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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國科會篇 )

2 建教合作非國科會計畫經費報銷教育訓練手冊

3 建教合作非國科會計畫經費報銷教育訓練手冊 壹 建教合作計畫經費透支 30% 以上加強催收作業處理原則 綠 由 : 為避免非國科會計畫因疏忽請款而超支, 甚至產生虧損 由會計系統設定除國科會計畫外, 凡經費透支 30% 以上即通知執行單位儘速請款 依據 :96 年度第一 二次健全財務秩序與強化內部控制工作小組會議決議 96 學年度第 6 次行政會報決議 辦理原則 : 按核定金額 30 %計算有透支者, 或透支金額達 100 萬元以上者, 即列為催收通知對象, 請其儘速請款 1. 計算公式 :( 核定金額 * 30% ) ( 實支數 + 暫付數 + 核銷簽證數 + 暫付簽證數 + 請購未銷數 ) - 實收數 < 0 者 2. 計算公式 : 實收數 ( 實支數 + 暫付數 + 核銷簽證數 + 暫付簽證數 + 請購未銷數 ) <= -1,000,000 催收單 之內容 擬辦理情形 將以條列式方式呈現, 方便計畫主持人勾選回覆 按季催收 ( 排除不可抗力因素之案件 - 請各計畫主持人註明 ), 若未回覆者, 再每月追蹤催收, 經催收 2 次仍無回應者, 將不再接受其報支經費 若有特殊原因需繼續透支者, 請專簽校長核准後, 再開放經費之報支

4 建教合作非國科會計畫經費報銷教育訓練手冊 貳 建教合作計畫 (A 類 ) 作業流程 一 範圍 ( 一 ) 經濟部 農委會 環保署 等其他政府機關委辦及補助計畫 ( 二 ) 教育部委辦計畫 ( 三 ) 民間公司或團體建教合作計畫 二 起訖時間 依各委辦或補助機關 ( 或民間公司團體 ) 之計畫合約期限辦理 三 法令依據 ( 一 ) 各級政府補助 ( 含委辦 ) 機關之相關規定 ( 二 ) 簽訂合約之規定與經費核定清單 ( 三 ) 除以上兩者, 均依照一般政府機關相關經費支用規定辦理 四 計畫成立 憑核准計畫之經費核定清單 連同合約書及計畫申請書相關文件影本, 填寫建教合作研究計畫處理 (A1) 表或建教合作 / 推廣教育計畫處理 (B) 表 ( 請至研發處網頁下載 ) 併送會計室給予計畫編號 五 經費變更 ( 一 ) 計畫執行期間, 如需變更經費 (A 計畫改為 B 計畫或用途別變更 ) 1. 將擬變更事項 Key-in 至會計系統, 以取得請購編號 2. 填妥 會計事項變更申請表 ( 會計室網頁 / 檔案下載 / 黏存單表格 ) 3. 送會計室辦理變更 ( 二 ) 核定經費 計畫期限變更 : 1. 政府機關補助委辦計畫 憑補助單位同意函, 填寫計畫處理表 (A) 表 ( 註明原已申請之計畫編號, 並附註提醒擬變更之事項 ) 簽會會計室辦理變更 研發處或祕書處 2. 民間機關委辦計畫 俟委辦單位同意後, 填寫建教合作計畫處理 (A) 表會會計室辦理變更 研發處或祕書處 六 請款 請依合約訂定時間請款 備妥請款公文與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通知單 ( 由出納組網頁下載 ) 計畫主持人 單位主管核章 會計室 出納組 研發處或祕書處

5 建教合作非國科會計畫經費報銷教育訓練手冊七 暫付款專簽申請核准後 ( 附計畫核准文及經費核定清單影本 ) 請至 會計系統 " 依計畫編號做 請購 " 並填寫 暫付款憑單 核章後送會計室編製傳票及撥款 暫借款憑單上加註 活動期間 核銷歸墊期限, 並備註說明於活動執行前一個月內申請及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繳還核銷 八 管理費 ( 一 ) 管理費提撥分配原則依據本校 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 及本校 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 規定辦理 ( 請參閱秘書處 研發處網站 : 辦法與表格下載 ) ( 二 ) 如有特殊情形, 請專案簽奉核可 ( 三 ) 管理費提撥作業計畫經費撥入後 填寫 開立 國立清華大學自行收納統一收據 通知 " 支出憑證粘存單 ( 附已核章完畢之計畫處理表影本 ) 單位主管核章 會計室辦理提撥 ( 四 ) 管理費支用原則依據本校 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 辦理 ( 請參閱研發處網站 : 辦法與表格下載 ) 九 經費代碼 ( 一 ) 經常門支出 之經費科目前 4 位代碼為 5132, 後 3 位用途別科目代碼請至會計室網頁 / 檔案下載 / 會計科目項下查詢 ( 二 ) 設備費 科目代碼為財產分類會計科目 3 類財產 類財產 類財產 ( 雜項 ), ( 圖書 ) 電腦軟體 十 結餘款本校建教合作計畫之結餘款分配 運用及管理請依本校 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 建教合作研究計畫結餘款分配 運用及管理要點 辦理 ( 請參閱本校研發處網站 : 辦法與表格下載 )

6 建教合作非國科會計畫經費報銷教育訓練手冊 十一 整合型計畫報銷及憑證處理方式 ( 亦即需彙整其他學校憑證者 ) ( 一 ) 請其他配合學校函文並檢附自行收納統一收據到本校請款 ( 二 ) 憑證結報方式 1. 申請暫付款方式 : (1) 依校內程序專案簽陳校長同意借支暫付款 (2) 將各校收據黏貼於暫借款憑單, 送會計室開立傳票, 出納組開立支票 (3) 備妥函文連同已開立之支票, 發文至他校 (4) 沖轉暫付款時, 依據他校憑證 ( 需經該校校內程序核章後裝訂成冊 ) 分科目別上網申請轉正報銷清單與轉正請購單編號, 註記原借款之傳票號碼, 依程序送會計室, 據以辦理暫付款沖轉 (5) 計畫結束時, 他校憑證 ( 需經該校校內程序核章後裝訂成冊 ) 與收支結算表需全數送回本校辦理結案 十二 經費控管及透支處理 ( 一 ) 依據 國立清華大學與民營機構建教合作計畫經費控管及透支處理原則, 會計室應每月通報 透支未結案 計畫, 計畫主持人應負責聯絡合作機構結案或提 還款計畫書 ( 二 ) 為加強經費控管及催收, 凡非國科會計畫, 經費透支 30% 以上或透之金額達 100 萬元以上者, 會計室將按季發催收通知單 ( 依內控小組會議及行政會報決議辦理 ) 十三 結案 ( 一 ) 單據處理 1. 單據需送回原補助單位由計畫主持人向會計室提出, 經會計室整理單據裝訂成冊後, 隨結案函文送補助單位辦理結案 2. 單據不需送回原補助單位計畫到期, 單據依程序核銷完成後, 憑證由會計室裝訂成冊, 留存本校備查 ( 二 ) 結案發文程序 承辦人員 計畫主持人 系 所 中心主任 ( 單位主管 ) 處 院 館 中心 會計室 出納組 研發處或秘書處 ( 三 ) 計畫需結案時, 應特別注意事項 1. 請至會計系統確認所有在途中憑證均經會計室開立傳票, 完成傳票作業始可送收支結算表 2. 憑證編號 一欄請勿填寫, 會簽核章時由會計室負責填寫 十四 業界計畫應注意事項 ( 一 ) 業界計畫之經費控管方式及經費核銷原則

7 建教合作非國科會計畫經費報銷教育訓練手冊 用途別科目之區分及經費控管方式 1. 人事費及一般經常費可合併成同一用途別, 但應遵照補助單位合約規定 2. 用途別項目 : a. 業務費 ( 可含人事費 ) 依補助單位要求 b. 設備費 c. 管理費 3. 若補助單位有更細項之用途別, 從其規定 用人費用薪酬標準 --- a. 專任 參照本校約用人員之標準 b. 兼任 參照國科會規定標準 c. 臨時工 工讀金 大學生 (103/hr) 研究生(120/hr) 國內外出差之報銷原則 1. 依國內 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2. 國內 外差旅費之可用預算數含於業務費內, 不設預算可支用上限, 除非補助單位有規定額度 3. 機票額度比照行政院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除部會首長 大使 等可依規定搭乘其他艙等外, 以搭乘經濟艙為主, 核實報支 其他經費核銷原則 1. 依據合約規定 2. 若合約無規定, 則依本校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 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原則 ( 標準 ) 辦理 3. 若合約及本校未訂規範者, 則依一般公務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 二 ) 本校已針對民營機構建教合作計畫訂定經費控管及透支處理原則, 請確依規定辦理 ( 請參附錄 ) 十五 計畫核銷應注意事項 1 萬元以上之採購案件, 才需附 採購申請單 ; 出差 管理費提撥等, 不需附採購申請單 10 萬元以下系所自辦之採購案件, 務請於採購申請單核准後, 再辦理採買並取具發票 ( 收據 ) 辦理經費核銷 10 萬元以上採購申請案之核准及經費報銷, 需送由校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章 ( 管理費提撥除外 ) 各項計畫之結報, 國科會計畫部分須於結束後三個月內完成, 其他計畫部分則依其規定期限完成, 並送會計報告至合作 ( 委辦 ) 單位, 故各項請購案請儘量於計畫結束前一個月完成各項採購驗收手續, 俾利結案 計畫處理表 (A B 表 ) 之填寫及管理費之提撥原則, 請參考研發處

8 建教合作非國科會計畫經費報銷教育訓練手冊重要公告辦理 ( 請參閱研發處網頁 / 辦法與表格下載 ) 發票遺失而以存根聯影本報銷 請先再次確認是否之前已於其他計畫中報支, 應避免造成重複報支 若發生重複報支情形, 承辦人員須負責追繳 不同單位之補助 委辦計畫請依各補助 委辦單位之相關規定辦理核銷, 不可混用 相關規定請至會計室網頁下載或洽承辦人 計畫若於 12/31 結案者, 其經常門與資本門結報期限應比照年度經費 (T 類 ) 規定辦理 校內場地使用 (ex. 清華會館 ) 網路使用費 儀器使用費等, 可洽提供服務單位填具 繳款通知單 ( 可參考計中或清華會館之格式 ), 粘貼於支出粘存單上以購物清單辦理核銷, 並由出納組據以開立 統一收據 粘貼於支出憑証粘存單上 國內 外出差旅費之報支, 除國科會等政府機關有特別規定從其規定外, 係依照 國內 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辦理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6 點修正條文 出差人員交通費之報支, 機票部分, 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眀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 ; 其餘交通費, 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會計科目請詳 年度國外旅費動支科目一覽表 依 100 學年度第 2 次精實管理協調會決議, 為簡化作業流程, 提昇行政效益 : (1) 自即日起, 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授權單位主管代簽核定並免會簽人事室及會計室 (2) 自即日起, 國外差旅費經費來源已奉核定者,10 萬元以下出國預借旅費之簽陳, 授權單位主管代簽決行 (3) 自即日起, 請改用新格式 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並檢附新修正申請書如附加檔案 ( 申請書亦可至會計室網頁 檔案下載 粘存單 表格選取 ) 出差及參加研討會的人員須是計畫內的人員, 始可報支 送出的憑證請詳細確認無誤, 以免增加退件的往返時間 契約進用人員處理表若有牽涉勞健保者, 為保障個人權益, 務請加會事務組 為避免收據重複開立及款項能即時入各計畫, 請於補助單位撥款來文上特別

9 建教合作非國科會計畫經費報銷教育訓練手冊註明所撥入款已開立之收據編號及計畫編號, 以利出納組即時 正確收帳 俟後各計畫成立時, 請特別注意合約內容, 若已明訂購置設備之所有權不屬本校者, 請於填寫計畫處理表時註明 另請各計畫依合約要求, 確實做好設備之管理 計畫購置設備所有權不屬本校者, 各計畫報帳人員應於報銷清單 粘存單上特別標示 本財產所有權不屬本校, 以利後續作業 配合本校物品管理系統 100 年 6 月 1 日正式上線, 為避免經費報銷後續作業混亂及因退補件影響其他經費付款期程, 凡應列管之非消耗品單據, 自 6 月 1 日起產生之清單, 請單獨黏貼支出憑證粘存單 ( 非消耗品另須檢附物品增加單 ) 並與其他經常費分開報銷 ( 清單應分開 ), 送 1 保管組 2 會計室審核, 以利後續作業, 特定消庖品 ( 碳粉匣及墨水匣 ) 自 8 月 1 日起實施 各計畫舉辦屬於國際性或應業務需要辦理之會議 研討會等, 若為委辦計畫, 請從委辦計畫合約或委辦機關規定辦理 ; 另為補助計畫者, 依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 訓練講習與研討 ( 習 ) 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 第十點規定, 應比照該方案規定審核辦理, 惟若補助機關 ( 團體 ) 之補助內容有更嚴格規定者, 請依其規定 依據教育部 98 年 3 月 16 日台人 ( 二 ) 字第 號函示, 各單位辦理各類會議應以不供應餐點為原則, 惟如會議時間較長影響用餐時間或邀請外部專家學者 外賓與會, 或性質較為特殊者, 則可由各機關視實際需要於預算額度內提供點心 水果或餐盒 如以 5 項自籌收入支應時, 雖不受預算法限制, 請自行衡量支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本撙節原則辦理 為配合政府推動統一發票電子化, 各機關辦理紙本電子發票報支作業, 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示說明辦理 1. 依據教育部 臺會 ( 四 ) 字第 號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會字第 號函辦理 2. 各單位員工於取據之紙本電子發票時, 應告知營業人機關之統一編號 ( ), 並注意發票上是否載明營業人之名稱 地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採購名稱及數量 單價及總價 開立統一發票日期等, 倘有記載不明者, 應請營業人補正 3. 所取據之紙本電子發票, 倘顯無法長時間保存者, 經手人應先行影印一份並簽章後, 再併同原始紙本電子發票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後, 申請經費報支 統一發票應注意事項 : 1. 二聯式統一發票及收銀機統一發票 : 應檢送收執聯

10 建教合作非國科會計畫經費報銷教育訓練手冊 2. 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 應檢送收執聯 ( 第三聯 ), 如有扣抵聯 ( 第二聯 ) 得一併附上 扣抵聯均不得以任何理由 ( 如收執聯遺失等 ) 單獨報支 3. 二聯式及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應有抬頭 國立清華大學 及本校統編 收銀機統一發票, 則免抬頭, 應輸入本校統一編號 若未輸入統一編號, 應請廠商加註買受人名稱或統一編號後, 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或由經手人加註上開資料後蓋章負責 4. 發票上品名應注意事項 : (1) 二聯式 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均應書寫或列印貨品名稱 (2)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 僅有貨品代號者, 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 (3) 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 得免加註 5. 發票上數量 單價 金額應注意事項 : (1) 各種統一發票, 除單筆 ( 項 ) 支出得僅列金額外, 餘均應列示數量 單價 金額 (2) 應複核單價乘數量, 是否與總金額相符 (3) 應複核單價 數量是否與請購單 估價單或其他案據相符 (4) 總計欄之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是否相符 (5) 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數不符者, 應退還承辦人交廠商補正 無法補正者, 以大寫數額為準 實付金額不得超過合計之中文大寫數 實付數如小於合計之中文大寫數時, 應將實付金額列註於備註欄內, 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6. 發票上的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 (1) 二 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未蓋用統發票專用章者, 不得報支 但收銀機統一發票, 列有賣方之公司名稱 統一編號及住址者, 免蓋用本章 (2) 統一發票專用章應列明 : 營業人名稱 統一編號 地址及 統一發票專用章 字樣 (3) 該章蓋不清晰者, 應由購買人當場洽請賣方重複蓋明 事後發現者亦得洽請或退還承辦人處理 十六 常見錯誤態樣 發票 收據之 買受人 未填寫 經費報支所取具之發票 ( 含收銀機發票 ) 收據之買受人, 務必要求廠商註明本校之名稱 統一編號 ( )

11 建教合作非國科會計畫經費報銷教育訓練手冊 請記得向補助單位請款 電腦及週邊零件, 常誤用 316 科目 (1) 屬實驗用品 使用 324 實驗用品 科目 (2) 非實驗用品 -- 使用 321 辦公事物用品 科目 研發處各中心經費常未先送研發處核章 不得報支非計畫核定補助項目 與計畫無關項目 非計畫相關人員及計畫執行期限外之支出 ( 例如 : 常年會費 教育訓練 ) 已於計畫內擔任專 ( 兼 ) 任助理, 依規定該期間不得具領臨時工資 工友依規定不得支領兼職酬勞 : 依據行政院 94 年 7 月 1 日院授人企字第 號訂頒函工友管理要點第 6 點規定 : 各機關應規定工友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 但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且經機關核准者, 得兼任不支領酬勞之職務 具領臨時工資, 應填具臨時工約用申請單, 報銷時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10 點第 3 項規定 臨時雇工之工資表或收據, 應書明 實際工作起訖日數 各項財物及勞務之採購, 避免分批辦理, 而有規避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之情形 支出粘存單上之 用途摘要, 常漏註明 ; 塗改部分, 漏蓋章 支出粘存單上單據之粘貼 請用膠水粘貼整齊, 切勿用膠帶 口紅膠, 以免脫落 公文簽辦 採購申請單 支出粘存單上之簽章, 未簽註時間 報銷之發票列帳品名與實際購買物品不符, 為避免俟後類似此事件發生, 如以大賣場如好市多 大潤發發票列帳者, 請檢附購物明細, 以資證明 收銀機發票若僅列示物品代碼, 且未檢附購物明細者, 請依規定於發票上註明物品名稱並簽名 ( 最常忘記簽名 ) 列支網際網路服務費用 電話費等, 所附發票要載明本校統一編號及名稱, 買受人地址應為本校之地址 租車費非長途大眾陸運工具 請依行政院 89 年 3 月 31 日台八十九忠授字第 號函釋意旨, 出差人員之長途大眾陸運工具, 確有租車之必要者, 所需租車費得自行在禮品及交際費或雜費項下報支, 或於出國前由主管機關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據以辦理 茲為考量組團出國人員行程之便捷性, 如經各該機關評估長途租車費確較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支出總額具經濟效益, 可由出差人員在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最高等次票價範圍內, 以租車方式報

12 建教合作非國科會計畫經費報銷教育訓練手冊支 規定辦理報支, 並請敘明起訖地點 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 應註明折合率, 除有特殊情形者外, 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依國外出差旅費報之要點第九點第三款規定 : 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 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百分之四十報支, 請注意確依規定辦理報銷 屬本校員工者, 差旅費未先送人事室核章 請購日期及核准日期在發票日期之後 請注意凡採買財物必須於請購案核准後辦理 出席費 稿費 主持費 引言費或講座鐘點費等, 均未註明會議 ( 課程或撰稿 ) 名稱, 亦未註明支給金額計算方式 工讀金時數未註明工讀時間 時數 單價與總金額, 且漏附於憑證後 審計部要求注意部分支出項目勿以個人信用卡支付 : 依行政院主計處 處會三字第 號函示 : 除員工出差旅費 辦理員工自強活動及特別費, 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支付外, 其餘支出事項, 原則仍依一般付款程序辦理, 若屬零星支出儘量以零用金支付 惟機關同仁因公務上有臨時需要, 在不違反政府採購法及機關採購規定下, 經其主管審度實情核准者, 同意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

13 建教合作非國科會計畫經費報銷教育訓練手冊 十七 一般計畫簡易作業流程圖 委辦或補助單位核定計畫 計畫處理表 ( 含核定經費 文件 ) 送會計室 會計室計畫編碼並登 錄會計系統 秘書處或研發處核定 系所辦理請款 系所至會計系統辦理請購 10 萬元以下 10 萬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為零用金 1 萬元以上請填寫 10 萬以下報銷申請單 送採購組辦理採購 採購組完成採購 驗收 併同單據 清單送會計室核銷 送會計室核銷 ( 財產應附財產增加單 ) 開立傳票付與廠商 俟計畫到期時, 系所辦理結案, 會計室裝訂憑證 結束 非國科會之建教合作計畫作業流程

14 建教合作非國科會計畫經費報銷教育訓練手冊十八 常用表單 ( 一 ) 國立清華大學建教合作研究計畫處理表(A1) 表 ( 請至研發處網頁下載 ) ( 二 ) 國立清華大學建教合作/ 推廣教育計畫處理表 (B) 表 ( 請至研發處網頁下載 ) ( 三 ) 國立清華大學自行收納統一收據通知( 請至出納組網頁下載 ) ( 四 ) 國立清華大學契約進用( 專題計畫 ) 人員處理表 ( 請至人事室網頁下載 ) ( 五 ) 國立清華大學會計事項( 計畫型 ) 變更表 ( 六 ) 國立清華大學支出憑證黏存單( 提撥管理費用 ) ( 七 ) 國立清華大學計畫經費透支還款計畫書

15 建教合作非國科會計畫經費報銷教育訓練手冊 叁 公務機關補助計畫 (J 類 ) 作業說明 一 教育部補助計畫作業流程說明 ( 一 ) 範圍 凡教育部對本校辦理業務提供經費支援之補助計畫屬之 ( 二 ) 起訖時間 依教育部核定計畫之公文或計畫書期限辦理 ( 三 ) 法令依據 1.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 會計室網頁 / 檔案下載 / 一般規定 /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 2. 其他請依據教育部補助司處訂定要點之規定 ( 如獎勵大學校院擴大招收外國學生補助計畫要點 補助學術會議及活動審查要點 台灣獎學金作業要點 等 ) ( 四 ) 計畫成立與請款 1. 計畫申請成立時, 請具備下列文件 : (1) 教育部核准公文與核定經費明細表 (2) 國立清華大學建教合作 / 推廣教育處理表 (B) 表 ( 請勾選 教育部補助收入 ) (3) 國立清華大學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通知 ( 請自出納組網頁下載 ) 2. 會計室填寫計畫編號 3. 檢附出納組開立收據, 發函至教育部請款 ( 五 ) 經費報銷 1. 取得校內計畫編號後 會計系統 / 計畫請購系統 / 網路請購 鍵入主持人人事編號辦理請購申請及經費報銷 2. 經費核銷程序 : 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 102

16 建教合作非國科會計畫經費報銷教育訓練手冊 (1) 請購作業 A. 確定經費來源 B.1 萬元以下免送採購申請單, 逕行辦理核銷 C.1 萬元 ~10 萬元先提出採購申請單並至會計系統登帳, 採購作業授權使用 單位自辦 D. 逾 10 萬元先提出採購申請單並至會計系統登帳, 財物及勞務採購由採購 組辦理, 涉及營繕及水電工程採購由營繕組辦理 E. 採購作業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及本校工程 財物 勞務採購作業 實施要點辦理 ( 由採購組網頁下載 ) (2) 核銷作業 A. 涉及財產增加加會保管組或圖書館 ( 圖書 ) 列帳 ( 填財產增加單 ), 加班及出差應加會人事室或事務組 B. 取具原始憑證粘貼於粘存單並檢附相關資料至會計系統登帳 C. 送會計室審核及校長或校長授權代簽人 (10 萬以下 ) 核准 (3) 編製傳票 : 會計室編製傳票 財產列帳 (4) 款項支付 A. 出納組支付款項 : 滙款 支票 B. 憑證歸檔備查 ( 六 ) 計畫執行需變更經費 計畫執行期間, 如需變更經費 (A 計畫改為 B 計畫或用途別變更 ), 處理步驟分述如次 : 1. 簽請校方核准 2. 將擬變更事項 Key-in 至會計系統, 以取得請購編號 3. 填妥 變更會計事項申請表 ( 會計室網頁 / 檔案下載 / 黏存單表格 ) 4. 將 變更會計事項申請表 及簽案影本送會計室辦理變更 ( 七 ) 整合型計畫報銷及憑證處理方式 教育部核定補助計畫如屬整合型計畫 ( 亦即需彙整其他學校憑證者 ), 處理方式如下 : 1. 單據送回本校彙整者 ( 金額小適用 ): 103

17 建教合作非國科會計畫經費報銷教育訓練手冊 (1) 計畫執行單位通知各校單據繳交期限 (2) 將單據浮貼於黏貼憑證, 依校內報銷程序報支 2. 單據經他校整理裝訂, 送回本校彙整者 ( 金額大適用 ): (1) 請其他配合學校函文並檢附自行收納統一收據到本校請款 (2) 依校內程序專案簽陳校長同意借支暫付款 (3) 整合各校收據後黏貼於暫借款憑單, 送會計室開立傳票 ( 可與第 2 步驟併行 ) (4) 函文檢附支票通知各校執行, 並明訂結案期限 繳交收支結算表與憑證 ( 需經該校校內程序核章後裝訂成冊 ) (5) 收到其他學校結案公文與附件時 : A. 收支結算表浮貼於本校粘貼憑證, 後附他校函送之憑證 B. 循一般憑證報銷程序核章後, 送會計室開立傳票 ( 八 ) 計畫自籌比例核算方式 如計畫原核定時已註明需部分自籌者 ( 請自行查閱原核定函文 ), 其教育部補助金額之設算應以實際核銷金額 ( 含自籌款 ) 計列, 而非以核定金額伸算 例 : 原計畫總經費為 120 萬元, 教育部核定補助金額為 96 萬元, 自籌款 24 萬元, 補助比例為 80%, 實際核銷 ( 含自籌款 ) 數為 100 萬元, 則教育部補助金額應為 80 萬元, 故需繳回賸餘款 16 萬元 ( 九 ) 計畫結案處理方式 計畫需結案時, 應特別注事項如次 : 1. 除教育部另有規定, 各計畫請依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於 1 個月內辦理結案 2. 至會計系統確認所有在途憑證均經會計室開立傳票, 完成傳票作業始可送收支結算表 3. 憑證編號 一欄請勿填寫, 會簽核章時由會計室負責填入 4. 確認教育部補助比例 ( 請查閱教育部核定公文或預算表 ), 另自籌款來源請自行確認 5. 結餘款結繳處, 請依教育部原始核定函文指示辦理, 如未特別註明應繳回教育 104

18 建教合作非國科會計畫經費報銷教育訓練手冊 部者, 依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 全數繳回校務基金 ( 未能確認者, 建議電詢教育部原補助單位 ) 6. 收支結算填報方式詳如表 1, 並請註明計畫編號, 以方便核對 7. 結餘款繳回教育部者, 請於函文註明 賸餘款 xxxx 繳回教育部, 收支結算表欄位請勾選 依核撥結報作業要辦理 - 繳回, 並會簽會計室三組與出納組開立傳票與支票 8. 結餘款繳回校務基金者, 請於會計室之計畫催結單上註明 餘額 xxxx 協助辦理繳回校務基金, 並應於收支結算表欄位請勾選 依核撥結報作業要辦理 - 不繳回 二 經費報銷注意事項及相關表格填表說明 ( 一 ) 經費代碼 1. 經常門支出 之經費科目前 4 位代碼為 51B1, 後 3 位用途別科目代碼請至會計室網頁 / 檔案下載 / 會計科目項下查詢 2. 設備費 科目代碼為 : 財產分類 會計科目 3 類財產 類財產 類財產 ( 雜項 ), ( 圖書 ) 電腦軟體 ( 二 ) 計畫核銷應注意事項 1. 經費流用 : (1) 人事費及行政管理費不得流入, 除經教育部同意者外 (2) 資本門不得流入經常門 (3) 經常門不得流入資本門, 除經教育部同意者外 2. 本機關學校人員不得支領下列經費 : (1) 出席費 稿費 審查費 (2) 工作費 主持費 引言人費 諮詢費 (3) 其中工作費部分, 除實際擔任授課人員, 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 本機 105

19 建教合作非國科會計畫經費報銷教育訓練手冊關其他人員不得支領, 如有延長工時, 得由機關年度經費支領加班費 3. 人事費支領應以教育部規定為準, 而非比照國科會或學校經費支給 : (1) 計畫主持人 5,000 元至 8,000 元 ( 以人月計 ) (2) 協同計畫主持人 4,000 元至 6,000 元 ( 以人月計 ) (3) 兼任行政助理 3,000 元至 5,000 元 ( 以人月計 ) (4) 專任行政助理比照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 4. 各機關以教育部補助或委辦計畫之財源支應派員出國案件, 雖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 仍需依規報送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 依據 教育部台人 ( 二 ) 字第 號函 ), 但核定之計畫有規定免報者除外 5. 舉辦各類研討會 活動或訓練講習標準 : (1) 出席費 1,000 元至 2,000 元 ( 以人次計 ) (2) 稿費依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規定辦理, 但如為專家學者於出席會議前先行對相關文件所作審查, 以為出席時發表意見之參考, 應為會議前準備, 不得在出席費外另行支給審查費 (3) 講座鐘點費 : 依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規定辦理 (4) 主持費 引言費 1,000 元至 2,000 元 ( 以人次計 ) (5) 諮詢費 輔導費 指導費得比照出席費編列 (6) 訪視費 1,000 元至 2,500 元 ( 以人次計 ) (7) 評鑑費 2,000 元至 4,000 元 ( 以人次計 ) (8) 工作費 工讀費每人每日 824 元或每小時 103 元 ( 以人日或人時計 ): 辦理各類會議 講習訓練與研討 ( 習 ) 會等, 所需臨時人力以參加人數 1/10 為編列上限, 工作日數以會期加計前後 1 日為編列上限 6. 屬補助計畫者, 雜支按業務費之 6% 編列, 凡業務費用未列之辦公事務費用屬之 如文具用品 紙張 錄音帶 資訊耗材 資料夾 郵資 誤餐費等屬之 7. 場地使用費不可報支內部場地 8. 有關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經費調整對照表 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 等規定與表格, 請連結至教育部會計處網站, 資料下載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99 年 12 月 14 日修正發布 處下載使用 106

20 建教合作非國科會計畫經費報銷教育訓練手冊 ( 三 ) 常見錯誤態樣 1. 計畫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與兼任行政助理支給月薪超過教育部規定標準 2. 學校 5 項自籌收入聘用之行政助理支領計畫兼任助理薪資 3. 出席費 稿費 主持費 引言費或講座鐘點費等, 均未註明會議 ( 課程或撰稿 ) 名稱, 亦未註明支給金額計算方式 4. 除計畫內明訂可由本校人員擔任外, 出席費 稿費 主持費 引言費 諮詢費 輔導費 指導費 訪視費 評鑑費 工作費與工讀費等費用未依規定仍支給校內人員酬勞 5. 除計畫內另有規定外, 本校人員擔任講座授課未依標準 ( 內聘講座每節 800 元 ) 支給 6. 授課鐘點費填傲本校契約進用 ( 專題計畫 ) 人員處理表, 以月薪方式發放, 未依實際授課時數與情形支給 7. 出席費 稿費 主持費 引言費或講座鐘點費未依規定出具酬勞清單, 另稅額超過 2,000 元以上者, 未具明 8. 工讀金支領未依規定每人每日 824 元或每小時 103 元標準核算 9. 工作費 工讀金以每日計算者, 每日工作時數未滿 8 小時 10. 工讀金報銷請註明工讀時間 時數 單價與總金額, 附於憑證後供參 11. 辦理研討 ( 習 ) 會之工讀金未以會期加計前後 1 天為上限之規定核給 12. 教師或學生出差未依規定填列出差申請表 13. 各類會議 講習訓練與研討 ( 習 ) 會所需之膳雜費未依規定支領 1/2( 簡任 275 元, 薦任 250 元 ) 14.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 僅有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 副首長得搭乘商務艙 ( 車廂 ) 或相同之座 ( 艙 ) 位, 其餘人員未依規定搭乘經濟 ( 標準 ) 座位, 並未檢據核實列支 15. 每日住宿費, 無法能檢據者, 未按 1/2 列支 ( 簡任 800 元, 薦任 700 元 ) 16. 搭乘外國航空班機者, 未依規定填列 因公出國人員搭盛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17. 國外差旅費機票, 未依規定檢附機票票根 ( 或電子機票 )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或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 ) 及登機證存根共三項要件 107

21 建教合作非國科會計畫經費報銷教育訓練手冊 18. 出國及最後一天在機上過夜生活費未打 4 折 19. 因特殊原因無法取具原始憑證時 ( 如自國外購書, 廠商無開立收據 ), 經手人未填具 支出證明單 20. 涉及兩個以上計畫經費分攤 ( 如國科會與教育部捕分攤 ) 未填 支出科目分攤表 21. 收支結算表填列錯誤態樣 : (1) 如為部分補助, 收支結算表內 A( 教育部核定計畫金額 ) E( 實支總額 ) 欄未含校務基金自籌金額 (2) 教育部特別規定要繳回, 未填 G 欄 ; 另若為部分補助, 未依補助比例核算 (E 欄 *D 欄 ) 做為繳回教育部部分 (3) 備註欄均未填列 (4) 若有結餘款, 未依規定填列 餘款繳回方式 (5) 部分補助者, 收支結算表備註欄之實支總額未等於教育部及校務基金自籌補助支用數合計數 22. 審計部要求注意部分支出項目勿以個人信用卡支付 : 依行政院主計處 處會三字第 號函示 : 除員工出差旅費 辦理員工自強活動及特別費, 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支付外, 其餘支出事項, 原則仍依一般付款程序辦理, 若屬零星支出儘量以零用金支付 惟機關同仁因公務上有臨時需要, 在不違反政府採購法及機關採購規定下, 經其主管審度實情核准者, 同意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 108

22 建教合作非國科會計畫經費報銷教育訓練手冊 三 計畫作業流程圖 教育部核定計畫 計畫處理表 -B 表 ( 含核定公 文與預算表 ) 送會計室 會計室計畫編碼並登錄會 計系統 秘書處核定 系所辦理請款 系所至會計系統辦理請購 10 萬元以下 10 萬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為零用金 1 萬元以上請填寫 10 萬以下報銷申請單 送採購組辦理採購 採購組完成採購 驗收 併同單據 清單送會計室核 銷 送會計室核銷 ( 財產應附財產 增加單 ) 開立傳票付與廠商 俟計畫到期時, 系所辦理結案, 會計室裝訂憑證 圖 12.1 教育部補助計畫作業流程圖 109 結束

23 建教合作非國科會計畫經費報銷教育訓練手冊 四 常用表單 ( 一 ) 國立清華大學建教合作/ 推廣教育計畫處理表 (B) 表 ( 請至研發處網頁下載 ) ( 二 ) 國立清華大學自行收納統一收據通知( 請至出納組網頁下載 ) ( 三 ) 國立清華大學契約進用( 專題計畫 ) 人員處理表 ( 請至人事室網頁下載 ) ( 四 ) 國立清華大學會計事項( 計畫型 ) 變更表 ( 五 ) 教育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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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建教合作非國科會計畫經費報銷教育訓練手冊 附表四之一 機關名稱 : 所屬年度 : 計畫名稱 : 計畫主持人 : 會計室填列教育部核定函日期文號 : 單位 : 新台幣元計畫期程 : 年月日至年月日百分比 : 取至小數點二位 經費項目 ( 或各受補助學校名稱 ) 教育部核定計畫金額 (A) 教育部核定補助金額 (B) 教育部撥付金額 (C) 教育部補助比率 (D=B/A) 教育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 實支總額 (E) 計畫結餘款 (F=A-E) 應繳回教育部結餘款 (G=F*D-(B-C)) 憑證號碼財產編號備註 教育部核定計畫總金額 ( 若為部份補助, 含自籌部份 ) 教育部補助與實際撥入金額 若為部分補助, 實支數應含自籌款支用數 若為部分補助, 結餘款應含自籌款的結餘數 1. 教育部特別規定要繳回, 才填此欄 2. 若為部分補助, 請以 F 欄 *D 欄為繳回教育部部分 1. 教育部特別規定要繳回, 才填此欄 2. 繳回 繳回教育部 3. 不繳回 繳校務基金 ( 請註明 ) 請查填 * 經常門 資本門 * 全額補助 部分補助 酌予補助 * 餘款繳回方式 依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 繳回 不繳回 ) 其他 ( 請備註說明 ) * 本案如非全額補助, 請列明各分攤單位與金額, 其金額合計應等於實支總額 1. 若為部分補助要填此欄 2. 填表方式 : 教育部 XXX 元, 校務基金 XXX 元 兩者合計應等於 E 欄 教育部 : 元 : : 元 : : 元 * 流用原因說明 業務 ( 執行 ) 單位 : 會計單位 : 機關首長 : 備註 : 一 本表請隨函檢送乙份 二 本表 教育部核定計畫金額 係計畫金額經本部審核調整後之金額 ; 若未調整, 則填原提計畫金額 三 本表 教育部核定計畫金額 及 實支金額 請填寫該項目之總額 ( 含自籌款 教育部及其他單位分攤款 ) 四 本表 應繳回教育部結餘款 : 有指定項目者, 以各指定項目計算餘款 ; 未指定項目者, 以全案合計數計算 五 本表 各受補助學校名稱 為供各縣市政府填寫各受補助學校名稱 六 本表 憑證號碼 及 財產編號 均應填寫完整 七 各經費項目如依規定辦理流用, 流用比例超過 20% 時, 請說明原因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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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國立清華大學建教合作研究計畫處理表 (A 表 ) 填寫說明 一 本校接受各公私立機構委託 ( 合作 ) 或補助之專案研究計畫簽約後或變更時使用此表 二 計畫主持人同一期間 ( 重疊六個月以上 ) 如接受委託計畫並支領工作津貼超過二件者, 系 所 中心主管應視情況審慎核定 三 管理費之提列與分配 : ( 一 ) 國科會研究計畫部份 : 1. 憑證作業管理費 ( 國科會 ) = ( 核定之總經費 - 管理費 ) 0.5% 2. 學校管理費 = ( 管理費總額 - 憑證作業管理費 ) 35% 3. 水電費 = ( 管理費總額 - 憑證作業管理費 ) 20% 4. 校控行政助理管理費 = ( 管理費總額 - 憑證作業管理費 ) 10% 5. 院管理費 = ( 管理費總額 - 憑證作業管理費 ) 5% 6. 系所 ( 中心 ) 管理費 = ( 管理費總額 - 憑證作業管理費 ) 30% 備註 : 專任助理約用期間, 應比照本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予辦法之規定, 每月按月支工作酬金提存離職儲金 ( 二 ) 本校接受政府機關 國內外公民營機構委託 ( 或合作 ) 簽約等之非國科會計畫及國科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之廠商配合款管理費編列, 應提列 計畫經費總額 ( 不含管理費 )15% 之管理費 1. 學校管理費 = 管理費總額 70% 2. 院管理費 = 管理費總額 5% 3. 系所 ( 中心 ) 管理費 = 管理費總額 25% 註 : 管理費編列示例 ( 以某建教合作案說明 ) 計算範例 1 人事費 : 30 萬元研究設備費 : 50 萬元管理費 : 前兩項合計 (30+50) 15% 12 萬元計畫經費總額 : 92 萬元 計算範例 2 以計畫經費總額計算管理費速算公式 :( 計畫經費總額 92 萬元 1.15 ) 0.15 = 管理費 12 萬元 ( 三 ) 經濟部學界科專 : 1. 學校管理費 = 管理費總額 50% 2. 系所管理費 = 管理費總額 25% 3. 中心管理費 = 管理費總額 25% 四 未列入組織規程附錄之校級研究中心所提建教合作研究計畫之管理費 ( 含國科會及非國科會計畫 ): 學校管理費 60% 校級研究中心 20% 系所 20% 五 國立清華大學建教合作研究計畫處理表 (A 表 ) 簽會有關單位及研發長核定後, 正本存研發處, 影本由研發處分送各有關單位就所主管部份執行 ; 有變更及未核定事項 ( 人員變動部份請填寫 國立清華大學計畫 ( 助理 ) 人員處理表 ), 則須另簽會有關單位及研發長核定 A 表填表說明 ( )( )( )( )

39 肆 管理費 (H 類 ) 作業說明 一 管理費作業流程說明 ( 一 ) 範圍 凡建教合作計畫 (A B 類 ) 所提撥管理費屬之, 依提撥屬性區分為國科會計畫管理費 (HB1) 政府機關管理費 (H00) 及業界管理費 (A00) ( 二 ) 起訖時間 於計劃執行期限內辦理提撥, 所提撥之管理費為年度經費, 每年底結轉下年 ( 三 ) 法令依據 1. 各建教合作機構及委辦機關所訂規定 2. 行政院主計處各項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 3. 本校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 ( 研發處訂定, 可於其網頁下載最新規定 ) ( 四 ) 經費提撥 1. 建教合作計畫成立後, 即可提撥管理費 2. 國科會計畫採二階段提撥方式, 第一階段於計畫成立時先行提撥校方部份, 第二階段於結案後, 統一由會計室提撥進政府機關管理費 (H00), 故各單位應無國科會管理費 (HB1) 例外 : 各單位因特殊情形需全額提撥國科會管理費者, 請於當年度將國科會管 理費 (HB1) 支用完畢 二 經費報銷注意事項 ( 一 ) 經費支用範圍 1. 國科會管理費 (HB1) 不得用於下列 : (1) 與研究計畫無關之開支或非執行期限內之開支 (2) 與本會補助經費無關之任何墊撥款項 (3) 購買土地或執行機構本身庫存之物資及現有之設備 (4) 慰勞或餽贈性質支出 (5) 交際應酬費用 ( 因研究計畫需要召開會議而逾用餐時間所提供之餐點除外 ) 罰款 贈款 捐款及各種私人用款 (6) 建造購買或租賃房舍車輛 房舍及傢俱之修理維護等

40 2. 依據教育部 98 年 7 月 13 日台會 ( 一 ) 字第 B 號函示, 管理費為支應計畫執行所需之間接費用, 不得作爲交際應酬 贈款 私人用途等支出 ( 例如禮金 禮品 禮券及餐費 ) 3. 餐費須與執行業務有關會議之誤餐始可報支, 報支時請註明 : (1) 會議時間 : 日期 時間證明誤餐 (2) 會議名稱 (3) 參加人員或人數 4. 計程車資請註明搭乘原因

41 伍 附錄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 一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 ( 以下簡稱各機關 ) 支出憑證之處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 本要點所稱支出憑證, 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 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三 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 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 各機關支付款項, 應取得收據 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各機關以匯款方式支付非屬採購案之支出款項, 得以匯款金融機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 ) 或政府公款支付機關 ( 構 ) 之簽收或證明文件作為支出憑證 各機關以轉帳自動扣繳方式繳納公 勞 健保及公用事業費款 ( 如水電費等 ), 在兼顧資料保密及符合本要點規定要件之情況下, 得與金融機構 中華郵政公司或政府公款支付機關 ( 構 ) 約定, 以上開機關 ( 構 ) 提供之網路轉帳明細, 由經手人簽名後作為支出憑證 五 收據應由其受領人或其代領人簽名, 並記明下列事項 : ( 一 ) 受領事由 ( 二 ) 實收數額 ( 三 ) 支付機關名稱 ( 四 ) 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 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 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 五 ) 受領日期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 應通知補正, 不能補正者, 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 並簽名證明之 六 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 ( 一 ) 營業人之名稱 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二 ) 採購名稱及數量 ( 三 ) 單價及總價 ( 四 ) 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 五 ) 買受機關名稱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 應通知補正, 不能補正者, 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 並簽名證明之 第二款必要時, 應註明廠牌或規格 第二款及第三款如以其他相關清單佐證者, 得免逐項填記 第五款之買受機關名稱如確係具有機密性者, 得免註明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 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 若未輸入統一編號, 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 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若統一發票僅列日期 貨品代號 數量 金額者, 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 並簽名 ; 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 得免加註 七 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 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 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並簽名 支出憑證及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 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 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 書明不能取得原因, 據以請款 八 各機關依法提存之款項, 因無法取得受領人或代領人之收據, 應檢具國庫存款收款書及由經手人加註影本與原本相符並簽名之提存書影本

42 九 各機關審核支出憑證時, 應由下列人員簽名 : ( 一 ) 事項之主管人員及經手人 ( 二 ) 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 三 ) 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前項第二款 第三款人員, 除依法送審之機關外, 已在傳票上為負責之表示者, 憑證上得免簽名 十 各機關支付員工待遇 獎金及其他給與等支出, 應按給付類別編製印領清冊, 分別填明受領人之職稱 等級 姓名 應領金額等, 由受領人或代理人簽名 ; 其由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代領存入各該員工存款戶者, 應由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簽收 員工有新進 晉升 降級 減俸 月中離職或其他情事者, 應在備考欄註明或證明 臨時雇工之工資表或收據, 應書明受雇人之姓名 戶籍地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實際工作起訖日數 印領清冊應於最後結記總數, 再由主辦人事人員 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於彙總頁分別簽名 十一 各項支出憑證業經經手人 事項之主管人員 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逐級核簽, 如將其黏貼於原始憑證黏存單時, 應免重複核簽 十二 採購案於經費結報時, 應檢附收據或統一發票 驗收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 ; 訂有契約者, 應檢附契約副本或抄本 如無前項驗收證明文件時, 應由驗收人員簽名 十三 分批 ( 期 ) 付款之收據或統一發票, 應附分批 ( 期 ) 付款表, 列明應付總額 已付及未付金額等 ; 其訂有契約者, 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送契約副本或抄本 十四 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 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 應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 十五 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 其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 由主辦機關另行保存, 或彙總附入支出憑證簿, 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十六 各機關員工因債務經由債權人訴經法院裁定, 命令強制執行, 經通知各該機關在其應領薪津項下扣付給債權人者, 應取得債權人出具之收據, 並註明該強制執行命令文號 如以匯款方式扣付給債權人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 中華郵政公司或政府公款支付機關 ( 構 ) 者, 得以匯款金融機構 中華郵政公司或政府公款支付機關 ( 構 ) 之簽收或證明文件作為支出憑證, 免另開收據 十七 支出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 但採用機器作業或國外憑證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 不在此限 支出憑證之總數書寫錯誤, 應由原出具者劃線註銷更正, 並於更正處簽名證明 但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 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另行開立 十八 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 應註明折合率, 除有特殊情形者外, 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十九 非本國文支出憑證, 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二十 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 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本要點規定者, 得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 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 並簽名 各機關向國外採購於網路完成交易, 若無法取得前項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 而獲有記載事項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電子憑證者, 可由經手人列印該電子憑證並簽名, 作為報支之憑證 二十一 各機關支出憑證應依會計法之規定彙訂 依法送審之機關, 應將送審部分之支

43 出憑證, 依照上述裝訂方式裝訂成冊, 並編製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 隨同會計報告送審計機關 前項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之各項計畫 科目及金額應與會計報告勾稽無誤後, 始可送審 二十二 各機關支出憑證之處理, 得以電腦處理, 其處理規定由行政院主計處會同審計部及相關機關定之 二十三 本要點有關應簽名部分, 必要時得以蓋章代之 二十四 支出憑證除本要點規定者外, 審計機關為應其審核需要, 得通知各機關檢送其他關係文件 二十五 團體或私人領受政府機關補助款項者, 其支出憑證之處理, 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44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中華民國 93 年 9 月 30 日院授主忠字第 號函修正 出席費ㄧ 各機關學校邀請個人以學者專家身分參與會議, 得依本要點之規定支給出席費 二 各機關學校支給出席費, 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 參加具有政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 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 不得支給出席費 其中 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 要件, 由各機關學校依會議召開之性質, 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三 本機關學校 ( 含任務編組 ) 人員及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 雖出席會議, 不得支領出席費 四 各機關學校邀請之學者專家, 其本人未能出席, 而委由他人代理, 經徵得邀請機關同意, 代理出席者得支領出席費 至以傳真或事先提供書面意見但未親自出席者, 不得支領出席費 五 補助或委辦計畫之補助或委辦機關學校人員, 出席該受補助或委辦計畫之相關會議, 均不得支領出席費 六 出席費之支給, 以每次會議二 000 元為上限, 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酌予支給 七 已支給出席費者, 如係由遠地前往 ( 三十公里以外 ), 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 參照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稿費八 各機關學校為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或定期發行刊物, 委 ( 邀 ) 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 譯稿 編稿及審查等工作, 得依本要點之規定支給稿費 九 各機關學校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 其稿費之支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需委由本機關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撰述 翻譯或編審, 經機關學校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者, 得依第十一點規定標準支給稿費 但依 政府採購法 規定, 以公開方式辦理者, 得不受該項標準之限制 ( 二 ) 經核定交本機關學校人員撰述 翻譯或編審者, 不得支給稿費 惟於辦公時間外趕辦者, 得依規定支給加班費 十 各機關學校定期發行刊物, 其稿費之支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邀請專人撰譯 編審文稿或公開徵求稿件, 除本機關學校人員以編譯為職掌者外, 經刊登者, 得依第十一點規定標準支給稿費 ; 未經刊登者, 得依第十一點第九款規定支給審查費, 不得支給其他項目之稿費 ( 二 ) 刊登稿件內容係屬摘錄該機關學校或其他政府機關學校相關法規 書籍 公文等資料者, 不得支給稿費 十一 稿費支給標準如下 : ( ㄧ ) 譯稿 : 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 不訂定標準 ( 二 ) 整冊書籍濃縮 : 每千字 1. 外文譯中文六九 0 元至一 0 四 0 元, 以中文計 2. 中文譯外文八七 0 元至一 三九 0 元, 以外文計 ( 三 ) 撰稿 : 每千字 1. 一般稿件 : 中文五八 0 元至八七 0 元 2. 特別稿件 : 中文六九 0 元至一 二一 0 元, 外文八七 0 元至一 三九 0 元 ( 四 ) 編稿費 :

45 1. 文字稿 : 每千字 a. 中文二六 0 元至三五 0 元 b. 外文三五 0 元至五八 0 元 2. 圖片稿 : 每張一一五至一七 0 元 ( 五 ) 圖片使用費 : 每張 1. 一般稿件二三 0 元至九二 0 元 2. 專業稿件一 一六 0 元至三 四七 0 元 ( 六 ) 圖片版權費二 三一 0 元至六 九三 0 元 ( 七 ) 設計完稿費 : 1. 海報 : 每張四 六二 0 元至一七 三三 0 元 2. 宣傳摺頁 a. 按頁計酬 : 每頁九二 0 元至二 七七 0 元 b. 按件計酬 : 每件三 四七 0 元至一一 五五 0 元 ( 八 ) 校對費 : 按稿酬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支給 ( 九 ) 審查費 : 1. 按字計酬者 : 每千字中文ㄧ七 0 元, 外文二ㄧ 0 元 2. 按件計酬者 : 中文每件六九 0 元, 外文每件一 0 四 0 元

46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中華民國 96 年 9 月 12 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修正第一點 ( 四 ) 一 兼職費部分 : ( 一 ) 支給對象 : 兼職費支給以依組織法規或有關法令規定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准兼任其他機關 ( 構 ) 學校職務 ( 含由主管院 省 ( 市 ) 政府或縣 ( 市 ) 政府依權責核定之其他機關學校任務編組職務 ) 之人員為限 但下列情形不得支給 : 1. 非依規定兼職之人員及兼任本機關 ( 構 ) 學校職務 ( 含任務編組單位職務 ) 者, 均不得支給 ; 其在行政院七十五年七月三日台七十五人政肆字第六三七九號函規定前已由各主管機關自行核給, 並經依該函規定清查凍結, 送主管機關備查管制有案者, 仍繼續支給, 俟任務編組裁撤後停止支給 2. 各機關所屬單位, 未具 (1) 獨立編制 ;(2) 獨立預算 ;(3) 依法設置 ;(4) 對外行文等四項要件者, 非屬獨立之建制機關, 本機關人員兼任該單位職務者, 不得支給 3. 借調人員兼任本機關 ( 構 ) 學校及借調機關 ( 構 ) 學校之職務者, 不得支給 4. 兼任為執行本機關 ( 構 ) 學校業務或執行共同業務而設在上級或他機關 ( 構 ) 學校之任務編組職務者, 不得支給 ( 二 ) 支給標準 : 1. 按兼職人員本職銓敘審定等級區分為 : 簡任月支最高新臺幣三千元 薦任月支最高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委任月支最高新臺幣二千元 軍人 公立學校教育人員 公營事業人員比照相當等級支給 2. 各機關 ( 構 ) 學校支給兼職費標準在前目規定範圍內得自行核定支給, 超過標準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 ( 三 ) 支給方式 : 1. 兼任職務之性質以開會型態為主者, 由聘 ( 派 ) 兼機關 ( 構 ) 學校統一就下列兼職費支給方式擇一辦理, 擇定後於同一任期內, 除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 不得變更 ; 代理出席會議者, 不得支給 : (1) 按月支給, 並依實際出席比率計發兼職費 但所兼任之職務非每月開會者, 亦得按實際開會之月數依實際出席比率計發之 (2) 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兼職費, 每次最高新臺幣二千元, 每月支領總額不受本支給規定一 ( 二 )2. 有關超過通案標準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之限制 但仍應受本支給規定一 ( 四 ) 支領個數及上限規定之限制 2. 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 ( 例如兼任行政或幕僚職務必須每月實際辦理兼職業務者, 如兼任人事管理員 會計員 ) 者, 及兼任公司 財 ( 社 ) 團法人與行政法人之董事 理事 監察人與監事職務者, 均按月支給兼職費 ( 四 ) 基於法令規定有數個兼職者, 以支領二個兼職費為限, 每月支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 其由公務機關派兼者, 悉數繳庫 ; 其由公營事業機構派兼者, 繳作原事業機構之收益 : 1. 支領一個兼職費每月超過新臺幣八千元部分 ; 兼任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察人為每月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部分 2. 支領二個兼職費每月合計超過新臺幣一萬六千元部分 3. 支領超過二個以上之兼職費 ( 五 ) 兼職費一律由本職機關 ( 構 ) 學校轉發, 不得由被兼任職務之機關 ( 構 ) 學校直接支給 但採電連存帳方式支付兼職費, 並經兼職機關於支付後函知兼職人

47 員本職機關 ( 構 ) 學校者, 不在此限 ; 其如有溢領金額者, 應由本職機關 ( 構 ) 學校負追繳責任 各機關 ( 構 ) 學校應將本支給規定通知兼職人員, 兼職人員之本職機關 ( 構 ) 學校應確實依規定列冊加強審核登記兼職及支給兼職費情形 ( 六 ) 兼任及代理主管職務人員兼職費, 依下列規定支給 : 1. 兼任本機關 ( 構 ) 學校法定主管職務及非主管人員兼任其他機關 ( 構 ) 學校主管職務, 已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如另有兼職, 得依本支給規定, 再支領二個兼職費 2. 主管人員兼任其他機關 ( 構 ) 學校主管職務, 得在不重領 不兼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原則下, 就所兼任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與兼職費擇一支領 擇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如另有兼職, 得依本支給規定再支領二個兼職費 ; 擇領兼職費者, 得依本支給規定再支領一個兼職費 3. 經權責機關核准代理其他機關 ( 構 ) 學校主管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 得就所代理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與兼職費擇一支領 擇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如另有兼職, 得依本支給規定再支領二個兼職費 ; 擇領兼職費者, 如另有兼職, 得依本支給規定再支領一個兼職費 4. 經權責機關核准代理其他機關 ( 構 ) 學校非主管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 得支領兼職費 ; 如另有兼職, 以再支領一個兼職費為限 ( 七 ) 軍公教人員依法令奉派或經服務機關 ( 構 ) 學校許可兼任民營公司 財 ( 社 ) 團法人 依人民團體法所組織之團體等職務, 其兼職費均應依本支給規定辦理 ( 八 ) 下列情形不受本支給規定之限制 : 1. 退休人員 民意代表, 及各機關 ( 構 ) 學校接受委託研究計畫之工作人員, 其所支給之研究津貼, 由被兼職機關 ( 構 ) 學校依規定標準逕行發給兼職人員具領 2. 各公立醫療機構遴選醫師至健保聯合門診中心或依法令支援其他醫療機構及巡迴醫療 兼任檢察機關法醫師及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醫師或依山地離島醫療改善方案提供醫療服務參加應診所支應診費 3. 按件計酬及依 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所定義之講授鐘點費 稿費 審查費 出席費 監考費及閱卷費等 ( 九 ) 公務人員以專家學者身分參加具有專案研究性質之非固定性諮詢會議且非屬兼職性質,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其中 非固定性諮詢會議且非屬兼職性質 之定義及 專案研究性會議 與 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 之區別標準, 由各機關依其會議召開之業務性質自行認定 二 講座鐘點費部分 : ( 一 ) 各機關學校辦理研習會 座談會或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進修, 其實際擔任授課人員, 按下列標準支給 :( 詳附件 ) ( 二 ) 辦理參加訓練進修人員之甄試 分班測驗 學科測驗之外聘主試或面試人員之鐘點費按授課講座標準支給, 實際執行監場及工作人員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助理標準支給 ( 三 ) 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 得由各機關 ( 構 ) 學校衡酌演講之內容自行核定支給 ( 四 ) 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 但已使用主辦或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公務車輛接送或致送車票 機票者, 不得再支給 ( 五 ) 講座編撰之教材, 得依 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中有關編稿費及撰稿費標準支給

48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 行政院 院授主忠字第 號函 ) ( 一 ) 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人員, 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 其出差旅費之報支,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二 ) 本要點所稱出差, 係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首長核准出國執行下列任務之一 : 1. 應外國政府 民間團體或國際組織之正式邀請出國訪問 2. 應外交需要從事有關訪問 3. 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 4. 因業務需要出國考察或視察 5. 其他公務 ( 三 ) 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其出差行程及日數 ; 非經事先核准, 不得延期返國 ( 四 ) 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 生活費及辦公費, 其內容如下 : 1. 交通費 : 出差人員乘坐飛機 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2. 生活費 : 出差人員之住宿費 膳食費及零用費 3. 辦公費 : 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 保險費 行政費 禮品及交際費 雜費 前項第二款所稱零用費, 包括市區火車票費 市區公共汽車車票費 市區捷運車票費 洗衣費 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 五 ) 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之等次, 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飛機及船舶 : (1) 部會首長 大使 公使 特使及其他特任 ( 派 ) 人員, 得乘坐頭等座 ( 艙 ) 位 (2) 部會副首長 一級主管及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 得乘坐商務或相當之座 ( 艙 ) 位 但部會副首長負有外交任務代表政府出訪或參加重要國際會議, 得乘坐頭等座 ( 艙 ) 位 (3) 簡任第十職等 第十一職等人員及薦任級以下人員, 乘坐經濟座 ( 艙 ) 位 (4) 第一目所列人員得指定隨行人員 1 人, 乘坐相同等次之座 ( 艙 ) 位 2. 長途大眾陸運工具 : 按實際需要乘坐, 不分等次 ( 六 ) 出差人員交通費之報支, 機票部分, 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 ; 其餘交通費, 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七 )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由行政院另定之 前項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 概以百分之六十為住宿費, 百分之三十為膳食費, 百分之十為零用費 ( 八 ) 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經主辦單位指定旅館, 或奉派赴外交部認定之戰亂地區出差, 其住宿費超過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六十者, 得檢據覈實報支 與民間企業共同赴國外考察 參展及部會首長出國參訪, 經主辦單位安排旅館, 其住宿費超過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六十者, 亦得檢據覈實報支 但最高以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為限

49 ( 九 ) 出差由外國政府 國際組織或其他來源提供膳宿或現金津貼者, 其生活費依下列規定報支 : 1. 供膳宿, 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 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2. 供膳不供宿, 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 得按日報支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六十之住宿費, 並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3. 供宿不供膳, 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 得按日報支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三十之膳食費, 並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住宿免費宿舍 過境旅館或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 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四十報支 ( 十 ) 調用駐外人員出差於駐在地區 ( 城市 ) 範圍內者, 其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二十報支 如有必要住宿旅館者, 除依第 8 點規定者外, 其住宿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六十報支 如出差於駐在地區 ( 城市 ) 範圍以外, 當日不能往返而有留宿必要者, 除交通費按實報支外, 其生活費按實際日數全額報支 但最後一日之生活費應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四十報支 ( 十一 ) 出差人員在同一地點駐留超過 1 個月者, 除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 或奉派赴外交部認定之戰亂地區, 或籌開使領館者外, 其生活費之報支,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在同一地點駐留超過 1 個月未逾 3 個月者, 自第 2 個月起, 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八十報支 2. 在同一地點駐留超過 3 個月者, 自第 4 個月起, 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七十報支 ( 十二 ) 出差期間, 因患病或意外事故阻滯致超出預定出差日數, 經提出確實證明, 並經機關首長核准者, 得按日報支生活費 ( 十三 ) 出差手續費包括護照費 簽證費 黃皮書費 預防針費 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 均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覈實報支 ( 十四 ) 出差人員應辦理保險, 並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 ; 其保險之項目及保額, 由行政院另定之 ( 十五 ) 出差行政費包括在國外執行公務所必要之資料 報名 郵電 翻譯及運費等費用 出差人員應於出國前, 將預計支用之行政費, 簽報該機關首長核准後, 據以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 但在國外期間因應業務臨時需要, 致超出原核定費用者, 經核准後, 得併同報支 出差率團人員職務在司長級以上者, 得按下列數額支給禮品及交際費, 檢附原始單據報支 : 1. 部長級人員 : 未達 15 日者, 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 ;15 日以上者, 以新臺幣 15 萬元為限 2. 次長級人員 : 未達 15 日者, 以新臺幣 6 萬元為限 ;15 日以上者, 以新臺幣

50 萬元為限 3. 司長級人員 ( 含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十三職等首長 副首長及主管 ): 未達 15 日者, 以新臺幣 4 萬元為限 ;15 日以上者, 以新臺幣 6 萬元為限 前項團員總人數超過 6 人者, 禮品及交際費除按前項規定數額支給外, 第 7 人以上得由率團人員按每人每日新臺幣 600 元加計, 檢據報支 部會首長以上人員率團出差, 執行第 2 點第 1 款至第 3 款之任務之一, 且因連續訪問多數國家, 或任務特別重要, 經專案報行政院核准者, 其禮品及交際費之支給, 不受前 2 項規定之限制 ( 十六 ) 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前點司長級以上人員出差者, 得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報支雜費 ( 包括計程車費 市區租車費 禮品費 交際費等 ) 新臺幣 600 元, 檢附原始單據報支 ( 十七 ) 出差人員於出差期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未准予易科罰金, 或未同時諭知緩刑 ; 或受休職 撤職 停職 免職處分者, 其服務機關應通知其於一週內返國 ; 出差人員並仍得報支生活費及交通費 ( 十八 ) 出差人員應於銷差之日起 15 日內依本要點所定各費, 詳細分項逐日登載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 連同有關單據, 報各該機關審核 出差人員報支出差旅費日期 時間之計算, 除調用之駐外人員外, 應以本國日期 時間計算 出差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 出差旅費應以出國前 1 日 ( 如逢假日往前順推 ) 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 十九 ) 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得在本要點所定範圍內, 自行訂定國外出差旅費支給規定 ( 二十 ) 各級地方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機構及駐外機構派赴駐在地以外國家出差人員, 其國外出差旅費之報支, 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51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 行政院 院授主忠字第 號函修正 ) ( 一 ) 中央政府各機關 ( 以下簡稱各機關 ) 員工, 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 依本要點辦理 調任視同出差, 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 赴任人員由任職機關補助其交通費 ( 二 ) 旅費分為交通費 住宿費及膳雜費, 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 其報支數如附表 1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 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 ( 僱 ) 人員 技工 司機與工友, 依其原定職等按第一項附表分等數額報支 費別 職務等級 交通費 宿費新臺幣 每日膳雜費新臺幣 ( 附表 1)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單位 : 元薦任級以下人員簡任級人員特任級人員 ( 九職等以下包括約聘 ( 僱 ) 人 ( 第十至十四職等 ) 員 雇員 技工 司機與工友 )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 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 副首長得搭乘商務艙 ( 車廂 ) 或相同之座 ( 艙 ) 位, 其餘人員搭乘經濟 ( 標準 ) 座 ( 艙 車 ) 位, 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 其餘交通工具, 不分等次按實開支 2,000 1,600 1,400 檢據核實列支, 未能檢據者, 按二分之一列支 ( 三 ) 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 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 如利用公文 電話 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 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 應視事實之需要, 事先經機關核定, 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 ; 往返行程, 以不超過 1 日為原則 ( 四 ) 出差事畢, 應於 15 日內依附表 2 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 連同有關書據, 一併報請各機關審核 ( 五 ) 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 汽車 火車 高鐵 捷運 輪船等費, 均按實報支 ; 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 補給差價 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 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 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 除因急要公務者外, 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 不得報支 如因業務需要, 駕駛自用汽 ( 機 ) 車者, 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 過路 ( 橋 ) 停車等費用; 如發生事故, 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52 ( 六 ) 凡陪同外賓出差者, 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按實報支, 其住宿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按實報支 ( 七 ) 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 得按各該調任人員職務等級, 報支交通費 ( 八 ) 赴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 得按各該赴任人員職務等級, 補助其實際所需交通費 2/3 ( 九 )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 60 公里以上, 且有住宿事實者, 得在附表 1 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 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 未能檢據者, 按規定數額之 1/2 列支 ;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 60 公里, 因業務需要, 事前經機關核准, 且有住宿事實者, 始可報支住宿費 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 不得報支住宿費 ( 十 ) 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 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 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 ; 搭乘飛機 高鐵者, 須另檢附票根 ( 十一 ) 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 1 個月之住宿費, 超過 1 個月未滿 2 個月部分, 按規定數額 8 折報支 ;2 個月以上部分, 按規定數額 7 折報支 ( 十二 ) 膳雜費依附表 1 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 如供膳 2 餐以上者, 不得報支膳費 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 1/2 報支 ( 十三 ) 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 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 並經機關核准者, 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 十四 ) 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 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 具有確實證明按日計算外, 其因私事請假者, 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患病, 以突發之重病, 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 且不宜返回原駐地醫治者為限 ; 在患病住院期間, 得自住院之日起, 按日報支膳雜費, 最高報支 10 日 ( 十五 ) 出差期中有免職或撤職時, 依其已到達地點, 按原定職務等級報支往返旅費 ; 出差人員經法院判有刑責者, 於其不能執行差務之日起, 停止其旅費 ( 十六 ) 各機關經常出差, 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 應於本要點所定數額範圍內, 另定報支規定, 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 十七 ) 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之出差, 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53 國立清華大學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 94 年 3 月 29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95 年 6 月 30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95 年 8 月 22 日教育部臺高 ( 三 ) 字第 號函備查 98 年 4 月 29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98 年 12 月 9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99 年 8 月 3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 年 3 月 25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 年 7 月 5 日教育部臺高 ( 三 ) 字第 號函備查一 本要點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十條及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要點規範國立清華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外界提供研究 訓練 設計 製作及測試等服務所獲得之收入, 其範圍如下 : ( 一 ) 建教合作研究計畫 ( 二 ) 辦理實習 訓練 學術或技術性服務收入 ( 三 ) 學術性會議收入 ( 四 ) 其他建教合作事項 三 本校建教合作研究計畫由研究發展處掌理有關計畫管理 簽訂合約及成果推廣等事宜 四 本校建教合作研究計畫之計畫經費編列與運用 : ( 一 ) 計畫經費編列 : 凡接受委託 ( 或合作 ) 個案建教合作研究計畫之主持人應依所需各項費用編列預算提出計畫書, 經各該系所 ( 中心 ) 主管及院長同意, 簽會研發長後辦理簽約 如屬特殊計畫或重大問題, 則召開研究發展會議審定之 ( 二 ) 計畫經費運用 : 1. 國科會計畫依據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項目 支用原則及其他注意事項 及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運用 2. 非國科會計畫依據委託 ( 或合作 ) 合約及計畫書項目運用 五 除委託單位另訂有管理費標準規定外, 本校建教合作計畫之管理費提列與分配原則詳如附表一 ( 計畫管理費提列及分配表 ) 六 本校建教合作研究計畫之結餘款分配 運用及管理請依 國立清華大學建教合作研究計畫結餘款分配 運用及管理要點 辦理 ; 實習 訓練 學術 技術性服務 學術性會議及其他建教合作收入執行單位之結餘全數由執行單位支配運用 七 本校建教合作計畫人事費支用原則詳如附表二 ( 建教合作計畫人事費支給表 ) 八 本校建教合作收入管理費及非建教合作研究計畫之結餘款, 得應用於下列用途 : ( 一 ) 支援發表 保護 推廣 運用教學研究成果 ( 含補助研究計畫 著作審查與出版 專利申請與維護 出席國內外會議 舉辦發表會或研討會 技術移轉 企業育成及相關活動 ) 所需之實驗室建置維護 儀器設備新購 昇級 租用 維修 耗材 人事 業務 教育訓練 國內外差旅 編撰審稿 註冊等相關費用 ( 二 ) 推動實驗室安全衛生及環境維護費用 ( 三 ) 水費 電費 電話費 瓦斯費 電信 印刷 出版 辦公室用具 會議餐點及便餐以及其他消耗品支出等 ( 四 ) 支應辦理建教合作業務之專 兼任約用人員薪津 辦理五項自籌收入業務, 著有績效之行政支援人員工作酬勞 教師 ( 研究人員 ) 行政服務工作費 教師 ( 研究人員 ) 獎勵 激勵性薪資及其他人事費

54 ( 五 ) 依本校規定辦理之文康活動等相關支出, 編制外人員每人每年支給總額, 依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 六 ) 其他對學校學術研究及教學發展有關事項之支援 但國科會及政府機關支助研究計畫 ( 當年度 ) 之管理費, 依相關規定不得用於下列用途 : 1. 與研究計畫無關之開支或非執行期限內之開支 2. 與補助經費無關之任何墊撥款項 3. 購買土地或執行機構本身庫存之物資及現有之設備 4. 慰勞或饋贈性質之支出 5. 與研究計畫無關之交際應酬費用 罰款 贈款 捐款及各種私人用款 6. 建造購買或租賃房舍車輛 房舍及傢俱之修理維護等 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55 國立清華大學與民營機構建教合作計畫經費控管及透支處理原則民國 96 年 05 月 15 日研發處擬訂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校長核定 一 為兼顧計畫執行之彈性與校務基金之健全特訂定本原則 二 每一計畫之主持人 ( 含共同主持人 ) 未有 透支未結案 者, 得在該計畫之 合約金額 內動支經費 ; 若有 透支未結案 者, 則僅可動支該計畫下一期應收款額度且不超過 合約金額 半數之經費 三 透支未結案 計畫之定義為逾原合約執行期限一年仍有透支經費未撥付入學校者 四 會計室應每月通報 透支未結案 計畫, 主持人應負責聯絡合作機構結案或提還款計畫 五 本原則由研發處擬訂, 會會計室, 呈校長核可後施行

56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0 年 5 月 21 日教育部台 (90) 會 ( 三 ) 字第 號函核定中華民國 92 年 7 月 9 日教育部台會 ( 三 ) 字第 號函修正公布並於 92 年 7 月 15 日施行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5 日教育部台會 ( 三 ) 字第 C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6 年 9 月 13 日教育部台會 ( 三 ) 字第 C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8 年 3 月 16 日教育部台會 ( 三 ) 字第 C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12 日教育部台會 ( 三 ) 字第 C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14 日教育部臺會 ( 三 ) 字第 C 號令修正 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加強財務管理,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部補助及委辦各機關學校團體之經費核撥結報,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依本要點 辦理 三 本要點所稱補助, 指本部依所定之預算計畫對中央各機關 學校 所管基金 地方 政府 國內外團體或個人, 提供經費支援 本要點所稱委辦, 指本部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所需委託其他政府 機關 學校 團體或個人等, 辦理屬於本部法定職掌之相關業務 四 各項補助計畫之申請或委辦計畫之研擬及核定,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各申請單位應事先擬訂工作計畫 進度及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 格式請參考附 件一之一 一之二 ), 並檢附相關文件送本部核定 ( 二 ) 各申請單位所提之補助或委辦案件 ( 不含委託研究計畫 ) 經費之編列, 除依中 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之規定外, 並應依本部補助及委 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 附件二 ) 規定辦理 ( 三 ) 申請補助案件, 下列經費不予補助 : 1 人事費 但因特殊需要, 經本部同意者, 不在此限 2 內部場地使用費 3 行政管理費 : 包括機關 學校或團體內部之水電費 電話費 燃料費及設備 維護等費用 ( 四 ) 補助案件分為下列三類, 其經核定為部分補助或酌予補助者, 除具特殊原因經 本部同意者外, 不得變更為全額補助, 且不得以變更為全額補助為由要求增 列經費 : 1 全額補助 : 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經費予以全部補助 2 部分補助 :

57 (1) 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經費予以某一比率之補助 (2) 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經費之指定項目予以全部或某一比率之補助 3 酌予補助: 補助金額於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小額補助 ( 五 ) 委辦案件編列之資本門經費, 以購置與委辦計畫有關之特殊性設備為限, 不得購置一般事務設備 五 本部各項補助或委辦經費核定情形, 應通知受補助或委辦單位 ( 計畫項目經費核定表格式請參考附件一之一 一之二 ), 並於核定公文中敘明 教育部核定計畫經費 教育部核定( 全額 部分或酌予 ) 補助經費 ; 補助直轄市及縣 ( 市 ) 政府 ( 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 經費者, 並應敘明納入地方預算或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受補助或委辦單位應儘速依下列規定, 檢附領據送本部辦理撥款 : ( 一 ) 受補助之縣市政府請款時, 其經費如屬需納入預算辦理者, 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 但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得免附之 ( 二 ) 經費撥付原則 : 1 訂有契約者, 依契約議定方式辦理 2 以個別計畫之單一執行機關 學校或團體為計算單位, 金額於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下者, 得一次全數撥付 ; 超過四百萬元至一千萬元以下者, 分二期按計畫核定總額之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十撥付 ; 超過一千萬元者, 分三期按計畫之百分之四十 百分之三十及百分之三十撥付 但超過三千萬元者, 得於上開撥付之比例範圍內, 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3 計畫經核定後, 先行請撥第一期經費, 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時, 得請撥次一期所需經費 請撥次一期經費時, 應檢附 教育部補助 ( 委辦 ) 經費請撥單 ( 附表一 ), 如請撥資本門經費, 則另加填 教育部補助 ( 委辦 ) 建築或設備經費採購明細表 ( 附表二 ) ( 三 ) 各機關 學校或團體請撥經費之請款領據, 應載明下列事項 : 1 領據應由機關首長 主辦會計 出納或經辦人簽名或蓋章 2 受款人除縣市政府 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部屬館所外, 應註明指定匯入款項之金融機構 ( 含分行別 ) 名稱與代號 戶名 ( 應與受款人相同 ) 及帳號 六 各項補助或委辦經費之支用,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應按原定工作計畫或指定用途支用, 經費支用項目及基準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或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列支, 不得另立名目 ( 二 ) 經費之流用 : 1 各計畫人事費及行政管理費, 除經本部同意者外, 不得流入 2 資本門經費不得流用至經常門

58 3 經常門經費, 除經本部同意者外, 不得流用至資本門 ( 三 ) 受本部補助之機關 學校或團體人員, 不得支給下列經費 : 1 出席費: 依行政院訂定之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 本機關學校 ( 含任務編組 ) 人員及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 雖出席會議, 不得支領出席費 2 稿費: 依行政院訂定之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 各機關學校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 交本機關學校人員撰述 翻譯或編審者, 不得支給稿費 3 審查費: 審查費係本機關基於業務上之需要, 委請本機關以外之專家學者審查有關計畫 稿件及案件等所支付之酬勞, 本機關人員不得支領 4 工作費 主持費 引言費 諮詢費 訪視費 評鑑費: 補助計畫之擬訂及執行為受補助機關 學校或團體之職責範圍, 其業務推動係屬本職工作, 除實際擔任授課人員, 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 本機關人員不得支領工作費及相關酬勞 ; 其有延長工作時間者, 得由本機關年度經費核實支領加班費 ( 四 ) 委辦經費支用項目及基準應依各案決標後修正之經費明細表及契約約定辦理 ( 五 ) 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本部人員除實際擔任授課講座, 得依內聘講座標準支領鐘點費外, 不得支領任何酬勞及差旅費 ( 六 ) 經費支用不合法令或契約約定者, 本部應予收回 ( 七 ) 補助及委辦計畫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 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或調整經費支用項目者, 應檢送 教育部補助 ( 委辦 ) 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 ( 附表三 ) 報本部辦理 ( 八 ) 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款項之支用, 除零用金限額以下之小額付款得由相關人員墊付外, 其餘均應逕付受款人, 不得由計畫主持人或機關人員代領轉付 七 執行本部補助或委辦計畫涉及設備之採購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補助計畫 : 本部補助各機關 學校或團體經費所採購之設備, 應於設備上以標籤註記 教育部補助 字樣, 並在財產帳上列明, 備供查核 ( 二 ) 委辦計畫 : 1 本部委辦各機關 學校或團體經費所採購之設備, 屬本部財產, 應列入本部財產帳 委辦契約內應約定受委辦單位為財產代管單位, 並於設備採購完竣後, 編製採購清冊詳列財產明細, 送本部辦理財產產籍登記 2 計畫結束後, 受委辦單位如需繼續使用設備, 本部得視實際狀況依相關規定辦理贈與或移撥受委辦單位或另定財產代管契約 八 各項補助經費之支用及憑證保存管理, 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 除受補助縣市政府已納入預算辦理之經費外, 原始憑證應專冊裝訂, 並至遲應於計畫核定執行

59 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 依下列情形檢附相關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 ( 一 ) 經本部報經審計部同意原始憑證留存執行單位保管者 : 成果報告 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 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 ( 附表四之一 ) 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 ( 二 ) 未經本部報經審計部同意原始憑證留存執行單位保管者 : 1 全額補助: 原始憑證 成果報告 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 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 2 部分補助及酌予補助: 機關間支出分攤表 成果報告 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 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 但受補助之團體或私人免送支出分攤表 九 補助經費之結餘款, 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實施校務基金學校與實施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館所, 及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 : 計畫執行結果如有結餘, 以納入基金方式處理 但未執行項目之經費, 仍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 ( 二 ) 非實施校務基金學校與非實施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館所, 及其他機關團體 : 1 全額補助: 計畫結餘款全數繳回 2 部分補助: 計畫結餘款按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畫總額之比率繳回 3 酌予補助: 除特別約定或補助比率超過百分之三十者外, 計畫結餘款無需繳回 4 直轄市 縣( 市 ) 政府補助計畫之結餘款未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 市 ) 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無需繳回 十 委辦案件經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者, 其後續相關作業,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重提經費明細表 : 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之案件, 應重提經費明細表作為契約之一部分 ; 其經費之編列應與原招標公告內容相符且不違反採購公平原則, 並於政府相關法令規定之基準範圍內編列及執行 ( 二 ) 契約之訂定 : 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之案件, 應訂定契約以確立權利義務 但執行期間在一週以內, 並為本部所轄之機關學校者, 得不訂定契約, 改以公文替代, 以簡化行政作業程序 ( 三 ) 經費之支用及憑證保存管理, 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 原始憑證應專冊裝訂, 並由受委辦單位保管備查為原則 ( 四 ) 追加減帳之約定 : 採購案得視實際需要於契約或公文內為追加減帳之約定, 有關未執行或因業務量增減項目之經費, 應以追加減帳處理 ( 五 ) 計畫結餘款之處理 : 依契約約定, 未約定者, 以不繳回為原則 ( 六 ) 計畫之結報, 至遲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 檢附成果報告 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 ( 附表四之二 ) 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辦理結報

60 十一 委辦案件依行政程序法採行政協助或行政指示方式辦理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採行政協助方式辦理者應訂定協議書, 確立雙方權利義務 採行政指示辦理者, 應於計畫書或公文內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 二 ) 經費之支用及憑證保存管理, 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 原始憑證應專冊 裝訂, 並至遲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 依下列情形檢附相關 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 1 經本部報經審計部同意原始憑證留存執行單位保管者 : 成果報告 本部計畫 項目經費核定文件 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 ( 附表四之二 ) 及應繳回之計畫款 項 2 未經本部報經審計部同意原始憑證留存執行單位保管者 : 原始憑證 成果報 告 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 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 ( 三 ) 計畫結餘款, 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實施校務基金學校與實施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館所, 及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已 成立附屬單位預算 : 計畫結餘款以納入基金方式處理 但未執行項目之經費, 應全數繳回 2 除前目以外, 計畫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十二 會計年度終了後, 各計畫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 得依規定檢附契約 或證明文件並敘明保留原因, 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函報本部, 經轉陳行政院核定 後, 始得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 十三 各受補助及委辦單位對於本部核撥之經費, 應加強收支管理作業及建立積極有效之管控機制, 本部並得派員抽查辦理情形

61 附件二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項目單位編列基準定義支用說明 一 人事費 ( 一 ) 計畫主持人 ( 二 ) 協同計畫主持人 ( 三 ) 兼任行政助理 ( 四 ) 專任行政助理 ( 五 ) 專任行政助理勞 健保費 人月人月 人月 3,000 元至 5,000 元 人月 5,000 元至 8,000 元 4,000 元至 6,000 元 比照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 若 12 月 1 日仍在職者, 始得按當年工作月數依比例編列年終獎金 核實編列 凡委辦計畫所需人員之酬金屬之 人事費應併入所得並請受委託機關代扣繳稅款 一 資格規定 : 請參考本部委託研究計畫辦理 二 各委辦計畫人數以不超過 4 人為原則, 但應業務需要, 經機關首長同意, 得酌予增列 三 專兼任行政助理之聘用, 應依各單位人員進用辦法進用與管理 四 支用限制 : ( 一 ) 補助案件除因特殊需要並經本部同意者外, 以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 ( 二 ) 計畫主持人或協同計畫主持人除因執行跨校 跨領域及其他非屬本職職責之計畫, 經本部同意者外, 原則不予補助相關主持人費 ( 三 ) 本項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 不得流入 ; 除情況特殊者, 所須經費占總經費之比例以不超過 50 % 為原則 ( 四 ) 已按月支領固定津貼者不得重複支領本計畫之其他酬勞 ( 五 ) 研究生兼職應按各校訂定之兼職規定辦理 ( 六 ) 同一時間內計畫主持人或協同計畫

62 項目 單位 編列基準 定義 支用說明主持人承接二項以上委辦計畫以及本部連續三次以上委託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之計畫, 應予列為計畫成效查核重點 ( 七 ) 專任行政助理不得再兼任本部或其他機關委託計畫 二 業務費 ( 一 ) 出席費 人次 1,000 元至 2,000 元 凡邀請個人一 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 以學者專家身分參與會議之出席費屬之 外之學者專家, 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 一般經常性業 務會議, 不得支給出 席費 又本機關人員 及應邀機關指派出席 代表, 亦不得支給出 席費 二 核銷時應檢附會議簽到 紀錄 ( 二 ) 稿費一 整冊書籍濃縮 : 每千字 1. 外文譯中文 :690 至 1,040 元, 以中文計 2. 中文譯外文 :870 元至 1,390 元, 以外文計二 撰稿 : 每千字 1. 一般稿件 : 中文 580 元至 870 元 2. 特別稿件 : a. 中文 690 元至 1,210 元 b. 外文 870 元至 1,390 元三 編稿費 : 1. 文字稿 : 每千字 a. 中文 260 元至 350 元 b. 外文 350 元至 580 元 2. 圖片稿 : 每張 115 元至 170 元四 圖片使用費 : 每張 1. 一般稿件 :230 元至 920 元 2. 專業稿件 :1,160 元至 3,470 元五 圖片版權費 :2,310 元至 6,930 元 凡委託本機關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撰述 翻譯或編審重要文件或資料之稿費屬之 一 依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辦理 二 稿費含譯稿 整冊書籍濃縮 撰稿 編稿費 圖片使用費 圖片版權費 設計完稿費 校對費及審查費 三 稿費之支給, 若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公開方式辦理者, 得不受上開支給標準之限制 四 稿費中之譯稿項目, 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 五 依行政院主計處 93 年 1 月 20 日處忠字第 號函釋, 專家學者於出席會議前先行對相關文件所作審查, 如係作

63 項目單位編列基準定義支用說明 六 設計完稿費 : 1. 海報 : 每張 4,620 元至 17,330 元 2. 宣傳摺頁 : a. 按頁計酬 : 每頁 920 元至 2,770 元 b. 按件計酬 : 每件 3,470 元至 11,550 元七 校對費 : 按稿酬 5% 至 10% 支給八 審查費 : 1. 按字計酬 : 每千字中文 170 元, 外文 210 元 2. 按件計酬 : 中文每件 690 元 ; 外文每件 1,040 元 ( 三 ) 講座鐘點費人節外聘 - 國外聘請 2,400 元外聘 - 專家學者 1,600 元外聘 - 與主辦或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 ( 構 ) 學校人員 1,200 元內聘 - 主辦或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人員 800 元講座助理 - 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 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 1/2 支給 ( 四 ) 裁判費人日 人場 國家級裁判上限 1,500 元省 ( 市 ) 級裁判上限 1,200 元縣 ( 市 ) 級裁判上限 1,000 元全國性競賽上限 1,200 元省 ( 市 ) 競賽上限 1,000 元縣 ( 市 ) 級競賽上限 800 元每場上限 400 元 凡辦理研習會 座談會或訓練進修, 其實際擔任授課人員發給之鐘點費屬之 為出席會議時發表意見之參考, 則屬會前準備工作, 與某些業務文件或資料, 必須先經專家學者書面審查後再行開會之情況有所不同, 不得在出席費外另行支給審查費 故應從嚴認定會前準備與實質審查之區別, 於開會前確有實質書面審查之必要者, 始得支給審查費 一 依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辦理 二 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 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 未滿者減半支給 三 凡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 本部人員擔任之各類訓練班次, 其鐘點費應依內聘講座標準支給 四 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 由各機關 ( 構 ) 學校衡酌演講之內容自行核定支給 凡辦理各項一 依 各機關 ( 構 ) 學校運動競賽裁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屬之 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 辦理 二 主辦機關 ( 構 ) 學校應視各項運動競賽項目之範圍 難易複雜程度 所需專業知識訂定裁判費, 最高以不超過上開支給標準數額為上限 三 主辦機關 ( 構 ) 學校之員工擔任裁判者, 其裁判費應減半支給 四 已支領裁判費者, 不得

64 項目單位編列基準定義支用說明 ( 五 ) 主持費 引言費 人次 1,000 元至 2,000 元 凡召開專題研討或與學術研究有關之主持費 引言費屬之 再報支加班費或其他酬勞 ( 六 ) 諮詢費 人次 得比照出席費編列 輔導費 指導費 ( 七 ) 訪視費 人次 1,000 元至 4,000 元 凡至部屬機半日以 2,500 元為編列上關學校瞭解限 現況, 對未來發展方向提出建議, 並作成訪視紀錄者屬之 ( 八 ) 評鑑費 人次 2,000 元至 6,000 元 凡至部屬機一 如審查委員赴各校評鑑 關學校評估計畫執行情形 目標達成效能之良 已支領評鑑費, 不得再以審查各校書面資料為由, 重複支給書面審查費 窳, 並作成評二 半日以 4,000 元為編列 鑑記錄者屬 上限 之 ( 九 ) 工作費 工讀費 人日每人每日 824 元或每小時 103 元 辦理各項計一 應依工作內容及性質核畫所需臨時實編列 人力屬之 二 辦理各類會議 講習訓練與研討 ( 習 ) 會等, 所需臨時人力以參加人數 1/10 為編列上限, 工作日數以會期加計前後 1 日為編列上限 三 修正部分自 101 年 1 月 1 日生效 ( 十 ) 印刷費 核實編列 一 為撙節印刷費用支出, 各種文件印刷, 應以實用為主, 力避豪華精美, 並儘量先採光碟版或網路版方式辦理 二 印刷費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招標或比議價, 檢附承印廠商 發票核實報支

65 項目單位編列基準定義支用說明 ( 十一 ) 資料蒐集費 上限 30,000 元 凡辦理計畫一 圖書之購置以具有專門 所須購置或影印必需之 性且與計畫直接有關者為限 參考圖書資二 擬購圖書應詳列其名 料或資料檢索等屬之 稱 數量 單價及總價於計畫申請書中 三 檢附廠商發票核實報 支 ( 十二 ) 國內旅費 短程車資 人次短程車資單趟上限 250 元運費 ( 十三 ) 膳宿費人日一 辦理半日者 : 膳費上限 120 元二 辦理 1 日 ( 含 ) 以上者 : ( 一 ) 參加對象為政府機關學校人員者, 每人每日膳費上限為 250 元或 275 元 ; 每日住宿費上限為 1,400 元或 1,600 元 ( 二 ) 參加對象主要為政府機關學校以外之人士者, 每人每日膳費上限為 500 元 ; 每日住宿費上限為 1,400 元 ( 三 ) 辦理國際性會議 研討會 ( 不包括講習 訓練及研習會 ), 每人每日膳費上限為 1,100 元 ; 每日住宿費上限為 2,000 元, 外賓每日住宿費上限為 4,000 元 凡執行計畫一 國內旅費之編列及支給所需因公出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差旅運費屬要點 辦理 之 二 短程車資應檢據核實報支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 除因急要公務者外, 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 不得報支 三 運費依實際需要檢附發票或收據核結 凡辦理各類會議 講習訓練與研討 ( 習 ) 會所需之膳宿費屬之 ( 十四 ) 保險費人凡辦理各類會議 講習訓練與研討 ( 習 ) 會及其 一 各類會議 講習訓練與研討 ( 習 ) 會之辦理場地及經費編列應依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 講習訓練與研討 ( 習 ) 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 規定辦理, 其中膳費內應含三餐及茶點等, 不得額外編列茶水飲料等費用 二 有關膳宿費規定, 應本撙節原則辦理, 並得視實際需要依各基準核算之總額範圍內互相調整支應 三 各單位如於本項膳宿費以外再發給外賓其他酬勞者, 其支付費用總額仍應不得超出行政院所訂 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 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 規定 一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施行後, 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公教人員投保

66 項目單位編列基準定義支用說明 他活動所需之平安保險費屬之 額外險, 爰不能重複編列保險費, 僅得為非上開與會人員辦理保險 二 每人保額應參照行政院規定 奉派至九二一震災災區實際從事救災及災後重建工作之公教人員投保意外險, 最高以 300 萬元為限 ( 十五 ) 場地使用費 核實編列 凡辦理研討一 補助案件不補助內部場 會 研習會所 地使用費 需租借場地二 本項經費應視會議舉辦 使用費屬之 場所核實列支 ( 十六 ) 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三 雜支 四 行政管理費 以每月薪資 6% 為編列上限專任行政助如委辦計畫所核定之經費理之勞工退項目中, 包含聘僱專任行政休金或離職儲助理, 用人機關可依 勞工金屬之 退休金條例 或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於每月薪資 6% 的範圍內擇一編列 一 屬補助計畫者, 按業務費之 6% 編凡前項費用列 未列之辦公二 屬委辦計畫者, 按人事費及業務費事務費用屬合計數之 6% 編列 之 如文具用三 有關雜支已涵蓋之經費項目, 除特品 紙張 錄別需求外, 不得重複編列 音帶 資訊耗材 資料夾 郵資 誤餐費等屬之 一 計畫期程不滿 6 個月者, 得按業務費及雜支合計數之 8% 以內編列, 最高不得超過 15 萬元 二 計畫期程達 6( 含 ) 個月以上者, 得按業務費及雜支合計數之 10% 以內編列, 最高不得超過 30 萬元 三 有關行政管理費已涵蓋之經費項目, 除特別需求外, 不得重複編列 凡機關 學校 法人因辦理委託計畫所支付具不屬前述費用之水電費 電話費 燃料費 及設備維護費屬之 一 補助案件不補助本項經費 二 本項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 不得流入 三 依本部 83 年 12 月 8 日台 83 會 號函, 行政管理費以領據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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