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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以下附錄節錄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版權局的網站, 全文可參閱 附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行政事项目录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 现公布经国务院审改办审核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保留的行政事项, 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各界如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事项有意见和建议, 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1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dailiguanli@sipo.gov.cn 3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邮编 :100088)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4 年 2 月 17 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类别 批 对象 专利代理条例 ( 国务院令 第 76 号 ) 第二条本条例所 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 构以委托人的名义, 在代理权 限范围内, 办理专利申请或者 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专利代理人是指 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人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获得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持有 专利代理人工作证 的人员 第十五条拥护中华人民 公民个人 共和国宪法, 并具备下列条件 的中国公民, 可以申请专利代 理人资格 :( 一 ) 十八周岁以 上,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 力 ;( 二 )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 业毕业 ( 或者具有同等学 历 ), 并掌握一门外语 ;( 三 ) 1

2 类别 批 对象 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 识 ;( 四 ) 从事过两年以上的 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 作 第十六条申请专利代理人 资格的人员, 经本人申请, 专 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 格的, 由中国专利局发给 专 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专利代 理人考核委员会由中国专利 局 国务院有关以及专利 代理人的组织的有关人员组 成 专利代理条例 ( 国务院令 第 76 号 ) 第二条本条例所 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 构以委托人的名义, 在代理权 限范围内, 办理专利申请或者 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第三条本 条例所专利代理机构是指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在委托权 限范围内, 办理专利申请或者 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 1.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 行政许可 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包括 :( 一 ) 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 二 ) 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 三 ) 企业 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 务所 第五条向专利管理机关 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 应当 提交下列文件 :( 一 ) 成立专 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 并写明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 办公场 所 负责人姓名 ;( 二 ) 专利 代理机构章程 ;( 三 ) 专利代 理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 ;( 四 ) 2

3 类别 共同 对象 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 况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申请成 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 代理机构, 或者律师事务所申 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 应当 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 报请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专利管理 机关审查 ; 没有主管机关的, 可以直接报请省 自治区 直 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 审查 同意的, 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 利局 申请成立办理涉外 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应 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法 的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涉 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 构, 经中国专利局批准的, 可 以办理国内专利事务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自批准之日起 成立, 依法开展专利代理业 务, 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 责任 专利代理条例 ( 国务院令 第 76 号 ) 第十二条专利代 2. 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事项变更 行政许可 理机构变更机构名 地址和负责人的, 应当报中国专利局予以变更登记, 经批准登记后, 变更方可生效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 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 向原审 企业 查机关申报, 并由该机关报中 国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 3. 专利代理机构注销 行政许可 专利代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76 号 ) 第十三条已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 因情况变化 企业 3

4 类别 批 对象 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 的条件, 并在一年内仍不能具 备这些条件的, 原审查的专利 管理机关应当建议中国专利 局撤销该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 国家 知识产权局令第 30 号 ) 第 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 者撤销的 向其所在地的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知识产 权局申请 并向国家知识 产权局办理停业或撤销手 续 专利代理条例 ( 国务院令 第 76 号 ) 第四条专利代理 机构的成立, 必须符合下列条 件 :( 一 ) 有自己的名 章 程 固定办公场所 ;( 二 ) 有 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 三 ) 4.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 行政 许可 财务独立,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四 ) 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 必须有前款 企业 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 国家 知识产权局令第 30 号 ) 第 九条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 利代理业务的, 参照上述规定 进行 知识专利申 1. 普通非行单位 4

5 类别 批 对象 产权 请受理 国家申 政许 令第 306 号 ) 第三十八条国 及个 局 和 请受理 可审 务院专利行政收到发明 人 批 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 求书 说明书 ( 实用新型必须 包括附图 ) 和权利要求书, 或 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 书 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 和简要说明后, 应当明确申请 日 给予申请号, 并通知申请 人 第三十九条专利申请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务院专 利行政不予受理, 并通知 申请人 :( 一 ) 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 说 明书 ( 实用新型附图 ) 或者 权利要求书的, 或者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 图片或 者照片 简要说明的 ;( 二 ) 未使用中文的 ;( 三 ) 不符合 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 款规定的 ;( 四 ) 请求书中缺 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 或者 缺少地址的 ;( 五 ) 明显不符 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 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 六 ) 专利申请类别 ( 发明 实用新 型或者外观设计 ) 不明确或者 难以确定的 2.PCT 申请进入国家阶段 非行政许可 令第 306 号 ) 第一百零三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的优先权日 ( 本章简优先权日 ) 起 30 个月内, 向国务院专利 行政办理进入中国国家 5

6 类别 批 对象 阶段的手续 ; 申请人未在该期 限内办理该手续的, 在缴纳宽 限费后, 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 32 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 阶段的手续 第一百零四条申 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三 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 阶段的手续的, 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 :( 一 ) 以中文提交进入 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 写 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获得的 专利权类型 ;( 二 ) 缴纳本细 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申请费 公布印刷费, 必要时 缴纳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 定的宽限费 ;( 三 ) 国际申请 以外文提出的, 提交原始国际 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的中文译文 ;( 四 ) 在进入中 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 明发明创造的名, 申请人姓 名或者名 地址和发明人的 姓名, 上述内容应当与世界知 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 以下简 国际局 ) 的记录一致 ; 国际申 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 在上述 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 ; ( 五 ) 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 的, 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 有 附图和摘要附图的, 提交附图 副本和摘要附图副本, 附图中 有文字的, 将其替换为对应的 中文文字 ; 国际申请以中文提 出的, 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 摘要和摘要附图副本 ;( 六 ) 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 6

7 类别 批 对象 申请人变更手续的, 提供变更 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 明材料 ;( 七 ) 必要时缴纳本 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的申请附加费 符合本条第一 款第 ( 一 ) 项至第 ( 三 ) 项要 求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应 当给予申请号, 明确国际申请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 ( 以 下简进入日 ), 并通知申请 人其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 家阶段 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 国家阶段, 但不符合本条第一 款第 ( 四 ) 项至第 ( 七 ) 项要 求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应 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 补正 ; 期满未补正的, 其申请 视为撤回 令第 306 号 ) 第一百条申请 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 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 可 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 政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 3. 费用减缓请求 非行政许可 请求 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规定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 国家 知识产权局令第 39 号 ) 第 八条专利局收到费用减缓请 求书后, 应当进行审查, 作出 是否批准费用减缓请求的决 定, 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 人 7

8 类别 批 对象 令第 306 号 ) 当事人请求延 长国务院专利行政指定 4. 延长期限请求的 非行政许可 的期限的, 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 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 九条 第四十二条 第六十八 条规定的期限 令第 306 号 ) 第六条当事人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 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 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指 定的期限, 导致其权利丧失 的, 自障碍消除之日起 2 个月 内, 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内, 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 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 5. 恢复权利请求的 非行政许可 定的情形外, 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指定的期限, 导致 其权利丧失的, 可以自收到国 务院专利行政的通知之 日起 2 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 政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 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 应当 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 说明理 由, 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 件, 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 理的相应手续 ; 依照本条第二 8

9 类别 共同 对象 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 还 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令第 306 号 ) 第五十八条国 务院专利行政对专利公 告 专利单行本中出现的错 误, 一经发现, 应当及时更 正, 并对所作更正予以公 告 审查指南 ( 国家知识产权 局令第 55 号 ) 第五部分第 八章 专利局对专利公 6. 更正错误请求的 非行政许可 报上出现的印刷及其他错误, 一经发现, 应当在更正栏中及时更正 各种不同类型错误的更正分别公布 公布的项目包括 : 主分类号 申请号 ( 或 专利号 ) 原公告所在卷号 更正项目 更正前内容 更正 后内容 第五部分第八章 2.3 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单行 本 发明专利单行本 实用新 型专利单行本及外观设计专 利单行本的错误, 一经发现, 应当及时更正, 重新出版更正 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单行本, 并 在其扉页上作出标记 令第 306 号 ) 第八十二条在 7. 中止程序请求的 非行政许可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 被请求人提出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 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 中止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 9

10 类别 批 对象 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 可以不 中止处理 第八十六条当事人 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归属发生纠纷, 已请求管理专 利工作的调解或者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 可以请求国务 院专利行政中止有关程 序 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 关程序的, 应当向国务院专利 行政提交请求书, 并附具 管理专利工作的或者人 民法院的写明申请号或者专 利号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 管 理专利工作的作出的调 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 决生效后, 当事人应当向国务 院专利行政办理恢复有 关程序的手续 自请求中止之 日起 1 年内, 有关专利申请权 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 结案, 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 的, 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 求延长中止 期满未请求延长 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自行 恢复有关程序 令第 306 号 ) 第四十一条两 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 ( 指申请 8. 放弃专利权声明的 非行政许可 日 ; 有优先权的, 指优先权日 ) 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 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的通知后自行协 商确定申请人 同一申请人在 同日 ( 指申请日 ) 对同样的发 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10

11 类别 批 对象 又申请发明专利的, 应当在申 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 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 ; 未作 说明的, 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 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 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 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公告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应当公 告申请人已依照本条第二款 的规定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 的说明 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 没有发现驳回理由, 国务院专 利行政应当通知申请人 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 新型专利权 申请人声明放弃 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应当 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 定, 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 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 新型专利权声明 申请人不同 意放弃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 请 ;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 视 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 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 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令第 306 号 ) 第五十六条授 9.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 非行政许可 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作出专利权评 价报告 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 报告的, 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 11

12 类别 共同 对象 报告请求书, 写明专利号 每 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 权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 符合规定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 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 期限内补正 ; 请求人期满未补 正的, 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五 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 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书后 2 个月内作出专利权 评价报告 对同一项实用新型 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 有多个 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 报告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 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 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 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 告 10. 发 令第 306 号 ) 第四十六条申 明专利请求提前公布声明的 非行政许可 请人请求早日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 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声明 国务院专利行政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 查后, 除予以驳回的外, 应当 立即将申请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主席令第 8 号 ) 第三十五 11. 实质审查请求的 非行政许可 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 国务院专利行政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 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 申请人正当理由逾期不 请求实质审查的, 该申请即被 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12

13 类别 批 对象 门认为必要的时候, 可以自行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 查 令第 306 号 ) 第五十五条授 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 告后, 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 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作 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 求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 告的, 应当提交请求书, 并指 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 每 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实用新 型专利 国务院专利行政 收到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 报告的请求后, 应当进行审 12. 实 查 请求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的 非行政许可 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 国家知识 产权局令第 54 号 ) 第二条 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 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 2010 年 2 月 1 日前 ( 不含该日 ) 的专利 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 予的专利权 ; 修改后的专利法 实施细则的规定适用于申请 日在 2010 年 2 月 1 日以后 ( 含 该日, 下同 ) 的专利申请以及 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 权 ; 但本办法以下各条对申请 日在 2010 年 2 月 1 日前的专 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 的专利权的特殊规定除外 13

14 类别 共同 对象 令第 306 号 ) 第一百一十三 条申请人发现提交的说明 书 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中的 文字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 的, 可以在下列规定期限内依 照原始国际申请文本提出改 正 :( 一 ) 在国务院专利行政 13. 改正译文错误请求的 非行政许可 作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 ;( 二 ) 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 3 个月内 申请人改正译文错误的, 应当 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的 译文改正费 申请人按照国务 院专利行政的通知书的 要求改正译文的, 应当在指定 期限内办理本条第二款规定 的手续 ; 期满未办理规定手续 的, 该申请视为撤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主席令第 8 号 ) 第二十九 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 14. 要求优先权声明的 非行政许可 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 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 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 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 际条约, 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 先权的原则, 可以享有优先 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 14

15 类别 批 对象 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 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又向国 务院专利行政就相同主 题提出专利申请的, 可以享有 优先权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 优先权的, 应当在申请的时候 提出书面声明, 并且在三个月 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 请文件的副本 ; 未提出书面声 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 文件副本的, 视为未要求优先 权 令第 306 号 ) 第一百一十条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 项或者多项优先权, 在进入中 国国家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 继续有效的, 视为已经依照专 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 书面声明 申请人应当自进入 日起 2 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 15. 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的 非行政许可 费 ; 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 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 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 办理进入中 国国家阶段手续时不需要向 国务院专利行政提交在 先申请文件副本 申请人在国 际阶段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 副本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 认为必要时, 可以通知申请人 在指定期限内补交 ; 申请人期 满未补交的, 其优先权要求视 为未提出 15

16 类别 批 对象 专利审查指南 ( 国家知识 产权令第 55 号 ) 第三部分 第一章 申请人认为在国 际阶段提出的优先权书面声 明中某一事项有书写错误, 可 以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 的同时或者自进入日起两个 月内提出改正请求 改正请求 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写明改正 后的优先权事项 对于申请人 未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请 文件副本的, 在提出改正请求 的同时还应当附上在先申请 文件副本作为改正的依据 不 符合规定的, 视为未提出该改 正请求 令第 306 号 ) 第五十四条国 务院专利行政发出授予 16. 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的 非行政许可 专利权的通知后,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应当授予专利权, 颁发专 利证书, 并予以公告 期满未 办理登记手续的, 视为放弃取 得专利权的权利 17. 授予发明专利权 非行政许可 令第 306 号 ) 第四十一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 ( 指申请日 ; 有优先权的, 指优先权日 ) 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 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 利行政的通知后自行协 16

17 类别 批 对象 商确定申请人 同一申请人在 同日 ( 指申请日 ) 对同样的发 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又申请发明专利的, 应当在申 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 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 ; 未作 说明的, 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 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 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 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公告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应当公 告申请人已依照本条第二款 的规定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 的说明 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 没有发现驳回理由, 国务院专 利行政应当通知申请人 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 新型专利权 申请人声明放弃 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应当 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 定, 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 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 新型专利权声明 申请人不同 意放弃的, 国务院专利行 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 申 请人期满未答复的, 视为撤回 该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 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 之日起终止 18. 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 非行政许可 专利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令第 306 号 ) 第一百一十九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种手续, 应当由申请人 专利权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 17

18 类别 共同 对象 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 委托专利 代理机构的, 由专利代理机构 盖章 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 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姓 名或者名 国籍和地址 专 利代理机构的名 地址和代 理人姓名的, 应当向国务院专 利行政办理著录事项变 更手续, 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 明材料 令第 306 号 ) 第三十六条申 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 应当向 国务院专利行政提出声 19. 撤回专利申请的 非行政许可 明, 写明发明创造的名 申请号和申请日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 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 申请 文件仍予公布 ; 但是, 撤回专 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 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专利审查指南 ( 国家知识 产权令第 55 号 ) 第一部分 第一章 优先权要求的撤 回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 可 20. 撤回优先权声明的 非行政许可 以撤回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之后, 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 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项或者几项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要求撤回优先权 要求的, 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 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优先权 声明 符合规定的, 审查员应 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 不符 18

19 类别 共同 对象 合规定的, 审查员应当发出视 为未提出通知书 优先权要求 撤回后, 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最 早优先权日变更时, 自该优先 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 满的, 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 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 算, 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 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 后到达专利局的, 则在后专利 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 早优先权日起算 要求本国优 先权的, 撤回优先权后, 已按 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 条第三款规定被视为撤回的 在先申请不得因优先权要求 的撤回而请求恢复 令第 306 号 ) 第九条国务院 专利行政收到依照本细 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 后, 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 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 应 21. 保密专利的确定 非行政许可 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 ; 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 4 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 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 总装备部 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 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 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 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 审查的,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 要保密的决定, 并通知申请 人 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 19

20 类别 批 对象 起 6 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 定的, 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 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 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主席令第 8 号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 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 外国申请专利的, 应当事先报 经国务院专利行政进行 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 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 行 令第 306 号 ) 第八条专利法 第二十条所在中国完成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是指技术 22. 向外申请保密审查 非行政许可 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向外国申请专利的, 应当按照 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 利行政进行保密审查 : ( 一 ) 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 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 国际申请的, 应当事先向国务 院专利行政提出请求, 并 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 二 )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申请 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 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 国际申请的, 应当在向外国申 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 20

21 类别 批 对象 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 院专利行政提出请求 向 国务院专利行政提交专 利国际申请的, 视为同时提出 了保密审查请求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 (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57 号 ) 第二条提出专利电子申请 的, 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 局签订 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用 户注册协议 ( 以下简用户 协议 ) 开办专利电子申请代 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应当 以该专利代理机构名义与国 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 议 申请人委托已与国家知识 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专利 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电子申请 23. 电子申请用户注册 非行政许可 业务的, 须另行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专利审查指南 (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55 号 ) 第五部 分第十一章 3.3 注册请求的审 查注册材料经审查合格的, 应 当向注册请求人发出电子申 请注册请求通知书和一 份经专利局盖章的用户注册 协议, 并给予用户代码 当面 注册的, 由注册请求人当面设 置密码 ; 邮寄注册的, 应当在 电子申请注册请求通知 书中告知注册请求人密码 ; 网 上注册的, 由申请人在提出注 册请求时预置密码 注册材料 经审查不合格, 当面注册的, 21

22 类别 批 对象 应当直接向注册请求人说明 不予注册的理由, 注册材料不 予接收 ; 邮寄注册和网上注册 的, 应当向注册请求人发出电 子申请注册请求通知 书, 通知书应当记载不予注册 的理由, 注册材料不予退 还 专利审查指南 ( 国家知识 产权局令第 55 号 ) 第五部 分第十一章 3.4 电子申请用户 信息的变更注册用户的密 码 详细地址 邮政 电 24. 电子申请用户注册信息变更 非行政许可 话 传真 电子邮箱及信息提示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 注册用户应当登录电子申请网站在线进行变更 注册用户的姓名或者名 类型 证件号码 国籍或注册地 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等信息发 生变更的, 注册用户应当向专 利局提交电子申请用户注册 信息变更请求书及相应的证 明文件, 办理变更手续 注册 用户代码不予变更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 (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57 号 ) 25. 纸件转电子申请 非行政许可 第七条申请人办理专利电子申请各种手续的, 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 除另有规定外,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 交的相关文件 不符合本款规 定的, 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22

23 类别 批 对象 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 被受理后, 除涉及国家安全或 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 申请外, 申请人可以请求将纸 件申请转为专利电子申请 特 殊情形下需要将专利电子申 请转为纸件申请的, 申请人应 当提出请求, 经国家知识产权 局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 以转为纸件申请 专利审查指南 ( 国家知识 产权局令第 55 号 ) 第五部 分第十一章 5.6 纸件申请与电 子申请的转换申请人或专利 代理机构可以请求将纸件申 请转换为电子申请, 涉及国家 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 的专利申请除外 提出请求的 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应当 是电子申请用户, 并且应当通 过电子文件形式提出请求 经 审查符合要求的, 该专利申请 后续手续均应当以电子文件 形式提交 使用纸件形式提出 请求的, 审查员应当发出纸件 形式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6. 办理登记簿副本请求的 非行政许可 令第 306 号 ) 第一百一十八条经国务院专利行政同意, 任何人均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的案卷和专利登记簿, 并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单位 及个 人 门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已视 23

24 类别 共同 对象 为撤回 驳回和主动撤回的专 利申请的案卷, 自该专利申请 失效之日起满 2 年后不予保 存 已放弃 宣告全部效和 终止的专利权的案卷, 自该专 利权失效之日起满 3 年后不予 保存 令第 306 号 ) 第一百一十八 条经国务院专利行政同 意, 任何人均可以查阅或者复 27. 查阅或复制专利申请案卷请求的 非行政许可 制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的案卷和专利登记簿, 并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已视为撤回 驳回和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的案卷, 自该专利申请失效之日起满 2 年后不予保 存 已放弃 宣告全部效和 终止的专利权的案卷, 自该专 利权失效之日起满 3 年后不予 保存 令第 306 号 ) 第三十一条申 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 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 申请 28.DAS 及中欧优先权交换的 非行政许可 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 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 国务院专利行政通过电子交换等 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的, 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 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 副本 要求本国优先权, 申请 24

25 类别 批 对象 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 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 视为提 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2012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第 169 号公告发布 ( 关于开通优 先权文件的数字接入服务相 关事项公告 ) 为方便申请 人办理专利申请优先权文件 副本相关手续, 减轻申请人负 担, 提高专利效率, 根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 产权组织达成的协议, 国家知 识产权局自 2012 年 3 月 1 日 起开通优先权文件的数字接 入服务,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 下 : 一 服务内容 优先权文 件数字接入服务 (Digital Access Service, 简 DAS) 是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建立和管理 通过专利局间的 合作 以电子交换方式获取优 先权文件的电子服务 在国家 知识产权局提出首次申请, 又 将向参与本服务的其他专利 局提出专利申请并要求优先 权的, 申请人可以请求国家知 识产权局通过本服务制作优 先权文件并存入专门数字图 书馆供其他专利局获取, 从而 需再自行向其他专利局提 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参与 本服务的其他专利局提出首 次申请, 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 提出在后专利申请并声明要 求优先权的, 申请人可以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本服务 25

26 类别 共同 对象 自专门数字图书馆获取优先 权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 本服务获得优先权文件的, 视 为申请人按照中国专利法第 三十条的规定提交了在先申 请文件副本 申请人可自愿选 择利用本服务, 也可以选择按 传统方式自行提交在先申请 文件副本 29.PPH 申请的 非行政许可 双边协议 ( 涉及多个国家不同协议的具体内容不同, 法一一列举 ) 30.PCT 国际申请的 非行政许可 专利法合作条约 ( 国际条约文本较长, 不适合列举 )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 理办法 (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 65 号 ) 第二条国家知识 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 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予 以优先审查, 自优先审查请求 31. 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 非行政许可 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结案 专利审查指南 (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55 号 ) 第二部分第八章 特殊处理对下 列几种情况可作特殊处理 : (1) 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 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申请, 由申 请人或者其主管提出请 求, 经专利局局长批准后, 可 以优先审查, 并在随后的审查 26

27 类别 批 对象 过程中予以优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主席令第 8 号 ) 第四十一 条第一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 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可 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 内, 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 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 1. 复审请求的审查 非行政许可 作出决定, 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令第 306 号 ) 第六十条依照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 知识 产权 局 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 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 说明理由, 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四 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专利复 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书面通知 复审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令第 306 号 ) 第六十四条复 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 2. 复审请求撤回的核准 非行政许可 作出决定前, 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专利审查指南 (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55 号 ) 第四部分第二章第 9 节规定在作出复 审决定前, 复审请求人撤回其 复审请求的, 复审程序终 止 27

28 类别 批 对象 令第 306 号 ) 第一百条申请 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 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 可 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 政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 3. 复审请求费的减缓的 非行政许可 请求 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规定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 国家 知识产权局令第 39 号 ) 第 三条经专利局批准, 下列专利 费用可以减缓 :( 五 ) 复审 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主席令第 8 号 ) 第四十五 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公 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 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 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 的, 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 知识 产权 局 专利权 效宣 告 1. 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非行政许可 宣告该专利权效 专利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令第 306 号 ) 第六十五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请求宣告专利权效或者 单位 及个 人 部分效的, 应当向专利复审 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效宣告 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 份 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 提交的所有证据, 具体说明 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并指明每 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28

29 类别 共同 对象 令第 306 号 ) 第七十二条专 利复审委员会对效宣告的 请求作出决定前, 效宣告请 2. 效宣告请求的撤回的核准 非行政许可 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 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 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 但是,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 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 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效或者 部分效的决定的, 不终止审 查程序 管理 专利 工作 3. 效案件的加快审查的核准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主席令第 8 号 )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 公正 准确 及时的要求, 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的 有权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各 级人 民法 院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 知识产权局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 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受理 非行政许可 例 ( 国务院令第 300 号 ) 第十四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负责布图设计登记工作, 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 29

30 类别 批 对象 例实施细则 ( 国家知识产权 局令第 11 号 ) 第十七条布 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 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 理, 并通知申请人 :( 一 ) 未 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或 者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 样的, 已投入商业利用而未提 交集成电路样品的, 或者提交 的上述各项不一致的 ;( 二 ) 外国申请人的所属国未与中 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 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 国际条约 ;( 三 ) 所涉及的布 图设计属于条例第十二条规 定不予保护的 ;( 四 ) 所涉及 的布图设计属于条例第十七 条规定不予登记的 ;( 五 ) 申 请文件未使用中文的 ;( 六 ) 申请类别不明确或者难以确 定其属于布图设计的 ;( 七 ) 未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的 ; ( 八 )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填 写不完整的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 例实施细则 ( 国家知识产权 2. 集成 局令第 11 号 ) 第三十一条 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放弃声明的审 非行政许可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布图设计权利人在其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期届满之前, 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声明放弃该专有权 布图设计专 批 有权已许可他人实施或者已 经出质的, 该布图设计专有权 的放弃应当征得被许可人或 30

31 类别 共同 对象 质权人的同意 布图设计专有 权的放弃应当由国家知识产 权局登记和公告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 例实施细则 ( 国家知识产权 局令第 11 号 ) 第十一条向 3. 集成 外国人转让专有权中国单位 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著录项目变更审 非行政许可 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 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允许其转让的证明文件 布图设 批 计专有权发生转移的, 当事人 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 律文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 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 4. 集成 例实施细则 ( 国家知识产权 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延长期限请求审 非行政许可 局令第 11 号 ) 第九条权利的恢复和期限的延长中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的, 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 批 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条例规 定的期限不得请求延长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 5. 集成 例实施细则 ( 国家知识产权 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恢复权利请求审 非行政许可 局令第 11 号 ) 第九条权利的恢复和期限的延长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 造成其 批 权利丧失的, 自障碍消除之日 起 2 个月内, 但是最迟自期限 31

32 类别 批 对象 届满之日起 2 年内, 可以向国 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并附 具有关证明文件, 请求恢复其 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 误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 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 造 成其权利丧失的, 可以自收到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之日 起 2 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 说明理由, 请求恢复其权 利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 例 ( 国务院令第 300 号 ) 第 十八条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 初步审查, 未发现驳回理由 的, 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 门予以登记, 发给登记证明文 件, 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 他手续, 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 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核发 非行政许可 用 缴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主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制定, 并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公告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 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布图 设计专有权的生效布图设计 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 现驳回理由的, 国家知识产权 局应当颁发布图设计登记证 书, 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 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 以公告 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申 请日起生效 知识被驳回 1. 复审非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单位 32

33 类别 共同 对象 产权 的集成 请求的 政许 例 ( 国务院令第 300 号 ) 第 及个 局 电路布 审查 可审 十九条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 人 图设计 批 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 的复审 驳回其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 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 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 政请求复审 国务院知识 产权行政复审后, 作出决 定, 并通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 人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 务院知识产权行政的复 审决定仍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 院起诉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 例实施细则 ( 国家知识产权 局令第 11 号 ) 第二十七条 复审请求的撤回复审请求人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 前, 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复 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 2. 复审请求撤回的核准 非行政许可 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 复审程序终止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驳回 其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可 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 内, 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 门请求复审 国务院知识产权 行政复审后, 作出决定, 并通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 人 知识产权 集成电路布图 非行政许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00 号 ) 第 单位及个 33

34 类别 批 对象 局 设计专 可审 二十条布图设计获准登记 人 有权的 批 后,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 撤销的 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 审查 定的, 应当予以撤销, 通知布 图设计权利人, 并予以公告 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 识产权行政撤销布图设 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主席令第 62 号 ) 第二百 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 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知识产 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 当事人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有 关主管办理出质登记时 设立 知识产权局 专利权质押登记 非行政许可 令第 306 号 ) 第十四条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 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 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 务院专利行政办理专利 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 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应 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备 案 以专利权出质的, 由出质 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 利行政办理出质登记 知识 产权 实施发 明专利 1. 给予 实施专 非行 政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主席令第 8 号 ) 第四十八 单位 及个 34

35 类别 批 对象 局 或实用 利强制 可审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务院 人 新型专 许可请 批 专利行政根据具备实施 利的强 求的审 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 制许可 批 请, 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 的 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 可 :( 一 )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 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 且自提 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 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 实施其专利的 ;( 二 ) 专利权 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 认定为垄断行为, 为消除或者 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 利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在国家 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 时, 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 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可以 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 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 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 对取得 专利权的药品, 国务院专利行 政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 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 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 五十一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 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 大技术进步, 其实施又有赖于 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 施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根 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 可以 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 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 35

36 类别 批 对象 形下, 国务院专利行政根 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 也可 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令第 306 号 ) 第七十四条请 求给予强制许可的, 应当向国 务院专利行政提交强制 许可请求书, 说明理由并附具 有关证明文件 国务院专利行 政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 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 专利 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 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 见 ; 期满未答复的, 不影响国 务院专利行政作出决 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在作 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 或者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 前, 应当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 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 国 务院专利行政依照专利 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给予 强制许可的决定, 应当同时符 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 国际条约关于为了解决公共 健康问题而给予强制许可的 规定, 但中国作出保留的除 外 2. 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请求的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主席令第 8 号 )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 单位 及个 人 36

37 类别 批 对象 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 强制许可的决定, 应当根据强 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 围和时间 强制许可的理由消 除并不再发生时, 国务院专利 行政应当根据专利权人 的请求, 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 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令第 306 号 ) 第七十四条请 求给予强制许可的, 应当向国 务院专利行政提交强制 许可请求书, 说明理由并附具 有关证明文件 国务院专利行 政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 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 专利 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 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 见 ; 期满未答复的, 不影响国 务院专利行政作出决 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在作 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 或者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 前, 应当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 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 国 务院专利行政依照专利 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给予 强制许可的决定, 应当同时符 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 国际条约关于为了解决公共 健康问题而给予强制许可的 规定, 但中国作出保留的除 外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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