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審查工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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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工作手冊 教育部編印 民 96 年 7 月

2 目錄 第一章教師資格審查作業第一節教師資格審查作業流程 ( 另附 ) 壹 新聘一 學位送審 1 二 著作送審 ( 一 ) 授權自審 2 ( 二 ) 非授權自審 3 貳 升等一 學位送審 4 二 著作送審 ( 一 ) 授權自審 5 ( 二 ) 非授權自審 6 第二節教師資格審查作業注意事項壹 送審資格一 聘任資格 10 二 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者 11 三 申請審定資格 11 四 繼續任教未中斷教師送審資格 11 五 專業技術人員 12 貳 學歷一 國內學歷認定 12 二 國外學歷認定 ( 一 ) 國外學歷查驗證 12 ( 二 ) 國外學歷認定原則 18 ( 三 ) 臨時學位之認定 22 叁 年資一 教師年資貣算年月 ( 一 ) 授權自審範圍教師證書所列年資貣計核算方式 22 ( 二 ) 非授權自審學校範圍證書所列年資貣計核算方式 23 ( 三 ) 教師年資貣算年月彙整表 23 二 送審年資採認 24 肆 著作 6

3 一 專門著作送審相關規範 26 二 參考資料相關規範 28 三 以技術報告送審相關規範 28 四 以藝術類科送審相關規範 29 五 以學位論文送審相關規範 29 六 以體育成尌證明送審相關規範 29 伍 聘任或升等著作抄襲一 校內處理注意事項 30 二 抄襲著作資格審定之相關規範 32 陸 其他 33 第二章教師資格審查報送第一節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壹 登入 登出系統一 登入系統 35 二 登出系統 35 貳 系統作業說明一 帳號管理 ( 一 ) 申請帳號 36 ( 二 ) 修改個人資料 36 二 業務簡介 36 三 公告事項 36 四 教師申請作業 ( 一 ) 線上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36 ( 二 ) 匯入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44 五 送審通報作業 ( 一 ) 資料檢核送審通報 44 ( 二 ) 送審名冊 45 ( 三 ) 送審教師統計表 45 ( 四 ) 查詢送審進度 46 ( 五 ) 取消送審通報 46 六 下載專區 46 七 問題諮詢 ( 一 ) 問題反應 46 ( 二 ) 查詢回覆結果 47 7

4 八 線上教學 47 第二節教師資格審查報送作業壹 送審教師應辦事項 48 貳 學校報送作業應辦事項一 報送方式 50 二 報送時程 50 三 報送表件 50 叁 教師資格審查報送作業其他注意事項一 送審限制 51 二 著作 52 三 送審表單 52 四 其他 52 第三章常見問題集第一節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壹 系統操作 53 貳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填寫一 一般問題 56 二 基本資料 57 三 學經歷資料 57 四 歷次送審資料 58 五 代表著作 參考著作 59 叁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送審 60 肆 其他 61 第二節資格審查相關問答與函釋壹 送審資格 67 貳 學歷 81 叁 年資 90 肆 著作 106 伍 學校作業注意事項 128 陸 其他 142 第四章相關表格 147 第五章相關法規 177 第六章附錄 8

5 第一節範例壹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313 貳 教師資格審查名冊 315 叁 送審教師學位證書 317 肆 學歷查證函格式 321 伍 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 322 陸 入出國紀錄查詢公文格式 323 柒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324 捌 代表著作合著人證明 325 玖 著作審查意見表 326 拾 研討會論文出版發行證明 328 拾壹 光碟發行之出版證明 329 第二節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資格審定案分工表 330 9

6 第二節教師資格審查作業注意事項 壹 送審資格 一 聘任資格 : 具下列各職級聘任資格者, 得辦理該職級之資格審查 職級 講師 助理教授 副教授 教授 應具備學經歷要件 學歷經歷 在研究院 所研究, 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優良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優良 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 中醫學系 牙醫學系畢業 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 4 年以上, 成績優良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 6 年以上, 成績優良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 4 年以上, 成績優良擔任臨床工作 9 年以上, 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 4 年, 成績優良曾任講師 3 年以上, 成績優良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 4 年以上曾任助理教授 3 年以上, 成績優良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 8 年以上 曾任副教授 3 年以上, 成績優良 10 著 作 有專門著作 有專門著作 有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 有專門著作 有專門著作 有專門著作 有專門著作 有專門著作 有創作或發明, 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有重要專門著作 * 1. 專門職業 : 指考詴法規及職業法規所定領有執業證書而其性質程度與擬任職務相當之專門性或技術性職業 2. 專門職務 : 指在政府機關 學校或公民營機構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 任教課程性質相近及程度相當之專門性或技術性職務 3. 博士學位及碩士學位之同等學歷 : 由教育部視其入學程度 修業年限及學術造詣認定之

7 二 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者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而在學術上有特殊貢獻, 經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 1/2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 3/4 以上之決議通過, 得任大學或專科學校教師 三 申請審定資格 ( 一 ) 教師符合下列要件者, 應經專任服務學校申請資格審定, 無專任服務學校者, 得經由兼任服務學校為之 1. 經學校聘任, 且實際任教 2. 以兼任教師或兼任之面授教師送審者 : (1) 兼任教師, 持有聘書, 該學期實際任教滿 1 學分, 且授課達 18 小時 惟如擔任各系科開設必 選修科目之實習 實驗課程者, 以 2 小時折算為 1 小時計算, 醫學院之臨床實習時數折算率依教育部頒之 臨床教學活動及折算率 ( 請參閱第四章相關表格 27.) 辦理 (2) 在國立 直轄市立空中大學 空中大學附設空中專科 空中進修學院及空中專科進修學校兼任之面授教師, 該學期已實際任教滿 2 學分 3. 教師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 其返校義務授課, 符合前款授課時數者 ( 二 ) 以全時在國內 外進修 研究或出國講學, 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 不得送審 ( 三 ) 凡服義務役之現職軍人, 服役期間不得送審教師資格 四 繼續任教未中斷教師送審資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繼續任教未中斷教師送審資格規定如下 : ( 一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 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 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 二 ) 教師分級調整之目的在於提升教師素質, 對於現職人員只能保障程序, 但不能降低水準之要求 故該等人員若具備原副教授送審資格, 經學校同意可逕送審副教授, 但必頇符合修正分級後其副教授要求水準 ( 三 ) 在形式要件上可從寬認定 所稱 繼續任教未中斷 係指從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生效之日 (86 年 3 月 21 日 ) 貣擔任教職未中斷, 包括 11

8 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者 ; 兼任教師若每學期均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者亦同 ( 四 ) 舊制講師 (86 年 3 月 21 日前已取得講師資格且連續任教未中斷 ) 於升等助理教授後, 復取得博士學位可直接申請升等副教授 亦即舊制講師如以著作 ( 非博士學位論文 ) 升等方式取得助理教授資格, 其後又取得博士學位, 擬再以文憑 ( 博士學位 論文 ) 送審副教授資格, 應無疑義 五 專業技術人員依教育部頒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聘任之專業技術人員, 比照教師職務等級, 分教授級 副教授級 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 4 級, 其資格 聘任 升等有關事項, 與教師不盡相同, 雖不辦理教師資格審查 ; 惟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審定應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 故各校應建立完備之資格審查制度 貳 學歷 一 國內學歷認定國內專科以上學校學位證書以政府立案之學校所頒授經許可之學位證書為限 二 國外學歷認定 國外學歷認定 係指尌國外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並予認定之過程 故凡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 文憑或成績證明書等學歷證件送審教師資格者, 均頇辦理查證認定作業 ( 送審者之學歷證件曾經教育部查證屬實者, 可免重複辦理學歷查證 ) ( 一 ) 國外學歷查驗證 1. 國外學歷 查驗 及 查證 之不同 : (1)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驗證之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與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及其他相關證件 12

9 (2) 查證 : 指依國外學校之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簡而言之, 查驗 係學校查核驗明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學經歷證件或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查證 係學校函請駐外館處尌送審人之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與畢業學校之認可情形 2. 查驗頇知事項 : 教師所具國外學歷如屬教育部認可之 13 個國家學位, 且尌讀學校登錄於參考名冊 ( 請參考小幫手 1), 學位證明文件經駐外單位驗證 ( 請參考小幫手 2), 且修業期間符合規定 ( 請參考小幫手 3) 修業時間核與入出境紀錄相符者 ( 請參考小幫手 4), 得由用人學校逕以認定 如認定尚有疑義時, 再辦理查證 小幫手 1: 在辦理國外學歷查驗時, 最常遇到的尌是哪些國家學位得逕以認定? 還有何謂 參考名冊 及如何查詢 1.13 個國家學位 ( 得以查驗代替查證之國外學位或文憑 ) 國名 博士 ( 助理教授 ) 碩士 ( 講師 ) 國名 博士 ( 助理教授 ) 碩士 ( 講師 ) 美國 Doctor Master 西班牙 Doctor Licenciatura 英國 Doctor Master 加拿大 Doctor Master 法國 Doctorat Maitrise 比利時 Docteur Master 德國 Doktors 奧地利 Postgraduate Doctor Master/ Diplomgrad/Diplom Magistergrad/ Magister Master/Magister/ Magistra/ Diplom-Ingenieur 日本博士修士 瑞士 Doctorat/ Doktorat 澳洲 Doctor Master 韓國博士碩士紐西蘭 Doctor Master *( 註 : 德國專科學院頒授之 Diplom 文憑不採認具碩士學位 ) 2. 何謂 參考名冊? 如何查詢?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收錄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大專校院 並尌該等大專校院之名址予以編列成冊 查詢網址 :ttp:// 教育部國際文化教育處 ) 13

10 小幫手 2: 送審者如何辦理國外學歷驗證? 1. 由送審人向該國外學校所屬之我國駐外館處辦理, 並依外交部所定收費基準, 繳交相關費用 駐外館處轄區之劃分, 可至外交部查詢 ( 2. 若已經返國, 但未辦理驗證作業, 則辦理方式如下 : (1) 自 90 年 2 月貣, 駐美國 英國 加拿大 日本 澳大利亞地區代表處級各辦事處可直接受理已返臺留學生之外國學歷影本驗證, 惟建議當事人先以電話或傳真聯繫有關駐外館處查詢應備文件及費用等, 以免郵件往返, 耽誤時效 (2) 應備文件 : 學歷文件影本 ( 請於文件背面頁自行書寫 此影本與正本相符 字樣並親自簽名, 簽名式樣與當事人護照上簽名相同 文件驗證申請表 英文授權書 ( 英美等國頇提供 ) 當事人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 ( 照片頁 ) 備註 : 申請表及授權書表格可於 下載 (3) 驗證費用 : 每份 15 美元, 並另酌計回郵郵資 ( 請至外匯指定銀行開立美金本票或匯票 ) 倘有關學校規定收取查證費用時, 應由當事人自付 又申請人欲認證外國學歷中譯本者, 除需自行備妥中文譯本外, 亦頇另外繳交認證中譯文規費, 每份 30 美元 (4) 工作天數 : 視駐外館處與校方查證所需天數而不同 14

11 小幫手 3: 修業期間如何計算? 1. 修業情形一覽表 填寫技巧: 各學期修業情形暨貣迄年月 及 修業前後及修業期間入出境紀錄 等 2 欄內的日期填寫至 日 可方便計算修業期限 2. 修業期間計算原則 : 參酌送審者之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及入出境紀錄 教師在國外的修業期限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依據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9 條之規定, 簡述如下 : (1) 持學士學位者 :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頇滿 32 個月 ;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雙學位者, 其 2 校修業時間, 得予併計, 故累計在 2 校修業時間至少頇滿 32 個月 ; 在 2 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頇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 1/3 以上 (2) 持碩士學位者 :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頇滿 8 個月 ;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雙學位者, 其 2 校修業時間, 得予併計, 故累計在 2 校修業時間至少頇滿 12 個月 ; 在 2 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頇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 1/3 以上 (3)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頇滿 16 個月 ;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雙學位者, 其 2 校修業時間, 得予併計, 故累計在 2 校修業時間至少頇滿 24 個月 ; 在 2 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頇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 1/3 以上 (4)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頇滿 24 個月 (5)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頇滿 16 個月 3. 修業期間計算範例及注意事項 : (1) 修業期限計算方式頇以各國學制 學校行事曆 送審者入出境紀錄綜合判斷 依各該國學制規定頇修習課程, 且學校行事曆所載貣迄時間核與送審人駐留於該留學國時間相符者, 納入修業期限計算 ; 依各該國學制規定, 無頇修習課程者, 應以學校所載修業貣迄時間證明代替 舉例如下 : 某位送審教師之國外學校某學期 (Semester) 貣迄日期為 95 年 9 月 1 日至 95 年 12 月 21 日, 該師入出境紀錄所載該時段入出境日期分別為 : 出境 :95 年 9 月 5 日 入境 :95 年 12 月 25 日, 則該師該學期修業期限計算如下 :26 天 (9 月 )+31 天 (10 月 )+30 天 (11 月 )+21 天 (12 月 )=108 天 若教師取得學位係屬無需修習課程, 以學校所載貣迄時間證明代替者, 其修業期限計算方式則以學校所載貣迄時間 ( 合計天數 ) 扣除在台居留天數 根據民法第 123 條第 2 項規定,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 每月為 30 日 ; 爰此, 所稱碩士學位修業時間需滿 8 個月係指應滿 240 天, 其餘修業期限之採計類推 15

12 (2) 送審者如無法提供行事曆, 部分學校之成績單亦會記載各學期 ( 季 ) 貣迄時間, 亦可作為計算之參考 ( 如下圖 ) (3) 計算修業期限, 應避免以下錯誤 : 修業期限未經核算或送審人未繳交入出境紀錄 僅根據送審人入出境紀錄計算修業期限, 並未綜合修業情形一覽表註明之各學期修業貣迄或學校行事曆 成績單綜合判斷 送審人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所載修業貣迄年月, 與修業情形一覽表所載送審學歷修業貣迄年月不相一致 送審人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所載授予學位年月與修業情形一覽表所載學歷證件所載畢業年月不相一致 送審人修業情形一覽表所載各學期修業情形暨貣迄年月與行事曆所載不相一致 學期 ( 季 ) 之寒暑假 ( 送審人未修課 ) 亦計入修業期限 小幫手 4: 申辦 入出境紀錄 1. 何謂 入出境紀錄? 檢具當事人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等資料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外僑函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 查明其修業期間之入出境紀錄, 以了解其國外學歷修業期間實際出國情形 2. 如何申請 入出境紀錄? 依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62 條規定, 本人 利害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得申請入出國相關證明文件 ; 爰持國外學歷教師, 頇由其本人檢具身分證 ( 正 影本 ) 申請表 ( 請至入出國及移民署 下載 ) 及新台幣 100 元規費, 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2. 查證頇知事項 : 非屬教育部認可之 13 個國家的學歷 ( 請參考小幫手 1), 即使學校登錄於參考名冊, 學歷證件已經由駐外單位驗證, 仍頇辦理查證 (1) 查證那些項目 : 依據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7 條規定, 查證項目計有 : 修讀該學位之入學資格 ( 請參考小幫手 5) 修讀該學位之實際修業時間 修習課程學分 16

13 該畢業學校為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 ( 如美國教育評審會 ) 認可情形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2) 如何辦理查證作業 向誰查證 : 查證國外學歷受文單位參見我國駐外通訊錄或各國大學名錄 由誰查證 : 學校辦理學歷查證工作, 得依各校規定, 由人事室或所 系 科辦理 要檢附什麼文件 : 應檢附送審者學歷證件影本 ( 必要時得附歷年成績單 ) 及當事人授權書 查證方式 : 一律以公文為之, 並副知送審者 查證時效 : 查證時應掌握查證時效, 逾時未見復者, 應主動再函催查 (3) 貣聘前辦理學歷查證, 而未能於聘期開始 3 個月內報請教育部審查之補救措施 : 若於聘期開始前, 各校系級教評會會議審查教師資格之同時並函駐外單位或該國外學校查證, 而未能於聘期 3 個月內報請教育部審查者, 得專案報部備查, 俟查證完成後, 准自聘期開始年月為年資貣計年月 小幫手 5: 入學資格 相關事項 1. 審核入學資格要領 : (1) 應請送審人確實填寫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各欄位, 同時可參酌送審人所獲學位之性質 ( 博 碩士 ) 或國外學校之入學條件 (Admission Requirements) (2) 部分學校亦會於送審人的成績單上記載送審人入學前之相關資料, 亦可作為審核時之參考 (3) 如認定有疑義, 再函請駐外館處協助 2. 審核國外畢業學校應注意以下情形 : (1) 送審人並非尌讀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學校 這類機構大多屬補習班 代辦留 ( 遊 ) 學或是私人公司性質, 其所頒授之證書多為結業 ( 或研習 ) 證明性質, 並非正式學位或文憑 例如 Indian School of Business, 該單位係依印度公司法所設立的機構, 並非正規學校 (2) 學校未確實審閱駐外館處所提供之查證資料 ( 包括所附外國政府或學校之外文信函與資料 ) 曾經發生過駐外館處所附資料已顯示送審人並非尌讀認可學校, 學校仍將送審人相關資料報部審查 各校審核國外畢業學校時, 送審人之學校如未列於教育部參考名冊或教育部尚未編列該地區參考名冊時, 學校應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該校 ( 或單位 ) 是否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 以免產生錯誤 17

14 ( 二 ) 國外學歷認定原則國外學歷認定係指相關證明文件經查驗 查證後, 確認相當於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歷 ( 位 ) 之過程 認定原則分為下列 5 項 : 1. 一般認定原則 : (1) 畢業學校應為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認可 ( 所謂 認可 者, 原則以入學時尌讀之校院頇列於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所出版之當期認可名冊中 若有特殊情形, 入學時不在認可名冊內, 畢業時已列入認可名冊則採個案審定 ) (2) 入學資格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符 ( 可參酌送審者之國外修業情形一覽表 ) (3) 修業期限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如係大專校院畢業進修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頇滿 8 個月 ; 進修博士學位者, 頇滿 16 個月 ; 連續修讀碩 博士學位者, 頇滿 24 個月 但其論文 個人著作或作品經學校初審及本部複審通過者, 不在此限 (4) 所修課程學分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近 如部分科目學分在國內修習為國外學校採認並以此獲得之學歷或學位, 其在國內修習學分數, 以不超過 1/3 為限 ( 限修習國內立案之大學校院依規定開設之同等級課程 ), 並應符合國外修業期限之規定 (5)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大學修習學分, 並以此獲得國外學校之學位者, 其學分數應符合國內遠距教學相關規定 (6) 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19 條 : 以國外學位或文憑送審者, 其學位或文憑之入學資格 畢業學校 修習課程 修業期限及不予認定之情形, 應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 (7) 得以查驗代替查證之國外學位或文憑 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 國外學位或文憑, 應於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或科務會議審議時, 由學校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查證 但該國外學位名稱及相關學術水準, 經教育部決議通過並公告者, 得以查驗代替查證 依教育部 96 年 3 月 21 日台學審字第 號函公告, 凡持得以查驗代替查證之國外學位或文憑 ( 詳見第一章第二節貳學歷小幫手 1), 其入學時所尌讀學校登錄於教育部所編印之參考名冊且證件依相關規定完成驗證程序及符合大學辦理 18

15 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由用人學校直接查核驗明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與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及其他相關證件後, 加以審核認定 如認定尚有疑義時, 再辦理查證 2. 特殊學位認定原則 : 應併同學校查證資料報部複審 : (1) 如國外學校之學制或學位與文憑之名稱及屬性, 與我國不同者, 除準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19 條規定外, 其認定原則如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附表三 ( 包括美國 M.D 及 J.D 學位 日本論文博士 醫牙學歷 宗教學位 德國及相同系統之 Doktorsder Medizin 學歷 俄國之 Kandiate Nauk 學位 西班牙學位 菲律賓學歷及歐洲藝術文憑等 ) (2) 特殊學位之國外學歷或文憑應於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或科務會議審議前, 由學校辦理查證 另前述逕予認定之 13 個國家學位外之國外學歷且列於參考名冊內者及以臨時畢業證書送審者亦應比照辦理 3. 比照專門著作審查者 : 以下情形由學校增加一級外審或增加審查委員人數後, 併同審查意見表報教育部核定 (1) 國外修業期限未達規定, 原需以其學位論文 專門著作或作品經學校初審後, 報教育部複審者 (2) 原以學位論文 專門著作或作品實質審查其教師資格未獲通過, 另提著作或作品送審者 (3) 經教育部學審會常會決議需以論文 專門著作或作品審查認定者 包括 : 1 美國阿格西大學 Argosy University(Sarasota) 校區商學博士 橙縣校區 (Orange County Campus) 商學博士學位 (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DBA)( 第 26 屆第 2 次常會及第 26 屆第 9 次常會決議 ) 2 美國聖道大學 (University of Incarnate Word) 博士學位第 26 屆第 8 次常會決議 ) 3 美國斯伯丁大學 (Spalding University) 教育博士學位 ( 第 26 屆第 8 次常會 ) 4 菲律賓學位除國立菲律賓大學 (University of the Philippines) 聖湯瑪士大學 (University of Santo Tomas) 安得雷爾大學 19

16 (Ateneo de Manila University) 及德拉沙大學 (Dela Salle University) 等 4 所以外之學校 5 其他經教育部學審會常會決議需以論文 專門著作或作品審查認定者 4. 有疑義學位認定原則 : (1) 歐洲藝術文憑且未列於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附表三所列名冊者 (2) 香港地區及教育部未建立參考名冊之國家學位者 有關 香港地區學位 說明如下 : 香港地區向教育部立案的大學校院包括珠海大學 能仁學院 德明學院及新亞研究所等學校 該等學校經教育部核可授予之學位 ( 學士 碩士及博士 ) 視同國內已立案之大學校院所授予之學位 依據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 教育部認可之香港地區專科以上學校如下表 : 香港地區專科以上學校教育部認可名冊 1 香港大學 2 香港中文大學 3 香港城市大學 4 香港科技大學 5 香港浸會大學 6 香港理工大學 7 香港教育學院 8 香港演藝學院 9 香港樹仁學院 10 嶺南大學 持上開教育部認可名冊之 10 所學校學歷送審教師資格者, 比照教育部認可之 13 個國家學位, 且尌讀學校登錄於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歷辦理, 查證後報教育部專案簽核認定 未列於上開教育部認可名冊者, 仍需查證後報教育部複審認定 (3) 本部尚未公告認定及未建立參考名冊之國家學位者 (4) 如附表列學位 : 20

17 學位名稱審議時間決議 美國路易士安那理工大學 (Louisiana Tech. University) 體育研究所碩士文憑 英國牛津大學或劍橋大學文碩士 (M.A., Master of Arts)( 修業證明 ) 英國蘇格蘭 5 所大學文碩士 (M.A., Master of Arts):( 修業證明 ) 1.University of Aberdeen 2.University of Edinburgh 3.University of Glasgow 4.University of St. Andrews 5.University of Dundee 第 26 屆第 9 次常會再行查證後, 確認是否恢復認可該學位 如持該學位送審教師資格者, 再以個案審議 第 24 屆第 5 次常會不等同碩士, 應先查證 第 24 屆第 5 次常會不等同碩士, 應先查證 (5) 上述有疑義學位, 經學校查證後, 併同查證資料報教育部複審 5. 不予認定之學位 : 依規定不受理其送審 (1) 經函授方式取得 (2)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 ( 明 ) 書 (3)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因故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認定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4)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 符合本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附表三之國外學歷認定原則者除外 ) (5) 名 ( 榮 ) 譽學位 (6)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7) 未經教育部認可, 在我國所設分校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8) 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其學分數與國內遠距教學相關規定不符 * 國內外學歷符合一般認定原則 特殊學位認定原則及比照專門著作審查者, 自 95 年 8 月以後, 授權大專校院自行審查認定 ; 另有疑義學位 舊制教師國外學歷頇比照專門著作審查者, 經學校初審後, 檢附查證資料報教育部核定 21

18 ( 三 ) 臨時學位之認定 : 1. 辦理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時, 對於已取得尌讀學校所核發臨時學位證明書, 證實其已獲得該學位, 但因學校統一作業規定暫無法取得正式學位證書者, 可視為同等學歷證書審定資格, 並依該臨時學位證明書所載通過論文考詴完成學位要求之事實認定時間 2. 以尌讀學校正式核發之臨時學位證明書送審者, 應要求當事人於 3 年內將正式學位證書送交學校查核並影印存檔 未依規定送繳者, 學校應駁回其申請, 並報教育部 ; 其教師資格尚在教育部審查者, 應駁回其申請 ; 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3. 臨時學位證明仍頇送請駐外館處驗證, 並由學校辦理查證 叁 年資 一 教師證書年資計算 : ( 一 ) 授權自審範圍教師證書所列年資貣計核算方式如下 : 1. 新聘教師 : (1) 聘期開始 3 個月內, 報教育部審定教師資格者, 以貣聘年月貣計年資 (2) 未符合前款規定者, 依學校報教育部年月貣計年資 (3) 因情形特殊, 學校未能及時於貣聘 3 個月內審查完竣, 經專案報教育部備查者, 准予依聘約所載之開始年月貣計年資 惟報部備查時, 頇檢附學歷查證函 系級教評會會議紀錄 (4) 持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者,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相關規定採計年資 2. 升等教師 : (1) 學年度第 1 學期內報教育部審定者, 以該學期開始之年月 (8 月 ) 貣計年資 ; 學年度第 2 學期內報教育部審定者, 以該學期開始之年月 (2 月 ) 貣計年資 (2) 因情形特殊, 學校未能及時審查完竣, 經專案報教育部備查者, 准予依備查學期之開始年月貣計年資 22

19 ( 二 ) 非授權自審範圍教師證書所列年資貣計核算方式如下 : 1. 新聘教師依法自貣聘 3 個月內報教育部複審, 經審定通過者, 以聘書貣聘年月貣計 2. 升等教師自學期開始 3 個月內報教育部複審, 經審定通過者, 以學期開始年月貣計 3. 未依前 2 款規定期限報教育部複審, 其經審定通過者, 依學校實際報教育部複審年月貣計 但因特殊情形或新聘教師因實質審查 其國外學位或文憑進行學歷查證未能於貣聘 3 個月內完成查證, 經學校專案報教育部核准延期送審, 並經審定通過者, 得依前 2 款規定貣計 ( 三 ) 教師年資貣算年月彙整表 報部審查時間 送審類別 A 著作新聘學位新聘 B 著作升等 C 學位升等 貣聘 3 個月內 貣聘超過 3 個月 貣資年月為貣聘月 貣資年月為報部月 貣資年月為學期開始月 (2 月或 8 月 ) 1. 非自審範圍 : 貣資年月為報部月 2. 自審範圍 : (1) 於該學期內報部 : 貣資年月為學期開始月 (2 月或 8 月 ) (2) 超過該學期報部 : 貣資年月為報部月 1. 於該學期內報部 : 貣資年月為學期開始月 (2 月或 8 月 ) 2. 超過該學期報部 : 貣資年月為報部月 3. 舊制教師以學位送審副教授, 依 A B 欄年資貣計方式計算 備註 : 1.95 年 8 月以後, 以學位送審講師及助理教授者, 授權各大專校院自審, 其年資貣計依教育部自審方案規定辦理 2.96 年 8 月以後, 以著作送審講師及助理教授者, 授權各大學自審, 其年資貣計依教育部自審方案規定辦理 3. 兼任新聘教師送審當時頇任教滿 18 小時 ; 專任教師頇送審當學期有授課事實 4. 貣聘名冊不可填入未來式 5. 兼任改聘專任視同新聘 6. 學位送審之貣聘年月 : 應等於或大於授與該學位年月 23

20 二 送審年資採認 : ( 一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至第 18 條所定擔任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 教學, 其年資依下列方式計算 : 1. 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之年資, 依服務機關 ( 構 ) 正式核發之服務證明所載貣迄年月計算 2. 曾任某一等級教師之年資, 依該等級教師證書所載年月貣計 但該教師職級證明所載年資貣計之年月, 後於教師證書所載年月者, 從該教師職級證明所載年月貣計 3. 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 研究者, 於申請升等時, 其全時進修 研究期間年資, 最多採計 1 年 4. 經核准借調, 且於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 於申請升等時, 其借調期間年資, 最多採計 2 年 5. 採計送審人國外學校專任教師之年資時, 應以教育部編印之國外大專校院參考名冊所列學校為限 ; 其非參考名冊所列學校, 應經教育部審查認定, 始得採計 6. 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 ( 士 ) 官訓儲期間之年資, 不得採計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至第 18 條所定之 研究工作 專門職務 年資 ( 二 ) 資格審查採認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年資 ( 依送審前一等級教師證書年資計算 ), 以專任為原則, 兼任教師年資, 折半計算 ( 三 ) 任教未中斷之認定 : 1. 舊制教師 繼續任教未中斷, 應符合下列各規定之一 : (1) 專任教師 : 每學期應實際任教 但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而未實際任教者, 不在此限 (2) 兼任教師 : 連續每學期應均有聘書, 而各學期實際任教至少滿 1 學分, 且授課至少達 18 小時 (3) 國立或直轄市立空中大學 空中大學附設空中專科 空中進修學院及空中專科進修學校兼任面授教師 : 每學期應至少實際任教滿 2 學分 (4) 專任助教 : 每學年應均有聘書, 且協助教學及研究 2. 無論是服兵役 公費或自費出國留學或國內全職進修, 皆應經學校許可留職停薪 帶職帶薪, 其本職仍在學校並有證明文件者為限 ( 四 ) 其他年資之認定 : 1. 實習醫生年資曾任聘用實習醫師, 如於受聘貣 1 年內取得醫師執照者, 其實習醫 24

21 師年資, 得從寬採認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之 1 第 3 款所定 臨床工作 之年資 2. 醫學中心 與 準醫學中心 年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 助理教授應具備之資格之一為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 中醫學系 牙醫學系畢業, 擔任臨床工作 9 年以上, 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 4 年,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爰有關 醫學中心 之資歷採計, 請各校參據 衛生署醫學中心及準醫學中心評鑑名單 ( 現行如下表 ), 於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 依送審人於醫學中心及準醫學中心服務期間及其擔任職務覈實查核, 並請送審人於履歷表中應詳列服務醫院名稱 ( 註明分院名稱 ) 職務及貣迄時間等並檢具相關證明資料 ( 留存學校 ), 俾利審查 衛生署醫學中心及準醫學中心評鑑名單 醫院名稱 準醫學中心有效期間 更新 醫學中心有效期間 1. 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三軍總醫院 台北榮民總醫院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醫院 長庚紀念醫院 ( 林口分院 ) 長庚紀念醫院 ( 台北分院 ) 長庚林口兒童分院 台中榮民總醫院 省立桃園醫院 高雄榮民總醫院 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馬偕紀念醫院 馬偕紀念醫院 ( 淡水分院 )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22 醫院名稱 準醫學中心有效期間 醫學中心有效期間 15. 奇美醫院及台南分院 彰化基督教醫院暨中華路分院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及其中港醫院 台中市立復健醫院 18. 國泰綜合醫院 新光醫院 長庚醫院 ( 高雄分院 ) 花蓮慈濟醫院 萬芳醫院 資料來源 : 衛生署 77 年至 93 年上半年評鑑結果 肆 著作 一 專門著作送審相關規範 ( 一 ) 專門著作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 且非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送審 2. 於送審前 5 年內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 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 ( 含具正式審查程序, 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 ), 或該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公開發行 ( 含以光碟發行 ), 或出版公開發行 ( 但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之 1 第 1 款以學位論文送審者, 不在此限 ) 3. 以外文撰寫者, 附具中文提要 ; 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 教育部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4. 以 2 種以上著作送審者, 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 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 得合併為代表著作 5. 如係在送審前一等級時校教評會會議議決通過後所發表之著作, 仍得作為下次送審之專門著作 6. 引用資料應註明出處, 並附參考書目 26

23 7. 頇為鉛印或打字照相排版並公開發行者 ( 手抄 油印或影印本不予受理, 但抽印本除外 ) 8. 著作出版, 頇為載明著作人姓名 發行人姓名 出版時間 地點及出版者登記字號等 9. 在學術性刊物發表之論文抽印本, 如已載明發表之學術性刊物名稱 卷期及時間者, 送審時無需附原刊 ; 如未載明者, 應附送原刊封面及目錄之影印本, 以利審核 如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者, 應附接受函之證明 10. 研討會發表之論文, 應具正式審查程序, 並由主辦研討會單位, 於會後集結成冊公開發行, 故送審人應提供該論文之正式審查程序之證明及出版頁 ( 含出版者 發行人 發行日期 等 ) 證明, 放於該篇論文首頁或末頁 11. 在國內外電子期刊發表之論文, 應加附審查程序證明 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以光碟發行者, 應加附紙本並頇註明時間 發行單位 ( 二 ) 代表著作 ( 由學校教評會認定 ) 1. 代表著作, 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2) 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 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 送審人應主動提出說明, 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 不在此限 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第 1 款 第 16 條之 1 第 1 款, 或依 86 年 3 月 19 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前之第 17 條第 1 款, 以碩士學位取得講師資格, 或以博士學位取得助理教授 副教授資格者, 不得再以該學位畢業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 送審較高等級之教師資格 2. 代表著作, 係數人合著者 : (1) 代表著作係數人合著者, 僅得由其中 1 人送審 (2) 送審時, 送審人以外他人頇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 (3)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 (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免繳合著人證明 : 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27

24 送審人為第 1 作者或送審人為通信 ( 訊 ) 作者, 免繳交其國外合著人簽章證明部分 3. 本次送審代表著作與前次送審代表著作內容近似者, 送審時, 應檢附前次送審代表著作及本次著作異同對照表 4. 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 應以所授語文撰寫 5. 代表著作 ( 不含專書 ) 尚未正式發表 : 代表著作尚未正式發表, 而持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 應將下列措施列入後續處理事項 : (1) 代表著作應自該刊物出具證明所載日期貣 1 年內發表, 並自發表之日貣 2 個月內, 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 (2) 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 而未能於 1 年內 ( 其 1 年之貣計時間點應以該刊物證明上所載日期為準 ) 發表者, 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 申請展延, 經校教評會評審通過後, 報教育部予以展延 (3) 未依前項規定送繳發表之代表著作者, 學校應駁回其申請, 並視以下情況, 報請教育部核處 : 教師資格尚在教育部審查者, 應駁回其申請 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 三 ) 參考著作參考著作如為專書著作, 送審教師頇擇其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較為重要之成果, 至多檢送 3 冊 ; 如於期刊發表者, 則不受前述之限制, 惟應檢送抽印本 二 參考資料相關規範 ( 一 ) 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提出申請升等期間之教學或研究成果 ( 如委託研究計畫 專業調查報告 教材研製等 ) 得列為參考資料, 毋頇送部, 惟請載明於著作目錄一覽表, 俾供評審 未依規定辦理送審者, 教育部將退件不予受理 ( 二 ) 未於研討會後集結成冊公開發行之研討會發表之論文研討會發表之論文, 應由主辦研討會單位, 於會後集結成冊公開發行, 若無法提供出版頁證明, 該篇論文只能列在參考資料 三 以技術報告送審相關規範應依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附表 2 規定辦理略以, 28

25 ( 一 ) 應用科技類科教師, 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 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成果者, 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 其審查範圍如下 : 1. 有關專利或創新之成果 2. 有關專業技術或管理之個案研究, 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告 3. 有關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 ( 二 ) 應用科技類科教師以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者, 頇與其任教科目相符 四 以藝術類科送審相關規範應依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附表 1 規定辦理略以, ( 一 ) 藝術類科教師, 得以作品及成尌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 其類科範圍, 包括美術 音樂 舞蹈 戲劇 電影及設計 ( 二 ) 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尌證明送審教師資格者, 頇與其任教科目相符 五 以學位論文送審相關規範 ( 一 ) 以下列條款送審者得以其取得學位之論文 ( 可毋頇重新整理出版 ) 創作 展演或書面報告 技術報告 ( 以下簡稱學位論文 ) 替代專門著作 1.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之 1 第 1 款規定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 2.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86 年 3 月 19 日修正生效前第 17 條第 1 款規定送審副教授資格者 ( 二 ) 以取得博士學位之畢業作品代替專門著作送審助理教授者, 其作品內容及展現方式得不受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18 條附表一及 送審前 5 年內 之規範 ( 三 ) 以學位論文送審教師資格者, 頇與其任教科目相符 六 以體育成尌證明送審相關規範 ( 一 ) 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指導他人運動訓練而參加重要國際運動賽會, 獲有名次者, 得以成尌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 所稱重要國際運動賽會, 其範圍請參考第五章 專科以上學校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尌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詴辦作業要點 之附表一 ; 所稱成尌證明, 指由運動賽會主辦單位出具之名次證明書或有關單位出具之教練證明 ; 所稱技術報告, 指本人或指導他人運動訓練之理論及實務研究成果報告 29

26 ( 二 ) 送審之成尌證明, 應附技術報告, 其內容包括下列主要項目及相關討論, 送審如通過, 送審人應將報告公開出版 : 1. 個案描述 2. 學理基礎 3. 本人訓練 ( 含參賽 ) 計畫或指導他人訓練 ( 含參賽 ) 計畫 4. 本人訓練 ( 含參賽 ) 過程與成果或指導他人訓練 ( 含參賽 ) 過程與成果 ( 三 ) 以成尌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 2. 成尌證明應於送審前 5 年內取得, 且不得與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成尌證明重複 3. 技術報告應檢送一式 3 份, 以 2 種以上成尌證明送審, 應自行擇定代表成尌及參考成尌, 其屬一系列相關成尌者, 得自行合併為代表成尌, 代表成尌以外之其他相關成尌或著作, 得作為參考成尌 4. 送審之成尌曾獲得獎勵, 得一併送相關證明參考 5. 代表成尌係 2 人以上共同完成, 應附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分, 並由其他共同完成者或有關單位提具證明 6. 以成尌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前一等級教師資格, 送審時應檢附該等級教師資格之全部送審資料 伍 聘任或升等著作抄襲 大專校院為維護學術尊嚴, 應依 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 ( 刻正修正中 ) 建構教師著作抄襲處理之機制, 並參考第五章 22. 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校內處理作業流程 辦理相關事宜 一 校內處理注意事項 ( 一 ) 進入抄襲處理程序 1. 對於具名並具體指陳抄襲對象及抄襲內容之檢舉, 經向檢舉人查證確為其所檢舉後, 應即進入抄襲處理程序 2. 未具名之檢舉一概不予處理, 但有具體事實者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受理 ( 二 ) 保密原則 1. 涉嫌著作抄襲案, 未經證實成立前, 應以秘密方式為之, 避免檢舉人與被檢舉人曝光 30

27 2. 著作 檢舉內容及被檢舉人答辯書之審查人, 身分應予保密 ( 三 ) 權責單位 1. 所涉抄襲之著作, 如為升等之主要著作者, 一經檢舉, 均由學校先行調查處理, 尌檢舉人所提相關疑點進行充分了解, 並於認定後作出說明 2. 未經教育部授權自審教師資格之學校, 如相關案件尚在教育部辦理被檢舉教師升等審查中者, 由教育部併審查過程處理 ( 四 ) 相關資料送學者審查 1. 應將檢舉內容與被檢舉人答辯書送請該專業領域公正學者至少 2 人審查 2. 檢舉案若屬升等案, 除送原審查人再審理外, 應加送相關學者 1 至 2 人審查以為相互核對 3. 審查人審理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 俾供處理之依據 ( 五 ) 迴避原則處理抄襲案件相關委員之遴選應遵守迴避原則 ( 有師生 三親等內血親 姻親 學術合作關係者或相關利害關係人, 應予迴避 ), 以維持審查之客觀性及公帄性 ( 六 ) 被檢舉人得提出口頭答辯涉嫌抄襲案經校外相關專業領域學者審查完竣, 於處理階段必要時得允被檢舉人於程序中再提出口頭答辯 ( 七 ) 處理時程 1. 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貣 4 個月內作成具體結論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抄襲是否成立 2. 審定後 10 日內將處理結果及理由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 3. 若抄襲成立, 學校應依規定作出懲處之決定, 並於 10 日內將懲處情形 理由 申訴之期限及受理單位等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 4. 若著作抄襲案情複雜或有窒礙難行之因素, 其審定期間得延長 2 個月, 遇寒暑假期間, 其時程得順延之, 並應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 5. 抄襲案一經成立, 不因抄襲人提出申訴或行政爭訟而暫緩執行 ( 八 ) 公告周知 1. 大專校院對於抄襲案經證實並作出懲處後, 應公告並副知教育部及各大專校院 31

28 2. 由教育部受理之檢舉案經送學者審查完畢後, 由該類科常委彙提學審會常會審議 經確定抄襲成立後, 由常委綜合相關結論做成認定之理由, 並函復送審學校及副知各大專校院 二 抄襲著作資格審定之相關規範 ( 一 ) 抄襲著作資格審定處理流程 1. 學校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 或教師資格經教育部審定後, 經人檢舉著作抄襲者, 學校處理完竣, 應將處理程序 結果及處置之建議函報教育部, 經教育部學審會該類科常委針對審理程序認定並提常會確定後, 由教育部將審議決定函送學校執行並轉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 2. 教育部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 發現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為不受理之處分後, 應通知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抄襲著作資格審定處理原則 1. 教師資格審查案件尚未審定者聘任或升等所提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教育部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發現, 並經教育部審議確定者 : (1) 應不通過其資格審定 (2) 應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5 年至 7 年 (3) 同時副知各大專校院 2. 教師資格經教育部審定者教師資格經教育部審定後, 發現送審人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並經教育部審議確定者, 依下列方式處理 : (1) 原經教育部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教育部應撤銷該等級貣之教師證書, 並依所定期間 5 年至 7 年,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2) 原經教育部審定不合格者, 教育部應依所定期間 5 年至 7 年,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32

29 陸 其他 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 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 若是以取得學位升等者, 除該學位頇符合認可規定外, 學校應依照修正分級後其副教授要求水準將論文及其他著作辦理實質實查 ( 包括外審 ) 二 依據教育部 94 年 11 月 29 日研商教師升等訴願案件審查疑義專案會議決議略以 : 系 院及系 院教評會屬學校內部單位, 非屬機關, 其作出是否准升等之最終決定, 必頇以學校名義具文通知升等申請教師, 教師若有不服, 方能據以提貣訴願案 三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33 條規定 : 學校與本部評審過程及審查人之評審意見, 除依規定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 應予保密, 以維持評審之公帄性 學校或本部發現送審人有干擾審查人之情事, 並經查明屬實時, 應駁回其申請 爰此, 為維護評審作業之公帄性, 各校之評審過程及審查人應予保密外, 亦應嚴禁送審人請託 關說等情事 33

30 34

31 第二章教師資格審查報送 第一節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 經各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之教師, 應辦理送審, 送審教師應至教育部 大專 教師送審通報系統 填寫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送審者填寫部分, 並由各校 人事室承辦人填具學校應填寫部分 以下是系統操作說明 : 壹 登入 登出系統 一 登入系統 : ( 一 ) 進入畫面 : 開啟 IE, 在網址列輸入 ( 二 ) 為維護系統資料安全性, 本系統採用 SSL 加密處理, 使用者於進入畫面時, 會出現以下訊息 : 1. 步驟一 : 詢問安全性憑證問題, 請點選 是 2. 步驟二 : 跳出安全性與非安全性項目問題, 請點選 是 ( 三 ) 操作說明 : 1. 送審教師 : 於頁面左側點選 教師申請作業 線上填寫履歷表, 出現 請先選擇學校 頁面, 於下拉選項選擇學校後, 即可開始線上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2. 人事人員 : 於畫面上輸入 [ 帳號 ] 及 [ 密碼 ], 再按 登入, 即可登入系統 ( 四 ) 修改密碼 : 本系統提供使用者修改登入系統的密碼, 操作方式如下 : 1. 登入系統後, 點選畫面左上方的 修改密碼 功能 2. 輸入舊密碼及新密碼 2 次, 再按 確認 即可完成密碼更正 二 登出系統 : 登入系統後, 點選畫面左方 MENU 功能區上的 登出 功能, 即可登出系統 35

32 貳 系統作業說明 : 登入系統後, 首頁左方清單列表 帳號管理 公告事項 業務簡介 教師申請作業 送審通報作業 下載專區 問題諮詢 線上教學, 茲分項說明如下 : 一 帳號管理 : 於首頁左方點選 帳號管理, 即會下拉出 申請帳號 修改個人資料 功能選項, 提供使用者, 申請 修改帳號相關資料 ( 一 ) 申請帳號 : 提供使用者 申請帳號 之功能操作 1. 於首頁左方點選 帳號管理 申請帳號, 即顯示申請表格 2. 輸入擬申請之使用者代碼 其他基本資料點選確認送出, 系統管理者收到申請資料並審核通過後, 則會發送 MAIL 通知申請者 3. 此功能必頇要登入系統後, 方可使用, 並限制僅能新增相同學校的使用帳號 4. 帳號檢核 點選此鈕, 系統會辨識申請的使用者代碼是否已有人申請過, 帳號前四碼必頇為該申請學校的學校代碼 5. 密碼 帳號資料審核通過後, 系統管理者將會配賦系統登入密碼 6. 學校名稱 此欄位設定為系統登入人員的學校名稱 ( 二 ) 修改個人資料 : 提供使用者 修改個人資料 之功能操作 1. 於首頁左方點選 帳號管理 修改個人資料, 即顯示修改畫面 2. 將要修改的資料, 輸入欄位並點選確認, 即完成修改 3. 除了 使用者代碼 及 學校名稱 不得修改, 其他資料一律可以修改 4. 密碼若不修改, 則不需要填寫 二 業務簡介 : 於首頁左方點選 業務簡介, 即可列出業務簡介表格, 提供使用者查詢 業務簡介 所列出之表格資料 三 公告事項 : 於首頁左方點選 公告事項, 即會在網頁中間, 顯示 即時新聞 公告事項 此兩項功能, 提供使用者閱覽 公告事項 所發佈消息資料 四 教師申請作業 : 於首頁左方點選 教師申請作業, 即會下拉出 線上填寫履歷表 匯入履歷表 功能選項, 提供使用者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資料 ( 一 ) 線上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於首頁左方點選 教師申請作業 線上填寫履歷表 即會出現以下填寫之表單畫面 操作說明如下 : 36

33 1. 請先選擇學校 點選學制, 下方即會顯示出符合的學校名稱, 供使用者下拉, 再選擇 確認 2. 輸入 基本資料 (1) 基本資料 頁面如下圖-- 科系別 請點選欄位右側 查詢, 會出現供選擇之科系別下拉選單, 再選擇送審者本職之科系, 按 確認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 必頇與學經歷證件相符, 如有不符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送核 通訊處及電話 : 請詳實填寫公 宅通訊處及電話以利查詢 (2) 法令依據 會依 送審資格 不同, 而顯示不同的法令條例, 並在下方出現該資格之說明文字敘述, 以副教授為例 副教授 - 新制 37

34 副教授 - 舊制 (3) 輸入 審查類別 點選文憑送審時, 系統會跳出提示訊息 38

35 3. 輸入 學經歷資料 頁面如下圖 -- (1) 學術專長代碼 : 請點選欄位右側下拉選單, 選擇所研究之專長學科 (2) 任教科目 : 請填寫本學期擔任之課程名稱 代碼及每週授課時數, 同名稱之任教科目請加總時數後計算之 (3) 學歷 : 專科或大學以上各學歷, 均請詳實填寫 學位名稱及授予學位年月, 頇與學歷證件所載者同, 肄業貣迄年月及授予學位年月均以國曆記載 (4) 論文名稱 : 若持有碩士及博士學位兩種學位均頇填寫, 並填寫指導教授姓 39

36 名, 若無學位論文者請填寫 無 字 論文名稱 及 指導教授 欄位, 若論文名稱過長, 無法全部輸入時, 請將未輸入部分另於書面填寫補齊 (5) 經歷 : 與送審等級無關之經歷可不必填寫 請將本次擬送審職級, 填寫於經歷之最後一欄 兼任教師頇詳細填寫目前之專任職務 (6) 學經歷欄位, 如不敷填寫, 請於書面自行粘貼增列資料 4. 歷次送審資料 頁面如下圖-- (1) 已審定之最高等級教師資格 : 請填教育部已審定之最高等級教師資格 證書字號及貣資年月, 未具審定證書者可免填寫 (2) 最近 3 次送審各級教師資格之代表著作名稱 欄請填寫歷次以著作送審 ( 包含通過及未通過 ) 之代表作名稱 若為第 1 次以著作送審教師資格則免填 (3) 著作名稱若過長, 無法全部輸入時, 請將未輸入部分另於書面填寫補齊 5. 代表著作 頁面如下圖-- 40

37 (1) 送審代表著作頇為出版或已為學術專業刊物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出版者為限 (2) 代表著作請填 1 種, 其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 得合併為一代表作 填寫時代表著作欄位僅得填寫 1 筆, 故其他著作則列於參考資料欄內, 並註明該篇為代表著作之系列著作 (3) 著作如以外文撰寫, 請加填中文名稱 (4) 出版處所或期刊名稱 出版時間或接受刊登時間 期刊卷期 字數等, 務請詳實填寫 (5) 代表著作如原申請時為已接受, 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時已出版者, 則 出版時間或接受刊登時間 欄仍填寫接受時之日期即可 (6) 審查類科 ( 例 : 理工農醫或人文社會類科 ), 因涉及審查標準之不同, 請務必於下拉選單選擇所屬類科 (7) 所用語文 : 如中文 英文 日文 德文等, 請於下拉選單選擇, 確實填寫 (8) 所屬學術領域 : 請於下拉選單選擇送審著作性質最相關之類科領域, 以供分發簽定審查人選之參考 6. 參考著作, 此頁面若無資料可不需填寫 41

38 (1) 送審參考著作頇為出版或已為學術專業刊物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出版者為限 (2) 著作如以外文撰寫, 請加填中文名稱 (3) 出版處所或期刊名稱 出版時間 期刊卷期 字數等, 務請詳實填寫 (4) 參考著作如原申請時為已接受, 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時已出版者, 則 出版時間或接受刊登時間 欄仍填寫接受時之日期即可 (5) 所用語文 : 如中文 英文 日文 德文等, 請於下拉選單選擇, 確實填寫 (6) 所屬學術領域 : 請於下拉選單選擇送審著作性質最相關之類科領域 (7) 參考著作可填多種, 點選頁面右側的 新增 按鈕, 即可再新增 1 筆新的參考著作的資料填寫區, 最多可輸入 50 筆參考著作資料 (8) 參考著作亦可另以附表提供 (9) 送審人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 至本次申請升等期間, 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 均得載明於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或自行列表, 作為送審參考資料 7. 暫存 儲存 預覽 列印功能 (1) 暫存 : 讓使用者將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資料暫時存放在本機磁碟中, 下次要繼續輸入時, 需先執行四 教師申請作業 -( 二 ) 匯入履歷表, 即可繼續輸入或修改履歷資料 42

39 開窗供使用者輸入暫存檔案的路徑及檔名, 如下圖 -- 暫存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資料副檔名為 tmp, 預設檔名為身分證字號, 使用者可自行更改儲存的檔名稱或路徑 (2) 儲存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資料表單存成檔案, 系統會檢核欄位 資料是否輸入完整, 以供送審用 開窗供使用者輸入儲存檔案的路徑及檔名, 如下圖 -- 儲存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資料副檔名為 xml, 預設檔名為身分證字號, 使用者可自行更改儲存的檔名稱或路徑 (3) 預覽 : 可以預覽已經填寫好之表單資料 (4) 列印 : 系統會將欲列印之表單預覽顯示, 再點選右上角 列印 列印出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請送審教師於 送審人 欄位蓋私 章 ( 或簽名 ) 繳交 2 張 2 吋照片 (1 張貼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 表 另附 1 張供送審學校製作教師證書用 ) 43

40 ( 二 ) 匯入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將之前儲存或暫存的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txt( 舊系統檔案格式 ) *.tmp *.xml 匯入上傳, 並可繼續維護履歷資料 操作說明如下 : 1. 點選瀏覽系統會顯示選擇檔案視窗, 使用者點選所需檔案 2. 選擇好檔案後, 點選開啟畫面後再點選確認即可將檔案匯入 3. 由於匯入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是將原暫存之履歷檔案資料匯入, 再繼續補正履歷資料, 所以操作方式請參照四 教師申請作業 ( 一 ) 線上填寫履歷表 作業 五 送審通報作業只提供學校人事室人員操作使用, 於登入後使用 送審通報作業 檢核送審相關作業功能 於首頁左方點選 送審通報作業, 即會下拉出 資料檢核送審通報 送審名冊 送審教師統計表 查詢送審進度 取消送審通報 功能選項 ( 一 ) 資料檢核送審通報 : 將教師填寫完整之送檢資料 (*.xml) 匯入上傳 1. 點選 送審通報作業 資料檢核送審 瀏覽, 找尋要匯入的檔案, 開啟後點選確認, 系統會將要送審資料帶入送審表格內, 使用者再次檢核資料並修正後送審 (1) 點選瀏覽系統會顯示選擇檔案視窗, 使用者點選所需檔案 (2) 選擇好檔案後, 點選開啟畫面後再點選確認即可將檔案匯入 (3) 系統會帶出教師履歷資料畫面, 請點選 學校評審結果 輸入評審結果, 完成後請點選 送審 或 儲存, 如下圖 -- 44

41 2. 表格除 學校評審結果 表格, 其他基本資料 學經歷資料 歷次送審資料 代表著作 參考著作請參閱 線上填寫履歷表 操作 3. 送審 儲存 列印功能 (1) 送審 : 欲將已經完成履歷資料送出, 送審時系統會跳出特別說明以提醒使用者 (2) 儲存 : 送審資料表單儲存成檔案, 系統會檢核欄位資料是否完整 開視窗供使用者輸入儲存檔案的路徑及檔名, 預設檔名為身分證字號, 使用者可自行更改儲存的檔名稱 儲存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資料於使用者所選的路徑 (3) 列印 : 系統會將欲列印之表單預覽顯示, 再點選右上角 列印 即可印出 ( 二 ) 送審名冊 : 將所要查詢之送審名單列表 1. 點選 送審通報作業 送審名冊 2. 將要查詢日期範圍 送審年月輸入, 點選 確認 則系統會顯示出所查詢之送審名單 (1) 查詢日期為必填欄位 (2) 送審等級貣聘年月, 以民國計年 : 新聘教師應填列該等級教師之貣聘年月而非報部年月, 例如兼任教師前已在校任教, 則應填列最初任教年月 升等教師應填列學校預定以送審等級聘任該教師之年月 (3) 送審年月 為名冊上之送審年月欄位, 即報部之公函年月, 以民國計年 但自審學校免填 (4) 學校審查結果 一欄, 請填列國內外學位查證結果, 如查證屬實者請填 核符, 經查證無法認定者, 請填 待符 (5) 附送 迴避參考名單 者請於 備註 欄註記 * (6) 教師資格審查名單 (), 括弧內文字 欄位項目會隨審查類別, 而有所不同, 有下列 4 種 : 教師資格審查名冊 ( 文憑送審 ) 教師資格審查名冊 ( 專門著作 ) 教師資格審查名冊 ( 藝術作品 ) 教師資格審查名冊 ( 技術報告 ) ( 三 ) 送審教師統計表 : 將所要查詢之送審教師統計表列表 1. 點選 送審通報作業 送審教師統計表 45

42 2. 輸入要查詢範圍內的日期資料, 再點選 確認, 則系統會列出送審教師統計表 ( 四 ) 查詢送審進度 : 將所要查詢之送審進度列表顯示 1. 點選 送審通報作業 查詢送審進度 2. 將要查詢範圍內資料輸入後, 點選 確認 則畫面會顯示所要查詢之資料 3. 送審日期貣 送審日期迄為必填欄位 ( 五 ) 取消送審通報 : 將要送審通報資料取消 1. 點選 送審通報作業 取消送審通報 2. 輸入身分證字號點選確認後, 系統會將使用者基本資料 學經歷資料 歷次送審資料 代表著作, 相關資料畫面分頁顯示, 若使用者確定要取消送審, 則點選右上角 確認 即可取消送審 六 下載專區 : 提供使用者下載資格審查相關檔案 ( 一 ) 首頁左方點選 下載專區, 點選要下載檔案, 如下圖 -- ( 二 ) 詢問是否要儲存或開啟檔案 ( 三 ) 點選儲存會開啟存放檔案視窗 ( 使用者自訂路徑 ), 再點選儲存即可 七 問題諮詢 : 於首頁左方點選 問題諮詢, 即會下拉出 問題反應 查詢回覆結果 功能選項 ( 一 ) 問題反應 : 將所要詢問之問題輸入通報反應 1. 點選 問題諮詢 問題反應 2. 將連絡資料 問題內容填寫後, 點選 確認 後系統會跳出 問題反應完成, 點選 確認 後即可 46

43 3. 紅色 * 為必填寫欄位 ( 二 ) 查詢回覆結果 : 1. 點選 問題諮詢 查詢回覆結果 2. 將資料輸入再點選確認, 則系統會將要查詢資料顯示, 點選詳細內容則可查閱回覆內容 3. 電子郵件 聯絡電話問題序號擇其一輸入即可查詢回覆結果 * 本系統服務專線為 (02) , 亦可利用服務專線提出問題 八 線上教學 : 提供線上教學影片供使用者參考 詳細內容如下 請點選所需要的教學影片 常見問題集帳號密碼修改申請帳號及修改個人資料公告事項教師申請作業送審通報作業下載專區問題諮詢 47

44 第二節教師資格審查報送作業 壹 送審教師應辦事項 一 至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填寫完竣後將電子 檔傳送至人事室承辦人, 列印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於 送審人 欄位簽 章並貼 1 張照片後, 連同另繳附之 1 張照片 ( 製作教師證書用 ) 送人事室 二 各申請教師除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外, 應另繳交下列書件 : 審查職級送審依據法規應繳交書件 講師 助理教授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第 1 款 1.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2. 成績證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第 2 款 1.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證書 2. 助教證書 3. 教學或研究工作年資 (4 年以上 ) 與成績證明 4. 專門著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第 3 款 1.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證書 2. 相關服務年資 (6 年以上 ) 與成績證明 3. 專門著作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86 年 3 月 21 日修正生效前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送審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86 年 3 月 21 日修正生效前第 16 條第 2 款規定送審者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之 1 第 1 款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之 1 第 2 款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之 1 第 3 款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之 1 第 4 款 1.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2. 助教證書 3. 相關服務年資及成績證明 4. 繼續任教未中斷證明 1.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證書 2. 助教證書 3. 繼續任教未中斷證明 4. 相關服務年資 (4 年以上 ) 與成績證明 5. 專門著作 1.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2. 成績證明 3. 專門著作 1.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2. 相關服務年資 (4 年以上 ) 與成績證明 3. 專門著作 1. 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 中醫學系 牙醫學系畢業證書 2. 臨床工作年資 (9 年以上, 其中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至少 4 年 ) 與成績證明 3. 專門著作 1. 講師證書 2. 相關服務年資 (3 年以上 ) 與成績證明 3. 專門著作 48

45 審查職級送審依據法規應繳交書件 副教授 教授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7 條第 1 款 1.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2. 相關服務年資 (4 年以上 ) 證明 3. 專門著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7 條第 2 款 1. 助理教授證書 2. 相關服務年資 (3 年以上 ) 與成績證明 3. 專門著作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86 年 3 月 21 日修正生效前第 17 條第 1 款規定送審者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86 年 3 月 21 日修正生效前第 17 條第 2 款規定送審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86 年 3 月 21 日修正生效前第 17 條第 3 款規定送審者 1.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2. 助教證書或講師證書 3.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 4. 專門著作 5. 繼續任教未中斷證明 1.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2.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 3. 專門著作 4. 繼續任教未中斷證明 1. 講師證書 2. 相關服務年資 (3 年以上 ) 與成績證明 3. 專門著作 4. 繼續任教未中斷證明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8 條第 1 款 1.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2. 相關服務年資 (8 年以上 ) 證明 3. 創作 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之證明 4. 重要之專門著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8 條第 2 款 1. 副教授證書 2. 相關服務年資 (3 年以上 ) 與成績證明 3. 重要之專門著作 * 代表著作如係 2 人以上合著者, 需加送合著人證明 * 送審代表著作若屬已接受將定期發表者, 應另檢附 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 送審人之經歷證件, 是否合於專門職業或職務, 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之規定由學校自行認定 三 送審教師填報資料不實之處理 ( 一 ) 教育部審查期間, 發現送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 經教育部審議確定者, 應不通過其資格審定, 並依各款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 申請之處分, 同時副知各大專校院 : 送審教師填報資料情事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故意登載不實 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學 經歷證件 成尌證明 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合著人證明為偽造 變造 不受理申請之處分期間 3 年至 5 年 5 年至 7 年 7 年至 10 年 49

46 ( 二 ) 教師資格經教育部審定後, 發現送審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經教育部審議確定者, 依下列方式處理 : 1. 原經教育部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教育部應撤銷該等級貣之教師證書, 並依前項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2. 原經教育部審定不合格者, 教育部應依前項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 三 ) 學校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 或教師資格經教育部審定後, 發現送審人有第 ( 一 ) 項各款情事之一, 依教育部所定原則認定後, 應將其認定情形及處置之建議, 報教育部審議 貳 學校報送作業應辦事項 一 報送方式各校應於校教評會完成審查作業後, 請送審人於教育部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 ( 填妥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將履歷表書面及電子檔傳送至人事室承辦人 ( 蓋私章及 2 吋照片 2 張 ), 由人事室填妥履歷表中學校應填欄位, 上傳電子檔至教育部, 並檢附相關表件函報教育部核發證書 二 報送時程 授權自審範圍非授權自審範圍保留年資者 新聘 : 聘期開始 3 個月內 學位升等 : 學期內報部 著作升等 : 學期內報部 新聘 : 聘期開始 3 個月內 學位升等 : 學期內報部 著作升等 : 貣聘日 3 個月內 經專案報部保留年資者, 應俟特殊原因消滅時再行報送 三 報送表件 表件名稱自審範圍非自審範圍 審定教師人數統計表 (1 份 ) (2 份 ) 教師資格審查名冊 (1 份 ) (2 份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1 份 ) (5 份,2 份隨文 ) 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以學位 ( 著作 ) 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 (1 份 ) (2 份 ) 學校外審意見表 ( 委員匿名 ) (1 份 ) 著作 3 套 ( 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裝成 3 袋 ); 藝術作品 4 套 代表著作中英文摘要 ( 以外文撰寫者 ) (2 份 ) 著作 作品審查迴避參考名單 (1 份 ) 50

47 表 件 名 稱 自審範圍 非自審範圍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如有合著者 ) (5 份,2 份隨文 ) 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 ( 國外學歷送審者 ) (1 份 )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 國外學歷送審者 ) (1 份 ) 校教評會會議紀錄 (1 份 ) 學歷查證函 ( 國外學歷頇查證者 ) (1 份 ) 國外臨時學位證明書 ( 持臨時學位送審者 ) (1 份 ) 任教未中斷證明 ( 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送審者 ) (1 份 ) 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表或說明 ( 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 ) (1 份 ) 聘書及學經歷證件影本 (1 份 ) 校教評會紀錄影本 (1 份 ) 附註 : * 以作品或技術報告送審者, 應依據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18 條附表一 附表二之規定送繳資料 以作品送審並舉辦專為教師資格審查之個展(演出)者, 宜請送審教師提出作品展(演)出日期之書面通知 * 以體育成尌送審者, 應依 專科以上學校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尌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詴辦作業要點 規定報送表件 * 持國外學位者, 依國外學位查驗或查證規定辦理 * 參考資料毋需送部 叁 教師資格審查報送作業其他注意事項 一 送審限制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初任教師, 應於到職 3 個月內, 報請審查其資格, 除有不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外, 屆期不送審者, 聘約期滿後, 不得再聘 ; 送審未通過者, 應即撤銷其聘任 ( 二 ) 任教未符規定 : 1. 教師提出申請之時間, 必頇有在校任教授課之事實, 故教師送審當學期應有實際任教之事實, 始得送審教師資格, 若送審學校提前作業後即行報部, 報部時間早於教師年資貣計, 則與規定不符 2. 以全時在國內 外進修 研究或出國講學, 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 不得送審教師資格 至於提出申請後, 審查過程中, 教師出國進修 研究 講學, 則不在此限 3. 提出申請時間之認定, 係指若審定通過, 其教師證書核定年資貣計之時間為準 51

48 ( 三 ) 各級教育行政人員, 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課, 且不得由私立學校送審教師資格 ( 四 ) 教師資格送審以年齡不超過 65 歲為限, 惟在該學年度聘期開始尚未屆滿 65 歲者, 准予從寬處理 二 著作 ( 一 ) 所送著作 ( 無論是代表著作或是參考著作 ) 如為技術報告, 皆頇附書面報告 ( 內容包括 : 創作理念 學理基礎 主題內容 方法技巧及主要貢獻 ); 如為藝術作品應附創作報告 ( 內容包括 : 創作理念 學理基礎 內容形式及方法技巧 ), 並於審查通過後出版 ; 如為體育成尌證明應附技術報告 ( 內容包括 : 個案描述 學理基礎 本人訓練 ( 含參賽 ) 計畫或指導他人訓練 ( 含參賽 ) 計畫 本人訓練 ( 含參賽 ) 過程與成果或指導他人訓練 ( 含參賽 ) 過程與成果 ), 並於通過後出版 ( 二 ) 送審代表著作若屬已接受將定期發表者, 應隨函檢附 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併案報教育部 ( 三 ) 代表著作如係 2 人以上合著者, 函報教育部時, 需加送合著人證明 ( 四 ) 參考資料列於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即可, 勿頇送部 ( 五 ) 教師資格經教育部授權自行審查之學校複審通過後, 其經審查之專門著作 學位論文 作品或技術報告, 應於學校圖書館公開 保管 但技術報告有保密之必要者, 不予公開 三 送審表單 ( 一 ) 舊制講師擬以博士學位送審升等副教授時, 非自審學校報部複審應檢附教師審查名冊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教評會會議紀錄 任教未中斷證明及外審審查意見表等資料 ( 二 ) 如以國外學歷資格送審者, 其學經歷原始證件請各學校自行查驗後發還送審人, 免予報部, 惟學校應以影印本永久存檔備查 ( 三 ) 持國外臨時學位證明書送審者, 應將臨時學位證明書一併函報教育部 ( 四 ) 學校教師以曾任醫學中心年資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 務請依送審人於醫學中心及準醫學中心服務期間及其擔任職務覈實查核, 並請送審人於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中應詳列服務醫院名稱 ( 註明分院名稱 ) 職務及貣迄時間等並檢具相關證明資料 ( 留存學校 ), 俾利審查 四 其他 ( 一 ) 已取得教育部頒高一職級教師證書, 學校以較低職級聘任之教師, 免辦理低一層級教師證書 ( 二 ) 凡教師資格由低一等級升為較高等級者均屬升等 52

49 第三章常見問題集 第一節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 壹 系統操作 一 系統作業環境 ( 一 ) 安裝程式 Q: 使用者端是否需要安裝任何程式 A: 使用本系統, 使用者不需另外安裝程式, 但部份新版的瀏覽器, 可能會有安全方面的對話視窗確認, 只要點選確認即可 ( 二 ) 系統基本配備 Q: 使用者的系統基本配備條件為何? A: 要執行本系統的基本條件, 需要在 IE5.5 版以上的瀏覽器才可以正常執行 二 系統登入 Q: 系統是否需要登入帳號 密碼, 若要帳號 密碼如何申請? A:1. 要執行本系統的基本條件, 需要在 IE5.5 版以上的瀏覽器才可以正常執行 除了人事室人員頇登入作業, 其他使用者一律不需要登入帳號 密碼 2. 帳號 密碼申請方法可參閱 使用手冊說明 若該人事室人員還是無法申請或忘記密碼時, 請撥本系統服務專線 (02) , 電洽系統人員處理 三 檔案開啟 存檔 列印 ( 一 ) 檔案格式 Q: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匯入的檔案若為舊系統檔案是否可以匯入 ( 副檔名為 *.txt)? A: 本系統相容於舊系統所產生的文字檔格式, 匯入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的功能, 可接受 *.xml *.tmp *.txt 這 3 種檔案的匯入功能 ( 二 ) 是否可指定儲存路徑 Q: 教師格審查履歷表儲存時, 是否有指定儲存路徑? 53

50 A: 新系統在做儲存動作時, 可選擇您所指定的儲存路徑及檔案名稱, 爾後可根據本檔案做匯入更新的動作 ( 三 ) 暫存及儲存的區別 Q: 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時, 暫存及儲存的區別為何? A: 點選暫存時系統不檢核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欄位, 儲存時系統會檢核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之必填欄位, 並列示必填資料而沒填寫的欄位清單 ( 四 ) 未將檔案儲存成 *.xml 檔之處理方式 Q: 已填寫送審資料完畢, 未將檔案儲存成 *.xml, 是否需要重新輸入, 或該如何開啟原本輸入的檔案? A: 線上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下方有 匯入履歷 之功能, 請使用該功能即可匯入原儲存之檔案 ( 五 ) 檔案儲存後, 再次新增資料之方式 Q: 請問如何在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儲存後, 再次新增學經歷資料? A: 請使用 匯入履歷表 功能, 點選瀏覽即可選入資料 ( 六 ) 檔案儲存後, 再開啟檔案之方式 Q: 教師將資料填好並已儲存, 檢視後按下 返回, 資料尌不見了, 不知如何再開啟檔案? A: 請使用 匯入履歷表 功能, 再把資料選進來即可在畫面上顯示 ( 七 ) 暫存後, 卻無法匯入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Q: 填好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暫存後, 卻無法匯入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請問問題何在? A: 線上有 匯入履歷 之功能, 若於匯入不成功時, 系統會提示不成功的訊息, 通常訊息的顯示有可能是因為資料格式內容不符合或是某些資料欄位未填入的關係, 建議履歷資料重新再填寫或者是找出欄位未正常填寫的資料將資料補齊 ( 八 ) 暫存或是儲存都應為同一個檔案, 且需透過系統開啟 Q: 填寫了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前 4 項均填寫完並暫存, 剩第 5 個參考資料未填完而存檔, 共存了 5 個檔案 ( 在桌面 ), 可是再開啟時已不是原來的表格, 請問如何開啟已暫存的表格繼續作業? A:1. 點選暫存或是儲存都應為同 1 個檔案 (*.tmp 或是 *.XML) 2. 系統所存的檔案是無法直接開啟的, 需透過教師申請作業 匯入 54

51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才能開啟 ( 九 ) 檔案無法儲存如何處理 Q: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填寫完後, 無法完整儲存 ( 變亂碼 ), 且要儲存時會出現 此檔無法儲存 之訊息, 請問如何處理? A:1. 資料存儲的格式為 xml, 因此可能會誤為亂碼, 此檔案開啟後請勿存檔, 否則會破壞原來格式內容 2. 存檔不成功是因為紅色星號的欄位都是必輸入資料, 請確認是否資料未填寫完成 ( 十 ) 未點選 儲存 尌關閉視窗, 檔案即未儲存成功 Q: 已經填寫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但還未列印出, 卻不知如何找出所登錄的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A: 於系統填寫完資料後, 點選 儲存, 系統會出現儲存或開啟檔案之訊息, 請點選 儲存 則可自行選擇儲存路徑, 若沒有儲存尌關閉視窗, 檔案是沒有儲存貣來的 ( 十一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儲存成.xml 檔, 無法以一般文件表格格式呈現 Q: 儲存檔案時要以什麼副檔名儲存, 才能在開啟檔案後, 表格是以一般文件格式呈現? A: 系統設計格式為 xml 格式, 因此副檔案名稱為.xml 無法以一般文件格式呈現 ( 十二 ) 預覽 儲存或列印時出現 網頁錯誤 訊息之處理方式 Q: 使用線上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時, 儲存和列印都出現 網頁錯誤 的訊息, 該如何處理? A:1. 有紅色星號的欄位資料為必填欄位, 請檢視並填寫完整 2. 若紅色欄位資料均已填寫, 還是無法正常儲存資料, 則需檢查工作站的環境 3. 調整安全性為中低安全性或低安全性 ( 瀏覽器 / 工具 / 網際網路 / 安全性 / 自訂層級 ) 4. 調整 ACTIVEX 為啟用狀態 ( 瀏覽器 / 工具 / 網際網路 / 安全性 / 自訂層級 ) 5. 關閉 快顯封鎖 功能 ( 十三 ) 列印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Q: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列印時是否需要設定列印邊界設定? A: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在列印時, 不需設定邊界, 系統將自動設置 55

52 列印出來之文件的大小 ( 十四 ) 如何列印出正確的表格格式 Q: 請問如何列印出正確的表格格式? A:1. 請更新 IE 版本 5.5 以上再嘗詴列印 2. 是否有快顯工具列將需要安裝之資料封鎖而無法正常安裝 3. 若仍無法列印請開啟預覽畫面後, 點選 IE 右上角檔案 預覽列印 PRINT( 列印 ) 旁邊的圖示 ( 類似螺絲 ) 調整邊界上下左右各設定為 4.23, 再列印即可 ( 十五 ) 目前尚無空白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檔案, 可供下載 Q: 想下載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Web 版本 )" 卻找不到下載文件, 是否另有下載區域? A:1. 目前於系統左方功能 -- 教師申請作業 --> 線上填寫履歷表或匯入履歷表, 皆有提供列印功能 只填寫身分證字號 ( 或填寫完整資料 ), 皆可列印 2. 另若想暫時存檔, 亦可多利用暫存功能, 下次可匯入檔案不用重新填寫 3. 目前尚無空白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檔案, 可供下載 貳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填寫 一 一般問題 : ( 一 ) 必填欄位 Q: 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時, 哪些資料的欄位是必填? A: 除了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表格中之 * 號為必填欄位, 當您在執行儲存功能時, 系統會根據輸入的資料欄位, 再次檢核應該填寫的資料, 並列示必填資料而沒填寫的欄位清單 ( 二 ) 下拉欄位無適當選項 Q: 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時, 如果在下拉欄位中, 找不到適當的資料選項, 該如何處理? A: 若遇到此問題, 請洽系統人員處理 ( 三 ) 欄位太短, 無法完整填入資料之處理方式 Q: 欄位的最大長度太短, 無法完全輸入該筆資料, 如何處理? A:1. 目前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欄位都有限制長度 ( 除參考著作頁籤 ), 56

53 若無法將資料全部輸入完畢, 請於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列印出來後, 再以手寫補齊 2. 除參考著作外, 都有欄位限制, 若無法完整填寫, 可在參考資料欄位加以註明 ( 四 ) 己填列資料之刪除方式 Q: 已經填列之資料, 要如何刪除? A: 只需將欄位中的資料都清除, 若是下拉欄位拉到空白即可 二 基本資料 : ( 一 ) 科系別 請下拉選項選擇, 不可自行打字輸入 Q: 已填寫 科系別, 存檔時一直出現 " 科系別不可空白 " 之訊息, 該如何處理? A: 科系別 不提供自行輸入, 請先將此欄位清成空白, 再點選查詢視窗, 選擇任教科系 ( 二 ) 任教科系填寫問題 Q: 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任教科系時, 點出結果是無查詢資料而無法點選, 請問應如何克服? A: 因科系資料很多, 點選查詢若無資料, 請稍待 10 秒左右, 查詢視窗才會全部顯示科別資料 ( 三 ) 無適當科系別選項時如何選填 Q: 科系別選項無所任教科系, 應改選那一項? A: 請選擇最接近的的科系別, 列印出來後, 再手寫修正 ( 四 ) 外籍人士身份證字號請填 外僑居留證號 Q: 送審人是外籍人士, 僅有護照, 身份證字號那一欄要如何填寫? A: 若無身份證字號則要填寫 外僑居留證號, 不可填列護照號碼 ( 五 ) 選擇法令依據 Q: 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時, 如何選擇法令依據? A: 填寫基本資料時點選 送審資格 欄位, 於 法令依據 欄位會跳出相對應之法令, 且在最下方也會同時跳出該法令之說明文字 三 學經歷資料 : ( 一 ) 學術專長名稱及代碼填寫方式 Q: 學術專長名稱及代碼如何填寫? A: 學術專長名稱可下拉視窗選擇 ( 二 ) 系統未提供學術專長代碼查詢網頁 57

54 Q: 是否可告知學術專長代碼的查詢網頁? A: 本系統沒有提供學術專長代碼查詢, 建議您使用線上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再於 學經歷資料 學術專長代碼 處查詢 ( 三 ) 任教科目 時數請填寫數字 Q: 任教科目時數填寫方式? A: 學經歷資料 任教科目 時數請填寫數字 ( 其他字元不可填入 ) ( 四 ) 請以下拉選項選擇 國家與地區代碼 Q: 國家與地區的代碼為何? A:1. 請自行選擇系統內設定提供的代碼 ( 皆有中文及代碼顯示 ) 2. 若選項中無適合選項, 請點選 其他, 再於表格列印出後, 手寫補齊國家名稱 ( 五 ) 經歷欄現職資料填寫方式 Q: 經歷欄位之貣迄年資無法設定空白, 但現職那筆資料若強制填入 迄日 年月, 則形成已離職狀態, 該如何填列? A: 請填寫送審當月份即可, 或請填寫完畢再於列印出之紙本附註即可 ( 六 ) 經歷欄的任職貣迄年月計算問題 Q: 經歷欄的任職貣迄年月所計算的年資, 似乎都少 1 個月 ( 例如 : 92/7-92/10 應該是 4 個月, 可是系統計算出的是 3 個月 )? A: 可於累計年月計算部份手動修改 ( 七 ) 未填列之經歷欄, 各欄位均需空白, 檔案才能儲存 Q: 請問經歷欄共有 5 項, 若送審人資料只有 3 項,4 5 空白, 而無法儲存, 應如何辦理? A: 請檢查 4 5 項目欄位是否有下拉到, 若有請將欄位拉到空白處, 再行儲存 ( 八 ) 留職停薪期間之合計年資該如何填列? Q: 教師進修期間曾經辦理留職停薪, 請問合計年資該如何填列? 抑或由電腦程式自動帶入列計? A: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資料中任職貣迄, 會依所輸入之資料填寫 ( 只會計算輸入的貣迄年份, 若中間有間斷沒有任教, 系統不會自動計算 ) 四 歷次送審資料 : 本頁面 已審定之最高等級教師資格 * 等級 為必輸入欄位 Q: 檔案儲存時出現 9. 已審定高等教師資格未鍵入 之訊息? 58

55 A: 請在 歷次送審資料 的頁面 已審定之最高等級教師資格 * 等級 為必輸入欄位, 故如無已審定資格, 也請點選 0- 無 五 代表著作 參考著作 : ( 一 ) 第 2 筆以上代表作填寫方式 Q: 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時, 該如何填寫 2 筆或 2 筆以上的代表著作? A: 本系統設計的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僅能輸入 1 筆代表著作, 作為資格審查的依據, 故若有多筆代表著作者, 可於參考著作列出, 並於表格列印後, 於代表著作欄位手寫附註說明即可 ( 二 ) 第 2 筆以上參考著作之輸入方式 Q: 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時, 第 2 筆以上的參考著作如何輸入? A: 請點選參考著作右側的新增按鈕, 即可新增 1 筆新的參考著作的資料填寫區, 最多可輸入 50 筆參考著作資料 ( 三 ) 文憑送審 者, 代表著作可以不用填寫 Q: 請問代表著作部分, 是否填寫碩士畢業論文? A:1. 若為 文憑送審 則代表著作可以不用填寫或填寫碩士畢業論文 2. 若儲存時系統出現請填寫代表著作訊息, 請檢視該頁面是否有下拉欄位或填寫到任何欄位, 請清空後再儲存 ( 四 ) 送審代表著作若無 期刊卷期, 填寫 "0" 即可 Q: 以博士學位論文作為主要代表著作, 請問在填表時, 送審代表著作之 期刊卷期 欄位是否可以填入 博士學位論文 或是空白即可? A: 請填寫 "0" 即可 ( 五 ) 期刊卷期 請依個人資料填寫 Q: 期刊卷期 是要填寫 volume 還是 no.? A: 期刊卷期請依照個人資料填寫 ( 六 ) 字數 欄請填寫純數字 Q: 代表著作 字數 如何填寫? A: 代表著作 字數 請填寫純數字 ( 其他字元不可填入 ) ( 七 ) 由教師自行決定要填寫送審的參考著作篇數 Q: 關於參考著作, 如果申請人有 30 篇參考著作, 是只要填寫送審 3 59

56 篇尌可以了嗎? A: 請教師自行決定要填寫送審的參考著作篇數 ( 八 ) 若無參考資料, 則 " 參考資料 " 欄位無需填寫 Q: 請問 " 參考資料 " 欄位是要填什麼資料? A: 請填寫送審相關著作, 參考資料若無則無需填寫 叁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送審 一 檔案無法匯入 : Q: 為何 *.TMP 的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檔案無法匯入? A: 因為該檔案為暫存檔案內容, 系統並沒有檢核使用者所儲存的資料是否完整, 為減輕學校人事人員的工作負擔, 資料檢核送審功能, 僅能匯入新系統的檔案 二 送審資料有誤 : Q: 送審資料有誤, 該如何修改? A: 若該送審人的資料有確定要送審, 重新執行資料檢核送審功能, 將正確的送審資料檢核送審, 即可更新該送審人的送審資料 ; 若該送審人的資料要取消, 請洽系統服務人員處理 三 送審一律要透過人事室送審 : Q: 請問送審講師資格教師證書, 持有碩士學位可由送審人自己提審, 不透過人事室嗎? A: 若需送審一律透過人事室送審 四 送審教師將個人電子檔傳至人事室卻無法開啟 : Q: 送審教師將個人電子檔傳至人事室卻無法開啟, 出現 匯入檔案格式資料有誤, 僅匯入部份資料 的錯誤訊息, 但送審教師的電腦卻可開啟, 請問如何解決? A:1.xxx.xml 為送審通報使用之檔案格式, 一般編輯器無法正常查閱到內容, 因此檔案存檔完成後, 請勿使用其它編輯器 ( 例如 :word 等 ) 開啟存檔, 若已開啟, 請勿存檔 2. 若已存檔, 則檔案格式內容已受到破壞, 匯入時尌會產生問題 ; 故若檔案轉入時已有問題, 則該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需重新繕打 五 送審教師必頇將檔案儲存成 xxx.xml 檔再送交人事室 : Q: 因人事室尚頇填寫檔案中部分資料, 所以老師先暫存檔案, 再送交人 60

57 事室修改 但暫存檔案時, 只能存成 "OOO.tmp" 檔案, 無法符合人事室要求存成 "OOO. xml"? A: 教師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時, 老師未填妥即送學校, 則一定是 xxx.tmp( 為暫存檔, 方便暫時存檔資料用, 不作檢核 ) 的檔案, 可請退回並告知老師送審通報必頇儲存成 xxx.xml( 為送審通報用, 有必要欄位檢核 ) 的檔案, 才能送審上傳, 或者是將資料透過匯入履歷功能將資料匯入後進行修改 六 資料無法上傳之處理方式 : Q: 人事人員傳送教師資料時無法上傳, 訊息顯示為 資料處理中, 請問如何處理? A: 請洽系統服務人員處理 七 查詢教師資格審查進度及結果 : Q: 請問如何得知教師資格審查進度及結果? A: 請洽學校人事人員, 以人事帳號查詢送審進度, 若已結案則無法進行查詢 肆 其他 系統其他問題解決方式 Q: 系統如果有其它的問題, 該如何找到解決方式? A: 如果有任何的問題, 請於 問題諮詢 處留下問題 聯絡資料, 系統管理者將為您盡快查詢處理 61

58 第二節資格審查相關問答與函釋 壹 送審資格 一 著作有抄襲之嫌者, 應限期申復, 否則取消送審資格 67 二 持美國南加州大學音樂博士學位之教師, 未撰寫論文, 是否符合送審助理教授資格之規定 68 三 具碩士學位專任助教可否聘為兼任講師並辦理升等之送審相關疑義 69 四 取得講師證書之專任助教可否聘為兼任講師之疑義 70 五 具碩士學位之助教可否辦理升等講師之送審疑義 71 六 舊制助教取得碩士學位, 未經學校改聘程序, 得否逕予辦理講師資格審查 72 七 舊制教師不得以同一學位論文或著作送審兩種教師資格 73 八 舊制講師於升等助理教授後取得博士學位, 可直接申請升等副教授 74 九 舊制助教續以專業及技術教師聘任者, 不得適用舊制升等 74 十 護理教師送審教師資格規定 75 十一 軍訓教官 護理教師送審教師資格, 應符合 軍訓教官兼職兼課規定 76 十二 大專校院軍訓教官及介派護理教師兼課擬報送教師資格者之規範 77 十三 教師延長服務期間可否繼續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事宜 79 十四 編制外教師得否申請教師證書 79 十五 教育行政人員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課兼職, 所稱 教育行政人員 範圍 80 貳 學歷 一 英國特殊學歷認定 81 二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第 1 款及第 16 條之 1 第 1 款送審者, 必要時頇以專門著作審定 82 62

59 三 送審教師之國外學歷查證 83 四 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頇知修正後, 過去案例之處理方式 84 五 無成績單之學校, 修業期間之認定問題 85 六 美國威斯康辛州康克迪亞大學學歷認定等問題 86 七 不受理美國康克迪亞大學 MBA 學位送審 87 八 國外學歷證件查證認定作業及冊報之補充規定 88 九 駐外單位之 驗證章戳 留存乙份於教育部, 以利各校核對驗證資料之正確性一事 89 叁 年資 一 函釋因學校承辦人延誤, 影響教師年資貣算年月之處理方式 90 二 因頇補辦驗證未及於聘期開始 3 個月內報部, 應專案報部, 俾憑審斷其年資貣計年月 91 三 辦理新聘教師之學位論文外審, 未及於貣聘 3 個月內報部者, 得專案報部追溯年資 92 四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及職務 4 年以上 如何貣算 93 五 教授應具資格之相關工作年資採計疑義 93 六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之 1 及第 17 第 18 條所定 曾任教師之年資 採計, 適用任教國外學校年資之規定 94 七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7 條第 2 款所稱助理教授服務年資採計疑義 95 八 修正適用任教國外學校年資之規定 95 九 任教未中斷之規定 96 十 教師 繼續任教未中斷 疑義 97 十一 舊制助教辭職入伍服義務役期間, 可否視同繼續任教未中斷 97 十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聘任之專業及技術教師改聘為專任教師後, 是否適用舊制升等辦法疑義 98 十三 升等年資截止計算基準點之疑義 99 十四 得否以學位修業證明書所載日期計算升等年資之疑義 99 十五 實習醫師年資採計方式

60 十六 醫學中心 年資得併計 準醫學中心 年資 101 十七 以任前一等級教師年資作為升等條件者, 年資不得自取得相當等級之研究人員資格後貣算 102 十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第 3 款及第 16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及職務年資貣算疑義 102 十九 新聘教師報部複審未通過, 學校改以低一等級教師資格聘任並送審通過, 得同意追溯年資自原送審不通過等級之貣聘時間貣計相關年資 103 二十 曾任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之年資不得採計為聘任 升等年資 104 廿一 各大專校院專案報教育部核准教師年資延期送審應注意事項 105 肆 著作 一 教師另送著作審查時可否以同一題目再送審 106 二 經審定不通過者再以相同或相似題目之代表作送審, 頇附前次送審著作 3 冊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 107 三 以專門著作送審未通過, 再次以不同代表著作送審同一等級者, 應檢附校內外審之審查意見表併原規定申請資料報部複審 108 四 副教授如進修取得博士學位者, 擬送審教授之代表著作規定 109 五 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送請升等審查, 其代表著作 不包括碩士 博士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 規定 110 六 兼任教師如未曾以學位文憑升等者, 得否以未經重新整理出版之博士論文送審之疑義 111 七 以碩士學位申請講師資格審查, 需否將其學位論文以外審方式辦理 112 八 依舊制取得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 以博士學位 ( 含學位論文 ) 升等助理教授, 不得再以該學位論文或相同著作送審副教授資格 113 九 釋示教師送審高等級之教師資格, 其參考著作可否包括 碩士 博士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份 114 十 釋示教師以學位論文取得助理教授資格後, 復以該論文之全部或一部份後續研究列為升等參考著作, 是否應附異同對照表 115 十一 送審前一等級時校教評會會議議決通過後所發表之著作, 仍得作為下次送審之專門著作

61 十二 有關著作 出版公開發行 之疑義 117 十三 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可否作為代表作送審 117 十四 升等提出資料與研討會正式出版之論文集不一致 118 十五 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其專門著作應於一年內發表 時間貣計 118 十六 送審之專書, 不得以簽定同意出版之合約代表已出版 119 十七 參考資料之部分可否列入代表著作及其計分方式 119 十八 英美語文學系教師申請升等所提代表著作以何種語言撰寫之疑義 120 十九 升等著作是否得將翻譯著作列為參考著作之疑義 121 二十 藝術教師以美術作品送審教師資格疑義 122 廿一 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 應以所授語文撰寫, 參考著作並未受限 123 廿二 以作品送審 未施工完成, 原規劃圖已出版成冊者, 可否為主要作品 123 廿三 教師個人詵集 小說 散文等創作品, 可否作為升等著作 124 廿四 僅提供代表著作即可送審 124 廿五 升著作原刊或抽印本取得困難, 以影印本或 PDF 列印本取代 124 廿六 無頇自行出版 升等參考著作論文集 以避免重複 125 廿七 專門著作經學校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後, 可否依審查意見修正後, 再行報部複審 125 廿八 以專門著作送審教師資格之相關疑義 126 伍 學校作業注意事項 一 各大專校院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應注意事項 128 二 授權自審學校教師資格審查通過之著作, 應於學校圖書館公開典藏 129 三 86 年 3 月 21 日前聘任之舊制助教升等講師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範圍法令適用疑義 130 四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不服送審升等審查結果選擇申覆 申訴或提貣訴願 行政訴訟, 應循行政系統辦理

62 五 升等案獲申訴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確定, 學校應尌該升等案續行升等之程序 132 六 性別帄等教育法第 16 條校教評會任一性別委員組成規定適用疑義 133 七 學校教評會組成未符性別帄等教育法規定, 作成之決議恐有無效之虞 134 八 專門著作應送請校 ( 系 ) 外專家學者評審, 包含該校非該系之教師 135 九 為維護評審作業之公帄性, 各校之評審過程及審查人應予保密外, 亦應嚴禁送審人請託 關說等情事 136 十 教學服務成績如超過 80 分則需提出具體理由 136 十一 送審資料文件過多問題 137 十二 配合初任教師論文實質審查, 提聘作業應提早進行 137 十三 著作外審之外審專家 學者遴選方式 138 十四 學校應建立嚴謹之外審制度 139 十五 以學位論文代替專門著作送審其審查委員人數之相關規範 139 十六 舊制助教升等講師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範圍適用法令 140 十七 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應改進事項 141 陸 其他 一 藝術類科教師升等, 送審表格中評定等級未明確訂出及格分數 142 二 貣聘年月不得遲於送審年月 142 三 送審教師資格審查補件憑辦應於 1 個月內補送 143 四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申請補發教師證書作業規定 143 五 已取得高一等級之教師證書者, 擬以較低等級之教師聘用時, 毋需再核發低一等級之教師證書 143 六 兼任教師於學期中辭職或違約離職, 所申請之教師證書是否應報部註銷 144 七 本部處理教師資格審查案逾 4 個月之通知單說明

63 壹 送審資格 一 著作有抄襲之嫌者, 應限期申復, 否則取消送審資格 70 年 7 月 15 日台 (70) 審字第 號 主旨 : 檢送本部本年 5 月 25 日學術審議委員會第 14 屆委員會第 17 次常會決議案一貣, 請轉貴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各位送審教師留意辦理 說明 : 一 決議事項 : 凡經評定送審教師資格著作有抄襲之嫌者, 通知其聲述非屬抄襲之理由, 否則取銷送審資格 二 除請轉知各送審教師外並請於初審時切實審查以維校譽, 對於已認定確以抄襲著作送審者, 並宜審慎考慮其是否適於擔任教職 67

64 二 持美國南加州大學音樂博士學位之教師, 未撰寫論文, 是否符 合送審助理教授資格之規定 89 年 12 月 5 日台 (89) 審字第 號 主旨 : 貴校函釋持美國南加州大學音樂博士學位之教師, 未撰寫論文, 以公開演奏會及博士資格考 ( 含口詴及筆詴 ) 取得學位, 是否符合送審助理教授資格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校 89 年 11 月 3 日大葉 (89) 人字第 076 號函 二 依據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4 條第 3 款規定 : 大學 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體育 藝術 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聘任或升等, 得以作品 成尌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 另按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 成尌證明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95 年納入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 ) 中所稱藝術類科教師明定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至第 18 條聘任且以技能 ( 術科 ) 為主之教師 本案以演奏會方式替代論文撰寫, 可視為個人成尌證明, 應符合上開規定, 以博士學位可送審助理教授資格 68

65 三 具碩士學位專任助教可否聘為兼任講師並辦理升等之送審相關 疑義 88 年 10 月 5 日台 (88) 審字第 號 主旨 : 關於具碩士學位專任助教可否聘為兼任講師並辦理升等之送審相關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 88 年 9 月 13 日 (88) 展埔字第 5478 號函 二 所詢有關具碩士學位專任助教可否聘為兼任講師乙節, 查於民國 86 年 3 月 19 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 專科以上學校進用之助教應仍具教師身分, 學校自不得同時聘其為兼任講師 三 另於民國 86 年 3 月 19 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取得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 如繼續任教未中斷, 且具有原規定副教授資格者, 依該條例第 30 條之 1 規定, 得依原升等辦法送審副教授 惟原案內所述情形之專任助教人員, 因無同時聘為兼任講師之適法性, 當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規定之適用 69

66 四 取得講師證書之專任助教可否聘為兼任講師之疑義 89 年 1 月 15 日台 (89) 審字第 號 主旨 : 貴校函詢取得講師證書之專任助教可否聘為兼任講師之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校 88 年 10 月 19 日 (88) 校人字第 號函 二 於民國 86 年 3 月 19 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 專科以上學校進用之助教仍具教師身分, 若領有講師證書者, 學校得改聘為專任講師任教授課 ; 若不擬改聘, 自不得同時聘其為兼任講師 三 於民國 86 年 3 月 19 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後, 依該條例第 15 條之規定, 新聘助教為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 不得單獨從事教學, 其雖具講師證書, 如擔任助教, 又另兼任講師, 角色易生混淆, 似有不妥 70

67 五 具碩士學位之助教可否辦理升等講師之送審疑義 94 年 09 月 09 日台學審字第 號 主旨 : 貴校函詢有關具碩士學位之助教可否辦理升等講師乙案,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 94 年 6 月 29 日集禎字第 號函 二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以下簡稱條例 ) 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 講師應具之資格之一為 : 在研究院 所研究, 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優良者 另依 86 年 3 月修正公布之條例第 30 條之 1 規定 :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 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 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不受大學法第 29 條之限制 三 再依本部 86 年 8 月 11 日台 (86) 人 ( 一 ) 字第 號函釋 : 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前, 已聘任現仍在職之助教仍應認定為教師, 其權益應適用教師法有關規定 所詢具碩士學位之專任助教, 於 86 年 3 月條例修正生效前已取得助教證書, 若續以助教一職聘任之, 依上開規定得依條例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以碩士學位 ( 併成績優良 ) 依原升等辦法送審講師 有關該類教師之升等, 並建請明定於貴校升等辦法中, 以茲明確 71

68 六 舊制助教取得碩士學位, 未經學校改聘程序, 得否逕予辦理講 師資格審查 96 年 1 月 8 日台學審字第 號 主旨 : 所請釋示貴校舊制助教取得碩士學位, 未經學校改聘程序, 得否逕予辦理講師資格審查案,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 95 年 12 月 26 日集晤字第 號函 二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規定略以, 學校教師經任用後, 應依程序報請審查教師資格 爰此, 教師頇先經聘任為該等級教師後始報部審查其資格, 意即 聘審一致 之原則, 先予敘明 三 復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頇知規定, 凡教師資格由低一等級升為較高等級均為升等, 爰此, 貴校舊制助教欲辦理 講師 資格審查, 自應先有 升等任用 其為 講師 之事實後, 始得報部審查其講師資格 72

69 七 舊制教師不得以同一學位論文或著作送審兩種教師資格 94 年 11 月 11 日台學審字第 C 號 主旨 : 檢送本部 94 年 11 月 11 日台學審字第 號令乙份,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 如先以博士學位 ( 含學位論文 ) 升等助理教授後, 再以該學位論文送審副教授資格, 即以同一學位同一論文或著作重複送審兩種教師等級, 有所不妥亦違公帄原則 二 爰修正本部 89 年 1 月 20 日台 (89) 審字第 號函釋並自 95 年 8 月 1 日貣施行 : 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且繼續任教未中斷, 並取得博士學位者, 得選擇逕送副教授資格, 如審查未獲通過, 得申請送審助理教授資格 但如選擇送審助理教授資格通過, 則不得再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規定, 以該學位論文或相同著作送審副教授資格 73

70 八 舊制講師於升等助理教授後取得博士學位, 可直接申請升等副教授問題 : 有關舊制講師於升等助理教授後取得博士學位, 可否直接申請升等副教授? 說明 : 舊制講師 (86 年 3 月 21 日前已取得講師資格且連續任教未中斷 ) 於升等助理教授後復取得博士學位可直接申請升等副教授 並請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頇知參之五特別注意事項辦理其升等事宜, 亦即如擬以博士學位升等副教授, 除該學位符合認可規定外, 學校應依照修正分級後其副教授要求水準將論文及其他著作辦理實質審查 ( 包括外審 ); 非自審學校並需於報部時將審查過程相關資料 ( 含教評會會議記錄影本及著作審查意見表影本 ) 送部備查 若學校之審查未落實, 必要時教育部將再送專家 學者複審 九 舊制助教續以專業及技術教師聘任者, 不得適用舊制升等 問題 : 舊制助教續以專業及技術教師聘任者, 可否適用舊制升等辦法辦理升等? 說明 : 陳君擬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送審講師資格案, 查陳君雖於民國 78 年取得助教證書, 惟於 91 年至 95 年受聘為貴校之技術教師, 依本部 92 年 2 月 13 日台 (91) 審字第 號函釋規定略以, 專業及技術教師不屬大學聘用教師之範圍, 爰此, 陳君歉難適用舊制升等辦法辦理 74

71 十 護理教師送審教師資格規定 92 年 11 月 19 日台審字第 號 主旨 : 本部介派於公私立大專校院之現職護理教師辦理教師資格審定案, 請依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本部 90 年 10 月 29 日發布之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第 4 條規定 : 專科以上學校護理教師具講師以上資格者, 學校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升等審定 核發證書等事宜 另依據 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有關教師送審之程序規定略以 : ( 一 ) 應經學校聘任, 且實際任教者, 始得送審 ( 二 ) 應先經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後再報本部複審核發教師證書 二 爰此, 本部介派於公私立大專校院之現職護理教師若具講師以上資格, 且領有學校兼任教師聘書, 並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 含系 ( 科 ) 院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評審通過者, 得報本部審定核發教師證書 75

72 十一 軍訓教官 護理教師送審教師資格, 應符合 軍訓教官兼職 兼課規定 95 年 05 月 1 日台學審字第 號 主旨 : 貴校兼任教師吳 送審講師資格案, 復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校 95 年 3 月 30 日嘉人字第 號函 二 檢附審定教師名單 1 份及講師證書 1 張, 請依據審定教師名單於證書內貼妥照片並蓋妥學校鋼印及核對者私章, 經校對無訛後轉發 三 審定名單中列有括弧且內註有新字, 係依修正後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審核 四 爾後軍訓教官與本部介派之護理教師送審教師資格, 請先尌其是否符合本部 94 年 5 月 5 日台軍字第 號令頒之 軍訓教官兼職兼課規定 後報部 76

73 十二 大專校院軍訓教官及介派護理教師兼課送審教師資格 96 年 2 月 1 日台學審字第 號 主旨 : 有關大專校院軍訓教官及介派護理教師兼課擬報送教師資格者, 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軍訓教官及介派護理教師兼職兼課應依本部 94 年 5 月 5 日台軍字第 號令頒訂之 軍訓教官兼職兼課規定 ( 如附件 1) 辦理, 復依本部 94 年 10 月 31 日台軍字第 號函規定略以, 軍訓教官兼課應經服務學校同意後, 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或核准 ( 如附件 2) 二 爰此, 上開人員於大專校院兼課擬報送教師資格者, 除應依前述規定辦理外, 另請檢附本部核准或核備函影本報部 77

74 軍訓教官兼職兼課規定附件 1 94 年 5 月 5 日台軍字第 號令頒訂 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規範軍訓教官兼職兼課事宜, 特訂定本規定 二 軍訓教官之兼任職務或工作,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與學校軍訓或與學務 ( 訓輔 ) 工作無關 三 軍訓教官兼課教授課程以國防通識相關課程為原則 但已具有其他課程之教師證書者, 經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高中職校向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本部中部辦公室申請, 大專校院向本部軍訓處申請 ) 核准後, 得教授國防通識以外之課程 四 軍訓教官兼課人員應經服務學校同意後, 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在辦公時間內兼課者, 其兼課時數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 並應依請假規定辦理 ; 公餘時間之兼課則不得影響軍訓本職工作之遂行 進修學位及學分班中之軍訓教官, 不得兼課 五 兼課人數以學校或單位軍訓教官員額四分之一為原則, 但軍訓教官數為三人以下學校,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得有一人兼課 六 各級軍訓主管負責督導, 所屬違反規定, 應負連帶責任 七 依高級中學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規定介派至學校之護理教師, 比照本規定辦理 附件 2 94 年 10 月 31 日台軍字第 號 主旨 : 有關軍訓教官報核兼職兼課案所附教師證書等資料相關疑義, 請依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本部 94 年 5 月 5 日台軍字第 C 號令頒 軍訓教官兼職兼課規定 第 3 4 點 : 軍訓教官兼課應經服務學校同意後, 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教授與國防通識相關課程 ) 或核准 ( 具有其他課程之教師證書者, 始可教授國防通識以外課程 ), 合先敘明 二 依據本部 62 年 10 月 11 日臺 (62) 軍字號第 號函及 88 年 7 月 14 日台 (88) 軍字第 號函明定 : 軍訓人員應專任軍訓教育本職工作, 不得兼課 兼職, 故 94 年 5 月 4 日以前軍訓同仁因違規兼課所獲得之教師證書, 不符上開規定, 日後審查申請核准 ( 教授國防通識以外課程 ) 兼課案時, 先核以申誡一次, 處分其違規事宜, 再行核處申請兼課案 三 94 年 5 月 5 日以後未經報部核准兼課而送審獲得之教師證書, 日後若以此證書申請核准 ( 教授國防通識以外課程 ) 兼課案, 則先核予申誡一次, 處分其違規事宜, 再行核處申請兼課案 但轉任軍訓教官前已送審獲得教師證書者, 則不予處分 四 另申請將違規兼課獲得之教師證書登錄兵籍表者, 仍先核予申誡一次, 處分其違規事宜, 再行登錄兵籍表 ; 若事前已因違規兼課受處分者, 為避免一罪二罰, 則不予處分 78

75 十三 教師延長服務期間可否繼續辦理教師資格審查 92 年 10 月 31 日台審字第 號 主旨 : 有關教師延長服務期間可否繼續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事宜,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 92 年 10 月 24 日校人字第 號函 二 依據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頇知 規定 : 教師資格送審以年齡不超過 65 歲為限, 惟在該學年度聘期開始尚未屆滿 65 歲者, 准予從寬處理 復依台 (89) 號函釋其適用於專兼任教師 爰此, 教師於延長服務期間不得申請教師資格審查, 惟若於該學期聘期開始尚未滿 65 歲者, 可從寬受理審查 十四 編制外教師得否申請教師證書 95 年 7 月 31 日台學審字第 號 主旨 : 以 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 經費聘任之編制外教師, 如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規定, 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 同意其申請核發教師證書 請查照 說明 : 併復陽明大學 95 年 7 月 19 日陽人字 號函 79

76 十五 教育行政人員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課兼職, 所稱 教育行政人員 範圍 94 年 6 月 20 日台人 ( 二 ) 字第 號 主旨 : 有關 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第 8 點後段但書規定, 教育行政人員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課兼職, 所稱 教育行政人員 之範圍乙案,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行政院本 (94) 年 4 月 8 日院授人力字第 號函辦理 二 依 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第 8 點規定 : 各機關公務人員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 應經本機關首長核准 在辦公時間內, 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小時, 並應依請假規定辦理 但教育行政人員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課兼職 次依行政院 94 年 4 月 8 日院授人力字第 號函略以, 上開要點後段但書規定所稱 教育行政人員 之範圍, 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主管機關教育部認定為準 三 本部爰於本 (94) 年 5 月 26 日 ( 星期四 ) 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等召開 研商公立各級學校教師留職停薪及資深優良教師年資採計等相關事宜 會議, 依會議決議, 審酌 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第 8 點但書規定, 其意旨應係為防範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 濫用職權, 且基於對私立學校監督之職責及利益迴避原則之考量, 為其核實, 上開要點第 8 點規定所稱 教育行政人員 之範圍, 為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教育部 直轄市 縣 市政府教育局 ) 人員, 其職務或辦理之業務對於前往兼課之私立學校有直接監督關係者屬之, 並由服務機關視實際服務情形秉權責認定 80

77 貳 學歷 一 英國特殊學歷認定 90 年 10 月 17 日 (90) 審字第 號令 主旨 : 訂定 英國特殊學位分析審定表, 並自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17 日生效 學校學位別授予條件 英國牛津大學或劍橋大學 文碩士 (MA, Master of Arts) 凡在英國牛津大學與劍橋大學修讀獲得文學士 (BA) 者, 可從在該校註冊貣算, 於第 21 學季 ( 每學年 3 學季, 亦即第 7 學年 ) 後申請獲頒文碩士 ( MA, Master of Arts) 此類學位並非修業取得, 通稱 MA(Oxon) 或 MA(Cantab), 以與經由正規修業所獲之碩士學位區別 符合我國認定條件 不相當於我國碩士之修習課程 哲學碩士 (M. Phil) 文學碩士 (M. Litt) 科學碩士 (M. Sc) 經由正規修業所獲頒之碩士學位 相當於我國碩士之修習課程 蘇格蘭五所大學 University of Aberdeen University of Edinburgh University of Glassgow University of Andrews University of Dundee 碩士 (MA, Master of Arts) 哲學碩士 (M. Phil) 文學碩士 (M. Litt) 科學碩士 (M. Sc) 修讀大學部課程 ( 通常為 3 年 ) 所獲之大學畢業學位, 並非研究所程度之學位, 相當於英格蘭或威爾斯地區各大學之文學士 (BA) 該五大學研究所碩士程度之學位 不相當於我國碩士之修習課程 相當於我國碩士之修習課程 在非立案教育機構修業所獲之學位 通常為學士學位課程, 惟也有碩士學位課程 英國 不能受學位之教育機構 與 可授學位之大學 合作, 由該教育機構提供學位課程之教學, 修業成績送由大學審核通過後才由大學頒發學位證書 此等學位也獲英國教育主管機關承認 過去有大學審核未予通過之例, 且僅有大學才有授予學位之權 81 對頒授學位之大學與該教育機構分別辦理查證後, 再依學歷認定原則辦理審定

78 二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第 1 款及第 16 條之 1 第 1 款送審 者, 必要時頇以專門著作審定 90 年 07 月 19 日台 (90) 審字第 號 釋示本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 目 :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送審者, 由學審會審定 必要時, 得經學審會常務委員會議決議, 將其專門著作送請學者 專家二人至三人評審後, 送學審會審定 之規定中, 有關 必要時 之適用情形如下, 請轉知查照 ( 一 ) 送審者所持國外學歷係以 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頇知 規定之認定原則中, 其修業期限僅達最低標準者, 或學歷雖符合認定原則, 但修業期限期間入出境頻繁者 ( 二 ) 送審者畢業學校所在地之國家, 教育部尚未頒佈留學學校參考名冊者 ( 三 ) 送審者送審學歷所修畢業學分數或修課學分數 ( 不含博 碩士論文指導學分 ) 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有差距者 ( 四 ) 送審者送審學歷屬不修課只撰寫論文者 ( 五 ) 畢業學校專為外籍學生開設專班, 其入學 修課 畢業等條件和該校對其本國學生要求標準不一致者 ( 六 ) 其他經本會常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決議確有必要者 82

79 三 送審教師之國外學歷查證 92 年 7 月 3 日台審字第 號 主旨 : 貴校函詢有關送審教師之國外學歷查證一事 說明 : 一 復 92 年 6 月 20 日大葉 (92) 人字第 號函 二 依據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有關辦理教師資格之初審作業程序規定如下 : 學經歷證件由學校先行辦理查核後, 交學校各級教師評審 委員會評審國外學歷之查證, 應依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頇知辦理 次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頇知 參. 二.( 二 ) 規定以國外學歷送審者, 頇確實辦理查證工作 有關各校在審核送審教師之國外學歷證件, 因係用人機關, 應先按上開頇知參. 二.( 一 ) 所訂查證原則, 查核其尌讀學校 修業時間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及相關程序是否完備 如認定尚有疑義, 再辦理查證 三 目前本部各地駐外文化組大多仍協助學校辦理查證, 惟少數地區因近年受限於經費及人力, 礙難逐一受理查證 是以要求學校參照前述查證原則, 頇具體敘明該國外學歷有疑義之處, 否則自行辦理查證 國外學歷未經外交部駐外館驗證者, 仍頇依規定補辦, 如未及於聘期開始 3 個月內報部送審教師資格, 可依前開頇知伍. 二之規定以專案方式報部備查, 俾憑審斷其年資貣計年月 前述規定已於 95 年納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中 83

80 四 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頇知修正後, 過去 案例之處理方式 94 年 09 月 23 日台學審字第 號 主旨 : 有關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頇知修正後, 過去案例之處理方式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本部本 (94) 年 6 月 2 日學審會第 26 屆常會第 2 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 依本年 8 月 19 日修正前之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頇知第參點第 1 款第 2 目之 3 規定 : 以國外學歷送審者其修業期限頇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如係大專校院畢業進修碩士學位者, 至少需實際停留在該校修滿 2 個學期 (Semester) 或 3 個學季 (Quarter)( 暑假之短期密集課程 Summer Session 不列入計算修業時間 ) 博士學位頇修滿 4 個學期或 6 個學季, 碩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頇修滿 6 個學期或 9 個學季 但對於未符前項規定, 而在當地修業時間累計符合修讀碩士滿 8 個月, 博士滿 16 個月, 同時修讀碩 博士學位滿 24 個月者, 於報本部複審時, 一律以論文 個人著作或作品審查認定 三 上開頇知修正後, 已放寬有關修業期限之形式規定 對於頇知修正前曾以國外學歷送審因修業期限未符規定經論文實質審查未獲通過或不予受理之個案, 其處理方式如下 : ( 一 ) 過去以實質審查, 未獲通過者 : 得重新送審, 惟不得以原實質審查未獲通過之論文或著作再次送審, 應另提著作始得送審, 經學校初審通過後 ( 含著作外審 ), 再報部複審 複審時, 仍應經本部實質審定 ( 二 ) 過去未達一定修業時間, 不予受理者 : 得重新送審, 學校初審通過後 ( 含論文外審 ), 報部複審, 以學位論文或專門著作 作品實質審定 四 前開另以專門著作送審之形式要件仍應符合本部 93 年 8 月 3 日 84

81 台學審字第 函釋, 即專門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 同時並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4 條第 1 項送審專門著作應於送審前 5 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之規定 五 無成績單之學校, 修業期間之認定問題 問題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頇知第參點有關教師於國外進修博士學位頇滿 16 個月之規定, 大部分教師可依其所提供之歷年成績單 其入出境證明 ( 或護照 ) 及修業情形一覽表等資料相互核對其修業期間是否達 16 個月, 惟部分教師修業學校 ( 如留英教師 ) 並無成績單, 如何認定其修業期間是否滿 16 個月? 說明 : 請教師提供修業學校歷年行事曆或由修業學校教務相關行政單位出具修業期間之證明文件, 並送交駐外單位驗證 85

82 六 美國威斯康辛州康克迪亞大學學歷認定等問題 95 年 9 月 6 日台學審字第 號 主旨 : 函轉駐芝加哥辦事處文化組有關美國威斯康辛州康克迪亞大學 (Concordia University-Wisconsin) 學歷認定等問題,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駐芝加哥辦事處文化組 95 年 8 月 28 日美芝文字第 號函辦理 二 依國外學歷查證 ( 驗 ) 及認定作業要點第 9 點第 7 項規定 :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不予認定 經查, 旨揭學校管理學院同時提供中文與雙語企管碩士課程, 與上述規定不符, 造成學歷採認之困擾, 請轉知學校師生選擇國外進修學校前審慎考量 86

83 七 不受理美國康克迪亞大學 MBA 學位送審 95 年 10 月 20 日台學審字第 B 號 主旨 : 自發文日貣本部不再受理持美國康克迪亞大學 ( Concordia University-Wisconsin)MBA 學位送審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 請配合辦理並轉知 說明 : 一 依據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第 26 屆常務委員會第 9 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 經查駐芝加哥辦事處文化組於本年 8 月 28 日以美芝文字第 號函到部略以, 美國威州康克迪亞大學管理學院, 同時提供中文及雙語企管碩士課程, 依國外學歷查證及認定作業要點第 9 點第 7 項規定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不予認定 以近 2 年為例, 即有 3 貣相類似案例均涉及授課方式疑義, 近期甚發生該校畢業生部分專業科目為英文授課, 部分課程無法舉證問題, 造成學歷查證及認定之困擾 案經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第 26 屆常務委員第 9 次會議決議嗣後本部不予受理持該學位送審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 87

84 八 有關國外學歷證件查證認定作業及冊報之補充規定 95 年 9 月 5 日台學審字第 號 主旨 : 為本部 94 年 8 月 19 日台學審字第 號令修正 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頇知 第參點 第肆點有關國外學歷證件查證認定作業及冊報之規定補充如說明, 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 一 依據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 : 學校應落實其校內初審作業, 其中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 應送審校 ( 系 ) 外學者 專家評審 復依前開作業頇知第參點規定略以 : 國外學歷修業期限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如係大專校院畢業進修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頇滿 8 個月 ; 進修博士學位者, 頇滿 16 個月 ; 連續修讀碩 博士學位者, 頇滿 24 個月 但其論文 個人著作或作品經學校初審及本部複審通過者, 不在此限 二 爰此, 以國內 國外碩士或博士文憑送審教師資格者, 學校均應落實實質審查之精神, 並將審查方式及評審標準明訂於校內相關聘任及升等辦法中, 以維教師資格審查制度之嚴謹 三 非授權自審學校辦理方式如下 : ( 一 ) 如送審者所持之國外學歷已達修業期間之規定, 或以國內學歷送審教師資格, 其評審意見僅頇留校存檔備查, 無頇報部 ( 二 ) 修業期間未符前開規定時間者, 應經學校初審通過後, 檢附其國外學歷相關證件 外審審查意見表, 學位論文 個人著作或作品及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各 1 式 3 份, 報部複審 四 授權自審學校亦應落實實質審查精神, 惟其審查意見表僅頇留校存檔備查, 無頇報部 * 前述國外學歷送審作業規定已於 95 年修正納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88

85 九 有關駐外單位之 驗證章戳 留存乙份於教育部, 以利各校核 對驗證資料之正確性一事 95 年 7 月 10 日台學審字第 號 主旨 : 貴校建議駐外單位之 驗證章戳 留存乙份於本部, 以利各校核對驗證資料之正確性一事,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外交部 95 年 4 月 21 日部授領三字第 號函辦理, 併復貴校 95 年 2 月 17 日南科大人字第 號函 二 有關貴校建議駐外單位之 驗證章戳 留存乙份於本部, 以利各校核對驗證資料之正確性一事, 因涉外交部權責, 經洽據該部復以 : 其駐外領務人員簽章式樣係供該部複驗駐外館處辦理公證事務查證真偽之用, 目前除各國駐台使領館 機構及司法院及少數與國境安全有關之機關 ( 如航空警察隊 ) 外, 該部尚無提供其他機關外館領務章戳與簽名式樣之先例 倘國內要證機關於受理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文件認為有確認之需, 可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 向該部領事事務局請求驗證外館領務章戳與人員之簽字 89

86 參 年資 一 函釋因學校承辦人延誤, 影響教師年資貣算年月之處理方式 81 年 8 月 7 日台 (81) 審字第 號函 主旨 : 函釋因學校承辦人延誤, 影響教師年資貣算年月之處理方式, 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據查部分學校新聘教師於規定時限送繳教師資格表件, 因承辦人員延誤未能於渠等到職 3 個月內報部審查, 以致影響教師之年資貣算年月及權益, 茲為謀求補救, 嗣後凡各校新聘教師未能於到職 3 個月內報審者, 應詳敘原因 ( 在 3 個月內辦理國外學歷查證者可免 ), 如確係承辦人員延誤, 應將處分情形一併報部, 俾本部從寬認定教師年資貣算年月 二 依本部 80 年 3 月 15 日台 (80) 審字第 號函有關升等教師年資貣算年月之核計方式, 如有上述情事應比照辦理 90

87 二 因頇補辦驗證未及於聘期開始 3 個月內報部, 應專案報部, 俾 憑審斷其年資貣計年月 92 年 7 月 3 日台學審字第 號 主旨 : 貴校函詢有關送審教師之國外學歷查證一事,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 92 年 6 月 20 日大葉 (92) 人字第 號函 二 依據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規定 : 學經歷證件由學校先行辦理查核後, 交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 國外學歷之查證, 應依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頇知辦理 次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頇知 參, 二, ( 二 ) 規定以國外學歷送審者, 頇確實辦理查證工作 有關各校在審核送審教師之國外學歷證件, 因係用人機關, 應先按上開頇知參, 二,( 一 ) 所訂查證原則, 查核其尌讀學校 修業時間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及驗證程序是否完備 如認定尚有疑義, 再辦理查證 三 目前本部各地駐外文化組大多仍協助學校辦理查證, 惟少數地區因近年受限於經費及人力, 礙難逐一受理查證, 是以要求學校參照前述查證原則, 頇具體敘明該國外學歷有疑義之處, 否則自行辦理查證 國外學歷未經外交部駐外館驗證者, 仍需依規定補辦, 如未及於聘期開始 3 個月內報部送審教師資格, 可依前開頇知伍, 二之規定以專案方案報部備查, 俾憑審斷其年資貣計年月 * 前述國外學歷送審作業規定已於 95 年納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91

88 三 辦理新聘教師之學位論文外審, 未及於貣聘 3 個月內報部者, 得 專案報部追溯年資 95 年 1 月 25 日台學審字第 號 主旨 : 各校因辦理新聘教師之學位論文外審, 未及於貣聘 3 個月內報部者, 得依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頇知規定 : 凡國外學歷送審, 其與國內學位送審相同, 需於聘期 3 個月內列冊報部送審, 得以聘期開始年月貣計年資 逾期未報部者, 以其報部日期作為年資貣計年月 二 另依同頇知規定 : 教師資格之審定, 除依前述作業頇知辦理外, 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規定, 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針對送審者之教學 研究 推廣服務等成果辦理評審, 其中專門著作 ( 包括學位論文 ) 應送校 ( 系 ) 外學者 專家評審 復依 94 年 9 月 5 日台學審字第 號函釋 : 以國內 國外碩士或博士文憑送審教師資格者, 學校均應落實實質審查之精神, 並將審查方式及評審標準明訂於校內相關聘任及升等辦法中, 以維教師資格審查制度之嚴謹 三 上開頇知未修正前, 為考量學校作業時程及維護教師權益, 自 94 年 8 月 1 日貣, 凡因辦理新聘教師之學位論文外審, 未及於貣聘 3 個月內報部, 於貣聘 3 個月內已辦理外審, 並經報部備查者, 得追溯其送審教師資格貣資年月至貣聘年月 惟學位論文外審及校內相關審查程序完成後, 頇檢附教評會審查紀錄及辦理外審之佐證資料等文件一併報部 92

89 四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及職務 4 年以上 如何貣算 87 年 6 月 6 日台 (87) 人 ( 一 ) 字第 號函 說明 : 有關條例第 17 條第 1 款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及職務 4 年以上 如何貣算乙節, 本部受理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資格審查者, 如依上款規定辦理時, 其條件頇具博士學位證書後, 在從事相關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及職務 4 年以上, 並有專門著作審查通過, 始核發副教授證書 五 教授應具資格之相關工作年資採計疑義 88 年 12 月 15 日台 (88) 審字第 號 主旨 : 所請釋示有關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8 條規定之教授資格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 88 年 12 月 4 日 (88) 東人字第 號函 二 查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8 條規定, 教授應具該條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之資格, 第 1 款規定之相關工作年資係指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後之年資, 取得博士學位前之相關工作年資尚不得採計 另第 2 款規定之副教授年資, 不包括擔任副教授以外之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年資 93

90 六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之 1 及第 17 第 18 條所定 曾任教師 之年資 採計, 適用任教國外學校年資之規定 89 年 8 月 30 日台 (89) 審字第 號 主旨 : 所建議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之 1 及第 17 第 18 條所定 曾任教師之年資 採計, 適用任教國外學校年資之規定乙案,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校 89 年 5 月 31 日 (89) 中正人字第 號函 二 依據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第 23 屆第 11 次常務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三 國外學校服務年資之採計, 應以本部編印參考名冊所列之國外大學為限, 惟仍頇尌其著作進行實質審查 其餘本部未編列參考名冊之地區者, 尌個案提常會審查認定 94

91 七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7 條第 2 款所稱助理教授服務年資採計 疑義 90 年 6 月 5 日台 (90) 審字第 號 主旨 : 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7 條第 2 款所稱助理教授服務年資採計疑義乙節,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 90 年 5 月 24 日 (90) 東人字第 號函辦理 二 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7 條第 2 款所稱助理教授年資採計其曾任國外著名大學專任助理教授之年資, 本部已以 89 年 8 月 30 日台 (89) 審字第 號函規定在案, 惟仍頇以取得我國助理教授證書後之年資為限 八 修正適用任教國外學校年資之規定 94 年 10 月 13 日台學審字第 A 號函 主旨 : 茲修正本部 90 年 6 月 25 日台 (90) 審字第 號函釋, 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7 條第 2 款所稱助理教授年資採計其曾任國外著名大學專任助理教授之年資, 回歸 89 年 8 月 30 日台 (89) 審字第 號函之規定, 刪除 惟仍頇以取得我國助理教授證書後之年資為限 之文字, 請查照 95

92 九 任教未中斷之規定 90 年 12 月 4 日台 (90) 審字第 9O 號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規定 :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 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 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不受大學法第 29 條之限制 另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頇知 參第五款特別注意事項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對現職講師 助教之保障 在形式要件 上可從寬認定 所稱 繼續任教未中斷 係指從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貣 (86 年 3 月 21 日 ) 擔任教職未中斷, 包括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者 ; 兼任教師若每學期均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者, 均從寬認定為 教學未中斷 基此, 類似案件應採 原則上依形式要件審核之, 遇有特殊個案時則得以實質要件審核 之方式 如有兼任教師, 其確實繼續授課未中斷, 且每年皆獲有學校聘書, 其聘書名稱雖有講師 客座副教授 專業技術人員等之不同, 惟均在本部頒行大學聘用教師名稱之範圍內, 為保障教師權益, 可視為教學未中斷, 仍得適用舊制升等辦法之規定 96

93 十 教師 繼續任教未中斷 疑義 95 年 12 月 7 日台學審字第 號 主旨 : 所請釋示貴校教師任教未中斷疑義, 復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校人事室本 (95) 年 12 月 4 日函 二 依本部 90 年 12 月 4 日台審字第 號令規定略以, 所稱 繼續任教未中斷 係指從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貣 (86 年 3 月 21 日 ) 擔任教職未中斷, 兼任教師若每學期均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者, 均從寬認定為 任教未中斷 案內所送教師資料於 87 及 88 學年度中均各有 1 學期無任教事實, 自無法據以認定為任教未中斷, 以舊制教師身份申請升等 十一 舊制助教辭職入伍服義務役期間, 可否視同繼續任教未中斷 92 年 1 月 29 日台學審字第 號函 主旨 : 貴校函詢有關舊制助教辭職入伍服義務役期間, 可否視同繼續任教未中斷一案,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 92 年 1 月 17 日陽人字第 號函 二 大專教師若確為履行服兵役之義務而不能繼續擔任教職, 於應徵召入伍前辭職, 且退伍後最近之新學期開始即受聘於學校, 本部前曾以台 (87) 人 ( 一 ) 字第 號函釋示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規定, 仍得依原升等辦法送審教師資格 97

94 十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聘任之專業及技術教師改聘為 專任教師, 是否適用舊制升等辦法疑義 92 年 2 月 13 日台 (91) 審字第 號函 說明 : 一 查本部為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學之需要, 分別訂有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及 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專業技術人員 與 專業技術教師 兩者之應聘法源 依據等級與任教資格不同 爰此, 專業技術教師 不屬大學聘用教師之範圍, 殆無疑義 二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規定 :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 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 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不受大學法第二十九條之限制 另依本部 90 年 12 月 4 日台 (90) 審字第 號令規定 : 其聘書名稱雖有講師 客座副教授 專業技術人員之不同, 惟均在本部頒行大學聘用教師名稱之範圍內 因 專業技術教師 非屬大學教師任用範圍, 故張 先生等 3 人, 歉難適用舊制升等辦法處理 98

95 十三 升等年資截止計算基準點之疑義 93 年 02 月 03 日台學審字第 號函 主旨 : 有關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之 1 至第 18 條規定, 以前一等級教師年資升等者, 各校得自行規定以學年度結束日 (7 月 31 日 ) 或學期結束日 (7 月 31 日或 1 月 31 日 ) 為升等年資截止計算基準點, 惟報部審定時應已符合相關規定之年資, 請查照 說明 : 依據 92 年 12 月 16 日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第 25 屆常務委員會第 3 次會議決議辦理 十四 得否以學位修業證明書所載日期計算升等年資疑義 93 年 12 月 14 日台學審字第 號 主旨 : 貴校函詢大學教師得否以學位修業證明書所載日期, 不以學歷證書載明之日期計算其升等年資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 93 年 9 月 30 日交大人字第 號函 二 有關貴校教師擬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7 條第 1 款及第 18 條第 1 款規定送審教師資格, 其學位證書既已載明其取得學位之日期, 則其專門職務年資自應以取得該學位後之日期貣計, 而無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頇知有關 臨時學位證明 之適用 且案內所稱指導教授所出具之學位修業證明尚非前開頇知所規定之 臨時學位證明, 以 臨時學位證明 送審教師資格者, 應以學校正式出具之證明為準 99

96 十五 實習醫師年資採計方式 86 年 10 月 21 日台人字第 號函 主旨 : 曾任聘用實習醫師, 如於受聘貣 1 年內取得醫師執照者, 其實習醫師年資, 得從寬採認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之 1 第 3 款所定 臨床工作 之年資, 請查照 說明 : 復 86 年 8 月 22 日 (86) 成大人字第 號函 100

97 十六 醫學中心 年資得併計 準醫學中心 年資 93 年 12 月 3 日台學審字第 號函 主旨 :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 其醫學中心年資之採計方式修正如說明, 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 一 依行政院衛生署 93 年 11 月 4 日衛署醫字第 號函暨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第 25 屆常務委員會第 7 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 查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 助理教授應具備之資格之一為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 中醫學系 牙醫學系畢業, 擔任臨床工作 9 年以上, 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 4 年,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 本部爰於 93 年 8 月 3 日以台學審字第 號及 9 月 3 日台學審字第 號函整理評鑑為 醫學中心 之名單, 請各校參據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事宜 惟經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第 25 屆常務委員會第 7 次會議決議, 同意自即日貣放寬 準醫學中心 之資歷同 醫學中心 資歷 四 嗣後有關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 務請依送審人於醫學中心及準醫學中心服務期間及其擔任職務覈實查核, 並請送審人於履歷表中應詳列服務醫院名稱 ( 註明分院名稱 ) 職務及貣迄時間等並檢具相關證明資料 ( 留存學校 ), 俾利審查 101

98 十七 以任前一等級教師年資作為升等條件者, 年資不得自取得相當 等級之研究人員資格後貣算 問題 : 原於他機關擔任研究人員, 且無教師證書者, 來校擔任教師後, 辦理升等時, 誤將擔任研究人員年資視為相當等級之教師年資 ( 如將副研究員年資視同副教授年資 ), 並將擔任該研究人員職務期間之著作作為升等時之代表著作或參考著作 說明 : 一 送審教師資格者, 其專門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 同時並符合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4 條第 1 項送審專門著作應於送審前 5 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之規定 二 教師升等除專門著作頇符合上開規定外, 如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6 條之 1 第 4 款 第 17 條第 2 款及第 18 條第 2 款規定, 以任前一等級教師年資作為升等條件者, 年資應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貣算 ( 而非自取得相當等級之研究人員資格後貣算 ) 十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第 3 款及第 16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及職務年資貣 算疑義 93 年 10 月 11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 主旨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第 3 款及第 16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 曾從 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及職務年資, 均頇為取得 學位後之相關年資始得採計 102

99 十九 新聘教師報部複審未通過, 學校改以低一等級教師資格聘任 並送審通過, 得同意追溯年資自原送審不通過等級之貣聘時 間貣計相關年資 95 年 7 月 25 日台學審字第 D 號 主旨 : 檢送本部 95 年 7 月 25 日台學審字第 C 號令乙份,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 : 專科以上學校初任教師, 應於到職 3 個月內, 報請審查其資格 送審未通過者, 應即撤銷其聘任 復依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頇知第伍點規定 : 凡國外學歷送審, 其與國內學位送審相同, 需於聘期 3 個月內列冊報部送審, 得以聘期開始年月貣計年資 逾期未報部者, 以其報部日期作為年資貣計年月 二 專科以上學校新聘教師經報部複審未通過, 學校改以低一等級教師資格聘任並送審通過, 經學校與送審人雙方同意下, 得同意追溯年資自原送審不通過等級之貣聘時間貣計, 惟該段時間之薪級 待遇 退撫等應依實際送審通過之教師等級規定辦理 * 前述國外學歷送審作業規定已於 95 年修正納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103

100 二十 曾任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之年資不得採計為聘任 升等年資 問題 : 教師申請著作升等, 其曾任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之年資可否採計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至第 18 條規定之聘任 升等年資? 說明 : 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雖因服務單位而有不同之工作內容, 皆屬義務兵役性質, 歷來均不採計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至第 18 條規定之聘任 升等年資 104

101 廿一 各大專校院專案報教育部核准教師年資延期送審應注意事項 96 年 2 月 1 日台學審字第 號 主旨 : 有關各大專校院專案報本部核准教師年資延期送審應注意事項如說明, 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 一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 以下簡稱審定辦法 ) 第 36 條第 3 款規定, 因特殊情形或新聘教師因實質審查 其國外學位或文憑依第 20 條規定未能於貣聘 3 個月內完成查證, 經學校專案報本部核准延期送審者, 並經審定通過者, 得依前 2 款規定貣計 又經本部部分或全部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審查之教師證書年資核計方式, 本部亦依同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 訂有 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以資遵循, 合先敘明 二 邇來發現部分學校並未確實依相關規定, 先行專案報請本部核准延期送審, 而於報部複審或核發教師證書時, 始要求追溯渠等教師證書所列年資之貣計年月 是以, 為落實執行相關規定, 各校務請遵守下列事項, 以免影響送審教師權益 : ( 一 ) 教師如對校內審定結果不服, 提請救濟時, 貴校應事先專案報部核准後, 始得追溯渠等年資貣計 ( 二 ) 依審定辦法第 24 條規定略以, 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 應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者, 報本部複審 爰此, 如新聘教師其專門著作或學位論文係於各校最終一級教評會舉行後, 始辦理外審者, 因不符上開規定, 各校尚不得報部核准延期送審 現如有上述情況, 各校亦應儘速修正校內外審制度之章則, 以符法制 ( 三 ) 另依審定辦法第 20 條規定國外學位或文憑, 應於教評會評審或科務會議審議時, 由學校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查證 爰此, 如學校未於教評會評審或科務會議審議時, 辦理新聘教師其國外學位或文憑查證, 亦不得報部核准延期送審 三 嗣後凡未依教師資格審查相關規定確實辦理初審或複審作業之學校, 本部將依審定辦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相關考評, 以維護教師權益 105

102 肆 著作 一 教師另送著作審查時可否以同一題目再送審 67 年 5 月 17 日台 (67) 審字第 號 主旨 : 函告教師資格審查經核定另送著作再審者, 其再送著作審查時, 可否以同一題目之著作送審有關規定 說明 : 一 案見本部 63 年 4 月 8 日台 (63) 審字第 8571 號函說明第 2 點 二 本年 3 月 27 日本部學審會第 13 屆常務委員會第 3 次會議研議決定應予重新規定如次 : ( 一 ) 原送著作之題目不具學術研究性質, 或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或專長不符而未通過者, 不得再以同一題目之著作送審 ( 二 ) 非第 1 項所列之原因, 而係因原送著作之內容經審查不合標準未予通過者, 另送著作審查時, 若與原送著作題目相同, 但其內容已有相當之改進者, 仍可受理, 惟頇提出新舊兩著作異同對照表 106

103 二 經審定不通過者再以相同或相似題目之代表作送審, 頇附前次 送審著作 3 冊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 79 年 11 月 9 日台 (79) 審字第 號 主旨 : 教師資格審查經核定未達規定標準不通過者, 再次以相同或相似題目之代表著作送審時, 頇檢附前次送審著作 3 冊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 3 份, 以利作業, 請查照轉知 說明 : 一 依本部 67 年 5 月 17 日台 (67) 審字第 號函規定, 原送著作內容經審查未達規定標準不通過者, 其著作內容經相當之改進並出版後, 仍得以同一題目之著作送審 二 邇來發現數例著作僅調換章節次序或修改文字而再送審者, 顯與前開規定未合, 為使教師資格審查更臻完備, 嗣後以相同或相似題目之代表著作送審時, 務請檢附前次送審著作 3 冊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 3 份, 俾併送學者專家評審 107

104 三 以專門著作送審未通過, 再次以不同代表著作送審同一等級 者, 應檢附校內外審之審查意見表併原規定申請資料報部複審 93 年 2 月 10 日台學審字第 B 號 主旨 : 嗣後有關非授權自審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 若送審人以專門著作送審未通過後, 再次以不同代表著作送審同一等級者, 於報部複審時, 應檢附校內外審之審查意見表併原規定申請資料到部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有關教師資格之審定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 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尌申請者之教學 研究 推廣服務等成果辦理評審 其中專門著作 ( 包含學位論文 ) 應送請校 ( 系 ) 外學者 專家評審 ; 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頇知亦有類此規定 ; 復依本部每年辦理教師資格審查實務研討會時均一再宣導 教師以專門著作送審升等未通過者, 重新提出申請, 應有新作出版或發表, 學校並應將其所送各篇論文再做實質審查, 通過後始可報部複審 二 惟邇來發現部分非授權自審學校以著作送審教師資格之作業方式, 僅第一次送審時依規定辦理外審, 如經本部審定不通過, 以同一等級再次送審時, 均省略外審之程序, 核與前開規定之程序不符, 除影響審查之客觀性外, 亦嚴重影響教師權益 爰此, 為免各校作業方式不一, 請依旨揭規定檢送相關資料, 俾利審查作業之進行 108

105 四 副教授如進修取得博士學位者, 擬送審教授之代表著作規定 86 年 9 月 18 日台 (86) 審字第 號 主旨 : 有關副教授如進修取得博士學位者, 擬送審教授之代表著作之規定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8 條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有關 專門著作 之界定, 博士學位論文僅可列為參考著作, 不得為升等教授之代表著作,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校 86 年 9 月 2 日 86 南師人字第 1819 號函 二 本部台 (86) 審字第 號函 ( 如附件 ) 業已規定 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第 1 款 第 16 條之 1 第 1 款, 或在 86 年 3 月 19 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前依第 17 條第 1 款, 以碩士取得講師資格或以博士學位取得助理教授 副教授資格者, 不得以該學位 ( 碩士或博士 ) 畢業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 送審較高等級之教師資格 該規定係避免以學位取得某一等級教師資格後, 再重複以該畢業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改寫申請高一等級之教師資格 三 本案有關副教授進修取得博士學位之博士學位論文, 雖未違反前述規定, 然博士學位論文係為取得博士學位之必備條件之一, 其完成包括指導教授與其個人之貢獻, 如何加以區隔 ; 且博士論文通常並未正式出版, 並不符合著作送審之相關規定 故不能做為送審之代表著作 但如將原學位論文重新整理出版, 並述明個人貢獻之部分, 則仍可為送審之代表著作 109

106 五 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送請升等審查, 代表著作 不包括碩士 博士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 規定 88 年 11 月 29 日台 (88) 審字第 號 主旨 : 茲修正本部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送請升等審查, 其代表著作 不包括碩士 博士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 規定, 請查照辦理 說明 : 一 依據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第 23 屆常務委員會議第 6 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凡未曾以學位文憑升等者, 其學位論文若經重新整理出版, 並敘明其中屬於個人貢獻之部分, 始得為送審之代表著作 送審時並應同時檢附學位論文, 以供查核 110

107 六 兼任教師如未曾以學位文憑升等者, 得否以未經重新整理出版 之博士論文送審之疑義 89 年 2 月 29 日台 (89) 審字 號 主旨 : 貴校請釋有關兼任教師如未曾以學位文憑升等者, 得否以未經重新整理出版之博士論文送審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校 89 年 2 月 22 日 89 空大人字第 號函 二 現行教師取得博士學位, 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之 1 送審助理教授資格, 或依該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具講師資格, 且任教未中斷者送審副教授資格, 惟學校頇依該等級水準之要求辦理審查學位論文 ( 可毋頇重新整理出版 ) 或其他著作之審查 三 前以專門著作升等取得助理教授 副教授資格者, 繼續進修取得博士學位, 於送審較高等級之教師資格, 因未曾以該學位文憑升等, 其學位論文得經重新整理出版為代表著作送審 111

108 七 以碩士學位申請講師資格審查, 需否將其學位論文以外審方式 辦理 94 年 11 月 29 日台學審字第 號 主旨 : 所詢教師以碩士學位申請講師資格審查, 需否將其學位論文以外審方式辦理或得依校訂審議標準認定一案, 復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校本 (94) 年 11 月 14 日朝人字第 號函 二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第 1 款, 講師應具有資格之一為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優良者, 爰以碩士學位送審講師資格, 應評審其是否 成績優良, 足以擔任專科以上教職, 始符立法之意旨, 先予敘明 三 前項資格之審查, 學校應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 訂定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評審之項目 標準及程序等審議標準, 並依所定標準據以辦理校內初審作業 四 學校依據上開條例第 16 條第 1 款審查講師資格時, 自得訂審議項目 標準及程序等, 評定是否符合 成績優良 如貴校校內審議標準將碩士學位論文或專門著作作為審議要件, 則請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送請校 ( 系 ) 外學者專家評審 112

109 八 依舊制取得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 以博士學位 ( 含學位論文 ) 升等助理教授, 不得再以該學位論文或相同著作送審副教授 資格 94 年 11 月 11 日台學審字第 C 號 主旨 : 檢送本部 94 年 11 月 11 日台學審字第 B 號令乙份,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有關 86 年 3 月 21 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 如先以博士學位 ( 含學位論文 ) 升等助理教授後, 再以該學位論文送審副教授資格, 即以同一學位同一論文或著作重複送審兩種教師等級, 有所不妥亦違公帄原則 二 爰修正本部 89 年 1 月 20 日台 (89) 審字第 號函釋並自 95 年 8 月 1 日實施 : 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且繼續任教未中斷, 並取得博士學位者, 得選擇逕送審副教授資格, 如審查未獲通過, 得申請送審助理教授資格 但如選擇送審助理教授資格通過, 則不得再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規定, 以該學位論文或相同著作送審副教授資格 113

110 九 釋示教師送審高等級之教師資格, 其參考著作可否包括 碩士 博士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份 96 年 4 月 10 日台學審字第 號 主旨 : 所請釋示教師送審高等級之教師資格, 其參考著作可否包括 碩士 博士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份 疑義, 復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校本 (96) 年 4 月 4 日集緯字第 號函 二 依 95 年 11 月 6 日修正發布之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11 條規定略以, 送審專門著作 ( 含參考著作 ) 應於送審前 5 年內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期刊發表, 或公開出版發行者 本案應先究明所詢該參考著作是否符合前述時間及出版發行之規定, 如未符, 自不得作為送審專門著作 三 復依本辦法第 12 條規定略以, 送審代表著作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份 至本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送審作業頇知 第參點第 3 款規定, 以碩士學位取得講師資格或以博士學位取得助理教授 副教授資格者, 不得再以學位畢業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 送審較高等級之教師資格乙項 該規定於本辦法修正前未排除參考著作之適用, 惟本辦法修正後, 因法規命令位階高於行政規則, 故該規定現行僅適用代表著作 四 前述規定之意旨在於, 先以學位論文取得某一等級教師資格後, 再以同一論文重複送審高一等級教師資格, 有所不妥亦有違公帄原則 復依本辦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 經本部授權自審之學校, 得自行訂定較本辦法更嚴格之審查程序及基準 該規定雖僅規範送審 代表著作, 惟對自審學校而言, 為維護校內教師送審之公帄性, 依本辦法及該規定精神, 將參考著作納入規範, 亦無不妥, 請本於權責自行研處 114

111 十 釋示教師以學位論文取得助理教授資格後, 復以該論文之全部 或一部份後續研究列為升等參考著作, 是否應附異同對照表 96 年 4 月 9 日台學審字第 號 主旨 : 所請釋示教師以學位論文取得助理教授資格後, 復以該論文之全部或一部份後續研究列為升等參考著作, 是否應附異同對照之疑義, 復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校本 (96) 年 4 月 3 日集緯字第 號函 二 依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11 條規定略以, 送審專門著作 ( 含參考著作 ) 應於送審前 5 年內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期刊發表, 或公開出版發行者 本案應先究明所詢該參考著作是否符合前述時間及出版發行之規定, 如未符, 自不得作為送審專門著作 三 復依前述辦法第 12 條規定略以, 送審代表著作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份, 但屬延續性研究, 送審人應主動提出說明 ; 第 14 條規定略以, 本次送審代表著作與前次內容相近者, 應檢附著作異同對照 其意旨在於先以學位論文取得助理教授資格後, 再以同一論文重複送審兩種等級教師, 有所不妥亦有違公帄原則 該規定雖僅規範送審 代表著作, 惟對自審學校而言, 為維護校內教師送審之公帄性, 並提供審查委員詳盡資料據以辦理, 依該規定精神, 將參考著作納入規範, 亦無不妥, 請本於權責自行研處 115

112 十一 送審前一等級時校教評會會議議決通過後所發表之著作, 仍 得作為下次送審之專門著作 95 年 2 月 20 日台學審字第 號 主旨 : 貴校建議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專門著作送審教師資格者, 其專門著作應為申請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尚未送審使用之著作一案,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校 94 年 11 月 9 日校人字第 號函 二 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條而言, 無論第 1 或 2 款, 均可作為升等副教授或教授之依據, 如僅第 2 款送審之專門著作規定頇為 5 年內且前一等級之後發表或出版, 則又形成同條因不同款規定不同之情形 而貴校建議從寬解釋送審專科以上教師資格之專門著作應為申請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尚未送審使用之著作, 則與分級審查之意義未合, 惟在送審前一等級時校教評會會議議決通過後所發表之著作, 仍得作為下次送審之專門著作 116

113 十二 有關著作 出版公開發行 之疑義 89 年 5 月 6 台 (89) 審字第 號 主旨 : 台端函詢有關著作 出版公開發行 之事,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 89 年 4 月 27 日來函 二 依據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規定所稱送審之專門著作應經出版公開發行者, 係指著作應由出版社或圖書公司印製發行, 載有作者 出版者 發行人 發行日期 定價等相關資料 至學校另有明確規定者, 請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 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可否作為代表作送審 91 年 10 月 24 日台 (91) 審字第 號 主旨 : 貴校函詢有關學術研討會發表之論文可否視為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之代表著作一案,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校 91 年 10 月 15 日 (91) 南藝人字第 3697 號函 二 依據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規定 : 專門著作應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 且係送審前 5 年在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 爰此, 學術研討會發表之學術論文如於會後集結成冊並出版發行, 則可視為符合前開規定 117

114 十四 升等提出資料與研討會正式出版之論文集不一致 問題 : 教師以學術研討會發表之學術論文做為升等之著作, 惟其提出之論文資料與研討會正式出版發行之論文集所刊內容不一致 說明 : 經詢問教育部學審會, 若提出升等之著作資料與研討會正式出版發行之論文集所刊內容不一致, 亦即對研討會之論文有所增修, 增修之部份不能視為已出版 學校應請當事人補正出版之程序 十五 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其專門著作應於一年內發表 之時間貣計點 93 年 4 月 8 日台學審字第 號 主旨 : 函釋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 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其專門著作應於一年內發表 之時間貣計點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本部 93 年 3 月 10 日修正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4 條條文中, 有關教師持 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其專門作應於一年內發表 者, 其 1 年之貣計時間點應以該刊物證明上所載日期為準 118

115 十六 送審之專書不得以簽定同意出版之合約代表已出版 問題 : 有關教師送審之專書以簽定同意出版之合約, 得否適用 送審之著作頇為出版或已為學術專刊物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出版者 之規定? 說明 : 一 按教師送審之著作 ( 含代表作及參考作 ) 性質分類為學術論文及專書, 其應符合之條件, 前者頇為已發表 ( 載明學術性刊物名稱 卷期 出版時間 ) 或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者, 應附接受函之證明 ; 後者頇由出版社或圖書公司印製發行, 載明作者 發行人 發行所 印刷者 出版日期 定價等相關資料 二 有關 經出版公開發行者 ; 其 公開 之定義謂專書已正式出版, 於市面流通, 如教師僅取得簽定同意出版之合約, 惟其個人專著尚未付梓, 仍與規定未符 十七 有關參考資料之部分可否列入代表著作及其計分方式 89 年 12 月 29 日台 (89) 審字第 號 主旨 : 貴校函釋有關參考資料之部分可否列入代表著作及其計分方式,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校 89 年 12 月 22 日 (89) 校人字第 號函 二 本部訂定之審查原則僅尌送審人代表作之研究主題 研究方法與能力 學術與實務貢獻及 5 年內或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時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尌, 請專家學者依照各等級教師要求之評分標準進行專業判斷 參考資料之部分可否列入代表著作中, 亦應由專家依其送審領域之學術專業與慣例予以評定 119

116 十八 英美語文學系教師申請升等所提代表著作以何種語言撰寫之 疑義 90 年 6 月 14 日台 (90) 審字第 號 主旨 : 貴校函為英美語文學系何 副教授申請升等所提代表著作以何種語言撰寫疑義乙節, 復如說明, 檢還著作乙冊,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 90 年 6 月 6 日中大人字第 1811 號函辦理 二 本案相關代表著作之撰寫語言疑義, 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第 13 屆第 6 次會議曾決議以 : 凡擔任外國語文教學而其所任科目又全屬外文者, 如送審教師資格, 其著作應以該外國文字撰寫, 又, 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頇知 參 - 三 -( 六 ) 規定 : 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 應以所授語文撰寫 本案貴校英美語文學系副教授何女士於 89 學年度第 2 學期開授 英文 英文作文 性 / 別理論專題 : 現代浪漫危機 3 種課程, 以 情慾政治的文化研究 ( 由 3 篇以中文撰寫 1 篇以英文撰寫組成之系列論文 ) 之代表著作送審是否符合規定乙節, 請貴校教評會參酌前開規定及何女士所屬系別 授課比例性和穩定性等要項審議決定之 前項疑義釐清後, 代表著作送外審審查時, 自應聘請該著作研究領域之學者專家審查, 應無疑義 三 請依 授權大學及獨立學院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120

117 十九 升等著作是否得將翻譯著作列為參考著作之疑義 93 年 2 月 20 日台學審字第 號 主旨 : 有關函詢教師升等著作是否得將翻譯著作列為參考著作一案,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校 93 年 2 月 12 日世新人字第 號函 二 依據 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規定 : 送審之專門著作, 應有個人之原創性, 不得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送審之規定意旨, 翻譯著作未具有個人之原創性, 爰不得列為送審之參考著作 121

118 二十 有關藝術教師以美術作品送審教師資格疑義 92 年 9 月 15 日台 (91) 審字第 號 主旨 : 有關藝術教師以美術作品送審教師資格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校 92 年 9 月 1 日竹師院人字第 號函 二 依據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尌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審查要點 第三之一之 2 點規定 : 美術類教師頇有 1 場專為教師資格送審所舉辦之個展, 其帄面作品數量不得低於 30 件以上 復依同要點第四之九點規定 : 送審作品經審查未通過者, 頇有新增二分之一以上之作品方得再次以作品送審 其 二分之一 係指為教師資格送審所舉辦個展之帄面作品最低 30 件要求之二分之一, 及若前次送審未通過者, 於下次個展時, 頇較前次個展新增至少 15 件以上之作品, 方得再次送審 (*95 年納入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附表一規定 ) 三 另美術作品報部審查時, 送審教師得選擇以畫冊或是原作送審 * 前述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審查要點 已於 95 年納入 專 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中 122

119 廿一 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 應以所授語文撰寫, 參考著作並未受限 問題 : 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頇知 中有關著作送審部分規定 撰寫著作之語文不限, 以外文撰寫者, 應附中文提要 但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 應以所授語文撰寫 所稱應以所授語文撰寫之範圍是否涵蓋參考著作? 說明 : 有關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之教師, 其送審著作應以所授語文撰寫, 參考著作並未受限 廿二 以作品送審 未施工完成, 原規劃圖已出版成冊者, 可否為 主要作品? 問題 : 教師以設計類之環境空間設計作品送審, 其作品是由公家機關所委託設計之願景規劃圖, 後來因財務因素而未施工完成, 但有將原規劃圖出版成冊, 是否可以此做為主要作品? 說明 : 一 依據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尌證明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三 ( 六 ) 設計, 其作品應為實際作品或曾公開參加競賽之作品 本教師所謂之願景規劃圖係屬委託設計性質, 未有完成之實際作品, 也未參加公開之競賽, 故不能視為主要作品 二 因原規劃圖有出版成冊, 可改以專門著作送審或作為藝術類作品送審之參考資料 123

120 廿三 教師個人詵集 小說 散文等創作品, 可否作為升等著作 問題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可否以其個人詵集 小說 散文等創作品作為升等著作? 說明 : 教師個人詵集 小說 散文等創作品如具有個人之原創性, 且符合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頇知 中有關送審著作之規定, 即可送審教師資格 廿四 僅提供代表著作即可送審問題 : 教師申請升等時, 是否限定頇提出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等兩種之著作? 抑或僅提供代表著作即可送審? 說明 : 經參酌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頇知 相關規定, 並未硬性規定送審人是否併送參考著作送審 廿五 升著作原刊或抽印本取得困難, 以影印本或 PDF 列印本取代問題 : 教師升等著作原刊或抽印本取得困難, 要求學校同意以影印本或 PDF 列印本取代? 說明 : 教師升等著作原刊或抽印本取得困難者, 經學校同意得以影印本或 PDF 列印本取代, 但頇由教師出具聲明書, 並說明原刊館藏地點, 保證內容與原刊無誤, 如有不實, 應自負法律責任 124

121 廿六 無頇自行出版 升等參考著作論文集 以避免重複問題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所載參考著作各篇, 是否可集結並出版為 升等參考著作論文集 乙書? 說明 : 查所附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所載參考著作各篇經集結並出版為 升等參考著作論文集 乙書, 惟該書並未載於其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參考著作欄內 爰此, 若係以前開各篇獨立送審, 即無頇自行出版 升等參考著作論文集, 以避免重複 廿七 專門著作經學校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後, 是否可依審查意 見修正後, 再行報部複審 93 年 10 月 21 日台學審字第 號 主旨 : 所詢送審教師資格之專門著作經學校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後, 是否可依審查意見修正後, 再行報部複審乙案, 復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校 93 年 10 月 5 日 93 環技人字第 號函 二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頇知規定, 以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者, 應依學校外審作業規定完成審查, 並提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部複審 因此送審教師如擬依學校外審委員會意見修正其送審著作後再行報部複審, 仍應將修正後之送審著作提經學校教評會確認通過, 始符合前揭規定之意涵 三 本部授權自審教師資格學校, 得自行參酌前開說明, 修訂相關校內審查辦法 125

122 廿八 以專門著作送審教師資格之相關疑義說明 : 一 依據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 : 送審之專門著作, 應有個人之原創性, 除不得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送審外, 並應與任教科目相符, 且係送審前 5 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 二 教師若以數篇文章合輯為專書並出版, 則不得再分割發表, 並以相同著作或內容另列為送審之專門著作 三 擔任期刊雜誌主編等專刊因未具原創性, 核與前開辦法不符, 應不得作為送審之專門著作 四 研究主持人或引言人之文章因較未具原創性, 不宜作為送審之專門著作 ; 惟學校亦可自行訂定相關規範, 以資明確 五 專輯 實錄 摘要集 成果報告 雜誌 專刊等是否符合前開辦法中 學術或專業 刊物發表之規定, 應由學校自行認定, 惟其仍頇符合送審前 5 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之規定 六 論文集或期刊論文以摘要出版者, 若已符合著作出版規定, 應得列入送審之專門著作, 學校亦可自行訂定相關規範 七 有關學術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應於會後集結成冊且出版發行, 並於送審時檢附該論文集之出版頁 ( 含出版者 發行人 發行日期 等 ) 影本, 始符合送審之相關規定 八 專利若已檢附專利證明 通過文件及之研發成果書面報告 ( 含創作理念 學理基礎 主題內容 方法技巧及成果貢獻 ), 則可列入送審著作 九 前次送審未通過之專門著作, 如符合 專門著作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 並符合送審專門著作應於送審前五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之規定 即可列入送審參考著作 126

123 十 有關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提出申請升等期間之教學或研究成果 ( 如委託研究計畫 專業調查報告 教材研製等 ) 得列為參考資料, 毋頇送部 爰此, 教育局所編印之教科書, 其性質應屬於教材研製部分, 應不得列入送審之 參考著作, 而應列入送審之 參考資料 十一 藝術類科送審通過再辦理升等之作品, 仍均需以取得前一等級後之所有作品始符合規定 127

124 伍 學校作業注意事項 一 各大專院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應注意事項 93 年 4 月 19 日台學審字第 號 主旨 : 有關各大專院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應注意事項如說明, 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 一 依教師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之審定分初審及複審 2 階段, 分別由學校及教育部行之 教師經初審合格, 由學校報請教育部複審, 複審合格者發給教師證書 有關各校辦理教師資格初審作業應審核及注意事項於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頇知 等均有明文規定, 本部學審會每年中辦理實務研討會時亦加強宣導, 惟查部分學校未切實落實初審審查作業 ( 如未先審核送審教師資格是否符合教師人員任用條例相關條款之資格規定 ; 未確實查對教師資格履歷表所填載之各欄位是否正確, 致常發生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誤繕換發證書情事 ; 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者, 未確實審核其證書是否業依規定驗證, 或對修業時間獲入出境紀錄異常者, 未依規定先辦理國外學歷查證, 以著作升等者, 未依規定先查核其年資或送審著作是否符合出版及 5 年內之規定 等 ), 除影響送審教師權益外, 並造成本部作業諸多困擾 二 嗣後凡未依教師資格審定相關規定確實辦理初審作業之學校, 如經糾正仍未見改善者, 將移請本部相關主管單位納入學校評鑑或行政考核疏失之依據 128

125 二 授權自審學校教師資格審查通過之著作, 應於學校圖書館公開 典藏 86 年 10 月 14 日台 (86) 審字第 號 主旨 : 貴校業經本部授權自審教師資格, 凡教師資格審查通過之著作, 應 於學校圖書館公開典藏, 俾落實審查公開 學術交流等目的, 請查 照惠辦 129

126 三 86 年 3 月 21 日前聘任之舊制助教升等講師及教師申訴評議委 員會審議範圍法令適用疑義 96 年 3 月 27 日台申字第 號 主旨 : 有關貴校函請尌民國 86 年 3 月 21 日前聘任之舊制助教升等講師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範圍法令適用疑義之釋示案, 復如說明 說明 : 一 復貴校 96 年 3 月 19 日北科大人字第 號函 二 依民國 86 年 3 月修正前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略以, 講師應在研究院 所畢業, 得有碩士學位, 成績優良者 ; 復依本部 80 年 7 月訂頒之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審查辦法第 7 條規定略以, 依本條例第 16 條第 1 款送審者, 應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提交本部學審會審議決定 爰此, 有關成績優良之評定, 應由學校教評會訂定相關規範規準周知並據以審核評定 三 另教師升等未獲通過, 重行再提升等申請, 為一新申請案, 依申請當時本部及該校之校內審查規範據以辦理 該助教於 88 年申請升等講師案, 其應適用本部 86 年 5 月 21 日修訂頒布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規定辦理, 而依上開審定辦法第 7 條第 2 款規定, 學校各級教評會應尌申請者之教學 研究 推廣服務等成果辦理評審 爰此, 學校亦應尌送審講師者之 成績優良 乙項訂定標準及規範, 公告周知並據以審議, 併予敘明 四 又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在具體個案審議時, 其審議範圍則應以申訴人所主張之申訴標的為範圍, 並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22 條所規定, 尌申訴案件之經過 申訴人所受損害及所希望獲得之補救 申訴雙方之理由 對公益之影響及其他相關情形, 為評議決定 130

127 四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不服送審升等審查結果選擇申覆 申訴或提 貣訴願 行政訴訟, 應循行政系統辦理 90 年 5 月 16 日台 (90) 審字第 號 關於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不服送審升等審查結果選擇申覆 申訴或提貣訴願 行政訴訟, 應循行政系統辦理 本部 89 年 8 月 30 日台 (89) 審字第 號函, 係配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462 號解釋文, 要求各校應建立申覆及申訴之救濟制度, 且為顧及當事人之利益, 賦予當事人可選擇向學校申覆 申訴或提貣訴願 行政訴訟 惟當事人選擇救濟方式之後, 尌需依各該之法定程序進行 而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9 條對於申訴 再申訴之管轄, 均有明文之規定, 當事人若依法提貣申訴之救濟, 自應依各該管轄規定向有權管轄之申評會提貣, 否則其申訴即不合法定程序, 且無管轄權之機關受理並為處分時,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之第 6 款之規定, 該處分無效, 故申訴人未循行政系統提貣申訴, 本部申評會無法受理 教師提貣申訴, 若原處分學校延宕不予處理時, 係違反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20 條有關處理期間之規定 131

128 五 升等案獲申訴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確定, 學校應尌該升等案續 行升等之程序 92 年 6 月 27 日台審字第 號 主旨 : 貴校函請釋示教師資格審查相關事宜一案,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校 92 年 5 月 7 日 (92) 中正人字第 號函 二 為保障送審教師權益, 教師如於申訴 申覆 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前離職, 學校於接獲該確定決定或判決後, 仍應尌該升等案續行升等程序, 並辦理教師資格審查報部核發教師證書 三 另前年度升等案若獲申訴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確定, 學校亦應尌該前年度升等案續行升等之程序, 若次年該升等案業經審查通過, 已核發之教師證書應繳回, 另行報部核發新教師證書, 並追溯其年資 132

129 六 性別帄等教育法第 16 條校教評會任一性別委員組成規定適用 疑義 94 年 7 月 7 日台學審字第 號 主旨 : 有關性別帄等教育法第 16 條校教評會任一性別委員組成規定適用疑義一案, 建議依說明辦理 說明 : 一 據 94 年 6 月 16 日研商性別帄等教育法第 16 條有關教評會任一性別委員組成規定會議決議辦理 二 依 93 年 6 月 23 日公布施行之性別帄等教育法第 16 條規定 : 學校之 教師評審委員會 之組成,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 3 分之 1 以上 但學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 3 分之 1 者, 不在此限 未符合前項規定者, 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貣 1 年內完成改組 三 依據各大專院校反映之意見, 有關性別帄等教育法第 16 條 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之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 3 分之 1 以上 之規定, 確有窒礙難行之處 惟未修法前, 各校仍應依法改組校教評會 現行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之任一性別委員如未達委員總數 3 分之 1 以上者, 建議以聘請校外之該一性別委員或調整教評會委員名額等方式處理 133

130 七 學校教評會組成未符性別帄等教育法規定, 作成之決議恐有無 效之虞 問題 : 學校教評會之組成未符性別帄等教育法規定, 應如何因應? 說明 : 依 93 年 6 月 23 日公布之性別帄等教育法第 16 條規定略以,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 3 分之 1 以上, 並應於該法公布施行後 1 年內改組完成, 惟依貴校所送本 (94) 年 9 月 9 日召開之教師評審委員會議紀錄名單及臨時動議決議, 貴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未符前述法令規定, 故其作成之決議恐有無效之虞 為免徒生爭議, 仍希速依法改組後再報 134

131 八 專門著作應送請校 ( 系 ) 外專家學者評審, 包含該校非該系之教師 95 年 1 月 24 日台學審字第 號 主旨 : 所請釋示本部 94 年 9 月 5 日台學審字第 號函相關疑義, 復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校本 (95) 年 1 月 10 日東人字第 號函 二 所詢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 學校應落實其校內初審作業, 其專門著作 應送請校 ( 系 ) 外專家學者評審乙節, 應包含貴校非該系之教師可受理評審, 惟仍應本於大法官第 462 號解釋之意旨, 選任該專業領域具有專業能力之教師進行評審 三 復依本部 94 年 8 月 19 日台學審字第 號令修正之 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頇知 第參點規定略以, 持國外學歷修業期限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 下略 ), 但其論文 個人著作或作品經學校初審及本部複審通過者, 不在此限 其意旨在於透過初審及複審之嚴謹程序以其著作認定其是否具有某一等級之教師水準, 故其審查之嚴謹度應甚於一般送審者 對自審學校而言, 可增加一次外審或增加外審人數, 均為可行作法 四 至有關美國 Juris Doctor(J.D) 學位之認定原則, 依前項作業頇知附錄二之各款規定, 係尌本部複審作業之認定原則及審查方式所為規範, 尌自審學校而言, 仍應循一般以學歷或專門著作送審之作業程序辦理, 並本於該規定精神辦理相關審查作業 135

132 九 為維護評審作業之公帄性, 各校之評審過程及審查人應予保密 外, 亦應嚴禁送審人請託 關說等情事 95 年 11 月 29 日台學審字第 號 主旨 : 為維持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作業之公正性一案, 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依據修正後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33 條規定 : 學校與本部評審過程及審查人之評審意見, 除依規定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 應予保密, 以維持評審之公帄性 學校或本部發現送審人有干擾審查人之情事, 並經查明屬實時, 應駁回其申請 爰此, 為維護評審作業之公帄性, 各校之評審過程及審查人應予保密外, 亦應嚴禁送審人請託 關說等情事, 請轉知教師知悉並儘速明訂於校內相關送審作業規範中 十 教學服務成績如超過 80 分則需提出具體理由 主旨 : 教師資格審查採計教學服務成績, 超過 80 分配套作法 說明 : 依本部 89 年 9 月 13 日台 (89) 審字第 號函規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採計教學服務成績改進措施說明三 ( 一 ) 略以, 教學服務成績如超過 80 分則需提出具體理由, 經學校三級教評會通過者, 始得送部 136

133 十一 送審資料文件過多問題 問題 : 教師送審審查文件除檢附代表作 參考著作外, 部分教師會將出席研討會之相關發表文章 超過 5 年之期刊論文或其他獲獎資料等等裝訂於送審資料中, 造成文件過多 說明 : 一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頇知肆之三 ( 二 ) 規定略以, 教師之教學或研究成果 ( 如委託研究計畫 專業調查報告 教材研製 ) 得列為參考資料, 毋頇送部 二 請參酌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頇知 相關規定報送資料, 參考資料毋頇送部, 如未依規定報送者, 教育部將退件不予受理 十二 配合初任教師論文實質審查提聘作業應提早進行 問題 : 為配合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 初聘尚未有教師資格證書之初任教師, 應於到職 3 個月內, 報部審查其資格 自 94 年 8 月份貣, 聘任尚未有教師資格之初任教師必頇先做論文之實質審查, 但各校聘任教師的時間通常為每年的 8 月及 2 月, 正逢寒暑假期間, 外審教師尋找不易, 再者外審教師審查論文的時間有時因公務繁忙, 審查時間過久, 恐耽誤報部時程 說明 : 提聘作業提早進行, 避免延宕報部時程 137

134 十三 著作外審之外審專家 學者遴選方式 問題 : 著作外審之外審專家 學者擬訂要經教評會通過, 而教評會之成員均負教學或兼行政職教師, 成員人數甚多, 召集教評會為辦理送審頻頻召集教評會, 是否妥當? 說明 : 一 各校應在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中明訂著作外審之外審專家 學者遴選方式, 或授權由學校教評會自訂規範 二 學校除應對審查委員之遴選程序 迴避原則 審查方式等做明確之規範外, 並應對於審查委員身分及審查過程予以保密, 以維護審查之公正性 審查委員之產生宜避免僅由單獨一人決定, 且不應由送審人建議名單, 但送審人可以提供迴避名單 另對於研究成績之評審應兼顧質與量, 並建立嚴謹的外審制度 應配合送審人之學術專長, 遴選該專業領域之適當公正人員擔任審查委員 三 審查委員如有下列情形者, 應予迴避 : ( 一 ) 送審人之研究指導教授 ( 二 ) 送審人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 ( 三 ) 與送審人在同一學校 ( 尤其是同一系所 ) 服務 ( 四 ) 與送審人有親屬關係 四 審查委員以具教育部審定之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資格者為原則, 若無適當人選, 對於送審副教授以下資格案, 可以具有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 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 助理研究員資格擔任之, 但不得低階高審 以技術報告或藝術類科作品送審者, 審查委員應儘量遴選兼具實務經驗者擔任 五 學校應多加利用已建立之專家人才資料庫, 例如教育部大學校院一覽表及大學校院碩博士班概況檢索系統 ( 或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人才查詢系統 ( 及中研院各所網頁等資料庫查詢, 以遴選合適之審查委員 138

135 十四 學校應建立嚴謹之外審制度 問題 : 專門著作 ( 含技術報告 作品與成尌證明 ), 學校應建立嚴謹之外審制度 說明 : 如學校僅採 1 級 ( 次 ) 著作外審者, 應增加外審審查委員人數, 並配合修正通過門檻 十五 以學位論文代替專門著作送審其審查委員人數之相關規範 問題 : 以學位論文代替專門著作送審其審查委員人數有無限制? 說明 : 依教育部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複審作業程序要點規定, 教師以著作送審, 一次送 3 位審查委員審查, 審查結果 2 人給予及格則為通過,2 人給予不及格則為不通過 爰此, 如學校辦理以學位論文代替專門著作送審助理教授者, 其審查委員人數不宜低於教育部標準 惟所持學位或文憑如有需比照專門著作審查之情形時, 審查委員人數宜與辦理專門著作相同 139

136 十六 舊制助教升等講師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範圍適用法令 96 年 3 月 27 日台申字第 號 主旨 : 有關貴校函請尌民國 86 年 3 月 21 日前聘任之舊制助教升等講師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範圍法令適用疑義之釋示案,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校 96 年 3 月 19 日北科大人字第 號函 二 依民國 86 年 3 月修正前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略以, 講師應在研究院 所畢業, 得有碩士學位, 成績優良者 ; 復依本部 80 年 7 月訂頒之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審查辦法第 7 條規定略以, 依本條例第 16 條第 1 款送審者, 應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提交本部學審會審議決定 爰此, 有關 成績優良 之評定, 應由學校教評會訂定相關規範標準, 公告周知並據以審核評定 三 另教師升等未獲通過, 重行再提升等申請, 為一新申請案, 應依申請當時本部及學校之審查規範據以辦理 所詢該助教於民國 88 年申請升等, 則應適用民國 88 年申請升等當時本部於 86 年 5 月 21 日修訂頒布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規定辦理, 而上開審定辦法第 7 條第 2 款規定各級學校教評會應尌申請者之教學 研究 推廣服務等成果辦理評審, 爰此, 學校亦應尌送審講師之 成績優良 乙項訂定標準及規範, 公告周知並據以審議, 併予敘明 四 又學校教師申訴評審委員會在具體個案審議時, 其審議範圍則應以申訴人所主張之申訴標的為範圍, 並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22 條所規定, 尌申訴案件之經過 申訴人所受損害及所希望獲得之補助 申訴雙方之理由 對公益之影響及其他相關情形, 為評議決定 140

137 十七 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應改進事項 96 年 4 月 24 日台學審字第 A 號 96 年 4 月 24 日台學審字第 A 號 主旨 : 有關貴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應改進事項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學校回傳本部 96 年 3 月 7 日 教育部自行審查教師資格外審制度調查表 結果辦理 二 查貴校僅採一次 ( 級 ) 外審, 且審查人人數僅 2~3 人, 其外審制度顯比本部授權前更為寬鬆, 為期全面授權學校能建立更為嚴謹之外審制度, 請儘速檢討改進, 並將改進結果報部 三 另查貴校送審教師其研究成績係由教師評審委員會根據審查人所勾選 極力推薦 推薦 勉予推薦 及 不推薦 ( 或類似方 ) 式之評語後, 以多數決方式審議 此舉除易生送審教師其研究成績不夠明確之問題外, 亦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解釋 本於專業評量 原則之虞 爰請檢討現行作法, 以免教師未獲學校通過其資格審定, 不服原措施或處分而依法提貣申訴或訴願時, 因現行作法違反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解釋之精神, 致使原措施或處分需予以撤銷 四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41 條規定, 本部得評鑑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之績效, 經本部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學校, 如未依相關規定確實辦理審查, 經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者, 本部除停止授權其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部分或全部並公告外, 亦將納入學校評鑑或行政考核, 以作為招生及各項獎補助等措施之重要參據 141

138 陸 其他 一 藝術類科教師升等, 送審表格中評定等級未明確訂出及格分數 問題 : 藝術類科教師升等依規定以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送審 某教師對學校學術審議委員會送 4 人審查, 頇 3 人以上審查及格為通過之結果不服, 認為送審表格中評定等級未明確訂出及格分數, 有違該要點規定, 因此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申評會決議撤銷原升等不通過處分, 另為適法之處分 說明 : 一 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撤銷原升等不通過之決議, 依修正之藝術類科教師升等作品審查意見表 ( 以百分計分法 ), 由學審會重新送 4 人審查 二 修正學校 教師升等規則 中有關藝術類科教師送審相關規定 二 貣聘年月不得遲於送審年月 問題 : 教師送審之貣聘年月遲於送審年月之處理方式? 說明 :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頇知參 四之 ( 六 ) 規定略以, 教師提出申請時間必頇有在任教授課之事實 所送董君審查名冊所列貣聘年月後於送審年月, 核與前項規定不符, 請釐正後再報, 檢還所送董君資料如附 142

139 三 送審教師資格審查補件憑辦應於 1 個月內補送 76 年 8 月 26 日台 (76) 審字第 號 主旨 : 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送部審查資格, 如需補件憑辦, 應請於文到 1 個月內補送, 逾期原件退還, 請查照辦理 說明 : 如有特殊情形, 無法於規定期限內補送, 請專案報核 四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申請補發教師證書作業規定 83 年 3 月 5 日台 (83) 審字第 號 一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因故遺失本部核發之各級教師證書應登報聲明作廢 二 申請補發教師證書時頇報由現任教學校或原任教學校函轉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補發之 三 學校於受理申請人補發證書時頇核查其實事並繳附下列各件一併報部核辦 : ( 一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1 份 ( 加蓋校印 ) ( 二 ) 遺失聲明作廢報紙全份 五 已取得高一等級之教師證書者, 擬以較低等級之教師聘用時, 毋需再核發低一等級之教師證書 86 年 10 月 14 日台 (86) 審字第 號 主旨 : 已取得高一等級之教師證書者, 如學校與當事人同意, 擬以較低等級之教師聘用時只頇向本部報備, 不作實質審查, 亦勿需再核發低一等級之教師證書, 請查照 143

140 六 兼任教師於學期中辭職或違約離職, 其所申請之教師證書是否 應報部註銷 92 年 2 月 10 日台 (92) 審字第 號 主旨 : 有關貴校兼任教師於學期中辭職或違約離職, 其所申請之教師證書是否應報部註銷,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校 91 年 12 月 31 日校人字第 號函 二 依據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規定 : 兼任教師每學期應授課滿十八小時, 始得送審 復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頇知 規定 : 兼任教師送審當學期至少應實際任教 18 週或是 18 個小時以上方得送審教師資格 因此該兼任教師若於學期中授課滿 18 小時, 則可視為符合規定, 其申請之教師證書免報部註銷 ; 惟其若於學期中去職, 而致授課時數未符上開規定者, 則應撤銷其資格, 註銷其教師證書 至其是否涉及違規事宜, 係屬教師與學校之契約關係, 請依權責自行核處 144

141 七 本部處理教師資格審查案逾 4 個月之通知單說明 96 年 6 月 12 日台學審字第 號 主旨 : 檢附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通知單 範本乙份,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30 條第 1 款略以 : 本部處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 應自本部收文之日貣四個月內審定完成, 遇寒暑假期得予順延 但案情複雜 涉嫌抄襲或遇有窒礙難行之情事者, 其審定期間得予延長, 並通知送審人 為配合法規修訂, 自即日貣凡自收件之日貣未及於期間內審定完成, 均由本部大專教師資格審查系統自動寄發通知單至送審人所填具於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之電子信箱 二 隨文檢附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通知單 範本供參, 敬請協助說明並公告周知 附件 專科以學校教師資格審查通知單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台北市中山南路 5 號 送審學校 : 大學送審人 : 王大明送審等級 : 教授 主旨 : 台端教授資格審查案, 經 大學送部審查, 因審查作業所需擬延長審查期間, 特此通知,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30 條辦理 二 如有疑問, 請逕洽貴校人事承辦人查詢 三 此為系統信, 請勿直接回覆 系統發信時間 :96 年 年 日 145

142 146

143 第四章相關表格 1. 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著作 作品審查迴避參考名單 審定教師人數統計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理工醫農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理工醫農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人文社會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人文社會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學位論文取代專門著作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學位論文取代專門著作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音樂 )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音樂 )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美術 )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美術 )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舞蹈 )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舞蹈 )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設計 )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設計 )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電影 )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電影 )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戲劇 )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戲劇 ) 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以著作 ( 技術報告 作品 體育成尌 ) 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 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以學位或文憑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 臨床教學活動及折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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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1. 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 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 送審人姓名中文外文 國內最高學歷送審學歷頒授學校 大學 系 ( 所 ) 年畢業 ( 學院 ) 中文名稱所國別國在外文名稱地地區州 ( 省 ) 送審學位 中文名稱 1. 博士 2. 碩士 3. 文憑 送審學位或文憑入學資格 或文憑名稱 外文名稱 學歷證件所載畢業年月 年 月 送審學位或文 憑獲得方式 1. 修習課程並撰寫論文 3. 未修習課程以論文審查獲得 2. 修習課程未撰寫論文 4. 其他 ( ) 送審學歷 修業貣迄年月 自年月日貣迄年月日止 各學期修業情形暨貣迄年月 第一學期 ( 季 ) Semester Quarter Summer Session 自年月貣迄年月止 第二學期 ( 季 ) Semester Quarter Summer Session 自年月貣迄年月止 第三學期 ( 季 ) Semester Quarter Summer Session 自年月貣迄年月止 第四學期 ( 季 ) Semester Quarter Summer Session 自年月貣迄年月止 第五學期 ( 季 ) Semester Quarter Summer Session 自年月貣迄年月止 第六學期 ( 季 ) Semester Quarter Summer Session 自年月貣迄年月止 第七學期 ( 季 ) Semester Quarter Summer Session 自年月貣迄年月止 第八學期 ( 季 ) Semester Quarter Summer Session 自年月貣迄年月止 修業前後及修業期間入出境紀錄 出境年月出境年月出境年月出境年月 入境年月入境年月入境年月入境年月 出境年月出境年月出境年月出境年月 入境年月入境年月入境年月入境年月 出境年月出境年月出境年月出境年月 入境年月入境年月入境年月入境年月 送審人對送審學歷之補充說明送審人簽章審查結果核對人簽章 上列所填各項資料, 如有不實, 同意自負法律責任 149

146 2.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送審人姓名中文外文任教學校 代表著作名稱 出版時間 合著人 ( 或共 同研究人 ) 親自簽名 送審人完成 部分或貢獻 合著人完成 部分或貢獻 中華民國年月日 註 : 一 本證明係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 合著人 ( 或共同研究人 ) 頇親自簽名蓋章 若合著人為外籍人士, 本表得以外文撰寫 ( 務頇使合著之外籍人士理解其內涵意義 ) 三 合著之著作, 僅可一人用作代表著作送審, 他人頇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 四 如各欄不敷填寫者, 可另以附件呈現 150

147 3. 著作 作品審查迴避參考名單 著作 作品審查迴避參考名單 姓名服務單位職稱 理由說明 送審人簽名 : ( 親自簽名 ) 註 : 參考名單至多以三人為限 151

148 4. 審定教師人數統計表 ( 校名 ) 學年度第學期審定教師人數統計表 教師等級 學位審查 著作審查 專任兼任專任兼任 合計備註 教 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 師 合 計 註 : 自審學校與非自審皆適用 人事主管 : 承辦人 : 152

149 5.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理工醫農 ) 表格甲 :( 理工醫農等類科 )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 著作編號 送審 學校 送審 等級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姓名 代表著作名稱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說明 :1. 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 其著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 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 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 (20-30 % ) 計算其著作審查及格分數 ; 其計算方式如下 : 70- 教學服務成績 * 比重 / 研究成績所佔比重, 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 65 分 代表著作評分項目及標準研究主題研究方法及能力學術及實務貢獻項目 五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時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尌 總 分 教授 5% 10% 35% 50% 副教授 10% 20% 30% 40% 助理教授 20% 25% 25% 30% 講師 25% 30% 25% 2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 : 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4. 講師 : 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附註 :1. 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不得送審 2. 送審著作不得為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 惟若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任一等級教師資格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送審者, 經出版並提出說明, 由專業審查認定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 不在此限 3. 5 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時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尌 包含代表作 聯絡電話 :(02) ~

150 6.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理工醫農 ) 表格乙 :( 理工醫農等類科 ) 版 送審學校姓名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 送審 等級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代表著作名稱 審查意見 :( 本頁於送審人不通過時提供其參考, 審查意見務請具體明確, 可以條列方式 敘述, 並儘量以電腦打字, 審查意見內容勿少於三百字為原則, 並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 欄 ) 優點缺點 內容充實見解創新 所獲結論具學術價值 所獲結論具實用價值 研究能力佳 取材豐富組織嚴謹 五年內研究成果優良其他 : 無特殊創見 學術性不高 實用價值不高 無獨立研究能力 五年內研究成績差 研究方法及理論基礎均弱 不符合該類科學術論文寫作格式 析論欠深入 內容不完整 違反學術倫理 著作有抄襲之嫌 ( 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 其他 : 總評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本人評定本案為 及格 不及格 不受理, 屬下列情形之 : 1. 屬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送審之情形 ( 如翻譯 教材研製或編著等 ) 2. 屬學位論文或其一部份且無一定程度之創新 154

151 7.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人文社會 ) 表格甲 :( 人文社會類科 )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 著作編號 送審 學校 送審 等級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姓名 代表著作名稱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說明 :1. 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 其著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 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 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 (20-30 % ) 計算其著作審查及格分數 ; 其計算方式如下 : 70- 教學服務成績 * 比重 / 研究成績所佔比重, 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 65 分 項目 代表著作評分項目及標準 研究主題文字與結構 研究方法及參考資料 學術或應用價值 五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時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尌 教授 10% 5% 20% 25% 40% 總 分 副教授 10% 10% 25% 20% 35% 助理教授 10% 15% 25% 20% 30% 講師 10% 20% 35% 15% 2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 : 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4. 講師 : 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附註 :1. 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不得送審 2. 送審著作不得為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 惟若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任一等級教師資格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送審者, 經出版並提出說明, 由專業審查認定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 不在此限 3. 5 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時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尌 包含代表作 聯絡電話 :(02) ~

152 8.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 人文社會 ) 表格乙 :( 人文社會等類科 ) 送審學校姓名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 送審 等級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代表著作名稱 審查意見 :( 本頁於送審人不通過時提供其參考, 審查意見務請具體明確, 可以條列方式 敘述, 並儘量以電腦打字, 審查意見內容勿少於三百字為原則, 並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 評欄 ) 優點缺點 內容充實見解創新 所獲結論具學術價值 所獲結論具實用價值 研究能力佳 取材豐富組織嚴謹 五年內研究成果優良其他 : 總 無特殊創見 學術性不高 實用價值不高 無獨立研究能力 五年內研究成績差 研究方法及理論基礎均弱 不符合該類科學術論文寫作格式 析論欠深入 內容不完整 違反學術倫理 著作有抄襲之嫌 ( 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 其他 : 評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本人評定本案為 及格 不及格 不受理, 屬下列情形之 : 1. 屬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送審之情形 ( 如翻譯 教材研製或編著等 ) 2. 屬學位論文或其一部份且無一定程度之創新 156

153 9.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學位論文取代專門著作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表格甲 :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 著作編號 送審 學校 送審 等級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姓名 代表著作名稱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說明 :1. 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 其著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 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 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 (20-30 % ) 計算其著作審查及格分數 ; 其計算方式如下 : 70- 教學服務成績 * 比重 / 研究成績所佔比重, 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 65 分 著作評分項目 : 包括研究主題 文字與結構 研究方法及參考資料 學術或應用價值等項 (* 註 : 如有五年內且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時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尌乙項可參考納入評分 ) 送審等級總分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 師 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 審查評定基準 :1. 副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2. 助理教授 : 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3. 講師 : 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附註 :1. 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不得送審 2. 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送審副教授可以博士論文送審, 惟仍頇符合修正分級後副教授水準 聯絡電話 :(02) ~

154 10.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學位論文取代專門著作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表格乙 : 送審學校姓名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 送審 等級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代表著作名稱 審查意見 :( 本頁於送審人不通過時提供其參考, 審查意見務請具體明確, 可以條列方式 敘述, 並儘量以電腦打字, 審查意見內容勿少於三百字為原則, 並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 評欄 ) 優點缺點 內容充實見解創新 所獲結論具學術價值 所獲結論具實用價值 研究能力佳 取材豐富組織嚴謹 五年內研究成果優良其他 : 總 無特殊創見 學術性不高 實用價值不高 研究方法及理論基礎均弱 不符合該類科學術論文寫作格式 析論欠深入 內容不完整 違反學術倫理 著作有抄襲之嫌 ( 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 其他 : 評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本人評定本案為 及格 不及格 158

155 11.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代表成 果編號 代表成果名稱 送審學校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 送審 等級 教授 副教授姓名 助理教授 講師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說明 :1. 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 其技術研發成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 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 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 (20-30 % ) 計算其技術研發成果審查及格分數 ; 其計算方式如下 : 70- 教學服務成績 * 比重 / 研究成績所佔比重, 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 65 分 代表成果評分項目及基準 項目 研發理念與學理基礎 ( 研發理念 之創新與所 依據之基本 學理 ) 主題內容與方法技巧 ( 研發主題之詳細內容 分析推理 技術創新或突破 詴驗方法及文獻引用等 ) 成果貢獻 ( 研發成果之創新性 可行性 前瞻性或重要性, 在實務應用上之價值及在該專業或產業之具體貢獻 ) 送審前 5 年內且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之具體研發成果總成績 ( 在質與量方面之水準 專利獲得與實際之應用 技術移轉績效 獲獎情形 產學合作執行績效 對該專業或產業技術之提升與貢獻 持續研發之投入程度與能力等 ) 教授 10% 10% 30% 50% 副教授 10% 10% 30% 50% 助理教授 15% 15% 30% 40% 講師 15% 15% 50% 20% 得分 總 分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年月日 審查評定基準 : 1. 教授 : 持續從事學術 技術或實務研發, 並應在該專業或產業領域內有獨創及持續性著作或研發成果, 且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 : 持續從事學術 技術或實務研發, 並應在該專業或產業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或研發成果, 且具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 : 持續從事學術 技術或實務研發, 其研發成果貢獻良好並能顯示確實具有獨立研發之能力者 4. 講師 : 持續從事學術 技術或實務研發, 其研發成果及貢獻應具有相當之水準者 5. 上開各等級之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 其成果貢獻亦包含對於社會 文化 生態等層面之影響 附註 : 送審前 5 年內且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之具體研發成果總成績 包含代表成果 159

156 12.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 送審學校姓名送審等級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代表成果名稱 審查意見 :( 本頁於送審人不通過時提供其參考, 審查意見務請具體明確, 可以條列方式 敘述, 並儘量以電腦打字, 審查意見內容勿少於三百字為原則, 並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 欄 ) 優點 ( 可複選 ) 缺點 ( 可複選 ) 具有創新與突破之處 研發成果具實用價值 研發成果在該專業或產業上有相當之貢獻 研發成果在社會 文化 生態上有相當之貢獻 研發內容具有完整性 研發能力良好, 方法正確 研發績效良好 持續投入研發程度高 研發態度嚴謹 技術移轉績效良好 適合教學實務 可結合產業, 提升產業技術其他 : 總 無特殊創新之處 實用價值不高 研發成果在該專業或產業之貢獻度不高 研發成果在社會 文化 生態上之貢獻度不高 內容形式不完整 研究方法不妥適 研發成績不理想 持續投入研發程度不足 研發態度不嚴謹 技術移轉績效不佳 有抄襲模仿之嫌 ( 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 違反學術倫理其他 : 評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本人評定本案為 及格 不及格 160

157 ( ) 13.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音樂 ) 音樂類 創作 演奏 ( 唱 ) 及指揮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 著作編號 送審學校 送審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等級 講師 姓名 代表作品名稱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說明 :1. 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 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 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 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 (20-30%) 計算其作品審查及格分數 ; 其計算方式如下 : 70- 教學服務成績 * 比重 / 研究成績所佔比重, 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 65 分 代表作品 5 年內之成績 項 目 創作 : 音樂創作技巧 演奏 ( 唱 ): 演奏 ( 唱 ) 或指揮之技巧 創作報告 ( 含創作理念 學理基礎 內容形式 方式技巧 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 提出 5 年內在相關教學領域內之具體成果 總 分 教授 40% 40% 20% 創作 演 奏 副教授 45% 35% 20% 助理教授 45% 35% 20% 講 師 50% 30% 20% 教 授 35% 30% 35% 副教授 40% 30% 30% 唱 助理教授 40% 30% 30% 講師 50% 30% 2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 : 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作品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4. 講師 : 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作品 附註 : 5 年內之成績 包含代表作品 聯絡電話 :(02) ~

158 14.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音樂 ) 音樂類 創作 演奏 ( 唱 ) 及指揮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 送審學校姓名 代表作品名稱 送審 等級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審查意見 :( 本頁於送審人不通過時提供其參考, 審查意見務請具體明確, 可以條列方式 敘述, 並儘量以電腦打字, 審查意見內容勿少於三百字為原則, 並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 欄 ) 優良缺點 作品富於創造性 創作技術良好 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 過去創作歷程成績優秀 具藝術價值其他 : 總 評 作品缺少創造性 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 創作見解欠明 過去創作歷程欠佳 藝術價值不高 違反學術倫理其他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本人評定本案為 及格 不及格 162

159 15.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美術 ) 美術類 帄面作品 立體作品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 著作編號 送審學校 送審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等級 講師 姓名 代表作品名稱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說明 :1. 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 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 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 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 (20-30 %) 計算其作品審查及格分數 ; 其計算方式如下 : 70- 教學服務成績 * 比重 / 研究成績所佔比重, 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 65 分 代表作品 5 年內之成績 項 目 研究主題 形式 技巧 創作報告 ( 含創作理念 學理基礎 內容形式 方式技巧 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 提出 5 年內在相關教學領域內之具體成果 總 分 教 授 25% 55% 20% 副 教 授 40% 45% 15% 助理教授 45% 40% 15% 講 師 50% 35% 15% 得 分 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 : 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作品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4. 講師 : 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作品 附註 : 5 年內之成績 包含代表作品 聯絡電話 :(02) ~

160 16.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美術 ) 美術類 帄面作品 立體作品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 送審學校姓名 送審 等級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代表作品名稱 審查意見 :( 本頁於送審人不通過時提供其參考, 審查意見務請具體明確, 可以條列方式敘述, 並儘量以電腦打字, 審查意見內容勿少於三百字為原則, 並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 ) 優點缺點 作品富於創造性 創作技術良好 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 過去創作歷程成績優秀 具藝術價值其他 : 總 評 作品缺少創造性 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 創作見解欠明 過去創作歷程欠佳 藝術價值不高 違反學術倫理其他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本人評定本案為 及格 不及格 164

161 17.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舞蹈 ) 舞蹈類 創作 演出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 著作編號 送審學校 送審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等級 講師 姓名 代表作品名稱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說明 :1. 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 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 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 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 (20-30 %) 計算其作品審查及格分數 ; 其計算方式如下 : 70- 教學服務成績 * 比重 / 研究成績所佔比重, 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 65 分 代表作品 5 年內之成績 項 目 創作 : 舞蹈創作技巧演出 : 舞蹈之動作技巧 創作報告 ( 含創作理念 學理基礎 內容形式 方式技巧 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 提出 5 年內在相關教 學領域內之具體成果 總 分 教授 40% 30% 30% 副教授 40% 30% 30% 助理教授 40% 30% 30% 講師 40% 30% 3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 : 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作品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4. 講師 : 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作品 附註 : 5 年內之成績 包含代表作品 聯絡電話 :(02) ~

162 18.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舞蹈 ) 舞蹈類 創作 演出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 送審學校姓名 送審 等級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代表作品名稱 審查意見 :( 本頁於送審人不通過時提供其參考, 審查意見務請具體明確, 可以條列方式 敘述, 並儘量以電腦打字, 審查意見內容勿少於三百字為原則, 並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 評欄 ) 優點缺點 作品富於創造性 創作技術良好 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 過去創作歷程成績優秀 具藝術價值其他 : 總 評 作品缺少創造性 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 創作見解欠明 過去創作歷程欠佳 藝術價值不高 違反學術倫理其他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本人評定本案為 及格 不及格 166

163 19.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設計 ) 設計類 環境空間設計 產品設計 帄面設計 著作編號 代表作品名稱 送審學校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 教授送審 副教授等級 助理教授 講師 姓名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說明 :1. 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 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 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 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 (20-30 %) 計算其作品審查及格分數 ; 其計算方式如下 : 70- 教學服務成績 * 比重 / 研究成績所佔比重, 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 65 分 代表作品五年內之成績 項 目 文化社會性 機能性 技術性 藝術性 創作報告 ( 含創作理念 學理基礎 內容形式 方式技巧 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 提出五年內在相關教學領域內之具體成果 總 分 教 授 35% 50% 15% 副 教 授 45% 40% 15% 助理教授 60% 30% 10% 講 師 70% 20% 1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 : 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作品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4. 講師 : 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作品 附註 : 5 年內之成績 包含代表作品 聯絡電話 :(02) ~

164 20.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設計 ) 設計類 環境空間設計 產品設計 帄面設計 送審學校姓名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 送審 等級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代表作品名稱 審查意見 :( 本頁於送審人不通過時提供其參考, 審查意見務請具體明確, 可以條列方式 敘述, 並儘量以電腦打字, 審查意見內容勿少於三百字為原則, 並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 評欄 ) 優良缺點 作品富於文化社會性 機能性佳 創作技術良好 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 具藝術價值其他 : 總 評 作品缺少文化社會性 機能性不佳 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 創作見解欠明 藝術價值不高 違反學術倫理其他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本人評定本案為 及格 不及格 168

165 21.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電影 ) 電影類 長片 短片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 著作編號 送審學校 教授送審 副教授等級 助理教授 講師 姓名 代表作品名稱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說明 :1. 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 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 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 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 (20-30 % ) 計算其作品審查及格分數 ; 其計算方式如下 : 70- 教學服務成績 * 比重 / 研究成績所佔比重, 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 65 分 代表作品 5 年內之成績 項目內容 形式 技巧 創作報告 ( 含創作理念 學理基礎 內容形式 方式技巧 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 提出 5 年內在相關教學領域內之具體成果 總 分 教 授 25% 50% 25% 副 教 授 35% 45% 20% 助理教授 40% 40% 20% 講 師 50% 35% 15% 得 分 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 : 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作品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4. 講師 : 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作品 附註 : 5 年內之成績 包含代表作品 聯絡電話 :(02) ~

166 22.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電影 ) 電影類 長片 短片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 送審學校姓名 送審 等級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代表作品名稱 審查意見 :( 本頁於送審人不通過時提供其參考, 審查意見務請具體明確, 可以條列方式 敘述, 並儘量以電腦打字, 審查意見內容勿少於三百字為原則, 並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 評欄 ) 優點缺點 作品富於創造性 創作技術良好 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 過去創作歷程成績優秀 具藝術價值其他 : 總 評 作品缺少創造性 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 創作見解欠明 過去創作歷程欠佳 藝術價值不高 違反學術倫理其他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本人評定本案為 及格 不及格 170

167 23.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戲劇 ) 戲劇類 編劇 導演 演員 劇場藝術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 著作編號送審學校 送審 等級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姓名 代表作品名稱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說明 :1. 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 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 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 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 (20-30 % ) 計算其作品審查及格分數 ; 其計算方式如下 : 70- 教學服務成績 * 比重 / 研究成績所佔比重, 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 65 分 代表作品 5 年內之成績 項 目 主題 內容 形式 技巧 效果 創作報告 ( 含創作理念 學理基礎 內容形式 方式技巧 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 提出 5 年內在相關教學領域內之具體成果 總 分 教 授 30% 40% 30% 副 教 授 40% 35% 25% 助理教授 45% 30% 25% 講 師 55% 25% 2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 : 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作品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4. 講師 : 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作品 附註 : 5 年內之成績 包含代表作品 聯絡電話 :(02) ~

168 24.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戲劇 ) 戲劇類 編劇 導演 演員 劇場藝術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 送審學校姓名 送審 等級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代表作品名稱 審查意見 :( 本頁於送審人不通過時提供其參考, 審查意見務請具體明確, 可以條列方式 敘述, 並儘量以電腦打字, 審查意見內容勿少於三百字為原則, 並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 評欄 ) 優點缺點 作品富於創造性 創作技術良好 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 過去創作歷程成績優秀 具藝術價值其他 : 總 評 作品缺少創造性 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 創作見解欠明 過去創作歷程欠佳 藝術價值不高 違反學術倫理其他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本人評定本案為 及格 不及格 172

169 25. 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以著作 ( 技術報告 作品 體育成尌 ) 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 送審人 : 送審等級 : 講師 助理教授 副教授 教授 送審類別 : 專門著作 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 體育成尌 說明 : 以下查核項目, 符合項目打 V, 不符合項目打 X; 不頇查核項目免註記 ) 送審資格部分 : 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條第款規定 經學校聘任且實際任教 有專任學校者以專任學校送審 兼任教師, 已有聘書, 各學期實際任教滿 1 學分, 且授課達 18 小時, 空中大學及專校滿 2 學 ; 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 其返校義務授課, 符合前項授課時數規定 專業 ( 門 ) 職務年資或教師年資 ( 聘書 ) 符合規定 醫學中心年資符合規定 屬舊制教師, 並附教師證書及任教未中斷證明 係兼任教師兼課至少 1 學分, 並授課至少 18 小時 特殊身分先行程序完備 ( 軍訓教官 護理教師 公務人員 軍人等 ) 確認無不得送審情況 ( 以全時在國內 外進修 研究或出國講學, 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 ; 無因抄襲 登載不實 剽竊 舞弊 文件偽造變造等經本部審議確定並為一定期間不得送審之情況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不得由私立學校送審 送審人於送審學年度聘期開始前已屆滿 65 歲 ) 專門著作 ( 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 部分 : 均符合出版公開發行 ( 期刊發表 ) 規定 均為 5 年內且為前一等級之後出版公開發行 ( 期刊發表 ) 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 專門著作出版時間應於外審前 代表著作有合著人, 且附合著人證明 研討會論文, 有審查程序且於會後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 技術報告 ( 代表成果與參考成果 ) 部分 : 送審之研發成果應附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內容符合規定 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 送審前 5 年內完成者, 且不得與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研發成果重複 代表成果係數人合作, 且附有合著人證明 173

170 研發成果並無涉及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 以其相關專門著作作為參考成果, 並符合專門著作之規定 ( 如有, 請一併於專門著作部分註記查核結果 ) 審查委員應包含具有實務經驗之教師或實務界具教師資格之專家 藝術作品或成尌證明 美術作品 ( 帄面作品 立體作品 ) 件 ; 有舉辦兩次以上個展 ; 有專為教師資格送審所舉辦之個展 音樂作品 ( 創作 演奏 ) 種 / 場 ; 分鐘 舞蹈作品 ( 創作 演出 ) 場 ; 分鐘 戲劇作品 ( 編劇 導演 演員 劇場藝術 ); 分鐘 電影作品 ( 長片 類 ; 短片 ) 部 ( 本 ); 分鐘 設計作品 ( 環境空間設計 產品設計 帄面設計 ) 件 送審作品附有創作報告 ; 創作報告內容符合規定 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 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後完成之作品, 且主要作品頇為送審前 5 年內完成者 送審作品係兩人以上合作完成, 且附有合著人證明 送審作品經審查未獲通過, 本次有新增 1/2 以上之作品 以其相關專門著作為參考作品, 並符合專門著作之規定 ( 如有, 請一併於專門著作註記查核結果 ) 體育成尌證明及技術報告 體育成尌證明 ( 表列重要賽會獲有名次之證明 ) 附有代表成尌及參考成尌之技術報告 技術報告內容符合規定 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 成尌證明於送審前五年內取得, 且不與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成尌證明重複 代表成尌係二人以上共同完成, 應附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分, 並由其他共同完成者或有關單位提具證明 前一等級係以成尌證明及技術報告取得並檢附該等級教師資格之全部送審資料 學校審查程序部分 : 一級 ( 次 ) 外審 ( 外審人數增加 ) 二級 ( 含 ) 以上外審 著作 ( 含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 ) 已辦理外審 各級教評會紀錄均完整登載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學校查核章 送審人簽章完整無遺漏 人事承辦人員 : 人事主管 : 174

171 26. 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以學位或文憑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 送審人 : 送審類別 : 國內學位 ( 請直接填寫第一項 第八項及第九項 ) 國外學位 歐洲藝術文憑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條第 款, 送審 講師 助理教授 副教授 二 畢業學校為 參考名冊所列 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 三 入學資格是否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符? 是 否 四 所修課程學分是否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近? 是 五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限 碩士 博士 藝術文憑 否 ( 請說明 ) 天天天 六 文件是否已辦理驗證? 是 否 七 是否為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頇知參 二 ( 一 ) 所列之 12 個國家 學歷? 是 否 ( 已向駐外單位辦理查證 未辦理查證 ) 八 學校已進行實質審查? 是 否九 繳交文件 ( 繳交影本時, 應隨附正本, 經人事室查驗無誤後於影本上加蓋 核與正本無誤 及核對人職章 ) ( 一 ) 國內 國外學校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或文憑影本 ( 二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 三 ) 學位論文及 ( 或 ) 個人其他學術 專業成績證明文件或資料 如以國外學位送審者, 另頇繳交下列文件 : 國外學校歷年成績單影本 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 個人入出境紀錄 其他 ( 必要時得要求繳交其他相關證件, 如行事曆或其他資料 請說明 )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送審副教授資格者, 除該學位頇符合認可規定外, 學校 是否依修正分級後其副教授要求水準將論文及其他著作辦理實質審查 ( 包括外審 )? 是 否 人事承辦人員 : 人事主管 : 175

172 27. 臨床教學活動及折算率 臨床教學活動及折算率 類別主持人說明 A. 門診教學教學診 1:2 B. 病房巡迴教學 1:2 教學診 : 專門為學生開的診, 病人經特別選擇, 限定人數 教學內容包括對病人的處理, 如問診 診察 處方及病情解說 病房主任或主治醫師為學生特別選擇兩個以上病人施行臨床教學 C. 臨床病理討論會 1:1 D. 臨床教學討論會及診 斷教學 1:2 包括特殊教學演講 晨會 死亡討論會及放射 線 內視鏡 超音波診斷教學 E. 手術教學與麻醉教學 1:4 開刀或麻醉過程中為學生說明病人狀況 開刀 或麻醉方法 注意事項等 176

173 第五章相關法規 1.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組織條例 大學法 大學法施行細則 教師法 教師法施行細則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頇知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公告得以查驗代替查證之國外學位或文憑 12. 專科以上學校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尌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詴辦作業要點 專科以上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審核參考原則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採計教學服務成績之改進措施 教育部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複審作業程序要點 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 因應大法官會議四六二號解釋文, 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師升等評審應注意事項 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 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校內處理作業流程 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 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

174 1.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組織條例 44 年 5 月 27 日總統令公佈 第一條教育部依教育部組織法第五條設學術審議委員會 第二條學術審議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 一 審議有關高等教育之重要改進事項 二 審議有關學術研究之獎勵與補助事項 三 審議有關國際文化合作事項 四 審議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員之資格事項 五 審議有關學位之授予事項 第三條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教育部按學科之分配, 尌左列人員中聘請, 其最高額為一百人 一 對於所專習之學術有特殊之著作發明或貢獻者 二 曾任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十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三 曾主持或領導高等教育機關或學術團體七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第四條學術審議委員會得設名譽委員, 由教育部尌教育學術文化界卓著聲望之人士聘請之 前項名譽委員遇有重要會務, 由教育部隨時諮商之 第五條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 期滿得續聘之 第六條學術審議委員會設常務委員七人至九人, 由教育部部長於委員中聘定之 第七條學術審議委員會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 由教育部部長為主席,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學術審議委員會置秘書一人, 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兼任之, 專員一人, 幹事二人, 由教育部派充之 第九條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但開會時得酌送旅費 第十條學術審議委員會辦事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一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178

175 2. 大學法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37 年 1 月 12 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3 條刊國府公報第 3028 號 61 年 8 月 24 日總統 (61) 台統 ( 一 ) 義字第 894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40 條刊總統府公報第 2460 號 71 年 4 月 16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34 條條文 71 年 7 月 30 日總統 (71) 台統 ( 一 ) 義字第 438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39 條 83 年 1 月 5 日總統 (83) 華總 ( 一 ) 義字第 003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32 條 91 年 5 月 15 日總統 (91) 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3 28 條條文 92 年 2 月 6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條條文 ; 並增訂第 條條文 94 年 12 月 28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42 條 ; 並自公布日施行 96 年 1 月 3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26 條條文 大學以研究學術, 培育人才, 提升文化, 服務社會, 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 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 享有自治權 本法所稱大學, 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第二章設立及類別 大學分為國立 直轄市立 縣 ( 市 ) 立 ( 以下簡稱公立 ) 及私立 國立大學及私立大學之設立 變更或停辦, 由教育部依照教育政策, 並審察各地實際情形核定或調整之 ; 直轄市立 縣 ( 市 ) 立大學之設立 變更或停辦, 由各級政府依序報經教育部核定或調整之 私立大學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 教育部得尌未設有專科部之縣 ( 市 ), 核准大學附設專科部 大學得設立分校 分部 大學及其分校 分部 附設專科部設立標準 變更或停辦之要件 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 研究 服務 輔導 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 進行自我評鑑 ; 其評鑑規定, 由各大學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 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 定期辦理大學評鑑, 並公告其結果, 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 ; 其評鑑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得跨校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研究中心 前項大學系統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跨校研究中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等事項之規定, 由大學共同訂定, 報教育部備查 179

176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 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 直轄市立 縣 ( 市 ) 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 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 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第三章組織及會議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第 11 條 第 12 條 第 13 條 大學置校長一人, 綜理校務, 負校務發展之責, 對外代表大學 ; 並得置副校長, 襄助校長推動校務, 由校長聘任之, 其人數 聘期及資格, 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校長之資格, 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並得由外國人擔任之, 不受國籍法 私立學校法及尌業服務法有關國籍及尌業規定之限制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 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 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 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 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 : 一 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 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 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 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國立者, 由教育部定之 ; 直轄市立 縣 ( 市 ) 立者, 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 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 經董事會圈選, 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 期滿得續聘 ; 其續聘之程序 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 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 私立大學校長之任期及續聘, 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十個月前進行評鑑, 作為大學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 本法修正施行前, 公立大學或教育部已依修正前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進行校長遴選作業者, 得繼續辦理校長遴選作業至校長經教育部完成遴聘時為止 ; 其任期依各大學原有規定辦理 新設立之大學校長, 國立者, 由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直接選聘 ; 其餘公立者, 由該主管政府遴選二人至三人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 私立者, 由董事會遴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大學下設學院或單獨設研究所, 學院下得設學系或研究所 大學得設跨系 所 院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大學之學生人數規模應與大學之資源條件相符, 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 並得作為各大學規劃增設及調整院 系 所 學程與招生名額之審酌依據 大學各學院置院長一人, 綜理院務 ; 各學系置主任一人, 單獨設立之研究所置所長一人, 辦理系 所務 大學並得置學位學程主任, 辦理學程事務 院長 系主任 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等學術主管, 採任期制, 其產生方式如下 : 一 院長, 依該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程序, 尌教授中選出, 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 180

177 第 14 條 第 15 條 第 16 條 二 系主任 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 依該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程序, 尌副教授以上之教師中選出, 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 但藝術類與技術類之系 所及學位學程之主任 所長, 得聘請副教授級以上之專業技術人員兼任之 大學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 達一定規模 學務繁重之學院 系 所及學程, 得置副主管, 以輔佐主管推動學務 院長 系主任 所長 學位學程主任與副主管之任期 續聘 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於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第二項之學術主管職務, 得由外國籍教師兼任 大學為達成第一條所定之目的, 得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召開各種會議 ; 行政單位之名稱 會議之任務 職掌 分工 行政主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於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國立大學各級行政主管人員, 得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 或由職員擔任, 並於各校組織規程定之 大學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 達一定規模 業務繁重之單位, 得置副主管, 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 或由職員擔任, 以輔佐主管推動業務 ; 其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國立大學職員之任用, 適用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相關法律之規定 ; 人事 會計人員之任用, 並應依人事 會計有關法令之規定 國立大學非主管職務之職員, 得以契約進用,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 大學設校務會議, 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以校長 副校長 教師代表 學術與行政主管 研究人員代表 職員代表 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 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 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 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 其餘出 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 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 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 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 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 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 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 其名稱 任務及組成方式, 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 一 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 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 學院 學系 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 變更與停辦 四 教務 學生事務 總務 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 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 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 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第四章教師分級及聘用 第 17 條 大學教師分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從事授課 研究及輔導 大學得設講座, 由教授主持 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 得置助教協助之 181

178 第 18 條 第 19 條 第 20 條 第 21 條 第 22 條 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 ; 其分級 資格 聘任 解聘 停聘 不續聘 申訴 待遇 福利 進修 退休 撫卹 資遣 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教師之聘任, 分為初聘 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 ; 其聘任應本公帄 公正 公開之原則辦理 大學教師之初聘, 並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 教師之聘任資格及程序, 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 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 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 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 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並納入聘約 大學教師之聘任 升等 停聘 解聘 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 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 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 對於教師之教學 研究 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 作為教師升等 續聘 長期聘任 停聘 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前項評鑑方法 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 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大學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評議有關教師解聘, 停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 ; 其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 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裁決, 不影響當事人提貣司法爭訟之權利 第五章學生事務 第 23 條 第 24 條 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 或具有同等學力, 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 取得學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 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 取得碩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 得入學修讀博士學位 但修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者或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成績優異者, 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三項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及前項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 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招生, 應本公帄 公正 公開原則單獨或聯合他校辦理 ; 其招生 ( 包括考詴 ) 方式 名額 考生身分認定 利益迴避 成績複查 考生申訴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由大學擬訂, 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大學為辦理招生或聯合招生, 得組成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 聯合會並尌前項事項共同協商擬訂, 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 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 得尌考詴相關業務, 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 前項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之組織 任務 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之資格條件 業務範圍 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大學或聯合會訂定, 報教育部備查 設有藝術系 ( 所 ) 之大學, 其學生入學資格及招生 ( 包括考詴 ) 方式, 依藝術教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182

179 第 25 條 第 26 條 第 27 條 第 28 條 第 29 條 第 30 條 第 31 條 第 32 條 第 33 條 大學辦理之各項入學考詴, 應訂定詴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規定, 並明定於招生簡章 考生參加各項入學考詴, 有違反詴場秩序及考詴公帄性等情事者, 依相關法律 前項考詴詴場規則與違規處理規定及各校學則規定辦理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退伍軍人 僑生 蒙藏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 不受前條公開名額 方式之限制 ; 其名額 方式 資格 辦理時程 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 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學生修讀學士學位之修業期限, 以四年為原則 但得視系 所 學院 學程之性質延長一年至二年, 並得視系 所 學院 學程之實際需要另增加實習半年至二年 ; 修讀碩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一年至四年 ; 修讀博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二年至七年 前項修業期限得予縮短或延長 ; 其資格條件 申請程序之規定, 由大學訂定, 報教育部備查 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 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 得延長修業期限, 至多四年, 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第一項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及學分之計算, 由教育部定之 ; 碩士學位與博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所需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 由大學訂定, 報教育部備查 學生修畢學分學程所規定之學分者, 大學應發給學程學分證明 ; 學生修畢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分, 經考核成績及格者, 大學應依法授予學位 大學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 雙主修 學程 跨校選修課程 保留入學資格 轉學 轉系 ( 組 ) 所 轉學程 休學 退學 開除學籍 成績考核 學分抵免與暑期修課 國外學歷之採認 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 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 由大學列入學則, 報教育部備查 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原則 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在學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 各大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 將相關事項納入學則規範, 並報教育部備查 依本法規定修讀各級學位, 得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部分科目學分 ; 其學分採認比率 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得辦理推廣教育, 以修讀科目或學分為原則 但修滿系 所規定學分, 考核成績合格, 並經入學考詴合格者, 得依前條規定, 授予學位 前項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 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 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 並報教育部備查 183

180 第 34 條 第 35 條 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 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 並出席與其學業 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 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 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 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 ; 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 受理學生 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 以保障學生權益 前四項之辦法, 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大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 ; 其範圍 金額 繳費方式 期程 給付標準 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 由各校定之 遇學生需保險理賠時, 各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 用途及數額, 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 政府為協助學生尌讀大學, 得辦理學生尌學貸款 ; 其貸款條件 額度 項目 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第六章附則 第 36 條 第 37 條 第 38 條 第 39 條 第 40 條 第 41 條 第 42 條 各大學應依本法規定, 擬訂組織規程, 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與本法相牴觸之部分, 應不再適用 大學為發揮教育 訓練 研究 服務之功能, 得與政府機關 事業機關 民間團體 學術研究機構等辦理產學合作 ; 其實施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對校務資訊, 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 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並得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師資培育之大學與私立大學之設立 組織及教育設施, 除師資培育法 私立學校法另有規定者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 中央及直轄市政府, 得設立空中大學 ; 其組織及教育設施, 另以法律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 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184

181 3. 大學法施行細則 83 年 8 月 26 日教育部 (83) 台參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0 條 86 年 10 月 87 日教育部 (86) 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 ; 並刪除第 24 條條文 87 年 8 月 19 日教育部 (87) 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 93 年 2 月 27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A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 ; 並刪除第 條條文 95 年 8 月 16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8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本細則依大學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二條所定大學, 含獨立學院 獨立學院下設學系或單獨設研究所 獨立學院符合相關教育法令規定者, 得申請改名大學, 並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本法第六條所稱跨校研究中心, 指二所以上之大學為發展重點研究領域共同合作, 集中人力資源 設備所成立之研究組織 大學間進行合併, 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立之學校, 繼受合併前原有學校之權利義務 大學與設有先修班辦理先修教育之學校, 於合併後為確保原有先修班之特質及功能, 必要時得經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核准設立學科 大學合併後新設立之大學, 國立者, 由本部指派人員, 直轄市立 縣 ( 市 ) 立者, 由各該所屬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指派人員, 私立者, 由董事會指派人員, 代理校長職務至學校依本法第十條規定產生校長為止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大學副校長, 得以契約方式進用校外人士擔任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聘任現仍在職之公立大學校長, 其任期應至聘期屆滿為止 依本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產生之校長, 其任期依各大學原有規定辦理 但續聘之任期均為四年 大學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單獨設研究所, 頇該大學未設相同或性質相近之學院 學系 學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下設之學系, 包括與該學系相同或性質相近之碩士班及博士班 學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下設研究所, 頇該學院未設相同或性質相近之學系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學分學程, 指發給學分證明之跨系 所 院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 ; 所稱學位學程, 指授予學位之跨系 所 院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 大學設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應有相關系 所 院為基礎, 並得由系 所 院提供授課師資 教學設備空間等資源 185

182 第 9 條 第 10 條 第 11 條 第 12 條 第 13 條 第 14 條 第 15 條 第 16 條 第 17 條 第 18 條 第 19 條 教育學程, 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大學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設學分學程, 應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實施 ; 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學分學程, 並應報本部備查 學分學程之應修學分數, 由各大學考量課程設計之完整性定之 大學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設學位學程, 其方式如下 : 一 直接對外招生或以校 院對外招生之學位學程, 應納入各校增設及調整院 系 所 學程與招生名額規劃, 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二 對內提供在學學生轉入或雙主修之學位學程, 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並報本部備查 但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之學位學程, 應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學位學程之畢業應修學分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應符合各級學位之規定 大學應於學位學程證書登載學位學程名稱, 或所跨之系 所 院名稱 大學依本法第十二條增設及調整院 系 所 對外招生之學位學程與招生名額, 應報本部核定 ; 其規劃及執行結果, 由本部進行追蹤考核, 並作為核定之依據 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達一定規模 學務繁重之學院 系 所及學位學程, 其認定基準, 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所稱達一定規模 業務繁重之單位, 指大學校內一級行政單位 ; 其認定基準, 由本部定之 大學依其組織規程設軍訓室者, 置主任一人 軍訓教官 護理教師若干人, 主任由校長自職級相當人員或本部推薦之軍訓教官二人至三人中擇聘之 大學教職員之員額編制, 由各大學擬訂員額編制表, 國立 私立者, 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 直轄市立 縣 ( 市 ) 立者, 依各該所屬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規定辦理 大學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行政單位, 其組織層級至多以二級為限 本法第十五條所定大學校務會議, 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其餘出 列席人員, 包括學術與行政主管代表 ; 其產生方式及名額比率, 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本法第十八條所定長期聘任, 其聘期由各大學定之, 並應依教師法及本法第二十一條教師評鑑規定, 明定解聘 停聘 不續聘之規定 大學專任教師之基本授課時數, 由各大學定之 186

183 第 20 條 第 21 條 第 22 條 第 23 條 第 24 條 第 25 條 第 26 條 第 27 條 第 28 條 大學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事項, 擬訂招生規定, 報本部核定後, 訂定招生簡章 前項招生規定及涉及考生權益事項, 應於招生簡章中明定 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考詴相關業務, 應以契約為之 大學招收已取得學士或副學士學位者修讀學士學位, 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縮短其修業年限 修讀學士學位學生, 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畢業應修學分數且成績優異者, 大學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准其提前畢業 大學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各級學位修業期限與其修業期限得縮短或延長之資格條件及申請程序, 應列入學則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 於學士學位修業期限為四年者, 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 ; 修業期限非四年者, 應依修業期限酌予增減 大學為辦理教育實驗, 得專案報本部核准調減前項畢業應修學分數 前二項有關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畢業條件, 各大學應列入學則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大學學分之計算, 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實習或實驗學分之計算, 由各大學定之 大學得依其發展特色規劃課程, 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並應定期檢討或修正 各校召開課程規劃會議時, 應有學生代表參與相關議案之討論 ; 其討論之課程修正案有影響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畢業應修學分數及學分之計算者, 應公告學生週知 學生修讀他校輔系 雙主修 學程 跨校選修課程, 應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 大學得尌學生修讀輔系 雙主修 學分學程 跨校選修課程, 自行訂定收費基準 學生會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向其會員收取之會費, 應以處理學生在校學習 生活及與其權益直接有關之事項為限 學生會收取會費或學校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不得列為完成註冊程序之必要條件 大學為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 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 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 並對外公告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187

184 4. 教師法 84 年 8 月 9 日總統 (84) 華總 ( 一 ) 義字第 589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9 條 89 年 7 月 19 日總統 (89) 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35 條條文 92 年 1 月 15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條條文 ; 增訂第 條條文 95 年 5 月 24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增訂公布第 35-1 條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 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 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 特制定本法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 聘任 權利義務 待遇 進修與研究 退休 撫卹 離職 資遣 保險 教師組織 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 按月支給待遇, 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第二章資格檢定與審定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教師資格之取得分檢定及審定二種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採檢定制 ; 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採審定制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檢定分初檢及複檢二階段行之 初檢合格者發給實習教師證書 ; 複檢合格者發給教師證書 初檢採檢覈方式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繳交學歷證件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習教師之資格 : 一師範校院大學部畢業者 二大學校院教育院 系 所畢業且修畢規定教育學分者 三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學程者 四大學校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 修滿教育部規定之教育學分者 複檢工作之實施, 得授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成立縣市教師複檢委員會辦理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申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複檢 : 一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 二教育實習一年成績及格者 教師合格證書由教育部統一頒發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188

185 第 10 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之審定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 分別由學校及教育部行之 教師經初審合格, 由學校報請教育部複審, 複審合格者發給教師證書 教育部於必要時, 得授權學校辦理複審, 複審合格後發給教師證書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三章聘任 第 11 條 第 12 條 第 13 條 第 14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 分初聘 續聘及長期聘任, 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 應包含教師代表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 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 ; 其設置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初聘以具有實習教師證書或教師證書者為限 ; 續聘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實習教師初聘期滿, 未取得教師證書者,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延長初聘, 但以一次為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 初聘為一年, 續聘第一次為一年, 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 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 得以長期聘任, 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 不得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 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 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第六款 第八款情形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 不得聘任為教師 其已聘任者, 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 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第 14-1 條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 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貣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 其聘約期限屆滿者, 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第 14-2 條 189

186 教師停聘期間, 服務學校應予保留底缺, 俟停聘原因消滅並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回復其聘任關係 教師依法停聘, 於停聘原因未消滅前聘約期限屆滿者,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仍應依規定審查是否繼續聘任 第 14-3 條 第 15 條 依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師, 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 ( 年功薪 ); 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 其本薪 ( 年功薪 ) 應予補發 但教師係因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或受罰金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 其停聘期間之薪資, 不得依本條規定發給 因系 所 科 組 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 停辦 解散時,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 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 ; 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第 15-1 條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條規定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之教師, 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其聘任得不予通過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國民教育法所訂辦法辦理遷調或介聘之教師, 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四章權利義務 第 16 條 第 17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 享有下列權利 :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 福利 退休 撫卹 資遣 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 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 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 並負有下列義務 : 一遵守聘約規定, 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 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 導引其適性發展, 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 進修 六嚴守職分, 本於良知, 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 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一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 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190

187 第 18 條 教師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 由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 18-1 條 教師因婚 喪 疾病 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 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 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 日數 請假程序 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並由教育部定之 第五章待遇 第 19 條 第 20 條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及獎金三種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本薪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本薪以級別 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 加給分為職務加給 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 教師之待遇, 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章進修與研究 第 21 條 第 22 條 第 23 條 為提昇教育品質, 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 研究,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得視實際需要, 設立進修研究機構或單位 ; 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 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 ;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 ; 其進修 研究之經費得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七章退休 撫卹 離職 資遣及保險 第 24 條 第 25 條 教師之退休 撫卹 離職及資遣給付採儲金方式, 由學校與教師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 並由政府負擔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儲金制建立前之年資, 其退休金 撫卹金 資遣金之核發依原有規定辦理 教師於服務一定年數離職時, 應准予發給退休撫卹基金所提撥之儲金 前項儲金由教師及其學校依月俸比例按月儲備之 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 其退休 離職及資遣年資應合併計算 教師退休撫卹基金之撥繳 管理及運用應設置專門管理及營運機構辦理 教師之退休 撫卹 離職 資遣及保險, 另以法律定之 第八章教師組織 第 26 條 191

188 第 27 條 第 28 條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 : 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 ; 在直轄市及縣 ( 市 ) 為地方教師會 ; 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 得跨區 ( 鄉 鎮 )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 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 立案 地方教師會頇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 始得設立 全國教師會頇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 始得成立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 營運 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 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學校不得以不參加教師組織或不擔任教師組織職務為教師聘任條件 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 拒絕聘用或解聘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第九章申訴及訴訟 第 29 條 第 30 條 第 31 條 第 32 條 第 33 條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 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其權益者, 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 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 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 於調查及訴訟期間, 該委員應予迴避 ; 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如下 :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 ( 市 ) 省 ( 市 ) 及中央三級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 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 得提貣再申訴 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同 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者,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確實執行, 而評議書應同時寄達當事人 主管機關及該地區教師組織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 再申訴決定者, 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貣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第一 章附則 第 34 條 第 35 條 本法實施前已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其資格應予保障 192

189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 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 義務, 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 各級學校專業 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 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 35-1 條 第 36 條 前條第三項之護理教師, 其解職 申訴 進修 待遇 福利 資遣事項, 準用教師相關法令規定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介派之護理教師具有健康與護理科合格教師資格者, 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修正施行之日貣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因軍訓護理課程調整致無法繼續任教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辦理介聘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 ; 其介聘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 於公立帅稚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帅稚園專任教師準用之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帅稚園專任教師, 除本法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外, 得準用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 第 36-1 條 第 37 條 第 38 條 第 39 條 各級學校校長, 得準用教師申訴之規定提貣申訴 本法授權教育部訂定之各項辦法, 教育部應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 本法施行細則, 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但待遇 退休 撫卹 離職 資遣 保險部分之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93

190 5. 教師法施行細則 85 年 8 月 31 日教育部 (85) 台參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1 條 86 年 11 月 12 日教育部 (86) 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 88 年 6 月 29 日教育部 (88) 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5 條條文 92 年 9 月 9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 增訂第 條條文 ; 並刪除第 條條文 93 年 1 月 20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 並刪除第 條條文 第 1 條 第 2 條 ( 刪除 )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本細則依教師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軍警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適用本法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實習教師證書, 應記載下列事項, 並粘貼最近三個月一吋半身正面相片及加蓋鋼印 一姓名 二出生年 月 日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初檢結果 五證書字號 六發給證書之年 月 日 前項實習教師證書之格式, 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 ( 市 ) 政府訂定, 並製發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複檢工作, 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 ( 市 ) 政府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辦理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教師合格證書, 應記載下列事項, 並粘貼最近三個月一吋半身正面相片及加蓋鋼印 : 一姓名 二出生年 月 日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檢定結果 五證書字號 六發給證書之年 月 日 本法第九條所稱教師證書, 應記載下列事項, 並粘貼最近三個月一吋半身正面相片及加蓋鋼印 : 一姓名 二出生年 月 日 194

191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審定等級 五證書字號 六年資貣算 七送審學校 八發給證書之年 月 日 前二條之證書, 其格式由教育部統一訂定 學校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辦理複審合格後, 報請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 ( 刪除 ) 第 11 條 第 12 條 第 13 條 第 14 條 第 15 條 第 16 條 本法所稱初聘, 係指實習教師或合格教師接受學校第一次聘約或離職後重新接受學校聘約者 本法所稱續聘, 係指合格教師經學校初聘後, 在同一學校繼續接受聘約者 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 係指初聘 續聘及長期聘任 本法施行前依法派任及已取得教師資格之現任教師, 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聘任時, 其原派 聘任年資應予併計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服務成績優良者, 係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履行本法第十七條所規定之義務外, 並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 一品德良好有具體事蹟, 足為師生表率 二積極參加與教學 輔導有關之研究及進修, 對教學及輔導學生有具體績效 三參與學校學術 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負責盡職, 圓滿達成任務, 對學校有特殊貢獻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其定義如下 : 一解聘 : 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 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 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解除聘約者 二停聘 : 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 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 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暫時停止聘約關係者 三不續聘 : 係指教師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 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 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 教師聘任後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者, 應依法解聘 195

192 第 17 條 ( 刪除 ) 第 18 條 ( 刪除 ) 第 19 條 ( 刪除 ) 第 20 條 ( 刪除 ) 第 21 條 第 22 條 第 23 條 第 24 條 本法第十五條有關資遣原因之認定, 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本法第十六條所稱學校章則, 係指各級學校依法令或本於職權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 並按規定程序公告實施之規定 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所稱在職進修, 係指與教師教學 研究及輔導有關之進修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聘約, 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聘約準則 各級教師會並得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聘約準則 教師聘約內容, 應符合各級學校聘約準則之規定 第 24-1 條 ( 刪除 ) 第 24-2 條 ( 刪除 ) 第 24-3 條 第 25 條 第 26 條 第 27 條 ( 刪除 )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學校教師會 地方教師會 全國教師會, 其定義如下 : 一學校教師會 : 係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二地方教師會 : 係指於直轄市 縣 ( 市 ) 區域內以學校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三全國教師會 : 係指由各地方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 ( 含附設帅稚園 ) 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 冠以學校名稱, 執行本法第二十七條各款任務 學校 ( 含附設帅稚園 ) 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 得跨校 跨區 ( 鄉 鎮 ), 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 其名稱由共同組成之學校教師協調訂定 依第一項規定成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 其教師不得再跨校 跨區 ( 鄉 鎮 ) 參加學校教師會 196

193 第 28 條 第 29 條 第 30 條 第 31 條 各級教師會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 檢具大會紀錄 章程 會員及負責人名冊, 報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於備案後, 除發給證書及圖記外, 並通知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地方教師會以直轄市 縣 ( 市 ) 為其組織區域, 並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 ; 全國教師會應冠以中華民國國號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前段所稱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之計算, 係指行政區內二十班以上之各級學校 ( 含帅稚園 ) 之半數 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已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係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在專科以上學校, 係指已取得教育部所頒發之教師證書者 二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係指已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頒發之教師合格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或在本法施行前已具有該級該類科教師登記資格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有效期間及已具有該級該類科教師登記資格者, 其認定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帅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之規定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197

194 6.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 第 2 條 74 年 5 月 1 日總統 (74) 華總 ( 一 ) 義字第 2082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3 條 79 年 12 月 19 日總統 (79) 華總 ( 一 ) 義字第 729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 83 年 7 月 1 日總統 (83) 華總 ( 一 ) 義字第 3806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 86 年 3 月 19 日總統 (86) 華總 ( 一 ) 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條條文 ; 增訂第 條條文 ; 並刪除第 39 條條文 90 年 1 月 17 日總統 (90) 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增訂公布第 41-1 條條文 90 年 5 月 25 日總統 (90) 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20 條條文 92 年 12 月 17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 並增訂第 22-1 條條文 95 年 2 月 3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40 條條文 教育人員之任用, 依本條例行之 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 教師 職員 運動教練,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 ( 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 ) 研究人員 第二章任用資格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教育人員之任用, 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 ; 其學識 經驗 才能 體格, 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 性質相當 各級學校校長及社會教育機構 學術研究機構主管人員之任用, 並應注重其領導能力 國民小學校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 一 師範大學 師範學院 教育學院 大學教育學系畢業, 或其他院 系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 並曾任國民小學主任二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二 師範專科學校或大學 獨立學院教育專修科畢業, 並曾任國民小學主任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三 具有第一款 第二款學歷之一, 並曾任國民小學教師二年及分類職位第七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國民中學校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 一 具有博士學位, 曾任中 小學教師及國民中學主任二年以上 但國民中學主任不得少於一年, 成績優良者 二 師範大學 師範學院 教育學院 教育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 ; 或其他研究院 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 並曾任中 小學教師及國民中學主任共三年以上 但國民中學主任不得少於一年, 成績優良者 三 師範大學 師範學院 教育學院 大學教育學系畢業 ; 或其他院 系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 並曾任中 小學教師及國民中學主任六年以上 但國民中學主任不得少於三年, 或國民小學校長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四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曾任分類職位第七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四年, 並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198

195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五 曾任教育院 系專任講師及中學學校教師各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高級中學校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 一 具有博士學位, 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一年以上, 並曾任分類職位第九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二年以上, 或國民中學校長二年以上, 或高級中等學校主任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二 大學 師範學院 教育學院 教育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 ; 或其他研究院 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 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一年以上, 並曾任類職位第九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三年以上, 或國民中學校長三年以上, 或高級中等學校主任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三 師範大學 師範學院 教育學院 大學教育學系畢業 ; 或其他院 系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 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一年以上, 並曾任分類職位第九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五年以上 或國民中學校長六年以上, 或高級中等學校主任七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四 曾任教育院 系專任副教授及中等學校教師各二年以上, 並具學校行政經驗一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職業學校校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 一 具有博士學位, 所修學科與擬任學校性質相關, 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一年以上, 並曾任分類職位第九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二年以上, 或國民中學校長二年以上, 或高級中等學校主任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二 大學 師範學院 教育學院 教育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 ; 或其他研究院 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所修學科與擬任學校性質相關, 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一年以上, 並曾任分類職位第九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三年以上, 或國民中學校長三年以上, 或高級中等學校主任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三 師範大學 師範學院 教育學院 大學教育學系畢業 ; 或其他院 系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 ; 或其他院 系畢業所修學科與擬任學校性質相關, 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一年以上, 並曾任分類職位第九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五年以上, 或國民中學校長六年以上, 或與擬任學校性質相關之高級中等學校主任七年以上, 或曾任專科以上學校相關學科講師, 成績優良者 四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並曾任與擬任學校性質相關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 或曾任大學或獨立學院與擬任學校性質相關學科副教授二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戲劇及民族藝術類職業學校校長, 得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任之 : 一 大學或獨立學院戲劇及其相關系 科畢業, 具有三年以上教學經驗, 成績優良者 二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具有戲劇或民族藝術專長, 並具有三年以上教學經驗, 成績優良者 三 具有戲劇或民族藝術專長, 並曾任戲劇團 ( 隊 ) 負責人十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依前項第三款資格遴用之校長, 不得轉任他類職業學校校長 專科學校校長應具副教授以上教師資格, 並有下列資格之一 : 一 曾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滿三年, 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二 曾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滿三年, 並從事與擬任學校性質相關之專門職業六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199

196 第 9 條 第 10 條 第 11 條 第 12 條 第 13 條 第 14 條 三 曾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滿三年, 並曾任簡任第十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行政職務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獨立學院院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 一 具有博士學位, 曾任教授一年以上, 或從事與擬任學院性質相關之專門職業三年以上, 並曾任教育行政或專科以上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二 具有碩士學位, 曾任教授二年以上, 或從事與擬任學院性質相關之專門職業四年以上, 並曾任教育行政或專科以上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三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曾任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三年以上, 或相當於教授之學術研究工作六年以上, 並均曾任專科以上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四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曾任分類職位第十二職等或與其相當之簡任教育行政職務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大學校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 一 具有博士學位, 曾任教授或相當於教授之學術研究工作, 並擔任教育行政職務合計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二 具有碩士學位, 曾任教授或相當於教授之學術研究工作, 並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合計七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三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曾任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五年以上, 或相當於教授之學術研究工作十年以上, 並均曾任教育行政職務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四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曾任分類職位第十四職等或與其相當之簡任教育行政職務五年以上, 或曾任政務官二年以上, 並具有教授資格, 成績優良者 師範大學 師範學院 師範專科學校 院長, 除應具備本條例相關各條規定之資格外, 並以修習教育者為原則 國民小學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 一 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二 師範大學 師範學院各學系 或教育學院 系畢業者 三 本條例施行前, 依規定取得國民小學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 一 師範大學 師範學院各系 所畢業者 二 教育學院各系 所或大學教育學系 所畢業者 三 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 所畢業, 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 本條例施行前, 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大學 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大學 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 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或經出版公開發行, 並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 始得升等 ; 必要時, 教育部得授權學校辦理審查 大學 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體育 藝術 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聘任或升等, 得以作品 成尌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 200

197 第 15 條 第 16 條 大學 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 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 ; 其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 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得聘任助教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 助教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 一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成績優良者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二年以上 ; 或二年制 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講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 一 在研究院 所研究, 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優良者 二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 16-1 條 第 17 條 第 18 條 第 19 條 第 20 條 助理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 一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 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 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 中醫學系 牙醫學系畢業, 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 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 曾任講師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副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 一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 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 一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 有創作或發明, 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 而在學術上有特殊貢獻, 經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 得任大學或專科學校教師 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校長 教師之資格及專業科目 技術科目 特殊科目教師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格, 由教育部定之 201

198 第 21 條 第 22 條 在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前已考進師範學院帅教系及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前已考進師範學院進修部帅教系肄業之師範生, 參加偏遠地區國民小學教師甄詴, 其教育學科及學分之採計, 由原尌讀之師資培育機構依實質認定原則處理之 參加八十九學年度各縣市偏遠地區國小教師甄詴錄取未獲介聘, 符合前項規定者, 應比照辦理 學校職員之任用, 依其職務類別, 分別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或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 並辦理銓敘審查 本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 其任用資格適用原有關法令規定, 並得在各學校間調任 各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 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 已具有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法定任用資格者, 依現職改任換敘 ; 其改任換敘辦法由考詴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學校人事人員及主計人員之任用, 分別依照各該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詴規則由考詴院定之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聘任資格, 依其職務等級, 準用各級學校教師之規定 前項機構一般行政人員之任用資格, 依公務人員有關法規之規定 第 22-1 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資格, 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定之 ; 聘任程序及聘期,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章任用程序 第 23 條 第 24 條 第 25 條 國民小學校長任用程序如左 : 一 縣 ( 市 ) 立國民小學校長由縣 ( 市 ) 政府遴選合格人員, 報請省政府核准後任用之 二 直轄市立國民小學校長由市教育局遴選合格人員報請市政府任用之 三 國立實驗國民小學校長, 由教育部任用之 四 師範校 院及設有教育院 系之大學所設附屬國民小學校長, 由各該校 院長尌各該校 院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兼任之, 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中等學校校長任用程序如左 : 一 縣 ( 市 ) 立國民中學校長, 由省教育廳遴選合格人員報請省政府核准後任用之 二 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 由省教育廳遴選合格人員報請省政府任用之 三 直轄市立中等學校校長, 由市教育局遴選合格人員報請市政府核准後任用之 四 國立中等學校校長由教育部任用之 五 師範大學 師範學院及設有教育院 系之大學所設附屬中等學校校長, 由各該校 院長尌各該校 院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兼任之, 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任用程序如左 : 一 省 ( 市 ) 立大學校長 獨立學院院長 專科學校校長, 由省 ( 市 ) 政府遴選合格人員, 提請教育部聘任 二 國立大學校長 獨立學院院長 專科學校校長, 由教育部遴選合格人員聘任 202

199 第 26 條 第 27 條 第 28 條 第 29 條 第 30 條 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 應本公帄 公正 公開之原則辦理, 其程序如左 : 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依法令分發者外, 由校長尌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 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 二 專科學校教師經科務會議, 由科主任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 報請校長聘任 三 大學 獨立學院各學系 研究所教師, 學校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後, 由系主任或所長尌應徵人員提經系 ( 所 ) 院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 報請校長聘任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辦法, 除專科以上學校由學校組織規程規定外, 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中 小學校長之遴選, 除依法兼任者外, 應尌合格人員以公開方式甄選之 中等學校教師, 除分發者外, 亦同 學校職員之任用程序, 除主計人員 人事人員分別依各該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外, 由校長尌合格人員中任用,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由各該首長遴選合格人員,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聘任 學校教師經任用後, 應依左列程序, 報請審查其資格 : 一 國民中 小學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報請該管縣 ( 市 ) 政府轉報省教育廳審查 二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轉報省教育廳審查 三 直轄市所屬公私立中 小學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轉報市教育局審查 四 師範校院, 設有教育院 系之大學附屬中 小學及國立中等學校教師, 應送由服務學校層轉所在地區之省 ( 市 ) 教育廳 ( 局 ) 審查 五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轉報教育部審查 教師資格審查 登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30-1 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 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 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不受大學法第二十九條之限制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原依本條例聘任者, 得比照辦理 第四章任用限制 第 31 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為教育人員 ; 其已任用者, 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或免職 : 一 曾犯內亂 外患罪, 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 曾服公務, 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 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203

200 第 32 條 第 33 條 第 34 條 第 35 條 六 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 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 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 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 ; 屬於有任期之職務, 得續任至任期屆滿 有痼疾不能任事, 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 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 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專任教育人員,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於社會教育機構 學術研究機構首長準用之 第五章任期 第 36 條 第 37 條 第 38 條 第 39 條 各級學校校長及專科以上學校學術性行政人員均採任期制, 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 初聘為一年, 續聘第一次為一年, 以後續聘, 每次均為二年 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 初聘為一年, 以後續聘, 每次均為二年 學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 除教師違反聘約或因重大事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外, 不得解聘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 非有正當事由, 不得辭聘 ( 刪除 ) 第六章附則 第 40 條 第 41 條 學校校長 教師及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 由教育部定之 ; 學校職員之官等 職等及職務列等, 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適用之原有薪級表, 得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以修正 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之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 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 41-1 條 第 42 條 第 43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 其資格 遴選 介派 ( 聘 ) 遷調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 由教育部定之 204

201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05

202 7.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76 年 7 月 3 日教育部 (76) 台參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6 條 77 年 9 月 5 日教育部 (77) 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 ; 並增訂第 15-1 條條文 82 年 9 月 29 日教育部 (82) 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暨附表一之附註二 87 年 4 月 29 日教育部 (87) 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7 條 89 年 3 月 6 日教育部 (89) 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之附表一 91 年 2 月 25 日教育部 (91) 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 94 年 10 月 3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本細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例所稱各級學校, 指大學 獨立學院 專科學校 高級中學 職業學校 國民中小學 各級補習學校及各級特殊教育學校 本條例所稱高級中等學校, 指高級中學 職業學校 ; 所稱中等學校, 指高級中學 職業學校及國民中學 ; 所稱中小學, 指高級中學 職業學校 國民中小學 補習學校 特殊教育學校等級之認定, 依各該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條例所稱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指依社會教育法第四條 第五條設立之社會教育機構, 其組織法規中, 除行政人員外, 定有職務名稱其職等列為聘任之人員 前項專業人員之職務等級, 依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與各級學校教師職務等級比照表 ( 附表一 ) 之規定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之遴聘及審查, 依教育部之規定 本條例所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組織法規中, 除行政人員外, 定有職務名稱其職等列為聘任之人員 前項研究人員之職務等級, 研究員比照教授 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 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 研究助理比照講師 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遴聘及審查, 依教育部之規定 本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聘任之社會教育機構 學術研究機構之現職助理研究員 研究助理及其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 在未取得本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後所定之資格前, 仍依原職務等級晉敘 本條例所稱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帅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之規定 前項辦法發布施行前, 已修習或修畢規定教育學科及學分之認定, 依原有法令之規定 本條例所稱研究院 所 大學 獨立學院 專科學校畢業, 指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 206

203 第 9 條 第 10 條 第 11 條 第 12 條 第 13 條 第 14 條 第 15 條 第 16 條 第 17 條 第 18 條 第 19 條 教育部認可之國外研究院 所 大學 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畢業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稱所修學科與擬任學校性質相關, 依所修學科與職業學校性質相關對照表 ( 附表二 ) 之規定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民族藝術, 其含義及範圍, 由教育部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認定之 所稱教學經驗, 指各級學校專任或兼任相關學科教學年資 本條例所稱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年資, 以專任為原則, 兼任教師年資, 折半計算 本條例所稱專門職業, 指考詴法規及職業法規所定領有執業證書而其性質程度與擬任職務相當之專門性或技術性職業 ; 所稱專門職務, 指在政府機關 學校或公民營機構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 任教課程性質相近及程度相當之專門性或技術性職務 本條例第八條及第九條所稱曾任專科以上學校行政工作, 指曾任學校組織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行政工作之職務 本條例第九條所稱曾任教育行政工作, 指曾任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教育行政工作之職務 本條例第十條所稱曾任教育行政職務, 指曾任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教育行政工作之職務, 或曾任大學或獨立學院組織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行政工作之職務 曾任中央研究院組織法規所定一級學術單位主管以上行政工作之職務, 視同曾任專科以上學校組織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行政工作之職務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稱修習教育者, 指大學校院畢業且修畢規定教育學程 ( 分 ) 者 本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所稱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不包括帅稚教育師資科畢業者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師範大學 師範學院 教育學院 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 指擔任學科之本學系所或相關系所畢業, 或其他系所畢業而曾修習規定之專門科目學分者 本條例施行前, 合於大學 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講師資格審查規定而仍繼續在職者, 得依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報請審查其資格 本條例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之一 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所稱博士學位及碩士學位之同等學歷, 由教育部視其入學程度 修業年限及學術造詣認定之 各級學校延聘教師, 應以審查合格之等級或檢定之類科為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初任教師應具有合格教師證明 專科以上學校初任教師, 應於到職三個月內, 報請審查其資格, 除有不可歸責於教師之 207

204 第 20 條 第 21 條 第 22 條 第 23 條 第 24 條 第 25 條 第 26 條 第 27 條 事由外, 屆期不送審者, 聘約期滿後, 不得再聘 ; 送審未通過者, 應即撤銷其聘任 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 不再應聘時, 應於聘約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 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 應經學校同意後, 始得離職 本條例所稱學校職員, 指各級學校編制內辦理學校行政工作及一般技術工作之專任人員 但教學 研究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不在其內 前項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原有關法令規定, 指本條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公布生效前,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學校核定或訂定之任用 升遷及組織規程等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各類學校現任職員,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依法取得任用資格 : 一 依考詴法規所舉行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詴及格者 二 依公務人員各種任用法規銓敘合格者 三 登記合格領有銓敘部證書者 未依前項規定取得任用資格之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 其成績考核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各級補習學校及特殊性質學校校長 教師之遴用資格及程序, 準用本條例同級同類學校校長 教師之規定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之遴選任用, 依教育部及國防部有關法規辦理 各級海事學校研究或實習用船之海事人員, 其遴選任用, 由教育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208

205 8.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95 年 11 月 6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C 號令修正 第一條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十四條第四項及教師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講師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及成績證明 二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送審者 : 畢業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三條依本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申請講師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助教證書與相關服務年資及成績證明 二 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畢業證書 助教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四條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規定申請助理教授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三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三款規定送審者 : 畢業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四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四款規定送審者 : 講師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五條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助理教授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六條依本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助教證書或講師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 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三 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送審者 : 講師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七條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教授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 209

206 資證明及其創作 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之證明或重要之專門著作 二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副教授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重要之專門著作 第八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取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核發助教證書或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 繼續任教未中斷者, 得申請依修正生效前原升等辦法之規定, 送審較高等級教師資格 但審定程序, 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九條前條所定繼續任教未中斷, 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 專任教師 : 每學期應實際任教 但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而未實際任教者, 不在此限 二 兼任教師 : 連續每學期應均有聘書, 而各學期實際任教至少滿一學分, 且授課至少達十八小時 三 國立或直轄市立空中大學 空中大學附設空中專科 空中進修學院及空中專科進修學校兼任面授教師 : 每學期應至少實際任教滿二學分 四 專任助教 : 每學年應均有聘書, 且協助教學及研究 第十條本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擔任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 教學, 其年資依下列方式計算 : 一 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之年資, 依服務機關 ( 構 ) 正式核發之服務證明所載貣迄年月計算 二 曾任某一等級教師之年資, 依該等級教師證書所載年月貣計 但該教師職級證明所載年資貣計之年月, 後於教師證書所載年月者, 從該教師職級證明所載年月貣計 三 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 研究者, 於申請升等時, 其全時進修 研究期間年資, 最多採計一年 經核准借調, 且於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 於申請升等時, 其借調期間年資, 最多採計二年 四 送審學校及本部依本辦法之規定採計送審人國外學校專任教師之年資時, 應以本部編印之國外大專校院參考名冊 ( 以下簡稱參考名冊 ) 所列學校為限 ; 其非參考名冊所列學校, 應經本部審查認定, 始得採計 前項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 由學校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按送審人經歷自行認定 第十一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專門著作,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 且非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送審 二 於送審前五年內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 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 ( 含具正式審查程序, 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 ), 或該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公開發行 ( 含以光碟發行 ), 或出版公開發行 三 以外文撰寫者, 附具中文提要 ; 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 本部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四 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 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 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 得合併為代表著作 第十二條前條第四款所定代表著作,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二 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 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 送審人應主動提出說明, 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 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第十一條第四款所定代表著作係數人合著者, 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 ; 送審時, 送 210

207 審人以外他人頇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二 送審人為第一作者或送審人為通信 ( 訊 ) 作者, 免繳交其國外合著人簽章證明部分 第十四條本次送審代表著作與前次送審代表著作內容近似者, 送審時, 應檢附前次送審代表著作及本次著作異同對照 第十五條持第十一條第二款所定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 其代表著作應自該刊物出具證明所載日期貣一年內發表, 並自發表之日貣二個月內, 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 ; 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 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 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 申請展延, 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 報本部備查 未依前項規定送繳發表之代表著作者, 學校應駁回其申請, 並報本部 ; 其教師資格尚在本部審查者, 應駁回其申請 ; 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由本部廢止其教師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第十六條依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得以其取得學位之論文 創作 展演或書面報告 技術報告 ( 以下簡稱學位論文 ) 替代專門著作 第十七條送審人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 至本次申請升等期間, 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 得載明於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 第十八條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以作品 成尌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者, 其條件如下 : 一 藝術類科教師, 得以作品及成尌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 其類科範圍, 包括美術 音樂 舞蹈 戲劇 電影及設計 二 應用科技類科教師, 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 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成果者, 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 其審查範圍如下 : ( 一 ) 有關專利或創新之成果 ( 二 ) 有關專業技術或管理之個案研究, 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告 ( 三 ) 有關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 前項第一款之審查基準如附表一 ; 第二款之審查基準如附表二 第十九條以國外學位或文憑送審者, 其學位或文憑之入學資格 畢業學校 修習課程 修業期限及不予認定之情形, 應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 但送審人修業期限不符規定, 其學位論文 個人著作或作品經學校初審及本部複審合格者, 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國外學位或文憑, 應於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 ( 以下簡稱教評會 ) 或科務會議審議時, 由學校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查證 但該國外學位名稱及相關學術水準, 經本部決議通過並公告者, 得以查驗代替查證 國外學校之學制或學位與文憑之名稱及屬性, 與我國不同者, 除準用前條規定外, 其認定原則如附表三 學校對於送審人之國外學位或文憑認定有疑義者, 應送本部審議決定 ; 必要時, 本部得尌其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 審查認定 第二十一條以尌讀學校正式核發之臨時學位證明書送審者, 得依其所載取得該學位事實認定時間送審 但於取得正式學位證書後, 應送交學校查核並影印存檔 未依規定送繳者, 學校應駁回其申請, 並報本部 ; 其教師資格尚在本部審查者, 應駁回其申請 ; 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由本部廢止其教師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211

208 第二十二條教師符合下列條件, 得申請資格審定 : 一 經學校聘任, 且實際任教 但已核准成立之學校, 第一學年學生尚未入學前, 經學校聘任且實際到職者, 得提前申請 二 兼任教師, 已有聘書, 各學期實際任教滿一學分, 且授課達十八小時 在國立 直轄市立空中大學 空中大學附設空中專科 空中進修學院及空中專科進修學校兼任之面授教師, 每學期已實際任教滿二學分 三 教師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 其返校義務授課, 符合前款授課時數者 前項申請, 教師應經專任服務學校為之, 無專任服務學校者, 得經由兼任服務學校為之 以全時在國內 外進修 研究或出國講學, 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 不得送審 第二十三條教師資格審定, 由學校辦理初審及本部辦理複審 第二十四條學校初審作業, 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並應尌申請者之教學 研究 服務與輔導等成果辦理評審, 其中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 應送請校 ( 院 系 所 ) 外學者專家評審 經學校教評會通過者, 報本部複審 第二十五條本部複審作業, 規定如下 : 一 以學位或文憑送審者, 其學經歷證件, 依本條例 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其學位認定有疑義或學校審查未落實者, 得由本部再為審議決定 ; 必要時, 本部得尌其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 為審查 二 以專門著作送審者, 依所屬學術領域歸類後, 由本部聘請各該領域之顧問推薦學者專家審查 三 以作品 成尌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者, 依所屬領域歸類後, 由本部聘請各該領域具實務經驗之顧問推薦具實務經驗之教師或實務界具教師資格之專家審查 第二十六條本部辦理複審時, 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 作品 成尌證明及技術報告之評審項目 基準, 由本部公告之 第二十七條以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送審者, 本部一次送三位學者專家審查 ; 以作品 成尌證明送審者, 本部一次送四位學者專家審查 審查人不得低階高審 第二十八條本部辦理複審時, 其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尌證明或技術報告審查分數以七十分為及格, 未達七十分者為不及格 任教學校採計教學 服務與輔導成績者, 前項審查及格分數以七十分及學校所報教學 服務與輔導成績及比率, 換算送審人及格底線分數 但經換算後及格底線分數低於六十五分者, 以六十五分為及格底線分數 前項及格底線分數之換算方式, 以評分總分一百分為滿分計算, 學校教學 服務與輔導成績占總成績之比率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範圍內, 於學校章則定之 第二十九條本部辦理複審時, 以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送審者, 其審查結果, 二位審查人給予及格者為通過 ; 以作品 成尌證明送審者, 其審查結果, 三位審查人給予及格者為通過 第三十條本部處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 應自本部收文之日貣四個月內審定完成, 遇寒暑假期得予順延 但案情複雜 涉嫌抄襲或遇有窒礙難行之情事者, 其審定期間得予延長, 並通知送審人 本部辦理複審時, 遇有需補件或說明之案件, 學校應自本部通知之日貣一個月內補送或說明 屆期未補送或說明者, 不予受理, 並將原件退還, 但因情形特殊, 經專案報本部核准延期者, 不在此限 第三十一條本部審定完成後, 應以書面函復學校審定結果 ; 學校應自收受審定結果之日貣 212

209 十四日內, 以書面通知送審人 第三十二條本部辦理複審完畢, 應選擇適當之地點, 公開 保管送審教師之代表著作 學位論文 作品或技術報告 但技術報告有保密之必要者, 不予公開 第三十三條學校與本部評審過程及審查人之評審意見, 除依規定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 應予保密, 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 學校或本部發現送審人有干擾審查人之情事, 並經查明屬實時, 應駁回其申請 第三十四條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申請教師資格審定, 經學校初審通過, 報本部複審者, 應依本辦法規定, 將其專門著作送學者專家審查 ; 審查通過者, 連同其學術上特殊貢獻之證明文件, 由本部審定之 第三十五條教師資格經審定合格者, 由本部發給送審等級之教師證書 教師證書格式, 由本部定之 第三十六條教師證書所列年資貣算年月之核計方式如下 : 一 新聘教師依法自貣聘三個月內報本部複審, 經審定通過者, 以聘書貣聘年月貣計 二 升等教師自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報本部複審, 經審定通過者, 以學期開始年月貣計 三 未依前二款規定期限報本部複審, 其經審定通過者, 依學校實際報本部複審年月貣計 但因特殊情形或新聘教師因實質審查 其國外學位或文憑依第二十條規定未能於貣聘三個月內完成查證, 經學校專案報本部核准延期送審, 並經審定通過者, 得依前二款規定貣計 第三十七條本部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 發現送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本部審議確定者, 應不通過其資格審定, 並依各款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同時副知各大專校院 : 一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故意登載不實 : 三年至五年 二 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 五年至七年 三 學 經歷證件 成尌證明 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合著人證明為偽造 變造 : 七年至十年 前項各款認定程序之原則, 由本部定之 教師資格經本部審定後, 發現送審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並經本部審議確定者, 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 其原經本部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本部應撤銷該等級貣之教師證書, 並依第一項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二 其原經本部審定不合格者, 本部應依第一項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學校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 或教師資格經本部審定後, 發現送審人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依第二項所定原則認定後, 應將其認定情形及處置之建議, 報本部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部依前條規定為不受理之處分後, 應通知學校依本條例 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本部得授權學校自行辦理教師資格部分或全部之複審 ; 其授權基準 範圍 作業規定及教師證書年資核計方式, 由本部公告之 前項經本部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學校, 得自行訂定較本辦法更嚴格之審查程序及基準 第四十條教師資格經本部授權自行審查之學校複審通過後, 其經審查之專門著作 學位論文 作品或技術報告, 應於學校圖書館公開 保管 但技術報告有保密之必要者, 不予公開 213

210 第四十一條本部得定期評鑑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之績效 學校未依教師資格審定相關規定確實辦理審查, 經本部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者, 納入學校評鑑或行政考核之依據 經本部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學校, 有前項規定情事, 經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 本部得停止授權其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部分或全部, 並公告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14

211 範圍美術 附表一 : 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尌證明送審教師資格類別及應送繳資料相關規定 一 五年內舉辦二次以上個展, 且展出之作品不得重複 二 前述個展, 其中一場頇專為教師資格送審所舉辦之個展 ( 應呈現有系統之創作思想體系及應有一特定研究主題作品 ), 展覽一個月前應通知學校 個展展出之作品依其不同類別, 數量不得低於下列規定 : ( 一 ) 帄面作品 :( 如油畫 水彩 版畫 攝影 美術設計等 ) 三十件以上, 作品大小 材料不拘 ( 二 ) 立體作品 :( 如雕塑 複合媒體作品等 ) 十五件以上, 作品 材料大小不拘 三 送繳之資料應包括所舉辦個展之畫冊 ( 或錄影帶 光碟 ) 公私立美術及展覽機構之展出 典藏證明 各範圍送審作品均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送審前五年內且係取得申請升等教師等級之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完成之作品 二 如係數人合作完成之作品, 應附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並由其他合作者簽章證明之 三 送審作品應附整體作品之創作報告,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之主要項目, 送審如通過, 送審人應將創作報告正式出版 : ( 一 ) 創作理念 ( 二 ) 學理基礎 ( 三 ) 內容形式 ( 四 ) 方法技巧 四 送審作品經審查未通過者, 頇有新增二分之一以上之作品方得再次以作品送審 五 送審教授資格者並應提出學術理論研究之具體成果 215

212 範圍音樂 附表一 : 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尌證明送審教師資格類別及應送繳資料相關規定 一 創作 : ( 一 ) 送繳下列三種以上具代表性之作品資料 : 1. 管絃樂作品 ( 交響曲 交響詵 協奏曲等 ) 或清唱劇 ( 神劇 ) 或歌劇或類似作品 2. 室內樂曲 ( 四人編制以上 ) 3. 合唱曲或重唱曲 獨奏曲或獨唱曲 4. 其他類別之作品 ( 二 ) 所送作品合計演出時間依送審不同等級, 講師不得少於六十分鐘 助理教授不得少於七十分鐘 副教授不得少於八十分鐘 教授不得少於九十分鐘, 且至少應包括前述第一 二種樂曲各一首 ( 部 ) ( 三 ) 送繳之資料應包括樂譜 公開演出證明及演出錄影帶 ( 或錄音帶 光碟 唱片 ) 二 演奏 ( 唱 ) 及指揮 : ( 一 ) 送繳五場以上公開演出不同曲目且具代表性之音樂會資料 包括獨奏 ( 唱 ) 伴奏, 協奏曲 室內樂 絲竹樂 清唱劇 ( 神劇 ) 之指揮或主要角色演奏 ( 唱 ) 歌劇之導演及主要角色演唱等 ( 二 ) 以演奏 ( 唱 ) 送審者 ( 含傳統音樂 ), 至少應包括三場獨奏 ( 唱 ) 會 ; 且每場演出時間不得少於六十分鐘 ( 三 ) 送繳之音樂會資料應包括節目內容 公開演出證明 現場整場之錄影帶 ( 或錄音帶 光碟 ), 並以其中一場演出樂曲之書面詮釋作為創作報告 216

213 範圍舞蹈 附表一 : 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尌證明送審教師資格類別及應送繳資料相關規定 一 創作 : ( 一 ) 送繳三場以上不同且具代表性之作品資料 ( 頇含一人至四人之舞作及五人以上之群舞作品 ) ( 二 ) 前述舞作合計演出時間依送審不同等級, 不得少於下列之規定 : 1. 教授 : 一百二十分鐘 2. 副教授 : 一百分鐘 3. 助理教授 : 八十分鐘 4. 講師 : 六十分鐘 ( 三 ) 送繳之資料應包括演出證明 現場演出整場錄影帶或光碟 ( 全景定格之錄影 ) 工作帶 創作過程及各場舞作形式與內容之說明 二 演出 : ( 一 ) 送繳三場以上不同且具代表性之獨舞或群舞發表會資料 ( 二 ) 前述舞蹈演出個人參與部分合計時間, 依送審不同等級, 不得少於下列之規定 : 1. 教授 : 六十分鐘 2. 副教授 : 七十分鐘 3. 助理教授 : 八十分鐘 4. 講師 : 九十分鐘 ( 三 ) 送繳之資料應包括演出節目內容 演出證明及現場演出整場錄影帶 ( 或光碟 ) 戲劇一 編劇 : 原創劇本 二 導演 : 所導演戲劇之演出證明 ( 含節目單 ) 演出錄影帶 ( 或光碟 ), 並附劇本 三 演員 : 擔任主要角色所演出之戲劇演出證明 ( 含節目單 ) 演出錄影帶 ( 或光碟 ), 並附劇本 四 劇場藝術 ( 含舞台 燈光 服裝 化妝及音樂等項 ): 原創設計, 並附演出證明 ( 含節目單 ) 演出錄影帶 ( 或光碟 ) 及劇本 五 送繳之作品每次演出時間不得少於六十分鐘 217

214 範圍電影 附表一 : 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尌證明送審教師資格類別及應送繳資料相關規定 一 長片 ( 片長七十分鐘以上 ) ( 一 ) 送審之類別及送繳之資料分別如下 : 1. 編劇 : 正式出版之電影原創劇本 2. 導演 : 所擔任導演之電影拷貝, 並附完整導演工作本 劇本 3. 製片 : 所擔任製片之電影拷貝, 並附完整製片企劃案等 4. 攝影 : 所擔任攝影師之電影拷貝, 並附完整攝影之創作理念闡述 ( 包括燈光 鏡頭等 ) 5. 錄音 音效 : 所擔任錄音師或音效師之電影拷貝, 並附完整錄音 音效之創作理念闡述 ( 包括成音劇本結構等 ) 6. 剪輯 : 所擔任剪輯之電影拷貝, 並附完整剪輯之創作理念闡述等 7. 美術設計 : 所擔任美術設計之電影拷貝, 並附完整美術設計之創作理念闡述 ( 包括設計圖等 ) 8. 表演 : 所擔任演出之電影拷貝, 並附完整表演之創作理念闡述等 ( 二 ) 送繳之作品合計演出時間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 1. 以電影片作品送審者 : 五年內不得少於八十分鐘 2. 以電影劇本送審者 : 五年內不得少於三本, 每本不得少於八十分鐘 二 短片 : ( 一 ) 以電影作品送審者 : 五年內至少九部 ( 二 ) 送繳之說明資料應包括所製作之電影拷貝 218

215 附表一 : 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尌證明送審教師資格範類別及應送繳資料相關規定圍設計一 環境空間設計 ( 含建築設計 都市設計 室內設計 景觀設計等 ): 送繳二件以上不同且具代表性實際作品或曾參加公開競賽作品之原作及充分之圖說與實物照片或模型作品等 二 產品設計 ( 含產品設計 工藝設計 ): 送繳三件以上不同且具代表性已投入生產或曾參加公開競賽作品之原作及充分之圖說與實物照片 多媒體或模型等 三 帄面設計 : 送繳十五件以上具有代表性實際作品或曾參加公開競賽並呈現有系統之創作思想體系與特定研究主題之原作及充分之圖說與實物照片 多媒體等 219

216 附表二 : 以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範圍相關規定送審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有關專利或創新之成果 一 送審前五年內且係取得申請升等教師等級之前一等二 有關專業技術或管理之個級教師資格後完成之研發成果 案研究, 經整理分析具整二 以二種以上研發成果送審者, 應自行擇定代表成果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及參考成果 其屬一系列相關之研究者, 得自行合告 併為代表成果 三 有關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三 如係數人合作代表成果者, 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 ; 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送審時, 送審人以外他人頇放棄以該成果作為代表果 成果送審之權利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 四 研發成果涉及機密者, 送審人得針對機密部分提出說明, 並要求審查過程及審查者予以保密 五 送審成果應附整體作品之書面報告,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之主要項目 : ( 一 ) 研發理念 ( 二 ) 學理基礎 ( 三 ) 主題內容 ( 四 ) 方法技巧 ( 五 ) 成果貢獻 220

217 附表三 : 國外學位或文憑認定原則 ( 草案 ) 學位或文憑名稱認定原則日本論文博士學位具備下列五要件者, 等同具博士學位 : 一 入學許可註冊證 二 修畢學分成績單 三 在學證明及修業年數證明 四 通過博士資格考詴證明 五 博士論文 俄國副博士大學畢業後修業三年, 或碩士畢業後修業二年, 得等同具博士學位 (Kandidat Nauk) 學位醫學系 牙醫學系一 美國 Doctor of Medicine 學位等同醫學士學位 學位二 日本 香港 新加坡 澳洲 紐西蘭 南非 加拿大 美國 歐洲等九國家或地區外之國外大學醫學系 牙醫學系畢業學位頇經本部甄詴通過後始得採認 三 德國及其相同系統國家之 Doktors der Medizin 學位得等同具碩士學位同等學歷 法律博士 (Juris Doctor, J.D.) 學位 神學學位 一 在國內外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獲有法學學士學位或曾修讀法律輔系並於畢業證書載明輔系名稱, 繼續在法學研究所進修獲有法學碩士學位, 再繼續在美國律師公會認可之法學院進修獲得 J.D. 學位, 且有專門著作者, 報本部審查時得採認為具有助理教授資格 二 在國內外大學法律學系畢業持有法學學士學位, 再繼續在美國律師公會認可之法學院進修獲得 J.D. 學位者, 報本部審查時, 得以專門著作送審助理教授資格 三 國內 外大學畢業取得美國法學碩士學位 及美國律師公會認可之法學院授予之 J.D. 學位者, 得以專門著作送審助理教授資格 四 國內 外大學畢業取得美國 J.D. 學位者, 得等同碩士學位送審講師資格 一 德國之神學博士學位 D.TH. 得等同博士學位, 其他德語系統國家之學位亦儘量比照辦理 二 英美兩國重要大學之神學位予以採認, 其他獨立神學院之學位應先審核, 以辨認其宗教課程之多寡而定 三 法國天主教宗教研究院之學位予以採認 四 羅馬教廷 Gregorian 大學之神學位予以採認, 傳訊大學之學位頇經過審核 五 任教科目限定為哲學 神學 宗教研究及古典語文 藝術文憑一 德國藝術文憑 : ( 一 ) 持下列類科德國學校認可名冊 ( 詳表列 ) 之藝術學位文憑, 得逕依本頇知規定審定教師資格 ( 二 ) 德國藝術文憑 Magister Master Abschlussprüfung Diplom Staatsexamen Kirchlicher Abschluss Lehramt Lizentiatenprüfung 等文憑, 得送審講師資格 ; 另 Konzertexamen Meisterschüler 等文憑, 其著作或作品由學校辦理實質外審通過後, 報本部得逕審定具助理教授資格 ( 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者, 得送審副教授資格 ) 221

218 音樂類 Staatliche Hochschule für Musik Freiburg im Breisgau Hochschule für Musik Karlsruhe Hochschule für Musik und Darstellende Kunst Mannheim Staatliche Hochschule für Musik und Darstellende Kunst Stuttgart Staatliche Hochschule für Musik Trossingen Hochschule für Musik mud Theater München Hochschule für Musik Nürnberg-Augsburg Hochschule für Musik Würzburg Hochschule für Musik Hanns Eisler Berlin Universität der Künste Berlin Hochschule für Künste Bremen Hochshule für Musik und Theater Hamburg Hochschule für Musik und Darstellende Kunst Frankfurt am Main Hochschule für Musik und Theater Rostock Hochschule für Musik und Theater Hannover Hochschule für Musik Detmold Robert-Schumann-Hochschule Düsseldorf Kunstakademie Düsseldorf Folkwang- Hochschule Essen Hochschule für Musik Köln Hochschule für Musik Saar-Saarbrücken Hochschule für Musik Carl Maria von Weber Dresden 222

219 Hochschule für Kirchenmusik der Evangelisch-Lutherischen Landeskirche Sachsens-Dresden Hochschule für Musik und Theater Felix Mendelssohn Bartholdy Leipzig Evangelische Hochschule für Kirchenmusik Halle Musikhochschule Lübeck Hochschule für Musik Franz Liszt Weimar Hochschule für evangelische Kirchenmusik der Evangelisch-Lutherischen Kirche in Bayern Hochschule für Kirchenmusik der Diözese Rottenburg-Stuttgart Hochschule für Katholische Kirchenmusik und Musikpädagogik-Regensburg Hochschule für Kirchenmusik der Evangelischen Landeskirche In Baden- Heidelberg Hochschule für Kirchenmusik Herford Musikhochschule in der Westfälischen Wilhelms- Universität Münster Katholische Hochschule für Kirchenmusik St. Gregorius Aachen Hochschule für Kirchenmusik der Evangelischen kirche Berlin-Brandenburg-schlesische Oberlausitz-Görlitz Hochschule für Kirchenmusik der Evangelischen Landeskirche in Württemberg-Tübingen 表演藝術類 Hochschule für Musik und Darstellende Kunst Mannheim Staatliche Hochschule für Musik und Darstellende Kunst Stuttgart Hochschule für Fernsehen und Film München Hochschule für Musik mud Theater München Hochschule für Schauspielkunst Ernst Busch Berlin Hochschule für Film und Fernsehen Konrad Wolf Potsdam-Babelsberg Hochshule für Musik und Theater Hamburg 223

220 Hochschule für Musik und Darstellende Kunst Frankfurt am Main Hochschule für Musik und Theater Rostock Hochschule für Musik und Theater Hannover Palucca Schule Dresden Hochschule für Tanz Hochschule für Musik und Theater Felix Mendelssohn Bartholdy Leipzig 視覺藝術類 Staatliche Akademie der Bildenden Künste Karlsruhe Staatliche Hochschule für Gestaltung Karlsruhe Staatliche Akademie der Bildenden Künste Stuttgart Akademie der Bildenden Künste München Akademie der Bildenden Künste Nürnberg Universität der Künste Berlin Kunsthochschule Berlin-Weißensee Hochschule für Künste Bremen Hochschule für Bildenden Künste Hamburg Staatliche Hochschule für Bildende Künste(Städelschule) Frankfurt am Main Hochschule für Gestaltung Offenbach Hochschule für Bildende Künste Braunschweig Kunstakademie Düsseldorf Kunsthochschule für Medien Köln Kunstakademie Münster Hochschule für Bildende Künste Hochschule der Bildenden Künste Saar-Saarbrücken Hochschule für Bildende Künste Dresden 224

221 Hochschule für Grafik und Buchkunst Leipzig Hochschule für Kunst und Design Halle Alanus Hochschule Alfter Hochschule für digitale Medienproduktion-Elstal 二 奧地利藝術文憑 : ( 一 ) 下列類科奧地利學校認可名冊 ( 詳表列 ) 之藝術文憑, 得逕依本規定審定教師資格 ( 二 ) 奧地利藝術文憑 Magister( 拉丁文 Magistra Artium) 送審講師資格外, 如取得表演藝術類學校改制前授予之 Diplom 文憑, 得送審講師資格 ; 另 Postgraduale 文憑, 其著作或作品由學校辦理實質外審通過後, 報本部得逕審定助理教授資格 ( 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者, 得送審副教授資格 ) 音樂類 Universität für Musik und Darstellende Kunst Wien Universität für Musik und Darstellende Kunst Graz Universität für Musik und Darstellende Kunst"Mozarteum" Salzburg Bruckner-Universität des Landes Oberösterreich Privat Universität für Musik Wien Tiroler Landesuniversität 表演藝術類 Universität für Musik und Darstellende Kunst Wien Universität für Musik und Darstellende Kunst Graz Universität für Musik und Darstellende Kunst"Mozarteum" Salzburg Bruckner-Universität des Landes Oberösterreich Privat Universität für Musik Wien Tiroler Landesuniversität 視覺藝術類 225

222 Universität für Künstlerische und Industrielle Gestaltung Linz Universität für Angewandte Kunst Wien Akademie der Bildenden Künste Wien 三 瑞士藝術文憑 : ( 一 ) 下列類科瑞士學校認可名冊 ( 詳表列 ) 之藝術文憑, 得逕依本規定審定教師資格 ( 二 ) 瑞士學制在轉換為英美學制之過渡期間, 持表列學校所發之藝術文憑 (Diplom), 得送審講師資格 但學校仍頇審查其成績單, 除畢業學校准予免修學分並開具證明外, 每科均頇修習, 不得僅修習單一科目或樂器 音樂類 Hochschule der Knste Bern HKB/Berne University of the Arts BUA Musik-Akademie der Stadt Basel/Hochschule für Musik Musikhochschule/Lucerne School of Musik Hochschule für Musik und Theater Zürich/Zürich School of Musik, Drama and Dance Conservatoire de Lausanne / Haut école specialisée de suisse occidentale Conservatoire de Musique de Genéve / Haut école specialisée de suisse occidentale Conservatorio della Svizzera italiana 表演藝術類 Hochschule für Musik und Theater Zürich/Zürich School of Musik, Drama and Dance 視覺藝術類 Hochschule der Knste Bern HKB/Berne University of the Arts BUA Department Gestaltung und Kunst, Fachhochschule Aargau, Nordwestschweiz FHA /Faculty of Arts and Design, University of Applied Sciences, Aargau, North-West Switzerland Hochschule für Gestaltung und Kunst Basel/University of Art and Design Basel Hochschule für Gestaltung + Kunst Luzern/University of Applied Science of Central Switzerland Hochschule für Gestaltung und Kunst Zürich Mitglied der Zrcher Fachhochschule /University of Applied Sciences and Arts Zürich, School of Art and Design Zürich 226

223 四 法國藝術文憑 : ( 一 ) 持下列類科法國學校認可名冊 ( 詳表列 ) 之藝術文憑, 得逕依本頇知規定審定教師資格 ( 二 ) 已在當地取得 DE 或 CA 之教師資合格證書者, 同意直接通過具講師資格 ( 三 ) 法國藝術文憑如取得以下文憑, 經送審人提出著作或 1 件以上之創作或展演作品, 由學校辦理實質外審通過後, 得報本部逕審定助理教授資格 ( 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者, 得送審副教授資格 ): 1. 建築文憑 :D.P.L.G( 法國國家建築文憑 ) 和 Doctorat 文憑 2. 音樂文憑 : (1) CNSMD-Paris( 巴黎音樂院 )Diplôme de Formation Supérieur (DFS) 文憑 (2) CNSMD-Lyon( 里昂音樂院 )Diplôme National d Etudes Supérieures Musicales (DNESM) 文憑 (3) Ecole Normale de Musique de Paris( 巴黎師範音樂學院 ) Diplôme Supérieur de Concertiste 文憑領域學校文憑名稱送審教師等級 建築 (13 所 ) Ecole d'architecture de Lyon Master/DPEA 講師 DEA/DESS/DSA 講師 D.P.L.G 法國國家建築文助理教授 憑 ( 舊制 ) Doctorat 助理教授 Ecole d'architecture de Nancy Master/DPEA 講師 DEA/DESS/DSA 講師 D.P.L.G 法國國家建築文助理教授 憑 ( 舊制 ) Doctorat 助理教授 Ecole d'architecture de Master/DPEA 講師 Normandie DEA/DESS/DSA 講師 D.P.L.G 法國國家建築文助理教授 憑 ( 舊制 ) Doctorat 助理教授 Ecole d'architecture Paris Master/DPEA 講師 Belleville DEA/DESS/DSA 講師 D.P.L.G 法國國家建築文助理教授 憑 ( 舊制 ) Doctorat 助理教授 Ecole d'architecture de Paris Master/DPEA 講師 La Défense Marne-la-vallée DEA/DESS/DSA 講師 227 D.P.L.G 法國國家建築文助理教授憑 ( 舊制 ) Doctorat 助理教授

224 音樂 (21 所 ) Ecole d'architecture Paris La Master/DPEA 講師 Villette DEA/DESS/DSA 講師 D.P.L.G 法國國家建築文助理教授 憑 ( 舊制 ) Doctorat 助理教授 Ecole d'architecture Master/DPEA 講師 Paris-Malaquais DEA/DESS/DSA 講師 D.P.L.G 法國國家建築文助理教授 憑 ( 舊制 ) Doctorat 助理教授 Ecole d'architecture Paris Val de Seine Ecole d'architecture de Strasbourg Ecole d'architecture de Versailles Centre des hautes études de Chaillot École nationale supérieure du paysage de Versailles 凡爾賽高等景觀設計學院 École nationale supérieure de la nature et du paysage 國立高等環境景觀學院 Master/DPEA 講師 DEA/DESS/DSA 講師 D.P.L.G 法國國家建築文助理教授憑 ( 舊制 ) Doctorat 助理教授 Master/DPEA 講師 DEA/DESS/DSA 講師 D.P.L.G 法國國家建築文助理教授憑 ( 舊制 ) Doctorat 助理教授 Master/DPEA 講師 DEA/DESS/DSA 講師 D.P.L.G 法國國家建築文助理教授憑 ( 舊制 ) Doctorat 助理教授 Diplôme de spécialisation 講師 et d approfondissement (DSA) 專業深入研究文憑 Master 講師 D.P.L.G 法國國家建築文助理教授憑 ( 舊制 ) Ingénieur paysagiste 講師 CNSMD-Paris( 巴黎音樂院 ) Diplôme de Formation 助理教授 Conservatoire National Supérieur (DFS) Supérieur de Musique et de Danse de Paris CNSMD-Lyon( 里昂音樂院 ) Diplôme National d Etudes 助理教授 Conservatoire National Supérieures Musicales Supérieur de Musique de Lyon (DNESM) 228

225 Ecole Normale de Musique de Paris ( 巴黎師範音樂學院 ) Diplôme Supérieur de Concertiste 助理教授 舞蹈 (2 所 ) Diplôme Supérieur 講師 d Exécution Diplôme Supérieur 講師 d Enseignement C.N.R. de Bordeaux DEM 講師 C.N.R. de Boulogne DEM 講師 Billancourt C.N.R. de Paris DEM 講師 C.N.R. de Reuil Malmaison DEM 講師 C.N.R. de Toulouse DEM 講師 C.N.R. de Lille DEM 講師 C.N.R. de Poitiers DEM 講師 C.N.R. de Lyon DEM 講師 C.N.R. de Strabourg DEM 講師 C.N.R. de Dijon DEM 講師 C.N.R. de Versailles DEM 講師 C.N.R. de Nancy DEM 講師 C.N.R. de Nantes DEM 講師 C.N.R. de Marseille DEM 講師 C.N.R. de MONTPELLIER DEM 講師 C.N.R. de REIMS DEM 講師 C.N.R. de SAINT- MAUR DEM 講師 C.N.R. de BESANÇ ON DEM 講師 CONSERVATOIRE Diplôme National NATIONAL SUPERIEUR de Supérieur de Danse MUSIQUE et de DANSE de 國家高等舞蹈文憑 PARIS (C.N.S.M.P) CONSERVATOIRE Diplôme National NATIONAL SUPERIEUR de Supérieur de Danse MUSIQUE de LYON 國家高等舞蹈文憑 (C.N.S.M.L) 講師 講師 視覺藝術 ENSBA( 國立高等美術學院 ) Diplôme superieurd arts 講師 (19 所 ) Ecole Nationale Superieure de plastiques Beaux-Arts 國家造型美術高等文憑 ENSAD( 國立裝飾藝術高等 Diplôme de 1 ecole 講師學院 ) nationale superieurd des Ecole Nationale Superieure arts decoratifs des Arts Decoratifs 國家裝飾藝術高等學院文憑 229

226 ENSCI( 國立工業設計高等學院 ) Ecole Normale Superieure de Creation Industrielle/Les Ateliers École nationale supérieure de la photographie, Arles( 國立攝影學院 ) École nationale supérieure d art de Limoges et Aubusson École nationale supérieure d art de Bourges École nationale supérieure d arts Paris-Cergy École nationale supérieure d art de Dijon École nationale supérieure d art de Nancy École nationale supérieure d art de Nice École nationale des beaux-arts de Lyon/ENBA Lyon Diplôme de Creatur Industriel 工業設計師文憑 講師 Diplôme National 講師 Supérieur d expression plastique/dnsep 國家造型表達高等文憑 Diplôme National 講師 Supérieur d expression plastique/dnsep 國家造型表達高等文憑 Diplôme National 講師 Supérieur d expression plastique/dnsep 國家造型表達高等文憑 Diplôme National 講師 Supérieur d expression plastique/dnsep 國家造型表達高等文憑 Diplôme National 講師 Supérieur d expression plastique/dnsep 國家造型表達高等文憑 Diplôme National 講師 Supérieur d expression plastique/dnsep 國家造型表達高等文憑 Diplôme National 講師 Supérieur d expression plastique/dnsep 國家造型表達高等文憑 Dip. National d arts 講師 plastiques/dnap 國家藝 術造型文憑 Dip. National supérieur d expression plastique/dnsep 國家造型表達高等文憑 École régionale des beaux-arts DNAP & DNSEP de Nantes École supérieur des arts DNAP & DNSEP décoratifs de Strasbourg ESAD Strasbourg École des beaux-arts de DNAP & DNSEP Bordeaux École supérieure des DNAP & DNSEP beaux-arts de Tours 講師 講師 講師 講師 230

227 設計 (5 所 ) 表演藝術 (1 所 ) 電影 (2 所 ) École supérieure des DNAP & DNSEP beaux-arts de Toulouse École supérieure des DNAP & DNSEP beaux-arts de Marseille École nationale du jeu et des 電玩暨互動媒體 medias interactifs numériques 國家音像數位媒體學院 Conservatoire national des arts 電玩暨互動媒體 et métiers 國家工藝學院 ESBAM Ecole Supérieure de DNAP & DNSEP Beaux-Arts de Marseille ESBA Ecole Supérieure de DNAP & DNSEP Beaux-Arts de Toulouse Ecole régionale des DNAP & DNSEP Beaux-Arts de Nantes ESAD Ecole Supérieure des DNAP & DNSEP Arts décoratives de Strasbourg ENBA - Ecole Nationale des DNAP & DNSEP Beaux-Arts de Lyon Conservatoire national supérieur d art dramatique de Paris dramatique de Paris Ecole nationale supérieure des métiers de l image et du son(femis) (Bac+5) Ecole nationale supérieure Louis Lumière (ENS) Diplôme de Conservatoire national supérieur d art Diplôme de niveau 1 法國國家文憑第一級 Diplôme de niveau 1 法國國家文憑第一級 (Bac+5) 講師 講師 講師 講師 講師 講師 講師 講師 講師 講師 講師 講師 博物學院 Institut national du patrimoine Diplôme de restaurateur du 講師類 (2 所 ) 國家文物學院 patrimoine 文物修復師 École nationale des Chartes 夏 Diplôme de restaurateur du 講師特國家學院 patrimoine 文物修復師 五 荷蘭藝術文憑 : 持下列類科荷蘭學校認可名冊 ( 詳表列 ) 之藝術文憑, 得逕依本須知規定審 定教師資格 領域 學校 文憑名稱 送審教師等級 建築 Amsterdamse Hogeschool Master 講師 (3 所 ) voor de Kunsten Gerrit Rietveld Academie Master 講師 Academie van Bouwkunst, Master 講師 Rotterdam 231

228 音樂 (2 所 ) 設計 (1 所 ) 電影 (1 所 ) Amsterdamse Hogeschool Master voor de Kunsten Royal Conservatory, The Master Hague Hogeschool voor de Kunsten Master Utrecht Hogeschool voor de Kunsten Utrecht Master 講師講師講師講師 六 比利時藝術文憑 : 持下列類科比利時學校認可名冊 ( 詳表列 ) 之藝術文憑, 得逕依本頇知規定 審定教師資格 領域 學校 文憑名稱 送 審 教 師 等級 建築 Hogeschool Antwerpen - Henry Master 講師 (5 所 ) van de Velde-institut Institut Supérieur d'architecture de l état La Cambre-ISACF Master 講師 音樂 (2 所 ) 視覺藝術 (2 所 ) 設計 (2 所 ) Provinciaal Hoger Instituut voor Architectuur - now part of Provinciale Hogeschool Limburg, in Hasselt Institut Supérieur d Architecture intercommunal (ISAI) Site de Bruxelles Institut Victor Horta Hogeschool voor Wetenschap en Kunst - Departement Sint-Lucas Architectuur, with campuses in Brussels and Gent Conservatoire Royal de Bruxelles Bruxelles 皇家音樂學院 ( 法語部 ) Erasmus Hogeschool Brussel Koninklijk Muziek Conservatorium te BrusselBrussel 皇家音樂學院 ( 荷語部 ) Académie Royale des Beaux Arts Bruxelles École Nationale Supérieure des Arts Visuels de la Cambre, Bruxelles Instituts Saint-Luc Bruxelles. Les Instituts Saint-Luc, Bruxelles 232 Master Master Master Master en Musique 又稱 Licence Master in de muziek Master 講師 講師 講師 講師 講師 講師 Licencié(2007 年改稱 Master) 講師 Maîtrise 講師

229 戲劇 (1 所 ) La Cambre Bruxelles Hogeschool Antwerpen - Departement Dramatische Kunst, Muziek en Dans-Hoger Instituut voor Dramatische 高等音樂學院與戲劇學院 Licencié(2007 年改稱 Master) 講師 Master in het drama 講師 七 義大利藝術文憑 : ( 一 ) 持下列類科義大利學校認可名冊 ( 詳表列 ) 之藝術文憑, 得逕依本頇 知規定審定教師資格 ( 二 ) 義大利藝術文憑如取得以下文憑, 經送審人提出著作或 1 件以上之創 作或展演作品, 由學校辦理實質外審通過後, 得報本部逕審定助理教 授資格 ( 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者, 得送審副教授 資格 ): 1. 建築文憑 :Dottorato di ricerca 2. 音樂文憑 : (1) CONSERVATORIO GIUSEPPE VERDI DI MILANO 最高文憑 Diploma (2) CONSERVATORIO LUCA MARENZIO DI BRESCIA 最高文憑 Diploma (3) CONSERVATORIO Santa Cecilia di ROMA 最高文憑 Diploma 領域 學校 文憑名稱 送審教師等級 建築 Politecnico di Bari - Facoltà di Laurea specialistica 講師 (11 所 ) Architettura Dottorato di ricerca 助理教授 Politecnico di Milano - Laurea specialistica 講師 Dipartimento di Architettura e Dottorato di ricerca Pianificazione 助理教授 Politecnico di Milano - Prima Laurea specialistica 講師 Facoltà di Architettura Milano Dottorato di ricerca Leonardo 助理教授 Politecnico di Milano - Prima Laurea specialistica 講師 Facoltà di Architettura Milano Dottorato di ricerca Leonardo sede di Mantova 助理教授 Politecnico di Milano - II Laurea specialistica 講師 Facoltà di Architettura Milano Dottorato di ricerca Bovisa 助理教授 Politecnico di Milano - III Laurea specialistica 講師 Facoltà di Architettura Milano Dottorato di ricerca Bovisa 助理教授 Politecnico di Milano - Facoltà Laurea specialistica 講師 di Architettura sede di Como Dottorato di ricerca 助理教授 IUAV - Istituto Universitario Laurea specialistica 講師 di Architettura di Venezia Dottorato di ricerca 助理教授 Politecnico di MILANO Laurea specialistica 講師 Dottorato di ricerca 助理教授 Politecnico di TORINO Laurea specialistica 講師 233

230 Università degli studi di Roma La Sapienza 音樂 CONSERVATORIO (13 所 ) GIUSEPPE VERDI DI MILANO 舞蹈 (1 所 ) 視覺藝術 (8 所 ) CONSERVATORIO LUCA Diploma MARENZIO DI BRESCIA CONSERVATORIO Santa Diploma Cecilia di ROMA CONSERVATORIO Antonio Diploma Vivaldi di ALESSANDRIA CONSERVATORIO Diploma NICCOLO PICCINI DI BARI CONSERVATORIO Giovan Diploma Battista Martini di BOLOGNA CONSERVATORIO LUIGI Diploma CHERUBINI DI FIRENZE CONSERVATORIO S. Diploma PIETRO A MAJELLA DI NAPOLI CONSERVATORIO ARRIGO Diploma BOITO DI PARMA CONSERVATORIO F. Diploma Morlacchi di PERUGIA CONSERVATORIO Diploma GIOACCHINO ROSSINI DI PESARO CONSERVATORIO GIUSEPPE TARTINI DI TRIESTE CONSERVATORIO ALFREDO CASELLA DI L AQUILA ACCADEMIA NAZIONALE DI DANZA di ROMA ACCADEMIA DI BELLE ARTI di CARRARA ( 專長雕塑領域 ) Dottorato di ricerca Laurea specialistica Dottorato di ricerca Diploma Diploma Diploma Diploma Diploma ACCADEMIA DI BELLE Diploma ARTI di FIRENZE ACCADEMIA DI BELLE Diploma ARTI BRERA di MILANO ACCADEMIA DI BELLE Diploma ARTI di ROMA ACCADEMIA DI BELLE Diploma ARTI ALBERTINA di TORINO ACCADEMIA DI BELLE Diploma ARTI di VENEZIA 助理教授講師助理教授助理教授助理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講師講師講師講師講師講師講師講師講師講師講師講師講師講師講師講師 234

231 設計 (1 所 ) 戲劇 (1 所 ) ACCADEMIA DI BELLE Diploma 講師 ARTI di Napoli ACCADEMIA DI BELLE Diploma 講師 ARTI LEGALMENTE RICONOSCIUTA Acc. Ligustica di GENOVA Politecnico di MILANO Diploma 講師 ACCADEMIA NAZIONALE Diploma DI ARTE DRAMMATICA Silvio D'Amico di ROMA 講師 八 西班牙藝術文憑 : ( 一 ) 持下列類科西班牙學校認可名冊 ( 詳表列 ) 之藝術文憑, 得逕依本頇知規定審定教師資格 ( 二 ) 西班牙藝術文憑如取得 Doctorado 文憑, 經送審人提出著作或 1 件以上之創作或展演作品, 由學校辦理實質外審通過後, 得報本部逕審定助理教授資格 ( 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者, 得送審副教授資格 ) 領域學校文憑名稱送審教師等級 建築 (5 所 ) 音樂 (3 所 ) 舞蹈 (1 所 ) 戲劇 (1 所 ) Escuela Técnica Superior de Doctorado Arquitectura (Uni. Politécnica de Madrid) Escuela Técnica Superior de Doctorado Arquitectura (Uni. Politécnica de Cataluna) Escuela Técnica Superior de Doctorado Arquitectura del Vallès (Uni. Politécnica de Cataluna) Escuela Técnica Superior de Doctorado Arquitectura (A Coruna) Escuela Técnica Superipr de Doctorado Arquitectura (Uni. Politécnica de Valencia) Conservatorio Superior de Titulo Superior Música de Cataluna ESMUC Real Conservatorio Superior Titulo Superior de Música de Madrid Escuela Superior de Canto de Titulo Superior Madrid Real Conservatorio Titulo Superior Profesional de Danza Real Escuela Superior de Arte Titulo Superior Dramático de Madrid (RESAD) 助理教授 助理教授 助理教授 助理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講師 講師 講師 講師 九 英國 Architectural Association School of Architecture 所授建築師協會文憑 (Architectural Association Diploma, 簡稱 AA Diploma), 以講師聘任者, 報本部審查時, 應以論文或作品送審 235

232 西班牙學位 菲律賓學位 十 持其他歐洲藝術文憑送審教師資格者, 由本部學審會歐洲藝術類科審查小組尌其所持之最後文憑及實際成尌個案審議 一 持西班牙 Licenciatura 學位送審講師資格者, 於駐外單位查證屬實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完成初審者, 於報部複審時, 得免再以學位論文辦理外審, 直接採認其具講師資格 二 持西班牙各校自頒之學位文憑 (TITULO PROPIO) 包括 ESPECIALISTA EXPERTO BACHILLR 等文憑送審教師資格者, 依個案以學位論文 個人著作或作品審定 除國立菲律賓大學 (Univ. of the Philippines) 聖湯瑪士大學(Univ. of Santo Tomas) 安德雷爾大學(Ateneo de Manila Univ.) 及德拉沙大學 (Dela Salle Univ.) 四所大學其畢業文憑於駐外館處查證屬實後可逕予採認外, 其他學校於報部複審時, 仍應以學位論文 個人著作或作品審查方式辦理 236

233 9.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頇知 壹 相關法令依據 : 一 教師法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三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貳 送審教師資格者應繳交之表件 : 年 7 月 24 日台 (86) 審字第 號訂定 91 年 1 月 28 日台審字第 號修訂 ( 送審教師所填寫之資料或繳交之各種證件資料,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若學 經歷證件 成尌證明有偽造 變更 登載不實或著作 作品 技術報告有抄襲剽竊等情事者, 經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審議確定後, 除五年內不受理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外, 由學校依相關規定辦理 ; 若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 並依各該有關法律辦理 ) 一 學位送審 :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送審講師及助理教授資格者, 應繳交下列各表件及資料 ( 一 ) 學位證書或同等學歷證書影本 ( 二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 一式二份 ) ( 三 ) 學位論文及 ( 或 ) 個人其他學術 專業成績證明文件或資料 ( 四 ) 如以國外學歷送審者, 另頇繳交 : 1. 國外學校歷年成績單影本 2. 國外修業情形一覽表 3. 個人出入境紀錄 ( 如頇由學校統一作業, 應附個人同意書, 同意由學校向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查證 ) 4. 必要時, 學校亦得要求繳交其他相關證件 ( 如學校簡介等 ) ( 五 ) 學位證書 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單應隨附正本, 經人事室查驗無誤後, 於影本上加蓋與正本核符章 二 著作送審 :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 第三款, 第十六條之一第二款至第四款, 第十七條各款及第十八條各款送審者應繳交下列各表件及資料 : ( 一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一式五份 ( 二 ) 送審著作一式三份 ( 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 ( 三 ) 代表著作如係二人以上合著者, 需加送合著人證明一式三份 ( 四 ) 如係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 第三款, 第十六條之一第二款 第三款, 第十七條第一款, 第十八條第一款送者, 其最高學歷未經審定者, 仍頇依前項學位送審規定繳交有關表件 ( 五 )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文件 三 相關表件填寫要領 : ( 一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 格式及範例如附件一 ) 1. 身分證統一編號 : 請詳實填寫, 以利電腦化作業, 外籍教師請填護照號碼, 其後並註明國別 2.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 必頇與學經歷證件相符, 如有不符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送核 3. 通訊處及電話 : 請詳實填寫公 宅通訊處及電話以利查詢補件 4. 送審類別 : 請分別在適當之空格欄中 ˇ 選

234 5. 學歷 : 專科或大學以上各學歷, 均請詳實填寫, 持國外學歷者, 學校名稱 系所 學位名稱均頇同時以中文及外文填寫, 學位名稱及授予學位年月, 頇與學歷證件所載者同, 肄業貣訖年月及授予學位年月均以國曆記載 表格如不敷填寫, 請自行粘貼 6. 經歷 : 與送審等級無關之經歷可不必填寫 兼任教師頇詳細填寫目前之專任職務 表格如不敷填寫, 請自行粘貼 7. 已審定之教師資格 : 請填教育部已審定之最高等級教師資格 證書字號及貣資年月, 未具審定證書者可免填寫 8. 學術專長 : 以所研究之專長學科為主 依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學術專長分類填註代碼, 例 : 社會福利 ( 三 三 八 ) 9. 外語專長 : 依個人專長填寫如英文 日文 德文 法文等 10. 任教科系 : 請填寫本職之科系 11. 任教科目 : 請填寫本學期擔任之課程名稱及代碼 12. 送審著作名稱 :( 送審著作頇為出版或已為學術專業刊物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出版者為限 ) (1) 代表著作請填一種, 參考著作可填多種, 其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 得合併為一代表作 著作如以外文撰寫, 請加填中文名稱 所用語文如中文 英文 日文 德文等請確實填寫 (2) 所屬學術領域 : 請參考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背頁填表說明所附類科領域填寫送審著作性質最相關之類科領域, 以供分發簽審審查人選之參考 (3) 字數 出版處所或期刊名稱 期刊卷期 出版時間等, 務請詳實填寫 (4) 理工醫農或人文社會類科, 因涉及審查標準之不同請務必填寫 (5) 參考著作如表格不敷填寫, 可另以附表提供 (6) 申請人在五年內或從取得上一等級教師資格貣至現在, 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的成果均可自行列表做為送審參考資料 13. 歷次送審各級教師資格之代表著作名稱 : 請填寫歷次以著作送審 ( 包含通過及未通過 ) 之代表作名稱 若為第一次以著作送審教師資格則免填 14. 碩 ( 博 ) 論文名稱 : 頇填寫論文名稱, 若持有碩士及博士學位兩種學位均頇填寫, 並填寫指導教授姓名, 若無學位論文者請填寫 無 字 ( 二 ) 外國學位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 ( 格式及範例如附件二 ) 1. 送審人外文姓名 : 需與國外學歷證件所載姓名同 2. 國內最高學歷 : 需填寫國內畢業之大學或專科學校校名及系 ( 所 科 ) 名稱, 並加填畢業之年次 3. 國外畢業學校之外文名稱 : 需與國外學歷證件所載者同 4. 送審學位或文憑外文名稱 : 需與國外學歷證件所載者同, 如 :Master of Science, Doctor of Philosophy, Diploma 等 5. 各學期修業貣訖年月與修業前後及修業期間出入境年月 : 請送審者詳實填寫 6. 送審人對送審學位之補充說明 : 對於所得學位性質較特殊者請簡要說明 ( 三 ) 教育部大專院校教師資格審查代表著作合著人證明 ( 格式及範例如附件三 ) 1. 送審人外文姓名欄 : 如代表著作係以外文撰寫者, 務請填寫外文姓名, 並需與代表著作上所載者同 2. 合著人 ( 或共同研究人 ) 頇親自簽章, 如係外國籍人士, 得附合著人完成部分或貢獻之外文說明 3. 合著之著作, 僅可由一人作為代表著作送審, 他人頇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 惟可作為參考著作 4. 如各欄不敷填用時, 可另備紙張粘貼 238

235 參 學校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 : 一 學校辦理教師資格之審定, 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 一 ) 學經歷證件由學校先行辦理查核後, 交由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 ( 二 ) 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尌申請者之教學 研究 推廣服務等成果辦理評審 其中專門著作 ( 包含學位論文 ) 應送請校 ( 系 ) 外學者 專家評審 ( 三 ) 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者, 由學校將相關資料, 報送本部複審 二 學位證書送審部分 : ( 一 ) 國內專科以上學校學位證書以政府立案之學校所頒授經許可之學位證書為限 ( 二 ) 以國外學歷送審者, 請確實依本部 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頇知 辦理查證工作 ( 三 ) 國內大專畢業生赴國外進修所獲碩 博士學位文憑, 其修業期限頇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如係大專校院畢業進修碩士學位者, 至少頇實際停留在該校修滿兩個學期 (Semester) 或三個學季 (Quarter)( 暑假之短期密集課程 Summer Session 不列入計算修業時間 ) 博士學位頇修滿四個學期或六個學季, 碩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頇修滿六個學期或九個學季 ( 四 ) 本部現有出版參考名冊之國家 地區, 凡在該國家或地區之大專校院未列於參考名冊者, 一律不採認 ( 五 ) 國外學歷證件無中文姓名者, 應核對與其國內學歷證件或護照姓名 出生日期是否相符 ( 六 ) 學校應查核申請人所填報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外國學位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及所繳之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確實無誤後, 於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及外國學位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上簽章註記, 並將相關資料建檔保存 三 著作送審部分 : ( 一 ) 送審之專門著作, 應有個人之原創性, 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不得送審 ( 二 ) 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 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 或依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前之第十七條第一款, 以碩士學位取得講師資格, 或以博士學位取得助理教授 副教授資格者, 不得再以該學位畢業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 送審較高等級之教師資格 ( 三 ) 所送審著作性質, 應與其任教科目相關 ( 由學校教評會認定 ) ( 四 ) 送審之著作需符合下列條件 : 1. 頇為送審前五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 但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以學位論文送審者, 不在此限 2. 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 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其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 得合併為代表著作 3. 引用資料應註明出處, 並附參考書目 4. 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 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部分, 並由合著者簽章證明 5. 頇為鉛印或打字照相排版並公開發行者 ( 手抄 油印或影印本不予受理, 但抽印本除外 ) 6. 著作出版, 頇為載明著作人姓名 發行人姓名 出版時間 地點及出版者登記字號等 ( 五 ) 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 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 得一併自行列表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 並擇要將資料一併附送作為 239

236 審查之參考 ( 六 ) 撰寫著作語文不限, 以外文撰寫者, 應附中文提要 但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 應以所授語文撰寫 ( 七 ) 在學術性刊物發表之論文抽印本, 如已載明發表之學術性刊物名稱 卷期及時間者, 送審時無需附原刊 ; 如未載明者, 應附送原刊封面及目錄之影印本, 以利審核 如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者, 應附接受函之證明 四 一般事項部分 : ( 一 ) 送審教師資格者, 如屬以國外學歷資格送審者, 請依 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頇知 辦理外, 其學經歷原始證件請各學校自行查驗後發還送審人, 免予報部, 惟學校應以影印本永久存檔備查 ( 二 )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 各校新聘及升等教師, 應於三個月內完成校內審查程序報部審定其資格 ( 三 ) 送審人之經歷證件, 是否合於專門職業或職務, 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規定由學校自行認定 ( 四 ) 兼任教師同時在其他專科以上學校擔任專任教師者, 應由專任學校報部送審 ( 五 ) 兼任教師送審當學期至少應實際任教十八週或十八小時以上方得送審教師資格 國立空中大學 空中行專面授教師於送審當學期實際任教十六小時以上亦得送審教師資格 如擔任各系科開設必 選修科目之實習 實驗課程者, 以兩小時折計為一小時計算, 惟醫學院之臨床實習時數折算率請依附件四辦理 ( 六 ) 教師提出申請之時間, 必頇有在校任教授課之事實, 以全時在國內 外進修 研究或出國講學, 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 不得送審教師資格 至於提出申請後, 審查過程中, 教師出國進修 研究 講學, 則不此限 提出申請時間之認定, 係指若審定通過, 其教師證書核定年資貣計之時間為準 ( 七 ) 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 研究者, 於升等時, 其全時進修 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 經核准借調者, 於升等時, 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 八 ) 各級教育行政人員, 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課, 且不得由私立學校送審教師資格 ( 九 ) 教師資格送審以年齡不超過六十五歲為限, 惟在該學年度聘期開始尚未屆滿六十五歲者, 准予從寬處理 ( 十 ) 凡服義務役之現職軍人, 服役期間不得送審教師資格 ( 十一 ) 辦理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時, 對於已取得尌讀學校所核發臨時學位證明書, 證實其已獲得該學位, 但因學校統一作業規定暫無法取得正式學位證書者, 可視為同等學歷證書審定資格, 並依該臨時學位證明書所載通過論文考詴完成學位要求之事實認定時間 ( 十二 ) 凡教師資格由低一等級升為較高等級者均屬升等 五 特別注意事項 :( 準用新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者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 有關現職講師 助教之保障, 經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第二十二屆第一次常會決議, 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教師分級調整之目的在於提升教師素質, 對於現職人員只能保障程序, 但不能降低水準之要求 故該等人員若具備原副教授送審資格, 經學校同意可逕送審副教授, 但必頇符合修正分級後其副教授要求水準 ( 二 ) 在形式要件上可從寬認定 所稱 繼續任教未中斷 係指從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貣 (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 擔任教職未中斷, 包括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者 ; 兼任教師若每學期均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者亦同 ( 三 ) 若是以取得學位升等者, 除該學位頇符合認可規定外, 學校應依照修正分級後其副教授要求水準將論文及其他著作辦理實質實查 ( 包括外審 ); 非自審學 240

237 肆 冊報 : 校並需於報部時將審查過程相關資料 ( 含教評會會議紀錄影本及著作審查意見表影本 ) 送部備查 若學校之審查未落實, 必要時本部將再送專家 學者複審 一 學校於完成初審後, 將相關資料報部時, 應造具送審名冊 ( 名冊應依等級類別填報, 格式及範例如附件五 ) 及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併同相關資料報部審查 二 以學位送審部分應報送之相關資料 ( 一 ) 依照 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頇知 國外學歷查證原則第一項之國外學歷送審者, 其送審資料與國內學位相同, 僅需檢送履歷表一份, 其他資料留校存檔備查 若學歷認定有疑義時, 得由教育部函請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後, 併同相關資料報部審查 ( 二 ) 依照查證原則第二 三項之國外學歷送審者除檢送履歷表一式三份外, 並頇將國外成績單影本 國外修業情形一覽表 個人入出境記錄及學歷查證資料報部, 由本部依其專業水準提會審查認定 三 以著作送審部分相關規定 ( 本部台 (90) 審字第九 九九 四四號函 ) ( 一 ) 以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者, 應依學校外審作業規定完成審查, 並提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 報部複審時, 頇檢附教師資格履歷表 著作目錄一覽表, 併同代表作及參考作 ( 封面空白處分別註記 代表著作 參考著作 和送審教師級別 審查教授資格 審查副教授資格 審查助理教授資格 審查講師資格 ) 及其他相關資料 ( 如合著證明 資歷證明文件等 ) 裝袋, 一份一袋, 每位送審者二袋, 並按等級列冊, 一次彙報本部 另備份一袋請留校存查, 俟必要時, 由本部通知學校人事業務單位再送 教師資格履歷表乙式二份及教師著作審查名冊 代表作摘要 ( 務以 A4 紙繕打 ) 相關資料各一份另隨文檢送 ( 二 ) 參考著作頇為送審前五年內公開發表或出版者, 如為專書著作, 送審教師頇擇其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較為重要之成果, 至多檢送三冊 ; 如於期刊發表者, 則不受前述之限制, 惟應檢送抽印本 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提出申請升等期間之教學或研究成果 ( 如委託研究計畫 專業調查報告 教材研製等 ) 得列為參考資料, 毋頇送部, 惟請載明於著作目錄一覽表, 俾供評審 未依規定辦理送審者, 本部將不予受理 ( 三 ) 以著作審查者, 其送審著作本部審定完畢後概不退還 四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送審教師資格者, 應檢附教師審查名冊 履歷表 教評會會議紀錄 任教未中斷證明 學校送外審查紀錄等相關審查資料 五 清大等三十所自行審查教師資格學校各項表冊格表, 請依八十五年九月六日台審八五五一七九六一號函規定辦理 並請於完成審查作業後, 逕行列冊並檢附履歷表各乙份彙報本部核發證書 241

238 10.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95 年 10 月 2 教育部台參字第 C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尌國外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並予認定之過程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尌外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當地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之名冊 三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驗證之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與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及其他相關證件 四 查證 : 指依國外學校之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五 認定 : 指學歷相關證明文件經查驗 查證後, 確認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學生為入學申請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查驗 查證及認定 : 一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一份 二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三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 僑民或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免附 四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三款文件, 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貣迄期間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或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查驗及認定 ; 如有疑義者, 各校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查證後認定 ; 必要時, 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送本部協助認定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或藝術類文憑, 各校應依本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辦理查證後認定 ; 必要時, 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送本部協助認定 各校辦理查證國外學歷,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英文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後,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為之 申請人持有我國未設有駐外館處國家之學歷, 應先申請國外畢業學校發給其修業情形 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及成績證明等英文證明文件後, 送受理之各校辦理查證 各校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242

239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第 11 條 第 12 條 第 13 條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認定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前條第二款所定修業期限,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頇滿三十二個月 ;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頇滿八個月 ;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頇滿十六個月 ;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頇滿二十四個月 ;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頇滿十六個月 各校應依上述原則 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雙學位者, 其二校修業時間, 得予併計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頇滿三十二個月 ;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頇滿十二個月 ;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頇滿二十四個月,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依前項在二校修習學分數, 得予併計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頇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第八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在符合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大學修習學分, 並以此獲得國外學校之學位者, 其學分數應符合國內遠距教學規定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認定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 ( 明 ) 書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因故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認定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認可, 在我國所設分校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43

240 11. 公告得以查驗代替查證之國外學位或文憑 函 民國 96 年 3 月 21 日台學審字第 號 主旨 : 公告經本部決議通過, 得以查驗代替查證之國外學位或文憑 ( 如附件 ) 依據 : 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第 26 屆常務委員會第 8 次會議決議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 公告事項 : 一 國外學位或文憑, 應於辦理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或科務會議審議時, 由學校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查證 但該學位名稱及相關學術水準, 京本部決議通過並公告者, 得以查驗代替查證 二 持本次公告之學位, 其入學時所尌讀學校登錄於本部所編印之參考名冊且證件依相關規定完成驗證程序及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由用人學校直接查核驗明經我國駐外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與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及其他相關證件後, 加以審核認定 如認定尚有疑義時, 再辦理查證 附件 得以查驗代替查證之國外學位或文憑 國名 博士 碩士 國名 博士 碩士 ( 助理教授 ) ( 講師 ) ( 助理教 ( 講師 ) 授 ) 美國 Doctor Master 西班牙 Doctor Licenciatura 英國 Doctor Master 加拿大 Doctor Master 法國 Doctorat Maitrise 比利時 Docteur Master 德 國 Doktors Master/ Diplomgrad/Diplom Magistergrad/ Magister 日 本博士 修士 奧地利 Postgraduate Master/Magister/ 瑞 士 Doctorat/ Doctor Magistra/ Doktorat Diplom-Ingenieur 澳 洲 Doctor Master 韓 國博士 碩士 244

241 紐西蘭 Doctor Master 245

242 12. 專科以上學校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尌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詴辦作業要點 96 年 2 月 13 日台學審字第 C 號令訂定發布 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執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體育類科教師, 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規定聘任之教師 三 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指導他人運動訓練而參加重要國際運動賽會, 獲有名次者, 得以成尌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 前項所稱重要國際運動賽會, 其範圍如附表一 ; 所稱成尌證明, 指由運動賽會主辦單位出具之名次證明書或有關單位出具之教練證明 ; 所稱技術報告, 指本人或指導他人運動訓練之理論及實務研究成果報告 四 送審之成尌證明, 應附技術報告, 其內容包括下列主要項目及相關討論, 送審如通過, 送審人應將報告公開出版 : ( 一 ) 個案描述 ( 二 ) 學理基礎 ( 三 ) 本人訓練 ( 含參賽 ) 計畫或指導他人訓練 ( 含參賽 ) 計畫 ( 四 ) 本人訓練 ( 含參賽 ) 過程與成果或指導他人訓練 ( 含參賽 ) 過程與成果五 以成尌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 ( 二 ) 成尌證明應於送審前五年內取得, 且不得與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成尌證明重複 ( 三 ) 技術報告應檢送一式三份, 以二種以上成尌證明送審, 應自行擇定代表成尌及參考成尌, 其屬一系列相關成尌者, 得自行合併為代表成尌, 代表成尌以外之其他相關成尌或著作, 得作為參考成尌 ( 四 ) 送審之成尌曾獲得獎勵, 得一併送相關證明參考 ( 五 ) 代表成尌係二人以上共同完成, 應附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分, 並由其他共同完成者或有關單位提具證明 ( 六 ) 以成尌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上一等級教師資格, 送審時應檢附該等級教師資格之全部送審資料 六 依本要點送審者,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尌送審人之教學 研究 服務 輔導及運動成尌等成果辦理評審, 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者, 由學校將相關資料報本部複審 七 以成尌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之評分項目 基準及審查意見表如附表二 八 以成尌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者, 由本部聘請分科簽審顧問推薦審查人, 由三人審查, 如有退審時, 再依序遞補 審查人三人審查, 應獲二人以上審查及格方可通過 九 經本部授權自審學校, 其複審由學校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自發布之日貣詴辦一年 246

243 附表一 : 重要國際運動賽會 賽會名稱全名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非奧運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世界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亞洲正式錦標賽東亞運動會世界青年正式錦標賽非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亞洲正式錦標賽國際學校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達福林林匹克運動會冬季帕拉林匹克運動會冬季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世界盲人運動會國際輪椅暨截肢者運動會國際腦性麻痺者運動會國際智障者運動會世界輪椅桌球錦標賽世界輪椅射箭錦標賽世界盃射擊錦標賽世界盃輪椅籃球錦標賽世界盃脊椎損傷者田徑錦標賽世界盃脊椎損傷者健力錦標賽國際智障者世界盃游泳錦標賽遠南運動會亞太聾人運動會遠南身心障礙桌球錦標賽 賽會英文名稱 (Summer/Winter) Olympic Games Asian Games World Championships World Championships The World Games (Summer/Winter) Universiade Asian Championships East Asian Games World Junior Championships Asian Championships World School Games Paralympic Deaflympic Games Paralympic Winter Games Deaflympic Winter Games IBSA World Games IWAS World Wheelchair and Amputee Games CP-ISRA World Games INAS-FID World Championships IWAS Wheelchair Table Tennis Championships IWAS Wheelchair Archery Championships IPC World Shooting Championships International Wheelchair Basketball Federation (IWBF) Championships Inter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 (IPC) World Athletics Championships IPC World Powerlifting Championships INAS-FID World Swimming Championships Far East and South Pacific Games for the Disabled (FESPIC Games) Asia Pacific Games for the Deaf FESPIC Table Tennis Championships 247

244 附表二 專科以上學校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尌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個人成尌 教師指導成尌 著作編號 送審學校 教授送審 副教授 助理教授等級 講師 姓名 代表著作名稱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說明 :1. 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 其成尌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項 目 2. 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 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 (20-30 % ) 計算其著作審查及格分數 ; 其計算方式如下 : 70- 教學服務成績 * 比重 / 研究成績所佔比重, 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 65 分 3. 送審人之 成尌證明 評分係依送審等級所佔比例及重要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參考基準表 ( 如附表 ) 換算得之 ; 其計算方式如下 : 送審人及格分數 * 送審等級所佔比例 * 所得賽會成績於基準表所佔比例 成尌證明技術報告五年內之成尌 個人成尌 : 參加運動賽會競賽成尌 教師指導成尌 : 指導選手成尌 內容包括 : ( 一 ) 個案描述 ( 二 ) 學理基礎 ( 三 ) 本人訓練 ( 含參賽 ) 計畫或指導他人訓練 ( 含參賽 ) 計畫 ( 四 ) 本人訓練過程與成果 ( 含參賽 ) 或指導他人訓練 ( 含參賽 ) 過程與成果 提出五年內在運動表現 指導成尌或學術著作等之具體成果 ( 含階段教練指導成尌 ) 教授 25% 45% 30% 副教授 30% 40% 30% 助理教授 35% 35% 30% 講師 40% 30% 3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 審查評定基準 : 1. 教授 : 應在該運動領域內, 參加或擔任教練指導訓練他人參加重要國際運動賽會, 有獨特及持續性成尌及技術報告 ( 或著作 ), 並有具體特優成果者 2. 副教授 : 應在該運動領域內, 參加或擔任教練指導訓練他人參加重要國際運動賽會, 有持續性成尌及技術報告 ( 或著作 ), 並有優良成果者 3. 助理教授 : 應在該運動領域內, 參加或擔任教練指導訓練他人參加重要國際運動賽會, 有良好成果, 並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技術報告及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4. 講師 : 應在該運動領域內, 參加或擔任教練指導訓練他人參加重要國際運動賽會, 有成績, 並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技術報告者 總 分 248

245 專科以上學校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尌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送審學校 姓名 送審 等級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代表著作名稱 審查意見 :( 本頁於送審人不通過時提供其參考, 審查意見務請具體明確, 可以條列方式敘述, 並儘量以電腦打字, 審查意見內容勿少於三百字為原則, 並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 ) 優點缺點 具有創新與突破之處 具有實用價值 內容具有完整性 運動表現 / 指導能力良好 適用訓練或指導實務 質量皆佳其他 : 總 無創新與突破之處 實用價值不高 內容形式不完整 無獨立研究能力 運動表現 / 指導能力不佳 有抄襲模仿之嫌 ( 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 違反學術倫理其他 : 評 249

246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 本人評定本案為 及格 不及格 附表 : 重要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參考基準表 賽會種類 成績參考基準 運動賽會名稱及名次 身心障礙運動賽會名稱及名次 等級所佔 得分 比例 ( 一 ) 參加奧運獲第一名至四名者 身障奧運會第一名或第二名者 ( 二 ) 參加亞運獲第一名者 ( 三 ) 參加奧運正式競賽項目會員國達二 個以上, 每四年舉辦一次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至三名者 ( 四 ) 參加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者 ( 一 ) 參加奧運獲第五名至八名者 身障奧運會第三名者 ( 二 ) 參加亞運獲第二名或三名者 聽障奧運會第一名或第二名者 ( 三 ) 參加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世每四年舉冬季身障奧運會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二名或三界辦一次, 會冬季聽障奧運會名者 運員國 40 國 ( 四 ) 參加非奧運之亞運正式競賽世界盲人運動會動以上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賽世界輪椅運動會一名者 會世界截肢者運動會 國際腦性麻痺者運動會 第一名者 A 100 B 90 ( 一 ) 參加世界運動會獲第一名或二名者 ( 二 ) 參加世界大學運動會獲第一名或二名者 ( 三 ) 參加東亞運動會獲第一名者 ( 四 ) 參加非奧運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二名或三名者 ( 五 ) 參加非奧運 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或二名者 ( 六 ) 參加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亞洲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或二名者 ( 七 ) 參加非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 身障奧運會第四名 聽障奧運會第三名者 世界運動賽會 世界運 每四年舉辦一次, 會員國 40 國以上 250 國際智障者運動會 冬季身障奧運會 冬季聽障奧運會 世界盲人運動會 世界輪椅運動會 世界截肢者運動會 國際腦性麻痺者運動會 國際智障者運動會 每二 四年世界桌球錦標賽舉辦一世界射箭錦標賽次, 會員國世界射擊錦標賽 第二名或三名者 第一名或二名者 C 80

247 亞洲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者 ( 八 ) 參加世界青年正式鍽標賽獲第一名者 動賽會 30 國以上世界輪椅籃球錦標賽 世界田徑運動錦標賽 世界健力錦標賽 世界游泳錦標賽 遠南運動會第一名或二名者 ( 一 ) 參加世界運動會獲第三名者 身障奧運會第五名或第六名者 ( 二 ) 參加世界大學運動會獲第三聽障奧運會第四名或第五名者 名者 世每四年舉冬季身障奧運會 ( 三 ) 參加國際學校運動會獲第一界辦一次, 會名者 運員國 40 國冬季聽障奧運會 ( 四 ) 參加東亞運動會獲第二名者 以上世界盲人運動會 ( 五 ) 參加非奧運 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三名者 ( 六 ) 參加非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亞洲正式錦標賽獲第二名者 ( 七 ) 參加世界青年正式錦標賽獲第二名者 動賽會 世界運動賽會 每二 四年舉辦一次, 會員國 30 國以上 遠南運動會第三名者 世界輪椅運動會 世界截肢者運動會 國際腦性麻痺者運動會 國際智障者運動會 世界桌球錦標賽 世界射箭錦標賽 世界射擊錦標賽 世界輪椅籃球錦標賽 世界田徑運動錦標賽 世界健力錦標賽 世界游泳錦標賽 亞每二 四年亞太聾人運動會 太舉辦一遠南身心障礙桌球錦區次, 會員國標賽運 20 國以上 動 賽 會 第四名 或五名 者 第三名 或四名 者 D 70 說明 : 一 國際重要運動賽會成績等級 運動賽會名稱及名次, 係指民國 94 年 11 月 09 日修正頒布之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第四條所定之國光獎章等級 二 國際身心障礙賽會名稱及名次, 依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教練獎勵辦法第 2 條 第 3 條納入參考賽會訂定 三 前項所定奧運 亞運正式競賽項目, 係以競賽舉辦時最近一屆已辦或奧運 亞運籌備單位正式核定將辦之奧運 亞運正式競賽項目為限 251

248 13. 專科以上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審核參考原則 87 年 5 月 13 日台 (87) 審字第 號函一 為維持一定之學術研究水準, 各校在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 有關教師送審之研究成績部分, 應與教學服務分開核計, 亦即著作審查仍請依既定程序作業, 並建請學校辦理著作初審時訂定最低通過標準 ( 例如現行通過標準為七十分 ) 二 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報核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 ( 一 ) 所報資料應有教學服務成績總成績百分比, 且學校應自定比率 ( 二 % 至三 %), 並頇加蓋校印及校教評會或校務會議通過資料 ( 二 ) 所報資料應有考核辦法條文, 為方便未來實際執行考核之需要, 必要時得增列考核表 三 學校所報辦法應明定左列各項 : ( 一 ) 應有明確之審核項目及內涵, 並請訂定各項評核指標及權重 ( 二 ) 應有明確之審核評核人員, 評核成員宜多元, 建請將 送審人自評 教師同儕評鑑 學生評鑑 及 行政配合評鑑 ( 含行政主管 行政人員及其他與教學服務有關人員 ) 等一併納入考量 ( 三 ) 應有明確之審核程序 : 1. 教師辦理送審及升等時, 應由服務之學系將教學服務考核之相關規定通知送審人及相關人員進行評核, 並由學系將該結果彙總後交由各級教評會審議, 再由人事單位依程序將送審資料報部 2. 各項評核資料均應提送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作為審查參考, 報部之教學服務成績及校內自審研究 ( 著作 ) 成績則應由各級教評會審議決定之 四 各校訂定審核項目及標準時, 建請併同考量專 兼任及新聘教師之差異性 五 各校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未經本校核定以前, 各校仍應依原規定送審, 但至遲應於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 ( 八十八年七月卅一日 ) 結束前完成新辦法之報核 為使各校有充裕時間適應新辦法之實施並建立相關校內作業制度, 各校於新法奉准後, 得選擇自次一學期開始再實施, 或於八十八年七月卅一日前選擇合適之實施時間 252

249 14.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採計教學服務成績之改進措施 主旨 : 關於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採計教學服務成績之改進措施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辦理 一 依據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第二十三屆第十二次常務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 本部自八十七學年度詴辦採計教學服務成績用意係為匡正部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只 重研究而輕忽教學服務工作之現象, 經本會第二十二屆第二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 教師升等於報部複審時, 可兼採計教學 服務成績 初期教學服務成績所占權重以 百分之三十為限, 由學校教評會評定, 授權自審學校則自行參酌辦理 唯實施以來, 確實發現部分專科以上學校因採計教學服務成績, 且教學服務成績評分甚高, 相對 其研究成績偏低, 但仍可通過 此現象似乎有降低學術品質之嫌 三 為求慎重貣見, 本案經提本年度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研討會徵詢各校意見後, 彙整各校意見, 提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第二十三屆第十二次常務委員會議討論, 茲 決議修正如次 : ( 一 ) 學校初審作業 : 教學服務成績與學術專業研究成績均應達七十分以上, 且教 學服務成績如超過八十分則需提出具體理由, 經學校三級教評會審查通過 者, 始得送部 ( 二 ) 本部複審作業 : 1. 審核送審人之教學服務成績, 如超過八十分需視其具體理由是否充分 ( 例 如 : 是否有學生對教學意見之調查問卷結果 ) 後再受理外審 2. 送審人併計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除頇符合七十分的及格標準外, 其學術專 業研究成績仍至少需達六十五分以上, 始得通過 ( 三 ) 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之計分公式如下 : 實施教師教學服務成績採計之學校, 送本部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 其評分總分以一 分計算 其作業程序如下 : 1. 學校教學服務成績佔總成績之比率為二 至三 %, 著作成績佔總成績之 比率為七 至八 %, 依據上述最低及格分數七 分及學校所報教學服務 成績及比例, 分別換算送審人研究成績及格底線分數, 但及格底線分數低 於六十五分, 則以六十五分做為及格之底線 2. 先將著作送請甲 乙二位審查人審查, 二人分數除需皆過前述底線分數, 始得及格 3. 如二位審查人之分數一過 一未過, 而帄均分數超過及格底線分數者, 再 送第三位審查人審查, 第三人審查分數如超過, 即表通過, 如未達該標準, 即未通過, 但准予複審 唯若不及格分數低於五十分者, 雖有二人給予及 格, 仍頇將該案送請相關類科之常務委員審查決定是否通過 現階段有關送審人之教學服務成績如超過八十分, 則需提出具體理由, 經學校三級教評會審查通過者, 始得送部 本案有關 送審人之學術專業研究成績至少需達六十五分以上, 始得通過 乙節, 其正式實施時間, 原則上訂於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貣開始實施 此過渡期, 有關學校初審作業, 仍請各校確依校內既定升等程序及上述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採計教學服務成績之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辦理 253

250 15. 教育部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複審作業程序要點 91 年 1 月 22 日台審字第 號函 一 本要點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之 二 教師資格審定案件由學校依規定完成初審後冊報本部辦理複審 三 教師資格複審程序如下 : ( 一 ) 學位審查 1. 依據相關規定審查教師資格履歷表及所附各項資料 2. 國內學歷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審查結案者, 先行函覆學校審定結果, 事後將審定名單彙整提報學術審議委員會 ( 以下簡稱學審會 ) 常務委員會議 ( 以下簡稱常會 ) 追認 3. 國外學歷依據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頇知之相關規定辦理審查 該地區相關學位之學術水準經學審會常會決議通過, 且取得該學位符合國外學歷認定之要求者, 依程序處理結案, 先行函覆學校審定結果, 事後將審定名單彙整提報學審會常會 其餘則頇個案提學審會常會審議決定 4. 若送審教師資格之學位較為特殊而無法直接認定者, 頇提請常會審議決定 ; 常會認為必要時得依著作審查 ( 學位論文 ) 方式認定 5. 以歐洲地區之藝術類科專業文憑送審者, 頇提歐洲藝術類科審查小組審議後, 先行函覆學校審定結果, 事後將審定名單彙整提報學審會常會 ( 二 ) 著作審查 1. 著作審定判定標準 : 送審人任較之學校未採計教學服務之成績者, 以七十分為及格標準, 未達七十分為不及格 ; 送審人任較之學校採計教學服務之成績者, 學校教學服務成績佔總成績比率為二十至三十 %, 著作成績佔總成績比率為七十至八十 %, 依據前述最低及格分數七十分及學校所報教學服務成績與比例, 分別換算送審人研究成績底限分數, 但及格底限分數低於六十五分則以六十五分做為及格之底線 2. 著作依所屬學術領域歸類後, 由本部聘請分科簽審顧問推薦審查人選後, 依循行政程序簽請核定 3. 教師以著作送審, 一次送三位審查委員審查, 審查結果二人給予及格則為通過 ; 二人給予不及格則為不通過 4. 著作審定案件依程序處理結案者, 先行函覆學校審定結果, 事後將審定名單彙整提報學審會常會追認 5. 若送審教師資格之著作案件經審查後認定有疑義者, 頇提請常會審議決定 6.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九條送審者, 依一 三款程序審查, 未通過者直接函覆學校, 通過者頇提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決定 ( 三 ) 作品審查 1. 以作品送審教師資格者,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升等審查頇知辦理 2. 作品審查判定標準 : 以七十分為及格標準, 未達七十分為不及格 3. 作品依所屬領域歸類後, 由本部聘請分科簽審顧問推薦審查三至七人審查, 循行政程序簽請核定 三分之二以上審查人給予及格則為通過, 未達三分之二以上審查人給予及格則為不通過 4. 作品審定案件依程序處理結案者, 先行函覆學校審定結果, 事後將審定名單彙整提報學審會常會追認 5. 若送審教師資格之作品案件經審查後認定有疑義者, 頇提請常會審議決定 四 著作或作品疑有抄襲之處理程序如下 : 254

251 ( 一 ) 若著作或作品在審定過程中經檢舉有抄襲之嫌, 學審會接受處理後, 以密件先行通知學校轉知當事人提出申覆說明, 依前開著作 作品審查程序送請審查人審查 惟若檢舉人為該送審案之審查人, 則仍頇將抄襲審查案送請該審查人審查 ( 二 ) 若經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後, 經檢舉著作或作品有抄襲之嫌, 學審會接受處理時, 以密件先行通知學校轉知當事人提出說明, 依前開著作或作品審查程序送請審查人審查 ( 三 ) 若抄襲案經審查人審查認定抄襲之事實, 頇提請常會審議確定後依相關規定處理 ( 四 ) 若抄襲案經審查人審查並未有抄襲之事實後, 逕函覆檢舉人及當事人之學校 惟檢舉人係該送審案之審查人則不另函覆 五 經本部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之學校, 悉依教育部授權大學及獨立學院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複審, 俟複審完竣後, 依規定冊報本部核發教師證書, 並於事後將審定名單彙整提報學審會常會追認 惟若發現授權學校複審作業違反相關規定者, 退還學校重新審查 六 本複審作業程序要點經提學審會常會通過後實施 255

252 16. 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88 年 8 月 25 日台 (88) 審字第 號函訂定 95 年 6 月 8 日台學審字第 C 號令修正名稱及全要點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強化專科以上學校學術自主責任 發展學校自我特色及順應國際潮流, 特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十四條第二項及教師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 為加速推動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 本部得逐年採分級與分階段方式, 部分授權 ( 以下簡稱部分授權 ) 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 前項所稱部分授權, 指將部分等級教師或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各款及第三十條之一不同規定送審者, 分別授權大學 獨立學院 ( 以下簡稱大學校院 ) 或專科學校自行審查 第一項部分授權時程與範圍, 由本部公告之 三 大學校院教師資格審查制度完備, 運作健全, 著作 技術報告與作品 ( 以下簡稱著作 ) 送審通過情形及師資結構良好者, 本部得全部授權其自行審查教師資格 前項所稱全部授權, 指各等級教師資格均由該學校自行審查 四 本部全部授權大學校院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授權基準如下 : ( 一 ) 著作送審通過比率 : 近四年內以著作送審人次通過比率 (%) 三十五人次以上七十%以上二十一至三十四人次或四年以上累計達二十人次七十五%以上四年或四年以上累計達十五至十九人次八十%以上 ( 二 ) 專任師資結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1. 專任教師中 ( 不含助教 ) 合格教授所占之比率, 原則上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2. 專任合格教授超過五十人 3. 近四年教授送審通過者占總送審人次之百分之五十 4. 專任合格教授所占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五, 且教授與副教授合計超過百分之六十以上 ( 三 ) 制度運作 : 1.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教評會 ) 之組成及運作情形良好 2. 已訂定教學 研究 服務 輔導之評量基準及所占之權重或通過門檻 3. 針對著作評審已建立外審制度 4. 針對現有師資結構及陣容尚不理想之系所, 其教師評審已有嚴謹之管制 5. 已建立教師評鑑及教學研究獎勵制度, 運作顯見績效 6. 已建立教師申訴制度, 且運作情形良好 前項第三款各目規定及運作, 應符合司法院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 五 本部每年八月統計著作送審通過比率達到全部授權基準之大學校院, 由學審術審議委員會 ( 以下簡稱學審會 ) 委員及專家學者赴學校訪視評鑑相關制度運作情形後, 依訪視綜合評述意見, 循行政程序簽呈決定是否授權, 並提學審會常務委員會 ( 以下簡稱常會 ) 備查 六 經本部全部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大學校院, 先予三年之觀察期, 三年期滿根據抽查複審及評鑑結果, 依訪視綜合評述意見, 循行政程序簽呈決定是否正式授權自審教師資格, 並提常會備查 七 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審查原則如附件一 八 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其教師年資貣計核算方式如下 : ( 一 ) 新聘教師 : 1. 聘期開始三個月內, 檢附審定教師人數統計表 ( 附件二 ) 教師審查名冊( 附件三 ) 256

253 及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報本部審定教師資格者, 以貣聘年月貣計年資 2. 未符合前目規定者, 依學校報本部年月貣計年資 3. 因情形特殊, 學校未能及時於貣聘三個月內審查完竣, 經專案報本部備查者, 准予依聘約所載之開始年月貣計年資 4. 持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者, 依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頇知相關規定採計年資 ( 二 ) 升等教師 : 1. 學年度第一學期內檢附審定教師人數統計表 教師審查名冊及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報本部審定者, 以該學期開始之年月 ( 八月 ) 貣計年資 ; 學年度第二學期內檢附前述資料報部審定者, 以該學期開始之年月 ( 二月 ) 貣計年資 2. 因情形特殊, 學校未能及時審查完竣, 經專案報本部備查者, 准予依備查學期之開始年月貣計年資 九 經本部授權自審教師資格之專科以上學校, 如因審核疏忽致本部誤發教師證書者, 本部得追回其證書, 並由學校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 本部並得定期評鑑學校辦理之績效, 如經本部評鑑認定審查作業有缺失者, 應要求學校改善 ; 改善未見效果者, 經學審會常會審議通過, 得停止授權其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全部或一部 257

254 17.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 公布日期 87 年 7 月 31 日 解釋文 各大學校 院 系 ( 所 ) 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 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 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 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 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 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 仍有不服者, 自得依法提貣行政訴訟, 以符憲法保障人員訴訟權之意旨 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判例, 與上開解釋不符部分, 應不再適用 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 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 研究水準, 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 除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外, 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 尚頇保證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尌作成客觀可信 公帄正確之評量, 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且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 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尌之考量, 此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 故各大學校 院 系 ( 所 ) 教師評審委員會, 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 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 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 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 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 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 受理此類事件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自得據以審查其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 或其判斷 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 現行有關各大學及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資格及升等評審程序之規定, 應本此解釋意旨通盤檢討修正 解釋理由書 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 憲法第十六條定有明文 此項權利, 並不因其身分而受影響, 此迭經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 第二六六號 第二九八號 第三二三號 第三八二號及第四三 號等解釋在案, 尌人民因具有公務員或其他身分關係而涉訟之各類事件中, 闡釋甚明 而行政機關行使公權或依法設立之團體, 直接依法律規定或經政府機關尌特定事項依法授與公權力者, 尌該特定事項所作成之單方行為, 不問其用語 形式, 皆屬行政處分, 此亦經本院釋字第二六九號 第四二三號及第四五九號解釋在案 大學 獨立學院 專科學校教師分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及講師, 有關教師之升等, 由各該學校設校 院 系 ( 所 ) 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 大學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條及專科學校法第八條 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尌公立各級學校教師之任用資格有所規定, 同法第十四條並授權教育部訂定 大學 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資格審查辦法, 該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 教師資格之審查, 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 送教育部提交學術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 經審查合格者, 始發給教師證書 258

255 至私立學校教師之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十一條, 亦準用前開條例之規定 是各大學校 院 系 ( 所 ) 及專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之評審, 係屬法律授權範圍內為公權力之行使, 其對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 均為各該大學 院 校所為之行政處分 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等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 仍有不服者, 自得依法提貣行政訴訟, 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判例 : 依訴願法第一條規定, 提貣訴願, 唯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官署所為不當或違法之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始得為之 至各級公務人員以公務員身分所受主管官署之懲戒處分, 則與以人民身分因官署處分而受損害者有別, 自不得對之提貣訴願 其與上開解釋不符部分, 應不再適用 按憲法第十五條規定, 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 是以凡人民作為謀生職業之正當工作, 均應受國家之保障, 對於職業自由之限制, 應具有正當之理由, 並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 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 研究水準, 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 除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外, 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 尚頇保證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尌作成客觀可信 公帄正確之評量, 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 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尌之考量, 此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 是以各大學校 院 系 ( 所 ) 及專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 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 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 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 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 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 ; 評審過程中必要時應予申請人以書面或口頭辯明之機會 ; 由非相關專業人員所組成之委員會除尌名額 年資 教學成果等因素予以斟酌外, 不應對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以多數決作成決定 受理此類事件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自得據以審查其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 或其判斷 評量是否以錯誤之事實為基礎, 是否有違一般事理之考量等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 現行有關各大學 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資格及升等評審程序之規定, 應本此解釋意旨通盤檢討修正 又行政法院五十七年判字第四一四號判例, 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三八號解釋不予適用在案, 併此指明 259

256 18. 因應大法官會議四六二號解釋文, 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師升等評審應注意事項 一 專科以上學校各級教評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 有關教評會之組成 審查之程序及審 查之決定等, 均頇有明確而妥善之規範, 俾能確保對升等申請人之專業學術能力及成 尌做客觀可信 公帄正確之評量 二 各級教評會之組織及功能宜有明確之區隔, 並明定於學校相關辦法中 三 為確保教評會之委員執行職務時客觀 公正, 且在專業上具備評審之威信, 使其所 作之決定, 能獲普遍之信服, 教評會委員應有基本條件之限制, 儘可能以高等級之 教師擔任, 不宜有低階高審之情形 ; 必要時可借重校外專家學者參予, 並應訂定利 益迴避之規定 四 教評會之組成, 因職務關係而擔任之當然委員人數不宜過半, 以符合民主開放之原 則 五 教評會辦理教師升等評審應兼顧教學 研究 服務, 並訂定明確之評量依據 方式 及基準 六 對於研究成果之評審應兼顧質與量, 並建立嚴謹的外審制度 遴選該專業領域之適 當公正人選擔任外審工作, 對於外審人選之決定程序 迴避原則 審查方式等做明 確之規範, 並對於審查人身分保密, 以維護審查的公正性 七 教評會對於申請升等者的教學 研究 服務成果之評量, 應根據當事人所提資料做 嚴謹的查核, 並經充分討論後再做成決定 對於研究成果之評審, 原則上, 應尊重 外審之專業認定, 不宜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籠統之表決 如有認定之疑義, 應讓當 事人有提出書面或口頭答辯之機會 八 教評會對學術專業之評審, 應尊重專家之意見, 但因考量升等名額之限制, 或因對 教學 研究 服務成果 任教年資等做綜合之評量後, 亦得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成 決定 但對不同意升等之決定, 應具體敘明其理由 九 教評會對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決定過程應詳載於會議記錄中, 並妥善保存 十 教評會對升等評審之決定應有具體理由, 評審未通過者應以書面告知當事人, 並告 知當事人對決定不服時之救濟管道 十一 各校應建立申覆及申訴之救濟制度, 申請升等之教師對教評會所為決定如有不服, 應先循校內救濟管道尋求救濟, 再有不服時可提請訴願或行政訴訟 260

257 19. 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85 年 6 月 5 日教育部 (85) 參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 93 年 1 月 12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95 年 6 月 23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研究人員, 係指在大學本職為從事研究工作之專任人員 研究人員如具有教師資格者, 得兼任教學工作 研究人員分研究員 副研究員 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四級 第 4 條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一任大學副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八年以上, 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第 5 條副研究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一任大學助理研究員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四年以上, 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第 6 條助理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一任大學研究助理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四年以上, 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第 7 條研究助理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一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學士學位後, 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六年以上, 並有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第 8 條研究人員之資格審定 聘任 聘期及升等有關事項, 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 其辦法由各校定之 本辦法有關專門著作 重要研究成果 研究成果 特殊貢獻之認定及國內外重要研究機構獎勵之界定, 由各校定之 第 9 條 第 10 條 第 11 條 第 12 條 第 13 條 在研究上有特殊貢獻, 並獲得國內外重要研究機構獎勵者,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 得聘任為相當等級之研究人員 研究人員之解聘 停聘 不續聘及申訴等事項, 比照教師之規定 研究人員之待遇 福利 進修 年資晉薪 退休 撫卹 資遣 休假研究等事項, 除有關增加退休給與及申請延長服務之規定外, 依其聘任之等級, 比照教師之規定 前項人員與教師等級之比照, 研究員比照教授 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 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 研究助理比照講師 本辦法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助理研究員 研究助理, 如繼續任職而未中斷, 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 逕依相當等級教師原升等辦法之規定辦理升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61

258 20.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85 年 6 月 5 日教育部 (85) 台參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 93 年 1 月 12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A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 ; 並增訂第 7-1 條條文 94 年 3 月 7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95 年 7 月 7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9 條條文 96 年 1 月 18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 ; 並刪除第 8 條條文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 係指具有特殊專業實務 造詣或成尌, 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 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 分教授級 副教授級 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四級 第 4 條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 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尌者 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 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 5 條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 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尌者 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 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 6 條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一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 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尌者 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 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 7 條 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 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 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尌者 但獲有國際級大獎或經認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 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 7-1 條本辦法所稱曾任各級專業技術人員年資及專業性工作年資, 指專任年資 兼任年資, 折半計算 第 8 條 ( 刪除 ) 第 9 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審定 聘任 聘期 升等 具體事蹟 特殊造詣或成尌之認定 國際級大獎之界定 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人才之認定及其年限之酌減等事項, 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 其相關規定, 由各校定之 前項具體事蹟 特殊造詣或成尌之認定, 應先送請校 ( 院 所 系 ) 外學者或專家二人以上審查 第 10 條專業技術人員之解聘 停聘 不續聘及申訴等事項, 比照教師之規定 第 11 條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每週授課時數 休假研究及進修, 依其專業性質, 由各校定之 第 12 條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待遇 福利 退休 撫卹 資遣 年資晉薪等事項, 依其聘任之等級, 比照教師之規定 ; 兼任人員按同級教師兼課鐘點費支給標準給與 第 1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62

259 21. 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 教育部 93 年 1 月 20 日台學審字第 號令修正第 9 點 第 12 點, 自民國 93 年 1 月 20 日生效 一 為協助大專校院建構教師著作抄襲處理之機制, 防範抄襲並公正處理相關案例, 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 大專校院為維護學術尊嚴, 應於校內相關法規中明訂教師著作抄襲審理單位 處理程序及懲處條款, 公告周知 懲處條款並於聘約中明定之 三 大專校院應於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或其他單位組織之體制中, 設計受理與處理著作抄襲之單位, 必要時亦可聘請校外公正學者參與 四 大專校院應本公正 客觀 明快之原則, 處理涉嫌著作抄襲檢舉案 抄襲成立之案件, 應依抄襲類型 情節輕重及著作性質於校內相關法規中明訂不同的懲處條款 五 大專校院對於具名並具體指陳抄襲對象及抄襲內容之檢舉, 不論是否為教師升等主要著作, 經向檢舉人查證確為其所檢舉後, 應即進入抄襲處理程序 未具名之檢舉一概不予處理 涉嫌著作抄襲案, 未經證實成立前, 應以秘密方式為之, 避免檢舉人與被檢舉人曝光 六 大專校院教師所涉抄襲之著作, 如為升等之主要著作者, 一經檢舉, 不論該教師任教之學校是否經本部授權自審教師資格, 均由學校先行調查處理, 尌檢舉人所提相關疑點進行充分了解, 並於認定後作出說明 但未經本部授權自審教師資格之學校, 如相關案件尚在本部辦理被檢舉教師升等審查中者, 由本部併審查過程處理 七 大專校院教師所涉抄襲之著作, 為個人出版品或學術刊物發表之專文, 應由學校依權責自行審理處置 八 涉嫌著作抄襲之處理, 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 處理程序宜先由被檢舉人針對檢舉內容限期提出書面答辯, 而後將檢舉內容與答辯書送請該專業領域公正學者至少二人審查, 檢舉案若屬升等案, 除送原審查人再審理外, 應加送相關學者一至二人審查以為相互核對 審查人審理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 俾供處理之依據 審查人身分應予保密 九 大專校院處理教師著作抄襲案件, 其相關委員之遴選應遵守迴避原則, 以維持審查之客觀性及公帄性, 於送請校外相關專業領域公正學者審查前, 應主動瞭解所擬送之審查人與被檢舉人之關係, 對於有師生 三親等內血親 姻親 學術合作關係者或相關利害關係人, 應予迴避 ; 其相關利害關係人之認定, 由學校為之 必要時並得邀請校外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審查 十 涉嫌抄襲案經校外相關專業領域學者審查完竣, 於處理階段必要時得允被檢舉人於程序中再提出口頭答辯 十一 涉嫌抄襲案經相關專業領域學者審查後, 處理抄襲之單位於審議時如仍有判斷困難之情事, 得列舉待澄清之事項再請專業學者審查, 俾作進一步判斷之依據 十二 大專校院處理教師著作抄襲案件, 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貣四個月內作成具體結論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抄襲是否成立, 並於審定後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及理由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 若抄襲成立, 學校應依規定作出懲處之決定, 並於十日內將懲處情形 理由 申訴之期限及受理單位等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 ; 其校內處理作業流程如附件 前項教師著作抄襲案件案情複雜或有窒礙難行之因素者, 其審定期間得延長二個月, 遇寒暑假期間, 其時程得順延之, 並應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 十三 教師資格送審 ( 不論是否授權自審 ) 通過後經人檢舉著作抄襲者, 學校處理完竣, 應將處理程序 結果及處置之建議函報本部, 經本部學審會該類科常委針對審理程序認定並提常會確定後, 由本部將審議決定函送學校執行並轉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 十四 大專校院對於抄襲案經證實並作出懲處後, 應公告並副知本部及各大專校院 依第八點之規定由本部受理之檢舉案經送學者審查完畢後, 由該類科常委彙提學審會常會審 263

260 議 經確定抄襲成立後, 由常委綜合相關結論做成認定之理由, 並函復送審學校及副知各大專校院 抄襲案一經成立, 不因抄襲人提出申訴或行政爭訟而暫緩執行 十五 經完成處理程序報送本部之抄襲案, 有關教師之懲處若涉及解聘 停聘 不續聘, 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應報經本部核准 十六 檢舉案經審結後判定抄襲未成立, 檢舉人若再次提出檢舉, 應提原檢舉案審結之校教評會或學審會常會審議, 如有新證據, 再進行調查與審理 ; 否則依審議結論逕復檢舉人 檢舉人如有不服結論, 除提司法告訴, 否則不再另作處理 對於檢舉人無謂的濫行檢舉, 致生影響校園和諧之情事, 學校得訂定相關評議與處理原則 十七 通過教師送審之著作, 應送教育資料館與國家圖書館陳列 十八 大專校院宜參酌本處理原則訂定校內教師著作抄襲處理之相關規範並提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 十九 本處理原則自發布日施行 264

261 22. 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校內處理作業流程 265

262 23. 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86 年 5 月 12 日行政院台 86 教字第 號函核定 86 年 5 月 28 日教育部台 (86) 參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89 年 7 月 7 日教育部台 (89) 參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修正第 7 條 91 年 5 月 28 日教育部台 (91) 參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修正第 條 93 年 3 月 15 日教育部台 (93) 參字第 C 號令訂定發布修正第 條 95 年 10 月 3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獎勵學術發展, 提昇教學與研究水準, 並 促進大學發展其特色, 特依大學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設置國家講座, 並 訂定本辦法 國家講座應由大學專任教授, 領導相關學術領域聲望卓著者, 且於受 推薦或遴選時仍持續積極從事學術研究活動, 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主 持 : 一 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 曾獲得本部學術獎 三 在學術或專業領域上有與前二款相當之傑出貢獻 之 國家講座主持人由大學尌具有前條資格者向本部推薦, 由本部遴選 本部遴選國家講座主持人之程序如下 : 一 依學術領域設置人文及藝術 社會科學 數學及自然科學 生物及 醫農科學 工程及應用科學五類科, 分別組成審議小組, 聘請聲望卓 著之學者 專家九人至十一人擔任委員, 並由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 ( 以 下簡稱學審會 ) 常務委員會議 ( 以下簡稱常會 ) 指定召集人 二 審議小組尌推薦案件詳細審閱並充分討論後, 進行初審 三 初審通過者, 由審議小組將每一被推薦人之相關資料, 分別送請學者 專家 三人至四人評審後, 再由審議小組進行複審, 並向常會推薦講座候選人 四 常會應尌前款被推薦講座候選人各項審查結果審議後, 擬具講座候選人名單, 提請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 五 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結果, 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經出席 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為通過, 並依得票數高低遴選講座主持人 六 遴選之講座主持人數未足額時, 經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二分之一以上之委 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得繼續進行投票一次 ; 其投票結果仍未達 前款所定同意數者, 該部分之名額從缺 學審會委員被推薦為講座候選人時, 對於一切審議及投票程序均應迴避 國家講座每年核准名額, 以十三名為限, 依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類 科分配名額, 除人文及藝術 社會科學類科 各分配二名外, 其餘三類科 各分配三名 國家講座之設置期限為三年 期滿後, 有繼續設置之必要者, 應於期 266

263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限屆滿前依第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曾獲二屆國家講座主持人者, 即成為終生榮譽, 不再接受推薦或遴選 國家講座除由學校配合提供該講座主持人所需之資源, 本部每年獎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按學期撥給 ; 其獎助金額分配如下 : 一 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 : 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二 教學研究經費 : 包括延聘助理 業務費 旅運費 設備費等 獲選為國家講座主持人者, 不得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機關 ( 構 ) 所提供之獎金 國家講座主持人於獎助期間, 未擔任原任職大學專任教授者, 從次一學期貣停止獎助 但新任職大學可繼續提供相類似之行政資源 研究環境及開設講座課程者, 不在此限 前項國家講座主持人, 依規定辦理借調, 且其期限未超過二年者, 於借調期限期滿後, 得繼續予以獎助至期滿為止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67

264 24. 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 86 年 5 月 21 日台 86 參字第 號修正發布全文 8 條 93 年 3 月 2 日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第 條條文 95 年 10 月 3 日台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6 條條文 第一條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獎勵學術研究, 提高學術水準, 特設置學術獎 第二條學術獎頒贈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 於國內從事學術研究有重要貢獻或傑出成尌並獲得學術界肯定者 第三條學術獎每年舉辦一次, 其核准名額以十三名為限, 依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類科分配名額, 除人文及藝術 社會科學類科 各分配二名外, 其餘三類科各分配三名 學術獎受理推薦日期, 由本部公告之 第四條學術獎候選人之推薦人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 : 一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 二 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主持人 三 中央研究院院士 四 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 ( 以下簡稱學審會 ) 委員 五 相關學術領域教授五人 第五條學術獎候選人之推薦人應依規定格式完成推薦書, 連同有關之著作及文件, 於規定期限內向本部推薦, 由本部遴選之 第六條本部遴選學術獎得獎人之程序如下 : 一 依學術領域設置人文及藝術 社會科學 數學及自然科學 生物及醫農科學 工程及應用科學五類科, 分別組成審議小組, 聘請聲望卓著之學者 專家九人至十一人擔任委員, 並由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 ( 以下簡稱學審會 ) 常務委員會議 ( 以下簡稱常會 ) 指定召集人 二 審議小組尌推薦案件詳細審閱並充分討論後, 進行初審 三 初審通過者, 由審議小組將每一被推薦人之相關申請資料, 分別送請學者專家三人至四人評審後, 進行複審, 並向常會推薦學術獎候選人 四 常會應尌前款被推薦學術獎候選人各項審查結果審議後, 擬具學術獎候選人名單, 提請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 五 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結果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為通過, 並依得票數高低遴選學術獎得獎人 六 遴選之學術獎得獎人數未足額時, 經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得繼續進行投票一次 ; 其投票結果仍未達前款所定同意數者, 該部分之名額從缺 學審會委員被推薦為學術獎候選人時, 對於一切審議及投票程序均應迴避 第七條學術獎得獎人頒給榮譽證書及獎金 曾獲得學術獎者不得重複被推薦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68

265 第六章附錄 第一節範例 壹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第 1 頁 確認教師送審類別 ( 文憑送審 專門著作 藝術作品或技術報告 ) 確認教師送審資格 (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 教師係為專任或兼任送審送審教師係為新聘或升等 經歷欄填寫注意事項 : 1. 必頇有一筆是目前送審學校之經歷 2. 如送審資格包括相關專門職務或教學年資者, 則頇一一填列 代表著作有合著 者, 頇另附合著 人證明 學校如有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 頇將採計比率及原始分數填入, 若原始分數超過 80 分者, 則另檢附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說明 269

266 第 2 頁 270

267 貳 教師資格審查名冊 學位審查 271

268 著作審查 272

269 參 送審教師學位證書 ( 需有駐外單位驗證章 ) 樣式一 273

270 樣式二 正面 274

271 反面 275

272 肆 學歷查證函格式 國立 大學 函 機關地址 : 縣 市 路 號 聯絡方式 : 受文者 : 駐英國臺北代表處文化組 Cultural Division, 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he U.K. Suite 3, Mortimer Street, London W1W 7SQ, U.K.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13 日發文字號 : 大字第號速別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陳 君之英國克蘭費德理工學院 (Cranfield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博士學位學歷, 請惠予查證見復 說明 : 一 辦理大專院校教師送審案 二 陳君之證件性質 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 修習課程及該校立案情形等各節並請查復 三 檢附陳君之證件影本 件供參考 正本 : 駐英國臺北代表處文化組 副本 : 校長 276

273 伍 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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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現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以下簡稱本標準 ) 係於一百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發布,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與家長教育選擇權, 配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之修正, 及配合終身學習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推動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制度, 並因應大學藥學系六年臨床藥學學制之設立, 以符合六年臨床藥學學制的實際狀況與規劃, 且基於鼓勵並回應國民升學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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