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概述及国际申请的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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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利合作条约考前培训 赵军 1 zhaojun@sipo.gov.cn TEL:

2 主要内容 一 专利合作条约概述 二 国际阶段 三 国家阶段 2

3 06 年考试情况 (7 道题 ) 1 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68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和要求 71 根据 A19 修改的机会 95 PCT 保护的专利类型 100 提出初步审查要求的时机 18 PCT 国际申请日和公布的效力 与普通申请混合 抵触 3 84 PCT 国际申请日和公布的效力 与普通申请混合 专利权 期限

4 07 年考试情况 (4 道题 ) 9 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 35 PCT 国际申请日的效力 55 进入国家阶段时生物保藏的提交期限 56 进入国家阶段时所的提交文件 4

5 08 年考试情况 (9 道题 ) 5 进入国家阶段后的公布 缴纳实审费以及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处理 24 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 40 提出初步审查要求的时机 59 国际申请费的减免 83 进入国家阶段的公布 23 代办处受理文件的类型 与受理的其他文件混合 48 PCT 国际申请日和公布的效力 与普通申请混合 抵触 5 63 PCT 国际申请日的效力 与普通申请混合 在先申请的基础 73 PCT 保护的专利类型 与其他国际条约混合

6 09 年考试情况 (5 道题 ) 21 国际检索的内容 30 提出初步审查要求的时机 96 进入国家阶段时附图的遗漏 41 PCT 国际申请日和公布的效力 与普通申请混合 抵触 6 57 PCT 保护的专利类型 与其他国际条约混合

7 第一部分 专利合作条约 (PCT) 概述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7

8 大纲的知识点 条约的基本知识 条约所称专利的范围 条约规定申请人的范围 PCT 制度的基本特点 8

9 专利制度的发展 1791 法国 1877 德国 1885 日本 9

10 排他性 地域性 专利 法律特征 时间性 10 国际协调的原因 公开性

11 向外国申请专利 巴黎公约 途径 专利合作条约 途径 11

12 什么是专利合作条约 (PCT) 专利合作条约 (PCT) 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 允许申请人根据该条约提交一份专利申请, 即可同时在该条约所有成员国中要求对其发明进行保护 PCT =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12

13 一 专利合作条约的产生 ( 一 ) 历史回顾 世纪产生专利制度, 发明在本国得到保护 1883 年巴黎公约产生, 提供了向国外申请的途径 ( 二 ) 问题的提出 就同一发明向多国申请专利寻求解决以下问题的方案 : 1 减少申请人的重复工作 2 减少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工作 13

14 一 专利合作条约的产生 ( 三 ) 签约 1970 年 6 月于华盛顿签订专利合作条约 ( 简称 PCT) ( 四 ) 生效 PCT 于 1978 年 1 月生效,6 月开始实施 最初成员国为 18 个, 截至 2009 年底成员国为 142 个 1978 年的国际申请量为 459 件 2009 年为 15,5900 件 14

15 PCT 缔约国分布 15

16 PCT 申请量变化趋势 ( ) 16

17 各国申请量比例变化 (2005 与 2009) 17

18 二 专利合作条约内容简介 ( 一 )PCT 的宗旨及主要目标 PCT 的宗旨 : 成员国组成联盟, 对保护发明的申请的提出 检索和审查进行合作 ( 注意 : 授予专利的任务仍保留在被指定的各国家局 ) PCT 的主要目标 : 建立国际申请的体系 18

19 ( 二 ) 条约涉及的法律文件 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专利合作条约行政规程 PCT 受理局指南 PCT 国际检索初步审查指南 PCT 申请人指南 PCT 公报 (Special Issues) 上述法律文件可在国际局网站查阅 19

20 ( 三 )PCT 制度的基本特点 : 1 使用一种语言 向一个专利局 ( 受理局 ) 提交一份 申请 ( 国际申请 ), 该申请自国际申请日起在所指定的 20 PCT 成员国中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 2 由一个局( 受理局 ) 完成形式审查 3 由一个局( 国际检索单位 ) 进行检索 4 由国际局完成国际公布 5 如果申请人要求, 由一个局 (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 进行国际初步审查 ( 关于专利性的初步审查 ) 6 实质性审查和授权: 分别由指定国的国家局完成

21 ( 三 )PCT 申请程序的特征 1 传统的巴黎公约体系 ( 月 ) 0 递交本地申请 12 提交国外申请 在提交国家申请后 12 个月内提交多个外国申请, 并要求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21

22 1 传统的巴黎公约体系 (1) 多种形式要求 (2) 多次检索 (3) 多次公布 (4) 多次审查并处理申请 (5) 在 12 个月时提交译文并缴纳国家费 22

23 2 PCT 申请体系 递交本地申请 递交国际申请 国际检索报告 国际公布 提交要求书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第二章 进入国家阶段 在提交国家申请后 12 个月内提交一份 PCT 国际申 请, 并要求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23

24 2 PCT 申请体系 (1) 一种形式要求 (2) 国际检索 (3) 国际公布 (4) 国际初步审查 ( 可选 ) (5) 在 30 个月进入国家阶段, 提交译文并缴纳国家费 24

25 3 利用 PCT 申请途径的好处 (1) 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 (2) 推迟决策时间 (3) 准确投入资金 (4) 完善申请文件 (5) 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 (6) 有利于技术传播 25

26 4 PCT 申请程序中的职能机构 26 (1) 受理局 (RO): 受理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2) 国际检索单位 (ISA): 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AT AU CN EP ES JP KR RU SE US CA FI XN IN BR (3)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IPEA): 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4) 国际局 (IB):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国际局 (5) 指定局 (DO): 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指明要求该国其 发明给予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27 5 条约所称的专利范围 27 (1) 发明专利 (2) 发明人证书 (3) 实用证书 (4) 实用新型 (5) 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 (6) 增补发明人或增补实用证书注意 : 不包括外观设计 国家专利 : 是指由国家机关授予的专利 地区专利 : 是指有权授予在一个以上国家发生效力的专利的国家机关或政府间机关所授予的专利, 如 EP EA AP OA

28 ( 四 ) 中国加入和利用 PCT 的情况 年 10 月 1 日递交加入书,1994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 我局成为受理局 国际检索单位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年 7 月 1 日起 PCT 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 目前 PCT 暂不适用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28

29 历年真题 95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 申请人可以在成员国获得以下哪些类型的工业产权保护? A. 发明专利 B. 实用新型 C. 商标 D. 外观设计 29

30 第二部分 国际阶段 30

31 ( 一 ) 国际申请的提出 31

32 大纲的知识点 国际申请的提出 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国际申请的语言指定国国际申请的申请文件国际申请的费用国际申请的撤回 优先权 优先权的要求 优先权文件 32

33 1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 (1) 至少有一人是 PCT 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 (A9) (2) 对不同的指定国可以有不同的申请人 (R4.5) (3) 发明人必须是对美国的申请人 (A 27.3) 33

34 2 向何处提交国际申请? 主管受理局 (R 19) (1) 本国的国家局 ( 或所属地区局 ) (2) 签署双边协议的国家局 (3) 国际局对于中国申请人来说, 向中国局或者国际局 ( 很少 ) 34

35 3 申请语言 受理局接受的语言 (R 12) 我国接受中文和英文 35

36 4 申请文件的标准化 36 (1) 请求书 :PCT/RO/101 表,PCT-SAFE 格式 (2) 说明书 ( 细则第 5 条 ): 分六个部分, 建议加小标题 ; * 技术领域 * 背景技术 * 发明内容 * 附图概述 * 实施方式 * 工业实用性 -- 必要时应包括被保藏的生物材料的说明 (3) 权利要求书 ( 细则第 6 条 ) (4) 摘要 ( 细则第 8 条 ) (5) 附图 ( 细则第 7 条 ) (6) 序列表 ( 序列表 作为说明书单独一部分 ) ( 细则第 5.2 条 ) 文件的形式要求由细则第 11 条规定

37 5 国家的指定及保护类型的确定 (1) 国际申请提出时自动指定全部 PCT 成员国 (R 4.9) (2) 除指定 PCT 成员国还包括 PCT 成员国中的地区组织 * AP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专利 (ARIPO 专利 ) * EA 欧亚专利 * EP 欧洲专利 * OA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专利 (OAPI 专利 ) (3) 保护类型的确定 (A43;R 49 之二 ) 37 进入国家阶段时指明保护类型, 可以选择的保护类型以 该国的国家法的规定为准 ( 不包括外观设计 )

38 6 优先权要求及优先权文件 38 (1) 优先权声明 ( 细则 4.10): 申请号 申请日 受理局 遵守巴黎公约有关优先权的原则 可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 : -- 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提出的申请, 可以是地区申请或国际申请 ; -- 在 WTO 成员中提出的申请 (2) 优先权文件 ( 细则 17.1) 提交优先权文件的期限 : 自优先权日起 16 个月内, 只要在国际公布之前到达国际局均可以被承认 由申请人提交或由受理局制作, 保存在国际局

39 7 国际申请的费用 39 (1) 提出申请时应缴纳的费用 : 传送费 CNY500, 检索费 CNY2100, 国际申请费 CHF1330 可能缴纳的费用 : 申请附加费 CHF15/ 页 ( 超过 30 页 ) 优先权文件制作费 CNY150/ 项 (2) 要求国际初步审查时应缴纳的费用 : 初步审查费 CNY 1500 手续费 CHF 200 (3) 进入国家阶段的费用

40 (4) 国际阶段减费的标准 : PCT-SAFE 减 CHF 100 (PCT-EASY) 减 CHF 200( 非字符编码格式 ) 减 CHF 300( 字符编码格式 ) 所有申请人均为自然人, 且是人均国民收入低于 3000 美元以下的国家的国民和居民, 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减 90% 40

41 (5) 请求书 (PCT/RO/101 表 ) 样页 41

42 (6) 请求书 (PCT/RO/101 表 ) 中的几项声明 (R 之二 ) 42 a 声明的作用 : 提前在国际阶段以统一的格式满足某些国家的要求 (R4.17) 非强制性的 b 声明可以包含的内容 : 发明人身份 申请人有权申请和被授予专利 申请人有权要求优先权 发明人资格 ( 仅适用于美国 ) 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或缺乏新颖性的例外 *( 中国对此进行了保留 ) c 声明的效力 : 进入国家阶段后国家局不得要求与声明有关的文件和证据除以下例外 ( 不包括 *, 即进入中国仍然需要提交证据 ) 国家局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声明的真实性 ; 或某些国家保留对声明的承认

43 8 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的有关规定 ( 新中国专利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的适用 ) (1)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 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 中国单位或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 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 (2) 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 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 43 查

44 9 文件及费用的提交方式 (1) 文件的提交方式及地点 44 面交 ( 受理处 PCT 组 ) 邮寄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PCT 组 ) 传真 ( 受理处 PCT 组 ) PCT-SAFE ( 电子申请 ) (2) 费用的缴纳方式面缴 授权从账户扣除 银行转账人民币与美元兑换汇率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 PCT 专栏逐月公布

45 ( 二 ) 受理局的程序 45

46 大纲的知识点 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 根据条约 11 条确定国际申请日 国际检索报告国际申请日的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效力 权利要求书的申请中缺陷的修改改正 注意哪些缺陷会影响到国际申请日, 哪些缺陷不会影响国际申请日 46

47 1 国际申请日 ( 条约第 11 条 ) 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为国际申请日, 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47 1 主体 : 申请人具有提出国际申请的资格 2 形式 : 使用规定语言 ; 提出国际申请的意图 ; 写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 3 文件 : 一份说明书 ; 一份权利要求书

48 国际申请日的效力 由受理局确定的国际申请日在所指定或选定的国家中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 : 1 程序效力: 多种法定期限的起算日, 有时被优先权日替代 ; 2 实体效力: 判断优先权 申请先后 现有技术 48

49 申请中缺陷的改正 (R 20.3): 影响申请日确定时 文件缺失 受理局通知申请人选择 ( 发文日或 申请日 起 2 个月内 ): 1 补正( 以收到改正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 ); 2 援引加入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 不改变 申请日 ) 语言缺陷 将非国民 / 居民或者未使用规定语言的申请转送国际 局 : 以国家局收到日为国际申请日 (R 19.4) 不答复或改正 确认仍不符合要求 (R 20.4) : 不作国际申请处理, 且通知申请人和国际局 49

50 申请中缺陷的改正 (R 20.5): 可能影响申请日确定时 文件遗漏 受理局通知申请人选择 ( 发文日或 申请日 起 2 个月内 ): 1 提交遗漏部分( 以收到遗漏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 ); 2 援引加入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 不改变 申请日 ) 不答复或改正 确认仍不符合要求 : 申请日不变, 但申请文件缺失这些部分 50

51 确定申请日的结果 发出国际申请号与国际申请日通知书 PCT/RO/105 国际申请号结构 :PCT/CN2010/ PCT-SAFE 电子申请号结构 :PCT/CN2010/ 日期的标注 :01.10 月 2009( ) 01.Oct.2009( ) 51

52 国际申请受理局收到的国际申请文件有下列哪些情形的, 该国际申请不能以受理局收到文件之日作为国际申请日? A. 申请中没有包含附图 B. 申请中未按规定方式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C. 没有缴纳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 D. 国际申请没有用规定的语言撰写 52

53 援引加入 R 4.18 R 20.3 (a)(ii) (b)(ii) 和 R20.5 (a)(ii) (d) 以及 R20.6 目的是为了使申请人发现递交国际申请时, 遗漏了某些项目或部分, 可以通过援引在先申请中相应部分的方式加入, 而保留原国际申请日 这里提到的 项目 是指全部说明书或全部的权利要求 ; 部分 是指部分说明书 部分权利要求或全部或部分附图 53

54 援引加入适用的条件 (1) 申请人所提交的在先申请中包含了这些遗漏的项目或部分 (R 20.6(b)) ; (2) 申请人预先在递交国际申请的请求书中写明了希望援引加入的说明 (R 4.18); (3)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确认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 (R 20.6 和 20.7) 期限 : 申请人递交国际申请之日起两个月或受理局发出改正通知的发文日起两个月 (R 20.7) 54

55 援引加入时申请人需要递交的文件 (1) 一份确认援引加入的书面通知, 用来确认根据细则 4.18 援 引加入国际申请的项目或部分 ; (2) 遗漏项目或部分的相应页 ; 55 (3) 原始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 如果已经提交了优先权文件, 则可以不再提交本项所要求的文件 ; (4) 如果在先申请文件与国际申请所用的语言不同时, 还需要提交译文 ; (5) 指明遗漏部分在优先权文件 ( 及其译文 ) 中的位置

56 未满足援引加入所有条件的后果 1 国际申请将被给予较晚的申请日 ( 收到遗漏项目或 部分之日 ) 2 申请人可以请求对遗漏部分不予考虑 (R20.5(e)) 56

57 援引加入国家法的保留 受理局的保留 德国 欧洲地区组织 意大利 日本 韩国 新加坡等 指定局的保留 中国 德国 欧洲地区组织 日本 韩国 新加坡等 中国的保留 作为受理局为申请人利益没有保留, 作为指定局因与国内法冲突采取了保留 57

58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对援引加入内容的处理 通过援引在先申请的方式加入遗漏项目或部分而保留原国际申请日的, 专利局将不予认可 ( 审查指南第三部分 5.3) 删除在国际阶段援引加入的内容, 保留国际申请日 保留在国际阶段援引加入的内容, 根据国际阶段确认援引加入内容的日期 (114 表 ), 重新确定在中国的申请日 58 需要在进入声明中指明并请求修改对于中国的申请日, 否则只能删除

59 2 其他形式缺陷 (A 14 R 11 26) 签名 载明申请人 发明名称 摘要以及用纸 撰写等形式要求 受理局应当自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 1 个月内通知改正, 或者依职权修改 ( 规程 327); 申请人应当自通知发文日起 2 个月内答复, 在信函中写明改正请求并提交替换页 59

60 3 优先权要求的改正或增加 60 申请人改正或增加优先权的情形 : 自优先权日起 16 个月内, 或者如果所做的改正或增加可能导致优先权日发生变动, 则自变动了的优先权日起 16 个月内, 以先届满的 16 个月期限为准 但是以此项通知可以在国际申请提出日起 4 个月内提交为限 ( 与前优先权日起 16 个月相比, 以后到期为准 ) 应当在提前公布请求之前请求改正或增加优先权 自原适用的优先权日起计算并且尚未到期的任何期限, 应改为自变动后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61 优先权要求的改正或增加 受理局或国际局通知改正优先权的情形 : 1 国际申请日迟于优先权期限届满日, 且未恢复 ; 2 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申请号 申请国有缺陷; 3 优先权的说明与优先权文件不对应 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满足细则 4.10 要求的处理 61 不符合巴黎公约优先权原则的, 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提出 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提出, 下列除外 - 声明与文件内容不一致 - 未提供在先申请号

62 优先权的恢复 依据条款 R 26 之二.3 以及 R 49 之三 目的 允许申请人即使在 12 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递交国际申请, 仍能就该在先申请要求优先权 62

63 恢复优先权适用的条件 63 (1) 申请人在递交的国际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包含恢复优先权的要求 ; (2) 国际申请日在所要求的优先权日起 14 个月内 ; (3) 申请人需要说明在优先权期限内没有递交国际申请的原因 ; (4) 受理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据或声明来支持其提交的原因说明 ; (5) 此外, 申请人还需按照受理局的要求缴纳优先权恢复费, 目 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收取的费用是 1000 元人民币

64 受理局允许恢复优先权的理由 (i) 尽管根据情况已采取了适当的注意, 但仍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 (DUE CARE); (ii) 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是非故意的 (UNINTENTION)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可以接受这两种要求恢复优先权的理由 64

65 恢复优先权国家法的保留 受理局的保留 法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等 指定局的保留 中国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等 中国的保留 作为受理局为申请人利益没有保留, 作为指定局因与国内法冲突采取了保留 65

66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对恢复优先权的处理 专利局对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 ( 例如, 国际申请日在该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之后 十四个月之内 ) 不予认可, 相应的优先权要求在中国不发生效力, 不应写入进入声明中 不符合规定 66 的, 审查员应当针对该项优先权要求发出视为未要 求优先权通知书 ( 审查指南第三部分 5.2.1)

67 4 检查费用 向国际局传送费用 (1) 对未及时缴费的申请, 通知申请人在滞纳期内 补缴 ( 细则第 16 条之二 ) (2) 对未在滞纳期内补缴费的申请宣布视为撤回 67

68 5 传送登记本及检索本 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传送 登记本 ( 申请原件 ) --- 国际局 检索本 ( 电子件 ) 受理本 ( 复印件 ) --- 国际检索单位 --- 受理局存档 68

69 ( 三 ) 国际检索 69

70 大纲的知识点 国际检索单位国际检索报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国际检索的目的 国际检索单位应满足的条件 主管国际检索单位 国际检索单位的程序 国际检索的期限 国际检索的领域 最低限度文献 国际检索报告的格式 书面意见 允许提出修改的期限 修改的提交 修改的要求 70

71 1 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的确定 (1) 由受理局确定主管国际检索单位, 并通知国际局 (2) 国际局受理的国际申请按照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确定相应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 (3) 受理局确定多个国际检索单位的情况下, 申请人可以作出选择 71

72 2 国际检索单位应满足的条件 (1) 至少必须拥有或能够利用本细则 34 所述的最低限度文献 (2) 至少必须拥有 100 名足以胜任检索工作的技术资格人员 (3) 审查员应具备良好的语言能力 72 (4) 该国际单位必须设置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复核机 构以满足国际检索和国际初审的一般原则

73 3 国际检索的目的 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 在原始申请文件基础 上提供关于专利性的初步意见 73

74 4 国际检索前允许的改正和更正 (1) 关于明显错误的更正 ( 细则第 91 条 ) PCT/ISA/216 表 PCT/ISA/217 表 (2) 删除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内容 ( 细则第 9 条 ) PCT/ISA/218 表 (3) 修改发明名称 ( 细则第 37 条 ) 74 (4) 修改摘要 ( 细则第 38 条 )

75 5 不作国际检索的情况 75 (1) 国际申请涉及规定的不要求进行检索的主题 (R 39) (2) 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 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 (A 17.2(a)(ii)) (3) 没有提供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 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 (R 13 之三.1(c)) (4)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不符合要求 (R 6.4) 全部内容不能作出检索, 发出通知书 PCT/ISA/203

76 不要求进行检索的主题 (R 39) (i) 科学和数学理论, (ii) 植物或者动物品种或者主要是用生物学方法生产植物或者动物的方法, 但微生物学方法和由该方法获得的产品除外, (iii) 经营业务 纯粹智力行为或游戏比赛的方案 规则或方法 (iv) 处置人体或动物体的外科手术方法或治疗方法, 以及诊断方法 (v) 单纯的信息提供, (vi) 计算机程序, 在国际检索单位不具备条件检索与该程序有关的 现有技术的限度内 76

77 6 缺乏发明单一性的申请的处理 (1) 发明单一性标准 ( 细则第 13 条 行政规程附件 B) (2) 不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的申请处理程序 (A 17.3) 通知在一个月内缴纳检索附加费 (CNY2100) 对拒绝交费的处理 异议程序提出异议同时应缴纳异议费 (CNY200) 和检索附加费, 并成立三人异议小组 如果异议成立, 退回检索附加费及异议费 77

78 7 国际检索的要求 78 (1) 与国际检索有关的现有技术 (R 33) 国际申请日前公布的与有关的世界任何地方的书面公开 不以优先权为界, 区别于初审 国际申请日前发生的与发明有关的口头公开 使用 展示等事实, 并记载在随后的书面公开中 其公布日在被检索的国际申请的申请日之后, 申请日 ( 优先权日 ) 在国际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的申请 抵触申请

79 (2)PCT 规定的最低限度文献应当包括 : ( 细则 34 条 ) 公布的国际申请 地区申请 自 1920 年颁发的法 德 苏 ( 俄 ) 瑞士 英 日 韩国 (2007 年 4 月 1 日 ) 美的专利及公布的申请 其它公布的非专利文献 79

80 8 国际检索报告的内容 80 (1) 相关文件的填写规定 标明引用的文件 ( 行政规程 条 ) 标明与引用文件相关的权利要求 ( 行政规程 508 条 ) (2) 国际检索报告可能包含的内容 PCT/ISA/220 PCT/ISA/210 表, (3) 报告的语言中文申请 : 中文 英文英文申请 : 英文

81 9 国际检索单位制定的书面意见 ( 自 2004 年 ) (1) 目的 : 对请求保护的发明看来是否有新颖性 创造性 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 无约束力的意 见 ; 确认国际申请是否存在形式和内容方面的缺陷 81

82 (2) 书面意见的内容 对优先权的核查结果 是否存在不作出关于专利性意见的情况 是否有缺乏发明单一性的情况, 处理结果的说明 对本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的初步意见及其解释 引证 对抵触申请以及某些相关的非书面公开的引用 82 国际申请的缺陷

83 10 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完成期限及传送 (1) 完成期限 : 收到检索本起三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九个月, 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 ( 注意 : 计算期限时 优先权日 的定义 ) 例 : 优先权日申请日收到检索本完成报告的时间 (3 个月 ) ( ) (9 个月 ) 83

84 10 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完成期限及传送 (2) 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的传送 分别传送给申请人和国际局 (3) 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的利用 国际检索报告经国际公布后由国际局传送给指定局 书面意见作为 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 (PCT 第 1 章 ) 由国际局传送给指定局 ( 不要求国际初步审查情况 84 下, 自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 )

85 11 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机会 ( 条约第 19 条 ) 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 有权享受一次机会, 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向国际局提出修改 申请人可以按细则的规定同时提出一项简短声明, 解释上述修改并指出其对说明书和附图可能产生的影响 85 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

86 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机会 ( 条约第 19 条 ) 86 (1) 允许修改的期限自优先权日起 16 个月或自寄出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 2 个月, 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 例 : 优先权日申请日寄出报告修改的期限 ( ) (2) 向何处提出 : 直接交国际局

87 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机会 ( 条约第 19 条 ) (3) 修改文件的形式要求和内容要求 (A 46) 信件 提交一套包含修改内容的完整的权利要求书 修改声明 ( 适用时提交 ) (4) 修改的必要性 克服缺陷 87 在某些情况下获得临时保护

88 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 准备对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都进行修改, 如果其不要求国际初步审查, 则应当在何时提交修改文件? A. 在国际检索报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国际检索单位提交 B. 自国际检索报告送交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际局提交 C. 在进入国家阶段后, 依照指定国本国法规定的期限向指定局提交 D. 自优先权日起 22 个月内向指定局提交 88

89 ( 四 ) 国际公布 89

90 大纲的知识点 国际公布 国际公布的期限 国际公布的语言 国际公布的要求 不予公布和提前公布 公布文件的传送 国际公布的效力 90

91 1 完成国际公布的时间 (A 21) 国际局自优先权日起 18 个月 ; 申请人在向国际局缴纳费用的情况下, 可以 要求提前公布 91

92 2 公布的语言 (R 48.3) 中 英 法 德 日 俄 西班牙 阿拉伯语 韩语 葡萄牙语 92

93 3 公布的形式和内容 93 1 国际公布文本(R 48) 含有著录事项的首页 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和附图 按条约第 19 条修改的权利要求 国际检索报告 ( 不包括书面意见 (R 44 之三 )) 发明名称, 摘要和检索报告总有英文译文 由国际局送达所有指定局 2 PCT 电子公报 ( 英, 法 ): 著录事项, 发明名称, 摘要和一幅附图

94 公布种类的表示 94 A1 国际申请和国际检索报告一同公布 A2 国际公布中只有国际申请缺少国际检索报告 A2 国际申请和根据条约第 17(2)(a) 的宣布一同公布 A3 稍后公布的国际检索报告和扉页 A4 稍后公布的修改的权利要求和 / 声明 ( 条约第 19 条 ) 和扉页 A8 国际申请扉页有关著录项目信息的更正版 A9 国际申请或国际检索报告的更正版 变更或补充 文件 ( 参见 WIPO 标准 ST.50)

95 国际公布的效力 (A 29) 95 1 临时保护效力 : 就申请人在指定国的任何权利的保护而言, 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在该国的效力, 除本国法另有规定外, 应与指定国本国法对未经审查的本国申请所规定的强制国家公布的效力相同 该临时保护可能是有条件的 : 公布语言的限制 本国规定的语言公布为准 时间限制 在提前公布时, 以 18 个月期限届满为准 公布副本送达的限制 收到公布的国际申请副本为准 2 现有技术效力 (R 34.1(b)(ii) 各国专利法 )

96 如何提前国际公布 申请人可以要求国际局在优先权日起满 18 个月的期限届满之前的任何时候公布其国际申请 (A 21.2(b) ) 国际局征收特别公布费 (CHF 200), 则应在收到该 费后迅速进行 (R 48.4 规程 113.a) 96

97 ( 五 ) 国际初步审查 97

98 大纲的知识点 国际初步审查的提出 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 提出的时间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费用 国际初步审查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 标准 期限 程序 报告的内容 报告的传送 98 国际初步审查阶段的修改 根据条约 条的修改

99 为什么启动国际初步审查? 1 得到国际初审单位对修改文本的专利性初步意见 修改文本包括 A 19 和 A 34 修改 2 获得按照 PCT 条约第 34 条修改文本的机会 比 A 19 修改更自由, 包括修改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和附图 99

100 启动国际初审程序的考虑因素 100 (1) 申请人在国际检索报告负面评价的情况下, 期望通过启动国际初审, 验证修改后的文本是否有授权前景 (2) 不建议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前启动国际初审程序 (3) 在国际初审阶段应当提交针对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的答复或修改, 否则将会得到与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相同的审查结果 (4) 国际初审报告也不必然决定选定局是否最终授权

101 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 (A 33.1) 与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书面意见的目的是一致的, 区别在于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是在修改文本的的基础上 ( 否则初审报告与检索报告的书面意见完全一致 ), 对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 创造性 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无约束力的意见 101

102 国际初审要求的提出 (R 之二 55) 提交要求书的最迟时间 : 优先权日起 22 个月, 或者收到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 3 个月, 以后到期限为准 到期之后提交要求书被视为未提出 要求书的填写 (401 表 ): 请求 标明国际申请 申请人 代理人 选定国 签字 修改声明 ( 依 A19 修改或 A34 修改 ) 等 提交要求书的地点 : 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102

103 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 (A 34.2(b)) 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作出之前, 申请人有权依规定的方式, 修改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和附图 这种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 向国际初审单位作出 103

104 国际阶段申请人两次修改机会的异同 条约第 19 条修改 条约第 34 条修改 提出时间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初审报告作出之前 修改范围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 附图 修改要求不得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不得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 104 递交单位国际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105 国际初审要求费用的缴纳 (R 57 58) 费用标准 : 手续费 CHF200 初审费 CNY 1500 缴费期限 : 自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 22 个月内缴纳, 以后到期的为准 缴费地点 : 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105

106 不作国际初步审查的情况 (1) 国际申请涉及无须审查的主题 (A 34.4(a)(i) R 67) (i) 科学和数学理论 ; (ii) 植物 动物品种或者主要是用生物学方法生产植物和动物的方法, 但微生物学方法和由该方法获得的产品除外 ; (iii) 经营业务, 纯粹智力活动或者游戏比赛的方案 规则或方法 ; (iv) 治疗人体或者动物体的外科手术或者疗法以及诊断方法 ; (v) 单纯的信息提供 ; (vi) 计算机程序, 在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不具备条件对其进行国际初 106 步审查的限度内

107 不作国际初步审查的情况 (2) 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清楚, 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 书支持 (A 34.4(a)) 107 (3) 没有提供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 以至于不能形成有意义的审查意见 (R 66.2 规程 610) (4) 权利要求书撰写不符合要求 ( R 66.2 R 6.4) (5) 对于没有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发明的权利要求不要求进行初步审查 (R 66.2) (6) 国际申请的修改超出了国际申请提出时所公开的范围

108 国际初步审查的标准 (A 33 R 64 65) 新颖性 (A 33.2) 现有技术的时间界点 : 申请日 考虑优先权日 (R 64.1) 非书面公开不作为现有技术 (R 64.2) 不同于检索报告 抵触申请不认为是现有技术 (R 64.3) 不同于检索报告 创造性 (A 33.3 R 65) 工业实用性 (A 33.4) 108

109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程序 109 初审单位启动审查 (R 69.1) 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 ; 收到手续费和初审费, 必要时滞纳金 ; 收到国际检索单位的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 ; 考虑申请人关于修改的声明 (A19 或 34) 发初审书面意见 (R 66.2) 申请人答复书面意见及修改 (R 之二 ): 通知之日 2 个月 制定初审报告的期限 (R 69.2) 自优先权日起 28 个月 ; 或自启动国际初步审查之时起 6 个月 ; 或自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收到译文之日起 6 个月 ; 最后到期为准

110 国际初审阶段如何同审查员进行沟通 (1) 与国际检索单位不同, 国际初审阶段可以以多种方式与审查员进行沟通 ; (2) 沟通方式分为, 针对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的答复或修改 电话会晤, 非正式会晤等 ; (3) 国际初审单位审查员在完成国际初审报告前, 适合的情况下可能进一步发出国际初审单位的书面意见 110

111 缺乏发明单一性的处理 (A 34.3 R 68) 限制权利要求 不同于检索报告 选定国可规定其他权利要求视为撤回 缴纳附加费 由初审单位确定 :CNY1500, 单一性异议费 CNY200 不限制且不交附加费, 则仅对主要发明作初审 权利要求中首先记载的发明是主要发明 111

112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R 70) 112 报告的内容 :PCT/IPEA/416 PCT/IPEA/409 表 报告的基础 关于新颖性 创造性或工业实用性的意见 其他内容 : 日期 分类 引用文件 单一性说明等 报告的附件 被审查员考虑的修改文件应作为报告的附件 报告的传送和利用 送申请人 国际局 选定局

113 对优先权日为 2006 年 12 月 26 日 国际申请日为 2007 年 12 月 26 日的国际申请作出的国际检索报告, 传送给申请人的日期为 2008 年 8 月 15 日 申请人应当在下列哪个日期前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 A.2008 年 11 月 15 日 B.2008 年 10 月 26 日 C.2008 年 7 月 26 日 D.2009 年 4 月 26 日 113

114 ( 六 ) 撤回和变更 114

115 1 允许撤回的内容 (1) 撤回国际申请 (2) 撤回指定 (3) 撤回优先权要求 (4) 撤回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或撤回选定 115

116 2 有关撤回手续中的几个问题 (R90 之二 ) (1) 提出撤回通告的时间 自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之前, 之后需在国家阶段向各指定国办理 (2) 提出撤回通告的地点 国际局 受理局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随程序进展而定 116

117 (3) 撤回通告的签字和效力 由全体申请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 可由代理人签字 撤回自 PCT 国际单位收到撤回通告之日起生效 ; 为阻止公开撤回申请, 或为推迟公开撤回优先权要求, 撤回通告必须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前到达国际局 ; 对于因申请人请求按条约第 23 条 (2) 或第 40 条 (2) 提前启动国家 117 阶段的指定国或选定国, 上述撤回没有效力

118 3 变更 (1) 请求国际局记录变更的事项 申请人 发明人 代理人信息 姓名 ( 名称 ) 地址等 (2) 提出变更请求的时间 请求必须在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之前到达国际局, 随后的变更应 118 在国家阶段向各指定局提出

119 (3) 提交地点及变更请求和某些附件 国际局, 或由受理局转交 a 提交写明变更事项的信件, 一般无需证明文件 b 变更申请人( 人 ) 的请求由新申请人提出, 需附支持变更的书面证据, 如转让合同等 c 增加新申请人, 需附委托书 119

120 第三部分国家阶段 120

121 大纲的知识点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期限 国际检索报告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权利要求书的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修改 自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内, 在缴纳宽限费的情况下, 自优先权日起 32 个月内 进入声明 缴纳费用 提交译文 文件的形式要求 提交日和缴费日的确定 国际申请的效力 其他要求 国际阶段保藏说明的效力 声明的补正 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121

122 大纲的知识点 涉及遗传资源的国际申请 国际检索报告优先权 权利要求书的国家公布修改 在进入声明中予以说明, 并填写规定的表格, 写明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 国际阶段优先权要求的效力 优先权要求的改正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提交 优先权的恢复 费用 公布的时间 公布的文字 国家公布的效力 122

123 大纲的知识点 分案 我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国际检索报告对国际阶段不受理和视撤的复查复查程序我国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123 译文有误时权利要求书的专利权的保护修改范围 我国细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124 文件及费用的提交方式 124 文件的提交方式及地点 面交 ( 受理处 PCT 组 ) 邮寄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PCT 组 ) 不接受传真! 费用的缴纳方式 缴费公司 面交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 银行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 邮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

125 ( 一 ) 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 1 条约的规定 ( 条约第 条 ) (1) 不迟于自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届满之日 (2) 缔约国本国法可以另行规定更迟的期限 125

126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期限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R 103) 应当自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内 在缴纳宽限费后, 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 32 个月内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6 条第 2 款 ( 正当理由 ) 不适用于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 (R ) 注意 :1 进入时提出撤回优先权要求的, 该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因中国对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恢复优先权的规定作出保留, 而 使优先权不成立的, 该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127 ( 二 ) 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1 条约的规定( 条约第 条 ) (1) 缴纳国家费用 (2) 提交国际申请译文 (3) 提前进入时关于国际申请副本的规定 127

128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R 104) 必要手续可补手续7 申请附加费( 说明书超 30 权利要求书超 10) 提交进入声明 ( 写明国际申请号和专利类型 ); 2 缴纳申请费 公布印刷费 宽限费 ( 必要时 ); 3 提交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文译文 ; 4 进入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并与 IB 一致 ; 5 中文摘要 附图以及摘要附图的副本 ( 中文附图文字 ) 6 变更申请人证明材料

129 30 个月期限届满前的处理 (R 111) (1)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 23 条 (2) 的规定提出明确的请求 (2) 国际局尚未向专利局传送国际申请的, 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 该副本是经受理局确认的 受理本 副本, 或者是经国际局确认的 登记本 副本 (3) 申请人也可以要求国际局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 47 条.4 的规定向专利局传送国际申请文件副本, 或者向专利局提出请求, 由专利局要求国际局传送国际申请文件副本 129

130 特殊的国家要求 条约允许的国家要求 ( 条约第 27 条 细则第 51 之二 ) 提供证明文件 要求委托代理人 对译文的确认等, 在条约允许的范围内依据本国法而定 2 在中国国家阶段应当满足的特殊要求 (CN 细则第 104(4) (6) 条 ) (1) 提供发明人 ( 国际阶段未提供 ) (2) 补交申请权转让证明 ( 国际阶段登记过变更 ) (3) 必要时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4) 含有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证明 3 满足特殊要求的期限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131 国际申请在中国效力终止的情形 (R 105) 1 在国际阶段, 国际申请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 或者国际申请对中国的指定被撤回的 ; 2 申请人未在优先权日起 32 个月内按照 R 103 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 ; 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但自优先权日起 32 个月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第 ( 一 ) 项至第 ( 三 ) 项要求的

132 下列有关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所提交文件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132 A. 经国际局登记已经死亡的申请人, 进入国家阶段时, 不再写入进入声明中 B. 国际申请中未指明发明人的, 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应当指明发明人姓名 C.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进行过变更的, 应提交变更后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D. 应当在进入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指明国际公布中对不同国家的不同申请人的

133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审查基础的指明 133 申请人在进入声明中自愿选择审查基础 办理进入手续时指明申请文件的选择 : 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 ; 按条约第 19 条修改的中文译文 ; 按国际初步报告 (PCT 第二章 ) 附件的中文译文 ; 按专利合作条约第 28/41 条提出的修改 进入日之后的修改 ( 国家阶段的修改 ) 发明专利申请在提实审请求或收到进入实审通知书日起三个月提修改 (R )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自进入日起两个月提修改 (R 112.1)

134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对援引加入内容的处理 通过援引在先申请的方式加入遗漏项目或部分而保留原国际申请日的, 专利局将不予认可 ( 审查指南第三部分 5.3) 删除在国际阶段援引加入的内容, 保留国际申请日 保留在国际阶段援引加入的内容, 根据国际阶段确认援引加入内容的日期 (114 表 ), 重新确定在中国的申请日 需要在进入声明中指明并请求修改对于中国的申请日, 否则只能删除 134

135 关于优先权的要求 (CN 细则第 110 条 ) (1) 国际阶段要求了优先权的, 视为提出了优先权声明 (2) 提交优先权文件的要求 仅涉及检索中发现 PX PY 类相关文件的国际申请 国际阶段提交过副本的, 无需再交 ; 否则补交, 未补交视撤 (3) 要求提供享有优先权证明的情况 在先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 ; 并且国际阶段没有作出声明 135

136 (4) 进入国家阶段时改正优先权声明中错误的程序 写明改正后优先权事项 ( 提交意见陈述书 ) 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 如果国际阶段未提交 ) 进入国家阶段不得提出新的优先权要求 136

137 (5) 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A 国际阶段宣布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的恢复 适用的条件 : 被视为未提出的优先权要求的有关信息连同国际申请一起公布过 缴纳恢复费 1000 RMB 提交恢复请求以及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B 对超过 12 个月并在国际阶段恢复优先权的处理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视为未要求 137

138 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 (CN 细则第 108 条 ) (1) 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说明必须在国际阶段按照条约的要求作出, 包括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保藏日期 保藏编号 (2) 国际阶段作出的保藏说明应在进入声明中写明 : 保藏单位 保藏编号 记载保藏事项的文件及具体 138 位置

139 (3) 对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的审查 139 国际阶段未作保藏说明, 进入时声明将视为未保藏 保藏说明中遗漏事项 应当以国际公布文本中的保藏证明为依据补充或改正 保藏说明与证明不一致的, 通知补正, 未补视为未提出 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是以 PCT/RO/134 表形式或以其他单独纸页形式提出的, 进入国家阶段时应译成中文 进入日起 4 个月内提交保藏证明及存活证明

140 遗传资源的信息披露 (CN 细则第 109 条 ) 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在完成依赖于遗传资源的, 申请人应当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 并填写规定的表格, 写明 140 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

141 国家公布 (CN 细则第 114 条 ) 141 适用于指定中国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 (1) 何时公布初审合格后及时公布 (2) 公布的形式与内容 国际公布是使用外文的 : 专利申请单行本 专利公报 国际公布是使用中文的 : 专利公报 (3) 国家公布的效力使用外文提出的国际申请自国家公布之日起在中国享有临时保护的权利 (4) 公布的语言 : 中文

142 实质审查 ( 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 ) 自优先权日起三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 (1) 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 (2) 缴纳审查费 由 EP JP SE 作出检索报告的审查费减 20% 由 CN 作出检索报告的, 减缴 50% 的实质审查费 由 CN 作出检索报告及国际初步报告的, 免缴实质审查费 142 (3) 授予专利的实质性条件依据本国法进行审查

143 国家阶段审查的几个问题 1 对修改文件的审查 (1) 国际阶段的修改 (CN 细则第 106 条 ) 以修改文件作为审查基础的, 应当自进入日起 2 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 (2) 国家阶段的修改 (CN 细则第 112 条 ) 允许提出修改的时间 要求实用新型的申请 : 自进入日起 2 个月 ; 要求发明专利的申请 : 提出实审请求时 收到进入 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 3 个月内 143

144 2 国际申请译文中错误的改正 (CN 细则第 113 条 ) (1) 允许改正的时间 国家公布的准备工作完成之前 ; 或实用新型授权公告准备工作完成之前 ; 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 3 个月内 ; 按照审查员的通知改正 (2) 改正的手续 144 提出改正请求 缴费 ( 初审 300, 实审 1200) 提交改正页

145 3 进入国家阶段后的单一性 (CN 细则第 115 条 ) 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 依照规定提出分案申请 国际阶段因单一性问题部分内容未经检索或初审的, 进入国家 阶段后应当缴纳单一性恢复费, 否则该部分视撤 145

146 4 复查程序 (CN 细则第 116 条 ) (1)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 申请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国际单位作出的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复查 (2) 条件 :2 个月内, 国际申请文件副本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 146

147 5 译文错误时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CN 细则第 117 条 ) (1) 译文的范围大于原文的 以依据原文限制后的保护范围为准 (2) 译文的范围小于原文的 以授权时的保护范围为准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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