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105 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前言 年陸生來臺就學主要變革及簡化措施詳細內容 5 專責單位 單一聯絡窗口與通報系統 6 壹 招生 7 一 入學申請 二 寄發錄取通知 三 學歷採認 四 學歷公證及驗證 五 作業流程 六 修法後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流程 貳 入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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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錄 105 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前言 年陸生來臺就學主要變革及簡化措施詳細內容 5 專責單位 單一聯絡窗口與通報系統 6 壹 招生 7 一 入學申請 二 寄發錄取通知 三 學歷採認 四 學歷公證及驗證 五 作業流程 六 修法後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流程 貳 入臺 離臺申請 一 入臺申請 二 入臺時間 三 延長停留 四 離臺及再入臺申請 五 畢業出境 參 註冊及課務 一 註冊 二 修業年限 三 課程 修課及修業規定 四 課堂管理 五 課外輔導 六 實習課程 七 請假 八 學術交流 九 轉系 十 轉學 十一 輔系 雙主修 十二 休 退學 十三 開除學籍 十四 在臺升學 十五 研究生論文 十六 畢業

3 105 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肆 生活輔導 60 一 新生接機報到 二 初次入臺輔導說明會 三 住宿 四 醫療 傷害保險 五 健康管理 六 心理諮商 七 金融服務 八 保證人 九 手機門號申請 十 獎助學金 十一 社團活動 十二 報考駕照 十三 購買汽機車 十四 報考證照 十五 校外活動 十六 寒暑假輔導 十七 校園安全維護及特殊事件處理 十八 學生獎懲及操行 十九 請假作業流程 二十 申訴 廿一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處理 廿二 精神禮儀 廿三 職涯規劃 廿四 校友服務 伍 其他 一 探親申請 二 日常外出 三 陸生違法 四 學校違法 五 來臺許可目的改變 六 追蹤及考核 七 反詐騙及反恐嚇詐欺 八 緊急救難協助說明 九 廉政平臺 陸 相關表格 附表一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申請書 ( 學生用 ) 附表二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保證書 附表三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就讀大學名冊 附表四 委託學校代為辦理進入臺灣地區申請手續之委託書 ( 學生用 )

4 目 錄 附 表 五 :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應 檢 查 項 目 表 ( 乙 表 ) 附 表 六 :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延 期 / 加 簽 / 換 證 申 請 書 附 表 七 : 海 基 會 文 書 驗 證 申 請 書 及 辦 案 進 行 表 附 表 八 : 委 託 書 ( 海 基 會 文 書 驗 證 ) 附 表 九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入 出 臺 灣 地 區 申 請 書 附 表 十 : 委 託 書 ( 親 屬 陪 同 註 冊 入 學 或 探 親 之 用 ) 附 表 十 一 :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開 戶 證 明 書 附 表 十 二 : 緊 急 事 件 授 權 同 意 書 柒 快 速 查 詢 表 捌 附 錄 : 相 關 法 規 150 一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二 教 育 部 審 查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學 招 生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三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不 得 進 入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院 系 ( 科 ) 所 及 學 位 學 程 修 讀 之 認 定 基 準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四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送 件 須 知 五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線 上 申 辦 送 件 須 知 六 大 陸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與 兩 岸 文 教 交 流 提 醒 事 項 七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八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作 業 要 點 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專 科 學 校 學 歷 甄 試 作 業 要 點 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認 可 名 冊 - 大 學 部 份 十 一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認 可 名 冊 - 專 科 學 校 部 分 十 二 不 予 採 認 之 醫 療 法 所 稱 醫 事 人 員 相 關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十 三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十 四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送 件 須 知 - 探 親 延 期 照 料 十 五 兩 岸 公 證 書 使 用 查 證 協 議 十 六 海 基 會 陸 生 來 臺 就 學 申 請 驗 證 相 關 公 證 書 送 件 須 知 十 七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十 八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十 九 大 學 法 二 十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廿 一 專 科 學 校 法 廿 二 專 科 學 校 法 施 行 細 則 廿 三 100 年 至 105 年 陸 生 來 臺 就 學 主 要 變 革 及 簡 化 歷 程 紀 事 廿 四 大 專 校 院 非 本 國 籍 學 生 因 精 神 疾 病 或 疑 似 精 神 疾 病 導 致 自 傷 或 傷 人 事 件 處 理 流 程 參 考 圖 廿 五 社 區 心 理 諮 商 資 訊 廿 六 陸 生 來 臺 就 學 發 生 人 身 安 全 事 件 常 見 問 題 及 處 理 建 議 廿 七 陸 生 來 臺 就 學 發 生 人 身 安 全 事 件 處 理 流 程

5 105 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感謝陸生輔導人員以實務經驗提供許多寶貴意見 並有賴相關部會的努力 讓陸生來臺就 學更便利 並享有更好的生活 學習經驗 早在民國 81 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初次公布時 第 22 條就已經提供大陸學 歷採認法源 但因為兩岸關係敏感 朝野及社會意見紛紜 一直到民國 86 年 教育部才能 首次公布大陸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希望採認大陸 73 所高校 但是 這樣的計畫 卻因為 受到監察院的糾正 以及社會各界的反彈 而未能實施 民國 97 年後 教育部為爭取朝野雙方共同支持開放陸生來臺就學及大陸學歷採認 提出 三 限六不 原則 在歷經立法院的意見衝突後 終於在民國 99 年 09 月公布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2 條 大學法 25 條及專科學校法 32 條修正條文 提供陸生來臺就學 法源 並於民國 100 年 01 月修正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訂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 以上學校辦法 100 學年度開始招收大陸學生來臺修讀學位 陸生來臺政策突破 從民國 81 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初次公布開始算起 耗 費了將近 20 年之久 足見相關政策不論在共識的凝聚或法規的鬆綁上 都具有相當的困難 也因此 為有效降低社會各界疑慮 在政策推動的初期 妥協性和限制的推動原則 是不得 不然的措施 教育部自陸生來臺就讀第一年時 就積極協調各部會 進行相關法規的鬆綁 希望能有所進展 並於民國 101 至 105 年有新變革 新簡化措施 包括擴大學歷採認範圍 從最初採認 41 所大陸大學校院 增加 985 及藝術類學校至 155 所 另擴大採認 191 所大 陸地區專科學歷 且相關學歷證明與財力證明 簡化為有疑義才須公證及驗證 放寬省市 限制 陸生戶籍設立從最初六省市放寬至八省市 招生方面亦有所突破 辦理大陸福建 廣東兩省採認高等專科畢業生持專升本考試成績申請來臺就讀二年制學士班 105 學年度 並擴大開放至 8 省市辦理 且開放國立大學少額招收陸生 財力證明無須由金融機構密封 逕寄 並可由全額獎助學金替代之 入境健康檢查最遲於陸生入境後 7 日內至指定醫院完成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亦無須公證及驗證 醫療傷害保險證明可由錄取學校協助辦理 ( 目前為國 泰人壽承保 ) 此外 自 102 年度起 陸續開放陸生報考非執業用證照與技能檢定等 這些 都顯示出相關部會對陸生來臺就學政策努力之成果 由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為特別法 因此 大陸學位生適用的法令與一般境 外學生不同 又大陸地區雖然語言相通 但思想觀念 風俗民情均有不同 同時臺灣社會 對相關議題較為敏感 故學校單位於處理陸生相關事宜 應小心謹慎 為使陸生能儘快融入校園生活 適應本地文化 方便學校輔導人員有效且迅速協助陸生解 決在臺就學及生活方面的各種問題 特別訂定 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以供 各校參考 希望這本手冊能對各校輔導人員應對大陸學位生的問題有所幫助 至於大陸短 期研修生 因為其來臺法源為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與大陸學位 生不同 並不完全適用本手冊所提供之規定 當然 實務發生的案例十分多樣 手冊只能提供參考 最重要的 還是輔導人員面對學生 時的無盡關懷 和解決問題時的無盡耐心 並有賴大學校院與政府部門攜手合作 開創陸 生來臺就學更好的發展 各位辛苦了 4

6 前言 105 年陸生來臺就學主要變革及簡化措施詳細內容 100 年陸生首度來臺修讀正式學位 由於兩岸制度的緣故 導致規定繁多 在教育部積 極協調相關部會後 已於 101 年放寬陸生可入境健康檢查 財力證明如有疑義才需公證 及驗證 另陸生可於入境後參加就讀學校代辦之境外學生醫療保險 讓陸生來臺就學更 簡便 為擴大陸生來臺就學範圍及意願 在教育部持續努力下 102 年擴大學歷採認大 陸大學 111 所 高等專科學校 191 所 放寬招生省市再增加遼寧 湖北二省共計八省市 試 辦二年制學士班限福建及廣東二省 總名額核定上限修正為 2% 實際招生名額總計 為 3,805 名 公立大學學士班招收陸生 初期開放公立科技大學二年制學士班招生 分發程序學 碩 博士班均採兩階段分發 有效遞補缺額 報名程序大幅簡化財力證明 健康檢查 醫療及傷害保險文書公證及驗證項目 各校以自籌款成立 優秀陸生獎助學 金 開放陸生報考技術士技能檢定 為營造友善學習環境仍有部分招收陸生來臺就學措施放寬或簡化 說明如下 一 擴大學歷採認範圍 103 年新增採認 18 所藝能科大學 總計採認 129 所大學與 191 所高等專科學校 總計 320 所 二 增加核定名額 本學年度 105 學年度 實際核定招生名額總計為 5,200 名 各學 制招生名額分別為學士班 2,136 名 碩士班 1,202 名 博士班 362 名 以及二年制 學士班 1,500 名 三 開放國立普通大學招收學士班陸生 首度開放臺灣本島 48 所國立大學招收學士班 每校可招 5 名陸生 提高優秀陸生來臺就讀的意願 再配合志願分散措施將公私立 學校志願分流限額 避免志願過度集中使部分學校產生缺額情形 四 精進報名分發程序 103 學年度改為學士班統一報名費 2,400 元 可選填 46 個志願 其中私立大學及離島國立大學可選填 36 個志願 每校最多 5 個志願 其他國立學 校可選填 10 志願 每校最多 2 個志願 碩博士班報名 1 個志願繳交 1,350 元 報 名 2 至 5 個志願繳交 2,700 元 以鼓勵陸生多選志願 並使志願分散各校 降低缺 額狀況 且 102 學年度起學 碩 博士班均採兩階段分發 有效遞補缺額 使陸生 就讀理想校系 五 開放陸生擔任與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有關之研究或教學助理 陸生來臺就學依 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及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之規定禁止在臺灣從事專職或兼職之工作 惟大學為增進學生的研究能力與教學經 驗 有使學生擔任研究助理 教學助理等需求 為使該類具課程學習或服務性質之 助理工作 與前開法規所定不得從事之工作有明確區隔 教育部會商勞動部及相關 單位後 103 年 1 月 22 日發布令釋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 19 條 ( 現行第 15 條 ) 禁止陸生從事專職或兼職之工作 不包含下列課程學習及 服務學習 ( 一 ) 課程學習 1. 指為課程 論文研究之一部分 或為畢業之條件 2. 前課程 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畢業條件 係學校依大學法 專科學校法授權 自主規範 包括實習課程 田野調查課程 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活動 3. 該課程 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應一體適用於本國學生 外國學生 僑生 港 澳生或大陸地區學生 4. 符合前三目條件而擔任研究助理或教學助理 未有課程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 提供或工作事實者 ( 二 ) 服務學習 為增進社會公益 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包括依 志願服務法之適用範圍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 眾利益之服務計畫 參與服務性社團或其他學習活動 5

7 105 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專責單位 單一聯絡窗口與通報系統 一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附錄一 pp ) 第 21 條 大 陸學生來臺就學與兩岸文教交流提醒事項 ( 附錄六 p.170) 二 辦理原則 ( 一 ) 學校應由學務處或其他相關處室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 統一校內事權及分工 辦 理陸生課業輔導 住宿 生活管理 聯繫 通報 協尋及其他協助事項 並作為 學校與教育部 相關政府單位聯繫 通報之窗口 並應提供聯絡窗口之資訊 ( 二 ) 學校應透過陸生聯招會通報系統將聯繫窗口一併告知教育部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 以下簡稱陸委會 ) 與內政部移民署 ( 以下簡稱移民署 )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 以下簡稱海基會 以便緊急聯絡 ( 三 ) 學籍異動通報包括 畢業 休學 退學 轉系 分流 轉學 學士應屆畢業逕修 讀博士 碩士在學逕修讀博士 非法打工限期出境 其他 ( 四 ) 陸生聯招會通報系統網址 ( 五 ) 學校依規定指定或成立之陸生輔導專責單位 應輔導大陸學生避免在公開場合及 利用網路 媒體 散發可能影響社會安定 族群和諧 政治對立或兩岸主權 政 治體制衝突之言論 另應特別留意輔導大陸學生在各項選舉之敏感期間 除觀選 外 避免參與選舉助選 造勢活動或對個別政黨 候選人及政見等對外發表引起 爭議之言論 以維護安全 三 作業流程 陸生來臺就學 學校 成立或指定陸生學習 輔導專責單位 課業輔導 陸生聯招會通報系統 聯繫 通報 其他 生活管理 協助陸生在臺學習 6 政府與相關單位 教育部 陸委會 移民署 等業務主管機關及海基會

8 前 言 壹 招 生 一 入 學 申 請 二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三 學 歷 採 認 四 學 歷 公 證 及 驗 證 五 作 業 流 程 六 修 法 後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採 認 流 程 7

9 105 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一 入學申請 ( 一 )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附錄一 pp ) 第 條 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涉及國家安全 機密之院 系 ( 科 ) 所 及學位學程修讀之認定基準及相關注意事項 ( 附錄三 pp ) 大陸地區 學歷採認辦法 ( 附錄七 pp ) 大陸地區大學及高等教育機構認可名冊 ( 附錄十 pp )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 - 專科部份 ( 附錄十一 pp ) 不予採認之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 構學歷 ( 附錄十二 pp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附錄 十七 pp ) 第 22 條 大學法 ( 附錄十九 pp ) 第 25 條 專 科學校法 ( 附錄廿一 pp ) 第 32 條第 1 項 ( 二 ) 辦理原則 1. 報考詳細規定 請至陸生聯招會 ( 網址 參閱當年 度招生簡章 學年度開放陸生來臺就讀之重要規定概述如下表 學制 (不含軍警校院) 核定名額 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招生名額2% 學系限制 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 機密之院 系 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另中醫 西醫 牙醫 基於衛生福利部醫事教育人力 及教學 實習資源控管要求 目前暫不開放陸生就讀 戶籍規定 學歷規定 8 公私立大學校院日間學制博士班 碩士班及學士班 公私立科技校院學校日間學制二年制學士班 學士班(現在戶籍) 北京 上海 江蘇 浙江 福建 廣東 湖北 遼寧 碩士班 (入學學士班時戶籍) 北京 上海 江蘇 浙江 福建 廣東 湖北 遼寧 博士班 (入學碩士班時戶籍) 北京 上海 江蘇 浙江 福建 廣東 湖北 遼寧 二年制學士班 現就讀北京 上海 江蘇 浙江 福建 廣東 湖 北 遼寧81所採認學校 學士班 現於大陸北京 上海 江蘇 浙江 福建 廣東 湖 北及遼寧八省市設有戶籍之大陸地區人民 參加2016 年該八省市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以下簡稱高 考)取得成績 且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始具備報考學士 班(不含二年制學士班)資格 (一)持大陸地區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證(明)書 (二)持香港或澳門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明)書或具報考 學士班同等學力資格 (三)具臺灣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 具報考學士班同等學力資格 (四)具外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報考學士班同等學 力資格

10 壹 招 生 學 歷 規 定 碩 博 士 班 1. 持 臺 灣 認 可 名 冊 所 列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 之 碩 士 學 位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學 位 證 ( 明 ) 書 2. 具 符 合 臺 灣 採 認 規 定 之 香 港 或 澳 門 大 學 校 院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報 考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3. 具 臺 灣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報 考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4. 具 符 合 臺 灣 採 認 規 定 之 外 國 大 學 校 院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報 考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現 就 讀 大 陸 地 區 81 所 學 校 專 科 應 屆 畢 業 生 上 開 81 所 學 校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網 站 下 載 專 區, 網 址 為 : stust.edu.tw/ 如 臺 灣 認 可 之 學 校 有 異 動 時, 將 以 本 會 網 站 下 載 專 區 公 告 之 認 可 名 冊 為 準 3. 採 認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歷 : (1)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及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認 可 名 冊 ( 附 錄 十,pp ), 所 列 學 校 總 計 155 所 : 1. 北 京 (37): 中 央 民 族 大 學 中 央 音 樂 學 院 中 央 美 術 學 院 中 央 財 經 大 學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中 國 石 油 大 學 中 國 地 質 大 學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中 國 傳 媒 大 學 中 國 農 業 大 學 中 國 礦 業 大 學 北 京 大 學 北 京 工 業 大 學 北 京 化 工 大 學 北 京 外 國 語 大 學 北 京 交 通 大 學 北 京 林 業 大 學 北 京 科 技 大 學 北 京 師 範 大 學 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學 北 京 理 工 大 學 北 京 郵 電 大 學 北 京 體 育 大 學 清 華 大 學 華 北 電 力 大 學 對 外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中 國 音 樂 學 院 北 京 舞 蹈 學 院 北 京 電 影 學 院 中 國 藝 術 研 究 院 中 央 戲 劇 學 院 中 國 戲 曲 學 院 北 京 服 務 裝 學 院 中 國 科 學 院 中 國 科 學 院 大 學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首 都 師 範 大 學 2. 天 津 (3): 天 津 大 學 南 開 大 學 河 北 工 業 大 學 3. 河 北 (4): 華 北 電 力 大 學 ( 保 定 ) 燕 山 大 學 河 北 大 學 河 北 農 業 大 學 4. 山 西 (3): 太 原 理 工 大 學 山 西 大 學 中 北 大 學 5. 內 蒙 古 (1): 內 蒙 古 大 學 6. 遼 寧 (6): 大 連 海 事 大 學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東 北 大 學 遼 寧 大 學 魯 迅 美 術 學 院 東 北 財 經 大 學 7. 吉 林 (3): 吉 林 大 學 延 邊 大 學 東 北 師 範 大 學 8. 黑 龍 江 (5): 東 北 林 業 大 學 東 北 農 業 大 學 哈 爾 濱 工 程 大 學 哈 爾 濱 工 業 大 學 黑 龍 江 大 學 9. 上 海 (12): 上 海 大 學 上 海 外 國 語 大 學 上 海 交 通 大 學 上 海 財 經 大 學 同 濟 大 學 東 華 大 學 復 旦 大 學 華 東 師 範 大 學 華 東 理 工 大 學 上 海 音 樂 學 院 上 海 戲 劇 學 院 上 海 體 與 學 院 10. 江 蘇 (13): 中 國 礦 業 大 學 ( 徐 州 ) 江 南 大 學 東 南 大 學 河 海 大 學 南 京 大 學 南 京 師 範 大 學 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學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南 京 農 業 大 學 蘇 州 大 學 南 京 藝 術 學 院 南 通 大 學 南 京 郵 電 大 學 9

11 105 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11. 浙江 (5) 浙江大學 中國美術學院 浙江工業大學 寧波大學 杭州電子 科技大學 12. 安徽 (3)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合肥工業大學 安徽大學 13. 福建 (3) 福州大學 廈門大學 福建師範大學 14. 江西 (2) 南昌大學 江西財經大學 15. 山東 (6) 山東大學 中國石油大學 ( 華東 ) 中國海洋大學 山東農業大學 濟南大學 山東財經大學 16. 河南 (3) 鄭州大學 河南大學 河南農業大學 17. 湖北 (8)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中國地質大學 武漢大學 武漢理工大學 華中科技大學 華中師範大學 華中農業大學 武漢體育學院 18. 湖南 (5) 中南大學 湖南大學 湖南師範大學 湘潭大學 長沙理工大學 19. 廣東 (5) 中山大學 華南師範大學 華南理工大學 暨南大學 廣州美術 學院 20. 廣西 (1) 廣西大學 21. 海南 (1) 海南大學 22. 重慶 (2) 西南大學 重慶大學 23. 四川 (7) 四川大學 四川農業大學 西南交通大學 西南財經大學 電子 科技大學 成都理工大學 西南科技大學 24. 貴州 (1) 貴州大學 25. 雲南 (1) 雲南大學 26. 西藏 (1) 西藏大學 27. 陝西 (7) 西北大學 西北工業大學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西安交通大學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 長安大學 陝西師範大學 28. 甘肅 (2) 蘭州大學 西北師範大學 29. 青海 (1) 青海大學 30. 寧夏 (1) 寧夏大學 31. 新疆 (2) 石河子大學 新疆大學 (2) 大陸地區高等學歷認可名冊 - 專科部分 ( 附錄十一 pp ) 所列學校總 計 191 所 1. 北京市 (6) 北京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北京電子科技職業學院 北京農業職業 學院 北京財貿職業學院 北京信息職業技術學院 北京勞動保障職業學院 2. 天津市 (6) 天津職業大學 天津中德職業技術學院 天津電子信息職業技術 學院 天津交通職業學院 天津輕工職業技術學院 天津現代職業技術學院 3. 上海市 (4) 上海工藝美術職業學院 上海旅遊高等專科學校 上海電子信息 職業技術學院 上海出版印刷高等專科學校 4. 重慶市 (6) 重慶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重慶工程職業技術學院 重慶電子工程 職業學院 重慶電力高等專科學校 重慶城市管理職業學院 重慶工商職業學院 5. 河北省 (7) 邢臺職業技術學院 承德石油高等專科學校 河北工業職業技術 學院 石家莊鐵路職業技術學院 邯鄲職業技術學院 唐山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秦皇島職業技術學院 10

12 壹 招 生 6. 山 西 省 (5): 山 西 省 財 政 稅 務 專 科 學 校 山 西 工 程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山 西 煤 炭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山 西 建 築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山 西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7. 遼 寧 省 (7): 遼 寧 省 交 通 高 等 專 科 學 校 瀋 陽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大 連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遼 寧 農 業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遼 寧 石 化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渤 海 船 舶 職 業 學 院 遼 寧 職 業 學 院 8. 山 東 省 (13): 青 島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威 海 職 業 學 院 山 東 商 業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淄 博 職 業 學 院 日 照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山 東 科 技 職 業 學 院 濱 州 職 業 學 院 煙 臺 職 業 學 院 山 東 職 業 學 院 東 營 職 業 學 院 青 島 港 灣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濟 南 職 業 學 院 山 東 畜 牧 獸 醫 職 業 學 院 9. 吉 林 省 (4): 長 春 汽 車 工 業 高 等 專 科 學 校 長 春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吉 林 工 業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吉 林 交 通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10. 黑 龍 江 省 (7): 黑 龍 江 建 築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黑 龍 江 農 業 工 程 職 業 學 院 大 慶 職 業 學 院 黑 龍 江 農 業 經 濟 職 業 學 院 哈 爾 濱 鐵 道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黑 龍 江 職 業 學 院 哈 爾 濱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11. 福 建 省 (5): 福 建 船 政 交 通 職 業 學 院 漳 州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福 建 信 息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福 建 林 業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閩 西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12. 江 蘇 省 (15): 南 京 工 業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無 錫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江 蘇 農 林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常 州 信 息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蘇 州 工 業 園 區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南 通 紡 織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江 蘇 建 築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南 通 航 運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常 州 機 電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蘇 州 工 藝 美 術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南 京 化 工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南 京 信 息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江 蘇 經 貿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江 蘇 食 品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江 蘇 畜 牧 獸 醫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13. 浙 江 省 (10): 寧 波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浙 江 金 融 職 業 學 院 浙 江 機 電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溫 州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金 華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浙 江 經 濟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浙 江 旅 遊 職 業 學 院 浙 江 交 通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杭 州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浙 江 建 設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14. 安 徽 省 (8): 蕪 湖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安 徽 水 利 水 電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安 徽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安 徽 機 電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安 徽 電 氣 工 程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安 徽 商 貿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安 徽 交 通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阜 陽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15. 江 西 省 (5): 九 江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江 西 現 代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江 西 財 經 職 業 學 院 江 西 應 用 技 術 職 業 學 院 江 西 交 通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16. 河 南 省 (7): 黃 河 水 利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平 頂 山 工 業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商 丘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河 南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河 南 工 業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河 南 農 業 職 業 學 院 鄭 州 鐵 路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17. 湖 北 省 (9): 武 漢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武 漢 船 舶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湖 北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武 漢 鐵 路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襄 陽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黃 岡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十 堰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鄂 州 職 業 大 學 武 漢 軟 件 工 程 職 業 學 院 18. 湖 南 省 (9): 長 沙 民 政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湖 南 鐵 道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永 州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湖 南 交 通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湖 南 工 業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湖 南 大 眾 傳 媒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湖 南 科 技 職 業 學 院 湖 南 工 藝 美 術 職 業 學 院 婁 底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11

13 105 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19. 廣東省 (11) 廣州番禺職業技術學院 深圳職業技術學院 廣州民航職業技 術學院 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 順德職業技術學院 廣東交通職業技術學院 廣東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 廣州鐵路職業技術學院 廣東科學技術職業學院 深圳信息職業技術學院 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 20. 海南省 (2) 海南職業技術學院 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 21. 四川省 (11) 成都航空職業技術學院 四川工程職業技術學院 四川交通職 業技術學院 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綿陽職業技術學院 四川電力職業技術學 院 成都紡織高等專科學校 四川郵電職業技術學院 成都職業技術學院 宜賓 職業技術學院 四川機電職業技術學院 22. 貴州省 (2) 貴州交通職業技術學院 銅仁職業技術學院 23. 雲南省 (3) 雲南交通職業技術學院 昆明冶金高等專科學校 雲南機電職 業技術學院 24. 陝西省 (5) 楊凌職業技術學院 西安航空職業技術學院 陝西工業職業技 術學院 陝西鐵路工程職業技術學院 陝西職業技術學院 25. 甘肅省 (5) 蘭州石化職業技術學院 甘肅林業職業技術學院 酒泉職業技 術學院 蘭州資源環境職業技術學院 武威職業學院 26. 青海省 (2) 青海畜牧獸醫職業技術學院 青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 27. 廣西自治區 (5) 南寧職業技術學院 柳州職業技術學院 廣西機電職業技 術學院 廣西職業技術學院 廣西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 28. 寧夏自治區 (3) 寧夏職業技術學院 寧夏財經職業技術學院 寧夏工商職 業技術學院 29. 西藏自治區 (1) 西藏職業技術學院 30. 內蒙古自治區 (4) 內蒙古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包頭職業技術學院 內蒙古 化工職業學院 內蒙古機電職業技術學院 31. 新疆自治區 (4) 新疆農業職業技術學院 克拉瑪依職業技術學院 新疆輕 工職業技術學院 烏魯木齊職業大學 (3) 為教育部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 所列 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不予採認 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 後入學 在分校就讀 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未同時取得畢業證 ( 明 ) 書及學位證 ( 明 ) 書 各級學位之修業期間不符規定者 (4) 上揭不予採認之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學歷之範圍 依衛生福利部頒發之執照 包 含以下類別 醫師 牙醫師 中醫師 藥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 護理師 助產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臨床心理師 諮商心理師 營 養師 牙體技術師 語言治療師 聽力師等 詳情請參閱不予採認之醫療法所稱 醫事人員相關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 附錄十二 pp ) 12

14 壹 招生 二 寄發錄取通知 ( 一 ) 各校依簡章規定時間寄發錄取通知及大陸地區學生新生註冊須知 ( 含 緊急事 件授權同意書 範本如附表十二 p.136 各校可參考並適當調整 ) 等資料 ( 二 ) 陸生聯招會提供錄取陸生基本資料予各校業管單位運用 三 學歷採認 ( 一 )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附錄一 pp ) 第 10 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附錄七 pp ) 第 4 6 條 香港澳 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第 4 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 4 條 ( 二 ) 辦理原則 1. 陸生入學時 應檢附大陸學校最高學歷 或臺灣 外國 香港及澳門學校 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正本 至各校所指定之業辦單位 以辦理學歷認證 ( 有疑義才需公證及驗證 ) 未繳交者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格 中 英文以外之語文 應檢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2. 不同地區學歷應符合教育部相關學歷採認規定 (1) 大陸地區學歷 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辦理採認 (2) 香港及澳門學歷 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採認 (3) 外國學歷 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採認 (4) 同等學力 以香港 澳門或外國學校同等學力申請分發入學大學者 應 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肄業學歷 不認定具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 3.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流程 ( 流程圖請參閱 p.17) (1) 學歷證明文件僅需認證 如有疑義才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 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以下簡稱海基會 ) 驗證 ( 以下簡稱公證及驗證 ) (2) 學歷證明文件如有疑義需公證及驗證者 學校應彙整陸生完成公 ( 驗 ) 證程序之學歷文件 造冊報陸生聯招會 (3) 陸生聯招會將協助各校冊報教育部相關單位核發相關證明文件 a. 大陸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冊報教育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b. 大陸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歷 冊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核發高 中 ( 職 ) 同等學力證明 (4) 其他有關學歷採認 查證等事宜 請上 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資訊網 ( 查詢 4. 有關學歷認證的程序 / 原則 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附錄七 pp ) 第 6 條 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作業要點 ( 附錄八 pp ) 等 相關規定辦理 其說明如下 (1) 畢業證 ( 明 ) 書 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認 證屬實之認證報告 (2) 學位證 ( 明 ) 書 經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 證報告 13

15 105 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3) 歷年成績 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或大陸地區 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 5. 經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畢業證 ( 明 ) 書 學位證 ( 明 ) 書及歷年成績單公 證書 (2) 前款公證書應經海基會驗證 四 學歷公證及驗證 ( 一 ) 依據 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 ( 附錄十五 pp ) 海基會 陸生來臺 就學申請驗證相關公證書送件須知 ( 附錄十六 pp ) ( 二 ) 辦理原則 1. 於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如學歷及專業證明等 根據海基會與大陸方面所簽署 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 之規定 雙方應相互寄送公證書副本以供核驗 2. 在大陸 並非任一公證處均可辦理 涉臺公證 可提醒同學向當地縣 市 政府司法局洽詢涉臺公證處之地址 電話 或透過中國公證網 chinanotary.org 首頁左下方的 全國公證機構查詢 功能 查到當地公證處 的訊息 然後撥打該公證處電話詢明有無辦理涉臺公證書 再去申辦 一般而 言 學歷公證 應備文件如下 大陸各省市地方之公證規定均不同 本項資料 僅供參考 (1) 當事人的身分證 戶口名簿 如當事人已在境外 則須提供護照影本 ( 照 片頁及有效簽證頁 ) 或綠卡影本或移民證明等 (2) 各類證書 證明的原件 (3) 如證書上的學校名稱已經變更 須提供學校出具的更名證明 (4) 如證書遺失 須提供原學校出具的 學歷證明書 (5) 如非本人申請辦理 應另提供代理人的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6) 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3. 公證書驗證申請 得由學校統一代辦 陸生入境後自行或委託他人送件辦理 4. 學校代辦公證書驗證 需備妥下列文件 (1) 海基會文書驗證申請書及辦案進行表 ( 附表七 p.130)( 每一字號公證 書請填一份申請書 ) (2) 最高學歷證件 ( 畢業證 ( 明 ) 書 ) 公證書正本 (3) 每份公證書驗證費用為新臺幣 300 元 以實際辦理之費用計算 (4) 學校公文 陸生名冊 (5) 由學校代辦 則到海基會辦理之學校人員為代理人 學校公文建議應載明 代辦人員職銜姓名 並應出示代辦人員職員證及身分證明文件 若以郵寄 方式辦理 則不須上述學校代理人程序 5. 當事人自行申請驗證申請所需文件如下 (1) 公證書正本 (2) 單次或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 有效身分證明文件 ) 正 影本 正本驗畢歸還 14

16 壹 招 生 (3) 驗 證 費 用 新 臺 幣 300 元 如 申 請 驗 證 數 份 同 字 號 公 證 書 或 加 ( 補 ) 發 數 份 驗 證 證 明, 每 一 份 加 收 新 臺 幣 150 元 6. 當 事 人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驗 證 申 請, 除 檢 附 自 行 申 請 驗 證 所 需 文 件 ( 如 5.(1) ~ 5.(3) 項 ) 外, 另 需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1) 委 託 人 有 效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如 : 單 次 或 多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 正 影 本, 正 本 驗 畢 歸 還 (2) 受 託 人 有 效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如 : 身 分 證 駕 照 等 ) 正 影 本, 正 本 驗 畢 歸 還 (3) 海 基 會 委 託 書 ( 附 表 八,p.131, 陸 生 及 受 託 人 須 親 筆 簽 名 或 蓋 章 ) 7. 核 驗 領 件 : (1) 申 請 驗 證 時, 如 大 陸 方 面 已 寄 來 公 證 書 副 本, 正 副 本 核 驗 相 符 且 合 於 發 證 要 件 者, 海 基 會 得 依 馬 上 辦 作 業, 原 則 上 於 1 個 小 時 內 發 給 證 明, 請 持 憑 繳 費 收 據 領 件 ; 如 大 陸 方 面 尚 未 寄 來 公 證 書 副 本, 海 基 會 可 先 收 件, 於 收 到 副 本 後, 依 序 辦 理 (2) 馬 上 辦 作 業 為 顧 及 多 數 民 眾 權 益, 每 日 辦 理 同 一 申 請 人 ( 公 司 ) 之 文 書 驗 證 申 請 案 最 多 5 件, 其 餘 海 基 會 先 收 件, 俟 核 驗 完 畢 後, 再 以 掛 號 信 函 送 或 以 電 話 通 知 領 件 8. 疑 案 查 證 : 經 核 對 後, 如 公 證 書 有 下 列 情 形 : (1) 違 反 公 證 機 關 有 關 受 理 範 圍 規 定 ; (2) 同 一 事 項 在 不 同 公 證 機 關 公 證 ; (3) 公 證 書 內 容 與 戶 籍 資 料 或 其 他 檔 案 資 料 記 載 不 符 ; (4) 公 證 書 內 容 自 相 矛 盾 ; (5) 公 證 書 文 字 印 鑑 模 糊 不 清, 或 有 塗 改 擦 拭 等 可 疑 痕 跡 ; (6) 有 其 他 不 同 證 據 資 料 ; (7) 其 他 需 要 查 明 事 項 海 基 會 將 以 書 面 通 知 結 果, 不 發 證 明, 除 因 公 證 書 副 本 原 因 海 基 會 得 主 動 查 證 外, 亦 得 應 當 事 人 申 請, 向 大 陸 方 面 查 證 申 請 查 證 須 依 兩 岸 公 證 書 使 用 查 證 協 議 繳 納 手 續 費 及 郵 電 費 600 元, 實 地 調 查 費 及 快 遞 費 另 計 9. 文 書 驗 證 相 關 問 題, 可 至 海 基 會 網 站 ( 查 詢 10. 服 務 單 位 : (1) 海 基 會 會 本 部 (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北 安 路 536 號 捷 運 大 直 站 3 號 出 口 ) a. 櫃 檯 服 務 : 服 務 時 間 為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5:00 ; 文 書 驗 證 馬 上 辦 收 件 時 間 為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4:30 ( 例 假 日 休 息 ) b. 電 話 服 務 : 法 律 服 務 專 線 (02) , 服 務 時 間 為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5:00 ( 例 假 日 休 息 ) c. 律 師 諮 詢 : 服 務 時 間 為 上 午 9:00 至 中 午 12:00 及 下 午 2:00 至 下 午 5:00 ( 例 假 日 休 息 ) 15

17 105 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2) 海基會中區服務處 ( 地址 臺中市南屯區干城街 95 號自強樓 1 樓 ) a. 櫃檯服務 服務時間為上午 8 30 至下午 5 00 文書驗證馬上辦收件時間為上午 8 30 至下午 4 30( 例假日休息 ) b. 電話服務 (04) 服務時間為上午 8 30 至下午 5 00 ( 例假日休息 ) c. 律師諮詢 服務時間為每週二及週五下午 2 00 至下午 5 00( 例假日休息 ) (3) 海基會南區服務處 ( 地址 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 436 號 4 樓 ) a. 櫃檯服務 服務時間為上午 8 30 至下午 5 00 文書驗證馬上辦收件時間為上午 8 30 至 下午 4 30( 例假日休息 ) b. 電話服務 (07) ~3 服務時間為上午 8 30 至下午 5 00 ( 例假日休息 ) c. 律師諮詢 服務時間為每週一及週四下午 2 00 至下午 5 00( 例假日休息 ) (4) 法律服務專線 (02) (5) 緊急服務專線 (02) (6) 文教處 (02)

18 壹 招生 五 作業流程 居住大陸地區學生 應備齊下列文件提 出入學申請 (1) 入學申請表 (2) 大陸居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最高學歷證明文件或在學證明 (4) 報名前 3 個月內人民幣 10 萬元以 上存款證明 ( 二年制學士班是 5 萬 (5) 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各校公告 招生簡章 陸生備齊相關 申請文件 說明一 寄發以下資料給獲錄取者 1. 錄取通知書 2. 新生註冊須知 3. 緊急事件授權同意書 向陸生聯招會報名 否 資格及學歷 審查是否合格 通知其資格或 學歷未合格 入學註冊時 各校應收文件 1. 經認證之相關學歷證明 ( 畢業證 學 位證 成績單 ) 惟大陸高中以下學 歷須公證及驗證 其餘如有疑義才須 公證及驗證 2.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 無 須 公 證 及 驗 證 ) 但得視突發疫情需要 要求在 大陸地區開立之健康檢查證明進行 公證及驗證 3. 入臺後參加學校辦理之醫療保險 ( 目 前由國泰人壽承保 ) 或於大陸地區 投保並經公證及驗證之相關保險證 明 4. 財力證明 ( 不須金融機構密封逕寄 ) 是 否 分發或甄試 通知其未達錄 取標準 是 寄發錄取通知書 ( 說明一 ) 註冊入學時 是否通 過學歷採認 否 是 未繳交 取消錄取及入 學資格 認證無誤 完成註冊 公證及驗證 無誤 認證有疑義 進 行公證及驗證 是否通過 是 否 取消錄取及 入學資格 學歷認證依相關規定辦理 其說明如 下 (1) 畢業證 ( 明 ) 書 經大陸地區高等 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 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 ( 由海峽兩 岸招生服務中心代辦 ) (2) 學位證 ( 明 ) 書 經大陸地區學位 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 認證報告 ( 由海峽兩岸招生服務 中心代辦 ) (3) 歷年成績 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 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或大陸 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 證屬實之認證報告 ( 由海峽兩岸 招生服務中心代辦 ) 17

19 105 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六 修法後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流程 修法後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流程圖 ( 陸生來臺就學 ) 檢視所取得學歷是否符合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高中 ( 職 ) 畢業者 專科畢業者 檢具畢業證書 1. 學校屬大陸地區大學及高等教育機構認 可名冊所列 2. 修業期限符合辦法第 7 條最低門檻 3. 無辦法第 8 條所列不予採認情形 學士學位 ( 含 ) 以上畢業者 檢具畢業證書 歷年成績 檢具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 歷年成績 大陸地區公證處 辦理公證 大陸地區認證單位 辦理認證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海基會 ) 辦理驗證 報考學校查驗 通過 不通過 學士學位 ( 含 ) 以上及專科畢業者 : 1. 學位證 畢業證 歷年成績單送大 陸地區 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 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認證 ( 由海峽兩 岸招生服務中心代辦 ) 高中畢業者 : 1. 畢業證送大陸地區 公證處 公證 2. 前項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 金會 ( 海基會 ) 驗證 ( 委託報考學校 代辦或陸生親自辦理 ) 補件 報考學校查驗 通過 不通過 補件 學校送本部或本部 委託單位辦理查證 通過 學校送本部或本部 委託單位辦理查證 通過 不通過 不通過 認定 疑義 大陸地區公證處 辦理公證 不採認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海基會 ) 辦理驗證 不採認 認定 獲發相當學歷證明 獲發相當學歷證明 註 年度大陸地區大學學歷查證 教育部委託中興大學辦理 查證網址詳見 註 年大陸地區高等專科學歷查證 教育部委託財團法人技 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辦理 查證網址詳見 註 3 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入學者 請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辦理查證即認定 註 4 另有關無須辦理公 驗證 認證的文件 如入出境證明 行 事曆 學位論文 身分證件等 請依相關規定檢具 18

20 壹 招 生 貳 入 臺 離 臺 申 請 一 入 臺 申 請 二 入 臺 時 間 三 延 長 停 留 四 離 臺 及 再 入 臺 申 請 五 畢 業 出 境 19

21 105 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一 入臺申請 ( 一 )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附錄一 p ) 第 9 條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送件須知 ( 附錄四 pp ) 第 3 點 第 1 款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線上申辦送件須知 ( 附錄五 pp ) ( 二 ) 辦理原則 1. 紙本申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大陸地區學生接獲學校錄取通知 或因學術合 作經教育部核定來臺修讀者 應備齊下列文件 委託錄取學校代申請單次入 出境許可證 (1) 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陸生就學專用 ( 下稱陸生入出 境申請書 ) 附表一 pp (2) 照片 1 張 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3) 學校出具之錄取證明文件 但經教育部依陸生就學辦法第 20 條規定核定 來臺修讀者 檢附經教育部核定大陸地區學生來臺修讀之公文及學生名冊 影本 (4)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大陸地區旅行證件 ( 不包含港澳通行證 ) 影本 (5) 委託書 ( 陸生專用 ) (6) 保證書 ( 陸生專用 ) (7) 證照費新臺幣 600 元 2. 線上申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1) 申 請 書 於 移 民 署 大 陸 港 澳 地 區 短 期 入 臺 線 上 申 請 暨 發 證 管 理 系 統 ( 以 下 簡 稱 線 上 系 統 網 址 mp.asp?mp=mt) 進行資料登錄 免列印紙本 (2)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效期尚餘六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旅行證件 ( 但不包 含港澳通行證 ) (3) 最近 2 年內 2 吋白底彩色照片 1 張 檢附之照片應依國民身分證之規格辦 理 並應與所持之居民身分證 旅行證件能辨識為同人 未依規定檢附者 不予受理 (4) 保證書 學校應自行或指定人員擔任保證人 並出具保證書 (5) 學校出具之錄取證明文件 ( 經教育部依陸生就學辦法第 20 條規定核定來 臺修讀者 檢附經教育部核定大陸地區學生來臺修讀之公文及學生名冊 ) (6) 其他證明文件 ( 如家屬隨同申請來臺探親者 須檢附經海基會驗證之親屬 關係公證書 倘該公證書無法即時驗證者 得檢附學校出具已送海基會驗 證之繳費收據及該公證書影本 並填寫補件切結書 惟自第 2 次申請探親 起 即應出具經海基會驗證之親屬關係公證書 ) (7) 證件費 每人新臺幣 600 元 並請於線上系統申請核可後繳納 繳費方式 分為 金融帳戶轉帳支付 或 網路 ATM 後者需備有讀卡機及金融 卡 金融帳戶轉帳支付 使用大專院校名義申請之金融帳戶或個人帳戶 均可 20

22 (8) 申 請 程 序 : a. 由 就 讀 學 校 以 網 路 身 分 憑 證 或 帳 號 密 碼 至 移 民 署 線 上 系 統 申 請 b. 就 讀 學 校 核 對 申 請 人 應 備 文 件 無 誤 後, 由 就 讀 學 校 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線 上 申 辦 送 件 須 知 ( 附 錄 五,pp ) 第 4 點 第 2 款 至 第 6 款 規 定 之 應 備 文 件 正 本 掃 描 為 電 子 檔, 上 傳 至 移 民 署 線 上 系 統 ( 申 請 資 料 需 為 正 體 字 ), 經 審 核 許 可 並 由 就 讀 學 校 完 成 繳 費 後, 即 可 下 載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電 子 檔 ( 檔 案 格 式 為 PDF 檔 ) (9) 發 證 方 式 : a. 由 就 讀 學 校 下 載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電 子 檔 列 印 後, 寄 送 陸 生 持 憑 入 境 b. 由 就 讀 學 校 下 載 入 出 境 許 可 電 子 證 並 傳 送 陸 生, 由 陸 生 自 行 列 印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10) 注 意 事 項 : a. 為 維 護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之 列 印 品 質, 應 使 用 最 新 版 之 PDF 閱 讀 軟 體 讀 取 及 列 印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電 子 檔 b. 列 印 移 民 署 線 上 系 統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時, 請 使 用 A4 白 色 紙 張, 並 以 雷 射 印 表 機 彩 色 滿 版 列 印 (11) 審 核 期 間 : 審 核 期 間 為 2 個 工 作 天 (48 小 時, 不 含 國 定 及 例 假 日 如 退 ( 補 ) 件, 審 核 期 間 重 新 計 算 ) (12) 證 件 效 期 及 停 留 期 間 : 證 件 效 期 自 核 發 之 翌 日 起 3 個 月 內 可 入 境 1 次, 停 留 期 間 自 入 境 之 翌 日 起, 不 得 逾 2 個 月 入 境 後 須 於 停 留 期 間 屆 滿 前, 申 請 換 發 多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3. 證 照 費 用 建 議 可 事 前 收 取, 以 免 承 辦 人 個 人 代 墊 費 用 實 際 可 行 方 式, 例 如 預 借 學 校 公 款 墊 付 ( 須 注 意 陸 生 不 來 報 到 情 形 ), 或 請 陸 生 將 資 料 及 款 項 ( 須 注 意 匯 差 及 手 續 費 ) 一 併 寄 送, 請 學 校 依 個 別 情 況 研 議 適 當 作 法 4. 應 於 入 境 後 7 日 內 完 成 入 境 健 康 檢 查 ; 但 教 育 部 得 視 突 發 疫 情 需 要, 要 求 於 申 請 入 境 時, 提 出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之 大 陸 地 區 醫 療 機 構 或 國 際 旅 行 衛 生 保 健 中 心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並 於 入 境 後 送 經 海 基 會 驗 證 5. 申 請 文 件 不 全, 得 補 正 者, 應 通 知 受 委 託 人 ( 學 校 ) 於 接 到 通 知 之 翌 日 起 2 個 月 內 ( 以 掛 號 或 快 遞 抵 達 時 限 之 日 起 計 算 ) 補 正, 屆 期 未 補 正 者, 駁 回 其 申 請 6. 移 民 署 已 於 首 次 核 發 之 單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上, 直 接 核 發 統 一 證 號, 以 利 陸 生 入 境 後 直 接 處 理 開 戶 等 事 宜 7. 查 詢 資 訊 : 上 述 業 務 申 請 處 所 為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移 民 署 各 縣 市 服 務 站 其 他 入 出 境 相 關 作 業 規 定 之 諮 詢, 可 至 移 民 署 網 站 ( gov.tw/mp.asp?mp=1)> 申 請 須 知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 停 留 查 詢, 亦 可 逕 洽 各 縣 市 服 務 站, 其 聯 絡 電 話 及 地 址 如 下 表 移 民 署 各 服 務 站 最 新 聯 絡 方 式, 可 至 移 民 署 網 站 > 各 服 務 站 連 結 查 詢 貳 入 臺 離 臺 申 請 21

23 105 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8. 線上申辦作業查詢資訊 (1) 移民署線上系統相關使用操作相關資訊 請洽移民署移民資訊組 聯絡電 話 分機 2675 客服專線 (2) 申請作業相關資訊 請洽移民署花蓮縣服務站 聯絡電話 (3) 法令及業務相關資訊 請洽移民署業務單位 聯絡電話 分 機

24 貳 入臺 離臺申請 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一覽表 (105 年 04 月 15 日更新 ) 服務站名稱 地址 電話 傳真 基隆市服務站 基隆市義一路18號11樓(A棟) (代表號) 臺北市服務站 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 1.總機 (1線) 2.陸務諮詢專線 (代表號 共7線) 新北市服務站 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35號(1樓) (總機) 桃園市服務站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06號1樓 新竹市服務站 新竹市中華路3段12號1 2樓 新竹縣服務站 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133號1樓 苗栗縣服務站 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291巷8號 臺中市 第一服務站 臺中市南屯區干城街91號1樓 (代表號) 臺中市 第二服務站 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80號 彰化縣服務站 彰化市中山路三段2號1樓 南投縣服務站 南投縣南投市文昌街87號1樓 雲林縣服務站 雲林縣斗六市府前街38號1樓 嘉義市服務站 嘉義市東區吳鳳北路184號2樓 嘉義縣服務站 嘉義縣朴子市祥和二路西段6號1樓 臺南市 第一服務站 臺南市府前路2段370號 臺南市 第二服務站 臺南市善化區中山路353號1樓

25 105 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服務站名稱 地址 電話 傳真 高雄市 第一服務站 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36號 1樓 7樓 (查詢專線) 高雄市 第二服務站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路115號 屏東市中山路60號1樓 宜蘭縣服務站 宜蘭縣羅東鎮純精路三段160巷 16號4樓 (國人 大陸及港澳人士申請 案件請播分機2 製證問題請 播分機4 或按9由總機為您 服務) 花蓮縣服務站 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371號5樓 臺東縣服務站 臺東縣臺東市長沙街59號 澎湖縣服務站 澎湖縣馬公市新生路177號1樓 金門縣服務站 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5號2樓 連江縣服務站 連江縣(馬祖)南竿鄉福沃村 135號2樓 屏東縣服務站 (1樓) (7樓) 資料來源 內政部移民署網頁 ( 關於本署 > 聯絡資訊 > 本署各服務地址 24

26 貳 入臺 離臺申請 內政部移民署相關業務諮詢一覽表 (104 年 05 月 20 日更新 ) 諮詢專線 外來人士在 臺生活諮詢 服務熱線 電話 服務項目 移民事務組 (委託中華電信 公司辦理) 週一至週五 上午8 00至 下午5 00 (休息時間 中午12 30至 下午1 30) 註 櫃檯服務中午 不休息 各縣市服務站 入出國事務組 移民事務組 移民資訊組 各縣市服務站 各類申請入出國案 件申辦規定 辦理 進度及諮詢等人工 查詢服務 緊急出國諮詢服務 1.桃園國際機場 國境事務大隊 (03) 高雄國際機場 國境事務隊 (07) 臺北國際機場 (松山)國境 事務隊 (02) 臺中國際機場 國境事務隊 (04) 證照查驗 雙重國 籍 國人遺失護照臨 時入國 大陸地區人 民 港澳居民補辦出 境等諮詢服務 移民署各服務站 申訴及服務專線 一覽表 移民署本部總機 提供服務單位 外國人及外籍配偶在臺 1.中 英 日語 24 生活需求及生活適應方 小時 全年無休 面之諮詢服務 包括簽 2.越南語 每週一至 證 居留 工作 教育 週五(不含國定例假 文化 稅務 健保 交 日及其他休息日)上 通 就業服務 醫療衛 午9時至下午5時 生 人身安全 子女教 3.印尼語 泰國語 養 福利服務 法律資 柬埔寨語 每週一 訊及其他生活訊息等事 至週五(不含國定 項 提供中 英 日 例假日及其他休息 越 印 泰 柬語服 日)下午1時至下午5 務 時 各類申請入出國案 件進度人工查詢 諮詢服務 協尋行方不明之 大陸人士 服務時間 24小時 國境事務大隊 本署 (02) 警政署 (02) 針對行方不明之大 陸人士 您如有訊 息提供 請洽此專線 24小時 各縣市服務站 各服務站申訴及 服務專線一覽表 週一至週五 上午8 00至 下午5 00 各縣市服務站 行政機關洽公服 務 人工代轉接署 本部各組 室電話 1.自動語音接聽 24小時 2.人工接聽 週一至 週五上午8:00至下 午5 30(休息時 間 中午12 30 至下午1 30) 秘書室 總機 (02) 資料來源 內政部移民署網頁 ( > 關於本署 > 聯絡資訊 > 業務諮詢一覽表 25

27 105 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 三 ) 作業流程 1. 紙本申辦流程 錄取學校 核發錄取 陸生備齊 相關申請文件 錄取學校收件 資料完備 否 送移民署審查 是 資料缺件 是否於 2 個月內 補件 否 是 否 陸生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應郵寄下列證 件至錄取學校 由錄取學校代辦申請單 次入出境許可證 1. 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 就 學 申 請 書 ( 陸 生 就 學 專 用 )( 附 表 一 pp ) 並貼最近 2 年內 所拍攝 直 4.5 公分且橫 3.5 公分 脫帽 未戴有色眼鏡 五官清晰 不 遮蓋 足資辨識人貌 人像自頭頂至 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 3.2 公分及超過 3.6 公分 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 面紙彩色照片 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 成照片 2.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大陸地區旅行 證件 ( 不包含港澳通行證 ) 影本 3. 學校出具之錄取證明文件 4. 委託書 ( 陸生專用 ) 5. 保證書 ( 陸生專用 ) 6. 證照費新臺幣 600 元 申請處所為就讀學校所在地之移民署 是否通過 是 核發單次 入出境許可證 入出境許可證經錄取 學校寄交陸生 資格不符 通知資格不符 不退件 大陸地區學生辦理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 通行證 入境來臺 並註冊入學 移民署依規定核發單次入出境許可 證 2. 陸生經學校錄取後 於委託學校代為 辦理首次入境之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上 直接發給統一證號 1 組

28 貳 入臺 離臺申請 2. 線上申辦流程 錄取學校核發 錄取通知 錄取學校備齊 相關申請文件 上移民署網頁系統 辦理申請 ( 說明 ) 資料完備 否 移民署審核 (2 個工作天 ) 是 資料缺件 是否於 2 個月內 補件 否 是 否 是否通過 是 核發單次 入出境許可證 入出境許可證經錄取 學校寄交陸生或電子 檔傳送陸生自行列印 資格不符 通知資格不符 不退件 大陸地區學生辦理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 通行證 入境來臺 並註冊入學 錄取學校代辦線上申請單次入出境許可 證 1. 申請書 於移民署 大陸港澳地區短期 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 ( 以下 簡 稱 線 上 系 統 網 址 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 &ctNode=32828&mp=mt) 進 行資料登錄 免列印紙本 2.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效期尚餘六個月 以上之大陸地區旅行證件 ( 但不包含港 澳通行證 ) 3. 最近 2 年內 2 吋白底彩色照片 1 張 檢 附之照片應依國民身分證之規格辦理 並應與所持之居民身分證 旅行證件能 辨識為同人 未依規定檢附者 不予受 理 4. 保證書 ( 學校應自行或指定人員擔任保 證人 並出具保證書 ) 5. 學校出具之錄取證明文件 ( 經教育部依 陸生就學辦法第 20 條規定核定來臺修 讀者 檢附經教育部核定大陸地區學生 來臺修讀之公文及學生名冊 ) 6. 其他證明文件 7. 證照費新臺幣 600 元 並請於線上系統 申請核可後繳納 申請程序 1. 就讀學校以網路身分憑證或帳號密碼至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線上 申辦系統 申請 2. 就讀學校核對申請人應備文件無誤後 由就讀學校將本須知第 4 點第 2 款至第 6 款規定之應備文件正本掃描為電子檔 上傳至線上系統 ( 於線上系統申請資料 需為正體字 ) 經審核許可並由就讀學 校完成繳費後 即可下載入出境許可證 電子檔 ( 檔案格式為 PDF 檔 ) 1. 發證方式 (1) 就讀學校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列印 後 寄送陸生持憑入境 (2) 就讀學校下載入出境許可電子證並傳送 陸生 由陸生自行列印入出境許可證持 憑入境 2. 注意事項 (1) 使用最新版之 PDF 閱讀軟體讀取及列 印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 (2) 列印線上系統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時 請使用 A4 白色紙張 並以雷射印表機 彩色滿版列印 27

29 105 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二 入臺時間 ( 一 )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附錄一 pp ) 第 條 ( 二 ) 辦理原則 1. 陸生來臺就學 經申請許可第一次進入臺灣地區者 由移民署發給單次入出境 許可證 (1) 可入境期間 前項單次入境許可證有效期間入境並註冊入學 有效期間自 核發翌日起 3 個月 (2) 停留期間 自入境翌日起 不得逾 2 個月 並不得延期 2. 陸生來臺時 已逾該學期修業期間 1/3 者 保留錄取資格相關規定 應依學校 規定辦理 各校可視情形另予規範 3. 大陸地區學生應於所載期間入境 並註冊入學 各校應於註冊截止日後 3 日 內 透過陸生聯招會通報系統 ( login.aspx) 通報註冊名單 以及未註冊入學之名單 如勾選未註冊入學者 需 註明未註冊原因 陸生應於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效期屆滿前換證 若未換證則須 離境 違者視同逾期停留 依法應強制出境 ( 三 ) 作業流程 移民署核發單次 入出境許可證 移民署於許可證上核給有效期間及停 留期間並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陸生持入出境許可證 是否於規定入境 時間內入境 是 是否於規定時間內 註冊入學 是 註冊入學 28 否 否 於下次註冊入學前重 新申請入出境許可證 方可註冊入學 應於入出境證效期 屆滿前離境 1. 各 校 應 於 註 冊 截 止 日 後 3 日 內 透 過 陸 生 聯 招 會 通 報 系 統 通 報 註 冊 名 單 以 及 未 註 冊 入 學 之 名 單 如 勾 選 未 註 冊 入 學 者 需 註 明未註冊原因 2. 陸生應於入出境證效期屆 滿 前 換 證 若 未 換 證 則 須 離境 違者視同逾期停留 依法應強制出境 逾該學期修業期間 1/3 者 不得入境

30 貳 入臺 離臺申請 三 延長停留 ( 一 )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附錄一 pp ) 第 10 條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送件須知 ( 附錄四 pp ) 102 年 06 月 07 日臺教高 ( 四 ) 字第 號函 ( 二 ) 辦理原則 1. 多次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換發 許可證申請換發 修正為 陸生註冊入學後 應於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之 許可停留期限屆滿前 由陸生親辦或就讀學校代向所在地之移民署各縣市服 務站申請換發 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並繳回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2. 前項 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之有效期間及停留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2 年 並得視修業情況於停留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酌予延長 每次延長時間不 得逾 2 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每次延長時間不得逾 6 個月 (1) 博士班修業已滿 5 年 (2) 碩士班修業已滿 3 年 (3) 學士班修業已滿 4 年 (4) 二年制學士班修業已滿 2 年 3. 換發 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應備文件 (1) 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2) 經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適用衛生福利部公告 外國人健康檢查指定醫院 一覽表 pp ) (3) 移民署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4. 注意事項 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附錄一 pp ) 第 20 條規定換發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其效期則依教育部核定之修業 期間核給 5. 上述業務申請處所為就讀學校所在地之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其他入出境 相關作業規定之諮詢 可至移民署網站 tw/ > 申請須知 > 大陸地區人民 > 停留 查詢 或向學校專責 單位人員洽詢 官方填表範例請至移民署網頁 ( gov.tw/) 申辦專區 下之 申請書表範例 查詢 6. 健康檢查項目 請參考衛生福利部 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 ( 乙表 ) ( 附 表五 pp ) 入境健康檢查相關問題 請參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 署網頁 ( 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檢 / 居 留健檢 項下說明 7. 其他說明 各校陸生入出境許可證多於暑假期間到期 若能於學期結束前統 一整批換證 對移民署 學校及陸生而言均較節省行 政成本 另陸生暑假 期間若需自臺赴歐美等地進行交流 申請外國簽證時亦需出示返臺時仍有效 之入出境許可證 提前換證可避免相關困擾 29

31 105 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外國人健康檢查指定醫院 一覽表 (104 年 7 月 6 日更新 ) 編號 30 醫院名稱 醫院所在地 1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 基隆市 2 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 基隆市 3 財團法人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醫院 臺北院區 臺北市 4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總院 臺北市 5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陽明院區 臺北市 6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忠孝院區 臺北市 7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仁愛院區 臺北市 8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和平婦幼院區 (和平) 臺北市 9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臺北市 10 財團法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臺安醫院 臺北市 11 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臺北市 12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中興院區 臺北市 13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臺北市 14 財團法人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醫院 淡水院區 新北市 15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新北市 16 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 新店總院 新北市 17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 新北市 18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新北市 19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桃園市 20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桃園市 21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桃園市 22 敏盛綜合醫院 三民院區 桃園市 23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桃園市 24 壢新醫院 桃園市 25 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 桃園市 26 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 桃園市 27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 新竹市

32 醫院名稱 貳 入臺 離臺申請 編號 醫院所在地 28 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 苗栗縣 29 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 苗栗縣 30 臺中榮民總醫院 臺中市 31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臺中市 32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臺中市 33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中慈濟醫院 臺中市 34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臺中市 35 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 沙鹿總院 臺中市 36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 梧棲院區 臺中市 37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 臺中市 38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彰化總院 彰化縣 39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 彰化市 彰化縣 40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彰化縣 41 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 南投縣 42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斗六院區 雲林縣 43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嘉義市 44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 嘉義市 45 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大林院區 嘉義縣 46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嘉義縣 47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臺南市 48 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 臺南市 49 臺南市立醫院 臺南市 50 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臺南新樓醫院 臺南市 51 郭綜合醫院 臺南市 52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永康院區 臺南市 53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柳營院區 臺南市 54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高雄市 31

33 105 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編號 醫院名稱 醫院所在地 55 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高雄市 56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高雄市 57 高雄市立小港醫院 高雄市 58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 高雄市 59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高雄市 60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高雄市 61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 屏東縣 62 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 屏東縣 63 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羅東聖母醫院 宜蘭縣 64 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 宜蘭縣 65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 宜蘭縣 66 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花蓮院區 花蓮縣 67 財團法人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院 花蓮縣 68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花蓮縣 69 財團法人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醫院 臺東分院 臺東縣 70 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 澎湖縣 71 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澎湖縣 72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金門縣 73 連江縣立醫院 連江縣 資 料 來 源 9EB960A93AD2E&tid=FE2A4655E9F

34 貳 入臺 離臺申請 ( 三 ) 作業流程 陸生來臺停留 繳回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正本 由就讀學校代向所在地之移民署 各縣市服務站申請換發 多次入出 境許可證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 自核發之翌 日起 3 個月 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 不得逾 2 個月 換發 1. 申請換發 多次入出境許可 備齊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換發 1. 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2. 國內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3. 移民署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2. 移民署審核 博士班修業已滿 5 年 碩士班修業已滿 3 年 學士班修業已滿 4 年 二年制學士班已滿 2 年 每次延期以 6 個月為限 3. 是否通過 否 限期離境 (10 日內 ) 是 1. 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有效 期間及停留期間自核發 之翌日起算 2 年 2. 並得視修業情況於停留 期間屆滿前 3 個月內 申請酌予延長 33

35 105 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四 離臺及再入臺申請 ( 一 )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附錄一 pp ) 第 10 條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送件須知 ( 附錄四 pp ) ( 二 ) 辦理原則 1. 紙本電子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可多次入出境使用 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之入出境查 驗格不敷使用者 應備齊下列文件 由陸生親辦或由就讀學校代向所在地之移 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 (1) 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2) 國內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3) 移民署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a. 填寫入出境許可證延期 / 加簽 / 換證申請書 b. 繳回原紙本電子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c. 費用 無須繳費 2. 上述業務申請處所為就讀學校所在地之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其他入出境相關 作業規定之諮詢 可至移民署網站 > 申請須知 > 大陸地區人民 > 停留 查詢 或向學校專責單位人員洽詢 官方填表範例請至內政部移民署網頁 ( 申 辦專區 下之 申請書表範例 查詢 五 畢業出境 ( 一 )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附錄一 pp ) 第 18 條 ( 二 ) 辦理原則 1. 陸生畢業後 因進入臺灣地區事由或目的結束 ( 已非就學 ) 學校應以書面通知 學生自畢業之日 ( 學校可核發畢業證書之日 ) 起 1 個月內依限離境 並於事實 發生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 透過陸生聯招會通報系統通報教育部 陸委會與移 民署 屆期未離境者 視為逾期停留 學校應負協尋責任 2. 學校收回其停留許可證 並視其應離境時間長短 代向所在地之移民署各縣市 服務站改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 三 ) 作業流程 陸生畢業 學校收回其停留許可證 並 視其應離境時間長短 代向 所在地之移民署各縣市服務 站改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畢業後應於 1 個月內離境 逾期離境者列入未來入境申請資 格之考量 2. 畢業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工作日 內 透過陸生聯招會通報系統通 報教育部 陸委會與移民署 3. 陸生離境屆滿次日起 如未離境 則請移民署公告列入行方不明名 單 並由學校通知陸生在大陸連 絡人協尋

36 貳 入 臺 離 臺 申 請 參 註 冊 及 課 務 一 註 冊 二 修 業 年 限 三 課 程 修 課 及 修 業 規 定 四 課 堂 管 理 五 課 外 輔 導 六 實 習 課 程 七 請 假 八 學 術 交 流 九 轉 系 十 轉 學 十 一 輔 系 雙 主 修 十 二 休 退 學 十 三 開 除 學 籍 十 四 在 臺 升 學 十 五 研 究 生 論 文 十 六 畢 業 35

37 105 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一 註冊 ( 一 )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附錄一 pp ) 第 條 ( 二 ) 辦理原則 1. 陸生於該學年第一學期課程進行 1/3 後無法辦理註冊 故應於第二學期開學 前 重新申請入境 並依學校規定辦理註冊入學 2. 學校註冊如發現陸生申請資格不符規定 或所繳之證件資料假借 冒用 偽 造 變造或考試舞弊等情事 在錄取後 註冊前即察覺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註冊入學後始察覺者 開除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並 於 10 天內離境 畢業後始察覺者 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註銷其 畢業資料 3. 學校應於陸生入學時須收繳資料如下 (1) 大陸大學以上學歷之畢業證 學位證 成績單僅需認證 ( 詳情請參照第壹 大項招生 --- 學歷採認一節 p.13) 有疑義才須公證及驗證 大陸高中以 下學歷仍需公證及驗證 國外學歷及港澳學歷則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2)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入境後 7 日內 到指定醫院進行健康檢查 其開立之 證明無須公證及驗證 但教育部得視突發疫情需要 要求在大陸地區開立 之健康檢查證明進行公證及驗證 ( 請參閱附表五 pp ) (3) 醫療傷害保險證明 如為國內開立者 無須公證及驗證 如為大陸地區開 立者 需進行公證及驗證 若為第三地區開立者 須經本國駐外使領館處 驗證 或入臺後參加由學校辦理之國泰人壽境外學生醫療保險 4. 學校應將大陸地區學生註冊及異動情形 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 上 陸生聯招會通報系統 通報教育部 陸委會與移民署 且應於註冊截止日後 3 日內 透過陸生聯招會通報系統通報註冊名單以及未註冊入學之名單 如勾選 未註冊入學者 需註明未註冊原因 陸生應於入出境證效期屆滿前離境 違者 視同逾期停留 依法應強制出境 36

38 參 註冊及課務 ( 三 ) 作業流程 學校寄送入出境 許可證給陸生 陸生取得入出境許可證 陸生是否於入出 境許可證所載之 時間入境 否 是 註冊入學 ( 應收相關文件如 說明所列 ) 事實發生之日 起 3 個 工 作 日 內 上 陸 生 聯招會系統平臺通報 若該學期課程進行 超過三分之一後擬 辦理註冊 需於次 學期重新入學 學校於陸生入學時應收文件 1. 經認證之相關學歷證明 ( 畢業證 學位 證 成績單 ) 惟大陸高中以下學歷須公 證及驗證 其餘如有疑義才須公證及驗 證 2.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無須公證及驗證 但教育部得視突發疫情需要 要求在大 陸地區開立之健康檢查證明進行公證及 驗證 3. 醫療 傷害保險證明 國內開立者無需 公證及驗證 大陸地區開立者須公證及 驗證 國外開立者須外館驗證 或入臺 後參加學校辦理之醫療保險 ( 目前由國泰 人壽承保 ) 如發現陸生申請資格不符規定 或所繳之 證件資料假借 冒用 偽造 變造或考試 舞弊等情事 1. 在錄取後 註冊前即察覺者 撤銷其入 學許可 2. 註冊入學後始察覺者 開除其學籍 且 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並 於 10 天內離境 3. 畢業後始察覺者 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 書外 並公告註銷其畢業資料 通報教育部 陸委會與移民署 37

39 105 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二 修業年限 ( 一 )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附錄一 pp ) 第 10 條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送件須知 ( 附錄四 pp ) 第 4 點 ( 二 ) 辦理原則 1. 學校應於陸生停留期間屆滿 3 個月前 ( 建議統一於停留期間屆滿前之學期末 ) 備妥文件 文件包括 入出境申請書 ( 附表六 p.129) 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委託書 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及公函等 並視修業情況於有效期間屆滿前 申請酌予延長 每次延長期間不得逾 2 年 若博士班已修業滿 5 年 碩士班修 業已滿 3 年 學士班修業已滿 4 年 二年制學士班修業已滿 2 年 每次延長時 間不得逾 6 個月 2. 學校針對申請延畢之陸生 應注意其後續學習及生活狀況 避免陸生從事與來 臺就學目的不符之活動 ( 三 ) 作業流程 陸生在臺就學 陸生於停留期間屆滿 3 個月前 向學校申請延期 博士班修業已滿 5 年 碩士班修業已滿 3 年 學士班修業已滿 4 年 二年制學士班修業已滿 2 年 每次延期以 6 個月為限 學校統一送件 移民署審核 是否許可 是 修 業 年 限 已 滿 每 次 延期以 6 個月為限 38 否 換發單次出境證 (10 日內 ) 並 於單次出境證效期內離境

40 參 註冊及課務 三 課程 修課及修業規定 ( 一 )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附錄一 pp ) 第 5 條 大學法 ( 附錄十九 pp ) 第 條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條 ( 附錄二十 pp ) 專科學校法 ( 附錄廿一 pp ) 第 33 條 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 ( 附錄廿二 pp.269) 第 4 條 以及各校選課規定 ( 二 ) 辦理原則 陸生修課規定原則與臺灣學生相同 惟須注意以下事項 1. 學校規劃陸生修業及修課相關措施時 須符合比例原則及注意社會觀感 並 應維護臺灣學生權益 避免引起爭議 2. 未經核定招收陸生之院 系 ( 科 ) 所 學位學程 遇有陸生跨校 院 系 ( 科 ) 所選修其課程 應評估該生修習相關課程之合宜性 3. 招收陸生之系所開設課程及教材 應防止有心人士經由各種管道取得國安機 密資訊及技術 教師如從事涉及國安機密資訊及技術之研究 應審慎安排教 授課程 4. 學校可開設正體字學習課程 提供陸生修讀 以順利銜接學習 ( 三 ) 作業流程 課程修習 陸生選課 學校可開設正體字學習課程提供陸 生修讀 陸生不得選擇課程內容有涉及政府 機關所認定國家安全 機密等課程 課堂管理 四 課堂管理 ( 一 )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附錄一 pp ) 第 5 18 條 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涉及國家安全 機密之院 系 ( 科 ) 所及學位 學程修讀之認定基準及相關注意事項 ( 附錄三 pp ) 各校學則規定 ( 二 ) 辦理原則 1. 學校應提醒教師 遇陸生及臺灣學生於意見交流時態度尖銳 應以教學方法 適度引導 避免激化任一方情緒 2. 學校應注意陸生出席狀況 若出席狀況不佳則立即輔導 並提供諮詢服務 3. 如遇陸生學習狀況不佳時 各校應立即啟動學習預警機制 給予適度的輔 導 4. 知悉國安機密資訊及技術之教師與研究人員 應了解修習學生和旁聽學生之 背景 並評估自身授課內容是否妥適 5. 應建立課堂管理制度 教授課程如涉國安機密 應採取適當措施 以防止機 密外洩 39

41 105 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6. 教學及研究如涉及國安機密資訊及技術 應妥善保存 並遵守保密相關規定 包括獨立保密之貯存空間與設備 資料借閱或使用程序及管理人員身分之篩選 等 7. 提醒師生 遇陸生與臺灣學生發生衝突時 應立即通報學校有關單位及陸生專 責輔導單位派員處理 課堂開課 注意陸生學習狀況 陸生與國內學生意 見交流日益尖銳時 調整教學方法 避免激化任一方情緒 否 出席狀況不佳 學習狀況不佳 通報學校專責單位 立即介入輔導 各校應立即啟動學習預警 機制 給予適度的輔導 是否改善 輕微 情節輕重 是 持續注意陸生狀況 嚴重 退學 限期離境 40 依校規處理 回歸課堂學習

42 參 註冊及課務 五 課外輔導 ( 一 )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附錄一 pp ) 第 21 條 ( 二 ) 辦理原則 1.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時 針對首次註冊之陸生舉辦新生說明會 以宣講或案 例分享協助陸生了解相關法令 使其儘速融入校園生活 未參加者 學校應 個別輔導 2. 學校應要求導師定期召開導生聚會 主動了解陸生學習及生活情形 未參加 者 應立即通報各校所指定之業辦單位 遇有適應不良或需要輔導之陸生 應通報陸生各校所指定之業辦單位 心理輔導單位及其他適當之單位 進行 追蹤輔導 3. 陸生專責輔導單位 心理輔導單位 其他相關單位及導師 應密切配合 主 動了解陸生是否有適應不良或脫序行為 並加以輔導 4. 追蹤輔導後 如陸生行為改善 則仍應定期關心及輔導 至其畢業為止 如 陸生行為仍未改善 則以學生獎懲規定處置 最高得依規定處以退學之處 分 退學陸生應依規定於退學生效之翌日起 10 日內至移民署換發單次出境 證 並於單次出境證效期內離境 屆期未離境者 視為逾期停留 列入未來 入境資格之考量 陸生入學 ( 三 ) 作業流程 陸生新生輔導說明會 定期辦理陸生導生會 注意陸生學習狀況 陸生是否適應不良或行為脫序 通報各校所指定之業辦單位 心理輔導 單位與其他相關單位 進行追蹤輔導 否 陸生行為 是否改善 視情節 依校規處理 輕微 是 嚴重 陸生退學於 10 日內離境 持續追蹤輔導學習 41

43 105 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六 實習課程 ( 一 )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附錄一 pp ) 第 15 條 大學法 ( 附錄十九 pp ) 第 26 條 大學法施行細則 ( 附錄二十 pp ) 第 23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附錄十七 pp ) 第 條 專科學校法 ( 附錄廿一 pp ) 第 37 條 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 ( 附錄廿二 pp.269) 第 4 條 ( 二 ) 辦理原則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附錄十七 pp ) 第 11 條規定 大陸人民來臺工作之許可及管理辦法 由勞動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 院核定 第 95 條規定 主管機關於實施大陸人民來臺工作前 應經立法院決議 該條例第 18 條規定 大陸人民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治安機關 得逕行強制出境 第 15 條 第 83 條規定 不得僱用大陸人民在臺從事未經 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 違法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代表人 從業人員等可併科罰金 目前僅有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大陸人士依第 17-1 條得在臺工作 其他大陸地區人士在臺均不得 從事工作 本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附錄一 pp ) 第 15 條亦重申 陸生在臺就學期間 不得從事專職或兼職工作 2. 教育部會商勞動部及相關單位後 103 年 12 月 19 日發布令釋 大陸地區人 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 15 條禁止陸生從事專職或兼職之工作 不 包含下列課程學習及服務學習 (1) 課程學習 a. 指為課程 論文研究之一部分 或為畢業之條件 b. 前目課程 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畢業條件 係學校依大學法 專科學校 法授權自主規範 包括實習課程 田野調查課程 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 活動 c. 該課程 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 應一體適用於臺灣學生 外國學生 僑生 港澳生及陸生 d. 符合前三目條件而擔任研究助理或教學助理 未有課程學習活動以外之 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 (2) 服務學習 指為增進社會公益 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包括依志願服務法之適用範圍 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 或 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 參與服務性社團或其他學習活動 3. 陸生之課程實習活動如屬必修課程或畢業條件之要求 則應與國內學生一致前 往校內外單位實習 故學校於安排相關課程實習活動前應先行告知該實習單 位 若實習單位另有相關限制規定者 從其規定 並由學校另行安排其他具替 代性之適當實習場所 4. 學校實施校外教學或校外實習時 應提醒陸生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 如多次 入出境許可證 ) 遇衝突或緊急危難時 應立即與學校聯繫 以提供協助 42

44 參 註冊及課務 5. 教育部於 104 年 06 月 17 日訂定 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 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 明定依該原則所定學生兼任助理 包括兼任研究 助理 兼任教學助理 兼任研究計畫臨時工及其他不限名稱之學生兼任助 理 且學生參與前開學習活動期間 得因學習 服務學習 支領獎學金或必 要之研究或實習津貼或補助 ( 三 ) 作業流程 陸生參與課程 實習活動 實習活動為課程 論文研究之一部分 或 為畢業之條件 與國內學生一致前往校 內外單位實習 提醒陸生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如多次 入出境許可證 遇衝突或緊急危難時 應立即與學校聯繫 實習單位是否另 有相關限制規定 是 由學校另行安排其他 具替代性之適當活動 或實習場所 否 依據各校規定及 實習場所規定辦理 七 請假 ( 一 )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附錄一 pp ) 第 18 條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送件須知 ( 附錄四 pp ) 第 4 點第 4 款 ( 二 ) 辦理原則 1. 陸生請假原則依據各校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2. 惟其請假時數達到應予休學時數時 學校須依陸生辦理休 退學之原則辦 理 學校應於陸生休 退學 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等事實發生日起 3 個工作 日內 以學籍通報機制 ( 陸生聯招會通報系統 ) 通報教育部 陸委會與移民 署 並收繳陸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再視該生應離境時間長短 代向移民署 申請單次出境證 ( 換證時間約計 4 個工作小時 ) 3. 請假時數達到應予休學時數者 依休 退學原則辦理 有關休退學規定 請 參閱第十二節休 退學 (pp.51-54) 43

45 105 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 三 ) 作業流程 陸生請假 依各校學生 請假手續辦理 請假時數達到各校規定 之應予休學時數 勒令休學 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 工作日上陸生聯招會通 報系統 通報教育部 陸委會與移民署 學生經就讀學校書面通 知後應於翌日起 10 日 內至移民署換發單次出 境證 並於單次出境證 效期內離境 逾期離境者列入未來入境申請資格之考量 2. 陸生離境屆滿次日起 如未離境 則請移 民署公告列入行方不明名單 並由學校通 知陸生在大陸聯絡人協尋

46 參 註冊及課務 八 學術交流 ( 一 )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附錄一 pp ) 第 條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送件須知 ( 附錄四 pp ) 102 年 06 月 07 日臺教高 ( 四 ) 字第 號函 各校學 則規定 ( 二 ) 辦理原則 1. 陸生可申請學校與臺灣及境外大學 機構辦理之學術交流 如遊學 交換學 生 雙聯學制 論文發表等 2. 陸 生 可 自 由 參 與 校 內 外 學 術 性 活 動 如 講 習 會 (seminar) 工 作 坊 (workshop) 學 術 會 議 (symposium) 學 術 研 討 會 (conference) 論 壇 (forum) 及展演活動 3. 學校因學習需求安排陸生至政府或民間機構參訪 應事前告知參訪單位 俾 利行程安排 如參訪單位不同意參訪 學校應輔導陸生參加其他具替代性 之適當參訪活動 4. 陸生與臺灣學生或與會人士發生衝突 應以議事規則適度引導並介入處理 避免激化任一方情緒 5. 出國交流時 請提醒學生注意下列事項 (1) 目的國簽證 陸生參加海外研習交流活動時 請洽欲前往國家之駐臺領 事館或駐臺代表機構辦理入出境該國之簽證手續 惟須注意部分外國駐 臺館處不受理大陸護照辦理簽證 駐臺機構 可至外交部網頁 ( > 國家與地區 > 駐華外國機構 (2) 許可證效期 持有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有效期間及停留期間自許可證核 發之翌日起算 2 年 並得視修業情況於停留期間屆滿前 3 個月內申請酌 予延長 6. 依目前作法 陸生進行學術交流時 我方未限制不可交換回大陸 惟須注意 陸方學校是否同意陸生交換回大陸 45

47 105 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 三 ) 作業流程 陸生申請參加學校與臺灣 及境外大學 機構辦理之 學術交流活動 活動若認定涉及 國家安全 機密 其他學術交流活動 學校因學習需求安排 陸生至政府或民間機構 參訪 否 取得參訪 單位同意 是 輔導陸生參加其他具替 代性之適當參訪活動 46 陸生參與學術活動 1. 各校應注意輔導陸生於活動中 避免與他人發生激烈衝突 2. 若遇境外實習或研修 循該駐 外館處規定辦理該國簽證 3. 陸生進行學術交流時 我方未 限制不可交換回大陸 惟須注 意陸方學校是否同意陸生交換 回大陸

48 參 註冊及課務 九 轉系 ( 一 )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 ( 附錄一 pp ) 第 4 5 條 102 年 10 月 15 日臺教高通字第 號函 各校學則 ( 二 ) 辦理原則 1. 轉系 所範圍 (1) 陸生轉系應在本部當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範圍內辦理 (2) 未經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 若擬招收在臺陸生轉系 應於每年 1 月 1 日 至 1 月 31 日間專案報部核定後辦理 2. 陸生轉系註冊後 學校應立即透過陸生聯招會通報系統 ( rusen.stust.edu.tw/rusennot/login.aspx) 將陸生轉系異動結果通報教育 部 陸委會與移民署 ( 三 ) 作業流程 陸生在臺就學 欲辦理轉系 於各校轉系報名期間申 請報名校內轉系 繳交申請所需之資料 1. 須於教育部核定得招收陸生之校系 範圍內辦理惟不得集中於某學系 就讀離島校區系所之陸生 不得 申請轉至本島校區之系所 2. 學校於核准陸生轉系申請後 應立 即透過即時通報系統 將陸生轉 系異動結果通報教育部 陸委會 與移民署 3. 研究所陸生得否轉系 依各校學則 規定辦理 各系審核 通過 否 是 轉系 回原系就讀 47

49 105 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十 轉學 ( 一 )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附錄一 pp ) 第 4 5 條 102 年 10 月 15 日臺教高通字第 號函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 臺灣地區就學送件須知 ( 附錄四 pp ) 第 3 點第 5 款 ( 二 ) 辦理原則 1. 學校如擬招收轉學陸生 應納入校內轉學相關招生規定 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 為之 依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 12 點規定 各校各學制班別招生 規定 應於招生簡章發售前 依招生規劃 於每年 8 至 10 月或每年 12 月至 翌年 2 月報部核定 修正時亦同 2. 各校轉學招收陸生之名額 以所屬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 因招生 退學 所生之缺額為限 不得由招收國內一般學生之名額流用 例如某校 104 學年 度首次核定名額 40 名 實際招收陸生人數 35 名 其 105 學年度轉學招收陸 生名額為 5 名 3. 各校轉學招收陸生之學系 比照校內轉系範圍辦理 (1) 陸生轉學應在本部當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範圍內辦理 (2) 未經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 若擬招收在臺陸生轉學 應於每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間專案報部核定後辦理 4. 在臺陸生轉學的相關限制包括 : (1) 在臺就讀離島學校之陸生 不得申請轉學至本島學校 (2) 在臺就讀碩博士班之陸生 比照本地學生規定 不得轉學 (3) 目前尚未開放在境外學校就讀之陸生 經轉學管道來臺就讀 在臺經學校 處分退學生效之陸生 因已不具在學學生身分 並應於 10 日內離境 不 具參加轉學考資格 但若陸生於退學申訴期間報考大學轉學考試 在申 訴結果未決前 原就讀學校仍應依規定開立修業證明書或歷年成績單 並 加 註 學 生 有 退 學 申 訴 之 情 形 ( 可 參 考 本 部 臺 高 ( 一 ) 字 第 號函有關國內學生退學申訴期間報考轉學考相關規定 ) 5. 各校招收陸生轉學 招生簡章應另行定之 陸生無需先經轉入及轉出兩校同意 始得申請轉學 並可辦理寒假轉學 6. 轉出學校 擬轉入學校於教育部核准陸生轉學並於確定註冊後 應立即透過陸 生聯招會通報系統 將學生轉學異動結果通報教育部 陸委會與移民署 7. 陸生於轉入學校註冊入學後 須備妥下列所需文件 ( 含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 由轉入學校代為申請換發新的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1) 填寫入出境證錯誤更正申請表 (2) 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3) 保證書 ( 陸生專用 ) (4) 轉入學校錄取或註冊證明 (5) 費用 毋須繳費 48

50 參 註冊及課務 ( 三 ) 作業流程 陸生在臺就學 欲轉學 於各校轉學報名期間購 買簡章 申請報名 轉學考 繳交報名費及申請轉學 所需之相關文件 參加轉學考試 轉入學校核發 錄取通知 是 是否通過 1. 學校辦理轉學招生 如擬招收陸生 應納入校內轉學相關招生規定 報 教育部核定後始得為之 2. 陸生轉學名額規定如下 (1) 陸生轉學須於教育部核定得招收陸 生之校系有缺額時 始得為之 惟 就讀離島學校之陸生 不得申請轉 學至本島學校 (2) 各校轉學招收陸生之名額 以所屬 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之學系 因招 生 退學所生之缺額為限 且不得 由招收國內一般生及陸生其他學制 之名額流用 (3) 陸生轉學應在本部當學年度核定招 收陸生之系組範圍內辦理 3. 建議各校單獨編製陸生轉學招生簡 章辦理陸生轉學考試 4. 轉出學校 擬轉入學校於教育部核 准陸生轉學並於確定註冊後 應立 即透過陸生聯招會通報系統 將學 生轉學異動結果通報教育部 陸委 會與移民署 5. 陸生於轉入學校註冊入學後 須備 妥所需文件 ( 含原多次入出境許可 證 ) 由轉入學校代為申請換發新的 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6. 碩博士班部分 陸生比照本地學生 不得轉學之規定 否 陸生至轉入學 校註冊入學 繼續於原學校就讀 經由轉入學校代為申請 陸生之新的多次入 出境許可證 ( 原證須繳回作廢 ) 49

51 105 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十一 輔系 雙主修 ( 一 )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附錄一 pp ) 第 10 條 102 年 10 月 15 日臺教高通字第 號函 各校修讀輔系 雙主修辦法規定 ( 二 ) 辦理原則 1. 輔系 雙主修之範圍 比照校內轉系範圍辦理 2. 陸生修業年限與國內學生相同 陸生若學士班修業已滿 尚因修讀輔系或雙 主修而導致延畢 每次延長時間不得逾 6 個月 且針對延畢之陸生 學校 應注意其上課及生活狀況 以避免陸生從事與來臺就學目的不符之活動 如打工 3. 院系所學位學程及學分學程遇有陸生修習或跨校 院 系 所選修其課程 應評估該生修習相關課程之合宜性 知悉國安機密資訊及技術之教師 研 究人員 應了解修習學生與旁聽學生之背景 並評估自身授課內容是否妥 適 ( 三 ) 作業流程 陸生在臺就學 欲修讀輔系或 雙主修 須於教育部核定得招收陸生之校系範 圍內瓣理 於各校報名期間申請修 讀輔系或雙主修 繳交申請所需之資料 否 是否通過 是 放棄 50 畢業並取得輔系或 雙主修學位 陸生若學士班修業已滿 尚因修讀輔 系或雙主修而導致延畢 每次延長時 間不得逾 6 個月 且針對延畢之陸生 學校應注意其上課及生活狀況 以避 免陸生從事與來臺就學目的不符之活 動 如打工

52 參 註冊及課務 十二 休 退學 ( 一 )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附錄一 pp ) 第 18 條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送件須知 ( 附錄四 pp ) 第 3 點第 4 款 ( 二 ) 辦理原則 1. 學校應於陸生休 退學 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等事實發生日起 3 個工作 日內 以陸生聯招會之學籍通報機制通報教育部 陸委會與移民署 並 由學校於生效之翌日起 10 日內至移民署換發單次出境證 並敦促前開學 生於單次出境證效期內離境 ( 換證時間約計 4 個工作小時 ) 2. 學校應於陸生辦理休 退學時 以書面通知相關規定 並備齊下列文件 由就讀學校代申請單次出境證 (1) 填寫陸生入出境申請書 ( 附表六 p.129) (2) 照片 1 張 (3) 休 ( 退 ) 學證明 (4) 委託書 ( 附表四 p.122) (5) 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6) 費用 新臺幣 300 元 3. 退學處分確認後 須於生效之翌日起 10 日內至移民署換發單次出境證 並於單次出境證效期內離境 屆期未離境者 視為逾期停留 列入未來 入境申請資格之考量 4. 陸生提出退學處分申訴 有 2 種情形 (1) 學生提出申訴時 退學處分尚未生效 學校亦尚未通報移民署 此種 情形下 學校應待申訴案處理完畢 確認退學生效後 再行通報 申 訴期間不適用上述離境規定 (2) 學生提出申訴時 退學處分已經生效 學校亦已通報移民署 此種情 形下 因學生提出申訴案後 退學處分於再度確認前 形同暫不生效 故應通報移民署本案暫不生效 並於備註欄中敘明案情 待申訴案處 理完畢 確認退學生效後 再行通報 申訴期間不適用上述離境規定 5. 陸生在臺就學期間 改以就學目的以外之身分在臺停留或居留者 得繼 續該階段之修業 並依規定取得該學位 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1) 依移民署 一人一證一事由 之原則 大陸地區人民應選擇一種身分 在臺居留 ( 如配偶來臺依親 ) 或停留 ( 如學生來臺就學 ) 而不同的身 分 有不同的權利義務和入學管道 (2) 例如 陸生在臺就學期間 若欲與國人在大陸地區結婚 在臺辦理結 婚登記並申請依親居留者 因來臺事由不同 依規定需更改入境事由 始得辦理結婚登記 在臺 就學停留 期間 不得計入 依親居留 期間計算 若陸生選擇於大陸地區辦理結婚登記 且不擬變更來臺事 由 則在臺學籍不受影響 51

53 105 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3) 又例如 大陸配偶在臺期間 已取得在臺合法 依親居留 或 長期居留 身分 如欲就讀專科以上學校 須依一般國人就學管道入學 如欲享有 現行陸生來臺就學管道 則須變更其入境事由 改以 就學停留 身分 在臺 在臺 就學停留 期間 不得計入 依親居留 期間計算 6. 陸生休學後欲辦理復學 請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開學前 重新申請註冊入學 並由原錄取學校協助代為辦理申請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應備文件如下 (1) 詳盡填寫進入陸生入出境申請書 ( 附表一 pp ) 並貼最近 2 年內所拍攝 直 4.5 公分且橫 3.5 公分 脫帽 未戴有色眼鏡 五官清 晰 不遮蓋額頭及耳朵 足資辨識人貌 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 小於 3.2 公分及超過 3.6 公分 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 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2)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大陸地區護照影本 ( 第三地申請 ) (3) 休學之復學證明可由學校出具公函 就陸生下一學期復學情況予以敘明 並可以列冊方式作業 ( 可由學校統一提供 ) (4) 委託書 ( 陸生專用 )( 附表四 p.122) 影本 (5) 學校或指定人員出具之保證書 ( 陸生專用 ) (6) 證照費新臺幣 600 元 ( 費用由學校自行墊付或由陸生連同資料將款項寄 到學校 請學校自行研議 ) (7) 證件效期及停留期間 證件效期自核發之翌日起 3 個月內可入境 1 次 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 不得逾 2 個月 入境後須於停留期間屆滿前 申請換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52

54 參 註冊及課務 ( 三 ) 作業流程 1. 休 退學流程 陸生在臺就學 休學 經就讀學校退學 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 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 通報教育部 陸委會與移民署 學校收回其多次入出境許可 證 並視其應離境時間長短 改辦單次出境證 陸生經就讀學校書面通知後 應 於 生 效 翌 日 起 10 日 內 至 移民署換發單次出境證 並 於單次出境證效期內離境 1. 逾期離境者列入未來入境申請資格 之考量 2. 陸生離境屆滿次日起 如未離境 則請移民署公告列入行方不明名 單 並由學校通知陸生在大陸聯絡 人協尋 53

55 105 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2. 休學後復學流程 陸生休學後 欲復學 陸生備妥相關申請文件 學校代辦單次 入出境許可證 陸生取得入出境許可證 否 陸生是否於入出 境許可證所載之 時間入境 是 註冊入學 ( 應收相關文件如 說明一所列 ) 事實發生之 日 起 3 個 工 作 日 內 上 陸 生聯招會系統平臺通報 若該學期課程進行超過三 分之一後擬辦理註冊 需 於次學期重新入學 54 通報教育部 陸委會與移民署 陸生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應郵 寄下列證件至學校 由學校代 辦申請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1. 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進入 臺灣地區就學申請書 ( 附表 一 pp ) 並貼最近 2 年內所拍攝 直 4.5 公分且 橫 3.5 公 分 脫 帽 未 戴 有 色眼鏡 五官清晰 不遮蓋 額頭及耳朵 足資辨識人貌 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 得小於 3.2 公分及超過 3.6 公 分 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 光面紙彩色照片 且不得修 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2.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大陸 地區護照影本 3. 休學之復學證明可由學校出 具公函 就陸生下一學期復 學情況予以敘明 並可以列 冊方式作業 ( 可由學校統一 提供 ) 4. 委託書 ( 陸生專用 )( 附表四 p.122) 影本 5. 學校或指定人員出具之保證 書 ( 陸生專用 ) 6. 證照費新臺幣 600 元 申請處所為就讀學校所在地 之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56 參 註冊及課務 十三 開除學籍 ( 一 )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附錄一 pp ) 第 條 ( 二 ) 辦理原則 1. 學校註冊如發現陸生申請資格不符規定 或所繳證件資料假借 冒用 偽造 變造或考試舞弊等情事 在錄取後未註冊前即察覺者 撤銷其入 學許可 2. 註冊入學後始察覺者 開除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學校應於陸生喪失學生身分等事實發生日起 3 個工作日內 以陸生聯招 會之學籍通報機制通報教育部 陸委會與移民署 並由學校於生效之翌 日起十日內至移民署換發單次出境證 並敦促前開學生於單次出境證效 期內離境 3. 畢業後始察覺者 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註銷其畢業資料 ( 三 ) 作業流程 學校註冊發現陸生申請 資格不符或所繳證件資 料假借 冒用 偽造 變 造或考試舞弊 錄取後未註冊前察覺 撤銷其入學許可 註冊入學後察覺 畢業後察覺 開除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 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 並 公告註銷其畢業資料 限期 10 日內離境 55

57 105 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十四 在臺升學 ( 一 )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附錄一 pp ) 第 條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送件須知 ( 附錄四 pp ) 第 3 點第 6 款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8 條 學生逕讀博士學位辦法 102 年 10 月 15 日臺教高通字第 號函 ( 二 ) 辦理原則 1. 由於目前陸生在臺升學仍採聯合招生方式辦理 陸生畢業後之欲升學 均須 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規定 循陸生聯招會管道 繼續申請在臺就讀下一階段學制班次 例如 取得學士學位 得升讀碩士班 2. 唯一的例外是 為爭取優秀陸生 符合條件的陸生可比照一般學生 依據 學 生逕讀博士學位辦法 規定申請逕讀博士班 (1) 陸生依據學生逕讀博士學位辦法規定 修讀學士應屆畢業生及修讀碩士 學位學生 修業期間成績優異 並具有研究潛力 得提出申請逕修讀博 士學位 惟學校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 ( 含國內學生 外國學生 僑生 港澳生及陸生 ) 不得超過當學年度本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 40% 為限 (2) 升讀範圍 應在本部當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範圍內辦理 另因各 校審理時程不同 本案初期先採專案少量方式報部申請 未來將視相關 辦理情形規劃 例如 104 年度入學就讀碩士班之陸生 於 105 學年度申 請逕修讀博士時 得申請 105 學年度經核定得招收陸生就讀博士班之系 所 (3) 學校核准陸生碩士逕讀博士 學士逕讀博士後 應於註冊後 立即透過 陸生聯招會通報系統 將陸生學制班次異動結果通報教育部 陸委會與 移民署 3. 陸生不適用教育部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相關規定 而符合大陸地區學 歷採認辦法第 4 條規定之肄業學歷 現階段無法作為入學大學之同等學力 之認定依據 說明如下 (1) 同等學力係屬報考資格之認定 其需具備何種肄業程度 證明文件 特 殊資格 係衡酌整體教育政策及大學選才需求訂定 爰肄業學歷除須符 合相關學歷採認辦法規定外 是否得據此報考大學 仍須依 入學大學 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進一步認定 (2)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8 條規定 僅國外或香港 澳門合於相關 學歷採認辦法之專科以上肄業學歷 得準用該認定標準第 4 條 第 7 條 規定 以同等學歷報考大學碩士班 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4. 陸生就讀下一階段學制班次 無論採陸生聯招會管道或逕讀博士班管道 均 不受 1 個月內離境規定之限制 陸生註冊入學後 應委託錄取學校備妥下列 所需文件 代向移民署申請換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1) 填寫陸生入出境申請書 (2) 照片 1 張 ( 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 56

58 參 註冊及課務 (3) 大陸地區旅行證件 ( 驗正本收影本 ) (4) 繳回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5) 委託書 ( 陸生專用 ) (6) 保證書 ( 陸生專用 ) (7) 錄取或註冊證明 (8) 費用 新臺幣 1,000 元 ( 三 ) 作業流程 陸生在臺即將畢業 成績優異 有研究潛力 報考就讀下 一階段學制 陸生獲錄取時 仍在臺 1. 不得再次申請同一階 段就讀 2. 向陸生聯招會報考 陸生獲錄取時 已離臺 學士及碩士 逕修讀博士 但相關辦法仍須報部核備 經由錄取學校 重新申請入境 可留臺得繼續升學 毋須出境 可留臺得繼續升學 毋須出境 入境來臺並 註冊入學 57

59 105 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十五 研究生論文 ( 一 ) 依據 學位授予法第 6 條 第 7 條 ( 二 ) 辦理原則 陸生之碩 博士研究論文 原則上以正體字或英文撰寫 ( 三 ) 作業流程 陸生修碩 博士學位 完成碩 博士學位應修 課程 符合各校訂定之 碩 博士考核規定 否 通過論文口試與 論文修訂 是 取得碩 博士學位 58 研究論文原則上以正體或 英文撰寫

60 參 註冊及課務 十六 畢業 ( 一 )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附錄一 pp ) 第 18 條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送件須知 ( 附錄四 pp ) 第 3 點第 4 款 ( 二 ) 辦理原則 1. 陸生應於畢業後 1 個月內換發單次出境證並離境 起算日期依各校可核 發該生畢業證書日為基準 未離境者視為逾期停留 2. 學校應於陸生畢業事實發生日起 3 個工作日內 以陸生聯招會通報系統 通報教育部 陸委會與移民署 並收回陸生停留許可證 再視該生應離 境時間長短 代向移民署申請單次出境證 3. 陸生因畢業事實依法需辦理離境 並應備齊下列文件由陸生親辦或由就 讀學校代申請單次出境證 (1) 填寫陸生入出境申請書 ( 附表六 p.129) (2) 照片 1 張 ( 同國民身分證規格 ) (3) 畢業證明 (4) 委託書 ( 陸生專用 )( 非委託案件免附 )( 附表四 p.122) (5) 繳回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6) 費用 新臺幣 300 元 ( 三 ) 作業流程 陸生畢業 學校收回其停留許可 證 並視其應離境時間 長短 改辦單次出境證 陸生畢業後應於可核發 該生畢業證書起 1 個 月內離境 1. 逾期離境者列入未來入境申請資格之 考量 2. 陸生離境屆滿次日起 如未離境 則 請移民署公告列入行方不明名單 並 由學校通知陸生在大陸連絡人協尋 59

61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校 院 陸 生 輔 導 人 員 參 考 手 冊 肆 生 活 輔 導 一 新 生 接 機 報 到 二 初 次 入 臺 輔 導 說 明 會 三 住 宿 四 醫 療 傷 害 保 險 五 健 康 管 理 六 心 理 諮 商 七 金 融 服 務 八 保 證 人 九 手 機 門 號 申 請 十 獎 助 學 金 十 一 社 團 活 動 十 二 報 考 駕 照 十 三 購 買 汽 機 車 十 四 報 考 證 照 十 五 校 外 活 動 十 六 寒 暑 假 輔 導 十 七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及 特 殊 事 件 處 理 十 八 學 生 獎 懲 及 操 行 十 九 請 假 作 業 流 程 二 十 申 訴 廿 一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處 理 廿 二 精 神 禮 儀 廿 三 職 涯 規 劃 廿 四 校 友 服 務 60

62 肆 生活輔導 一 新生接機報到 ( 一 ) 目的 顧及學生之安全及確認學生報到情形 確實掌握學生入臺時間 ( 二 ) 辦理原則 學校為陸生保證人 境外學生對國內環境不甚熟悉 專責單位應確 認入學人數 安排人員接機 並協助辦理報到 二 初次入臺輔導說明會 ( 一 ) 依據 ( 目的 ) 為使陸生入學後能儘速了解臺灣法令 認識學習環境 瞭解學 校文化 教育宗旨及校務概況 並熟悉相關生活與學習規定 藉以培養其認同 感 ( 二 ) 辦理原則 1. 主要目標 使陸生充分了解政府相關法規及應注意事項 避免違反相關法 令 次要目標 可介紹學校規定 校園與周邊生活環境 學校文化 教育宗 旨 學院及校務概況等 2. 學校應安排獨立時段介紹陸生相關法規 注意事項和臺灣就學指南之內容 3. 初次入臺輔導說明會建議於陸生全數到齊後統一辦理 若無法統一辦理亦應 針對晚到之學生單獨輔導 ( 三 ) 作業流程 初次入臺輔導說明會 ( 專責單位事前準備 ) 各單位相關講座 ( 活動當天 ) 陸生初次入臺輔導說明會建議於陸生 全數到齊後統一辦理 若無法統一辦 理亦應針對晚到之學生單獨輔導 繼續其他生活輔導 61

63 105 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三 住宿 ( 一 )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附錄一 pp ) 第 18 條 ( 二 ) 辦理原則 1. 境外學生對國內環境不甚熟悉 為維護境外同學安全 請學校協助安排住宿事 宜 如校內宿舍不足 亦得於校外代為尋覓適當住宿地點 並建立校外租屋輔 導機制 避免學生租屋時遭到詐騙或危及人身安全 2. 學校向陸生收取之住宿費用應與臺灣學生相當 3. 學校如安排陸生與臺灣學生同住 應有適當配套措施避免衝突 並應進行定期 檢視與輔導 ( 三 ) 作業流程 陸生來臺就學 學校統一安排 陸生住宿事宜 陸生入住 學校宿舍 校內宿舍不足 於校 外代為尋覓適當住宿 地點並建立校外租屋 輔導機制 繼續其他生活輔導 62 學校向陸生收取之住宿費用應與臺灣 學生相當 學校如安排陸生與臺灣學 生同住 應有適當配套措施避免衝突 並應進行定期檢視與輔導

64 肆 生活輔導 四 醫療 傷害保險 ( 一 )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附錄一 pp ) 第 12 條 ( 二 ) 辦理原則 1. 陸生在臺期間 若發生意外傷病而言 醫療費用是一項大負擔 陸生來臺 就學目前尚無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其他相關保險包括開學前 旅遊平安 險 各校正式學籍生均可參加之 學生平安保險 商業醫療保險三類 2. 旅遊平安險 相關法規並未要求陸生投保旅遊平安險 但學校可視情況要 求學生在來臺前投保旅遊平安險 期程為自入臺當日起至投保境外學生醫 療保險日止 以減輕意外傷病醫療時的給付 3. 學生平安保險 教育部於 101 年 07 月 11 日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 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附錄一 pp ) 第 17 條 陸生參加學生團體 平安保險 與國內學生或僑外生並無二致 只要具有正式學籍皆可參加 另為鼓勵學生納保 教育部補助每學期每人 50 元 4. 商業醫療 傷害保險 學校應要求陸生註冊時 檢附有效之醫療 傷害保 險證明 投保期間自註冊日起至該學期結束 投保模式有二 入境前於境 外投保 ( 須公證及驗證 ) 或入境後於臺灣投保 ( 免公證及驗證 ) 分別說明 如下 (1) 自行於境外地區投保 a. 建議學生選擇在臺有據點之保險公司 並確認可在臺理賠 較為便利 b. 文件公證及驗證 保險證明文件在大陸地區開具者 證明文件應經大 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海基會驗證 第三地區開具者 應經我國駐 外使領館處驗證 (2) 入境臺灣後投保 a. 學校可與特定廠商談妥團保事宜 統一規定加保 並學費中代收費用 學生有其他相當之醫療 傷害保險者 再告知學校 持相關證明申請 免除加保 b. 文件公證及驗證 入境臺灣後投保就讀學校提供境外學生醫療保險 因其開具之證明為臺灣文書 不需公證及驗證程序 5. 以國泰人壽 團體外籍學生健康保險 為例 簡介如下 (1) 保險內容 a. 被保險人資格 限外籍生 ( 含陸生及僑生 ) 本人投保 b. 投保年齡限制 14 歲 ~50 歲 ( 超過 50 歲投保者 由團險部個案評估 ) c. 以 記名方式 投保 d. 保險期間 一年 e. 繳費方法 年繳 半年繳 季繳及月繳 63

參 確 認 上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確 認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6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如 附 件 A 決 定 : 確 認 肆 報 告 事 項 教 務 處 一 為 顧 及 學 生 之 受 教 權 及 維 持 教 育 品 質, 有 關 學 生 至 國 內 外

參 確 認 上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確 認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6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如 附 件 A 決 定 : 確 認 肆 報 告 事 項 教 務 處 一 為 顧 及 學 生 之 受 教 權 及 維 持 教 育 品 質, 有 關 學 生 至 國 內 外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7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 更 正 版 ) 會 議 時 間 :101 年 10 月 30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8 時 30 分 會 議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大 會 議 室 主 席 : 鄭 校 長 永 福 出 席 人 員 : 本 校 一 級 主 管 請 假 人 員 : 王 主 任 斐 青 ( 張 文 婷 老 師 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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