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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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 市人口计生委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 法规 规章目录表 类别 序 号 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 行政法规 2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务院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 地 性 规 方 法 1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省人大常委会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家人口计生委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国家人口计生委 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国家人口计生委 部门规章 4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国家人口计生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人口计生委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人口计生委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国家人口计生委 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卫生部 药监局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 ( 试行 ) 国家人口计生委 政府规章 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

2 二 市人口计生委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类别属于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表 单位 名称 执法主 体性质 主要法律依据名称 条款及主要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 的制发机关 法律法规规 章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 六条第二款 :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 全国人大 常委会 工作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四 条第二款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 国务院 市 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人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 口计 行政 机关 条第一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 国务院 生 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七条第 一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吉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 定 第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 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 育管理工作 吉林省人大常 委会

3 三 市人口计生委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 ( 一 ) 行政许可项目与依据表 许可 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法律 法规 制发 生效 种类 内容 规章名称 条款及主要内容 机关 时间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 设 行政审批 市 州设立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发放计生技术服务人员 合格证 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发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并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 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 合格证 的审批 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 国务院国家人口计生委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 因生 病残儿鉴定 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 国务院 行 定 政许可 并发症鉴定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 第九条: 鉴定的组织 : 省 ( 市 ) 地 ( 市 ) 县 ( 市 ) 三级应设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 一般由计划生育 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五 - 七人组成, 并由计划生育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组长 国家人口计生委 负责并发症的鉴定工作 行政 批准 市 州计 生统计调查 方案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 款 : 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批准所辖行政 区域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 国家人 口计生 委

4 ( 二 ) 行政处罚项目与依据表 处罚种类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所依据法律 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主要内容 制发机关 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法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吊销执业证书 非法施 术 鉴 定胎儿 性别 作假手 术 假 鉴定 假证明 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 ( 二 )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 ( 三 ) 实施假节育手术 进行假医学鉴定 出具假计划生育证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明的 没 收 违法所得 罚款 取消计划生育证明 行政 伪造 变造 买卖计 划生育 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七条: 伪造 变造 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 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 ; 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九条 : 国家机关工 行政处分 没收违法所得 计生工作人员侵权 违纪 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 一 ) 侵犯公民人身权 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 ( 二 )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 ( 三 ) 索取 收受贿赂的 ; ( 四 ) 截留 克扣 挪用 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 ( 五 ) 虚报 瞒报 伪造 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据的 4

5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 警告 擅自 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 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 没收违法所得 从事计生技术 例的规定,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 医疗器械 ;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国务院 罚款 服务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 医疗器械 ;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国务院 的执业资格 吊销执业资格 拒不交验计生技术服务证明文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逾期不交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 拒不校验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国务院 没 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 违 法 买卖出 的规定, 买卖 出借 出租或者涂改 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所得 罚款 吊销 借出租涂改伪造技术执业许 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 3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000 元的, 并处 3000 元 国务院 执 业 可文件 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 资格 的执业资格 退还所收费用 警告 行政处分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 节育技术服务, 收取费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 节育技术服务, 收取费用的, 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给予警告, 并处所收费用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国务院

6 警告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 从事计划生育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吊销 擅自扩大计生技术服务项目 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并处 国务院 执业资格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警 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吊销执业 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并处 5000 元以上或者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国务院 资格 行政处分 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项目 不履行监督职责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 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 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 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 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 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伪造 出 卖 骗取 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伪造 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 务 院

7 警告 罚款 未办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 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 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可 国务院 以并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 罚款 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职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与已婚育龄妇女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 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规 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对有关单位和 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由本级计划生育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自行修 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改统计资 ( 一 ) 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编造虚假数据, 或者强令 授意 料 编造虚 统计部门 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 假数据 拒 ( 二 ) 拒报 瞒报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 ; 国 行 报 瞒报统 ( 三 ) 未经批准, 擅自发布尚未公布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 ; 家 政 计资料 窃 ( 四 ) 擅自下发统计报表, 或者实施统计调查, 窃取国家秘 人 处 取国家秘 密 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 口 分 密 泄露国 ( 五 ) 泄露国家秘密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造成国家损失和 计 7.1 家秘密和 不良影响的 ; 生 泄露私人 ( 六 ) 在统计调查中泄露私人 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 造成 委 家庭单项 不良后果的 ; 调查资料 ( 七 ) 对拒绝 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人 等 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 ( 八 ) 妨碍计划生育机构 统计人员执行公务的 有上述各项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8 在统 计调查 中窃取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 国家秘 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 密 擅自 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实施统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 计调查 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擅自改变调查内容 滥批统计调查 泄露私人 家庭单项调查 ( 一 ) 在统计调查中窃取国家秘密 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 ( 二 ) 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 ( 三 ) 擅自改变已批准的调查内容调查的 ; ( 四 ) 给未获批准的统计调查提供经费支持, 造成不良后果的 ; ( 五 ) 滥批统计调查, 造成统计调查秩序混乱的 ; ( 六 ) 在统计调查中泄露私人 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 造成不良后果的 ; 国家人口计生委 资料 擅 ( 七 ) 擅自公布统计表数据或专项统计调查结果, 造成不良后果 自公布 的 ; 政行处分 调查结果 为国外提供调查结果等 ( 八 ) 为国外的机构 组织 人员非法提供统计调查结果的 ; ( 九 )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 人 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给予通报批评, 拖延办理婚育证明或生育手续 擅设收费项目 出具假报告单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 )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违反当地有关规定拖延办理 婚育证明 或生育审批手续的 ; ( 二 ) 擅自增设流动人口收费项目, 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 乱收费的 ; ( 三 ) 户籍地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设立孕检站点的 ; ( 四 ) 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认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 报告单 的 ; ( 五 ) 已获得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 报告单 或信息交换平台反馈的避孕节育信息, 仍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国家人口计生委 的 ; ( 六 ) 出具虚假 报告单 的 ; ( 七 )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造成严重后果的 8

9 对未 报送制 作计划 或样品 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 对宣传品实行地区封 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七条规定, 未报送制作计划或样品 对计划生育宣传品实行地区封锁的, 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有 国 行政处分 锁 在未取得许可证企业印制宣传品 订购非法印制品 侵犯 关单位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 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条规定的,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情节较轻的,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者, 提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触犯刑 家人口计生委 著作权人合法 法 构成犯罪者,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权益的 处分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办 挤占 截 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留 挪用 贪污药具专项经费 收受回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挤占 截留 挪用 贪污药具专项经费的 ; 国 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分 扣 贿赂 将免费药具流入市场销售 ( 二 ) 收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回扣 贿赂的 ; ( 三 ) 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 ; ( 四 ) 由于管理不善, 造成计划生育药具变质 损毁 过期 积 家人口计生 造成药具变质 损毁 过期 积压 浪费 压 浪费的 ; ( 五 ) 虚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 套取计划生育药具和经费的 ; ( 六 ) 为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出具虚 委 等 假质量检测报告的 ; ( 七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9

10 四 市人口计生委执法职权的分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法定职责, 与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 明确执法职责 执法人员应有良好的素质 职业道德品质和相应的文化程度, 经过法律 计划生育业务培训合格,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并持有省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 一 ) 市人口计生委主任行政执法职权 市人口计生委主任为行政执法工作第一责任人, 对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 法规以及规章的执行负全面责任 1. 负责组织全委行政执法和全委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工作, 组织依法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落实 一票否决 制度 2. 把行政执法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审定委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 3. 听取重要执法情况汇报, 解决行政执法中的较大问题 4. 协调与市直有关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关系 5. 组织对各处室起草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草案及人口计生委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体讨论修改 6. 对复杂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和事项, 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 并依法作出决定 7. 组织研究对行政执法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 ; 组织研究决定表彰奖励行政执法先进机构和个人 10

11 8. 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财力 物力和人员保障 9. 负责向市人大 市政府汇报本委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 二 ) 主管法制工作副主任的行政执法职权 协助委主任组织 指导 协调 监督全委各处室的行政执法工作 1. 协助委主任组织 指导 协调全委的行政执法工作, 处理全委行政执法工作各有关方面的事务 2. 接受委主任的监督, 同时对分管处室的执法主要责任人进行监督 3. 组织对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学习 宣传工作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4. 对各处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 纠正与法律 法规 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5. 对分管处室办理的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等事项进行审核或抽查 6. 负责对本委人口计生工作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核, 并负责对本委实施的行政处罚听证案件 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的审核 7. 负责组织安排有关处室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监督工作 ; 负责对日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 并提出奖惩意见 8. 负责组织查处本委各执法职能处室的违法违纪案件 ; 负责 11

12 对县 ( 市 区 )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考评工作 9. 协助委主任协调与市直有关部门之间的执法关系, 协调委内各执法职能处室之间的关系 10. 定期向委主任报告全委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 三 ) 主管其他处室工作副主任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 落实分管处室的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2. 接受委主任的监督, 同时对分管处室的行政执法的主要责任人进行监督 3.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 对分管处室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及主要措施 4. 负责组织分管处室学习法律法规 规章和宣传工作 5. 负责对分管处室行政执法的组织安排, 听取执法情况汇报, 研究 解决执法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并督促检查 6. 对分管处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 纠正与法律 法规 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7. 对分管处室办理的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等事项进行审核 8. 支持有关处室开展执法检查 监督 考核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查处分管处室的违法违纪案件 9. 定期向委主任报告分管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 四 ) 市人口计生委机关各处室行政执法职权 12

13 (1) 政策法规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表 执法 岗位 执法责任内容执法工作要求责任人 1. 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 对市人口计生委执行的科技和流动人口等处罚案件进行审核和检查, 保证合格率 100% 行 2. 负责对各处 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对市人口计生委各处 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率 100%; 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率 及时率 100%; 规范文件没有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内容 政审 3. 负责对市直各单位退休后独 对市直各单位申报退休后独生子女父母财政奖励的, 即时审核退休登记表 独生子女父母户口和独生 核 生子女父母奖励 子女父母光荣证, 无异议的加盖审批专用章, 总送省 申报审核 财政厅 合格率要达 100% 4. 负责对市直 对市直各单位申报参加生育保险退休后独生子女父 单位参加生育保 母生育保险奖励的, 即时审核退休登记表 独生子女 险退休后独生子 父母户口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无异议的加盖审批 女父母奖励申报 专用章, 年终汇总送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合格率 审核 要达 100% 1. 负责对伪造 对伪造 变造 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做到处 变造 买卖计划生 罚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 并做到公平 公正 公开 行 育证明行为的查 合格率达 100% 政处罚 处 2. 负责对人口计生工作人员侵权 违纪行为处罚 对在人口计生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 财产权徇私舞弊 收受贿赂 贪污经费等行为,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与有关处室共同进行查处 合格率达 100% 对吊销执业许可证 资格证 罚款 1000 元以上等执 行政听证 负责行政处罚听证的组织工作 法案件,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在 3 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 地点和方式, 在听证举行的 7 日前送达当事人, 严格按听证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13

14 行复和诉 政 议 应 负责行政案件 的复议 应诉工作 和行政赔偿工作 当事人对县 市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行政处罚 收费 审批等不服要求省人口计生委复议的, 在 5 日内进行审查, 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按人民法院要求出庭应诉 依法承办行政赔偿工作 1. 负责起草规 起草人口计生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和省人口计生 范性文件 委综合性规范性文件 其他 2. 负责系统普 法工作 组织对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 法规 规章的培 训和宣传 3. 负责执法监 对全省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考评 督检查工作 (2) 科技科行政执法岗位职权表 执法 岗位 执法责任内容执法工作要求责任人 对县 ( 市 区 ) 人口计生委成立计生技术 1. 审批市 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 服务机构申报材料签署意见 组织 3-9 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抽查考核, 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对准予执业的, 颁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构执业许可证 30 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受理从事咨询指导 药具发放 手术 临 行政许 2. 审批计生技术人员资格 床检验等各类计生技术服务人员办理 换发 校验 合格证 申请,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并通知申请者 可 根据情况定期请医学专家对申请病残儿鉴 3. 病残儿鉴定确认 定者组织鉴定, 并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 30 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申请鉴定者 根据情况组织计生 卫生部门有关专家 5 4. 节育并发症鉴定 -7 人负责并发症鉴定, 明确划定等级, 给 申请人出具 鉴定证书 14

15 违法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规范正确, 处罚内容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之内, 过罚适当, 行政处罚 1. 负责对非法施术 鉴定胎儿性别 作假手术 假鉴定 假证明的处罚 2. 对擅自从事计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3. 对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4. 对拒不交验计生技术服务证明文件的处罚 5. 对买卖 出借 出. 租 涂改 伪造技术执业许可文件的处罚 6. 对擅自扩大计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7. 对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并做到公平 公正 在实施处罚过程中, 履行了以下程序 : 1. 调查取证 收集有关证据, 查明事实, 调查时不少于两个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回避, 制作笔录 2. 告知权利 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 3. 作出决定 由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书盖有处罚机关印章, 正确使用法律文书 4. 送达决定书 在 7 日内依照 行政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并填写送达回证 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前, 告知其听证的权利, 要求听证的按 行政处罚法 规定举行听证 被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 15 日内, 到处罚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不 得自行收缴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可 按有关规定收滞纳金, 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制定规划与规范 围绕生育 节育 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 与规范 其他 2. 工作指导 对生育新技术和药具发放使用 全省计生服务 网络建设进行指导 3. 负责对计划生育 生殖 每年组织对计划生育 生殖健康技术服务工作 健康技术服务监督 的监督检查评比 15

16 (3) 发展规划科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执法 岗位 执法责任内容执法工作要求责任人 收到统计调查申报方案及有关文件后,15 个工作 行政审批 负责批准县 ( 市 区 )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 日内提出拟予批准或暂缓批准 不批准的意见及理由 拟予批准的, 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 复函给申报单位 ; 暂缓或不予批准的方案, 将审核意见及理 由复函申报单位 行政处分 1. 负责对修改统计资料 编造虚假数据 泄密等行为进行查处 2. 负责对调查中窃取国家秘密 自行组织调查等行为的查处 会同行政监察工作机构对违背国家人口计生委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立案查处 会同行政监察工作机构对违背国家人口计生委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立案查处 1. 研究提出省人口发展战略 定期组织对人口规模 趋势 素质 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 前瞻性研究 ; 编制人口中长期规划 及 其他 2. 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协调政府领导 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书, 并组织考核评估 工作人员 3. 组织实施抽样 定期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 调查和专项调查 分析人口和计划生育形势, 提出工作建议 定期对县 ( 市 区 ) 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4. 负责统计分析 进行汇总分析, 发布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信息, 指导各地做好统计工作 16

17 (4) 财务药具科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执法岗位行政处分 执法责任内容执法工作要求责任人 1. 对截留 克扣 自行或者会同审计部门对截留 克扣 挪用 挪用 贪污计生经费贪污计生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进行调查, 提出或社会抚养费的查处理意见, 由省人口计生委或者有关部门实施行处政处分 2. 对擅自增设收及时对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费项目 提高社会抚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 依照国务院养费征收标准的查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收入收支两条线处 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分其他 对挤占 截留 挪用 贪污药具专项经费行为 收受企业 药具供应商回扣 贿赂 将国家免费提供对检查或者举报发现的违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计生药具流入市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 的行为, 场销售行为 造成计及时立案调查核实, 并根据违背规定情节没收违生药具变质 损毁 法所得或者适当处分 ; 对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过期 积压 浪费的 应主动配合司法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查处的及时虚报计生药具需求率和合格率达 100% 套取药具和经费 为药具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等行为的查处 1. 对社会抚养费组织协调财政 计划 审计 监察等部门对社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会抚养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保证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协调财政 监察部门督察落实农村部分计生家 2. 检查督促落实庭奖扶制度 按国家人口计生委规定程序确定奖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对象, 正确率要达 100%; 各级政府匹配资金到扶助政策位率 100%. 17

18 3. 督促落实向农 村夫妻提供免费避 孕节育服务政策 每年要检查督促落实向农村夫妻提供免费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政策 对收费的, 责成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免费技术服务率达 100% (5) 流动人口科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执法 岗位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分 其他 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执法责任内容执法工作要求责任人 1. 对伪造 出卖 或者骗取婚育证明 的处罚 2. 对拒不补办或 者拒不交验婚育证 明的处罚 3. 对用人单位和 个人拒不履行流动 人口计生管理职责 的处罚 对拖延办理 婚 育证明 或生育审 批手续 擅设流动 人口收费项目 乱 收费 出具假 报 告单 等行为的查 处 负责对全市流动 人口计生行政情况 的监督检查 对伪造 出卖婚育证明的处罚, 做到处罚内容合 法 程序合法, 并做到公平 公正 公开, 合格率 达 100% 对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处罚, 做到 处罚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 并做到公平 公正 公 开, 合格率达 100%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职 责的处罚, 做到处罚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 并做到 公平 公正 公开, 合格率达 100% 对发现的违背国家人口计生委 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的行为, 及时立案查 处 根据不同情节责令改正 进行通报批评或者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 处分 查处及时率和合格率达 100% 每年组织一次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 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 宣传教育科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执法责任内容执法工作要求责任人 对未报送制作计划或样品 对宣传品实行地区封锁 在未取得许可证企业印制宣传品 订购非法印制品 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处分 对发现违背国家人口计生委 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 规定的行为, 及时立案查处 针对不同情节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或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查处及时率和合格率达 100% 18

19 五 市人口计生委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市人口计生委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领导小组, 人口计生委主任任组长, 副主任任副组长, 各科 ( 室 ) 的 ( 主任 ) 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政策法规科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 成员由政策法规科和办公室人员组成 ( 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附后 ) 领导小组每年对各科 ( 室 ) 行政执法及其相关工作进行一次评议考核, 以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 评议考核基本要求如下 : ( 一 ) 市人口计生委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日常工作由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 二 )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各处 ( 室 ) 及个人每年按照行政执法职权进行评议考核, 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 ( 三 )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评议意见作为评议考核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 四 )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 1.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2.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3. 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备案 审查和清理情况 4. 行政执法岗位职权执行情况 5. 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19

20 6. 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 7.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其他情况 ( 五 ) 评议考核的主要形式 : 1. 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2. 听取群众自治组织 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的评议意 见 3. 上级或同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评议意见 4.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评议意见 5. 特邀社会监督员的评议意见 6. 对各处 ( 室 ) 的评议考核实行自查自评与组织互评 考评相结合, 采取百分制计分的办法 7.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8. 根据评议考核结果, 每 1-2 年表彰 奖励一批行政执法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 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

21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考核表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考核方法 计分标准 标准 分 1. 计划生育技术服 1. 按一案一卷 1. 随机抽 1. 没有一案一卷的, 务机构设置和执业审 装订卷宗 取 10 个档 每项许可扣 2 分 批 2. 符合行政许 案进行评 2. 违反法定条件或 2. 病残鉴定认可 可的法定条件, 议 材料不齐全的, 每件每 3. 计划生育避孕节 材料齐全 2. 少于 项扣 1 分 育并发症鉴定认可 3. 符合行政许 10 个的, 对 3. 程序不合法或手 4. 计划生育技术服 可的程序, 手续 全部档案进 续不完备的, 每件每项 ( 一 ) 行政许可行为 务人员合格证的核发 5.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6. 市直属单位独生 完备 4. 归档及时规范 行评议 扣 1 分 4. 归档不及时或不规范的, 每件每项扣 1 分 扣完 30 分止 30 分 子女父母退休后财政 奖励 生育保险奖励 审 核 7. 县 ( 市 区 ) 人 口计生委对再生育申 请审批 21

22 ( 二 ) 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为 1. 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为 2.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 处理行为 3. 行政赔偿申请受理 处理行为 1. 依法审查复议申请, 并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 2. 及时受理复议 3. 各项程序合法 决定正确 4. 有复议 赔偿受理登记簿和复议 赔偿决定书年度合订本 5. 依法受理行政赔偿申请, 并依法处理行政赔偿案件 查行政复议 行政赔偿案卷 随机抽取 10 个案卷评议, 少于 10 个的, 全部进行评议 1. 没有复议 行政赔偿受理登记簿和复议 行政赔偿决定书年度合订本, 扣 4 分 2. 审查复议申请处理不当或不依法复议 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每件扣 5 分 扣完 15 分止 15 分 ( 三 ) 行政处罚申诉检举及重大信访案件查办 1. 重大举报案件 2. 行政处罚案件 3. 申诉及其他重大投诉 ( 申诉 ) 案件 1. 受理及时 2. 处理恰当 3. 程序合法 4. 案卷规范 查登记台账及案卷 1. 无登记台账或案卷扣 4 分 2. 程序违法或处理不当的, 每项每件扣 4 分 扣完 30 分止 30 分 ( 四 ) 社会反映的案件 考评过程中调查了解到的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 调查核实案件 考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考评机关领导决定 专门调查了解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领导汇报 没有或反映的案件经调查证实被考评单位没有过错责任的, 计满分 有过错责任, 则计 0 分 15 分 ( 五 ) 贯彻责任制情况 贯彻执法责任制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及规范行政执法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有具体的贯彻措施 执行规章制度好 查发文登记簿和档案资料 没有具体贯彻措施, 每件每项制度扣 1 分 执行规章制度不力, 造成不良影响的, 每件扣 3 分 扣完 10 分止 10 分 注 :1. 被考评单位没有的考评项目按标准分满分计算 2. 被考评单位隐瞒以上考评项目的, 按该项目标准分的 3 倍在总分中扣除 22

23 六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 一 )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给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 二 )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 及时 公开 公正, 过错与责任相当, 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 依法从重处理 ( 三 )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追究责任 : 1. 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销或变更的 2. 经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审查 复议, 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或纠正的 3.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 4. 违反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征收权限, 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5. 利用职务之便, 擅自制作 提供虚假文书, 造成不良影响的 6. 利用职务之便, 涂改 隐匿 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7. 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23

24 8.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索贿受贿, 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9. 瞒报 虚报有关人口统计数据的 10. 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 财产权的 11. 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有关规定, 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 四 )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 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 1. 以权谋私 徇私枉法 打击报复 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2. 发生两次以上同样错误的 3. 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 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 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 被撤销或被改判的 5. 对上级纠正其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 6. 行政执法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六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过错后果的 2. 由于过失造成过错, 危害不大的 24

25 3. 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 七 )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 : 1. 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过错, 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案件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2.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 相关行为人承担责任 3. 经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 审核 批准人承担责任 4. 案件承办人隐匿证据, 提供虚假情况, 导致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 造成过错的, 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5.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 行政复议机构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 八 ) 对过错责任人, 应当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 1. 批评教育 2. 责成写出书面检讨, 通报批评 3. 限期改正 4. 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5. 给予行政处分 6. 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的, 视情节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 7. 触犯刑律的,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九 ) 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 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有关机关 25

26 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 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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