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 言 142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中 文 摘 要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是 近 年 來 學 術 界 與 實 務 界 非 常 關 注 的 議 題, 在 我 國 亦 開 始 逐 步 推 動 相 闊 的 危 險 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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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2009 年 6 月 頁 Socia1 Policy & Socia1 Work Vol 凹, No. 1, June 2009, pp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 玉 珮 玲 ** * 本 主 係 國 科 會 補 助 韋 ( O -H SS2) 之 部 分 研 究 成 呆, 初 稿 並 曾 發 表 於 囡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主 辦 之 優 勢 與 創 新. 家 庭 典 不 土 區 發 展 國 際 學 {/f 研 討 會 誠 摯 感 謝 作 者 的 多 位 同 僚 哥 細 閱 讀 與 評 論, 以 及 三 位 匿 名 審 查 委 員 的 指 正 與 建 議 亦 特 別 感 謝 本 研 究 受 訪 對 車 提 供 之 寶 青 經 驗, 叫 及 研 究 助 理 中 玉 微 及 陳 靜 息 協 助 墊 理 背 抖 ** 團 主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社 會 改 革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收 稿 日 期 2009 年 2 月 3 日 通 過 E 期 : 2009 年 5 月 11 日

2 而 言 142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中 文 摘 要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是 近 年 來 學 術 界 與 實 務 界 非 常 關 注 的 議 題, 在 我 國 亦 開 始 逐 步 推 動 相 闊 的 危 險 評 估 方 案, 但 針 對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佑 在 方 法 上 應 如 何 操 作, 至 今 仍 無 較 具 體 與 一 致 的 模 式 本 文 檢 視 文 獻 將 親 密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的 方 法 歸 類 為 四 類 : 非 結 構 性 的 臨 床 評 估 量 表 評 估 被 客 人 自 我 評 估 及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等, 透 過 質 性 研 究 法, 深 入 訪 談 九 位 參 與 實 施 危 險 評 估 方 案 的 實 務 工 作 者, 了 解 實 務 工 作 人 員 如 何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以 及 不 同 評 估 方 法 對 危 險 評 估 的 助 益 與 限 制 最 後 本 文 根 據 研 究 發 現, 進 而 就 實 務 操 作 未 來 之 發 展, 提 出 整 合 性 危 險 評 估 模 式, 流 程 區 分 為 第 一 階 段 初 步 評 估 第 二 階 段 專 業 詐 估 及 第 三 階 段 之 整 合 性 評 估 與 風 險 管 理, 並 提 出 實 務 操 作 之 相 關 建 言 義 關 鍵 字 :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評 估 方 法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整 合 性 危 險 評 估 模 式

3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 日 0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143 壹 前 言 相 較 於 其 他 暴 力 行 為,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l 之 再 犯 率 相 對 較 高, 研 究 指 出 約 有 25% 至 59% 之 再 施 暴 比 率 (Grau et 泣, 1985; Dutton, 1995; K1e 妞, 1996), 因 此, 相 關 人 員 在 服 務 過 程 中 對 案 件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主 掌 握 被 害 人 的 危 險 處 燒, 進 而 根 據 評 估 結 果 提 供 適 當 的 服 務 內 涵, 以 防 治 施 暴 者 暴 力 行 為 再 發 生 減 少 被 害 人 再 度 遭 受 暴 力 侵 害 情 形, 即 顯 得 相 當 重 要, 也 是 相 關 服 務 者 重 要 的 責 任 之 一 ( 尬 pp, 2004) 所 以 近 年 來 對 於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行 為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不 僅 是 學 術 界 關 注 的 議 題, 也 是 實 務 工 作 界 積 極 發 展 的 方 向, 在 某 些 國 家 或 地 區, 危 險 評 估 甚 至 巴 納 入 正 式 之 防 治 政 策, 諸 如 加 拿 大 各 省 及 美 國 某 些 1H ( 如 明 尼 蘇 達 州 科 羅 拉 多 州 ) 均 已 規 定 必 須 對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Campbell, 2005) 又 如 在 英 國, 要 求 警 察 人 員 於 受 理 案 件 時 必 須 依 據 所 訂 之 危 險 因 素 表 格 詢 問 案 件 當 事 人, 藉 以 作 為 案 件 危 險 評 估 之 依 據 (Hoyle, 2 8) 我 國 面 對 逐 年 增 加 的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通 報 案 件, 亦 已 開 始 針 對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因 素 進 行 探 討 ( 林 明 傑, 2004 林 明 傑 和 沈 勝 昂, 2003) 在 實 務 工 作 上 亦 見 到 部 分 縣 市 或 單 位 推 動 相 關 危 險 評 估 的 方 案, 諸 如 危 險 分 級 J 2 ( 林 明 傑 等, 2006) 及 家 庭 暴 力 安 全 網 J 3 1 本 文 以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一 辭 取 代 婚 姻 暴 力 J' 乃 考 量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較 具 寬 廣 的 定 義, 包 含 具 婚 姻 關 係 及 未 具 婚 姻 關 係 之 親 密 伴 侶 間 的 暴 力 行 為 依 據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之 規 定, 包 括 配 偶 前 自 己 偶 同 居 者 及 前 同 居 者 閑 之 暴 力 行 為 均 含 括, 屬 家 庭 暴 力 之 一 種 類 型 2 r 危 險 分 級 J 方 案 的 作 法 是 警 察 人 員 於 受 理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時, 進 行 DA 量 表 的 填 寫, 依 據 DA 量 表 的 得 分, 將 加 害 人 區 分 為 高 中 低 三 級 危 險 等 級 警 察 人 員 需 針 對 不 同 等 級 的 加 害 人, 於 爾 後 的 半 年 至 一 年 悶, 進 行 不 同 密 度 的 訪 視 作 為 另 此 一 評 估 結 果, 亦 提 供 給 審 理 保 護 令 案 件 的 法 官 參 考 ( 林 明 傑 等, 2006) 3 r 家 庭 暴 力 安 全 網 芳 案 要 求 警 察 社 工 及 獲 理 人 員 於 受 理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時, 進 行 DA 量 表 的 填 寫, 如 果 係 屬 高 危 險 個 案, WJ 啟 動 強 力 安 全 服 務 機 制, 並 且 提 報 至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進 行 討 論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的 參 加 單 位 包 括 警 察 性 政 兒 保 醫 療 及 婦 女 服 務 機 構 等

4 144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 張 錦 麗 等, 2007) 等, 要 求 第 一 線 的 警 察 社 工 及 醫 護 人 員 於 受 理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時, 進 行 初 步 的 危 險 評 估, 進 而 依 據 評 估 結 果 採 取 防 治 措 施 由 於 現 階 段 我 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對 於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未 如 美 國 所 採 取 之 強 制 介 入 措 施, 無 法 強 制 施 暴 者 接 受 專 業 人 員 評 估 4 所 以 絕 大 部 分 案 件 的 危 險 評 估 責 任 落 在 第 一 線 處 理 案 件 的 警 察 社 工 甚 至 醫 護 人 員 身 上, 且 評 估 的 資 訊 來 源 非 常 仰 賴 被 害 人 所 提 供 之 資 訊 因 此, 目 前 實 務 工 作 者 即 面 臨 一 個 重 要 的 考 驗, 在 以 保 護 被 害 人 安 全 此 一 最 重 要 目 標 下, 究 竟 服 務 者 應 如 何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如 何 判 斷 危 險? 適 當 的 方 法 為 何? 以 及 如 何 進 行 風 險 管 理? 這 些 問 題 皆 是 非 常 值 得 深 入 探 討 的 議 題 當 探 討 危 險 評 估 時, 實 則 包 含 二 個 層 面, 一 為 危 險 因 子 的 內 涵 為 何? 一 為 評 估 的 方 法 為 何? 有 關 危 險 因 子 的 內 涵, 針 對 其 評 估 標 的 的 不 同 而 有 些 差 異, 大 致 可 分 為 : 發 生 施 暴 行 為 之 危 險 因 素 再 犯 之 危 險 因 素 致 命 危 險 因 素 及 安 全 評 估 因 素 等 類 型 (Campbell, 2004; Dutton and Kropp, 2000) 危 險 評 估 的 工 具, 諸 如 Domestic 而 根 據 研 究 亦 已 開 發 出 許 多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Violence Screening Instrument (DVSI), Spousal Assault Risk Assessment (SARA), Violence Risk Appraisal Guide (VRAG), Hare Psychopathy Checklist-Rivised (PCL R), Danger Assessment (DA) 以 及 Ontario Domestic Assault Risk Assessment (ODARA) 等 ; 而 Dutton and Kropp (2000) 於 檢 視 相 關 之 評 估 工 真 後 指 出,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發 展 至 今, 在 危 險 園 子 內 容 之 探 討 上 已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共 識 但 是, 如 何 將 所 掌 握 之 危 險 因 素 整 合, 運 用 於 危 險 的 判 斷, 至 今 仍 是 存 有 爭 議 亦 即, 針 對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在 方 法 上 應 如 何 操 作? 至 今 仍 無 較 具 體 與 一 致 的 模 式 4 依 據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三 項 的 規 定, 法 院 於 裁 定 命 相 對 人 完 成 加 害 人 處 卜 過 計 畫 前, 得 命 相 對 人 接 受 有 無 必 要 施 以 處 遇 計 鑫 之 鑑 定 除 此 規 定 外, 現 行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並 無 相 關 命 相 對 人 ( 指 加 害 人 ) 接 受 危 險 評 估 之 規 定

5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00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145 尤 其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之 被 害 人 與 施 暴 者 有 著 極 親 密 的 關 係, 生 活 的 連 結 又 深, 因 此 衍 生 的 情 境 危 險 因 素 變 動 性 大, 是 否 傳 統 的 臨 床 評 估 方 式 或 是 一 次 佳 評 估 量 表 可 以 滿 足 評 估 所 需? 此 皆 充 滿 疑 義 的 妥 此, 本 文 所 關 注 的 是, 近 年 來 我 國 實 務 界 開 始 積 極 倡 導 第 一 線 的 警 察 及 社 工 夥 伴 於 受 ( 處 ) 理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時, 應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與 分 級 ; 回 應 實 務 工 作 此 一 發 展, 本 文 將 針 對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操 作 方 法 之 現 況 與 發 展 模 式 進 行 討 論, 透 過 對 參 與 並 執 行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危 險 評 估 的 工 作 者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希 冀 瞭 解 (j) 實 務 場 域 之 工 作 人 員 如 何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2) 不 同 的 評 估 方 法, 對 危 險 評 估 實 務 工 作 有 什 麼 樣 的 助 益 與 限 制? (3) 進 而 就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未 來 之 發 展 方 向 進 行 討 論 與 提 出 建 議 貳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方 法 一 三 種 主 要 的 危 險 評 估 方 法 暴 力 行 為 危 險 評 估 的 議 題 自 七 0 年 代 開 始 受 到 重 視 (Dolan and Doyle, 2000), 當 時 所 關 注 的 議 題 以 一 般 的 暴 力 犯 罪 及 精 神 疾 病 者 之 暴 力 行 為 預 測 為 多, 所 採 的 方 法 主 要 有 二 大 類 r 非 結 構 性 的 臨 床 評 估 法 J (unstructured c1inical assessment) 及 精 算 評 估 法 J (actuarial assessment), 而 這 二 種 方 法 亦 是 目 前 進 行 各 類 型 暴 力 行 為 危 險 評 估 時 所 最 主 要 使 用 的 方 法 而 針 對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的 方 法, Kropp (2004 ) 指 出 目 前 主 要 有 三 種 模 式, 包 括 前 述 之 非 結 構 性 的 臨 床 評 估 方 法 及 精 算 評 估 法 外, 還 包 括 結 構 性 的 專 業 判 斷 ( s tructural professional judgment) 方 法 非 結 構 性 的 臨 床 評 估 是 目 前 最 普 遍 使 用 的 方 法, 以 此 種 方 式 進 行 評 估 並 無 評 估 指 引 可 提 供 評 估 者 參 考, 操 作 上 極 度 仰 賴 評 估 者 之 臨 床

6 146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轟 力 危 險 評 估 :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反 應, 評 估 者 需 自 行 決 定 詢 問 何 種 問 題 蒐 集 哪 些 資 訊 以 及 如 何 做 成 判 斷, 因 此 評 估 者 的 經 驗 與 訓 練 即 顯 得 相 當 重 要 此 種 方 法 常 被 批 評 缺 乏 信 度 效 度 及 責 信 ( Quinsey et al., 1998) 但 此 種 評 估 方 式 亦 有 其 優 點, 亦 即 評 估 者 可 針 對 施 暴 者 進 行 較 個 人 化 或 與 脈 絡 化 的 分 析, 因 此 亦 較 能 針 對 施 暴 者 或 是 被 害 者 個 別 狀 況 提 供 危 險 管 理 與 預 防 策 略 (Kro 帥, 2004) 精 算 式 的 評 估 方 法 與 危 險 預 測 典 範 有 非 常 密 切 的 相 關 (Hei1brun 1997), 此 種 方 法 主 要 是 用 來 預 測 在 某 段 時 間 內, 某 一 特 別 行 為 發 生 的 情 形, 常 用 在 兩 組 比 較 峙, 檢 視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之 差 異, 或 是 精 準 預 測 出 發 生 之 機 率 相 較 於 非 結 構 性 的 臨 床 評 估 法, 毫 無 疑 問 地, 精 算 式 的 評 估 法 有 較 高 的 信 度 與 效 度 目 前 有 些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即 是 採 精 算 式 的 評 估 方 法, 藉 由 不 同 的 量 表 產 出 危 險 分 數, 如 台 灣 社 會 所 熟 悉 的 DA 量 表 (Campbell, 1995; Campbell et 泣, 2009 ) DVSI (Williams and Houghton, 2004) 及 PAS (Dutton et a1 門 2001) 等 均 是 屬 於 精 算 的 評 估 量 表 由 於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具 有 重 複 施 暴 及 被 害 人 與 加 害 人 有 深 刻 生 活 連 結 的 特 殊 性, 生 活 的 情 境 因 素 變 化 複 雜, 評 估 量 表 的 題 目 有 其 限 制 性, 並 無 法 涵 蓋 動 態 變 化 的 情 境 因 子 與 環 境 脈 絡 因 素, 因 此, 近 來 學 術 界 逐 漸 對 於 傳 統 習 於 採 用 量 表 評 估 方 法 的 適 用 性 提 出 討 論, 如 Campbell (1995) 及 Dutton and Kropp (2000) 均 指 出,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並 無 任 何 危 險 評 估 量 表 可 提 供 一 個 絕 對 的 切 分 點 ( cutoff scores), 讓 做 決 定 者 可 以 完 全 依 賴 量 表 分 數 去 判 別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之 危 險 等 級 學 者 Kropp (2004) 甚 至 指 出, 這 也 許 是 永 遠 不 可 能 達 到 的, 因 為 危 險 的 狀 況 並 不 是 藉 由 這 些 危 險 因 素 的 線 性 方 程 式 組 合 即 可 完 全 了 解, 表 面 的 分 數 實 則 忽 略 了 行 為 後 面 的 脈 絡 因 素 而 自 1980 年 代 起, 暴 力 行 為 的 評 估 開 始 朝 類 型 化 發 展 (Kro 卵, 2004), 如 針 對 性 犯 罪 或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犯 罪 類 型 等 進 行 專 業 的 危 險 評 估, 因 此, 針 對 暴 力 類 型 的 特 殊 性, 在 方 法 上 亦 有 所 突 破, 其 中

7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 日 D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147 Kropp and Hart (2000) 所 倡 導 之 結 構 性 專 業 判 斷 J (structural professional judgment) 法, 即 為 近 來 受 到 注 意 與 運 用 的 方 法 結 構 性 的 專 業 判 斷 方 法 試 圖 彌 補 非 結 構 性 的 臨 床 判 斷 方 法 與 精 算 評 估 方 法 之 間 的 差 異, 強 調 評 估 的 目 的 是 預 防 暴 力 (Douglas and Kropp, 2002), 其 操 作 方 法 是 要 求 評 估 者 必 須 依 據 指 導 方 針 ( guideline) 來 做 評 估, 指 導 方 針 中 會 列 出 一 些 最 小 範 圓 的 危 險 因 素, 此 些 危 險 因 素 應 可 適 用 至 絕 大 多 數 的 個 案 ; 除 此 之 外, 指 導 方 針 中 會 建 議 評 估 者 利 用 多 方 管 道 蒐 集 各 種 資 訊 ( 包 括 動 態 變 動 中 的 因 素 ), 也 會 指 導 評 估 者 如 何 與 當 事 人 溝 通 評 估 的 結 果, 以 及 如 何 實 施 預 防 的 策 略 ( Kropp, 2004) 最 後 依 據 結 構 性 專 業 判 斷 方 法 所 做 的 評 估 結 果, 並 無 一 定 的 分 數 加 權 或 計 算 方 程 式, 最 後 的 結 論 仍 允 許 評 估 者 依 據 所 蒐 集 的 資 料 作 出 判 斷, 保 留 評 估 者 的 專 業 判 斷 空 間 相 較 於 前 述 兩 種 方 法, 結 構 性 專 業 判 斷 方 法 較 非 結 構 性 之 臨 床 評 估 方 法 有 較 多 的 規 範 ; 而 相 較 於 精 算 評 估 方 法, 結 構 性 專 業 判 斷 方 法 則 顯 得 較 有 彈 性 二 以 防 治 網 絡 概 念 為 基 礎 之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模 式 除 了 上 述 三 種 之 評 估 方 法 外, 近 年 來 針 對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之 特 殊 性, 在 倡 導 網 絡 合 作 模 式 之 工 作 方 法 下, 危 險 評 估 工 作 亦 開 始 走 向 跨 機 構 盤 合 之 模 式 此 乃 由 於 涉 及 被 害 人 危 險 的 相 關 訊 息 可 能 來 自 警 政 衛 生 司 法 觀 護 人 及 中 土 政 等 單 位, 而 這 些 單 位 又 都 與 制 定 與 實 施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安 全 策 略 有 關 聯, 因 此, 為 了 能 共 同 分 享 資 訊, 讓 各 相 關 單 位 皆 能 掌 握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之 相 關 危 險 因 素, 並 共 同 討 論 以 採 取 預 防 性 之 安 全 策 略, 實 務 工 作 界 開 始 強 調 社 區 防 治 網 絡 合 作 之 模 式 (Pence and Shepard, 1999), 有 關 婚 姻 暴 力 被 害 人 之 危 險 評 估 與 安 全 計 畫 工 作, 亦 引 用 此 一 網 絡 整 合 之 概 念, 發 展 跨 單 位 安 全 評 估 會 議 (Multi-Agency Risk Assessment Conference, MARAC) ( Robinson, 2006; Robinson and Tregidga, 2007) 之 工 作 模 式

8 148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例 如 英 圓 威 爾 斯 首 府 C 盯 di 在 市 於 2003 年 4 月 開 始 推 動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MARAC 評 估 模 式, 其 運 作 流 程 是 第 一 線 之 警 察 人 員 受 理 婚 姻 暴 力 案 件 後, 依 據 警 察 局 所 制 定 之 15 題 危 險 評 估 檢 視 表 逐 一 詢 問 被 害 人, 如 果 發 現 被 害 人 屬 於 高 危 險 群 (1 5 題 問 項 中 出 現 7 個 或 7 個 以 上 之 情 形 者 ), 則 將 案 件 轉 至 MARAC 會 議 中 作 進 一 步 之 跨 單 位 危 險 評 估, 每 月 篩 選 出 高 風 險 的 案 例 約 佔 全 部 受 理 案 件 之 十 分 之 一, 比 率 頗 為 穩 定 參 與 MARAC 會 議 之 單 位 包 括 警 察 觀 護 人 市 政 府 主 管 部 門 醫 療 及 住 屋 等 單 位, 以 及 民 間 之 婦 女 團 體 及 兒 童 保 護 團 體, 在 會 議 中 依 據 各 單 位 所 提 供 之 資 訊, 對 於 被 害 人 之 危 險 進 行 評 估, 並 旦 進 一 步 共 同 討 論 被 害 人 的 安 全 策 略 而 依 據 對 Cardiff 市 實 施 MARAC 運 作 成 效 之 評 估 結 果 發 現, MARAC 模 式 囡 透 過 各 單 位 之 資 訊 交 換, 可 以 迅 速 掌 握 全 面 之 訊 息, 因 此 對 於 高 風 險 之 被 害 人 服 務 更 有 效 率 ; 且 相 較 於 末 實 施 MARAC 模 式 前, 被 害 人 之 安 全 狀 況 亦 獲 得 改 善, 再 度 受 害 之 比 率 降 低 (Robinson, 2006 ) 三 被 害 人 的 自 我 評 估 最 後, 近 幾 年 來 國 外 有 關 評 估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再 犯 的 研 究 發 現, 被 害 人 對 危 險 認 知 因 素 具 有 重 要 的 影 響 力 (Campbell, 2004; Heckert and Gondolf, 2004; Weisz et 瓜, 2000), 因 為 被 害 人 了 解 許 多 評 估 量 表 難 以 測 量 的 重 要 因 素, 且 對 加 害 人 施 暴 行 為 之 循 環 有 深 刻 的 經 驗, 所 以 認 為 被 害 人 是 一 個 非 常 關 鍵 的 預 測 者 因 此, 在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方 法 上, 被 害 人 的 自 我 評 估 即 成 為 一 個 不 可 忽 略 的 方 法 Wei 紹, et al (2000) 曾 訪 問 177 位 已 被 法 院 判 定 有 輕 微 家 庭 暴 力 行 為 者 之 被 害 人, 請 這 些 被 害 人 對 未 來 一 年 其 加 害 人 是 否 會 再 犯 暴 力 行 為 的 可 能 性 表 示 意 見, 回 答 時 出 0 至 10 分, 認 為 不 會 再 發 生 者 給 0 分, 認 為 有 五 成 機 會 會 發 生 者 給 5 分, 自 日 認 為 百 分 百 會 發 生 者 給 10 分, 以 此 類 推 結 果 顯 示, 被 害 人 對 危 險 認 知 此 一 因 素 是 全 部 危 險 因 素 中 最

9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 日 0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149 具 有 預 測 力 的 一 個 因 素, 追 蹤 四 個 月 後 分 析, 發 現 在 控 制 其 他 20 個 危 險 因 素 下, r 被 害 人 對 危 險 認 知 因 素 顯 著 增 加 再 犯 預 測 能 力 (R2 增 加 10) 追 蹤 12 個 月 後, 此 一 因 素 對 加 害 者 再 犯 之 預 測 力 相 較 於 DA 量 表 上 所 列 之 12 個 危 險 因 素 都 高, 立 加 入 此 一 因 素 後, 整 體 預 測 力 顯 著 增 加 (R2 增 加.13) 0 Heckert and Gondolf (2004) 進 行 了 另 一 個 更 大 規 模 的 研 究, 他 們 以 四 個 地 區 (Pittsburg, Dallas, Houston, and Denver) 參 加 家 庭 暴 力 加 客 人 處 遇 方 案 的 男 性 加 害 人 為 研 究 對 象 (N=840), 並 訪 問 此 些 加 害 人 之 女 性 被 害 人 (N=688), 蒐 集 社 會 背 景 力 H 害 人 行 為 加 害 人 人 格 特 性 被 害 婦 女 個 人 資 料 被 害 婦 女 對 危 險 認 知 資 料 及 四 個 研 究 地 區 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及 處 遇 資 料 等 該 研 究 進 行 十 五 個 月 的 追 蹤, 期 問 每 三 個 月 追 蹤 訪 問 被 害 人 一 次 結 果 發 現, 控 制 上 述 所 蒐 集 資 料 之 變 項, 比 較 被 害 人 對 危 險 認 真 日 因 素 及 該 研 究 i 所 選 用 之 三 個 量 表 (DA, SARA, K-SID) 之 預 測 力, 顯 示 被 害 人 對 危 險 認 知 因 素 與 DA 量 表 具 有 最 強 的 預 測 力, 其 次 為 SARA 量 表, 再 其 次 為 K-SID 量 表 作 者 根 據 研 究 結 果 提 出 建 議, 認 為 最 好 的 預 測 再 犯 工 具, 應 是 結 合 DA 量 表 及 被 害 人 對 危 險 認 知 因 素, 此 可 達 到 最 佳 之 預 測 結 果 四 小 結 綜 上 所 述,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方 法 發 展 至 今 已 呈 現 多 樣 性, 從 最 早 開 始 運 用 的 非 結 構 性 臨 床 評 估 法 隨 著 危 險 預 測 典 範 風 行 而 產 出 之 精 算 式 評 估 法 進 而 朝 綜 融 式 修 正 之 結 構 性 專 業 判 斷 法 因 應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防 治 網 絡 運 作 而 倡 導 之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模 式 以 及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被 害 人 預 測 能 力 受 到 重 視 後 所 強 調 的 被 害 人 自 我 評 估 方 法 等, 各 種 評 估 方 法 各 有 其 優 點 與 限 制 ; 而 回 歸 到 實 務 操 作 面, 若 第 一 線 的 警 察 性 工 及 醫 療 人 員 皆 需 對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時, 考 量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求 助 人 數 日 益 增 加 而 服 務 資 源 有 限 且 第 一 線 的

10 150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工 作 人 員 大 都 非 所 謂 的 專 業 評 估 人 員 的 情 形 下, 以 何 種 方 式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較 為 適 當? 另 一 方 面, 在 探 討 上 述 各 種 評 估 方 法 時, 研 究 者 以 為 須 先 確 立 評 估 的 目 的 由 於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行 為 對 被 害 人 經 常 是 造 成 持 續 性 與 循 環 性 的 威 脅 與 傷 害 (Walker, 1979), 故 危 撿 評 估 的 主 要 目 的 應 是 預 防, 而 不 是 預 測 (Hart, 2001; Douglas and Kropp, 2002), 旦 危 險 評 估 應 是 持 續 進 行, 過 程 中 並 應 注 重 危 險 因 子 的 管 理 ( management ) 但 綜 觀 上 述 各 種 評 估 方 法, 並 無 任 何 單 一 方 法 可 完 全 符 合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所 強 調 的 預 防 為 主 持 續 進 行 及 風 險 管 理 等 目 的, 囡 此, 是 否 可 能 分 案 件 性 質 與 發 展 階 段, 而 有 不 悶 評 估 方 法 適 用 的 可 能 性? 此 皆 是 實 務 運 用 可 探 討 之 處 最 後, 如 果 比 較 上 述 各 種 危 險 評 估 方 法, 研 究 者 以 為,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模 式 可 歸 類 為 結 構 性 的 專 業 判 斷 方 法, 因 為 此 工 作 模 式 強 調 的 是 預 防 暴 力, 藉 由 評 估 工 具 蒐 集 一 些 基 礎 的 危 險 因 素, 但 另 一 方 面 亦 擴 大 評 估 資 訊 之 來 源, 並 進 行 不 同 專 業 人 員 閑 之 討 論, 此 符 合 結 構 性 專 業 判 斷 法 之 精 神, 而 屬 一 種 擴 大 應 用 模 式 所 以 在 本 研 究 中, 將 危 險 評 估 方 法 歸 類 為 四 類 : 非 結 構 性 的 臨 床 評 估 精 算 式 的 量 表 評 估 被 害 人 自 我 評 估 及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等, 本 文 將 針 對 該 四 種 方 法 在 實 務 運 用 情 形 加 以 分 析, 進 而 就 未 來 的 發 展 模 式 進 行 討 論 參 研 究 方 法 危 險 評 估 方 法 雖 是 可 加 以 分 類, { 旦 實 務 操 作 的 運 用 過 程 是 個 別 化 的, 為 了 瞭 解 處 理 親 密 關 係 案 件 人 員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的 經 驗, 本 研 究 採 用 質 性 研 究 法, 深 入 訪 談 實 務 場 域 具 有 操 作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經 驗 之 工 作 人 員, 重 點 在 於 了 解 其 於 實 務 上 所 使 用 的 方 法 經 驗 與 看 法, 進 而 試 圖 從 中 建 構 實 務 操 作 較 佳 之 模 式 基 於 前 述 文 獻 的 探 討, 目 前 有 關 親 密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的 方 法 可 歸 類 為 四 類 : 非 結 構 性 的 臨 床 評

11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00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巷 第 一 期 的 1 估 量 表 評 估 被 害 人 自 我 評 估 及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等, 研 究 者 擬 定 半 結 構 性 之 訪 談 大 綱, 探 討 工 作 人 員 在 四 種 方 法 上 之 操 作 經 驗 與 看 法 訪 談 大 綱 包 括 (1) 如 何 運 用 該 四 種 評 估 方 法? 包 含 如 何 蒐 集 危 險 評 估 資 料 如 何 進 行 被 害 人 的 危 險 判 斷? 以 及 相 闊 的 因 索 為 何? (2) 對 四 種 評 估 方 法 的 功 能 看 法 為 何? 其 對 實 務 工 作 有 何 幫 助? (3) 四 種 評 估 方 法 在 操 作 上 有 何 閻 難 或 限 制? 以 及 (4) 相 關 之 建 議 為 何? 研 究 對 象 的 選 取 以 有 參 與 各 種 危 險 評 估 方 法 經 驗 之 社 工 與 警 察 人 員 為 主, 且 為 能 就 該 四 種 方 法 之 操 作 能 有 較 全 面 的 認 知, 以 便 能 進 行 方 法 間 差 異 之 分 析, 因 此 研 究 對 象 希 冀 以 有 全 部 參 與 該 四 種 評 估 方 法 之 路 驗 者 為 佳 考 量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工 作 在 本 土 質 務 界 椎 動 尚 未 普 及, 目 前 僅 部 分 機 構 或 縣 市 開 始 推 動, 但 同 時 具 有 使 用 上 述 四 種 評 估 方 法 經 驗 之 實 務 工 作 者 為 數 不 多 因 此, 邀 請 參 與 之 研 究 對 象 來 源 有 二 : 一 為 北 部 某 一 縣 市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於 96 年 3 月 起, 於 小 部 分 區 域 推 動 家 庭 暴 力 安 全 網 試 驗 方 案, 該 方 案 目 的 在 於 建 立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的 危 險 評 估 機 制, 並 且 針 對 高 危 險 個 案, 嘗 試 探 用 前 述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模 式 來 進 行, 該 方 案 所 採 用 之 評 估 方 法 包 含 所 有 四 類 的 方 法 本 研 究 邀 請 參 與 該 方 案 且 持 續 參 與 MARAC 會 議 討 論 的 警 察 與 社 工 人 員 為 研 究 訪 談 對 象 另 一 來 源 為 北 部 某 一 從 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服 務 婦 女 團 體 的 社 工 人 員, 該 機 構 自 97 年 起 開 始 於 內 部 推 動 服 務 個 案 時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與 安 全 計 盞, 所 採 用 的 評 估 工 具 與 家 庭 暴 力 安 全 網 方 案 相 同, { 旦 因 為 該 機 構 尚 未 結 合 當 地 防 治 網 絡 推 動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機 制, 因 此 未 能 提 供 有 關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的 經 驗 前 述 二 個 研 究 對 象 來 源 共 計 應 有 11 位 符 合 訪 談 的 對 象, j 且 其 中 因 有 職 務 異 動 及 離 職 者 2 位, 因 此 共 計 訪 談 9 位 人 員, 包 括 3 位 警 察 人 員 及 6 位 社 工 人 員 警 察 人 員 中 有 2 位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官 1 位 資 深 的 派 出 所 警 員 ; 而 社 工 人 員 來 自 二 個 機 構, 包 含 2 位 督 導 及 4 位 社 工

12 152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振 討 人 員 9 位 人 員 中 均 具 有 操 作 前 三 項 評 估 方 法 之 經 驗, 而 具 有 參 與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經 驗 者 僅 四 位 ( 詳 如 表 1) 表 1 訪 談 對 象 基 本 資 料 訪 談 對 象 專 業 別 所 屬 單 位 專 業 家 庭 暴 力 仿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年 資 治 工 作 年 資 評 估 參 與 經 驗 * P01 家 防 官 縣 市 警 寮 局 20 3 A B C D P02 家 防 宮 縣 市 警 察 局 22 7 A B C D P03 派 出 所 警 員 縣 市 醫 察 局 的 o A B C SW1 社 工 督 導 民 間 團 體 5 3 A B C D SW2 社 工 民 間 團 體 2 A B C D SW3 社 工 督 導 民 間 團 體 11 6 A B C SW4 社 工 民 間 團 體 1 A B C SW5 桂 工 民 間 團 體 5 2 A B C SW6 社 工 民 間 固 體 4 4 A B C *A 非 結 惰 性 臨 床 評 估 'B 量 表 評 古.c 被 害 人 自 我 評 估 'D 跨 機 構 共 同 評 估 本 研 究 的 資 料 蒐 集 以 深 度 訪 談 的 方 式 進 行, 首 先 徵 詢 受 訪 者 的 參 與 意 頓, 並 簽 署 同 意 函, 然 後 依 據 訪 談 大 綱 進 行 訪 談 開 始 先 請 訪 談 對 象 陳 述 其 參 與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以 及 執 行 是 類 案 件 危 險 評 估 之 經 歷 在 訪 談 過 程 中, 均 徵 詢 受 訪 者 的 同 意 進 行 錄 音, 以 忠 實 紀 錄 他 們 的 談 話 內 容 完 成 每 一 位 訪 談 立 即 將 錄 音 帶 內 容 整 理 成 逐 字 稿, 並 進 行 歸 類 登 錄 和 分 析 肆 研 究 發 現 以 下 之 研 究 發 現 將 就 研 究 對 象 對 間 種 評 估 方 法 之 執 行 經 驗 與 看 法 分 別 說 明

13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00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153 一 非 結 構 性 臨 床 評 估 非 結 構 性 臨 床 評 估 是 實 務 工 作 者 最 普 遍 採 用 的 評 估 方 法, 在 研 究 對 象 尚 未 參 與 該 縣 市 或 該 機 構 椎 動 之 危 險 評 估 方 案 前, 均 是 採 用 此 種 評 估 法, 此 方 法 具 有 相 當 彈 性 且 便 利 的 操 作 模 式, 但 操 作 上 與 功 能 上 亦 存 在 問 題 : ( 一 )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通 報 表 資 料 是 危 險 評 估 主 要 依 賴 之 資 訊, 但 對 危 險 評 估 幫 助 有 限 ; 且 受 限 於 通 報 表 的 填 報 品 質 好 壤, 而 影 響 所 獲 得 之 資 訊 內 酒 在 未 接 觸 危 險 評 估 訓 練 與 參 與 方 案 前, 第 一 線 處 理 案 件 之 社 工 與 警 察 同 仁 所 依 賴 之 資 訊 來 源 以 內 政 部 所 統 一 規 範 之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通 報 表 內 容 為 主 由 於 警 察 與 醫 療 單 位 是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最 大 的 二 個 通 報 來 源, 流 程 通 常 是 警 察 或 醫 護 人 員 依 據 通 報 表 的 內 容 詢 問 被 害 人, 因 此, 警 察 評 估 被 害 人 的 方 法 即 是 以 通 報 表 之 內 容 詢 問 被 害 人, 而 如 果 被 害 人 有 驗 傷 單 或 是 警 察 有 到 現 場 製 作 現 場 紀 錄 的 話, 也 是 資 訊 的 來 源, 但 是 這 些 資 訊 相 當 有 限, 無 法 作 為 危 險 判 斷 的 依 據 例 如 一 位 家 防 官 說 r 通 報 表 一 些, 為 什 麼 口 角 發 生 地 點 時 間 哪 極 有 受 傷, 初 步 是 這 樣 而 已, 這 個 聲 個 沒 辦 法 知 道 他 的 危 險 程 度 在 哪 裡 (POl ) 而 通 報 表 資 料 內 容 填 寫 的 好 壤, 對 評 估 資 訊 的 蒐 集 也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考 驗, 一 位 負 責 接 通 報 單 的 社 工 督 導 提 到. 有 些 通 報 表 填 的 非 常 簡 單, 然 後 有 一 些 可 能 是 怠 診 的 護 士 阿, 或 者 是 可 能 那 個 派 出 所 員 學, 因 為 其 實 素 質 不 一 嘛, 有 那 種 很 棒 的, 也 有 那 種 不 熟 悉 業 務, 他 就 不 知 道 該 怎 麼 傲 的, 那 可 能 內 容 上 就 非 常 的 單 薄,... 所 以 在 通 報 表 單 上, 其 實 並 沒 有 辦 法 很 清

14 154 王 諷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提 討 楚 的 收 集 到 這 麼 多 的 訊 息 (sw l) ( 二 ) 案 件 的 評 估 極 度 仰 賴 個 人 的 經 驗 判 斷, 但 個 別 工 作 者 判 斷 的 依 據 差 異 頗 大 ; 而 工 作 者 之 態 度 與 素 質 不 一, 也 會 影 響 評 估 的 結 果 第 一 線 的 警 察 或 社 工 對 案 件 危 險 的 判 斷, 絕 大 部 分 是 依 賴 工 作 者 的 個 人 經 驗, 一 位 社 工 督 導 在 訪 談 時 就 說 r 我 老 實 講, 就 是 社 工 員 的 經 驗 去 看 說 他 通 報 表 上 的 資 訊, 那 可 能 看 起 來 比 較 危 險 我 們 就 進 行 聯 絡 J (SWl)' 另 一 位 機 構 的 資 深 督 導 也 提 到 說 r 對 於 危 險 評 估 的 概 念,... 好 像 都 是 工 作 人 員 自 己 的 工 作 累 積 啊... 經 驗 累 積, 這 樣 來 做 J (SW3) 而 研 究 者 在 訪 談 時, 都 會 接 下 來 間 訪 談 對 象 在 他 們 的 經 驗 中, 會 以 什 麼 因 素 來 判 斷 危 險 程 度? 結 果 發 現 被 害 人 的 受 暴 史 受 傷 程 度 加 害 人 翩 酒 或 吸 食 毒 品 等 因 素 是 大 家 都 會 提 到 的, 但 每 個 人 所 強 調 的 因 素, 差 異 頗 大, 甚 至 有 同 一 個 因 素, 但 不 閑 工 作 者 有 截 然 不 同 的 看 法 例 如 加 害 者 有 傷 害 或 殺 人 前 科 這 一 個 因 素, 有 幾 位 社 工 員 及 家 防 官 都 提 到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危 險 判 斷 因 素, 但 另 一 位 受 訪 的 家 防 官 確 認 為 不 會 影 響 : 前 科 的 話 大 部 分 不 會 影 響 像 我 們 有 時 候 土 廁 所 閒 聊, 真 的 比 較 大 的 流 氓, 很 疼 老 婆, 不 會 有 家 暴 行 為, 沒 碰 過 真 的 流 氓 打 自 己 老 婆, 真 的, 有 時 候 跟 同 事 講, 男 人 會 打 女 人, 都 是 那 種 社 會 上 沒 有 什 麼 地 位 這 麼 久 沒 看 到 一 個 我 們 說 的 大 尾 流 氓 真 的 沒 有 受 理 過 那 種, 那 種 相 對 的 他 對 妻 子, 對 自 己 的 母 親 都 非 常 孝 順, 對 自 己 的 小 孩 都 這 樣, 人 家 不 能 欺 負 他 們 家 手 里 人, 相 對 那 種 前 科 犯 的, 幾 乎 很 少 很 少, 幾 乎 沒 有, 我 處 理 這 麼 多, 從 來 沒 看 過 真 的 流 氓 打 自 己 的 老 婆, 沒 有 (P03)

15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刮 目 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155 也 因 為 是 極 度 仰 賴 工 作 者 的 經 驗, 所 以 工 作 者 的 態 度 與 專 業 素 養 就 顯 得 非 常 的 重 要 一 位 資 深 的 社 工 督 導, 因 為 已 經 累 積 有 多 年 從 事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被 害 人 服 務 的 經 驗, 就 認 為 以 經 驗 來 判 斷 也 沒 有 什 麼 問 題 r 是 覺 得 人 家 說 的 危 險 評 估, 我 們 覺 得 好 像 沒 有 一 套 方 法, 會 有 這 種 想 法 啦 可 是 在 工 作 上 跟 個 案 討 論 的 時 候, 可 能 根 據 每 個 個 案 的 狀 況 啦, 好 像 不 太 會 覺 得 問 題 那 麼 嚴 重 J (SW3), 而 此 也 突 顯 非 結 構 性 臨 床 判 斷 法 具 彈 性 與 貼 近 個 案 狀 況 的 優 點 但 另 一 方 面, 如 果 工 作 者 的 態 度 與 專 業 敏 感 度 不 夠 的 話, 就 可 能 造 成 問 題, 一 位 家 防 官 就 提 到 他 對 派 出 所 員 響 的 觀 察 : 一 般 來 講, 就 是 看 有 些 員 擎 的 態 度, 一 般 有 的 員 學 態 度, 他 警 覺 性 高 的 話, 可 能 會 這 樣, 有 的 可 能 神 經 比 較 大 條 的 話, 真 的 他 認 為 這 沒 什 麼, 疏 忽 的 話, 可 能 造 成 有 些 沒 辦 法 為 祠 的 事 情 發 生 (P03) ( 三 ) 缺 乏 一 個 有 共 識 且 具 體 的 危 險 評 估 方 式, 影 響 被 害 人 接 受 服 務 的 內 涵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的 目 的 之 一 是 幫 助 服 務 體 系 針 對 重 大 危 急 的 個 案 優 先 處 理 (Campbell, 2005), 若 服 務 個 案 時 採 非 結 構 性 的 臨 床 評 估 法, 對 於 個 案 服 務 的 內 涵 即 會 受 到 影 響, 首 先 在 社 工 處 理 個 案 的 優 先 順 序 上 即 可 看 出 困 境 在 訪 談 中 有 社 工 提 到, 因 為 該 機 構 承 接 縣 府 方 案, 因 此 如 果 該 被 害 人 向 縣 府 陳 惰, 那 麼 就 會 優 先 處 理 也 有 社 工 提 到 會 看 被 害 人 的 婚 姻 關 係 r 她 是 不 是 婚 姻 關 係 離 婚 關 係 還 有 同 居 關 f 系, 然 後 如 果 她 是 同 居 關 係, 我 會 把 它 排 在 後 面 J (SW2), 因 為 有 婚 姻 關 係 牽 涉 到 較 多 且 複 雜 的 法 律 問 題, 所 以 必 須 優 先 處 理 此 突 顯 社 工 { 國 案 處 裡 的 優 先 順 序 無 一 定 的 標 準, 受 個 人 的 經 驗 及 行 政 考 量 的 影 響

16 156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在 警 察 方 面, 服 務 提 供 以 被 害 人 是 否 申 請 保 護 令 為 重 要 的 判 斷 囡 素, 如 被 害 人 未 申 請 保 護 令, 警 察 的 服 務 可 能 就 到 此 結 束 r 如 果 問 她, 勾 還 要 不 要 申 請 保 護 令, 她 說 不 要 的 話, 這 個 案 子 可 能 就 沒 辦 法 了 可 能 就 是 一 個 黑 數, 她 可 能 還 會 遭 受 到 暴 力 行 為... J (po l) 也 就 是 說, 被 害 人 的 危 險 問 題 並 不 是 主 導 服 務 的 主 要 考 量, 為 何 如 此? 可 能 的 原 因 為 服 務 網 絡 對 於 危 險 的 判 定 與 因 應 危 險 的 服 務 俏 無 具 體 的 共 識, 使 得 工 作 者 未 能 繼 續 也 無 壓 力 必 須 去 思 索 可 能 的 服 務 二 使 用 危 險 評 估 量 表 在 本 研 究 中 所 訪 談 的 對 象 其 服 務 場 域 所 使 用 的 評 估 工 具 是 林 明 傑 (2004) 修 正 Campbell (1995) 所 發 展 之 中 文 版 DA 量 表, 全 部 的 受 訪 對 象 都 有 使 用 DA 量 表 的 經 驗 ( 一 ) 操 作 上 因 工 作 者 訓 練 不 足 致 量 表 填 答 的 品 質 不 穩 定 ; 而 規 定 於 受 理 案 件 時 填 答, 有 一 些 被 害 人 無 法 立 即 回 應 量 表 的 施 測 應 有 一 定 的 標 準 程 序 與 穩 定 度, 但 或 許 是 準 備 的 過 程 中 訓 練 不 足, 亦 有 可 能 是 人 員 流 動 性 太 大, 對 於 量 表 施 測 的 品 質 造 成 一 定 的 影 響 例 如 一 位 家 防 官 就 說 r 因 為 這 個 表 格 當 初 設 定 說 給 當 事 人 填, 這 個 表 格 他 操 作 的 話, 我 們 曾 經 有 一 個 案 子, 同 樣 一 個 人, 他 第 一 天 來 報, 第 二 天 來 報, 但 是 表 格 的 量 表 ( 指 DA), 不 同 員 警 做 的, 量 表 分 數 差 很 多 J (po l) 另 一 位 家 防 官 也 提 到 實 際 上 的 困 難 : 你 再 怎 麼 教 育 訓 練 基 層 的, ) 流 動 性 很 大, 像 我 們 的 社 區 家 防 宮, 現 在 還 則 不 到 一 年, 都 已 經 換 掉 一 半 以 上 J (P02) 另 工 作 者 對 量 表 問 項 題 義 的 掌 握, 有 時 也 是 模 糊 不 清 例 如 一 位 社 工 員 就 提 到 對 DA 量 表 中 一 個 題 義 的 疑 惑 r~ 你 是 否 相 信 他 能 殺 掉 你?~ 就 有 的 個 案 她 就 說, 如 果 他 有 計 劃 他 可 以, 可 是 他 現 在 沒 有

17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00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157 計 劃 我 想 他 不 會 所 以 那 個 答 案 是 你 4 日 不 相 信 呢, 就 是 有 點 模 稜 兩 可 J (SW5) 另 一 個 必 須 注 意 的 問 題 是 DA 量 表 填 答 的 時 間 是 否 須 保 持 彈 性? 如 果 規 定 在 第 一 次 受 理 案 件 時 一 定 要 填 寫 DA 量 衰, 那 社 工 員 就 提 到 有 困 難 : 我 覺 得 越 當 下 啊, 可 能 還 越 不 能 用 這 個 ( 指 DA) 越 當 下, 例 如 說 她 今 天 或 昨 天 被 打, 可 能 還 在 家 捏, 等 - 下 跟 你 講 完 還 要 回 家 的 那 種, 其 實 沒 有 時 間 用 這 個, 因 為 她 其 實 需 要 的 資 訊 量 是 很 龐 大 的, 然 後 她 需 要 知 道 的 事 情 很 多, 甚 至 她 全 部 討 論 完, 你 還 要 竣 擠 一 個 時 問 跟 她 討 論 說, 骨 今 天 回 去 之 後, 如 果 他 又 怎 樣 怎 樣 有 沒 有 什 麼 準 備 其 實 這 個 ( 指 DA) 拿 出 來, 會 浪 費 非 常 多 時 間 跟 她 的 精 神 銀 精 力, 而 且 那 個 對 她 來 說 那 個 現 在 不 是 重 點... (SW4) ( 二 ) 透 過 評 估 工 具 的 分 數 可 以 具 體 呈 現 危 險 程 度, 但 工 作 者 也 質 疑 量 表 分 數 無 法 真 正 代 表 被 害 人 的 危 險 處 境 評 估 重 表 的 優 點 是 提 供 工 作 者 一 個 具 有 良 好 信 效 度 的 工 具, 藉 由 產 出 的 分 數, 可 以 判 斷 危 險 的 程 度, 此 對 於 第 一 線 的 同 仁 有 立 即 的 幫 助, 甚 至 對 於 啟 動 後 績 的 安 全 措 施 可 以 提 供 一 個 很 好 的 判 斷 依 據. 如 采 有 DA 受 表 的 話, 我 們 可 以 直 接 看 程 度, 了 解 他 危 害 程 度 變 大 的 幫 助, 因 為 我 們 可 以 直 接 了 解 這 個 的 話, 需 要 我 們 再 進 一 步 一 些 強 制 的 作 為, 甚 至 認 為 蠻 嚴 重 的 話, 我 們 可 以 強 制 安 置, 先 暫 時 雙 方 面 隔 離 J (P01) 但 另 一 方 面, 亦 有 工 作 者 對 於 評 估 暈 表 的 分 數 代 表 的 意 義, 提 出 疑 問 r 危 險 程 度 越 高 ( 指 DA) 然 後 又 能 怎 樣 呢! 就 五 分 派 四 分, 差 在 哪? 然 後 跟 工 作 上 有 什 麼 不 一 樣? J (SW3) 而 評 估 分 數 是 否 真 能 代 表 被 害 者 的 安 全 處 境 呢? 亦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並 認 為 縱 使 被 害 人 有

18 158 王 執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相 同 的 分 數, 但 每 個 人 擁 有 的 資 源 自 主 性 及 對 暴 力 的 回 應 情 形... 等 有 所 不 同, 被 害 人 的 危 險 處 境 其 實 就 有 差 異 : 她 的 危 險 許 佑, 除 了 這 個 以 外, 我 就 會 去 看 說, 她 自 己 有 多 少 資 源 像 有 的 娘 家 很 支 持, 跟 娘 家 很 不 支 持 的, 她 的 危 險 程 度 其 實 不 一 樣 或 是 說 有 的 是 她 沒 有 五 作, 她 要 依 賴 她 先 生, 那 她 就 沒 有 辦 法 離 開, 她 選 擇 變 傻, 那 這 個 就 比 較 危 險 ; 跟 這 個 人 同 樣 是 六 分, 她 後 來 決 定 要 離 開 了, 她 能 夠 申 請 保 護 令, 她 能 夠 去 做 其 它 的, 我 就 覺 得 她 們 是 不 一 樣 的, 她 們 的 危 險 程 度 事 實 上 是 不 一 樣 的 (SW3) ( 三 ) 評 估 工 具 對 工 作 者 及 對 被 害 人 具 有 提 醒 與 教 育 的 功 能 評 估 量 表 因 為 是 經 過 實 証 發 展 出 來 的 評 估 工 具, 對 於 危 險 因 素 的 掌 握 具 有 系 統 性, 可 以 協 助 工 作 者 有 系 統 的 搜 集 危 險 資 訊, 也 是 工 作 者 在 會 談 時 一 個 很 好 的 提 醒 : 我 覺 得 它 ( 指 DA) 可 以 比 較 有 系 統 的 來 開 一 些 問 題, 如 采 我 們 覺 得 這 些, 這 些 項 目 是 重 要, 或 者 我 現 在 也 相 信 這 些 項 目 是 重 要, 那 我 們 這 樣 子 問 她 比 較 不 會 漏 了 什 麼, 或 是 什 麼 東 西 沒 有 想 到, 我 覺 得 還 蠻 好 用 的 啦 (SW4) 另 一 方 面, 在 填 寫 評 估 工 具 的 過 程 中, 也 可 以 促 進 被 害 人 客 觀 認 識 致 命 危 險 項 目, 例 如 社 工 員 就 提 到 被 害 人 的 反 應 í 她 ( 指 個 案 ) 會 覺 得 是, 原 來 是 這 個 喔, 還 被 列 入 極 面 在 闊 的, 有 這 樣 就 是 她 可 能 會 注 意 到 有 這 稜 項 目 恥 J (ωsw5 討 ) 囡 此, 也 會 協 助 被 害 者 檢 視 並 釐 清! 自 我 危 機 狀 況 :

19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00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159 因 為 分 數 ( 才 當 DA) 是 非 常 具 體 的, 還 有 做 到 那 個 項 目 的 時 候, 她 ( 指 個 案 ) 就 會 想 起, 喔 對, 這 十 年 來 真 的 有 什 麼 什 麼, 特 別 頻 繁 郁, 有 一 種 提 醒 的 功 能, 對, 然 後 也 是 增 加 會 談 的 素 材 (SW6) ( 四 ) 評 估 工 具 可 作 為 防 治 網 絡 各 體 系 閑 溝 通 的 平 台, 亦 可 作 為 法 官 裁 定 保 護 令 的 參 考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非 常 需 要 網 絡 間 各 單 位 的 合 作 ( 張 錦 麗 等, 2003), 但 各 單 位 間 因 缺 乏 共 同 的 信 念 與 語 言, 常 發 生 溝 通 的 問 題 (Sudder 品, 2006) 而 網 絡 間 如 果 共 同 使 用 了 同 一 個 評 估 工 具, 或 是 對 這 個 評 估 工 具 有 所 認 識, 此 時 評 估 工 具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可 成 為 工 作 者 溝 通 的 工 具 : 對 我 來 說 就 是 跟 督 導 講 說... 我 接 了 一 個 八 分 的, 她 會 知 道 我 的 意 思 我 覺 得 幼 於 溝 通 對, 然 後 甚 至 啊, DA 啊, 例 如 說 像 你 講 的, ~R 警 察,J!lt 司 法, 他 們 其 實 慢 慢 可 以 接 受 耶! 例 如 說 你 說 給 他 聽, 就 是 在 溝 通 的 時 候, 說 這 個 幾 分 的 量 表 就 是 致 命 危 險, 這 個 人 幾 分 喔, 你 要 是 可 以 跟 他 講 這 個, 他 會 接 受 (SW4) 危 險 評 估 工 具 另 一 個 功 能 是 可 作 為 法 官 裁 定 保 護 令 之 參 考 一 位 社 工 在 訪 談 中 舉 出 一 個 具 體 實 例 說 明 她 如 何 利 用 DA 量 表 的 評 估 結 果, 再 加 上 她 在 該 評 估 量 表 上 所 加 註 之 意 見, 因 而 協 助 被 害 人 申 請 到 保 護 令, 法 官 並 且 在 保 護 令 裁 定 書 上 具 體 引 用 這 位 于 土 工 夥 伴 的 評 估 意 見 r 像 五 六 月 我 在 協 助 案 主 申 請 保 護 令 的 時 候, 我 有 附 上 那 個 危 險 詐 估 量 表, 當 然 有 申 請 人 ( 指 被 害 人 ) 自 詐 的 部 分, 還 有 社 玉 的 評 語 啊 什 麼 那 部 份, 那 後 來 法 官 有 引 述 我 的 評 估 J (SW6)

20 160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三 被 害 人 自 我 危 險 評 估 在 訪 談 對 象 參 與 的 方 案 中, 係 在 既 有 的 DA 量 表 下 加 入 了 二 個 額 外 的 欄 位, 一 為 被 害 人 危 險 自 評, 請 被 害 人 在 0-10 分 中 標 示 出 她 認 為 最 適 當 的 分 數, roj 代 表 無 安 全 顧 慮, r 10J 代 表 非 常 危 險 ; 另 外 一 個 欄 位 是 警 察 / 社 工 員 / 醫 療 人 員 對 於 本 笑 之 相 關 評 估 意 見, 鼓 勵 第 一 線 實 務 工 作 者 對 接 觸 案 件 所 見 需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加 以 註 記 ( 一 ) 操 作 上 被 害 人 有 時 無 法 將 複 雜 的 感 受 轉 化 成 一 個 簡 單 的 分 數, 而 填 寫 分 數 易 受 被 害 人 當 下 情 緒 與 所 處 情 境 影 響 針 對 被 害 人 危 險 自 評 部 分, 在 實 務 操 作 過 程 中 發 現, 有 時 被 害 人 無 法 將 其 複 雜 的 感 受 很 明 確 的 以 一 個 分 數 呈 現 出 來, 例 如 一 位 社 工 員 就 提 到 r 其 實 我 們 做 到 好 多 個 案 她 都 會 給 我 們 一 個 答 案, 例 如 錢 分 哪, 喝 泊 的 時 候 10 分 啊, 不 喝 酒 的 時 候 0 分 J (SW4) 另 一 位 社 工 員 也 提 到 碰 到 這 樣 的 情 形, 她 的 處 理 方 式 就 是 依 照 被 害 人 的 答 案 勾 選, 而 這 可 能 是 一 個 模 糊 的 答 案 r 她 就 說 那 平 常 就 是 0 嘛, 那 他 一 打 我 就 是 10 嘛, 那 可 能 是 4-5 之 間, 她 也 沒 辦 法 下 一 個 決 定, 所 以 有 時 候 就 會 寫 J (SW6) 另 一 個 在 操 作 上 的 問 題 是 被 害 人 的 填 答 準 確 度 易 受 當 下 的 情 緒 及 情 境 影 響, 此 部 分 以 第 一 線 接 觸 被 害 人 的 警 察 人 員 感 觸 較 多 r 這 個 相 對 時 間 點 上 也 有 落 差, 你 在 第 一 時 間 的 話, 她 ( 指 放 客 人 ) 一 定 寫 比 較 高, 隔 天 的 話, 大 家 心 平 氣 和 的 時 候 再 來 再 做 這 個, 皇 HI 固 數 據 就 會 拉 下 去 J (po l) 另 社 工 人 員 也 發 現, 由 於 程 序 上 是 先 填 答 DA 量 表 的 十 五 個 題 項, 接 續 再 了 解 被 害 人 本 身 的 自 評, 因 此, 也 發 現 被 害 人 主 觀 的 感 知 會 受 到 量 表 總 分 影 響 的 情 形 r 養 體 的 分 數 會 影 響 她 們 自 評 的 分 數... 她 看 到 那 個 總 分, 那 個 八 分, 她 後 面 自 許 她 可 能 就 還 是 寫 八 分 J (SW6)

21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ω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 期 的 1 ( 二 ) 少 部 分 被 害 人 會 有 目 的 性 的 表 達 危 險 感 受, 因 此 必 須 參 考 其 他 資 訊 來 作 出 判 斷 而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工 作 人 員 亦 發 現 被 害 人 也 許 有 一 些 目 的, 因 此 對 於 自 評 部 份 會 誇 大 危 險 感 受, 例 如 一 位 警 察 就 提 到 r 當 然 有 時 候 被 客 人 會 說 說 啦 第 一 點, 她 就 是 不 願 意 待 在 這 個 家 庭, 而 且 她 是 為 了 要 尋 求 說 我 要 跟 我 先 生 離 婚... 像 這 一 環 的 話, 是 外 籍 配 偶 最 多 (P02) 因 此, 有 工 作 者 對 於 被 害 人 自 評 是 否 能 反 映 危 機 瑰 寶 狀 況, 是 有 質 疑 的. 因 為 她 的 危 險 自 評 的 一 個... 是 不 是 真 的 符 合 她 的 危 機 狀 況, 就 不 一 定 嘛 我 覺 得 透 過 DA 的 部 份, 是 比 較 容 易 去 衡 量 說 是 不 是 有 - 致 性, 她 的 自 評 有 沒 有 跟 她 的 實 際 上 面 對 刻 的 危 險 狀 況 是 有 一 致 性 的? 所 以 如 采 我 們 叉 車 看 自 評 的 話, 就 很 危 儉 啊 (SW5) ( 三 ) 功 能 上 可 促 發 被 害 人 思 考 自 身 的 處 境, 對 工 作 者 亦 可 提 供 很 好 的 討 論 切 入 點 被 害 人 自 評 的 功 能, 可 分 就 被 害 人 及 對 工 作 者 二 方 面 說 明 在 被 害 人 方 面, 多 位 中 土 工 員 都 提 到 這 樣 的 方 法 可 促 發 被 害 人 去 思 考 本 身 的 處 境 : 我 覺 得 挺 好 啦 我 覺 得 很 重 要, 她 有 機 會 去 想 一 想 自 己 的 狀 態... 0 (SW4) 就 我 們 覺 得 她 其 實 不 危 險, 但 是 她 勾 到 十 分, 她 就 會 覺 符 自 己 真 的 1ft 害 怕, 她 自 己 有 時 候 會 這 樣 講, 所 以 對 她 自 己 的 處 境, 也 有 一 些 認 識 這 樣 更 清 楚, 更 具 體 的 認 識 這 樣 (SW3)

22 162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而 對 工 作 者 而 言, 除 了 暸 解 被 害 人 自 我 的 感 受 之 外, 此 評 估 分 數 亦 對 社 工 會 談 提 供 了 協 助 例 如 有 位 社 工 提 到 在 長 時 間 與 被 害 人 工 作 過 程 中, 可 以 運 用 自 評 分 數 的 變 化, 瞭 解 被 害 人 的 想 法 r 敘 你 ( 指 被 害 人 ) 上 次 說 幾 分 啊? 那 你 覺 得 現 在 幾 分? 我 覺 得 那 個 東 西 都 是 可 以 繼 續 跟 她 運 用 的 J (SW4) 有 時 候 社 工 員 在 服 務 被 害 人 過 程 中, 發 現 被 害 人 沒 有 把 安 全 放 在 重 要 的 考 量, 此 時 社 工 亦 會 利 用 被 害 人 自 評 的 分 數 帶 入 討 論 r 那 我 們 土 一 次 有 做 DA 的 時 候, 我 記 得 你 ( 指 被 害 人 ) 好 像 是 勾 蠻 高, 八 分 的, 可 是 你 現 在 好 像 並 沒 有 覺 得 這 件 事 很 重 要, 是 為 什 麼? 這 是 一 個 非 常 好 可 以 切 入 的 點 J (SW5) ( 四 ) 當 被 害 人 自 評 分 數 與 評 估 量 表 的 結 果 產 生 差 異 時, 對 工 作 者 而 言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介 入 點 研 究 顯 示 被 害 人 危 險 自 評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預 測 因 素 (Heckert and Gondolf, 2004; Weisz et al., 2000), 一 個 具 有 良 好 信 效 度 的 評 量 工 具 與 被 害 人 自 評 的 結 果 應 接 近, 但 在 實 務 操 作 上 確 實 有 時 會 發 生 評 量 工 具 與 被 害 人 自 評 的 結 果 產 生 差 異 的 情 形, 此 時 被 害 人 自 評 的 分 數 為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訊 息, 可 以 協 助 工 作 者 去 深 入 瞭 解 被 害 人 心 中 的 害 怕 與 經 驗 : 發 兌, 哀 喔, (DA) 兩 分, 可 是 你 自 評 八 分 那 我 就 會 說, 欽, 你 客 觀 的 條 件 來 講 的 話 喔, 你 的 這 個 危 機 的 程 度 應 該 沒 有 那 麼 高, 那 可 是 你 自 評 的 分 數 卻 這 麼 高, 那 是 不 是 你 有 怎 麼 樣 心 極 豆 豆 有 不 安 全 的 地 方, 就 可 以 再 進 一 步 跟 她 討 論 因 為 那 個 不 安 企 感 很 微 妙 喔, 也 許 會 牽 扯 到 她 以 前 的 經 驗 怎 麼 樣... 不 知 道 (SW5) 而 從 深 入 了 解 被 害 人 的 特 殊 經 驗 後, 將 此 連 結 到 安 全 計 畫 的 服

23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 日 0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163 務, 也 是 工 作 者 可 以 善 加 利 用 的 方 法 : DA 勾 出 來 這 麼 低, 可 是 你 卻 覺 得 非 常 危 險, 我 會 問 她 那 個 非 常 危 險 的 原 因, 那 如 采 她 跟 我 說, 非 常 危 險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有 了... 例 如 說, 有 了 那 一 次 的 經 驗, 非 常 非 常 非 常 恐 怖, 讓 我 一 想 到 就 覺 得 十 分, 那 我 可 以 接 受... 那 如 果 戚 們 現 在 來 討 論 安 全 計 章 等 等, 討 論... 問 她 說, 那 如 果 是 這 樣, 有 辦 法 解 決 你 這 個 十 分 不 要 再 發 生 嗎? 等 等... 我 覺 得 這 個 有 意 義 (SW4) 四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在 全 體 訪 談 對 象 中, 只 有 四 位 因 參 與 當 地 縣 市 的 試 辦 方 案 而 有 參 與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的 經 驗, 另 外 一 位 派 出 所 警 員 及 四 位 另 一 個 機 構 的 社 工 人 員 並 無 此 經 驗 在 以 下 的 分 析 中, 除 呈 現 參 予 者 的 經 驗 外, 研 究 者 亦 希 望 透 過 訪 談 對 象 經 驗 的 差 異, 來 探 討 這 樣 一 個 機 制 對 服 務 者 而 言 帶 來 什 麼 樣 的 影 響 ( 一 ) 透 過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各 體 系 所 各 自 蒐 集 到 的 資 訊 可 相 互 交 流 與 整 合, 獲 得 較 完 整 的 訊 息, 有 利 於 危 險 評 估 的 進 行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強 調 網 絡 闊 的 合 作, 在 危 險 評 估 過 程 中, 網 絡 間 各 種 系 對 於 評 估 資 訊 的 整 合 亦 認 為 有 其 必 要 性, 因 為 各 體 系 所 著 葷 的 資 訊 面 向 存 有 差 異, 且 各 體 系 接 觸 案 件 相 關 當 事 人 的 面 向 也 不 同, 因 此, 透 過 會 議 整 合 資 訊 即 顯 得 相 當 重 要, 且 對 於 案 件 的 評 估 可 發 揮 突 破 性 的 功 能 : 我 覺 得 這 樣 子 的 一 個 討 論 過 程 當 中, 其 實 還 是 可 以 看 到 醫 療 層 面 或 者 是 學 政, 他 們 看 到 的 婦 女 的 層 面 跟 我 們 其 實 遠 是 有 一 些 差 異

24 164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性 存 在 的, 那 尤 其 是 譬 如 說 警 方, 他 可 能 有 接 觸 到 她 的 家 人, 有 接 觸 到 她... 可 能 知 道 他 們 往 家 環 境 在 哪, 他 可 能 有 去 巡 遇, 或 者 是 從 他 們 的 鄰 居 知 道 這 個 婦 女 的 狀 況, 其 實 他 的 評 估 可 能 跟 我 們 的 就 不 一 樣, 因 為 現 階 段 來 講, 其 實 做 婦 女 婚 恭 的, 還 是 鎮 定 在 這 個 婦 女 本 身... 所 以 我 們 看 到 的 面 向, 跟 警 方 看 到 的 面 向 會 有 一 些 差 異 性 存 在 (SWl ) 警 方 去 的 時 候, 有 時 候 她 不 太 願 意 講 很 多 事 情 出 來, 就 卡 在 這 邊, 所 以 說, 你 這 種 情 況 底 下, 大 家 分 工 合 作, 變 成 說 各 方 面 資 料, 才 土 工 所 做 訪 奎 的 資 料 情 況 是 怎 麼 樣, 我 警 方 所 做 訪 查 的 資 料 情 況 是 怎 麼 樣, 然 後 大 家 在 會 議 上 拿 出 來, 當 然, 也 有 曾 經 挂 到 說 出 入 很 大, 社 工 所 訪 視 的 跟 我 們 所 知 道 的 有 出 入, 那 癥 結 點 在 哪 手 里, 可 以 提 出 來 討 論, 原 來 是 什 麼 情 況, 這 樣 才 有 辦 法 去 突 z 走 (P02) ( 二 ) 透 過 會 議 共 同 的 討 論, 可 以 針 對 被 害 人 危 險 狀 況 擬 定 安 全 計 畫, 分 工 合 作 ; 另 一 方 面 也 讓 處 理 同 一 個 案 件 但 不 同 體 系 的 人 員, 了 解 彼 此 對 該 案 件 做 了 什 麼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另 一 個 重 要 的 功 能 是 對 於 個 案 安 全 策 略 的 討 論 產 出 與 分 工, 這 除 了 對 被 害 人 的 安 全 有 很 大 的 幫 助 外, 也 加 速 相 關 體 系 互 相 聯 繫 溝 通 的 時 間, 效 果 上 受 到 參 予 者 的 肯 定, 例 如 一 位 中 土 工 督 導 就 說 明 了 她 的 經 驗 : 在 當 下, 大 家 可 以 做 好 很 快 的 連 結, 例 如 說 我 們 覺 得 這 個 個 案 可 能 社 工 員 不 適 合 陪 同, 丹 1 1 警 方 就 馬 上 說 沒 關 係 ' 我 可 以 陪, 就 那 個 行 政 聯 繫 上 也 少 T 很 多 了, 就 他 馬 上 說 他 可 以, 然 後 他 也 可 以 去 調 他 一 些 就 是... 譬 如 說 前 科 呀 什 麼 的, 其 實 這 樣 好 快 速 喔,

25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00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165 馬 上 可 以 做 很 好 的 連 結, 那 我 覺 得 這 樣 非 常 的 棒 (sw l) 而 藉 白 這 樣 的 會 議, 對 於 各 種 系 間 的 運 作 與 資 源 也 可 以 有 更 進 一 步 的 了 解, 這 尤 其 對 於 平 時 未 參 與 網 路 會 議 的 工 作 者 而 言, 更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速 絡 一 位 工 作 一 年 的 社 工 員 就 指 出 r 其 實 是 我 是 透 過 那 樣 子 的 會 議, 我 才 第 一 次 去 接 觸 到 警 政 單 位 醫 療 單 位... J (SW2) 而 對 於 資 深 的 工 作 人 員 而 言, 也 常 常 面 臨 不 知 ; 其 他 體 系 的 人 員 對 於 這 件 案 子 到 底 做 了 什 麼? 有 什 麼 樣 的 處 遇? 而 參 與 這 樣 的 會 議, 透 過 各 體 系 對 個 案 狀 況 與 處 理 情 形 的 報 告, 就 能 掌 握 案 件 處 理 情 形 一 位 資 深 的 家 防 官 說 : 我 是 認 為 幫 助 很 大, 因 為 能 讓 我 們 了 解 警 政 做 到 哪 手 里? 社 政 做 到 哪 程? 甚 至 有 的 司 法 單 位 又 有 介 入 的 話, 可 以, 他 保 護 令 到 底 有 沒 有 核 發 或 怎 樣? 還 是 在 哪 個, 都 可 以 了 解 整 個 系 統 (po l) ( 三 ) 透 過 跨 機 構 評 估 會 議, 網 絡 工 作 夥 伴 的 安 全 議 題 也 獲 得 討 論 與 處 理 在 訪 談 時 多 位 訪 談 對 象 都 提 到 一 個 真 實 的 案 例, 一 位 社 工 夥 伴 遭 到 加 客 人 的 威 脅, 因 此 面 對 即 將 到 來 的 被 害 人 保 護 令 案 件 開 庭, 社 工 員 陪 同 出 庭 是 否 會 有 什 麼 樣 的 危 險? 感 到 擔 憂 當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對 這 個 案 件 進 行 討 論 時, 社 工 員 提 出 她 的 擔 憂, 家 防 官 馬 上 表 示 可 以 由 他 來 陪 同 被 害 人 出 庭, 並 旦 大 家 一 起 討 論 出 庭 當 天 接 送 被 害 人 流 程 的 安 排 這 位 中 士 工 員 的 督 導 就 表 示 了 她 對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功 能 的 肯 定 : 我 們 社 工 也 很 擔 心 她 出 庭 的 時 候 萬 一 被 跟 蹤 7 那 怎 麼 辨, 或 者 因 為 他 也 威 脅, 我 知 道 你 們 的 公 務 牢 牢 號 是 幾 號, 我 也 知 道 你 們 機

26 166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揉 討 構 在 明 ~ 裡 呀, 那 其 實 對 社 工 來 講, 她 內 心 有 很 多 的 不 安 全, 甚 至 婦 女 她 也 會 害 怕, 因 為 有 的 婦 女 會 覺 得 社 工 員 可 以 保 護 我 嘛, 但 是 連 你 也 被 威 脅 了, 那 我 怎 麼 辦? 我 記 得 那 次 是 透 過 小 組 會 議 ( 指 MARAC), 討 論 就 說 社 工 員 不 出 庭, 是 由 家 防 官 陪 同, 那 對 婦 女 派 對 社 工 來 講 都 是 一 個 定 心 丸... 0 (SWl) ( 四 )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在 操 作 上 仍 可 以 更 彈 性, 且 應 該 將 聯 繫 的 功 能 落 實 在 平 時 由 於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是 一 個 試 辦 的 方 案, 每 個 月 開 會 一 次, 這 對 於 緊 急 的 案 件 是 無 法 立 即 處 理 的, 而 社 工 員 表 示, 除 了 會 議 上 的 討 論, 平 時 的 連 結 仍 是 不 夠 r 可 能 我 們 跟 他 ( 指 警 察 等 網 絡 人 員 ) 之 間 的 進 結 我 覺 得 也 是 要 加 強 的 地 方, 其 實 真 的 只 有 在 開 會 場 合 上 才 會 雄 到 面 J (SW2)' 因 此, 除 了 應 將 聯 繫 的 功 能 落 實 在 平 時 案 件 的 處 理 之 外, 對 於 緊 急 個 案 應 該 要 有 彈 性 機 制, 立 即 由 社 會 處 召 開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 緊 急 個 案 可 以 臨 時, 因 為 緊 急 個 案 不 一 定, 你 說 一 個 種 拜 一 次 的 話, 一 個 禮 拜 沒 有 那 種 看 社 會 處 他 們 認 為 什 麼 時 候 來 召 開 緊 急 會 議, 臨 時 來 召 開, 比 較 機 動 性 (POl ) ( 五 ) 對 於 無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經 驗 的 人 員, 網 絡 合 作 的 經 驗 較 多 停 留 在 處 理 案 件 時 的 觀 念 溝 通, 未 能 深 入 至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甚 至 安 全 計 畫 的 擬 定 本 研 究 訪 談 對 象 中 有 四 位 社 工 人 員 並 無 參 與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的 經 驗, 研 究 者 發 現 在 他 們 對 跨 機 構 合 作 的 概 念, 大 多 停 留 在 處 理 案 件 觀 念 溝 通 的 階 段, 例 如 四 位 社 工 員 所 屬 機 構 在 去 年 四 月, 第 一 次 召 開 與 服 務 轄 區 警 察 單 位 的 聯 繫 會 議, 對 於 這 個 會 議 的 結 果 大 家 都 相 當

27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00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 期 167 肯 定, 其 中 一 位 于 土 工 員 表 示 r 四 月 那 次 是 變 大 的 轉 拔 點, 因 為 我 們 至 少 讓 派 出 所 知 道 有 這 個 婦 女 單 位, 我 們 在 做 00 區, 所 以 以 後 00 麗 的 婦 女 再 去 求 助 的 時 候, 你 該 做 的 就 要 傲 1JlI 相 對 的 就 是 說, 我 們 後 績 再 去 跟 他 們 聯 絡 的 時 候, 他 們 可 能 就 會 客 氣 一 點, 你 要 什 麼 資 料, 他 比 較 願 意 提 供 協 助, 或 是 打 電 話 溝 通 或 是 倡 導 一 些 婦 女 的 權 益 的 時 候, 他, 可 能 比 較 容 易 能 接 受 J (SW6) 研 究 者 以 為, 網 絡 聯 繫 或 許 可 分 成 許 多 層 次, 其 中 如 能 進 入 到 跨 機 構 案 件 危 險 評 估 與 安 全 計 畫 討 論 的 層 次, 應 該 是 最 能 發 揮 個 案 處 理 的 實 質 合 作 效 益 及 預 防 性 的 功 能 伍 討 論 與 未 來 發 展 搗 議 一 討 論 本 研 究 發 現, 警 察 及 社 工 等 實 務 工 作 者 最 常 使 用 的 評 估 方 法 是 非 結 構 性 的 臨 床 評 估 法, 此 與 國 外 研 究 文 獻 所 指 出 的 現 象 是 一 致 的 ( Campbell et 祉, 2001; Du!ton 祖 d Kropp, 2000) 社 工 與 警 察 所 注 意 蒐 集 的 資 訊 以 內 政 部 所 訂 頒 的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通 報 表 內 容 為 主, 但 實 務 工 作 者 大 多 也 認 為 通 報 表 的 資 訊 內 容 相 當 有 限, 或 是 資 料 內 容 填 答 不 全, 所 能 提 供 的 幫 助 有 限, 因 此 就 非 常 依 賴 工 作 者 個 人 的 判 斷, 依 據 其 經 驗 與 專 業 去 詢 問 相 關 資 訊 做 出 評 估 非 結 構 性 臨 床 評 估 方 法 有 其 彈 性 與 適 用 個 人 狀 況 的 優 點, 但 其 必 須 面 對 評 估 信 效 度 的 質 疑 ( Quinsey et al., 1998), 而 此 也 影 響 到 評 估 結 果 是 否 讓 相 關 服 務 體 系 人 員 認 同 ; 更 重 要 的 是, 也 對 { 困 案 處 遇 內 容 造 成 影 響 因 而 本 研 究 發 現, 許 多 工 作 者 對 於 使 用 精 算 式 評 估 法, 如 評 估 量 表 的 使 用, 即 有 較 高 的 依 賴 與 期 待, 也 給 予 許 多 正 面 的 評 價, 但 接 下 來 的 問 題 是, 評 估 重 表 是 否 可 以 提 供 評 估 者 充 足 的 依 據?

28 168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首 先 需 檢 視 的 是 評 估 工 具 的 適 當 性 我 國 現 階 段 在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中 最 普 遍 使 用 的 評 估 工 真 是 中 文 版 的 DA 量 表, 共 計 有 十 五 個 題 項, 依 據 總 分 來 判 斷 危 險 的 等 級 然 DA 量 表 開 發 之 目 的 是 在 評 估 致 命 危 險 (Campbell, 1995)' 而 非 再 犯 危 險 或 是 安 全 計 畫 的 評 估 林 明 傑 (2004) 以 有 效 樣 本 為 177 人 詢 問 被 害 人 在 首 次 報 案 後 是 否 再 被 施 予 身 體 或 精 神 暴 力, 並 以 DA 量 表 之 題 項 為 預 測 題 項, 研 究 發 現 DA 量 表 在 預 測 有 無 再 犯 身 體 傷 害 及 精 神 傷 害 均 不 甚 理 想, 屬 於 中 度 偏 低 之 預 測 準 確 度 此 結 果 顯 示 中 文 版 的 DA 量 表 對 於 一 般 的 再 犯 預 測 有 其 限 制 第 二 要 探 討 的 是 針 對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行 為 的 特 殊 性, 量 表 評 估 的 分 數 是 否 可 作 為 判 斷 的 唯 一 依 據? 本 研 究 發 現 實 務 工 作 者 對 評 估 分 數 是 否 就 真 能 代 表 被 害 人 的 危 險 處 境 提 出 質 疑, 而 相 關 研 究 也 告 訴 我 們 評 估 工 具 所 能 提 供 的 預 測 能 力 有 其 一 定 的 限 制 (Dutton et 泣, 2001; Heckert and Gondolf, 2004) 再 者,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並 無 任 何 危 險 評 估 靈 表 可 提 供 一 個 絕 對 的 切 分 點 讓 做 決 定 者 可 以 完 全 依 賴 量 表 分 數 去 判 別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之 危 險 等 級 (Kropp, 2004) 因 此 實 務 工 作 者 若 僅 依 賴 評 估 量 表 作 為 評 估 的 方 法, 顯 然 有 所 不 足 另 外, 本 研 究 發 現 在 實 務 操 作 上 對 於 量 表 使 用 的 訓 練 或 熟 悉 度 不 足, 亦 會 導 致 使 產 出 的 評 估 結 果 不 穩 定 被 害 人 自 我 危 險 評 估 是 另 一 個 受 實 務 工 作 者 肯 定 的 評 估 方 法, 此 方 法 除 可 提 供 實 務 工 作 者 對 於 被 害 人 處 境 與 感 受 有 更 確 切 的 了 解 外, 對 於 被 害 人 自 我 評 估 之 主 觀 感 受 與 客 觀 之 評 估 靈 表 分 數 問 可 能 存 在 的 差 異, 也 是 工 作 者 非 常 重 視 的 一 項 資 訊, 認 為 可 開 啟 安 全 計 畫 討 論 的 大 門 然 而 本 研 究 也 發 現, 被 害 人 自 我 危 險 評 估 在 操 作 過 程 中 仍 存 有 一 些 問 題, 尤 其 是 被 害 人 自 我 評 估 的 信 效 度 問 題 在 評 估 過 程 中 納 入 被 害 人 本 身 之 認 知 因 素 是 否 恰 當? 學 者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主 張 應 納 入 者 理 由 包 括. 認 為 被 害 人 是 最 佳 之 預 測 者, 因 為 他 們 對 加 害 人 了 解 最 清 楚 (Davies and Lyon, 1998) 亦 有 學 者 提 出, 被 害 人 了 解 許 多 量 表 難 以 測 量 的 重 要 因 素, 且 對 加 害 人 施 暴 行 為 之 循 環 有 深 刻 之 經 驗

29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0 日 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169 (Wei 間, et al., 2000), 因 此 被 害 人 是 一 個 非 常 關 鍵 之 預 測 者 另 一 方 面, 有 些 人 對 於 被 害 人 是 否 能 正 路 預 測 加 害 人 之 暴 行, 持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理 由 包 括 : 被 害 人 因 遭 遇 許 多 心 理 創 傷, 此 會 減 損 其 對 危 險 的 認 知 能 力 (Campbell, 1995) 再 者, 當 被 害 人 如 果 認 為 與 加 害 人 繼 續 保 持 關 係 是 當 下 最 好 的 選 擇 時, 被 害 人 極 可 能 就 選 擇 淡 化 加 害 人 的 危 險 性 (Dutton 祖 d Dionr 時, 1991) 雖 然 在 危 險 評 估 過 程 是 否 要 納 入 被 害 人 主 觀 的 認 知 因 素 仍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但 美 國 近 年 來 最 大 規 模 有 關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效 度 研 究, Jì n 由 美 國 Jobns Hopkins 大 學 所 執 行 之 The RAVE Study, 研 究 發 現 被 害 人 認 知 因 素 是 一 個 好 的 預 測 因 素, 但 預 測 能 力 尚 未 達 足 以 排 除 其 他 量 表 之 適 用 ; 而 根 據 此 研 究 結 果 建 議, 爾 後 之 研 究 應 朝 融 合 既 有 基 礎 下 之 危 險 因 素 ( 如 相 關 量 表 ) 及 被 害 人 對 危 險 認 知 因 素 之 綜 合 模 式 (Roehl et 泣, 2005) 本 研 究 雖 尚 未 能 顯 示 被 害 人 自 我 評 估 結 果 的 預 沸 l 能 力, 但 從 實 務 工 作 者 訪 談 中 可 以 發 現, 被 害 人 自 我 評 估 不 失 為 一 個 良 好 的 協 助 工 具, 可 反 應 被 害 人 在 變 動 情 境 中 的 處 境, 此 乃 一 般 評 估 量 表 所 無 法 呈 現 者 ; 更 重 要 者, 可 就 被 害 人 的 擔 憂 發 展 出 回 應 的 安 全 策 略, 因 而 促 使 評 估 的 目 的 走 向 更 積 極 的 風 險 管 理 (Heilbrun, 1997)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近 來 發 展 的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模 式 在 我 國 仍 屬 小 區 域 試 驗 性 質, 在 本 研 究 中 訪 談 四 位 參 與 此 模 式 之 工 作 者 發 現, 這 樣 的 一 個 機 制 確 實 是 可 改 善 目 前 各 體 系 單 打 獨 鬥 的 困 境 與 不 足, 擴 展 了 相 關 評 估 資 訊 的 整 合, 也 對 積 極 性 的 風 險 管 理 有 較 大 的 助 益 然 而 此 模 式 的 操 作, 相 對 於 前 述 三 項 評 估 方 法, 需 網 絡 各 相 關 單 位 付 出 較 多 的 資 源 與 能 量, 因 此 在 整 個 模 式 操 作 的 設 計 上 就 必 須 更 加 嚴 謹 例 如 英 國 MARAC 模 式 在 設 計 上 有 一 個 初 步 危 險 評 估 的 案 件 篩 選 機 制 (Robinson, 2006), 初 步 評 估 屬 高 風 險 案 件 方 納 入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討 論, 而 我 國 目 前 試 辦 的 方 案 中 亦 有 類 似 的 設 計 ( 張 錦 麗 等, 2007) 然 此 評 估 模 式 受 限 於 會 議 召 開 的 時 間 缺 乏 彈 性, 以 及 如 何 將

30 170 王 執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此 跨 網 絡 合 作 機 制 落 實 至 平 日 案 件 的 聯 繫 與 處 理 中, 此 乃 實 務 單 位 關 心 的 問 題 必 須 考 量 另 本 研 究 雖 未 發 現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可 能 呈 現 無 效 率 的 討 論 困 境, 但 根 據 Hague et al. (2003) 指 出, 跨 機 構 整 合 評 估 與 服 務 機 制 必 須 有 結 構 性 的 設 計, 若 不 是 在 很 有 結 構 的 狀 況 下 運 作, 結 果 恐 成 了 大 家 多 了 個 逞 口 舌 之 快 的 處 所, 無 法 有 效 達 到 目 的 表 2 歸 納 整 理 出 四 種 評 估 方 法 的 實 施 情 形 及 本 研 究 之 發 現, 據 此, 本 研 究 對 於 實 務 單 位 進 行 親 密 關 係 危 險 評 估 方 法 之 發 展, 提 出 下 列 五 項 參 考 原 則 : ( 一 ) 應 提 供 第 一 線 工 作 夥 伴 進 行 初 步 危 險 評 估 之 簡 要 指 標 或 工 具 為 使 第 一 線 之 警 察 社 工 或 醫 護 人 員 於 受 理 案 件 時, 能 有 所 依 據 的 進 行 評 估, 且 確 保 評 估 之 結 果 有 一 定 之 效 度, 而 不 影 響 被 害 人 後 續 服 務 的 內 酒, 主 管 機 關 應 提 供 其 等 進 行 初 步 危 險 評 估 之 指 標 或 工 具 且 考 量 第 一 線 人 員 的 素 質 不 一 流 動 性 大 且 處 理 案 件 的 時 間 有 限, 該 初 步 評 估 指 標 或 工 具 不 宜 複 雜, 以 簡 單 操 作 為 佳 參 考 國 外 相 關 危 險 評 估 方 案 內 容, 例 如 美 國 馬 里 蘭 州 反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網 (MNADA, 2008) 所 使 用 的 第 一 線 工 作 人 員 ( 以 警 察 及 醫 療 單 位 人 員 為 主 ) 致 命 危 險 評 估 表, 包 含 十 一 個 評 估 題 目 ( 是 / 否 / 未 回 答 三 種 選 項 ) 及 一 題 被 害 人 擔 心 事 項 開 放 題 型 的 填 答 另 英 國 威 爾 斯 地 區 Card 前 市 推 動 之 MARAC 模 式, 要 求 第 一 線 警 察 受 理 案 件 時, 必 須 完 成 一 份 包 含 十 五 題 評 估 題 目 ( 是 / 否 選 項 ) 及 記 錄 被 害 人 特 別 的 資 訊 ( 如 被 害 人 害 怕 的 情 形 被 孤 立 的 情 形 以 及 被 害 人 對 未 來 危 險 處 境 的 看 法 等 ) (Robins 凹, 2006) 上 述 二 個 例 子 都 是 呈 現 簡 易 型 式 ( 二 ) 評 估 資 訊 來 源 必 須 多 樣 性 由 於 各 種 評 估 方 法 所 獲 得 之 資 訊 與 評 估 結 果, 均 有 其 一 定 的 限 制, 為 使 評 估 的 結 果 更 具 有 效 度, 評 估 資 訊 的 來 源 必 須 具 多 樣 性 以 前

31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00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171 語 支 表 2 危 險 評 估 方 法 之 分 析 非 結 構 性 量 表 評 估 被 害 人 自 我 跨 機 構 危 險 臨 床 評 估 評 估 評 估 評 估 人 員 警 察 社 工 醫 警 察 社 工 被 害 人 警 察 社 工 醫 l 護 人 員 護 人 員 檢 察 宮 l 專 家 學 者 等 評 估 資 料 家 暴 事 件 通 報 表 DA 量 表 被 害 人 自 我 認 知 家 暴 事 件 通 報 表 l 資 料 及 評 估 者 之 之 危 險 程 度 DA 量 表 被 害 人 l 詢 問 內 容 自 我 認 知 及 危 險 評 估 相 關 資 料 l ( 如 ESSA 加 害 l 人 相 關 素 行 等 ) 判 斷 標 準 評 估 人 員 個 別 判 依 評 估 量 表 分 數 依 被 害 人 之 自 我 結 構 性 專 業 判 斷 l 斷 評 分 實 施 時 間 受 理 案 件 時 受 理 案 件 時 受 理 案 件 時 受 理 案 件 通 報 時 ( 緊 急 情 況 ) 或 召 ( 時 間 成 本 低 中 低 局 行 政 成 本 低 中 中 兩 開 評 估 會 議 時 特 殊 性 l 具 彈 性 I 有 系 統 性 1. 促 發 被 害 人 恩 1 評 估 資 訊 分 享 l 2 符 合 當 事 人 之 2 具 教 育 功 能 考 處 境 與 討 論 個 別 狀 況 3. 可 做 為 單 位 閉 2 皮 路 被 害 人 個 2 進 行 風 險 管 理 ( 之 溝 通 平 台 別 的 認 預 防 暴 力 l 4 評 估 結 果 可 作 3 服 務 者 可 將 之 3 網 絡 分 工 合 作 l 為 申 請 保 發 令 連 結 至 安 全 計 實 施 安 全 策 略 l 之 參 考 童 的 討 論 4. 關 照 網 絡 工 作 l 人 員 的 安 全 限 制 l 評 估 標 準 差 異 1 無 法 反 應 被 評 1. 複 雄 感 受 難 以 1. 行 政 成 本 兩 大 佑 者 之 個 人 差 轉 化 為 分 數 2 針 對 高 危 險 案 : 2 評 估 者 專 業 能 真 情 形 2 可 能 發 生 被 害 件 實 施 力 不 足 影 響 結 2. 評 估 者 訓 練 不 人 有 目 的 性 的 3 會 議 討 論 缺 乏 l 果 足 會 造 成 填 答 填 答 即 時 性 品 質 不 穩 定 評 估 效 度 不 種 定 穩 定 穩 定 / 不 穩 定 * 穩 定 風 險 管 理 否 否 可 促 發 有 * 根 據 相 關 文 獻 指 出 (c 阻 pbell, 2004; Heck 甜 甜 00 岫 lf, 2004; Weisz et al., 2000), 被 害 人 自 我 評 估 具 有 相 當 高 之 準 權 效 度, 但 本 研 究 發 現, 訪 談 對 象 對 被 害 人 自 我 評 估 效 度 的 看 法 並 不 一 致 I

32 172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咕 :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述 MNADA 及 MARAC 方 案 為 例, 都 包 含 重 要 評 估 題 目 被 害 人 感 知 及 工 作 者 臨 床 判 斷 三 種 評 估 方 式 資 料, 因 此 於 進 行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時, 必 須 擴 大 評 估 資 訊 來 源 的 多 樣 性, 克 服 單 一 資 訊 來 源 的 限 制 ( 三 ) 利 用 被 害 人 自 評 做 為 工 作 者 與 被 害 人 對 話 的 工 具 被 害 人 自 評 在 實 務 運 用 中 除 可 促 使 被 害 人 思 考 自 身 的 感 受, 反 應 一 般 評 估 量 表 所 無 法 涵 括 之 個 別 化 處 境 外, 並 且 可 作 為 工 作 者 與 被 害 人 就 危 險 議 題 展 開 對 話 的 重 要 工 具, 進 而 促 發 安 全 計 畫 等 風 險 管 理 策 略 的 啟 動 因 此 寶 務 上 進 行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峙, 必 須 注 意 蒐 集 被 害 人 對 自 我 危 險 評 估 的 看 法, 且 在 服 務 過 程 中 善 用 被 害 人 自 我 評 估 方 法 所 帶 來 之 討 論 空 間 ( 四 ) 評 估 方 法 的 運 用 應 具 有 階 段 性 為 1 吏 危 險 評 估 的 實 施 有 多 重 管 制, 提 升 評 估 之 效 度, 危 險 評 估 方 法 之 實 施 應 有 階 段 性 如 第 一 項 原 則 所 述, 第 一 線 工 作 夥 伴 僅 能 進 行 初 步 評 估, 蒐 集 之 資 訊 有 限, 危 險 評 估 之 遂 行 必 須 由 具 專 業 訓 練 之 專 責 人 員 進 行 進 一 步 之 專 業 評 估, 並 針 對 專 業 評 估 所 呈 現 之 結 果, 提 供 服 務 內 涵 至 於 應 區 分 為 幾 階 段, 研 究 者 參 酌 本 研 究 訪 談 對 象 參 與 之 家 庭 暴 力 安 全 網 試 驗 方 案 以 及 英 國 之 MARAC 方 案, 以 為 應 可 分 為 三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的 初 步 評 估 第 二 階 段 的 專 業 評 估 及 第 三 階 段 的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各 階 段 評 估 的 內 容 有 所 區 分, 而 在 專 業 評 估 階 段, 亦 須 設 計 評 估 指 標 供 專 業 人 員 運 用 5 專 業 評 估 階 段 的 結 論, 並 不 依 據 一 定 的 分 數 加 權 或 計 算 方 程 式, 應 允 許 評 估 者 依 據 所 蒐 集 的 資 5 參 酌 英 國 反 家 庭 暴 力 整 合 行 動 J 組 織 (Co-ordinated Action Against Domestic Abuse, CAADA) 所 負 責 研 發 提 供 負 責 後 續 服 務 被 害 人 之 專 責 人 員 所 使 用 的 專 業 評 估 檢 核 表, 涵 括 了 固 定 評 估 題 目 (24 題 ) 被 害 人 自 我 評 估 及 第 一 線 工 作 者 之 判 斷 建 議, 其 中 亦 特 別 著 重 被 害 人 現 在 所 處 之 情 境 因 素 的 搜 集 (CAADA, 2008)

33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 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173 料 綜 合 作 出 判 斷, 且 著 重 在 被 害 人 所 面 臨 之 風 險 拿 控 ( 五 ) 針 對 高 危 險 個 案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方 法 有 其 必 要 性 針 對 第 二 階 段 專 業 評 估 所 建 議 為 高 危 險 個 案, 召 開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有 其 必 要 性 此 一 方 面 可 促 使 案 件 服 務 之 相 關 單 位 互 相 交 換 資 訊 進 行 危 險 因 子 討 論 外, 亦 可 整 合 網 絡 的 力 量 進 行 被 害 人 的 風 險 管 理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召 開 需 召 集 與 個 案 服 務 相 關 之 網 絡 單 位 成 員, 包 括 社 政 警 政 醫 療 檢 察 官 觀 護 人 加 害 人 處 遇 機 構 被 害 人 服 務 機 構 及 兒 保 單 位 等 人 員, 由 於 召 開 此 會 議 之 時 間 成 本 與 行 政 成 本 均 較 高, 會 議 的 進 行 必 須 詳 細 的 規 割, 以 避 免 各 單 位 代 表 各 抒 己 見 卻 無 焦 點 的 討 論 依 據 CAADA (2008) 所 提 供 之 MARAC 會 議 進 行 說 明,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的 進 行 必 須 有 結 構, 包 括 會 前 討 論 案 件 資 料 的 彙 整 以 及 各 單 位 須 報 告 之 資 料 內 容 格 式, 會 議 中 主 持 人 之 掌 控 與 分 工 結 論, 以 及 下 次 會 議 中 對 各 案 件 各 單 位 須 負 責 項 目 的 追 蹤 與 討 論 等 6, 故 實 務 單 位 於 運 作 時 必 須 網 絡 成 員 深 入 討 論, 建 立 共 識, 形 成 有 結 構 性 的 運 作 模 式 6 研 究 者 曾 於 2008 年 12 月 前 往 英 國 首 創 MARAC 會 議 的 威 爾 斯 C 缸 diff 市 實 地 觀 摩 MARAC 會 議 召 閑 情 形, 該 次 會 議 參 加 的 單 位 包 括 警 察 婦 女 服 務 團 體 兒 保 單 位 教 誨 人 住 宅 管 理 單 位 健 康 與 醫 療 單 位 IDVA 及 地 方 政 府 代 表 人 員 等 約 二 十 人, 由 警 察 局 家 庭 暴 力 工 作 小 組 的 響 官 擔 任 MARAC 會 議 主 持 人 該 會 議 每 次 討 論 包 括 尚 未 結 案 之 舊 察 與 新 進 之 新 案, 會 議 進 行 三 小 時, 共 討 論 三 十 個 案 件, 每 一 件 案 件 開 始 討 論 時, 自 警 察 先 報 告 案 件 資 料, 包 括 發 生 情 形 暴 力 史 及 加 害 人 之 背 景 資 料, 接 續 相 關 單 位 分 別 說 明 對 於 該 案 件 所 掌 握 之 資 訊 被 害 人 與 加 害 人 的 狀 況 及 須 處 理 的 危 險 議 題 各 單 位 報 告 過 程 中 亦 進 行 討 論, 最 後 大 家 獲 得 共 織 後 由 主 席 下 結 論, 針 對 該 案 件 提 出 須 採 取 之 行 動 (actions ' 即 指 安 全 策 略 ), 由 相 關 單 位 分 工 執 行 會 議 進 行 過 程 相 當 有 結 構, 亦 相 當 有 效 率 Cardiff 市 之 MARAC 會 議 原 係 每 個 月 召 開 一 次 (Robinson, 刮 目 6), 但 因 應 需 要, 自 2 6 年 更 改 為 每 二 週 召 闖 一 次, 目 前 問 定 召 開 的 時 間 是 每 月 第 二 四 個 星 期 的 星 期 四 上 午 九 點 三 十 分 至 十 二 點 三 十 分 舉 行

34 174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挺 討 二 未 來 發 展 勢 議 一 整 合 性 評 估 模 式 的 提 出 最 後 根 據 上 述 之 研 究 發 現, 本 文 嘗 試 提 出 實 務 操 作 未 來 可 以 發 展 之 模 式 研 究 者 所 提 出 來 的 評 估 模 式 係 屬 於 一 整 合 性 評 估 模 式 ( 如 國 1), 流 程 可 區 分 為 三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初 步 評 估 第 二 階 段 專 業 評 估 及 第 三 階 段 的 整 合 性 評 估 與 風 險 管 理 此 整 合 性 評 估 模 式 依 不 同 階 段 工 作 者 之 實 務 情 境, 合 括 四 種 評 估 方 法 的 運 用 ; 並 藉 由 多 元 評 估 資 訊 的 整 合, 連 結 跨 網 絡 單 位 的 風 險 管 理 策 略, 促 使 危 險 評 估 的 功 能 能 進 一 步 預 防 暴 力 目 的 的 實 踐 (Douglas and Kropp, 2002) 以 下 僅 就 三 階 段 的 危 險 評 估 執 行 方 式 分 別 說 明 : 第 一 階 段 的 初 步 評 估 由 第 一 線 受 理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的 警 察 社 工 或 是 醫 療 單 位 人 員 執 行 在 此 階 段 由 於 受 理 案 件 的 處 理, 警 察 社 工 及 醫 療 單 位 人 員 與 被 害 人 有 直 接 的 接 觸, 為 能 評 估 被 害 人 的 危 險 處 境, 可 設 計 一 份 較 簡 易 之 評 估 工 具, 以 初 步 蒐 集 相 關 資 訊 為 目 的 評 估 工 具 或 指 標 內 容 包 含 適 當 的 評 估 題 目 被 害 人 的 自 我 評 估 項 目 及 處 理 案 件 人 員 在 接 觸 被 害 人 或 相 關 當 事 人 所 見 認 為 需 特 別 注 意 之 處 及 評 估 建 議 也 就 是 在 目 前 填 報 內 政 部 所 訂 定 的 家 庭 暴 1J 事 件 通 報 單 之 外, 處 理 人 員 多 製 { 乍 一 份 初 步 評 估 表 初 步 評 估 表 實 則 涵 括 三 種 評 估 方 式 : 量 表 評 估 ( 簡 易 評 估 題 目, 填 答 是 / 否 選 項 卜 被 害 人 自 我 評 估 及 臨 床 評 估, 此 可 綜 合 三 種 評 估 方 式 的 優 點, 包 括 有 一 基 礎 性 之 量 表 題 目 分 數 也 7 解 被 害 人 本 身 的 危 險 認 知 亦 可 透 過 工 作 者 臨 床 的 紀 錄, 描 述 出 符 合 個 別 狀 況 差 異 的 重 點 事 項 第 二 階 段 為 專 業 評 估, 此 階 段 借 重 專 業 人 員 執 行, 以 國 內 實 務 現 狀, 建 議 執 行 人 員 為 各 縣 市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的 社 工 員 或 是 警 察 分 局 的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官 ( 以 下 簡 稱 家 防 官 ) 此 階 段 流 程 是 按 獲 第 一 線 處 理 人 員 的 通 報 後, 例 如 家 暴 中 心 社 工 員 接 獲 通 報 或 是 警 察 分 局 家 防 官 接 獲 轄 區 分 駐 ( 派 出 ) 所 員 警 的 通 報, 除 掌 握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通 報 表 及

35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00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175 初 步 評 估 表 之 資 訊 外, 為 評 估 被 害 人 之 危 險 情 形, 尚 須 與 被 害 人 ( 或 必 要 時 與 加 害 人 接 觸, 此 部 份 以 警 察 為 主 ) 聯 繫, 進 一 步 蒐 集 評 估 所 需 資 料, 最 後 綜 整 相 關 資 訊, 評 估 被 害 人 之 危 險 狀 態, 此 乃 結 構 性 專 業 判 斷 法 的 運 用 另 需 注 意 當 收 到 通 報 後 檢 視 初 步 評 估 表 呈 現 出 被 害 人 有 高 度 危 險 時, 此 類 案 件 應 優 先 進 行 專 業 評 估, 必 要 時 並 應 啟 動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立 即 提 供 被 害 人 相 關 之 安 全 服 務 此 階 段 所 須 蒐 集 的 資 料 著 重 在 被 害 人 所 面 臨 的 情 境 危 險 因 素 資 料, 而 非 僅 是 暴 力 史 的 呈 現, 因 為 情 境 因 素 是 預 防 暴 力 發 生 所 需 之 重 要 資 訊 危 險 評 估 / 風 險 管 理 執 行 方 式 第 一 階 段 初 步 評 估 EL 第 二 階 段 專 業 評 估 i l / i L ~ 第 三 階 段 整 合 佳 評 估 與 1-- 風 險 管 理 iii 將 ipt 體 位 專 業 人 員 聯 繫 被 害 人 是 案 件 通 報 後 自 家 暴 中 廿 一 步 蒐 集 評 估 相 關 資 一 一 l 心 社 工 ( 或 醫 分 局 家 防 料, 並 結 合 初 步 評 估 資 料 宮 進 行 專 業 評 估, 對 進 行 結 構 性 專 業 判 斷 於 初 步 評 估 顯 示 高 危 Jl 經 專 業 評 估 為 高 危 險 個 案 進 入 M 必 AC 會 議 討 論 及 進 行 安 全 策 盼 于 工, 並 予 以 追 蹤 管 制 其 餘 案 件 自 個 管 社 工 員 進 行 安 全 計 畫 服 務, 並 結 合 相 關 資 源 進 行 策 略 分 工 險 案 件, 應 優 先 處 理 立 v 社 工 警 察 醫 療 接 察 官 觀 護 人 加 害 人 一 --[ 1 遭 遇 及 提 供 被 害 人 相 關 服 務 機 構 人 員 參 加 MARAC 會 議,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並 參 予 討 論 與 分 工 網 絡 建 立 個 案 服 務 機 制, 隨 時 針 對 個 案 所 需 服 務 進 行 協 助 圖 1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整 合 性 危 險 評 估 模 式 圖

36 176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 賈 春 操 作 古 法 的 探 討 第 三 階 段 為 整 合 性 評 估 與 風 險 管 理, 當 專 業 評 估 結 果 判 斷 案 件 被 害 人 屬 於 高 危 險 者, 貝 IJ 將 此 案 件 送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進 行 討 論 與 風 險 管 理 ; 如 非 屬 高 危 險 者, 家 暴 中 心 社 工 員 則 依 據 所 蒐 集 之 資 料 進 行 個 案 之 安 全 計 畫 討 論, 並 結 合 相 關 資 源 進 行 策 略 分 工 雖 然 本 研 究 發 現 跨 網 絡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有 分 享 評 估 資 訊 進 行 風 險 管 理 與 預 防 暴 力 網 絡 單 位 分 工 合 作 及 可 以 處 理 網 絡 服 務 人 員 安 全 議 題 等 優 勢, 但 考 量 時 間 與 行 政 成 本 均 相 當 高, 因 此 原 則 上 僅 限 經 專 業 評 估 屬 高 危 險 之 案 件 方 進 入 MARAC 會 議 討 論 ; 但 其 餘 評 估 非 屬 高 危 險 案 件 而 經 專 業 評 估 者 認 為 有 必 要 者, 例 如 一 段 時 間 內 重 複 通 報 多 次 之 被 害 人, 亦 可 由 專 業 評 估 者 建 議 納 入 MARAC 會 議 討 論 陸 結 語 根 據 Kropp (2004) 的 看 法, 相 較 於 其 他 犯 罪 行 為 危 險 評 估 的 發 展,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的 發 展 相 對 落 後, 仍 在 起 步 階 段, 這 樣 的 看 法 用 在 我 國 社 會 亦 相 當 恰 當 本 文 嘗 試 初 步 的 探 索 目 前 實 務 針 對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危 險 評 估 操 作 的 情 形, 並 藉 自 訪 談 第 一 線 工 作 者, 瞭 解 處 理 案 件 人 員 參 與 危 險 評 估 的 經 驗 與 看 法, 並 依 據 文 獻 與 研 究 發 現, 分 析 四 種 危 險 評 估 方 法 ; 最 後 亦 根 據 研 究 發 現 討 論, 對 未 來 發 展 提 出 一 整 合 性 評 估 模 式, 希 冀 有 助 於 本 土 推 動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工 作 之 參 考 對 於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的 實 施, 研 究 者 認 為 應 確 立 以 預 防 為 基 礎, 以 風 險 管 理 為 目 的 的 核 心 概 念, 提 出 以 下 幾 個 建 議 : 第 一, 對 於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的 服 務 工 作 者, 應 加 強 危 險 評 估 的 專 業 訓 練 第 二, 對 於 危 險 評 估 工 具, 應 針 對 目 的 性 ( 如 再 犯 致 命 亦 或 安 全 服 務 ) 有 所 區 隔, 旦 國 內 學 術 界 與 實 務 界 需 就 該 等 量 表 之 本 土 驗 誰 部 分 深 入 討 論, 以 發 展 出 具 有 良 好 信 效 度 的 評 估 工 具 第 三, 在 危 險 評 估 的 過 程 中, 不 可 忽 略 被 害 人 自 我 評 估 的 項 目, 且 應 予 以 制 度

37 社 會 政 葷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00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177 化 的 操 作, 此 部 份 可 協 助 工 作 者 了 解 被 害 人 的 處 境 與 擔 憂, 並 作 為 評 估 的 重 要 參 考 第 四, 推 動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工 作 模 式, 此 部 分 可 以 高 危 險 個 案 為 主 最 後, 本 文 有 其 研 究 限 制 本 文 的 重 心 著 重 在 評 估 方 法 與 模 式 的 討 論, 並 未 針 對 危 險 因 子 的 內 涵 加 以 探 究, 因 此 亦 未 就 評 估 內 容 提 出 建 議, 此 乃 本 文 的 限 制 一, 有 賴 後 饋 的 研 究 再 針 對 此 部 分 加 以 探 討 再 者, 本 研 究 對 於 實 務 實 施 現 況 的 探 討 部 分, 僅 邀 請 一 縣 市 與 一 民 間 機 構 計 九 位 之 社 工 與 警 察 人 員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缺 乏 醫 療 單 位 人 員 的 經 驗, 亦 缺 乏 其 他 縣 市 與 機 構 的 經 驗, 此 乃 因 目 前 實 施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之 單 位 本 就 有 限, 且 能 比 較 說 明 四 種 評 估 方 法 者 則 更 為 受 限, 此 或 造 成 蒐 集 資 料 內 容 的 侷 限, 此 為 研 究 限 制 二 另 評 估 方 法 與 評 估 成 效 間 有 重 要 之 關 聯, 但 本 研 究 因 為 資 料 之 限 制, 未 能 就 各 種 評 估 方 法 與 評 估 成 效 間 之 關 係 加 以 分 析 探 討, 此 乃 研 究 限 制 三, 有 賴 後 績 之 研 究 繼 續 努 力

38 178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接 討 參 考 書 目 中 文 部 分 林 明 傑 (2004) 0 << 婚 姻 暴 力 加 害 人 再 犯 危 險 評 估 暈 表 建 立 研 究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林 明 傑 沈 勝 昂 (2003) 0 < 我 圓 婚 姻 暴 力 加 害 人 之 危 險 評 估 : DA 量 表 在 我 國 適 用 之 研 究 ), << 犯 罪 學 期 干 1])), 第 6 卷 第 2 期, 頁 林 明 傑 鄭 瑞 陸 蔡 宗 晃 張 秀 鴛 李 文 輝 (2006) 0 <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危 險 分 級 管 理 試 辦 方 案 之 檢 驗 ), <<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卜 第 115 期, 頁 張 錦 麗 王 珮 玲 姚 淑 文 王 秋 嵐 (2007) 0 << 宜 蘭 縣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安 全 網 計 畫 研 究 宜 蘭 縣 政 府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張 錦 麗 王 珮 玲 柯 麗 評 (2003) 0 < 美 國 杜 魯 斯 家 庭 暴 力 社 區 介 入 模 式 的 介 紹 ), << 社 區 發 展 季 干 IJ>> ' 第 101 期, 頁 外 文 部 分 CAADA. (2008). Risk Identification Checklist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High Risk Cases of Domestic Abuse, Stalking and Honour-based Violence. Retrieved December 20, 2008, from h 旦 p. // uk!librarvresources.htm!#2 Campbell, J. C. (1995) Prediction of Homicide of and by Battered Women', in J. C. Campbell (ed.), Assessing Dangerousness: Violence by Sexual Offenders, Batterers, and Child Abusers, pp ThousandO 此, CA: Sage. Campbell, J. C. (2004). 'He!ping Women Understand Their Risk in Situations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Journal of Interpersonal

39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009 年 6 月 第 十 三 春 第 一 期 179 Vio/ence, 19 (12): Campbell, J. C. (2005). Assessing Dangerousness in Domestic Violence Cases: History,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Criminology, 的 (4): Campbell, J. C., P. Sharps and N. Glass (2001). Risk Assessment for Intimate Partner Homicide', in G. F. Pinard and L. Pagani (eds.), Clinical Assessment of Dangerousness: Empirica/ Ccontributions, pp.l New York: Plenum. Campbell, J. C., D. W. Webster and N. Glass (2009). The Danger Assessment: 1alidation of a Lethality Risk Assessment Instrument for Intimate Partner Femic 峙 e', Journal of b 穹 的 personal Violen 凹, 24 (4): Davies, J. and E. Lyon (1998). Safeη Planning with Battered Women. Thousand Oaks, CA: Sage. Dolan, M. and M. Doyle (2000). Violence Risk Prediction: Clinical and Actuarial Measures and the Rrole of the Psgchopathy Checklist', British Journal ofpsychiatry, 177 (4): Douglas, K. S. and P. R. Kropp (2002) A Prevention-based Paradigm for Violence Risk Assessment: Clinical and Research Applicaitons', Criminal Justice and Behavior, 29 (5): 回 Dutton, D. G. (1 995). A Scale for Measureing the Propensity for Abusiveness', Journal of Family Viole~ 肘, 的 (2): Dutton, D. G. and P. R. Kropp (2000). 'A Review of Domestic Vioence Risklnstruments', Trauma, Violence, & Abuse, 1 (1): Dutton, D. 缸, M. A. Landolt, A. StarzomskiJ and M. Budnarchuk (2001) Validation of the Propensity for Abusiveness Scale in Diverse Male Populations',Journal of Family Violence, 16 (1):

40 180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Dutt 凹, M. A. and D. Dionne (1 991) Counseling and Shelter for Battered Women', in M. Steinman (ed.), Women Battering: Policy Re 司 :p onses, pp Cincinnati, OH: Anderson. Gr 帥, J., J. Fagan and S. Wexler (1 985). 'Restraining Orders for Battered Women: Issues of Access and Efficiency', in C. Schweber and C Feinman (eds.), Criminal Justice Politics and Women: The Aftermath of Legally Mandated Change, pp New York: Haworth Press. Hague, G., A. Mullender and R. Aris (2003). Is Anyone Listening? Accountability and Women Survivors of Domestic Violence. Lon 忌 n: Routledge Hart, S. D. (2001). Assessing and Managing Violence Risk', in K. S. Douglas, C. D.Webster, S. D. Hart, D. Eaves, and J. R. P. Ogloff (eds.), HCR-20 Violence Risk Management Companion Gui 虎, pp Bumaby, Canada: Simon Fraser University Hecke 此, D. A. and E. 現 Gondolf (2004) Battered Women's Perception of Rrisk versus Risk Factors and Instruments in Predictinf Repeat Reassault',lournal of Interpersonal Violence, 19 (7) Heilbrun, K. (1997). Prediction versus Management Models Relevant to Rrisk Assessment: The Importance of Legal Decision-making Context', Law and Human Behavio, 21 (4): Hoyle, C. (2008) Will She be Safe? A Critical Analysis of Risk Assessment in Domestic Violence Cases', Children and Youth Services Review, 30 (3): Klein, A. R. (1996). Re-abuse in a Population of Court-restrained Male Batterers: Why Restraining Orders Don't Work', in E. S. Buzawa and C. B. Buzawa (eds.), Do Arrests and Restraining Orders Work 人 pp.i Thousand Oaks, CA: Sage.

41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009 年 6 月 第 十 三 春 第 一 期 間 I Kropp, P. R. (2004). Some Questions Regarding Spousal Assault Risk Assessment', Violence Against Women, 的 (6): Kropp, P. R 阻 ds.d.h 缸 t (20 1). 划 時 Spo 叫 Assault Risk Assessm 凹 t (SARA) Guide: Reliability and Validity in Adult Male Offender', Lαw and Human Behaví 肘, 24(1): MNADA. (2008). The Maryland Domestic Violence Lethality Screen and Pro 的 col for First Responders. Re 甘 ieved September 30, 2008, 貪 官 m h 且 Il.:llwww.mnadv.org/lethalitv.html Pence, E. L. and M. F. Shepard (1999). An lntroduction: D 的 eloping a Coordinated Community Responses', in M. F. Shepard and E. L. Pence (eds.), Coordínating Community Responses to Domestic Viol 間 間 : CA:Sag 舟. Lessonsft 甘 m Duluth and Bey 帥, pp Thousand Oaks, Quins 句, V L., G. T. Harris 可 M. E. Rice and C. Connier (1998). Víolent Offenders: Appraísing and Managíng Rrisk. Washington, DC: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Robinson, A. L. (2006). Reducing Repeat Victimization among High-Risk Victims of Domestic Violence: The Benefits of a Coordinated Community Response in Cardiff, Wales', 的 olence Against Women, 12 (8): Robinson, A. L. and J. Tregidga (2007). The Perceptions of High-risk Victims of Domestic Violence to a Coordinated Community Response inc 缸 dí 缸, Wales', Violence Against Wom 帥, 的 (1 1): Roehl, J., C. O'Sulliv 間, D. Webster and J. Campbell (2005).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Risk Assessment Validation Stu 司 'y: The RAVE Study Practitioner Summary and Recommendations: T 也 llid, 白 tion of Tools for Assessing Risk from Violent Intimate Partners. Washington DC: U.S.

42 182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Department of Justice Sudder 曲, L. K. (2006). An Uneasy Alliance: Law Enforcement and Domestic Violence Victim Advocates in a Rural Area', Feminist Criminology, 1 (4): Walker, L. E. (1979). The Battered Women. New York: H 血 per& Row. Wei 鈕, A. N., R. M. Tolman and D. G. Saunders (2000). Assessing the Risk of Severe Domestic Violence: The Importance of Survivors' Predictions',Journaloflnteψ ersonal Violence, 15 (1): Williams, K. R., and A. B. Houghton (2004). Assessing the Risk of Domestic Violence Reoffending: A Validation Study', Law and Human Behavio 人 28 (4):

43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00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183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Risk Assessment: Exploring the Practical Methods * Pei-ling Wang * * Abstract There are more concems for academic amd practical professionals on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risk assessment 自 由 ntly. In Taiw 曲, a couple of risk assessment programs regarded to intimate p 旺 tner violence have been initiated. However, how should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risk assessment be conducted? lt's stili under discussion. This paper reviewed literature and categoried four intimate p 盯 tner violence risk assessment methods: unstructured ciinical assessment, actuarial assessment, victim's assessment, and multiple-agency risk assessment conference. Via interviewing 9 social workers and poiice officers, this research aims to understand how front line service providers conducting risk assessment. What are their experie 凹 的 on the four kinds risk assessment methods? And what are the benefits and Iimits on conducting the four risk *τbis paper is derived from a larger project fm 由 d by 由 e N ational Science Council ( 且 H-260 日 '27-SS2). The au 出 or is very grateful to colleagues and anonymous reviewers for their valuable comments ** Assistant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SociaI Policy & Social Wo 尬, NationaI Chi N 阻 University. Received: 3 Febru 缸 y 2009 Accep 阻 d: 11 May 2009

44 184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assessrnent rnethods? The research results indicated that the data sources, costs, specialities, lirnits and validity of each risk assessrnent rnethods. Finally, this paper suggested a coordinated risk assessrnent rnodel which inciuding three stages and cornbining the four rnethods. Also, sorne suggestions for future developrnent are presented Keywords: intirnate p 缸 tner violence, risk assessrnent, assessrnent rnethod, rnultiple-agency risk assessrnent conference, coordinated risk assessrnent rn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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