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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基準法相關契僱重點簡介 報告單位 : 人事室報告人 : 葉凱源組長日期 :104 年 9 月 8 日

2 簡報大綱 一 勞動基準法 ( 含勞動契約 ) 規範重點簡介 二 僱用勞僱型兼任助理應行注意事項

3 兼任助理是否適用勞基法等法令 --- 前提 --- 學校與兼任助理應有僱傭關係 3

4 立法意旨 勞基法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 工資 工時 休息 休假 退休 等 ), 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標準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4

5 勞動契約的意義 勞動契約 勞基法第二條第六款 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勞動契約意義 勞動契約為具有身分性質之契約, 其勞務給付之義務, 原則上係專屬於受僱勞工之義務 明理法律事務所 5

6 勞動契約應約定事項 : 勞基法施行細則 7 條 一 工作場所與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二 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休息之時間 休假 例假 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 三 工資之議定 調整 計算 結算 給付日期舆方法有關事項 四 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 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 五 資遣費 退休金及其他津貼 獎金有關事項 六 勞工應負擔膳宿費 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 七 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八 勞工教育 訓練有關事項 九 福利有關事項 十 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有關事項 十一 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 十二 獎懲有關事項 十三 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7 勞動契約特性 勞動契約特性 所謂勞工係謂受雇主雇用從事工作獲致報酬者, 勞工應具有人格從屬性 經濟從屬性與組織上從屬性 亦即勞工受指揮監督 為他人提供勞務而或工資, 具體判斷點 : 是否受懲戒 工作規則拘束 上下班打卡等 另外輔助判斷 : 勞健保 勞工退休金之提繳等 明理法律事務所 7

8 勞動契約分類 一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分為臨時性 短期性 季節性 特定性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二 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的差別 : 定期契約期滿即終止, 不發生解雇問題 也沒有預告問題, 不能請求資遣費 不定期勞動契約縱以書面約定為定期, 如其工作具有繼續性, 亦將遭法院認定為不定期 三 契約的基本原則 : 雙方合意 契約自由 非要式契約

9 勞動契約的訂定 勞基法 9 條 以不定期為原則, 定期為例外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之工作類型如下 : 臨時性工作 : 無法預期之非繼續工作, 工作期間在 6 個月以內者 短期性工作 : 可預期於 6 個月內完成非繼續工作 季節性工作 : 受季節性原料 材料 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工作, 工作期間在 9 個月以內者 特定性工作 : 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工作 其工作期間超過 1 年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諾成契約, 不以書面為要件 9

10 雇主得否任意與勞工終止契約 : 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契約 勞基法 11 條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時

11 勞工有下列情形,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即不用預告也不須發給資遣費 勞基法 12 條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 之虞者 應自知悉情形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 二 對於雇主 雇主家屬 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有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應自知悉情形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應自知悉情形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 五 故意損耗機器 工具 原料 產品 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 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 營業上之秘密, 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應自知悉情形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或一個月曠工達六日者 應自知悉情形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

12 雇主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勞工可否主動終止契約之權利 雇主有下列情形,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勞基法 14 條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應自知悉情形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 二 雇主 雇主家屬 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 行為者 已將代理人解雇, 即不得終止契約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 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 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 雇主 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 有傳染之虞者 已將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或解雇, 即不得終止契約 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 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工作者 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 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應自知悉情形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

13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勞基法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 3 年者, 於屆滿 3 年後, 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 30 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 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特定性工作 : 係指可在特定性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 施行細則第 6 條 )

14 終止勞動契約預告規定 : 雇主依 11 條或 13 條但書終止勞動契約者, 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規定 : 勞基法 16 條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 10 日前預告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 20 日前預告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 30 日前預告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 1 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15 資遣費計算 資遣費給付標準 :( 分新舊制以 94 年 7 月 1 日為分界點 ) 選擇勞基法退休制度 ( 俗稱舊制 ) 的勞工資遣費計算 : 依據勞基法 17 條規定, 勞工工作年資滿一年應給與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選擇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制度 ( 俗稱新制 ) 的勞工資遣費計算 :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規定, 按勞工工作年資, 每滿 1 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工資, 未滿 1 年, 按比例計算 最高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8 條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規定, 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16 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 勞基法 18 條 一依第 12 條或第 15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17 工資 平均工資定義 勞基法 2 條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平均工資 : 謂計算事由 ( 資遣 退休 職業災害 ) 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17

18 基本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規定,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現行每小時基本工資為 120 元, 每月基本工資為 20,008 元 18

19 工作時間認定 工作時間 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 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 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 待命時間 ), 因受雇主拘束, 亦屬工作時間 19

20 工作時數 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規範 法定正常工時 :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 每 2 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84 小時 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 勞工繼續工作滿 4 小時, 至少應有 30 分鐘之休息 20

21 延長工時 工資規範 延長工時之定義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 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或每 2 週總時數超過 84 小時之部分 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 延長工資給予標準 : 延長 2 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毎小時工資額加給 1/3 再延長 2 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毎小時工資額加給 2/3 依第 32 條 (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 延長者, 按平日毎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補休事宜 : 勞工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 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時工資, 故為法所不禁, 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21

22 僱用勞僱型兼任助理應行注意事項 ( 一 ) 一 屬部分時間工作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 應依勞動法令及本校學生兼任助理保障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勞動契約宜以書面訂定 ( 範例如附件 ), 其勞動條件及勞動契約形式, 應與全時勞工相同, 並應明確告知其權益 三 勞僱型兼任助理應完成校內聘僱程序始得進用, 並至遲於到職日與學校完成簽訂勞動契約事宜 四 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但在正常工作時內所得之報酬,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22

23 僱用勞僱型兼任助理應行注意事項 ( 二 ) 五 工資給付於勞動契約載明, 請依約定時間支薪, 不得遲延給付 但因補助機關尚未核撥經費等特殊原因者, 從其約定 惟不得預扣工作酬勞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六 正常工作時間, 每日不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不超過八十四小時 ; 延長工時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 七 每繼續工作四小時, 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八 應逐日詳實於出勤紀錄表記載出載出勤情形, 時間記至分鐘 ; 因故未能於預定時間工作者須以書面請假 23

24 僱用勞僱型兼任助理應行注意事項 ( 三 ) 九 勞僱型兼任助理因業務需要, 經計畫主持人 教師或其他單位主管指定加班者, 應事先申請並經同意後, 始得加班 十 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工資照給 ( 例假不一定是星期六或日 ) 十一 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十二 勞僱型兼任助理之給假, 依勞動基準法法 勞工請假規則 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24

25 僱用勞僱型兼任助理應行注意事項 ( 四 ) 十三 同一學生擔任 勞僱型 兼任助理職務, 以一個為限, 同一聘僱期間不得再兼任其他勞僱型兼任助理職務 十四 計畫主持人 教師或其他單位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不得在其主管單位中任職 十五 勞保 勞退及健保之覈實申報 ( 向事務組申報 ) 十六 研究成果歸屬 - 著作權歸屬 : 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 學生為著作人, 本校享有著作財產權 專利權歸屬 : 依專利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研究成果之專利權歸屬於本校 25

26 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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