 暫 停 發 放 退 撫 給 與, 並 通 知 臺 灣 銀 行 併 暫 停 發 放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三 發 放 作 業 ( ) 每 年 1 月 16 日 及 7 月 16 日 將 各 項 退 撫 給 與 直 接 撥 入 指 定 之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或 郵 局 帳 戶, 或 簽 發 支 票 逕 送 領 受 人 ( 二 ) 通 知 領 受 人 當 期 發 給 日 期 及 應 領 金 額 ( 三 ) 是 否 檢 附 印 有 銓 敘 部 浮 水 印 之 發 放 清 冊 辦 理 核 銷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IV 填 表 人 : 在 豆 豆 豆 Y!~:B 復 核

49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圓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自 人 事 費 薪 給 作 業 稽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人 事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版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編 號 TZ60-1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是 否 隨 時 將 人 員 動 態 以 派 令 或 異 動 通 知 單 等 資 料, 確 實 通 知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及 主 計 單 位 二 是 否 審 核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人 員 加 保 薪 ( 等 ) 級 與 所 文 薪 資 之 相 當 性 及 加 退 係 日 期 之 正 確 性.

50 稽 核 重 點 三 是 否 按 名 審 核 薪 資 清 冊 所 列 受 領 人 職 稱 姓 名 等 級 薪 資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退 撫 基 金 離 職 儲 金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查 核 說 明 及 住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四 是 否 核 對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及 離 職 儲 金 之 繳 款 證 明, 與 原 簽 案 金 額 相 符, 並 交 叉 比 對 薪 資 清 冊 人 員 之 資 料 與 公 保 退 樵 基 金 及 離 職 儲 金 系 統 無 誤 後, 送 主 計 單 位 辦 理 核 銷 受 稽 單 位 主 管 受 稽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委 員

51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盟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目 人 事 費 薪 給 作 業 稽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版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編 號 TZ60-2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是 否 隨 時 將 人 員 動 態 以 派 令 或 異 動 通 知 單 等 資 料, 確 實 通 知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及 主 計 單 于 立 二 是 否 審 核 勞 保 健 保 ( 勞 保 身 分 )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與 所 支 薪 資 之 相 當 性 及 加 退 保 日 期 之 正 確 性

52 稽 核 重 點 三 是 否 按 名 審 核 薪 資 清 冊 所 列 受 領 人 職 稱 姓 名 等 級 薪 資 及 各 項 代 扣 款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四 總 務 事 務 單 位 是 否 核 對 勞 保 健 保 ( 勞 保 身 分 )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及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之 繳 款 證 明, 與 原 簽 素 金 額 相 符, 送 主 計 單 位 辦 理 核 銷 受 稽 單 位 主 管 受 稽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委 員

53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目 人 事 費 薪 給 作 業 稽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版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編 號 TZ60-3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編 制 薪 資 清 冊 是 否 詳 列 所 得 稅 房 津 扣 款 房 屋 貸 款 及 債 務 償 還 公 保 保 費 健 保 保 費 退 樵 基 金 聘 僱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勞 保 保 費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及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等 項 目 自 提 部 分, 以 利 人 事 單 位 總 務 ( 事 務 ) 單 位 核 對 二 是 否 被 附 異 動 通 知 單 年 度 考 績 及 其 相 關 資 料 供 主 計 單 位 核 對

54 稽 核 重 點 三 是 否 加 強 薪 資 系 統 權 限 控 管 功 能 並 落 實 執 行, 對 於 員 工 資 料 之 處 理,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是 否 留 下 異 動 紀 錄 及 最 近 異 動 日 期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呆 與 建 議 四 是 否 核 對 人 事 單 位 所 送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及 離 職 儲 金 相 關 資 料 及 總 務 事 務 單 位 所 送 勞 保 健 保 ( 勞 保 身 分 ) 勞 工 退 休 金 提 撥 資 料 等 相 關 資 料 受 稽 單 位 主 管 受 稽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委 員

55 臺 北 斜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目 人 事 費 薪 給 作 業 稽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主 計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版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編 號 TZ60-4 稽 核 重 點 查 桔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除 特 殊 情 形 經 簽 奉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代 簽 人 核 准 者 外, 是 否 直 接 劃 撥 員 工 薪 資 金 融 機 構 公 庫 保 管 專 戶 機 關 專 戶 或 代 扣 款 受 款 人 指 定 金 融 機 構, 且 是 否 提 高 警 覺, 確 認 有 無 不 當 情 事 之 存 在 二 是 否 審 核 薪 資 清 冊 所 列 支 出 可 於 人 事 費 預 算 數 及 其 分 配 數 額 度 內 容 納

56 稽 核 重 點 三 是 否 逐 頁 核 算 薪 資 清 冊 每 頁 金 額 小 計 及 最 後 金 額 總 計 正 確 無 誤, 並 根 據 人 事 單 位 及 總 務 單 位 提 供 之 人 事 異 動 通 知, 勾 稽 薪 資 清 冊 所 列 支 出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四 是 否 審 核 薪 資 清 冊 已 經 人 事 單 位 總 務 單 位 核 章 五 撥 付 各 項 代 扣 款 項 是 否 與 原 代 扣 項 目 及 金 額 核 對 相 符 受 稽 單 位 主 管 受 稽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委 員

57 表 115 跨 職 能 分 工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 項 目 編 號 : TZ60) 項 目 編 號 TZ60 項 目 名 稱 人 事 費 薪 給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 考 合 作 退 輔 組 ) 主 計 室 總 務 處 ( 事 務 組 出 納 組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薪 資 清 冊 異 動 與 編 製 l 職 員 ( 含 聘 僱 人 員 ) 由 人 事 室 隨 時 通 知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及 主 計 單 位, 技 工 工 友 之 異 動 由 總 務 事 務 單 位 通 知 2 出 納 收 到 異 動 通 知 後, 進 入 薪 資 系 統 進 行 薪 資 資 料 異 動 維 護 並 編 製 薪 資 冊 二 薪 資 清 冊 核 對 與 審 核 1. 薪 資 部 分 (1 )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列 印 下 月 份 薪 資 清 冊 追 捕 薪 資 清 冊 及 追 扣 薪 資 清 冊, 職 員 ( 含 聘 僱 人 員 ) 送 人 事 室, 技 工 工 友 送 總 務 ( 事 務 ) 單 位 審 核 (2 ) 每 月 月 底 前, 人 事 單 位 按 名 審 核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所 送 下 個 月 薪 資 清 冊 所 列 姓 名 等 級 符 遇 獎 金 及 各 項 代 扣 款 之 合 法 性 及 正 確 性, 核 章 後 送 主 計 單 位 (3 ) 主 計 單 位 於 薪 資 清 冊 審 核 預 算 能 否 容 納 權 貴 單 位 是 否 核 簽 ( 章 ) 金 額 乘 算 及 加 總 之 正 確 性 無 誤 後 核 章, 送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代 簽 人 核 章, 並 根 據 薪 資 清 冊 開 立 傳 票 (4 )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依 據 核 准 之 傳 票 辦 理 劃 帳 撥 付 2. 各 項 代 扣 款 部 分 (1 )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及 離 職 儲 金 a 人 事 單 位 進 行 資 料 維 護, 並 產 製 繳 費 清 單 送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核 對 及 主 言 十 單 位 審 核 b 人 事 及 總 務 事 務 單 位 繳 費 並 取 得 繳 款 證 明, 審 核 無 誤 後, 送 主 計 單 位 辦 理 核 銷 (2 ) 所 得 稅 房 津 扣 款 房 屋 貸 款 債 務 償 還 由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依 程 序 辦 王 里 (3 ) 勞 保 ( 聘 僱 人 員 技 工 工 友 ) 健 保 ( 勞 保 身 分 )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及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由 總 務 事 務 單 位 辦 理 作 業 流 程 同 人 事 室 人 事 室 ( ) 是 否 隨 時 將 人 員 動 態 以 派 令 或 異 動 通 知 單 等 資 料, 確 實 通 知 出 納 控 制 重 點 管 理 單 位 及 主 計 單 位 ( 二 ) 是 否 審 核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人 員 加 保 薪 ( 等 ) 級 與 所 支 薪 資 之 相 當 性 及 加 退 保 日 期 之 正 確 性 ( 三 ) 是 否 按 名 審 核 薪 資 清 冊 所 列 受 領 人 職 稱 姓 名 等 級 薪 資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離 職 儲 金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 四 ) 是 否 核 對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及 離 職 儲 金 之 繳 款 證 明, 與 厚 簽 案 金 額 相 符, 並 交 叉 比 對 薪 資 清 冊 人 員 之 資 料 與 公 保 退 撫 基 金 及 離 職 儲 金 系 統 無 誤 後, 送 主 計 單 位 辦 理 核 銷 總 務 處 ( 事 務 組 ) ) 是 否 隨 時 將 人 員 動 態 以 派 令 或 異 動 通 知 單 等 資 料, 確 實 通 知 出 納 135

58 管 理 單 位 及 主 計 單 位 ( 二 ) 是 否 審 核 勞 保 健 保 ( 勞 保 身 分 )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與 所 支 薪 資 之 相 當 性 及 加 退 係 日 期 之 正 確 性 ( 三 ) 是 否 按 名 審 核 薪 資 清 冊 所 列 受 領 人 職 稱 姓 名 等 級 薪 資 及 各 項 代 扣 款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 四 ) 總 務 事 務 單 位 是 否 核 對 勞 保 健 保 ( 勞 保 身 分 )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及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之 繳 款 證 明, 與 原 簽 案 金 額 相 符, 送 主 計 單 位 辦 理 核 銷 總 務 處 ( 出 納 組 ) ( ) 編 制 薪 資 清 冊 是 否 詳 列 所 得 稅 房 津 扣 款 房 屋 貸 款 及 債 務 償 還 公 係 係 費 健 保 保 費 退 撫 基 金 聘 僱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勞 保 保 費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及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等 項 目 自 提 部 分, 以 利 人 事 單 位 總 務 ( 事 務 ) 單 位 核 對 ( 二 ) 是 否 檢 附 異 動 通 知 單 年 度 考 績 及 其 相 關 資 料 供 主 計 單 位 核 對 ( 三 ) 是 否 加 強 薪 資 系 統 權 限 控 管 功 能 並 落 實 執 行, 對 於 員 工 資 料 之 處 理,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是 否 留 下 異 動 紀 錄 及 最 近 異 動 日 期 ( 四 ) 是 否 核 對 人 事 單 位 所 送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及 離 職 儲 金 相 關 資 料 及 總 務 事 務 單 位 所 送 勞 保 健 保 ( 勞 保 身 分 ) 勞 工 退 休 金 提 撥 資 料 等 相 關 資 料 主 計 室 ( ) 除 特 殊 情 形 經 簽 奉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代 簽 人 核 准 者 外, 是 否 直 接 劃 撥 員 工 薪 資 金 融 機 構 公 庫 保 管 專 戶 機 關 專 戶 或 代 扣 款 受 款 人 指 定 金 融 機 構, 且 是 否 提 高 警 覺, 確 認 有 無 不 當 情 事 之 存 在 ( 二 ) 是 否 審 核 薪 資 清 冊 所 列 支 出 可 於 人 事 費 預 算 數 及 其 分 配 數 額 度 內 容 納 ( 三 ) 是 否 逐 頁 核 算 薪 資 清 冊 每 頁 金 額 小 計 及 最 後 金 額 總 計 正 確 無 誤, 並 根 據 人 事 單 位 及 總 務 單 位 提 供 之 人 事 異 動 通 知, 勾 稽 薪 資 清 冊 所 列 支 出 ( 四 ) 是 否 審 核 薪 資 清 冊 已 經 人 事 單 位 總 務 單 位 核 章 ( 五 ) 撥 付 各 項 代 扣 款 項 是 否 與 原 代 扣 項 目 及 金 額 核 對 相 符 ( ) 公 務 人 員 傳 給 法 ( 二 ) 公 務 人 員 傳 給 法 施 行 細 則 ( 三 )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 四 )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施 行 ( 五 ) 公 務 人 員 加 給 給 與 辦 法 ( 六 )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法 令 依 據 ( 七 )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聘 用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 八 )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 九 ) 勞 動 基 準 法 ( 十 ) 所 得 稅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薪 資 所 得 扣 繳 稅 額 表 薪 資 所 得 扣 繳 辦 法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率 標 準 ( 十 )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保 險 倖 ( 薪 ) 給 及 保 險 分 攤 計 算 表 ( 十 二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負 擔 金 額 表 ( 十 三 )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師 基 金 繳 納 136

59 金 額 對 照 表 ( 十 四 ) 各 機 關 學 校 聘 僱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給 與 辦 法 ( 十 五 )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 十 六 )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勞 工 退 休 金 月 提 繳 工 資 分 級 表 ( 新 制 )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提 撥 及 管 理 辦 法 ( 舊 制 ) ( 十 七 ) 支 出 退 證 處 理 要 點 使 用 表 單 薪 資 清 冊 追 補 ( 才 口 ) 薪 資 清 冊 公 保 入 帳 通 知 單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三 合 清 單 及 保 險 明 細 表 全 民 健 保 保 費 計 算 明 細 表 勞 工 保 險 局 勞 保 繳 款 單 勞 工 退 休 金 繳 款 單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師 基 金 繳 費 清 單 離 職 儲 金 參 加 人 員 名 冊 及 異 動 清 單 機 關 學 校 政 務 人 員 暨 聘 僱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分 戶 提 存 明 細 清 單 金 融 機 構 或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轉 帳 媒 體 之 轉 存 明 細 表 填 表 人 : 單 位 主 管 : 內 控 召 集 人 : 137

60 圖 65 跨 職 能 分 工 作 業 流 程 圖 ( 項 目 編 號 : TZ60) 項 目 名 稱 : 人 事 費 薪 給 作 業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生 畫 畫 作 業 就 程 國 人 事 會 薪 給 作 業 人 :.,~ 各 耳 其 代 才 ;? 支 部 分 主 畫 畫 盤 蓋 產 < 于 > ~ 主 盟 主 公 係 從 保 ( 公 i 保 身 分 ) i 且 扮 基 金.&. 島 真 機 儲 金 之 代 扣 款 異 動 資 料 維 護 J 畫 梨 各 主 還 知 學 羽 拘 i 童 學 或 繳 費 萃, 簽 粉 1 直 送 血 的 管 竣 草 包 勞 工 退 休 有 具 備 舍 勞 工 退 休 奉 告 全 勞 係 ( 帶 他 人 員 技 L.:L 友 J, 使 保 ( 勞 係 2 年 分 ) 及 所 得 稅 等 各 項 代 才 款 之 '~ 負 責 利 維 竣 淫 製 各 欲 會 單 翠 做 U U 令, 津 明 細 單 純 清 車 或 送 山 純 管 罐 山 也 納 管 正 直 單 位 核 對 資 審 核 權 貴 單 位 是 否 被 告 各 ( 章 ) 企 事 頁 采 算 早 已 力 總 之 i 且 每 往 往 容 核 放 款 2 量 Hfl 仁 三 ω ;4 - 夸 出 約 管 rt 單 位 依 據 核 准 之 傳 票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辦 理 付 款, 豆 豆 取 得 放 款 詮 羽 分 送 人 事 及 總 務 ( 事 務 ) 平 位 審 核 于 a \λ- 妥 d, 司 原 囡 \ 丘 三 / 舟 否 \ 了 / ' "..... i 槍 鎮 轉 正 寸 ~) 230

61 人 事 變 吾 先 給 書 11 分 主 莖 室 盤 盤 車 主 畫 畫 主 不 咐 甜 甜 吽 雌 雄 幻 神 秘 令 其 派 或 核 叫 判 令 查 收 間 供 通 草 動 而 耳 其 的 管 假 山 山 且 知 計 透 支 提 供 教 職 員 1 合 時 已 吾 人 員 ) 之 派 令 ( 時 侈 品 ) 或 其 重 串 通 知 單 i 是 知 出 純 管 頭 單 位 Jlj:_ 討 單 位 位 女 且 叫 單 供 清 事 投 資 人 依 H F 依 單 製 i i i i 申 位 恥 鴿 晃 f h M 錶 神 社 ~ U U H 并 章 時 會 務 核 紛 納 總 j 予 中 山 及 料 及 核 實 清 情 異 動 與 總 製 技 法 列 A U 所 之 時 刺 付 清 貸 資 間 隙 誠 相 性 峙 帕. 友 咚 審 工 正 名 及 按 平 品 加 校 名 審 核 辦 資 淆 酌 情 所 列 教 職 員 ( 今 特 僱 入 員 ) 相 聞 資 料 之 合 法 性 及 正 嗨,rl 權 略 向 正 納 付 之 容 簽 總 令 峙 間 加 能 否 及 算 是 算 預 位 來. 核 草 棚 胡 游 資 A I 怯 各 // \ \ // 是 否 正 \\ 確 無 言 其 / 異 己 / 起 三 > 是 \\ 否 辦 實 清 冊 核 對 與 審 核 也 納 管 耳 里 單 依 依 據 核 )';t 之 傳 票 辦 1'.[ 封 申 rd 發 付 均 主 L 傅 豆 豆 1! I "-, 九 結 束 j 231

62 人 事 費 薪 給 作 業 自 行 評 估 表 ( TZ60)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人 事 室 評 估 重 點 評 估 日 期 : ( o 之 年 手 月 ι 日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符 合 未 符 合 薪 給 部 分 ( ) 是 否 隨 時 將 人 員 動 態 以 派 令 或 異 動 通 知 單 等 資 料, 確 實 通 知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及 主 計 單 位 ( 二 ) 是 否 審 核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人 員 加 保 薪 ( 等 ) 級 與 所 支 薪 資 之 相 當 性 及 加 退 保 日 期 之 正 確 性 ( 三 ) 是 否 按 名 審 核 薪 資 清 冊 所 列 受 領 人 職 稱 姓 名 等 級 薪 資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離 職 儲 金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 二 代 扣 款 部 分 ( ) 是 否 核 對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及 離 職 儲 金 之 繳 款 證 明, 與 原 簽 案 金 額 相 符, 並 交 叉 比 對 薪 資 清 冊 人 員 之 資 料 與 公 保 退 撫 基 金 及 離 職 儲 金 系 統 無 誤 後, 送 主 計 單 位 辦 理 核 銷 :/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複 核 : 九 單 位 主 斗 長 i 本 法 兩

63 人 事 費 薪 給 作 業 自 行 評 估 表 ( TZ60)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人 事 室 評 估 重 點 薪 給 部 分 ( ) 是 否 隨 時 將 人 員 動 態 以 派 令 或 異 動 通 知 單 等 資 料, 確 實 通 知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及 主 計 單 位 ( 二 ) 是 否 審 核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人 員 加 保 薪 ( 等 ) 級 與 所 支 薪 資 之 相 當 性 及 加 退 保 日 期 之 正 確 性 ( 三 ) 是 否 按 名 審 核 薪 資 清 冊 所 列 受 領 人 職 稱 姓 名 等 級 薪 資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離 職 儲 金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二 代 扣 款 部 分 ( ) 是 否 核 對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及 離 職 儲 金 之 繳 款 證 明, 與 原 簽 案 金 額 相 符, 並 交 叉 比 對 薪 資 清 冊 人 員 之 資 料 與 公 保 退 撫 基 金 及 離 職 儲 金 象 統 無 誤 後, 送 主 計 單 位 辦 理 核 銷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詳 估 日 期 : / o ;). 年 2 月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符 合 未 符 合 v ν/ 日 填 表 人 : 複 核. 單 位 主 管.

64 r 人 事 費 薪 給 作 業 自 行 評 估 表 ( TZ60)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人 事 室 評 估 重 點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評 估 日 期 :/ 主 年 /o 月 符 合 未 符 合 I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 日 薪 給 部 分 ( ) 是 否 隨 時 將 人 員 動 態 以 派 令 或 異 動 通 知 單 等 資 料, 確 實 通 知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及 主 計 單 位 ( 二 ) 是 否 審 核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人 員 加 保 薪 ( 等 ) 級 與 所 支 薪 資 之 相 當 性 及 I \ I 加 退 保 日 期 之 正 確 性 I V ( 三 ) 是 否 按 名 審 核 薪 資 清 冊 所 列 受 領 人 職 稱 姓 名 等 級 薪 資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離 職 儲 金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二 代 扣 款 部 分 ( ) 是 否 核 對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 分 ) 退 撫 基 金 及 離 職 儲 金 之 繳 款 證 明, 與 原 簽 案 金 額 相 符, ' 並 交 叉 比 對 薪 資 清 冊 人 員 之 資 料 與 公 保 退 撫 基 金 及 離 職 儲 金 系 統 無 誤 後, 送 主 計 單 位 辦 理 核 銷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 填 表 人 : 複 核. 人 織 Y JumJ 述

65 人 事 費 薪 給 作 業 自 行 評 估 表 ( TZ60)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人 事 室 評 估 重 點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評 估 日 期 : t.y 年 / 月 4 日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薪 給 部 分 ( ) 是 否 隨 時 將 人 員 動 態 以 派 令 或 異 動 通 知 單 等 資 料, 確 實 通 知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及 主 計 單 位 ( 二 ) 是 否 審 核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人 員 加 保 薪 ( 等 ) 級 與 所 支 薪 資 之 相 當 性 及 加 退 保 日 期 之 正 確 性 ( 三 ) 是 否 按 名 審 核 薪 資 清 冊 所 列 受 領 人 職 稱 姓 名 等 級 薪 資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離 職 儲 金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J 二 代 扣 款 部 分 ( ) 是 否 核 對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樵 基 金 及 離 職 儲 金 之 繳 款 證 明, 與 原 簽 案 金 額 相 符, 並 交 叉 比 對 薪 資 清 冊 人 員 之 資 料 與 公 保 退 撫 基 金 及 離 職 儲 金 * 統 無 誤 後, 送 主 計 單 位 辦 理 核 銷 J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複 核 ; 文 混 交 京 之 孟 加 豆 紋, 有 { 兀 單 位 主 管 :

66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目 強 化 本 校 專 業 課 程 工 程 及 科 技 教 育 認 證 稽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版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編 號 TAOl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聯 繫 與 通 知 :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應 與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保 持 資 訊 傳 遞 之 暢 通, 並 主 動 了 解 本 校 當 年 度 需 接 受 期 中 審 查 週 期 性 審 查 之 學 程 各 為 何, 以 通 知 各 學 程 提 出 申 請, 及 I 各 項 籌 備 事 宜 二 提 出 申 請 :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應 彙 整 檢 視 各 學 程 之 申 請 書, 函 知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本 校 欲 於 當 年 度 接 受 認 證 審 查 三 參 與 認 證 說 明 會 : 業 務 承 辦 人 應 通 知 各 學 程 認 證 負 責 人 同 參 與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每 年 舉 辦 之 認 證 說 明 會, 了 解 當 年 度 認 證 各 項 規 定 與 意 涵, 俾 利 認 證 之 推 行

67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呆 與 建 議 四 提 醒 : 提 醒 首 次 參 與 認 證 學 程 提 出 自 評 報 告 書 期 中 審 查 學 程 期 中 報 告 書 及 所 有 參 與 認 證 學 程 皆 須 繳 交 年 度 持 續 改 進 報 告 ( 線 上 填 報 ), 並 於 當 年 度 7 月 31 日 前 彙 整 完 成, 函 送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五 協 助 實 地 訪 評 進 行 : 當 年 度 如 ; 有 接 受 實 地 訪 評 之 學 程, 應 給 予 各 項 協 助, 如 : 校 級 資 訊 之 彙 整 與 提 供 協 助 各 學 程 填 寫 工 程 認 證 實 地 訪 評 自 我 檢 核 清 單 彙 集 實 地 訪 評 行 程 表... 等 訪 評 籌 備 事 工 頁, 以 及 訪 評 當 日 各 項 事 宜 之 聯 繫 行 程 之 安 排 受 稽 單 位 主 管 受 稽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委 員

68 伍 控 制 作 業 行 政 單 位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 ) 教 務 處 表 51 教 務 處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 項 目 編 號 : TAOl) 項 目 編 號 TAOl 項 目 名 稱 強 化 本 校 專 業 課 程 工 程 及 科 技 教 育 認 證 承 辦 單 位 ( 組 別 ) 課 務 組 工 程 及 科 技 教 育 認 證 年 度 時 程 表 時 程 作 業 事 項 參 與 1 月 1 日 卜 參 閱 認 證 作 業 公 告 認 證 年 度 卜 參 加 認 證 說 明 會 3 月 中 旬 卜 提 出 參 與 認 證 申 請 5 月 卜 參 加 受 認 證 學 程 座 談 會 7 月 3i 日 首 次 參 與 認 證 學 程 提 出 自 評 報 告."i 戶 "()" 白... 書 期 中 審 查 學 程 期 中 報 告 書 及 所 有 參 與 認 證 學 程 皆 須 繳 交 年 度 持 續 改 進 報 告 月 句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隔 年 3 月 卜 檢 視 認 證 結 果 公 告 5 月 卜 受 頒 認 證 年 度 認 證 證 書 7 月 卜 認 證 作 業 結 束 實 地 訪 評 籌 備 流 程 時 程 工 作 項 目 備 註 個 IEET 發 函 通 知 注 - 確 認 實 地 訪 評 時 程 月 前 意 事 項 及 應 備 文 件 兩 追 回 覆 IEET 實 地 訪 評 - 依 據 IEET 要 求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前 行 程 表 務 必 確 認 資 料 正 確 性 10 天 IEET 發 函 通 知 認 證 不 可 聯 繫 委 員, 可 從 旁 了 解 委 員 前 團 委 員 名 單 相 關 資 訊 5 天 填 寫 實 地 訪 評 自 我 前 檢 核 清 單 ( 附 件 ) 3 天 回 傳 實 地 訪 評 自 我 - 女 曰 : 有 執 行 困 難, 請 提 前 通 知 教 務 前 檢 核 清 單 予 教 務 處 處 尋 求 協 助 2 天 - 佈 置 會 場 前 再 次 提 醒 出 席 名 單 46

69 內 成 員 訪 視 行 程 1 天 - 週 期 性 認 證 i 所 : - 受 認 證 學 程 請 事 先 準 備 與 認 證 前 IEET 將 於 前 晚 以 圈 面 談 之 會 議 室, 於 認 證 當 天 分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第 配 場 地 日 訪 視 行 程 中 教 師 以 及 學 生 J 面 談 分 組 名 單 訪 視 08: 40 前 當 天 委 員 到 校 前 I. 承 辦 人 收 信 確 認 分 組 名 單, 進 行 場 地 分 配 2. 象 所 主 管 及 負 責 同 仁 至 校 門 迎 08: 40 間 09 : (]O 委 員 到 校 蒞 臨 會 場 接 訪 視 委 員 3. 再 次 提 醒 訪 視 行 程 中 應 出 席 名 平 4. 確 認 訪 視 會 場 佈 置 應 備 文 宣 器 材 i. 帶 領 委 員 至 訪 花 會 場 2. 安 置 委 員 行 李, 引 導 至 座 位 3. 提 醒 尚 未 到 達 會 場 之 主 管 教 師 ( 出 席 名 單 內 ) 4. 主 管 簡 報 麥 克 風 是 否 正 常 運 作 以 及 音 量 篇 報 用 光 筆 ( 按 實 地 訪 評 時 程 時 I. 會 議 司 儀 就 位 ( 隨 身 攜 帶 議 程 ) 主 管 簡 報 程, 以 備 臨 時 應 變 ) 2. 介 紹 與 會 貴 賓 邀 請 認 證 團 主 席 致 詞 長 官 致 詞 引 導 主 管 簡 報 3. 筒 報 結 束, 成 謝 各 位 聆 聽, 歡 送 行 政 長 官, 引 導 委 員 進 入 下 議 程 ( 按 實 地 訪 言 平 時 程 時 i. 會 議 司 儀 就 位 ( 隨 身 攜 帶 議 程 ) 與 受 認 證 學 程 會 程, 以 備 臨 時 應 變 ) 談 2. 認 證 園 針 對 報 告 書 簡 報 內 容 提 問 ( 按 實 地 訪 評 時 程 時 i. 協 助 委 員 前 往 各 面 談 室 程 ) 2. 協 助 接 受 面 談 人 員 進 入 面 談 室 與 學 生 業 界 代 ( 門 口 請 公 告 人 員 名 單 ) 表 教 師 校 友 代 3. 確 保 人 員 移 動 動 線 暢 通 表 面 談 ( 由 認 證 團 委 4. 提 供 業 界 代 表 校 友 代 表 出 席 員 決 定 面 談 對 象 ) 費, 請 備 妥 領 據 5. 協 助 與 談 人 員 簽 到 ( 按 實 地 訪 評 時 程 時 I. 確 認 餐 點 送 達 時 程 ( 每 位 委 員 程 ) 餐 費 100 元 ) 午 餐 2. 協 助 安 排 用 餐 地 點, 並 備 妥 杯 水 面 紙 等 3. 將 餐 點 收 據 或 發 票 送 回 教 務 處 以 利 核 銷 作 業 47

70 4. 協 助 用 餐 結 束 後 收 拾 場 地 ( 按 實 地 訪 評 時 程 時 i. 受 認 證 系 所 需 迴 避 程 ) 2. 請 事 先 備 妥 委 員 指 定 佐 證 資 檢 視 佐 證 資 料 料, 務 必 完 整 陳 列 訪 視 空 間 教 學 實 i. 參 觀 動 線 請 事 先 規 劃 順 暢 驗 室 與 圖 書 儀 器 2. 請 安 排 象 所 主 管 各 空 間 負 責 ( 僅 過 期 性 審 查 學 人 員 隨 行, 並 備 妥 相 關 書 面 資 程 需 要 ) 料, 以 因 應 委 員 於 參 訪 過 程 中 之 提 問 3. 引 導 委 員 回 到 工 作 會 議 室 ( 按 實 地 訪 評 時 程 時 i. 受 認 證 系 所 需 迴 避 程 ) 2. 請 事 先 備 妥 認 證 資 料, 以 供 委 認 證 團 工 作 會 議 員 查 閱 ( 自 評 報 告 書 ) 期 中 審 查 報 告 書 持 續 改 進 報 告 書 以 及 訪 視 中 委 員 有 疑 問 尚 未 解 釋 的 部 份 3. 同 步 提 醒 後 續 宣 讀 離 校 意 見 書 應 出 席 人 員 準 時 到 場 宣 讀 離 校 意 見 書 i. 確 認 會 場 投 影 設 備 麥 克 風 及 光 筆 等 會 議 用 品 2. 協 助 與 會 人 員 簽 到 3. 會 議 司 儀 就 位, 待 人 員 定 位 後 邀 請 委 員 宣 讀 離 校 意 見 書 4. 協 助 離 校 意 見 書 之 播 放 5. 供 送 委 員 長 官, 引 導 委 員 至 指 定 上 車 地 點 ( 協 助 搬 運 委 員 行 李 ) 6. 彙 整 本 次 實 地 訪 視 所 使 用 之 簽 到 表, 交 付 IEET 隨 行 助 理 聯 繫 與 通 知 :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應 與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保 持 資 訊 傳 遞 之 暢 通, 並 主 動 了 解 本 校 當 年 度 需 接 受 期 中 審 查 週 期 性 審 查 之 學 程 各 為 何, 以 通 知 各 學 程 提 出 申 請, 及 各 項 籌 備 事 宜 二 提 出 申 請 :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應 彙 整 檢 視 各 學 程 之 申 請 書, 函 知 控 制 重 點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本 校 欲 於 當 年 度 接 受 認 證 審 查 三 參 與 認 證 說 明 會 : 業 務 承 辦 人 應 通 知 各 學 程 認 證 負 責 人 同 參 與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每 年 舉 辦 之 認 證 說 明 會, 了 解 當 年 度 認 證 各 項 規 定 與 意 涵, 俾 利 認 證 之 推 行 四 提 醒 : 提 醒 首 次 參 與 認 證 學 程 提 出 自 評 報 告 書 期 中 審 查 學 程 期 中 報 告 書 及 所 有 參 與 認 證 學 程 皆 須 繳 交 年 度 持 續 改 進 報 告 J ( 線 上 填 報 ), 並 於 當 年 度 7 月 31 日 前 彙 整 完 成, 函 送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48

71 五 協 助 實 地 訪 評 進 行 : 當 年 度 如 ; 有 接 受 實 地 訪 評 之 學 程, 庭 給 予 各 項 協 助, 如 : 校 級 資 訊 之 彙 整 與 提 供 協 助 各 學 程 填 寫 工 程 認 證 實 地 訪 評 自 我 檢 核 清 單 J 彙 集 實 地 訪 評 行 程 表... 等 訪 評 籌 備 事 項, 以 及 訪 評 當 日 各 項 事 宜 之 聯 繫 行 程 之 安 排 法 令 依 據 使 用 表 單 工 程 認 證 實 地 訪 評 自 我 檢 核 清 單 二 IEET 工 程 科 技 教 育 認 證 作 業 流 程 填 表 人 : 單 位 主 管 : 內 控 召 集 人 : 49

72 四 流 程 圓 ( ) 教 務 處 國 1 盈 盈 虛 作 業 流 程 國 ( 項 目 編 號 : TAOl) 項 目 名 稱 : 強 化 本 校 專 業 課 程 -IEET 工 程 科 技 教 育 認 證 參 與 單 單 單 程 過 國 性 認 謹 單 單 每 年 3 月 中 旬 苗 完 成 i 申 請 參 與 審 查 堂 詛 :- 確 盟 軍 用 駕 護 負 責 人 i - 建 立 聯 聲 窗 口 參 與 IEET 舉 辦 認 誼 座 誼 會 攝 罵 自 言 申 報 告 密 i 上 抽 壇 報 持 擱 改 進 報 告 齊! 責 料 酷 迫 EET 期 中 審 查 清 酌 二 白 質 地 訪 評 無 盡 實 地 訪 評 自 動 也 訪 評 每 年 的 1 日 中 下 切 進 行 實 地 品 評 鐘 南 週 向 自 盡 書 面 固 種 觀 才 實 意 見 隔 年 3 月 認 誼 結 果 位 告 隔 年 5 月 頒 發 年 度 誼 書 認 聾 作 業 結 束 149

73 ;. < ' ; 二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I. 教 務 處 表 1 塾 登 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鴿 號 : TAOl) l 丘 之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整 整 產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強 化 本 校 專 業 課 程 工 程 及 科 技 教 育 認 證 評 估 日 期 : 旦 之 年 1 月 2 日 評 估 重 點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符 合 未 符 合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v 圍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v 及 執 行 二 單 位 預 算 分 配 作 業 ( ) 當 年 度 所 需 經 費 是 否 於 前 v 年 度 編 列? \ \ ( 二 ) 繳 納 IEET 之 各 項 費 用 是 否 如 尚 未 收 到 IEET 繳 費 資 料 期 交 付 三 執 行 狀 況 ( ) 是 否 協 助 各 受 評 學 程 參 與 v 已 通 知 各 學 程 認 證 說 明 會 IEET 認 證 說 明 會 相 關 資 訊 ( 二 ) 是 否 依 IEET 規 定 時 程 內 完 成 v 已 回 覆 IEET 各 學 程 聯 絡 人 受 認 證 學 程 聯 絡 人 資 料 回 報 資 料 ( 三 ) 是 否 提 供 受 認 證 學 程 撰 寫 自 v 已 彙 整 各 單 位 需 求 會 請 相 評 報 告 書 所 需 資 料 關 單 位 提 供 資 料 ( 四 ) 是 否 依 IEET 規 定 時 程 內 彙 整 尚 未 至 該 作 業 時 程 完 成 繳 交 自 評 報 告 書 期 中 審 查 報 告 書 ( 五 ) 是 否 提 醒 各 受 認 證 單 位 依 尚 未 至 該 作 業 時 程 IEET 規 定 時 程 內 完 成 持 續 改 進 報 告 書 之 填 報 ( 六 ) 是 否 依 IEET 規 定 時 程 內 彙 整 尚 未 至 該 作 業 時 程 完 成 繳 交 實 地 訪 評 行 程 表 ( 七 ) 是 否 協 助 各 受 認 證 單 位 進 行 尚 未 至 該 作 業 時 程 實 地 訪 評 ( 八 ) 是 否 依 IEET 規 定 時 程 內 統 整 尚 未 至 該 作 業 時 程 離 校 意 見 書 之 回 覆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74 \ 單 位 主 結 官 概 帶 義 A 添 政 - h. 刺 叫 卅 註 : 1. 機 關 得 就 1 項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1 份 自 行 評 估 表, 亦 得 將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依 性 質 分 類, 同 l 類 之 作 業 流 程 合 併 l 份 自 行 評 估 表, 就 作 業 流 程 重 點 納 入 評 估 2. 各 機 關 應 根 據 評 估 結 果 於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欄 勾 選 符 合 未 符 合 或 r 不 k 7 叫 Bh 適 用 ; 若 有 未 符 合 J 情 形, 應 於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欄 詳 細 說 明, 且 於 撰 寫 評 估 結 論 時 併 敘 明 須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若 為 不 適 用 J 情 形, 庭 於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欄 敘 明 理 由 及 是 否 須 檢 討 修 正 評 估 重 點 尸

75 / 二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1. 教 務 處 表 1 笙 登 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AOl) 且 三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整 蓋 處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強 化 本 校 專 業 課 程 工 程 及 科 技 教 育 認 證 評 估 日 期 : 盟 2 年 立 月 生 日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評 估 重 點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符 合 未 符 合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v 圈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v 及 執 行 二 單 位 預 算 分 配 作 業 ( ) 當 年 度 所 需 經 費 是 否 於 前 > 經 費 額 度 每 年 各 有 變 動, 惟 經 費 年 度 編 列 來 源 皆 與 相 關 單 位 溝 通 完 成 ( 二 ) 繳 納 IEET 之 各 項 費 用 是 否 如 預 計 於 102 年 7 月 31 日 前 完 成 期 交 付 三 執 行 狀 況 ( ) 是 否 協 助 各 受 評 學 程 參 與 > IEET 認 證 說 明 會 ( 二 ) 是 否 依 IEET 規 定 時 程 內 完 成 v 受 認 證 學 程 聯 絡 人 資 料 回 報 ( 三 ) 是 否 提 供 受 認 證 學 程 撰 寫 自 v 評 報 告 書 所 需 資 料 ( 四 ) 是 否 依 IEET 規 定 時 程 內 彙 整 預 計 於 102 年 7 月 31 日 前 完 成 完 成 繳 交 自 評 報 告 書 期 中 審 查 報 告 書 ( 五 ) 是 否 提 醒 各 受 認 證 單 位 依 預 計 於 102 年 7 月 刮 目 前 完 成 IEET 規 定 時 程 內 完 成 持 續 改 進 報 告 書 之 填 報 ( 六 ) 是 否 依 IEET 規 定 時 程 內 彙 整 尚 待 IEET 通 知 完 成 繳 交 實 地 訪 評 行 程 表 ( 七 ) 是 否 協 助 各 受 認 證 單 位 進 行 尚 待 IEET 通 知 實 地 訪 評 ( 八 ) 是 否 依 IEET 規 定 時 程 內 統 整 尚 待 IEET 通 知 離 校 意 見 書 之 回 覆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76 註 : 1. 機 關 得 就 1 項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1 份 自 行 評 估 表, 亦 得 將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依 性 質 分 類, 同 1 類 之 作 業 流 程 令 併 l 份 自 行 評 估 表, 就 作 業 流 程 重 點 納 入 評 估 2. 各 機 關 應 根 據 評 估 結 呆 於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欄 勾 選 符 合 未 符 合 或 γ 不 適 用 ; 若 有 未 符 合 情 形, 應 於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欄 詳 細 說 明, 且 於 撰 寫 評 估 結 論 時 併 敘 明 須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若 為 不 適 用 情 形, 應 於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欄 敘 明 理 由 及 是 否 須 檢 討 修 正 評 估 重 點

77 二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1. 教 務 處 表 1 羞 羞 星 星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AOl)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益 竣 星 星 M 三 年 度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強 化 本 校 專 業 課 程 工 程 及 科 技 教 育 認 證 評 估 日 期 : 102 年 10 月? 日 評 估 重 點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符 合 未 符 合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 圈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v 及 執 行 二 單 位 預 算 分 配 作 業 ( ) 當 年 度 所 需 經 費 是 否 於 前 > 年 度 編 列 ( 二 ) 繳 納 IEET 之 各 項 費 用 是 否 如 v 期 交 付 三 執 行 狀 況 ( ) 是 否 協 助 各 受 評 學 程 參 與 > IEET 認 證 說 明 會 ( 二 ) 是 否 依 IEET 規 定 時 程 內 完 成 > 受 認 證 學 程 聯 絡 人 資 料 回 報 ( 三 ) 是 否 提 供 受 認 證 學 程 撰 寫 自 > 評 報 告 書 所 需 資 料 ( 四 ) 是 否 依 IEET 規 定 時 程 內 彙 整 4 完 成 繳 交 自 評 報 告 書 期 中 審 查 報 告 書 ( 五 ) 是 否 提 醒 各 受 認 證 單 位 依 > IEET 規 定 時 程 內 完 成 持 續 改 進 報 告 書 之 填 報 ( 六 ) 是 否 依 IEET 規 定 時 程 內 彙 整 > 完 成 繳 交 實 地 訪 評 行 程 表 ( 七 ) 是 否 協 助 各 受 認 證 單 位 進 行 > 實 地 訪 評 ( 八 ) 是 否 依 IEET 規 定 時 程 內 統 整 尚 待 IEET 通 知 離 校 意 見 書 之 回 覆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78 複 核 : 臨 林 和 精 單 位 主 管 : 1 位 務 長 念 遺 產 ],.') 註 : 1. 機 關 得 就 1 項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1 份 自 行 評 估 表, 亦 得 將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依 性 質 分 類, 同 l 類 之 作 業 流 程 合 併 1 份 自 行 評 估 表, 就 作 業 流 程 重 點 納 入 評 估 2. 各 機 關 應 根 據 評 估 結 果 於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欄 勾 選 符 合 未 符 合 或 不 通 用 ; 若 有 未 符 合 情 形, 應 於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欄 詳 細 說 明, 且 於 撰 寫 評 估 結 論 時 併 敘 明 須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若 為 不 適 用 情 形, 應 於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欄 敘 明 理 由 及 是 否 須 檢 討 修 正 評 估 重 點

79 二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1. 教 務 處 表 1 益 登 豆 豆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AOl) 盟 三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盈 盈 星 星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強 化 本 校 專 業 課 程, 工 程 及 科 技 教 育 認 證 評 估 日 期 : 必 三 年 L 月 之 日 評 估 重 點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符 合 未 符 合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 執 行 二 單 位 預 算 分 配 作 業 ( ) 當 年 度 所 需 經 費 是 否 於 前 年 > 度 編 列 ( 二 ) 繳 納 IEET 之 各 項 費 用 是 否 如 > 期 交 付 三 執 行 狀 況 ( ) 是 否 協 助 各 受 評 學 程 參 與 4 IEET 認 證 說 明 會 ( 二 ) 是 否 依 IEET 規 定 時 程 內 完 成 v 受 認 證 學 程 聯 絡 人 資 料 回 報 ( 三 ) 是 否 提 供 受 認 證 學 程 撰 寫 自 評 v 報 告 書 所 需 資 料 ( 四 ) 是 否 依 IEET 規 定 時 程 內 彙 整 4 完 成 繳 交 自 評 報 告 書 期 中 審 查 報 告 書 :( 五 ) 是 否 提 醒 各 受 認 證 單 位 依 v IEET 規 定 時 程 內 完 成 持 續 改 進 報 告 書 之 填 報 ' ( 六 ) 是 否 依 IEET 規 定 時 程 內 彙 整 J 完 成 繳 交 實 地 訪 評 行 程 表 ( 七 ) 是 否 協 助 各 受 認 證 單 位 進 行 實 v 地 訪 評 ( 八 ) 是 否 依 IEET 規 定 時 程 內 統 整 v 離 校 意 見 書 之 回 覆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80 填 表 人 : 核 : 聽 蒜 哥 本 單 位 主 管! 教 務 長 城 側 註 : 1. 機 關 得 就 1 項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1 份 自 行 評 估 表, 亦 得 將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依 性 質 分 類, 同 1 類 之 作 業 流 程 合 併 1 份 自 行 評 估 表, 就 作 業 流 程 重 點 納 入 評 估 2. 各 機 關 應 根 據 評 估 結 果 於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欄 勾 選 符 合 未 符 合 J 或 不 適 用 J ; 若 有 未 符 合 情 形, 應 於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欄 詳 細 說 明, 且 於 撰 寫 評 估 結 論 時 併 敘 明 須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若 為 不 適 用 情 形, 應 於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欄 敘 明 理 由 及 是 否 須 檢 討 修 正 評 估 重 點

81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圓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目 開 設 企 業 家 培 養 課 程 技 術 扎 根 稽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教 務 處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版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編 號 TA02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基 礎 實 驗 地 圖 應 簡 單 明 瞭, 易 於 辨 識, 清 楚 標 明 學 理 課 程 及 實 驗 課 程 二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應 為 各 單 王 所 開 授 之 基 本 的 實 務 技 術 課 程 三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應 為 必 修, 且 需 排 除 高 階 或 綜 合 性 的 實 務 課 程, t 女 曰 校 外 實 習 專 題 實 務 等 課 程 四 各 系 班 所 列 之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需 載 明 於 課 程 科 目 表 中, 並 三 級 三 審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82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呆 與 建 議 五 排 課 時, 宜 調 整 為 學 理 課 程 及 實 驗 課 程 宜 同 教 師 六 開 學 前, 應 公 布 開 放 實 驗 室 時 段 七 開 學 週 內, 依 規 定 申 請 TA 補 助 八 若 同 學 需 求 開 設 暑 期 或 學 期 間 重 修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應 依 規 定 期 限 內 填 寫 暑 期 間 諜 需 求 或 由 系 所 提 出 學 期 間 重 修 班 需 求 受 稽 單 位 主 管 受 稽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委 員

83 表 52 笙 蓋 處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 項 目 編 號 : TA02) 項 目 編 號 項 目 名 稱 承 辦 單 位 ( 組 別 ) TA02 開 設 企 業 家 培 養 課 程 技 術 扎 根 教 務 處 各 學 院 技 術 扎 根 辦 法 實 施 時 程 表 時 程 作 業 事 項 準 備 12 月 1 日 - 教 育 部 核 給 成 立 象 班 名 額 階 段 - 規 劃 牽 頭 王 課 程 科 目 表. 規 劃 教 育 目 標. 規 劃 象 牙 王 能 力 指 標. 規 畫 1 ~JJ 王 課 程 地 圖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地 圖 隔 年 11 月 F 課 程 科 目 表 三 級 三 審 課 程 委 員 會 正 式 每 學 期 間 學 第 1. 教 師 申 請 TA 補 助 上 課 週 - J. 長 所 公 布 開 放 實 驗 室 時 段 技 術 扎 根 辦 法 實 施 作 業 時 程 表 項 目 承 辦 項 8 名 稱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編 號 單 位 各 ~ 及 學 士 專 班 應 訂 定 實 驗 課 各 車 司 王 繪 製 實 驗 課 程 地 圖 流 程 地 圖 程 圖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2 標 明 與 每 門 實 驗 課 程 配 合 各 ~# 王 詳 列 於 實 驗 課 程 地 圖 之 學 理 課 程 中 3 於 課 程 科 目 表 中 明 言 丁 必 修 之 各 系 班 與 本 系 所 班 課 程 科 目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的 課 程 名 稱 與 表 相 互 對 應 總 課 程 數 (M),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之 總 課 程 數 (M) 以 3 至 5 門 為 原 則 4 於 課 程 科 目 表 中 明 吉 丁 學 生 技 各 系 班 該 項 最 低 修 習 通 過 課 術 扎 根 須 修 習 通 過 之 基 礎 實 程 數 (N) 以 3 至 5 門 為 驗 課 程 的 最 低 課 程 數 (N) 原 則, 且 最 低 修 習 通 過 課 程 數 (N) 須 小 於 或 等 於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之 總 課 程 數 (M)(N 三 M) 5 排 課 : 各 系 及 學 士 專 班 亦 宜 儘 可 各 ~JJ 王 排 課 階 段, 請 各 ~ 班 依 能 安 排 同 位 教 師 同 時 擔 任 基 比 原 則 排 課 礎 實 驗 課 程 與 配 合 之 基 礎 學 理 課 程 的 授 課 6 申 請 TA : 每 門 基 礎 實 驗 課 教 學 資 問 學 通 內, 向 教 學 資 程 配 置 2 至 4 名 教 學 助 理 源 中 心 源 中 心 申 請 補 助 7 開 放 實 驗 室 : 依 各 主 班 規 定 於 週 各 ~# 王 每 學 期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至 週 五 之 日 間 與 夜 間, 適 度 開 辦 理 放 各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實 驗 室 未 上 課 使 用 時 段, 供 學 生 自 由 進 行 實 驗 使 用 8 頒 發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及 格 證 書 註 椅 組 學 期 末 由 言 主 冊 組 統 及 技 術 扎 根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發 放 9 各 * 及 學 士 專 班 得 向 教 務 處 申 各 * H 王 第 二 學 期, 各 系 所 填 寫 請 於 夜 間 暑 期 或 寒 假 開 設 重 修 暑 期 間 諜 需 求 調 查 表 班 50

84 IO 各 系 及 學 士 專 班 得 視 需 要 申 請 各 系 班 分 組 教 授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每 門 課 至 多 分 成 2 # 王 授 課 1. 基 礎 實 驗 地 圖 應 簡 單 明 瞭, 易 於 辨 識, 清 楚 標 明 學 理 課 程 及 實 控 制 重 點 法 令 依 據 驗 課 程 2.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應 為 各 班 所 聞 授 之 基 本 的 實 務 技 術 課 程 3.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應 為 必 修, 且 需 排 除 高 階 或 綜 合 性 的 實 務 課 程, 例 如 校 外 實 習 專 題 實 務 等 課 程 4. 各 系 班 所 列 之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需 載 明 於 課 程 科 目 表 中, 並 三 級 三 審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5. 排 課 時, 宜 調 整 為 學 理 課 程 及 實 驗 課 程 宜 同 教 師 6. 聞 學 前, 應 公 布 開 放 實 驗 室 時 段 7. 問 學 週 內, 依 規 定 申 請 TA 補 助 8. 若 同 學 需 求 開 設 暑 期 或 學 期 間 重 修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應 依 規 定 期 限 內 填 寫 暑 期 間 課 需 求 或 由 象 所 提 出 學 期 問 重 修 班 需 求 1. 技 術 扎 根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2. 課 程 修 訂 準 則 3. 排 課 進 度 表 及 注 意 事 項 4. 教 學 助 理 補 助 辦 法 5. 暑 期 間 班 授 課 實 施 要 點 使 用 表 單 二 二 課 程 科 目 表 TA 申 請 表 件 分 組 授 課 申 請 表 填 表 人 : 單 位 主 管 : 內 控 召 集 人 : 51

85 國 1 整 產 豆 豆 作 業 流 程 圖 ( 項 目 編 號 : TA02) 項 目 名 稱 : 開 設 企 業 家 培 養 課 程 各 系 及 學 士 專 班 應 訂 定 實 驗 課 程 地 圖 標 明 與 每 鬥 實 驗 課 程 配 合 之 學 理 課 程 於 課 程 科 目 表 中 明 訂 必 修 之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的 課 程 名 稿 與 總 課 程 數 (M),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之 總 課 程 數 (M 沁 人 3 至 5 門 為 原 則 於 課 程 科 目 表 中 明 訂 學 生 技 術 扎 根 須 修 習 通 過 之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的 最 低 課 程 數 們 ) 排 課 : 各 系 及 學 士 專 斑 亦 宜 儘 可 能 安 排 同 位 教 師 同 時 擔 任 基 礎 賞 驗 課 程 與 配 合 之 基 礎 學 理 課 程 的 授 課 向 本 校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申 請 T : 每 鬥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配 置 2 至 4 名 教 學 助 理 詮 冊 組 學 期 末 統 發 放 註 冊 組 頒 發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及 格 證 書 及 技 術 扎 根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A" "CA < < ' " '" 叫,,,, w.. 第 二 學 期, 各 君 主 所 填 寫 暑 期 開 課 需 求 調 查 表

86 04 b 之 表 1 盈 登 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詩 佑 表 ( 項 目 編 號 : TA02) 102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羞 羞 產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開 設 企 業 家 培 養 課 程 技 術 扎 根 評 估 日 期 : 立 之 年 1 月 1 日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評 估 重 點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符 合 未 符 合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 圈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單 位 預 算 分 配 作 業 依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每 年 度 分 配 / 預 算 概 算 辦 理 三 執 行 狀 況 基 礎 實 驗 地 圖 是 否 簡 單 明 / 各 系 班 所 訂 之 基 礎 實 驗 課 暸, 易 於 辨 識, 清 楚 標 明 學 理 課 程 及 實 驗 課 程 2.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是 否 為 各 班 所 開 授 之 基 本 的 實 務 技 術 課 程 程 地 國 已 同 步 更 新 於 教 務 處 網 站./ 依 各 ~ 班 所 訂 之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皆 須 通 過 三 級 三 審 課 程 委 員 會 3.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是 否 為 必 修, 且 排 除 高 階 或 綜 合 性 的 實 務 課 程, 例 如 校 外 實 習 專 題 實 務 等 課 程 4. 各 系 班 所 列 之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是 否 載 明 於 課 程 科 目 表 中, 並 三 級 三 審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r 依 各 ~ 班 所 訂 之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皆 須 通 過 三 級 三 審 課 程 委 員 會 各 系 班 102 學 年 度 適 用 之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擬 於 102 年 4 月 25 日 通 過 三 級 三 審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5. 排 課 時 是 否 學 理 課 程 及 實 驗 尚 未 至 該 作 業 時 程 課 程 同 教 師 授 課 6. 開 學 前 是 否 公 布 開 放 實 驗 室 尚 未 至 該 作 業 時 程 時 段 7. 聞 學 週 內, 是 否 依 規 定 申 請 TA 補 助./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實 驗 TA 申 請 業 於 問 學 遇 內 申 請 完 畢

87 評 估 重 點 8. 若 同 學 需 求 開 設 暑 期 或 學 期 問 重 修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是 否 依 規 定 期 限 內 填 寫 暑 期 間 諜 需 求 或 由 象 所 提 出 學 期 問 重 修 班 需 求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自 同 - K 可 行 - A 口 評 于 制 未. 產 月 - 均 1 形 - A 口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尚 未 至 該 作 業 時 程

88 表 1 盈 登 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詩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A02) 102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整 登 車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開 設 企 業 家 培 養 課 程 技 術 扎 根 評 估 日 期 : 旦 之 年 主 月 _illl 日 評 估 重 點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圍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單 位 預 算 分 配 作 業 依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每 年 度 分 配./ 預 算 概 算 辦 理 三 執 行 狀 況 基 礎 實 驗 地 圖 是 否 簡 單 明./ 暸 易 於 辨 識, 清 楚 標 明 學 理 課 程 及 實 驗 課 程 各 ~ 班 所 訂 之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地 圖 已 同 步 更 新 於 教 務 處 網 站 2.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是 否 為 各 班 所 時 授 之 基 本 的 實 務 技 術 課 程 r 依 各 系 班 所 討 之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皆 須 通 過 三 級 三 審 課 3.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是 否 為 必 修, 且./ 排 除 高 階 或 綜 合 性 的 實 務 課 程, 例 如 校 外 實 習 專 題 實 務 等 課 程 4. 各 ~ 班 所 列 之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是 否 載 明 於 課 程 科 目 表 中, 並 三 級 三 審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5. 排 課 時 是 否 學 理 課 程 及 實 驗 課 程 同 教 師 授 課 6. 開 學 前 是 否 公 布 開 放 實 驗 室 時 段 7. 問 學 週 內, 是 否 依 規 定 申 請./ TA 補 助 程 委 員 會 依 各 系 班 所 訂 之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皆 須 通 過 三 級 三 審 課 程 委 員 會 尚 未 至 該 作 業 時 程, 各 系 班 102 學 年 度 適 用 之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擬 於 102 年 4 月 25 日 通 過 三 級 三 審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尚 未 至 該 作 業 時 程 尚 未 至 該 作 業 時 程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實 驗 TA 申 請 業 於 聞 學 週 內 申 請 完 畢

89 評 估 重 點 白 同 - A 子 行 - A 口 評 刷 未 主 月 - 方 Y T 形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8. 若 同 學 需 求 開 設 暑 期 或 學 期 尚 未 至 該 作 業 時 程 問 重 修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是 否 依 規 定 期 限 內 填 寫 暑 期 間 課 需 求 或 由 系 所 提 出 學 期 間 重 修 班 需 求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單 位 主 管 : ~(~, O 石 0 '!-,

90 表 1 整 登 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A02)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盈 盈 豆 豆 旦 2 年 度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時 設 企 業 家 垮 養 課 程 技 術 扎 根 評 估 日 期 : 旦 2 年 2 月 三 立 日 評 估 重 點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符 合 未 符 合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單 位 預 算 分 配 作 業 依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每 年 度 分 配 預 算 概 算 辦 理 / 實 驗 TA 補 助 由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文 應 三 執 行 狀 況 基 礎 實 驗 地 圖 是 否 簡 單 明./ 暸 易 於 辨 識, 清 楚 標 明 學 理 課 程 及 實 驗 課 程 2.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是 否 為 各 班 所 聞 授 之 基 本 的 實 務 技 術 課 程 3.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是 否 為 必 修, 且./ 排 除 高 階 或 綜 合 性 的 實 務 課 程, 例 如 校 外 實 習 專 題 實 務./ 各 系 班 所 訂 之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地 圖 已 同 步 更 新 於 教 務 處 網 站 依 各 系 班 所 訂 之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皆 須 通 過 三 級 三 審 課 程 委 員 會 依 各 系 班 所 訂 之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皆 須 通 過 三 級 三 審 課 程 委 員 會 等 課 程 4. 各 系 班 所 列 之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是 否 載 明 於 課 程 科 目 表 中, 並 三 級 三 審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各 系 班 102 學 年 度 適 用 之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業 於 102 年 4 月 25 日 通 過 三 級 三 審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5. 排 課 時 是 否 學 理 課 程 及 實 驗./ 課 程 同 教 師 授 課 6. 開 學 前 是 否 公 布 時 放 實 驗 室./ 時 段 各 ~ 班 皆 依 此 原 則 排 課 作 業 若 學 生 有 需 求, 可 要 求 象 所 於 課 餘 時 問 開 放 實 驗 室 7. 問 學 週 內, 是 否 依 規 定 申 請 TA 補 助 /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實 驗 TA 申 請 業 於 問 學 週 內 申 請 完 畢

91 評 估 重 點 8. 若 同 學 需 求 開 設 暑 期 或 學 期 I./ 問 重 修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是 否 依 規 定 期 限 內 填 寫 暑 期 開 課 需 求 或 由 ~ 所 提 出 學 期 間 重 修 班 需 求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白 同 - h f 行 合 評 斗 白 - J 呵, I- l l 情 彤 持 合 言 平 仿 情 形 說 明 102 年 學 生 沒 有 開 設 暑 期 重 修 之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需 求 填 表 人 i 孟 音 孫 走 雲! 複 核 皆 是 fil 沐 春 對 抗 單 位 主 管 : 13,

92 表 1 笙 登 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A02)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整 產 產 金 2 年 度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開 設 企 業 家 培 養 課 程 技 術 扎 根 評 估 日 期 : 丘 之 年 之 月 2L 日 評 估 重 點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符 合 未 符 合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單 位 預 算 分 配 作 業 依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每 年 度 分 配 預 算 概 算 辦 理 三 執 行 狀 況, 基 礎 實 驗 地 圖 是 否 簡 單 明 暸, 易 於 辨 識, 清 楚 標 明 學 理 課 程 及 實 驗 課 程 2.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是 否 為 各 班 所 開 授 之 基 本 的 實 務 技 術 課 程 / / / 實 驗 TA 補 助 由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支 應 各 * 班 所 訂 之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地 圍 已 同 步 更 新 於 教 務 處 網 站 依 各 系 班 所 訂 之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皆 須 通 過 三 級 三 審 課 程 委 員 會 3.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是 否 為 必 修, 且,/ 排 除 高 階 或 綜 合 性 的 實 務 課 程, 例 如 校 外 實 習 專 題 實 務 依 各 系 班 所 訂 之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皆 須 通 過 三 級 三 審 課 程 委 員 會 等 課 程 4. 各 系 班 所 列 之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是 否 載 明 於 課 程 科 目 表 中, 並 三 級 三 審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 各 系 班 102 學 年 度 適 用 之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業 於 102 年 4 月 25 日 通 過 三 級 三 審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5. 排 課 時 是 否 學 理 課 程 及 實 驗 / 課 程 同 教 師 授 課 6. 問 學 前 是 否 公 布 開 放 實 驗 室,/ 時 段 各 ~ 班 皆 依 此 原 則 排 課 作 業 若 學 生 有 需 求, 可 要 求 象 所 於 課 餘 時 間 開 放 實 驗 室 7. 開 學 週 內, 是 否 依 規 定 申 請 TA 補 助,/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實 驗 TA 申 請 業 於 開 學 週 內 申 請 完 畢

93 評 估 重 點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8. 若 同 學 需 求 開 設 暑 期 或 學 期 / 102 年 學 生 沒 有 開 設 暑 期 重 間 重 修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是 否 依 修 之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需 求 規 定 期 限 內 填 寫 暑 期 開 課 需 求 或 由 象 所 提 出 學 期 問 重 修 班 需 求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心 三 i~~f 月 - l i 求 泣 站 複 核 能? 快 ; 林 淑 路 比 單 位 主 管 教 務 長 俞 最 j 杰 位 立 三 土 1 三 且,.~~ r ~. u 品, L C<f,

94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盟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自 學 雜 費 繳 交 及 登 錄 事 宜 稽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教 務 處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版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編 號 TZOl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聯 繫 與 通 知 : 各 單 位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應 確 實 就 業 務 內 事 項 加 以 掌 握, 並 與 其 他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間 密 切 聯 繫 與 溝 通 二 註 冊 登 錄 : 確 實 掌 握 學 生 在 學 狀 況 三 退 學 : 審 慎 處 理 學 生 退 學 事 宜 受 稽 單 位 主 管 受 稽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委 員

95 呵... 叫 --- 山...,.. 三 跨 職 能 分 工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表 的 跨 職 能 分 工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 項 目 編 號 : TZOl) 項 目 編 號 TZOl 項 目 名 稱 學 雜 費 繳 交 及 登 錄 事 宜 承 辦 單 位 教 務 處 總 務 處 計 網 中 心 學 務 處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年 度 時 程 表 時 程 作 業 事 項 7 月 - 提 供 舊 生 及 應 復 學 學 生 庭 繳 費 名 句... 呵 呵 呵 啊, 月 單 予 總 務 處...,..., , 月. 提 供 新 生 名 單 予 總 務 處... 岫 ,,,,... 唔, 叫 月 學 務 處 登 錄 就 學 貸 款 學 生 名 單 嘻 嘻 呵..... 司 - 計 網 中 心 協 助 將 已 繳 費 名 單 轉 檔 至 學 籍 系 統 教 務 處 註 冊 登 錄 及 核 蓋 註 冊 章 鴨 月 閣 總 務 處 協 助 學 雜 費 之 催 繳 3 月 間 總 務 處 提 供 確 定 不 繳 費 名 單 予 教 務 處 辦 理 退 學 事 宜 聯 繫 與 通 知 : 各 單 位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應 確 實 就 業 務 內 事 項 加 以 掌 握, 控 制 重 點 並 與 其 他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問 密 切 聯 繫 與 溝 通 二 註 冊 登 錄 : 確 實 掌 握 學 生 在 學 狀 況 三 退 學 : 審 慎 處 理 學 生 退 學 事 宜 法 令 依 據 使 用 表 單 學 雜 費 繳 交 及 登 錄 事 宜 作 業 流 程 圈 二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填 表 人 : 單 位 主 管 : 內 控 召 集 人 : 100

96 ( 十 二 ) 跨 職 能 分 工 項 目 聞 36 跨 職 能 分 工 作 業 流 程 圖 ( 項 目 編 號 : TZOl) 項 目 名 稱 : 學 雜 費 繳 交 及 登 錄 事 宜 提 供 應 繳 費 學 生 名 單...φ 教 務 處 登 錄 就 學 貸 款 學 生 名 單! 盡..., 學 務 處 - 協 助 將 已 繳 費 名 單 轉 檔 至 學 計 網 中 心 籍 象 統 ( 兔 學 雜 費 ) 名 單 總 務 處 ~ 提 供 確 定 不 繳 費 名 單... 令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 辦 理 退 學 事 宜 198

97 臺 北 斜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目 陸 生 僑 生 港 澳 生 外 籍 生 及 交 換 生 學 籍 編 班 註 冊 事 宜. 稽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教 務 處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版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編 號 TZ02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呆 與 建 議 聯 繫 與 通 知 : 各 單 位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應 確 實 就 業 務 內 事 項 加 以 掌 握, 並 與 其 他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問 密 切 聯 繫 與 溝 通 二 註 冊 登 錄 : 確 實 掌 握 學 生 在 學 狀 況 三 退 學 : 審 慎 處 理 學 生 退 學 事 宜 受 稽 單 位 主 管 受 稽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委 員

98 語 表 84 跨 職 能 分 工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 項 目 編 號 : TZ02) TZ02 陸 生 僑 生 港 澳 生 外 籍 生 及 交 換 生 學 籍 編 班 註 冊 事 宜 教 務 處 國 際 處 總 務 處 年 度 時 程 表 時 程 作 業 事 項 7 月 卜 囡 際 事 務 處 提 供 陸 生 僑 生 港 澳 生 及 外 籍 生 新 生 報 到 確 定 名 平 教 務 處 辦 理 編 學 號 事 宜... 9 月 i 國 際 事 務 處 提 供 臺 北 科 大 優 秀 國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際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 免 學 雜 費 ) 名 單 予 總 務 處 及 教 務 處 2 月 卜 國 際 事 務 處 提 供 本 校 出 國 研 修 生 9 月 ( 本 國 交 換 學 生 ) 詳 實 資 料 予 總 務 處 及 教 務 處 ( 請 註 明 是 否 接 受 教 育 部 學 海 飛 颺 計 畫 補 助 ) 2 月 教 務 處 迋 冊 益 錄 瓦 拔 萃 迋 冊 華 ; 9 月 3 月 卜 國 際 事 務 處 協 助 通 知 未 選 課 陸 10 月 生 僑 生 港 澳 生 外 籍 生 進 行 還 課 提 供 確 定 不 還 課 名 單 予 教 務 處 辦 理 退 學 事 宜 總 務 處 通 知 國 際 事 務 處 協 助 處 理 陸 生 僑 生 港 澳 生 及 外 籍 生 學 費 之 催 繳 提 供 確 定 不 繳 費 名 單 予 教 務 處 辦 理 退 學 事 宜 聯 繫 與 通 知 : 各 單 位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應 確 實 就 業 務 內 事 項 加 以 掌 握, 控 制 重 點 並 與 其 他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間 密 切 聯 繫 與 溝 通 二 註 冊 登 錄 : 確 實 掌 握 學 生 在 學 狀 況 三 退 學 : 審 慎 處 理 學 生 退 學 事 宜 法 令 依 據 陸 生 僑 生 港 澳 生 外 籍 生 及 交 換 生 學 籍 編 班 註 冊 事 宜 作 業 使 用 表 單 i 流 程 圖 二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填 表 人 : 單 位 主 管 : 內 控 召 集 人 : l n l υ

99 國 37 跨 職 能 分 工 作 業 流 程 園 ( 項 目 編 號 : TZ02) 項 目 名 稱 : 陸 生 僑 生 港 澳 生 外 籍 生 及 交 換 生 學 籍 編 班 註 冊 事 宜 提 供 境 外 生 名 單 ( 新 生 ) ~...+ 國 際 處 編 新 生 學 號 ( 新 生 ),......, 教 務 處 提 供 獎 學 金 ( 免 學 雜 費 ) 名 單,... 國 際 處 國 際 處 總 務 處... l 確 定 不 選 課 及 不 繳 費 名 單 蓋 言 主 冊 章 ~..., 教 務 處 ~.. 辦 理 退 學 事 宜

100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圓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目 蒐 集 各 單 位 投 稿 校 訊 文 章 稽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版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編 號 TZ03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呆 與 建 議 影 像 : 確 保 各 單 位 投 稿 的 照 片 品 質 二 文 字 : 確 保 投 稿 文 字 是 可 以 直 接 刊 登 在 校 訊 的 文 章, 段 落 分 明, 重 點 清 楚 三 截 稿 : 各 單 位 於 截 稿 日 之 前 如 期 交 稿 受 稽 單 位 主 管 受 稽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委 員

101 表 85 跨 職 能 分 工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 項 目 編 號 : TZ03) 項 目 編 號 TZ03 項 目 名 稱 蒐 集 各 單 位 投 稿 校 訊 文 章 承 辦 單 位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中 文 校 訊 徵 稿 流 程 1. 每 月 1 日 發 校 訊 徵 文 通 知 給 校 內 各 單 位 a. 出 版 組 提 供 學 生 攝 影 記 者 名 單 給 供 稿 單 位, 希 望 供 稿 單 位 能 提 供 良 好 品 質 的 影 像 各 供 稿 單 位 除 要 求 照 片 影 像 符 合 刊 登 品 質 外, 固 定 供 稿 單 位 可 標 示 篇 幅, 其 他 供 稿 者 可 以 加 註 文 字 篇 幅 依 編 輯 需 求 由 供 稿 單 位 配 合 調 整 J - b. 國 際 處 研 發 處 研 發 總 中 心 校 友 聯 絡 中 心 四 個 處 室 為 固 定 供 稿 單 位 2. 每 月 中 旬 15 日 截 稿 預 定 各 處 室 投 稿 於 15 日 之 前 寄 到 出 版 組 投 稿 信 箱 3. 隔 月 初 出 刊 1. 影 像 : 確 保 各 單 位 投 稿 的 照 片 品 質 控 制 重 點 2. 文 字 : 確 保 投 稿 文 字 是 可 以 直 接 刊 登 在 校 訊 的 文 章, 段 落 分 明, 重 點 清 楚 3. 截 稿 : 各 單 位 於 截 稿 日 之 前 如 期 交 稿 法 令 依 據 使 用 表 單 填 表 人 : 單 位 主 管 : 內 控 召 集 人 : 102

102 園 38 跨 職 能 分 工 作 業 流 程 圖 ( 項 目 編 號 : TZ03) 項 目 名 稱 : 蒐 集 各 單 位 投 稿 校 訊 文 章 中 文 校 訊 徵 稿 流 程 1. 每 月 1 日 發 校 訊 徵 文 通 知 給 校 內 各 單 位 2. 每 月 中 旬 15 日 截 稿 199

103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目 班 聯 會 稽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進 修 部 學 務 組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版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編 號 TL15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呆 與 建 議 班 聯 會 與 學 校 及 同 學 間 的 溝 通 二 班 聯 會 活 動 計 劃 內 容 及 進 度 三 班 聯 會 的 財 務 狀 態 受 稽 單 位 主 管 受 稽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委 員

104 ( 七 ) 進 修 部 項 目 編 號 項 目 名 稱 表 65 進 修 部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 項 目 編 號 : TL15) TL15 班 聯 會 承 辦 單 位 ( 組 別 ) 學 務 組 每 學 年 五 月 舉 行 班 聯 會 選 舉, 選 出 新 任 班 聯 會 會 長 及 新 任 幹 部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二 # 王 聯 會 交 接 事 項 監 督 三 協 助 班 聯 會 活 動 進 行 四 班 聯 會 活 動 資 料 審 核 五 班 聯 會 財 務 使 用 情 形 班 聯 會 與 學 校 及 同 學 闊 的 溝 通. 控 制 重 點 二 班 聯 會 活 動 計 劃 內 容 及 進 度 三 班 聯 會 的 財 務 狀 態 法 令 依 據 使 用 表 單 進 修 部 班 聯 會 組 織 章 程 二 進 修 部 班 聯 會 活 動 實 施 辦 法 社 團 活 動 申 請 表 填 表 人 : 單 位 主 管 : 內 控 召 集 人 : 70

105 ( 七 ) 進 修 部 圓 的 主 金 墊 作 業 流 程 圖 ( 項 目 編 號 : TL15) 項 目 名 稱 : 班 聯 會 司, 公 告 班 聯 會 改 選 事 宜 ( 每 年 5 月 ) v 班 聯 會 改 選 及 業 務 交 接 進 修 部 班 聯 會 司, 迎 新 活 動 及 藝 文 活 動 策 劃 進 修 部 班 聯 會 可 班 聯 會 各 項 活 動 企 劃 個 進 修 部 班 聯 會 173

106 8. 進 修 部 表 106 進 食 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L15)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金 盤 查 102 年 度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班 聯 會 ( TL15) 評 估 日 期 : 102 年 03 月 29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 國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 及 執 行 二 ( 請 參 考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之 控 制 重 點 填 寫 ) 班 聯 會 與 學 校 及 同 學 間 的 溝 通 ν - 班 聯 會 活 動 計 劃 內 容 及 進 度 ν 本 主 起 初! 至 耳 其 / 氧 要 同 級 - 咽, 班 聯 會 的 財 務 狀 態 v 是 是 已 在 本 是 哥 收 買 能 是 : 6 之 下 -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施 伶 蓉 複 核 : 于 治 平 單 位 主 管 : 邱 重 昱 f 濟 關 進 學 生 事 修 務 姐 姐 部 長 于 ~~ 會 可 兩 211

107 8. 進 修 部 表 1 進 金 主 E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L15)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進 查 查 旦 2 年 度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班 聯 會 CTL15) 評 估 日 期 : 102 年 06 月 _28 日 評 估 重 點 自 符 行 合 車 i T i l l 刷 未 月 - K P T 形 - A 口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ν 圍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IV 及 執 行 二 ( 請 參 考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之 控 制 重 點 填 寫 ) 班 聯 會 與 學 校 及 同 學 間 的 \/ 溝 通 二 班 聯 會 活 動 計 劃 內 容 及 進 l 度! 二 班 聯 會 的 財 務 狀 態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賴 淑 貞 複 核 : 于 治 平 單 位 主 管 : 邱 垂 昱

108 8. 進 修 部 表 149 準 盤 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L15)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主 盤 查 E 盟 主 年 度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史 盤 盒 評 估 日 期 : 且 三 年 旦 旦 月 26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 請 參 考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之 控 制 重 點 填 寫 )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v 未 符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 - 班 聯 會 與 學 校 及 同 學 間 的 溝 通 班 聯 會 活 動 計 劃 內 容 及 進 度 班 聯 會 的 財 務 狀 態 \/ v > 藉 由 進 修 部 公 告 網 頁 班 聯 會 在 Facebook 上 成 立 之 社 圈, 即 時 傳 遞 訊 息 與 溝 通 意 見 輔 導 班 聯 會 活 動 企 劃 及 親 自 參 加 活 動 定 期 檢 視 班 聯 會 財 務 狀 況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于 治 平 複 核 : 于 治 平 單 位 主 管 : 邱 垂 昱 這 孔 孟 于 治 干! 三 條 : I!r 豆 豆 320

109 表 1 主 筆 畫 E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L15)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金 盤 查 盟 主 年 度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l!. 盤 金 評 估 日 期 : 且 三 年 n_ 月 1L 日 評 估 重 點 行 - 自 符 A 口 評 寸 l 制 未 計 u v - 符 A 口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v 二 ( 請 參 考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之 控 制 重 點 填 寫 ) 班 聯 會 與 學 校 及 同 學 間 的 溝 Iv 通 王 j 王 聯 會 活 動 計 劃 內 容 及 進 度! ν 班 聯 會 的 財 務 狀 態 藉 由 進 修 部 公 告 網 頁 班 聯 會 在 Facebook 上 成 立 之 社 圈, 即 時 傳 遞 訊 息 與 溝 通 意 見 輔 導 班 聯 會 活 動 企 劃 及 親 自 參 加 活 動 定 期 檢 視 班 聯 會 財 務 狀 況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間 江 械 和 利 嘉 軒 荷 扣 : I! 句 時 可 \ "'-" 弋 \ 丸 \ 1 \ 忌 法 學 丸 之 \ 亨

110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目 課 程 企 劃 稽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版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編 號 TL29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課 程 需 求 調 查 二 校 內 招 聘 : 與 象 所 協 商, 招 聘 優 秀 師 資

111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三 校 外 招 聘 : 資 訊 公 告 或 與 策 略 聯 盟 協 商, 招 聘 優 秀 師 資 四 課 程 企 劃 : 規 畫 相 關 課 程 受 稽 單 位 主 管 受 稽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委 員

112 表 66 進 修 部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 項 目 編 號 : TL29) 項 目 編 號 項 目 名 稱 TL29 課 程 企 妻 j 承 辦 單 位 ( 組 別 )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依 產 業 對 象 進 行 多 方 位 課 程 需 求 調 查, 擬 定 開 課 類 別 二 與 各 象 所 單 位 協 商 進 行 校 內 招 聘 合 宜 相 關 優 秀 師 資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三 若 無 校 內 合 宜 師 資 人 遷, 則 進 行 校 外 招 聘 或 與 策 略 聯 盟 協 商, 招 聘 優 秀 師 資 四 課 程 師 資 進 行 課 程 規 劃 配 合 本 枝 特 色 規 劃 多 元 課 程 課 程 需 求 調 查 控 制 重 點 法 令 依 據 使 用 表 單 二 校 內 招 聘 : 與 象 所 協 商, 招 聘 優 秀 師 資 三 校 外 招 聘 : 資 訊 公 告 或 與 策 略 聯 盟 協 商, 招 聘 優 秀 師 資 四 課 程 企 劃 : 規 畫 相 關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辦 法 二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章 程 無 填 表 人 : 單 位 主 管 : 內 控 召 集 人 : 71

113 課 程 需 求 調 查 : 依 產 業 對 象 進 行 多 方 位 課 程 需 求 調 查, 擬 定 開 課 類 別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校 內 招 聘 : 與 象 所 協 商, 招 聘 優 秀 師 三 欠 貝 各 系 所 四 疋 校 外 招 聘 : 資 訊 公 告 或 與 策 略 聯 盟 協 商, 招 聘 優 秀 師 資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課 程 企 劃 : 規 畫 相 關 課 程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結 束 174

114 表 108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fhaf} 今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_Q_g_ 年 度? 出?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課 程 企 劃 評 估 日 期 : 迎 2 年 Q]_ 月 -1iL 日 評 估 重 點 ι 符 口 -A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I v 圈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I v 及 執 行 二 ( 請 參 考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之 控 制 重 點 填 寫 ) ( ) 課 程 需 求 調 查 I v ( 二 ) 校 內 招 聘 : 與 象 所 協 商, 招 聘..; 優 秀 師 資 ( 三 ) 校 外 招 聘 : 公 告 或 與 策 略 聯 盟 ν 協 商, 招 聘 優 秀 師 資 ( 四 ) 課 程 企 劃 : 規 劃 相 關 課 程 > - 了 評 墊, 未 ι u e 肺 付 M V - A 口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林 為 複 核 : 洪 揮 霖 單 位 主 管 : 邱 垂 昱 t~i 屯 F 嘉! 藍 噩 噩 藍 藍 多 多 213

115 才 L 于 表 3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t3tl)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課 程 企 劃 102 年 度 評 估 日 期 : 迪 之 年 斗 豆 月 1 豆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ι - 符 A 口 - 丁 評 刷 未? 符 步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I /I 圈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I \ I I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ν1 及 執 行 二 ( 請 參 考 r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之 控 制 重 點 填 寫 ) ( ) 課 程 需 求 調 查 ( 二 ) 校 內 招 聘 : 與 系 所 協 商, 招 聘 優 秀 師 資 ( 三 ) 校 外 招 聘 : 公 告 或 與 策 略 聯 盟 協 商, 招 聘 優 秀 師 資 ( 四 ) 課 程 企 劃 : 規 劃 相 關 課 程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林 為 複 核 : 洪 揮 霖 單 位 主 管 : 邱 垂 呈 ~ 臨 的 洪 欄 ~.

116 表 151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L29)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課 程 企 劃 評 估 日 期 : 且 三 年 旦 旦 月 2 丘 日 且 1. 年 度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 請 參 考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J 之 控 制 重 點 填 寫 ) ( ) 課 程 需 求 調 查 ( 二 ) 校 內 招 聘 : 與 象 所 協 商, 招 聘 優 秀 師 資 ( 三 ) 校 外 招 聘 : 公 告 或 與 策 略 聯 盟 協 商, 招 聘 優 秀 師 資 ( 四 ) 課 程 企 劃 : 規 畫 相 關 課 程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J \/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林 為 複 核 : 洪 揮 霖 單 位 主 管 : 邱 垂 昱 麼 繭 :2 林 - 為 i 軒 說 J 322

117 i 表 5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L29)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盟 主 年 度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課 程 企 劃 評 估 日 期 : 且 三 年 1 三 月 _n_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 請 參 考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之 控 制 重 點 填 寫 ) ( ) 課 程 需 求 調 查 ( 二 ) 校 內 招 聘 : 與 象 所 協 商, 招 聘 優 秀 師 資 ( 三 ) 校 外 招 聘 : 公 告 或 與 策 略 聯 盟 協 商, 招 聘 優 秀 師 資 ( 四 ) 課 程 企 劃 : 規 畫 相 關 課 程 的 符 合 > ν 于 評 制 未 U P 將 付 已 - A 口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118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圓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目 行 銷 宣 傳 稽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版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編 號 TL30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擬 定 年 度 課 程 / 各 課 程 行 銷 對 象 通 路 預 算 時 程 等 資 訊 二 申 請 預 算 核 發

119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三 執 行 行 銷 宣 傳 : 透 過 各 種 媒 體 通 路 及 合 作 途 徑 強 化 課 程 行 銷, 以 達 到 招 生 目 的 四 行 銷 宣 傳 效 益 評 估 檢 討 受 稽 單 位 主 管 受 稽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委 員

120 表 的 進 修 部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 項 目 編 號 : TL30) 項 目 編 號 項 目 名 稱 TL30 行 銷 宣 傳 承 辦 單 位 ( 組 別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擬 定 年 度 課 程 / 各 課 程 內 容, 行 銷 對 象 通 路 預 算 時 程 等 資 訊 二 申 請 預 算 核 發 三 待 預 算 核 發, 進 行 執 行 行 銷 宣 傳 : 透 過 網 路 EDM 派 報 電 子 看 板 廣 告 校 內 外 海 報 傳 單 會 員 資 料 庫 校 刊 校 友 資 訊 策 略 聯 盟 等 各 種 途 徑 強 化 課 程 行 銷, 以 達 到 招 生 目 的 四 行 銷 宣 傳 之 效 益 評 估. 擬 定 年 度 課 程 / 各 課 程 行 銷 對 象 通 路 預 算 時 程 等 資 言 孔 控 制 重 點 二 申 請 預 算 核 發 三 執 行 行 銷 宣 傳 : 透 過 各 種 媒 體 通 路 及 合 作 途 徑 強 化 課 程 行 銷, 以 達 到 招 生 目 的 四 行 銷 宣 傳 效 益 評 估 檢 討 法 令 依 據 使 用 表 單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辦 法 二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章 程 無 填 表 人 : 單 位 主 管 : 內 控 召 集 人 : 72

121 國 20 進 企 壘 作 業 流 程 園 ( 項 目 編 號 : TL30) 項 目 名 稱 : 行 銷 宣 傳 < DM 設 計 > 擬 定 年 度 課 程 / 各 課 程 行 銷 對 象 通 路 預 算 時 程 等 資 訊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申 請 預 算 核 發 DM 審 核 進 修 部 秘 書 室 公 關 室 校 長 目 疋 選 擇 行 銷 方 式 : 選 擇 適 當 媒 體 通 路 及 合 作 途 徑 強 化 課 程 行 銷, 以 達 到 招 生 目 的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行 銷 宣 傳 效 益 評 估 檢 討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結 束 175

122 奪 表 109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材 料 表 ( 項 目 編 耐 心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102 年 度 γl>»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行 銷 宣 傳 評 估 日 期 : 盟 主 年 斗 之 月 ~ 日 評 估 重 點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I v 圍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Iv 及 執 行 二 ( 請 參 考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之 控 制 重 點 填 寫 ) ( ) 擬 定 年 度 課 程 / 各 課 程 行 銷 對 l v 象 通 路 預 算 時 程 等 資 訊 ( 二 ) 申 請 預 算 核 發 I v ( 三 ) 符 預 算 核 發, 進 行 執 行 行 銷 宣.J 傳 : 透 過 網 路 EDM 派 報 電 子 看 板 廣 告 校 內 外 海 報 傳 單 會 員 資 料 庫 校 刊 校 友 資 訊 策 略 聯 盟 等 各 種 途 徑 強 化 課 程 行 銷, 以 達 到 招 生 目 的 ( 四 ) 行 銷 宣 傳 效 益 評 估 檢 討 ν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J 214

123 表 4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L31)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旦 2 年 度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行 銷 宣 傳 評 估 日 期 : 102 年 06 月 28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t卅 令 - 符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國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I ν 評 下 如 未 -s 月 方?? 形 - A 口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及 執 行 二 ( 請 參 考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之 控 制 重 點 填 寫 ) ( ) 擬 定 年 度 課 程 / 各 課 程 行 鍋, 對 象 通 路 預 算 時 程 等 資 訊 ( 二 ) 申 請 預 算 核 發 ( 三 ) 符 預 算 核 發, 進 行 執 行 行 錯, 宣 傳 : 透 過 網 路 EDM 派 報 電 子 v 看 板 廣 告 校 內 外 海 報 傳 單 會 員 資 料 庫 校 刊 校 友 資 訊 策 略 聯 盟 等 各 種 途 徑 強 化 課 程 行 銷, 以 達 到 招 生 目 的 ( 四 ) 行 銷 宣 傳 效 益 評 估 檢 討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林 為 複 核 : 洪 揮 霖 單 位 主 管 : 邱 垂 昱 控 制 敏 為 l 聯 品 將 財 儘 修 訂 話!

124 表 152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龍 : TL30)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102 年 度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行 銷 宣 傳 評 估 日 期 : 且 三 年 旦 旦 月 2 豆 日 言 平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E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I \ J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1 v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執 行 二 ( 請 參 考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之 控 制 重 點 填 寫 ) ( ) 擬 定 年 度 課 程 / 各 課 程 行 銷 對 象 通 路 預 算 時 程 等 資 訊 ( 二 ) 申 請 預 算 核 發 ( 三 ) 符 預 算 核 發, 進 行 執 行 行 銷 宣 傳 : 透 過 網 路 EDM 派 報 電 子 / 看 板 廣 告 校 內 外 海 報 傳 單 會 : ) 員 資 料 庫 校 刊 校 友 資 訊 策 略 聯 盟 等 各 種 途 徑 強 化 課 程 行 銷, 以 達 到 招 生 目 的 ( 四 ) 行 銷 宣 傳 效 益 評 估 檢 討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林 為 J 哥 : 掛 戶 為 i 複 核 : 洪 揮 霖 i 寧 主 ;: 單 位 主 管 : 邱 垂 昱 和 科 進 主 石 吵 τ 4 v m 十 的 2 - a 岳 F 主 三 - 323

125 表 6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L30)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102 年 度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行 銷 宣 傳 評 估 日 期 : 迎 之 年 1 三 月 R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符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ν/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卅 合 車 l 創 未 訂 戶 符 u v - A 口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執 行 二 ( 請 參 考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J 控 制 重 點 填 寫 ) 之 ( ) 擬 定 年 度 課 程 / 各 課 程 行 銷 對 象 通 路 預 算 時 程 等 資 訊 ( 二 ) 申 請 預 算 核 發 ( 三 ) 符 預 算 核 發, 進 行 執 行 行 銷 宣 v f 專 : 透 過 網 路 EDM 派 報 電 子 看 板 廣 告 校 內 外 海 報 傳 單 會 員 資 料 庫 校 刊 校 友 資 訊 策 略 聯 盟 等 各 種 途 徑 強 化 課 程 行 銷, 以 達 到 招 生 目 的 ( 四 ) 行 銷 宣 傳 效 益 評 估 檢 討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126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圖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目 課 務 服 務 稽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版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編 號 TL32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課 務 服 務 內 容 匯 整 規 劃 二 間 諜 前 檢 視 教 室 與 各 項 設 備 場 地 環 境 三 開 課 中 作 業 檢 核 課 程 開 設 之 現 場 收 費

127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呆 與 建 議 四 課 後 檢 視 教 室 與 各 項 設 備 還 原 整 理, 相 關 課 程 資 訊 分 析 五 教 師 學 員 之 服 務 與 聯 繫, 課 程 相 關 問 題 之 解 決 與 回 霍 六 檢 討 改 進, 提 供 最 佳 之 服 務, 以 獲 得 教 師 與 學 員 之 最 高 滿 意 度 為 目 標 受 稽 單 位 主 管 受 稽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委 員

128 表 68 進 修 部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 項 目 編 號 : TL32) 項 目 編 號 項 目 名 稱 TL32 課 務 服 務 承 辦 單 位 ( 組 別 )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課 務 服 務 內 容 資 訊 匯 整 調 整 規 劃 二 課 程 前 作 業 : 課 前 完 成 間 諜 前 作 業 檢 核, 檢 視 教 室 與 各 項 設 備 場 地 環 境 等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三 課 程 中 作 業 : 完 成 開 課 中 作 業 檢 核, 協 助 課 程 進 行 現 場 收 費 觀 察 重 點 紀 錄, 課 程 反 應 資 訊 收 集, 以 提 供 最 佳 之 服 務, 並 隨 時 解 決 課 程 相 關 問 題 四 課 程 後 作 業 : 檢 視 教 室 與 各 項 設 備 還 原 整 理, 與 教 師 學 員 保 持 聯 繫 相 關 課 程 資 訊 分 析 五 檢 討 改 進, 提 供 最 佳 之 服 務, 以 獲 得 教 師 與 學 員 之 最 高 滿 意 度 為 目 標 課 務 服 務 內 容 匯 整 規 劃 二 開 課 前 檢 視 教 室 與 各 項 設 備 場 地 環 境 三 開 課 中 作 業 檢 核 課 程 開 設 之 現 場 收 費 控 制 重 點 四 課 後 檢 視 教 室 與 各 項 設 備 還 原 整 理, 相 關 課 程 資 訊 分 析 五 教 師 學 員 之 服 務 與 聯 繫 課 程 相 關 問 題 之 解 決 與 回 覆 六 檢 討 改 進, 提 供 最 佳 之 服 務, 以 獲 得 教 師 與 學 員 之 最 高 滿 意 度 為 目 標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辦 法 法 令 依 據 二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章 程 使 用 表 單 無 填 表 人 : 單 位 主 管 : 內 控 召 集 人 : 73

129 圖 21 進 筆 畫 巨 作 業 流 程 圖 ( 項 目 編 號 : TL32) 項 目 名 稱 : 課 務 服 務 課 務 服 務 內 容 彙 整 規 劃.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開 課 前 檢 視 教 室 與 各 項 設 備 場 地 環 境..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開 課 中 作 業 檢 核 課 程 開 設 之 現 場 收 費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課 後 檢 視 教 室 與 各 項 設 備 還 原 整 理, 相 關 課 程 資 訊 分 析 教 師 學 員 之 服 務 與 聯 繫 課 程 相 關 問 題 之 解 決 與 回 覆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檢 討 改 進, 提 供 最 佳 之 服 務, 以 獲 得 教 師 與 學 員 之 最 高 滿 意 度 為 目 標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176

130 表 110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挖 苦 的 且 三 年 度 ~LJµ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諜 務 服 務 評 估 日 期 : 102 年 03 月 29 日 評 估 重 點 卅 1 - A 符 口 車! 金 未 月 方 千 形 - A 口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圓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 執 行 二 ( 請 參 考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之 控 制 重 點 填 寫 ) ( ) 課 務 服 務 內 容 匯 整 規 劃 ( 二 ) 開 課 前 檢 視 教 室 與 各 項 設 備 / > 場 地 環 境 ( 三 ) 開 課 中 作 業 檢 核 課 程 開 設 之 v 現 場 收 費 ( 四 ) 課 後 檢 視 教 室 與 各 項 設 備 還 原,/ 整 理, 相 關 課 程 資 訊 分 析 ( 五 ) 教 師 學 員 之 服 務 與 聯 繫 課,/ 程 相 關 問 題 之 解 決 與 回 覆 ( 六 ) 檢 討 改 進, 提 供 最 佳 之 服 務, \/ 以 獲 得 教 師 與 學 員 之 最 高 滿 意 度 為 目 標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林 為 複 核 : 洪 揮 霖 臨 門 旅 荷 聽 灌 頭 單 位 主 管 : 邱 垂 呈 三 步 笠 215

131 7 日 L 表 5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在 這 首 ) 102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課 務 服 務 評 估 日 期 : 102 年 06 月 28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 請 參 考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之 控 制 重 點 填 寫 ) ( ) 課 務 服 務 內 容 匯 整 規 劃 ( 二 ) 開 課 前 檢 視 教 室 與 各 項 設 備 場 地 環 境 ( 三 ) 開 課 中 作 業 檢 核 課 程 開 設 之 現 場 收 費 ( 四 ) 課 後 檢 視 教 室 與 各 項 設 備 還 原 整 理, 相 關 課 程 資 訊 分 析 ( 五 ) 教 師 學 員 之 服 務 與 聯 繫, 課 程 相 關 問 題 之 解 決 與 回 覆 ( 六 ) 檢 討 改 進, 提 供 最 佳 之 服 務, 以 獲 得 教 師 與 學 員 之 最 高 滿 意 度 為 目 標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t - 符 卅 合 ν/ ν 評 下 刷 未 是 k 月 -u kk 卜 M V - A 寸 口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填 表 人 : 林 為 麼 研 室 暮 之 高 複 核 : 洪 揮 霖 臨 會 ~~ 洪 揮 紹 單 位 主 管 : 邱 重 呈 口 FJ, 是 i;.. Av, -: 了 1 玉, 9 長 持 童 玉 j

132 表 153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L32) 102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課 務 服 務 評 估 日 期 : 且 三 年 旦 旦 月 2 丘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t 卅 目 符 口 A - 評 了 的 品 月 恥 方 裕 未 形 - A 口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ν 二 ( 請 參 考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之 控 制 重 點 填 寫 ) ( ) 課 務 服 務 內 容 匯 整 規 劃 ( 二 ) 開 課 前 檢 視 教 室 與 各 項 設 備 場 地 環 境 ( 三 ) 開 課 中 作 業 檢 核 課 程 開 設 之 現 J 場 收 費 ( 四 ) 課 後 檢 視 教 室 與 各 項 設 備 還 原 整 理, 相 關 課 程 資 訊 分 析 ( 五 ) 教 師 學 員 之 服 務 與 聯 繫, 課 程 相 關 問 題 之 解 決 與 回 覆 ( 六 ) 檢 討 改 進, 提 供 最 佳 之 服 務, 以 獲 得 教 師 與 學 員 之 最 高 滿 意 度 為 目 標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林 為 複 核 : 洪 揮 霖 單 位 主 管 : 邱 重 昱 主 修 立 邱 金 主 324

133 i 表 7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L32) 盟 主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課 務 服 務 評 估 日 期 : 且 三 年 1 三 月 R 日 言 平 f 古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圍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 峙 的 付 M - A 口 Iv d 了 評 i 倒 未 月 - r f 形 啥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行 二 ( 請 參 考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之 控 制 重 點 填 寫 ) ( ) 課 務 服 務 內 容 匯 整 規 劃 ( 二 ) 開 課 前 檢 視 教 室 與 各 項 設 備 場 地 環 境 ( 三 ) 開 課 中 作 業 檢 核 課 程 開 設 之 現 場 收 費 IV ( 四 ) 課 後 檢 視 教 室 與 各 項 設 備 還 原 整 理, 相 關 課 程 資 訊 分 析 ( 五 ) 教 師 學 員 之 服 務 與 聯 繫, 課 程 相 關 問 題 之 解 決 與 回 覆 ( 六 ) 檢 討 改 進, 提 供 最 佳 之 服 務, 以 獲 得 教 師 與 學 員 之 最 高 滿 意 度 為 目 標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II, 卓 位 主 管 :

134 臺 北 斜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圓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業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目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招 生 稽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版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編 號 TZ44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呆 與 建 議 招 生 預 算 編 列 與 精 確 使 用 二 招 生 時 程 規 劃 與 作 業 安 排 三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運 作 正 常 四 考 生 資 格 審 查 與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登 錄

135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五 錄 取 分 數 確 認, 分 列 正 取 生 與 備 取 生 六 提 高 報 到 註 冊 率 七 職 訓 單 位 培 訓 績 效 與 學 生 證 照 考 取 比 率 八 確 保 合 作 廠 商 家 數, 提 供 學 生 產 業 實 習 機 會 受 稽 單 位 主 管 受 稽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委 員

136 表 110 跨 職 能 分 工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 項 目 編 號 : TZ44) 項 目 編 號 TZ44 項 目 名 稱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四 技 產 學 當,, 專 班 招 生 承 辦 單 位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計 網 中 心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主 計 室 教 務 處 總 務 處 1. 每 年 召 開 招 生 委 員 會, 擬 訂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與 招 生 工 作 日 程 表 2. 擬 訂 招 生 策 略, 加 強 各 種 管 道 宣 傳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3. 強 化 堵 訓 單 位 實 務 訓 練 成 效, 提 高 考 生 報 考 誘 因 4. 加 強 與 合 作 廠 商 聯 繫, 媒 介 與 輔 導 學 生 產 業 實 習 管 道 5. 委 請 計 網 中 心 協 助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與 維 護 事 宜 6. 委 請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 主 計 室 協 助 報 名 費 ( 繳 費 核 對 及 退 費 處 理 ) 相 關 事 宜 7. 協 調 各 系 辦 理 相 關 招 生 作 業 1. 招 生 預 算 編 封 與 精 確 使 用 控 制 重 點 2. 招 生 時 程 規 劃 與 作 業 安 排 3.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運 作 正 常 4. 考 生 資 格 審 查 與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登 錄 5. 錄 取 分 數 確 認, 分 列 正 取 生 與 備 取 生 6. 提 高 報 到 註 冊 率 7. 職 訓 單 位 培 訓 績 效 與 學 生 證 照 考 取 比 率 8. 確 保 合 作 廠 商 家 數, 提 供 學 生 產 業 實 習 機 會 1. 依 教 育 部 單 獨 招 生 辦 法 辦 理 法 令 依 據 2. 依 進 修 部 招 生 規 定 辦 理 3.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使 用 表 單 無 填 表 人 : 單 位 主 管 : 內 控 召 集 人 : 130

137 圖 60 跨 職 能 分 工 作 業 流 程 圖 ( 項 目 編 號 : TZ44) 項 目 名 稱 :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招 生 產 學 當 時 專 班 合 作 開 辦 學 校 與 垮 訓 單 位 籌 備 合 作 委 員 會 成 立 專 班 開 辦 事 宜 規 劃 向 教 育 部 申 報 產 學 訓 專 班 招 生 名 額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單 獨 招 生 事 宜 擬 定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召 開 第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招 生 宣 傳 網 路 報 名 籌 劃 與 建 置 招 生 報 名 流 程 確 認 報 名 考 生 資 格 確 認 籌 備 筆 試 與 面 試 事 宜 成 績 確 認 與 公 告 召 開 第 二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確 認 正 備 取 生 名 額 錄 取 學 生 報 到 註 冊 與 職 會,, 局 開 訓 產 學 會,, 專 班 合 作 開 辦 成 效 檢 討 224

138 備 註 :( 進 修 部 暨 進 修 學 院 ) 進 修 部 暨 進 修 學 院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口 口 口 口 ) 102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進 修 部 暨 進 修 學 院 教 務 組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招 生 策 略 及 課 程 改 進 的 評 估 與 提 昇 評 估 日 期 : 102 年 03 月 29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國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J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執 行 二 ( 請 參 考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J 控 制 重 點 填 寫 ) 之 ( ) 推 升 報 考 人 數 ( 二 ) 提 高 第 二 專 長 報 考 比 例 / ( 三 ) 招 生 來 源 多 元 化, 並 期 滿 額 錄 取 各 ~ 招 生 名 額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蘇 文 達 無 齡 最 車 輛 壺 ~ ~. 單 位 主 管 : ; 其 立 長 林 A.I. 之 1

139 新 增 : 進 修 部 暨 進 修 學 院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口 口 口 口 ) 旦 2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進 修 部 暨 進 修 學 院 教 務 組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招 生 策 略 及 課 程 改 進 的 評 估 與 提 昇 評 估 日 期 : 102 年 06 月 28 日 評 估 重 點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 請 參 考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之 控 制 重 點 填 寫 ) ( ) 推 升 報 考 人 數 ( 二 ) 提 高 第 二 專 長 報 考 比 例 v ( 三 ) 招 生 來 源 多 元 化, 並 期 滿 額 錄 取 各 系 招 生 名 額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蘇 文 達 複 核 : 單 位 主 管 : i 進 修 部 抑 制 的 思 蒙 文 達 ~ 任! ::t. 斗 j

140 新 增 : 進 修 部 暨 進 修 學 院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口 口 口 口 ) 旦 2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進 修 部 暨 進 修 學 院 教 務 組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招 生 策 略 及 課 程 改 進 的 評 估 與 提 昇 評 估 日 期 : 102 年 Of} 月 26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 請 參 考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之 控 制 重 點 填 寫 ) ( ) 推 升 報 考 人 數 ( 二 ) 提 高 第 二 專 長 報 考 比 例 ( 三 ) 招 生 來 源 多 元 化, 並 期 滿 額 錄 取 各 系 招 生 名 額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J J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蘇 文 達 示 支 核 : i1 連! 1- d -.. E w 唱 起 唾 H 捏! E 盤 文 4 曳,. - g 心 b - 緣 國 i 單 位 主 管 : 博 吟 叫 : 的 j 1...:i:..... 白, 可 ~i~ 當 邱 說

141 表 2 準 金 主 E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Z44) 102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進 修 部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招 生 評 估 日 期 : 且 三 年 旦 丘 月 2 金 日 言 平 估 重 點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符 合 未 符 合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看 國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者 及 執 行 二 作 業 程 序 1. 每 年 召 開 招 生 委 員 會, 擬 訂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與 招 生 工 作 日 程 表 2. 擬 訂 招 生 策 略, 加 強 各 種 管 道 宣 傳 3. 強 化 培 訓 單 位 實 務 訓 練 成 效, 提 高 考 生 報 考 誘 因 4. 加 強 與 合 作 廠 商 聯 繫, 媒 介 與 輔 / 導 學 生 產 業 實 習 管 道 5. 委 請 計 網 中 心 協 助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與 維 護 事 宜 6. 委 請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 主 計 室 協 助 報 名 費 ( 繳 費 核 對 及 退 費 處 理 ) 相 關 事 宜 7. 協 調 各 系 辦 理 相 關 招 生 作 業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嗎 草 案 文 達 複 核 : 單 位 主 管 : Iii 主 f 淒 毛 主 K ~--!.. a 任 抖 p 當 JI. 主

142 表 2 準 金 蠶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Z44) 102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裝 盤 查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招 生 評 估 日 期 : 且 三 年 Q2_ 月 2 丘 日 事 乎 估 重 點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圍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作 業 程 序 1. 每 年 召 開 招 生 委 員 會, 擬 訂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與 招 生 工 作 日 程 表 2. 擬 訂 招 生 策 略, 加 強 各 種 管 道 宣 傳 3. 強 化 培 訓 單 位 實 務 訓 練 成 效, 提 高 考 生 報 考 誘 因 4. 加 強 與 合 作 廠 商 聯 繫, 媒 介 與 輔 / 導 學 生 產 業 實 習 管 道 5. 委 請 計 網 中 心 協 助 網 路 報 名 象 統 與 維 護 事 宜 6. 委 請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 主 計 室 協 助 報 名 費 ( 繳 費 核 對 及 退 費 處 理 ) 相 關 事 宜 7. 協 調 各 系 辦 理 相 關 招 生 作 業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這 位 祿 文 達 複 核 : 單 位 主 管 : t~ 修 立 邱 委 副

143 表 2 進 筆 畫 E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Z44) 盟 主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重 金 莖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招 生 評 估 日 期 : 盟 主 年 1 三 月 R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圈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作 業 程 序 1. 每 年 召 開 招 生 委 員 會, 擬 訂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與 招 生 工 作 日 程 表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1-t a 卦 ~ 未 符 合 J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2. 擬 訂 招 生 策 略, 加 強 各 種 管 道 宣 傳 3. 強 化 培 訓 單 位 實 務 訓 練 成 效, 提 高 考 生 報 考 誘 因 4. 加 強 與 合 作 廠 商 聯 繫 媒 介 與 輔 \/ 導 學 生 產 業 實 習 管 道 5. 委 請 計 網 中 心 協 助 網 路 報 名 車 統 與 維 護 事 宜 6. 委 請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 主 計 室 協 助 報 名 費 ( 繳 費 核 對 及 退 費 處 理 ) 相 關 事 宜 7. 協 調 各 系 辦 理 相 關 招 生 作 業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忘 恩 蘇 文 達 複 核 : 單 位 主 管 : 區 修 :~~ 全 局

144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目 進 修 部 校 園 緊 急 傷 病 處 置 稽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進 修 部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版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編 號 TZ45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立 刻 通 報 學 務 組 衛 保 組 軍 訓 室 二 視 傷 病 情 況 決 定 送 醫 院 或 留 校 觀 察 三 後 續 追 蹤 及 視 需 要 協 助 申 請 學 生 保 險 受 稽 單 位 主 管 受 稽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委 員

145 表 111 跨 職 能 分 工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 項 目 編 號 : TZ45) 項 目 編 號 TZ45 項 目 名 稱 進 修 部 校 園 緊 急 傷 病 處 置 承 辦 單 位 進 修 部 學 務 組 進 修 學 院 生 輔 組 學 務 處 衛 生 保 健 組 軍 當 時 室 作 業 程 序 學 生 如 有 身 體 不 過 狀 況 或 疾 病 需 就 醫 者, 可 參 考 本 校 鄰 近 醫 院 所 覽 表 逕 自 前 往 就 醫 說 明 醫 護 人 員 處 理 般 外 傷 可 於 上 班 時 問 內 ( 上 午 八 日 寄 卅 分 至 晚 上 九 時 卅 分 ) 至 健 康 中 心 請 發 生 緊 急 事 故 時, 至 健 康 中 心 經 醫 護 人 員 緊 急 處 理 或 轉 送 鄰 近 醫 院 急 診, 並 通 知 教 官 師 長, 必 要 時 通 知 家 長 到 醫 院 看 護 學 生 立 刻 通 報 學 務 組 衛 保 組 軍 訓 室 控 制 重 點 視 傷 病 情 況 決 定 送 醫 院 或 留 校 觀 察. 後 續 追 蹤 及 視 需 要 協 助 申 請 學 生 保 險 法 令 依 據 使 用 表 單 學 校 衛 生 法 2. 學 校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3. 教 育 部 主 管 各 級 學 校 緊 急 傷 病 處 理 準 則 4.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校 園 緊 急 傷 病 處 理 要 點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校 園 傷 病 記 錄 單 2.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緊 急 傷 病 送 醫 記 錄 單 填 表 人 : 單 位 主 管 : 內 控 召 集 人 : 131

146 圖 61 跨 職 能 分 工 作 業 流 程 圖 ( 項 目 編 號 : TZ45) 項 目 名 稱 : 校 園 緊 急 傷 病 處 置 緊 急 傷 病 通 幸 良 i 進 修 部 通 報 分 機 1700 ) 衛 保 組 通 報 分 機 1260 ; 軍 訓 室 通 報 分 機 1900 ( 安 環 中 心 通 報 分 機 _, 1386 : 緊 急 連 絡 電 話 : 檢 傷 分 類 是 否 現 場 處 理 掉 了 生 保 健 ; 組 教 官 或 在 場 教 職 員 工! 無 生 命 徵 象 者 立 即 給 予 CPR 急 救 } 擦 藥 或 觀 - 樟 生 4 狀 況 是 否 好 轉 察 室 -- M u 休 道 自 心 否 否 聯 絡 l 19 公 務 車 或 計 程 車 送 醫 院 進 修 部 學 務 組 衛 保 組 人 員 教 官 或 導 師 協 助 就 醫 ( 症 狀 輕 者 徵 得 本 人 同 意 自 行 i l 就 醫 : 5. 通 知 警 衛 室 教 官! 自 室 協 助 指 引 救 護 車 或 計 程 車 傷 患! 所 在 位 置 : 6. 通 知 家 長 或 緊 急 I 連 絡 人, 並 由 衛! 保 組 人 員 教 官 或 導 師 先 行 陪 同! 就 醫 : 7. 實 驗 室 重 大 化 學 藥 品 傷 害 另 通 報 安 環 中 心 協 助 處 王 里 巴 巴 巴 巴 且 也 也 自

147 登 錄 記 錄 單 本 校 校 園 傷 病 記 錄 單 醫 F 完, i 嚴 重 者 送 仁 愛 i 醫 院 臺 大 醫 : 院 或 本 校 鄰 近 i 醫 院 登 錄 記 J 綠 單 本 校 緊 急 傷 病 送 醫 記 錄 單 離 去 通 報 各 級 長 官 追 蹤 傷 病 情 形 及 衛 生 教 育 協 助 生 團 申 體 請 學 保 險 結 案 226

148 表 107 準 盤 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312 位 _j_q_g 年 度 /{ 之 ιy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進 修 部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校 園 緊 急 傷 病 處 置 ( TL20) 評 估 日 期 : 102 年 03 月 29 日 評 估 重 點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v 圍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 請 參 考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之 控 制 重 點 填 寫 ) v ( ) 立 刻 通 報 學 務 組 衛 保 組 > 軍 當!! 室 ( 二 ) 視 傷 病 情 況 決 定 送 醫 院 或 留 > 校 觀 察 ( 三 ) 後 續 追 蹤 及 視 需 要 協 助 申 請 v 學 生 保 險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施 佑 蓉 複 核 : 于 治 平 單 位 主 管 : 邱 垂 呈 212

149 表 150 準 金 盟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Z45) 102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進 金 莖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校 園 緊 急 傷 病 處 置 評 估 日 期 : 且 三 年 豆 豆 月 26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園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芳 1 '?- b 亡, 未 符 合 \/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二 ( 請 參 考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之 控 制 重 點 填 寫 ) ( ) 立 刻 通 報 學 務 組 衛 保 組 ν 軍 訓 室 ( 二 ) 視 傷 病 情 況 決 定 送 醫 院 或 留 校 觀 察 ( 三 ) 後 續 追 蹤 及 視 需 要 協 助 申 請 學 生 保 險 ν ν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于 治 平 複 核 : 于 治 平 單 位 主 管 : 邱 垂 豆 321

150 表 3 準 金 主 E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Z45) 盟 主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進 盤 查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校 園 緊 急 傷 病 處 置 評 估 日 期 : 且 三 年 1 三 月 R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j 炙 手 呈 有 效 性 自 符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ν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ν 執 行 行 合 評 寸 制 未 主 月 - r f 形 啥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二 ( 請 參 考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之 控 制 重 點 填 寫 ) ( ) 立 刻 通 報 學 務 組 衛 保 組 IV 軍 訓 室 ( 二 ) 視 傷 病 情 況 決 定 送 醫 院 或 留 ν ( 三 ) ~!:: 平 及 視 需 要 協 助 申 請 Iv 學 生 保 險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151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值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目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承 接 校 外 企 業 委 託 開 設 課 程 之 網 路 預 訂 日 問 教 室 稽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版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編 號 TZ46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承 接 校 外 企 業 委 託 開 設 課 程 之 網 路 預 訂 日 間 教 室 ( 非 推 廣 專 用 教 室 ), 未 獲 通 知, 遭 系 統 覆 蓋 先 前 預 訂 記 錄 問 題 須 請 計 網 中 心 協 助 修 改 系 統 : 系 統 於 教 室 預 訂 使 用 重 覆 時, 應 有 警 示 及 提 示 功 能, 需 經 先 前 預 言 了 使 用 者 同 意, 才 可 修 改, 不 應 直 接 覆 蓋 先 前 紀 錄 受 稽 單 位 主 管 受 稽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委 員

152 表 112 跨 職 能 分 工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 項 目 編 號 : TZ46) 項 目 編 號 TZ46 項 目 名 稱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承 接 校 外 企 業 委 託 開 設 課 程 之 網 路 預 言 丁 日 間 教 室 ( 非 推 廣 專 用 教 室 ), 未 獲 通 知, 遭 系 統 覆 蓋 先 前 預 訂 記 錄 問 題 承 辦 單 位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由 進 修 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接 受 校 外 機 構 委 託 課 程, 並 事 先 於 網 路 上 完 成 預 言 7 日 間 教 室, 之 後 若 與 教 務 處 日 間 教 室 使 用 衝 堂, 則 經 遭 系 統 覆 蓋 先 前 預 訂 記 錄, 且 未 接 獲 通 知, 可 能 會 發 生 : (1 ) 違 約 風 險 (2) 取 清 但 並 未 知 會 預 言 丁 者 之 風 險 須 請 計 網 中 心 協 助 修 改 系 統 : 系 統 於 教 室 預 訂 使 用 重 覆 時, 應 有 警 示 及 控 制 重 點 提 示 功 能, 需 經 先 前 預 言 了 使 用 者 同 意, 才 可 修 改, 不 應 直 接 覆 蓋 先 前 紀 錄 法 令 依 據 使 用 表 單 益 主 無 填 表 人 : 林 為 單 位 主 管 : 內 控 召 集 人 : 132

153 國 62 跨 職 能 分 工 作 業 流 程 國 ( 項 目 編 號 : TZ46) 項 目 名 稱 :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承 接 校 外 企 業 委 託 聞 設 課 程 之 網 路 預 訂 日 間 教 室 ( 非 推 廣 專 用 教 室 ), 未 獲 通 知, 遭 象 統 覆 蓋 先 前 預 訂 記 錄 問 題 教 室 預 訂 確 定 教 室 使 用 日 期 各 需 求 單 位 使 用 教 室 預 訂 系 統 - 預 訂 日 問 教 室 各 需 求 單 位 否 查 時 廿 則 核 同 場 地 同 段, 是 否 先 已 有 預 訂 \ 是 否 日 疋 登 記 使 用 資 訊 各 需 求 單 位 結 束 227

154 表 4 準 筆 畫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詳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Z46) 102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進 修 部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承 接 校 外 企 業 委 託 開 設 課 程 之 網 路 預 訂 日 間 教 室 ( 非 推 廣 專 用 教 室 ), 未 獲 通 知, 遭 系 統 覆 蓋 先 前 預 訂 記 錄 問 題 評 估 日 期 : 102 年 06 月 28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自 符 行 口 A - 評 寸 l 心 叫 未 月 - k 2 小 形 冷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Iv 執 行 二 ( 請 參 考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之 控 制 重 點 填 寫 ) ( ) 預 訂 產 生 時, 需 檢 核 先 前 是 否 有 預 訂 紀 錄 ( 二 ) 若 有 紀 錄, 需 先 通 知 先 前 之 預 以 訂 者 ( 三 ) 由 其 決 定 是 否 可 配 合 調 整 ( 四 ) 完 成 登 錄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官 辦 弩 抹 為 推

155 表 4 進 筆 畫 E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Z46) 102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進 修 部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承 接 校 外 企 業 委 託 開 設 課 程 之 網 路 預 言 了 日 間 教 室 ( 非 推 廣 專 用 教 室 ), 未 獲 通 知, 遭 系 統 覆 蓋 先 前 預 訂 記 錄 問 題 評 估 日 期 : 102 年 09 月 26 日 評 估 重 點 自 符 行 口 A - 評 T l 制 未 打 u v 符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 執 行 二 ( 請 參 考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之 控 制 重 點 填 寫 ) ( ) 預 訂 產 生 時, 需 檢 核 先 前 是 否 有 預 訂 紀 錄 ( 二 ) 若 有 紀 錄, 需 先 通 知 先 前 之 預 訂 者 v ( 三 ) 由 其 決 定 是 否 可 配 合 調 整 ( 四 ) 完 成 登 錄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單 位 主 管 :

156 表 4 進 金 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Z46) 盟 主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進 修 部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推 屠 教 育 中 心 承 接 校 外 企 業 委 託 開 設 課 程 之 網 路 預 訂 日 問 教 室 ( 非 推 廣 專 用 教 室 ), 未 獲 通 知, 遭 系 統 覆 蓋 先 前 預 訂 記 錄 問 題 評 估 日 期 : 且 三 年 1 之 月 R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行 - 自 符 4 口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1 /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評 7 1 制 未 主 月 - h h. 形 A 口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二 ( 請 參 考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之 控 制 重 點 填 寫 ) ( ) 預 訂 產 生 時, 需 檢 核 先 前 是 否 有 預 言 了 紀 錄 句 都 己 錄 的 知 先 向 Iv 訂 者 ( 三 ) 由 其 決 定 是 否 可 配 合 調 整 ( 四 ) 完 成 登 錄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複 嗡 的 洪 鬧 單 位 主 管 :

157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圓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目 進 修 學 院 招 生 稽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進 修 學 院 教 務 組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版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編 號 TZ75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招 生 預 算 編 列 與 精 確 使 用 二 招 生 時 程 規 劃 與 作 業 安 排 三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運 作 正 常

158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呆 與 建 議 四 考 生 資 格 審 查 與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登 錄 五 錄 取 分 數 確 認, 分 列 正 取 生 與 備 取 生 六 提 高 報 到 挂 冊 率 受 稽 單 位 主 管 受 稽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委 員

159 表 121 跨 職 能 分 工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 項 目 編 號 : TZ75) 項 目 編 號 TZ75 項 目 名 稱 進 修 學 院 招 生 承 辦 單 位 進 修 學 院 教 務 組 8. 每 年 召 開 招 生 委 員 會, 擬 訂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與 招 生 工 作 日 程 表 9. 擬 訂 招 生 策 略, 加 強 各 種 管 道 宣 傳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10. 簡 化 招 生 程 序, 提 高 考 生 報 考 誘 因 11. 委 請 計 網 中 心 協 助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與 維 護 事 宜 12. 委 請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 主 計 室 協 助 報 名 費 ( 繳 費 核 對 及 退 費 處 理 ) 相 關 事 宜 13. 協 調 各 系 辦 理 相 關 招 生 作 業 9. 招 生 預 算 編 列 與 精 確 使 用 控 制 重 點 10. 招 生 時 程 規 劃 與 作 業 安 排 11.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運 作 正 常 12. 考 生 資 格 審 查 與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登 錄 13. 錄 取 分 數 確 認, 分 列 正 取 生 與 備 取 生 14. 提 高 報 到 註 冊 率 4. 依 教 育 部 單 獨 招 生 辦 法 辦 理 法 令 依 據 5. 依 二 技 進 修 學 院 招 生 規 定 辦 理 6. 依 法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使 用 表 單 益 填 表 人 : 單 位 主 管 : 內 控 召 集 人 : 147

160 國 72 跨 職 能 分 工 作 業 流 程 圖 ( 項 目 編 號 : TZ75) 項 目 名 稱 : 進 修 學 院 招 生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學 制 招 生 招 生 事 宜 規 劃 擬 定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召 開 第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招 生 簡 品 招 生 平 自 由 公. 傳 告 網 路 報 名 籌 劃 與 建 置 招 生 報 名 流 程 確 認 報 名 考 生 資 格 確 認 籌 備 筆 試 與 面 試 事 宜 成 績 確 認 與 公 告 召 開 第 二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確 認 正 備 取 生 名 額 錄 取 學 生 報 到 註 冊 二 技 招 生 成 效 檢 討 思 考 企 業 專 班 成 立 開 發 報 考 生 源 243

161 if, 戶 表 8 進 修 學 院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Z75)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進 修 學 院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進 修 學 院 招 生 且 三 年 度 評 估 日 期 : 且 三 年.Q _ 月 2 旦 日 評 估 重 點 行 - 自 符 A 口 評 T l 伶 未 品 月 - K L T 形 - A 口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圍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v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ν " 二 作 業 程 序 1. 每 年 召 開 招 生 委 員 會, 擬 訂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與 招 生 工 作 日 程 ν 2. 表 擬 訂 招 生 策 略, 加 強 各 種 管 道 ν 宣 傳 3. 簡 化 招 生 程 序, 提 高 考 生 報 考 誘 因 4. 委 請 計 網 中 心 協 助 網 路 報 名 ~ v ν c 統 與 維 護 事 宜 5. 委 請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 主 計 室 協 助 報 名 費 ( 繳 費 核 對 及 退 費 處 理 ) 相 關 事 宜 6. 協 調 各 系 辦 理 相 關 招 生 作 業 ν \/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蔡 淑 芬 複 核 : 蘇 文 達 戶 - {, 有 --~ 鴨 呵, E 咱 '"' 肉... 強 - ' 且 心,;~'.riliR 玉 碎 文 足 ; 單 位 主 管 : 邱 垂 昱 \~ 豆 漿 啥 邱 金 ti 也 笠 主 主 了 之 主 蔡 淑 i;r1

162 表 8 進 修 學 院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Z75)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進 修 學 院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進 修 學 院 招 生 評 估 日 期 : 102 年 旦 旦 月 26 日 102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評 估 重 點 l 符 合! 未 符 合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圍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ν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ν 及 執 行 二 作 業 程 序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1. 每 年 召 開 招 生 委 員 會, 擬 訂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與 招 生 工 作 日 程 IV 表 2. 擬 訂 招 生 策 略, 加 強 各 種 管 道! ν 宣 傳 3. 簡 化 招 生 程 序, 提 高 考 生 報 考 ν 誘 因 4. 委 請 計 網 中 心 協 助 網 路 報 名 系 IV 統 與 維 護 事 宜 5. 委 請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 主 計 室 協 助 報 名 費 ( 繳 費 核 對 及 退 費 處 Iv 理 ) 相 關 事 宜 6. 協 調 各 系 辦 理 相 關 招 生 作 業 Iv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蔡 淑 芬 複 核 : 蘇 文 達 單 位 主 管 : 邱 討 價 特 持 到 't"1 'Ti" 支 支 持 這 斜 拉.,,, 之 1m -ti.:,i._ -+rl~=:;! 昆 虫 叮 j? 書 祭 lijl 分! 11'. 入 明 品 恥,, 1

163 表 8 進 修 學 院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Z75)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進 修 學 院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進 修 學 院 招 生 102 年 度 評 估 日 期 : 102 年 1 三 月 1L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圍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作 業 程 序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l ν \/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1. 每 年 召 開 招 生 委 員 會, 擬 訂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與 招 生 工 作 日 程 Iv 表 2. 擬 訂 招 生 策 略, 加 強 各 種 管 位 IV 宣 傳 3. 簡 化 招 生 程 序, 提 高 考 生 報 考 ν 誘 因 4. 委 請 計 網 中 心 協 助 網 路 報 名 第. I \/ 統 與 維 護 事 宜 5. 委 請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 主 計 室 協 I v' 助 報 名 費 ( 繳 費 核 對 及 退 費 處 理 ) 相 關 事 宜 6. 協 調 各 系 辦 理 相 關 招 生 作 業 \/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蔡 淑 芬 複 核 : 蘇 文 達 單 位 主 管 : 邱 垂 之 主 笠 遲 至 j

164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E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自 校 園 緊 急 傷 病 處 置 本 主 日 期 年 月 日 稽 受 稽 單 位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版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編 號 TZ76 稽 核 重 點 奎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立 刻 通 報 生 輔 組 衛 保 組 軍 訓 室 二 視 傷 病 情 況 決 定 送 醫 院 或 留 校 觀 察 三 後 續 追 蹤 及 視 需 要 協 助 申 請 學 生 保 險 受 稽 單 位 主 管 受 稽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委 員

165 表 122 跨 職 能 分 工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 項 目 編 號 : TZ76) 項 目 編 號 TZ76 項 目 名 稱 校 園 緊 急 傷 病 處 置 承 辦 單 位 生 輔 組 1. 學 生 如 有 身 體 不 過 狀 況 或 疾 病 需 就 醫 者, 可 參 考 本 校 鄰 近 醫 院 所 覽 表 逕 自 前 往 就 醫 作 業 程 序 2. 般 外 傷 可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 上 午 八 時 卅 分 至 晚 上 九 時 卅 分 ) 至 健 康 中 心 請 醫 護 人 員 處 理 說 明 3. 發 生 緊 急 事 故 峙, 至 健 康 中 心 經 醫 護 人 員 緊 急 處 理 或 轉 送 鄰 近 醫 院 急 診, 並 通 知 教 官 師 長, 必 要 時 通 知 家 長 到 醫 院 看 護 學 生 1. 立 刻 通 報 生 輔 組 衛 係 組 軍 當,, 室 控 制 重 點 2. 視 傷 病 情 況 決 定 送 醫 院 或 留 校 觀 察 3. 後 續 追 蹤 及 視 需 要 協 助 申 請 學 生 保 險 學 校 衛 生 法 法 令 依 據 2. 學 校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3. 教 育 部 主 管 各 級 學 校 緊 急 傷 病 處 理 準 則 4.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校 園 緊 急 傷 病 處 理 要 點 使 用 表 單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校 園 傷 病 記 錄 單 2.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緊 急 傷 病 送 醫 記 錄 單 填 表 人 : 單 位 主 管 : 內 控 召 集 人 : 148

166 圖 73 跨 職 能 分 工 作 業 流 程 圖 ( 項 目 編 號 : TZ76) 項 目 名 稱 : 校 園 緊 急 傷 病 處 置 ( 進 修 學 院 ) 唾 手 主 年 1 笠 有 E S F, : 進 修 學 院 通 報 分 機 1800 i j 衛 保 組 通 報 分 機 1260 ; - - -; 軍 訓 室 通 報 分 機 1900 : 1 安 環 中 心 通 報 分 機 1386 : i 緊 急 連 絡 電 話 I : 自 12. 衛 生 保 健 組 教 官 或 在 場 教 職 員 工 自 也 白 白 I 甸 甸 甸 兩 旬,, -,,, A 已 -'-,- A, r y y,.., 自 輛 自 喃 喃 J l 症 狀 輕 者 徵 得 本 人 同 意 自 行 i t 甘 單 衛 生 保 健 組 聯 絡 119 公 務 車 或 進 修 學 院 生 輔 組 撐 了 保 組 人 員 教 官 或 導 9. 通 知 警 衛 室 教 官 室 協 助 指 引 救 護 車 或 計 程 車 傷 患 所 在 位 置 10. 通 知 家 長 或 緊 急 連 絡 人, 並 由 衛 係 組 人 員 教 官 a,, 啥, i 1 i. - 或 導 師 先 行 陪 同 就 醫 實 驗 室 重 大 化 學 藥 品 傷 害 另 通 報 安 環 中 心 協 助 處 Tf前

167 本 校 校 園 傷 病 記 錄 單 司,EEE, 自 愛 醫 近 仁 大 鄰 送 臺 校 者 本 重 院 或 嚴 醫 院 士 --l- 品 眼 d 且 竺 三 三 且 主 主 且 詔 245 學 吟 請 拉 申 叫 睹 助 園 協 是

168 print Page 1of1 請 購 單 請 購 單 編 號 : A 請 購 機 機 起 案 關 號 始 關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訂 標 契 組 約 立 案 約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L 封 閉 契 7 幸 刀 已 約 編 號 : 13 個 LPS 日 期 : 102/10/17 約 終 止 日 期 刊 的 凡 的 1 可 約 商 :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立 約 商 統 編 : 立 約 商 聯 絡 人 : 吳 紫 霞 李 欣 宜 立 請 請 請 購 請 約 購 商 人 傳. 真 書 : ( 日 室 2) 入 電. 話 秘 郵 件 (02 信 )2 箱 分 機 1006 請 購 人 傳 真 :(02) 人 電 子 : [email protected] 時 間 : 103/01/ 泌 的 07 送 貨 地 址 : 106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忠 孝 東 路 段 l 號 祕 書 室 江 雅 琪 分 類 禮 券 組 別 項 次 而 單 品 項 名 稱 立 約 商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6260 (02) 分 機 6268 廠 牌 星 空 號 規 格 顏 總 價 定 折 單 位 總 聽 額 擇 商 定 理 廠 由 便 利 商 店 類 禮 券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商 晶 體 物 卡 / 交 貨 期 能 券 ( 提 貨 券 )< 總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配 合 機 關 ( 提 4 貨 000 兀 ( 含 ) 以 下 ) 務 較 佳 券 ) 50,000 88% 張 50 44,000 訂 價 金 額 1, 000, 哥 ( 面 額 NT$ 急 需 服 色 數 數 量.. 申 請 人 員 : 申 請 單 位 主 管 : 金 額 輝 計 : 料,000 承 辦 人 員 : 承 辦 單 位 主 管 : 會 計 主 管 : 機 關 首 長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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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表 9 進 修 學 院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Z76)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進 修 學 院 102 年 度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校 園 緊 急 傷 病 處 置 ( 進 修 學 院 ) 評 估 日 期 : 102 年 06 月 2 豆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ν 國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 及 執 行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二 ( 請 參 考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之 控 制 重 點 填 寫 ) 叫 刻 通 報 生 輔 姐 衛 棚 軍 ν 當,, 室 ω 視 傷 病 情 況 決 定 送 醫 院 或 留 Iv 校 觀 察 已 ) 後 續 追 蹤 及 視 需 要 協 助 申 請 ν 學 生 保 險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江 挂 菱 單 位 主 管 : 邱 垂 昱 i 益 費 江 雄 菱 l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邱 蚓 技 務 主 任

171 表 9 進 修 學 院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Z76) 必 三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進 修 學 院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校 園 緊 急 傷 病 處 置 ( 進 修 學 院 ) 評 估 日 期 : 且 三 年 旦 旦 月 2 丘 日 評 估 重 點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 國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 請 參 考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之 控 制 重 點 填 寫 ) ( ) 立 刻 通 報 生 輔 姐 衛 保 姐 '.fi v 訓 室 位 ) 視 傷 病 情 況 決 定 送 醫 院 組 ν 校 觀 察 但 ) 後 續 追 蹤 及 視 需 要 協 助 問 Iv 學 生 保 險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江 挂 菱 複 核 : 于 治 平! 建 華 江 旅 菱 i 跨 進 ~~ 龍 于 治 干 i 單 位 主 管 : 邱 垂 昱 附 設 進 修 學 曉 邱 鈺 技 務 主 任

172 表 9 進 修 學 院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Z76) 且 三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進 修 學 院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校 園 緊 急 傷 病 處 置 ( 進 修 學 院 ) 評 估 日 期 : 且 三 年 1l_ 月 _ll_ 日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評 估 重 點 q 位 'J 1;-- 未 符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圈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ν/ v 二 ( 請 參 考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之 控 制 重 點 填 寫 ) ( ) 立 刻 通 報 生 輔 組 衛 保 組 軍 訓 室 \/ ( 二 ) 視 傷 病 情 況 決 定 送 醫 院 或 留 v 校 觀 察 ( 三 ) 後 續 追 蹤 及 視 需 要 協 助 申 請 \/ 學 生 保 險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江 挂 菱 複 核 : 于 治 平 單 位 主 管 : 邱 垂 昱! 盡 糞 )I. 挂 菱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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