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章總則 3 第二章服務守則 4 第三章任用 5 第四章離職與資遣 7 第五章職薪 10 第六章休假與請假 12 第七章工作時間 15 第八章獎懲與考核 16 第九章福利 19 第十章附則 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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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0 日日製 ~1~

2 目錄 第一章總則 3 第二章服務守則 4 第三章任用 5 第四章離職與資遣 7 第五章職薪 10 第六章休假與請假 12 第七章工作時間 15 第八章獎懲與考核 16 第九章福利 19 第十章附則 20 ~2~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本公司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公司管理制度, 促使全體員工同心協力, 共謀事業發展, 參據有關法令訂定之 本公司員工之任用, 保證 職薪 服務 請假 執勤 出差 獎懲 考績 福利及其他有關事宜等, 悉依本規章辦理 本規章如有未盡事宜, 則依管理程序另行公告訂定之 前條規定之員工為依第三章所述之任用程序, 正式核定職位, 在本公司擔任職務者 本公司有妥善照顧勞工之義務, 也有要求勞工提供勞務之權利, 各同仁應遵照本公司規則之規定, 善盡勤慎敬信的義務, 方能獲得應享之權利 本規章適用發生疑義時, 應本勞資和諧之精神由人事單位斟酌勞方或資方之意見加以解釋, 但不以得違反法令之強制及禁止規定 ~3~

4 第二章服務守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員工應誠實遵守 服從公司之方針 規章 服從各級主管之合理指揮, 但有意見得隨時隨地反應 員工應專注自己之業務, 保持工作秩序, 提高工作效率 凡足以影響本公司聲譽之任何事實, 均應隨時向主管報告, 不得有任何隱瞞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於服務期間應遵守下列各項守則 : 1. 愛護公司榮譽, 發揮團隊精神, 忠誠努力執行任務 2. 服從主管人員合理之監督指導, 注意工作安全 3. 員工有絕對保守公司機密之義務 4. 不得有驕恣貪惰及其他足以損害個人及事業單位名譽之行為 5. 本公司員工除經辦公司有關業務外, 對外不得擅用公司名義行使 6. 公司同仁在工作期間嚴禁利用公司資源上網聊天遊戲等不當之事宜 ( 如因公業務聯絡則除外 ) 7. 公司例行性月會 ( 每月第一個星期二上午 9:00), 請準時出席參加, 如因工作業務性質需要, 未能出席時, 應事先與部門主管報備, 始可生效 無故不參加加月會者, 記警告一次 8. 員工不得攜帶危險物品 兇器 攝影機 等與工作無關之用品進入工作場所 9. 員工除公 ( 差 ) 假外, 均應依照規定上 下班, 並親自打卡, 不得委他人代打卡 外出洽公, 請至櫃檯填寫外出登記表 10. 公司依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 辦理安全衛生工作, 員工請依法令規定配合辦理 11. 本公司員工通訊資料與薪資, 同仁有絕對保密之義務 12. 員工會客及洽談公事需至公司指定之會議室, 外來訪客未經許可, 不得進入辦公處所 ~4~

5 第三章任 用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各部門需增補人員時, 應填寫需求狀況表, 經董事長核准後, 交管理部辦理甄選 員工甄選方式得採面試 筆試方式進行 甄選合格之人員, 應於錄取後按通知日期報到, 如因故未能如期到職者, 得先向人事單位申請延緩報到 報到時應填寫人事資料表 切結書 繳交履歷表 保證書 學經歷 證件 最近二吋正面半身相片 1 張 身份證影本 扶養親屬表等個人資料 並於一週內提供印章一枚 ( 每月銀行薪資轉帳專用 ) 完成銀行開戶手續 新進人員需經試用三個月 ( 如有特殊情況得經核准免予試用或縮短試用期間 ), 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 始得正式任用, 試用不及格者, 得再延長試用期間或不予任用 第六條員工應覓妥保證, 其保證人之資格必須合於下列條件之一 : 1. 殷實商號乙家 ( 經管財物員工為限 ) 2. 現任公教人員或軍警人員乙名 3. 有固定職業之公民 第七條 被保證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保證人應連帶負賠償及追繳之責任, 並明訂於保證書內 : 1. 違背法紀者 2. 侵佔或虧空公款 ( 物 ) 者 3. 毀損公物者 4. 不依本公司規定擅自越權處理業務, 致公司發生損害 5. 其他情形致公司蒙受名譽或財物損失者 ~5~

6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保證人應填寫公司制訂之保證書乙份, 經審查合格並辦妥對保手續後, 存放於公司, 並於每三年辦理對保乙次, 必要時得隨時對保 人事單位接到保證書後應予以對保, 如有不合格者, 應即通知換保 原保證人申請退保時, 需以書面通知公司, 經由人事單位通知被保證人期限另行覓保, 並俟被保證人另覓保證人手續完備後, 始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十一條員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時, 應事前預告, 並於預告期限內並辦妥離職移交手後, 始准離職, 否則公司所受之損失概由當事人負責, 並通知保證人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二條被保證人解雇或辭職時, 其保證書於六個月內仍屬有效 ~6~

7 第四章離職與資遣 第一條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本公司得經預告終止後終止僱用關係 :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員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員工之離職, 除死亡為當然離職外, 分為退休 辭職 停職 裁遣及免職五種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退休 1. 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者 2. 工作十五年以上, 年滿五十五歲者 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雇主得強制退休 1.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 不堪勝任職務者 2. 年滿六十歲者 員工因病或因故不能繼續服務者, 得依公司規定辦法以書面呈董事長核准後辭職 第六條員工停職分為自請停職和命令停職兩種 : 1. 員工因入伍服役 出國進修或經公司同意核准者, 得自請停職, 請停職之員工在一年內得呈准復職, 逾期者視為辭職, 必要時得延長 2. 員工有違犯公司規章或國家法律之嫌疑, 其案情重大以致影響業務進行者, 得以命令停止其職務 第七條員工辭職或公司依法解雇員工時, 應於事前預告之, 預告期限如下 : 1.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2.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7~

8 第八條 員工欲終止勞動契約時亦應依第七條各項之期間告知公司並辦理辭 職手續, 如未依規定預告而使公司任何損失者, 公司得依法向員工 及其保證人要求所有損失及負相關法律責任 第九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公司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關係 : 1.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 對於雇主 雇主家屬 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員工, 實施威脅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 違反公司管理規章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 5.. 故意損耗機器 工具 原料 產品, 或公司其他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公司技術上 營業上之秘密, 嚴重損害公司利益者 6..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或 1 年內累積計事假達 14 日者 7. 未經公司同意, 無故向客戶收取佣金, 或侵占公司財物與營私舞弊者 8. 利用職務或公司名義在外詐欺, 要求收受金錢 物品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損害公司名譽者 9. 竊盜同事或公有財務 挪用公款 公物或營私舞弊者 10.. 一年內違反公司紀律懲戒處分, 累計滿三次大過者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離職之員工, 應向該部門及相關部門辦妥移交手續並繳還公物且向管理部確認離職手續完成後始得離職 未經公司同意而自行提前離職者, 公司得暫時保留可領取之薪津及款項, 俟確定交接完成及查無虧欠舞弊情事後, 予以發放 以現金票方式於隔月十日至公司親領 員工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者 ( 適用勞動基準法 - 簡稱舊制 ), 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 1.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2.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 或工作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 ~8~

9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十三條 員工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者 (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 簡稱新制 ), 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 1.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半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 ; 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 2. 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後, 到職之員工皆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 新制 ) ~9~

10 第五章職薪 第一條職稱種類如下 : 1. 董事長 2. 總經理 3. 副總經理 4. 協理 5. 經理 6. 副理 ( 特別助理 ) 7. 襄理 ( 高級專員 ) 8. 課長 ( 主任 ) 9. 副課長 ( 副主任 ) 10. 專員 ( 監工 ) 11. 助理 第二條 薪資標準表另訂存查 第三條薪資包含 : 1. 月薪 :A. 基本薪資:含 : 本薪 職務加給 主管加給 工地加給 交通津貼 伙食津貼等 2. 獎金 :A. 業務獎金:另訂存查 B. 年終獎金:員工年終獎金由公司視業務營運狀況及年度員工考績情形核定之 C. 年節獎金:公司視營運情況, 由董事長核准後發放 D. 其他獎金:因特殊情形, 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者均以其他獎金核發, 其金額由董事長核發之 第四條 薪資之發給 1. 薪資每月固定以 30 日為計算, 以實際工作天數為計算, 並於次月十日發放 2. 新進人員自到職日起支薪, 離職人員之薪資計算至離職日 ~10~

11 第五條各項津貼之發放標準如下 : 1. 職務加給 ( 含主管加給 ): 另訂存查 2. 交通津貼 : 呈報之交通費, 每月月底送管理部, 經核准後發放 填報短程車資應於單據上註明同行人員及前往地點, 並應有外出登記之事實, 否則視同虛報 3. 出差津貼 : 標準另訂之 第六條薪資調整 : 每年視員工之工作能力 工作量 績效考核及物價指數等酌予調整 第七條扣薪規定 : 1. 員工因遲到早退或請假, 按實際出勤情況扣當月份薪資 2. 員工對其保管之公物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其辦法另訂之 3. 試用人員未滿試用期, 其已領取之制服需按其實際發生費用扣除 第八條 員工應對本身之薪資應負保密之則, 不得公開談論, 否則列入年終 考核處分 ~11~

12 第六章休假與請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除週六 日及國定假日放假外, 各種請假應按相關辦法辦理 請假分為事假 病假 婚假 產假及陪產假 生理假 特別休假 公假等其給假期限規定如下 : 1. 事假 :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時, 得請事假,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需說明事由 計算單位以小時為準 2. 病假 : 勞工因普通傷害 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請普通病假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未超過三十日部分, 工資得折半發給, 檢附就診收據 超過二日以上者, 須附醫師診斷證明 需於上班當日中午前補齊辦理, 否則一律以事假處理 3. 婚假 : 員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 ( 不含星期日及假日 ), 於結婚前後各十日間得分次請假, 以二次為限, 薪資照付, 需檢附喜帖證明 4. 產假及陪產假 : A. 七個月以上生產, 產假為八星期 ( 含星期日及假日 ) B. 孕滿三個月以上而自然流產, 得請假四星期 ( 含星期日及假日 ) 產假為連續假, 不得分次請假 申請產假 流產假應檢附醫院之診斷證明, 年資滿六個月以上薪資照付, 年資未滿六個月, 薪資減半發給 C. 其配偶分娩時, 給予陪產假二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D. 檢附出生證明 5. 生理假 : 女性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 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12~

13 6. 喪假 : A. 員工之父母 養父母 配偶喪亡時給假八日 ( 不含星期六 日及假日 ) B. 員工之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子女 ; 配偶之父母 養父母 祖父母喪亡時給假六日 ( 不含星期六 日及假日 ) C. 員工之兄弟姐妹喪亡時給假三日 ( 不含星期六 日及假日 ) D. 檢附訃文證明 7. 特別休假 : 員工得特別休假之日數, 依服務年資之不同計算如下 : A.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 每年給假七日 B.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 每年給假十日 C. 五年以上未滿十年, 每年給假十四日 D. 十年以上, 每增加一年給假一日, 最高不得超過三十日 服務年資之結算, 以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基準日, 次年一月公佈每位員工的休假之日數 E. 申請特別休假, 仍需按各權責主管視任務工作需要而核准之 F. 特別休假應排入輪休表 G. 特別休假, 各單位依據業務狀況排定, 對於出勤未滿應工作日數的百分之八十者, 次年度則不應享有特別休假 特別休假需於每年 12 月 31 日前止休完, 未休完視同放棄 H. 特別休假之申請應於三天前提出, 經核准後始生效, 每次以一日為計算單位 8. 公假 : 員工至法院作證 參加國家考試或後備軍人教育召集時, 得請公假, 但須檢附證明文件 9. 公傷病假 : 員工因執行業務 ( 職業災害 ) 致使傷病假者, 確不能出勤者, 憑勞保醫院特約證明, 核發公傷病假, 薪資照給 10. 當颱風來襲, 經政府機關宣布停止上班, 颱風日公司停止上班, 其當日休假由特休 補休假作扣抵, 如無特休. 補休假者, 則當 ~13~

14 日休假不計薪處理 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請假手續 1. 本公司員工請假, 一律應辦理請假手續, 一日以內由該部門主管核准, 一日以上二日以內需經協理核准, 三日 ( 含 ) 以上及連續假日前後請假者, 一律需經董事長核准, 並於三日前報知辦理 2. 主管請假, 半日以內由協理核准, 一日以上需經董事長核准 3. 請假應以事前申請核准為原則, 否則應於次日中午前補請假表 4. 請假者, 應填請假單, 覓妥職務代理人, 代理人應於請假單上簽字表示願意代理之意 捏報請假理由, 經查明虛偽者, 以曠職論 曠職處分 1. 曠職者, 除天數扣薪外, 其曠職天數同時併入請假時數計算 2.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天, 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天, 或一年內曠工達十二天, 則逕予解僱 管理部考勤人員應按月統計員工請假總天數, 其有超過第二條規定之給假期限者, 按日扣薪 本章所稱年度, 自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4~

15 第七章工作時間與休息 第一條 第二條 員工上下班, 均應依規定於上下班時間打卡, 否則視同曠職, 並應親自為之, 不得託人或受託於人, 違者均以曠職論處 員工遲到 早退超過 3 次則開始罰款, 每次罰款 100 元 ( 含前三次遲到費用 ), 該罰款存入福利金, 以充員工福利之需 超過 30 分, 一律以請假論 如特殊情況出差洽公, 無法進公司或案場, 則應主動向管理部報備 第三條員工上下班時間如下 : 一. 行政管理部門 : 採週休二日週一至週五 08:30~18:00 午休時間 12:00~13:30 二. 工地外勤人員 : 休假以排班另訂之無休假之上班日 08:00~17:30 午休時間 12:00~13:30 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員工於上下班打卡後因公暫離工作崗位, 應填寫外出登記簿 ; 如擅離職守者, 以曠職論 管理部考勤人員應按月統計員工缺勤次數, 其有連續曠職三日或當月累計滿六日, 應即呈請核辦 託人或替人代打卡者或虛報忘打卡者, 經查屬實, 雙方各記曠職一日 各部門主管及管理部門應不定期查勤, 平常出勤資料應列入考核評分 ~15~

16 第八章獎懲與考核 第一條員工之獎勵分為下列四種 : 1. 嘉獎 2. 記功 3. 大功 4. 晉升第二條員工之懲戒分為下列四種 : 1. 警告 2. 小過 3. 大過 4. 停 ( 免 ) 職 第三條 第四條 以上所述之員工獎懲, 應由各單位主管簽報發生之人 事 時及獎懲之項目, 會部門主管後, 呈報董事長核定後得公告之 功過相抵同一年度內功過相抵規定如下 : 1. 嘉獎得與警告抵銷 2. 記功一次或嘉獎三次, 得與記過一次或警告三次抵銷 3. 記大功一次或記功三次, 得與記大過一次或記過三次抵銷 第五條員工獎勵分為以下 : 一." 嘉獎 " 1. 品性端正 工作努力 克盡職責 任勞任怨能適時完成任務者 2. 領導有方, 使業務推展具相當成效 3. 維護團體榮譽, 有具體事蹟者 4. 有其他功績, 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 二." 小功 " 1. 對於管理制度或業務改進建議, 經採納施行, 有具體成效者 2. 對降低成本或提高工作效率, 有具體成效者 ~16~

17 3. 舉發重大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之案件者 4. 對主辦業務積極推進, 績效卓越或領導有方, 有具體成效者 5. 有其他功績者 6. 一年以內累計三次嘉獎者 三." 大功 " 1. 提出有關行銷策略企劃案, 有重大突破促使公司業績顯著成長者 2. 對負責業務有重大革新, 提出具體方案, 經採行成效卓著者 3. 遇到意外事件災變, 臨時應變極力搶救措施得宜, 因而減少損害者 4. 主動積極查獲事先舉發防止舞弊, 維護公司重大利益, 避免公司損失者 5. 有重大功績者 6. 一年以內累計三次記功者 員工有上列情事一者, 將列入公司績效考評 作為獎金. 加給之調升或職務升遷之依據 員工懲戒分為以下 : 一. 警告 : 1. 在工作時間內, 擅離工作崗位或怠慢工作, 經糾正仍不改正者 2. 毀損或浪費公物, 情節輕微者 3. 工作態度不佳 不尊重 服從上司者 4. 主管督導不周, 影響工作時效者 5. 在辦公室或工作場所嬉戲 工作時間上網聊天等不當行為, 經查證屬實者 6. 工作不力, 未盡職責積壓文件, 致使延誤時效者 7. 因疏忽致發生工作錯誤或違反安全衛生規定, 情節輕微者 8. 經派發整潔工作未盡責處理者 9. 無正當理由未出席公司例行性會議者 10. 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執行職務者 ~17~

18 二. 小過 : 1. 擅離工作職守或怠忽職責, 經警告仍不改正者 嚴重影響工作氣氛和同仁工作士氣者 2. 對同仁惡意攻訐製造謠言 誣告 製造事端者 3. 投機取巧 隱瞞矇蔽, 謀取非份利益者 4. 破壞公物者, 情節嚴重者 5. 無正當理由曠職 1 日 三. 大過 : 1. 故意損毀公共設施 重要文件者 2. 無故擅離職守, 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3. 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之指揮督導, 經多次勸導仍不服從者 4. 半年內累計三次小過者 5. 擅自變更工作程序 ( 方法 ), 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6. 造謠生事, 散播謠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7. 貽誤公務, 造成重大損失, 導致不良後果者 8. 在工作場所酗酒 賭博或相互鬥毆者 員工有上列情事一者, 將列入公司績效考評 作為降級與減發加給之依據 第六條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 經查證確實或具體事實證明者, 得不經預告, 應予解僱 : 1.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 對於雇主 雇主家屬 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員工, 實施威脅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責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4.. 故意損耗機器 工具 原料 產品, 或公司其他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公司技術上 營業上之秘密, 嚴重損害公司利益者 5.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或 1 年內累計事假達 14 日者 ~18~

19 6. 未經公司同意, 無故向客戶收取佣金, 或侵占公司財物與營私舞弊者 7. 利用職務或公司名義在外詐欺, 要求收受金錢 物品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損害公司名譽者 8. 竊盜同事或公有財務 挪用公款 公物或營私舞弊者 9. 一年內違反公司紀律懲戒處分, 累計滿三次大過者 10. 違反公司管理規章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 第七條 第八條 連帶處分員工犯有第五條懲處規定時, 共同經辦該事物之人員及各該部門主管視情節輕重, 是否有處理不當之情事, 酌予連帶處分 以上所述之員工獎懲, 應由各部門主管簽報依記事法 ( 人 事 地 物 ), 送交董事長核報, 於核定後會管理部公告施行之 第九條 公司為激勵士氣, 確保工作精進, 定期辦理員工考核, 作為績效考核之依據 員工考核之目的在於考核服務期間之工作 品德 服從 學習態度及出勤情況, 藉以提荐人才, 汰除不力人員, 公平調薪升遷, 促進在職員工訓練與發展 ~19~

20 第九章福 利 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本公司勞工均由公司依法令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並依相關法令享有保險給付權利 對於同仁生育 傷病 殘廢 老年 死亡等給付, 亦由本公司依 勞工保險條例 及 全民健康保險法, 由公司辦理轉請勞保局及健保局給付 凡本司之工務部員工試用期滿後, 由公司全額補助制服費用, 未滿試用期或自動離職者, 需全額負擔其費用 任職每滿一年者, 公司將增補新制服, 以利汰舊, 其辦法依公司管理部規定辦理 員工婚喪喜慶時, 由公司酌給補助, 標準另訂之 得視需要設立員工福利委員會, 辦理福利事項, 而其組織章程及辦法另訂之 公司視營運情況於每年端午. 中秋節發放年節獎金, 其金額經由董事長核准後發放 員工國內外旅遊活動, 則視公司營運另訂之 本公司視業務情況, 在年終依員工之勤勉及其依據考核表 酌情給予年終獎金, 於每年農曆過年前核發 ~20~

21 第十章附則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本規則經董事長核准實施, 修正時亦同 本規則未盡事宜, 得隨時修正, 並悉依政府相關法令與行業管理特性辦法 公司內部公告事項併入本規章內實施 公司可根據經營及管理制度的需要, 對管理規章適時進行修改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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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目 錄 第一章總則..1 第二章受僱與解僱..1 第三章工資 津貼及獎金..4 第四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請假...5 第五章退休..9 第六章考勤 考核 獎懲 升遷 10 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 10 第八章福利措施與安全衛生 11 第十章其他 12 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訂立目的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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