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重要日期參考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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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選部編印 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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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3 年公務人員高等三級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簡表星年月日工作項目注意事項相關表件連結 ( 下載 ) 期 開始受理報名 ( 進入網路 五報名系統 ) 一 二 報名截止 ( 系統報名至下午 5 時 ) 1. 報名有關規定 ( 含報名繳款說明 ) 2. 網路報名程序 3. 報名費繳款說明 4. 報名費退費規定 1. 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2. 職缺一覽表 3. 應考資格表 4. 日程表 5. 申請國家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6. 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7. 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網路報名登錄完畢後, 必請至網路報名系統列印報郵寄報名書表截止日期須郵寄報名書表, 始完成名表件並掛號郵寄至考選 ( 郵戳為憑 ) 報名手續 部高普司第一科 五 1. 寄發入場證 2. 開放試區查詢 日舉行筆試 二 三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三受理試題疑義 ( 系統受理至下午 5 時 ) 日 五 1. 筆試榜示 2.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六受理筆試複查成績 一 如於 6 月 25 日尚未收到本入場證, 請電洽中 1. 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址及電話選部高普司第一科查 2. 試區查詢詢 1.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 意事項 日程表 2. 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 事項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1. 考畢試題 2.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網路申請 1.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 1. 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典試委員會之決 2. 榜示及複查成績議而定 3.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 2. 榜示日起 3 日內寄發 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 3.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明通知書之應考人, 請 4. 訓練有關規定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 5. 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選部查詢 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 以郵戳為複查成績申請書憑

4 星年月日工作項目注意事項相關表件連結 ( 下載 ) 期舉行公職土木工程技師 公職食品技師 公職醫事檢驗師 公職測量技師 實際口試日期依第一試錄 五公職藥師 公職護理師 取通知函辦理公職臨床心理師 公職營養師 公職防疫醫師類科第二試 ( 口試 ) 公職土木工程技師 公職食品技師 公職醫事檢驗師 公職測量技師 公職實際日期須視本典試 三藥師 公職護理師 公職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臨床心理師 公職營養師 公職防疫醫師類科第二試 ( 口試 ) 榜示受理公職土木工程技師 四公職食品技師 公職醫事檢驗師 公職測量技師 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公職藥師 公職護理師 10 日內提出, 以郵戳為複查成績申請書公職臨床心理師 公職營憑 六養師 公職防疫醫師類科應考人複查成績 詳細內容, 請參閱應考須知, 以免影響權益

5 目錄頁次 壹 重要日期摘要... 1 貳 暫定需用名額及有關規定... 2 參 應考資格及釋例... 3 肆 方式 應試科目及日程表... 4 伍 地點... 4 陸 業務主管機關聯絡地址及電話... 5 柒 網路報名方式... 5 捌 報名有關規定... 6 玖 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優待 拾 其他注意事項 拾壹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拾貳 試題疑義 拾參 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拾肆 體格檢查 拾伍 訓練有關規定 拾陸 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 拾柒 榜示及複查成績 拾捌 口試有關規定 拾玖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貳拾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貳拾壹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貳拾貳 常見 Q&A 附件一 103 年公務人員高等三級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附件二 103 年公務人員高等三級應考資格表 附件三 103 年公務人員高等三級應試科目及日程表 附件四公務人員高等三級未研訂命題大綱科目一覽表 附件五國家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附件六國家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附件七考選部各項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附件八 103 年公務人員高等三級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附件九工作經驗證明 附件十工程經驗證明 ( 公職建築師類科適用 ) 附件十一工作經驗證明 ( 公職食品技師類科適用 ) 附件十二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比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優待之條文 附件十三國家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附件十四 103 年公務人員高等三級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附件十五 103 年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試題疑義申請表 ( 申論式 )( 正面 ) 附件十六 103 年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試題疑義申請表 ( 測驗式 )( 正面 ) 附件十七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附件十八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信封格式...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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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特別注意事項 本採網路報名, 系統報名時間至 103 年 3 月 31 日下午 5 時止, 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 避免集中於報名時間截止前, 因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完成網路登錄作業後, 應考人須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 繳費後, 請於 103 年 4 月 1 日前 ( 郵戳為憑 ) 將報名表件以 B4 信封掛號郵寄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 始完成報名程序 如未依規定寄出報名表件, 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網路報名請詳見本須知附件五 國家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 本部得以電傳文件 傳真 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通知, 並視為自行送達 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 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 以備試務機關通知 壹 重要日期摘要 序號項目日期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名日期 103 年 3 月 21 日起至 3 月 31 日下午 5 時止 2 寄發入場預定 103 年 6 月 20 日寄發證日期 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並寄出報名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 ; 報名表件一律於 103 年 4 月 1 日 ( 郵戳為憑 ) 前掛號郵寄, 逾期不予受理 1. 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應考人報名履歷資料採郵簡方式列印及寄發, 請應考人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2. 如於 6 月 25 日尚未收到入場證, 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補寄, 如仍未及於前收到, 應考人可逕至考選部國家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 試場及入場證號碼等資訊, 並於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 40 分鐘, 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如逾期洽詢將影響入場應試權益, 請應考人務必留意並配合辦理 1

8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筆試 :103 年 7 月 6 日至 8 日 2. 第二試 ( 口試 ): 公職土木 3 日期 工程技師 公職食品技師 1. 日程表詳見附件三 公職醫事檢驗師 公職測量 2. 第二試口試實際日期須視本考技師 公職藥師 公職護理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並師 公職臨床心理師 公職於前一試榜示後另行通知 營養師 公職防疫醫師類科 第二試 ( 口試 ): 預定 103 年 10 月 10 日 4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103 年 7 月 9 日 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5 試題疑義 103 年 7 月 9 日至 7 月 13 日詳見本須知拾貳 試題疑義 提出期限下午 5 時止, 逾期不予受理 6 榜示日期 7 8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日期 複查成績提出期限 1. 筆試 : 預定於 103 年 9 月 19 日榜示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典試委 2. 第二試 ( 口試 ): 預定於員會之決議而定 103 年 10 月 15 日榜示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1. 筆試 : 預定自 103 年 9 月 20 日起至 9 月 29 日止 2. 第二試 ( 口試 ): 預定自 103 年 10 月 16 日起至 10 月 25 日止 貳 暫定需用名額及有關規定 2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 應考人如有需要, 請電洽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辦理 1. 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申請,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2. 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 申請書格式詳見本須知附件十七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申請表單下載 一 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 計 108 類科, 共 2,470 人 ( 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件一 ) 需用名額係包含現缺及預估缺, 實際錄取分發職缺以分發機關每次辦理分配作業之公告內容為準 二 職缺所在機關請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資訊 ( 期日計畫表 )/103 年公務人員高等三級暨普通 / 舉行相關事宜項下查詢 三 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 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 ( 構 ) 職缺之實際用人機關, 以分發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電話 轉 527) 辦理分配作業時為準, 另該職缺可能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 移撥至他機關

9 四 本除公告之暫定需用名額外, 用人機關如有需要, 經分發機關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院核定後, 得增加需用名額 五 依公務人員法第 3 條規定,( 第 1 項 ) 公務人員之, 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 依序分配訓練 並得視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列入候用名冊, 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 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 ( 第 2 項 ) 遇有同項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者, 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 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者, 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機關依應考人錄取之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逕行分配訓練 六 依公務人員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 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 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增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訓練, 應於規定時間內, 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 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 或於下次該項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 即喪失錄取資格 七 本各類科錄取標準及名額, 係由本典試委員會參照分發機關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送各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成績, 依據有關法令予以決定 八 各類科需用名額之職缺所在機關係屬分發機關列管業務, 錄取人員於榜示後, 統一由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負責分發作業, 應考人對於職缺所在機關如有疑義, 請逕向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洽詢 參 應考資格及釋例 一 中華民國國民, 年滿 18 歲 ( 算至舉行前一日止, 即民國 85 年 7 月 5 日以前出生者 ), 具有應考資格表 ( 附件二 ) 所定應考資格者, 得應本 二 各類科應考資格詳見附件二 三 依公務人員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考 : ( 一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曾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二 )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三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四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四 依公務人員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 依法停止任用者, 經公務人員錄取, 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前揭依法停止任用, 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號函釋, 係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 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五 依公務人員法第 22 條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 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訓練階段發現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及格資格, 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 一 ) 有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 二 ) 冒名頂替 3

10 ( 三 )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 四 )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五 ) 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 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 六 本應考資格表 ( 附件二 ) 所稱 高等檢定相當類科, 係指檢定及格證書所載得應高等之類科 七 大學校院研究所肄業資格不得據以報考高等三級, 仍應以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資格報考相關類科 八 持有技術士證照者不得以該證照報考公務人員, 仍需以具備應考資格表 ( 附件二 ) 所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 並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者, 方得報考 肆 方式 應試科目及日程表 一 公務人員高等三級公職土木工程技師 公職食品技師 公職醫事檢驗師 公職測量技師 公職藥師 公職護理師 公職臨床心理師 公職營養師 公職防疫醫師 : 分二試舉行 第一試為筆試, 第二試為個別口試, 第一試筆試免列考普通科目 第一試未錄取者, 不得應第二試 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二 除前揭 9 類科外, 其餘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 但高等三級技藝類科, 得採筆試與實地方式, 實地併同筆試同時舉行 三 應試科目及日程表, 詳見附件三 四 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 ( 一 ) 本應試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係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試題 ; 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係採測驗式試題 ; 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技藝類科 產品設計實務 ( 選試陶瓷 ) 產品設計實務 ( 選試木竹器 ) 產品設計實務 ( 選試金屬 ) 產品設計實務 ( 選試染織 ) 科目, 以實地行之 ( 二 ) 各科目申論式試卷以西式橫書作答, 國文 科目之公文部分以公文程式條例及行政院最新修訂之文書處理手冊所規定之格式命題 閱卷 ( 三 ) 考選部為提昇試題品質, 建立命題範圍, 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 業已完成高等三級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並已公告實施 惟該表列命題大綱為命題範圍之例示, 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 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上開命題大綱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命題大綱選項內, 請自行上網參閱 另部分科目因應試科目名稱修正, 或法規性質科目, 因科目名稱已界定範圍未研訂命題大綱, 詳請參閱附件四 伍 地點 一 地點 : 筆試設臺北 桃園 新竹 臺中 彰化 嘉義 臺南 高雄 花蓮 臺東 澎湖 金門 馬祖等 13 考區同時舉行, 惟技藝類科僅設臺北考區 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 請慎重考慮, 報名後不得更改 二 試區地點 : 試區地點及交通路線資訊將載於入場證, 屆時請留意 4

11 三 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 定於前一日, 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各試區公告 另應考人可於 103 年 6 月 20 日起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國家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試區查詢 項下查詢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陸 業務主管機關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各項業務如有疑義, 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 詢問事項主管機關 單位聯絡地址及電話地址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報名 通訊地址或號電話 :(02) 姓名變更 證件補考選部高普司驗 及複查成第一科 (02) 轉 績等有關事項傳真 :(02) 電子信箱 :moex3958@mail.moex.gov.tw 網址 : 網路報名系統異常問題 入場證 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郵寄及補發事宜 錄取人員分發 任用等事項 訓練及保留正額錄取資格事項 柒 網路報名方式 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銓敘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地址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電話 :(02) 轉 地址 :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89 號 9 樓電話 :(02) 轉 傳真 :(02) 地址 :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2 號電話 :(02) 網址 : 地址 :10051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 2 之 2 號電話 :(02) 轉 527 網址 : 地址 :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3 號電話 :(02) 網址 : 一 本項採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方式, 不需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應考人請上網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網址為 點選網路報名選項, 即可進入國家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網站, 或以網址 ( 主站 ) ; 新站 ) 直接進行報名 ( 網路報名系統異常問題請洽 轉 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 5 主站 : 新站 : 二 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 應考須知 詳細閱讀, 登錄完成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表件及繳款單 ( 或信用卡繳款紀錄 ), 完成繳費並於規定期限內 (103 年 4 月 1 日前 ) 將報名書表以掛號郵寄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收, 始完成報名程序

12 捌 報名有關規定一 報名日期 : 民國 103 年 3 月 21 日起至 3 月 31 日下午 5 時止 二 報名方式 : 一律採網路報名, 報名程序請依 國家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 附件五 ) 辦理, 系統報名截止時間為 103 年 3 月 31 日下午 5 時整 網路報名完畢, 應考人應下載報名表件, 並請於 103 年 4 月 1 日前 ( 郵戳為憑 ) 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 三 報名表件郵寄地點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 四 報名費 : 依 103 年 2 月 17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 一 ) 收費標準 : 1. 筆試 : 新臺幣 1,400 元整 ( 包括郵政劃撥手續費和回件及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郵資 ) 2. 第二試 ( 口試 ): 公職土木工程技師 公職食品技師 公職醫事檢驗師 公職測量技師 公職藥師 公職護理師 公職臨床心理師 公職營養師 公職防疫醫師類科應考人, 如經第一試筆試錄取, 考選部將另函通知繳交第二試口試報名費新臺幣 800 元整 ( 二 ) 報名費優待 : 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報名費減半優待請詳閱本須知 玖 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優待 規定事項 服義務役者, 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 不符減半優待 ( 三 ) 繳費方式 : 1. 本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 請應考人於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 可使用網路信用卡 /WebATM 繳費或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 於 103 年 4 月 1 日前持繳款單透過郵局 便利商店 銀行 農漁會信用部或 ATM 轉帳繳款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2. 繳款完成後, 應將繳款之收據正本 ATM/WebATM 轉帳繳款證明 銀行之繳費證明或網路信用卡交易成功頁, 黏貼在報名履歷表背面上方, 繳款憑證 ( 收據 ) 切勿用透明膠帶黏貼, 以免字跡遭覆蓋, 模糊不清而無法辨識 3. 國家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詳見附件六 ( 四 ) 退費規定 : 詳見 考選部各項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 附件七 ) 及 103 年公務人員高等三級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 附件八 ) 五 報名應繳表件 : ( 一 ) 報名履歷表一張 : 請確實選填各欄, 將新式身分證影本 ( 須清晰 ) 正 背面, 及最近一年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光面相片固貼於規定欄位, 另相片背面請書寫姓名 報考類科 身分證統一編號 ( 二 ) 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一張 : 僅供本年獨立學院 大學應屆畢業生申請暫准報名時填寫 6

13 ( 三 )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 1. 一般應考人, 須按應考資格之不同, 繳驗 : (1) 畢業證書影本 : 凡技術類科適用應考資格表附註一之規定 即非列舉系組所畢業, 以修習某一類科專業科目二科以上相同 ( 每科二學分以上 ) 報考者, 須另附繳成績單 ; 獨立學院以上進修補習學校需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 結業證書不採 (2) 及格證書影本 : 以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及格滿 3 年者 所稱及格滿 3 年, 應依公務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 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及格資格之日 ( 即民國 100 年 7 月 5 日以前 ) 起, 計算至本舉行前一日止 ] 或以高等檢定及格資格報考者, 須繳驗及格證書 (3) 報考航空器維修類科, 除依應考資格之不同繳驗畢業證書或相當類科及格證書外, 另須繳驗曾任飛機 直昇機維修實際工作 1 年以上經驗之證明文件 ( 如 : 在職證明書或工作證明書等 ) (4) 報考航空駕駛類科, 除依應考資格之不同繳驗畢業證書或相當類科及格證書外, 另須分別繳驗曾在國內 外學校 ( 班 ) 航空飛行班次受訓累計達 5 個月以上畢 ( 結 ) 業及曾任飛行時數累計 250 小時以上 ( 其中選試直昇機飛行原理, 直昇機飛行時數累計 100 小時以上 ; 選試飛機飛行原理, 飛機飛行時數累計 100 小時以上 ) 之證明文件 (5) 報考公職社會工作師 公職土木工程技師 公職建築師 公職食品技師 公職醫事檢驗師 公職測量技師 公職藥師 公職護理師 公職臨床心理師 公職營養師 公職防疫醫師 公職獸醫師類科者, 分別需領有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證書及執業執照, 始得報考 另除公職社會工作師及公職獸醫師類科外, 須另繳驗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各類科應繳驗文件彙整如下表 : 類科繳驗文件公職社會工作師 1. 畢業證書影本 2. 社會工作師證書影本 公職土木工程技師 1. 畢業證書影本 2. 土木工程技師證書影本 3. 土木工程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4. 領有執業執照後受聘公私立機關 ( 構 )2 年以上土木工程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 格式如附件九 ) 公職建築師 1. 畢業證書影本 2. 建築師證書影本 3. 經中央主管機關 ( 內政部營建署 ) 審查具有 3 年以上工程經驗證明文件 ( 格式如附件十 ) 公職食品技師 1. 畢業證書影本 2. 食品技師證書影本 3. 領證後經中央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審查具有 2 年以上由受聘單位開立具經濟部公司或工廠登記之食品業實務經驗或公務機關食品衛生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之食品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 格式如附件十一 ) 7

14 類科 8 繳驗文件 公職醫事檢驗師 1. 畢業證書影本 2. 醫事檢驗師證書影本 3. 領證後受聘公私立機關 ( 構 )2 年以上醫事檢驗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 詳見本表備註二 ) 公職測量技師 1. 畢業證書影本 2. 測量技師證書影本 3. 測量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4. 領有執業執照後受聘公私立機關 ( 構 )2 年以上測量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 格式如附件九 ) 公職藥師 1. 畢業證書影本 2. 藥師證書影本 3. 領證後受聘公私立機關 ( 構 )2 年以上藥事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 詳見本表備註二 ) 公職護理師 1. 畢業證書影本 2. 護理師證書影本 3. 地方政府登錄之護理師執業執照影本 4. 領照後受聘公私立機關 ( 構 )2 年以上護理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 詳見本表備註二 ) 公職臨床心理師 1. 畢業證書影本 2. 臨床心理師證書影本 3. 領證後受聘公私立機關 ( 構 )2 年以上臨床心理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 詳見本表備註二 ) 公職營養師 1. 畢業證書影本 2. 營養師證書影本 3. 領證後受聘公私立機關 ( 構 )2 年以上營養諮詢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 詳見本表備註二 ) 公職防疫醫師 1. 畢業證書影本 2. 醫師證書影本 3. 領證後受聘公私立機關 ( 構 )2 年以上執行業務證明文件 ( 詳見本表備註二 ) 公職獸醫師 1. 畢業證書影本 2. 獸醫師證書影本 備註 : 一 報考公職土木工程技師 公職測量技師類科應考人, 工作經驗證明格式如附件九 ; 報考公職建築師類科應考人, 工作經驗證明格式如附件十 ; 報考公職食品技師類科應考人, 工作經驗證明格式如附件十一 二 報考公職醫事檢驗師 公職藥師 公職護理師 公職臨床心理師 公職營養師 公職防疫醫師等醫事人員類科應考人, 應繳驗下列任一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 ( 一 ) 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證書背面之 開 ( 執 ) 業登記動態戳章註記 ( 二 ) 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之 開業 執業年資證明書 ( 三 ) 本應考須知附件九工作經驗證明 三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 服務期限已達申請核發執業執照期限規定, 因服務於行政機關 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構, 致無法領取執照者, 視為領有執照 前開專技轉任公務人員仍得報考各該類科, 無須繳交執業執照影本

15 2. 應屆畢業生 ( 含獨立學院 大學進修補習學校 ) 報考本項, 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 ( 學位 ) 證書者, 其暫准報名之規定如下 : (1) 請填具所附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 並於該申請表貼附蓋有最後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 反面影本, 以憑審查 (2) 經審查准予 暫准報名 者, 其畢業 ( 學位 ) 證書影本, 應於 103 年 6 月 20 日前, 以 限時掛號 郵寄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 如不克於上開日期郵寄者, 應考人至遲應於 7 月 31 日 ( 郵戳為憑 ) 前繳驗 未依限繳驗或繳驗之證書經審查不合格者, 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所繳報名費已解繳國庫, 不得申請退費, 如有入場情形, 其成績不予計算 (3) 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首日前 ( 即 103 年 7 月 5 日 ), 始合於應考資格規定, 未能於首日前取得畢業證書者, 請勿報考 (4) 繳驗之畢業 ( 學位 ) 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報考考區 類科 入場證編號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便查對 3. 以國外學歷報考者, 應繳驗 : (1)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畢業證書影本及中文譯本 ( 如不便認證, 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 並自負法律責任 ; 原本請影印後附繳 ) (2) 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 ( 請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文姓名 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 有關就學期間之入出境資料, 請先劃記, 俾利加速審查作業 (3) 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 ( 成績單 ) 影本及譯本 (4) 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4. 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 所稱後備軍人請見附件十二, 服義務役者, 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 不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 除依一般應考人按應考資格之不同, 分別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 並依申請優待事項附繳 : (1) 退伍令 ( 含正反面 ) 或離營證明文件 軍校畢 ( 結 ) 業證書 (2) 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 勳章 ( 以獲頒國光 青天白日 寶鼎 忠勇 雲麾 大同勳章為限) 證書等 (3) 後備軍人以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者, 應另繳驗中尉任官令 曾任中尉以上三年之軍職年資等相關證明文件 5. 以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族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身分或符合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比敘條例 第 3 條規定各款具後備軍人身分之一, 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者, 除應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 並應附繳 : (1) 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身心障礙 ) (2) 戶籍謄本 ( 原住民族 ) (3)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證明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 (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 ) (4) 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 ( 結 ) 業證明書影本 ( 後備軍人 ) (5) 身心障礙者申請延長作答時間 20 分鐘或使用電腦作答者, 需另附繳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 詳見附件十三 ) 9

16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除依 國家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申請延長每節作答時間 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照護措施, 應繳驗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 如有日後使用上需求, 請自行影印留存影本 ) 外, 其餘繳驗之各項證明文件, 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印本, 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 不另附還 六 選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 ( 一 ) 除 審查結果 審查人簽章 與 入場證編號 三欄請勿填寫外, 其餘各欄均由應考人依序選填 ( 二 ) 考區 欄, 本除技藝類科僅設臺北考區外, 餘分設臺北 桃園 新竹 臺中 彰化 嘉義 臺南 高雄 花蓮 臺東 澎湖 金門 馬祖等 13 考區, 請自行審慎擇一選填, 一經選填寄遞後, 即不得要求更改 ( 三 ) 類科編號 應考類科 欄, 請參照附件三 應試科目及日程表 所列類科編號 類科選填, 一經選填寄遞後, 即不得要求更改 ( 四 )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各欄, 應與所繳應考資格證件相符, 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 應先向戶籍或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 始得據以報考 ( 五 )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及 電子郵件地址 欄, 須確實詳細填寫, 如有不符, 導致有關文件或其他相關訊息無法投遞 通知或發生延誤情事,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 六 )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權益, 特訂定 國家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 第 2 點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 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 應依本要點第 17 點辦理 第 5 點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以下簡稱診斷證明書, 格式如附件十三 ) 及相關證明文件 : ( 一 ) 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時間 ( 二 ) 申請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 三 ) 申請使用電腦 ( 含盲用電腦 ) 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 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 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 或診斷證明書內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 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10

17 第 6 點應考人因視覺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 二 ) 有聲電子計算器 ( 三 ) 放大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 四 ) 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 五 ) 盲用電腦 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 六 ) 延長每節時間二十分鐘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維護措施, 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 但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相容, 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9 點應考人因聽覺障礙,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 得自備助聽器 ( 一 ) 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 二 ) 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 表示上 下場鈴聲 第 10 點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 致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放大之測驗式試卷 ( 卡 ) ( 二 ) 延長每節時間二十分鐘 第 11 點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 致行動不便,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 二 ) 適用桌椅 ( 三 ) 輪椅 第 12 點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 二 ) 延長每節時間二十分鐘 ( 三 ) 放大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第 13 點應考人因功能障礙, 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以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 二 ) 延長每節時間二十分鐘 第 14 點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 ( 卡 ) 每節結束後, 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彌封 閱卷期間, 由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其作答結果人工劃記後進行閱卷 第 15 點以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 時依 11

18 下列程序辦理 : ( 一 ) 測驗式試卷 ( 卡 ): 由監場人員依據應考人各題口述答案, 記錄在作答用紙, 俟應考人確定無誤後, 再由監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 ( 卡 ), 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 於結束後, 連同作答用紙送交卷務組彌封 ( 二 ) 申論式試卷 : 筆試程序結束, 由監場人員將其錄音結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 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後, 送交卷務組彌封 申論式試卷閱卷期間, 閱卷委員依口述錄音內容 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或由專人依口述錄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論式試卷, 並參考口述重點內容於申論式試卷進行評閱 第 16 點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如因其他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第六點至第十五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7 點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 須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 七 )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但有第 5 點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 詳如附件十三 ) ( 八 ) 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或因懷孕或行動不便, 擬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或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 請於於網路報名時在 申請特別試場應試 或 其他特別協助及照護 欄中註明 七 報名表件填妥後, 須詳細核對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或錯誤, 然後依照 :1. 報名履歷表 ( 背面上方請黏貼繳費收據 ) 2. 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 ( 僅應屆畢業生須繳交 ) 3.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之順序, 由上而下, 整理齊全, 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 ( 切勿用訂書機 ), 平放入 B4 信封內 ( 切勿摺疊 ), 於 103 年 4 月 1 日前 ( 含當日, 郵戳為憑 ) 以掛號寄出, 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 -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右上角用迴紋針夾妥 )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 畢業 ( 學位 ) 證書 及格證書 學分證明 專技證書 執業執照 工作經驗證明 申請報名費減半及延長作答時間證明文件等 ) 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 ( 僅應屆畢業生須繳交 ) 報名履歷表 ( 黏妥相片 國民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 ; 背面上方黏貼繳費收據 ) 報名郵寄專用信封 ( 本頁請固貼於 B4 大小信封上 ) 12

19 為確保個人權益, 寄件前請確實檢查報考考區 類科編號 應考類科是否選填正確, 報名費用 應考資格證件是否繳交, 相片 繳費收據及身分證影本是否黏貼 另為利聯絡, 請詳實填寫 103 年 12 月底前不致變更之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 八 應考人須依網路報名系統之指引, 完成報名及繳費程序, 下載報名書表, 將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 B4 大型標準信封, 並將書表及應考資格證件依序裝入, 寄至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收 逾期寄件 ( 以郵戳為憑 ) 或寄件後費件不全且逾期未補齊者, 即註銷報名資格, 屆時未補齊證件者逕予退件, 應考人不得異議 九 退補件程序 :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 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 傳真 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通知, 並視為自行送達 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 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 以備試務機關通知 應考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內補齊, 逾 3 日未補齊者, 將另發函通知並限定於 5 日內補齊 ( 以郵戳為憑 ) 應考人辦理補件之方式如下 : ( 一 ) 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 請於信封上書明 : 1. 收件地址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2. 收件人 : 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收 3. 信封上空白處書寫 類科 :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 4. 寄件人姓名 地址及聯絡電話 ( 二 ) 以傳真方式 : 1. 補件資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 以便傳真資料不清晰時之聯繫 2. 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 ( 傳真電話 : ), 傳真後須請再以電話 ( 請於上班時間內, 聯絡電話 : 轉 ) 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 三 ) 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 : 1. 信箱 :moex3958@mail.moex.gov.tw 2. 郵件主旨書明 類科 :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 十 依公務人員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 遇有同項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者, 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 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者, 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機關依應考人錄取之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逕行分配訓練 高普筆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 未參加訓練者, 因未完成程序, 不發給及格證書 公務人員高普或特種訓練 ( 或實習 ) 期間, 復應公務人員其他筆試錄取或公務人員高普筆試同時錄取, 如訓期重疊, 僅得選擇一種接受訓練 ( 或實習 ), 完成一種程序, 發給一種及格證書 欲同時報名參加高考三級暨普通時, 請先行加以斟酌, 一經報名, 即不得更改或要求退件 13

20 玖 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優待 一 後備軍人優待 ( 一 ) 依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比敘條例 第 3 條規定, 所稱後備軍人, 其對象如下.. 1. 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2. 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 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3. 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服義務役者, 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 不符報名費減半優待規定, 亦不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 二 ) 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 應繳驗退伍證明文件 退伍令 ( 含正反面 ) 或榮民證 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 ( 結 ) 業證明書影本 ( 三 ) 申請應考資格優待 : 具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比敘條例所稱後備軍人身分之應考人, 得以曾任中尉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 應高等三級應考資格第 1 款未列舉限定系組所名稱之類科 ( 如行政類別各類科 ); 或以曾任中尉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 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高等三級技術類別相當類科 惟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 工作經驗或訓練, 始得報考者, 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 但藥事類科不適用以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 ( 四 ) 申請成績加分優待 : 1. 依公務人員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 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之加分優待, 以獲頒國光 青天白日 寶鼎 忠勇 雲麾 大同勳章乙座以上, 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2. 申請加分優待者, 請於履歷表上勾選申請加分優待, 並繳驗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 (1) 曾獲頒國光 青天白日 寶鼎 忠勇 雲麾 大同勳章者 : 應繳驗前揭勳章證書影本, 如所獲頒非上列勳章, 均不符成績加分優待規定, 請於申請加分前確認 (2) 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 應繳驗依法離營或退伍證明文件及國防部發給之因公傷殘通報令或撫卹令影本 3. 申請加分優待者, 本得否加分及其所加之分數, 由本典試委員會決定之 二 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優待 ( 一 ) 依公務人員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 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 參加各種之報名費, 得予減少 ( 二 ) 應考人如係為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族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 擬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依身分別之不同, 所需繳附證明文件分別如下 : 1. 身心障礙者 : 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 在有效期限內 ) 2. 原住民族身分者 : 戶籍謄本影本 14

21 3.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者 : 領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或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 ( 或核定公文 ) 中低收入戶證明 ( 或核定公文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 ( 或核定公文 ) 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三 符合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等資格之應考人, 未依本須知規定繳驗證明文件, 亦未於報名表聲明身分申請優待而以一般應考人身分報考者, 報名後不得享有報名費減半優待 拾 其他注意事項 一 現職公務員參加本, 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二 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 審查工作者, 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高普司 三 應考人住址如有變更, 應將變更地址 報考類科及入場證編號等, 以書面 ( 附件十四 ) 函知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更正 筆試錄取人員如欲變更地址, 並應分別函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四 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 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依規定作答 五 時不得將行動電話 呼叫器 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 或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 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需或規定以外之物品入場應試, 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六 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 應考人應於每節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一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開始後,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七 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 ( 一 ) 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 應考人始得使用 如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 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 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 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 二 ) 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 正式實施國家電子計算器措施, 各項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 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如使用非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依試場規則第 6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 : 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 並不得繼續使用 應考人請視學科性質需要, 自行攜帶合於考選部規定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用, 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將於第 1 天第 1 節由監場人員向應考人宣布後, 張貼於各試場公布欄 ( 三 ) 目前經考選部核定之國家電子計算器已有 125 款, 相關機型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國家電子計 15

22 算器項下, 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 考選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 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 最新消息 公告增列 ( 四 ) 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 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 五 ) 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電子計算器功能及機型如下 : 廠商 : 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別標識型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商 :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別標識型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商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CN-01 Canon F-502G ( 第二類 ) CA-17 CASIO SX-100 品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別標識型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CASIO fx-82solar ( 第二類 ) AU-01 AURORA SC500 PLUS ( 第二類 ) CN-04 Canon LS-120VII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商 : 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品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184 品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別標識型號 E-MORE fx-127 ( 第二類 ) CASIO fx-82sx ( 第二類 ) EM-02 E-MORE MS-112L AU-04 AURORA DT391B 識別標識型號 EM-01 AU-05 AURORA SC600 ( 第二類 ) CA-01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 -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 -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16

23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廠商 : 國隆國際有限公司廠商 :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牌 :kolin( 共 2 款 ) 識別標識型號識別標識型號識別標識型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 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 -11 E-MORE SL-709 FB-02 FUH 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 BAO FB-810 廠商 : 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 BAO FBMS-80TV 品牌 :Paddy( 共 4 款 )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 BAO FB-701 識別標識型號 EM-15 E-MORE DS-3GT EM-16 E-MORE DS-120GT FB-06 FB-07 FUH BAO FX-133 ( 第二類 ) PA-01 Paddy PD-H036 FUH BAO FX-180 ( 第二類 )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 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 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 BAO FB-530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 BAO FB-550 品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 BAO FB-560 識別標識型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 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 第二類 )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 BAO FB-580 CK-02 Pierre cardin PH245 E-MORE fx-183 EM-24 ( 第二類 ) FB-15 FUH BAO FB-590 CK-03 Pierre cardin PT212 E-MORE fx-330s EM-25 ( 第二類 ) 廠商 : 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Pierre cardin PT256-G 品牌 :H-T-T( 共 3 款 ) CK-04 EM-26 E-MORE DS-200GTK SANYO( 共 2 款 ) Pierre 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別標識型號 CK-05 Pierre 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 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HL-03 SANYO SCP-371 HL-04 SANYO SCP-913 HL-05 H-T-T SCP-308 CK-07 CK-08 UB UB-200-Y UB UB-200-W UB UB-206-Y UB UB-206-W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CK-15 UB UB-233 CK-24 UB UB-800-P 17

24 品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識別標識型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CK-19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26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W UB UB-226-B CK-21 UB UB-330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註 : 1. 第一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運算功能 2. 第二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三角函數 對數 指數運算功能 3.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 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碼 ( 例如 :Y 為黃色 W 為白色 )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 太陽能電池若照射到的光線不足, 顯示螢幕內容可能會變得極為模糊, 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執行, 或者獨立記憶的內容可能會遺失 八 應試科目中, 如有製圖 設計等類之科目者, 請應考人自備公 英制尺 規及製圖等工具備用, 但不得自備稿紙應試 九 每節完畢後, 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 其中測驗式試題答案於 7 月 9 日在考選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網址 : 公布 ( 所公布之答案以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 ), 屆時請應考人自行查閱 十 期間市區交通壅塞, 請提早出門, 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以免違規停車遭受拖吊 另時值颱風季節, 應考人請隨時注意氣象訊息, 及早因應, 並視交通狀況提早出發應試 十一 考選部網站設置國家地震防災實地演練影片及相關訊息專區, 請自行上網參閱 十二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 : 政府機關( 構 ) 民間團體 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 工作 安養 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 不在此限 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 本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 請檢具醫師診斷證明, 於報名或知悉時, 主動通報承辦單位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 ( 電話 : 轉 ; 傳真 : ), 俾便安排相關措施 ( 防災專區 ) 18

25 拾壹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一 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 ( 卡 ) 之正確作答方法,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 ( 卡 ), 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 ( 卡 ) 三 測驗式試卷 ( 卡 ) 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 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 並檢查試卷 ( 卡 ) 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同 四 應考人作答時, 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 單選題每題有 (A) (B) (C) (D) 四個選項, 請依題意就 (A) (B) (C) (D) 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答錯不倒扣分數, 複選作答者, 該題不予計分 複選題每題有 (A) (B) (C) (D) (E) 五個選項, 其中至少有二個是正確答案, 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 所有選項均答對者, 得該題全部分數 ; 答錯 k 個選項者, 得該題 (5-2k)/5 之題分 ; 所有選項均未作答或答錯多於二個選項 ( 不含二個 ) 者, 該題以零分計算 六 作答時, 應將所選答案, 在試卷 ( 卡 ) 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 必須粗黑 清晰, 將該方格畫滿 不可畫出格外, 或只畫半截線 七 如答錯要更改時, 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 另行作答, 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 或將試卷 ( 卡 ) 污損, 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 測驗式試卷 ( 卡 ) 應保持清潔, 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 不得在座位號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 且不可任意挖補 污損 折疊, 卡片邊緣之黑色條紋, 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 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題部分, 其試題數及選項多寡若不一致, 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 題號及選項, 依序在測驗式試卷 ( 卡 ) 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 俾免影響計分 十 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 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不得提出異議 其試卷 ( 卡 ) 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 ( 一 ) 於試卷 ( 卡 ) 劃記無關之文字 符號或試卷 ( 卡 ) 損壞, 致無法讀入全部答案時, 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者, 以零分計算 ( 二 )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 三 ) 擦拭不清 劃記太淡 劃記太大, 依讀入答案計分 ( 四 ) 因應考人污損試卷 ( 卡 ),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拾貳 試題疑義一 依 國家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辦理 二 應考人於時對試題如有疑問, 應即當場提出 完畢後, 應考人對時所提出試題疑問 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 ( 以下簡稱答案 ) 仍有疑義時, 應依 國家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第 2 條規定, 於本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5 日內 ( 線上申請試題疑義截止時間至 103 年 7 月 13 日下午 5 時前 ) 完成申請 ;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 請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主站 ( ) 或新站 ( 點選 試題疑義申請, 依序填具資料並 19

26 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 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 ( 申請程序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 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四 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 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 ( 一 ) 檔案格式 :JPG ( 二 ) 檔案大小 : 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 以 30MB 為上限 ( 請先縮圖或擇重要者上傳 ) ( 三 ) 佐證資料圖檔請以掃描方式提供, 內容須清晰明確, 避免以手機 相機拍攝 ; 傳送前, 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檢視是否清晰明確 五 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 (30MB), 請先點選 確定送出, 再點選 列印申請表 列印後, 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 以限時掛號 (103 年 7 月 13 日前, 郵戳為憑 ) 專函逕寄考選部 ( 測驗式試題 : 題庫管理處第一科 ; 申論式試題 : 高普司第二科 ) 申請 ( 信封上請註明 試題疑義 ) 六 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 如有多題, 請重複申請作業 本須知仍附有試題疑義申請表 ( 申論式試題如附件十五 測驗式試題如附件十六 ) 七 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 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備者, 不予受理 八 應考人提出疑義, 不得要求告知典 ( 主 ) 試委員 命題委員 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九 口試或實地之試題疑義, 應考人應當場提出, 由口試委員或實地委員處理之 拾參 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一 依照公務人員高等三級暨普通規則及公務人員總成績計算規則辦理 茲摘錄重要條文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三級暨普通規則部分條文第 7 條本總成績之計算, 高等三級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 ; 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普通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併採筆試與實地之類科, 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 實地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其筆試成績依前項規定計算之 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 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 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筆試成績以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口試成績, 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 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 或建築設計 藥事行政與法規 景觀與都市設計三科目成績未達五 20

27 十分, 或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 或實地成績未達六十分, 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 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 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第 8 條本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 並得視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 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 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需用名額酌增錄取名額進入第二試 第二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 並得視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 本錄取標準, 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 二 ) 公務人員總成績計算規則部分條文第 3 條公務人員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 不予錄取 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 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 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特定科目之認定 最低分數之設定及性質特殊其錄取標準之限制, 依各該類別或類科之需要, 由考選部報請院核定 第 7 條總成績之計算, 取小數點後二位數, 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 節錄 ) 二 本項成績, 有 1 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 50 分, 或建築工程類科之 建築設計 藥事類科之 藥事行政與法規 景觀類科之 景觀與都市設計 三科目成績不滿 50 分, 或技藝類科之 產品設計實務 科目成績不滿 60 分, 或公職土木工程技師 公職食品技師 公職醫事檢驗師 公職測量技師 公職藥師 公職護理師 公職臨床心理師 公職營養師 公職防疫醫師類科之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 60 分者, 依前揭規定, 其總成績雖已達錄取標準, 仍不予錄取 三 公務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 所稱正額錄取, 指榜示錄取人員中依成績高低算至分發機關提報之用人需求人數, 如算至需求人數尾數有 2 人以上成績相同者, 皆視為正額錄取 同細則第 11 條規定, 公務人員錄取人員, 各類科按其總成績高低或入場證號碼順序排名 按總成績高低排名者, 總成績相同時, 按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排名 ; 專業科目平均成績相同時, 按國文成績排名 ; 應試科目中無國文或國文成績相同時, 按入場證號碼順序排名 拾肆 體格檢查一 本除 航空器維修 及 航空駕駛 類科需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實施體格檢查外, 其餘各類科均不需實施體格檢查 二 前揭二類科錄取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 準用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規定, 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松山航空醫務中心, 使用該中心體格檢查表辦理體檢, 寄回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收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 不予分配訓練 21

28 拾伍 訓練有關規定一 公務人員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 公務人員各等級正額錄取者, 按錄取類科, 依序分配訓練,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發給證書, 依序分發任用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 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其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 ; 其訓練及分發任用程序, 與正額錄取者之規定相同 二 公務人員高等三級暨普通訓練, 依 公務人員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之規定辦理 三 依公務人員法第 4 條規定,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 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 ( 一 ) 服兵役,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 二 )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 ; 進修博士學位,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 ( 三 ) 疾病 懷孕 生產 父母病危 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 ( 四 )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 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四 本榜示後, 正額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法第 4 條規定之事由, 擬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 請於榜示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文件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 ( 網址 : 逾期不予受理, 洽詢電話 :(02) 五 增額錄取人員, 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 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六 依公務人員高等三級暨普通規則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 本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 ( 構 ) 實務訓練 七 有關退休年資採計及退撫基金繳付事宜, 依銓敘部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號令載明 : 公務人員錄取人員分配 ( 發 ) 占缺訓練 ( 實習 試辦 ) 期間, 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銓敘部民國 77 年 2 月 26 日 77 台華特二字第 號函 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特三字第 號書函 86 年 8 月 5 日 86 台特二字第 號書函 93 年 5 月 3 日部退二字第 號令及歷次函釋 ( 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 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規範不符, 應自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錄取而分配 ( 發 ) 占缺訓練 ( 實習 試辦 ) 者停止適用 ; 至於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錄取所分配 ( 發 ) 占缺訓練 ( 實習 試辦 ) 者, 仍照原規定辦理 八 有關公務人員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之保險事宜, 依 103 年 1 月 13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7 條規定,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一般保險 ; 並自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錄取人員適用之 但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錄取人員, 仍適用原條文 22

29 拾陸 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3 條規定, 高等三級及格者, 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但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 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二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7 條規定,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 各機關不得進用 三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 ( 一 )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二 )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 三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曾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四 )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五 )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但受緩刑宣告者, 不在此限 ( 六 ) 依法停止任用 ( 七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八 ) 經原住民族特種及格, 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 九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 應予免職 ; 有第九款情事者, 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 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 不失其效力 ; 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不予追還 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 應予追還 四 依公務人員法第 6 條規定, 本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及格之日起, 於服務 3 年內,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五 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1 條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 構 ) 人員及組織政黨 ;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 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 構 ) 人員, 或國防機關 ( 構 ) 之下列人員 : ( 一 ) 志願役軍官 士官及士兵 ( 二 ) 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 三 ) 文職 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 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 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六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6 條規定, 高等之三級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 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 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23

30 七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 所稱 本俸 : 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 俸級 : 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 加給 : 係指本俸 年功俸以外, 因所任職務種類 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 而另加之給與 另加給分下列三種 :( 一 ) 職務加給 : 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 二 ) 技術或專業加給 : 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 三 ) 地域加給 : 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八 本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 依前揭法規及行政院民國 100 年 6 月 22 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修訂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 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生效 ) 規定, 摘錄彙整如下 : 等級俸額專業加給合計備註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一 本表係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 ( 銓敘部 ) 為計算實例供應考人參考高考 24,440 元 18,910 元 43,350 元, 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三級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者二 如對任用或薪資有任何疑義者, 25,435 元 20,790 元 46,225 元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 拾柒 榜示及複查成績一 榜示日期 : 筆試 : 預定 9 月 19 日榜示 ; 公職土木工程技師 公職食品技師 公職醫事檢驗師 公職測量技師 公職藥師 公職護理師 公職臨床心理師 公職營養師 公職防疫醫師類科第二試( 口試 ): 預定 10 月 15 日榜示, 惟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二 本項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如於榜示後 7 日內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 請向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洽詢, 電話 (02) 轉 三 應考人如欲申請複查成績, 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 郵戳為憑 ), 以書面 (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及信封格式詳見附件十七 附件十八, 請自行影印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申請表單下載 ; 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 請依附件規定之格式辦理 ) 向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一次為限 四 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 ( 一 ) 申請閱覽試卷 ( 二 )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 三 ) 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 四 ) 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或實地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五 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 第 2 條申請複查筆試 口試 測驗 實地 著作或發明審查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 應於各該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 ( 郵戳為 24

31 憑 ), 以書面向辦理試務機關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 ( 成 ) 成績者, 亦同 前項如採分試者, 申請複查成績, 依前項程序分別於各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 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之, 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複查各試成績, 並以一次為限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第 3 條申請複查成績, 應考人應填寫申請書 ( 格式如附件十七 ) 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 載明下列事項, 由應考人簽名或蓋章, 以掛號寄達考選部 : 一 應考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入場證號碼及申請日期 二 複查之等級 類科 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年終考績 ( 成 ) 成績為總成績者, 應另行繳交經由所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 ( 成 ) 通知書影本 第 4 條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 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 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 5 條複查成績, 應核對到考 缺考及違規扣分或扣考紀錄, 查對應考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閱卷委員未依規定評分, 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 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 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 以線上閱卷評分者, 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影像檔全部列印, 內容包含閱卷委員評閱資訊 電子簽章, 以及應考人申請複查科目之各題分數 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 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 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 並將各題分數復知 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 採用測驗式試題時, 應調出試卷核對入場證號碼無訛, 檢查作答方法符合規定, 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次無誤後, 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 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 但遇有特殊情形,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得以人工方式計分, 並依閱卷規則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三 採口試 測驗 實地 著作或發明審查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者, 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 詳細核對號碼 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 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 併計年終考績 ( 成 ) 成績為總成績者, 應依據申請人提供之年終考績 ( 成 ) 資料, 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 原核算成績時之年終考績 ( 成 ) 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 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不能正確計分時, 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 應即查明處理之 25

32 第 6 條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 應將申請人全部試卷均予複查, 重新計算總成績, 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 一 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應報請典 ( 主 ) 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定後, 補行錄取 典 ( 主 ) 試委員會裁撤後, 應陳報院補行錄取 二 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 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 7 條複查成績, 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不相符或典 ( 主 ) 試 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 應報請典 ( 主 ) 試委員長處理 ; 典 ( 主 ) 試委員會裁撤後, 應陳報院處理之 ; 如總成績有變更時, 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 8 條申請複查成績,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 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或實地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拾捌 口試有關規定公務人員高等三級公職土木工程技師 公職食品技師 公職醫事檢驗師 公職測量技師 公職藥師 公職護理師 公職臨床心理師 公職營養師 公職防疫醫師 : 分二試舉行 第一試為筆試, 第二試為個別口試 摘錄口試規則重要條文如下 : 第 2 條口試分為下列三種, 得視性質選定其中一種或併採二種舉行 : 一 個別口試 : 指個別應考人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 藉以評量其儀態 溝通能力 人格特質 才識 應變能力 二 集體口試 : 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分別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 藉以評量其儀態 溝通能力 人格特質 才識 應變能力 三 團體討論 : 指五位以上之應考人輪流擔任主持人, 藉以評量其主持會議能力 口語表達能力 組織與分析能力 親和力與感受性 決斷力, 及參與討論時之影響力 分析能力 團體適應力 壓力忍受性 積極性 第 5 條 ( 第一項 ) 個別口試及集體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 一 儀態 ( 包括禮貌 態度 舉止 應對 ) 二十分 二 溝通能力 ( 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 ) 二十分 三 人格特質 ( 包括嚴謹性 情緒穩定性 開放性 和善性等 ) 二十分 四 才識 ( 包括志趣 問題判斷 分析 專業知識 專業技術與經驗 ) 二十分 五 應變能力 ( 包括理解 反應能力 ) 二十分 ( 第三項 ) 前二項之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 除得請用人 ( 職業主管 ) 機關提供與職缺 ( 職業 ) 相當之職務說明 ( 含職等標準 ) 供參考外, 並得依 26

33 核心工作能力, 視等級 類科變更之 ; 變更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應公告並通知應考人 第 7 條 ( 第二項 ) 個別口試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二十至九十分鐘 集體口試每組口試時間一至二小時 團體討論每組口試時間二至四小時 ( 第三項 ) 前項口試時間得視等級 類科增減之 第 10 條 ( 第一項 ) 每一應考人之口試成績, 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其個別口試 集體口試或團體討論實得成績 ( 第四項 ) 個別口試成績 集體口試成績 團體討論成績或併採兩種之平均成績未滿六十分者, 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 均不予錄取 拾玖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 考選部電話語音服務號碼如下 : 語音服務專用電話代表號 :(02) 二 撥通後, 請依語音指示依下列語音功能選擇代碼輸入 : 1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 進入建議留言 4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 進入傳真留言 6 進入動態報導作業 三 各選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貳拾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小時全年無休, 提供最新國家的動態報導, 諸如 : 最新動態消息 報名方式 公告 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 考畢試題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榜單查詢 意見登錄等, 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 (Internet), 即可透過該網站得知有關的各項資訊 歡迎多加利用, 並請批評指教 貳拾壹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一 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 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行動電話撥打 536 ( 我上囉!) 簡訊服務, 應考人依指示輸入代碼及入場證號, 即可預約及查詢國家榜示結果 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 ( 一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行動電話撥打 536 ( 我上囉!) 簡碼,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 二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行動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 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 本代碼 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如下 : ( 一 ) 本代碼 : ( 二 ) 預約高考三級筆試榜示結果簡訊時間 : 訂於 103 年 7 月 6 日舉行之日起 27

34 ( 三 ) 筆試查榜時間 : 預定 103 年 9 月 19 日榜示之日起, 惟實際放榜時間仍應依本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 四 ) 公職土木工程技師 公職食品技師 公職醫事檢驗師 公職測量技師 公職藥師 公職護理師 公職臨床心理師 公職營養師 公職防疫醫師第二試 ( 口試 ) 之辦理, 視實際試務進度適時發布相關訊息 貳拾貳 常見 Q&A 一 問 : 網路報名時, 應考人無電腦或設備時應如何處理? 答 :( 一 ) 為便利應考人上網報考國家, 全國各地區可供民眾使用之上網服務及印表服務等資源之 公共網路服務點 ( 如村里辦公處 公立圖書館 數位機會中心 教會等 ) 清單可參閱本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報名資訊 / 公共資訊服務點, 民眾可多加利用 惟各服務點之地址與所提供之服務隨時有變動的可能, 建議請您先電洽服務點確認後再行前往, 以免白跑一趟 ( 二 ) 可提供印表服務則有 影印店 數位相片沖洗店 及統一超商所提供的 i-bon 列印服務 請您先將書表置於網路空間 信箱 USB 隨身碟或磁碟片中再送印, 其收費標準不一, 請您先問清楚再送印 ( 三 ) 提醒您, 以上各項服務都是在公眾環境上操作, 請隨時留意您個人資料的安全性, 以避免被他人不法使用 二 問 : 報名表件以網路登繕錯誤, 擬於表件塗改時, 應如何處理? 答 : 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誤, 請於 24 小時內至 國家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報名狀態查詢 項目, 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 報名書表具關連性 ( 含繳款單 ), 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 報名存檔已逾 24 小時或繳費完成後則僅能查詢, 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 若確需修改, 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 先以紅筆於相關表件更正並加蓋私章或簽名俾考選部憑以更正系統資料, 惟不得要求更改應考考區 類科 三 問 : 欲以網路報名, 卻忘記密碼無法登入時, 應如何處理? 答 : 請至 會員專區 中, 選擇 忘記密碼 功能, 可以下列 3 種方式查詢密碼, 分別為 :1 透過輸入前次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2 新會員透過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3 透過 取得密碼 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 可能原因及處理方式如下 : ( 一 ) 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 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 二 ) 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 無法接收, 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至垃圾信件中, 請先加以確認 ( 三 ) 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 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 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 生日 住家電話 姓名和住址, 俾便查詢 上述操作方式仍無法排除時, 請洽 (02) 轉 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28

35 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之應考人, 須設定個人密碼 ( 注意大小寫 ), 密碼設定後請務必牢記, 俾憑報名其他國家時, 以同一密碼登入 四 問 : 網路報名完成後, 是否仍須郵寄報名書表? 答 : 是 應考人完成網路登錄作業後, 須列印報名書表, 繳費後, 於 103 年 4 月 1 日前 ( 含當日 ) 以專函掛號郵寄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 ( 郵戳為憑 ), 始完成報名程序 五 問 : 報名資料若有缺漏, 應如何辦理補正? 答 : 請於接獲考選部補件通知或試務單位電話聯絡後, 儘速以下列方式擇一辦理補正 : ( 一 ) 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 請於信封上書明 : 1. 收件地址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2. 收件人 : 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收 3. 信封上空白處書寫 類科 :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 4. 寄件人姓名 地址及聯絡電話 ( 二 ) 以傳真方式 : 1. 補件資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 以便傳真資料不清晰時之 聯繫 2. 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 ( 傳真電話 : ), 傳真後須 請再以電話 ( 請於上班時間內, 聯絡電話 : 轉 ) 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 三 ) 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 : 1. 信箱 :moex3958@mail.moex.gov.tw 2. 郵件主旨書明 類科 :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編 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 六 問 : 列印報名表應使用 A4 或 B4 紙張? 是否橫向列印? 答 : 請用 A4 紙張直接列印報名表件及封面, 無需橫向調整 請單面列印, 並將封面固貼於 B4 大小或自行備妥大小均適用之信封上, 以掛號郵件寄出, 以完成報名程序 七 問 : 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或溢繳報名費者, 如何處理? 答 :( 一 ) 有關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之處理方式, 請見本須知附件六 國家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之 肆 補費作業 說明 ( 二 ) 另有關溢繳報名費者, 請參閱考選部各項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請詳見附件七及附件八 八 問 : 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 應如何處理? 答 : 如欲申請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 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日前 10 日, 填具申請書 ( 申請表格式詳見附件十四 ), 以傳真 ( 傳真電話 : ) 或掛號函知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更正 ( 申請變更姓名者, 請另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影本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 29

36 若有不符或逾期提出申請, 致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九 問 : 請問已完成網路報名並已掛號寄出報名表件, 為何至 會員專區 查詢報名狀態尚未審查合格? 答 : 本部將依試務工作進度適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 如 : 未收件 已收件審查中 審查合格 審查不合格等 惟因本項報名人數眾多, 試務工作流程費時較長, 將俟各階段試務工作竣事後統一登載 如有費件不全或應考資格不符等情事, 本部另依退補件程序儘速通知處理 十 問 : 請問報名人數何時公布? 答 : 報名人數統計須俟報名結束後應考資格審查完畢並經本第一次典試委員會議通過後始行公告 請於 6 月上旬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資訊 /103 年公務人員高等三級暨普通 / 舉行相關事宜查詢 十一 問 : 快了, 尚未收到入場證, 如何處理? 答 :( 一 ) 入場證及各試區地點等通知預定於 103 年 6 月 20 日寄發, 應考人如於 103 年 6 月 25 日後尚未收到, 請逕洽高普司第一科查詢 ( 二 ) 如時間太過緊迫, 應考人可先行電話確認試區後, 於當天第一節開始前 40 分鐘, 攜帶身分證至該應區卷務組補發入場證 其他常見問題, 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常見問答項下查詢 30

37 103 年公務人員高等三級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附件一 類別 類科 需用名額類別 類科 需用名額 一般行政 105 僑務行政 ( 選試法文 ) 1 一般民政 24 衛生行政 37 宗教行政 3 醫務管理 3 客家事務行政 1 環保行政 12 社會行政 56 地政 37 人事行政 159 行政博物館管理 ( 選試英文 ) 1 戶政 7 圖書資訊管理 ( 選試英文 ) 12 公職社會工作師 140 交通行政 30 勞工行政 90 觀光行政 ( 選試觀光英語 ) 8 文化行政 20 觀光行政 ( 選試觀光日語 ) 2 教育行政 69 航運行政 10 體育行政 8 農業技術 21 國際文教行政 ( 選試英文 ) 2 農業機械 1 新聞 ( 選試英文 ) 8 林業技術 15 財稅行政 192 園藝 6 金融保險 27 植物病蟲害防治 1 統計 27 自然保育 1 行政會計 209 土木工程 264 財務審計 20 公職土木工程技師 11 績效審計 10 結構工程 1 法制 35 水利工程 39 國際經貿法律 1 環境工程 12 法律廉政 52 建築工程 59 技術財經廉政 10 公職建築師 4 經建行政 44 都市計畫技術 35 公平交易管理 4 水土保持工程 7 工業行政 3 機械工程 31 商業行政 7 航空器維修 4 農業行政 11 汽車工程 9 漁業行政 1 電力工程 40 智慧財產行政 2 電子工程 20 消費者保護 1 電信工程 2 僑務行政 ( 選試英文 ) 2 資訊處理 45 僑務行政 ( 選試西班牙文 ) 1 核子工程 6 僑務行政 ( 選試德文 ) 1 輻射安全 5 31

38 類別 類科 需用名額類別 類科 需用名額 化學工程 5 工業設計 1 食品衛生檢驗 4 衛生技術 29 公職食品技師 7 公職護理師 7 公職醫事檢驗師 4 公職臨床心理師 1 環境檢驗 4 公職營養師 1 地質 1 公職防疫醫師 2 採礦工程 1 消防技術 2 測量製圖 50 漁業技術 3 公職測量技師 3 養殖技術 2 技術藥事 2 技術畜牧技術 6 公職藥師 7 公職獸醫師 20 交通技術 45 工業工程 7 航海技術 22 工業安全 2 輪機技術 17 醫學工程 1 氣象 4 環保技術 41 技藝 ( 選試陶瓷 ) 1 航空駕駛 ( 選試直昇機飛行原理 ) 1 技藝 ( 選試木竹器 ) 3 航空駕駛 ( 選試飛機飛行原理 ) 2 技藝 ( 選試金屬 ) 1 景觀 14 技藝 ( 選試染織 ) 1 生物技術 2 合計 108 類科, 暫定需用名額 2,470 人 32

39 附件二 103 年公務人員高等三級應考資格表 類別職系類科應考資格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社會工作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及格者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並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得應本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及格滿三年 三 經高等檢定及格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 行政 文化行政 教育行政 文化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國際文教行政 ( 選試英文 ) 新聞 新聞 ( 選試英文 ) 財稅行政 財稅行政 金融保險 金融保險 統計 統計 會計 會計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及格者 審計 法制 廉政 財務審計績效審計法制國際經貿法律法律廉政財經廉政 33

40 類別職系類科應考資格 經建行政工業行政商業行政農業行政 經建行政公平交易管理工業行政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漁業行政 智慧財產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消費者保護消費者保護僑務行政 ( 選試英文 ) 行政 僑務行政衛生行政醫務管理環保行政地政 僑務行政 ( 選試 西班牙文 ) 僑務行政 ( 選 試德文 ) 僑務行政 ( 選 試法文 ) 衛生行政 醫務管理 環保行政 地政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及格者 博物館管理博物館管理 ( 選試英文 ) 圖書資訊管圖書資訊管理理 ( 選試英文 )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 觀光行政 ( 選試觀光英語 ) 觀光行政 ( 選試觀光日語 ) 航運行政 34

41 類別職系類科應考資格 技術 農業技術 農業技術 農業機械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壤 土壤環境科學 工業設計系機械組 水土保持 生命科學 生物 微生物 生物多樣性 生物工程 生物產業機電工程 生物機電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生物科技 生物農業科技 生物科學 生物醫學科學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 生物資訊與結構生物 生態學與演化生物學 昆蟲 生物技術 海洋生物技術 動力機械 造園景觀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 森林 森林暨自然保育 森林暨自然資源 森林環境暨資源 植物 植物保護 植物科學 植物醫學 植物病理 植物病理與微生物 植物病蟲害 園藝 資源保育 資源管理 自然資源管理 農學 農企業管理 農園生產 農園生產技術 農業生物技術 農業工程系機械組 農業推廣 農業經濟 農業經營 農業化學 農業機械 農藝 精緻農業 熱帶農業暨國際合作 機械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電機工程 蠶絲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壤 土壤環境科學 工業設計系機械組 水土保持 生命科學 生物 微生物 生物多樣性 生物工程 生物產業機電工程 生物機電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生物科技 生物農業科技 生物科學 生物醫學科學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 生物資訊與結構生物 生態學與演化生物學 昆蟲 生物技術 海洋生物技術 動力機械 造園景觀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 森林 森林暨自然保育 森林暨自然資源 森林環境暨資源 植物 植物保護 植物科學 植物醫學 植物病理 植物病理與微生物 植物病蟲害 園藝 資源保育 資源管理 自然資源管理 農學 農企業管理 農園生產 農園生產技術 農業生物技術 農業工程系機械組 農業推廣 農業經濟 農業經營 農業化學 農業機械 農藝 精緻農業 熱帶農業暨國際合作 機械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電機工程 蠶絲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35

42 類別職系類科應考資格 林業技術 林業技術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地資源 木材工業 木材科學與設計 木材科學暨工藝 水土保持 生命科學 生物 微生物 生物多樣性 生物科學 生物科技 生物技術 生物醫學科學 生物資源 生態暨演化生物 自然資源 自然資源管理 自然資源應用 昆蟲 林產加工 林產科學 林產科學暨家具工程 林業 林業暨自然資源 園藝 造園景觀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 觀光暨遊憩管理 森林 森林暨自然保育 森林暨自然資源 森林環境暨資源 植物 植物保護 植物科學 植物醫學 植物病理 植物病蟲害 資源保育 資源管理 環境科學 環境工程與科學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技術 園藝 園藝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壤 土壤環境科學 化學暨生物化學 生命科學 生物 生物資源 生物資源技術 生物科技 生物技術 生物多樣性 生物醫學科學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 生物農業科技 農業生物技術 生物產業推廣暨經營 昆蟲 造園景觀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 植物 植物保護 植物科學 植物醫學 植物病理 植物病理與微生物學 植物病蟲害 園藝 農企業管理 農園生產 農園生產技術 農業化學 農業經營 農藝 精緻農業 熱帶農業暨國際合作 醫藥暨應用化學 蠶絲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植物病蟲害防治 植物病蟲害防治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生命科學 生物 生物多樣性 生物資源 生物科技 生物科學 生物技術 生物醫學科學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 昆蟲 植物 植物保護 植物科學 植物醫學 植物病理 植物病理與微生物 植物病蟲害 園藝 微生物 農藝 蠶絲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及格相當類科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36

43 類別職系類科應考資格 技術 自然保育 土木工程 自然保育 土木工程 公職土木工程技師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水土保持 水產生物 水產養殖 生命科學 生物 生物多樣性 生物科技 生物科學 生物資源 生物醫學科學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 生態 生態暨演化生物 生態與環境教育 環境教育 地球科學 地質科學 自然資源 自然資源管理 自然資源應用 昆蟲 海洋生物 海洋生物技術 海洋生物暨資源 海洋資源 海洋資源管理 海洋科學 畜牧 畜產 畜牧獸醫 動物 動物科技 動物科學 動物科學技術 造園景觀 野生動物保育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 觀光暨遊憩管理 休閒遊憩事業 森林 森林暨自然保育 森林暨自然資源 森林環境暨資源 植物 植物保護 植物科學 植物醫學 植物病理 植物病理與微生物 植物病蟲害 微生物 園藝 農企業管理 農業經營 農藝 農園生產 農園生產技術 漁業 漁業生產與管理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與管理 環境工程與科學 環境生物及漁業科學 環境科學 環境資源 環境資源管理 環境管理 獸醫 蠶絲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及水利工程 土木與水資源工程 土木與生態工程 土木與環境工程 土木與防災 土木與防災工程 土木工程與防災科技 土木與工程資訊 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 資源工程 公共工程 水土保持 水土保持技術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 水利及海洋工程 水資源及環境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交通工程與管理學系工程組 地球科學 地質 地質科學 防災科技 環境與防災設計 坡地防災及水資源工程 河海工程 建築 建築工程 建築及都市計畫 建築及都市設計 建築設計 環境設計 軍事工程 海洋 海洋科學 海洋環境 海洋環境資訊 海洋環境工程 航空測量 造園景觀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 測量 農業土木工程 農業工程 營建工程 營建管理 營建科技 營建工程與管理 營建技術與管理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與管理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 環境科學 灌溉工程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並領有土木工程技師證書及領有執業執照後受聘公私立機關 ( 構 ) 二年以上土木工程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 得應本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 37

44 類別職系類科應考資格 結構工程 結構工程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及水利工程 土木與水資源工程 土木與生態工程 土木與防災 土木與防災工程 土木工程與防災科技 公共工程 水土保持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 水資源及環境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地球科學 地質科學 地震與防災工程 防災科技 坡地防災及水資源工程 河海工程 建築 建築及都市設計 建築設計 軍事工程 海洋系工程組 海洋科學 海洋環境 海洋環境工程 動力機械工程 造船工程 農業土木工程 農業工程系水利組 機械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營建工程 營建管理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與管理 灌溉工程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技術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與工程資訊 土木及水利工程 土木與水資源工程 土木與生態工程 土木與防災工程 公共工程系土木組 水土保持 水文科學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 水利及海洋工程 水資源及環境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地球科學 地球與環境科學 地質科學 地震與防災工程 防災科技 環境與防災設計 坡地防災及水資源工程 河海工程 軍事工程 海洋系工程組 海洋科學 海洋環境 海洋環境工程 建築 建築工程 建築及都市計畫 造園景觀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 森林學系水土保持組 農業土木工程 農業工程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與管理 環境工程與科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 灌溉工程 能源與資源工程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38

45 類別職系類科應考資格 技術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與水資源工程 土木與生態工程 土壤環境科學 土木與環境工程 大氣科學 工業安全衛生 工業設計 公共工程系土木組 公共衛生 公害防治 化工與材料工程 化學 化學工程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 化學工程與材料科學 水土保持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 水資源及環境工程 生物工程 生物產業機電工程 生物機電工程 生物環境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地球科學 地球與環境科學 地理 地理環境資源 地質科學 自然資源 林業 林業暨自然資源 河海工程 建築 軍事工程 海洋系工程組 海洋環境 海洋環境工程 動力機械工程 造園景觀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 森林系林產組 森林暨自然保育 森林暨自然資源 森林學系木材科學組 森林環境暨資源 園藝 資源環境 農業土木工程 農業工程 農業化學 農業機械工程 機械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應用化學 營建工程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與科學 環境科學與工程 環境工程與管理 環境工程衛生 環境保護技術 環境科學 環境資訊科技 環境資源管理 環境與安全工程 環境與工業安全技術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 環境與防災設計 環境衛生 醫學技術 灌溉工程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建築工程 建築工程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與生態工程 土木與防災工程 工業設計系建築工程組 公共工程 建築 建築工程 建築及都市計畫 建築及都市設計 都市發展與建築 建築與室內設計 空間設計 建築設計 建築與文化資產保存 建築與古蹟維護 建築與城鄉 軍事工程 造園景觀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 營建工程 營建工程與管理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39

46 類別職系類科應考資格 技術 建築工程 都市計畫技術 水土保持工程 公職建築師 都市計畫技術 水土保持工程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並領有建築師證書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證明文件者, 得應本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與生態工程 土木與防災工程 工業設計系建築工程組 公共工程 建築 建築工程 建築及都市計畫 建築及都市設計 都市發展與建築 建築與室內設計 空間設計 建築設計 建築與文化資產保存 建築與古蹟維護 建築與城鄉 軍事工程 造園景觀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 營建工程 營建工程與管理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與生態工程 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與開發 工業設計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 不動產經營 公共工程 公共行政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 市政 市政暨環境規劃 交通工程與管理 地政 地球科學 地理 地理環境資源 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暨政策 建築 建築及城鄉 建築及都市計畫 建築及都市設計 建築設計 建築與文化資產保存 建築與古蹟維護 軍事工程 造園景觀 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與景觀建築 都市規劃與防災 都市發展與建築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 測量 農村規劃 營建 營建科技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與防災工程 土木與水資源工程 土木與生態工程 土地資源 土壤 水土保持 水土保持技術 水利工程 水利及海洋工程 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 水資源及環境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地球科學 地質 自然資源管理 河海工程 海洋環境 海洋環境及工程 建築 建築工程 建築及都市計畫 造園景觀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 森林 森林暨自然保育 森林環境暨資源 植物 植物科學 測量 園藝 資源工程 資源保育 農企業管理技術 農業土木工程 農業工程 農業經濟 農藝 農園生產技術 營建工程 營建管理 營建技術與管理 營建科技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衛生 環境工程與管理 環境與防災設計 坡地防災及水資源工程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40

47 類別職系類科應考資格 機械工程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工程科學 工業教育 工業設計 工業工程與管理 生物產業機電工程 生物機電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自動化工程 自動控制 兵器工程 材料工程 材料與製造工程 材料科學 材料科學工程 系統工程 系統工程暨造船 車輛工程 核子工程 航太與系統工程 航空工程 航空太空工程 航運技術 動力機械 動力機械工程 船舶機械 造船工程 農業工程 農業教育系機械組 農業機械 農業機械工程 電機工程 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 精密機電工程 模具工程 輪機工程 機械工程 機械設計 自動化及控制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航空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精密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械製造 機電工程 機電光工程 機電光系統 機電自動化 職業教育 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技術 機械工程 航空器維修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並曾任飛機 直昇機維修實際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 得應本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 汽車工程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工程科學 工業教育 工業設計 工業工程與管理 生物產業機電工程 生物機電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自動化工程 自動控制 兵器工程 材料工程 材料與製造工程 材料科學 材料科學工程 系統工程 系統工程暨造船 車輛工程 核子工程 航太與系統工程 航空工程 航空太空工程 航運技術 動力機械 動力機械工程 船舶機械 造船工程 農業工程 農業教育系機械組 農業機械 農業機械工程 電機工程 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 精密機電工程 模具工程 輪機工程 機械工程 機械設計 自動化及控制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航空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精密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械製造 機電工程 機電光工程 機電光系統 機電自動化 職業教育 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41

48 類別職系類科應考資格 電力工程 電力工程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工程科學 工業科技教育 工業教育 工業管理 生物機電 生物醫學工程 生醫光電工程 光電工程 光電與材料科技 光機電工程 光機電整合工程 自動控制 自動化控制工程 自動化及機電整合 兵器工程 系統工程 系統及船舶電機工程 物理 計算機工程 核子工程 航太與系統工程 航空工程 航空太空工程 航運技術 動力機械 控制工程 通訊工程 通訊與導航工程 微電子工程 資訊工程 資訊教育 電子工程 電子物理 電子計算機科學 電子通訊 電信工程 電機工程 電機與控制工程 冷凍空調工程 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 電機電力工程 電腦與通信工程 輪機工程 機械工程 機械設計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機電自動化 應用物理 醫學工程 車輛工程 能源與資源工程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技術 電子工程 電子工程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工程科學 工業工程 工業工程與系統管理 工程與系統科學 工業工程與科技管理 工業工程與經營資訊 工業工程與管理 工業教育 工業科技教育 化學 化學工程 化學暨生物化學 生物產業機電工程 生物機電工程 生物醫學工程 生醫光電工程 生醫工程與環境科學 光電工程 光電系統工程 光電科學 光電與材料科技 光電暨固態電子 光電與通訊工程 自動化及機電整合 機電整合技術 自動控制 材料科學 材料工程 系統工程 物理 計算機工程 計算機科學 計算機管理決策 核子工程 航空太空工程 航空電子 動力機械工程 控制工程 通訊工程 微電子工程 微機電系統工程 資訊工程 資訊科學 資訊網路技術 資訊電機工程 電子工程 電子與資訊工程 電子物理 電子通訊 通訊與導航 電信工程 電腦與通信工程 電機工程 電機與資訊工程 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 精密機電工程 輪機工程 機械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精密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機電光工程 機電光系統 應用物理 醫學工程 醫藥暨應用化學 能源與資源工程 飛機工程 技術及職業教育 自然科學教育 航運技術 製造工程與管理技術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42

49 類別職系類科應考資格 電信工程 電信工程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工程科學 工業工程 工業工程與系統管理 工業工程與科技管理 工業工程與經營資訊 工業工程與管理 工業教育 化學 化學工程 化學暨生物化學 生物產業機電工程 生物機電工程 生物醫學工程 生醫光電工程 光電工程 自動化及機電整合 自動控制 材料科學 系統工程 物理 計算機工程 計算機科學 計算機管理決策 核子工程 航空太空工程 動力機械工程 控制工程 通訊工程 微電子工程 微機電系統工程 資訊工程 資訊科學 電子工程 電子物理 電子通訊 電信工程 電腦與通信工程 電機工程 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 精密機電工程 輪機工程 機械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精密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機電光工程 機電光系統 應用物理 醫學工程 醫藥暨應用化學 能源與資源工程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技術 資訊處理 資訊處理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及格者 原子能 核子工程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工程與系統科學 化工與材料工程 化粧品應用 化學 化學工程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 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 材料工程 化學工程與材料科學 化學暨生物化學 生化工程 生化與生醫工程 生命科學 動物 生物科學 生物醫學工程 材料科學 放射技術 放射科學 放射醫學科學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 生物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 物理 原子科學 核子工程 高分子工程 高分子材料 動力機械工程 控制工程 電子工程 電子物理 電信工程 電機工程 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 精密機電工程 機械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航空工程 航空太空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精密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醫療機電工程 機電光工程 機電光系統 應用化學 應用物理 醫學工程 醫學技術 醫學放射技術 醫藥暨應用化學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43

50 類別職系類科應考資格 原子能 輻射安全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工程與系統科學 化工與材料工程 化粧品應用 化學 化學工程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 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 材料工程 化學工程與材料科學 化學暨生物化學 生化工程 生化與生醫工程 生命科學 動物 生物科學 生物醫學工程 材料科學 放射技術 放射科學 放射醫學科學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 生物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 物理 原子科學 核子工程 高分子工程 高分子材料 動力機械工程 控制工程 電子工程 電子物理 電信工程 電機工程 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 精密機電工程 機械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航空工程 航空太空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精密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醫療機電工程 機電光工程 機電光系統 應用化學 應用物理 醫學工程 醫學技術 醫學放射技術 醫藥暨應用化學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技術 化學工程 化學工程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壤 土壤環境科學 工教系工職教育組 工業化學 工業安全衛生 化工與材料工程 材料工程 材料科學與工程 化粧品應用 化學 化學工程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 化學工程與材料科學 化學暨生物化學 生化科技 生物科技 生物醫學科學 水產食品科學 水產製造 水產養殖 生物工程 生物技術與化學工程 生物產業科技 有機高分子 科學教育系化學組 自然科學教育 食品工程 食品科學 食品暨應用生物科技 食品衛生 營養 食品營養 家政學系營養組 海洋生物技術 紡織工程 高分子工程 高分子材料 分子科學與工程 陶業工程 森林學系木材科學組 森林學系林產組 森林學系森林工業組 農業化學 應用化學 職業安全與衛生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 醫藥暨應用化學 醫藥化學 藥學 生物藥學 纖維工程 纖維與複合材料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44

51 類別職系類科應考資格 技術 衛生檢驗 食品衛生檢驗 公職食品技師 公職醫事檢驗師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及水利工程 土壤 土壤環境科學 大氣物理 大氣科學 工程科學 工業設計 公共衛生 公害防治 化學 化學工程 化學暨生物化學 生化科技 水土保持 水利及海洋工程 水產食品科學 水產製造 水產養殖 水產生物 生命科學 生物 生物資訊與結構生物 生物技術與化學工程 生物工程 生物多樣性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生物醫學工程 生物醫學科學 生物醫學科技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 生物產業科技 生物科技 生物科學 生活應用科學 地球物理 地球科學 地理 地理環境資源 地質 地質科學 昆蟲 河海工程 物理 保健營養 科技暨資源 食品工程 食品科技 食品科學 食品暨釀造科技 食品技術 食品暨應用生物科技 食品衛生 食品營養 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 健康餐飲管理 家政 核子工程 氣象 海洋生物 海洋生物技術 海洋資源 海洋環境 海洋環境及工程 畜牧 畜牧獸醫 畜產 動物 動物科學技術 陶業工程 植物 植物保護 植物科學 植物病理 植物病理與微生物 植物病蟲害 園藝 微生物學 資源工程 農業工程 農業化學 農業教育 農藝 電子物理 衛生教育 應用物理 應用化學 營養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與管理 環境科學 環境衛生 醫事技術 醫事檢驗 醫學工程 醫學生物技術暨檢驗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 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 醫藥暨應用化學 獸醫 藥學 生物藥學 礦業及石油工程 灌溉工程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並領有食品技師證書及領證後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具有二年以上由受聘單位開立具經濟部公司或工廠登記之食品業實務經驗或公務機關食品衛生相關實務經驗之食品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 得應本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並領有醫事檢驗師證書及領證後受聘公私立機關 ( 構 ) 二年以上醫事檢驗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 得應本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 45

52 類別職系類科應考資格 技術 環境檢驗 地質 礦冶材料 環境檢驗 地質 採礦工程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及水利工程 土壤 土壤環境科學 大氣物理 大氣科學 工程科學 工業設計 公共衛生 公害防治 化學 化學工程 化學暨生物化學 水土保持 水利及海洋工程 水產生物 水產食品科學 水產製造 水產養殖 生命科學 生物 生物工程 生物科技 生物技術 生物多樣性 生物環境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生物醫學工程 生物醫學科學 生醫工程與環境科學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 生活應用科學 地球物理 地球科學 地理 地理環境資源 地質 地質科學 昆蟲 河海工程 物理 保健營養 科技暨資源 食品工程 食品科技 食品科學 食品暨釀造科技 食品暨應用生物科技 食品衛生 食品營養 家政 核子工程 氣象 海洋生物 海洋生物技術 海洋資源 海洋環境 海洋環境及工程 畜牧 畜牧獸醫 獸醫微生物學 動物 陶業工程 植物 植物保護 植物科學 植物病理 植物病理與微生物 植物病蟲害 園藝 微生物學 資源工程 農業工程 農業化學 農業教育 農藝 電子物理 衛生教育 應用物理 應用化學 營養 環境工程 環境科學 環境工程與科學 環境工程與管理 環境衛生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 職業安全與衛生 醫事技術 醫事檢驗 醫學工程 醫學生物技術暨檢驗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 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 醫藥暨應用化學 獸醫 藥學 生物藥學 天然藥物 礦業及石油工程 灌溉工程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水土保持 地球物理 地球科學 地理 地理環境資源 地質 地質科學 材料及資源工程 物理 海洋 海洋科學 海洋地質及化學 海洋地質及地球物理 海洋環境資訊 資源工程 資源環境 數學 應用地質 應用物理 應用地球物理 應用地球科學 應用數學 礦業及石油工程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地球科學 地理環境資源 地質 地質科學 地震 冶金及材料 材料及資源工程 材料科學 海洋科學 海洋學系地質組 動力機械工程 陶業工程 資源工程 資源環境 機械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應用地球物理 應用地球科學 應用地質 環境資源管理 礦冶工程 礦業及石油工程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46

53 類別職系類科應考資格 測量製圖 測量製圖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及水利工程 土木及防災工程 土木與工程資訊 土木與水資源工程 土木與生態工程 地學 土地資源 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與開發 不動產經營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 水土保持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 水利及海洋工程 水資源及環境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地政 地球物理 地球科學 地理 地理環境資源 地質 地質科學 河海工程 建築 建築工程 建築設計 建築與古蹟維護 軍事工程 海洋環境 海洋環境工程 航空測量 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與景觀建築 都市發展與建築 森林 森林暨自然保育 森林環境暨資源 測量工程 測量及空間資訊 應用空間資訊 測繪工程 農村規劃技術 農業土木工程 農業工程 數學 數學教育 數學資訊教育 應用數學 營建工程 營建工程與管理 營建管理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與管理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技術 公職測量技師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並領有測量技師證書及領有執業執照後受聘公私立機關 ( 構 ) 二年以上測量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 得應本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 藥事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藥學系畢業得有證書者 藥事 公職藥師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並領有藥師證書及領證後受聘公私立機關 ( 構 ) 二年以上藥事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 得應本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 47

54 類別職系類科應考資格 交通技術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與生態工程 土木與防災 土木與環境工程 工業工程 工業工程與工程管理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 水利及海洋工程 交通 交通工程與管理 交通運輸工程 交通管理 交通管理科學 車輛工程技術 河海工程 航運管理 物流與航運管理 航太與系統工程 航空工程 動力機械 商船 造船工程 都市計畫 運輸工程與管理 運輸科技與管理 運輸管理 運輸與物流工程 運輸與倉儲營運 運輸與航海科學 運籌管理 機械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電機工程 營建工程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技術 交通技術 航海技術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駕駛 航海 航海技術 航運技術 海洋運輸 運輸技術 商船 運輸與航海科學 漁撈 漁業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輪機技術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系統工程暨造船 輪機工程 輪機技術 機械與輪機工程 航運技術 航輪 動力機械 動力機械工程 船舶機械 造船工程 造船及海洋工程 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48

55 類別職系類科應考資格 氣象 氣象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大氣物理 大氣科學 天文 天文物理 地球科學 地理 地理環境資源 物理 氣象 海洋 海洋物理 海洋資源 河海工程 航海 漁業 漁業生產與管理 數學 應用物理 應用數學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技術 技藝 技藝 ( 選試陶瓷 ) 技藝 ( 選試木竹器 ) 技藝 ( 選試金屬 ) 技藝 ( 選試染織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工藝教育 印刷 設計 服裝設計 室內設計 空間設計 工藝設計 工業設計 商品設計 科技商品設計 媒體設計科技 美術 木材科學暨工藝 工藝 美術工藝 商業設計 教育 美勞教育 工業教育 視覺傳達設計 視覺藝術 造形藝術 廣告 應用美術 應用藝術 民族藝術 織品服裝 服飾科學管理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工業設計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工商業設計 工業教育 工業產品設計 工業設計 工藝 工藝設計 印刷工程 印刷藝術 印刷攝影 室內設計 美術工藝 商品設計 商業設計 設計 設計創作 造園景觀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 視覺傳達設計 漁業生產與管理 機械工程 應用美術 應用藝術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49

56 類別職系類科應考資格 技術 衛生技術 衛生技術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壤環境科學 中醫學 中藥資源 公共衛生 化工與材料工程 化學 化學工程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 生化工程 生化科技 生物科技 生物技術 生物技術與化學工程 農業生物技術 生物農業科技 生物科學 化學工程與材料科學 材料科學與工程 化學暨生物化學 水產生物 水產食品科學 水產製造 水產養殖 牙醫學 生命科學 生物 分子生物 分子與細胞生物 生物化學 生物資訊 生物資源 生物資源技術 生物多樣性 生物工程 生物系統工程 生物醫學工程 生物醫學科學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 分子醫學 生物藥學 保健營養 營養科學 食品營養 食品科技 食品科學 食品暨釀造科技 食品暨應用生物科技 食品衛生 家政 海洋生物技術 海洋生物科技暨資源 畜牧 畜牧獸醫 畜產 動物 動物科學 博物 植物 植物科學 植物病理 植物病理與微生物 植物病蟲害 園藝 微生物學 微生物與生化學 免疫學 農業化學 農藝 衛生教育 營養 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 職業安全與衛生 環境醫學 口腔醫學 醫學技術 醫事技術 醫事檢驗 醫學 醫學工程 醫學生物技術暨檢驗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 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 檢驗技術 醫藥暨應用化學 醫藥化學 獸醫 獸醫微生物 藥學 藥理學 藥理暨毒理學 毒理學 病理學 生理學 流行病學 護理 護理助產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公職護理師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並領有護理師證書 地方政府登錄之執業執照及領照後受聘公私立機關 ( 構 ) 二年以上護理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 得應本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 公職臨床心理師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並領有臨床心理師證書及領證後受聘公私立機關 ( 構 ) 二年以上臨床心理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 得應本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 50

57 類別 職系 類科 應 考 資 格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並領有營養師證書及領證後受聘公私立機關 ( 構 ) 二年以上營養諮詢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 得應本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 公職營養師 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考 試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衛生技術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並領有醫師證書及領證後受聘公私立機關 ( 構 ) 二年以上執行業務證明文件者, 得應本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 公職防疫醫 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 師 證書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考 試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 技術 消防技術 水產技術 消防技術 漁業技術 養殖技術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消防學 消防安全 消防及防災 消防暨安全科技 建築 建築工程 建築設計 建築及都市設計 建築及都市計畫 建築與城鄉 土木工程 土木與防災 營建工程 工業安全衛生 環境與工業安全技術 公共安全工程 公共工程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與管理 機械工程 機械工程技術 動力機械 船舶機械工程 工業教育 冷凍空調工程 電機工程 電子工程 資訊工程 造船工程 航空工程 自動控制工程 河海工程 化學 化學工程 輪機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 水利及海洋工程 水產生物 水產食品工業 水產食品科學 水產製造 水產養殖 生命科學 生物多樣性 生物資源 生物科技 生物科學 水生生物科學 生物醫學科學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 自然資源 河海工程 海洋 海洋生物 海洋環境及工程 海洋生物技術 海洋生物科技暨資源 海洋資源 海洋資源管理 畜牧 畜產 畜產與生物科技 動物 動物科學 野生動物保育 植物 植物科學 漁業 漁業生產與管理 漁業科學 環境生物與漁業科學 獸醫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 水利及海洋工程 水產生物 水產食品工業 水產食品科學 水產製造 水產養殖 生命科學 生物多樣性 生物資源 生物科技 生物科學 水生生物科學 生物醫學科學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 自然資源 河海工程 海洋 海洋生物 海洋環境及工程 海洋生物技術 海洋生物科技暨資源 海洋資源 海洋資源管理 畜牧 畜產 畜產與生物科技 動物 動物科學 野生動物保育 植物 植物科學 漁業 漁業生產與管理 漁業科學 環境生物與漁業科學 獸醫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51

58 類別職系類科應考資格 技術 畜牧技術 獸醫 工業工程 畜牧技術 公職獸醫師 工業工程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畜牧 畜牧獸醫 畜產 畜產與生物科技 動物 動物科技 動物科學 動物科學技術 獸醫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並領有獸醫師證書者, 得應本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畜牧獸醫 獸醫各系畢業得有證書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與水資源工程 土木與生態工程 土壤環境科學 大氣科學 工程科學 工業工程 工業工程與系統管理 工業工程與科技管理 工業工程與經營資訊 工業工程與管理 工業工程與工程管理 工業安全衛生 工業教育 工業設計 工業管理 工業與資訊管理 工商管理 公共衛生學 公害防治 化工與材料工程 化學 化學工程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 化學工程與材料科學 材料科學與工程 化學暨生物化學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 水產製造 水資源及環境工程 生物工程 生物產業科技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生物醫學工程 交通工程與管理系管理組 交通管理 交通管理科學 企業管理 印刷工程 印刷攝影 地球科學 地理環境資源 地質 地質科學 自動控制工程 兵器工程 冶金及材料工程 系統工程 系統工程暨造船 車輛工程 放射技術 河海工程 物理 建築 建築及都市設計 科技管理 計算機管理決策 食品工程 食品科學 食品暨應用生物科技 食品營養 核子工程 消防 海洋科學 紡織工程 動力機械 控制工程 造船工程 都市計畫 森林 森林暨自然保育 森林環境暨資源 測量工程 測量與空間資訊 資訊工程 資訊科學 資訊工程與科學 資訊管理 管理與資訊 資源工程 資源環境 農企業管理技術 農業土木工程 農業工程 農業化學 農業機械 運輸管理 電子工程 電子物理 電子計算機科學 電子計算機應用 電信工程 電訊工程 電機工程 漁業 漁業生產與管理 管理科學 輪機工程 機械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應用化學 應用地質 應用物理 應用數學 環境工程 環境科學 環境醫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 環境工程衛生 環境工程與管理 環境工程與科學 職業安全與防災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 醫學工程 醫學放射技術 醫藥暨應用化學 醫藥化學 礦冶工程 礦業及石油工程 纖維工程 運籌管理 運輸與物流工程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52

59 類別職系類科應考資格 技術 工業安全 醫學工程 工業安全 醫學工程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與水資源工程 土木與生態工程 土壤環境科學 大氣科學 工程科學 工業工程 工業工程與系統管理 工業工程與科技管理 工業工程與經營資訊 工業工程與管理 工業工程與工程管理 工業安全衛生 工業教育 工業設計 工業管理 工業與資訊管理 工商管理 公共衛生學 公害防治 化工與材料工程 化學 化學工程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 化學工程與材料科學 材料科學與工程 化學暨生物化學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 水產製造 水資源及環境工程 生物工程 生物產業科技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生物醫學工程 交通工程與管理系管理組 交通管理 交通管理科學 企業管理 印刷工程 印刷攝影 地球科學 地理環境資源 地質 地質科學 自動控制工程 兵器工程 冶金及材料工程 系統工程 系統工程暨造船 車輛工程 放射技術 河海工程 物理 建築 建築及都市設計 科技管理 計算機管理決策 食品工程 食品科學 食品暨應用生物科技 食品營養 核子工程 消防 海洋科學 紡織工程 動力機械 控制工程 造船工程 都市計畫 森林 森林暨自然保育 森林環境暨資源 測量工程 測量與空間資訊 資訊工程 資訊科學 資訊工程與科學 資訊管理 管理與資訊 資源工程 資源環境 農企業管理技術 農業土木工程 農業工程 農業化學 農業機械 運輸管理 電子工程 電子物理 電子計算機科學 電子計算機應用 電信工程 電訊工程 電機工程 漁業 漁業生產與管理 管理科學 輪機工程 機械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應用化學 應用地質 應用物理 應用數學 環境工程 環境科學 環境醫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 環境工程衛生 環境工程與管理 環境工程與科學 職業安全與防災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 醫學工程 醫學放射技術 醫藥暨應用化學 醫藥化學 礦冶工程 礦業及石油工程 纖維工程 運籌管理 運輸與物流工程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化工與材料工程 化學工程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 化學工程與材料科學 生物醫學工程 材料工程 材料及資源工程 材料科學 高分子工程 高分子材料 控制工程 復健 資訊工程 電子工程 電機工程 醫事技術 醫學工程 醫學工程暨材料 醫學生物技術暨檢驗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 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53

60 類別職系類科應考資格 技術 環保技術 環保技術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及水利工程 土木與環境工程 土木工程 土壤 土壤環境科學 大氣物理 大氣科學 工程科學 工業設計 公共衛生 公害防治 材料及資源工程 化工與材料工程 化學 應用化學 化學工程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 化學工程與材料科學 化學暨生物化學 水土保持 水利及海洋工程 水產製造 水產養殖 水產生物 水資源及環境工程 生命科學 生物 生物科技 生物資源 生物工程 生物多樣性 生物產業機電工程 生物機電工程 生物環境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生物醫學工程 生物醫學科學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 生活應用科學 地球物理 地球科學 地球與環境科學 地理 地理環境資源 資源環境 地質 地質科學 昆蟲 河海工程 物理 保健營養 食品科技 食品科學 食品暨應用生物科技 食品衛生 食品營養 家政 核子工程 氣象 海洋生物技術 海洋生物科技暨資源 海洋資源 海洋環境及工程 海洋環境工程 海洋環境 海洋科學 畜牧 畜牧獸醫 動物 陶業工程 植物 植物保護 植物科學 植物病理 植物病理與微生物 植物病蟲害 園藝 微生物學 資源工程 農業工程 農業化學 農業教育 農業機械工程 農藝 電子物理 漁業生產與管理 衛生教育 應用物理 營養 環境工程與管理 環境工程 環境管理 環境工程與科學 環境科學與工程 環境科學 環境資源管理 資源與環境科學技術 環境與安全工程 環境保護技術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 環境工程衛生 環境衛生 環境醫學 醫學技術 醫事技術 醫事檢驗 醫學工程 醫學生物技術暨檢驗 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 醫藥化學 醫藥暨應用化學 獸醫 藥學 生物藥學 礦業及石油工程 灌溉工程 工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與衛生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航空駕駛 航空駕駛 ( 選試直昇機飛行原理 ) 航空駕駛 ( 選試飛機飛行原理 )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並曾在國內 外學校 ( 班 ) 航空飛行班次受訓累計達五個月以上畢 ( 結 ) 業得有證明, 並曾任飛行時數累計二百五十小時以上者 ( 其中選試直昇機飛行原理, 其直昇機飛行時數累計一百小時以上 ; 選試飛機飛行原理, 其飛機飛行時數累計一百小時以上 ), 得應本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 54

61 類別職系類科應考資格 技術 景觀設計 生物技術 景觀 生物技術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 工業設計 水土保持 水土保持技術 水資源及環境工程 市政 生物 生物多樣性 生物環境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休閒事業管理 自然資源 林業 林業暨自然資源 空間設計 建築 建築及城鄉 建築與都市計畫 建築與都市設計 建築與景觀 造園景觀 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與景觀建築 都市發展與建築 都市設計 景觀 景觀建築 室內與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 森林 森林暨自然保育 森林環境暨資源 植物 園藝 農村規劃 農業工程 農業經營 農藝 營建工程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與管理 環境與防災設計 環境科學 觀光遊憩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分子生物 分子生物及細胞生物 分子生物科技 水產養殖 生化工程 生化科技 生化與生醫工程 生命科學 動物科技 生物 海洋生物 水產生物 生物系統工程 生物工程 生物化學 生物技術 生物科技 生物科學 生物資源 生物藥學 藥學 傳統醫藥 生物多樣性 生物農業科技 生物醫學科學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 海洋生物技術 海洋生物科技暨資源 海洋資源 畜產 園藝 微生物 植物病理與微生物 農業生物技術 農藝 農業化學 化學 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 醫學生物技術暨檢驗 醫事技術 醫學生物科技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 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 獸醫 食品科學 水產食品科學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或相當高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或相當普通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附註 : 一 本表技術人員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 其所修課程與高等三級某一類科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 ( 每科二學分以上 ), 亦得報考該一類科 但藥事 公職獸醫師類科不適用 二 本表第二款資格所稱相當高等之特種係指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三等 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法修正施行前之特種乙等 ; 所稱相當普通之特種係指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四等 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法修正施行前之特種丙等 ; 所稱相當類科, 係指同職系下各類科 第三款資格所稱高等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係指檢定及格證書所載得應高等之類科 三 學歷證書載有輔系者得依輔系報考 55

62 附件三 103 年公務人員高等三級應試科目及日程表 類別 行 政 類科編號 日期 7 月 6 日 ( 星期日 ) 7 月 7 日 ( 星期一 ) 7 月 8 日 ( 星期二 ) 節次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六節第七節第八節 類科 時間 201 一般行政 202 一般民政 203 宗教行政 204 客家事務行政 205 社會行政 206 人事行政 207 戶政 預備 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預備 8:5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預備 8:50 預備 13:00 9:00 11:00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13:00 15:40 15:00 16:40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法學知 ( 作文 宗教社會識與英文 公文與測學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社會學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社會學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民法總則 親屬與繼承編 9:00 11:00 13:00 15:00 15:40 17:40 行政學 行政法公共管理政治學 行政學 行政法 宗教學概論 行政法 行政學 行政法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 行政法法 行政學 行政法 移民政策與法規 ( 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行政法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 地方政府與政治 比較宗教學 客家歷史與文化 社會福利服務 現行考銓制度 地方政府與政治 政治學 9:00 11:00 宗教人類學 客家政治與經濟 社會研究法 各國人事制度 13:10 15:10 17:10 19:10 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 宗教法規 公共政策 社會工作 心理學 ( 包括諮商與輔導 ) 國籍與戶政法規 ( 包括國籍人口政策法 戶籍法與人口統 姓名條例計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 56

63 類別 行 政 類科編號 208 日期 7 月 6 日 ( 星期日 ) 7 月 7 日 ( 星期一 ) 7 月 8 日 ( 星期二 ) 節次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六節第七節第八節 類科 時間 公職社會工作師 209 勞工行政 210 文化行政 211 教育行政 212 體育行政 國際文教行政 ( 選試英文 ) 預備 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預備 8:5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預備 8:50 預備 13:00 9:00 11:00 ( 作文 社會工作公文與測實務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社會學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13:00 15:40 15:00 16:40 文化行政與政策分析 法學知 ( 作文 教育行政識與英文 公文與測學驗 ) 法學知 ( 作文 世界體育識與英文 公文與測史驗 ) ( 作文 教育行政公文與測學驗 ) 新聞 ( 選 ( 作文 試英文 ) 公文與測傳播理論驗 ) 215 財稅行政 216 金融保險 217 統計 ( 作文 公文與測 民法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保險學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資料處理驗 ) 9:00 11:00 13:00 15:00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 行政法規 15:40 17:40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 行政法 經濟學法 藝術概論 本國文學概論 比較教育 行政法 運動自然科學 比較教育 國際傳播與國際現勢 租稅各論 貨幣銀行學 行政法 世界文化史 教育心理學 體育行政與管理 國際公法與國際組世界文化織史 新聞學 ( 包括編輯採訪實務與新聞法規 ) 9:00 11:00 就業安全制度 文化人類學 教育哲學 體育原理 國際關係 民意與公共關係學新聞英文概論 13:10 15:10 17:10 19:10 勞資關係 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 教育測驗與統計 運動社會學 英文 ( 包括作文 翻譯與應用文 ) 英文 ( 包括作文 翻譯與應用文 ) 財政學 經濟學 會計學 稅務法規 金融保險法規 經濟學 會計學 財務管理與投資學 統計實務 ( 以實例命迴歸分析 經濟學抽樣方法統計學題 ) 57

64 類別 行 政 類科編號 日期 7 月 6 日 ( 星期日 ) 7 月 7 日 ( 星期一 ) 7 月 8 日 ( 星期二 ) 節次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六節第七節第八節 類科 218 會計 時間 219 財務審計 220 績效審計 221 法制 222 國際經貿法律 223 法律廉政 224 財經廉政 225 經建行政 226 公平交易管理 預備 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預備 8:5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預備 8:50 預備 13:00 9:00 11:00 13:00 15:40 15:00 16:40 法學知 ( 作文 中級會識與英文 公文與測計學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內部控制之理論與實務 ( 作文 公文與測財務行政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 民法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國際貿易實務 ( 包括貿易救濟實務 ) ( 作文 公文與測社會學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社會學驗 ) 法學知 ( 作文 國際經濟識與英文 公文與測學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 民法驗 ) 9:00 11:00 13:00 15:00 會計審計法規 ( 包括預算法 會 財政學 計法 決算法與審計法 ) 審計應用法規 ( 包括 預算法 會計法 決算法 審計法及政府採購法 ) 審計應用 法規 ( 包括預算法 會計法 決算法 審計法及政府採購法 ) 立法程序與技術 15:40 17:40 9:00 11:00 13:10 15:10 17:10 19:10 成本與管理會計 審計學 政府會計 財報分析管理會計 審計學 政府會 ( 包括政府計審計 ) 經濟學與成本效益分析 行政法刑法 公共管理 審計學 ( 包括政府公共政策審計 ) 商事法 貿易政策與法規國際公法 經濟學商事法 ( 包括貿易救濟法規 ) 行政學 行政法刑法 行政學 行政法 貨幣銀行學 公平交易法 公共經濟學 經濟學概論與財政學概論 公務員法 ( 包括任用 服務 保障 考績 懲戒 交代 行政中立 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 公務員法 ( 包括任用 服務 保障 考績 懲戒 交代 行政中立 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 經濟學商事法 行政法 經濟學 產業經濟學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世界貿易組織法規 刑事訴訟法 心理學 統計學 行銷學 58

65 類別 行 政 類科編號 日期 7 月 6 日 ( 星期日 ) 7 月 7 日 ( 星期一 ) 7 月 8 日 ( 星期二 ) 節次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六節第七節第八節 類科 時間 227 工業行政 228 商業行政 預備 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預備 8:5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預備 8:50 預備 13:00 9:00 11:00 ( 作文 公文與測工業管理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 民法驗 ) 13:00 15:40 15:00 16:40 9:00 11:00 人力資源管理 貨幣銀行學 13:00 15:00 計算機概論 法學知 229 農業行政 ( 作文 農業發展識與英文 農業概論 行政法公文與測與政策國憲法 法學驗 ) 230 漁業行政 智慧財產行政 消費者保護 僑務行政 ( 選試英文 ) 漁業法規 ( 包括漁業法 ( 作文 漁港法 漁公文與測驗 ) 會法及其施行細則 ) ( 作文 公文與測 民法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 民法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比較政府驗 ) 僑務行政 ( 選試西 ( 作文 班牙文 ) 公文與測比較政府驗 ) 僑務行政 ( 選試德 ( 作文 文 ) 公文與測比較政府驗 ) 僑務行政 ( 選試法 ( 作文 文 ) 公文與測比較政府驗 ) 行政法 經濟學 15:40 17:40 9:00 11:00 13:10 15:10 17:10 19:10 管理學 ( 包括策略產業經濟規劃與計畫學統計學管理 ) 農業經濟學 水產概論 行政法漁業管理 國憲法 法學 國憲法 法學 國憲法 法學 公平交易法 行政法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行政學 行政法 經濟學 證券交易法 公司法 農產運銷統計學 國際關係及談判 智慧財產法規 ( 包括專利法 商標法及著作權法 ) 消費者行為 僑務行政 行政法 經濟學國際關係 僑務行政 行政法 經濟學國際關係 僑務行政 行政法 經濟學國際關係 僑務行政 行政法 經濟學國際關係 英文 ( 包括作文 翻譯與應用文 ) 世界貿易組織法規 (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協定 ) 消費者保護法及商品標示法 英文 ( 包括作文 翻譯與應用文 ) 西班牙文 ( 包括作文 翻譯與應用文 ) 德文 ( 包括作文 翻譯與應用文 ) 法文 ( 包括作文 翻譯與應用文 ) 59

66 類別 行 政 類科編號 日期 7 月 6 日 ( 星期日 ) 7 月 7 日 ( 星期一 ) 7 月 8 日 ( 星期二 ) 節次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六節第七節第八節 類科 時間 237 衛生行政 238 醫務管理 239 環保行政 240 地政 博物館管理 ( 選試英文 ) 預備 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預備 8:5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預備 8:50 預備 13:00 9:00 11:00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13:00 15:40 15:00 16:40 衛生行政學 ( 包括衛生教育及公共溝通 ) 醫療機構財務與品質管理 法學知 ( 作文 環保行政識與英文 公文與測學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民法 ( 包括總則 物權 親屬與繼承 ) ( 作文 博物館學公文與測導論驗 ) 圖書資訊 管理 ( 選 ( 作文 試英文 ) 公文與測技術服務驗 ) 243 交通行政 244 法學知 ( 作文 運輸規劃識與英文 公文與測學驗 ) 觀光行政 ( 選試觀 ( 作文 光英語 ) 公文與測觀光學驗 ) 觀光行政 245 ( 選試觀 ( 作文 光日語 ) 公文與測觀光學驗 ) 246 航運行政 ( 作文 公文與測海運學驗 ) 9:00 11:00 食品與環境衛生學 13:00 15:00 15:40 17:40 醫用微生物及免疫衛生法規學與倫理流行病學 醫療機構組織與人醫療資訊力資源管系統 經濟學理 環境衛生學 環境規劃與管理 土地登記土地法規 本國文化史 圖書資訊學 運輸管理學 觀光行銷學 觀光行銷學 航業經營管理 9:00 11:00 13:10 15:10 17:10 19:10 生物統計學 醫療制度生物統計與衛生法學與流行規病學 水污染與土壤污染環境科學防治 土地經濟學 土地政策 社會教育理論與實博物館管世界藝術務理史 圖書館管理 運輸學 觀光行政與法規 觀光行政與法規 港埠經營管理 讀者服務 運輸經濟學 觀光資源規劃 觀光資源規劃 物流運籌管理 資訊系統與資訊檢索 空氣污染與噪音防制 不動產估價 英文 ( 包括作文 翻譯與應用文 ) 英文 ( 包括作文 翻譯與應用文 ) 交通政策交通行政 旅運經營學 旅運經營學 航運與港埠政策 觀光英語 觀光日語 航港法規 60

67 類別 類科編號 日期 7 月 6 日 ( 星期日 ) 7 月 7 日 ( 星期一 ) 7 月 8 日 ( 星期二 ) 節次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六節第七節第八節 類科 時間 預備 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預備 8:5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預備 8:50 預備 13:00 9:00 11:00 13:00 15:40 15:00 16:40 法學知 247 農業技術 ( 作文 作物生理識與英文 公文與測學驗 ) 248 農業機械 ( 作文 公文與測熱力學驗 ) 249 林業技術 ( 作文 樹木學公文與測驗 ) 250 園藝 ( 作文 果樹學與公文與測蔬菜學驗 ) 國憲法 法學 作物學 9:00 11:00 農業機械學 林政學 園藝植物生理學 13:00 15:00 作物生產概論 農業動力學 土壤學 15:40 17:40 農產加工學 森林生態學 ( 包括保育林學育 ) 園藝學原理 花卉學與造園學 9:00 11:00 作物育種學 應用力學 森林經營學 園產品處理及加工學 13:10 15:10 17:10 19:10 試驗設計 農業機電與控制 林產學 園藝作物繁殖與育種學 技 術 251 植物病蟲害防治 252 自然保育 253 土木工程 254 ( 作文 農業昆蟲公文與測學驗 ) 法學知 ( 作文 保育生物識與英文 公文與測學驗 ) ( 作文 結構學公文與測驗 ) 公職土木工程規劃工程技師及養護管理 255 結構工程 行政法 工程契約 營建及其相關法規 ( 作文 公文與測結構學驗 ) 農業藥劑學 生態學 土壤力學 ( 包括基礎工程 ) 土壤力學 ( 包括基礎工程 ) 昆蟲分類學 植物病理學 植物病原微生物學 普通生物自然保護學 ( 包括分區經營管自然資源類學 ) 理經營管理 工程力學 ( 包括流體力學與材料力學 ) 工程力學 ( 包括流體力學與材料力學 ) 鋼筋混凝土學與設測量學計 鋼筋混凝土學與設鋼結構設計計 植物病害防治與害蟲防治學 保育法規 ( 包括國際公約 ) 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結構動力分析與耐震設計 61

68 類別 技 術 類科編號 日期 7 月 6 日 ( 星期日 ) 7 月 7 日 ( 星期一 ) 7 月 8 日 ( 星期二 ) 節次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六節第七節第八節 類科 時間 256 水利工程 257 環境工程 258 建築工程 公職建築師 都市計畫技術 水土保持工程 262 機械工程 263 航空器維修 264 汽車工程 265 電力工程 預備 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預備 8:5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預備 8:50 預備 13:00 9:00 11:00 13:00 15:40 15:00 16:40 法學知 ( 作文 水資源工識與英文 公文與測程學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環境化學與環境微生物學 法學知 ( 作文 建築結構識與英文 公文與測系統驗 ) ( 作文 建築結構公文與測系統驗 ) ( 作文 都市及區公文與測域政策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植生工程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熱力學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航空發動機基本原理 ( 作文 公文與測熱力學驗 ) 法學知 ( 作文 工程數識與英文 公文與測學驗 ) 9:00 11:00 土壤力學 ( 包括基礎水文學工程 ) 13:00 15:00 15:40 17:40 流體力學 水處理工程環境規劃 ( 包括相與管理流體力學關法規 ) 營建法規建管行政 營建法規與實務 土地使用計劃 集水區經營與水文學 機械設計 航空器一般維護 建管行政 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土壤沖蝕原理與控制 機械設計機動學 電路學 建築環境控制 都市及區域計劃理論 9:00 11:00 渠道水力學 13:10 15:10 17:10 19:10 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廢棄物處空氣污染與噪音控理工程制技術 ( 包括相關 ( 包括相關法規 ) 法規 ) 建築營造與估價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令與制度 坡地穩定與崩塌地水土保持治理工程工程 工程力學 ( 包括靜力學 動力學流體力學自動控制與材料力學 ) 建築設計 都市經濟與工程概論 坡地保育規劃與設計 機械製造學 ( 包括機械材料 ) 定翼機及旋翼機基航空儀電航空器電航空器液本原理系統氣系統壓系統 計算機概論 汽車動力機及底盤 電子學 應用力學電工學 電機機械電力系統 62

69 類別 技 術 類科編號 日期 7 月 6 日 ( 星期日 ) 7 月 7 日 ( 星期一 ) 7 月 8 日 ( 星期二 ) 節次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六節第七節第八節 類科 時間 266 電子工程 267 電信工程 268 資訊處理 269 核子工程 270 輻射安全 271 化學工程 食品衛生檢驗 公職食品技師 公職醫事檢驗師 275 環境檢驗 預備 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預備 8:5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預備 8:50 預備 13:00 9:00 11:00 13:00 15:40 15:00 16:40 法學知 ( 作文 工程數識與英文 公文與測學驗 ) ( 作文 工程數 公文與測學驗 ) ( 作文 資通網路公文與測驗 ) 法學知 ( 作文 工程熱力識與英文 公文與測學驗 ) 法學知 ( 作文 輻射防護識與英文 公文與測法規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食品風險分析與管理 ( 包括食品危害分析與重 要管制點理論 及實務應用 ) 實驗室生物安全暨品質管理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輸送現象與單元操作 食品安全與衛生法規 行政法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行政法 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 環境化學與環境微生物學 電路學 電路學 9:00 11:00 13:00 15:00 計算機概論 計算機概論 程式語言資料結構 核能概論 輻射安全 儀器分析 食品化學 微積分與微分方程 放射物理學 電子學 電子學 15:40 17:40 系統專案管理 電磁學 電磁學 9:00 11:00 資料庫應用 13:10 15:10 17:10 19:10 半導體工程 通信與系統 資訊管理與資通安全 原子物理核工原理輻射度量 輻射應用及其防護 輻射劑量學 化學程序物理化學工業 ( 包括 ( 包括化工有機化學質能均衡 ) 熱力學 ) 食品加工學 儀器分析分析化學 食品微生物學 廢棄物檢驗 食品分析與檢驗 水質檢驗 輻射度量 化學反應工程學 生物統計學 空氣污染物檢驗與噪音測定 63

70 類別 技 術 類科編號 日期 7 月 6 日 ( 星期日 ) 7 月 7 日 ( 星期一 ) 7 月 8 日 ( 星期二 ) 節次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六節第七節第八節 類科 276 地質 時間 277 採礦工程 278 測量製圖 279 公職測量技師 280 藥事 281 公職藥師 282 交通技術 283 航海技術 284 輪機技術 285 氣象 預備 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預備 8:5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預備 8:50 預備 13:00 9:00 11:00 13:00 15:40 15:00 16:40 法學知 ( 作文 水文地質識與英文 公文與測學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選礦學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誤差理論與實務 大地測量 ( 包括測量平差法 ) 行政法 土地測量及其相關法規 ( 作文 調劑學與公文與測臨床藥學驗 ) 查驗登記行政法 審查相關藥事管理法規及其相關法規 法學知 ( 作文 運輸規劃識與英文 公文與測學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航海學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內燃機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氣候學 ( 包括氣象統計 ) 地形學 9:00 11:00 13:00 15:00 普通地質學 地層學 15:40 17:40 9:00 11:00 構造地質學 礦山評估與礦場設普通地質石油探採計學學採礦學 地理資訊系統 土地法 ( 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 13:10 15:10 17:10 19:10 礦物與岩石學 礦物與岩石學 測量學航空測量 ( 包括地籍學與遙感地圖學測量 ) 探測 藥物分析與生藥學藥理學與藥劑學藥物治療藥事行政 ( 包括生物 ( 包括中藥藥物化學學與法規藥劑學 ) 學 ) 交通工程運輸學 船藝學 渦輪機 天氣學 ( 包括天氣分析與天氣預報 ) 航行設備 輔機 大氣測計學 ( 包括傳統觀測與遙測 ) 交通安全交通控制統計學 海上人命安全 海事英文航港法規 船用電學與自動控輪機管理制與安全船舶法規 應用數學 ( 包括微積大氣動力分 微分方學程與向量分析 ) 大氣物理學 ( 包括大氣輻射與雲物理 ) 64

71 類別 技 術 類科編號 日期 7 月 6 日 ( 星期日 ) 7 月 7 日 ( 星期一 ) 7 月 8 日 ( 星期二 ) 節次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六節第七節第八節 類科 時間 技藝 ( 選試陶瓷 ) 預備 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預備 8:5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預備 8:50 預備 13:00 9:00 11:00 ( 作文 公文與測圖學驗 ) 技藝 ( 選 ( 作文 試木竹器 ) 公文與測驗 ) 技藝 ( 選試金屬 ) 技藝 ( 選試染織 ) 290 工業設計 291 衛生技術 公職護理師 公職臨床心理師 公職營養師 公職防疫醫師 圖學 ( 作文 圖學公文與測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圖學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公共衛生政策 臨床心理實務 公共衛生政策 ( 包括食品營養及衛生安全 ) 傳染病學及流行病學 13:00 15:40 15:00 16:40 人因工程 ( 包括人體工學 ) 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 行政法 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行政法 臨床心理及其相關法規 行政法 食品營養及其相關法規 行政法 傳染病防治及其相關法規 9:00 11:00 藝術概論 藝術概論 藝術概論 藝術概論 工業設計概論 生物技術學 13:00 15:00 工藝材料學 工藝材料學 工藝材料學 工藝材料學 產品造形學 ( 包括造形原理 色彩學 美學 ) 美學 美學 美學 美學 15:40 17:40 材料及製造程序 ( 包括金屬及塑膠 ) 9:00 11:00 基本設計 基本設計 基本設計 基本設計 13:10 15:10 17:10 19:10 產品設計實務 ( 選試陶瓷 ) 產品設計實務 ( 選試木竹器 ) 產品設計實務 ( 選試金屬 ) 產品設計實務 ( 選試染織 ) 設計方法產品設計 醫用微生物及免疫衛生行政公共衛生生物統計學與法規學學 65

72 類別 技 術 類科編號 日期 7 月 6 日 ( 星期日 ) 7 月 7 日 ( 星期一 ) 7 月 8 日 ( 星期二 ) 節次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六節第七節第八節 類科 時間 296 消防技術 297 漁業技術 298 養殖技術 299 畜牧技術 300 公職獸醫師 301 工業工程 302 工業安全 303 醫學工程 304 環保技術 305 預備 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預備 8:5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預備 8:50 預備 13:00 9:00 11:00 ( 作文 公文與測消防法規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漁具學驗 ) 13:00 15:40 15:00 16:40 法學知 ( 作文 魚類生理識與英文 公文與測學驗 ) ( 作文 動物生理公文與測學與解剖驗 ) 學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獸醫病理學與獸醫實驗診斷學 ( 作文 公文與測人因工程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人因工程驗 ) ( 作文 工程數公文與測學驗 )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環境化學與環境微生物學 航空駕駛 ( 選試直 ( 作文 昇機飛行公文與測航空氣象原理 ) 驗 ) 火災學 9:00 11:00 水產概論 13:00 15:00 15:40 17:40 9:00 11:00 13:10 15:10 17:10 19:10 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危險物品災害防救與檢修管理計畫與應消防學變 水產資源學 水產概論水產養殖 動物營養學 動物育種學 獸醫傳染動物保護病與公共與防檢疫衛生學法規 作業研究 漁法學 飼料與餌料學 豬學 ( 包括加工與利用 ) 漁場學 ( 包括漁生物統計海況學 ) 學 魚病學 乳牛學 ( 包括加工與利用 ) 生物統計學 家禽學 ( 包括加工與利用 ) 工程統計學與品質工程經濟生產計劃管制學與管制設施規劃 工業安全管理工業安全工業衛生 ( 包括衛生法規概論安全工程應用統計 ) 醫學儀表及測量 環境衛生學 航行學 醫學工程概論 環境規劃與管理 直昇機飛行原理 生物輸送原理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醫用電子學 環境科學 機電防護與防火防爆 生物材料學 環境污染防治技術 飛航管制 ( 包括飛航載重平衡陸空通信規則 ) 66

73 類別 技 術 類科編號 306 日期 7 月 6 日 ( 星期日 ) 7 月 7 日 ( 星期一 ) 7 月 8 日 ( 星期二 ) 節次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六節第七節第八節 類科 時間 預備 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預備 8:5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預備 8:50 預備 13:00 9:00 11:00 航空駕駛 ( 選試飛 ( 作文 機飛行原公文與測航空氣象理 ) 驗 ) 307 景觀 308 生物技術 附 註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13:00 15:40 15:00 16:40 景觀植物學與景觀生態學 ( 作文 公文與測生物化學驗 ) 航行學 9:00 11:00 景觀學概論 生物技術學 13:00 15:00 飛機飛行原理 景觀行政與法規 生物學 15:40 17:40 9:00 11:00 13:10 15:10 17:10 19:10 飛航管制 ( 包括飛航載重平衡陸空通信規則 ) 景觀規劃景觀工程 景觀與都市設計 微生物學有機化學免疫學 一 7 月 6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 講解有關應行注意事項, 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 國文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法學知識與英文 二科為普通科目, 其餘各科目均為專業科目 三 國文 科作文 公文與測驗之配分比重為 作文 占 60% 公文 占 20% 測驗 占 20% 四 法學知識與英文, 採測驗式試題, 計 50 題, 各子科占分比重及試題數, 分別為中華民緒論各占 30%( 各 15 題, 每題 2 分 ), 英文占 40%(20 題, 每題 2 分 ), 時間 1 小時 五 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係全部採測驗式試題 ; 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國文 之 作文及公文 採申論式試題, 測驗 採測驗式試題 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作答 ; 申論式試卷應以藍 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六 採全部測驗式試題之科目, 時間為 1 小時, 建築工程類科之 建築設計, 景觀類科之 景觀與都市設計 及技藝類科之 產品設計實務 時間為 6 小時, 工業設計類科之 產品設計 時間為 4 小時, 其餘各科目時間為 2 小時 建築設計 與 景觀與都市設計 除供給所需圖板外, 製圖用具由應考人自備, 但不得使用透明稿紙, 並請自備點心 飲料 七 技藝類科第 8 節 產品設計實務 ( 選試陶瓷 ) 產品設計實務 ( 選試木竹器 ) 產品設計實務 ( 選試金屬 ) 產品設計實務 ( 選試染織 ) 科目係採實地方式, 地點另行公告 八 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 上肢障礙 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 雙上肢肢體障礙或因其他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 ( 卡 ) 有困難, 且報名時業已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非視覺障礙應考人並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經審查通過者, 其每節之作答時間, 得延長 20 分鐘 九 應考人應於每節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開始後 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67

74 公務人員高等三級未研訂命題大綱科目一覽表 類科等級序號科目適用類科備註 公平交易管理 智慧財產行政 商業行政 消費者保護 法律廉政 財經廉政 戶政 高考三級 1 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管理 智慧財產行政 2 公司法商業行政 3 證券交易法商業行政 4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智慧財產行政 5 消費者保護法及商品標示法消費者保護 6 7 公務員法 ( 包括任用 服務 保障 考績 懲戒 交代 行政中立 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 移民政策與法規 ( 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 法律廉政 財經廉政 戶政 附件四 部分法規性質科目, 因科目名稱已界定範圍, 不另研訂命題大綱 8 國籍與戶政法規 ( 包括國籍法 戶籍法 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 戶政 航空駕駛 高考三級 9 直昇機飛行原理 航空駕駛 部分科目因應試 科目名稱修正, 10 飛機飛行原理 航空駕駛 尚未建立命題大綱 68

75 附件五 國家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為落實對應考人資訊安全的承諾, 國家網路報名系統持續通過 ISO/CNS 資安認證, 並全程採 SSL(Secure Socket Layer) 加密機制, 以保護資料傳輸的安全性, 請應考人多加利用 一 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 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 即可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入口網站, 或以網址 主站 ) 新站 ) 直接進入 二 點選 新手上路, 詳讀各報名步驟之影音導覽, 自我學習如何線上報名 三 點選 我要報名, 可下載應考須知, 點選下載可攜式文件讀取器 (Acrobat PDF Reader), 下載應考須知讀取器後, 依指示安裝該軟體 四 請先詳細閱讀 應考須知 後, 依別點選 我要報名 按鈕或名稱, 即可開始報名程序 五 詳細閱讀網路報名同意書內容後, 點選同意, 繼續報名 六 請依步驟指示選擇等級 類科與應試條款後, 登錄個人基本資料 學歷資料 通訊資料 應試資格及設定密碼後, 按存檔完成報名資料登錄 若曾報名過國家網路報名者, 於選擇等級 類科與應試條款後, 須登入身分證號碼與密碼, 或者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 七 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之應考人, 須設定個人密碼, 密碼設定後請務必牢記, 俾憑報名其他國家時, 以同一密碼登入 八 若登打姓名時, 屬於罕見字無法登打, 請至 下載 Java Run Time 軟體, 安裝完成後, 請點選 需申請造字 按鈕 使用滑鼠點選填寫姓名處, 於網頁上選擇注音或是倉頡輸入法, 鍵入姓名 若於此處仍無法找到該罕見字者, 請點選, 如 < 陳大 > 系統將自動產生 罕見字申請表, 請列印後自行書寫姓名造字於該表中, 連同報名書表郵寄至考選部 報名過程中, 請仔細確認個人報名資料 九 登錄完成後即可點選下載加密或不加密報名書表 ( 若初次點選未看到報名書表時, 請再重新點選下載報名書表 ), 使用可攜式文件讀取器 (Acrobat PDF Reader) 讀取並列印報名書表 開啟加密之報名書表時, 請以您的密碼輸入密碼欄方可開啟檔案 報名書表包含報名郵寄專用信封封面 報名履歷表 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書等, 請自行列印, 並將繳費憑證黏貼於履歷表背面上方 列印時請使用 A4 尺寸紙張單面列印 ( 嚴禁雙面列印或噴墨列印, 建議以雷射印表機列印 ) 十 產生的報名書表, 如報名序號條碼變成灰色長方格時, 請移除重新安裝 Acrobat Reader 7.0 以上版本, 請再至 會員專區 下載報名書表, 重新開啟並列印 十一 若報名書表資料有誤, 請於 24 小時內至 報名狀態查詢 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 報名書表具關連性 ( 含繳款單 ), 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 ; 報名存檔 已逾 24 小時則僅能查詢, 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 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 避免於報名截止日前 (103 年 3 月 31 日下午 5 時止 ), 因網路流量壅塞, 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69

76 十二 報名表件如有系統未自動下載資料之欄位, 務請應考人依應考須知說明自行填寫 ; 在裝入報名信封前, 請務必再次檢查報考之考區 等級 類科, 如發現確實報考錯誤, 請登入 會員專區 後並點選報名狀態查詢, 將該筆報名資料註銷, 並重新報名 ; 應考人報名表件交付郵寄後, 即不得更換報考考區 等別 類科 十三 各項報名表件列印無誤並已繳費完成後, 請將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 B4 大小之大型標準信封, 並將將報名履歷表及應考資格證件依照表件編號裝入, 於 103 年 4 月 1 日 ( 含當日, 以郵戳為憑 ) 前掛號郵寄至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收, 逾期或費件不全者, 即註銷報名資格, 本部有權刪除該次報名資料 十四 完成網路報名者, 請直接選 會員專區, 依指示登入後並點選報名狀態查詢, 可查詢報名相關資料與進度, 包含繳費狀態 審查狀態等 本部將指派專人隨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 如未收件 已收件審查中 審查合格 審查不合格 暫准報名等 已逾收件日期未送件者, 喪失報名資格, 本部有權刪除該次報名資料 十五 家中沒有上網或印表設備時, 該怎麼進行網路報名呢? 為提升網路報名服務, 本部公布如下全國公共網路服務點供應考人參用 : ( 一 ) 為了方便民眾就近上網報考各項國家, 已調查全國可供民眾使用的上網服務或印表服務的公共網路服務點 ( 如村里辦公處 公立圖書館 數位機會中心 教會等 ), 共一千餘個, 並公告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應考人專區 / 報名資訊 / 公共資訊服務點 下, 歡迎網友查詢使用 惟各服務點之地址與所提供之服務資源隨時有變動的可能, 建議您先電洽服務點確認後, 再行前往, 以免白跑一趟 ( 二 ) 您亦可利用 網咖 來上網報名與列印報名表件, 其收費標準不一, 上網費用原則約為每小時 30 元, 列印 A4 一張約 2.5 元 ( 三 ) 可提供印表服務則有 影印店 數位相片沖洗店 請您先將書表置於網路空間 信箱 USB 隨身碟或磁碟片中, 再送印, 收費標準約為黑白 A4 一張 2 元, 惟部分數位相片沖洗店視黑白列印為彩色列印, 收費較昂貴 (20 元 / 張 ), 請您先問清楚再送印 ( 四 ) 另統一超商所提供的 i-bon 列印服務, 可使用自備儲存卡或 USB 隨身碟儲存未經加密保護的報名書表後, 再送印 ( 五 ) 最後提醒您, 在使用以上各項服務時, 因都是在公眾環境上操作, 請隨時留意您個人資料的安全性, 以避免被他人不法使用 70

77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h t t p : / / w w w. m o e x. g o v. t w 點選 進入網路報名 或以網址 h t t p : / / r e g i s t e r. m o e x. g o v. t w ( 主站 ) 新站 ) 直接進入 網路報名登錄起訖時間 : 自 103 年 3 月 21 日零時起 至 3 月 31 日下午 5 時止 應考人須詳閱應考須知中各 離開報 名網頁 不同意 網路報名同意書 同意 項規定, 如因未詳閱而影響應考權益者, 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輸入報名資料 核對報名資料 確認存檔 報名資料確認傳送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考區 等別 類科, 輸入報名表各項資料時, 請謹慎小心 選擇繳費方式 : 1. 網路信用卡線上繳費 2.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線上繳費 3. 自行列印繳款單, 前往便利商店 郵局 銀行或農漁會信用部繳款或 ATM 轉帳 列印網路報名表件 ( 單面列印 ): 1.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2. 報名履歷表 3. 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 確定下載之報名表件各欄均已填寫, 如有系統未自動下載資料之欄位, 務請應考人依應考須知說明自行填寫, 報名履歴表請貼妥 1 吋彩色相片, 並將繳款證明正本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上方 完成網路報名程序 將報名表件連同 應繳應考資格證件 裝入 B4 標準大型信封, 並於 103 年 4 月 1 日 ( 郵戳為憑 ) 前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 上網登錄報名資料並完成繳費者, 務必自行下載列印報名表件寄回 71

78 國家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附件六 壹 繳款方式 : 本項報名費係採多元繳款方式, 應考人於繳費截止日前, 可自行登入網路報名系統列印繳款單, 並任選一種通路辦理臨櫃繳款 ( 便利商店 郵局 銀行 ATM 農漁會信用部等 ), 或於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後, 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 逾期不予受理 多元繳款通路分列如下 : ( 一 ) 便利商店繳款, 包括 7-11 全家 萊爾富及 OK 便利商店 ( 二 ) 郵局櫃檯繳款 ( 三 )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 ( 四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 五 ) 透過 ATM 進行轉帳 ( 六 ) 至其他銀行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 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 七 ) 透過國家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 八 ) 透過國家網路報名系統以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 應考人並須將代收行交付之繳款證明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背面上方, 報名書表 ( 含繳款單 ) 具關連性, 請勿自行更換報名書表 ( 含繳款憑證 ) 貳 繳款流程 ( 一 ) 便利超商 郵局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1. 應考人需持完整之 國家報名費繳款單 至便利超商 郵局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2. 請勿持支票 匯票至上述通路繳款 3. 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 二 ) 透過 ATM 方式繳款 1. 插入金融卡輸入金融卡密碼 1. ATM 操作流程 2. 選擇跨行轉帳功能 ( 如發行銀行跟 ATM 屬同一家, 選擇轉帳交易 ) 3. 輸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碼 : 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帳號 5. 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金額 6. 資料確認無誤, 請按 確認 7. 交易完成, 請收取明細表, 以確認轉帳是否成功 2. 繳款單上的 轉入帳號 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 請勿借他人使用, 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 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 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轉入帳號 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 交易將無法成功 4. 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 目前跨行轉帳手續費每筆 15 元, 如有調整, 依相關規定辦理 ) ( 三 ) 其他銀行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 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1. 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 72

79 收款銀行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收款人 : 考選部 收款帳號 : 請填入繳款單之 轉入帳號 欄位之 14 位帳號 2. 繳款單上的 轉入帳號 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 請勿借他人使用, 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 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 所以如果匯入錯誤的轉入帳號 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 交易將無法成功 4. 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 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筆 30 元, 如有調整, 依相關規定辦理 ) ( 四 ) 透過 國家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以網路信用卡繳款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 並輸入以下資訊 1. 信用卡 16 碼卡號 2. 信用卡有效月與年 3. 信用卡背面末 3 碼 ( 如右圖 ) 4. 授權成功後, 請列印繳款證明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 ( 不限發卡銀行 )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盜刷, 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路安全認證機制 若應考人對網路安全認證機制之註冊或其它問題, 請應考人依信用卡背面服務電話, 去電至發卡行進行詢問 ( 五 ) 透過 國家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以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 1. 繳款說明應考人將於網站付款頁面確認相關資訊並使用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費, 完成繳費作業後請列印繳費證明, 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 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次使用全國繳費網繳費時, 請先確認已完成 安全性元件 之安裝 ( 安裝方式 DesktopDefault.aspx ) 本項服務一律不加收手續費 2. 繳款流程 1. 確認網站繳款頁 面繳費資訊 2. 插入晶 片金融卡 3. 輸入 動態圖像驗證碼, 並且確認所有欄位 無誤後, 按下 確認付款 執行繳費交易 4. 輸入晶片金融 卡密碼 5. 確認轉出帳號 6. 再次輸入晶片金 融卡密碼 7. 交易完成, 列印 繳款證明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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