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名 稱 地 址 網 址 及 電 話 : 永 豐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總 公 司 地 址 : 台 北 市 博 愛 路 17 號 9 樓 13 樓 及 14 樓 電 話 :(02) 台 中 分 公 司 地 址 : 台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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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永 豐 南 非 幣 2021 保 本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 保 護 型 保 本 基 金 ; 保 本 比 率 為 本 金 之 100%, 但 投 資 人 於 基 金 到 期 日 前 提 出 買 回 申 請, 到 期 前 之 買 回 淨 值 不 保 證 會 高 於 基 金 保 本 率 或 發 行 價 格 ) 本 基 金 無 保 證 機 構 提 供 保 證 之 機 制 一 基 金 名 稱 : 永 豐 南 非 幣 2021 保 本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二 基 金 種 類 : 保 護 型 保 本 基 金 三 基 本 投 資 方 針 : 請 參 閱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第 2 頁 至 第 3 頁 四 基 金 型 態 : 開 放 式 五 投 資 地 區 : 國 內 外 地 區 六 計 價 幣 別 : 南 非 幣 七 本 次 核 准 發 行 總 面 額 : 南 非 幣 貳 拾 億 元 八 本 次 核 准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 貳 億 個 單 位 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名 稱 : 永 豐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本 基 金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核 准, 惟 不 表 示 絕 無 風 險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以 往 之 經 理 績 效 不 保 證 基 金 之 最 低 投 資 收 益 ;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除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外, 不 負 責 本 基 金 之 盈 虧, 亦 不 保 證 最 低 之 收 益, 投 資 人 申 購 前 應 詳 閱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 二 ) 本 基 金 無 提 供 保 證 機 構 保 證 之 機 制, 係 透 過 投 資 工 具 達 成 保 護 本 金 之 功 能 本 基 金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核 准, 惟 不 表 示 基 金 絶 無 風 險 投 資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至 到 期 日 時, 始 可 享 有 100% 的 本 金 保 護 投 資 人 於 到 期 日 前 買 回 者 或 有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第 25 條 應 提 前 終 止 之 情 事 者, 不 在 保 護 範 圍, 投 資 人 應 承 擔 整 個 投 資 期 間 之 相 關 費 用, 並 依 當 時 淨 值 計 算 買 回 價 格 投 資 人 應 了 解 到 期 日 前 本 基 金 之 淨 值 可 能 因 市 場 因 素 而 波 動, 因 保 護 並 非 保 證, 投 資 標 的 之 發 行 人 違 約 或 發 生 信 用 風 險 等 因 素, 將 無 法 達 到 本 金 保 護 之 效 果, 投 資 人 在 進 行 交 易 前, 應 確 定 已 充 分 瞭 解 本 基 金 之 風 險 與 特 性 ( 三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於 南 非 政 府 發 行 之 債 券, 因 此 可 能 有 債 券 類 別 過 度 集 中 的 風 險, 造 成 基 金 淨 值 的 波 動 ; 為 增 加 投 資 效 率 本 基 金 得 從 事 利 率 交 換 契 約, 其 交 易 對 手 雖 符 合 主 管 機 關 所 訂 信 用 評 等 標 準, 但 仍 存 在 其 違 約 或 破 產 之 信 用 風 險 投 資 人 若 因 於 基 金 到 期 日 前 提 出 買 回 申 請, 得 依 本 基 金 之 淨 值 買 回, 惟 到 期 前 之 買 回 淨 值 不 保 證 會 高 於 基 金 保 本 率 或 發 行 價 格 有 關 本 基 金 運 用 限 制 及 投 資 風 險 之 揭 露 請 詳 見 第 10 頁 至 第 11 頁 及 第 13 頁 至 16 頁 ( 四 ) 本 基 金 以 南 非 幣 計 價, 如 投 資 人 以 新 臺 幣 或 其 他 非 本 基 金 計 價 幣 別 之 貨 幣 換 匯 後 投 資 本 基 金 者, 須 自 行 承 擔 匯 率 變 動 之 風 險, 當 南 非 幣 相 對 其 他 貨 幣 貶 值 時, 將 產 生 匯 兌 損 失 因 投 資 人 與 銀 行 進 行 外 匯 交 易 有 賣 價 與 買 價 之 差 異, 投 資 人 進 行 換 匯 時 須 承 擔 買 賣 價 差, 此 價 差 依 各 銀 行 報 價 而 定 此 外, 投 資 人 尚 須 承 擔 匯 款 費 用, 且 外 幣 匯 款 費 用 可 能 高 於 新 臺 幣 匯 款 費 用 投 資 人 須 留 意 外 幣 匯 款 到 達 時 點 可 能 依 受 款 行 作 業 而 遞 延 ( 五 ) 本 基 金 投 資 無 受 存 款 保 險 保 險 安 定 基 金 或 其 他 相 關 保 障 機 制 之 保 障, 基 金 投 資 可 能 發 生 部 分 或 全 部 本 金 之 損 失, 投 資 人 須 自 負 盈 虧 有 關 基 金 應 負 擔 之 費 用 請 詳 見 第 21 頁 至 第 21 頁 ( 六 )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為 記 名 式, 採 無 實 體 發 行, 不 印 製 實 體 受 益 憑 證, 委 由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以 帳 簿 劃 撥 方 式 交 付 受 益 憑 證, 受 益 人 不 得 申 請 領 回 實 體 受 益 憑 證 ( 七 )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內 容 如 有 虛 偽 或 隱 匿 之 情 事 者, 應 由 本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與 負 責 人 及 其 他 曾 在 公 開 說 明 書 上 簽 章 者 依 法 負 責 ( 八 ) 查 詢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網 址 : 永 豐 投 信 網 站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六 月 刊 印

2 ( 一 )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名 稱 地 址 網 址 及 電 話 : 永 豐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總 公 司 地 址 : 台 北 市 博 愛 路 17 號 9 樓 13 樓 及 14 樓 電 話 :(02) 台 中 分 公 司 地 址 :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惠 中 路 3 段 10 號 3 樓 電 話 :(04) 高 雄 分 公 司 地 址 : 高 雄 市 裕 誠 路 441 號 7 樓 電 話 :(07) 網 址 : 發 言 人 : 羅 瑞 媛 職 稱 : 副 總 經 理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spservice@sinopac.com 電 話 :(02) 因 基 金 銷 售 所 發 生 之 爭 議 處 理 及 申 訴 管 道 : 投 資 人 應 先 向 經 理 公 司 或 銷 售 機 構 申 訴, 若 三 日 內 未 獲 回 覆 或 不 接 受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投 資 人 得 在 六 日 內 向 金 融 消 費 評 議 中 心 申 請 評 議 申 訴 管 道 詳 如 上 述 ; 服 務 時 間 :8:30~17:30 ( 二 )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名 稱 地 址 網 址 及 電 話 : 日 盛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重 慶 南 路 1 段 10 號 1 樓 電 話 :(02) 網 址 : ( 三 ) 受 託 管 理 機 構 之 名 稱 地 址 網 址 及 電 話 : 無 ( 四 ) 國 外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之 名 稱 地 址 網 址 及 電 話 : 無 ( 五 )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之 名 稱 地 址 網 址 及 電 話 : 美 國 紐 約 梅 隆 銀 行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地 址 : 225 Liberty Street, New York, NY 10286, United States 電 話 : 網 址 : 連 絡 處 : 美 國 紐 約 梅 隆 銀 行 台 北 分 行 地 址 : 台 北 市 敦 化 南 路 一 段 245 號 4 樓 電 話 :(02) ( 六 ) 基 金 經 保 證 機 構 保 證 者, 保 證 機 構 之 名 稱 地 址 網 址 及 電 話 : 無 ( 七 ) 受 益 憑 證 簽 證 機 構 之 名 稱 地 址 網 址 及 電 話 : 無 ( 八 ) 受 益 憑 證 事 務 代 理 機 構 之 名 稱 地 址 網 址 及 電 話 : 永 豐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經 理 公 司 自 辦 ) 地 址 : 台 北 市 博 愛 路 17 號 9 樓 13 樓 及 14 樓 電 話 :(02) 網 址 : ( 九 ) 基 金 之 財 務 報 告 簽 證 會 計 師 姓 名 事 務 所 名 稱 地 址 網 址 及 電 話 : 會 計 師 姓 名 : 吳 怡 君 吳 美 慧 事 務 所 名 稱 :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地 址 : 台 北 市 民 生 東 路 三 段 156 號 12 樓 電 話 :(02) 網 址 : ( )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或 基 金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等 者,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之 名 稱 地 址 網 址 及 電 話 : 無 ( 一 )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分 送 計 畫 :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銷 售 機 構 及 其 全 國 各 分 支 機 構 均 備 有 公 開 說 明 書, 歡 迎 投 資 人 親 洽 來 電 來 信 或 以 電 子 郵 件 索 取, 各 相 關 機 構 將 儘 速 寄 送, 提 供 投 資 人 參 考 1

3 目 錄 基 金 概 況... 1 壹 基 金 簡 介... 1 貳 基 金 性 質... 7 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職 責... 7 肆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職 責... 8 伍 基 金 投 資... 8 陸 投 資 風 險 之 揭 露 柒 收 益 分 配 捌 申 購 受 益 憑 證 玖 買 回 受 益 憑 證 拾 受 益 人 之 權 利 及 費 用 負 擔 拾 壹 基 金 之 資 訊 揭 露 拾 貳 基 金 運 用 狀 況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主 要 內 容 壹 基 金 名 稱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名 稱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名 稱 及 基 金 存 續 期 間 貳 基 金 發 行 總 面 額 及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參 受 益 憑 證 之 發 行 及 簽 證 肆 受 益 憑 證 之 申 購 伍 基 金 之 成 立 與 不 成 立 陸 受 益 憑 證 之 上 市 及 終 止 上 市 柒 基 金 之 資 產 捌 基 金 應 負 擔 之 費 用 玖 受 益 人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拾 經 理 公 司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拾 壹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拾 貳 運 用 基 金 投 資 證 券 及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之 基 本 方 針 及 範 圍 拾 參 收 益 分 配 拾 肆 受 益 憑 證 之 買 回 拾 伍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及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計 算 拾 陸 經 理 公 司 之 更 換 拾 柒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更 換

4 拾 捌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之 終 止 拾 玖 基 金 之 清 算 貳 拾 受 益 人 名 簿 貳 拾 壹 受 益 人 會 議 貳 拾 貳 通 知 公 告 及 申 報 貳 拾 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之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概 況 壹 事 業 簡 介 貳 事 業 組 織 參 利 害 關 係 公 司 揭 露 肆 營 運 情 形 伍 受 處 罰 之 情 形 陸 訴 訟 或 非 訟 事 件 受 益 憑 證 銷 售 及 買 回 機 構 之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壹 銷 售 機 構 貳 買 回 機 構 特 別 記 載 事 項 壹 經 理 公 司 遵 守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自 律 公 約 之 聲 明 書 貳 經 理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聲 明 書 參 經 理 公 司 就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情 形 載 明 事 項 肆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與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文 對 照 表 伍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資 產 負 債 表 綜 合 損 益 表 及 權 益 變 動 表 陸 本 基 金 之 財 務 報 表 暨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柒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資 產 價 值 之 計 算 標 準 捌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計 算 之 可 容 忍 偏 差 率 標 準 及 處 理 作 業 辦 法 玖 基 金 投 資 國 外 地 區 應 揭 露 事 項

5 基 金 概 況 壹 基 金 簡 介 一 發 行 總 面 額 永 豐 南 非 幣 2021 保 本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以 下 稱 本 基 金 ) 首 次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最 高 為 南 非 幣 貳 拾 億 元, 最 低 為 南 非 幣 壹 億 元 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本 基 金 首 次 淨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貳 億 個 單 位, 最 低 為 壹 仟 萬 個 單 位 三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面 額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面 額 為 南 非 幣 壹 拾 元 四 得 否 追 加 發 行 本 基 金 不 得 辦 理 追 加 發 行 五 成 立 條 件 本 基 金 之 成 立 條 件, 為 依 本 基 金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 以 下 稱 信 託 契 約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於 開 始 募 集 日 起 三 天 內 募 足 最 低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南 非 幣 壹 億 元 整 ; 本 基 金 之 成 立 日 期 為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六 預 定 發 行 日 期 經 理 公 司 發 行 受 益 憑 證, 應 經 金 管 會 之 事 先 核 准 本 基 金 成 立 前, 不 得 發 行 受 益 憑 證,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發 行 日 至 遲 不 得 超 過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算 三 日 七 存 續 期 間 本 基 金 之 存 續 期 間 為 自 成 立 日 起 至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 如 該 日 為 非 營 業 日 則 指 次 一 營 業 日 ); 本 基 金 存 續 期 間 屆 滿 或 有 信 託 契 約 應 終 止 情 事 時, 信 託 契 約 即 為 終 止 八 投 資 地 區 及 標 的 ( 一 ) 投 資 地 區 : 國 內 外 地 區, 主 要 為 南 非 與 英 國 (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對 象 所 在 地 ) ( 二 ) 投 資 標 的 : 1. 本 基 金 將 投 資 於 固 定 收 益 之 標 的, 主 要 為 南 非 政 府 發 行 之 債 券, 以 確 保 基 金 到 期 日 得 依 約 定 達 成 保 本 比 率 之 淨 值 1

6 2. 本 基 金 除 投 資 於 固 定 收 益 產 品 之 外, 為 增 加 投 資 效 率, 將 投 資 於 利 率 交 換 契 約, 該 利 率 交 換 契 約 屬 非 在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交 易 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並 符 合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運 用 保 本 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範 ( 三 ) 預 估 投 資 比 例 : 1. 固 定 收 益 產 品 : 將 可 達 保 本 比 率 百 分 之 一 百 之 本 金 投 資 於 固 定 收 益 之 標 的, 主 要 為 南 非 政 府 所 發 行 之 債 券, 以 確 保 基 金 到 期 日 得 依 約 定 達 成 保 本 比 率 之 淨 值 2.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 以 投 資 南 非 政 府 公 債 所 獲 得 之 票 息, 與 交 易 對 手 進 行 利 率 交 換, 以 增 加 債 券 票 息 於 基 金 存 續 期 間 之 投 資 效 率 ( 四 ) 投 資 商 品 之 發 行 者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之 固 定 收 益 產 品 為 南 非 政 府 公 債, 發 行 者 為 南 非 政 府 財 政 部 ( National Treasury of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 南 非 本 國 貨 幣 長 期 主 權 信 用 評 等 為 Baa2/BBB+/BBB/A- (Moody's /S&P/Fitch/R&I, 資 料 日 期 104 年 12 月 4 日 ) ( 五 ) 交 易 對 象 : 1. 投 資 商 品 之 發 行 者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之 固 定 收 益 產 品 為 南 非 政 府 公 債, 發 行 者 為 南 非 政 府 財 政 部 (National Treasury of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 南 非 本 國 貨 幣 長 期 主 權 信 用 評 等 為 Baa2/BBB+/BBB/A- (Moody's /S&P/Fitch/R&I, 資 料 日 期 104 年 12 月 4 日 ) 2.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 巴 克 萊 銀 行 (Barclays Bank Plc), 該 銀 行 最 新 信 用 評 等 為 A-/A/A2(S&P/Fitch/Moody's, 資 料 日 期 104 年 6 月 9 日 ), 截 至 103 年 12 月 底 之 一 級 資 本 適 足 率 (Tier 1 capital ratio) 為 13% ( 六 ) 參 與 率 : 本 基 金 無 參 與 率 九 投 資 基 本 方 針 及 範 圍 簡 述 經 理 公 司 應 以 分 散 風 險 確 保 基 金 之 安 全, 並 積 極 追 求 長 期 之 投 資 利 得 及 維 持 收 益 之 安 定 為 目 標 以 誠 信 原 則 及 專 業 經 營 方 式, 將 本 基 金 投 資 於 下 列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 ( 一 ) 本 基 金 將 投 資 於 固 定 收 益 之 標 的, 主 要 為 南 非 政 府 發 行 之 債 券, 以 確 保 基 金 到 期 日 得 依 約 定 達 成 保 本 比 率 之 淨 值 ( 二 ) 本 基 金 除 投 資 於 固 定 收 益 產 品 之 外, 為 增 加 投 資 效 率, 將 投 資 於 利 率 交 換 契 約, 該 利 率 交 換 契 約 屬 非 在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交 易 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並 符 合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運 用 保 本 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範 ( 三 ) 經 理 公 司 得 以 現 金 存 放 於 銀 行 ( 含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 從 事 債 券 附 買 回 交 易 或 買 入 短 期 票 券 或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規 定 之 方 式 保 持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並 指 示 2

7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處 理 上 開 資 產 存 放 之 銀 行 債 券 附 買 回 交 易 之 交 易 對 象 及 短 期 票 券 發 行 人 保 證 人 承 兌 人 或 標 的 物 之 信 用 評 等, 應 符 合 金 管 會 核 准 或 認 可 之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等 達 一 定 等 級 以 上 ( 四 ) 本 基 金 保 本 比 率 為 本 金 之 100% 但 如 因 國 內 外 政 府 法 令 對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利 息 所 得 之 扣 繳 稅 率 有 變 更 時, 本 基 金 之 保 本 比 率 應 依 該 扣 繳 稅 率 之 變 更 幅 度 比 例 調 整 之 ( 五 ) 本 基 金 到 期 報 酬 之 計 算 方 式 : 本 基 金 之 到 期 買 回 價 計 算 方 式 為 本 基 金 所 投 資 之 債 券 到 期 償 還 之 票 面 金 額, 加 計 從 事 利 率 交 換 所 獲 得 之 期 末 收 入 金 額, 再 加 計 未 用 於 利 率 交 換 之 債 券 票 息 收 入 與 再 投 資 收 益, 並 減 去 本 基 金 應 負 擔 之 費 用 ( 六 ) 經 理 公 司 運 用 本 基 金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之 交 易, 應 符 合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運 用 保 本 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其 他 金 管 會 之 相 關 規 定 投 資 策 略 ( 一 ) 本 基 金 將 於 成 立 初 期 投 資 於 符 合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於 國 內 募 集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投 資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之 種 類 及 範 圍 之 外 國 債 券, 主 要 為 南 非 政 府 公 債, 並 持 有 至 債 券 到 期, 以 獲 取 債 券 到 期 贖 回 之 票 面 金 額 以 及 投 資 期 間 的 債 券 票 息 收 入, 並 藉 此 達 成 基 金 到 期 原 幣 保 本 之 目 的 ( 二 ) 本 基 金 將 以 投 資 南 非 政 府 公 債 所 獲 得 之 票 息, 與 交 易 對 手 進 行 利 率 交 換, 以 增 加 債 券 票 息 於 基 金 存 續 期 間 之 投 資 效 率 ( 三 ) 除 了 上 述 利 率 交 換 之 外, 未 用 於 利 率 交 換 之 債 券 票 息 收 入 或 其 它 閒 置 資 金, 並 得 再 投 資 於 符 合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於 國 內 募 集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投 資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之 種 類 及 範 圍 之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主 要 仍 為 南 非 政 府 公 債, 或 者 存 放 於 銀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以 增 加 基 金 資 產 之 投 資 效 率 一 投 資 特 色 本 基 金 主 要 透 過 投 資 南 非 政 府 公 債 所 獲 得 之 本 金 與 部 份 利 息 達 成 基 金 到 期 保 本 之 目 的 並 透 過 利 率 交 換 契 約, 增 加 債 券 票 息 之 投 資 效 率, 降 低 債 券 票 息 之 再 投 資 風 險 二 本 基 金 適 合 之 投 資 人 屬 性 分 析 本 基 金 為 保 護 型 保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於 南 非 政 府 發 行 之 債 券, 以 持 有 債 券 至 到 期 日 為 主 要 策 略, 故 本 基 金 之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為 RR3, 適 合 穩 健 型 的 投 資 人 此 等 級 分 類 係 基 於 一 般 市 場 狀 況 反 映 市 場 價 格 波 動 風 險, 無 法 涵 蓋 所 有 風 險, 不 宜 作 為 投 資 唯 一 依 據, 投 資 人 仍 應 注 意 所 投 資 基 金 個 別 的 風 險, 如 流 動 風 險 利 率 風 險 信 用 風 險 等, 有 關 本 基 金 之 投 資 風 險 請 詳 見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基 金 概 況 之 陸 投 資 風 險 之 揭 露 3

8 根 據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基 金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分 類 標 準 規 定,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係 依 基 金 類 型 投 資 區 域 或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 產 業, 由 低 至 高, 區 分 為 RR1 RR2 RR3 RR4 RR5 五 個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三 銷 售 開 始 日 本 基 金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後, 自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開 始 銷 售 四 銷 售 方 式 本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由 經 理 公 司 自 行 銷 售 或 委 任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共 同 銷 售 之 五 銷 售 價 格 ( 一 )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價 金 包 括 發 行 價 格 及 申 購 手 續 費, 申 購 手 續 費 由 經 理 公 司 訂 定 ( 二 ) 本 基 金 係 以 南 非 幣 為 計 價 貨 幣, 申 購 價 金 均 應 以 南 非 幣 支 付 之 申 購 人 並 應 依 外 匯 收 支 或 交 易 申 報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結 匯 事 宜, 或 亦 得 以 其 本 人 存 款 戶 轉 帳 支 付 申 購 價 金 ( 三 )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格 為 南 非 幣 壹 拾 元 ( 四 )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現 行 之 申 購 手 續 費 依 申 購 人 申 購 發 行 價 額 所 適 用 之 比 率 範 圍 計 算,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3%, 實 際 適 用 費 率 由 經 理 公 司 依 其 銷 售 策 略 在 該 範 圍 內 定 之 : 六 最 低 申 購 金 額 申 購 金 額 申 購 手 續 費 南 非 幣 25 萬 元 以 下 0%~3.0% 南 非 幣 25 萬 元 ( 含 )~ 南 非 幣 150 萬 元 0%~2.4% 南 非 幣 150 萬 元 ( 含 )~ 南 非 幣 250 萬 元 0%~2.0% 南 非 幣 250 萬 元 ( 含 ) 以 上 0%~1.5% 本 基 金 於 募 集 日 起 至 成 立 日 ( 含 當 日 ) 止, 除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者 外, 申 購 人 每 次 申 購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南 非 幣 貳 萬 元 整, 超 過 南 非 幣 貳 萬 元 部 分, 以 南 非 幣 壹 萬 元 或 其 整 倍 數 為 限 基 金 成 立 後 即 不 再 接 受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七 經 理 公 司 為 防 制 洗 錢 而 可 能 要 求 申 購 人 提 出 之 文 件 及 拒 絕 申 購 之 情 況 ( 一 ) 申 購 人 係 以 臨 櫃 交 付 現 金 方 式 辦 理 申 購 或 委 託 時, 應 實 施 雙 重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查 核 及 對 所 核 驗 之 文 件, 除 授 權 書 應 留 存 正 本 外, 其 餘 文 件 應 留 存 影 本 備 查, 並 請 申 購 人 依 規 定 提 供 下 列 之 證 件 核 驗 : 1. 申 購 人 為 自 然 人, 其 為 本 國 人 者, 除 要 求 其 提 供 國 民 身 分 證, 但 未 滿 四 歲 且 尚 未 申 請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可 以 戶 口 名 簿 替 代 外, 並 應 徵 取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文 件, 如 健 保 卡 護 照 駕 照 學 生 證 戶 口 名 簿 4

9 或 戶 口 謄 本 等 ; 其 為 外 國 人 者, 除 要 求 其 提 供 護 照 外, 並 應 徵 取 如 居 留 證 或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文 件 但 申 購 人 為 未 成 年 人 或 受 輔 助 宣 告 之 人 時, 應 增 加 提 供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輔 助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以 及 徵 取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輔 助 人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證 明 文 件 2. 申 購 人 為 法 人 或 其 他 機 構 時, 除 要 求 被 授 權 人 提 供 申 購 人 出 具 之 授 權 書 被 授 權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代 表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該 申 購 人 之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公 文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應 徵 取 董 事 會 議 紀 錄 公 司 章 程 或 財 務 報 表 等, 始 可 受 理 其 申 購 或 委 託 但 繳 稅 證 明 不 能 作 為 開 戶 之 唯 一 依 據 3. 除 前 述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護 照 及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外 之 第 二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應 具 辨 識 力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之 清 冊, 如 可 確 認 申 購 人 身 分, 亦 可 當 作 第 二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若 申 購 人 拒 絕 提 供 者, 應 予 婉 拒 受 理 或 經 確 實 查 證 其 身 分 屬 實 後 始 予 辦 理 ( 二 ) 申 購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經 理 公 司 應 婉 拒 受 理 其 申 購 或 委 託 : 八 買 回 開 始 日 1. 當 被 告 知 其 現 金 交 易 依 法 須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以 確 認 身 分 時, 申 購 人 仍 堅 不 提 供 為 填 具 現 金 交 易 所 需 之 相 關 資 料 2. 強 迫 或 意 圖 強 迫 經 理 公 司 不 得 將 確 認 紀 錄 交 易 紀 錄 憑 證 或 申 報 表 格 留 存 建 檔 3. 意 圖 說 服 經 理 公 司 免 去 完 成 該 交 易 應 填 報 之 資 料 4. 探 詢 逃 避 申 報 之 可 能 性 5. 急 欲 說 明 資 金 來 源 清 白 或 非 進 行 洗 錢 6. 堅 持 交 易 須 馬 上 完 成, 且 無 合 理 解 釋 7. 意 圖 提 供 利 益 於 經 理 公 司, 以 達 到 證 券 金 融 機 構 提 供 服 務 之 目 的 ( 一 ) 接 受 買 回 之 方 式 本 基 金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三 日 後, 受 益 人 得 請 求 經 理 公 司 買 回 受 益 憑 證, 除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者 外, 受 益 人 應 於 買 回 申 請 日 前 ( 含 當 日 ), 依 最 新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規 定 以 書 面 電 子 資 料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向 經 理 公 司 或 其 委 任 之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提 出 買 回 之 請 求 受 益 人 於 買 回 申 請 日 後 申 請 之 買 回, 視 為 次 一 買 回 申 請 日 之 買 回 申 請 本 基 金 買 回 申 請 日 係 指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三 日 後, 每 曆 月 五 日, 如 該 日 為 非 營 業 日 則 指 次 一 營 業 日 ( 二 ) 因 應 買 回 處 分 資 產 之 程 序 經 理 公 司 因 應 買 回, 原 則 上 基 金 經 理 人 將 按 買 回 金 額 比 例 處 分 債 券 與 證 5

10 九 買 回 費 用 券 相 關 商 品 本 基 金 買 回 費 用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壹 點 伍, 並 得 由 經 理 公 司 在 此 範 圍 內 公 告 後 調 整 本 基 金 買 回 費 用 及 需 支 付 買 回 費 用 之 情 事 依 最 新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規 定 買 回 費 用 歸 入 本 基 金 資 產 本 基 金 為 保 護 型 保 本 基 金, 為 了 因 應 受 益 人 提 前 買 回, 基 金 經 理 人 需 提 前 處 分 基 金 資 產, 包 括 提 前 賣 出 原 本 預 期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之 債 券, 可 能 因 而 產 生 資 本 利 損, 並 承 擔 價 券 買 賣 價 差, 此 外 並 需 將 利 率 交 換 進 行 部 份 提 前 解 約, 也 可 能 因 而 產 生 損 失 ( 該 損 失 也 許 會 包 括 但 不 限 利 率 交 換 交 易 對 手 解 除 部 位 所 產 生 之 避 險 中 斷 成 本 或 融 資 中 解 成 本 等 ) 為 了 達 成 到 期 保 本 比 率 並 兼 顧 到 期 報 酬, 避 免 損 及 長 期 持 有 本 基 金 之 受 益 人 權 益, 本 基 金 將 收 取 買 回 費 用, 買 回 費 用 歸 入 本 基 金 資 產 二 買 回 價 格 除 信 託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買 回 價 格 以 買 回 日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扣 除 買 回 費 用 計 算 之 二 一 短 線 交 易 之 規 範 及 處 理 本 基 金 自 成 立 後 即 不 再 接 受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且 本 基 金 自 成 立 日 起 三 日 後, 受 益 人 得 請 求 經 理 公 司 買 回 受 益 憑 證, 故 無 發 生 短 線 交 易 之 虞 二 二 基 金 營 業 日 之 定 義 二 三 經 理 費 二 四 保 管 費 指 中 華 民 國 南 非 香 港 及 英 國 之 銀 行 營 業 日 但 前 述 任 一 國 家 或 地 區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事 致 銀 行 為 非 營 業 日 時, 視 為 本 基 金 非 營 業 日 經 理 公 司 之 報 酬 係 按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每 年 百 分 之 零 點 捌 (0.8%) 之 比 率, 由 經 理 公 司 於 成 立 時 計 算 存 續 期 間 的 總 報 酬, 於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五 個 營 業 日 內 以 南 非 幣 自 本 基 金 撥 付 之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報 酬 係 按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每 年 百 分 之 零 點 零 玖 (0.09%) 之 比 率, 由 經 理 公 司 逐 日 累 計 計 算,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每 曆 月 給 付 乙 次 二 五 基 金 經 保 證 機 構 保 證 者, 保 證 機 構 之 業 務 性 質 財 務 狀 況 信 用 評 等 保 證 條 件 範 圍 保 證 費 及 保 證 契 約 主 要 內 容 ; 釋 例 說 明 保 證 機 構 及 高 於 保 證 金 額 之 潛 在 回 報 之 計 算 方 法 本 基 金 為 保 護 型 保 本 基 金, 無 提 供 保 證 機 構 保 證 之 機 制, 係 透 過 投 資 工 具 達 6

11 成 保 護 本 金 之 功 能 二 六 是 否 分 配 收 益 貳 基 金 性 質 本 基 金 之 收 益 全 部 併 入 本 基 金 資 產, 不 再 另 行 分 配 收 益 一 基 金 之 設 立 及 其 依 據 本 基 金 係 依 據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及 其 他 有 關 法 規 規 定, 經 金 管 會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金 管 證 投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募 集 設 立 並 投 資 於 國 外 有 價 證 券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本 基 金 之 經 理 及 保 管, 均 應 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期 貨 交 易 法 及 其 他 有 關 法 令 辦 理, 並 受 金 管 會 之 管 理 監 督 二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關 係 本 基 金 之 信 託 契 約 係 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及 其 他 中 華 民 國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為 保 障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持 有 人 ( 以 下 簡 稱 受 益 人 ) 之 利 益 所 訂 定, 以 規 範 經 理 公 司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及 受 益 人 間 之 權 利 義 務 經 理 公 司 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自 信 託 契 約 簽 訂 並 生 效 之 日 起 為 信 託 契 約 當 事 人 除 經 理 公 司 拒 絕 其 申 購 者 外, 申 購 人 自 申 購 並 繳 足 全 部 價 金 之 日 起, 成 為 信 託 契 約 當 事 人 本 基 金 之 存 續 期 間 為 自 成 立 日 起 至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 如 該 日 為 非 營 業 日 則 指 次 一 營 業 日 ); 本 基 金 存 續 期 間 屆 滿 或 有 信 託 契 約 應 終 止 情 事 時, 信 託 契 約 即 為 終 止 三 追 加 募 集 基 金 者, 刊 印 該 基 金 成 立 時 及 歷 次 追 加 發 行 之 情 形 : 無 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職 責 經 理 公 司 應 依 現 行 有 關 法 令 信 託 契 約 之 規 定 暨 金 管 會 之 指 示, 並 以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及 忠 實 義 務 經 理 本 基 金, 除 信 託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為 自 己 其 代 理 人 代 表 人 受 僱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謀 取 利 益 其 代 理 人 代 表 人 或 受 僱 人 履 行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之 義 務, 有 故 意 或 過 失 時, 經 理 公 司 應 與 自 己 之 故 意 或 過 失, 負 同 一 責 任 經 理 公 司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違 反 法 令 或 信 託 契 約 約 定, 致 生 損 害 於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者, 經 理 公 司 應 對 本 基 金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經 理 公 司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詳 見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主 要 內 容 拾 7

12 肆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職 責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或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應 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相 關 法 令 或 本 基 金 在 國 外 之 資 產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有 關 法 令 信 託 契 約 之 規 定 暨 金 管 會 之 指 示, 並 以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及 忠 實 義 務, 辦 理 本 基 金 之 開 戶 保 管 處 分 及 收 付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除 信 託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為 自 己 其 代 理 人 代 表 人 受 僱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謀 取 利 益 其 代 理 人 代 表 人 或 受 僱 人 履 行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之 義 務, 有 故 意 或 過 失 時,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與 自 己 之 故 意 或 過 失, 負 同 一 責 任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違 反 法 令 或 信 託 契 約 約 定, 致 生 損 害 於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者,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對 本 基 金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詳 見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主 要 內 容 拾 壹 伍 基 金 投 資 一 基 金 投 資 之 方 針 及 範 圍 : 請 詳 見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第 2 頁 至 第 3 頁 二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運 用 基 金 投 資 及 交 易 之 決 策 過 程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姓 名 主 要 經 ( 學 ) 歷 及 權 限 ( 一 ) 決 策 過 程 1. 投 資 分 析 : 由 經 理 公 司 投 資 研 究 團 隊 負 責 基 金 投 資 策 略 之 規 劃 設 計 與 研 究 分 析 工 作, 評 估 研 判 出 最 適 之 投 資 組 合 配 置, 作 成 投 資 分 析 報 告, 送 交 複 核 人 員 並 呈 權 責 主 管 簽 核 基 金 受 益 人 申 請 買 回 時, 由 經 理 公 司 評 量 基 金 之 運 作 狀 況 與 評 估 試 算 買 回 金 額 對 基 金 績 效 的 影 響, 評 估 研 判 適 宜 之 投 資 組 合 調 整 方 式, 作 成 投 資 分 析 報 告, 送 交 複 核 人 員 並 呈 權 責 主 管 簽 核 2. 投 資 決 定 : 基 金 經 理 人 根 據 投 資 分 析 報 告 作 成 投 資 決 定 書, 經 複 核 人 員 及 權 責 主 管 覆 核 後 交 付 執 行 3. 投 資 執 行 : 交 易 員 依 投 資 決 定 書 執 行 基 金 買 賣 有 價 證 券, 並 依 證 券 商 回 報 之 交 易 結 果 作 成 基 金 投 資 執 行 紀 錄, 若 執 行 發 生 差 異, 則 需 填 寫 差 異 原 因, 並 經 複 核 人 員 及 權 責 主 管 簽 核 存 查 4. 投 資 檢 討 : 8

13 由 基 金 經 理 人 就 投 資 現 況 進 行 檢 討, 按 月 提 出 投 資 檢 討 報 告, 送 交 複 核 人 員 並 呈 權 責 主 管 簽 核 ( 二 ) 運 用 基 金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決 策 過 程 經 理 公 司 得 運 用 基 金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之 交 易, 整 個 交 易 作 業 流 程 主 要 分 為 交 易 分 析 交 易 決 定 交 易 執 行 與 交 易 檢 討 四 個 步 驟 : 1. 交 易 分 析 : 由 基 金 經 理 人 或 具 備 期 貨 知 識 或 經 驗 之 人 員 負 責 交 易 分 析 工 作, 並 製 作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報 告 書 此 步 驟 由 報 告 人 或 基 金 經 理 人 複 核 人 員 及 權 責 主 管 負 責 2. 交 易 決 定 : 基 金 經 理 人 依 據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報 告 書 製 作 交 易 決 定 書 經 複 核 人 員 及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後 交 付 交 易 員 執 行 3. 交 易 執 行 : 交 易 員 依 據 交 易 決 定 書 執 行 交 易 並 應 於 經 評 選 之 期 貨 商 執 行 下 單, 作 成 交 易 執 行 紀 錄, 載 明 實 際 成 交 價 格 多 ( 空 ) 方 向 契 約 內 容 與 數 量 及 交 易 決 定 書 與 交 易 執 行 間 之 差 異 差 異 原 因 說 明 等 內 容 此 步 驟 由 交 易 員 複 核 人 員 及 權 責 主 管 負 責 4. 交 易 檢 討 :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檢 討 報 告 此 步 驟 由 基 金 經 理 人 複 核 人 員 及 權 責 主 管 負 責 ( 三 )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姓 名 主 要 經 ( 學 ) 歷 姓 名 : 廖 俊 強 學 歷 : 政 治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所 經 歷 : 永 豐 投 信 投 資 處 固 定 收 益 暨 組 合 基 金 部 資 深 副 總 經 理 102/10~ 迄 今 永 豐 投 信 固 定 收 益 暨 組 合 基 金 部 副 總 經 理 98/7~102/10 永 豐 金 證 券 金 融 商 品 部 協 理 兼 永 豐 金 證 券 ( 亞 洲 ) 產 品 暨 交 易 處 副 總 裁 98/03~98/07 永 豐 金 證 券 債 券 部 協 理 95/06~98/03 ( 四 )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權 限 永 豐 投 信 金 融 商 品 部 協 理 94/05~95/06 富 邦 銀 行 金 融 市 場 處 副 理 86/09~94/05 基 金 經 理 人 需 遵 照 前 述 基 金 投 資 之 決 策 過 程, 且 根 據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之 規 定 及 相 關 法 令 運 用 本 基 金, 基 金 經 理 人 填 具 投 資 決 定 書, 經 複 核 人 員 及 權 責 主 管 覆 核 後 執 行 之 ( 五 ) 最 近 三 年 擔 任 本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姓 名 及 任 期 姓 名 任 期 廖 俊 強 103/05/08~ 迄 今 9

14 ( 六 ) 本 基 金 經 理 人 同 時 管 理 之 其 他 基 金 名 稱 及 所 採 取 防 止 利 益 衝 突 之 措 施 : 無 三 經 理 公 司 運 用 基 金, 將 基 金 之 管 理 業 務 複 委 任 第 三 人 處 理 者, 應 敘 明 複 委 任 業 務 情 形 及 受 託 管 理 機 構 對 受 託 管 理 業 務 之 專 業 能 力 : 本 基 金 由 經 理 公 司 自 行 操 作 四 經 理 公 司 委 託 國 外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提 供 投 資 顧 問 服 務, 國 外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提 供 基 金 顧 問 服 務 之 專 業 能 力 : 本 基 金 無 國 外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五 基 金 運 用 之 限 制 ( 一 ) 經 理 公 司 應 依 有 關 法 令 及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運 用 本 基 金, 除 金 管 會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1. 不 得 投 資 股 票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 2. 不 得 為 放 款 或 以 本 基 金 資 產 提 供 擔 保 ; 3. 不 得 從 事 證 券 信 用 交 易 ; 4. 不 得 對 經 理 公 司 自 身 經 理 之 其 他 各 基 金 共 同 信 託 基 金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或 自 有 資 金 買 賣 有 價 證 券 帳 戶 間 為 證 券 或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行 為, 但 經 由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或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委 託 買 賣 成 交, 且 非 故 意 發 生 相 對 交 易 之 結 果 者, 不 在 此 限 ; 5. 不 得 投 資 於 經 理 公 司 或 與 經 理 公 司 有 利 害 關 係 之 公 司 所 發 行 之 證 券 ; 6. 除 經 受 益 人 請 求 買 回 或 因 本 基 金 全 部 或 一 部 不 再 存 續 而 收 回 受 益 憑 證 外, 不 得 運 用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買 入 本 基 金 之 受 益 憑 證 ; 7. 不 得 將 本 基 金 持 有 之 有 價 證 券 借 予 他 人 但 符 合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8. 投 資 於 任 一 公 司 發 行 保 證 或 背 書 之 短 期 票 券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並 不 得 超 過 新 臺 幣 五 億 元 ( 約 當 南 非 幣 壹 億 柒 仟 萬 元 ) 9. 本 基 金 因 保 本 操 作 之 需 要, 以 定 期 存 款 存 放 於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信 用 評 等 標 準 之 金 融 機 構, 其 存 放 之 最 高 比 例 不 予 限 制 : (1)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 定,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BBB 級 ( 含 ) 以 上 (2)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 定,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Baa2 級 ( 含 ) 以 上 (3)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 定,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BBB 級 ( 含 ) 以 上 10

15 ( 4 ) 經 中 華 信 用 評 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評 定,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twbbb 級 ( 含 ) 以 上 (5) 經 英 商 惠 譽 國 際 信 用 評 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評 定,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BBB(twn) 級 ( 含 ) 以 上 10. 本 基 金 從 事 以 店 頭 市 場 議 價 方 式 進 行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時, 其 交 易 對 手 應 為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信 用 評 等 之 金 融 機 構 : (1)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 定,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BBB- 級 ( 含 ) 以 上, 短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A-3 級 ( 含 ) 以 上 (2)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 定,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Baa3 級 ( 含 ) 以 上, 短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P-3 級 ( 含 ) 以 上 (3)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 定,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BBB- 級 ( 含 ) 以 上, 短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F3 級 ( 含 ) 以 上 ( 4 ) 經 中 華 信 用 評 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評 定,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twbbb- 級 ( 含 ) 以 上, 短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twa-3 級 ( 含 ) 以 上 (5) 經 英 商 惠 譽 國 際 信 用 評 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評 定,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BBB-(twn) 級 ( 含 ) 以 上, 短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F3(twn ) 級 ( 含 ) 以 上 11. 不 得 從 事 不 當 交 易 行 為 而 影 響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 12. 不 得 為 經 金 管 會 規 定 之 其 他 禁 止 或 限 制 事 項 ( 二 ) 信 託 契 約 第 五 條 第 七 項 規 定 比 例 之 限 制 及 信 用 評 等 標 準, 如 因 有 關 法 令 或 相 關 規 定 修 正 者, 從 其 規 定 ( 三 ) 經 理 公 司 有 無 違 反 信 託 契 約 第 五 條 第 七 項 各 款 禁 止 規 定 之 行 為, 以 行 為 當 時 之 狀 況 為 準 ; 行 為 後 因 情 事 變 更 致 有 信 託 契 約 第 五 條 第 七 項 禁 止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不 受 該 項 限 制 但 經 理 公 司 為 籌 措 現 金 需 處 分 本 基 金 資 產 時, 應 儘 先 處 分 該 超 出 比 例 限 制 部 分 之 證 券 六 基 金 參 與 股 票 發 行 公 司 股 東 會 行 使 表 決 權 或 基 金 受 益 人 會 議 之 處 理 原 則 及 方 法 : 無, 本 基 金 不 進 行 國 內 外 股 票 及 基 金 之 投 資, 故 無 參 加 股 東 會 及 受 益 人 會 議 之 情 事 七 基 金 投 資 國 外 地 區 者 應 刊 印 事 項 : 請 詳 見 特 別 記 載 事 項 捌 八 投 資 國 外 證 券 化 商 品 或 新 興 產 業 者, 應 敘 明 該 投 資 標 的 或 產 業 最 近 二 年 國 外 市 場 概 況 : 本 基 金 並 無 投 資 國 外 特 定 新 興 產 業 11

16 九 基 金 之 外 匯 避 險 操 作 : 本 基 金 以 南 非 幣 為 計 價 貨 幣, 故 無 外 匯 避 險 操 作 保 本 型 基 金 應 再 敘 明 之 事 項 : ( 一 ) 相 關 投 資 連 結 標 的 之 性 質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於 南 非 政 府 發 行 之 債 券 之 外, 為 增 加 投 資 效 率, 將 投 資 於 利 率 交 換 契 約 利 率 交 換 交 易 (Interest Rate Swap,IRS) 係 指 交 易 雙 方 同 意 在 未 來 一 定 期 間 內, 就 約 定 同 一 貨 幣 之 共 同 名 目 本 金 金 額, 各 自 依 據 事 先 約 定 之 利 息 收 付 方 式 與 利 率, 交 換 一 連 串 之 利 息 現 金 流 量, 但 其 本 金 並 不 交 換 一 般 來 說, 利 率 交 換 多 不 涉 及 本 金 上 的 交 換, 而 僅 就 利 息 差 額 給 付 進 行 結 算 本 基 金 承 作 的 利 率 交 換 交 易 型 態 為 固 定 對 固 定 (fixed-for-fixed) 的 零 息 交 換 (Zero Coupon Swap) 合 約, 本 基 金 與 交 易 對 手 同 意 在 合 約 存 續 期 間 內, 依 事 先 約 定 之 名 目 本 金 金 額 以 及 固 定 利 率 進 行 利 息 之 互 換, 本 基 金 在 合 約 存 續 期 間 內 定 期 支 付 固 定 利 息 給 交 易 對 手, 而 交 易 對 手 則 在 期 末 一 次 性 支 付 一 筆 固 定 利 息 給 本 基 金 本 基 金 在 利 率 交 換 合 約 中, 定 期 將 投 資 南 非 政 府 公 債 所 獲 取 的 大 多 數 票 息 收 入 交 付 給 交 易 對 手, 以 換 取 交 易 對 手 在 合 約 到 期 時 一 次 性 大 筆 的 固 定 利 息 支 付 ( 二 ) 本 基 金 設 定 之 參 數 含 參 與 比 率 及 投 資 期 間, 並 註 明 實 際 參 與 釐 定 之 時 間, 以 及 通 知 受 益 人 之 方 式 : 不 適 用 本 基 金 無 參 與 比 率 ( 三 ) 本 基 金 為 保 護 型 保 本 基 金, 無 提 供 保 證 機 構 保 證 之 機 制, 係 透 過 投 資 工 具 達 成 保 證 本 金 之 功 能 ( 四 ) 本 基 金 為 保 護 型 保 本 基 金, 因 應 受 益 人 提 前 買 回 而 處 分 資 產 及 到 期 日 時, 達 成 保 護 本 金 之 控 管 機 制 : 為 因 應 受 益 人 提 前 買 回, 基 金 經 理 人 需 提 前 處 分 預 期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之 債 券, 可 能 因 而 產 生 資 本 利 損, 為 了 達 成 保 本 比 率 並 兼 顧 到 期 報 酬, 避 免 損 及 長 期 持 有 基 金 之 受 益 人 之 權 益, 本 基 金 將 收 取 買 回 費 用, 買 回 費 用 歸 入 本 基 金 資 產 另 規 範 本 基 金 買 回 申 請 日 為 自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三 日 後, 每 曆 月 五 日 ( 如 該 日 為 非 營 業 日 則 指 次 一 營 業 日 ), 以 降 低 受 益 人 提 出 買 回 申 請 之 次 數, 亦 避 免 基 金 經 理 人 因 交 易 頻 繁 而 損 及 長 期 持 有 本 基 金 之 受 益 人 權 益 ( 五 ) 匯 率 變 動 對 本 基 金 可 能 之 影 響 : 本 基 金 以 南 非 幣 為 計 價 貨 幣, 且 所 有 申 購 及 買 回 價 金 之 收 付 均 以 南 非 幣 為 之, 故 不 會 因 匯 率 變 動 導 致 影 響 到 期 保 本 之 情 形 12

17 陸 投 資 風 險 之 揭 露 本 基 金 應 以 分 散 風 險 確 保 基 金 之 安 全, 並 積 極 追 求 長 期 之 投 資 利 得 及 維 持 收 益 之 安 定 為 目 標, 惟 風 險 無 法 因 分 散 投 資 而 完 全 消 除, 所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價 格 漲 跌 及 其 他 因 素 之 波 動 可 能 影 響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增 減, 下 列 仍 為 可 能 影 響 本 基 金 之 潛 在 投 資 風 險 : 一 類 股 過 度 集 中 之 風 險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於 南 非 政 府 發 行 之 債 券, 因 此 可 能 有 債 券 類 別 過 度 集 中 的 風 險, 產 生 類 股 過 度 集 中 之 風 險, 造 成 基 金 淨 值 的 波 動 二 產 業 景 氣 循 環 之 風 險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於 南 非 政 府 發 行 之 債 券, 該 債 券 仍 會 受 到 全 球 性 景 氣 循 環 影 響 或 全 球 性 經 濟 衰 退 衝 擊, 而 對 債 券 價 格 造 成 波 動, 進 一 步 影 響 基 金 淨 值 的 增 減 三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流 動 性 不 足 之 風 險 : 當 債 券 市 場 流 動 性 不 足, 而 須 賣 斷 公 債 時, 將 因 需 求 之 急 迫 及 買 方 接 手 之 意 願, 或 有 以 低 於 成 本 之 價 格 出 售, 致 使 基 金 淨 值 下 跌 之 風 險 四 外 匯 管 制 及 匯 率 變 動 之 風 險 : ( 一 ) 外 匯 管 制 : 投 資 國 家 因 政 經 因 素 實 施 外 匯 管 制, 致 使 投 資 資 金 無 法 變 現 或 無 法 匯 回, 形 成 外 匯 管 制 風 險, 將 造 成 本 基 金 無 法 處 分 資 產 或 支 付 買 回 價 金 ( 二 ) 匯 率 變 動 風 險 : 本 基 金 以 南 非 幣 計 價, 如 投 資 人 以 新 臺 幣 或 其 他 非 本 基 金 計 價 幣 別 之 貨 幣 換 匯 後 投 資 本 基 金 者, 須 自 行 承 擔 匯 率 變 動 之 風 險, 當 南 非 幣 相 對 其 他 貨 幣 貶 值 時, 將 產 生 匯 兌 損 失 因 投 資 人 與 銀 行 進 行 外 匯 交 易 有 賣 價 與 買 價 之 差 異, 投 資 人 進 行 換 匯 時 須 承 擔 買 賣 價 差, 此 價 差 依 各 銀 行 報 價 而 定 此 外, 投 資 人 尚 須 承 擔 匯 款 費 用, 且 外 幣 匯 款 費 用 可 能 高 於 新 臺 幣 匯 款 費 用 投 資 人 須 留 意 外 幣 匯 款 到 達 時 點 可 能 依 受 款 行 作 業 而 遞 延 ( 三 ) 根 據 Bloomberg 資 料 統 計, 回 顧 西 元 2012 年 2013 年 及 2014 年 南 非 幣 兌 美 元 的 走 勢, 南 非 幣 呈 現 貶 值 走 勢, 貶 值 幅 度 分 達 5% 24% 以 及 10.43% 另 觀 察 近 三 年 年 化 波 動 度, 則 位 於 12%~16% 的 區 間 南 非 幣 近 三 年 貶 值 主 要 原 因 為 西 元 2011 年 以 來 南 非 政 府 擔 心 經 濟 成 長 不 如 預 期 而 持 續 調 降 基 準 利 率, 降 息 效 應 使 得 外 資 將 資 金 持 續 撤 出 2013 年 的 另 一 波 貶 值 是 因 為 美 國 量 化 寬 鬆 開 始 退 場, 使 得 黃 金 等 原 物 料 價 格 出 現 明 顯 修 正, 而 南 非 主 要 生 產 黃 金 鑽 石 等 貴 金 屬 等 商 品, 在 資 金 持 續 撤 出 原 物 料 市 場 的 情 形 下, 南 非 幣 則 再 度 出 現 貶 值 13

18 展 望 2014 年, 南 非 將 於 西 元 2014 年 5 月 至 6 月 舉 行 大 選, 及 基 礎 設 施 投 資 項 目 增 加 等 兩 大 利 多 下, 台 灣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預 估 南 非 的 經 濟 成 長 率 將 由 西 元 2013 年 的 2% 提 高 至 3%, 對 於 南 非 幣 的 匯 率 預 期 將 較 有 支 撐 的 效 果 五 投 資 地 區 政 治 經 濟 變 動 之 風 險 : 本 基 金 投 資 之 海 外 地 區 若 發 生 有 關 政 治 經 濟 法 規 制 度 或 社 會 情 勢 之 變 動 時, 本 基 金 所 參 與 之 投 資 市 場 及 投 資 工 具 報 酬 均 會 受 到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衝 擊, 進 而 造 成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漲 跌, 經 理 公 司 將 盡 量 控 管 投 資 風 險, 惟 風 險 亦 無 法 因 此 完 全 消 除 六 商 品 交 易 對 手 及 保 證 機 構 之 信 用 風 險 : ( 一 ) 商 品 交 易 對 手 之 信 用 風 險 : 該 項 風 險 係 指 交 易 對 手 對 於 現 在 或 未 來 之 現 金 流 量 無 法 履 行 交 割 義 務 之 風 險, 風 險 之 大 小 取 決 於 交 易 對 手 的 履 約 能 力, 本 基 金 於 承 作 交 易 前 會 慎 選 交 易 對 手, 並 以 全 球 知 名 合 法 之 金 融 機 構 為 主 要 交 易 對 象, 所 有 交 易 流 程 亦 將 要 求 遵 守 該 國 或 地 區 政 府 法 規 規 定, 藉 以 降 低 商 品 交 易 對 手 之 信 用 風 險, 但 不 表 示 風 險 得 以 完 全 規 避 ( 二 ) 保 證 機 構 之 信 用 風 險 : 無 ( 本 基 金 無 保 證 機 構 ) 七 投 資 結 構 式 商 品 之 風 險 : 本 基 金 未 從 事 結 構 式 商 品 交 易, 故 無 投 資 此 類 商 品 之 風 險 八 其 他 投 資 標 的 或 特 定 投 資 策 略 之 風 險 : ( 一 ) 利 率 風 險 : 利 率 變 化 可 能 影 響 債 券 以 及 利 率 交 換 的 價 格 由 於 債 券 價 格 與 利 率 呈 反 向 關 係, 當 利 率 向 上 變 動 而 使 債 券 價 格 下 跌 時, 基 金 之 資 產 可 能 有 損 失 之 風 險, 進 而 影 響 基 金 淨 值 利 率 上 升 也 可 能 損 及 利 率 交 換 合 約 的 價 格, 使 基 金 資 產 可 能 有 損 失 之 風 險, 進 而 影 響 基 金 淨 值 ( 二 ) 債 券 發 行 人 違 約 之 信 用 風 險 : 投 資 債 券 時, 可 能 發 生 債 券 發 行 者 無 法 償 付 本 息, 導 致 違 約 之 信 用 風 險 本 基 金 以 南 非 政 府 公 債 為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根 據 過 去 經 驗, 政 府 違 約 的 機 率 低 於 一 般 企 業, 且 因 政 府 有 該 國 貨 幣 自 主 權, 本 地 債 的 違 約 機 率 又 低 於 美 元 債 南 非 政 府 債 券 以 本 地 債 為 主, 且 南 非 政 府 負 債 水 準 維 持 相 對 平 穩 且 遠 低 於 已 開 發 國 家 平 均, 南 非 本 國 貨 幣 長 期 主 權 評 等 為 (Baa2/BBB+/BBB/A- (Moody's /S&P/Fitch/R&I, 資 料 日 期 104 年 12 月 4 日 )), 故 南 非 政 府 公 債 違 約 風 險 低, 但 不 表 示 風 險 得 以 完 全 規 避 ( 三 ) 利 率 交 換 提 前 終 止 風 險 : 若 發 生 利 率 交 換 合 約 載 明 之 提 前 終 止 事 項 ( 如 : 法 令 變 更 發 生 信 用 事 件 相 關 主 體 合 併 或 變 更 等 ), 利 率 交 換 合 約 可 能 因 而 提 早 結 束, 並 可 能 因 而 影 響 基 金 淨 值 以 及 到 期 報 酬 ( 四 ) 交 易 對 手 過 度 集 中 之 風 險 : 為 能 使 定 期 取 得 之 債 券 利 息 有 效 運 用 以 獲 取 較 佳 之 投 資 報 酬, 本 基 金 與 巴 克 萊 銀 行 從 事 利 率 交 換 (Interest Rate Swap, 14

19 IRS) 契 約, 該 契 約 為 本 基 金 量 身 訂 做 之 客 製 化 商 品, 故 而 產 生 交 易 對 手 過 度 集 中 之 風 險, 經 理 公 司 將 慎 選 適 合 的 交 易 對 手, 藉 以 降 低 該 風 險, 但 不 表 示 風 險 得 以 完 全 規 避 九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之 風 險 : 本 基 金 基 於 增 進 投 資 效 率 之 需 要, 得 利 用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進 行 投 資, 惟 經 理 公 司 於 判 斷 市 場 行 情 出 現 錯 誤 時, 僅 能 就 所 投 資 資 金 之 保 本 比 率 部 分 提 供 到 期 償 還, 投 資 人 需 充 分 瞭 解 投 資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部 分 之 投 資 金 額, 可 能 會 因 誤 判 市 場 行 情, 導 致 到 期 無 法 全 額 取 回 之 風 險 法 令 環 境 變 動 之 風 險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於 南 非, 當 地 財 政 政 策 金 融 政 策 及 法 令 環 境 變 動 ( 如 專 利 商 標 等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取 得 終 止 及 各 產 品 輸 入 國 之 關 稅 等 法 規 之 變 動 ) 等 皆 可 能 對 本 基 金 投 資 之 有 價 證 券 造 成 價 格 的 波 動, 進 而 對 本 基 金 淨 值 造 成 直 接 或 間 接 影 響 一 出 借 所 持 有 之 有 價 證 券 之 相 關 風 險 : 本 基 金 無 投 資 國 內 有 價 證 券, 故 無 此 類 風 險 二 其 他 投 資 風 險 : ( 一 ) 到 期 前 買 回 之 淨 值 風 險 : 投 資 人 若 到 期 日 前 提 出 買 回 申 請, 基 金 經 理 人 需 提 前 處 份 原 本 預 計 持 有 至 到 期 之 債 券 與 利 率 交 換 等, 可 能 產 生 債 券 資 本 利 損 買 賣 價 差 與 利 率 交 換 提 解 損 失 等, 故 到 期 前 之 買 回 淨 值 不 保 證 會 高 於 基 金 保 本 率 或 發 行 價 格, 並 需 負 擔 買 回 費 用 ( 二 ) 本 基 金 無 提 供 保 證 機 構 保 證 之 機 制, 係 透 過 投 資 工 具 達 成 保 護 本 金 之 功 能, 本 基 金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惟 不 表 示 本 基 金 絶 無 風 險 ( 三 ) 稅 賦 風 險 : 本 基 金 投 資 之 固 定 收 益 產 品 ( 主 要 為 南 非 政 府 公 債 ) 與 證 券 相 關 產 品 須 適 用 不 同 國 家 或 地 區 之 稅 法 規 定, 且 應 課 徵 之 稅 率 及 方 式 亦 可 能 因 法 令 或 政 策 等 因 素 影 響 而 有 所 變 動, 可 能 影 響 基 金 保 本 率 與 基 金 淨 值 ( 四 ) 南 非 目 前 屬 於 新 興 市 場, 在 政 治 經 濟 金 融 市 場 可 能 較 不 穩 定, 例 如 選 舉 結 果 恐 怖 攻 擊 事 件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罷 工 暴 動 財 政 政 策 及 金 融 政 策 變 動 等 等, 皆 可 能 對 本 基 金 投 資 工 具 之 報 酬 造 成 直 接 或 間 接 之 影 響 ( 五 )FATCA 法 規 遵 循 之 相 關 風 險 : 美 國 政 府 於 西 元 2013 年 1 月 17 日 發 布 外 國 帳 戶 稅 收 遵 循 法 (Foreign Acc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 之 施 行 細 則, 要 求 外 國 金 融 機 構 承 擔 向 美 國 國 稅 局 辨 識 申 報 及 扣 繳 美 國 人 帳 戶 資 料 之 義 務, 並 自 西 元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 分 階 段 生 效 實 施 美 國 政 府 為 避 免 外 國 金 融 機 構 不 與 之 簽 署 相 關 協 議 或 未 遵 守 15

20 FATCA 規 定, 故 明 訂 對 不 簽 署 相 關 協 議 或 未 遵 守 FATCA 規 定 之 外 國 金 融 機 構 須 就 投 資 美 國 收 益 及 其 它 收 益 中 徵 收 30% 之 扣 繳 稅 故 此 基 金 為 履 行 FATCA 遵 循 義 務, 將 要 求 投 資 人 或 受 益 人 配 合 提 供 相 關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以 確 認 其 是 否 具 有 美 國 稅 務 義 務 人 身 分, 投 資 人 或 受 益 人 並 應 了 解, 在 國 內 法 令 允 許 及 FATCA 遵 循 範 圍 內, 經 理 公 司 可 能 需 向 相 關 之 國 內 外 政 府 單 位 或 稅 務 機 關 進 行 受 益 人 資 訊 申 報 此 外, 基 金 仍 可 能 因 投 資 人 或 受 益 人 未 配 合 提 供 所 需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或 提 供 資 料 不 正 確 不 完 整, 或 基 金 之 業 務 往 來 對 象 或 交 易 對 手 有 未 遵 守 FATCA 規 定 之 情 事 等 因 素 而 使 基 金 遭 受 美 國 國 稅 局 徵 收 30% 之 扣 繳 稅 之 風 險, 而 任 何 美 國 預 扣 稅 款 未 必 可 獲 美 國 國 稅 局 退 還 ; 及 為 遵 循 FATCA 相 關 規 定, 基 金 依 FATCA 規 定 及 國 內 法 令 允 許 之 前 提 下, 可 能 對 投 資 人 或 受 益 人 交 易 提 出 之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拒 絶 申 購 強 制 受 益 人 買 回 或 拒 絶 買 回 自 受 益 人 持 有 基 金 之 款 項 中 預 扣 相 關 稅 款 投 資 人 或 受 益 人 應 了 解 基 金 所 承 擔 來 自 遵 循 或 不 遵 循 美 國 FATCA 法 規 所 承 擔 之 扣 繳 稅 務 風 險 柒 收 益 分 配 本 基 金 之 收 益 全 部 併 入 本 基 金 資 產, 不 再 另 行 分 配 收 益 捌 申 購 受 益 憑 證 一 申 購 程 序 地 點 及 截 止 時 間 ( 一 ) 經 理 公 司 應 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募 集 發 行 銷 售 及 其 申 購 或 買 回 作 業 程 序 辦 理 受 益 憑 證 之 申 購 作 業 欲 申 購 本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者, 可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印 鑑, 向 經 理 公 司 或 委 任 之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辦 理 申 購 手 續, 並 繳 納 申 購 價 金 ( 二 ) 申 購 截 止 時 間 親 至 經 理 公 司 臨 櫃 辦 理 或 傳 真 交 易 者 申 購 截 止 時 間 為 每 營 業 日 下 午 4:30 止, 網 路 交 易 暫 不 開 放, 其 他 銷 售 機 構 則 依 各 機 構 規 定 之 收 件 時 間 為 準 除 能 證 明 投 資 人 係 於 受 理 截 止 時 間 前 提 出 申 購 申 請 者 外, 逾 時 申 購 應 視 為 次 一 營 業 日 之 申 購 交 易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之 天 然 災 害 或 重 大 事 件 導 致 無 法 正 常 營 業, 經 理 公 司 得 依 安 全 考 量 調 整 截 止 時 間 並 於 經 理 公 司 網 站 公 告 惟 截 止 時 間 前 已 完 成 申 購 手 續 之 交 易 仍 屬 有 效 ( 三 ) 對 於 所 有 申 購 本 基 金 之 投 資 人, 經 理 公 司 應 公 平 對 待 之, 不 得 對 特 定 投 資 人 提 供 特 別 優 厚 之 申 購 條 件 二 申 購 價 金 之 計 算 及 給 付 方 式 ( 一 ) 申 購 價 金 之 計 算 16

21 1.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價 金 包 括 發 行 價 格 及 申 購 手 續 費, 申 購 手 續 費 由 經 理 公 司 訂 定, 申 購 手 續 費 不 列 入 本 基 金 資 產 2.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格 為 南 非 幣 壹 拾 元 3.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格 乘 以 申 購 單 位 數 所 得 之 金 額 為 發 行 價 額, 發 行 價 額 歸 本 基 金 資 產 4.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現 行 之 申 購 手 續 費 依 申 購 人 申 購 發 行 價 額 所 適 用 之 比 率 範 圍 計 算,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3%, 實 際 適 用 費 率 由 經 理 公 司 依 其 銷 售 策 略 在 該 範 圍 內 定 之 : 申 購 金 額 申 購 手 續 費 南 非 幣 25 萬 元 以 下 0%~3.0% 南 非 幣 25 萬 元 ( 含 )~ 南 非 幣 150 萬 元 0%~2.4% 南 非 幣 150 萬 元 ( 含 )~ 南 非 幣 250 萬 元 0%~2.0% 南 非 幣 250 萬 元 ( 含 ) 以 上 0%~1.5% 5. 本 基 金 於 募 集 日 起 至 成 立 日 ( 含 當 日 ) 止, 除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者 外, 申 購 人 每 次 申 購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南 非 幣 貳 萬 元 整, 超 過 南 非 幣 貳 萬 元 部 分, 以 南 非 幣 壹 萬 元 或 其 整 倍 數 為 限, 基 金 成 立 後 即 不 再 接 受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 二 ) 申 購 價 金 給 付 方 式 三 受 益 憑 證 之 交 付 1.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外, 本 基 金 係 以 南 非 幣 為 計 價 貨 幣, 申 購 價 金 均 應 以 南 非 幣 支 付 之 申 購 人 並 應 依 外 匯 收 支 或 交 易 申 報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結 匯 事 宜, 或 亦 得 以 其 本 人 存 款 戶 轉 帳 支 付 申 購 價 金 2. 申 購 人 向 經 理 公 司 申 購 者, 應 於 申 購 當 日 將 基 金 申 購 書 件 併 同 申 購 價 金 交 付 經 理 公 司 或 申 購 人 將 申 購 價 金 直 接 匯 撥 至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設 立 之 基 金 專 戶 3. 申 購 人 透 過 銀 行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方 式 申 購 基 金, 應 於 申 購 當 日 將 申 購 書 件 及 申 購 價 金 交 付 銀 行 除 經 理 公 司 及 經 理 公 司 所 委 任 並 依 法 以 自 己 名 義 為 投 資 人 申 購 基 金 之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得 收 受 申 購 價 金 外, 其 他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僅 得 收 受 申 購 書 件, 申 購 人 應 依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之 指 示, 將 申 購 價 金 直 接 匯 撥 至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設 立 之 基 金 專 戶 ( 一 )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發 行 日 至 遲 不 得 超 過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算 三 日 ( 二 )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為 記 名 式, 採 無 實 體 發 行, 不 印 製 實 體 受 益 憑 證, 而 以 帳 簿 劃 撥 方 式 交 付, 應 依 有 價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辦 法 及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17

22 ( 三 )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全 數 以 無 實 體 發 行, 受 益 人 不 得 申 請 領 回 實 體 受 益 憑 證 四 經 理 公 司 不 接 受 申 購 或 基 金 不 成 立 時 之 處 理 ( 一 ) 不 接 受 申 購 之 處 理 經 理 公 司 有 權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惟 經 理 公 司 如 不 接 受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應 指 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自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收 受 申 購 人 之 現 金 或 票 據 兌 現 後 之 三 個 營 業 日 內, 將 申 購 價 金 無 息 退 還 申 購 人 ( 二 ) 本 基 金 不 成 立 時 之 處 理 玖 買 回 受 益 憑 證 1. 本 基 金 不 成 立 時, 經 理 公 司 應 立 即 指 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於 自 本 基 金 不 成 立 日 起 個 營 業 日 內, 以 申 購 人 為 受 款 人 之 匯 款 方 式, 退 還 申 購 價 金 及 加 計 自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收 受 申 購 價 金 之 日 起 至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發 還 申 購 價 金 之 前 一 日 止, 按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計 算 之 利 息 利 息 以 四 捨 五 入 之 方 式 計 算 至 南 非 幣 元 以 下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2. 本 基 金 不 成 立 時, 經 理 公 司 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除 不 得 請 求 報 酬 外, 為 本 基 金 支 付 之 一 切 費 用 應 由 經 理 公 司 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各 自 負 擔, 但 退 還 申 購 價 金 及 其 利 息 之 掛 號 郵 費 或 匯 費 由 經 理 公 司 負 擔 一 買 回 程 序 地 點 及 截 止 時 間 ( 一 ) 本 基 金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三 日 後, 受 益 人 得 請 求 經 理 公 司 買 回 受 益 憑 證, 除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者 外, 受 益 人 應 於 買 回 申 請 日 前 ( 含 當 日 ), 依 最 新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規 定 以 書 面 電 子 資 料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向 經 理 公 司 或 其 委 任 之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提 出 買 回 之 請 求 受 益 人 於 買 回 申 請 日 後 申 請 之 買 回, 視 為 次 一 買 回 申 請 日 之 買 回 申 請 除 到 期 終 止 外, 經 理 公 司 得 依 提 前 買 回 時 間 的 不 同, 於 公 開 說 明 書 中 明 定 應 收 取 之 買 回 費 用 本 基 金 買 回 申 請 日 係 指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三 日 後, 每 曆 月 五 日, 如 該 日 為 非 營 業 日 則 指 次 一 營 業 日 ( 二 ) 受 益 人 得 請 求 買 回 受 益 憑 證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除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者 外, 每 次 請 求 買 回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不 得 低 於 壹 仟 個 受 益 權 單 位, 超 過 壹 仟 個 單 位 部 分, 以 壹 仟 個 單 位 或 其 整 倍 數 為 限, 且 如 本 次 請 求 部 分 買 回 後, 剩 餘 之 受 益 憑 證 所 表 彰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不 及 壹 仟 個 單 位 者, 不 得 請 求 部 分 買 回 ( 三 ) 受 益 人 申 請 買 回 時 應 填 妥 買 回 申 請 書 及 買 回 收 件 手 續 費 ( 至 經 理 公 司 買 回 者, 免 收 買 回 收 件 手 續 費 ) 為 之 ( 四 ) 對 於 所 有 買 回 本 基 金 之 投 資 人, 經 理 公 司 應 公 平 對 待 之, 不 得 對 特 定 投 資 人 提 供 特 別 優 厚 之 買 回 條 件 ( 五 ) 買 回 收 件 截 止 時 間 : 18

23 二 買 回 價 金 之 計 算 親 至 經 理 公 司 臨 櫃 辦 理 或 傳 真 交 易 者 申 請 買 回 截 止 時 間 為 每 營 業 日 下 午 4:30 前, 網 路 交 易 暫 不 開 放, 其 他 銷 售 機 構 則 依 各 機 構 規 定 之 收 件 時 間 為 準 除 能 證 明 投 資 人 係 於 截 止 時 間 前 提 出 買 回 請 求 者, 逾 時 申 請 應 視 為 次 一 買 回 申 請 日 之 買 回 申 請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之 天 然 災 害 或 重 大 事 件 導 致 無 法 正 常 營 業, 經 理 公 司 得 依 安 全 考 量 調 整 截 止 時 間 並 於 經 理 公 司 網 站 公 告 惟 截 止 時 間 前 已 完 成 買 回 手 續 之 交 易 仍 屬 有 效 ( 一 ) 除 信 託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買 回 價 格 以 買 回 日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扣 除 買 回 費 用 計 算 之 ( 二 ) 本 基 金 買 回 費 用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壹 點 伍, 並 得 由 經 理 公 司 在 此 範 圍 內 公 告 後 調 整 本 基 金 買 回 費 用 及 需 支 付 買 回 費 用 之 情 事 依 最 新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規 定 買 回 費 用 歸 入 本 基 金 資 產 三 買 回 價 金 給 付 之 時 間 及 方 式 ( 一 ) 除 信 託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經 理 公 司 應 自 買 回 日 起 九 個 營 業 日 內, 指 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以 受 益 人 為 受 款 人 之 匯 款 方 式 給 付 買 回 價 金, 並 得 於 給 付 買 回 價 金 中 扣 除 買 回 費 用 買 回 收 件 手 續 費 掛 號 郵 費 匯 費 及 其 他 必 要 之 費 用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外, 本 基 金 係 以 南 非 幣 作 為 計 價 貨 幣, 受 益 人 之 買 回 價 金 均 以 南 非 幣 為 之 ( 二 ) 本 基 金 如 有 後 述 五 所 列 買 回 價 金 延 遲 給 付 之 情 事 發 生 者, 經 理 公 司 應 自 恢 復 計 算 日 起 九 個 營 業 日 內 給 付 買 回 價 金 四 受 益 憑 證 之 換 發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採 無 實 體 發 行, 不 印 製 實 體 受 益 憑 證, 故 不 換 發 受 益 憑 證 五 買 回 價 金 延 遲 給 付 之 情 形 ( 一 ) 任 一 買 回 日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買 回 價 金 總 額, 超 過 本 基 金 之 流 動 資 產 總 額 時, 經 理 公 司 得 報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後 暫 停 計 算 買 回 價 格, 並 延 緩 給 付 買 回 價 金 ( 二 ) 前 項 情 形, 經 理 公 司 應 以 合 理 方 式 儘 速 處 分 本 基 金 資 產, 以 籌 措 足 夠 流 動 資 產 以 支 付 買 回 價 金 經 理 公 司 應 於 本 基 金 有 足 夠 流 動 資 產 支 付 全 部 買 回 價 金 之 次 一 計 算 日, 依 該 計 算 日 之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恢 復 計 算 買 回 價 格, 並 自 該 計 算 日 起 九 個 營 業 日 內, 給 付 買 回 價 金 經 理 公 司 就 恢 復 計 算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買 回 價 格, 應 向 金 管 會 報 備 之 停 止 計 算 買 回 價 格 期 間 申 請 買 回 者, 以 恢 復 計 算 買 回 價 格 日 之 價 格 為 其 買 回 之 價 格 ( 三 ) 經 理 公 司 因 金 管 會 之 命 令 或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並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者, 經 理 公 司 得 暫 停 計 算 買 回 價 格, 並 延 緩 給 付 買 回 價 金 : 1. 投 資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店 頭 市 場 及 期 貨 交 易 或 外 匯 市 場 非 因 例 假 日 而 停 止 交 易 ; 19

24 2. 通 常 使 用 之 通 信 中 斷 ; 3. 因 匯 兌 交 易 受 限 制 ; 4. 有 無 從 收 受 買 回 請 求 或 給 付 買 回 價 金 之 其 他 特 殊 情 事 者 ( 四 ) 前 項 所 定 暫 停 計 算 本 基 金 買 回 價 格 之 情 事 消 滅 後 之 次 一 營 業 日, 經 理 公 司 應 即 恢 復 計 算 本 基 金 之 買 回 價 格, 並 依 恢 復 計 算 日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計 算 之, 並 自 該 計 算 日 起 九 個 營 業 日 內 給 付 買 回 價 金 經 理 公 司 就 恢 復 計 算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買 回 價 格, 應 向 金 管 會 報 備 之 六 買 回 撤 銷 之 情 形 受 益 人 申 請 買 回 有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情 形 時, 得 於 暫 停 計 算 買 回 價 格 公 告 日 ( 含 公 告 日 ) 起, 向 原 申 請 買 回 之 機 構 或 經 理 公 司 撤 銷 買 回 之 申 請, 該 撤 銷 買 回 之 申 請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外, 應 於 恢 復 計 算 買 回 價 格 日 前 ( 含 恢 復 計 算 買 回 價 格 日 ) 之 營 業 時 間 內 到 達 原 申 請 買 回 機 構 或 經 理 公 司, 其 原 買 回 之 請 求 方 失 其 效 力, 且 不 得 對 該 撤 銷 買 回 之 行 為, 再 予 撤 銷 拾 受 益 人 之 權 利 及 費 用 負 擔 一 受 益 人 應 有 之 權 利 內 容 ( 一 ) 受 益 人 得 依 信 託 契 約 之 規 定 並 按 其 所 持 有 之 受 益 憑 證 所 表 彰 之 受 益 權 行 使 下 列 權 利 : 1. 到 期 日 行 使 分 配 基 金 資 產 請 求 權 2. 剩 餘 財 產 分 派 請 求 權 3. 受 益 人 會 議 表 決 權 4. 有 關 法 令 及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之 其 他 權 利 ( 二 ) 受 益 人 得 於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營 業 時 間 內, 請 求 閱 覽 信 託 契 約 最 新 修 訂 本, 並 得 索 取 下 列 資 料 : 1. 信 託 契 約 之 最 新 修 訂 本 影 本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得 收 取 工 本 費 2. 本 基 金 之 最 新 公 開 說 明 書 3. 本 基 金 之 最 近 二 年 度 ( 未 滿 二 會 計 年 度 者,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 之 年 報 ( 三 ) 受 益 人 得 請 求 經 理 公 司 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履 行 其 依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應 盡 之 義 務 ( 四 ) 除 有 關 法 令 或 信 託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受 益 人 不 負 其 他 義 務 或 責 任 20

25 二 受 益 人 應 負 擔 費 用 之 項 目 及 其 計 算 給 付 方 式 項 目 經 理 費 保 管 費 申 購 手 續 費 買 回 費 用 短 線 交 易 買 回 費 用 買 回 收 件 手 續 費 召 開 受 益 人 會 議 費 用 其 他 費 用 ( 註 ) 計 算 方 式 或 金 額 南 非 幣 / 元 經 理 公 司 之 報 酬 係 按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每 年 百 分 之 零 點 捌 (0.8%) 之 比 率, 由 經 理 公 司 於 成 立 時 計 算 存 續 期 間 的 總 報 酬, 於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五 個 營 業 日 內 以 南 非 幣 自 本 基 金 撥 付 之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報 酬 係 按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每 年 百 分 之 零 點 零 玖 (0.09%) 之 比 率, 由 經 理 公 司 逐 日 累 計 計 算,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每 曆 月 給 付 乙 次 實 際 適 用 費 率 由 經 理 公 司 依 其 銷 售 策 略 在 該 範 圍 內 定 之 : 南 非 幣 25 萬 元 以 下 0%~3.0% 南 非 幣 25 萬 元 ( 含 )~ 南 非 幣 150 萬 元 0%~2.4% 南 非 幣 150 萬 元 ( 含 )~ 南 非 幣 250 萬 元 0%~2.0% 南 非 幣 250 萬 元 ( 含 ) 以 上 0%~1.5%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壹 點 伍, 並 得 由 經 理 公 司 在 此 範 圍 內 公 告 後 調 整 本 基 金 自 成 立 後 即 不 再 接 受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且 本 基 金 自 成 立 日 起 三 日 後, 受 益 人 得 請 求 經 理 公 司 買 回 受 益 憑 證, 故 無 發 生 短 線 交 易 之 虞 至 買 回 代 理 機 構 辦 理 者, 得 就 每 件 買 回 申 請 酌 收 新 臺 幣 五 元 之 買 回 收 件 手 續 費 ; 以 郵 寄 或 至 經 理 公 司 辦 理 者 免 收 買 回 收 件 手 續 費 預 估 每 次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受 益 人 會 議 並 非 每 年 固 定 召 開, 故 該 費 用 不 一 定 每 年 發 生 包 括 取 得 或 處 分 本 基 金 資 產 所 生 之 經 紀 商 佣 金 證 券 交 易 手 續 費 本 基 金 應 支 付 之 一 切 稅 捐 本 基 金 年 度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之 簽 證 費 用 或 核 閱 費 用 訴 訟 或 非 訟 費 用 清 算 費 用 等, 需 依 實 際 發 生 金 額 為 準 註 : 本 基 金 尚 應 依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第 一 條 規 定 負 擔 之 各 項 費 用 本 基 金 年 度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之 簽 證 費 用 或 核 閱 費 用, 由 經 理 公 司 於 成 立 時 計 算 存 續 期 間 各 年 度 的 合 計 總 費 用, 於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五 個 營 業 日 內 以 南 非 幣 自 本 基 金 撥 存, 不 併 入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三 受 益 人 應 負 擔 租 稅 之 項 目 及 其 計 算 繳 納 方 式 本 基 金 之 賦 稅 事 項 悉 依 財 政 部 (81)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函 及 有 關 法 令 辦 理, 惟 有 關 法 令 修 正 時, 從 其 新 規 定 以 下 內 容 係 根 據 本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製 作 當 日 之 法 令 規 定 所 作 之 概 略 說 明, 屬 一 般 性 說 明, 未 必 涵 蓋 本 基 金 所 有 類 型 投 資 者 之 稅 務 責 任, 且 有 關 之 內 容 及 法 令 解 釋 方 面 均 可 能 隨 時 有 所 修 改, 投 資 人 不 應 完 全 依 賴 此 等 說 明 有 意 投 資 本 基 金 之 投 資 人, 應 自 行 瞭 解 投 資 本 基 金 可 能 產 生 之 相 關 稅 賦, 並 尋 求 專 業 意 見 ( 一 ) 所 得 稅 21

26 1. 受 益 憑 證 持 有 人 轉 讓 其 受 益 憑 證 之 所 得, 及 受 益 憑 證 持 有 人 申 請 買 回 受 益 憑 證 之 價 格 減 除 成 本 後 之 所 得,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停 止 課 徵 所 得 稅 期 間 內, 免 徵 所 得 稅 2. 基 金 於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稅 停 徵 期 間 所 發 生 之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在 其 延 後 分 配 年 度 仍 得 免 徵 所 得 稅 3. 本 基 金 清 算 時, 其 應 分 配 予 受 益 憑 證 持 有 人 之 剩 餘 財 產, 內 含 免 徵 所 得 稅 之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依 比 例 分 配 予 受 益 憑 證 持 有 人, 仍 得 免 徵 所 得 稅 ( 二 ) 證 券 交 易 稅 1. 受 益 憑 證 之 轉 讓, 應 依 法 繳 納 證 券 交 易 稅 2. 受 益 憑 證 持 有 人 申 請 買 回 其 受 益 憑 證 時, 非 屬 證 券 交 易 範 圍, 無 須 繳 納 證 券 交 易 稅 3. 受 益 人 於 本 基 金 解 散 時, 無 須 繳 納 證 券 交 易 稅 ( 三 ) 印 花 稅 受 益 憑 證 之 申 購 及 轉 讓 等 有 關 單 據, 均 免 納 印 花 稅 ( 四 ) 投 資 於 各 投 資 所 在 國 之 資 產 及 其 交 易 所 產 生 之 各 項 所 得, 均 應 依 各 投 資 所 在 國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繳 納 稅 款 ( 五 ) 本 基 金 依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函 及 所 得 稅 法 第 3 條 之 4 第 6 項 之 規 定, 本 基 金 受 益 人 應 予 授 權 同 意 由 經 理 公 司 代 為 處 理 本 基 金 投 資 相 關 之 稅 務 事 宜, 並 得 檢 具 受 益 人 名 冊 ( 內 容 包 括 受 益 人 名 稱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或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地 址 持 有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等 資 料 ), 向 經 理 公 司 登 記 所 在 地 之 轄 區 國 稅 局 申 請 按 基 金 別 核 發 載 明 我 國 居 住 者 之 受 益 人 持 有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占 該 基 金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比 例 之 居 住 者 證 明, 以 符 避 免 所 得 稅 雙 重 課 稅 及 防 杜 逃 稅 協 定 之 規 定, 俾 保 本 基 金 權 益, 但 有 關 法 令 修 正 者, 應 依 修 正 後 規 定 辦 理 四 受 益 人 會 議 ( 一 ) 召 開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召 開 本 基 金 受 益 人 會 議, 但 信 託 契 約 另 有 訂 定 並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 1. 修 正 信 託 契 約 者, 但 信 託 契 約 另 有 訂 定 或 經 理 公 司 認 為 修 正 事 項 對 受 益 人 之 權 益 無 重 大 影 響, 並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2. 更 換 經 理 公 司 者 3. 更 換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者 4.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報 酬 之 調 增 5. 重 大 變 更 本 基 金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或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之 基 本 方 針 及 範 圍 6. 其 他 法 令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或 經 金 管 會 指 示 事 項 者 22

27 ( 二 ) 召 開 程 序 1. 依 法 律 命 令 或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應 由 受 益 人 會 議 決 議 之 事 項 發 生 時, 由 經 理 公 司 召 開 受 益 人 會 議 經 理 公 司 不 能 或 不 為 召 開 時, 由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召 開 之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不 能 或 不 為 召 開 時, 依 信 託 契 約 之 規 定 或 由 受 益 人 自 行 召 開 ; 均 不 能 或 不 為 召 開 時, 由 金 管 會 指 定 之 人 召 開 之 受 益 人 亦 得 以 書 面 敘 明 提 議 事 項 及 理 由, 逕 向 金 管 會 申 請 核 准 後, 自 行 召 開 受 益 人 會 議 2. 受 益 人 自 行 召 開 受 益 人 會 議, 係 指 繼 續 持 有 受 益 憑 證 一 年 以 上, 且 其 所 表 彰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占 提 出 當 時 本 基 金 已 發 行 在 外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百 分 之 三 以 上 之 受 益 人 3. 受 益 人 會 議 得 以 書 面 或 親 自 出 席 方 式 召 開 受 益 人 會 議 以 書 面 方 式 召 開 者, 受 益 人 之 出 席 及 決 議, 應 由 受 益 人 於 受 益 人 會 議 召 開 者 印 發 之 書 面 文 件 ( 含 表 決 票 ) 為 表 示, 並 依 原 留 存 簽 名 式 或 印 鑑, 簽 名 或 蓋 章 後, 以 郵 寄 或 親 自 送 達 方 式 送 至 指 定 處 所 ( 三 ) 決 議 方 式 受 益 人 會 議 之 決 議, 應 經 持 有 代 表 已 發 行 受 益 憑 證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受 益 人 出 席, 並 經 出 席 受 益 人 之 表 決 權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行 之 解 任 或 更 換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事 項 不 得 於 受 益 人 會 議 以 臨 時 動 議 方 式 提 出 ( 四 ) 受 益 人 會 議 應 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受 益 人 會 議 準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拾 壹 基 金 之 資 訊 揭 露 一 依 法 令 及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應 揭 露 之 資 訊 內 容 ( 一 ) 經 理 公 司 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於 營 業 時 間 內 在 營 業 處 所 提 供 下 列 資 料, 以 供 受 益 人 索 取 或 閱 覽 : 1.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之 最 新 修 訂 本 影 本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得 收 取 工 本 費 2. 本 基 金 之 最 新 公 開 說 明 書 3. 本 基 金 之 最 近 二 年 度 ( 未 滿 二 會 計 年 度 者,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 之 年 報 ( 二 )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通 知 受 益 人 之 事 項 如 下 : 1. 信 託 契 約 修 正 之 事 項 但 修 正 事 項 對 受 益 人 之 利 益 無 重 大 影 響 者, 得 不 通 知 受 益 人, 而 以 公 告 代 之 2.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更 換 23

28 3. 信 託 契 約 之 終 止 及 終 止 後 之 處 理 事 項 4. 清 算 本 基 金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及 清 算 處 理 結 果 之 事 項 5. 召 開 受 益 人 會 議 之 有 關 事 項 及 決 議 內 容 6. 其 他 依 有 關 法 令 金 管 會 之 指 示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或 經 理 公 司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認 為 應 通 知 受 益 人 之 事 項 ( 三 )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公 告 之 事 項 如 下 : 1. 前 項 規 定 之 事 項 2. 每 營 業 日 公 告 前 一 營 業 日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淨 資 產 價 值 3. 每 月 公 布 基 金 持 有 前 大 標 的 之 種 類 名 稱 及 占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比 例 等 ; 每 季 公 布 基 金 持 有 單 一 標 的 金 額 占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達 百 分 之 一 之 標 的 種 類 名 稱 及 占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比 例 等 4. 本 基 金 暫 停 及 恢 復 計 算 買 回 價 格 事 項 5.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主 營 業 所 所 在 地 變 更 者 6. 本 基 金 之 年 報 7. 其 他 依 有 關 法 令 金 管 會 之 指 示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或 經 理 公 司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認 為 應 公 告 之 事 項 二 資 訊 揭 露 之 方 式 公 告 及 取 得 方 法 ( 一 ) 通 知 : 依 受 益 人 名 簿 記 載 之 通 訊 地 址 郵 寄 之 ; 其 指 定 有 代 表 人 者 通 知 代 表 人, 但 經 受 益 人 同 意 者, 得 以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為 之 受 益 人 地 址 變 更 時, 受 益 人 應 即 向 經 理 公 司 或 事 務 代 理 機 構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否 則 經 理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規 定 為 送 達 時, 以 送 達 至 受 益 人 名 簿 所 載 之 地 址 為 依 法 送 達 ( 二 ) 公 告 : 所 有 事 項 均 得 以 刊 登 於 中 華 民 國 任 一 主 要 新 聞 報 紙 傳 輸 於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或 同 業 公 會 網 站, 或 依 金 管 會 所 指 定 之 方 式 公 告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所 選 定 之 公 告 方 式 並 應 於 公 開 說 明 書 中 以 顯 著 方 式 揭 露 1. 公 告 於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者 ( 網 址 為 (1) 本 基 金 之 年 報 (2) 本 基 金 之 公 開 說 明 書 2. 公 告 於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網 站 者 ( 網 址 24

29 為 (1)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修 正 之 事 項 (2)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更 換 (3)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之 終 止 及 終 止 後 之 處 理 事 項 (4) 清 算 本 基 金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及 清 算 處 理 結 果 之 事 項 (5) 召 開 本 基 金 受 益 人 會 議 之 有 關 事 項 及 決 議 內 容 (6) 本 基 金 暫 停 及 恢 復 計 算 買 回 價 格 事 項 (7)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主 營 業 所 所 在 地 變 更 者 (8) 每 營 業 日 公 告 前 一 營 業 日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淨 資 產 價 值 (9) 每 月 公 布 基 金 持 有 前 大 標 的 之 種 類 名 稱 及 占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比 例 等 ; 每 季 公 布 基 金 持 有 單 一 標 的 金 額 占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達 百 分 之 一 之 標 的 種 類 名 稱 及 占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比 例 等 (10) 本 基 金 之 年 報 (11) 變 更 本 基 金 之 簽 證 會 計 師 ( 但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為 內 部 職 務 調 整 者 除 外 ) (12) 經 理 公 司 與 其 他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合 併 (13) 本 基 金 與 其 他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之 合 併 (14) 本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公 告 (15) 其 他 依 有 關 法 令 金 管 會 之 指 示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或 經 理 公 司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認 為 應 公 告 之 事 項 ( 三 ) 通 知 及 公 告 之 送 達 日, 依 下 列 規 定 : 1. 依 第 ( 一 ) 款 方 式 通 知 者, 除 郵 寄 方 式 以 發 信 日 之 次 日 為 送 達 日 外, 應 以 傳 送 日 為 送 達 日 2. 依 第 ( 二 ) 款 方 式 公 告 者, 以 首 次 刊 登 日 或 資 料 傳 輸 日 為 送 達 日 3. 同 時 以 第 ( 一 ) ( 二 ) 款 方 式 送 達 者, 以 最 後 發 生 者 為 送 達 日 三 前 述 第 三 項 第 ( 三 ) 款 規 定 應 公 布 之 內 容, 如 因 有 關 法 令 或 相 關 規 定 修 正 者, 從 其 規 定 25

30 拾 貳 基 金 運 用 狀 況 一 投 資 情 形 ( 一 ) 淨 資 產 總 額 之 組 成 項 目 金 額 及 比 率 ( 二 ) 投 資 單 一 股 票 金 額 占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列 示 該 股 票 之 名 稱 股 數 每 股 市 價 投 資 金 額 及 投 資 比 率 : 無 ( 三 ) 投 資 單 一 債 券 金 額 占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列 示 該 債 券 之 名 稱 投 資 金 額 及 投 資 比 率 二 投 資 績 效 ( 一 ) 最 近 年 度 每 單 位 淨 值 走 勢 圖 資 料 來 源 : 永 豐 投 信 ; 期 間 : ~ ( 二 ) 最 近 年 度 各 年 度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收 益 分 配 之 金 額 : 本 基 金 之 收 益 全 部 併 入 本 基 金 資 產, 不 再 另 行 分 配 收 益 ( 三 ) 最 近 年 度 各 年 度 基 金 報 酬 率 : 年 度 ( 註 ) 104 報 酬 率 (%)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註 : 1. 年 度 基 金 報 酬 率 : 指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以 1~12 月 完 整 曆 年 期 間 計 算 年 度 基 金 報 酬 率 計 算 期 間 : ( 基 金 成 立 日 ) 至 資 料 來 源 : 投 信 投 顧 公 會 各 年 度 年 底 之 基 金 績 效 評 比 ( 四 )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累 計 報 酬 率 : 26

31 期 間 三 個 月 六 個 月 一 年 三 年 五 年 年 成 立 以 來 報 酬 率 5.62% 1.05% 1.28% N/A N/A N/A 8.87% 資 料 來 源 : 投 信 投 顧 公 會 105 年 3 月 基 金 績 效 評 比 三 最 近 五 年 度 各 年 度 基 金 之 費 用 率 : 年 度 費 用 率 N/A N/A N/A 5.81% 0.08% 註 : 費 用 率 : 指 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基 金 應 負 擔 之 費 用 ( 如 : 交 易 直 接 成 本 - 手 續 費 交 易 稅 ; 會 計 帳 列 之 費 用 - 經 理 費 保 管 費 保 證 費 及 其 他 費 用 等 ) 占 平 均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比 率 四 最 近 二 年 度 本 基 金 之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淨 資 產 價 值 報 告 書 投 資 明 細 表 淨 資 產 價 值 變 動 表 及 附 註 : 請 參 考 特 別 記 載 事 項 陸 本 基 金 之 財 務 報 表 暨 查 核 報 告 五 本 基 金 委 託 證 券 商 買 賣 證 券 資 料 27

32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主 要 內 容 壹 基 金 名 稱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名 稱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名 稱 及 基 金 存 續 期 間 一 本 基 金 定 名 為 永 豐 南 非 幣 2021 保 本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二 本 基 金 之 經 理 公 司 為 永 豐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本 基 金 之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為 日 盛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四 本 基 金 之 存 續 期 間 為 自 成 立 日 起 至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 如 該 日 為 非 營 業 日 則 指 次 一 營 業 日 ); 本 基 金 存 續 期 間 屆 滿 或 有 信 託 契 約 應 終 止 情 事 時, 信 託 契 約 即 為 終 止 貳 基 金 發 行 總 面 額 及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一 本 基 金 首 次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最 高 為 南 非 幣 貳 拾 億 元, 最 低 為 南 非 幣 壹 億 元 ( 約 當 新 臺 幣 參 億 元 )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面 額 為 南 非 幣 壹 拾 元 淨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貳 億 個 單 位 二 本 基 金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募 集 後,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於 申 請 核 准 通 知 函 送 達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開 始 募 集, 自 募 集 日 起 三 天 內 應 募 足 前 項 規 定 之 最 低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三 本 基 金 之 受 益 權, 按 已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平 均 分 割 ; 每 一 受 益 權 單 位 有 同 等 之 權 利, 即 本 金 受 償 權 及 其 他 依 信 託 契 約 或 法 令 規 定 之 權 利 參 受 益 憑 證 之 發 行 及 簽 證 一 經 理 公 司 發 行 受 益 憑 證, 應 經 金 管 會 之 事 先 核 准 後, 於 開 始 募 集 前 於 日 報 或 依 金 管 會 所 指 定 之 方 式 辦 理 公 告 本 基 金 成 立 前, 不 得 發 行 受 益 憑 證,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發 行 日 至 遲 不 得 超 過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算 三 日 二 受 益 憑 證 表 彰 受 益 權, 每 一 受 益 憑 證 所 表 彰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以 四 捨 五 入 之 方 式 計 算 至 個 位 數 三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為 記 名 式, 採 無 實 體 發 行, 不 印 製 實 體 受 益 憑 證 四 除 因 繼 承 而 為 共 有 外, 每 一 受 益 憑 證 之 受 益 人 以 一 人 為 限 五 因 繼 承 而 共 有 受 益 權 時, 應 推 派 一 人 代 表 行 使 受 益 權 六 政 府 或 法 人 為 受 益 人 時, 應 指 定 自 然 人 一 人 代 表 行 使 受 益 權 28

33 七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發 行 日 後, 經 理 公 司 應 於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收 足 申 購 價 金 之 日 起, 於 七 個 營 業 日 內 以 帳 簿 劃 撥 方 式 交 付 受 益 憑 證 予 申 購 人 八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以 無 實 體 發 行,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經 理 公 司 發 行 受 益 憑 證 不 印 製 實 體 證 券, 而 以 帳 簿 劃 撥 方 式 交 付, 應 依 有 價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辦 法 及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二 ) 本 基 金 不 印 製 表 彰 受 益 權 之 實 體 證 券, 免 辦 理 簽 證 ( 三 )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全 數 以 無 實 體 發 行, 受 益 人 不 得 申 請 領 回 實 體 受 益 憑 證 ( 四 ) 經 理 公 司 與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間 之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依 雙 方 簽 訂 之 開 戶 契 約 書 及 開 放 式 受 益 憑 證 款 項 收 付 契 約 書 之 規 定 ( 五 ) 經 理 公 司 應 將 受 益 人 資 料 送 交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登 錄 ( 六 ) 受 益 人 向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所 為 之 申 購, 其 受 益 憑 證 係 登 載 於 經 理 公 司 開 設 於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之 保 管 劃 撥 帳 戶 下 之 登 錄 專 戶, 或 得 指 定 其 本 人 開 設 於 經 理 公 司 之 登 錄 專 戶 及 證 券 商 之 保 管 劃 撥 帳 戶 登 載 於 登 錄 專 戶 下 者, 其 後 請 求 買 回, 僅 得 向 經 理 公 司 或 其 指 定 代 理 買 回 機 構 為 之 ( 七 ) 受 益 人 向 往 來 證 券 商 所 為 之 申 購 或 買 回, 悉 依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所 訂 相 關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一 其 他 受 益 憑 證 事 務 之 處 理, 依 受 益 憑 證 事 務 處 理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肆 受 益 憑 證 之 申 購 一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價 金 包 括 發 行 價 格 及 申 購 手 續 費, 申 購 手 續 費 由 經 理 公 司 訂 定 二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外, 本 基 金 係 以 南 非 幣 為 計 價 貨 幣, 申 購 價 金 均 應 以 南 非 幣 支 付 之 申 購 人 並 應 依 外 匯 收 支 或 交 易 申 報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結 匯 事 宜, 或 亦 得 以 其 本 人 存 款 戶 轉 帳 支 付 申 購 價 金 三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格 為 南 非 幣 壹 拾 元 四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格 乘 以 申 購 單 位 數 所 得 之 金 額 為 發 行 價 額, 發 行 價 額 歸 本 基 金 資 產 五 經 理 公 司 得 依 發 行 價 格 一 定 比 例, 訂 定 合 理 之 申 購 手 續 費 收 取 標 準, 並 揭 露 於 公 開 說 明 書 ; 申 購 手 續 費 不 列 入 本 基 金 資 產 六 經 理 公 司 得 委 任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辦 理 本 基 金 銷 售 業 務 29

34 七 經 理 公 司 應 依 本 基 金 之 特 性, 訂 定 其 受 理 本 基 金 申 購 申 請 之 截 止 時 間, 除 能 證 明 投 資 人 係 於 受 理 截 止 時 間 前 提 出 申 購 申 請 者 外, 逾 時 申 請 應 視 為 次 一 營 業 日 之 交 易 受 理 申 購 申 請 之 截 止 時 間, 經 理 公 司 應 確 實 嚴 格 執 行, 並 應 將 該 資 訊 載 明 於 公 開 說 明 書 相 關 銷 售 文 件 或 經 理 公 司 網 站 申 購 人 向 經 理 公 司 申 購 者, 應 於 申 購 當 日 將 基 金 申 購 書 件 併 同 申 購 價 金 交 付 經 理 公 司 或 申 購 人 將 申 購 價 金 直 接 匯 撥 至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設 立 之 基 金 專 戶 申 購 人 透 過 銀 行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方 式 申 購 基 金, 應 於 申 購 當 日 將 申 購 書 件 及 申 購 價 金 交 付 銀 行 除 經 理 公 司 及 經 理 公 司 所 委 任 並 依 法 以 自 己 名 義 為 投 資 人 申 購 基 金 之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得 收 受 申 購 價 金 外, 其 他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僅 得 收 受 申 購 書 件, 申 購 人 應 依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之 指 示, 將 申 購 價 金 直 接 匯 撥 至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設 立 之 基 金 專 戶 經 理 公 司 應 以 申 購 人 申 購 價 金 進 入 基 金 專 戶 當 日 淨 值 為 計 算 標 準, 計 算 申 購 單 位 數 但 申 購 人 以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方 式 申 購 基 金, 或 於 申 購 當 日 透 過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扣 繳 申 購 款 項 時, 金 融 機 構 如 於 受 理 申 購 或 扣 款 之 次 一 營 業 日 上 午 時 前 將 申 購 價 金 匯 撥 基 金 專 戶 者, 或 該 等 機 構 因 依 銀 行 法 第 47-3 條 設 立 之 金 融 資 訊 服 務 事 業 跨 行 網 路 系 統 之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致 申 購 款 項 未 於 受 理 申 購 或 扣 款 之 次 一 營 業 日 上 午 時 前 匯 撥 至 基 金 專 戶 者, 亦 以 申 購 當 日 淨 值 計 算 申 購 單 位 數, 或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以 自 己 名 義 為 投 資 人 申 購 或 投 資 人 於 申 購 當 日 透 過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扣 繳 外 幣 申 購 款 項 時, 該 等 機 構 已 於 受 理 申 購 或 扣 款 之 次 一 營 業 日 上 午 時 前 將 申 購 價 金 指 示 匯 撥, 且 於 受 理 申 購 或 扣 款 之 次 一 營 業 日 經 理 公 司 確 認 申 購 款 項 已 匯 入 基 金 專 戶 或 取 得 該 等 機 構 提 供 已 於 受 理 申 購 或 扣 款 之 次 一 營 業 日 上 午 時 前 指 示 匯 撥 之 匯 款 證 明 文 件 者, 亦 以 申 購 當 日 淨 值 計 算 申 購 單 位 數 受 益 人 申 請 於 經 理 公 司 不 同 基 金 之 轉 申 購, 經 理 公 司 應 以 該 買 回 價 款 實 際 轉 入 所 申 購 基 金 專 戶 時 當 日 之 淨 值 為 計 價 基 準, 計 算 所 得 申 購 之 單 位 數 八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應 向 經 理 公 司 或 其 委 任 之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為 之 申 購 之 程 序 依 最 新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規 定 辦 理, 經 理 公 司 並 有 權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惟 經 理 公 司 如 不 接 受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應 指 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自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收 受 申 購 人 之 現 金 或 票 據 兌 現 後 之 三 個 營 業 日 內, 將 申 購 價 金 無 息 退 還 申 購 人 九 本 基 金 於 募 集 日 起 至 成 立 日 ( 含 當 日 ) 止, 除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者 外, 申 購 人 每 次 申 購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南 非 幣 貳 萬 元 整, 超 過 南 非 幣 貳 萬 元 部 分, 以 南 非 幣 壹 萬 元 或 其 整 倍 數 為 限, 基 金 成 立 後 即 不 再 接 受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伍 基 金 之 成 立 與 不 成 立 一 本 基 金 之 成 立 條 件, 為 依 信 託 契 約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於 開 始 募 集 日 起 三 天 內 募 足 最 低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南 非 幣 壹 億 元 整 二 本 基 金 符 合 成 立 條 件 時, 經 理 公 司 應 即 向 金 管 會 報 備, 經 金 管 會 核 備 後 始 得 成 立 三 本 基 金 符 合 成 立 條 件, 如 因 市 場 狀 況 無 法 達 成 信 託 契 約 第 四 條 載 明 之 條 件 及 第 三 條 預 定 之 保 本 率 時, 經 金 管 會 同 意 後, 得 不 成 立 之 四 本 基 金 不 成 立 時, 經 理 公 司 應 立 即 指 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於 自 本 基 金 不 成 立 日 起 個 營 業 日 內, 以 申 購 人 為 受 款 人 之 匯 款 方 式, 退 還 申 購 價 金 及 加 計 自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收 受 申 購 價 金 之 日 起 至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發 還 申 購 價 金 之 前 一 日 止, 按 基 金 保 管 機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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