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卦山大佛 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分布示意圖 01 市鎮計畫 1 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2 變更和美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3 變更鹿港福興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4 變更溪湖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5 變更員林都市計畫主要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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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 彰化縣都市計畫圖冊 Urban Planning Atlas, Changhua County 彰化高速鐵路車站圖

2 八卦山大佛 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分布示意圖 01 市鎮計畫 1 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2 變更和美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3 變更鹿港福興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4 變更溪湖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5 變更員林都市計畫主要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6 變更二林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7 變更北斗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第二階段 8 變更田中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鄉街計畫 9 擬定伸港 ( 全興地區 ) 都市計畫 10 變更伸港 ( 水尾地區 ) 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11 變更線西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12 變更秀水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13 變更花壇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14 變更芬園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15 變更埔鹽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16 變更大村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17 變更埔新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18 變更永靖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3 八卦山詩牆 田尾公路花園 19 變更芳苑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20 變更埤頭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21 變更田尾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22 變更社頭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23 變更大城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24 變更竹塘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25 變更溪州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26 變更二水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特定區計畫 27 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變更高速公路員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29 變更田尾園藝特定區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變更八卦山風景特定區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 彰化縣部分第一階段 ) 31 擬定高速鐵路彰化車站特定區計畫

4 1 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東至八卦山培元中學 台化公司旁, 西起西勢庄 洋子厝溪, 南達南興里產業道路邊界, 北迄彰化紗廠, 包括文化 下廓 興北 信義 萬安 陽明 新興 新華 龍山 中山 中正 永福 光復 光華 萬壽 中央 富貴 民權 西興 西勢 忠孝 忠權 五權 長樂 平和 桃源 卦山 東興 大同 永生 南瑤 成功 延和 南興 西西安 彰安 光南 介壽 延平 建寶 華陽 華北 福安 民生 阿夷 復興 和調 中庄 古夷 茄南 崙平及向陽等 52 個里之全部或部分, 原計畫面積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後及依 文小八 南側大埔山區截水溝河川整治現況調整都市計畫範圍界線, 計畫總面積為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彰化縣政府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14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200,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 313 人 計畫目標及定位 規劃以火車站為中心之複合性商業使用型態為主之核心, 並循現有都市發展之脈絡規劃一般發展區, 透過彼此之互動型態與服務機能之界定, 構成彰化市之都市發展模式 而彰化市未來都市發展願景以營造 政商及悠遊的魅力城市 為首要目標, 而政商及悠遊的魅力城市的定位可分為兩個層次 : 一 行政 工商及觀光發展聚集的重心與提供服務的角色 ( 一 ) 工業區功能重新定位, 藉以促進產業升級 1. 對未來產業發展應以發展策略性產業及生產服務業為主 2. 不適合發展工業活動者, 以 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 進行整體開發, 促進土地積極有效利用 ( 二 ) 活絡中心商業區之機能, 藉以提升服務層級 1. 建築物未來更新時, 合併鄰近基地採整體開發獎勵容積之方式, 統一留設鄰接人行步道或道路之開放性空間 2. 建議縣整府著手調查舊市區都市更新地區, 並訂定更新計畫, 重新調整道路系統, 改變都市結構, 以促進該地區之繁榮發展 3. 於車站南側預留通勤車站, 以避免過多交通進入市區 ( 三 ) 透過引渡媒介之功能, 以避免過多交通量進入市區 1. 建議火車站將來改建時, 以整體開發方式, 地面層供作車站候車大廳使用, 樓上作商業使用, 藉由活動行為延續整個前後站地區, 活絡都市機能 2. 針對不適合發展工業活動者, 調整土地使用分區, 並朝低密度方式開發 ( 四 ) 提供相關服務設施, 藉以強化行政服務效能 1. 利用公有土地開闢停車空間, 以解決該地區停車空間不足問題 2. 藉由公共設施退縮管制, 以形塑人行空間, 並透過鋪面改善及景觀植栽設施, 以提供舒適之洽公環境空間 3. 調整鄰近交通系統, 建議相關單位將部分路段改設單行道, 以降低交通車流衝突性 ( 五 ) 整體觀光產業發展規劃構想與策略 1. 建議縣府著手調查舊市中心區都市更新地區, 並結合人文歷史空間創造形象商圈 ( 如永樂商圈徒步區與古蹟慶安宮廣埕結合 ) 2. 透過鄰近建築退縮之人行步道及視實際狀況退讓形塑成開放空間, 並與古蹟廟宇廣埕結合 3. 由社區民眾共同參與, 適時舉辦民俗文化及藝文活動, 藉以喚起歷史空間的記憶 4. 綠色學習營地結合八卦山豐富自然景觀及人文資源, 提供中部地區休閒觀光據點 1

5 5. 縣政府應加強對歷史建築維護與管理 6. 於進入彰化市入口處 ( 如中山路與金馬路交叉口 彰化交流道附近 火車站地區 ) 塑造都市入口公共藝術之意象 二 兼具文化 活力 生態 優質的適居家園 ( 一 ) 保存並發揚文化歷史遺產 1. 藉由都市計畫的手段, 將列為古蹟級之歷史建物變更為古蹟保存區 2. 透過鄰近建築退縮之人行步道及視實際狀況退讓形塑成開放空間, 並與古蹟廟宇廣埕結合 3. 由社區居民共同參與, 適時舉辦民俗文化活動, 藉以喚起歷史空間的記憶 4. 由相關主管單位訂定歷史古蹟維護管理計畫 ( 二 ) 型塑可辨識的都市空間意象 1. 改善區內主要道路之景觀意象, 並調整部分道路為綠園道 2. 型塑火車站周邊地區成為彰化之門戶意象, 以提昇都市之自明性 3. 透過都市更新及建築管制之手段, 來控制都市發展之街道景觀 4. 市中心之開放空間留設及古蹟保存, 應以人行步道作有系統之串聯 ( 三 ) 建構悠遊的親山親水綠網 1. 將部分溝渠用地變更為綠地兼溝渠使用, 以形塑都市藍綠帶空間 2. 於公園路與中山路交會處型塑八卦山風景區入口意象, 並考量火車站至風景區的人行動線 ( 光復路 和平路 中華路 孔門路 中山路及東民街一帶 ), 及設置指引標誌 3. 汙水系統之建構與設施之設置 4. 考量八卦山與市區交通之聯絡系統建立, 依卦山路現況使用情形, 劃設為計畫道路 ( 四 ) 營造舒適的人性公共生活環境與優質的居住空間 1. 強調居住環境之寧適性 2. 提高交通可及性與公共設施水準 3. 檢討公有閒置土地, 優先作為補充當地公共設施不足 4. 建構完善之通學路徑與人行購物空間 5. 形塑都市綠色帶狀空間 6. 進行老舊社區更新再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第三條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80% 此外, 為獎勵商業區開放空間留設, 其土地使用強度及獎勵基準如下 : 前項因獎勵所增加之開放空間一律留設於建築基地前院, 以改善都市景觀 第四條 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7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第五條 建蔽率 容積率 70% 300% 60% 330% 50% 360% 文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2

6 1 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3 第六條 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保存區內各種建築物之修建 改建 增建 新建等建築行為均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核可, 依法進行建築管理 第七條古蹟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古蹟保存區內土地倘需建築, 其建蔽率 建築外觀造型 開口部份處理 材料 顏色 比例等應配合古蹟形貌, 並應經古蹟主管機關同意 古蹟保存區之建築得經古蹟主管機關同意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使用, 其建築之使用不得破壞古蹟風貌 第八條車站專用區供交通轉運相關設施使用之基地面積不得少於 20%; 其餘部分得供下列使用 : 一 停車場 二 一般辦公處所 公務機關 三 住宅 四 資源回收站 五 電信 有線 無線設備 機房及天線 六 變電所及其必要之機電設施 七 集會所 藝文展覽表演場所 八 休閒運動設施 : 游泳池 溜冰場 保齡球場 撞球場 舞蹈社 極限運動場 健身房 ( 體適能中心 ) 桌球館 羽球場 排球場 籃球場 網球場 壁球場 相關道場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 九 郵政及電信服務 十 旅遊服務 十一 銀行及保險服務 十二 餐飲服務 十三 特產展售及便利商店 十四 補習班 十五 百貨商場 商店街 超級市場 十六 旅館 觀光旅館 國際觀光旅館 車站專用區供交通轉運相關設施使用部分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7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車站專用區作其他使用部分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車站專用區應同時整體開發完成, 其中交通轉運設施之規劃設計並應經彰化縣政府交通主管機關同意 第九條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加油站專用區之使用項目得準照加油站用地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規定辦理, 惟不得依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第 26 條規定兼供便利商店等項目使用 第十條醫院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醫院用地之建築及土地作為醫療院所 衛生所 ( 站 ) 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使用 第十一條 電台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電台用地作為廣播 電視 電訊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使用 第十二條污水處理廠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15%,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 污水處理廠用地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 10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為提升環境景觀品質, 於興闢污水處理廠設施時, 應提彰化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始得發照建築 第十三條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不超過基地允建樓地板面積之 30% 為限

7 一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 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十四條為考量都市發展, 訂定退縮標準如下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一 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 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 退縮建築規定 備註 住宅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 1. 臨道路境界線 2 公尺範圍部分應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 商業區縮 5 公尺建築 2. 退縮建築部分均得計入法定空地 3.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留設 法定騎樓 乙種工業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6 公尺建築 二 非屬前款之乙種工業區, 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1. 臨道路境界線 2 公尺範圍部分應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 其餘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2. 退縮建築部分均得計入法定空地 3.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分區及用地別 退縮建築規定 備註 乙種工業區 1. 前院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建築 2. 如有設置圍籬之必要者, 前院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 側院免退縮 1. 臨道路境界線 2 公尺範圍部分應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 其餘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2. 建築退縮部分均得計入法定空地 3.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三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單位使用之土地, 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單位使用之土地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 1. 臨道路境界線 2 公尺範圍部分應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 其餘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2. 退縮建築部份均得計入法定空地 3.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四 前三款以外地區, 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五 住宅區臨道路境界線 2 公尺範圍退縮建築部分應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 其餘可供停車使用 第十五條為維護景觀並加強綠化, 有關景觀與綠化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 一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 應以集中留設為原則, 且該空地綠覆率不得低於 50% 二 公園用地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綠地及體育場用地內所留設之人行步道, 其舖面應以植草磚或透水性材質之地磚舖設 三 公園用地之綠覆面積不得低於 60%, 其中有床基之花台面積不得超過綠覆面積 10% 公園用地應植生長高度 3 公尺以上之喬木, 面積不得低於 15%, 且根部應保留適當之透水性表面 四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之綠覆率不得低於 60% 五 公園用地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綠地應以整體規劃設計為原則, 並應先經主管機關同意 第十六條為提昇都市環境品質及增加綠地空間, 綠園道用地 應綠化部分以延續 連貫為原則, 綠化面積 4

8 1 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不得小於綠園道總面積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條 本計畫區內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如下 : 一 都市計畫書圖載明須經都市設計審議之地區 二 自行擬定或依都市計畫之規定擬定細部計畫地區 ( 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且已完成市地重劃之配地者或不須整體開發者除外 ) 三 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 四 都市計畫區內公共工程 ( 一 ) 廣場 兒童遊樂場 停車場 學校等公共設施之開闢基地面積在 3,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 二 )30 公尺寬以上之道路工程案及其他本縣指定為特殊或特定之商業或景觀街道 ( 三 ) 經指定之人行陸橋 地下道 高架道路及橋樑 五 公有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 6,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六 前款公有建築物新建 增建 改建或修建部分之樓地板面積達 3,000 平方公尺以上 第十八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適用其它法令之規定 5

9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土地使用分區 公共設施用地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後 面積 ( 公頃 )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住宅區 商業區 乙種工業區 文教區 農業區 風景區 保護區 保存區 古蹟保存區 倉儲批發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 車站專用區 機關用地 學校用地 綠地 綠園道用地 公園用地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 樂場 市場用地 車站用地 加油站 停車場 廣場 人行廣場 廣場兼停車場 社教用地 變電所用地 體育場用地 溝渠用地 ( ) 醫院用地 電台用地 鐵路用地 高速公路 汙水處理廠用地 道路用地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註 2: 溝渠用地通盤檢討增減面積欄 () 內數字表 文小八 南側計畫範圍調整後另所減少面積 6

10 1 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7

11 都市計畫航照圖 8

12 2 變更和美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位於和美站公所所在地, 東至加油站 ( 油二 ), 西至文 ( 小 ) 三國小用地, 南至番仔溝, 北至四股圳, 包括和東 和西 和南 和北等四里之範圍及頭前 竹營 鉗井 山犁 四張 面前等里之部分範圍, 計畫總面積為 公頃, 佔全鎮總面積 8.99%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和美鎮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0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28,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 170 人 計畫目標及定位 依 中部區域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將和美定位為一般市鎮, 提供地區性鄉鎮服務中心功能, 其未來發展定位綜觀彰化縣之都市聚落體系, 及未來發展策略, 和美分區之空間可朝向 彰北產業發展區 貨運流通中心 濱海農業休閒帶 發展, 不僅提供彰化之濱海帶狀與軸心地區貨運流通的基本功能外, 更能經由彰濱工業區之招商與開發, 帶動當地產業及觀光之發展, 配合原有工商業之發展, 本區將成為彰化縣之北部產業發展區 彰化縣綜合發展計畫 則將和美定位為彰化北部工業地帶之加工中心 建設構想包括辦理彰美路以北地區農地重劃 規劃設立 紡織 洋傘展示中心 增設垃圾掩埋場 改善排水系統 雨水下水道 道路拓寬 德美公園第二期工程等 故發展願景分為下列三大點 : 一 振興地方產業 - 籌設紡織博物館 二 提高和美地區生活環境品質 - 促進公共設施用地開闢率 三 健全環保設施規劃 - 推動汙水下水道系統建設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第三條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320% 第四條本計畫工業區屬乙種工業區, 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第五條古蹟保存區以供保存維護古物 古蹟及有關文物 文化景觀之使用為限, 其土地及建築物依現況為準, 不得增建及新建 第六條加油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第七條社會福利事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八條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9

13 第九條 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其中國小 國中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高中 高職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第十條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第十一條停車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10%, 作為立體停車場所用時為 80%, 如做多目標使用, 則容積率不得大於 480% 第十二條公園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15%, 容積率不得大於 45% 第十三條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15%, 容積率不得大於 45% 第十四條博物館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將來申請建築時, 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第十五條一 汙水處理廠用地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 10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 汙水處理廠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15%,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 三 為提升環境景觀品質, 於興闢汙水處理廠設施時, 應提彰化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使得發照建築 第十六條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 得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規定做多目標使用 第十七條凡基地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 得提供下列獎勵 : 一 凡建築基地面積在商業區或市場用地為 100 平方公尺以上, 在住宅區 機關用地為 1,500 平方公尺以上 ; 基地臨接寬度 8 公尺以上道路, 其連續臨接長度在 25 公尺以上或違週界總長度六分之一以上, 有關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二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 一 )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 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二 )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十八條為考量都市發展, 訂定退縮建築標準如下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一 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區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 其退縮建築應依一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 退縮建築規定 備註 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1.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建築線 1.5 公尺範圍內應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 2. 退縮建築後免再留設法定騎樓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用地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建築線 1.5 公尺範圍內應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 10

14 2 變更和美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第十九條 二 前款之外地區, 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住宅區 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 為考量都市發展, 訂定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如下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一 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 其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總樓地板面積 停車設置標準 1~250 平方公尺 設置 1 部 251~400 平方公尺 設置 2 部 401~550 平方公尺 設置 3 部 以下類推 ---- 二 前款之外地區, 依 建築技術規則 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綠美化, 以美化環境 第二十一條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 適用於其他法令規定 11

15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後 土地使用分區 公共設施用地 面積 ( 公頃 ) 佔計畫面積 百分比 (%) 住宅區 商業區 乙種工業區 農業區 河川區 社會福利事業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 古蹟保存區 機關用地 國小用地 國中用地 高中用地 綠地 公園用地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 用地 零售市場用地 批發市場用地 停車場用地 人行廣場用地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溝渠 ( 專供水利會專用渠 道使用 ) 用地 汙水處理廠用地 博物館用地 道路用地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註 2: 表內數字係取自小數點下第二為四捨五入進為 註 3: 本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一 ~ 六案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六 ( 原市二 原市五 原公兒一 ) 等案, 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583 次 第 611 次會議審議通過 ; 但暫予保留俟逐案依上開會議決議以附帶條件 ( 一 ) 辦理後, 則原分區及其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 ( 附 ( 一 )) 商業區 ( 附 ( 一 )), 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 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發布實施 故其變更面機不列入表內, 俟另行逐案核定後再予統計 12

16 2 變更和美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13

17 都市計畫航照圖 14

18 3 變更鹿港褔興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東至福興鄉第六號公墓, 西至中廣電台, 南至員林大圳, 北至國中預定地, 包括鹿港鎮及福興鄉, 主要為鹿港鎮之全部市街地面積 公頃及福興鄉北側部分面積 公頃, 計畫總面積為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彰化縣政府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0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65,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310 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暨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為落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並有效誘導改善及提昇以發展地區之生活環境品質, 促進地區之再發展, 本計畫區應進行都市設計 除第一種保存區 ( 存一 ) 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古蹟及歷史建築其修建 改建 增建 新建等建築行為應由本縣古蹟文化主管機關核可, 始准建築, 不須提彰化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外, 其他地區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 彰化縣都市設計委員會應於本計畫發布實施一年內另訂定需進行都市設計審議地區 審議規範及容積獎勵等規定據以審議 二 在前點之規定尚未訂定完成實施之前, 由彰化縣都市設計委員會依現行相關審議要點據以審議 第三條住宅區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80% 第四條商業區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第五條乙種工業區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第六條一 保存區土地使用, 以維護古蹟及延續傳統市街使用型態為主, 並訂定 4 種保存區, 各種保存區之使用性質及維護類別規定如下 : 項目 \ 分類 使用性質 維護類別 第一種保存區 ( 存一 ) 經依 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之古蹟 歷史建築, 供古蹟及歷史建築維護使用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規定予以維護 第二種保存區 ( 存二 ) 機關 寺廟 或具紀念性 藝術價值之精美建築物 供住宅 宗祠 寺廟 廣場 會堂及機關 小型商店及飲食店 ( 但不得超過總樓地面積之 60%, 或不得超過三百平方公尺, 且其建築之使用不得破壞傳統風貌 ) 使用 第三種保存區 ( 存三 ) 可供住宅 宗祠 寺廟 小型商店及飲食店 ( 但不得超過總樓地面積之 60%, 或不得超過三百平方公尺, 且其建築之使用不得破壞傳統風貌 ) 使用 第四種保存區 ( 存四 ) 可供住宅 宗祠 寺廟 小型商店及飲食店 ( 但不得超過總樓地面積之 60%, 或不得超過三百平方公尺, 且其建築之使用不得破壞傳統風貌 ) 使用 全部維護或外觀維護 進深維護 一般維護 15 二 保存區內各宗土地及各種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物, 其維護範圍 方式應依下列規定及附表之指

19 定辦理 : ( 一 ) 古蹟維護 ( 第一種保存區 )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規定予以維護, 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 二 ) 全部維護 ( 第二種保存區 ) 1. 維護範圍 : 全部基地範圍 2. 維護方式 : 建築物外觀 內部及附屬庭院, 全部依傳統風貌予以維護 3. 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 三 ) 外觀維護 ( 第二種保存區 ) 1. 維護範圍 : 全部基地範圍 2. 維護方式 : 建築物外觀及附屬庭院依傳統風貌予以維護 3. 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 四 ) 進深維護 ( 第三種保存區 ) 1. 維護範圍 : 建築物第一進全部及第二進以後屬視覺穿透線以上部分 2. 維護方式 : 依傳統風貌之外觀予以維護 3. 維護範圍以外地區之修建 改建 增建, 其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高度不得超過視覺穿透線 若毗鄰第一 二種保存區, 其整建高度並不得超過該毗鄰第一 二種保存區建築物 ( 五 ) 一般維護 ( 第四種保存區 ) 1. 維護範圍 : 全部基地範圍 2. 維護方式 :A. 已喪失古風之建築物, 應添加設施以配合傳統街景 基地內修建 改建 增建及空地之使用, 均應配合傳統風貌, 其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建築物高度於道路中心線 10 公尺範圍內屋簷不得超過 7 公尺高 B. 既成巷道其使用或修護應維持傳統風貌, 並得免退縮建築 三 相關名詞定義如次 : ( 一 ) 視覺穿透線 : 觀察者立於建築物所在街道之對側, 設視點高 1.5 公尺, 以該點與建築物屋簷或簷牆之連線, 稱為視覺穿透線 如有臨時建築或違章建築, 應以拆除後之穿透線為準 ( 二 ) 建築第一進 :1. 若建築物為傳統式樣且為兩披水雙斜屋面者, 其第一進深度為前坡簷口起至其相連之後坡簷口止 2. 若建築物為平屋頂者, 其第一進深度為建築線至正廳之後側外牆面止, 且其深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尺 ( 以兩個雙斜屋面深度計算 ) 四 存二至存四之修建 改建 增建 新建等建築行為應經都市設計委員會核可, 始准建築 五 本計畫列為保存區但未載明保存區分類之土地與建物, 除已公告之古蹟 歷史建築納入存一之外, 其餘納入第四種保存區 第七條漁會及貝類加工處理廠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 210% 其除供漁會相關設施及貝類加工處理場外, 其它使用途依漁會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九條電信事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其建築及土地使用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至第四款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郵政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十一條 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 150% 第十二條 社教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十三條市場之使用規定如左 : 一 零售市場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二 批發市場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第十四條加油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80%, 其建築及土地使用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辦理 第十五條 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將來申請建築時, 除西側緊鄰住宅區部分, 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十公尺建築外, 其餘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 並採屋內型設計,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為綠美化及種植喬木 16

20 3 變更鹿港褔興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第十六條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一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 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者 第十七條 本計畫區之退縮建築規定如下 : 一 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 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 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 分區及用地退縮建築規定備註 住宅區商業區 乙種工業區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 1.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建築線二公尺範圍內需留設人行通路,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1.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建築線二公尺範圍內需留設人行通路,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1.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建築線二公尺範圍內需留設人行通路,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第十八條 二 前項規定以外地區, 其退縮建築應依 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等相關法令辦理 本計畫區內住宅區 商業區, 其停車空間劃設標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 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 其住宅區 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 1 至 250 平方公尺設置一部 251 至 400 平方公尺設置二部 401 至 550 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 二 前項規定以外地區, 其停車空間設置依 建築技術規則 等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九條四公尺人行步道用地得兼供作停車空間之車道出入通行使用 第二十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第二十一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17

21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後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土 住宅區 地商業區 使用乙種工業區 分 農業區 區 保存區 漁會及貝類加工廠區 加油站專用區 電信事業專用區 農會專用區 公 機關用地 共學校用地 設施綠地用地 用 公園用地 地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市場用地 車站用地 加油站用地 停車場用地 廣場用地 人行廣場用地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社教用地 郵政事業用地 變電所用地 運動場用地 水溝用地 堤防用地 鐵路用地 道路用地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18

22 3 變更鹿港褔興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19

23 都市計畫航照圖 20

24 4 變更溪湖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以現有都市計畫之地界為範圍, 東至電力公司以東約 580 公尺處, 西至湖西國小, 南至往大庭路口以南約 80 公尺處, 北至溪湖羽毛手工藝廠, 包括光平 太平 光華 平和 田中 湖溪等里之全部及湖東 東寮 西寮 大突 北勢 河東 汴頭 大竹 忠覺 中山等里之部分, 計畫總面積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溪湖鎮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85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 40,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 260 人 21

25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後 面積 ( 公頃 ) 佔計畫面積 百分比 (%) 住宅區 商業區 工業區 農業區 機關用地 學校用地 綠地 公園 鄰里公園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 兒童遊樂場 市場 車站用地 加油站 停車場 廣場 廣場兼停車場 變電所 衛生用地 倉庫用地 墓地 鐵路用地 道路用地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變電所原列入工業區面積計算 22

26 4 變更溪湖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23

27 都市計畫航照圖 24

28 5 變更員林都市計畫主要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以現有員林都市計畫區為範圍, 主要以員林鎮市街地區為中心, 東至石笱埤圳, 西至員林中學西側, 南至八堡圳, 北至大村鄉界, 包括員林鎮新生里 南平里 三義里 中山里 光明里 黎民里 三多里 三信里 仁美里 新興里 中正里 民生里 東和里 三愛里之全部及南興里 惠來里 溝皂里 大饒里 萬年里 三條里 三和里 三橋里及和平里部分地區, 並包含部分埔心鄉及大村鄉區域, 計畫總面積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員林鎮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1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 計畫人口 110,000 人 計畫目標及定位 由於員林都市計畫內可資利用的非都市發展用地皆已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 都市生態歷程逐漸進入穩定成熟期, 主要都市發展方向將由本計畫外圍橢圓環形地區的市地重劃開發, 反轉向都市核心區之都市更新, 促使各項都市機能獲得全面性的提升 未來都市成長將以提昇住宅區環境品質為優先, 落實社區鄰里文化教育設施, 並強化中心商業區之服務機能 未來員林都市計畫區應努力之都市發展方向如下 : 一 促進本計畫外為橢圓環形地區的住宅社區開發, 並且純化計畫區內土地使用性質及活化土地利用 二 強化中心商業區服務機能, 厚實都市經濟基礎 三 暢通計畫區交通系統, 合理引導通境交通及區內交通 四 逐步闢建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 並鼓勵建築設計留設公共開放空間 五 藉由園道系統之規劃, 型塑都市綠軸及藍帶系統, 美化都市景觀環境 都市發展定位為 將計畫區成為單核 雙軸 參帶的優質都市, 單核為員林車站附近中心商業區, 雙軸以高鐵站區北側聯外道路與東西向快速道路構成, 參帶分別是景觀綠帶 親水藍帶與魅力光帶 未來都市發展願景為 營塑計畫區為彰南經濟成長核心, 經由生活圈成長及擴散作用的牽引, 促進南彰化地區整體發展 25

29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 公頃 ) 逕 6 案增減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後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土地 住宅區 使用商業區 分區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 行政區 行水區 寺廟保存區 車站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 宗教專用區 電信專用區 公共 機關用地 設施學校用地 用地綠帶用地 園道用地 公園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零售市場用地 批發市場用地 車站用地 社教用地 停車場用地 電信用地 郵政用地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變電所用地 體育場用地 自來水事業用地 電路鐵塔用地 鐵路用地 鐵路用地兼做河川 使用 鐵路用地兼做道路 使用 河川用地 道路用地 合計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註 2: 逕 6 案增減面積 欄係將 變更員林都市計畫主要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第 6 案部分 ) 先行提會討論案 計畫內容納入調整, 以求完備 26

30 5 變更員林都市計畫主要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27

31 都市計畫航照圖 28

32 6 變更二林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以二林既有市街為中心劃設, 東西長約 2,600 公尺, 南北寬約 1,800 公尺, 包括東和里 北平里 西平里 豐田里 後厝里 南光里及東興里之部分, 計畫總面積為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二林鎮公所 計畫年期以民國 10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計畫人口為 40,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220 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29 第一條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該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第三條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320% 第四條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7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第五條文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六條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七條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八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第九條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第十條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十一條電力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十二條電信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十三條郵政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十四條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 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 一 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規定辦理 二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

33 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 一 )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 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二 )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觀機關核准者 三 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 且提供公眾使用者, 得依 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 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第十五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第十六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土地使用分區 項目現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增減通盤檢討後面積 ( 公頃 ) 面積面積 ( 公頃 ) 佔計畫面積 ( 公頃 ) 百分比 (%) 住宅區 商業區 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 農業區 文教區 行水區 農會專用區 公共 機關 設施學校文 ( 小 ) 用地文 ( 中 ) 文 ( 高 ) 綠地 公園 市場 零售市場 批發市場 人行廣場 變電所 郵政事業用地 電力事業用地 電信事業用地 加油站 客運站 廣播電台 溝渠 鐵路 道路 ( 含人行步道 ) 合計

34 6 變更二林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31

35 都市計畫航照圖 32

36 7 變更北斗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第二階段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以北斗鎮行政 商業中心為核心, 包括新政里 光復里 重慶里 五權里 居仁里 東光里 西安里等七里全部, 及西德里 七星里 文昌里 大道里 新生里等里部分範圍, 計畫總面積為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北斗鎮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1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25,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200 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80%, 臨接 12 公尺以上道路 ( 含 12 公尺 ) 縱深 30 公尺以內之住宅區或若建蔽率不大於 50% 時, 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 200% 第二條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惟若建蔽率不大於 70% 時, 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 280% 第三條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第四條保存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第五條電信專用區建蔽率不得超過 60%, 容積率不得超過 240% 第六條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 40%, 容積率不得超過 80%, 不得依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第 26 條規定兼供便利商店等項目使用 第七條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八條學校用地文小及文中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文高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第九條公園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15%, 容積率不得大於 45% 第十條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第十一條停車場用地建蔽率平面使用不得大於 10%; 立體使用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平面使用其附屬設施不得大於 20%; 立體使用不得大於 960% 第十二條為鼓勵基地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 得訂定相關獎勵措施 33

37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後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土地使 住宅區 用分區 商業區 乙種工業區 農業區 保存區 行水區 電信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 公共設 機關用地 施用地 學校用地 綠地 公園用地 市場用地 廣場用地 停車場用地 加油站用地 電路鐵塔用地 墓地 水溝用地 道路用地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註 2: 表內本次檢討前計畫面積, 係依層級區分原則後重新丈量之面積 註 3: 都市發展用地面積扣除行水區 農業區 墓地及水溝用地等面積 34

38 7 變更北斗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第二階段 都市計畫圖 35

39 都市計畫航照圖 36

40 8 變更田中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位於田中鎮公所所在地, 東至八堡一圳, 西至公墓, 南至計畫工業區, 北至北路里鐵路公路交叉點, 包括北路里等九里, 計畫總面積為 336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田中鎮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0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30,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200 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 使用分區 建蔽率 容積率 住宅區 60% 200% 第三條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 使用分區 建蔽率 容積率 商業區 80% 320% 第四條乙種工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 使用分區 建蔽率 容積率 乙種工業區 70% 210% 第五條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六條一 建蔽率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規定辦理 二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 一 )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 青少年 勞工 老人活動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二 )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 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 且提供公眾使用者, 得依 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要點 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第七條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第八條 37

41 國中 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第九條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80%, 但上層如做加油站有關之辦公室, 應另設專用區出入口 樓梯 通道等設施 第十條倉庫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80% 第十一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第十二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 通盤檢討增減 通盤檢討後 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土地使用 住宅區 分區 商業區 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 農業區 行水區 倉庫區 加油站專用區 公共設施 機關 用地 學校 綠地 公園 公園 ( 兒 ) 市場 人行廣場 停車場 廣 ( 停 ) 車站用地 加油站 倉庫用地 鐵路用地 道路用地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38

42 8 變更田中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39

43 都市計畫航照圖 40

44 9 擬定伸港 ( 全興地區 ) 都市計畫案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東至溪底排水圳, 西至排水溝, 南至排水溝北側, 東南以伸港 ( 水尾地區 ) 都市計畫區為界, 北以濱海二路為界, 計畫總面積為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擬訂計畫, 擬定機關為伸港鄉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1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24,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383 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其建蔽率 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之規定 : 項目 建蔽率 (%) 容積率 (%) 住宅區 住一 住二 國宅專用區 商業區 市場 國小 國中 機關 加油站 停車場 ( 作立體停車場使用時 ) 第三條一 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規定辦理 二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成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 一 )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 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二 )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四條住宅區不得留設騎樓, 且應自道路境界線起退縮 6 公尺指定牆面線,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但須留設二分之一以上植栽綠化 第五條商業區不得設置騎樓, 其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起退縮 6 公尺指定牆面線,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第六條商業區之廣告物 廣告旗幟及招牌之設置, 離地淨高不得低於 3.5 公尺, 側懸招牌之設置突出建築 41

45 物牆面不得超過 1.5 公尺, 且不得突出建築線 ; 其面臨 20 公尺道路所留設之人行道得豎立招牌, 其下緣離地淨高不得低於 3.5 公尺, 柱高不得超過 10 公尺 第七條為塑造本計畫區獨特之地方特色與都市風格, 及提升整體都市環境品質, 請縣政府成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 負責審查有關都市設計事項 第八條本計畫區之公共設施用地除停車場用地得作平面或立體停車使用外, 其餘得做多目標使用 第九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悉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面積 ( 公頃 )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土地使用分區 第一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商業區 國宅專用區 公共設施用地 機關 國小 國中 綠帶 公園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 市場 停車場 廣場兼停車場 加油站 溝渠 汙水處理廠 道路 合計

46 9 擬定伸港 ( 全興地區 ) 都市計畫案 都市計畫圖 43

47 都市計畫航照圖 44

48 10 變更伸港 ( 水尾地區 ) 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以水尾地區新港路與中山路交叉口為中心, 東西長約 1600 公尺, 南北寬約 1400 公尺, 包括新港村 埤墘村 七嘉村 泉厝村 曾家村等六個村部分面積, 計畫總面積為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伸港鄉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0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12,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141 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住宅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 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80% 第三條商業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 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80% 第四條乙種工業區之管制內容如下 : 一 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二 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 應指定建築物前 後院均需退縮建築 ( 前院深度至少為 4 公尺, 後院深度至少為 3 公尺 ),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至少 50% 需綠化植栽, 以為安全隔離及提升景觀品質 退縮建築之空地得計入法定空地 第五條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 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第六條 公共設施用地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 使用分區建蔽率 (%) 容積率 (%) 機關 學校 國中 國小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 市場 廣場兼停車場 停車場 立體設計 平面設計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允建樓地板面積不超過 50 平方公尺, 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 4 公尺, 建物除作管理室 公共廁所 收費亭及停車場相關附屬設施外, 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45

49 第七條 本計畫區內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應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公共設施用地申請建築時, 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3 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第九條整體開發地區之住宅區及商業區, 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自建築線起 2 公尺範圍內需留設人行通路, 不得設置圍籬 第十條住宅區 商業區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 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 250 平方公尺 ( 含 ) 以下者, 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超過部分每 150 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第十一條臨 4 米人行步道之建築基地, 應退縮 2 公尺以上指定建築, 退縮部分應植栽綠化或供公眾通行使用, 不得設置圍籬及障礙物,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第十二條為促進都市更新及獎勵舊市區之整體再發展, 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築基地, 得依以下規定辦理整體開發 : 一 建築基地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得擬具開發計畫申請整體開發並提高其容積率 : ( 一 ) 為一完整之既有街廓且將毗鄰之現有巷道或私設道路納入規劃合併考慮, 經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同意者 ( 二 ) 基地臨接寬度 8 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 其連續臨接長度在 20 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六分之一以上, 且面及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 符合前款規定者, 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擬具開發計畫提交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通過後, 再分別依相關法令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開發建築 三 開發計畫應以書 圖載明左列事項 : ( 一 ) 申請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及地址 ( 二 ) 開發地區範圍 面積及土地與建物使用現況 ( 三 ) 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計畫, 其圖面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 四 ) 土地使用管制計畫 ( 五 ) 都市設計事項, 得視實際需要依都市計畫定其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之內容予以述明 ( 六 ) 土地及地上物處理計畫 ( 七 ) 事業及財務計畫 ( 八 ) 實施進度 ( 九 ) 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姓名 住址 權利證明文件及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 十 ) 套繪土地使用計畫之地籍圖, 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前項之開發地區範圍若因整體規劃需要須將公有土地納入時, 應於開發計畫中述明其處理方式 四 依本要點申請整體開發時, 住宅區須提供不小於審請開發總面積之 20% 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 ; 商業區須提供不小於申請開發總面積之 15% 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公共設施用地應於請領建造執照前將產權移轉為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並於取得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前開闢完成 五 申請整體開發者, 得依下列容積獎勵公視核算其申請開發建築之獎勵容積率 : V=V0(1+V1+V2)/(1-V1) 其中 V: 獎勵後之容積率 V0: 該分區之基準容積 V1: 提供公共設施之比例 V2: 獎勵係數 ( 住宅區為 0.05; 商業區為 0.05) 六 住宅區及商業區內已建築使用之合法建物得為必要之維護及修繕, 並得申請個別建築, 其容積率不得大於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 46

50 10 變更伸港 ( 水尾地區 ) 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第十三條 依本要點第十二條規定以整體開發方式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其使用項目限定作為綠地 停車場或廣場, 並應直接面臨道路供公眾使用, 不得設置圍籬及障礙物 第十四條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 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 一 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 建築技術規則 相關規定辦理 二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 一 )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 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二 )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十五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第十六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47

51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後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商業區 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 農業區 行水區 加油站專用區 公共設施用地機關 學校 綠地 ( 兼溝渠使用 )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 樂場 市場 人行步道 停車場 廣場兼停車場 加油站 道路 合計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註 2: 表內現行計畫面積係為都市計畫圖重製後所量測之面積 48

52 10 變更伸港 ( 水尾地區 ) 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49

53 都市計畫航照圖 50

54 11 變更線西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位於線西鄉公所所在地, 東至鄉公所向東約 550 公尺處, 西至台十七省道向西約 500 公尺, 南至鄉公所向南約 550 公尺農路, 北至田尾圳溝, 包括頂庄等六村, 計畫總面積為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線西鄉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92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15,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315 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暨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住宅區 一 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 使用分區 建蔽率 容積率 商業區 80% 240% 二 以一完整街廓 ( 或一宗基地在 2,000 平方公尺以上 ) 大規模住宅建設者, 得比照 :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獎勵辦法 : 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商業區 一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 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住宅區 60% 150% 二 以一完整街廓 ( 或一宗基地在 2,000 平方公尺以上 ) 大規模住宅建設者, 得比照 : 未實施容積管 制地區綜合設計獎勵辦法 : 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乙種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 使用分區 建蔽率 容積率 乙種工業區 70% 210% 第五條機關用地 機關用地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 50%, 容積率不得超過 200% 第六條學校用地 學校用地內土地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 50%, 容積率不得超過 150% 第七條市場用地 市場用地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 60%, 容積率不得超過 240%, 並依 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 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加油站用地 加油站之土地供興建加油站及其他有關設施使用, 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 40%, 簷高不得超過 2 層樓或 7 公尺高 51

55 第九條 屠宰場用地 屠宰場土地以供興建屠宰場及其他有關設施使用, 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 60%, 簷高不得超過 2 層樓或 7 公尺高 第十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花草樹木 第十一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 通盤檢討增減 通盤檢討後 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土地使用分區 住宅區 商業區 工業區 農業區 公共設施用地 機關 學校 公園 市場 屠宰場 停車場 水溝 加油站 道路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52

56 11 變更線西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53

57 都市計畫航照圖 54

58 12 變更秀水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位於秀水鄉公所所在地, 東至彰水路東面 400 至 800 公尺處顯明地界, 西至平行彰水路 400 至 450 公尺農地, 南至農路, 北至往福安村小路為止, 包括莊雅 安東 福安 埔崙與曾厝等村之一部分, 計畫總面積為 334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秀水鄉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95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22,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360 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之 第二條住宅區係為提供居民優良之居住環境而劃設, 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80% 第三條商業區係為提供居民商業活動及日常購物之所需而劃設, 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第四條工業區係為促進工業發展, 提供居民就業機會而劃設, 其管制依據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乙種工業區之管制 第五條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並依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第七條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之規定 : 一 國民小學 :150% 二 國民中學 :150% 三 高中 ( 職 ) :200% 第八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 應設留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第九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適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55

59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後 土地使用分區 公共設施用地 面積 ( 公頃 ) 佔計畫面積 百分比 (%) 住宅區 商業區 工業區 零星工業區 農業區 機關 公共事業用地 學校 國小 國中 高職 公園 兒童遊樂場 綠地 市場 零售市場 菓菜市場 停車場 河道 加油站 道路 ( 含人行步道 )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56

60 12 變更秀水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57

61 都市計畫航照圖 58

62 13 變更花壇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以花壇鄉公所所在地之鄉街為中心, 東至花壇國中以東, 西至糧食局倉庫以西, 南至八堡圳, 北至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特定區計畫界線, 計畫總面積為 289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花壇鄉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0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12,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195 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59 第一條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為落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並有效改善及提升已發展地區之生活環境品質, 促進該地區之再發展, 得由縣政府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辦理本要點有關事項之審議 第三條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惟若建蔽率不大於 50% 時, 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 180% 第四條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惟若建蔽率大於 70% 時, 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 300% 第五條甲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7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第六條機關 社教用地及郵政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七條零售市場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第八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第九條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80% 第十條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其使用途依農會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第十二條公園用地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15%, 容積率不得大於 45% 第十三條停車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1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 若為立體使用, 其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400%

63 第十四條 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 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 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 建築技術規則 規定辦理 二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成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 一 )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 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二 )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十五條建築物新建 改建 變更用途增建部分, 應依左表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 但基地情形特殊提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建築物用途基準停車位數一 住宅區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超過 300m2 以上部分, 每滿 120m2 設置一個停車位, 且不得少於每戶附設一停車位之車位數 二 戲院 電影院 演藝場 歌廳 舞廳 咖啡廳 酒每滿 80m2 設置乙位 家 俱樂部 夜總會 保齡球館 室內遊藝場所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三 百貨商場 百貨公司 商場 ( 店 ) 餐廳 飲食店 每滿 80m2 設置乙位 超級市場 市場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四 辦公 事務所 金融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每滿 70m2 設置乙位 五 旅館 國際觀光旅館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每滿 100m2 或每四個房間設置乙位 六 集會堂 體育館 室內游泳池 展覽館 博物館 每滿 100m2 設置乙位 紀念館 文教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七 醫療診所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每滿五個床位或每 70m2 設置乙位 八 戶外遊憩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每滿 150m2 設置乙位 九 學校 每班設置 1.5 位 十 運輸服務業 以營運車輛數為停車位數 十一 殯儀館 每滿 100m2 設置乙位 十二 其他建築 每滿 150m2 設置乙位 第十六條依前條規定之備註 一 ( 一 ) 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 不包括室內停車空間面積 法定防空避難設施面積 騎樓或門廊 外廊等無牆壁之面積及機械房 變電室 蓄水池 屋頂突出物 保齡球館之球道等類似用途部分 ( 二 ) 同一幢建築物供二類以上用途使用者, 其設置標準分別依表列規定計算附設之 ( 三 ) 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車道, 應盡量設於交叉路口 30 公尺以上地方, 並留設深度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 其出入口鄰接騎樓 ( 或人行道 ), 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 ( 或人行道 ) 內側境界線起計之 ( 四 ) 國際觀光旅館應於基地地面層或法定空地上按其客房數, 每滿 40 間設置大型客車停車位乙位, 每設置乙位大型停車位得減少表列三輛停車位 ( 五 ) 建築基地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之公有建築物應依本表規定加倍留設 公有建築物 係依建築法界定為政府機關 公營事業機構 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物 ( 六 ) 依本表計算設置停車空間數, 並未達整數時, 其零數應設置一輛 二 為獎勵增加停車空間供給辦法, 除上述法定停車空間外, 為鼓勵地主提供土地捐作停車場或於住宅區直接興建停車場, 研訂下述兩種方法獎勵地主, 以增加誘因 ( 一 ) 自願無償捐贈毗鄰建築基地之可建築土地為停車場, 供公眾使用, 捐贈面積達 300 平方公尺以上 ( 至少提供 10 部以上平面停車位 ) 且有興闢完成之出入道路, 其建築計畫須送經主 60

64 13 變更花壇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管單位或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 所得增加樓地板面積為所捐贈土地面積乘其容積率乘 2 倍 ( 二 ) 住宅區得興建停車場或停車塔及其附屬設施, 其建築基地面積應達 500 平方公尺以上, 且須鄰接 6 公尺以上計畫道路 前項建築基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該住宅區之建蔽率, 且高度不得超過 36 公尺或其面臨道路 ( 含退縮部分 ) 寬度之 1.5 倍, 其供車輛進出之等候車道容量不得少於 4 部車位 第十七條為考量都市發展, 訂定退縮建築標準如左,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分區及用地退縮建築規定備註 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用地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建築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籬之必要者, 圍籬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 1.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建築線 2 公尺範圍內需留設人行通路,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1.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建築線 2 公尺範圍內需留設人行通路,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第十八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以上綠美化設施 第十九條本計畫區土地及建築之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本要點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61

65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土地使用分區 公共設施用地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後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住宅區 商業區 工業區 ( 甲種 公頃 乙種 公頃 ) 文教區 保護區 農業區 寺廟保存區 宗教專用區 農會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 機關用地 學校用地 公園用地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綠地用地 市場用地 停車場用地 郵政用地 郵政事業用地 社教用地 加油站用地 排水溝用地 溝渠用地 鐵路用地 道路用地 ( 含人行步道及人行廣場用地 )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62

66 13 變更花壇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63

67 都市計畫航照圖 64

68 14 變更芬園都市計畫案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以現有鄉公所所在地附近之市街地為中心, 東至貓羅溪岸之利民橋, 西面至八卦山台地坡腳, 南迄芬園五號橋, 北達竹林橋, 包括竹林村 社口村 芬園村三村之部分地區, 計畫總面積為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芬園鄉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1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8,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213 人 計畫目標及定位 考量本鄉配合八卦山觀光景點及農業技術研發的情形下, 將本鄉未來的發展定位, 定位為 精緻農業產銷區 都會觀光休閒帶 循此發展定位, 將全鄉依道路地形及資源發展現況 特色區分為 二軸三區 二軸屬本鄉的生命血脈, 其包括以台 14 線為動脈的發展主軸及以縣 139 道路為靜脈的景觀主軸 ; 三區包括以八卦山脈丘陵為主的 觀光休閒農業生態區 都市計畫發展區的 低密度居住生活區 現有農田生產的 農業生產區 等三大分區 都市計畫區係以 低密度居住生活區, 主要措施為加強地區公共設施服務機能, 並提高居住環境品質, 有關其實質計畫規劃構想 : 一 商業區土地的再提供 二 市場活化及改造計畫 三 雨水下水道及污水處理廠建設計畫 四 建立都市計畫區藍帶綠軸系統 五 農業產銷設施用地設置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80% 第三條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第四條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第五條零星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其建築及土地使用依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第 21 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其建築及土地使用依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辦理 第七條 65

69 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 250%, 其建築及土地使用依 都市計 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第 30-1 條第 1 項第 1 至 4 款規定辦理 第八條 郵政事業用地得為經營郵政業務相關設施及其他經交通部核定所接受委託代辦之業務發展為主, 其 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九條 本計畫區劃設之市場 機關 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 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表之規定 : 公共設施種類 建蔽率 (%) 容積率 (%) 市場用地 機關用地 學校用地 第十條本計畫區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規定如下 : 一 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 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 住宅區商業區 工業區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3 公尺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 1.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建築線 2 尺範圍內需留設無遮簷人行通路,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 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之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1.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建築線 2 公尺範圍內需留設無遮簷人行通路,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 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之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1.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建築線 2 公尺範圍內需留設無遮簷人行通路,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 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之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註 : 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 係指本規定訂定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二 前項規定以外地區, 其退縮建築應依 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等相關法令辦理 本計畫區內住宅區 商業區, 其停車空間劃設標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 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 其住宅區 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 1 至 250 平方公尺設置一部 251 至 400 平方公尺設置二部 401 至 550 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

70 14 變更芬園都市計畫案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第十二條 二 前項規定以外地區, 其停車空間設置依 建築技術規則 等相關法令辦理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一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 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十三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第十四條面臨 4 公尺人行步道之使用分區於指定建築線時, 道路兩側應分別退縮 2 公尺, 並予綠化, 不得設置任何障礙物, 而退縮之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第十五條為提昇都市環境品質及增加綠地空間, 園道用地劃置應依實際發展狀況, 以延續 連貫設置為原則, 綠化面積不得小於園道用地總面積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條本要點未規定者, 適用其它法令規定 67

71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後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土地 住宅區 使用商業區 分區工業區 零星工業區 保護區 農業區 行水區 河川區兼供綠地使用 電信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 公共 機關用地 設施學校用地 用地鄰里公園用地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 用地 綠地用地 園道用地 市場用地 停車場用地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郵政事業用地 加油站用地 道路用地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68

72 14 變更芬園都市計畫案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69

73 都市計畫航照圖 70

74 15 變更埔鹽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位於埔鹽鄉公所所在地, 東至瓦窯支線排水溝, 西邊上段以員鹿路以西約 100~250 公尺為界, 中段以台糖鐵路為界, 下段以埔鹽支線排水溝為界, 南至閭山道院南邊之小排水溝, 北至中正路以北 500 公尺處之農路, 包括埔鹽 埔南 好修 崑崙等四個村, 計畫總面積為 34,200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埔鹽鄉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0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12,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220 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71 第一條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惟若建蔽率不大於 50% 時, 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 180% 第三條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惟若建蔽率不大於 70% 時, 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 240% 第四條乙種工業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依都市計畫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其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第五條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第六條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第七條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第八條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第九條郵政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第十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第十一條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第十二條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 得於計畫書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 一 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規定辦理 二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公左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75 ( 一 )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 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二 )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十四條為考量都市發展需要, 訂定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如下 : 一 退縮建築部分 : ( 一 ) 住宅區 商業區 乙種工業區 農會專用區等, 區內建築物新建時 : 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 ) 公共設施用地內建築物新建時 : 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以上建築,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 建築基地申請建造執照及變更用途時, 其停車空間設置標準, 應依下列規定留設 : 住宅區 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 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 250 平方公尺 ( 含 ) 以下者, 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超過 250 平方公尺者, 其超過部分每 150 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但基地情形特殊者得經提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 或小組 ) 同意者, 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之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第十六條本要點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通盤檢討後 ( 公頃 )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土 住宅區 地商業區 使用乙種工業區 分農業區 區保存區 農會專用區 宗教專用區 電信事業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 公 機關用地 共學校文小 設施文中 用公園用地 地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綠地 廣場用地 零售市場用地 停車場用地 電信用地 郵政事業用地 加油站用地 墓地用地 鐵路用地 道路用地 ( 含人行步道 )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註 2: 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不包括農業區 72

76 15 變更埔鹽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73

77 都市計畫航照圖 74

78 16 變更大村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東至大村排水溝及員大路以東 30 公尺處, 西至田洋社區活動中心以西約 130 公尺處, 南至貢旗社區活動中心以南約 500 公尺處, 北至往台中農業改良場道路以北約 30 公尺處, 計畫總面積為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大村鄉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0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11,5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250 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75 第一條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住宅區係為提供居民優良之居住環境而劃設, 其土地及建物之使用, 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 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第三條為加速公共設施之開闢, 促進住宅區之土地利用, 凡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 其容積率不得受第二條規定之限制, 改依左列公式核算其容積率上限值 : V=V0 [115%+(P-20%)] V: 完成市地重劃地區之容積率上限值 V0: 第二條規定之容積率上限值 P: 公共設施用地占重劃區土地總面積之百分率 ( 公共設施用地應扣除原公有道路 溝渠 河川用地及未登記地抵充之部分, 並以重劃計畫書所載為準 ) 前項規定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 除供作都市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外, 超出之部分應優先供作鄰里公園或兒童遊樂場使用 第四條商業區係為提供居民商業活動及日常購物之所需而劃設, 其土地及建物之使用, 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 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80% 第五條為促進商業區之土地開發利用 : 凡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 其容積率不受第四條之限制, 改依左列公式核算其容積率上限值 : V=V0 [115%+(P-20%)] V: 完成市地重劃地區之容積率上限值 V0: 第四條規定之容積率上限值 P: 公共設施用地占重劃區土地總面積之百分率 ( 公共設施用地應扣除原公有道路 溝渠 河川用地及未登記地抵充之部分, 並以重劃計畫書所載為準 ) 前項規定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 除供作都市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外, 超出之部分應優先供作鄰里公園或兒童遊樂場使用 第六條工業區係為促進工業發展 提供居民就業機會而劃設, 其管制除依據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乙種工業區之管制外, 其建蔽率不得大於 7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第七條宗教專用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寺廟及相關設施使用, 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第八條機關及郵政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第九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第十條

79 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批發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第十一條醫療專用區專攻設置護理之家使用, 其中醫 ( 一 ) 指定為護理之家使用, 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法定停車位應集中留設於醫 ( 一 ) 醫( 二 ) 指定為開放性公園 綠地, 並得部分作廣場 ( 兼停車場 ) 使用 第十二條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 凡建築基地符合左列各項規定者, 得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一 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規定辦理 二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 一 )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 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二 )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 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 且提供公眾使用者, 得依 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要點 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第十三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第十四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 通盤檢討增減 通盤檢討後 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土 住宅區 地商業區 使用工業區 分 零星工業區 區 農業區 保存區 宗教專用區 醫療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 公 機關 共國小 設施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 用 零售市場 地 批發市場 廣場兼停車場 停車場 郵政事業用地 加油站 溝渠 道路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76

80 16 變更大村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77

81 都市計畫航照圖 78

82 17 變更埔心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東至員大排水溝 五汴排水溝, 西至八堡二圳, 南至八堡二圳, 北至台糖鐵路, 計畫總面積為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埔心鄉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0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8,5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每公頃約 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六條 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住宅區係為提供居民優良之居住環境而劃設, 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第三條商業區係為提供居民商業活動及日常購物之所需而劃設, 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80% 第四條乙種工業區係為促進工業發展, 提供居民就業機會而劃設, 其建蔽率不得大於 7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第五條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六條農會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七條宗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第八條一 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規定辦理 二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 一 )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 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二 )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 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 且提供公眾使用者, 得依 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要點 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第九條市場用地 : 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第十條批發市場 : 批發市場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第十一條 79

83 學校 : 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第十二條加油站專用區 : 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80% 但上層如作加油站專用區有關之辦公室, 應另設專用出入口 樓梯 通道等設施 第十三條社教用地 : 社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十四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第十五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通盤檢討後 ( 公頃 )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土地 住宅區 使用商業區 分區工業區 零星工業區 農業區 保存區 宗教專用區 農會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 公共 機關 設施學校 用地鄰里公園兼兒童 遊樂場 綠地 零售市場 批發市場 社教用地 廣 ( 停 ) 墓地 人行步道 溝渠 加油站 電信用地 道路 合計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80

84 17 變更埔心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81

85 都市計畫航照圖 82

86 18 變更永靖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以現有市接地為中心, 行政區域包括永西 永東兩村之全部及瑚璉村 ( 第 1-18 鄰 ) 光雲村 ( 第 鄰 ) 湳港村 ( 第 1 2 鄰 ) 港西村 ( 第 鄰 ) 永北村 ( 第 鄰 ) 及永南村 ( 第 鄰 ) 等六村之一部分, 東至排水溝, 西為 15 公尺之外環道路, 南 北側依都市發展用地外圍以 50 至 300 公尺之農業區為界, 計畫總面積約 200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永靖鄉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0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12,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298 人 計畫目標及定位 83 彰化縣綜合發展計畫 ( 第一次修訂 ) 考量發展現況( 人口 產業服務 公共設施 ) 及地理位置等條件, 將本鄉與員林鎮 大村鄉共同歸納為員林生活分區, 並界定該分區以 彰南工商中心 縣轉運中心 觀光農業休閒帶 為發展定位 ; 而 彰化縣城鄉發展策略規劃 則考量近年重大建設 ( 產業及交通 ) 之引入, 將本鄉歸納為彰南發展區, 界定該分區之發展定位為 花田樂活城市, 並考量產業特性做為 鮮果產業軸帶 之一部分 若就生活 ( 政治 ) 分區, 本鄉為員林分區 ( 彰化縣第四選區, 員林 大村 永靖 ), 因此在員林鎮人口遲遲無法突破 15 萬人, 爭取升格為縣轄市的情形下, 而有三鄉鎮合併合併為大員林市, 並與彰化市形成南北雙都心之芻議 其若改制後, 將達成大員林的 政經社會地位提升, 擴大建設預算規模 有利整體區域發展, 改善生活品質, 提升城市競爭力 共構交通網路, 共享社會福利, 讓永靖 大村的建設躍升為縣轄市水準 大員林市形成後, 對推動彰化市雙都計畫, 均衡南北發展有極大幫助 等 4 大願景 永靖鄉唯一農村集居型鄉鎮, 以環境資源及產業特色來看, 實與田尾鄉之發展較為接近, 未來發展定位為 花田樂活城市, 以積極結合現有農業發展特色, 進一步與田尾鄉共同打造 花田觀光軸帶 之農村景緻 其發展願景如下 : 一 營造優質適意的鄉城 ( 一 ) 塑造鄉城景觀的主題風貌 本鄉現有 22 個農村社區, 面積約 1,692 公頃, 其中僅除五汴 同仁 崙子 福興與港西等 5 個社區進入成長階段外, 其餘社區發展多為初級階段, 未來這些農村社區應可透過富麗新農村建設 加速農村再生規劃及建設 等相關計畫, 由社區自主規劃建設, 向相關主管機關提報社區建設計畫, 以營造社區景觀風貌, 並改善社區生活環境 ( 二 ) 維護傳統建築風格特色 本鄉農村社區仍保留諸多傳統建築, 未來宜透過社區營造, 訂定社區生活公約保留此類具紀念價值之建築 ; 其若需重建, 則應配合周邊景觀特色, 融入花田城鄉意象 ( 三 ) 營造精緻化的城鎮美感 永靖鄉之農村聚落, 以其花卉苗木園藝之栽植為主, 鄉內都是公園 是綠化空間之環境美感 二 建立綠色優游的城鄉 ( 一 ) 生態的綠城紋脈 本鄉主要灌溉水源是十五庄圳, 日本據台後合併於八堡圳, 原八堡圳改稱八堡第一圳, 十五庄改為八堡圳第二圳 現永靖鄉內的主要水道, 如 : 湳港舊圳 浮圳 陳厝厝排水路 湳港西排水路 崙子尾排水支圳 四塊厝支圳等, 都是屬於第二圳的範圍 而這些排水多以整治完成, 排水圳路旁即為通行道路, 道路植栽當地樹種, 形成一綠城紋脈 ( 二 ) 多元的休閒網絡 本鄉南側與田尾鄉相鄰, 農業栽植亦因地緣關係, 而花卉苗木及園藝為主, 南側公路花園現已規劃完善之自行車道系統, 故可將其路線延伸至本鄉境內, 以達多元的休閒網路

87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第三條 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320% 第四條 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7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第五條 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第六條 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第七條 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批發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第八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國中以下不得大於 150%, 高中 ( 職 ) 不得大於 200% 第九條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十條電力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十一條社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十二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第十三條本計畫區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規定如下 : 一 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 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 住宅區商業區 乙種工業區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 1.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建築線 2 尺範圍內需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 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之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1.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建築線 2 公尺範圍內需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 不得設置圍籬, 但簷人行步道,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 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之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1.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建築線 2 公尺範圍內需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 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之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註 : 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 係指本規定訂定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84

88 18 變更永靖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二 前項規定以外地區, 其退縮建築應依 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等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四條本計畫區各種土地使用分區應留設停車空間規定如下 : 一 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住宅區 商業區建築基地, 於申請建築時, 其樓地板面積在 250 平方公尺 ( 含 ) 以下者, 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超過部分每 150 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詳如下表 總樓地板面積 (m 2 ) 停車設置標準 設置一部 設置二部 設置三部 以下類推 --- 二 前項規定以外地區, 其停車空間設置標準依 建築技術規則 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 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85

89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後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土地 住宅區 使用商業區 分區工業區 農業區 保存區 宗教專用區 醫療專用區 公共 機關用地 設施學校用地文 ( 小 ) 用地文 ( 中 ) 文 ( 職 ) 公園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市場用地 零售市場 批發市場 停車場用地 垃圾掩埋場用地 道路廣場用地 水溝用地 人行步道用地 電信事業用地 電力事業用地 道路用地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86

90 18 變更永靖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87

91 都市計畫航照圖 88

92 19 變更芳苑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位於芳苑鄉公所所在地, 東至斗苑路之現有中油公司加油站旁, 西至台灣海峽舊有堤防, 南北均以台十七省道和芳漢路銜接處為界, 計畫總面積為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芳苑鄉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0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9,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220 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第三條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80% 第四條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7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第五條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六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第七條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並依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 除現有寺廟之修建 改建或其附屬設施之興建外, 不得設置其他之建築物 二 寺廟之正面不得有建築物, 以免妨礙通視 第九條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第十條都市發展區之建築基地面臨特一號道路 ( 台十七號省道 ) 部分, 應退縮四公尺指定牆面線 ( 退縮部分可計入法定空地, 但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植栽綠化 ) 第十一條電力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十二條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之設施, 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 一 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規定辦理 二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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