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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利申请和授权程序及手续 何越峰 第一节与程序相关的基本概念第二节受理程序第三节初步审查程序第四节实质审查程序第五节授权及授权后程序何越峰第六节特殊申请的审查第七节答复与修改第八节权利丧失的救济途径第九节其他相关程序及手续第十节向外申请专利前的保密审查 与复习大纲对应关系 : 专利法律知识部分第四章, 第一章第二节 ( 部分 ) 第一节 与程序相关的基本概念 一 期限及相关规定 ( 重中之重 ) ( 一 ) 期限的种类 1 期限的种类专利法意义上的期限包括 : 法定期限 指定期限考试重点 : 法定期限 适用于当事人 : 专利申请人 ; 专利权人 ; 公众 ( 还有一类期限是针对专利局的 ) 2 法定期限定义 :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当事人行使法定权利或履行法定义务, 或者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遵守的期限 适用主体适用于各类主体, 例如申请人 公众 专利局举例 : 公众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意见的期限 (R48); 专利权人缴纳授权当年以后年费的期限 (R98); 专利局及其工作人员对专利申请保密的期限 (A21) 3 指定期限定义 :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在依法作出各种通知 决定时, 为申请人 专利权人或其他当事人行使法定权利或履行法定义务所指定的的期限 ( 审查指南第一 三 四 五部分 ) 可以指定期限的情形, 由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适用主体 : 一般仅适用于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人或其他当事人

2 举例 : 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 (A37); 复审请求人答复审查通知书的期限 (R63.2); 专利权人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期限 (R68.2) 4 期限规定的 五要素 ( 记住! 运用到每次实践!) 适用主体 : 例如, 专利申请人起算日及届满日 : 起算日和届满日之一有时是隐含的 ( 例如, 申请日前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 ); 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日之前, 最迟在届满日当天完成相应的行为 届满日 是指最迟在届满日之前最迟当天应该完成相应的程序 ( 当天可以办手续 ) 期限长度 : 期限长度有时是不固定的 例如, 专利权被授予后, 期限长度是不固定的应当完成的行为 : 提出请求, 例如,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缴纳费用, 例如, 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 ( 行政复议没有费用 ) 提交文件, 例如, 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耽误期限的法律后果 : 申请被视为撤回 ( 比如没有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 请求视为未提出 文件视为未提交 权利视为放弃 ( 二 ) 期限的计算 ( 非常重要!) 期限起算日 (R5): 各种期限的第一天为期限起算日 大部分法定期限 :(R11) 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细读细则 11 条 部分法定期限和全部指定期限当事人收到通知或决定之日 ( 送达日 ) EG :C 期限届满日 (R5): 期限起算之日加上法定或指定期限后的相应日即为期限的届满日 计算期限届满日时, 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月计算的, 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 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EG :D :A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 ( 法定节日和公休日 ) 的, 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EG :D 第一个工作日为周休息日的, 顺延至下一个周一 ;( 指南第五部分第五章 ) 法定休假日包含在期限内的, 不予考虑和顺延

3 法定节日元旦 春节 端午节 国际劳动节 中秋节 国庆节 法定假日每周的周六和周日国家公告移用假日, 以北京市政府公告为准 ( 三 ) 期限的延长允许延长的期限 (R6.4) 仅限于指定期限无效宣告程序中复审委指定的期限除外 (R71) 延长期限的手续 (R6.4) 在请求延长的指定期限届满前办理下述手续 : 提出延长期限的书面请求, 并说明理由 ; 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 ( 可分开办, 但必须在届满都前办完 ) 关于延长期限的其他规定 延长期限不足一个月的, 以一个月计算 ; 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 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 EG :AB :AC ( 四 ) 耽误期限的法律后果处分决定, 主要包括 : 视为撤回 视为未提出请求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权终止 法律后果主要是丧失各种相应相应的权利, 主要包括 : 专利申请权 专利权 优先权 享有宽限期效力 请求恢复权利的权利 ( 五 ) 递交日 1 递交日及其意义 递交日 : 法律意义上当事人向专利局递交文件的日期 确定递交日的意义 : 许多手续的办理或请求的提出有期限要求, 当事人递交文件的日期, 即递交日, 是否处于法定或指定期限内, 决定了其手续办理或请求是否被接受 2 递交方式 常规方式 : 面交邮寄 ( 不包括使用非邮政系统的快递 ) 特殊方式 :

4 电子 ( 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 ) 传真 ( 限于 PCT 国际申请的申请文件 ) 3 递交日的确定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专利局收到日 (A28) 面交 ; 电子 ; 邮寄 ( 邮戳日不清晰, 且当事人不能证明文件的寄出日期 ) 邮寄件邮戳日 (R4.1) 邮寄 ( 邮戳日清晰, 或者虽然邮戳日不清晰, 但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寄出日期 ) ( 六 ) 送达日 1 送达日及其意义送达日 : 法律意义上专利局或复审委发出的各类文件送达当事人的日期, 也称为 收到通知书 / 决定之日 送达日的意义 : 许多有关期限的规定以当事人收到专利局或复审委发出的文件之日, 即送达日, 为计算期限的起始日 2 送达方式送达方式 : 直接送交 邮寄送交 公告送达送达对象 :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送交专利代理机构 ;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送交指明的联系人 EG :ABCD 3 送达日的确定交付日 ( 直接送达日 ): 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 ( 当天 ) 推定送达日 : 文件通过邮寄发出的, 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 15 日, 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例如, 专利局文件发出日 2008 年 7 月 16 日, 则推定送达日为 2008 年 7 月 31 日 公告送达日 :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 无法邮寄的, 可以公告送达 ; 自公告之日起满 1 个月, 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四 费用及相关规定 ( 一 ) 费用的种类 : 共七大类 19 种 (R ) 申请费 申请附加费 ( 发明申请 ) 公布印刷费 优先权要求费 ;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复审费 ; 专利登记费 公告印刷费 年费 ; 恢复权利请求费 延长期限请求费 ; 著录事项变更费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无效宣告请求费 ; (PCT 进入 ) 宽限费 译文改正费 单一性恢复费 仅与 PCT 有关 ; 年费滞纳金 专利证书印花税 EG :AC :CD ( 二 ) 费用的缴纳期限 : 申请费等相关费用 :

5 1 申请费 申请附加费 ( 发明 ) 公布印刷费 普通国家申请 (R95.1) 自申请日起 2 个月内, 或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 ; 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 申请视为撤回 进入国家阶段的 PCT 国际申请 (R ) 应当在自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届满前缴纳, 可在 32 个月届满前补缴 ( 同时缴纳宽限费 ); 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 其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2 优先权要求费: 普通国家申请 (R95.2) 自申请日起 2 个月内, 或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 ; 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进入国家阶段的 PCT 国际申请 (R110.2) 应当在自进入日起 2 个月内缴纳 ; 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3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R96 A35) 自 ( 发明 ) 申请日 ( 优先权日 ) 起三年内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 视为未提出请求 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 4 复审费(R96 A41.1) 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 视为未提出请求 5 恢复权利请求费(R99.1 R6.3) 自收到权利丧失通知书之日起 2 个月内 ( 其他正当理由 ); 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 视为未提出请求 6 PCT 进入国家阶段宽限费超过 30 个月期限, 在 32 个期限届满前进入的, 应当缴纳宽限费 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 其在中国的效力丧失 7 延长期限请求费(R99.2) 在请求延长的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 ; 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 视为未提出请求 8 专利登记费 公告印刷费(R97 R54) 自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起 2 个月内 ; 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9 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R97 R54) 自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起 2 个月内 ; 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10 印花税 得同时交自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起 2 个月内 ; 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 不能获得专利证书 11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R98) 必须交 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 ( 预缴 );( 最多趸交一年 ) 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 可在 6 个月内补缴 ( 并缴纳规定比例的滞纳金 ); 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未缴足的, 专利权终止 12 进入国家阶段的 PCT 国际申请的特殊费用译文改正费 (R113) 在提出译文改正请求的同时 ( 主动改正时 ) 未缴纳或未缴足的, 视为未提出译文改正请求 在指定期限内 ( 应专利局要求改正时 ) 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 申请视为撤回

6 单一性恢复费 在指定期限内 ; 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 未经国际检索或国际初审的部分视为撤回 13 其他请求费用 著录项目变更费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无效宣告请求费 ; 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 1 个月内 ; 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 视为未提出请求 14 不缴纳费用的情形 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公众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意见 EG :BCD :AB( 没有申请维持费 ) ( 三 ) 费用缴纳方式与缴费日 1 缴纳方式 直接缴纳 (R94): 以现金或者支票支付 汇付缴纳 (R94):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 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 ;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EG :CD 2 关于缴费的其他规定一申请一汇单 : 将不同申请号 ( 专利号 ) 的费用在同一单据中汇出, 造成该笔费用无法分割的, 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多项费用足额缴纳 : 使用同一汇单缴纳同一专利申请 ( 或专利 ) 多项费用的, 如果缴纳费用总额少于各项费用金额之和, 造成该笔费用无法分割的, 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EG :ABCD 3 缴费日及其意义 缴费日 : 法律意义上当事人缴纳费用的日期 确定缴费日的意义 : 许多手续的办理或请求的提出不仅有期限要求, 还有费用要求, 当事人缴纳费用的日期, 即缴费日, 是否处于法定或指定期限内, 决定了其手续办理或请求是否被接受 4 缴费日的确定各类专利申请 : 申请人缴纳当日 ( 直接缴纳 ) 邮局汇出邮戳日 ( 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 ) 银行实际汇出日 ( 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 ) EG :ABC ( 四 ) 费用的减缓允许减缓的费用种类 : 申请费不包括申请附加费和公布印刷费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复审费 年费仅限于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 3 年的年费

7 费用减缓的手续 : 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提出专利申请时以及在审批程序中 ; 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 ; 限于应当缴纳但尚未到期的费用 ; 必要时附具证明文件 ( 五 ) 费用的退款可以退款的情形 : 多缴费用 重缴费用 错缴费用退款的方式 :R94 专利局主动退款 应当事人请求退款 ( 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 3 年内提出退款请求 ) 不予退款的情形 (R94.4): 对多缴 重缴 错缴的费用, 当事人在自缴费日起三年后才提出退款请求的 ; 当事人不能提供错缴费用证据的 ; 在费用减缓请求被批准之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 当事人又请求退款的 退款的效力被退的款项视为自始未缴纳退款手续的有关要求 退款请求人应当是该款项的缴款人或者缴纳该款项的专利代理机构 ; 请求退款应当书面提出, 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应证明 ; 退款请求应当注明申请号或专利号, 及要求退款的款项的信息, 接收退款的信息 第二节 受理程序 一 受理的概念 1 受理的定义受理, 是指 :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授权机构, 如各地代办处 专利复审委员会 依法接收当事人递交的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权有关的各类文件, 并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和程序 2 受理的适用范围专利申请 : 普通国家专利申请的受理普通国家专利分案申请的受理 PCT 国际申请的受理 ( 仅指国际阶段 ) PCT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接收其他文件 : 与专利申请和审查程序相关文件的受理

8 与专利复审与宣告无效程序相关文件的受理注 : 如不特别指出, 本节所称受理均指普通国家专利申请及其相关文件的受理 3 受理的效力未经受理处登记的文件, 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得进入审批程序 寄给专利局其他部门或个人的申请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实践中, 以是否有受理处加盖的递交日为判断根据 4 受理文件的基本要求 专利申请文件 : 参见 专利申请的受理 其他相关文件 : 书面形式, 采用标准表格及格式 ; 邮寄文件应使用挂号信函, 不得使用包裹 ; 一件信函中应当只包含同一申请的文件 ; 专利申请受理后提交的文件应当标明申请号或专利号 发明创造名称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 ; 符合规定的纸张 书写 排版等要求 ; 证明文件应提交原件 ; 外文文件应提交中文译文和说明 二 专利申请的受理 ( 一 ) 受理条件 1 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涉及三个方面 : 受理机关申请方式申请文件注意! 无须缴纳申请费及相关费用 缴费不是受理条件 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缴纳申请费用, 将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 或者相关要求视为未提出 2 受理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A3) 专利局受理处 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相关文件 ( 包括普通国家申请 PCT 国际申请 ) 接收 PCT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地方代办处 仅受理专利申请文件及同时递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不受理 PCT 申请 分案申请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 以及申请受理后递交的其他中间文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

9 可以受理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及其他相关文件 3 申请方式书面形式 (R3): 即, 纸件申请方式 (R16) 当面递交 ; 邮寄递交 其他形式 : 通过互联网递交 ( 局令第 35 号 ); 专利电子申请 传真方式 : 目前仅限于提出 PCT 国际申请不接受以口头或实物方式提出的专利申请 可以实物形式提交外观设计产品样品或者模型 (R29) 4 关于纸件申请方式规定份数 (R15.1) 专利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 注明原件 ); 其他相关文件一式一份 使用中文 (R3) 简体中文, 个别术语可以使用非中文表述 ; 提出 PCT 国际申请可以使用中文和英文打字印刷 (R121) 字迹呈黑色, 整齐清晰, 并不得涂改 ; 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会址, 线条应当均匀清晰, 并不得涂改 规定格式 (R121) 请求书 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 附图和摘要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 文字部分应当横向书写, 纸张限于单面使用 ; 关于字体 行距 编页等的其他要求 挂号邮寄 (R ) 应当用挂号信函, 不得使用包裹 ; 一件信函中应当只包含一件专利申请的文件 应有签章 (119.1) 请求书应由申请人签章, 或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5 关于电子申请方式签订用户注册协议 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符合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适用于三种专利申请 PCT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也使用同一电子申请系统以电子形式提交其他相关文件 除另有规定外, 申请人以纸件等其他方式提交的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6 申请文件文件齐备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

10 请求书 ; 说明书 ( 实用新型必须包括说明书附图 ); 权利要求书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 请求书 ; 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 简要说明 ( 必须交 ) 规定格式 使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通常不作为受理条件, 而是由初审部门要求申请人补正 7 关于专利申请文件注意! 受理条件 满足受理条件只需提交部分专利申请文件, 而不须提交全部的专利申请文件 授权条件 申请人要获得专利授权, 必须提交全部的专利申请文件 ; 如果提出专利申请时申请人没有提交全部的专利申请文件, 则初审部门会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 否则将驳回专利申请或视为撤回 A.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A26.1) 请求书 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 说明书附图 ( 实用新型申请必须包含 ) 说明书摘要 说明书摘要附图 ( 如果有附图的话 ) B.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A27 R28.1) 请求书 图片或照片 简要说明 C. 专利申请文件的审查 请求书 委托书等文件的简单审查 ( 不受理情形 ); 全部申请文件的审查 ( 初步审查阶段 ) EG :ACD ( 二 ) 受理的结果与通知专利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 应当受理 (R38) 明确申请日 : PCT 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视为中国申请日 ; 接收进入国家阶段的 PCT 申请后确定 进入日 给予申请号 : 进入国家阶段的 PCT 申请也赋予国家申请号 通知申请人 : 受理通知书 (PCT 申请 : 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合格通知书 )

11 缴费通知书 ( 三 ) 不受理的情形与处理 1 不受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受理 (R39): 缺少一种或多种规定的申请文件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 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 说明书附图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 图片或照片 未使用中文 ( 简体中文 ) 仅限于普通国家专利申请和进入国家阶段的 PCT 申请 ; 提出 PCT 国际申请可以使用中文和英文 未打印印刷 手写文件不予接受请求书缺少必要信息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或者地址外国人不具有向中国申请专利的资格 (A18) 国民待遇原则未按照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A19) 强制专利代理制度专利申请类别不明确 一件专利申请只能申请获得一种专利 2 不受理的通知与救济不予受理的, 应当通知申请人 : 不受理通知书 ( 不接受答复或陈述意见 ) 不受理的法律救济 : 申请人可以重新提出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以依法寻求法律救济权利恢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G :ACD 三 专利申请日 ( 非常重要 ) 1 申请日的确定基本原则 (A28)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 当面递交 ; 以电子申请方式提出申请 ( 局令第 35 号第 7 条 ); 以邮寄方式提交, 邮戳日不清晰, 且申请人不能够证明寄出日期 专利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 : 优先权日与中国实际申请日的效力并不相同特殊规则 (A28)

12 以申请人寄出申请文件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 申请文件是邮寄的, 且邮戳日清晰 ; 申请文件是邮寄的, 虽邮戳日不清晰, 但申请人能够证明寄出日期 例外规则 (R102) 以 PCT 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为申请日指定中国的 PCT 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 28 条所称的 ( 中国 ) 申请日 ; 受理局收到 PCT 国际申请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 ( 中国作出保留的情形除外 ) EG :D 2 申请日的重新确定适用情形 : 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 但已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缺少被提及的全部或部分附图 ; 所缺少的说明书附图作为摘要附图提交摘要及其附图不属于专利法第 33 条所称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因此, 摘要附图不能视为说明书附图 处理结果 : 重新确定申请日 保留原定申请日重新确定申请日 : 申请人履行手续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被授权之前主动提交缺少的附图, 或者申请人在专利局指定期限内补交缺少的附图 确定新的申请日以当面提交或者邮寄提交所缺少附图之日为新的申请日, 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专利附加费, 无需缴纳其他额外费用保留原定申请日 : 申请人主动或者在专利局指定期限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 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 缺少摘要附图不影响申请日的确定 缺少未在说明书中提及的附图如果不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范围, 可以接受, 并且无需重新确定申请日 ; 如果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范围, 则不接受 如申请人坚持将新提交附图作为专利申请文件的一部分, 则必须提交一套完整的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局作为新申请处理 : 重新确定申请日 ; 重新缴纳申请费等费用 EG :D 3 申请日确定错误的改正改正程序, 申请人应当 : 提出要求改正申请日的书面请求 ; 自递交申请文件 / 其他文件之日起 2 个月内, 或自收到受理通知书 / 相关通知书之日起 1 个月内 附具收寄邮局出具的寄出相应文件日期的证明

13 改正程序后的法律救济 : 专利局不予改正的, 申请人可以提起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4 申请日 术语的含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1 条 : 除专利法第 28 条和第 42 条规定的情形外, 专利法所称申请日, 有优先权日的, 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 除另有规定的外 ( 细则 条 ), 是指专利法第 28 条规定的申请日 ( 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02 条 :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 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 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 28 条所称的申请日 5 申请日的效力程序效力 : ( 中国 ) 申请日是许多法定期限的起算日, 例如 : 专利权保护期限 (A42) 提交宽限期效力证明文件的期限 (R30.3) 提交优先权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期限 (A30) 专利申请费的缴纳期限 (R95.1), 等等 在一些情况下, 申请日作为期限起算日的程序效力被优先权日所替代 (R10)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期限 (A34) 发明专利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 (A35.1) 等等实体效力 : 判断是否应当享有优先权的依据与优先权日比较, 判断是否超过法定优先权期限 判断专利申请先后的依据 (A9) 有优先权的, 以优先权日为依据 选择现有技术的时间分界点 (A22.4) 有优先权的, 以优先权日为关键日 ; 影响到专利申请是否满足可专利性条件的判断 四 优先权及相关规定 ( 特别重大! 考试几率非常大, 四年考了 18 题 ) ( 一 ) 概述 1 优先权的概念优先权是 巴黎公约 规定的一种权利 如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首次提出申请之后, 在一定期限内又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 申请人有权要求将首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提出申请的申请日 ( 第 4 条 A B) 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期限 发明和实用新型 :12 个月 外观设计 :6 个月享有优先权的主体 是在后申请的具体权利要求, 而不是整个专利申请多项优先权

14 一件专利申请可以要求一项或多项优先权 多项优先权, 是针对在先申请而言 : 一件专利申请中不同的权利要求分别要求了不同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 一项权利要求通常只享有一项优先权 部分优先权 申请人可就部分或全部权利要求提出优先权要求 部分优先权, 是针对在后申请而言 : 在后申请中只有部分权利要求享有优先权, 与此同时, 其他权利要求未要求或不享有优先权 2 优先权日优先权日是指首次申请的申请日基本要求 :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应当是首次申请 ; 首次申请应当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 ( 可以是确定了国际申请日的 PCT 申请 ); 在后申请是在法定的优先权期限内提出的 EG :ACD 特殊情形 : 要求多项优先权 ; 该申请拥有多个优先权日 ; 但其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算 要求部分优先权 ; 该申请拥有一个或多个优先权日 ; 要求多项优先权的, 遵守上述规定 ; 对于不享有优先权的权利要求, 选择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时应当以该申请的实际申请日为关键日期 3 优先权的效力程序效力 许多法定期限的起算日 ( 代替实际申请日 ); 参见 申请日的效力 实体效力 先申请的效力 : 适用先申请原则时, 以优先权日为判断依据 不丧失可专利性的效力 : 判断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主题的可专利性时, 应当以其优先权日作为选择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的关键日期 ; 在优先权期间内公开的技术内容不构成现有技术 EG :BCD 4 优先权要求及手续要求优先权,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 : A 提交要求优先权声明 (A30)( 必须在申请当天提交!) B 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 (A30) C 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R95.2) A. 要求优先权声明普通国家专利申请 (A30)

15 在申请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未提出书面声明的,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申请号和受理国家 (R31.1) 未写明申请日和受理国家的, 视为未提出声明进入国家阶段的 PCT 申请 (R110) 国际阶段已要求优先权, 进入时仍然有效的, 视为已经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 国际阶段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 可在进入时请求恢复国际阶段未要求优先权的, 在进入时不能提出优先权要求 B.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A30) 普通国家专利申请 自申请日起 3 个月内提交逾期未提交的,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 要求本国优先权和 PCT 优先权的,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为制作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附具在先申请受理机关的证明材料 (R31.3) 先后申请人不一致的, 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 ; 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的,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进入国家阶段的 PCT 申请 国际阶段已提交过的, 进入时不需再次提交 国际阶段未提交过的, 应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副本及证明文件期满未提交的, 视为未提出优先权要求 C. 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R95.2) 普通国家专利申请 (R95.2) 在自申请日起 2 个月内, 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 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进入国家阶段的 PCT 申请 (R110.2) 应当在自进入日起 2 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G :A 5 优先权的种类按照在先申请的来源地划分, 包括 : 外国优先权 ; 本国优先权 ; 港澳优先权 ( 大陆和台湾互相承认优先权 ); PCT 优先权 优先权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无关 : 是否可以要求并享有各种优先权与申请人的国籍国或所属国没有直接关系 ; 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仅仅要求申请人国际国或所属国与中国共同加入国际条约, 或签订双边协议 ( 二 ) 外国优先权法律依据 : 中国专利法第 29 条第 1 款在先申请来源国 : 巴黎公约成员国 ; WTO 成员国 ;

16 与中国签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对于在先申请的要求 : 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 ; 发明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申请, 或 PCT 国际申请 ; 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一致或者有转让协议 ; 对于在先申请的处置 :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在先申请无权作出任何处置在先申请的审查结果对于在后申请的影响 : 由于专利授权的独立性原则, 在先申请的审查结果对于在后申请没有任何实质上的影响 优先权期限 : 在后申请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自首次外国申请日或国际申请日起 12 个月 在后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自首次外国申请日起 6 个月在后申请的类型 : 在先申请为外国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申请, 或者 PCT 国际申请时, 在后申请可以是普通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 PCT 国际申请 在先申请为外国外观设计申请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 三 ) 本国优先权法律依据 : 中国专利法第 29 条第 2 款在先申请来源国 中国 ( 不包括中国香港 澳门和台湾 ) 对于在先申请的要求 : 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 ; 普通国家发明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 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一致或者有转让协议 ; 其本身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 ; 尚未被授予过专利权 ; 不是另一中国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 对于在先申请的处置 : 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即视为撤回 在先申请的审查结果对于在后申请的影响 : 如在先申请已被授权, 则在后申请不能享有该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 如在先申请已被驳回 撤回或视为撤回, 则在后申请可以享有该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优先权期限 : 自首次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申请日起 12 个月内 在后申请的类型 : 普通国家发明专利申请 普通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允许先后两件申请的类型不同 :

17 在先申请为发明专利申请, 在后申请可以是发明专利申请, 也可以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 在先申请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在后申请可以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也可以是发明专利申请 ; 不论是在先申请, 还是在后申请, 都不能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 四 ) 港澳优先权法律依据 : 中央政府与港澳特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在先申请来源地 : 中国香港或澳门对于在先申请的要求 : 具有正规香港或者澳门专利申请的效力 ; 属于香港标准专利 短期专利申请或注册外观设计 ; 或者属于澳门专利申请 注册外观设计 ; 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一致或者有转让协议 对于在先申请的处置 :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在先申请无权作任何处置在先申请的审查结果对于在后申请的影响 : 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审查结果对于在后申请没有任何影响优先权期限 : 自在香港或澳门首次专利申请日起 12 个月 ; 自在香港或澳门首次外观设计注册日起 6 个月 在后申请的类型 : 在先申请为专利申请时, 在后申请可以是普通国家发明专利申请普通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 PCT 国际申请 在先申请为外观设计时, 在后申请可以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 五 )PCT 优先权法律依据 : 专利合作条约, 以及中国与 WIPO 双边协议在先申请来源地 : 中国对于在先申请的要求 : 具有正规国家申请效力 ; 国家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申请或 PCT 国际申请 ; 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一致或者有转让协议 对于在先申请的处置 :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在先申请不作任何处置在先申请的审查结果对于在后申请的影响 : 如果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皆为中国专利申请或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且均可授权, 则适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要求申请人选择其中之一被授权 优先权期限 : 自首次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在后申请的类型 : 由中国受理的 PCT 国际申请 EG :B ( 六 ) 总结 1 各种优先权的共同点

18 享有优先权的前提相同 涉及先后两件申请 ; 涉及同样的发明主题 ; 先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一致 ( 或有转让协议 ); 先后两件申请的申请日在法定的期间内 享有的优先权效力相同 在后申请可以享受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手续相同 要求优先权需要办理的手续实质上相同 2 各种优先权的差异点法理依据不同 外国优先权 : 巴黎公约或双边协议 国内优先权 : 国内法 港澳优先权 : 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双边协议 PCT 优先权 : 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操作规范不同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来源不同 ;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种类不同 ; 对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要求和处置不同 ; 在先申请的审查结果对于在后申请的影响不同 五 委托专利代理 ( 一 ) 概述 1 申请人的概念 A. 按照社会属性划分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B. 按照居所或营业所所在国 ( 地区 ) 划分 中国 ( 内地 ) 申请人 中国港澳台申请人 外国申请人理解难点 : 中国人与中国申请人 外国人与外国申请人不同类型申请人的定义 中国申请人 = 内地申请人 (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 = 内地单位或者个人 ) 具有中国国籍和内地户籍的自然人在中国内地依法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 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 中国港澳台申请人 : 类似定义方式

19 外国申请人 (A18)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 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 C. 按照申请人的数量划分独立申请人 只有一个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人 多个申请人 可以是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的组合 可以是中国内地申请人 港澳台申请人或外国申请人的组合 2 划分申请人类型的意义申请人类型不同 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条件不同 专利代理的规定和适用条件不同 专利申请权 / 专利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不同另行讲授 3 专利代理相关的法律 法规 专利法第 19 条 关于专利代理的特殊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 4 强制代理强制代理 (A19) 是指申请人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与专利申请有关的业务适用情形 向中国 ( 内地 ) 提出普通国家专利申请外国申请人 ; 中国港澳台申请人 ; 共同申请人中包含外国申请人或港澳台法人申请人, 且第一署名人为外国申请人或港澳台法人申请人 5 非强制代理非强制代理 是指申请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也可以自行办理与专利申请有关的业务 适用情形 中国内地申请人 ( 独立或共同 ) 共同申请人中包含外国申请人或者港澳台申请人, 但第一署名人为中国内地申请人 包括提出各类专利申请中国专利申请外国专利申请 PCT 国际申请 ( 二 ) 委托书签署委托书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 应当签署委托书 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一般仅限一家

20 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递交委托书 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指定专利代理机构的, 申请人必须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委托书, 否则其申请不予受理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申请将被视为撤回或驳回 委托书的主要内容 委托书应当写明 ( 与请求书一致 ) 委托权限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 在专利受理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还应注明专利申请号 ; 委托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并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 三 ) 解除委托与辞去委托 1 解除委托解除委托的权利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后, 可以解除委托 应当办理的手续 事先通知专利代理机构 向专利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解聘书 ; 或者提交全体申请人签章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2 辞去委托辞去委托的权利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 可以辞去委托 应当办理的手续 事先通知申请人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 附具申请人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同意辞去被委托声明 ; 或者附具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的表明已通知申请人的声明 变更手续生效前, 专利代理关系依然有效专利代理机构已经为申请人办理的各种事务继续有效 六 代表人与联系人 1 专利申请可能涉及的五个主体相关主体 申请人代表人 ( 一定是申请人之一 ) 联系人 发明人

21 代理人 / 代理机构区分意义 明确拥有签章权与处分权的主体 2 代表人申请人之一为 代表人 一件申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 并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与代表人 势不两立 扩展适用 请求人之一为 代表人 一项请求 ( 专利申请除外 )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人并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3 代表人的权利代表人权利 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 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其他手续 操作规范 办理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时, 应当由全体申请人 ( 权利人 ) 签字或盖章 ; 办理不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时, 代表人可以单独签字或盖章 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 提出专利申请 委托专利代理 转让专利申请权 优先权或者专利权 撤回专利申请 撤回优先权要求 放弃专利权 4 代表人的指定代表人 (R15.4) 自行声明, 限于申请人之一 ; 或者 第一署名申请人, 未声明情况下 ; 提出专利电子申请的, 另行规定 5 联系人申请人的 收件人 (R4.2) 代替申请人接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 无权对专利申请或请求作任何处分操作规范 申请人是单位, 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必须在请求书中填写联系人 包括联系人的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个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也可填写联系人 可以是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 未填写联系人的, 以申请人本人作为联系人 6 代表人与联系人的关系

22 代表人 代表全体申请人在专利局办理手续的人 必须是申请人之一 可能是自然人, 也可能是单位联系人 代表全体申请人接收专利局信函的人 可以是申请人之一, 也可以不是申请人之一 必须是自然人示例 申请人为甲 乙两单位, 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代表人甲 乙之一, 例如乙 联系人乙单位中的一个人, 例如丙特例 当多个申请人的代表人为一个自然申请人时, 代表人与联系人有可能为同一人 第三节 初步审查程序 二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 一 ) 申请文件形式审查 1 申请文件形式审查形式审查 种类审查 (A26.1) 所提交申请文件应当齐备包括在受理时未提交的申请文件 格式审查 (R16-23) 文件格式的填写或撰写应当符合规定 2 格式审查需进行格式审查的专利申请文件 请求书 发明名称 说明书 说明书附图 权利要求书 摘要 摘要附图审查标准详见 审查指南 第一部分第一章 3 请求书的审查与人相关著录项目的审查 申请人填写要求

23 代表人填写要求 联系人填写要求 发明人填写要求 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填写要求 请求书签章要求其他著录项目的审查 3 发明人/ 设计人发明人 / 设计人资格 自然人没有年龄 性别等限制 ; 可以是多个自然人, 但不能以集体名义 ; 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 / 设计人权利 署名权发明人 / 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 可以自愿放弃署名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 二 ) 相关法律手续审查 1 相关法律手续审查在初审程序审查的主要法律手续 申请人资格 (A6 A8 A18) 委托专利代理 (A19) 要求优先权 (A ;A30) 要求享有宽限期效力 (A24) 生物材料保藏 (R24) 提前公开声明 (A34) 实质审查请求 (A35) 审查标准详见 审查指南 第一部分第一章 2 手续审查手续审查的主要内容 是否提出了相应要求或请求 所提出请求或要求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所提出请求书或声明是否符合规定格式 所提出请求书或声明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所需要证明材料是否按照规定提交 所需要缴纳费用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审查标准详见 审查指南 第一部分第一章 第五部分第一章 第二章 ( 三 ) 专利费用审查在初步阶段审查的主要专利费用 申请费 申请附加费

24 公布印刷费 优先权要求费审查相应专利费用 是否缴纳了相关费用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缴纳 是否符合规定数额缴纳 ( 四 ) 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的范围 (R44.1) 违反国家法律 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A5) 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A25) 属于不享受国民待遇原则的外国人 (A18) 没有依法委托指定专利代理机构 (A19.1) 明显不具有单一性 (A31.1) 修改超范围 (A33) 不属于发明专利保护对象 (A2.2) 说明书撰写不符合要求 (R17) 权利要求书撰写不符合要求 (R18-22) 五 公布与公告程序 ( 一 ) 公布程序 1 公布程序的适用 发明专利申请 (A34) 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还需经历授权公告程序 (A39)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仅经历授权公告程序 (A40) 必须初步审查合格 (A34) 被驳回和视为撤回的申请不再公布 在公布前未主动撤回 (A34) 在公布准备工作完成后提出主动撤回声明的, 仍然公布, 其后公告该撤回声明 (R37.2) 不属于国防专利申请或保密申请国防专利申请和保密申请的任何信息都不公布 2 公布的效力 临时保护效力 (A13 R114.2) 在公布之后, 申请人可以要求使用者支付适当费用以中文国际公布的 PCT 申请, 临时保护自国际公布日开始 抵触申请效力 (A22.2) 在公布之前提出主动撤回的申请不能用作抵触申请 申请信息效力不产生任何实体权利向公众披露申请信息和相关技术信息公众可以在申请公布之后 授权之前提出意见 3 公布的启动(A34)

25 正常公布 自申请日 ( 优先权日 ) 起满 18 个月即行公布 无需申请人提出任何请求或声明提前公布 (R46) 申请人需要提出书面声明, 并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仍需满足初审合格条件进入国家阶段 PCT 申请 ( 发明 ) 的公布 初审合格后即行公布, 不适用 18 个月期限规定 以中文国际公布的, 仅公布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165 HE Yuefeng, SIPO 公布的内容(R90) 公布文本的扉页 申请日 发明名称 公布号 与发明人 申请人 代理人等相关的信息 与优先权等法律手续相关的信息 说明书摘要及其附图其他专利申请文件 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 及说明书附图 ( 如果有的话 ) 5 公布内容的属性 所公布信息和申请文件可以是原始的, 或修改后的 ( 二 ) 公告程序 1 公告程序的适用发明专利申请 (A39) 经过初步审查合格, 并且已经公布 经过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 未主动撤回或被视为撤回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A40) 经过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 未主动撤回或被视为撤回国防专利申请和保密申请 经过初审和实审未发现驳回理由的 未主动撤回或被视为撤回 2 公告的效力专利权生效 (A39 40) 自公告日起 公告日 = 颁证日 = 授权日 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检索报告抵触申请效力 (A22.2)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后可以作为抵触申请专利信息效力 向公众披露专利技术 法律状态等相关信息 3 公告程序的启动(A39 40;R54)

26 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详见本章第五节的内容 专利局作出授权决定, 颁发专利证书 无需申请人提出任何请求 不能要求提前公告 公告后不能修改专利文件发现明显错误予以更正的除外 4 公告的内容(R90) 普通专利申请 公告文本的扉页公布文本中未发生变更的信息在审查程序中发生变更的信息增加授权公告日 公告号 审查员姓名等信息 经过审定的专利文件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及其附图 摘要及其附图国防专利申请和保密申请 仅公告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 三 ) 公众查阅和复制 1 公布和公告的载体专利公报 (R90) 纸件印刷品合订本单行本 电子出版物互联网版 CDROM 或 DVD 版外文出版物 摘要 全文 2 公众查阅和复制公众的权利 (R118.1) 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后, 可以查阅和复制 专利公报 专利申请案卷 专利登记簿进入国家阶段的 PCT 申请 自优先权日满 30 个月, 公众即可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文件审查通知书或决定申请人作出的修改和陈述

27 第四节 实质审查程序 一 实质审查程序概述 ( 简 ) 1 实质审查程序的适用与目的 发明专利申请 是个授权程序 2 实质审查程序的启动请求启动 (A35.1)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缴纳实质审查费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予以国家公布自行启动 (A35.2) 专利局自行启动实质审查程序应当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无需提出任何请求或缴费 二 实质审查请求 适用条件 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已经初审合格并公布提出期限 自申请日 ( 优先权日 ) 起 3 年内请求手续 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 缴纳实质审查费未提实质审查请求的后果 申请被视为撤回 三 实质审查的基本内容 1 实质程序的基本内容可驳回情形 (R53) 不属于发明保护的对象 (A2.2) 违反国家法律 社会公德, 或妨害公共利益 (A5) 发明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A25) 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内容 (A26.3) 权利要求书不清楚 完整, 没有得到说明书支持 (A26.4) 多个权利要求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A31.1) 不具备新颖性 创造性和实用性 (A22)

28 修改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A33) 分案申请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范围 (R43.1) 不符合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A9.1) 属于不能获得专利权的在后申请 (A9.2) 不可驳回的情形 申请文件格式不符合规定, 例如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等文件撰写不符合规定 相关法律手续不符合规定, 例如优先权要求生物材料保藏 五 实质审查程序的其他相关问题 ( 简 ) 1 对于公众意见的处理(R48) 公众的权利 可以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 授权前提出意见 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审查员的处理 对于公众意见, 可以采纳, 也可以不考虑 不论考虑与否, 不必通知提出意见的公众 2 与申请人的会晤会晤应当在专利局指定地点进行 审查员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 会晤要求可以由审查员, 或申请人提出 第五节 授权及授权后审查程序 一 授权程序 授权程序, 包括三个步骤 专利局发出 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申请人按期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 专利局颁发专利证书, 并予以登记和公告法律后果 办理登记手续的, 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未按期办理登记手续,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申请人可以依法寻求救济, 恢复丧失的权利发出授权通知书 (A39 A40) 经过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实质审查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 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 专利局向申请人发出

29 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 不是 授予专利权决定!);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 (R54.1)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在专利局发出 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后 ; 自收到 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 之日起 2 个月内 登记手续, 主要是指缴纳下列费用 (R97) 专利登记费 公告印刷费 授权当年的年费 ; 专利证书印花税 ( 未缴纳印花税的, 依然登记和公告, 补缴前不发证书 ) 颁发专利证书 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 专利局制作专利证书 授予专利权决定 ; 邮寄或直接送交专利权人 登记和公告 同时, 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 公告出版审定的专利文件 ( 专利说明书 ) 授权公告日 颁证日 = 公告日 = 授权日, 合称 授权公告日 申请人未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局向申请人发出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通知书 ; 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该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救济途径, 申请人可以提出或请求 行政复议 权利恢复 行政诉讼 二 专利证书与专利登记簿 ( 一 ) 专利证书 1 专利证书证书记载内容 著录事项 ( 两号 两日 三称 ) 专利证书号 ( 顺序号 ) 专利号 (ZL + 申请号 ) 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发明创造名称发明人 / 设计人专利权人

30 印记国家知识产权局印记 局长签字证书格式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首页专利说明书 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首页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证书副本格式 在证书首页上标有 副本 字样 记载内容与专利证书 ( 正本 ) 相同证书副本的颁发 共同专利权人可以获得专利证书副本应共同专利权人请求, 发给专利证书副本 ; 证书正 副本数量不能超过共同权利人的总数 专利权终止后, 不再颁发专利证书副本证书副本的增发 原则上不增发专利证书副本因专利权转让 继承或赠予发生专利权人变更的 ; 专利局不向新专利权人或新增专利权人颁发专利证书副本 证书及其副本的更换 下列情形下可以更换专利证书和证书副本专利证书或证书副本损坏的 ; 提交更换请求书, 缴纳手续费交回原专利证书或证书副本因行政调解或法院判决, 专利权属发生变化的 办理变更专利权人手续后, 办理更换证书和副本手续 下列情形下不能更换专利证书和证书副本因专利权转让 继承或者赠予发生著录事项变更的 ; 专利局均不予更换专利证书 证书及其副本的补发 专利证书或证书副本遗失由于专利权人或他人原因造成的, 不予补发 ; 由于专利局的原因造成的, 予以补发 证书及其副本的更正 专利证书或证书副本打印错误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局更正 ( 并退回存在错误的证书或证书副本 ); 专利局将更正后的证书或证书副本发给专利权人 ( 原证书或证书副本记载 已更换 字样后存入专利申请案卷 ) 2 专利证书的效力证明效力

31 可以证明授权日时相应专利申请被授予了专利权授权日时的相关著录事项和法律状态 不能证明授权日后的专利权人和专利权的法律状态 ( 专利证书号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发明创造名称 发明人 / 设计人等客观事实除外 ) ( 二 ) 专利登记簿 1 专利登记簿的设立 授予专利权时 由专利局设立 由专利局保存和管理 2 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出具 专利权授予公告之后 任何人都可要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提出请求缴纳费用 3 专利登记簿的内容(R89) 依职权登记事项 专利权的授予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恢复 专利权的质押 保全及其解除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依当事人请求登记事项 专利申请权 专利权的转移 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 国籍 地址的变更 4 专利登记簿的法律效力授权日时 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记载内容一致 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授权日后 专利权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 专利权人及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以专利登记簿为准仅能证明专利登记簿出具之日的法律状态 三 专利权的终止 ( 一 ) 专利权的终止 1 专利权终止的含义自 专利权终止日 起专利权失效

32 专利权终止日前 ( 不含当日 ), 专利权仍然有效 专利权终止日后, 原专利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权利例如, 追究专利权终止日前他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日 根据终止的原因不同, 终止日也有所不同 不是专利局登记或公告 专利权终止 之日! 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 自始 ( 授权公告日起 ) 无效 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 从未拥有过专利权 2 专利权终止的原因(A44) 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 (A42) 专利权人在保护期限届满前始终缴纳年费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 与 同样发明创造 情形下选择宣布放弃一项专利权, 要求或保留另一项专利权不同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未在规定期限内 ( 包括滞纳期 ) 没有缴纳或缴足专利年费 ( 包括滞纳金 ) 3 专利权终止日由于未缴纳年费造成专利权终止的 应为上一专利年度期满日由于保护期届满造成专利权终止的 专利权保护期届满日为专利权终止日由于主动放弃专利权造成专利权终止的 放弃声明登记公告之日 4 专利权终止的公告公告适用情形 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未按期缴纳年费公告程序 专利局发出 专利权终止通知书 滞纳期过后发出, 此前发出 年费补缴通知书 专利局对专利权终止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人未在期限内请求行政复议或权利恢复 ; 或者虽然提出请求, 但未被恢复权利的 ; 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 ( 二 ) 主动放弃专利权 1 适用条件应当提出书面声明 以其他方式, 如通过媒体提出的, 视为未提出 未使用标准表格的, 视为未提出 附带条件的, 视为未提出应当由全体专利权人提出

33 只有部分专利权人签章的, 视为未提出提出声明当年年费已经缴纳 未缴纳当年年费的, 声明视为未提出应当放弃一件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 仅声明放弃部分权利要求的, 视为未提出 2 恶意放弃的撤销适用条件 原专利权人并非真正权利人 按照规定程序声明放弃专利权 能够证明其放弃专利权属于恶意撤销程序 权利归属确定后, 真正权利人提出撤销该声明的请求, 附具生效的法律文书 专利局撤销原 专利权终止 决定, 予以登记和公告, 更换专利证书 第六节 特殊申请的审查 一 保密申请及其审查 1 保密申请的审查程序保密申请审查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保密性审查 (R7) 提出保密审查请求进行保密性审查保密性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专利申请的保密审查 (R7) 按照保密方式审查专利申请将专利审查结论通知申请人公告专利授权决定 2 保密申请的适用范围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的专利申请 (R7.1) 限于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由国防专利局受理 审查 或由专利局受理后, 移交国防专利局其他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专利申请 (R7.2) 限于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由专利局受理 由专利局进行保密性审查 确定保密的, 由专利局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 3 保密性审查程序的启动应申请人提出的保密请求 在提出申请时, 或者

34 在申请被受理后, 准备公布之前专利局自行启动保密性审查 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分类时 或在进行初步审查时 4 保密性审查专利局或国防局进行保密性审查 申请人请求进行保密审查的 专利局认为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 国防专利局认为涉及国防秘密的将保密性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出请求, 但不需要保密的, 通知申请人 确定保密的, 不论是否申请人请求, 均通知申请人 5 专利申请的保密审查对确定保密的专利申请, 以保密方式进行审查 国防专利局负责审查涉及国防秘密的专利申请 ; 符合专利法规定的,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专利局负责审查其他领域的专利申请 ; 同样进行初步审查 实质审查, 或复审程序 ; 不进行国家公布 ; 如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 予以授权公告 ( 限于部分著录项目, 不公告专利说明书 ) 二 分案申请及其审查 ( 一 ) 分案申请的提出 1 分案申请的适用申请人主动提出分案申请 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之间不具有单一性一件专利申请中包含两项以上发明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在具有单一性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被动提出分案申请 针对审查意见指出的单一性缺陷专利局不能直接要求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也可以不提出分案申请, 而仅修改权利要求 2 分案申请的提出在规定期限内 (R42.1) 申请日之后 ; 最迟在申请人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 2 个月期限届满前 不属于被排除适用的情形 申请没有被驳回 撤回或者视为撤回 ( 正式生效 ) 按照规定办理分案申请的手续

35 提交分案申请请求书 ; 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 ; 缴纳分案申请的申请费等专利费用 3 分案申请的效力保留效力 可以保留原申请 ( 母案 ) 的申请日 ; 享有优先权的, 可以保留原申请的优先权日 ;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与原申请分别独立转移 不保留效力 分案申请权利要求应当与原申请不同 ; 原申请与分案申请仍然适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 分案申请是否授权及其法律状态与原申请无关 ; 有特殊规定的关联性要求除外 注意 : 分案申请是不允许转换种类的 第七节 答复与修改 一 对于审查意见的答复 1 答复的适用申请人应当答复的程序 初步审查程序 实质审查程序 专利复审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 权利恢复程序申请人可以不答复的程序 宣告专利权无效程序 2 答复的期限 对于通知书的答复 (A37) 对于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可以请求延期答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 答复的方式正式答复的文件 规定格式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申请人征询审查员意见的信函不视为正式答复 可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 ( 替换页 ) 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门直接提交审查员的答复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 签署符合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由代理机构盖章 ;

36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由代表人签章 4 答复的处理 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答复意见被接受, 审查合格 ; 答复意见不被接受, 申请被驳回 ; 答复文件格式不符合规定, 视为未作出答复 未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被视为撤回 请求延长答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 对于申请文件的修改 1 修改的适用( 在所有程序中都可以进行修改操作 ) 申请人提出修改 可以对全部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R R61.1) 初步审查程序实质审查程序专利复审程序 只允许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 (R69) 宣告专利权无效程序专利局自行修改 (R51.4) 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初审程序 实审程序 公布和公告程序通知申请人 2 修改的类型主动修改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 在规定的时机提出被动修改 申请人按照专利局审查意见的要求或者针对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 在答复专利局的审查意见时提出 3 主动修改的时机发明专利申请 (R51.1)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或者 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同样适用于进入国家阶段的 PCT( 发明 ) 申请 (R112.2)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R51.2) 自申请日起 2 个月内不适用进入国家阶段的 PCT( 实用新型 ) 申请 (R112.1) 自办理进入手续之日起 2 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

37 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主动修改的处理 视为未提出 亦可接受并予以考虑 4 修改的方式主动修改 提交修改文件的替换页 (R52) 对于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的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除外 必要时提交修改说明被动修改 提交意见陈述书 提交修改文件的替换页 (R52) 对于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的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除外 必要时提交修改说明 5 修改的处理(A33) 主动修改范围是指原始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附图 修改超范围, 不予接受 修改未超范围, 且在规定时间提出, 予以接受 修改未超范围, 但未在规定时间提出, 可不予考虑被动修改 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和修改的, 申请被视为撤回 在指定期限内修改, 但未被接受的, 申请被驳回 在指定期限内修改, 且被接受的, 审查合格 6 不允许的修改修改时机不符合规定 (R51) 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主动修改 在指定期限内内未答复和修改修改超范围 (A33)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修改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八节 权利丧失的救济途径 三 行政复议 1 专利行政复议制度概述按照 行政复议法, 中国专利制度中实际存在两种行政复议制度 专利复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 行政复议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部门进行

38 如不特殊指出, 均指这种狭义意义上的行政复议 2 行政复议程序的启动启动程序需满足的条件 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适用于三种专利申请, 及其他规定事务 ; 详见 行政复议规程 第 5 条 第 6 条 ; 不属于规定情形的, 不予受理 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部门直接提出 ; 涉及共有权利的, 应由共有权利人共同提出申请 ; 自得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 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 行政复议部门在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处理申请书格式不符合规定且逾期不补正的, 视为未提出申请 ; 申请符合规定的, 予以受理, 并发送受理通知书 ; 不符合规定的, 不予受理, 并发送不受理通知书 ; 受理后发现已向法院起诉并立案的, 驳回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 ( 可延长期限, 最多不超过 30 日 ); 对决定不服的, 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提起诉讼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行政复议程序的其他规定 行政诉讼复议申请已受理的, 法定复议期内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 可以在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起诉 复议申请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复议申请人 复议参加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复议申请人 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复议程序的终止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 复议程序终止 4 与复审程序的比较 A. 适用情形不同 专利复审, 适用于对驳回决定不服 行政复议, 适用于对其他决定不服 ( 限于适用情形 ) B. 程序地位不同 专利复审, 申请被驳回的必经救济途径申请人只能首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行政复议, 当事人可以另行选择行政诉讼救济途径 C. 费用要求不同

39 专利复审, 需缴纳复审费 行政复议, 不需缴纳费用 D. 适用期限不同 提出请求的期限提出复审请求, 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 ; 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自收到相应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作出决定的期限作出复审决定, 没有法定期限 ;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有法定期限 (60 天, 最多延长 30 天 ) 提起诉讼的期限对复审决定不服, 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起诉 ; 对复议决定不服, 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起诉 四 权利恢复 1 权利恢复程序的启动启动程序需满足的条件 (R ) 当事人因耽误法定或指定期限造成权利丧失 当事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 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 限于适用 R6.2 情形下 ) 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请求书和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因不可抗拒事由的, 自障碍消除之日起 2 个月内, 最迟自所耽误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内 ; 因正当理由的, 自收到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 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缺陷包括提交文件 缴纳费用 办理手续等行为 2 恢复权利请求的审查审查内容 恢复权利请求是否由丧失权利的当事人提出权利丧失的情形是否属于可以适用的期限所述理由是否恰当 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权利请求和缴纳费用 是否消除了造成权利丧失的缺陷审查结论 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出, 或者不予恢复权利 ; 通知当事人 符合规定的, 准予恢复权利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继续专利审批程序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恢复权利的决定 ( 已公告过处分决定的 ) 当事人对于不予恢复权利决定不服的, 可以

40 请求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 恢复权利程序的适用适用恢复权利的程序 受理 初步审查 实质审查 授权及授权后程序 专利复审 宣告专利权无效程序下列期限不适用恢复权利程序 新颖性宽限期,6 个月 (A24) 优先权期限,6 或 12 个月 (A29) 专利权保护期限,10 或 20 年 (A42) 侵权诉讼时效,2 年 (A68) PCT 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期限 :32 个月 (R103) 要求恢复权利的期限,2 个月或 2 年 (R6) 4 与行政复议的比较 A. 启动理由不同申请行政复议 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在于专利局专利局有过错 或者, 当事人认为如此请求恢复权利 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在于当事人当事人有过错 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在于不可抗拒事由专利局和当事人都没有过错 B. 适用情形不同行政复议 除驳回决定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之外, 其他各种与专利相关的行政决定均适用行政复议 ( 包括与不能适用权利恢复的期限相关的决定 ) 不限于耽误期限造成的权利丧失恢复权利 限于耽误期限造成的权利丧失 此外, 有若干种期限不能适用恢复权利 C. 费用要求不同行政复议 不需缴纳任何费用恢复权利 需要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D. 完成手续不同行政复议 只需按照规定提出申请恢复权利 需要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障碍

41 E. 请求期限不同行政复议 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提出申请恢复权利 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2 个月内提出请求, 或者 自障碍消除之日起 2 个月内, 最迟期限届满 2 年内 F. 审查期限不同行政复议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恢复权利 没有作出恢复权利决定的期限规定 5 行政复议与恢复权利的选择两个可选程序 均为恢复丧失权利目的而设, 存在选择的可能性选择行政复议 明确是专利局的过错选择恢复权利 明确是当事人的过错 或不可抗拒事由 或者, 不明确是谁的过错如果没有准予恢复权利, 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反之, 先选择行政复议, 如果未获得支持, 通常已超过恢复权利的请求期限, 丧失了恢复权利的机会 五 行政诉讼 ( 一 ) 行政诉讼的适用 1 适用范围广泛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 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各种决定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除外 ;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不属于行政决定, 不可诉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地方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2 起诉期限不同 15 日, 自收到相应决定之日起地方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3 个月, 自收到相应决定之日起复审决定和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不服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除驳回决定以外的其他决定 ; 地方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处罚决定 3 适用次序不同 唯一途径

42 当事人只能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 例如, 对于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 可选途径当事人可以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选择 ; 例如, 对于申请视为撤回决定不服 后选途径当事人应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 不服行政决定再起诉 ; 例如, 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第九节 其他相关程序及手续 一 专利申请的主动撤回 撤回专利申请的含义 (A32)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撤回专利申请是申请人的一种权利适用于发明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 撤回专利申请生效后, 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非真正申请人恶意撤回的, 真正申请人可以要求撤销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 ( 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 ) 撤回专利申请的手续 (R37) 在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尚未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 ( 因而没有作公告准备 ) 也尚未被驳回, 或视为撤回 提出撤回申请的书面声明使用规定格式的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 申请号和申请日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证明材料 撤回申请声明 的处理 不符合规定的, 视为未提出声明提出时间 格式和内容不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的, 准予撤回申请, 并公告该声明审查程序终止案卷进入失效库申请文件本身并不退还给申请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的专利费用不予退回撤回专利申请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撤回发明专利申请的三种情况 公布准备工作尚未启动

43 申请文件不予公布, 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撤回声明该申请不具有在先申请的任何效力 公布准备工作已经启动申请文件予以公布, 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撤回声明 申请文件已经公布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撤回声明该申请可以用作其他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二 程序中止与恢复 应当事人请求的程序中止 (R86)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发生纠纷 ; 已经请求管理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请求 ; 应提交请求书, 并附具有关机关受理文件 专利局中止所有正在进行的程序 程序恢复 调解或者判决生效后, 当事人应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 ; 自请求中止之日起一年期满, 若没有请求延长, 则自动恢复有关程序 ( 审查 复审 无效等 ) 协助执行法院裁定的程序中止 (R87)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 向专利局发出协助执行书 ; 专利局中止被保全的专利权的有关程序 ( 转让 ) 程序恢复 民事案件审理完结后,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取消专利权保全, 并通知专利局, 有关程序恢复 ; 保全期满, 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保全的, 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第十节 向外申请专利前的保密审查 1 建立向外申请保密审查制度的背景 第二十条第一款 ( 原法 )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 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 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主要缺陷对于向外申请的前提条件限制过严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又没有相应罚则并未完整体现保守国家技术秘密的立法原意 2 向外申请保密审查制度的设计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新法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 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 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二 四款 ( 新法 )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 申请人提

44 出专利国际申请的, 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在中国申请专利的, 不授予专利权 ( 新的无效理由 ) 3 新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效力 驳回理由实施细则第 44 条发明初步审查实用新型初步审查实施细则第 53 条发明实质审查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实施细则第 65 条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4 保密审查请求的审批程序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 界定了什么叫在中国完成的 ) 实质性内容是指权利要求中对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产生贡献的特征的集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 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 ( 一 ) 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 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 ( 二 )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 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 请求保密审查的方式 )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 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 ( 保密审查的周期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 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 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 ; 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 4 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 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 ( 保密审查的周期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 6 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 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谢谢! 祝各位考试圆满成功 何越峰电话 : heyuefeng@sip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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