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 但若本校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者, 得報主管機關核定後終止勞動契約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除依規定予以預告或約者, 符合退休規定者依勞未及預告, 而依規定發給預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告期間之工資外, 應於離職辦理, 不合退休規定者, 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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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勞工工作規則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 臺中市政府 97 年 1 月 30 日府勞資字第 號函備查 臺中市政府 97 年 8 月 5 日府勞資字第 號函備查 臺中市政府 99 年 8 月 17 日府勞資字第 號函備查 100 年 05 月 24 日第一屆第 4 次勞資會議通過 100 年 09 月 06 日第一屆第 5 次勞資會議通過 101 年 05 月 22 日第一屆第 7 次勞資會議通過 臺中市政府 101 年 8 月 1 日府授勞動字第 號函同意核備 104 年 月 日第 2 屆第 次勞資會議通過修正第 4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第 14 條 第 15 條 第 19 條 第 23 條 第 24 條 第 28 條 第 34 條 第 52 條及第 55 條, 自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生效 ( 草案 )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四條本校因業務需要, 僱用勞工時, 得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以考試或公開甄選方式為之, 並經簽訂勞動契約, 試用合格人員, 方得 第四條本校勞工, 以考試或公開甄選方式為之, 並經簽訂勞動契約, 試用合格人員, 方得僱用 一 修正條文內容 二 修訂勞工契約樣態包括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人員 僱用 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第九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依下列規定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工離職時, 應依第一項規定期間提出預告 員工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 本校不得終止契 第九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依下列規定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一 增列第四項, 勞工離職時, 應依規定期間提出預告 二 增列第五項, 訂定終止契約限制期間之例外 1
2 約 但若本校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者, 得報主管機關核定後終止勞動契約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除依規定予以預告或約者, 符合退休規定者依勞未及預告, 而依規定發給預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告期間之工資外, 應於離職辦理, 不合退休規定者, 發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 並依下列規定計給資遣費 : 算 : 一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年資, 其資遣費給與標準, 依資, 其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 : 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一 繼續工作滿一年者, 發算 ; 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 給相當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依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遣費 二 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年資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數, 或工作未滿一年者, 以擇繼續適用 勞動基準法 退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休金規定或保留適用勞工退以一個月計 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 其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工遣費給與標準如下 : 作年資, 其資遣費給與標準 ( 一 ) 繼續工作滿一年者, 發給如下 : 相當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遣費 之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 ( 二 )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以比例計給 ; 最高以發六個工作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月平均工資為限, 不再適用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前條資遣費發給之規定 月計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 ( 三 ) 符合退休要件者, 則依退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休金給與標準發給 內發給 三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 勞退新制 ) 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 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 : ( 一 )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 勞動基準法 退休金規定或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 資遣費依本前二款規定發給 一 修正條文內容, 發放資遣費之規定 二 依勞動部一 O 四年四月編印之工作規則參考手冊修訂 2
3 ( 二 )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後之工作年資, 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但書 第十四條 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 其資遣費由本校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 ; 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不適用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本條資遣費之發給, 不適用於第十一條 自動辭職核准或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之員工 第十四條勞工之工資係依本校進用契僱及約用人員報酬標準表規定與員工議定之, 由本校委託金融機關轉帳給付 但不得低於現行基本工資 工資, 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 包括工資 薪金及按計時 計日 計月 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 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第十五條本校之工資計算方法, 依需要得採計時制 計日制 計月制 計件制 勞工工資均自當月最後 1 日發給, 離職生效之日停支 第十九條本校勞工正常工作時間, 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 經醫師建議應縮短工作 第十四條勞工之工資係本校參照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比照職位分類標準認定支給報酬之薪點, 折合通用貨幣由本校委託金融機關轉帳給付 但不得低於現行基本工資 第十五條勞工工資配合本校職員發給之時間辦理 第十九條本校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兩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服務單位因業務需要認有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 同意一日不得超過四小 3 一 修正條文內容 二 為配合本校訂進用契僱及約用人員管理要點之薪資標準表, 爰配合修訂 三 明定工資定義 一 修正條文內容 二 明定工資計算方法及修正工資發放時間, 調移至當月最後 1 日發給 一 修正條文內容 二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 修正勞工工作時間
4 時間者, 本校將參採醫師之建議, 調整員工之工作時間 ; 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 本校亦將遵守法令規定調整工時, 服務單位因業務需要認有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 同意一日不得超過四小時, 有關延長工時及加班給付, 應依勞動基準法及本校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工資照給 第二十四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 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 本校得在工作時間內, 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休假 第二十八條勞工因婚 喪 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得請假, 假別分為婚假 事假 家庭照顧假 普通傷病假 生理假 喪假 公傷病假 產假 公假 產檢假 陪產假及安胎休養請假等十二種 准假日數及工資給付如下 : 時, 有關延長工時及加班給付, 應依勞動基準法及本校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但例假日並非單指星期六或星期日 第二十四條勞工工作日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配合政府機關當年公告辦公日曆表實施週休二日制, 將部分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休假日調移至週六上午放假 如政府機關調整當年辦公日曆表時, 於不牴觸法令情形下, 勞工工作時間依政府機關公告辦理 依前項勞基法規定應休假且政府機關未規定放假之日期, 應依規定上班, 且調移後之勞基法規定應放假紀念日當日視為正常工作日, 其出勤不再另行放假不視為加班 第二十八條勞工因婚 喪 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假別分為婚假 事假 家庭照顧假 普通傷病假 生理假 喪假 公傷病假 產假 陪產假 公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等十種 准假日數及工資給付, 依下列各款規定之 : 4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修正條文內容 一 新增第三項 第四項 二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七條規定, 新增條文內容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修正
5 一 婚假 :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 工資照給 二 事假 : 勞工因事必須親自處理者, 得請事假, 全年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三 普通傷病假 : 勞工因普通傷害 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依下列規定請普通傷病假 : ( 一 ) 未住院者, 一年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 二 ) 住院者,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 三 ) 未住院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全年未超過三十日部分, 工資折半發給 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 且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得以留職停薪 但以一年為限 ( 四 ) 經醫師診斷, 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 ) 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四 喪假 : 勞工因親人喪亡, 得依下列規定請喪假, 工資照給 ( 一 )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配偶喪亡者, 給予喪假八日 ( 二 ) 祖父母 子女 配偶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六日 ( 三 ) 曾祖父母 兄弟姐妹 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 給 一 婚假 :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 工資照給 二 事假 : 勞工因事必須親自處理者, 得請事假, 全年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三 普通傷病假 : 勞工因普通傷害 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依下列規定請普通傷病假 : ( 一 ) 未住院者, 一年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 二 ) 住院者,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 三 ) 未住院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全年未超過三十日部分, 工資折半發給 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 且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得以留職停薪 但以一年為限 ( 四 ) 經醫師診斷, 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 ) 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四 喪假 : 勞工因親人喪亡, 得依下列規定請喪假, 工資照給 ( 一 )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配偶喪亡者, 給予喪假八日 ( 二 ) 祖父母 子女 配偶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六日 ( 三 ) 曾祖父母 兄弟姐妹 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三日 5
6 予喪假三日 五 公傷病假 :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 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公傷病假期間, 本校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於殘廢給付標準者, 本校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六 生理假 : 女性勞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開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 減半發給 七 產假 : 女性勞工分娩前後,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四星期 ;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給予產假一星期 ;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給予產假五日 勞工請產假應提出證明文件, 一次請畢 前款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 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八 安胎休養請假 : 員工懷孕 五 公傷病假 :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 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公傷病假期間, 本校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於殘廢給付標準者, 本校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六 生理假 : 女性勞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惟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病假規定辦理 七 產假 : 女性勞工分娩前後,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期 ( 含例假日 )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四星期 ;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給予產假一星期 ;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給予產假五日 勞工請產假應提出證明文件, 一次請畢 前款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 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八 陪產假 : 勞工於其配偶分娩時, 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二日之五日期間內, 擇其中之三日請假 6
7 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安胎休養請假薪資之計算, 依病假規定辦理 九 陪產假 : 勞工於其配偶分娩時, 得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 擇其中之五日請陪產假 ; 遇假日不另給假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工資照給 十 產檢假 : 員工妊娠期間, 給予產檢假五日 十一 家庭照顧假 : 勞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 依事假規定辦理 十二 公假 : 勞工奉派出差 考察 訓練 兵役召集 政府規定給假之公職選舉投票日等, 依實際需要給予, 工資照給 勞工任職滿六個月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 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第三十四條勞工其退休金給與標準, 依下列規定 : 一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 後之工作年資及依勞工退 前項期間如遇例假 紀念節日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包括在內, 不另給假 九 家庭照顧假 : 勞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 依事假規定辦理 十 公假 : 勞工奉派出差 考察 訓練 兵役召集 政府規定給假之公職選舉投票日等, 依實際需要給予, 工資照給 勞工任職滿一年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 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第三十四條勞工其退休金給與標準, 依下列規定 : 一 選擇適用勞基法退休制度者,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 一 修正條文內容, 退休金給與標準 二 依勞動部一 O 四 7
8 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 勞動基準法 退休金規定或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 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計給 二 具有前款之工作年資且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員工, 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三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規定之員工, 本校按月提繳其工資 6% 之金額至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 理 ( 一 ) 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兩個基數,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一個基數, 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 二 )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 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因執行職務所致者, 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 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二 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制度者,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選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退休金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 : ( 一 ) 個人退休金專戶制 : 1. 月退休金 : 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 依據年金生命表, 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 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2. 一次退休金 : 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 二 ) 年金保險制 : 領取金額, 依保險契約約 年四月編印之工作規則參考手冊修訂 8
9 第四十七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有具體事證致本校受有損害者, 得酌予適當懲處, 並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 : 其觸犯刑事法令者, 移請司法機關辦理 : 一 上下班代人或託人刷卡者 二 工作怠惰, 上班時間無正當理由擅離工作崗位者 三 態度傲慢, 言語粗暴, 有損團體紀律者 四 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 影響本校經營秩序及安全者 五 對長官臨時交辦事項推諉責任者, 六 浪費 損毀或遺失公物者 七 違法出租 ( 借 ) 專業證照或兼職者 第五十二條勞工均參加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享有各該保險之給付權利 對於同仁發生各該保險之保險事故時, 由本校依法為其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 第五十五條勞工於工作場所遇有性侵害或性騷擾時, 可向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訴 申訴專線電話 : 申訴專用電子信箱 : psnl@nutc.edu.tw 定 三 勞工如有適用勞基法前後之工作年資, 其給與規定依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 第四十七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有具體事證致本校受有損害者, 得酌予適當懲處, 並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 : 其觸犯刑事法令者, 移請司法機關辦理 : 一 上下班代人或託人刷卡者 二 工作怠惰, 上班時間無正當理由擅離工作崗位者 三 態度傲慢, 言語粗暴, 有損團體紀律者 四 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 影響本校經營秩序及安全者 五 對長官臨時交辦事項推諉責任者, 六 浪費 損毀或遺失公物者 第五十二條勞工均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享有各該保險之給付權利 第五十五條勞工於工作場所遇有性侵害或性騷擾時, 可向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訴 申訴專線電話 : 申訴專用電子信箱 : psnl@nutc.edu.tw 明訂保險項付 修正申訴專線電話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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