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合同原件 ; ( 三 )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 四 ) 当地公安部门或警察局出具的报案证明 书面证明文件, 或法院对第三方盗窃实施的判决书 ; ( 五 ) 重置旅行票证的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 ; ( 六 ) 额外支出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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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 ( 家财险类 ) 条款 1. 境外旅行附加旅行票证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 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险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抢劫或盗窃, 导致被保险人损失旅行票证 ( 指护照 旅行交通票据及其他为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证件 ) 的,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 赔偿被保险人为重置旅行票证的费用, 以及该被保险人为重置所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 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人不承担下列各项损失 费用 : ( 一 ) 非为取得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旅行票证而发生的费用 ; ( 二 ) 旅行票证不明原因的失踪导致的损失 ; ( 三 ) 旅行票证在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 ( 四 ) 被保险人从事走私 违法贸易或运输的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在旅行途中, 被保险人应随身携带并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妥善管理自己的旅行票证 被保险人发现旅行票证损失后, 有义务立即采取措施查寻 保护或挽救旅行票证, 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 被保险人违反前述义务因此而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当发现旅行票证损失后, 被保险人有义务立即通知保险人或其授权方, 并向被保险人能够联系到的最近的公安部门或警察局报案, 并取得当地警方出具报案证明和关于事实的书面证明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提供前述书面证明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 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2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合同原件 ; ( 三 )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 四 ) 当地公安部门或警察局出具的报案证明 书面证明文件, 或法院对第三方盗窃实施的判决书 ; ( 五 ) 重置旅行票证的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 ; ( 六 ) 额外支出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原件 ; ( 七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旅行交通票据 指在旅行期间被保险人拥有而未被使用的客运轮船票据及民航班机票据 2. 境外旅行附加随身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 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险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附加险保险期间内, 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其随身行李因下列原因而致遗失或意外损坏 : ( 一 ) 任何第三方盗窃 抢劫 企图盗窃行为 ; ( 二 ) 交通事故 ; ( 三 ) 火灾 爆炸 暴风 雷击 洪水 雪崩和地震 ; ( 四 ) 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 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 赔偿该行李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 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 照片 胶片 视频 音频或类似物品的赔偿标准是数据载体的材料价值, 不包括数据本身 第三条保险人不承担下列各项损失 : 责任免除 2

3 ( 一 ) 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 没收或拘留引起的遗失或损坏 ; ( 二 ) 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 如玻璃或水晶等 ; ( 三 ) 正常的磨损 折旧 虫蛀 发霉 腐烂 侵蚀 逐渐退化 光线作用 或在加热 弄干 清洁 染色 更换或维修过程中 或因刮损 出现凹痕 机械或电力故障 使用不当 手工或设计欠佳 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 ; ( 四 ) 现金 债券 票据 印花 息票 地契 股票 旅行证件 代币卡 ( 包括信用卡 借记卡 ) 录制于磁带 记录卡 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 ( 五 ) 非于该次旅行时随身携带的行李 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 ( 六 ) 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 ( 七 ) 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内的物品遭到偷窃导致的损失 ; ( 八 ) 金银 珠宝首饰或饰物 移动电话 ( 或称手机 蜂窝电话 ) 手提电脑 ( 包括手提便携式电脑 笔记本电脑, 平板电脑 ) 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 ( 或称掌上电脑 PDA), 各种电子游戏设备, 游戏机, 图章 文件, 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动物 植物或食物, 机动车辆 ( 及其附件 ) 摩托车 船 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 家具 古董 字画等无法确定价值的物品, 被保险人从他人租赁的设备, 眼镜 隐形眼镜 助听器和假肢的遗失或损坏 ; ( 九 ) 被保险人从事走私 违法贸易或运输的情况下发生的遗失或损坏 ; ( 十 ) 运动器械在使用过程中遭受的损坏 ; ( 十一 ) 间接损失 罚金 滞纳金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其中 : ( 一 ) 摄影 照相 录像器材或相关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为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 50% ( 二 ) 运动器械及其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 三 ) 礼品和纪念品的最高赔付额为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 10%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在旅行途中, 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妥善管理自己的随身行李及物品, 使之始终在被保险人的视线范围内或与被保险人身体有直接接触 当发现随身行李遗失或损坏后, 被保险人有义务立即采取措施查寻 保护或挽救该行李物品, 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 被保险人违反前述义务因此而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当发现随身行李遗失或损坏后, 涉及第三方责任的, 被保险人有义务立即向有关责任方或管理部门反映, 并于发现遗失或损坏后立即取得其出具的书面证明 如果遗失或损坏从行李或品外表迹象看来不明显, 被保险人有义务在发现遗失或损坏情况之后立即要求有关责任方或管理部门提供关于该情况的书面证明 被保险人必须在合理时间之内尽快提出该要求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提供前述书面证明 第七条当发现随身行李遗失或损坏后, 涉及任何第三方犯罪行为的, 被保险人有义务立即通知保险人或其授权方, 向被保险人能够联系到的最近的公安部门或警察局报案, 向其提交所有遗失或损坏物品的清单, 并取得当地警方出具报案证明和关于事实的书面证明 保 3

4 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提供前述书面证明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 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合同原件 ; ( 三 )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 四 ) 财产损失清单, 行李物品的购买发票原件或其他有效的购货凭证 ; ( 五 ) 有关责任方或政府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和损失书面证明文件 ; ( 六 ) 公安部门或警察局出具的报案证明 书面证明文件, 或法院对第三方盗窃实施的判决书 ; ( 七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九条如果遗失 被盗窃或被抢劫的行李物品之后又被发现或归还, 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 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退回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十条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付后, 遗失的行李物品的所有权即转移给保险人 第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 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十二条如果被保险人已经或可以从相关责任方获得任何补偿, 则保险人仅给付剩余部分 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如果有由其他保险人承保相同保障的保险, 本保险人仅按照本合同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本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 本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释义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随身行李 指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箱包 包装于箱包内的个人物品 被保险人贴身携带的旅行必需的个人物品 随身行李须为被保险人合法拥有 实际价值 指行李物品的购买价格减去可以代表该物品的使用情况的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4

5 3. 境外旅行附加托运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 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险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 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处于运输机构掌控之下的托运行李因运输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而致遗失或意外损坏,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 赔偿该行李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 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 照片 胶片 视频 音频或类似物品的赔偿标准是数据载体的材料价值, 不包括数据本身 第三条保险人不承担下列各项损失 : 责任免除 ( 一 ) 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 没收或拘留引起的遗失或损坏 ; ( 二 ) 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 如玻璃或水晶等 ; ( 三 ) 正常的磨损 折旧 虫蛀 发霉 腐烂 侵蚀 逐渐退化 光线作用 或在加热 弄干 清洁 染色 更换或维修过程中 或因刮损 出现凹痕 机械或电力故障 使用不当 手工或设计欠佳 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 ; ( 四 ) 现金 债券 票据 印花 息票 地契 股票 旅行证件 代币卡 ( 包括信用卡 借记卡 ) 录制于磁带 记录卡 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 ( 五 ) 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行李 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 ( 六 ) 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 ( 七 ) 金银 珠宝首饰或饰物, 移动电话 ( 或称手机 蜂窝电话 ) 手提电脑 ( 或称手提便携式电脑 笔记本电脑, 平板电脑 ) 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 ( 或称掌上电脑 PDA), 电子游戏设备, 游戏机, 托运行李中的摄影 照相 录像器材或相关附件, 图章 文件, 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动物 植物或食物, 机动车辆 ( 及其附件 ) 摩托车 船 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 家具 古董 字画等无法确定价值的物品, 被保险人从他人租赁的设备的遗失或损坏 ; ( 八 ) 被保险人从事走私 违法贸易或运输的情况下发生的遗失或损坏 ; ( 九 ) 经运输机构或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的损坏 ; ( 十 ) 间接损失 罚金 滞纳金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人最高赔付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 其中, ( 一 ) 运动器械及其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以保险单载明金额为准 5

6 ( 二 ) 礼品和纪念品的最高赔付额为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 10%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在旅行途中, 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妥善管理自己的行李物品, 在提交运输机构托运时, 应做好行李物品的放置和内外包装, 尽量降低损失的发生 当发现托运行李遗失或损坏后, 被保险人有义务立即采取措施查寻 保护或挽救该行李物品, 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 被保险人违反前述义务因此而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被保险人发现托运行李遗失或损坏后, 有义务立即向运输机构的管理部门反映, 并立即取得其出具的书面证明 如果遗失或损坏从行李物品外表迹象看来不明显, 被保险人有义务在发现遗失或损坏情况之后立即要求运输机构的管理部门提供关于该情况的书面证明 被保险人必须在合理时间之内尽快提出该要求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提供前述书面证明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 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合同原件 ; ( 三 )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 四 ) 财产损失清单, 行李物品的购买发票原件或其他有效的购货凭证 ; ( 五 ) 运输机构出具的关于遗失或损坏的书面证明文件 ; ( 六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八条如果遗失的行李物品之后又被发现或归还, 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 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退回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九条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付后, 遗失的行李物品的所有权即转移给保险人 第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 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十一条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已经或可以从运输机构或相关责任方获得赔偿, 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如果有由其他保险人承保相同保障的保险, 本保险人仅按照本合同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本保险人 6

7 多支付赔偿金的, 本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释义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托运 指委托运输机构运送行李等物品的行为 托运时, 托运人应提出货物运单 ( 或托运单 ), 以及其他必要的有关证件 ( 如海关 检疫 卫生 纳税 ), 经运输机构受理后, 按规定手续起运 托运行李 指被保险人的交由运输机构托运的箱包, 包括包装于其内的物品 托运行李须为被保险人合法拥有 实际价值 指行李物品的购买价格减去可以代表该物品的使用情况的折旧金额后的 金额 4. 境外旅行附加个人钱财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保险合同 )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合同保险期间内, 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拥有的个人钱财损失的,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 赔偿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钱财货币金额, 以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 ( 一 ) 被保险人寄存于其入住的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钱财被盗窃, 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能提供该酒店出具的关于盗窃事实的书面证明文件 ( 二 ) 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钱财遭到盗窃或抢劫, 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在发现盗窃或抢劫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部门或警察局报告, 并取得其出具的报案证明 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人不承担下列各项损失 费用 : ( 一 ) 由于遗漏 疏忽 汇兑 货币贬值等任何原因引起的钱财货币价值的改变 ( 二 ) 信用卡或代币卡的损失 ( 三 )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旅行支票遗失后, 被保险人未及时向签发行在当地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办理挂失的, 保险人不承担损失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五条保险人最高赔付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 7

8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在旅行途中, 被保险人应随身携带并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妥善管理个人钱财 第七条被保险人发现钱财损失后, 有义务立即采取措施查寻, 立即向有关酒店 当地公安部门或警察局报告, 并取得酒店 公安部门或警察局的书面证明 被保险人取得前述书面证明文件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 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单原件 ; ( 三 )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 四 ) 被保险人的现金 旅行支票 汇票的来源证明 ( 如兑换单等 ); ( 五 ) 酒店管理部门 公安部门或警察局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 ( 六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九条如果被保险人损失的钱财得到归还, 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如果有由其他保险人承保相同保障的保险, 本保险人仅按照本合同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本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 本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如果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向保险人投保多种保险, 如在不同产品中有相同保障的, 则保险人仅在其中保险金额最高的保险单下作出赔偿 释义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个人钱财 指被保险人拥有的现金 旅行支票或汇票 5. 境外旅行附加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保险合同 )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承保下列财产 : 保险财产范围 8

9 ( 一 ) 房屋装修 ( 二 ) 家用电器 ( 三 ) 家具 ( 四 ) 服装 床上用品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 ( 一 ) 金银 首饰 珠宝 货币 有价证券 票证 邮票 古玩 文件 账册 技术资料 图表 动植物 数据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 二 ) 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 三 ) 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 四 ) 机动车辆 ( 及其附件 ) 摩托车 船 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 ( 五 ) 移动电话 ( 或称手机 蜂窝电话 ) 手提电脑 ( 或称手提便携式电脑 笔记本电脑 ) 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 ( 或称掌上电脑 PDA) 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 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 由于下列风险之一造成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境内常住地的室内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或损坏, 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 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计算赔偿, 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 : ( 一 ) 火灾 爆炸 ( 二 ) 台风 暴风 龙卷风 雷击 洪水 ( 三 ) 常住地室内的自来水管道 下水管道 暖气管道 ( 含暖气片 ) 突然破裂 ( 四 ) 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 抢劫行为而丢失, 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 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的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 ) 地震 海啸 ( 二 ) 战争 军事行为 武装冲突 敌对行为 恐怖活动 罢工 暴动 民众骚乱 没收 征用 ( 三 ) 核反应 核辐射 放射性污染 ( 四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五 )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家庭雇佣人员 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重大过失行为 ( 六 ) 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 碰线 漏电 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 七 ) 保险财产本身缺陷 保管不善 变质 霉烂 受潮 虫咬 自然磨损 ( 八 ) 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 建筑物出现裂缝 倒塌的损失 ( 九 ) 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 或用芦席 稻草 油毛毡 麦杆 芦苇 杆 帆布等材料为外墙 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 由于暴风 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9

10 ( 十 ) 施工致使的管道 ( 含暖气片 ) 破裂造成的损失 ( 十一 ) 因管道 ( 含暖气片 ) 试水 试压致使管道破裂溢水造成的损失 ( 十二 ) 因被保险人的亲属 服务人员 承租人或其他在被保险人常住地合法居住或停留的人员所实施的或纵容的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第五条下列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境内常住地于旅行开始后 30 天或以上並未有任何人居住的情况下遭受的损失 ( 二 )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和免赔额 第六条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其实际价值或其他估价方式确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保险价值为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进行旅行前应对其境内常住地及保险财产采取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降低风险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 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条保险标的转让的, 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 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 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在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 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应该 : ( 一 ) 尽力采取必要 合理的措施, 防止或减少损失, 否则, 对因此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二 ) 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损失情况 ;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 三 ) 保护事故现场, 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 10

11 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 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单原件 ; ( 三 )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 四 ) 事故证明书 ; ( 五 ) 财产损失清单和发票 ; ( 六 ) 警方 消防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或出具的盗窃事故报告等有关书面证明文件 ; ( 七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 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如果有由重复保险的, 本保险人仅按照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本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 本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如果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向保险人投保多种保险, 如在不同产品中有相同保障的, 则保险人仅在其中保险金额最高的保险单下作出赔偿 释义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家庭成员 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暂居人员 指在被保险房屋内居住超过 5 天的人 6. 境外旅行附加旅程缩短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保险合同 )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1

12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事件 第二条本附加险下的 保险事件 是指下列事件之一 : ( 一 ) 被保险人遭受劫持 ( 二 )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或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 导致被保险人需进行医疗运送 送返或根据医生建议须立即住院治疗 ( 三 ) 被保险人在境内的直系亲属身故, 罹患严重疾病且根据医生的建议必须立即住院治疗, 或遭受具有生命危险的严重意外伤害 ( 四 ) 被保险人在境内的住宅或家庭财产遭受火灾 爆炸 自然灾害或他人盗窃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 而且被保险人必须立即返回家中处理相关事宜 严重的财产损失 是指住宅或家庭财产的全部或超过价值 2/3 的部分遭受损坏或损失 ( 五 ) 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旅行目的地突发下列情形之一 : 1. 被保险人乘坐或预订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举行罢工 2. 暴动 3. 自然灾害 4. 突发传染病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 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发生保险事件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无法继续旅行而必须返回常住地的, 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 按照被保险人原先预订的返程类型和标准, 赔偿被保险人因返程实际支出的额外交通费用, 但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原先已经预订了返程票 如果该返程票经过改签后仍可以使用, 保险人将仅补偿改签所产生的费用或因改签而需额外支付的票价差额 ; 如果该返程票可以退票, 保险人将支付重新购买返程票的费用, 但将扣除退票所得的金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主险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险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 ) 既往疾病 慢性病 精神病 性传播疾病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疾病或缺陷 先天性畸形 变异 染色体异常 ( 二 ) 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 三 ) 怀孕 分娩 流产 不孕症 避孕及绝育手术 ( 四 )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 五 ) 由于服用酒精饮料 毒品 麻醉剂 镇静剂 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 六 ) 投保人 受益人故意杀害 伤害被保险人 ( 七 ) 被保险人自伤 自杀 犯罪或拒捕 12

13 ( 八 ) 被保险人对战争 民事骚乱 恐怖主义行为 飞行事故的心理反应或恐惧 ( 九 ) 被保险人对捐献器官或其他辅助医疗设施的不良反应 ( 十 ) 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 十一 ) 旅行社 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或破产导致预订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 十二 ) 被保险人不愿参加旅行或因经济原因不能旅行 第六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 二 )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 三 ) 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 ( 如透析 ) ( 四 )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 五 ) 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酒店 公共交通工具 发生其他费用或投保本保险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当知道保险事件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 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 当时已经发生的自然灾害 旅行目的地政府当局已经宣布有突发传染病 ( 六 )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预订返程票的 第七条由于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 导游 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酒店旅行缩短而导致的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八条保险人最高赔付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获知保险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其授权方, 在得到许可后方可返回境内 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 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单原件 ; ( 三 )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 四 ) 旅行社出具的原计划旅行行程安排和实际旅行行程 ; ( 五 ) 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 ( 如机票 车票等 ) 酒店住宿票据 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 ; ( 六 ) 导致该次旅程缩短的保险事件的证明文件 发生保险事件 ( 二 ) 或 ( 三 ) 的, 需提供公安局或医院出具的身故证明或病历 诊断证明等医疗证明, 保险人还可要求被保险人授权保险人或其代表对被保险人或其亲属遭受的伤害或疾病进行调查, 以确证旅行缩短的必要性, 在此情况下, 被保险人有义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发生保险事件 ( 四 ) 的, 需提供当地警方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 13

14 ( 七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如果被保险人已经或可以从政府机构 酒店 航空公司 旅行社等获得任何补偿或费用的退还, 则保险人仅给付剩余部分 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如果有由其他保险人承保相同保障的保险, 本保险人仅按照本合同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本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 本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如果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向保险人投保多种保险, 如在不同产品中有相同保障的, 则保险人仅在其中保险金额最高的保险单下作出赔偿 释义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 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 长途汽车, 出租车 ( 仅限四轮机动车 ), 渡船, 气垫船, 水翼船, 轮船, 火车, 有轨电车, 轨道列车 ( 包括地铁 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 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 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 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 均属不符合本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既往疾病 保险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罹患的, 已接受治疗 诊断 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 或在保险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或被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的疾病 劫持 指被保险个人在乘坐飞机 汽车或船舶时被非法强制挟持超过 4 个小时 突发传染病 指下列情形之一:1 旅行目的地政府当局正式对外宣布当地爆发传染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相关部门发布出境公告, 声称由于旅行目的地爆发传染病不建议前往该地 ;3 WHO 宣布发生警告级别为 6 级的传染病, 或虽未到 6 级但旅行目的地政府当局已实施关闭边境的行为 7. 境外旅行附加旅程取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保险合同 )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事件 第二条本附加险下的 保险事件 是指下列事件之一 : 14

15 ( 一 ) 被保险人或其亲属身故 突发急性病或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 根据医生建议须立即住院治疗 ( 二 ) 被保险人或其配偶被诊断出怀孕 ( 三 ) 被保险人在境内的住宅或家庭财产遭受火灾 爆炸 自然灾害或他人盗窃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 而且被保险人必须立即返回家中处理相关事宜 严重的财产损失 是指住宅或家庭财产的全部或超过价值 2/3 的部分遭受损坏或损失 ( 四 ) 被保险人已确定旅程并付款, 但在旅行出发前七 (7) 日内旅行出发地或旅行目的地突发下列情形之一 : 1. 被保险人乘坐或预订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举行罢工 2. 暴动 3. 暴风 暴雨 洪水 泥石流 崖崩 火山爆发 地震 海啸 4. 突发传染病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起讫期间内, 如果发生保险事件之一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保险人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已经支付且无法追回的旅行费 ( 一 ) 被保险人预定旅程时不能预见保险事件的发生 ; ( 二 ) 该保险事件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取消本次旅行 ; ( 三 ) 在此情况下, 若要求被保险人完成旅程是不合理的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 ) 战争 民事骚乱 恐怖主义行为 ( 二 ) 慢性精神疾病, 即使这些疾病只是阵发 ( 三 ) 对捐献的器官或其他辅助医疗设施的不良反应 ( 四 ) 由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 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和 / 或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 疏忽 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 五 ) 被保险人不愿参加旅行或经济原因导致不能旅行 ( 六 ) 被保险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 二 ) 被保险人为其旅行预订酒店 公共交通工具 发生其他费用或投保本保险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当知道保险事件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 ) 旅行社收取的用于取消行程的手续费 ( 二 ) 由于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 导游 运输人或旅店需取消旅行而导致的扩大的损失 15

16 保险责任的起讫 第七条本附加险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保险人签发本保单且投保人如约交付保险费时起, 至被保险人按预定行程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为止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八条保险人最高赔付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获知保险事件发生后有义务立即取消旅行, 以将损失和费用降到最低, 并立即通知保险人或其授权方 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 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单原件 ; ( 三 )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 四 ) 被保险人办理取消旅行手续的证明文件 费用单据原件 ; ( 五 ) 相关机构出具的旅行费用不可退回的证明 ; ( 六 ) 导致该次旅行取消的保险事件的证明文件 发生保险事件 ( 一 ) ( 二 ) 的, 需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相关医生证明 伤残程度证明等, 保险人还可要求被保险人授权保险人或其代表对被保险人或其亲属遭受的伤害或疾病进行调查, 以确证旅行取消的必要性, 在此情况下, 被保险人有义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发生保险事件 ( 三 ) 的, 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或警方出具的证明 ; ( 七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如果被保险人已经或可以从政府机构 酒店 航空公司 旅行社等获得任何补偿或费用的退还, 则保险人仅给付剩余部分 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如果有由其他保险人承保相同保障的保险, 本保险人仅按照本合同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本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 本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如果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向保险人投保多种保险, 如在不同产品中有相同保障的, 则保险人仅在其中保险金额最高的保险单下作出赔偿 释义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突发急性病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 在旅行期间突然发生的 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 不包括既往疾病 慢性病 16

17 精神病 精神分裂 艾滋病 性传播疾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疾病或缺陷 先天性畸形 牙齿治疗 ( 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 ) 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器官移植 既往疾病 保险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罹患的, 已接受治疗 诊断 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 或在保险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或被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的疾病 暴动 指多人非法集合进行或威胁进行暴力行动, 其目的是破坏社会安宁 暴风 指 11 级或以上的风, 即风速达到每秒 28.5 米或以上, 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暴雨 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 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 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 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洪水 指山洪暴发 江河泛滥 潮水上岸及倒灌, 不包括规律性的涨潮 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 水管爆裂 泥石流 山地大量泥沙 石块突然爆发的洪流, 随大暴雨或大量冰水流出 崖崩 石崖 土崖受自然风化 雨蚀 崖崩下塌或山上岩石滚下 ; 或大雨使山上砂土透湿而崩塌 火山爆发 一种极强烈的火山活动 喷出物质以给类较粗的火山碎屑物质, 如集块岩 火山弹以及火山角砾岩等为主, 堆积在火山口附近或在接近火山口之处 地震 当地地震管理当局最终测定的里氏震级在 4.7 级及其以上且烈度达到六度以上的地面震动 海啸 海底地震或火山爆发所引发的一种海水波动现象, 其振动周期约十几分钟到一小时, 波长达数百公里 突发传染病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旅行目的地政府当局正式对外宣布当地爆发传染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相关部门发布出境公告, 声称由于旅行目的地爆发传染病不建议前往该地 ;3 WHO 宣布发生警告级别为 6 级的传染病, 或虽未到 6 级但旅行目的地政府当局已实施关闭边境的行为 亲属 指被保险人的配偶 子女 父母 ( 外 ) 祖父母 兄弟姐妹 ( 外 ) 孙子女 配偶 父母 女婿 儿媳 8. 附加旅行变更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 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险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而需更改预定行程, 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预付的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以及其在旅行开始后, 为前往旅行目的地或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旅行费用 17

18 ( 一 ) 被保险人的亲属死亡或遭受严重身体伤害需住院治疗 ; ( 二 ) 被保险人遭受劫持 ; ( 三 ) 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身体伤害需医疗运送 遣返或住院治疗 ; ( 四 ) 旅行出发前七日内旅行出发地 途经地或目的地突发暴动 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 恶劣天气 自然灾害或传染病 ; ( 五 ) 旅行出发后, 旅行途经地或目的地突发暴动 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 恶劣天气 自然灾害或传染病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 ( 如适用 )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第四条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由下列原因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 一 )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 二 ) 任何可以从其他保险计划, 政府项目, 酒店, 航空公司, 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 三 ) 由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 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 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 疏忽 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 四 ) 被保险人不愿参加旅行或经济原因导致不能旅行 ( 五 ) 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 六 ) 由于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 导游 运输人或旅店需更改此次旅行 ( 七 )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 八 )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为该次旅行预订酒店 公共交通工具或支付其他费用时已知存在可能导致旅行更改的情况或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旅行出发地 旅行途经地或目的地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 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已经宣布有突发的传染病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合同原件 ; ( 三 )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 18

19 ( 四 ) 有关的旅行票据 ; ( 五 ) 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记录 诊断书 住院证明 出院小结和结算清单等相关证明文件 ; ( 六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释义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 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 长途汽车, 出租车 ( 仅限四轮机动车 ), 渡船, 气垫船, 水翼船, 轮船, 火车, 有轨电车, 轨道列车 ( 包括地铁 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 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 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 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 均属不符合本保险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 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 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 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住院 指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亲属 指被保险人的配偶 子女 父母 ( 外 ) 祖父母 兄弟姐妹 ( 外 ) 孙子女 配偶 父母 女婿 儿媳 9. 旅行附加高尔夫一杆进洞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 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险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 在任何合法经营的高尔夫球球场中, 创下 一杆进洞 的情形, 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的约定, 以保险单上本附加险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给付被保险人当日在该高尔夫球会庆祝而支出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由保险人认可的高尔夫球场签发的当日 一杆进洞 证书 ; ( 二 ) 被保险人为专业高尔夫球员 ; ( 三 ) 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 19

20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因特殊原因不能 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 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合同原件 ; ( 三 )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 ( 四 ) 旅行证明文件 ; ( 五 ) 高尔夫球球场提供的 一杆进洞 书面证明 ; ( 六 ) 高尔夫球会消费账单和收据 ; ( 七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释义 第六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合法经营的高尔夫球球场 指达到或多于标准杆 65 杆而设计的高尔夫球场, 且有当地政府签发的营业执照者 一杆进洞 指从开球草坪到下一个球洞标准击球杆数不低于三杆的情况下, 参赛的高尔夫球员在正式比赛中一杆把球从开球草坪击进下一个球洞 10. 旅行附加 ATM 提款抢劫保障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 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险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 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以银行卡于自动柜员机 (ATM) 提取现金时或之后的三十分钟内因任何抢夺或抢劫行为而遭受损失, 保险人将在扣除免赔额 ( 如有 ) 后, 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赔偿该被保险人 如损失为外币, 保险人以人民币赔付 赔付时的兑换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汇率为准 20

21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本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 如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 则保险人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如另有其他保险人承保同一保险利益, 本保险人仅按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 ( 如适用 )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四条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 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 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 一 ) 间接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 :1. 若非发生现金损失, 被保险人应该已经获得的收益 ; 2. 业务中断 延迟 市值损失 ;3. 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 确定本附加险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他开支 ; 4. 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 二 ) 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 ( 三 ) 由于火灾 烟雾 闪电 飓风 水浸 洪水 地震 火山喷发 海啸 山崩 冰雹 不可抗力以及任何其他自然事件促发的抢夺或抢劫 ( 四 ) 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被保险人应在旅行期间妥善管理自己的个人钱财, 如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承保的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必须于抢夺或抢劫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 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被保险人取得前述书面证明文件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合同原件 ; ( 三 )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 ( 四 ) 警方报案证明或其他有关当局的证明 ; ( 五 ) 受损现金的 ATM 取款凭证或者发行机构出具的损失当月的银行卡对帐单 ; ( 六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代位求偿权 第八条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赔偿金额后, 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 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 21

22 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行使该项权利 释义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银行卡 指由发行机构依法发行给被保险人的任何有效银行卡( 信用卡 签账卡 借记卡或现金卡 ) 11. 旅行附加银行卡盗刷保障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 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险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 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由于银行卡丢失或失窃而造成非授权人于下列情形非法使用被保险人丢失或失窃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 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 ( 如有 ) 后, 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赔偿被保险人在该卡发行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直接因该非法使用所发生的账款 : ( 一 ) 发行机构支付或从自动柜员机 (ATM) 提取现金或存款 ; 或 ( 二 ) 购买或租用商品或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但该账款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于挂失该丢失或失窃银行卡之前的 48 小时内发生, 且该被保险人须在发现银行卡丢失或失窃后立即挂失该银行卡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 ( 如适用 )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第四条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 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 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 一 ) 电脑硬件 软件 指令 输入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 (ATM) 故障 ( 二 ) 以下任何一方的不诚实 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上述行为 :1. 被保险人或任何亲属 ;2. 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 董事或雇员, 或任何授权 批准 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交易的机构 ;3. 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 ( 三 ) 间接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 :1. 若非发生现金或其他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应该已经获得的收益 ;2. 业务中断 延迟 市值损失 ;3. 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 确定本保险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他开支 ;4. 全部或部分未付或拖欠贷款或构成向被保险人的贷款的款项 ;4. 由于被保险人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 ;5. 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 四 ) 机械故障 电气故障 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 电涌 降低电压 停电, 或电信 卫星系统故障 ( 五 ) 银行卡在发行机构 制造商 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失窃 22

23 ( 六 ) 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 ( 七 ) 经销商的欺诈行为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被保险人应在旅行期间妥善管理自己的银行卡, 如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承保的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须 : ( 一 ) 于丢失或失窃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 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 二 ) 于丢失或失窃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发行机构该损失 被保险人履行上述义务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因特殊原因不能 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 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合同原件 ; ( 三 )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 ( 四 ) 警方报案证明或其他有关当局的证明 ; ( 五 ) 发行机构出具的载有丢失或失窃银行卡之前的 48 小时内发生的银行卡提款或刷卡记录的对帐单 ; ( 六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代位求偿权 第七条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赔偿金额后, 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 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行使该项权利 释义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银行卡 指由发行机构依法发行给被保险人的任何有效银行卡 ( 信用卡 签账卡 借记卡或现金卡 ) 挂失 指首次向有关机构报案丢失或失窃银行卡 受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机构 丢失或失窃 指如下两种情形 :1. 由于被保险人疏忽导致丢失 ;2. 未获得被保险人协 助 同意或合作而被第三方窃取 12. 旅行附加紧急备用金财产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主 23

24 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 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险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 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意外事故而需更改旅程或返回出发地, 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更改旅程或需返回出发地而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 此外, 若被保险人所驾驶的车辆在该次交通意外事故中被撞毁或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 而由保险人认可的机构提供紧急拖车服务, 则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该次拖车服务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 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给付的最高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 ( 如适用 ) 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若主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第四条任何下列损失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 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 一 ) 任何可以从其他保险计划, 政府项目, 酒店, 航空公司, 旅行社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 二 ) 被保险人因交通意外事故而对任何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 三 ) 任何犯罪行为 ( 四 ) 非由保险人认可的机构所提供的紧急拖车服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合同原件 ; ( 三 )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 ( 四 ) 有关部门或警方出具的交通意外事故书面证明文件 ; ( 五 ) 实际已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票据原件 ; ( 六 ) 紧急拖车服务费用票据 ; ( 七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3. 附加非移民类签证拒签保险条款 总则 24

25 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 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险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办理的签证被使领馆拒签, 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所有已经支付而无法退还的签证费用, 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任何移民类签证 ; ( 二 ) 被保险人提供的签证材料作假 ; ( 三 ) 被保险人因违法犯罪记录或者恐怖活动记录而被拒签 ; ( 四 ) 被保险人预定旅行目的是为了非法移民或该旅行违背法律规定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合同原件 ; ( 三 )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 ( 四 ) 使领馆出具的书面拒签证明文件 ; ( 五 ) 交费证明或单据原件 ; ( 六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释义 第六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签证 指一个国家的外交部或其驻外使领馆, 在本国和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签注盖印, 证明其护照有效, 并核准该护照持有人可以进入其领土以及允许停留的时间, 或通过其领土前往其他国家的 通行证 25

26 14. 附加酒店取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 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险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提前预订本合同约定的酒店客房, 在预订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后, 因发生下列情形致使指定入住的客人无法按期使用酒店服务而取消所预订的客房所造成的被保险人预付房费金额损失或信用卡担保金额损失, 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比例赔偿被保险人向酒店预先支付未使用且无法退回的或用信用卡担保所扣除的实际酒店房费金额损失 : ( 一 ) 指定入住的客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重病导致必须住院治疗或身故 ; ( 二 ) 指定入住的客人之配偶 父母或子女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重病导致必须住院治疗或身故 ; ( 三 ) 指定入住的客人或其配偶初次被诊断出怀孕 ; ( 四 ) 酒店入住首日之前 7 天内, 指定入住的客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住所因火灾 爆炸 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严重损毁 ; ( 五 ) 酒店入住首日之前 7 天内, 酒店所在地发生 5 级以上地震 ; ( 六 ) 酒店入住首日之前 2 天内, 酒店所在地气象部门发布台风 飓风预警信号 ; ( 七 ) 指定入住的客人提前预订的前往酒店所在地机场的航班 ( 航空公司对外公布的班期时刻表上列明的该航班到达时间须至少早于已预订酒店客房的最迟入住时间 4 小时以上 ) 延误或取消, 导致该客人无法按期抵达酒店所在地 ; ( 八 ) 指定入住的客人在预订酒店之前报名参加的原定于酒店入住首日及之后三天内于酒店所在地进行的国家级考试延期举行 在此条款生效前, 指定入住的客人的身体状况必须适合出行且没有发生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的导致该客人无法按期入住酒店的状况 责任免除 第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 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无法按期使用酒店服务而取消所预订的客房所造成的被保险人预付房费金额或信用卡担保金额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 ) 预订酒店之前发生的保险责任列明的情形 ; ( 二 ) 被保险人或指定入住的客人的故意行为 ; ( 三 ) 由于旅行社 酒店原因导致的酒店客房预订失败或误订 ; ( 四 ) 指定入住的客人因保险责任列明的情形之外的原因未准时办理酒店客房入住手续 ; ( 五 ) 指定入住的客人或其配偶 父母 子女因投保前存在的健康问题导致的急性发作或死亡 ; ( 六 ) 指定入住的客人未准时搭乘前往酒店所在地的既定公共交通工具 ; 26

27 ( 七 ) 指定入住的客人非以缴费乘客身份搭乘民航航班 ; ( 八 ) 指定入住的客人搭乘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或倒闭 ; ( 九 ) 指定入住的客人主动放弃搭乘航空公司安排的在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 4 小时内出发的同一机场内其它航班 ; ( 十 ) 由于保险责任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机场关闭 ; ( 十一 ) 被保险人或指定入住的客人作为全职雇员因雇佣关系终止 改变或雇主要求改变行程 ; ( 十二 ) 指定入住的客人的护照 签证等旅行文件的丢失 ; ( 十三 ) 指定入住的客人或随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 ( 十四 ) 战争 军事行动 恐怖活动 暴乱 绑架或武装叛乱 ; ( 十五 ) 生物 化学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导致的爆炸 辐射或污染 ; ( 十六 ) 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 ; ( 十七 ) 地震 海啸, 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十八 ) 政府的禁令或管制 ; ( 十九 ) 条款生效前, 指定入住的客人身体状况不适合出行或发生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客人无法按期入住酒店的情况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退改所预订的酒店房间所引起的间接费用 可从酒店获得退回的房间款, 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保险费与免赔额 ( 率 ) 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费率及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每次事故免赔额 ( 率 )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除非另有约定,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时刻为下述两个时刻的后者 : ( 一 ) 被保险人提前预订本合同约定的酒店客房 并交纳相关酒店预付房费 ( 或信用卡担保完成 ) 和保险费时 ; ( 二 ) 酒店既定入住首日前第 60 天零时 第九条本合同保险期间的终止时刻为本合同约定的酒店既定入住首日 24 时 赔偿处理第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7

28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合同原件 ; ( 三 ) 被保险人及指定入住的客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 四 ) 被保险人所预订的酒店客房订单原件或旅行社出具的预订证明 ; ( 五 ) 被保险人向酒店所支付的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扣款凭证, 银行卡消费明细 信用卡账单等 ; ( 六 ) 被保险人或指定入住的客人取消所预订的酒店客房的收据, 以及取消酒店的未退费或扣款凭证, 银行卡消费明细 信用卡账单等 ; ( 七 ) 保险事故发生证明资料 : 1. 如指定入住的客人或其配偶 父母 子女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重病导致必须住院治疗或身故, 被保险人需提供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该客人或其配偶 父母 子女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 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 病历和治疗过程 ) 医疗纪录 住院证明正本 ; 2. 如指定入住的客人或其配偶初次被诊断出怀孕, 被保险人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含末次月经日期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 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 病历 ); 3. 如指定入住的客人的住所因火灾 爆炸 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严重损毁, 被保险人需提供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 4. 如酒店所在地爆发保险责任约定的地震 台风预警, 保险人以政府或有关机构公开资料为准进行理赔 ; 5. 如指定入住的客人所搭乘的航班发生保险责任约定的延误或取消, 被保险人需提供该客人的航班飞机票和航空公司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 包括航班延误原因 航班延误时间及航空公司在同一机场安排的最早可供被保险人搭乘的其他航班的编号及时间 ; 6. 如指定入住的客人参加的考试被延期, 被保险人需提供该客人的准考证和延期证明 ( 八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如涉及外币, 均以该费用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外汇基准价折算人民币赔付 释义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指定入住的客人 指被保险人在预订酒店客房时, 在酒店预订系统中针对每一独立房间登记全名, 并会实际入住该酒店房间的人 突发性重病 指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并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患者罹患的疾病危及本人生命, 但不包括本条款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中国境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 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自然灾害 指雷击 飓风 台风 龙卷风 风暴 暴雨 洪水 冻灾 冰雹 地崩 山崩 雪崩 火山爆发 地面突然下沉下陷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 28

29 象 台风 飓风 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 12 级或以上, 即风速在 32.6 米 / 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 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 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 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 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 大西洋海域 航班 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 日期 时刻的定期飞行 延误 指航空公司未能按其对外公布的班期时刻表上列明的到达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 延误时间 指航班延误 取消 或因超额订位致使旅客被拒绝乘坐后, 由航空公司安排的最快改搭班机到达目的地时间和原定到达时间之间时间差 流行疫病 指在某国家 地区或区域突然爆发并快速传播的传染性疾病 大规模流行疫病 指在整个洲际大陆或整个人类中流行的传染性疾病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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