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六条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因特殊原因不能 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 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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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 ( 意外险类 ) 条款 1. 境外旅行附加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 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险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在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住院治疗, 保险人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每天住院津贴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天数以 90 天为限, 累计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天数达以 180 天为限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主险合同中列明的 事项 ; ( 二 )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 物理治疗 美容 整容 整形 矫形 椎间盘突出症 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 ; ( 三 ) 被保险人健康体检 疗养 静养 心理咨询 ; ( 四 ) 被保险人器官移植及修复 洗牙 洁齿 验光 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 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 ( 五 ) 既往疾病 慢性病 精神病 性传播疾病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疾病或缺陷 先天性畸形 变异 染色体异常 ; ( 六 ) 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 ( 七 ) 怀孕 分娩 流产 不孕症 避孕及绝育手术 ; ( 八 )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 ( 九 ) 由于服用酒精饮料 毒品 麻醉剂 镇静剂 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其中, 保险金额等于每天住院津贴额乘以累计给付天数限额 1

2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六条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因特殊原因不能 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 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合同原件 ; ( 三 )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 ( 四 ) 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记录 诊断书 住院证明 出院小结和结算清单等相关证明文件 ; ( 五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 六 )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释义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 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 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在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的, 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 家庭病床 专科门诊 其他非正式病房和不合理的住院 若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离开医院十二小时以上, 视为自动离开医院, 保险人仅对该日以前住院治疗负 每次住院 指被保险人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 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 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 90 天, 视为同一次住院 突发急性病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 在旅行期间突然发生的 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 不包括既往疾病 慢性病 精神病 精神分裂 艾滋病 性传播疾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疾病或缺陷 先天性畸形 牙齿治疗 ( 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 ) 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器官移植 既往疾病 指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确诊, 或虽未经确诊但已经出现典型症状或已接受治疗, 或合同生效后确诊的疾病根据相关诊治资料说明或在医学上判定无法在保险合同开始后的短期内形成的疾病或症状 2. 境外旅行附加紧急医疗救援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 2

3 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险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时, 可通过保险人的救援服务电话联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救援服务机构, 救援服务机构及其授权医生将向被保险人提供下列约定的医疗救援服务, 保险人将在相应的保险金额内承担因此产生的成本和费用 : ( 一 ) 电话医疗咨询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 如身体不适或遇到紧急医疗状况, 可拨打救援服务电话得到救援服务机构医生的医疗咨询服务 ( 二 ) 医疗机构介绍和建议 根据被保险人要求及其身体状况 病情等, 救援服务机构向被保险人介绍并推荐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 经保险人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服务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 包括医生 医院 诊所 牙医等, 内容包括名称 地址 电话 专长 工作时间等 ( 三 ) 协助 安排就医住院 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 病情等, 救援服务机构协助被保险人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 经保险人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服务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 ( 医生 医院 诊所 牙医等 ) 就医 如病情严重, 救援服务机构协助安排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 ( 四 ) 门诊预约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就医寻诊时, 在被保险人至少提前十二 (12) 小时拨打救援服务电话的前提下, 救援服务机构尽力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为被保险人安排在事发当地的网络医院内进行门诊预约 ( 五 ) 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或垫付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时, 如果被保险人持有的境外旅行保险合同涵盖了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的境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救援服务机构在接到保险人的授意后, 将在被保险人所持有合同的和保险金额范围内为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提供担保或垫付 ( 六 ) 休养期的饭店住宿 如经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和救援服务机构共同认为被保险人出院后因医疗上的需要应在当地休养, 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该被保险人在出院后立即入住当地一间普通酒店以便其休养, 保险人负责承担酒店房间费用, 最多补偿天数和每日费用限额于保险单载明 ( 七 ) 医疗翻译服务 救援服务机构可安排为被保险人提供通过电话方式的医疗翻译服务 ( 八 ) 紧急返回居住地国家 当被保险人境内的直系亲属身故时, 如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途中 ( 不包括移民 ) 且需要紧急返回居住地国家时, 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其返程, 保险人负责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费用 ( 九 ) 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品 在有医疗必要的情况下, 救援服务机构尽力协助安排为被保险人递送该被保险人护理 3

4 治疗所必需的而在该被保险人所在地无法获得的药物 药品及医疗用品 药物 药品或医疗用品的递送须遵守当地的法律规定 前述药物 药品及医疗用品的成本及其递送的费用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 十 ) 安排并支付紧急医疗转送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发生严重医疗症状, 并经救援服务机构判断所在医院无法提供适当处理时, 救援服务机构将协助安排适当的通讯 交通工具及医疗护送小组将被保险人转移至可提供适当医疗保健服务的最近医院 ( 不一定在境内 ), 保险人负责承担必要的与紧急医疗转送有关的交通费用以及在安排服务过程中通常发生的附属费用 救援服务机构判断被保险人的病情是否足够严重到必须提供紧急医疗转送服务后, 可根据其当时所知的经评估的全部事实和情况决定被保险人转送目的地和转送的方式和方法 ( 十一 ) 安排并支付医疗转运回国 当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接受了紧急医疗转送 住院和初步治疗后, 救援服务机构将协助安排普通航班或适当的其他交通工具将该被保险人转移回境内继续治疗, 提供适当的通讯和语言翻译支持 移动医疗器材 轮椅 担架及其他辅助设备或专业医疗护理人员, 保险人负责承担转运回国的交通费用及上述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 十二 ) 安排并支付遗体运送回国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不幸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致身故, 救援服务机构根据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直系亲属的愿望安排运送其遗体或骨灰返回境内并承担运送费用 如果情况允许并合法, 救援服务机构可协助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并由保险人承担安葬费用 ( 十三 ) 安排并支付亲友探病及住宿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单独旅行, 因连续住院五天以上而需其亲友前往探视时, 救援服务机构安排该被保险人的一位亲友乘坐普通航班经济舱从境内前往被保险人入住的医院探望, 安排在境外当地住宿, 由保险人负责承担往返经济舱机票的费用和住宿费用, 每日最高住宿费用和每次事故最高支付金额于保险单上载明 前述 住宿费用 不包括食物 饮料 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 ( 十四 ) 安排并支付未成年子女回国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突发急性病 紧急医疗转运或遭遇身故而导致随行未满十八周岁 ( 含 ) 之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 救援服务机构安排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经最短路径返回中国境内, 保险人负责承担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的费用, 但被保险人原有机票应交由保险人处理 必要时, 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护送人员护送该未成年子女回国并由保险人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 ( 十五 ) 安排并支付亲属处理后事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不幸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致身故, 救援服务机构安排该被保险人的一位直系亲属或指定代理人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从境内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处理后事, 由保险人负责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张往返经济舱机票的费用 ( 十六 ) 紧急口讯传递 被保险人发生紧急情况或伤病事故时, 救援服务机构按被保险人的要求将情况尽快通知其亲属或雇主 第三条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还可从救援服务机构处获得下列旅行援助服务, 保险人将承担救援公司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 4

5 ( 十七 ) 旅行信息咨询服务 被保险人可在旅行前和旅行中联络救援服务机构获得护照和签证 当地疫苗接种的要求和需要 天气 当地语言 汇率信息 ( 十八 ) 大使馆 领事馆信息 根据被保险人要求, 救援服务机构可提供中国驻旅行目的地国家大使馆 领事馆的电话 地址及旅行目的地国家驻中国大使馆 领事馆的电话 地址 ( 十九 ) 行李延误 遗失援助 当被保险人搭乘商业航班旅行时, 如在旅途中丢失或延误行李, 救援服务机构可介绍相关部门如航空公司 海关等, 以协助被保险人找回行李 ( 二十 ) 护照遗失援助 如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其重要的身份证件如护照 旅行证件等遗失或被盗, 救援服务机构可向被保险人提供与补发手续相关的信息, 并介绍适当的部门或机构以便补发相关文件 ( 二十一 ) 重新安排旅行计划 如被保险人因紧急情况不能按原计划的线路继续旅行, 救援服务机构可协助被保险人重新安排航班 酒店及旅行计划 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 二十二 ) 协助安排酒店住宿 被保险人在境外住院时, 如需亲友的陪同, 救援服务机构可协助安排该亲友在境外的酒店住宿 ( 二十三 ) 紧急电话翻译服务 / 介绍当地翻译服务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遇紧急情况时, 可拨打救援服务机构的电话得到免费的短时 紧急的电话翻译服务 救援服务机构也可协助介绍当地翻译, 包括地址 电话和工作时间等信息, 但雇佣翻译的费用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 二十四 ) 紧急法律援助 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 救援服务机构可协助介绍当地的律师事务所, 甚至协助安排保释等, 费用需由被保险人承担 ( 二十五 ) 紧急文件递送 在被保险人要求时, 救援服务机构将协助安排将紧急文件递送给被保险人的亲友或同事, 相关递送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承担 : ( 一 ) 由于被保险人的既往疾病导致的救援费用 ( 二 ) 不在本附加险范围内的救援费用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认可的或不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紧急医疗救援而产生的费用 但当从偏远落后地区进行紧急医疗转送时, 被保险人事先不能够事先通知 有效联络保险人及救援服务机构的耽搁有可能会导致被保险人的生命危险或对其造成伤害时, 本除外条款不适用 ( 三 )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时发生的救援请求 5

6 ( 四 ) 被保险人不顾医生劝告赴中国境外旅行并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 ; 被保险人以获得医学治疗为目的的旅行并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 ; 被保险人因之前已发生的意外伤害 疾病或既往疾病, 需要进一步修养或康复而外出旅行并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 ( 五 ) 如果被保险人并未出现严重医疗症状, 或根据救援服务机构的意见, 被保险人完全可以在本地获得充分的治疗, 或者该治疗可以被合理地延期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之后进行, 在此情况下发生的救援费用 ( 六 ) 根据救援服务机构的意见, 被保险人本不需要医疗护送而正常旅行, 但坚持要求救援所产生的费用 ( 七 ) 被保险人的分娩 流产或怀孕 但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在怀孕的前 24 周内出现的足以危及母亲 胎儿生命的任何异常妊娠或怀孕并发症 ( 八 ) 如果被保险人从事探穴 登山或利用向导或绳索方式的攀岩 探勘地上坑洞 跳伞运动 降落伞 蹦极 热气球 滑翔翼 利用带有空气软管装置的保护性头盔进行的深海潜水 武术 拉力比赛 除了赛跑以外的其他各种竞赛活动和参加任何由专业团体或发起人组织的各种竞技运动的, 由于此等情况造成意外事故和伤害而进一步发生的救援费用 ( 九 ) 因被保险人情绪的 智力的或精神疾病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 十 ) 因被保险人自伤 自杀 药物上瘾或滥用 酒精滥用 性传播疾病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 十一 ) 因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 十二 ) 被保险人不是作为固定航线商业航班或者经由批准航线飞行的特许租用航空器上的乘客的身份进行空中飞行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 十三 ) 被保险人从事或试图从事非法活动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 十四 ) 因为被保险人接受了未经登记注册的医疗服务者所实施的同国家规定的治疗标准不一致的治疗措施 开具的医嘱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 十五 ) 因为被保险人加入了任何国家的现役军队或警察部队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 因为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战争 ( 无论是否对外宣布 ) 入侵 敌国的行动 对抗 境内战争 叛乱 暴动 革命或起义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 十六 ) 无论何种直接原因, 包括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或设备 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 包括并不限于恐怖活动或战争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 十七 ) 因为被保险人在轮船 海上钻井平台或者其他类似的离岸设施上工作或活动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 十八 ) 要求救援服务时, 被保险人年龄已超过 80 岁 ( 十九 ) 由于核反应或核辐射为直接原因而造成的各种救援费用 ( 二十 ) 被保险人亲友为探望被保险人或处理其后事而办理签证的费用 ( 二十一 ) 条款或保险单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 二十二 ) 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 二十三 ) 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 二十四 )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的费用 6

7 ( 二十五 ) 被保险人从事石油挖掘 采矿 建筑工程 森林砍伐 水上作业 高空作业 化工或处理爆炸物等职业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所产生的费用 ( 二十六 ) 境外旅行附加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 如投保 ) 中列明的 保险金额 第五条对于第 ( 六 ) 项 第 ( 八 ) 项 第 ( 十三 ) 项 第 ( 十四 ) 项和第 ( 十五 ) 项, 保险人对各项服务的赔偿金额以各自保险金额为限, 且每次事故合计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对于第 ( 十 ) 项 第 ( 十一 ) 项 第 ( 十二 ) 项,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合计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对于其余各项, 救援服务机构仅协助安排 转介绍 担保服务, 保险人将如实承担救援服务机构所需的服务费用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后, 被保险人应通过保险人提供服务电话联系救援服务机构, 遵照救援服务机构的批准和安排进行医疗运送或送返 遗体或骨灰处理 进行搜救或救助等, 被保险人亲属出发前需得到救援服务机构的许可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遵守前述义务, 救援服务机构有权中止服务, 且保险人不负责承担任何费用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 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合同原件 ; ( 三 )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 四 ) 本附加险承保的相关费用 ( 如交通费用 住宿费用 丧葬费用等 ) 的正式发票或有效收据 ; ( 五 )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如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记录及主治医师出具的病重和预计住院时间的证明等 ; ( 六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境内 / 中国境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 不包括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 境外 / 中国境外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包括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 意外伤害事故 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且前述条件缺一不可 突发急性病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 在旅行期间突然发生的 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 不包括既往疾病 慢性病 精神病 精神分裂 艾滋病 性传播疾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疾病或缺陷 先天性畸形 牙齿治疗 ( 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 ) 预防性手术等 7

8 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器官移植 居住地 指被保险人最后确定并经保险人确认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包括台湾地区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 的居住城市, 如未指定则默认为保险合同签发的城市 既往疾病 保险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罹患的, 已接受治疗 诊断 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 或在保险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或被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的疾病 严重医疗症状 指依照救援服务机构的意见, 为了避免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对被保险人的健康造成直接或长期严重的损害而必须采取紧急治疗措施的一种病情 在判断是否存在严重医疗症状的时候, 救援服务机构将考虑被保险人所在的地理位置 医疗急诊的性质和事发地协助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或医疗设施的可能性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恐怖行为 指任何人 团伙单独或者代表任何组织 政府或者与之有关为政治 宗教 政治形态 民族原因而实施的目的是对政府施加影响或者使公众 部分公众处于恐惧之中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 暴力或者武力 暴力威胁 保险金额 指在任一境外救援事故下, 救援服务机构向被保险人提供某项或某几项救援服务时由保险人负责承担的救援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的最高金额 网络医院 指救援服务机构在事发当地签约的, 由救援服务机构向被保险人推荐并 且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独立运作的服务商, 包括但不限于医院 诊所等 该类服务提供 者并不被救援服务机构雇佣或控制, 而仅仅是救援服务机构的第三方服务商网络中的一员 3. 境外旅行附加旅程延误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 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险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 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恶劣天气 自然灾害 机械故障 罢工 劫持或怠工, 其他空运 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 恐怖主义行为 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的原因, 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 且延误连续达到或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时间的,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 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延误时间的计算以下列两者较长者为准 : ( 一 ) 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订开出时间开始计算, 直至搭乘由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所提供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的开出时间为止 ; 或 ( 二 ) 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订到达时间开始计算, 直至被保险人搭乘替代公共交通工具抵达原计划目的地为止 8

9 若被保险人有连续的接驳航班或轮船, 因上述事故而导致不能顺利乘搭计划接驳之航班 或轮船, 其轮侯的时间不可累积计算 第三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旅程延误,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未能成功办理登乘手续, 或虽成功办理完登乘手续, 但未能准时登乘 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 但因本附加险承保的原因导致者除外 ( 二 ) 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公 共交通工具 第四条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公共交通工具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 道可能发生保险单载明的时间或更长时间延误的, 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 的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 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保险人不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未能从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程延误时间及原因 的书面证明的任何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 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被保险人有义务要求承运人出具对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文 件 保险人承担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提交该书面证明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 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合同原件 ; ( 三 )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 四 ) 被保险人的交通票据原件, 包括机票 登机牌 船票等 ; ( 五 ) 承运人出具的关于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 六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 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轮船, 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 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 用于观光旅行的租赁车 出租车和运输工具以及空中观光旅行工具不属于公共交通方式 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指除上述公共交通工具以外, 还包括领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 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 长途汽车, 出租车 ( 不包括四轮以下机动车 ), 渡船, 气垫船, 水翼船, 火车, 有轨电车, 轨道列车 ( 包括地铁 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 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 9

10 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 均属不符合本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航空公司超售 指由于航空公司出售的机票数目多于实际座位数, 而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搭乘原计划乘搭的飞机, 而必须搭乘由飞机承运人安排提供的最早便利的替代航班 恐怖主义行为 指任何人或团体因政治 宗教 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 通过武力 暴力威胁表示或其他方式, 意图影响政府 公众或令其恐慌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以任何方 式控制 阻止或压制所引致损害的行为 4. 境外旅行附加托运行李延误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 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险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 如果被保险人于境外旅行期间的托运行李在其所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 在保险单载明的时间内未送抵的,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 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第三条下列原因导致的延误,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 ) 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包括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沒收 扣留 隔离 检验或销毁 ; ( 二 ) 战争 内战 军事行动 恐怖活动 罢工 暴乱 武装叛乱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三 ) 被保险人自身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第四条在行李未办理托运手续的情形下,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非于被保险旅行前或旅行时托运的行李, 不在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人最高赔付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被保险人有义务要求承运人出具对托运行李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文件 保险人承担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提交该书面证明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 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合同原件 ; 10

11 ( 三 )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 四 ) 被保险人的交通票据原件, 包括机票 登机牌 船票等 ; ( 五 ) 承运人出具的托运行李的手续证明 ; ( 六 ) 承运人出具的关于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 ( 七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九条本附加险与 境外旅行附加托运行李损失保险 不可重复赔偿, 即如果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因发生 境外旅行附加托运行李损失保险 约定的保险事故而可以获得或已经获得保险人的赔偿, 则保险人不再给付本附加险项下保险金 释义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 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轮船, 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 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 用于观光旅行的租赁车 出租车和运输工具以及空中观光旅行工具不属于公共交通方式 托运 指委托运输机构运送行李等物品的行为 托运时, 托运人应提出货物运单 ( 或托运单 ), 以及其他必要的有关证件 ( 如海关 检疫 卫生 纳税 ), 经运输机构受理后, 按规定手续起运 托运行李 指被保险人的交由运输机构托运的箱包, 包括包装于其内的物品 托运行李须为被保险人合法拥有 5. 附加个人航班延误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类旅游或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 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险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承担下列 : ( 一 )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将要搭乘的固定航班飞机因恶劣天气 自然灾害 机械故障 罢工 劫持或怠工 其他空运 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 恐怖分子行为 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而导致其延误时间连续达保险单载明的时间, 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赔偿 ( 二 ) 若被保险人原预定航班被取消而导致其延误时间连续达保险单载明的时间, 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赔偿, 但前提是取消后承运人安排了替代航班, 且被保险人选择搭 11

12 乘该替代航班 第三条下列情形, 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 ( 一 ) 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延误或者航班取消的 ; ( 二 ) 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保险单 载明的时间或更长时间延误 或航班取消的情形的 ; ( 三 ) 承运人在原航班起飞时间前 12 小时就已经公示或者通知被保险人该航班取消的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合同原件 ; ( 三 )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 ( 四 ) 被保险人的登机牌 ; ( 五 ) 航空公司出具的关于延误或航班取消, 以及延误时间的正式书面证明文件 ; ( 六 )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七 )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有义务要求承运人出具关于延误或航班取消, 以及延误时间的书面证明文件, 并提交给保险人 否则,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延误时间 延误时间的确定有以下两种方式, 本保险合同采用的延误时间计算方式以 保险单载明为准 :(1) 自飞机原定出发时间起至飞机实际起飞时间, 或至航空公司安排的 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出发时间为止 ; 或 (2) 自飞机原计划到达目的地时间起至飞机实际到达 目的地时间, 或至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时间为止 6. 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12

13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保险合同 )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进行跳伞 潜水 攀岩 探险活动等休闲娱乐性高风险运动的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并根据主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项目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除主保险合同列明的各项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意外伤害事故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性体育活动或表演, 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运动或表演 ; ( 二 ) 被保险人参加赛马 赛车等任何比赛或竞技性活动, 或进行各种车辆表演 车辆竞赛 特技表演 ; ( 三 ) 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 ( 四 ) 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人不承保的任何运动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四条发生本附加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除提交主保险合同规定的相关材料外, 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 ( 一 ) 被保险人与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签订的运动合同或相关凭证如门票等 ; ( 二 ) 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其他事项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 ( 一 ) 主保险合同终止 ; ( 二 )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第六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高风险运动 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 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 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 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 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 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潜水, 滑水, 滑雪, 滑冰, 驾驶或乘坐滑翔翼 滑翔伞, 跳伞, 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马术, 拳击, 特技表演, 驾驶卡丁车, 赛马, 赛车, 各种车辆表演 蹦极 其他释义参照主保险合同条款 13

14 7. 境外旅行附加旅行延误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保险合同 )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保险人根据下列约定承担 : ( 一 ) 旅行延误 在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或其亲属意外地发生下列事故, 导致被保险人旅行启程时间被迫延迟的, 被保险人应立即通过保险人提供的 24 小时救援电话向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报告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原先预定的往程类型和标准, 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重新启程所需的额外旅费 : 1. 被保险人的亲属身故 ; 2.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 3. 突发急性病 ; 4. 怀孕 ; 5. 药物 注射过敏 ; 6. 义肢破损或植入人体的关节松动 ; 7. 因火灾 爆炸 暴风 雷击 洪水 地震或第三方的犯罪行为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 且被保险人不得不与警方合作进行调查或在场评估损失的 ( 二 ) 公共交通延误 因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 导致被保险人旅行启程时间被迫延迟四个小时或以上的, 对于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生活而购买生活必需品的费用以及合理必要的住宿费用, 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 三 ) 托运行李延误 因第三方运输机构的延误, 导致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未能在应抵达目的地的当天运抵的, 对于被保险人为保证旅行正常进行而购买生活必需品的费用, 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导致的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支付或赔偿 : ( 一 ) 战争 民事骚乱 恐怖主义行为 ; ( 二 ) 慢性精神疾病 ( 即使这些疾病是阵发性的 ); ( 三 ) 对捐献的器官或其它辅助设施的不良反应 ; ( 四 ) 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它相关政府部门扣留 没收 14

15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四条保险人最高赔付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发生第 ( 二 ) ( 三 ) 项的, 被保险人应当立即向相关的公共交通机构或第三方运输机构报告, 要求其出具书面正式证明文件并提交给保险人 否则, 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 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单原件 ; ( 三 )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 四 ) 预订旅行的相关文件 发票 费用单据原件 ; ( 五 ) 发生第 ( 一 ) 款第 1 项的, 需提供死亡证明 ; 发生第 ( 一 ) 款第 2 至第 6 项的, 需提供医生诊断证明 相关的伤残程度证明 ; 发生第 ( 一 ) 款第 7 项的, 需提供当地警方出具的证明, 以及发生费用的原始单据凭证 ; ( 六 ) 发生第 ( 二 ) 款的, 需提供相关的公共交通机构出具的证明, 以及发生的费用的原始单据凭证 ; ( 七 ) 发生第 ( 三 ) 款的, 需提供相关的第三方运输机构出具的证明, 以及发生费用的原始单据凭证 ; ( 八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亲属 指被保险人的配偶 子女 父母 ( 外 ) 祖父母 兄弟姐妹 ( 外 ) 孙子女 配偶父母 女婿 儿媳 意外伤害事故 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急性病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 在旅行期间突然发生的 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 不包括既往疾病 慢性病 精神病 精神分裂 艾滋病 性传播疾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疾病或缺陷 先天性畸形 牙齿治疗 ( 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 ) 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器官移植 公共交通工具 指具备当地政府当局规定的客运资格并获得客运许可的飞机 机动车辆 船舶等交通工具 ; 但是, 用于租赁的车辆 出租车 用于观光的空中飞行设施除外 8. 附加交通意外伤害双倍给付保险条款 15

16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保险合同 )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身故或伤残的, 保险人按照主保险合同相应的给付保险金后, 再按同等金额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第三条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仍适用于本附加险 第四条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不是以乘客的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而是以驾驶人 服务人员等身份 ; ( 二 )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保险金额 第五条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等于主保险合同下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 除了主险项下约定的各项索赔材料外, 还应提供我国驻外使 领馆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 释义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 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 长途汽车, 出租车 ( 仅限四轮机动车 ), 渡船, 气垫船, 水翼船, 轮船, 火车, 有轨电车, 轨道列车 ( 包括地铁 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 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 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 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 均属不符合本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9. 旅行附加延期逗留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保险合同 )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6

17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事件 第二条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所指 保险事件 是指 : ( 一 ) 被保险人或其随行的亲属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经医生诊断需要接受住院治疗, 或突发严重急性病 ( 二 ) 被保险人的旅行出发地发生暴动 被保险人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 暴风 暴雨 洪水 泥石流 崖崩 火山爆发 地震 海啸或突发性传染病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旅行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件, 导致被保险人被迫在旅行途中延期逗留的,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原先预定的返程类型和标准, 赔偿被保险人推迟返程额外增加的交通费用, 以及按被保险人预定的酒店星级标准, 赔偿被保险人推迟返程额外增加的住宿费用 第四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不适用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除外责任, 但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不愿返回旅行出发地 ; ( 二 )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当知道保险事件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 保险金额 第五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下保险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 应提供以下材料 :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单原件 ; ( 三 )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 ( 四 ) 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 ( 如机票 车票等 ) 酒店住宿票据 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 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 ; ( 五 ) 因延期逗留新增费用的单据原件 ; ( 六 ) 发生保险事件第 ( 一 ) 款的, 需提供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出具的病历 诊断证明等医疗证明 ; ( 七 )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其他事项 第七条如果被保险人可以从其他保险下获得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同的保障, 保险人仅负责承担超出其他保险应赔偿的部分 释义 17

18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亲属 在本条款中指被保险人的配偶 子女 父母 ( 外 ) 祖父母 兄弟姐妹 ( 外 ) 孙子女 配偶父母 女婿 儿媳 姻亲兄弟姐妹 严重急性病 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 在旅行期间首次罹患且于 72 小时内急性发作的 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 不包括既往疾病 慢性病 精神病 精神分裂 艾滋病 性传播疾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疾病或缺陷 先天性畸形 牙齿治疗 ( 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 ) 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器官移植 既往疾病 指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罹患的任何疾病或症状 公共交通工具 指具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并合法载客的汽车 ( 包括公共汽车 长途汽车 出租车等 ) 船舶 ( 包括渡船 气垫船 水翼船 轮船等 ) 轨道列车 ( 包括火车 地铁 有轨电车 轻轨 磁悬浮列车等 ) 固定航班飞机等交通工具, 不包括用于租赁的车辆和用于观光的空中飞行设施 暴动 指多人非法集合进行或威胁进行暴力行动, 其目的是破坏社会安宁 暴风 指 11 级或以上的风, 即风速达到每秒 28.5 米或以上, 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暴雨 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 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 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 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洪水 指山洪暴发 江河泛滥 潮水上岸及倒灌, 不包括规律性的涨潮 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 水管爆裂 泥石流 山地大量泥沙 石块突然爆发的洪流, 随大暴雨或大量冰水流出 崖崩 石崖 土崖受自然风化 雨蚀 崖崩下塌或山上岩石滚下 ; 或大雨使山上砂土透湿而崩塌 传染病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规定的传染病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 上的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 康复 护理 休养 静养 戒酒 戒毒等或类似 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 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10. 旅行附加未成年人送返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 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险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 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况, 导致与该被保险人同行的且被保险人对其负有照管义务的一名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人照顾, 保 18

19 险人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给付一张该未成年人返回其在中国境内日常居住地所在市级行政区域的经济舱位单程机票的票款 : ( 一 ) 被保险人身故 ; ( 二 ) 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需住院治疗 但是若在上述情况发生前, 该同行未成年人已购买返程机票, 则保险人将 (1) 仅补偿改签机票所产生的费用或因改签而需额外支付的票价差额, 如果该返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经过改签后仍可以使用 ; 或者 (2) 支付重新购买返程经济舱位机票的费用, 但如果该返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可以退票, 则将扣除退票所得的金额 第三条主险合同中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若主险合同中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第四条保险人不承担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 : ( 一 )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 手术 牙齿修复 植种或牙齿整形 ( 二 )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 屈光不正 ( 三 ) 任何可以在其他保险计划项下, 或从政府 酒店 航空公司 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 四 ) 美容手术 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 五 ) 脊椎病 性传播疾病 ( 六 )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 七 )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 八 ) 精神疾病 错乱 失常 ; 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 误用药物 ( 九 ) 妊娠 流产 分娩 不孕症 避孕及绝育手术 ( 十 ) 一般身体检查 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 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 十一 ) 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 按摩及针灸治疗 ( 十二 ) 扁桃腺 腺状肿 疝气 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身故, 需提供 :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19

20 ( 二 ) 保险合同原件 ; ( 三 )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 ( 四 ) 医院 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 ( 五 )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 六 ) 该名未成年人的返程机票 ; ( 七 ) 签转或退还已购买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的费用凭证 ( 如适用 ); ( 八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二 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须住院治疗, 需提供 :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合同原件 ; ( 三 )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 ( 四 ) 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及主管医师出具的病重证明 ; ( 五 ) 该名未成年人的返程机票 ; ( 六 ) 签转或退还已购买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的费用凭证 ( 如适用 ); ( 七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释义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 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 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在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的, 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 家庭病床 专科门诊 其他非正式病房和不合理的住院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 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出现任何 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 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 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 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 11. 旅行附加绑架及非法拘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 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险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 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 保险 20

21 人将依据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按照实际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日数乘以每日赔偿金额给付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险金 第三条主险合同中所有条款 ( 如适用 ) 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若主险合同中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或于下列期间所遭受的绑架或非法拘禁或发生下列情形的, 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 一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发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绑架或非法拘禁的情况或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暴乱 ( 二 )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告 ( 三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 ( 四 ) 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其中, 保险金额等于每日赔偿金额乘以累计给付日数限额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若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应在获知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案, 取得警方 使领馆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书面证明, 并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履行上述义务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合同原件 ; ( 三 )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 ( 四 ) 当地警方 使领馆或有关当局出具的注明被保险人被绑架或非法拘禁日数的书面证明材料 ; ( 五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释义 21

22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绑架 指任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通过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 羁押或扣留被保险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非法拘禁 指任何以拘押 禁闭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 违反被保险人意愿, 非法剥夺被保险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日数 指被保险人实际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时间持续达到二十四小时或以上, 每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以绑架或拘禁当地警方 使领馆或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非法滞留境外期间 指被保险人未获得某国家合法许可而进入停留该国期间, 或者 其所获得的合法停留该国期限届满停后仍滞留于该国的期间 12. 旅行附加机票升舱补偿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 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险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严重伤病, 导致其在搭乘航班时不能乘坐原先预定机票座位, 而须机票升舱, 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 补偿被保险人因机票升舱而额外支出的费用, 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本附加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既往病症 ; ( 二 ) 任何可以从政府 酒店 航空公司 旅行社 或其它第三方机构能得到补偿的费用 ; ( 三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四 ) 被保险人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 ( 五 ) 被保险人预定旅行目的是为了医学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 22

23 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合同原件 ; ( 三 )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 ( 四 ) 警方或医疗机构的证明文件 ; ( 五 ) 旅行合同 飞机机票的购票证明及酒店预订证明 ; ( 六 ) 购买旅行服务的相关发票及付款方式证明 ; ( 七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释义 第六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严重伤病 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所受的意外伤害或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 危及被保险人生命且不适宜被保险人继续原先安排的旅行 既往病症 指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之前已患有的疾病, 或存在任何症状 体征 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 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 或医疗意见 23

(19 ) 被保险人因妊娠 流产及分娩引起的伤害 ;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美容手术 外科整形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20 ) 细菌或病毒感染 ( 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 美亚附加旅行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主合同中条款第 (1) 项至第 (18) 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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