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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2 目录 一 前言... 2 二 释义... 4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 五 基金的备案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冻结与质押 八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十一 基金的托管 十二 基金的销售 十三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十四 基金的投资 十五 基金的融资 融券 十六 基金的财产 十七 基金财产的估值 十八 基金费用与税收 十九 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四 违约责任 二十五 争议的处理 二十六 基金合同的效力

3 一 前言 据和原则 ( 一 ) 订立 ( 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 ) 的目的 依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 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运作,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 )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以下简称 通知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二 )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 三 )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2

4 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四 ) 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 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 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3

5 二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指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 发售公告 : 指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管理人 :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4

6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日 : 指公历日 ; 月 : 指公历月 ; 开放日 :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T 日 :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 T+n 日 : 指 T 日后 ( 不包括 T 日 ) 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 5

7 金份额的行为 ; 巨额赎回 :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 定期定额投资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指令 :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 基金销售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 网站 ) 或其它媒体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6

8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月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 ( 含节假日 )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 法律法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不可抗力 :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疫情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变化 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 销售服务费 : 基金份额分类 A 类基金份额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B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7

9 基金份额的升级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8

10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 一 ) 基金名称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 ( 二 ) 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 三 )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 四 ) 基金投资目标 回报 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为优先目标, 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 ( 五 ) 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六 )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 七 ) 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八 )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九 )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 基金份额分类 9

11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 申购本基金的金额,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 2 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认 ( 申 )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提高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 须先按基金合同履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公告实施 3 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类别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0

12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 ( 一 ) 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 二 ) 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发 售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三 ) 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四 ) 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 五 ) 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详见招募说明书 ( 六 )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募集结束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的具体金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七 ) 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 认购限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 11

13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披露 ( 八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12

14 五 基金的备案 (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具备 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 二 ) 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结束, 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三 ) 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 四 ) 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 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当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息 2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 五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13

1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办理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一 )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规定,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 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 请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4

16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份额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 未付收益为正时, 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 ; 未付收益为负时, 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 5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6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7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请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 网点 )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15

17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投资者可以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 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T 日 ) 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 T+1 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特殊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T 日 ) 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2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6

18 3 本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4 本基金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为 :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 :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七 )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九 )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6)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7

19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发生上述除第 (6)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 在以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确认的赎回申请量占已确认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18

20 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 十 )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19

21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 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一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 十二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20

22 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冻结与质押 ( 一 )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 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交纳过户费用 (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 网点 ) 时, 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 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办理 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 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 ( 网点 ) ( 三 )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 四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21

23 八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702 室 法定代表人 : 安奎 成立日期 : 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5 号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 中外合资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基金转换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 金管理费, 收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收 入 ;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 22

24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8) 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12) 按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行为 ;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14)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 (17)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3

25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7)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 (17)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26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 肖钢 成立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号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人民币存款 ;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 办理结算 ; 办理票据贴现 ; 发行金融债券 ;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险箱服务 ; 外汇存款 ; 外汇贷款 ; 外汇汇款 ; 外币兑换 ; 国际结算 ; 同业外汇拆借 ;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 外汇借款 ; 外汇担保 ; 结汇 售汇 ;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 自营外汇买卖 ; 代营外汇买卖 ;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 国际贵金属买卖 ; 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 在港澳地区 25

27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26

28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2)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7) 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19)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 (2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同一种类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7

29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动 ;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7) 遵守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 (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8

30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二 )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5 变更基金类别 ;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投资策略 (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 9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 ; 10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明确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 三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变更或增加 收费方式 ; 3 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机关的要求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29

31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5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6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 四 )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3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五 ) 通知 30

3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出席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文件送达时间和地点 ;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 ; 5 权益登记日 ;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 表决意见的送达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意见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 六 )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含 50%, 下同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 31

33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4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 七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事项 (1) 议事内容限为本章前述第 ( 二 )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a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32

34 序进行审议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 八 )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 ) 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 九 ) 计票 33

35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 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担任 ;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 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结果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 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员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十 ) 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经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方可实施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34

36 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 公证机关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十一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5

37 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一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任基金管理人退任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在新任 基金管理人产生前, 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 :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代表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 核准并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36

38 国证监会核准, 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交接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 审计并公告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 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基金名称变更 :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 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任基金托管人退任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 在新任 基金托管人产生前, 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单独或合计代表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在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 核准并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 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交接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 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 审计并公告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37

39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 (3) 公告 :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4 新任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38

40 十一 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9

41 十二 基金的销售 ( 一 )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 二 )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业务的, 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40

42 十三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一 )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二 )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三 ) 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 1 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2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 3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 4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 5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 6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 7 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 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 8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1

43 十四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 回报 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为优先目标, 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 (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中国证监会及 / 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投资策略 1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根据宏观经济指标 ( 主要包括 : 市场资金供求 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 通货膨胀率 GDP 增长率 货币供应量 就业率水平 国际市场利率水平 汇率等 ), 决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 长 / 中 / 短 ) 和比例分布 根据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 ( 主要包括 : 平均日交易量 交易场所 机构投资者持有情况 回购抵押数量等 ), 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等级及担保状况, 决定组合的风险级别 2 类别资产配置策略根据整体策略要求, 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 ( 二级市场存量 二级市场流量 分类资产日均成交量 近期成交量 近期变动量 交易场所等 ), 决定类别资产的当期配置比率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 持有期收益率 到期收益率 票面利率 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税务处理 附加选择权价值 类别资产收益差异等 ) 市场偏好 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基金收益目标 业绩比较基准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率 42

44 3 明细资产配置策略第一步筛选, 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 资信等级 流动性指标 ( 流通总量 日均交易量 ), 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二步筛选, 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 ( 到期收益率 票面利率 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税务处理 ) 与剩余期限的配比, 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三步筛选, 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 ( 发行总量 流通量 上市时间 ), 决定投资总量 ( 四 ) 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 微观经济运行状况,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 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 3) 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 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 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 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 提出分析报告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 并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 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4)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 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对市场预期风险进行风险测算, 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 提交风险监控报告 ;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 五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 税后 )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 43

45 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 税后 )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六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 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 七 ) 投资禁止行为 1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 或者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 (9)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4

46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 八 )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 股票 ; (2) 可转换债券 ;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 (7) 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75 天 ;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 (6)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5

4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10)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9) 条外,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上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3.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 2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 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6

48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九 )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 平均剩余期限 ( 天 ) 的计算公式如下 : 其中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正回购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 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7

49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十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一 ) 基金的评级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国际权威的评级机构对本基金进行评级 评级将有效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行为, 帮助基金管理人完善内控制度, 降低本基金的运作 投资风险, 进一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最高级的国际评级标准, 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一般为 60 天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评级机构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更短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进行投资管理 48

50 十五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49

51 十六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 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0

52 十七 基金财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一 )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 二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 三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 )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 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 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51

53 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 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月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 ( 含节假日 )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签章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 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 七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52

54 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3

55 十八 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销售服务费 ; 4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 5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7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8 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 9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54

56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 H=E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4 本章第 ( 一 ) 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 一 )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四 )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55

57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56

58 十九 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 基金收益的构成基金收益包括 :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 二 ) 收益分配原则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2.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收益 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自动合并入下一日收益中进行分配 ; 3.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 4.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 方式 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收益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 未付收益为正时, 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 ; 未付收益为负时, 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 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 本基金同类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三 ) 收益分配方案 57

59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四 )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五 )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 58

60 二十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金会计政策 1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 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 2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59

61 二十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一 )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二 )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 三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 则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 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 四 )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2 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 60

62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当日基金净收益 / 当日基金总份额 ]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ΣRi/7) 365)/10000] 100%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 (i=1,2 7)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 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如不足 7 日, 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3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 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 公布该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4 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 时 ;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五 ) 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61

63 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六 )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 包括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62

64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 基金变更 增加 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19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1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6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 ) 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九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十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 63

65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64

66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 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65

67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以及本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 2 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 接的 ;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 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66

68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产 ;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 (5) 制作清算报告 ;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67

69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68

70 二十四 违约责任 ( 一 ) 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三 )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 给基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三 ) 发生下列情况时, 当事人可以免责 : 1 基金管理人和 /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 2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 3 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 可根据不可抗 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的, 不能免除责任 ( 四 )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 五 )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 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69

71 二十五 争议的处理 ( 一 )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二 )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 三 )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70

72 二十六 基金合同的效力 ( 一 ) 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 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成立, 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生效 ( 二 )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 三 )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四 )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五 )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以下无正文 )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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