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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選部編印 中華民國 102 年年 3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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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2 年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簡表星年年月日工作項目注意事項相關表件連結 ( 下載 ) 期 開始受理理報名 五 ( 進入網路路報名系統 ) 一 報名截止 ( 系統報名至下午 5 時 ) 1. 報名有關規定 ( 含報名繳款說明 ) 2. 網路路報名程序 3. 報名費繳款說明 4. 報名費退費規定 1. 各類類科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2. 職缺一覽表 3. 應考資格表 4. 考試日程表 5. 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6. 變更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7. 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郵寄報名書表截網路路報名登錄完畢後, 必請至網路路報名系統列印 二止日期 ( 郵戳為須郵寄報名書表, 始完成報名表件並掛號郵寄至憑 ) 報名手續 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五 1. 寄發入場證 2. 開放試區查詢 日舉行行考試 二 三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三受理理試題疑義 一 如於 6 月 26 日尚未收到本考試入場證, 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試區查詢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查詢 1.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考試日程表 2. 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事項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1. 考畢試題 2.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1. 網路路申請 2. 紙本申請 (1) 申論論式試題申請表 (2) 測驗式試題申請表

4 年年月日 星期 1. 榜示 二 工作項目注意事項相關表件連結 ( 下載 ) 2.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三受理理複查成績 五 1.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2. 榜示日起 3 日內寄發 3.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1. 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2. 榜示及複查成績 3. 行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4. 訓練有關規定 5. 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 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 以郵戳為憑複查成績申請書 詳細內容, 請參閱應考須知, 以免影響權益益

5 目錄頁次 壹 重要日期摘要... 1 貳 暫定需用名額及有關規定... 2 參 應考資格及釋例... 3 肆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4 伍 考試地點... 4 陸 業務主管機關聯絡地址及電話... 4 柒 網路路報名方式... 5 捌 報名有關規定... 5 玖 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優待 拾 其他注意事項 拾壹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拾貳 試題疑義 拾參 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拾肆 體格檢查 拾伍 訓練有關規定 拾陸 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 拾柒 榜示及複查成績 拾捌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拾玖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貳拾 行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貳拾壹 常見 Q&A 附表一 :102 年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各類類科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附表二 :102 年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 附表三 :102 年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附表四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部分應試科目命題大綱適用考試類類科一覽表 附表五 : 網路路報名程序 附表六 :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附表七 :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附表八 :102 年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附表九 : 工程經驗證明 ( 公職建築師類類科適用 ) 附表十 :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及其施行行細則有關考試優待之條文 附表十一 :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附表十二 :102 年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人變更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附表十三 :102 年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 ( 申論論式 ) 附表十四 :102 年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 ( 測驗式 ) 附表十五 :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附表十六 :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信封格式...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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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特別注意事項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 系統報名時間至 102 年 4 月 1 日下午 5 時止, 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 避免集中於報名時間截止前, 因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完成網路登錄作業後, 應考人須自行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 繳費後, 請於 102 年 4 月 2 日前 ( 郵戳為憑 ) 將報名表件以 B4 信封掛號郵寄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始完成報名程序 如未依規定寄發報名表件, 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網路報名請詳見本須知附表五 網路報名程序 壹 重要日期摘要 序號 項目日期說明及注意事項 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並寄出報名 102 年年 3 月 22 日起至 4 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 ; 報名表件一 1 報名日期月 1 日下午 5 時止律於 102 年年 4 月 2 日 ( 郵戳為憑 ) 前掛號郵寄, 逾期不不予受理理 2 寄發入場證日期 預定 102 年年 6 月 21 日寄發 1. 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應考人報名履履歷歷資料料採郵簡方式列印及寄發, 請應考人填寫個人履履歷歷資料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2. 如於 6 月 26 日尚未收到入場證, 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補寄, 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 應考人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 試場及入場證號碼等資訊, 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考試開始前, 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理補發 如逾期洽詢將影響入場應試權益益, 請應考人務必留意並配合辦理理 102 年年 7 月 7 日 ( 星期日 3 考試日期考試日程表詳見附表三 ) 至 9 日 ( 星期二 ) 1

8 序號 項目日期說明及注意事項 4 公布測驗式 102 年年 7 月 10 日試題答案 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5 試題疑義 102 年年 7 月 10 日至 7 月詳見本須知拾貳 試題疑義 提出期限 15 日止, 逾期不不予受理理 預定於 102 年年 9 月 17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 6 榜示日期日榜示之決議而定 7 8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日期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2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不予寄發, 應考人如有需要, 請電洽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辦理理 1. 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申請,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不予受理理 複查成績預定自 102 年年 9 月 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 申請書提出期限日起至 9 月 27 日止格式詳見本須知附表十五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申請表單下載 貳 暫定需用名額及有關規定 一 考試類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 計 87 類類科, 共 2,269 人 ( 各類類科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表一 ) 需用名額係包含現缺及預估缺, 實際錄取分發職缺以分發機關每次辦理理分配作業之公告內容為準 二 職缺所在機關請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考試資訊 ( 考試期日計畫表 )/102 年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 考試舉行行相關事宜項下查詢 三 為因應行行政院組織改造, 有關行行政院所屬機關 ( 構 ) 考試職缺之實際用人機關, 以分發機關行行政院人事行行政總處 ( 電話 轉 524) 辦理理分配作業時為準, 另該職缺可能配合行行政院組織調整, 移撥至他機關 四 本考試除公告之暫定需用名額外, 用人機關如有需要, 經分發機關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後, 得增加需用名額 五 本考試公告暫定需用名額, 係依用人機關年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數, 依序分發任用 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列入候用名冊, 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 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經列入候用名冊人員, 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發任用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有關增額錄取名額之計算依 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名額處理理要點 之規定辦理理 六 本考試各類類科錄取標準及名額, 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分發機關銓敘部及行行政院人事行行政總處彙送各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

9 依據有關法令予以決定 七 各類類科需用名額之職缺所在機關係屬分發機關列管業務, 筆試錄取人員於榜示後, 統一由銓敘部或行行政院人事行行政總處負責分發作業, 應考人對於職缺所在機關如有疑義, 請逕向銓敘部或行行政院人事行行政總處洽詢 參 應考資格及釋例 一 中華民國國民, 年年滿 18 歲 ( 算至考試舉行行前一日止, 即民國 84 年年 7 月 6 日以前出生者 ), 具有應考資格表 ( 附表二 ) 所定應考資格者, 得應本考試 二 各類類科應考資格詳見附表二 三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不不得應考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曾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行為,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四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 依法停止任用者, 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不得分發 ( 配 ) 任用為公務人員 前揭依法停止任用, 依銓敘部 96 年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號函釋, 係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 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五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考試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不予錄取 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理 : 有本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冒名頂替者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不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以詐術或其他不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不正確之結果者 六 依民國 102 年年 1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考試前發現者, 取消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不予錄取 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 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理 : 有第七條但書規定情事 冒名頂替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以詐術或其他不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不正確之結果 自始不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 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年內不不得應考試院舉辦之各種考試 3

10 七 本考試應考資格表 ( 附表二 ) 所稱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 係指檢定考試及格證書所載得應高等考試之類類科 八 大學校院研究所肄業資格不不得據以報考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仍應以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資格報考相關類類科 九 持有技術士證照者不不得以該證照報考公務人員考試, 仍需以具備應考資格表 ( 附表二 ) 所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 並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者, 方得報考 肆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詳見附表三 伍 考試地點 一 考試地點 : 設臺北 桃園 新竹 臺中 嘉義 臺南 高雄 花蓮 臺東 澎湖 金門 馬祖等 12 考區, 應考人須自行行選定一考區應試, 請慎重考慮, 報名後不不得更更改 惟技藝類類科僅設臺北考區 二 試區地點 : 試區地點及交通路路線資訊將載於入場證, 屆時請留意 三 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行公布事項, 定於考試前一日, 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各試區公告 另應考人可於 102 年年 6 月 21 日起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國家考試網路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試區查詢 項下查詢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路線圖 陸 業務主管機關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 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 詢問事項主管機關 單位聯絡地址及電話 地址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路 1-1 號報名 通訊地址或電話 :(02) 姓名變更更 證件補考選部高普考試司 (02) 轉 驗 考試及複查成第一科傳真 :(02) 績等有關事項電子信箱 :moex3958@mail.moex.gov.tw 網址 : 網路路報名系統異常問題 考選部資訊管理理處 地址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路 1-1 號電話 :(02) 轉 入場證 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郵寄及補發事宜 錄取人員分發 任用等事項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銓敘部 地址 :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路三段 89 號 9 樓電話 :(02) 轉 傳真 :(02) 地址 :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路 1-2 號電話 :(02) 網址 : 4

11 訓練及保留正額錄取資格事項 柒 網路路報名方式 行行政院人事行行政總處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地址 :10051 臺北市濟南路路一段 2-2 號電話 :(02) 轉 524 網址 : 地址 :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路 1-3 號電話 :(02) 網址 : 一 本項考試採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方式, 不需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應考人請上網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網址為 點選網路報名選項, 即可進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網站, 或以網址 http : //register.moex.gov.tw ( 主站 ) ; http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站 ) 直接進行行報名 ( 網路路報名系統操作異常問題請洽 轉 考選部資訊管理理處 ) 主站 : 新站 : 二 登錄報名資料料前請先下載 應考須知 詳細閱讀讀, 登錄完成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表件及繳款單 ( 或信用卡繳款紀錄 ), 完成繳費並於規定期限內將報名書表以掛號郵寄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路 1-1 號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 始完成報名程序 捌 報名有關規定一 報名日期 : 民國 102 年年 3 月 22 日起至 4 月 1 日下午 5 時止 二 報名方式 : 一律採網路路報名, 報名程序請依 網路路報名程序 ( 附表五 ) 辦理理, 系統報名截止時間為 102 年 4 月 1 日下午 5 時整 網路路報名完畢, 應考人應下載報名表件, 並請於 102 年 4 月 2 日前 ( 郵戳為憑 ) 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 三 報名表件郵寄地點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路 1-1 號, 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四 報名費 : 收費標準 : 新臺幣 1,100 元 ( 包括郵政劃撥手續費和回件及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郵資 ) 報名費優待 : 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報名費減半優待請詳閱本須知 玖 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優待 規定事項 繳費方式 : 1. 本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 請應考人於完成網路路報名登錄作業 後, 可使用網路路信用卡 /WebATM 繳費或自行行下載列印繳款單, 於 102 年年 4 月 2 日前持繳款單透過郵局 便便利商店 銀行行 農漁會信用部或 ATM 轉帳繳款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5

12 2. 繳款完成後, 應將繳款之收據正本 ATM/WebATM 轉帳繳款證明 銀行行之繳費證明或網路路信用卡交易成功頁, 黏貼在報名履履歷歷表背面上方, 繳款憑證 ( 收據 ) 切勿用透明膠帶黏貼, 以免字跡遭覆蓋, 模糊不不清而無法辨識識 3.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詳見附表六 退費規定 : 詳見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 附表七 ) 及 102 年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 附表八 ) 五 報名應繳表件 : 報名履履歷歷表一張 : 請確實選填各欄, 將新式身分證影本 ( 須清晰 ) 正 背面, 及最近一年年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光面相片固貼於規定欄位, 另相片背面請書寫姓名 報考類類科 身分證統一編號 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一張 : 僅供本年年獨立學院 大學應屆畢業生申請暫准報名時填寫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 一般應考人, 須按應考資格之不不同, 繳驗 : 畢業證書 : 凡技術類類科適用應考資格表附註一之規定 即非列舉系組所畢業, 以修習某一類類科專業科目二科以上相同 ( 每科二學分以上 ) 報考者, 須另附繳成績單 ; 獨立學院以上進修補習學校需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 結業證書不採 考試及格證書 : 以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 3 年年 所稱及格滿 3 年年, 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 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 ( 即民國 99 年年 7 月 6 日以前 ) 起, 計算至本考試舉行行前一日止 ] 或以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 須繳驗考試及格證書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證書 : 報考公職社會工作師 公職建築師 公職獸醫師類類科者, 分別需領領有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證書, 始得報考 報考 公職建築師 類類科, 除依應考資格之不不同繳驗畢業證書或相當類類科考試及格證書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證書外, 另須繳驗經中央主管機關 ( 內政部營建署 ) 審查具有 3 年年以上工程經驗證明文件 ( 附表九 ) 報考 航空器維修 類類科, 除依應考資格之不不同繳驗畢業證書或相當類類科考試及格證書外, 另須繳驗曾任飛機 直昇機維修實際工作 1 年年以上經驗之證明文件 ( 如 : 在職證明書或工作證明書等 ) 報考 航空駕駛 類類科, 除依應考資格之不不同繳驗畢業證書或相當類類科考試及格證書外, 另須分別繳驗曾在國內 外學校 ( 班 ) 航空飛行行班次受訓累計達 5 個月以上畢 ( 結 ) 業及曾任飛行行時數數累計 250 小時以上 ( 其中直昇機飛行行時數數累計 100 小時以上 ) 之證明文件 應屆畢業生 ( 含獨立學院 大學進修補習學校 ) 報考本項考試, 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 ( 學位 ) 證書者, 其暫准報名之規定如下 : 6

13 請填具所附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 並於該申請表貼附蓋有最後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 反面影本, 以憑審查 經審查准予 暫准報名 者, 其畢業 ( 學位 ) 證書影本, 應於 102 年 6 月 21 日前, 以 限時掛號 郵寄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如不克於上開日期郵寄者, 應考人至遲應於 7 月 31 日 ( 郵戳為憑 ) 前繳驗 未依限繳驗或繳驗之證書經審查不合格者, 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所繳報名費已解繳國庫, 不得申請退費, 如有入場考試情形, 其成績不予計算 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考試首日前 ( 即 102 年年 7 月 6 日 ), 始合於應考資格規定, 未能於考試首日前取得畢業證書者, 請勿報考 繳驗之畢業 ( 學位 ) 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報考考區 類類科 入場證編號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便便查對 3. 以國外學歷歷報考者, 應繳驗 :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畢業證書影本及中文譯本 ( 如不不便便認證, 應考人得自行行翻譯成中文, 並自負法律責任 ; 原本請影印後附繳 ) 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 ( 請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文姓名 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 有關就學期間之入出境資料料, 請先劃記, 俾利加速審查作業 國外學校歷歷年年成績證明 ( 成績單 ) 影本及譯本 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理國外學歷歷採認辦法 4. 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 所稱後備軍人請見附表十 ), 除依一般應考人按應考資格之不不同, 分別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 並依申請優待事項附繳 : 退伍令 ( 含正反面 ) 或離營證明文件 軍校畢 ( 結 ) 業證書 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 勳章 ( 以獲頒國光 青天白日 寶鼎 忠勇 雲麾 大同勳章為限 ) 證書等 後備軍人以軍階及軍職年年資報考者, 應另繳驗中尉任官令 曾任中尉以上三年年之軍職年年資等相關證明文件 5. 以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身分或符合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第 3 條規定各款具後備軍人身分之一, 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者, 除應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 並應附繳 :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身心障礙者 ) 戶籍謄本 ( 原住民 ) 低收入戶證明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 ( 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 ) 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 ( 結 ) 業證明書影本 ( 後備軍人 ) 身心障礙者申請延長考試作答時間 20 分鐘或使用電腦作答者, 需另附繳報名日期前一年年內經行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 7

14 關醫療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 詳見附表十一 )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除依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益維護措施要點, 申請延長每節考試作答時間 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照護措施, 應繳驗相關醫療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 如有日後使用上需求, 請自行行影印留存影本 ) 外, 其餘繳驗之各項證明文件, 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印本, 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不符或不不實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 不不另附還 六 選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 除 審查結果 審查人簽章 與 入場證編號 三欄請勿填寫外, 其餘各欄均由應考人依序選填 考區 欄, 本考試除技藝類類科僅設臺北考區外, 餘分設臺北 桃園 新竹 臺中 嘉義 臺南 高雄 花蓮 臺東 澎湖 金門 馬祖等 12 考區, 請自行行審慎擇一選填, 一經選填寄遞後, 即不不得要求更更改 類類科編號 應考類類科 欄, 請參照附表三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所列類類科編號 類類科選填, 一經選填寄遞後, 即不不得要求更更改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各欄, 應與所繳應考資格證件相符, 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不一致, 應先向戶籍或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更正, 始得據以報考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及 電子郵件地址 欄, 須確實詳細填寫, 如有不不符, 導致有關考試文件或其他相關訊息無法投遞 通知或發生延誤情事, 由應考人自行行負責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益, 特訂定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益維護措施要點 : 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 第 2 點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 係指領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益維護措施者, 應依本要點第 17 點辦理理 第 5 點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履歷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年內經行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以下簡稱診斷證明書, 格式如附表 ) 及相關證明文件 : ( 一 ) 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 二 ) 申請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 三 ) 申請使用電腦 ( 含盲用電腦 ) 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 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 毋須重複繳驗 8

15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 或診斷證明書內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 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 6 點應考人因視覺障礙, 致閱讀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益維護措施 : ( 一 )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 二 ) 有聲電子計算器 ( 三 ) 放大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 四 ) 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 五 ) 盲用電腦 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 六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益維護措施, 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 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不相容, 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9 點應考人因聽覺障礙,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益維護措施 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 得自備助聽器 ( 一 ) 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 二 ) 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 表示上 下場鈴聲 第 10 點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 致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益維護措施 : ( 一 ) 放大之測驗式試卷 ( 卡 )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1 點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 致行行動不不便便,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益維護措施 : ( 一 ) 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 二 ) 適用桌椅 ( 三 ) 輪椅 第 12 點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益維護措施 : ( 一 ) 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 三 ) 放大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第 13 點應考人因功能障礙, 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益維護措施 : ( 一 ) 以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4 點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 經本部審查或 9

16 審議通過者, 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 ( 卡 ) 每節考試結束後, 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彌封 閱卷期間, 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其作答結果人工劃記後進行行閱卷 第 16 點領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如因其他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第六點至第十五點必要之權益益維護措施 第 17 點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 須檢具行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益維護措施,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履歷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但有第 5 點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年內經行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 詳如附表十一 ) 以上各類類身心障礙應考人或因懷孕或行行動不不便便, 擬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或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 請於於網路路報名時在 申請特別試場應試 或 其他特別協助及照護 欄中註明 七 報名表件填妥後, 須詳細核對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或錯誤, 然後按 1. 報名履歷表 2. 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 ( 僅應屆畢業生須繳交 ) 3.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之順序, 由上而下, 整理齊全, 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 ( 切勿用訂書機 ), 平放入 B4 信封內 ( 切勿摺疊 ), 然後掛號寄發, 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為確保個人權益, 寄件前請確實檢查報考考區 類類科編號 應考類類科是否選填正確, 報名費用 應考資格證件是否繳交, 相片 繳費收據及身分證影本是否黏貼 另為利聯絡, 請詳實填寫 102 年 12 月底前不致變更之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 八 應考人須依網路路報名系統之指引, 完成報名及繳費程序, 下載報名書表, 將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 B4 大型標準信封, 並將書表及應考資格證件依序裝入, 寄至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 逾期 ( 以郵戳為憑 ) 或費件不不全且逾期未補齊者, 即註銷報名資格 九 退補件程序 :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 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 傳真 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通知, 並視為自行行送達 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 行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料可正常使用, 以備試務機關通知 應考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內補齊, 逾 3 日未補齊者, 將另發函通知並限定於 5 日內補齊 ( 以郵戳為憑 ), 屆時未補齊證件者逕予退件, 應考人不不得異議 應考人辦理理補件之方式如下 : ( 一 ) 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 請於信封上書明 : 10

17 1. 收件地址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路 1-1 號 2. 收件人 : 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 3. 信封上空白處書寫 類類科 :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 4. 寄件人姓名 地址及聯絡電話 ( 二 ) 以傳真方式 : 1. 補件資料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 以便便傳真資料料不不清晰時之 聯繫 2. 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理 ( 傳真電話 : ), 傳真後 須請再以電話 ( 請於上班時間內, 聯絡電話 : 轉 ) 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 三 ) 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 : 1. 信箱 :moex3958@mail.moex.gov.tw 2. 郵件主旨書明 類類科 :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 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 十 高普考試筆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 未參加訓練者, 因未完成考試程序, 不不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或特種考試訓練 ( 或實習 ) 期間, 復應公務人員其他考試筆試錄取或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筆試同時錄取, 如訓期重疊, 僅得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 ( 或實習 ), 完成一種考試程序, 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欲同時報名參加高考三級暨普通考試時, 請先行行加以斟酌, 一經報名, 即不不得更更改或要求退件 玖 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優待 一 後備軍人優待 ( 一 ) 依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第 3 條規定, 所稱後備軍人, 其對 象如下.. 1. 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2. 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 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3. 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服義務役者, 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 不不符報名費減半優待規定, 亦不不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 二 ) 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 應繳驗退伍證明文件 退伍令 ( 含正反面 ) 或榮民證 及各軍種士官以 上學校畢 ( 結 ) 業證明書影本 ( 三 ) 申請應考資格優待 : 具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所稱後備軍人身分之應考人, 得以曾任 中尉以上 3 年年之軍階及軍職年年資, 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第 1 款未 列舉限定系組所名稱之類類科 ( 如行行政類類別各類類科 ); 或以曾任中尉以上 3 11

18 年年之軍階及軍職年年資, 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高 等考試三級考試技術類類別相當類類科 惟考試類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 工作經驗或訓練, 始得報考者, 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 但藥事類類科不不 適用以軍階及軍職年年資報考 ( 四 ) 申請考試成績加分優待 : 1.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 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 通考試之加分優待, 以獲頒國光 青天白日 寶鼎 忠勇 雲麾 大同 勳章乙座以上, 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2. 申請加分優待者, 請於履履歷歷表上勾選申請加分優待, 並繳驗下列證明文 件之一 : (1) 曾獲頒國光 青天白日 寶鼎 忠勇 雲麾 大同勳章者 : 應繳驗前 揭勳章證書影本, 如所獲頒非上列勳章, 均不不符成績加分優待規定, 請於申請加分前確認 (2) 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 應繳驗依法離營或退伍證明文件及國防部發給之因公傷殘通報令或撫 卹令影本 3. 申請加分優待者, 本考試得否加分及其所加之分數數, 由本考試典試委員 會決定之 二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優待 ( 一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參加各種考試之報名費, 得予減少 ( 二 ) 應考人如係為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 擬申請報 名費減半優待, 依身分別之不不同, 所需繳附證明文件分別如下 : 1. 身心障礙者 : 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 在有效期限內 ) 2. 原住民身分者 : 戶籍謄本影本 3.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者 : 領領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 關或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 ( 或核定公 文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 ( 或核定公文 ) 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 名者始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三 符合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 原住民 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等資格之應考人, 未依本須知規定繳驗證明文件, 亦未於報名表聲明身分申請優待而以一般應考人身分報考者, 報名後不不得享有報名費減半優待 拾 其他注意事項 一 現職公務員參加本考試, 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理 二 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 審查工作者, 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理處及高普考試司 12

19 三 應考人住址如有變更更, 應將變更更地址 報考類類科及入場證編號等, 以書面 ( 附表十二 ) 函知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更更正 筆試錄取人員如欲變更更地址, 並應分別函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銓敘部及行行政院人事行行政總處 四 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 本考試應試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係採申論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試題 ; 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係採測驗式試題 ; 餘均採申論論式試題 技藝類類科 產品設計實務 ( 選試陶瓷 ) 科目, 以實地考試行行之 各科目申論論式試卷以西式橫書作答, 國文 科目之公文部分以公文程式條例及行行政院最新修訂之文書處理理手冊所規定之格式命題 閱卷 考選部為提昇試題品質, 建立命題範圍, 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 業已完成部分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 可適用之類類科詳附表四 ) 並已公告實施 該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 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 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上開命題大綱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命題大綱選項內之詳細內容, 請自行行上網參閱 五 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 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依規定作答 六 考試時不得將行行動電話 呼叫器 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 或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 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需或規定以外之物品入場應試, 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七 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一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八 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行注意事項 : 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 應考人始得使用 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 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各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 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如使用非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 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並不得繼續使用 應考人請視學科性質需要, 自行行攜帶合於考選部規定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用, 各類類科之應試科目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將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由監場人員向應考人宣布後, 張貼於各試場公布欄 至 101 年年 7 月底經考選部核定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已有 125 款, 相關機型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項下, 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 考選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 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 最新消息 公告增列 無論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 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功能及機型如下 : 13

20 廠商 : 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識別標識識型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商 :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識別標識識型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商 : 震旦行行股份有限公司 CN-01 Canon F-502G ( 第二類類 ) CA-17 CASIO SX-100 品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識別標識識型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AU-01 CASIO fx-82solar ( 第二類類 ) AURORA SC500PLUS ( 第二類類 ) CN-04 Canon LS-120VII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商 : 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品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184 品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識別標識識型號 E-MORE fx-127 ( 第二類類 ) CASIO fx-82sx ( 第二類類 ) EM-02 E-MORE MS-112L AU-04 AURORA DT391B 識識別標識識型號 EM-01 AU-05 AURORA SC600 ( 第二類類 ) CA-01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 : 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 :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牌 :kolin( 共 2 款 ) 識識別標識識 型號 識識別標識識 型號 識識別標識識 型號 14

21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11 E-MORE SL-709 FB-02 FUH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BAO FB-810 廠商 : 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BAO FBMS-80TV 品牌 :Paddy( 共 4 款 )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BAO FB-701 識識別標識識型號 EM-15 E-MORE DS-3GT EM-16 E-MORE DS-120GT FUHBAO FX-133 FB-06 ( 第二類類 ) PA-01 Paddy PD-H036 FUHBAO FX-180 FB-07 ( 第二類類 ) PA-02 Paddy PD-H102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BAO FB-530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BAO FB-550 品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BAO FB-560 識識別標識識型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 第二類類 )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BAO FB-580 CK-02 Pierrecardin PH245 E-MORE fx-183 EM-24 ( 第二類類 ) FB-15 FUHBAO FB-590 CK-03 Pierrecardin PT212 E-MORE fx-330s EM-25 ( 第二類類 ) 廠商 : 台灣哈理理股份有限公司 Pierre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牌 :H-T-T( 共 3 款 ) SANYO( 共 2 款 ) CK-04 Pierre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識別標識識型號 CK-05 Pierre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HL-03 SANYO SCP-371 HL-04 SANYO SCP-913 HL-05 H-T-T SCP-308 CK-07 CK-08 UB UB-200-Y UB UB-200-W UB UB-206-Y UB UB-206-W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CK-24 識識別標識識 型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15

22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CK-19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26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UB UB-226-W CK-20 UB UB-320 CK-21 UB UB-33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B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註 : 1. 第一類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運算功能 2. 第二類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三角函數數 對數數 指數數運算功能 3.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 型號數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碼 ( 例如 :Y 為黃色 W 為白色 )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 太陽能電池若照射到的光線不不足, 顯示螢幕內容可能會變得極為模糊, 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執行行, 或者獨立記憶的內容可能會遺失 九 應試科目中, 如有製圖 設計等類類之科目者, 請應考人自備公 英制尺 規及製圖等工具備用, 但不不得自備稿紙應試 十 每節考試完畢後, 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 其中測驗式試題答案於 7 月 10 日在考選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網址 : 公布 ( 所公布之答案以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 ), 屆時請應考人自行行查閱 十一 考試期間市區交通壅塞, 請提早出門, 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以免違規停車遭受拖吊 另時值颱風季節, 應考人請隨時注意氣象訊息, 及早因應, 並視交通狀況提早出發應試 十二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 : 政府機關 ( 構 ) 民間團體 事業或個人不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 工作 安養 居住或予其他不不公平之待遇 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 不在此限 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益, 本考試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 請檢具醫師診斷證明, 於報名或知悉時, 主動通報考試承辦單位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 電話 : 轉 ; 傳真 : ), 俾便便安排相關措施 拾壹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一 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 ( 卡 ) 之正確作答方法,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 ( 卡 ), 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 ( 卡 ) 三 測驗式試卷 ( 卡 ) 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 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 並檢查試卷 ( 卡 ) 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同 四 應考人作答時, 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 單選題每題有 (A) (B) (C) (D) 四個選項, 請依題意就 (A) (B) (C) (D) 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答錯不不倒扣分數數, 複選作答 16

23 者, 該題不不予計分 複選題每題有 (A) (B) (C) (D) (E) 五個選項, 其中至少有二個是正確答案, 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 所有選項均答對者, 得該題全部分數數 ; 答錯 k 個選項者, 得該題 (5-2k)/5 之題分 ; 所有選項均未作答或答錯多於二個選項 ( 不不含二個 ) 者, 該題以零分計算 六 作答時, 應將所選答案, 在試卷 ( 卡 ) 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 必須粗黑 清晰, 將該方格畫滿 不不可畫出格外, 或只畫半截線 七 如答錯要更更改時, 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 另行行作答, 切不不可留有黑色殘跡, 或將試卷 ( 卡 ) 污損, 並不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 測驗式試卷 ( 卡 ) 應保持清潔, 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 不不得在座位號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行劃記, 且不不可任意挖補 污損 折疊, 卡片邊緣之黑色條紋, 亦不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 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題部分, 其試題數數及選項多寡若不不一致, 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數 題號及選項, 依序在測驗式試卷 ( 卡 ) 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 俾免影響計分 十 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 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 由應考人自行行負責, 不不得提出異議 其試卷 ( 卡 ) 依下列方式處理理之 : ( 一 ) 於試卷 ( 卡 ) 劃記無關之文字 符號或試卷 ( 卡 ) 損壞, 致無法讀讀入全部答案時, 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者, 以零分計算 ( 二 )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 致無法正確讀讀入答案者, 依讀讀入答案計分 ( 三 ) 擦拭不不清 劃記太淡 劃記太大, 依讀讀入答案計分 ( 四 ) 因應考人污損試卷 ( 卡 ), 致無法正確讀讀入答案者, 依讀讀入答案計分 拾貳 試題疑義一 依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理辦法 辦理理 二 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 應即當場提出 考試完畢後, 應考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 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 ( 以下簡稱答案 ) 仍有疑義時, 應依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理辦法 第 2 條規定, 於本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5 日內 (102 年年 7 月 15 日前, 郵戳為憑 ) 完成申請 ;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 請登入考選部網路路報名系統主站 ( ) 或新站 ( 點選 試題疑義申請, 依序填具資料料並上傳佐證資料料電子檔送出後, 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 ( 申請程序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 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便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四 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料電子檔, 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 檔案格式 :JPG 檔案大小 : 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 以 30MB 為上限 五 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 (30MB), 請先點選 確定送出, 再點選 列印申請表 列印後, 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料, 以限時 17

24 掛號 (102 年年 7 月 15 日前, 郵戳為憑 ) 專函逕寄考選部 ( 測驗式試題 : 題庫管理理處第一科 ; 申論論式試題 : 高普考試司第二科 ) 申請 ( 信封上請註明 試題疑義 ) 六 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 如有多題, 請重複申請作業 本須知仍附有試題疑義申請表 ( 申論論式試題如附表十三 測驗式試題如附表十四 ) 七 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 如逾受理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料及載明事項不不齊備者, 不不予受理理 八 應考人提出疑義, 不不得要求告知典 ( 主 ) 試委員 命題委員 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料, 亦不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九 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 應考人應當場提出, 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處理理之 拾參 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一 依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辦理理 茲摘錄重要條文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部分條文第七條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 ; 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普通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併採筆試與實地考試之類類科, 其實地考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 其筆試成績依前項規定計算之 第一項 第二項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 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 或建築設計 藥事行行政與法規 景觀與都市設計三科目成績未達五十分, 或實地考試成績未達六十分, 均不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數點後四位數數, 第五位數數以後捨去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數點後二位數數, 第三位數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數 第八條本考試依各類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數, 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數 本考試錄取標準, 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部分條文第三條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 不不予錄取 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 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數者, 均不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特定科目之認定 最低分數數之設定及性質特殊考試其錄取標準之限制, 依各該考試類類別或類類科之需要,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 18

25 第七條考試總成績之計算, 取小數數點後二位數數, 第三位數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數 ( 節錄 ) 二 本項考試建築工程類類科之 建築設計 藥事類類科之 藥事行行政與法規 景觀類類科之 景觀與都市設計 三科目成績不滿 50 分者, 及技藝類類科之 產品設計實務 成績不滿 60 分者, 依前揭規定, 其總成績雖已達錄取標準, 仍不予錄取 三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行細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 所稱正額錄取, 指榜示錄取人員中依成績高低算至分發機關提報之用人需求人數數, 如算至需求人數數尾數數有 2 人以上成績相同者, 皆視為正額錄取 同細則第 11 條規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各類類科按其考試總成績高低或入場證號碼順序排名 按考試總成績高低排名者, 總成績相同時, 按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排名 ; 專業科目平均成績相同時, 按國文成績排名 ; 應試科目中無國文或國文成績相同時, 按入場證號碼順序排名 拾肆 體格檢查一 本考試除 航空器維修 及 航空駕駛 類類科需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實施體格檢查外, 其餘各類類科均不不需實施體格檢查 二 前揭二類類科錄取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 準用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規定, 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松山航空醫務中心, 使用該中心體格檢查表辦理理體檢, 寄回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 體格檢查不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 不不予分配訓練 拾伍 訓練有關規定一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 :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 按錄取類類 科, 接受訓練,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發給證書, 分發任用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 由分發機關依其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 其訓練程序, 與正額錄取之規定相同 二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訓練, 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之規定辦理理 三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其事由及保留年年限如下 : 服兵役, 其保留期限不不得逾法定役期 進修碩士, 其保留期限不不得逾 3 年年 ; 進修博士, 其保留期限不不得逾 5 年年 疾病 懷孕 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不可歸責事由, 其保留期限不不得逾 2 年年 四 本考試榜示後, 正額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之事由, 擬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 請於榜示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文件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 ( 網址 : 逾期不不予受理理, 洽詢電話 :(02) 五 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於接獲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通知後, 應於規定時間內檢具足資證明文件, 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 19

26 考試機關申請延後分發 六 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 本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 ( 構 ) 實務訓練 拾陸 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3 條規定,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者, 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但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 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二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7 條規定,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 各機關不得進用 三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不在此限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曾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行為, 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尚未執行行或執行行未畢 但受緩刑宣告者, 不不在此限 依法停止任用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 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 應予免職 ; 有第九款情事者, 應依規定辦理理退休或資遣 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 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行為, 不不失其效力 ; 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不不予追還 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 應予追還 四 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1 條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年, 不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 構 ) 人員及組織政黨 ;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年, 不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 構 ) 人員, 或國防機關 ( 構 ) 之下列人員 : 志願役軍官 士官及士兵 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文職 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 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不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 不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五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6 條規定, 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 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 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20

27 六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 所稱 本俸 : 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領取之基本給與 ; 俸級 : 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 加給 : 係指本俸 年年功俸以外, 因所任職務種類類 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不同, 而另加之給與 另加給分下列三種 : 職務加給 : 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技術或專業加給 : 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地域加給 : 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七 本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 依前揭法規及行行政院民國 100 年年 6 月 22 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修訂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 民國 100 年年 7 月 1 日生效 ) 規定, 摘錄彙整如下 : 等級俸額專業加給合計備註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一 本表係以現行行一般行行政機關 ( 銓敘部 ) 為計算實例供應考人參考高考 24,440 元 18,910 元 43,350 元, 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三級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者二 如對任用或薪資有任何疑義者, 25,435 元 20,790 元 46,225 元請洽行行政院人事行行政總處查詢 八 本考試及格人員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 於服務 1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拾柒 榜示及複查成績一 本項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 ( 預定 9 月 17 日榜示 ) 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如於榜示後 7 日內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 請向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洽詢, 電話 (02) 轉 二 應考人如欲申請複查成績, 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 郵戳為憑 ), 以書面 (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及信封格式詳見附表十五 十六, 請自行行影印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申請表單下載 ; 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 請依附表規定之格式辦理理 ) 向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提出, 逾期不不予受理理, 並以一次為限 三 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 應考人不不得為下列行行為 : 申請閱覽試卷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行為 要求提供申論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料 四 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 第二條申請複查筆試 口試 測驗 實地考試 著作或發明審查 學歷歷經歷歷證明審查成績, 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 ( 郵戳為憑 ), 以書面向辦理理試務機關提出, 逾期不不予受理理, 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年終考績 ( 成 ) 成績者, 亦同 21

28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者, 申請複查成績, 依前項程序分別於各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 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之考試, 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複查各試成績, 並以一次為限 辦理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第三條申請複查成績, 應考人應填寫申請書 ( 格式如附表 ) 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 載明下列事項, 由應考人簽名或蓋章, 以掛號寄達考選部 : 一 應考人之姓名 出生年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入場證號碼及申請日期 二 複查之等級 類類科 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年年終考績 ( 成 ) 成績為總成績者, 應另行行繳交經由所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年終考績 ( 成 ) 通知書影本 第四條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 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不能如期查復時, 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五條複查成績, 應核對到考 缺考及違規扣分或扣考紀錄, 查對應考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閱卷委員未依規定評分, 並依下列規定處理理 : 一 採用申論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 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 以線上閱卷評分者, 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影像檔全部列印, 內容包含閱卷委員評閱資訊 電子簽章, 以及應考人申請複查科目之各題分數數 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 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 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數者, 並將各題分數數復知 但不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 採用測驗式試題時, 應調出試卷核對入場證號碼無訛, 檢查作答方法符合規定, 並以讀讀卡設備高低不不同感度各重讀讀一次無誤後, 將答對題數數及實得分數數, 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 但遇有特殊情形, 致無法正確讀讀入答案者, 得以人工方式計分, 並依閱卷規則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理 三 採口試 測驗 實地考試 著作或發明審查 學歷歷經歷歷證明審查者, 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 詳細核對號碼 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數後, 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 併計年年終考績 ( 成 ) 成績為總成績者, 應依據申請人提供之年年終考績 ( 成 ) 資料料, 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 原核算成績時之年年終考績 ( 成 ) 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 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不符規定以致不不能正確計分時, 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 應即查明處理理之 第六條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 應將申請人全部試卷均予複查, 重新計算總成績, 並按下列規定處理理 : 一 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應報 22

29 請典 ( 主 ) 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定後, 補行行錄取 典 ( 主 ) 試委員會裁撤後, 應陳報考試院補行行錄取 二 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 由辦理理試務機關逕行行復知 第七條複查成績, 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數不不相符或典 ( 主 ) 試 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 應報請典 ( 主 ) 試委員長處理理 ; 典 ( 主 ) 試委員會裁撤後, 應陳報考試院處理理之 ; 如總成績有變更更時, 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理 第八條申請複查成績, 不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 提供申論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亦不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料 拾捌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 考選部電話語音服務號碼如下 : 語音服務專用電話代表號 :(02) 二 撥通後, 請依語音指示依下列語音功能選擇代碼輸入 :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進入建議留言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進入傳真留言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 各選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拾玖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小時全年年無休, 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 諸如 : 考試最新動態消息 報名方式 考試公告 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 考畢試題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榜單查詢 意見登錄等, 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路 (Internet), 即可透過該網站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 歡迎多加利用, 並請批評指教 貳拾 行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一 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 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行行動電話撥打 536 ( 我上囉!) 簡訊服務, 應考人依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 即可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 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行動電話用戶以行行動電話撥打 536 ( 我上囉!) 簡碼,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行行動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 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 本考試代碼 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如下 : 本考試代碼 : 預約高考三級榜示結果簡訊時間 : 訂於 102 年年 7 月 7 日舉行行考試之日起 查榜時間 : 預定 102 年年 9 月 17 日榜示之日起, 惟實際放榜時間仍應依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23

30 貳拾壹 常見 Q&A 一 問 : 網路路報名時, 應考人無電腦或設備時應如何處理理? 答 :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應考人專區 / 報名資訊 / 公共資訊服務點 下已公布全國可供民眾使用的上網或印表服務的公共網路路服務點共一千餘個, 並已取消報名書表加密之設定, 應考人可將報名書表儲存後, 就近攜至各服務點列印或至 7-eleven 之 ibon 列印 二 問 : 報名表件以網路路登繕錯誤, 擬於表件塗改時, 應如何處理理? 答 : 網路路下載書表報名者相關表件資料料如有錯誤時, 請在列印出書表後, 逕以紅筆更更正並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三 問 : 欲以網路路報名, 卻忘記密碼無法登入時, 應如何處理理? 答 : 請至 會員專區 中, 選擇 忘記密碼 功能, 可以下列 3 種方式查詢密碼, 分別為 :1 透過輸入前次考試的相關資料料取得密碼 2 新會員透過輸入相關資料料取得密碼 3 透過 取得密碼 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 可能原因及處理理方式如下 : 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不一定, 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 無法接收, 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類至垃圾信件中, 請先加以確認 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不正確 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 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 生日 住家電話 姓名和住址, 俾便便查詢 上述操作方式仍無法排除時, 請洽 (02) 轉 考選部資訊管理理處 四 問 : 網路路報名書表資料料有錯誤時, 應如何處理理? 答 : 網路路報名書表資料料有誤, 請於 24 小時內至 國家考試網路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報名狀態查詢 項目, 選擇報名序號逕行行更更新報名資料料 報名書表具關連性 ( 含繳款單 ), 任一張更更新請全數數更更換 報名存檔已逾 24 小時則僅能查詢, 不不得進行行報名資料料修改, 若確需修改, 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 先以紅筆於相關表件上更更正, 更更正後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俾本部憑以更更正系統資料料 五 問 : 報名資料料若有缺漏, 應如何辦理理補正? 答 : 請於接獲考選部補件通知或試務單位電話聯絡後, 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理補正 : 郵寄 : 請於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 地址及聯絡電話, 並註明本項考試名稱 類類科及補件編號 ( 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 ),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路 1-1 號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傳真 : 若為不不需正本之證明文件, 可以傳真方式補件 ( 本考試試務處傳真 : ), 請於文件上註明報考類類科 補件編號 姓名及聯絡電話等資料料, 並於傳真後電洽試務處確認是否完成補件 ( 本考試試務處聯絡電話 : 轉 ) 六 問 : 列印報名表應使用 A4 或 B4 紙張? 是否橫向列印? 答 : 請用 A4 紙張直接列印報名表件及封面, 無需橫向調整 請單面列印, 並將封面固貼於 B4 大小或自行行備妥大小均適用之信封上, 以掛號郵件 24

31 寄出, 以完成報名程序 七 問 : 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或溢繳報名費者, 如何處理理? 答 : 有關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之處理理方式, 請見本須知附表六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之 肆 補費作業 說明 另有關溢繳報名費者, 請參閱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請詳見附表七及附表八 八 問 : 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更, 應如何處理理? 答 : 如欲申請變更更通訊地址或姓名, 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日前 10 日, 填具申請書 ( 申請表格式詳見附表十二 ), 以傳真 ( 傳真電話 : ) 或掛號函知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更更正 ( 申請變更更姓名者, 請另附登載更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影本及國民身份證影本 ) 若有不不符或逾期提出申請, 致未及變更更通訊地址或姓名,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九 問 : 請問已完成網路路報名並已掛號寄出報名表件, 為何至 會員專區 查詢報名狀態尚未審查合格? 答 : 本部將依試務工作進度適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 如 : 未收件 已收件審查中 審查合格 審查不不合格等 惟因本項考試報名人數數眾多, 試務工作流程費時較長, 將俟各階段試務工作竣事後統一登載 如有費件不不全或應考資格不不符等情事, 本部另依退補件程序儘速通知處理理 十 問 : 請問報名人數數何時公布? 答 : 報名人數數統計須俟考試報名結束後應考資格審查完畢並經本考試第一次典試委員會議通過後始行行公告 請於 6 月中旬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考試資訊 /102 年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 考試舉行行相關事宜查詢 十一 問 : 快考試了, 尚未收到入場證, 如何處理理? 答 : 考試入場證及各試區地點等通知預定於 102 年年 6 月 21 日寄發, 應考人如於 102 年年 6 月 26 日後尚未收到, 請逕洽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查詢 如時間太過緊迫, 應考人可先行行電話確認試區後, 於考試當天第一節考試開始前 40 分鐘, 攜帶身分證至該應考試區卷務組補發入場證 其他常見問題, 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常見問答項下查詢 25

32 102 年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各類類科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附表一 類類別 類類科 需用名額 類類別 類類科 需用名額 一般行行政 129 園藝 3 一般民政 23 植物病蟲害防治 4 宗教行行政 2 自然保育 1 客家事務行行政 3 土木工程 344 社會行行政 46 結構工程 2 人事行行政 205 水利工程 38 戶政 8 環境工程 18 公職社會工作師 86 建築工程 78 勞工行行政 34 公職建築師 8 文化行行政 14 都市計畫技術 35 教育行行政 47 水土保持工程 10 體育行行政 3 機械工程 27 國際文教行行政 ( 選試西班牙文 ) 1 航空器維修 6 國際文教行行政 ( 選試德文 ) 1 汽車工程 6 新聞 ( 選試英文 ) 3 電力工程 36 新聞 ( 選試日文 ) 1 電子工程 14 財稅行行政 192 電信工程 1 行行政金融保險 29 技術 資訊處理理 38 統計 23 地震測報 2 會計 174 核子工程 9 財務審計 20 輻射安全 7 績效審計 10 化學工程 7 法制 33 食品衛生檢驗 4 法律廉政 51 環境檢驗 5 財經廉政 26 地質 1 經建行行政 43 採礦工程 7 公平交易管理理 4 測量製圖 29 工業行行政 2 藥事 4 商業行行政 14 交通技術 41 農業行行政 10 氣象 8 漁業行行政 2 技藝 ( 選試陶瓷 ) 1 智慧財產行行政 1 視聽製作 2 衛生行行政 25 衛生技術 22 醫務管理理 1 消防技術 1 環保行行政 15 漁業技術 7 26

33 類類別 類類科 需用名額 類類別 類類科 需用名額 地政 35 養殖技術 2 博物館管理理 ( 選試英文 ) 1 公職獸醫師 16 圖書資訊管理理 ( 選試英文 ) 10 工業工程 4 行行政檔案管理理 1 工業安全 3 交通行行政 24 技術 醫學工程 2 觀光行行政 ( 選試觀光英語 ) 2 環保技術 21 農業技術 22 航空駕駛 1 技術林業技術 6 景觀 11 農產加工 1 合計 87 類類科, 暫定需用名額 2,269 人 27

34 附表二 102 年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 類類別 職系類類科應考資格 一般行行政 一般行行政 一般民政 一般民政 社會行行政 人事行行政 宗教行行政 客家事務行行政 社會行行政 人事行行政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戶政戶政 行行政 社會工作勞工行行政文化行行政教育行行政新聞財稅行行政金融保險統計會計 公職社會工作師 勞工行行政 文化行行政 教育行行政 體育行行政 國際文教行行政 ( 選試西班牙文 ) 國際文教行行政 ( 選試德文 ) 新聞 ( 選試英文 ) 新聞 ( 選試日文 ) 財稅行行政 金融保險 統計 會計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並領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得應本考試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28

35 類類別 職系類類科應考資格 審計法制廉政經建行行政工業行行政商業行行政 財務審計 績效審計 法制 法律廉政 財經廉政 經建行行政 公平交易管理理 工業行行政 商業行行政 行行政 農業行行政 智慧財產行行政 衛生行行政 農業行行政 漁業行行政 智慧財產行行政 衛生行行政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醫務管理理 環保行行政 地政 醫務管理理 環保行行政 地政 博物館管理理 圖書資訊管理理 博物館管理理 ( 選試英文 ) 圖書資訊管理理 ( 選試英文 ) 檔案管理理 檔案管理理 交通行行政 交通行行政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觀光行行政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 選試觀光英語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29

36 類類別 技術 農業技術 林業技術 職系類類科應考資格 農業技術 林業技術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壤 土壤環境科學 工業設計系機械組 水土保持 生命科學 生物 微生物 生物多樣性 生物工程 生物產業機電工程 生物機電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生物科技 生物農業科技 生物科學 生物醫學科學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 生物資訊與結構生物 生態學與演化生物學 昆蟲 生物技術 海洋生物技術 動力機械 造園景觀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理 森林 森林暨自然保育 森林暨自然資源 森林環境暨資源 植物 植物保護 植物科學 植物醫學 植物病理理 植物病理理與微生物 植物病蟲害 園藝 資源保育 資源管理理 自然資源管理理 農學 農企業管理理 農園生產 農園生產技術 農業生物技術 農業工程系機械組 農業推廣 農業經濟 農業經營 農業化學 農業機械 農藝 精緻農業 熱帶農業暨國際合作 機械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電機工程 蠶絲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地資源 木材工業 木材科學與設計 木材科學暨工藝 水土保持 生命科學 生物 微生物 生物多樣性 生物科學 生物科技 生物技術 生物醫學科學 生物資源 生態暨演化生物 自然資源 自然資源管理理 自然資源應用 昆蟲 林產加工 林產科學 林產科學暨家具工程 林業 林業暨自然資源 園藝 造園景觀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理 觀光暨遊憩管理理 森林 森林暨自然保育 森林暨自然資源 森林環境暨資源 植物 植物保護 植物科學 植物醫學 植物病理理 植物病蟲害 資源保育 資源管理理 環境科學 環境工程與科學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30

37 31 類類別職系類類科應考資格農業化學農產加工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壤 土壤環境科學 化工與材料料工程 化學 化學工程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 化學工程與材料料科學 化學暨生物化學 水土保持 水產食品科學 水產製造 水產養殖 生命科學 生物 生物工程 生物化學 生物多樣性 生物技術 生物科技 生物產業科技 生物資訊 生物醫學科學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 生活應用科學 保健營養 食品工程 食品化學工程 食品技術 食品科技 食品暨應用生物科技 食品科學 食品暨釀造科技 食品衛生 食品營養 家政 家政教育 海洋生物技術 畜牧 畜產 畜產與生物科技 動物科學 植物 植物科學 園藝 農產運銷 農業化學 農業推廣 農業教育 農業經濟系家政組 農藝 精緻農業 應用化學 營養 糧食作物 醫藥暨應用化學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園藝園藝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壤 土壤環境科學 化學暨生物化學 生命科學 生物 生物資源 生物資源技術 生物科技 生物技術 生物多樣性 生物醫學科學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 生物農業科技 農業生物技術 生物產業推廣暨經營 昆蟲 造園景觀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理 植物 植物保護 植物科學 植物醫學 植物病理理 植物病理理與微生物學 植物病蟲害 園藝 農企業管理理 農園生產 農園生產技術 農業化學 農業經營 農藝 精緻農業 熱帶農業暨國際合作 醫藥暨應用化學 蠶絲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技術植物病蟲害防治植物病蟲害防治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生命科學 生物 生物多樣性 生物資源 生物科技 生物科學 生物技術 生物醫學科學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 昆蟲 植物 植物保護 植物科學 植物醫學 植物病理理 植物病理理與微生物 植物病蟲害 園藝 微生物 農藝 蠶絲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38 32 類類別職系類類科應考資格自然保育自然保育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水土保持 水產生物 水產養殖 生命科學 生物 生物多樣性 生物科技 生物科學 生物資源 生物醫學科學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 生態 生態暨演化生物 生態與環境教育 環境教育 地球科學 地質科學 自然資源 自然資源管理理 自然資源應用 昆蟲 海洋生物 海洋生物技術 海洋生物暨資源 海洋資源 海洋資源管理理 海洋科學 畜牧 畜產 畜牧獸醫 動物 動物科技 動物科學 動物科學技術 造園景觀 野生動物保育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理 觀光暨遊憩管理理 休閒遊憩事業 森林 森林暨自然保育 森林暨自然資源 森林環境暨資源 植物 植物保護 植物科學 植物醫學 植物病理理 植物病理理與微生物 植物病蟲害 微生物 園藝 農企業管理理 農業經營 農藝 農園生產 農園生產技術 漁業 漁業生產與管理理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與管理理 環境工程與科學 環境生物及漁業科學 環境科學 環境資源 環境資源管理理 環境管理理 獸醫 蠶絲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技術土木工程土木工程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及水利工程 土木與水資源工程 土木與生態工程 土木與環境工程 土木與防災 土木與防災工程 土木工程與防災科技 土木與工程資訊 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 資源工程 公共工程 水土保持 水土保持技術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 水利及海洋工程 水資源及環境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交通工程與管理理學系工程組 地球科學 地質 地質科學 防災科技 環境與防災設計 坡地防災及水資源工程 河海工程 建築 建築工程 建築及都市計畫 建築及都市設計 建築設計 環境設計 軍事工程 海洋 海洋科學 海洋環境 海洋環境資訊 海洋環境工程 航空測量 造園景觀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理 測量 農業土木工程 農業工程 營建工程 營建管理理 營建科技 營建工程與管理理 營建技術與管理理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與管理理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 環境科學 灌溉工程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39 類類別 技術 結構工程 水利工程 職系類類科應考資格 結構工程 水利工程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及水利工程 土木與水資源工程 土木與生態工程 土木與防災 土木與防災工程 土木工程與防災科技 公共工程 水土保持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 水資源及環境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地球科學 地質科學 地震與防災工程 防災科技 坡地防災及水資源工程 河海工程 建築 建築及都市設計 建築設計 軍事工程 海洋系工程組 海洋科學 海洋環境 海洋環境工程 動力機械工程 造船工程 農業土木工程 農業工程系水利組 機械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營建工程 營建管理理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與管理理 灌溉工程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與工程資訊 土木及水利工程 土木與水資源工程 土木與生態工程 土木與防災工程 公共工程系土木組 水土保持 水文科學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 水利及海洋工程 水資源及環境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地球科學 地球與環境科學 地質科學 地震與防災工程 防災科技 環境與防災設計 坡地防災及水資源工程 河海工程 軍事工程 海洋系工程組 海洋科學 海洋環境 海洋環境工程 建築 建築工程 建築及都市計畫 造園景觀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理 森林學系水土保持組 農業土木工程 農業工程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與管理理 環境工程與科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 灌溉工程 能源與資源工程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33

40 類類別 技術 環境工程 建築工程 職系類類科應考資格 環境工程 建築工程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與水資源工程 土木與生態工程 土壤環境科學 土木與環境工程 大氣科學 工業安全衛生 工業設計 公共工程系土木組 公共衛生 公害防治 化工與材料料工程 化學 化學工程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 化學工程與材料料科學 水土保持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 水資源及環境工程 生物工程 生物產業機電工程 生物機電工程 生物環境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地球科學 地球與環境科學 地理理 地理理環境資源 地質科學 自然資源 林業 林業暨自然資源 河海工程 建築 軍事工程 海洋系工程組 海洋環境 海洋環境工程 動力機械工程 造園景觀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理 森林系林產組 森林暨自然保育 森林暨自然資源 森林學系木材科學組 森林環境暨資源 園藝 資源環境 農業土木工程 農業工程 農業化學 農業機械工程 機械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應用化學 營建工程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與科學 環境科學與工程 環境工程與管理理 環境工程衛生 環境保護技術 環境科學 環境資訊科技 環境資源管理理 環境與安全工程 環境與工業安全技術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 環境與防災設計 環境衛生 醫學技術 灌溉工程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與生態工程 土木與防災工程 工業設計系建築工程組 公共工程 建築 建築工程 建築及都市計畫 建築及都市設計 都市發展與建築 建築與室內設計 空間設計 建築設計 建築與文化資產保存 建築與古蹟維護 建築與城鄉 軍事工程 造園景觀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理 營建工程 營建工程與管理理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34

41 類類別 技術 建築工程 職系類類科應考資格 都市計畫技術 水土保持工程 公職建築師 都市計畫技術 水土保持工程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並領領有建築師證書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具有三年年以上工程經驗證明文件者, 得應本考試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與生態工程 土木與防災工程 工業設計系建築工程組 公共工程 建築 建築工程 建築及都市計畫 建築及都市設計 都市發展與建築 建築與室內設計 空間設計 建築設計 建築與文化資產保存 建築與古蹟維護 建築與城鄉 軍事工程 造園景觀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理 營建工程 營建工程與管理理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與生態工程 土地管理理 土地管理理與開發 工業設計 不不動產與城鄉環境 不不動產經營 公共工程 公共行行政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 市政 市政暨環境規劃 交通工程與管理理 地政 地球科學 地理理 地理理環境資源 行行政管理理 行行政管理理暨政策 建築 建築及城鄉 建築及都市計畫 建築及都市設計 建築設計 建築與文化資產保存 建築與古蹟維護 軍事工程 造園景觀 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與景觀建築 都市規劃與防災 都市發展與建築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理 測量 農村規劃 營建 營建科技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與防災工程 土木與水資源工程 土木與生態工程 土地資源 土壤 水土保持 水土保持技術 水利工程 水利及海洋工程 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 水資源及環境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地球科學 地質 自然資源管理理 河海工程 海洋環境 海洋環境及工程 建築 建築工程 建築及都市計畫 造園景觀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理 森林 森林暨自然保育 森林環境暨資源 植物 植物科學 測量 園藝 資源工程 資源保育 農企業管理理技術 農業土木工程 農業工程 農業經濟 農藝 農園生產技術 營建工程 營建管理理 營建技術與管理理 營建科技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衛生 環境工程與管理理 環境與防災設計 坡地防災及水資源工程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35

42 類類別 技術 機械工程 職系類類科應考資格 機械工程 航空器維修 汽車工程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工程科學 工業教育 工業設計 工業工程與管理理 生物產業機電工程 生物機電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自動化工程 自動控制 兵器工程 材料料工程 材料料與製造工程 材料料科學 材料料科學工程 系統工程 系統工程暨造船 車輛工程 核子工程 航太與系統工程 航空工程 航空太空工程 航運技術 動力機械 動力機械工程 船舶機械 造船工程 農業工程 農業教育系機械組 農業機械 農業機械工程 電機工程 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 精密機電工程 模具工程 輪機工程 機械工程 機械設計 自動化及控制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航空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精密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械製造 機電工程 機電光工程 機電光系統 機電自動化 職業教育 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並曾任飛機 直昇機維修實際工作一年年以 上經驗者, 得應本考試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 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工程科學 工業教育 工業設計 工業工程與管理理 生物產業機電工程 生物機電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自動化工程 自動控制 兵器工程 材料料工程 材料料與製造工程 材料料科學 材料料科學工程 系統工程 系統工程暨造船 車輛工程 核子工程 航太與系統工程 航空工程 航空太空工程 航運技術 動力機械 動力機械工程 船舶機械 造船工程 農業工程 農業教育系機械組 農業機械 農業機械工程 電機工程 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 精密機電工程 模具工程 輪機工程 機械工程 機械設計 自動化及控制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航空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精密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械製造 機電工程 機電光工程 機電光系統 機電自動化 職業教育 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36

43 37 類類別職系類類科應考資格電力工程電力工程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工程科學 工業科技教育 工業教育 工業管理理 生物機電 生物醫學工程 生醫光電工程 光電工程 光電與材料料科技 光機電工程 光機電整合工程 自動控制 自動化控制工程 自動化及機電整合 兵器工程 系統工程 系統及船舶電機工程 物理理 計算機工程 核子工程 航太與系統工程 航空工程 航空太空工程 航運技術 動力機械 控制工程 通訊工程 通訊與導航工程 微電子工程 資訊工程 資訊教育 電子工程 電子物理理 電子計算機科學 電子通訊 電信工程 電機工程 電機與控制工程 冷凍空調工程 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 電機電力工程 電腦與通信工程 輪機工程 機械工程 機械設計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機電自動化 應用物理理 醫學工程 車輛工程 能源與資源工程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技術電子工程電子工程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工程科學 工業工程 工業工程與系統管理理 工程與系統科學 工業工程與科技管理理 工業工程與經營資訊 工業工程與管理理 工業教育 工業科技教育 化學 化學工程 化學暨生物化學 生物產業機電工程 生物機電工程 生物醫學工程 生醫光電工程 生醫工程與環境科學 光電工程 光電系統工程 光電科學 光電與材料料科技 光電暨固態電子 光電與通訊工程 自動化及機電整合 機電整合技術 自動控制 材料料科學 材料料工程 系統工程 物理理 計算機工程 計算機科學 計算機管理理決策 核子工程 航空太空工程 航空電子 動力機械工程 控制工程 通訊工程 微電子工程 微機電系統工程 資訊工程 資訊科學 資訊網路路技術 資訊電機工程 電子工程 電子與資訊工程 電子物理理 電子通訊 通訊與導航 電信工程 電腦與通信工程 電機工程 電機與資訊工程 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 精密機電工程 輪機工程 機械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精密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機電光工程 機電光系統 應用物理理 醫學工程 醫藥暨應用化學 能源與資源工程 飛機工程 技術及職業教育 自然科學教育 航運技術 製造工程與管理理技術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44 類類別 技術 電信工程 資訊處理理 物理理 職系類類科應考資格 電信工程 資訊處理理 地震測報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工程科學 工業工程 工業工程與系統管理理 工業工程與科技管理理 工業工程與經營資訊 工業工程與管理理 工業教育 化學 化學工程 化學暨生物化學 生物產業機電工程 生物機電工程 生物醫學工程 生醫光電工程 光電工程 自動化及機電整合 自動控制 材料料科學 系統工程 物理理 計算機工程 計算機科學 計算機管理理決策 核子工程 航空太空工程 動力機械工程 控制工程 通訊工程 微電子工程 微機電系統工程 資訊工程 資訊科學 電子工程 電子物理理 電子通訊 電信工程 電腦與通信工程 電機工程 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 精密機電工程 輪機工程 機械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精密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機電光工程 機電光系統 應用物理理 醫學工程 醫藥暨應用化學 能源與資源工程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與生態工程 土木與防災工程 地球物理理 地球科學 地質 地質科學 地震 物理理 海洋 海洋地質及化學 海洋物理理 數數學 應用地球物理理 應用地球科學 應用地質 應用物理理 應用數數學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38

45 類類別 技術 原子能 職系類類科應考資格 核子工程 輻射安全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工程與系統科學 化工與材料料工程 化粧品應用 化學 化學工程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 化學工程與材料料工程 材料料工程 化學工程與材料料科學 化學暨生物化學 生化工程 生化與生醫工程 生命科學 動物 生物科學 生物醫學工程 材料料科學 放射技術 放射科學 放射醫學科學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 生物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 物理理 原子科學 核子工程 高分子工程 高分子材料料 動力機械工程 控制工程 電子工程 電子物理理 電信工程 電機工程 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 精密機電工程 機械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航空工程 航空太空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精密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醫療療機電工程 機電光工程 機電光系統 應用化學 應用物理理 醫學工程 醫學技術 醫學放射技術 醫藥暨應用化學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工程與系統科學 化工與材料料工程 化粧品應用 化學 化學工程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 化學工程與材料料工程 材料料工程 化學工程與材料料科學 化學暨生物化學 生化工程 生化與生醫工程 生命科學 動物 生物科學 生物醫學工程 材料料科學 放射技術 放射科學 放射醫學科學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 生物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 物理理 原子科學 核子工程 高分子工程 高分子材料料 動力機械工程 控制工程 電子工程 電子物理理 電信工程 電機工程 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 精密機電工程 機械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航空工程 航空太空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精密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醫療療機電工程 機電光工程 機電光系統 應用化學 應用物理理 醫學工程 醫學技術 醫學放射技術 醫藥暨應用化學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39

46 類類別 技術 化學工程 職系類類科應考資格 化學工程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壤 土壤環境科學 工教系工職教育組 工業化學 工業安全衛生 化工與材料料工程 材料料工程 材料料科學與工程 化粧品應用 化學 化學工程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 化學工程與材料料科學 化學暨生物化學 生化科技 生物科技 生物醫學科學 水產食品科學 水產製造 水產養殖 生物工程 生物技術與化學工程 生物產業科技 有機高分子 科學教育系化學組 自然科學教育 食品工程 食品科學 食品暨應用生物科技 食品衛生 營養 食品營養 家政學系營養組 海洋生物技術 紡織工程 高分子工程 高分子材料料 分子科學與工程 陶業工程 森林學系木材科學組 森林學系林產組 森林學系森林工業組 農業化學 應用化學 職業安全與衛生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 醫藥暨應用化學 醫藥化學 藥學 生物藥學 纖維工程 纖維與複合材料料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40

47 類類別 技術 衛生檢驗 職系類類科應考資格 食品衛生檢驗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及水利工程 土壤 土壤環境科學 大氣物理理 大氣科學 工程科學 工業設計 公共衛生 公害防治 化學 化學工程 化學暨生物化學 生化科技 水土保持 水利及海洋工程 水產食品科學 水產製造 水產養殖 水產生物 生命科學 生物 生物資訊與結構生物 生物技術與化學工程 生物工程 生物多樣性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生物醫學工程 生物醫學科學 生物醫學科技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 生物產業科技 生物科技 生物科學 生活應用科學 地球物理理 地球科學 地理理 地理理環境資源 地質 地質科學 昆蟲 河海工程 物理理 保健營養 科技暨資源 食品工程 食品科技 食品科學 食品暨釀造科技 食品技術 食品暨應用生物科技 食品衛生 食品營養 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 健康餐飲管理理 家政 核子工程 氣象 海洋生物 海洋生物技術 海洋資源 海洋環境 海洋環境及工程 畜牧 畜牧獸醫 畜產 動物 動物科學技術 陶業工程 植物 植物保護 植物科學 植物病理理 植物病理理與微生物 植物病蟲害 園藝 微生物學 資源工程 農業工程 農業化學 農業教育 農藝 電子物理理 衛生教育 應用物理理 應用化學 營養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與管理理 環境科學 環境衛生 醫事技術 醫事檢驗 醫學工程 醫學生物技術暨檢驗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 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 醫藥暨應用化學 獸醫 藥學 生物藥學 礦業及石油工程 灌溉工程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41

48 類類別 技術 環境檢驗 地質 職系類類科應考資格 環境檢驗 地質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及水利工程 土壤 土壤環境科學 大氣物理理 大氣科學 工程科學 工業設計 公共衛生 公害防治 化學 化學工程 化學暨生物化學 水土保持 水利及海洋工程 水產生物 水產食品科學 水產製造 水產養殖 生命科學 生物 生物工程 生物科技 生物技術 生物多樣性 生物環境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生物醫學工程 生物醫學科學 生醫工程與環境科學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 生活應用科學 地球物理理 地球科學 地理理 地理理環境資源 地質 地質科學 昆蟲 河海工程 物理理 保健營養 科技暨資源 食品工程 食品科技 食品科學 食品暨釀造科技 食品暨應用生物科技 食品衛生 食品營養 家政 核子工程 氣象 海洋生物 海洋生物技術 海洋資源 海洋環境 海洋環境及工程 畜牧 畜牧獸醫 獸醫微生物學 動物 陶業工程 植物 植物保護 植物科學 植物病理理 植物病理理與微生物 植物病蟲害 園藝 微生物學 資源工程 農業工程 農業化學 農業教育 農藝 電子物理理 衛生教育 應用物理理 應用化學 營養 環境工程 環境科學 環境工程與科學 環境工程與管理理 環境衛生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 職業安全與衛生 醫事技術 醫事檢驗 醫學工程 醫學生物技術暨檢驗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 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 醫藥暨應用化學 獸醫 藥學 生物藥學 天然藥物 礦業及石油工程 灌溉工程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水土保持 地球物理理 地球科學 地理理 地理理環境資源 地質 地質科學 材料料及資源工程 物理理 海洋 海洋科學 海洋地質及化學 海洋地質及地球物理理 海洋環境資訊 資源工程 資源環境 數數學 應用地質 應用物理理 應用地球物理理 應用地球科學 應用數數學 礦業及石油工程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42

49 類類別 技術 礦冶材料料 測量製圖 職系類類科應考資格 採礦工程 測量製圖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地球科學 地理理環境資源 地質 地質科學 地震 冶金及材料料 材料料及資源工程 材料料科學 海洋科學 海洋學系地質組 動力機械工程 陶業工程 資源工程 資源環境 機械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應用地球物理理 應用地球科學 應用地質 環境資源管理理 礦冶工程 礦業及石油工程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及水利工程 土木及防災工程 土木與工程資訊 土木與水資源工程 土木與生態工程 地學 土地資源 土地管理理 土地管理理與開發 不不動產經營 不不動產與城鄉環境 水土保持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 水利及海洋工程 水資源及環境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地政 地球物理理 地球科學 地理理 地理理環境資源 地質 地質科學 河海工程 建築 建築工程 建築設計 建築與古蹟維護 軍事工程 海洋環境 海洋環境工程 航空測量 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與景觀建築 都市發展與建築 森林 森林暨自然保育 森林環境暨資源 測量工程 測量及空間資訊 應用空間資訊 測繪工程 農村規劃技術 農業土木工程 農業工程 數數學 數數學教育 數數學資訊教育 應用數數學 營建工程 營建工程與管理理 營建管理理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與管理理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藥事 藥事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藥學系畢業得有證書者 43

50 類類別 技術 交通技術 氣象 技藝 視聽製作 職系類類科應考資格 交通技術 氣象 技藝 ( 選試陶瓷 ) 視聽製作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與生態工程 土木與防災 土木與環境工程 工業工程 工業工程與工程管理理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 水利及海洋工程 交通 交通工程與管理理 交通運輸工程 交通管理理 交通管理理科學 車輛工程技術 河海工程 航運管理理 物流與航運管理理 航太與系統工程 航空工程 動力機械 商船 造船工程 都市計畫 運輸工程與管理理 運輸科技與管理理 運輸管理理 運輸與物流工程 運輸與倉儲營運 運輸與航海科學 運籌管理理 機械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電機工程 營建工程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大氣物理理 大氣科學 天文 天文物理理 地球科學 地理理 地理理環境資源 物理理 氣象 海洋 海洋物理理 海洋資源 河海工程 航海 漁業 漁業生產與管理理 數數學 應用物理理 應用數數學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工藝教育 印刷 設計 服裝設計 室內設計 空間設計 工藝設計 工業設計 商品設計 科技商品設計 媒體設計科技 美術 木材科學暨工藝 工藝 美術工藝 商業設計 教育 美勞教育 工業教育 視覺傳達設計 視覺藝術 造形藝術 廣告 應用美術 應用藝術 民族藝術 織品服裝 服飾科學管理理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44

51 類類別 技術 衛生技術 消防技術 職系類類科應考資格 衛生技術 消防技術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壤環境科學 中醫學 中藥資源 公共衛生 化工與材料料工程 化學 化學工程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 生化工程 生化科技 生物科技 生物技術 生物技術與化學工程 農業生物技術 生物農業科技 生物科學 化學工程與材料料科學 材料料科學與工程 化學暨生物化學 水產生物 水產食品科學 水產製造 水產養殖 牙醫學 生命科學 生物 分子生物 分子與細胞生物 生物化學 生物資訊 生物資源 生物資源技術 生物多樣性 生物工程 生物系統工程 生物醫學工程 生物醫學科學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 分子醫學 生物藥學 保健營養 營養科學 食品營養 食品科技 食品科學 食品暨釀造科技 食品暨應用生物科技 食品衛生 家政 海洋生物技術 海洋生物科技暨資源 畜牧 畜牧獸醫 畜產 動物 動物科學 博物 植物 植物科學 植物病理理 植物病理理與微生物 植物病蟲害 園藝 微生物學 微生物與生化學 免疫學 農業化學 農藝 衛生教育 營養 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 職業安全與衛生 環境醫學 口腔醫學 醫學技術 醫事技術 醫事檢驗 醫學 醫學工程 醫學生物技術暨檢驗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 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 檢驗技術 醫藥暨應用化學 醫藥化學 獸醫 獸醫微生物 藥學 藥理理學 藥理理暨毒理理學 毒理理學 病理理學 生理理學 流行行病學 護理理 護理理助產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 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消防學 消防安全 消防及防災 消防 暨安全科技 建築 建築工程 建築設計 建築及都市設計 建築及都市計畫 建築與城鄉 土木工程 土木與防災 營建 工程 工業安全衛生 環境與工業安全技術 公共安全工程 公共工程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與管理理 機械工程 機械工程 技術 動力機械 船舶機械工程 工業教育 冷凍空調工程 電機工程 電子工程 資訊工程 造船工程 航空工程 自動 控制工程 河海工程 化學 化學工程 輪機各系 組 所畢 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45

52 類類別 技術 水產技術 獸醫 職系類類科應考資格 漁業技術 養殖技術 公職獸醫師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 水利及海洋工程 水產生物 水產食品工業 水產食品科學 水產製造 水產養殖 生命科學 生物多樣性 生物資源 生物科技 生物科學 水生生物科學 生物醫學科學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 自然資源 河海工程 海洋 海洋生物 海洋環境及工程 海洋生物技術 海洋生物科技暨資源 海洋資源 海洋資源管理理 畜牧 畜產 畜產與生物科技 動物 動物科學 野生動物保育 植物 植物科學 漁業 漁業生產與管理理 漁業科學 環境生物與漁業科學 獸醫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 水利及海洋工程 水產生物 水產食品工業 水產食品科學 水產製造 水產養殖 生命科學 生物多樣性 生物資源 生物科技 生物科學 水生生物科學 生物醫學科學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 自然資源 河海工程 海洋 海洋生物 海洋環境及工程 海洋生物技術 海洋生物科技暨資源 海洋資源 海洋資源管理理 畜牧 畜產 畜產與生物科技 動物 動物科學 野生動物保育 植物 植物科學 漁業 漁業生產與管理理 漁業科學 環境生物與漁業科學 獸醫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並領領有獸醫師證書者, 得應本考試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 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畜牧獸醫 獸醫各系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46

53 類類別 技術 職系 類類科 應 考 資 格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 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與水資源工程 土木與 生態工程 土壤環境科學 大氣科學 工程科學 工業工程 工業工程與系統管理理 工業工程與科技管理理 工業工程與經營 資訊 工業工程與管理理 工業工程與工程管理理 工業安全衛生 工業教育 工業設計 工業管理理 工業與資訊管理理 工商管 理理 公共衛生學 公害防治 化工與材料料工程 化學 化學工 程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 化學工程與材料料科學 材料料科學與 工程 化學暨生物化學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 水 產製造 水資源及環境工程 生物工程 生物產業科技 生物 環境系統工程 生物醫學工程 交通工程與管理理系管理理組 交 通管理理 交通管理理科學 企業管理理 印刷工程 印刷攝影 地 球科學 地理理環境資源 地質 地質科學 自動控制工程 兵 器工程 冶金及材料料工程 系統工程 系統工程暨造船 車輛 工程 放射技術 河海工程 物理理 建築 建築及都市設計 科技管理理 計算機管理理決策 食品工程 食品科學 食品暨應 用生物科技 食品營養 核子工程 消防 海洋科學 紡織工 工業工程 工業工程 程 動力機械 控制工程 造船工程 都市計畫 森林 森林 暨自然保育 森林環境暨資源 測量工程 測量與空間資訊 資訊工程 資訊科學 資訊工程與科學 資訊管理理 管理理與資 訊 資源工程 資源環境 農企業管理理技術 農業土木工程 農業工程 農業化學 農業機械 運輸管理理 電子工程 電子 物理理 電子計算機科學 電子計算機應用 電信工程 電訊工 程 電機工程 漁業 漁業生產與管理理 管理理科學 輪機工程 機械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 助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應用化學 應用地質 應用物理理 應用數數學 環境工程 環境科學 環境醫學 環境 與安全衛生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 環境工程衛生 環境工程 與管理理 環境工程與科學 職業安全與防災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 醫學工程 醫學放射技術 醫藥暨應用 化學 醫藥化學 礦冶工程 礦業及石油工程 纖維工程 運 籌管理理 運輸與物流工程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47

54 類類別 技術 職系 類類科 應 考 資 格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 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與水資源工程 土木與 生態工程 土壤環境科學 大氣科學 工程科學 工業工程 工業工程與系統管理理 工業工程與科技管理理 工業工程與經營 資訊 工業工程與管理理 工業工程與工程管理理 工業安全衛生 工業教育 工業設計 工業管理理 工業與資訊管理理 工商管 理理 公共衛生學 公害防治 化工與材料料工程 化學 化學工 程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 化學工程與材料料科學 材料料科學與 工程 化學暨生物化學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 水 產製造 水資源及環境工程 生物工程 生物產業科技 生物 環境系統工程 生物醫學工程 交通工程與管理理系管理理組 交 通管理理 交通管理理科學 企業管理理 印刷工程 印刷攝影 地 球科學 地理理環境資源 地質 地質科學 自動控制工程 兵 器工程 冶金及材料料工程 系統工程 系統工程暨造船 車輛 工程 放射技術 河海工程 物理理 建築 建築及都市設計 科技管理理 計算機管理理決策 食品工程 食品科學 食品暨應 用生物科技 食品營養 核子工程 消防 海洋科學 紡織工 工業安全 工業安全 程 動力機械 控制工程 造船工程 都市計畫 森林 森林 暨自然保育 森林環境暨資源 測量工程 測量與空間資訊 資訊工程 資訊科學 資訊工程與科學 資訊管理理 管理理與資 訊 資源工程 資源環境 農企業管理理技術 農業土木工程 農業工程 農業化學 農業機械 運輸管理理 電子工程 電子 物理理 電子計算機科學 電子計算機應用 電信工程 電訊工 程 電機工程 漁業 漁業生產與管理理 管理理科學 輪機工程 機械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 助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應用化學 應用地質 應用物理理 應用數數學 環境工程 環境科學 環境醫學 環境 與安全衛生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 環境工程衛生 環境工程 與管理理 環境工程與科學 職業安全與防災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 醫學工程 醫學放射技術 醫藥暨應用 化學 醫藥化學 礦冶工程 礦業及石油工程 纖維工程 運 籌管理理 運輸與物流工程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48

55 49 類類別職系類類科應考資格醫學工程醫學工程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化工與材料料工程 化學工程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 化學工程與材料料科學 生物醫學工程 材料料工程 材料料及資源工程 材料料科學 高分子工程 高分子材料料 控制工程 復健 資訊工程 電子工程 電機工程 醫事技術 醫學工程 醫學工程暨材料料 醫學生物技術暨檢驗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 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技術環保技術環保技術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及水利工程 土木與環境工程 土木工程 土壤 土壤環境科學 大氣物理理 大氣科學 工程科學 工業設計 公共衛生 公害防治 材料料及資源工程 化工與材料料工程 化學 應用化學 化學工程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 化學工程與材料料科學 化學暨生物化學 水土保持 水利及海洋工程 水產製造 水產養殖 水產生物 水資源及環境工程 生命科學 生物 生物科技 生物資源 生物工程 生物多樣性 生物產業機電工程 生物機電工程 生物環境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生物醫學工程 生物醫學科學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 生活應用科學 地球物理理 地球科學 地球與環境科學 地理理 地理理環境資源 資源環境 地質 地質科學 昆蟲 河海工程 物理理 保健營養 食品科技 食品科學 食品暨應用生物科技 食品衛生 食品營養 家政 核子工程 氣象 海洋生物技術 海洋生物科技暨資源 海洋資源 海洋環境及工程 海洋環境工程 海洋環境 海洋科學 畜牧 畜牧獸醫 動物 陶業工程 植物 植物保護 植物科學 植物病理理 植物病理理與微生物 植物病蟲害 園藝 微生物學 資源工程 農業工程 農業化學 農業教育 農業機械工程 農藝 電子物理理 漁業生產與管理理 衛生教育 應用物理理 營養 環境工程與管理理 環境工程 環境管理理 環境工程與科學 環境科學與工程 環境科學 環境資源管理理 資源與環境科學技術 環境與安全工程 環境保護技術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 環境工程衛生 環境衛生 環境醫學 醫學技術 醫事技術 醫事檢驗 醫學工程 醫學生物技術暨檢驗 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 醫藥化學 醫藥暨應用化學 獸醫 藥學 生物藥學 礦業及石油工程 灌溉工程 工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與衛生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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