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 ) 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 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 如利用公文 電話 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 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 應視事實之需要, 事先經機關核定, 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 ; 往返行程, 以不超過 1 日為原則 ( 四 ) 出差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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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 ) 業務費 - 國內出差旅費壹 法令依據 一 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 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 (103 年版 ) ( 一 ) 定義 :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於台澎金馬等地區所需之差 旅費用 ( 含現職人員因公出差旅費 兼職人員依規定支領旅費補 助及參與公務活動之非現職人員有關旅費補助等 ) 屬之 ( 二 ) 預算計列標準 : 依實際需要並按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計列 二 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 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 (103 年版 ) 執行標準 : 各機關出差之派遣, 應嚴格控管, 往返行程, 以不超過 1 日 三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為原則, 其確應業務需要核派時, 出差旅費報支標準, 應切 實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核實列支 ( 行政院 院授主忠字第 號函 ) ( 一 ) 中央政府各機關 ( 以下簡稱各機關 ) 員工, 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 依 本要點辦理 調任視同出差, 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 赴任人員由任職機關補助其交通費 ( 二 ) 旅費分為交通費 住宿費及膳雜費, 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 其報支 數額如附表 1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 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 ( 僱 ) 人員 技工 司機與工友, 依其原定職等按第一項附表分等數 額報支 公務機關適用 事業機構準用其他特種基金適用 費別 職務 等級 交通費 宿 費 新臺幣 每日膳雜費新臺幣 ( 附表 1)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單位 : 元薦任級以下人員簡任級人員特任級人員 ( 九職等以下包括約聘 ( 僱 ) 人員 ( 第十至十四職等 ) 雇員 技工 司機與工友)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 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 副首長得搭乘商務艙 ( 車廂 ) 或相同之座 ( 艙 ) 位, 其餘人員搭乘經濟 ( 標準 ) 座 ( 艙 車 ) 位, 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 其餘交通工具, 不分等次按實開支 2,000 1,600 1,400 檢據核實列支, 未能檢據者, 按二分之一列支

2 ( 三 ) 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 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 如利用公文 電話 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 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 應視事實之需要, 事先經機關核定, 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 ; 往返行程, 以不超過 1 日為原則 ( 四 ) 出差事畢, 應於 15 日內依附表 2 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 連同有關書據, 一併報請各機關審核 ( 五 ) 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 汽車 火車 高鐵 捷運 輪船等費, 均按實報支 ; 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 補給差價 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 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 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 除因急要公務者外, 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 不得報支 如因業務需要, 駕駛自用汽 ( 機 ) 車者, 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 過路 ( 橋 ) 停車等費用 ; 如發生事故, 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 六 ) 凡陪同外賓出差者, 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按實報支, 其住宿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按實報支 ( 七 ) 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 得按各該調任人員職務等級, 報支交通費 ( 八 ) 赴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 得按各該赴任人員職務等級, 補助其實際所需交通費 2/3 ( 九 )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 60 公里以上, 且有住宿事實者, 得在附表 1 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 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 未能檢據者, 按規定數額之 1/2 列支 ;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 60 公里, 因業務需要, 事前經機關核准, 且有住宿事實者, 始可報支住宿費 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 不得報支住宿費 ( 十 ) 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 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 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 ; 搭乘飛機 高鐵者, 須另檢附票根 ( 十一 ) 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 1 個月之住宿費, 超過 1 個月未滿 2 個月部分, 按規定數額 8 折報支 ;2 個月以上部分, 按規定數額 7 折報支 ( 十二 ) 膳雜費依附表 1 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 如供膳 2 餐以上者, 不得報支膳費 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 1/2 報支 ( 十三 ) 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 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 並經機關核准者, 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 十四 ) 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 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 具有確實證明按日計算外, 其因私事請假者, 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患病, 以突發之重病, 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 且不宜返

3 回原駐地醫治者為限 在患病住院期間 得自住院之日起 按日報支 膳雜費 最高報支 10 日 (十五)出差期中有免職或撤職時 依其已到達地點 按原定職務等級報支往 返旅費 出差人員經法院判有刑責者 於其不能執行差務之日起 停 止其旅費 (十六)各機關經常出差 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 應於本要點所定數 額範圍內 另定報支規定 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十七)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之出差 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附表 2)(機關全銜)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第 姓 出 名 差 事 職稱 頁共 頁 職等 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起 止 共計 日附單據 張 月 日 起訖地點 工作記要 飛機及高鐵 交通費 汽車及捷運 火車 輪船 住 宿 費 住宿費加計交通費 (旅行業代收轉付) 膳 雜 費 單 據 號 數 總 計 備 註 出差人 單位主管 主辦人 主辦會 機關首長或 事人員 計人員 授權代簽人 四 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 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 (103 年版) (一)營業基金國內旅費 應按本年度業務需要 並以不超過 102 年度預算數 為原則編列

4 (二)作業基金國內旅費 以不超過 102 年度預算數為原則 (三)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國內旅費 比照作業基金之標準編列

5 五 解釋令函 ( 一 ) 學生參加校外各項比賽或活動之旅費得否比照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相關規定補助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六字第 號書函 ) 查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之適用對象, 係以中央政府各機關因公 奉派出差之公務員為主, 並未包括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或比賽之各 級學校學生 惟考量各級學校多有派遣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活 動或比賽之情形, 為使其有一致遵行之依據, 有關各校派遣學生代表 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比賽或活動旅費之補助, 應由各校視財務狀況及實 際需要, 在不超過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中現職技工 工友各項 支給標準原則下比照辦理, 至有關各項費用檢據核銷問題, 亦比照該 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出差未滿一日其膳雜費如何報支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函 ) 查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11 點 ( 已修正為第 12 點 ) 規定有關膳 雜費報支數額係以每日為單位 如奉派半日之公差, 其膳雜費應按每 日規定數額 1/2 報支, 又差旅費係支應因公奉派出差實際所發生必要 費用, 故下班後才開始出差行程或當日出差時間未滿 1 日, 其膳雜費 如何報支, 得視實際情形依上開規定意旨, 在該要點規定範圍內本於 權責核酌辦理 ( 三 ) 參加公務人員協會之會議, 得否准予核給差旅費問題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二字第 號函 ) 查公務人員協會成立前後, 相關人員因會務需要, 前往指定處所開會, 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 及銓敘部 94 年 11 月 2 日 函示, 由服務機關衡酌實際需要核給公假 另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 作業手冊之 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 所定, 旅費係 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差旅費用, 依實際需要並按 國內 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計列, 故公務人員參與公務人員 協會會議, 屬會員對團體間之個人行為, 係以公假登記, 非處理機關 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之因公出差, 自無涉差旅費之報支 ( 四 ) 臨時人員可否派遣出差 1. 研商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 市 ) 政府補助辦法修正條文 ( 草案 ), 以及直 轄市及縣 ( 市 ) 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 ( 草案 ) 相 關事宜會議紀錄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六字第 A 號函 ) 討論事項第三案決議 : 臨時人員不得派遣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之規 定, 仍予維持 惟外勤工作人員, 如確有出差必要時, 其各項權利義 務應事先妥適規劃, 並以契約方式明訂 2. 研商 各機關僱用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相關事 宜 會議紀錄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函 )

6 (1) 為使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進用臨時人員有所依據, 並避免不 當運用臨時人員, 使其辦理之業務回歸臨時性工作本質, 行政院 於 97 年 1 月 10 日函頒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 及運用要點 據以施行, 故各機關僱用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得否 派遣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 宜回歸該要點訂定精神, 由各機關依 該要點規定檢視其運用之妥適性, 本權責自行核處 (2) 上述人員如確有派遣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之必要, 其相關費用之 報支規定如下 : 1 派遣出差 : 得參照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薦任級以下人員報支標準範圍內, 核實報支必要費用 2 參加訓練講習 : 得參照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 規定, 核實報支必要費用 3 上開差旅費或訓練講習費用報支事宜, 各機關及地方政府得視實 際需要 預算額度及財政狀況, 從嚴訂定相關規範辦理, 至現行 已訂有規範且符合以上原則者, 從其規定 ( 五 ) 公 ( 出 ) 差登記或在公假中加註公差性質者, 均可支領差旅費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函 ) 員工因公奉派出差, 應就其事實認定是否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 並以公 ( 出 ) 差登記或在公假中加註公差性質者, 均可依 國內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 規定, 支領差旅費, 至公假中未具公 ( 出 ) 差性質者, 仍不 得支領差旅費 ( 六 ) 員工出差住宿可否刷個人信用卡問題 ( 行政院主計處 處會三字第 號函 ) 員工出差旅費 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 但政府訂有共同 供應契約者, 得依各該契約規定辦理 ( 註 : 差旅費包括國內 外及大陸地區出差之交通費 住宿費等 ) ( 七 ) 搭乘高鐵, 隨扈或陪同部會首長 副首長人員可否搭乘相同等級之車位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函 ) 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2 點之附表一規定, 搭乘高鐵時得搭 乘商務車廂者, 僅限於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 副首長, 並不包括隨 扈或陪同人員 ( 八 ) 隨扈人員得否搭乘高鐵商務車箱事宜, 補充說明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函 ) 本處 96 年 2 月 13 日處忠字第 號函, 彙整答復有關得搭 乘高鐵商務車廂者, 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2 點之附表 1 規 定, 僅限於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 副首長, 並不包括隨扈或陪同人 員, 係通案規範, 至於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 副首長搭乘搭乘高鐵 時, 若有安全上之需要, 執行勤務之隨扈是否配合搭乘商務車廂, 同 意由各機關就個案情況, 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7 ( 九 ) 奉派出差, 駕駛自用汽車至無公民營客運汽車可直達, 但有火車直達通 行之地區, 其差旅費報支問題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書函 ) 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5 點規定 : 如因業務需要, 駕駛 自用汽 ( 機 ) 車者, 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 價報支 第 3 點及第 13 點規定, 出差儘量利用便捷交通工具縮短 行程, 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 以最直接 省時及最節省方式 為之 本案自行駕駛自用汽車, 如無相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票價可 資比照, 可依照前述規定意旨, 參照最鄰近地區公民營客運汽車之票 價及里程, 以最直接 省時及最節省方式, 訂定各路段報支交通費之 數額或每單位里程報支交通費數額, 供報支交通費依據, 不得以現有 客運班車繞道費時且分段併計增加經費之方式計算 ( 十 ) 奉派出差, 提前出發或延後返回, 其交通費得否報支 ( 行政院主計處 97 年 5 月 27 日處忠五字第 號書函 ) 查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5 點規定, 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 之飛機 汽車 火車 高鐵 捷運 輪船等費, 均按實報支 ; 同要點第 9 點及第 13 點亦規定,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 60 公里以上, 且有住 宿事實者, 得報支住宿費 ; 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 準此, 交 通費之報支應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作為報支起訖點, 出差人員如在原 核定出差之日程及經費範圍內, 提前出發或延後返回, 得在不重複支領 原則下, 核實報支差旅費 ( 十一 ) 機關一級單位主管承首長之命, 代表首長出席公祭場合, 其差旅費之 支給問題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書函 ) 旅費係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差旅費用, 依機關業務性 質及實際需要編列, 如需報支差旅費時, 應以出差登記, 至參加或奉 派參加各項活動, 應就事實認定是否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 才可依出差要點規定支領差旅費, 參加婚喪喜慶非處理公務, 亦非機 關業務範圍內之活動項目, 自不宜報支差旅費 ( 十二 ) 經機關核給公差登記參加公祭之同仁給假及差旅費疑義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給字第 號函 ) 1. 查行政院主計處 96 年 6 月 28 日處忠字第 號書函略以, 差旅費係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差旅費用, 如需報 支差旅費時, 應以出差登記, 參加或奉派參加各項活動, 應就事實 認定是否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 才可依出差要點規定支領 差旅費, 參加婚喪喜慶非處理公務, 亦非機關業務範圍內之活動項 目, 自不宜報支差旅費 惟銓敘部 85 年 11 月 25 日 85 台法二字第 號函略以, 公差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 又公務員

8 奉派參加同仁家屬之公祭, 可否核給公差, 宜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自 行核處 先予敘明 2. 茲考量公務同仁奉派參加公祭, 除係承首長之命, 代表首長及所屬 機關出席公祭場合外, 並具有代表機關安撫同仁 ( 眷屬 ) 情緒及協 助處理相關事宜之性質, 屬處理機關特殊事項, 為機關照顧員工所 必要之措施, 其得否報支差旅費經轉准行政院主計處 97 年 9 月 1 日處忠字第 號書函略以, 各機關如因同仁或其直系親 屬身故, 有派員參加公祭並協助處理相關後續照護事宜之必要時, 得由機關首長參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銓敘部 85 年 11 月 25 日 85 台法二字第 號函之意旨, 依權責認定確屬執行公務 後, 據以核給公差及報支差旅費, 惟為避免引發爭議, 其差假應以 名實相符之事由登記, 不宜僅以 參加公祭 為登記事由 ( 十三 ) 清潔隊員清運廢棄物, 若距離超過 5 公里, 得否支領出差旅費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七字第 號函 ) 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 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者得報 支旅費, 故差旅費之支給係支應出差人因公奉派出差實際所發生之必 要費用 至機關員工辦理之業務如屬經常性及例行業務, 且未因此增 加額外之費用負擔, 則不宜報支出差旅費 爰本案是否支給差旅費, 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 十四 ) 公務人員奉派參加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會議, 究係核給公差或公假 之疑義 ( 銓敘部 部法二字第 號書函 ) 公務人員奉派參加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會議, 究係核給公差或公假 疑義一節, 查銓敘部 95 年 4 月 27 部法二字第 號函復行 政院主計處略以, 茲經該部於 95 年 4 月 10 日召開 研商公假及公差 應如何區分及所涉相關事宜 會議, 並決議 : 公務人員有公務人員 請假規則第 4 條所列公假事由, 且屬公差性質者, 或公務人員經機關 派遣公差, 合於公假規定者, 均以公假登記, 並加註具公差性質 請服務機關依上開函釋規定, 本於權責覈實認定辦理 ; 另因公差派遣 及出差旅費報支, 分屬服務機關及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 如有疑義, 宜請另洽權責機關辦理 ( 十五 ) 編制內外技工 工友 駕駛及臨時僱 ( 單 ) 工等, 於上班時間內派遣 駕駛工作, 得否核派出差並報支出差旅費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七字第 號書函 ) 1. 依銓敘部 86 年 9 月 24 日 86 台法二字第 號函釋 公出 及 出差 之意義及用法, 屬 出差 者, 因其須報支費用, 目前係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程序辦理 至於 公出, 則係因處

9 理公務須離開服務機關, 惟時間不長且無連續性者, 其差勤管理多用 公出 登記 2. 復據瞭解, 貴府已就差旅費之報支, 訂有 政府各機關學校報支差旅費補充規定 俾資遵循, 其中第 2 點已明定, 員工出差之派遣及旅費報支, 應由各級主管按業務需要依規定核實辦理, 不得浮濫 3. 又差旅費係支應出差人因公奉派出差實際所發生之必要費用, 並非個人法定俸給待遇, 其中駕駛離開辦公處所工作係其本職, 惟因出差情況及各機關業務性質不同, 仍應由各機關考量公務性質及個案事實需要, 依上開規定及差勤管理等相關規定辦理 4. 至臨時人員可否派遣出差, 應由各機關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訂定精神, 檢視其運用妥適性, 本權責自行核處 又渠等如確有派遣出差之必要, 則相關費用之報支, 前經本處 99 年 12 月 21 日函規定在案 爰本案所詢, 仍請貴府依上述規定, 本權責自行核處 六 主計長信箱答復 ( 一 ) 公務人員參加升等考試得否支給往返交通費 (92 年 5 月版 #569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 行政院主計處 83 年 2 月 4 日台 (83) 處忠字第 號函釋略以, 參加考試發給交通費者, 目前僅限於考試院主辦之 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升等考試 一種, 其餘各院 部 會 處 局 署及所屬機關自行依權責所舉辦之考試均非在發給之列 ( 二 ) 已超過出差旅費之請領期限者, 是否仍可請領出差旅費 (92 年 7 月版 #571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 查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4 點規定, 出差事畢, 應於 15 日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及相關書據報核, 主要係為避免出差人員延遲報支差旅費, 致影響機關經費之報支, 而要求出差人員於差畢儘速報支 又機關各項支出, 如已取得合法憑證, 且屬年度預算得支付之項目, 則可依規定支付, 不宜以延遲報支, 而拒絕受理 ( 三 ) 出差至離島交通不便地區, 如因業務需要, 於當地租用機車之費用報支 (92 年 9 月版 #573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 差旅費係支應因公奉派出差實際所發生之必要費用, 並應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辦理 有關因業務需要, 出差至離島交通不便地區, 須於當地租用機車, 若經事先核准, 機關可本於權責在國內差旅費或其他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 四 ) 調任 與 赴任 之定義 (93 年 7 月版 #583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

10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1 點第 2 項規定 : 調任視同出差, 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 同點第 3 項規定 : 赴任人員由任職機關補助其交通費 上開 調任 係指現職為公務人員之職務調動而言 ; 赴任 則係指現職為非公務人員到職而言 ( 五 ) 公務人員如因公務應法院傳喚出庭之差旅費報支 (93 年 10 月版 #586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 查考試院 (46) 試祕二字第 0842 號函釋公差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任務, 另依各縣 ( 市 ) 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之 各縣 ( 市 ) 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分類表 所定, 差旅費之報支係處理機關經常一般公務或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需差旅費用, 依實際需要按所定標準列支, 故公務員如因公務應法院傳喚出庭, 機關可本於權責核派公差, 並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報支差旅費 ( 六 ) 調任人員得否報支報到前一日之住宿費及膳雜費 (93 年 10 月版 #586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 查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1 點第 1 項規定 : 調任視同出差, 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 第 2 點規定 : 旅費分為交通費 住宿費及膳雜費, 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 及第 9 點規定 :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 60 公里以上, 且有住宿事實者 ( 依行政院 院授主忠字第 號函修正 ), 得 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 未能檢據者, 按規定數額之 1/2 列支, 故依上開規定如調任者之原任機關距離新任機關達 60 公里以上, 得報支報到前一日之住宿費及膳雜費 ( 七 ) 郵局代售火車票所收取之手續費可否一併報支交通費 (93 年 12 月版 #588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 查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2 點規定, 旅費分為交通費 住宿費及膳雜費, 關於所詢郵局代售火車票之手續費, 應屬雜費涵蓋項目, 故不可併票價報支交通費 ( 八 ) 個人進修可否列支差旅費及使用換票證問題 (94 年 7 月版 #595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 查目前參加各類考試得比照支領交通費, 僅限於考試院主辦之 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升等考試 1 種, 個人進修參加考試等均不得報支, 是以機關與交通業者簽約之各式換票證, 機關有補助經費者亦不應使用 ( 九 ) 抵達出差地為凌晨 1:00~4:00 可否投宿並支領住宿費問題 (94 年 7 月版 #595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 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3 點規定, 各機關公差之派遣往返行程, 以不超過 1 日為原則 ; 及第 9 點規定,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 60 公里以上, 且有住宿事實者 ( 依行政院 院授主忠字第 號函修正 ), 始可報支住宿費 故住宿費之報支, 應視其

11 奉准差假期間, 如有跨越 2 日, 並有住宿事實者, 自可依上開要點之規定報支 ( 十 ) 機關所在地在嘉義, 住所地在台中, 通勤上下班, 如奉派到台中或高雄受訓時其交通費之列支 (94 年 7 月版 #595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 查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5 點規定 : 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 汽車 火車 捷運 輪船等費, 均按實報支... 及第 13 點規定 : 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 以員工出差係由機關派遣, 故出差應由機關所在地作為報支交通費起點 本案住所地 ( 台中 ) 若較機關所在地 ( 嘉義 ) 至出差地 ( 高雄 ) 費用較高時, 僅能報支嘉義至高雄間之交通費 ; 至受訓地為台中時, 由住所前往為順路, 並可節省公帑時, 受訓人選擇由住所出發, 實際若不發生交通費用, 則不再報支 ( 十一 ) 出差回程住宿地點非開會地點, 但為回程必經之路, 可否支領全額住宿費用 (94 年 8 月版 #596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9 點所謂 在出差地區有住宿事實者, 其所指之出差地區即指出差之目的地 惟在原核定出差往返行程期間內如有住宿需要者, 尚包含經過地 ( 十二 ) 機關派員參加訓練差旅費報支問題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 ) 1. 關於參加講習差旅費報支問題 : 依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第 2 點規定 : 參加訓練或講習, 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 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二餐以上及住宿者, 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 ; 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前述必要之膳宿者, 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 參照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之規定, 核給往返之交通費 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 1/2 支給膳費 2. 關於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之膳費如何報支問題 : 查國家文官培訓所於台北市所辦理之班次, 對於家住台北市及台北縣部分地區之學員僅提供中午一餐, 而未提供每日三餐及住宿, 即表示該所已考量上課之時間及路程之遠近, 對家住上開地區之學員並無提供早晚餐及住宿之必要, 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 已無按膳雜費之 1/2 支給該學員膳費之必要 3. 關於代表機關出席會議差旅費報支問題 : 以參加會議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 自可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報差旅費, 惟機關仍應視會議之性質 時間之長短及路程之遠近決定是否發給, 又各機關對於經常出差等之差旅費, 依報支要點第 16 點規定, 應於本要點所定數額範圍內, 另定報支規定, 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12 ( 十三 ) 員工出差以自有手機聯繫業務, 可否支領電話聯繫費用問題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實一字第 號 ) 按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 旅費分為交通費 住宿費及膳雜費, 而該膳雜費, 已為奉派辦理公務之出差人提供可能發生之雜費在內, 是以, 本案員工於外出勘查工地或驗收, 以自有手機為業務上之聯繫, 如其已支領差旅費, 自不得再重複支領電話聯繫費用 如其未支領差旅費, 則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應由當事人提出奉准由機關支應之佐證文件, 及與其私人通訊明確分割之繳費收據以辦理報支 ( 十四 ) 出差後前往第三地交通費報支問題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 ) 關於出差後前往第三地交通費報支問題, 以交通費之報支係由機關所在地至出差地間, 按實際搭乘之交通工具核實報支, 現為縮短行程經奉准搭乘飛機, 則應檢據核實列支 ; 至出差後休假, 係屬私人行程, 前往第三地搭乘飛機與報支交通費無關 ( 註 : 以 1 日行程及不增加機關負擔為原則 ) ( 十五 ) 派駐外島之人員返台休假可否支領交通費問題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 )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1 點規定, 中央政府各機關員工, 因公奉派出差得報支旅費, 調任視同出差, 調任後因工作地點過遠返台休假所需交通費則無得報支之規定, 故機關應於人力調派支援相關規定內, 敘明調動工作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以釐清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 ( 十六 ) 公務人員奉派為機關之訴訟代理人至司法機關出庭是否可由機關按次支給出庭費用問題 ( 行政院主計處 處會一字第 號 ) 機關訴訟代理人既係因公奉派至司法機關出庭, 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可按實際情形, 支領出差旅費 ( 十七 ) 個人受獎或代表單位受獎時, 可否列支差旅費問題 1. 奉派代表機關受獎, 如屬出差性質, 並以公差登記者, 始得依規定支領差旅費 ; 至個人受獎時, 非處理公務, 屬私人行程, 不得另行報支差旅費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 ) 2. 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1 點規定, 各機關員工, 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 依本要點辦理 故奉派代表機關受獎, 係屬處理公務, 可依規定支領差旅費 ; 至個人受獎時, 如係屬因公獲獎, 並奉機關核派以出差方式辦理者, 亦得依上開報支要點規定報支差旅費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七字第 號 ) ( 十八 ) 國內出差旅費審核流程, 人事室是否需負審核差假及職務等級正確之權責問題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實二字第 號 )

13 查行政院 91 年 12 月 12 日院授主會字第 號函頒布之 各機 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 其中有關國內外出 差旅費部分, 人事單位應負之責包括 :1. 審核有無核准 2. 審核假別之 合法性及正確性 3. 審核旅費報支採用之職務等級是否正確 是以, 人 事單位對於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仍應負責審核前揭事項之正確性 ( 十九 ) 教職人員已達本職最高薪點晉支年功薪資者, 差旅費可比照簡任標準 核發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五字第 b 號函 ) 依照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2 點第 2 項規定, 現教職人員已達 本職最高薪點 450 晉支年功薪資者, 因其職務相當簡任職等, 故差旅 費可比照簡任標準核發 ( 二十 ) 研習活動 觀摩活動等之隨團人員原則上宜就參加人員先行調派運用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六字第 號 ) 查本處 94 年 12 月 19 日處忠五字第 b 號函規定, 機關辦理 自強活動, 其隨團人員宜就參加人員先行調派運用, 且參加人員均以公 假方式出席, 自無差旅費報支問題 本案研習活動 觀摩活動等之隨團 人員原則上亦宜比照上開函示精神就參加人員先行調派運用, 至隨團人 員假別如何認定與得否支領相關費用, 則宜尊重人事單位權責, 並視其 差假別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二十一 ) 機關駕駛接送長官或同仁, 可否報支差旅費?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 ) 查銓敘部於 86 年 9 月 24 日以 86 台法二字第 號函釋 公出 及 出差 之意義及用法, 屬 出差 者, 因其須報支費用, 目前係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及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之規定程序辦 理, 請領出差旅費 至於 公出, 則係因處理公務須離開服務機關惟 時間不長且無連續性者, 其差勤管理多用 公出 登記, 故 公出 既 非屬 出差, 自不得報支出差旅費 ; 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3 點規定, 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 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 事先由機 關詳加審核決定, 又差旅費係支應公務人員奉派出差實際發生之費用, 並非津貼待遇性質, 以各機關駕駛離開辦公處所工作係其本職, 應由機 關考量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 決定以出差派遣或以公出登記 ( 二十二 ) 國外出差有保險費的報支標準, 為何國內出差部分則無相關規定? (96 年 7 月版 #619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 政府為對公務人員因公執行職務發生危險時給予生活上保障, 訂有 公 教人員保險法 給予照顧, 至於國外出差時, 因須乘坐飛機 船舶等大 眾運輸工具前往, 考量部分國家之政情 治安 地理環境等因素, 較國 內危險程度相對提高, 爰有另行投保之規定 貳 作業程序及參考作法 ( 註 : 本項僅供參考, 各機關可依業務需要自行規定 )

14 一 出差人員應事先填具出差請示單, 簽經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人核准, 須預借旅費者, 憑以辦理預借手續 二 出差事畢後, 應於 15 日內填具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連同有關單據及核准出差文件, 送人事單位審核 ( 技工 工友則由總務 ( 經辦 ) 單位逕行審核 ) 三 人事單位或總務 ( 經辦 ) 單位將審核結果送會計單位經審核無誤, 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總務 ( 經辦 ) 單位彙轉地區支付處 指定之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 逕撥員工金融機構帳戶內, 未逾 1 萬元者 ( 即零用金限額 ), 得以零用金支付 四 已先行預借旅費有賸餘款者, 應於出差事畢後, 繳回借支賸餘款, 並於差旅費報告表備註欄說明, 送會計單位審核, 經審核無誤, 即據以編製支出收回書辦理繳庫, 並編製傳票轉正 至於借支數額不敷者, 於經費結報後再予撥補旅費差額 參 內部審核注意事項 ( 依 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 之 規定 ) 一 請示出差會簽會計單位時, 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二 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 ( 章 ) 三 審核旅費項目及金額是否符合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 含應附具之支出憑證及證明文件是否備齊 ) 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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