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 ; 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 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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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 年 3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2 年 9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0 年 8 月 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 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 鼓励发明创造, 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 ; 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 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 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 申请被批准后, 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 申请被批准后, 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 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 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除另有协议的以外,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 申请被批准后, 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 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 使用 许诺销售 销售 进口其专利产品, 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 许诺销售 销售 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都不得实施其 专利, 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 销售 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 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 合同, 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 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 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 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 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 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 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 义, 需要推广应用的, 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 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 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5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 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 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依照互惠原则, 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 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 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 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 ; 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 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 负有保密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 应当 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 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并遵守本 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 请 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 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 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 公正 准确 及时的要求, 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6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 应当具备新颖性 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 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 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 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丧失新颖性 : ( 一 )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 ( 二 )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 ( 三 )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 不授予专利权 : ( 一 ) 科学发现 ; ( 二 )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 三 )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 ( 四 ) 动物和植物品种 ; ( 五 )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对前款第 ( 四 ) 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 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 应当提交请求书 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 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 完整的说明, 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 必要的时候, 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 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 片等文件, 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 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 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 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 可以享有优先权 8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又向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 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 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 并且在三个月 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 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 申请文件副本的,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 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用于同一类别 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 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但是,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 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 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 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 人随时提出的请求, 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 审查的, 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9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 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 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 ;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 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 认为不符合本 法规定的, 应当通知申请人, 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或者对其申请进 行修改 ;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 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 发给发明专利证书, 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 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 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 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 作出决定, 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0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 终止和无效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 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 ( 一 ) 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 ( 二 ) 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 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 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 裁定, 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 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应当给予赔偿 1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如果依照前款规定,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四十八条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 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 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 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 权人的申请, 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提出未能以合 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应当及时通知 专利权人, 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12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强 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 求, 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四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其数额由双方协商 ;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五十五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专 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 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五十六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第五十七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实施其专利, 即侵犯其专利权, 引起纠纷的,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 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当事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 ; 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 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 调解不成的, 当事人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 13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国民事诉讼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 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 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 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 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 令改正并予公告,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 法所得的,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 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 由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 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 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 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六十一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 其专利权的行为, 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 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至第九 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14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二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 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 但是, 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 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 一 ) 专利权人制造 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 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 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 使用 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 ( 二 )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 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 使 用的必要准备, 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 使用的 ; ( 三 )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 领水 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 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依照互惠原则, 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 ( 四 )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 泄露国家秘密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 他权益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5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消 除影响, 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 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八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 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 200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16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001 年 6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6 号公布, 根据 2002 年 12 月 28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的决定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的申请第三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第五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六章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专利登记和专利公报第九章费用第十章关于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以下简称专利法 ),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 是指对产品 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 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 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 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7

17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 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 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 应当采用规范词 ; 外国人名 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 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认为必要时, 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 ; 期满未附送的, 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 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 ; 邮戳日不清晰的, 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 可以通过邮寄 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 ;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 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 15 日, 推定为当事 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 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 无法邮寄的, 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 起满 1 个月, 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六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 月计算的, 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 ; 该月无相应日的, 以该月最后 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 18

18 期限届满日 第七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 导致其权利丧失的, 自障碍消除之日起 2 个月内, 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内, 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指定的期限, 导致其权利丧失的, 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 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 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期限 第八条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 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 应当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审查,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除前款规定的外,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 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 4 个月内, 将审查结果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 需要保密的,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 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 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 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19

19 第十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 专利法所称申请日, 有 优先权的, 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 除另有规定的外, 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第十一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是指 : ( 一 )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 ( 二 )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 ( 三 ) 退职 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 1 年内作出的, 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 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是指本单位的资金 设备 零部件 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 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 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 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三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 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第十四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由国务院对 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 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 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20

20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第十六条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 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 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的, 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 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 2 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 以请求 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 是指 : ( 一 ) 申请人的国籍 ; ( 二 ) 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 其总部所在地的国家 ; ( 三 )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其联系人的姓名 地址 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 ( 四 ) 要求优先权的, 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 ( 五 ) 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 ( 六 ) 申请文件清单 ; ( 七 ) 附加文件清单 ; ( 八 ) 其他需要注明的有关事项 21

21 第十八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 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技术领域 : 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 ( 二 ) 背景技术 : 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 检索 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 ; 有可能的, 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 ( 三 ) 发明内容 :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 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 ( 四 ) 附图说明 : 说明书有附图的, 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 ( 五 ) 具体实施方式 : 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 ; 必 要时, 举例说明 ; 有附图的, 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 并在 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 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 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 语句清楚, 并不得使用 如权利要 求 所述的 一类的引用语, 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 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 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 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22

22 第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可以绘在一张图纸上, 并按照 图 1, 图 2, 顺序编号排列 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 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 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 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 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第二十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清楚 简要地表述 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 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 可以有化学 式或者数学式, 但是不得有插图 除绝对必要的外, 不得使用 如说明书 部 分所述 或者 如图 所示 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 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 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 便于理解权利要求 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 求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 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记载解决技术问 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23

23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 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第二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 ( 一 ) 前序部分 : 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 ( 二 ) 特征部分 : 使用 其特征是 或者类似的用语,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 在一起, 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 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三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 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 ( 一 ) 引用部分 : 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 ( 二 ) 限定部分 :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第二十四条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 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 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 术问题 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24

24 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 ; 有附图的专利申请, 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 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 4 厘米 6 厘米时, 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 300 个字 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第二十五条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 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 并且 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 除应当符合专 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 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 ( 一 ) 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 ( 有优先权的, 指优先权日 ), 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 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 4 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 期满未提交证明的, 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 ( 二 ) 在申请文件中, 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 ( 三 ) 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 ( 注明拉丁文名称 ) 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 地址 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 ; 申请时未写明的, 应当自申请日起 4 个月内补正 ; 期满未补正的, 视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六条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生物材料 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 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并写明下列事项 : ( 一 ) 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 ( 二 ) 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保证 ; ( 三 ) 在授予专利权前, 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 25

25 第二十七条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 不得小 于 3 厘米 8 厘米, 并不得大于 15 厘米 22 厘米 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 清楚 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第二十八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 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 请求保护色彩 省略视图等情况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 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 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 30 厘米 30 厘米 30 厘米, 重量不得超过 15 公斤 易腐 易损或者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条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称已有的技术, 是指申请日 ( 有优先权的, 指优先权日 ) 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 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即现有技术 第三十一条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 ( 二 ) 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 ( 一 ) 项或者第 ( 二 ) 项所列情形的, 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 并自申请日起 2 个月内, 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 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 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 ( 三 ) 项所列情形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 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26

26 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 或者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 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要求优先权手续的, 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 ( 以下称在先申请 ) 的申请日 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 ; 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 视为未提出声明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 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证明 ; 提交的证明材料中, 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 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 ;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 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 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 ; 要求多项 优先权的, 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 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 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 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 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但是, 提出后一申请时, 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 ( 一 ) 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 ( 二 ) 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 ( 三 ) 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 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27

27 第三十四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 申请专利或者要求外国优 先权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 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 ( 一 ) 国籍证明 ; ( 二 ) 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 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 ( 三 ) 申请人的所属国, 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 在该国享有专利权 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 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 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第三十六条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 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 ; 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 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 同时使用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 应当将各项外观设计顺序编号标在每件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视图名称之前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 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 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 申请号和申请日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 申请文件仍予公布 ; 但是,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28 第三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在初步审查 实质审查 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 实施审查和审理的

28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 ( 一 ) 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 ( 二 ) 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 ( 三 ) 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 ( 四 )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 说明书 ( 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 ) 和权利要求书, 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 应当明确申请日 给予申请号, 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并通知申请人 : ( 一 )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 说明书 ( 实用新型无附图 ) 和权利要求书的, 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 图片或者照片的 ; ( 二 ) 未使用中文的 ; ( 三 ) 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 ( 四 ) 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 ( 五 ) 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 ( 六 ) 专利申请类别 ( 发明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 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第四十一条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 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 申请人补交附图的, 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 ; 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 保留原申请日 29

29 第四十二条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 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 ; 但是, 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 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 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的, 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 ;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 该申请视为撤回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 可以保留原申请日, 享 有优先权的, 可以保留优先权日, 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 提交分案申请时, 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 ; 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 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第四十四条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 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 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并审查下列各项 : ( 一 ) 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的规定 ; ( 二 )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 30

30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第四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第 二条第二款 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第一 款的规定, 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 ( 三 )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 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款 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或者补正 ;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 其申请视为撤回 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 后,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 应当予以驳回 第四十五条除专利申请文件外, 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与专利申请 有关的其他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未提交 : ( 一 ) 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 ( 二 ) 未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视为未提交的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请求早日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 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 除予以驳回的外, 应当立即将申请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时, 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外观设计产品分类表 未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或者所写的类别不确切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 31

31 予以补充或者修改 第四十八条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前, 任何人均可以 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 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人因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交专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检索资料或者审查结果资料的, 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 并在得到有关资料后补交 第五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审查时, 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一条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 3 个月内, 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 2 个月内, 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 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 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 除 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 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 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 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第五十三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 回的情形是指 : ( 一 ) 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 32

32 ( 二 ) 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条第一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 ( 三 ) 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 ( 四 ) 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 颁发专利证书, 并予以公告 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 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 应当提交请求书, 并指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 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请求后, 应当进行审查 请求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第五十六条经审查,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符合规定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经检索,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所涉及的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规定的, 应当引证对比文件, 说明理由, 并附具所引证对比文件的复印件 第五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公告 专利文件中出现的错误, 一经发现, 应当及时更正, 并对所作更正予以公告 33

33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第五十八条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 主任委员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五十九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 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 说明理由, 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 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 ; 期满未补正的, 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六十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 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 但是, 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第六十一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 同意撤销原决定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 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第六十二条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 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 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 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期满未答复的, 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 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 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 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 的, 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 应当撤 销原驳回决定, 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第六十三条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 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34

34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 复审程序终止 第六十四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 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第四款 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条 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条第一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第六十五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本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 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 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 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 ; 期满未补正的, 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六十六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 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 请求之日起 1 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 专 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35

35 第六十七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 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 期满未答复的, 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第六十八条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 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 照片和简要说明 第六十九条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 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 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 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 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 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 ; 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 可以缺席审理 第七十条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 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第七十一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 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无效宣告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撤回其请求的,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 36

36 第五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十二条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 3 年后, 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请求强制许可的, 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 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 期满未答复的, 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应当限定强制许可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 ;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 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 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第七十三条依照专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使用费 数额的, 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 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 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裁决, 并通知当事人 第六章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第七十四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 2000 元 ; 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 500 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被授予专利 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37

37 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 企业可以计入成本, 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七十五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 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 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 2% 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 0.2%, 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 或者参照上述比例, 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第七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 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 10% 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七十七条本章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 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七十八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是指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七十九条除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 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 ( 一 )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 ( 二 ) 发明人 设计人资格纠纷 ; ( 三 )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 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 ( 四 )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对于前款第 ( 四 ) 项所列的纠纷, 专利权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 应当在 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38

38 第八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 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 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 ;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 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 作的部门指定管辖 ; 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 由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十二条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 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 审委员会受理的, 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 可以不中止处理 第八十三条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的, 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 ( 一 ) 未经许可, 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 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 ( 二 ) 未经许可, 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 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 ( 三 ) 未经许可, 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 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 39

39 ( 四 ) 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 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第八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 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 ( 一 ) 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 ( 二 )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 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 ( 三 ) 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 ( 四 ) 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 ( 五 )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 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 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 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 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 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 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 自请求中止之日起 1 年内, 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 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 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 期满未请求延长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 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在协助执行时中止被保全的专利权的有关程序 保全期限届满, 人民 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40

40 第八章专利登记和专利公报第八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 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 : ( 一 ) 专利权的授予 ; ( 二 ) 专利申请权 专利权的转移 ; ( 三 ) 专利权的质押 保全及其解除 ; ( 四 )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 ( 五 )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 ( 六 ) 专利权的终止 ; ( 七 ) 专利权的恢复 ; ( 八 )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 ( 九 ) 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专利公报, 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 : ( 一 ) 专利申请中记载的著录事项 ; ( 二 )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摘要, 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及其简要说明 ; ( 三 ) 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 ; ( 四 ) 保密专利的解密 ; ( 五 )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 撤回和视为撤回 ; ( 六 ) 专利权的授予 ; ( 七 )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 ( 八 ) 专利权的终止 ; ( 九 ) 专利申请权 专利权的转移 ; ( 十 )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 41

41 ( 十一 ) 专利权的质押 保全及其解除 ; ( 十二 )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给予 ; ( 十三 ) 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恢复 ; ( 十四 ) 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的变更 ; ( 十五 ) 对地址不明的当事人的通知 ; ( 十六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更正 ; ( 十七 ) 其他有关事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及其附图 权利要求书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全文出版 第九章费用 第九十条 用 :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 应当缴纳下列费 ( 一 ) 申请费 申请附加费 公布印刷费 ; ( 二 )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复审费 ; ( 三 ) 专利登记费 公告印刷费 申请维持费 年费 ; ( 四 ) 著录事项变更费 优先权要求费 恢复权利请求费 延长期限请求费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 ; ( 五 ) 无效宣告请求费 中止程序请求费 强制许可请求费 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 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九十一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 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 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 应当在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 42

42 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 不符合本款规定的, 视为未办理缴 费手续 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费用的, 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 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 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 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 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 ; 但是, 自汇出日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超过 15 日的, 除邮局或者银行出具证明外,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缴费日 多缴 重缴 错缴专利费用的, 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 1 年内,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 第九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 最迟自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缴纳申请费 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附加费 ; 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 其申请视为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 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 期满未缴纳 或者未缴足的,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请求实质审查 恢复权利或者复审的, 应当在专利法及本细则 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费用 ; 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 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九十四条发明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满 2 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自第三年度起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 第九十五条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 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 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 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一并缴纳各个年度的申请维持费, 授予专利权的当年不包括在内 期满未缴纳费用的, 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 1 个月内预缴 43

43 第九十六条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 6 个月内补缴, 同时缴纳滞纳金 ; 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 1 个月, 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 5% 计算 ; 期满未缴纳的, 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第九十七条著录事项变更费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 中止程序请求费 强制许可请求费 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 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 1 个月内, 按照规定缴纳 ; 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 ; 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 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九十八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 可以按照 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 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商国务院财政部门 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章关于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第九十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 受理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并指定中国的专利国际申请 ( 以下简称国际申请 )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本章的规定 ; 本章没有规定的, 适用专利法及本细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条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 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 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在国际阶段, 国际申请或者国际申请中对中国的指定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 该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44

44 第一百零一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 ( 本章简称 优先权日 ) 起 30 个月内,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下列手续 : ( 一 ) 提交其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 声明中应当写明国际申请号, 并以中文写明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 发明创造的名称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人的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 上述内容应当与国际局的记录一致 ; ( 二 ) 缴纳本细则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 申请附加费和公布印刷费 ; ( 三 ) 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 应当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 附图中的文字和摘要的中文译文 ; 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 应当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副本 ; ( 四 ) 国际申请有附图的, 应当提交附图副本 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 应当提 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附图副本 申请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 在缴纳宽限费后, 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 32 个月的相应期限届满前办理 第一百零二条申请人在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 或者在该期限届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 ( 一 )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未写明国际申请号的 ; ( 二 ) 未缴纳本细则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 公布印刷费和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宽限费的 ; ( 三 ) 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而未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的 45

45 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已经终止的, 不适用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 ( 一 ) 未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或者摘要副本的 ; ( 二 ) 未提交附图副本或者摘要附图副本的 ; ( 三 ) 未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以中文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人的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的 ; ( 四 )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的内容或者格式不符合规定的 期限届满申请人未补正的, 其申请视为撤回 第一百零四条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 申请人要求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的, 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国家公布的准备工作前提交修改的中文译文 在该期间内未提交中文译文的, 对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考虑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 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 一 ) 国际申请中未指明发明人的, 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发明人姓名 ; ( 二 ) 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 应当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 ( 三 ) 申请人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不是同一人, 或者提出在先申请后更改姓名的, 必要时, 应当提供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证明材料 ; ( 四 ) 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 ( 一 ) 项或者第 ( 二 ) 项所列 46

46 情形之一, 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过声明的, 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予以说明, 并自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未满足前款第 ( 一 ) 项 第 ( 二 ) 项和第 ( 三 ) 项要求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期满未补正第 ( 一 ) 项或者第 ( 二 ) 项内容的, 该申请视为撤回 ; 期满未补正第 ( 三 ) 项内容的, 该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 申请人未满足本条第一款第 ( 四 ) 项要求的, 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 对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已作出说明的, 视为已经满足了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 ( 三 ) 项的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的文件以及在该文件中的具体记载位置 申请人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说明书中已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 但是没有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的, 应当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 4 个月内补正 期满未补正的, 该生物材料视为未提交保藏 申请人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 4 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 视为在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 ( 一 ) 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第一百零七条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 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继续有效的, 视为已经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优先权书面声明有书写错误或者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的, 可以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提出改正请求或者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 申请人提出改正请求的, 应当缴纳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 47

47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 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 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不需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 可以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 申请人期满未补交的, 其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 优先权要求在国际阶段视为未提出并经国际局公布该信息, 申请人有正当理由 的, 可以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恢复其优先权 要求 第一百零八条在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期满前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 申请人除应当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外, 还应当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出请求 国际局尚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传送国际申请的, 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 第一百零九条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 1 个月内,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修改说明书 附图和权利要求书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 适用本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申请人发现提交的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中的文字的中文译 文存在错误的, 可以在下列规定期限内依照原始国际申请文本提出改正 : 48 ( 一 ) 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国家公布的准备工作之前 ; ( 二 ) 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

48 之日起 3 个月内 申请人改正译文错误的, 应当提出书面请求, 提交译文的改正页, 并缴纳规定的译文改正费 申请人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书的要求改正译文的, 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手续 ; 期满未办理规定手续的, 该申请视为撤回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 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 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 ; 国际申 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 应当公布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 由国际局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 自国际公布 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进行国际公布的,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对国际申请, 专利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公布是指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布 第一百一十二条国际申请包含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申请人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后,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在国际阶段, 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单一性要求时, 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附加费, 导致国际申请某些部分未经国际检索或者未经国际初步审查, 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 申请人要求将所述部分作为审查基础,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发明单一性的判断正确的, 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单一性恢复费 期满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 国际申请中未经检索或者未经国际初步审查的部分视为撤回 49

49 第一百一十三条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提交文件和缴纳费用的,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文件之日为提交日 收到费用之日为缴纳日 提交的文件邮递延误的, 申请人自发现延误之日起 1 个月内证明该文件已经在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前 5 日交付邮寄的, 该文件视为在期限届满之日收到 但是, 申请人提供证明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 6 个月 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文件, 可以使用传真方式 申请人使用传真方式的,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传真件之日为提交日 申请人应当自发送传真之日起 14 日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传真件的原件 期满未提交原件的, 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第一百一十四条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 申请人应当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 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 ; 期满仍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 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有关国际单位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 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 可以请求国际局将国际申请档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并在该期限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手续,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国际局传送的文件后, 对国际单位作出的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复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基于国际申请授予的专利权, 由于译文错误, 致使依照专利法第 五十六条规定确定的保护范围超出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 以依据原文 50

50 限制后的保护范围为准 ; 致使保护范围小于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 以 授权时的保护范围为准 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 任何人均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的案卷和专利登记簿, 并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已视为撤回 驳回和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的案卷, 自该专利申请失效之日起满 2 年后不予保存 已放弃 宣告全部无效和终止的专利权的案卷, 自该专利权失效之日起满 3 年后不予保存 第一百一十八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种手续, 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 由申请人 专利权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 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国籍和地址 专 利代理机构的名称 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 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 事项变更手续, 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第一百一十九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有关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文件, 应当使用挂号信函, 不得使用包裹 除首次提交申请文件外,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各种文件 办理各种手续时, 应当标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 发明创造名称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一件信函中应当只包含同一申请的文件 51

51 第一百二十条各类申请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字迹呈黑色, 整齐清晰, 并不得 涂改 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 线条应当均匀清晰, 并不得涂改 请求书 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 附图和摘要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申请文件的文字部分应当横向书写 纸张限于单面使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和本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 第一百二十二条本细则自 200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1992 年 12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修 订 1992 年 12 月 21 日中国专利局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同 时废止 52

52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和有关法 律法规, 制定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现予以公布 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第三章专利纠纷的调解第四章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第五章调查取证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调解专利纠纷 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保护专利权, 维护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遵循公正 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 应当按照法律规定, 在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 的基础上, 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 达成调解协议 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处理专利侵权纠 53 纷 调解专利纠纷 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53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 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第四条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案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调解专利纠纷 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 充专利行为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指导 第二章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五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 ( 二 ) 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 ( 三 ) 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 理由 ; ( 四 ) 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 ( 五 ) 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 ;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 可以单独提出请求 ;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第六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 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 及专利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 54

54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必要时,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所涉及专利权的法律状 态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 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第七条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 一 ) 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的, 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 地址 ; ( 二 ) 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 ; ( 三 ) 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请求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 7 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同时指定 3 名或 3 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 ; 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 7 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 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7 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通过邮寄 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 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答辩书一式两份 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 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7 日内将答辩书 副本通过邮寄 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请求人 第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 口头审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 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 3 日 55

55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前让当事人得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 或 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 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 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第十一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行口头审理的, 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 要点记入笔录, 经核对无误后, 由案件承办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 也包括与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 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 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 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第十三条除当事人达成调解 和解协议, 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 管理专利工 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 写明以下内容 : ( 一 )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地址 ; ( 二 ) 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 ( 三 ) 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 ( 四 ) 处理决定,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 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 对象和范围 ; 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 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 ( 五 ) 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署名, 并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第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判 56

56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决之后, 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专利权人或者利 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专利纠纷的调解 第十五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 应当提交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 一 ) 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的, 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 地址 ; ( 二 ) 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 地址 ; ( 三 ) 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 应当提交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书副本 第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 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 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 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第十七条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立案, 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 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 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 并通知请求人 第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 被 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进行调解 57

57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 者盖章, 并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 未能达成协议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 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条因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纠纷请求调解的, 当事人可以持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的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该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有关 程序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当事人应当持调解协议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 ; 达不成协议的, 当事人应当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撤销案件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 自请求中止之日起满 1 年未请求延长中止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第四章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一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 行为的, 应当及时立案, 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 ; 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 决定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8

58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 第二十五条经调查, 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写明以下内容 : ( 一 )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地址 ; ( 二 ) 认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证据 理由和依据 ; ( 三 ) 处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 ; ( 四 ) 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第二十六条经调查, 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不成立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 第五章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过程中,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 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 帐册等有关文件 ;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 采用测量 拍照 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 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 被 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 的, 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9

59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 涉及产品专利的, 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 ; 涉及方法专利 的, 可以从涉嫌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 被抽取样品 的数量应当以能够证明事实为限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抽样取证应当制作笔录, 写明被抽取样品的名称 特 征 数量 笔录由案件承办人员 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又无法进行抽样取证的情况下, 管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进行登记保存, 并在 7 日内作出决定 经登记保存的证据, 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销毁或转移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登记保存应当制作笔录, 写明被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 特征 数量以及保存地点 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 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签名 或盖章 第三十一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 核实证据材料的,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协助调查 第三十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需要委托其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 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 接受委托的部门应当及时 认真地协助调查收集证据, 并尽快回复 60

60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 作出处理决定的, 应当 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采取下列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 ( 一 ) 侵权人制造专利产品的, 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 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 用设备 模具, 并且不得销售 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 式将其投放市场 ; 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 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 二 ) 侵权人使用专利方法的, 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为, 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 模具, 并且不得销售 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 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 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 三 ) 侵权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 责令其立即停止销 售行为, 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 场 ; 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 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 四 ) 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 责令其立即停 止许诺销售行为, 消除影响, 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 五 ) 侵权人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 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进口行为 ; 侵权产品已经入境的, 不得销售 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 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 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 侵权产品尚未入境的, 可以将处理决定通知有关海关 61

61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 六 ) 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后, 被请 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侵权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期满不起诉又 不停止侵权行为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假冒他人专利, 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 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他人专利 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 应当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 : ( 一 ) 在制造 销售的产品 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 或者制造 销售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 责令行为人立即消除该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与产品难以分离的, 责令行为人销毁该产品 ( 二 ) 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的, 或者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 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 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或者 停止散发该宣传材料, 消除影响, 并上缴尚未发出的宣传材料 ( 三 ) 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的, 或者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的, 责令行为人立即通知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改正合同的有关内容 ( 四 ) 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 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或者伪造或 者变造专利证书 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上述 62

62 行为, 上缴其伪造或者变造的专利证书 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 五 ) 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第三十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他人专利 冒充专利行为成立, 作出处罚决定的, 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成立的, 可以按照如下方式确定行为人的违法所得 : ( 一 ) 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产品的, 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 ; ( 二 ) 订立假冒他人专利的合同的, 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条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行为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处罚决定书写明的罚款 ; 到期不缴纳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拒绝 阻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部门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原中国专利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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