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5年高三應考須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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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別注意事項 : 一 本考試採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方式辦理,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開放時間為 105 年 3 月 29 日 ( 星期二 ) 零時起至 105 年 4 月 7 日 ( 星期四 ) 下午 5 時止, 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 避免於報名截止時間前, 因網路流量壅塞, 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二 應考人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 請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繳交報名費, 於 105 年 4 月 8 日前 ( 含當日, 郵戳為憑 ), 將報名表件連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始完成報名程序, 如未依規定期限寄出報名表件, 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三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 應考人有冒名頂替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以詐術或其他不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不正確之結果情事之一者, 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考選部編印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詳細閱讀 妥善保管

2 105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簡表 年月日 星期 開始受理報名 ( 進入網路 二報名資訊系統 ) 工作項目注意事項相關表件連結 ( 下載 ) 1. 報名有關規定 ( 含報名繳款說明 ) 2. 網路報名程序 3. 報名費繳款說明 報名截止 四 ( 系統受理至 4 月 7 日下午 4. 報名費退費規定 5 時止 ) 1. 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2. 職缺一覽表 3. 應考資格表 4. 考試日程表 5.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6. 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7. 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網路報名登錄完畢後, 必須請至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列印郵寄報名書表截止日期 五 ( 郵戳為憑 ) 郵寄報名書表, 始完成報名報名表件並掛號郵寄至考選手續 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四 1. 以限時專送寄發入場證 2. 開放試區查詢 如於 6 月 28 日尚未收到本 1. 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考試入場證, 請電洽考選部及電話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查詢 2. 試區查詢 日舉行筆試 二 1.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考試日程表 2. 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事項 三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三 一 受理試題疑義 ( 系統受理至 7 月 18 日下午 5 時止 ) 1. 筆試榜示 三 2.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1.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2. 試題疑義應於本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 5 日內 1. 考畢試題 2.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至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申請請至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申請 ( 因 7 月 17 日為星期日, 爰系統受理延至 7 月 18 日下午 5 時止 ) 1.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2. 榜示日起 3 日內寄發 ( 各 1. 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 2. 榜示及複查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 3.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應考人如有需要, 請電洽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4. 訓練有關規定辦理 ) 3.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 5. 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書之應考人,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3 年月日 星期 四受理筆試複查成績 ( 系統受理至 10 月 3 日中午 12 時止 ) 一 工作項目注意事項相關表件連結 ( 下載 ) 1. 申請複查成績說明 2. 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至網路報名資訊 系統申請 ( 因 10 月 1 日為星期六, 爰系統受理延至 10 月 3 日中午 12 時止 ) 請至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申請 舉行第二試口試 ( 僅客家事務行政 公職土木工程實際口試日期須視本考試典 日技師 公職醫事檢驗師 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並於公職護理師 公職食品技第一試榜示後另行通知 師類科 ) 第二試口試榜示 ( 僅客家 1. 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事務行政 公職土木工程實際日期須視本考試典試委 2. 榜示及複查成績 三技師 公職醫事檢驗師 員會之決議而定 公職護理師 公職食品技 3. 訓練有關規定師類科 ) 4. 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僅受理客家事務行政 公 1. 申請複查成績說明 四職土木工程技師 公職醫 2. 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事檢驗師 公職護理師 起 10 日內至網路報名資訊公職食品技師類科第二試請至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申請系統申請 ( 因 10 月 29 日應考人複查成績 一為星期六, 爰系統受理延至 ( 系統受理至 10 月 31 日 10 月 31 日中午 12 時止 ) 中午 12 時止 ) 詳細內容, 請參閱應考須知, 以免影響權益

4 目錄頁次壹 重要日期摘要... 1 貳 暫定需用名額及有關規定... 2 參 應考資格及釋例... 3 肆 考試方式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4 伍 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5 陸 業務主管機關聯絡地址及電話... 5 柒 網路報名方式... 6 捌 報名有關規定... 6 玖 其他注意事項 拾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拾壹 試題疑義 拾貳 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拾參 榜示及複查成績 拾肆 體格檢查 拾伍 訓練有關規定 拾陸 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 拾柒 口試有關規定 拾捌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拾玖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貳拾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貳拾壹 常見 Q&A 附件一 105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附件二 105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 附件三 105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附件四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未研訂命題大綱科目一覽表 附件五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附件六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附件七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附件八考選部各項考試退費申請書 附件九工程經驗證明 ( 公職建築師類科適用 ) 附件十工作經驗證明 附件十一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考試優待之條文 80 附件十二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附件十三 105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82

5 特別注意事項 本考試採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方式辦理, 系統報名時間至 105 年 4 月 7 日下午 5 時止, 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 避免集中於報名時間截止前, 因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完成網路登錄作業後, 應考人須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 繳費後, 請於 105 年 4 月 8 日前 ( 郵戳為憑 ) 將報名表件以 B4 信封掛號郵寄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始完成報名程序 如未依規定寄出報名表件, 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網路報名請詳見本須知 附件五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 第 68 頁至第 70 頁 ) 應考人須自行選定考區 類科應試, 一經選定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請慎重考慮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 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 傳真 簡訊 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 並視為自行行送達 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 行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 並適時查閱試務機關之通知 壹 重要日期摘要 序號項目日期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名日期 2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將於 105 年 4 月 7 日下午 5 時準時關閉, 逾期將無 105 年 3 月 29 日起至 4 月 7 日法報名, 務請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下午 5 時止費並於 105 年 4 月 8 日 ( 郵戳為憑 ) 前掛號郵寄報名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 逾期不予受理 寄發入場預定 105 年 6 月 23 日證日期以限時專送寄發 1 1. 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應考人報名履歷資料採郵簡方式列印及寄發, 請應考人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2. 如於 6 月 28 日尚未收到入場證, 請電洽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 轉 ) 補寄, 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 應考人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 試場及入場證號碼等資訊, 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考試開始前 40 分鐘, 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理補發 如逾期洽詢將影響入場應試權益, 請應考人務必留意並配合辦理

6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3 考試日期 1. 筆試 :105 年 7 月 10 日至 12 日 2. 第二試口試 ( 僅客家事務行政 公職土木工程技師 公 4 5 職醫事檢驗師 公職護理師 公職食品技師類科 ): 預定 105 年 10 月 16 日 公布測驗式 105 年 7 月 13 日試題答案 試題疑義提出期限 6 榜示日期 7 8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日期 複查成績提出期限 105 年 7 月 13 日至 7 月 18 日 ( 系統受理至下午 5 時止, 逾期不予受理 ) 2 1. 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三 ( 第 56 頁至第 66 頁 ) 2. 第二試口試實際日期須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並於第一試榜示後另行通知 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 : 1. 詳見本須知 拾壹 試題疑義 ( 第 20 頁 ) 2. 試題疑義應於本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 5 日內至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申請 ( 因 7 月 17 日為星期日, 爰系統受理延至 7 月 18 日下午 5 時止 ) 1. 筆試 : 預定於 105 年 9 月 21 日榜示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 2. 第二試口試 : 預定於 105 員會之決議而定 年 10 月 19 日榜示 各試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1. 筆試 : 預定自 105 年 9 月 22 日至 10 月 3 日 ( 系統受理至中午 12 時止, 逾期不予受理 ) 2. 第二試口試 : 預定自 105 年 10 月 20 日至 10 月 31 日止 ( 系統受理至中午 12 時止, 逾期不予受理 ) 貳 暫定需用名額及有關規定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 應考人如有需要, 請電洽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辦理 1. 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 詳見本須知 拾參 榜示及複查成績 2. 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至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申請 ( 原申請期間末日為星期六, 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系統受理延至該日中午 12 時止 ) 一 考試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 計 100 類科, 共 2,461 人 ( 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件一, 第 33 頁 ) 需用名額係包含現缺及預估缺, 實際錄取分發職缺以分發機關每次辦理分配作業之公告內容為準 二 職缺所在機關請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考試資訊 ( 考試期日計畫表 )/105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 考試舉行相關事宜項下查詢

7 三 為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 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 ( 構 ) 考試職缺之實際用人機關 工作地點及內容, 以分發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分配作業時為準, 且該職缺於分配後亦可能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 移撥至他機關 四 本考試除公告之暫定需用名額外, 用人機關如有需要, 經分發機關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後, 得增加需用名額 五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規定,( 第 1 項 ) 公務人員之考試, 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 依序分配訓練 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列入候用名冊, 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 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 ( 第 2 項 ) 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者, 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 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者, 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應考人錄取之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逕行分配訓練 六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 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 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增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訓練, 應於規定時間內, 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 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 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七 本考試各類科錄取標準及名額, 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分發機關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送各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 依據有關法令予以決定 八 各類科需用名額之職缺所在機關係屬分發機關列管業務, 錄取人員於榜示後, 統一由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負責分發作業, 應考人對於職缺所在機關如有疑義, 請逕向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洽詢 參 應考資格及釋例 一 中華民國國民, 年滿 18 歲 ( 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止, 即民國 87 年 7 月 9 日以前出生者 ), 具有應考資格表 ( 附件二 ) 所定應考資格者, 得應本考試 二 各類科應考資格詳見附件二 ( 第 34 頁至第 55 頁 ) 三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考 : ( 一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曾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二 )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三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四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四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考試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 一 ) 有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 二 ) 冒名頂替 ( 三 )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3

8 ( 四 )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五 ) 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 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五 本考試應考資格表 ( 附件二 ) 所稱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 係指檢定考試及格證書所載得應高等考試之類科 六 大學校院研究所肄業資格不得據以報考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仍應以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資格報考相關類科 七 持有技術士證照者不得以該證照報考公務人員考試, 仍需以具備應考資格表 ( 附件二 ) 所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 並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者, 方得報考 肆 考試方式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 公職土木工程技師 公職醫事檢驗師 公職護理師 公職食品技師類科分二試舉行 第一試為筆試, 第二試為個別口試 第一試未錄取者, 不得應第二試 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除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列考普通科目, 個別口試以客語進行外, 其餘類科第一試筆試免列考普通科目 二 除前揭 5 類科外, 其餘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 但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生藥中藥基原鑑定 技藝類科, 得採筆試與實地測驗方式, 實地測驗併同筆試同時舉行 三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詳見附件三 ( 第 56 頁至第 66 頁 ) 四 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 一 ) 本考試應試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係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 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係採測驗式試題 ; 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生藥中藥基原鑑定類科 中藥組織切片實地操作及鑑定 科目 技藝類科 產品設計實務 ( 選試陶瓷 ) 產品設計實務 ( 選試木竹器 ) 產品設計實務 ( 選試染織 ) 科目, 以實地測驗行之 ( 二 ) 各科目申論式試卷以西式橫書作答, 國文 科目之公文部分以公文程式條例及行政院最新修訂之文書處理手冊所規定之格式命題 閱卷 ( 三 ) 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 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 第 19 頁 ), 依規定作答 ( 四 ) 考選部為提升試題品質, 建立命題範圍, 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 業已完成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並已公告實施 惟該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 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 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上開命題大綱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命題大綱選項內, 請自行上網參閱 另部分法規性質科目因科目名稱已界定考試範圍 或因應試科目名稱修正 或語文科及採實地測驗之應試科目因科目性質特殊, 未建置命題大綱, 高考三級未研訂命題大綱科目一覽表請參閱附件四 ( 第 67 頁 ) 4

9 伍 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 考試地點 : 筆試設臺北 桃園 新竹 臺中 彰化 嘉義 臺南 高雄 花蓮 臺東 澎湖 金門 馬祖等 13 考區同時舉行, 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 請慎重考慮, 報名後不得更改 惟生藥中藥基原鑑定 技藝 ( 選試陶瓷 木竹器 染織 ) 類科僅設臺北考區 二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 公職土木工程技師 公職醫事檢驗師 公職護理師 公職食品技師類科第二試口試集中於臺北考區應試 三 入場證寄發 : 預定 105 年 6 月 23 日以限時專送方式寄發, 應考人如至 6 月 28 日尚未收到, 請電洽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 轉 ) 補寄, 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 應考人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 試場及入場證號碼等資訊, 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考試開始前 40 分鐘, 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理補發 如逾期洽詢將影響入場應試權益益, 請應考人務必留意並配合辦理理 四 試區地點 : 試區地點及交通參考路線將載於入場證, 屆時請留意 五 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 定於考試前一日, 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各試區公告 另應考人可於 105 年 6 月 23 日起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試區查詢 項下查詢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陸 業務主管機關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 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 詢問事項主管機關 單位聯絡地址及電話地址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報名 通訊地址或電話 : 轉 姓名變更 證件補考選部高普考試司傳真 : 驗 考試及複查成第一科電子信箱 :moex3958@mail.moex.gov.tw 績等有關事項網址 :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地址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資訊管理處異常問題電話 : 轉 地址 :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2 號銓敘部電話 : 錄取人員分發 任用等事項 訓練及保留正額錄取資格事項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網址 : 地址 :10051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 2 之 2 號電話 : 轉 527 網址 : 地址 :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3 號電話 : 網址 : 5

10 柒 網路報名方式 一 本項考試採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方式, 不需購買應考須知及主站 : 報名書表, 應考人請上網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網址為 點選網路報名選項, 即可進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網站, 或以網址 分站 : ( 主站 ); 分站 ) 直接進行報名 (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異常問題請洽 轉 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 二 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 應考須知 詳細閱讀 登錄完成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表件及繳款單 ( 或信用卡繳款紀錄 ), 完成繳費並於規定期限內 (105 年 4 月 8 日前 ) 將報名書表以掛號郵寄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 始完成報名程序 捌 報名有關規定一 報名日期 :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自 105 年 3 月 29 日起至 4 月 7 日下午 5 時止, 收件截止日期至 105 年 4 月 8 日止 ( 郵戳為憑 ), 逾期不予受理 二 報名方式 : 一律採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方式, 報名程序請依 附件五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 第 68 頁至第 70 頁 ) 辦理 三 報名表件郵寄地點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四 報名費 ( 一 ) 收費標準 1. 筆試 : 新臺幣 1,400 元整 ( 包括郵政劃撥手續費和回件及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郵資 ) 2. 第二試口試 : 客家事務行政 公職土木工程技師 公職醫事檢驗師 公職護理師 公職食品技師類科應考人, 如經第一試筆試錄取, 考選部將另函通知繳交第二試口試報名費新臺幣 800 元整 ( 二 ) 報名費優待 : 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報名費減半優待請詳閱本須知第 10 頁 服義務役者, 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 不符減半優待 ( 三 ) 繳費方式 1. 本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 請應考人於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 可使用網路信用卡 / WebATM 繳費或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 於 105 年 4 月 8 日前持繳款單透過郵局 便利商店 銀行 農漁會信用部或 ATM 轉帳繳款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2. 繳款完成後, 應將繳款之收據正本 ATM / WebATM 轉帳繳款證明 銀行之繳費證明或網路信用卡交易成功頁, 黏貼在報名履歷表背面上方, 繳款憑證 ( 收據 ) 切勿用透明膠帶黏貼, 以免字跡遭覆蓋, 模糊不清而無法辨識 6

11 3.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詳見附件六 ( 第 71 頁至第 74 頁 ) ( 四 ) 退費規定 : 詳見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 附件七, 第 75 頁 ) 及 考選部各項考試退費申請書 ( 附件八, 第 76 頁 ) 五 報名應繳表件 ( 一 ) 報名履歷表一張 : 請確實選填各欄, 將新式身分證影本 ( 須清晰 ) 正 背面, 及最近一年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光面相片固貼於規定欄位, 另相片背面請書寫姓名 報考類科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二 ) 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一張 : 僅供應屆畢業生申請暫准報名時填寫 ( 三 )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 一般應考人, 須按應考資格之不同, 繳驗 : (1) 畢業證書影本 : 以第一款應考資格報考者, 應繳驗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 報考技術類別之類科, 但非該類科列舉之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 而依應考資格表附註一之規定 即非列舉系組所畢業, 以修習某一類科專業科目二科以上相同 ( 每科二學分以上 ) 報考者, 須另附繳成績單 ; 獨立學院以上進修學校需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 結業證書不採 報名履歷表繳驗證件欄位, 如經系統顯示 應試學歷已經考選部查驗無誤, 無需再檢附畢業證書 者, 無需再行繳驗畢業證書影本, 惟仍應完成繳費, 併同報名履歷表掛號郵寄至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始完成報名程序 (2) 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 以第二款應考資格報考者, 即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 3 年者 所稱及格滿 3 年, 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 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 ( 即民國 102 年 7 月 9 日以前 ) 起, 計算至本考試舉行行前一日止 ] 或以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 須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 報考航空器維修類科, 除依應考資格之不同繳驗畢業證書或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證書外, 另須繳驗曾任飛機 直昇機維修實際工作 1 年以上經驗之證明文件 ( 如 : 在職證明書或工作證明書等 ) (4) 報考航空駕駛 ( 選試直昇機飛行原理 ) 類科, 除依應考資格之不同繳驗畢業證書或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證書外, 另須分別繳驗曾在國內 外學校 ( 班 ) 航空飛行班次受訓累計達 5 個月以上畢 ( 結 ) 業及曾任飛行時數累計 250 小時以上 ( 其中直昇機飛行時數累計 100 小時以上 ) 之證明文件 (5) 報考公職建築師 公職醫事檢驗師 公職食品技師類科者, 須分別領有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證書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始得報考 ; 報考公職土木工程技師 公職護理師類科者, 除須繳驗前揭證明文件外, 尚須繳驗執業執照影本 報考公職社會工作師 公職獸醫師類科者, 須領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證書, 始得報考 各類科應繳驗文件如下 : 7

12 類科應繳驗文件公職社會工作師 1. 畢業證書影本 2. 社會工作師證書影本 公職建築師 1. 畢業證書影本 2. 建築師證書影本 3. 經中央主管機關 ( 內政部營建署 ) 審查具有 3 年以上工程經驗證明文件 ( 格式如附件九 ) 公職獸醫師 1. 畢業證書影本 2. 獸醫師證書影本 公職土木工程技師 1. 畢業證書影本 2. 土木工程技師證書影本 3. 土木工程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4. 領有執業執照後受聘公私立機關 ( 構 )2 年以上土木工程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 格式如附件十 ) 公職醫事檢驗師 1. 畢業證書影本 2. 醫事檢驗師證書影本 ( 含背面 開 ( 執 ) 業登記動態戳章 ) 3. 領證後受聘公私立機關 ( 構 )2 年以上醫事檢驗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 詳見本表備註二 ) 公職護理師 1. 畢業證書影本 2. 護理師證書影本 ( 含背面 開 ( 執 ) 業登記動態戳章 ) 3. 地方政府登錄之護理師執業執照影本 4. 領照後受聘公私立機關 ( 構 )2 年以上護理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 詳見本表備註二 ) 公職食品技師 1. 畢業證書影本 2. 食品技師證書影本 3. 領證後受聘公私立機關 ( 構 )2 年以上食品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 格式如附件十 ) 備註 : 一 報考公職建築師類科應考人, 工作經驗證明格式如附件九 ( 第 77 頁至第 78 頁 ) ; 報考公職土木工程技師 公職食品技師類科應考人, 工作經驗證明格式如附件十 ( 第 79 頁 ) 二 報考公職醫事檢驗師 公職護理師等醫事人員類科應考人, 應繳驗下列任一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 ( 一 ) 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證書背面之 開 ( 執 ) 業登記動態戳章註記 ( 二 ) 本應考須知附件十工作經驗證明 ( 第 79 頁 ) ( 三 ) 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之 開業 執業年資證明書 三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 服務期限已達申請核發執業執照期限規定, 因服務於行政機關 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構, 致無法領取執照者, 視為領有執照 前開專技轉任公務人員仍得報考各該類科, 無須繳交執業執照影本 8

13 2. 應屆畢業生報考本項考試, 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 ( 學位 ) 證書者, 其暫准報名之規定如下 : (1) 請填具所附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 並於該申請表貼附蓋有最後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 反面影本, 以憑審查 (2) 畢業 ( 學位 ) 證書繳驗期限 : 經審查准予 暫准報名 者, 其畢業 ( 學位 ) 證書影本, 應於 105 年 6 月 23 日前, 以 限時掛號 郵寄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如不克於上開日期郵寄者 : 大學 獨立學院 大學進修學校應屆畢業生至遲應於 8 月 1 日 ( 郵戳為憑 ) 前繳驗畢業 ( 學位 ) 證書影本 ( 因 7 月 31 日為星期日, 爰順延一日至 8 月 1 日 ) 研究所應屆畢業生 ( 以不具大學畢業學歷者為限, 大學已畢業者請以大學畢業學歷報考 ) 至遲應於考試第一天 (105 年 7 月 10 日 ) 第一節前繳驗畢業 ( 學位 ) 證書影本 未依限繳驗或繳驗之證書經審查不合格者, 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所繳報名費已解繳國庫, 不得申請退費, 如有入場考試情形, 其成績不予計算 (3) 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考試首日前 ( 即 105 年 7 月 9 日 ), 始合於應考資格規定, 未能於考試首日前取得畢業證書者, 請勿報考 (4) 繳驗之畢業 ( 學位 ) 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報考考區 類科 入場證編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便查對 3. 以國外學歷報考者, 應繳驗 : (1)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畢業證書影本及中文譯本 ( 如不便認證, 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 並自負法律責任 ; 正本請影印後附繳 ) (2) 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 ( 請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文姓名 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 有關就學期間之入出境資料, 請先劃記, 俾利加速審查作業 (3) 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 ( 成績單 ) 影本及譯本 (4) 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4. 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 所稱後備軍人請見附件十一, 第 80 頁 ) (1) 依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第 3 條規定, 所稱後備軍人, 其對象如下.. a. 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b. 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 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c. 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服義務役者, 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 不符報名費減半優待規定, 亦不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2) 除依一般應考人按應考資格之不同, 分別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 並依申請優待事項附繳 : a. 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 應繳驗退伍證明文件 退伍令 ( 含正反面 ) 或榮民證 或離營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 ( 結 ) 業證明書影本 b. 申請應考資格優待 : 具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所稱後備軍人身分之應考人, 得以曾任中尉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 應高等考試三級考 9

14 試應考資格第 1 款未列舉限定系組所名稱之類科 ( 如行政類別各類科 ); 或以曾任中尉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 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技術類別相當類科 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 工作經驗或訓練, 始得報考者, 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 但藥事類科不適用以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 以後備軍人以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者, 應另繳驗中尉任官令 曾任中尉以上 3 年之軍職年資等相關證明文件 c. 申請考試成績加分優待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 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之加分優待, 以獲頒國光 青天白日 寶鼎 忠勇 雲麾 大同勳章乙座以上, 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申請加分優待者, 請於履歷表上勾選申請加分優待, 並繳驗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 (a) 曾獲頒國光 青天白日 寶鼎 忠勇 雲麾 大同勳章者 : 應繳驗前揭勳章證書影本, 如所獲頒非上列勳章, 均不符成績加分優待規定, 請於申請加分前確認 (b) 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 應繳驗依法離營或退伍證明文件及國防部發給之因公傷殘通報令或撫卹令影本 申請加分優待者, 本考試得否加分及其所加之分數, 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定之 5. 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者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 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 參加各種考試之報名費, 得予減少 以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族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身分或符合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第 3 條規定各款具後備軍人身分之一, 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者, 除應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 並應附繳下列證明文件 : (1) 身心障礙者 : 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 原住民族身分者 : 戶籍謄本影本 (3)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者 : 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或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 ( 或核定公文 ) 中低收入戶證明 ( 或核定公文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 ( 或核定公文 ), 前揭證明須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4) 後備軍人 : 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 ( 結 ) 業證明書影本 符合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等資格之應考人, 報名時請依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指示, 勾選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未於報名表聲明身分申請優待而以一般應考人身分報考, 或未依本須知規定繳驗證明文件者, 報名後不得享有報名費減半優待 6. 申請特別照護措施之證明文件 (1)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益保障法第 5 條及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現行行身心障礙分類類方式改為 八大身心功能障礙類類別, 並依據該法規定判定身 10

15 心障礙者資格, 據以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據此, 身心障礙應考人於報考本考試時, 無論係持有原身心障礙手冊或新式之身心障礙證明, 均請於寄送報名表件時一併繳驗 (2) 身心障礙應考人或一般應考人因罹病或臨時受傷等, 擬依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益維護措施要點, 申請延長每節考試作答時間 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照護措施者, 應另附繳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 格式如附件十二, 第 81 頁 ) 診斷證明書如日後有使用上需求, 請自行影印留存影本 (3) 身心障礙應考人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如無需重新辦理障礙鑑定, 且申請相同特別照護措施, 於 98 年 6 月後曾經考選部核准有案者, 得免再附繳前揭診斷證明書, 惟請於申請表上敘明經核准之考試年度及考試名稱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除依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申請延長每節考試作答時間 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照護措施, 應繳驗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 如有日後使用上需求, 請自行影印留存影本 ) 外, 其餘繳驗之各項證明文件, 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印本, 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 不另附還 六 選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 一 ) 除 審查結果 審查人簽章 與 入場證編號 三欄請勿填寫外, 其餘各欄均由應考人依序選填 ( 二 ) 考區 欄, 本考試除生藥中藥基原鑑定 技藝 ( 選試陶瓷 木竹器 染織 ) 類科僅設臺北考區外, 餘分設臺北 桃園 新竹 臺中 彰化 嘉義 臺南 高雄 花蓮 臺東 澎湖 金門 馬祖等 13 考區, 請自行審慎擇一選填, 一經選填寄遞後, 即不得要求更改 ( 三 ) 類科編號 應考類科 欄, 請參照附件三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第 56 頁至第 66 頁 ) 所列類科編號 類科選填, 一經選填寄遞後, 即不得要求更改 ( 四 )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各欄, 應與所繳應考資格證件相符, 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 應先向戶籍或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 再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影本, 始得據以報考 ( 五 )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及 電子郵件地址 欄, 須詳實填寫 105 年 12 月底前不變之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 如有不符, 導致有關考試文件或其他相關訊息無法投遞 通知或發生延誤情事,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七 申請特別試場及照護措施 ( 一 ) 欲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或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 請務必於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勾選 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依個人身體狀況視實際需要選填必要之照護及協助措施 經依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審核通過者, 由考選部提供相關權益維護措施, 請於考試當日提早查看試場 ( 二 )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 特訂定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及 11

16 一般應考人, 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 須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 第 2 點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 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益維護措施者, 應依本要點第 17 點辦理理 第 5 點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以下簡稱診斷證明書, 格式如附件十二, 第 81 頁 ) 及相關證明文件 : ( 一 ) 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 二 ) 申請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 三 ) 申請使用電腦 ( 含盲用電腦 ) 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 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 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 或診斷證明書內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 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 6 點應考人因視覺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 二 ) 有聲電子計算器 ( 三 ) 放大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 四 ) 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 五 ) 盲用電腦 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 六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維護措施, 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 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相容, 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9 點應考人因聽覺障礙,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 得自備助聽器 ( 一 ) 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 二 ) 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 表示上 下場鈴聲 第 10 點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 致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放大之測驗式試卷 ( 卡 ) 12

17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1 點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 致行動不便,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 二 ) 適用桌椅 ( 三 ) 輪椅 第 12 點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 三 ) 放大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第 13 點應考人因功能障礙, 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以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4 點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 ( 卡 ) 每節考試結束後, 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彌封 閱卷期間, 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其作答結果人工劃記後進行閱卷 第 15 點以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 考試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 ( 一 ) 測驗式試卷 ( 卡 ): 由監場人員依據應考人各題口述答案, 記錄在作答用紙, 俟應考人確定無誤後, 再由監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 ( 卡 ), 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 於考試結束後, 連同作答用紙送交卷務組彌封 ( 二 ) 申論式試卷 : 考試筆試程序結束, 由監場人員將其錄音結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 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後, 送交卷務組彌封 申論式試卷閱卷期間, 閱卷委員依口述錄音內容 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或由專人依口述錄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論式試卷, 並參考口述重點內容於申論式試卷進行評閱 第 16 點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如因其他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第 6 點至第 15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7 點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 須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益維護措施,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 三 )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履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但有第 5 點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 13

18 另繳驗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 詳如附件十二, 第 81 頁 ) ( 四 ) 依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第 6 點第 1 項第 5 款之規定,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考選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盲用電腦 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權益維護措施 考選部提供申請之語音報讀軟體項目包括 : 蝙蝠語音導覽系統 晨光讀屏系統 晴光盲用語音系統 視窗導盲鼠系統 NVDA 盲用視窗資訊系統等 5 項, 應考人如欲使用上述列舉以外之軟體, 應於寄送報名履歷表件時, 一併將合法版權之軟體光碟片等安裝媒體, 郵寄至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俾利交付淡江大學視障資源中心安裝測試, 惟所提供之軟體如與考選部系統不相容, 致影響考試時, 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 五 ) 以上各類類身心障礙應考人或因懷孕或行行動不不便, 擬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或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 請於網路報名時在 申請特別試場應試 或 其他特別協助及照護 欄中註明 八 郵寄報名表件應考人依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指引, 完成報名及繳費程序後, 請以白色 A4 紙單面列印報名表件, 將報名專用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 B4 大型標準信封, 並詳細核對應填各欄及應繳文件是否確無遺漏或錯誤, 然後依照下列順序,1. 報名履歷表 ( 背面上方請黏貼繳費收據 ) 2. 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 ( 僅應屆畢業生須繳交 ) 3. 應考資格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之順序 ( 畢業證書 報名費優待證明文件等 ) 由上而下, 整理齊全, 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 ( 切勿用訂書機 ), 將書表及應考資格證件依序平放入 B4 信封內 ( 切勿摺疊 ), 於 105 年 4 月 8 日前 ( 含當日, 郵戳為憑 ) 以掛號寄出, 逾期寄件或寄件後費件不全且逾期未補齊者, 即註銷報名資格, 屆時未補齊證件者逕予退件, 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 -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應考資格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右上角用迴紋針夾妥 ) ( 畢業 ( 學位 ) 證書 考試及格證書 學分證明 專技證書 執業執照 工作經驗證明 申請報名費減半及延長考試作答時間證明文件等 ) 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 ( 僅應屆畢業生須繳交 ) 報名履歷表 ( 黏妥相片 國民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 ; 背面上方黏貼繳費收據 ) 報名郵寄專用信封 ( 本頁請固貼於 B4 大小信封上 ) 為確保個人權益, 寄件前請確實檢查報考考區 類科編號 應考類科是否選填正確, 報名費用 應考資格證件是否繳交, 相片 繳費收據及身分證影本是否黏貼 另為利聯絡, 請詳實填寫 105 年 12 月底前不致變更之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 14

19 九 退補件程序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 依 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規定, 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 傳真 簡訊 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 並視為自行行送達 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 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 並適時查閱試務機關之通知 應考人接獲考選部高普考試司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電子送達方式或發函補件通知, 應於限定之期日內補齊, 逾時仍未補費件者, 應予退件 應考人請儘速以郵寄 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方式辦理補正, 俾憑審查 : ( 一 ) 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 請於信封上 ( 勿下載報名書表封面 ) 書明 : 1. 收件地址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2. 收件人 : 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 3. 信封上空白處書寫 類科 :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 4. 寄件人姓名 地址及聯絡電話 ( 二 ) 以傳真方式 1. 補件資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 以便傳真資料不清晰時之聯繫 2. 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 ( 傳真電話 : ), 傳真後須請再以電話 ( 請於上班時間內, 聯絡電話 : 轉 ) 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 三 ) 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 1. 信箱 :moex3958@mail.moex.gov.tw 2. 郵件主旨書明 類類科 :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 十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 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者, 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 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者, 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應考人錄取之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逕行分配訓練 高普考試筆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 未參加訓練者, 因未完成考試程序, 不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或特種考試訓練 ( 或實習 ) 期間, 復應公務人員其他考試筆試錄取或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筆試同時錄取, 如訓期重疊, 僅得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 ( 或實習 ), 完成一種考試程序, 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欲同時報名參加高考三級暨普通考試時, 請先行加以斟酌, 一經報名, 即不得更改或要求退件 玖 其他注意事項 一 依僑務委員會 104 年 2 月 25 日僑人一字第 號函, 為應業務需要, 僑務行政類科錄取人員得視需要派赴海外工作 二 現職公務員參加本考試, 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三 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 審查工作者, 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高普考試司 四 應考人住址如有變更, 應將變更地址 報考類科及入場證編號等, 以書面 ( 格式如附件十三, 第 82 頁 ) 函知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 錄取人員如欲變更地址, 並應分別函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5

20 五 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 如有違規情事者, 依試場規則處理 六 考試中不得將行動電話 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 感應 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隨身攜帶, 或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 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需或規定以外之物品入場應試, 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七 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一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八 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 一 ) 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 應考人始得使用 如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 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 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 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 二 ) 依試場規則第 6 條第 9 款規定 : 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 且不得繼續使用 應考人請視學科性質需要, 自行行攜帶合於考選部規定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用, 各類類科之應試科目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將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由監場人員向應考人宣布後, 張貼於各試場公布欄 ( 三 ) 目前經考選部核定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已有 125 款, 相關機型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項下, 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 考選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 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 最新消息 公告增列 ( 四 ) 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 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 五 ) 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功能及機型如下 : 廠商 : 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別標識型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商 :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別標識型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商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CN-01 Canon F-502G ( 第二類 ) CA-17 CASIO SX-100 品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

21 識別標識型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AU CASIO fx-82solar ( 第二類 ) AURORA SC500PLUS ( 第二類 ) CN-04 Canon LS-120VII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商 : 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品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184 品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別標識型號 E-MORE fx-127 ( 第二類 ) CASIO fx-82sx ( 第二類 ) EM-02 E-MORE MS-112L AU-04 AURORA DT391B 識別標識型號 EM-01 AU-05 AURORA SC600 ( 第二類 ) CA-01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廠商 : 國隆國際有限公司廠商 :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牌 :kolin( 共 2 款 ) 識別標識型號識別標識型號識別標識型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11 E-MORE SL-709 FB-02 FUH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BAO FB-810 廠商 : 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BAO FBMS-80TV 品牌 :Paddy( 共 4 款 )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BAO FB-701 識別標識型號 EM-15 E-MORE DS-3GT EM-16 E-MORE DS-120GT FUHBAO FX-133 FB-06 ( 第二類 ) PA-01 Paddy PD-H036 FUHBAO FX-180 FB-07 ( 第二類 )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BAO FB-530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BAO FB-550 品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22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BAO FB-560 識別標識型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 第二類 )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BAO FB-580 CK-02 Pierrecardin PH245 E-MORE fx-183 EM-24 ( 第二類 ) FB-15 FUHBAO FB-590 CK-03 Pierrecardin PT212 E-MORE fx-330s EM-25 ( 第二類 ) 廠商 : 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Pierre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牌 :H-T-T( 共 3 款 ) CK-04 SANYO( 共 2 款 ) Pierre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別標識型號 CK-05 Pierre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HL-03 SANYO SCP-371 HL-04 SANYO SCP-913 HL-05 H-T-T SCP-308 CK-07 CK-08 UB UB-200-Y UB UB-200-W UB UB-206-Y UB UB-206-W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CK-24 識別標識型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CK-19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26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W UB UB-226-B CK-21 UB UB-330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註 : 1. 第一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運算功能 2. 第二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三角函數 對數 指數運算功能 3.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 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碼 ( 例如 :Y 為黃色 W 為白色 )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 太陽能電池若照射到的光線不足, 顯示螢幕內容可能會變得極為模糊, 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執行, 或者獨立記憶的內容可能會遺失 5. 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 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18

23 九 應試科目中, 如有製圖 設計等類之科目者, 請應考人自備公 英制尺 規及製圖等工具備用, 但不得自備稿紙應試 十 每節考試完畢後, 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 其中測驗式試題答案於 7 月 13 日在考選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網址 : 公布 ( 所公布之答案以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 ), 屆時請應考人自行查閱 十一 考試期間市區交通壅塞, 請提早出門, 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以免違規停車遭受拖吊 另時值颱風季節, 應考人請隨時注意氣象訊息, 及早因應, 並視交通狀況提早出發應試 十二 考選部網站設置國家考試地震防災實地演練影片及相關訊息專區, 請自行上網參閱 十三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 : 政府機關( 構 ) 民間團體 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 工作 安養 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 不不在此限 為維護公共利益益及應考人權益, 本考試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 請檢具醫師診斷證明, 於報名或知悉時, 主動通報考試承辦單位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 電話 : 轉 ; 傳真 : ), 俾便安排相關措施 拾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 防災專區 ) 一 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 ( 卡 ) 之正確作答方法,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 ( 卡 ), 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 ( 卡 ) 三 測驗式試卷 ( 卡 ) 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 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 並檢查試卷 ( 卡 ) 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同 四 應考人作答時, 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 單選題每題有 (A) (B) (C) (D) 四個選項, 請依題意就 (A) (B) (C) (D) 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答錯不倒扣分數, 複選作答者, 該題不予計分 複選題每題有 (A) (B) (C) (D) (E) 五個選項, 其中至少有二個是正確答案, 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 所有選項均答對者, 得該題全部分數 ; 答錯 k 個選項者, 得該題 (5-2k)/5 之題分 ; 所有選項均未作答或答錯多於二個選項 ( 不含二個 ) 者, 該題以零分計算 六 作答時, 應將所選答案, 在試卷 ( 卡 ) 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 必須粗黑 清晰, 將該方格畫滿 不可畫出格外, 或只畫半截線 七 如答錯要更改時, 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 另行作答, 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 或將試卷 ( 卡 ) 污損, 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 測驗式試卷 ( 卡 ) 應保持清潔, 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 不得在座位號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 且不可任意挖補 污損 折疊, 卡片邊緣之黑色條紋, 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19

24 九 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題部分, 其試題數及選項多寡若不一致, 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 題號及選項, 依序在測驗式試卷 ( 卡 ) 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 俾免影響計分 十 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 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不得提出異議 其試卷 ( 卡 ) 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 ( 一 ) 於試卷 ( 卡 ) 劃記無關之文字 符號或試卷 ( 卡 ) 損壞, 致無法讀入全部答案時, 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者, 以零分計算 ( 二 )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 三 ) 擦拭不清 劃記太淡 劃記太大, 依讀入答案計分 ( 四 ) 因應考人污損試卷 ( 卡 ),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拾壹 試題疑義一 依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之規定, 採行網路系統申請 二 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 應即當場提出 考試完畢後, 應考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 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 ( 以下簡稱答案 ) 仍有疑義時, 應於本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 5 日內 ( 因 7 月 17 日為星期日, 爰系統受理延至 7 月 18 日下午 5 時止 ) 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主站 ( 或分站 ( 點選 試題疑義申請, 填具申請試題疑義相關資料, 載明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 並敘明理由及上傳佐證資料,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 申請程序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 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標題 / 線上申請試題疑義操作說明 三 申請試題疑義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 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 ( 一 ) 檔案格式 :JPG ( 二 ) 檔案大小 : 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 以 30MB 為上限 ( 請先縮圖或擇重要者上傳 ) ( 三 ) 佐證資料圖檔請以掃描方式提供, 內容須清晰明確, 避免以手機 相機拍攝 ; 傳送前, 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檢視是否清晰明確 四 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 (30MB), 請先點選 確定送出, 再點選 列印申請表 列印後, 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 以限時掛號於期限內 (105 年 7 月 18 日前, 郵戳為憑 ) 專函逕寄考選部 ( 測驗式試題 : 題庫管理處第一科 ; 申論式試題 : 高普考試司第二科 ) 來函信封上請註明 試題疑義 五 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 如逾受理期限或應上傳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備者, 不予受理 六 應考人提出疑義, 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或試題審查委員姓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七 口試或實地測驗之試題疑義, 應考人應當場提出, 由口試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處理之 20

25 拾貳 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一 依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辦理 茲摘錄重要條文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部分條文第 7 條本考試單採筆試之類科, 總成績之計算,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 ; 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普通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併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之類科, 其筆試成績依前項規定計算之, 總成績之計算依下列各款為之 : 一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生藥中藥基原鑑定類科及普通考試新聞廣播類科, 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 實地測驗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二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技藝類科, 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 實地測驗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 其口試成績, 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總成績及筆試成績之計算, 依下列各款為之 : 一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及普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 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 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 筆試成績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 二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土木工程技師 公職醫事檢驗師 公職測量技師 公職藥師 公職護理師 公職臨床心理師 公職諮商心理師 公職營養師 公職醫事放射師 公職防疫醫師及公職食品技師等十一類科, 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 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筆試成績以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 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 或建築設計 藥事行政與法規 景觀與都市設計三科目成績未達五十分, 或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 或實地測驗成績未達六十分, 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 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 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第 8 條本考試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 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 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需用名額酌增錄取名額進入第二試 第二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 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本考試錄取標準, 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21

26 ( 二 )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部分條文第 3 條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 不予錄取 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 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 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特定科目之認定 最低分數之設定及性質特殊考試其錄取標準之限制, 依各該考試類別或類科之需要, 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 第 7 條考試總成績之計算, 取小數點後二位數, 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 節錄 ) 二 本項考試成績, 有 1 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 50 分, 或建築工程類科之 建築設計 藥事類科之 藥事行政與法規 景觀類科之 景觀與都市設計 三科目成績未達 50 分, 或生藥中藥基原鑑定類科之 中藥組織切片實地操作及鑑定 科目 技藝類科之 產品設計實務 科目成績未達 60 分, 或客家事務行政類科 公職土木工程技師 公職醫事檢驗師 公職護理師 公職食品技師類科之第二試口試成績未達 60 分者, 依前揭規定, 其總成績雖已達錄取標準, 仍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三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2 項規定, 所稱正額錄取人員, 指榜示錄取人員中依成績高低算至分發機關提報之用人需求人數, 如算至需求人數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 皆視為正額錄取人員 同細則第 17 條規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各類科按其考試總成績高低或入場證號碼順序排名 按考試總成績高低排名者, 總成績相同時, 按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排名 ; 專業科目平均成績相同時, 按國文成績排名 ; 應試科目中無國文或國文成績相同時, 按入場證號碼順序排名 拾參 榜示及複查成績一 榜示日期 : 筆試預定 9 月 21 日榜示 ; 客家事務行政 公職土木工程技師 公職醫事檢驗師 公職護理師 公職食品技師類科第二試 ( 口試 ) 預定 10 月 19 日榜示, 惟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二 本項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如於榜示後 7 日內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 請向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洽詢, 電話 轉 三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依 104 年 8 月 3 日新修正之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 ) 規定, 以網路系統申請之方式辦理 ( 一 ) 應考人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主站 ( 或分站 ( 點選 申請複查成績, 填具申請複查成績相關資料, 繳納費用後始完成申請程序, 並以一次為限 ( 系統送出申請後, 不得修改或刪除 ), 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 不予受理 ( 二 ) 收費基準 : 申請複查筆試成績, 每科目收取複查費用新臺幣 50 元 ; 申請複查口試 實地測驗成績, 每種考試方式收取複查費用新臺幣 50 元 22

27 ( 三 ) 申請期限及繳費期限 1. 筆試 : 線上申請自 105 年 9 月 22 日起至 10 月 3 日中午 12 時止 ( 因 10 月 1 日為星期六, 爰系統受理延至 10 月 3 日中午 12 時止 ), 並於 105 年 10 月 4 日前完成繳費 ( 惟實際榜示日期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 2. 第二試 ( 口試 ): 線上申請自 105 年 10 月 20 日起至 10 月 31 日中午 12 時止 ( 因 10 月 29 日為星期六, 爰系統受理延至 10 月 31 日中午 12 時止 ), 並於 105 年 11 月 1 日前完成繳費 ( 惟實際榜示日期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 四 依典試法第 26 條規定,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依規定申請複查成績或閱覽其試卷 應考人閱覽試卷不得有抄寫 複印 攝影 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 閱覽試卷之方式 範圍 申請期限 收費及相關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 上開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業於 104 年 11 月 27 日發布, 惟其施行日期另定之, 俟施行後始配合實施 ) 五 依典試法第 27 條規定,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 : ( 一 ) 任何複製行為 ( 二 ) 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 三 ) 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 心理測驗委員 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 適用本條文 六 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 第 2 條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應考人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限本人為之, 並以複查其筆試 口試 心理測驗 體能測驗 實地測驗 著作或發明審查 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為限 應考人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填具申請複查成績相關資料, 繳納費用後始完成申請程序, 並以一次為限, 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 不予受理 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 ( 成 ) 成績者, 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 分階段者, 申請複查成績, 依前項程序分別於各試 各階段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 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之考試, 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複查各試成績, 並以一次為限 第 2 條之 1 應考人申請複查筆試成績, 每次每科目收取複查費用新臺幣 50 元 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 成 ) 成績者, 亦同 應考人申請複查口試 心理測驗 體能測驗 實地測驗 著作或發明審查 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 每種考試方式收取複查費用新臺幣 50 元 23

28 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 複查成績受理期限 申請方式 收費基準 應載明事項, 均應登載於各該考試之應考須知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 應於 15 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 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複查成績, 應核對到考 缺考及違規扣分或扣考紀錄, 查對應考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閱卷委員未依規定評分, 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 採用申論式試題者, 應將應考人之試卷全部調出 以線上閱卷評分者, 應將應考人之試卷影像檔全部列印, 內容包含閱卷委員評閱資訊 電子簽章, 以及應考人申請複查科目之各題分數 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 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 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 並將各題分數復知 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 採用測驗式試題時, 應調出試卷核對入場證號碼無訛, 檢查作答方法符合規定, 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次無誤後, 將讀入之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 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 但遇有特殊情形,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得以人工方式計分, 並依閱卷規則第 20 條第 5 款規定辦理 三 採口試 心理測驗 體能測驗 實地測驗 著作或發明審查 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者, 應將應考人之試卷或評分表全部調出, 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 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 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 併計年終考績 ( 成 ) 成績為總成績者, 應依據應考人提供之年終考績 ( 成 ) 資料, 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 原核算成績時之年終考績 ( 成 ) 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 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應考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不能正確計分時, 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或評分表發現有疑義時, 應即查明處理之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 應將應考人全部試卷均予複查, 重新計算總成績, 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 一 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經典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可後,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 典試委員會裁撤後,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 二 原計成績達錄取標準, 而重計後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 經典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可後,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錄取資格 典試委員會裁撤後,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錄取資格 三 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 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24

29 第 7 條 第 8 條 試務機關複查成績時, 如發現有下列情事者, 應即報請典試委員長處理 : 一 試卷漏未評閱 二 申論式試題中, 計算程序及結果明確者, 閱卷委員未按其計算程序及結果評閱 三 試卷卷面分數與卷內分數不相符 四 試卷成績計算錯誤 五 試卷每題給分逾越該題配分 六 典試或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 前項考試典試委員會裁撤後, 應陳報考試院處理之 ; 如總成績有變更時, 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申請複查成績,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任何複製行為 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 心理測驗委員 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拾肆 體格檢查一 本考試除 航空器維修 及 航空駕駛 類科需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實施體格檢查外, 其餘各類科均不需實施體格檢查 二 前揭二類科錄取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 準用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規定, 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松山航空醫務中心, 使用該中心體格檢查表辦理體檢, 寄回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 不予分配訓練 拾伍 訓練有關規定一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 按錄取類科, 依序分配訓練,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發給證書, 依序分發任用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 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其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 ; 其訓練及分發任用程序, 與正額錄取者之規定相同 二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訓練, 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之規定辦理 三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規定,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 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 ( 一 ) 服兵役,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 二 )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 ; 進修博士學位,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 ( 三 ) 疾病 懷孕 生產 父母病危 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 25

30 ( 四 )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 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四 本考試榜示後, 正額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規定之事由, 擬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 請於榜示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文件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 ( 網址 : 逾期不予受理, 洽詢電話 : 五 增額錄取人員, 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 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六 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 本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 ( 構 ) 實務訓練 七 有關退休年資採計及退撫基金繳付事宜, 依銓敘部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號令載明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 ( 發 ) 占缺訓練 ( 實習 試辦 ) 期間, 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銓敘部民國 77 年 2 月 26 日 77 台華特二字第 號函 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特三字第 號書函 86 年 8 月 5 日 86 台特二字第 號書函 93 年 5 月 3 日部退二字第 號令及歷次函釋 ( 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 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規範不符, 應自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 ( 發 ) 占缺訓練 ( 實習 試辦 ) 者停止適用 ; 至於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 ( 發 ) 占缺訓練 ( 實習 試辦 ) 者, 仍照原規定辦理 八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之保險事宜,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7 條規定, 自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一般保險 拾陸 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一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規定,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 於服務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二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 依法停止任用者, 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前揭依法停止任用, 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號函釋, 係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 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三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3 條規定,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及格者, 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但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 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四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7 條規定,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 各機關不得進用 五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 ( 一 )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6

31 ( 二 )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 三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曾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四 )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五 )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但受緩刑宣告者, 不在此限 ( 六 ) 依法停止任用 ( 七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八 ) 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 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 九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 應予免職 ; 有第九款情事者, 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 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 不失其效力 ; 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不予追還 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 應予追還 六 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1 條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 構 ) 人員及組織政黨 ;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 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 構 ) 人員, 或國防機關 ( 構 ) 之下列人員 : ( 一 ) 志願役軍官 士官及士兵 ( 二 ) 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 三 ) 文職 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 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 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七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6 條規定, 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 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 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八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 所稱 本俸 : 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 俸級 : 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 加給 : 係指本俸 年功俸以外, 因所任職務種類 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 而另加之給與 另加給分下列三種 :( 一 ) 職務加給 : 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 二 ) 技術或專業加給 : 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 三 ) 地域加給 : 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九 本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 依前揭法規及行政院民國 100 年 6 月 22 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修訂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 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生效 ) 規定, 摘錄彙整如下 : 27

32 等級俸額專業加給合計備註 高考三級 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 24,440 元 18,910 元 43,350 元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者 25,435 元 20,790 元 46,225 元 一 本表係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 ( 銓敘部 ) 為計算實例供應考人參考, 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二 如對任用或薪資有任何疑義者, 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 拾柒 口試有關規定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 公職土木工程技師 公職醫事檢驗師 公職護理師 公職食品技師類科分二試舉行 第一試為筆試, 第二試為個別口試 其中, 客家事務行政類科之個別口試以客語進行 二 摘錄口試規則重要條文如下 : 第 2 條口試分為下列三種, 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種或併採二種舉行 : 一 個別口試 : 指個別應考人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 藉以評量其儀態 溝通能力 人格特質 才識 應變能力 二 集體口試 : 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分別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 藉以評量其儀態 溝通能力 人格特質 才識 應變能力 三 團體討論 : 指五位以上之應考人輪流擔任主持人, 藉以評量其主持會議能力 口語表達能力 組織與分析能力 親和力與感受性 決斷力, 及參與討論時之影響力 分析能力 團體適應力 壓力忍受性 積極性 第 5 條 ( 第一項 ) 個別口試及集體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 一 儀態 ( 包括禮貌 態度 舉止 應對 ) 二十分 二 溝通能力 ( 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 ) 二十分 三 人格特質 ( 包括嚴謹性 情緒穩定性 開放性 和善性等 ) 二十分 四 才識 ( 包括志趣 問題判斷 分析 專業知識 專業技術與經驗 ) 二十分 五 應變能力 ( 包括理解 反應能力 ) 二十分 ( 第三項 ) 前二項之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 除得請用人 ( 職業主管 ) 機關提供與職缺 ( 職業 ) 相當之職務說明 ( 含職等標準 ) 供參考外, 並得依核心工作能力, 視考試等級 類科變更之 ; 變更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應公告並通知應考人 第 7 條 ( 第二項 ) 個別口試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二十至九十分鐘 集體口試每組口試時間一至二小時 團體討論每組口試時間二至四小時 ( 第三項 ) 前項口試時間得視考試等級 類科增減之 28

33 第 10 條 ( 第一項 ) 每一應考人之口試成績, 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其個別口試 集體口試或團體討論實得成績 ( 第四項 ) 個別口試成績 集體口試成績 團體討論成績或併採二種之平均成績未滿六十分者, 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 均不予錄取 拾捌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 考選部電話語音服務號碼如下 : 語音服務專用電話代表號 : 二 撥通後, 請依語音指示依下列語音功能選擇代碼輸入 : 1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 進入建議留言 4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 進入傳真留言 6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 各選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拾玖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 諸如 : 考試最新動態消息 報名方式 考試公告 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 考畢試題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榜單查詢 意見登錄等, 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 (Internet), 即可透過該網站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 歡迎多加利用, 並請批評指教 貳拾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一 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 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行動電話撥打 536 ( 我上囉!) 簡訊服務, 應考人依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 即可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 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 ( 一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行動電話撥打 536 ( 我上囉!) 簡碼,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 二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行動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 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 本考試代碼 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如下 : ( 一 ) 本考試代碼 : ( 二 ) 預約高考三級筆試榜示結果簡訊時間 : 訂於 105 年 7 月 10 日舉行考試之日起 ( 三 ) 筆試查榜時間 : 預定 105 年 9 月 21 日榜示之日起, 惟實際放榜時間仍應依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 四 ) 客家事務行政 公職土木工程技師 公職醫事檢驗師 公職護理師 公職食品技師類科第二試口試之辦理, 視實際試務進度適時發布相關考試訊息 29

34 貳拾壹 常見 Q&A 一 問 : 網路報名時, 應考人無電腦或設備時應如何處理? 答 :( 一 ) 為便利應考人上網報考國家考試, 全國各地區可供民眾使用之上網服務及印表服務等資源之 公共網路服務點 ( 如村里辦公處 公立圖書館 數位機會中心 教會等 ) 清單可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報名資訊 / 公共資訊服務點, 民眾可多加利用 惟各服務點之地址與所提供之服務隨時有變動的可能, 建議請您先電洽服務點確認後再行前往, 以免白跑一趟 ( 二 ) 可提供印表服務則有 影印店 數位相片沖洗店 及統一超商所提供的 i-bon 列印服務 請您先將書表置於網路空間 信箱 USB 隨身碟或磁碟片中再送印, 其收費標準不一, 請您先問清楚再送印 ( 三 ) 提醒您, 以上各項服務都是在公眾環境上操作, 請隨時留意您個人資料的安全性, 以避免被他人不法使用 二 問 : 報名表件以網路登繕錯誤, 擬於表件塗改時, 應如何處理? 答 : 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誤, 請於 24 小時內至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報名狀態查詢 項目, 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 報名書表具關連性 ( 含繳款單 ), 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 報名存檔已逾 24 小時或繳費完成後則僅能查詢, 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 若確需修改, 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 先以紅筆於相關表件更正並加蓋私章或簽名俾考選部憑以更正系統資料, 惟不得要求更改應考考區 類科 三 問 : 欲以網路報名, 卻忘記密碼無法登入時, 應如何處理? 答 : 請至 會員專區 中, 選擇 忘記密碼 功能, 可以下列 3 種方式查詢密碼, 分別為 :1. 透過輸入前次考試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2. 新會員透過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3. 透過 取得密碼 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 可能原因及處理方式如下 : ( 一 ) 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 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 二 ) 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 無法接收, 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至垃圾信件中, 請先加以確認 ( 三 ) 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 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 提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生日 住家電話 姓名和住址, 俾便查詢 上述操作方式仍無法排除時, 請洽 轉 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 須設定個人密碼 ( 注意大小寫 ), 密碼設定後請務必牢記, 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 以同一密碼登入 30

35 四 問 : 網路報名完成後, 是否仍須郵寄報名書表? 答 : 是 應考人完成網路登錄作業後, 須列印報名書表, 繳費後, 於 105 年 4 月 8 日前 ( 含當日 ) 以專函掛號郵寄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 郵戳為憑 ), 始完成報名程序 五 問 : 報名資料若有缺漏, 應如何辦理補正? 答 : 請於接獲考選部補件通知或試務單位電話聯絡後, 儘速以下列方式擇一辦理補正 : ( 一 ) 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 請於信封上書明 : 1. 收件地址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2. 收件人 : 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 3. 信封上空白處書寫 類科 :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 4. 寄件人姓名 地址及聯絡電話 ( 二 ) 以傳真方式 1. 補件資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 以便傳真資料不清晰時之聯繫 2. 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 ( 傳真電話 : ), 傳真後須請再以電話 ( 請於上班時間內, 聯絡電話 : 轉 ) 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 三 ) 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 1. 信箱 :moex3958@mail.moex.gov.tw 2. 郵件主旨書明 類類科 :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 六 問 : 列印報名表應使用 A4 或 B4 紙張? 是否橫向列印? 答 : 請用 A4 紙張直接列印報名表件及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無需橫向調整 請單面列印, 並將報名專用信封封面固貼於 B4 大小或自行備妥大小均適用之信封上, 以掛號郵件寄出, 以完成報名程序 七 問 : 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或溢繳報名費者, 如何處理? 答 :( 一 ) 有關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之處理方式, 請見本須知 附件六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之 肆 補費作業 ( 第 74 頁 ) 說明 ( 二 ) 另有關溢繳報名費者, 請參閱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請詳見附件七 ( 第 75 頁 ) 及附件八 ( 第 76 頁 ) 八 問 : 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 應如何處理? 答 : 如欲申請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 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日前 10 日, 填具申請書 ( 申請表格式詳見附件十三, 第 82 頁 ), 以傳真 ( 傳真電話 : ) 或掛號函知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 ( 申請變更姓名者, 請另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影本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 若有不符或逾期提出申請, 致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31

36 九 問 : 請問已完成網路報名並已掛號寄出報名表件, 為何至 會員專區 查詢報名狀態尚未審查合格? 答 : 考選部將依試務工作進度適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 如 : 未收件 已收件審查中 審查合格 審查不合格等 惟因本項考試報名人數眾多, 試務工作流程費時較長, 將俟各階段試務工作竣事後統一登載 如有費件不全或應考資格不符等情事, 考選部另依退補件程序儘速通知處理 十 問 : 請問報名人數何時公布? 答 : 報名人數統計須俟考試報名結束後應考資格審查完畢並經本考試第一次典試委員會議通過後始行公告 請於 6 月上旬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考試資訊 /105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 考試舉行相關事宜查詢 十一 問 : 快考試了, 尚未收到入場證, 如何處理? 答 :( 一 ) 考試入場證及各試區地點等通知預定於 105 年 6 月 23 日以限時專送寄發, 應考人如於 105 年 6 月 28 日後尚未收到, 請電洽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查詢 ( 二 ) 如時間太過緊迫, 應考人可先行電話確認試區後, 於考試當天第一節考試開始前 40 分鐘, 攜帶身分證至該應考試區卷務組補發入場證 ( 三 ) 本項考試試場預定於 105 年 6 月 23 日起開放網路查詢, 可至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試區查詢 項下查詢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若有疑義, 請逕向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查證 其他常見問題, 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常見問答項下查詢 32

37 105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類別編號 類科 需用名額類別編號 類科 需用名額 201 一般行政 自然保育 一般民政 土木工程 宗教行政 結構工程 客家事務行政 水利工程 社會行政 環境工程 人事行政 建築工程 戶政 公職建築師 公職社會工作師 都市計畫技術 勞工行政 水土保持工程 文化行政 機械工程 教育行政 航空器維修 體育行政 汽車工程 國際文教行政 ( 選試法文 ) 電力工程 國際文教行政 ( 選試日文 ) 電子工程 國際文教行政 ( 選試韓文 ) 電信工程 新聞 ( 選試英文 ) 資訊處理 新聞 ( 選試日文 ) 核子工程 財稅行政 輻射安全 金融保險 化學工程 統計 食品衛生檢驗 3 行 221 會計 環境檢驗 財務審計 地質 績效審計 採礦工程 2 技 224 法制 測量製圖 68 政 225 法律廉政 藥事 財經廉政 生藥中藥基原鑑定 經建行政 49 術 277 交通技術 公平交易管理 航海技術 工業行政 輪機技術 商業行政 氣象 農業行政 技藝 ( 選試陶瓷 ) 智慧財產行政 技藝 ( 選試木竹器 ) 僑務行政 ( 選試西班牙文 ) 技藝 ( 選試染織 ) 僑務行政 ( 選試德文 ) 視聽製作 衛生行政 衛生技術 醫務管理 漁業技術 環保行政 海洋資源 地政 畜牧技術 博物館管理 ( 選試英文 ) 公職獸醫師 圖書資訊管理 ( 選試英文 ) 工業工程 檔案管理 工業安全 史料編纂 醫學工程 交通行政 環保技術 觀光行政 ( 選試觀光英語 ) 航空駕駛 ( 選試直昇機飛行原理 ) 觀光行政 ( 選試觀光日語 ) 景觀 航運行政 生物技術 1 技 247 農業技術 公職土木工程技師 5 術 248 林業技術 公職醫事檢驗師 園藝 公職護理師 植物病蟲害防治 公職食品技師 1 合計 100 類科, 暫定需用名額 2,461 人 33 附件一

38 附件二 105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 類別 職系 類科 應 考 資 格 一般行政 一般行政 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 一般民政宗教行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並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得應本考試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行政 文化行政教育行政新聞財稅行政金融保險統計會計審計 文化行政 教育行政 體育行政 國際文教行政 ( 選試法文 ) 國際文教行政 ( 選試日文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國際文教行政證書者 ( 選試韓文 ) 二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普通考試或相當新聞 ( 選試英文 ) 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新聞 ( 選試日文 ) 財稅行政 金融保險 統計 會計 財務審計 績效審計 34

39 類別職系類科應考資格 法制廉政經建行政工業行政商業行政農業行政 法制法律廉政財經廉政經建行政公平交易管理工業行政商業行政農業行政 智慧財產行智慧財產行政政 僑務行政 僑務行政 ( 選試西班牙文 ) 僑務行政 ( 選試德文 ) 行政 衛生行政 醫務管理 環保行政 地政 衛生行政 醫務管理 環保行政 地政 博物館管理博物館管理 ( 選試英文 ) 圖書資訊管理圖書資訊管理 ( 選試英文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檔案管理 史料編纂 檔案管理 史料編纂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 觀光行政 ( 選試觀光英語 ) 觀光行政 ( 選試觀光日語 ) 航運行政 35

40 類別職系類科應考資格 技術 農業技術 農業技術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壤 土壤環境科學 工業設計系機械組 水土保持 生命科學 生物 微生物 生物多樣性 生物工程 生物產業機電工程 生物機電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生物科技 生物農業科技 生物科學 生物醫學科學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 生物資訊與結構生物 生態學與演化生物學 昆蟲 生物技術 海洋生物技術 動力機械 造園景觀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 森林 森林暨自然保育 森林暨自然資源 森林環境暨資源 植物 植物保護 植物科學 植物醫學 植物病理 植物病理與微生物 植物病蟲害 園藝 資源保育 資源管理 自然資源管理 農學 農企業管理 農園生產 農園生產技術 農業生物技術 農業工程系機械組 農業推廣 農業經濟 農業經營 農業化學 農業機械 農藝 精緻農業 熱帶農業暨國際合作 機械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電機工程 蠶絲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林業技術 林業技術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地資源 木材工業 木材科學與設計 木材科學暨工藝 水土保持 生命科學 生物 微生物 生物多樣性 生物科學 生物科技 生物技術 生物醫學科學 生物資源 生態暨演化生物 自然資源 自然資源管理 自然資源應用 昆蟲 林產加工 林產科學 林產科學暨家具工程 林業 林業暨自然資源 園藝 造園景觀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 觀光暨遊憩管理 森林 森林暨自然保育 森林暨自然資源 森林環境暨資源 植物 植物保護 植物科學 植物醫學 植物病理 植物病蟲害 資源保育 資源管理 環境科學 環境工程與科學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36

41 類別職系類科應考資格 園藝 園藝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壤 土壤環境科學 化學暨生物化學 生命科學 生物 生物資源 生物資源技術 生物科技 生物技術 生物多樣性 生物醫學科學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 生物農業科技 農業生物技術 生物產業推廣暨經營 昆蟲 造園景觀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 植物 植物保護 植物科學 植物醫學 植物病理 植物病理與微生物學 植物病蟲害 園藝 農企業管理 農園生產 農園生產技術 農業化學 農業經營 農藝 精緻農業 熱帶農業暨國際合作 醫藥暨應用化學 蠶絲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技術 植物病蟲害防治 植物病蟲害防治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生命科學 生物 生物多樣性 生物資源 生物科技 生物科學 生物技術 生物醫學科學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 昆蟲 植物 植物保護 植物科學 植物醫學 植物病理 植物病理與微生物 植物病蟲害 園藝 微生物 農藝 蠶絲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相當類科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自然保育 自然保育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水土保持 水產生物 水產養殖 生命科學 生物 生物多樣性 生物科技 生物科學 生物資源 生物醫學科學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 生態 生態暨演化生物 生態與環境教育 環境教育 地球科學 地質科學 自然資源 自然資源管理 自然資源應用 昆蟲 海洋生物 海洋生物技術 海洋生物暨資源 海洋資源 海洋資源管理 海洋科學 畜牧 畜產 畜牧獸醫 動物 動物科技 動物科學 動物科學技術 造園景觀 野生動物保育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 觀光暨遊憩管理 休閒遊憩事業 森林 森林暨自然保育 森林暨自然資源 森林環境暨資源 植物 植物保護 植物科學 植物醫學 植物病理 植物病理與微生物 植物病蟲害 微生物 園藝 農企業管理 農業經營 農藝 農園生產 農園生產技術 漁業 漁業生產與管理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與管理 環境工程與科學 環境生物及漁業科學 環境科學 環境資源 環境資源管理 環境管理 獸醫 蠶絲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37

42 類別職系類科應考資格 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及水利工程 土木與水資源工程 土木與生態工程 土木與環境工程 土木與防災 土木與防災工程 土木工程與防災科技 土木與工程資訊 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 資源工程 公共工程 水土保持 水土保持技術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 水利及海洋工程 水資源及環境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交通工程與管理學系工程組 地球科學 地質 地質科學 防災科技 環境與防災設計 坡地防災及水資源工程 河海工程 建築 建築工程 建築及都市計畫 建築及都市設計 建築設計 環境設計 軍事工程 海洋 海洋科學 海洋環境 海洋環境資訊 海洋環境工程 航空測量 造園景觀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 測量 農業土木工程 農業工程 營建工程 營建管理 營建科技 營建工程與管理 營建技術與管理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與管理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 環境科學 灌溉工程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技術 結構工程 結構工程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及水利工程 土木與水資源工程 土木與生態工程 土木與防災 土木與防災工程 土木工程與防災科技 公共工程 水土保持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 水資源及環境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地球科學 地質科學 地震與防災工程 防災科技 坡地防災及水資源工程 河海工程 建築 建築及都市設計 建築設計 軍事工程 海洋系工程組 海洋科學 海洋環境 海洋環境工程 動力機械工程 造船工程 農業土木工程 農業工程系水利組 機械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營建工程 營建管理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與管理 灌溉工程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38

43 類別職系類科應考資格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與工程資訊 土木及水利工程 土木與水資源工程 土木與生態工程 土木與防災工程 公共工程系土木組 水土保持 水文科學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 水利及海洋工程 水資源及環境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地球科學 地球與環境科學 地質科學 地震與防災工程 防災科技 環境與防災設計 坡地防災及水資源工程 河海工程 軍事工程 海洋系工程組 海洋科學 海洋環境 海洋環境工程 建築 建築工程 建築及都市計畫 造園景觀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 森林學系水土保持組 農業土木工程 農業工程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與管理 環境工程與科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 灌溉工程 能源與資源工程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技術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與水資源工程 土木與生態工程 土壤環境科學 土木與環境工程 大氣科學 工業安全衛生 工業設計 公共工程系土木組 公共衛生 公害防治 化工與材料工程 化學 化學工程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 化學工程與材料科學 水土保持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 水資源及環境工程 生物工程 生物產業機電工程 生物機電工程 生物環境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地球科學 地球與環境科學 地理 地理環境資源 地質科學 自然資源 林業 林業暨自然資源 河海工程 建築 軍事工程 海洋系工程組 海洋環境 海洋環境工程 動力機械工程 造園景觀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 森林系林產組 森林暨自然保育 森林暨自然資源 森林學系木材科學組 森林環境暨資源 園藝 資源環境 農業土木工程 農業工程 農業化學 農業機械工程 機械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應用化學 營建工程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與科學 環境科學與工程 環境工程與管理 環境工程衛生 環境保護技術 環境科學 環境資訊科技 環境資源管理 環境與安全工程 環境與工業安全技術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 環境與防災設計 環境衛生 醫學技術 灌溉工程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39

44 類別職系類科應考資格 建築工程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與生態工程 土木與防災工程 工業設計系建築工程組 公共工程 建築 建築工程 建築及都市計畫 建築及都市設計 都市發展與建築 建築與室內設計 空間設計 建築設計 建築與文化資產保存 建築與古蹟維護 建築與城鄉 軍事工程 造園景觀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 營建工程 營建工程與管理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技術 建築工程 公職建築師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並領有建築師證書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證明文件者, 得應本考試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與生態工程 土木與防災工程 工業設計系建築工程組 公共工程 建築 建築工程 建築及都市計畫 建築及都市設計 都市發展與建築 建築與室內設計 空間設計 建築設計 建築與文化資產保存 建築與古蹟維護 建築與城鄉 軍事工程 造園景觀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 營建工程 營建工程與管理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計畫技術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與生態工程 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與開發 工業設計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 不動產經營 公共工程 公共行政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 市政 市政暨環境規劃 交通工程與管理 地政 地球科學 地理 地理環境資源 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暨政策 建築 建築及城鄉 建築及都市計畫 建築及都市設計 建築設計 建築與文化資產保存 建築與古蹟維護 軍事工程 造園景觀 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與景觀建築 都市規劃與防災 都市發展與建築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 測量 農村規劃 營建 營建科技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40

45 類別職系類科應考資格 水土保持工程 水土保持工程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土木與防災工程 土木與水資源工程 土木與生態工程 土地資源 土壤 水土保持 水土保持技術 水利工程 水利及海洋工程 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 水資源及環境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地球科學 地質 自然資源管理 河海工程 海洋環境 海洋環境及工程 建築 建築工程 建築及都市計畫 造園景觀 景觀 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 景觀與遊憩 景觀與遊憩管理 森林 森林暨自然保育 森林環境暨資源 植物 植物科學 測量 園藝 資源工程 資源保育 農企業管理技術 農業土木工程 農業工程 農業經濟 農藝 農園生產技術 營建工程 營建管理 營建技術與管理 營建科技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衛生 環境工程與管理 環境與防災設計 坡地防災及水資源工程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技術 機械工程 機械工程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工程科學 工業教育 工業設計 工業工程與管理 生物產業機電工程 生物機電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自動化工程 自動控制 兵器工程 材料工程 材料與製造工程 材料科學 材料科學工程 系統工程 系統工程暨造船 車輛工程 核子工程 航太與系統工程 航空工程 航空太空工程 航運技術 動力機械 動力機械工程 船舶機械 造船工程 農業工程 農業教育系機械組 農業機械 農業機械工程 電機工程 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 精密機電工程 模具工程 輪機工程 機械工程 機械設計 自動化及控制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航空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精密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械製造 機電工程 機電光工程 機電光系統 機電自動化 職業教育 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航空器維修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並曾任飛機 直昇機維修實際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 得應本考試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41

46 類別職系類科應考資格 機械工程 汽車工程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工程科學 工業教育 工業設計 工業工程與管理 生物產業機電工程 生物機電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自動化工程 自動控制 兵器工程 材料工程 材料與製造工程 材料科學 材料科學工程 系統工程 系統工程暨造船 車輛工程 核子工程 航太與系統工程 航空工程 航空太空工程 航運技術 動力機械 動力機械工程 船舶機械 造船工程 農業工程 農業教育系機械組 農業機械 農業機械工程 電機工程 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 精密機電工程 模具工程 輪機工程 機械工程 機械設計 自動化及控制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航空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精密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械製造 機電工程 機電光工程 機電光系統 機電自動化 職業教育 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技術 電力工程 電力工程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工程科學 工業科技教育 工業教育 工業管理 生物機電 生物醫學工程 生醫光電工程 光電工程 光電與材料科技 光機電工程 光機電整合工程 自動控制 自動化控制工程 自動化及機電整合 兵器工程 系統工程 系統及船舶電機工程 物理 計算機工程 核子工程 航太與系統工程 航空工程 航空太空工程 航運技術 動力機械 控制工程 通訊工程 通訊與導航工程 微電子工程 資訊工程 資訊教育 電子工程 電子物理 電子計算機科學 電子通訊 電信工程 電機工程 電機與控制工程 冷凍空調工程 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 電機電力工程 電腦與通信工程 輪機工程 機械工程 機械設計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機電自動化 應用物理 醫學工程 車輛工程 能源與資源工程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42

47 類別職系類科應考資格 技術 電子工程 電子工程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工程科學 工業工程 工業工程與系統管理 工程與系統科學 工業工程與科技管理 工業工程與經營資訊 工業工程與管理 工業教育 工業科技教育 化學 化學工程 化學暨生物化學 生物產業機電工程 生物機電工程 生物醫學工程 生醫光電工程 生醫工程與環境科學 光電工程 光電系統工程 光電科學 光電與材料科技 光電暨固態電子 光電與通訊工程 自動化及機電整合 機電整合技術 自動控制 材料科學 材料工程 系統工程 物理 計算機工程 計算機科學 計算機管理決策 核子工程 航空太空工程 航空電子 動力機械工程 控制工程 通訊工程 微電子工程 微機電系統工程 資訊工程 資訊科學 資訊網路技術 資訊電機工程 電子工程 電子與資訊工程 電子物理 電子通訊 通訊與導航 電信工程 電腦與通信工程 電機工程 電機與資訊工程 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 精密機電工程 輪機工程 機械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精密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機電光工程 機電光系統 應用物理 醫學工程 醫藥暨應用化學 能源與資源工程 飛機工程 技術及職業教育 自然科學教育 航運技術 製造工程與管理技術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電信工程 電信工程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工程科學 工業工程 工業工程與系統管理 工業工程與科技管理 工業工程與經營資訊 工業工程與管理 工業教育 化學 化學工程 化學暨生物化學 生物產業機電工程 生物機電工程 生物醫學工程 生醫光電工程 光電工程 自動化及機電整合 自動控制 材料科學 系統工程 物理 計算機工程 計算機科學 計算機管理決策 核子工程 航空太空工程 動力機械工程 控制工程 通訊工程 微電子工程 微機電系統工程 資訊工程 資訊科學 電子工程 電子物理 電子通訊 電信工程 電腦與通信工程 電機工程 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 精密機電工程 輪機工程 機械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精密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機電光工程 機電光系統 應用物理 醫學工程 醫藥暨應用化學 能源與資源工程各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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