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学(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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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 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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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卫 生 部 十 一 五 规 划 教 材 全 国 高 等 医 药 教 材 建 设 研 究 会 规 划 教 材 全 国 高 等 学 校 教 材 供 精 神 医 学 专 业 及 其 他 相 关 专 业 用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主 编 / 李 建 明 人 民 卫 生 出 版 社 1
2 全 国 高 等 医 药 教 材 建 设 研 究 会 规 划 教 材 全 国 高 等 学 校 教 材 供 精 神 医 学 专 业 及 相 关 专 业 用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主 编 李 建 明 副 主 编 李 功 迎 谢 斌 编 者 ( 以 姓 氏 笔 画 为 序 ) 王 国 强 ( 南 京 医 科 大 学 ) 毛 富 强 ( 天 津 医 科 大 学 ) 宋 建 成 ( 北 京 回 龙 观 医 院 ) 刘 双 臣 ( 北 京 回 龙 观 医 院 ) 李 凌 ( 华 北 煤 炭 医 学 院 ) 李 玉 凤 ( 新 乡 医 学 院 ) 李 幼 辉 ( 郑 州 大 学 ) 李 功 迎 ( 济 宁 医 学 院 ) 李 建 明 ( 华 北 煤 炭 医 学 院 ) 邱 昌 建 ( 四 川 大 学 ) 张 延 承 ( 齐 齐 哈 尔 医 学 院 ) 姚 绍 敏 ( 河 北 医 科 大 学 ) 高 成 阁 ( 西 安 交 通 大 学 ) 谢 斌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 曹 中 昌 ( 济 宁 医 学 院 ) 韩 秋 利 ( 河 北 省 荣 军 医 院 ) 蔡 巍 ( 浙 江 大 学 ) 人 民 卫 生 出 版 社 2
3 前 言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是 临 床 精 神 病 学 的 一 个 分 支 学 科, 也 是 临 床 精 神 病 学 和 法 学 相 结 合 的 边 缘 学 科 它 研 究 的 对 象 涉 及 刑 事, 民 事 和 刑 事 诉 讼 民 事 诉 讼 有 关 的 精 神 疾 病 问 题 最 主 要 的 工 作 或 任 务 是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鉴 定, 这 种 鉴 定 又 称 作 精 神 疾 病 的 司 法 鉴 定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鉴 定 是 指 鉴 定 人 ( 接 受 鉴 定 任 务 的 精 神 科 专 业 医 师 ) 运 用 他 或 他 们 的 专 业 知 识 或 技 术, 就 案 件 中 所 涉 及 的 精 神 病 学 知 识 的 事 项 进 行 检 验 和 判 断 的 科 学 技 术 工 作 依 据 法 律 程 序 接 受 请 求 或 委 派 而 承 担 鉴 定 的, 鉴 定 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即 鉴 定 的 主 要 对 象 是 案 件 中 的 专 门 性 问 题 为 了 满 足 精 神 医 学 本 科 专 业 及 其 他 相 关 专 业 学 习 的 需 要, 卫 生 部 教 材 办 和 人 民 卫 生 出 版 社 2008 年 先 后 在 哈 尔 滨 齐 齐 哈 尔 等 地 多 次 组 织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对 该 专 业 教 材 的 编 写 进 行 研 讨, 并 提 出 具 体 要 求 并 在 河 南 省 新 乡 和 北 京 召 开 了 本 教 材 的 编 委 会 和 定 稿 会, 为 此 教 材 按 时 保 质 出 版 奠 定 了 良 好 基 础 本 教 材 根 据 需 要 概 述 了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涉 及 的 基 本 内 容, 如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的 研 究 对 象 和 任 务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权 力 和 法 律 问 题 精 神 疾 病 的 司 法 鉴 定 ; 各 种 精 神 疾 病 的 临 床 表 现 诊 断 与 鉴 别 诊 断 及 典 型 案 例 介 绍, 增 加 了 趣 味 性 和 可 读 性 ; 另 外 还 介 绍 了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危 险 性 预 测 和 医 疗 监 护 本 教 材 除 适 用 于 精 神 医 学 本 科 专 业 及 其 他 相 关 专 业 学 生 学 习 外, 还 可 以 作 为 司 法 鉴 定 专 业 人 员 的 参 考 书 通 过 对 本 书 的 学 习, 使 学 生 掌 握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的 基 本 概 念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及 基 本 技 能, 为 今 后 把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的 理 论 和 方 法 应 用 于 社 会 实 践 打 下 良 好 基 础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教 材 能 顺 利 出 版, 得 到 了 卫 生 部 教 材 办 人 民 卫 生 出 版 社 及 北 京 回 龙 观 医 院 河 南 省 精 神 病 院 给 于 的 大 力 支 持, 在 此 表 示 衷 心 感 谢 本 书 在 编 写 过 程 中 由 于 时 间 仓 促, 水 平 有 限, 书 中 可 能 存 在 缺 点 和 错 误, 敬 请 读 者 批 评 指 正, 以 利 再 版 是 更 正 李 建 明 2009 年 4 月 3
4 目 录 第 一 章 绪 论 第 一 节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概 述 一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的 概 念 二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的 研 究 对 象 和 任 务 三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与 其 他 相 关 学 科 的 关 系 第 二 节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第 三 节 精 神 疾 病 概 述 一 精 神 病 学 的 概 念 二 精 神 疾 病 的 概 念 三 精 神 疾 病 的 病 因 四 精 神 疾 病 的 分 类 第 二 章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权 益 和 法 律 问 题 第 一 节 保 障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权 益 一 人 身 自 由 权 二 治 疗 权 三 劳 动 就 业 和 受 教 育 的 权 力 四 隐 私 权 五 年 老 或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权 力 六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监 护 第 二 节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法 律 能 力 一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三 受 审 能 力 四 服 刑 能 力 五 性 自 我 防 卫 能 力 六 作 证 能 力 第 三 章 精 神 疾 病 的 司 法 鉴 定 第 一 节 概 述 一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鉴 定 的 概 念 二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鉴 定 的 依 据 及 意 义 三 司 法 鉴 定 对 象 和 内 容 及 任 务 四 鉴 定 方 式 五 鉴 定 机 构 4
5 六 鉴 定 人 第 二 节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鉴 定 的 程 序 一 鉴 定 委 托 二 鉴 定 受 理 三 鉴 定 的 实 施 四 司 法 鉴 定 书 的 制 作 第 三 节 鉴 定 结 论 的 审 查 与 评 估 一 鉴 定 是 否 合 法 二 鉴 定 结 论 是 否 客 观 科 学 规 范 三 正 确 应 用 鉴 定 结 论 作 为 办 案 依 据 第 四 章 精 神 分 裂 症 第 一 节 概 述 一 流 行 病 学 二 病 因 第 二 节 精 神 分 裂 症 的 相 关 医 学 问 题 一 临 床 表 现 二 临 床 分 型 三 发 病 病 程 和 预 后 四 诊 断 与 鉴 别 诊 断 第 三 节 精 神 分 裂 症 的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一 精 神 分 裂 症 患 者 作 案 行 为 特 点 二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三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四 受 审 能 力 五 服 刑 能 力 六 作 证 能 力 七 性 自 我 防 卫 能 力 第 五 章 心 境 障 碍 第 一 节 概 述 一 流 行 病 学 二 病 因 第 二 节 心 境 障 碍 的 相 关 医 学 问 题 一 躁 狂 发 作 二 抑 郁 发 作 三 双 相 情 感 障 碍 四 持 续 性 心 境 障 碍 五 诊 断 与 鉴 别 诊 断 5
6 第 三 节 心 境 障 碍 的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一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评 定 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评 定 三 性 自 我 防 卫 能 力 评 定 第 六 章 妄 想 性 障 碍 第 一 节 概 述 第 二 节 妄 想 性 障 碍 的 相 关 医 学 问 题 一 妄 想 性 障 碍 的 临 床 表 现 二 诊 断 与 鉴 别 诊 断 第 三 节 妄 想 性 障 碍 的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一 偏 执 性 精 神 障 碍 二 妄 想 阵 发 三 感 应 性 精 神 病 第 七 章 应 激 相 关 障 碍 第 一 节 概 述 一 病 因 与 发 病 机 制 二 个 体 对 应 激 的 认 知 与 评 价 第 二 节 应 激 相 关 障 碍 的 相 关 医 学 问 题 一 急 性 应 激 障 碍 二 创 伤 后 应 激 障 碍 三 适 应 障 碍 四 拘 禁 性 精 神 障 碍 五 旅 途 性 精 神 病 第 三 节 应 激 相 关 障 碍 的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一 急 性 应 激 障 碍 与 法 律 问 题 二 创 伤 后 应 激 障 碍 与 法 律 问 题 三 适 应 障 碍 与 法 律 问 题 四 拘 禁 性 精 神 障 碍 与 法 律 问 题 五 旅 途 性 精 神 病 与 法 律 问 题 第 八 章 神 经 症 与 癔 症 第 一 节 概 述 第 二 节 神 经 症 相 关 医 学 问 题 一 临 床 类 型 及 临 床 表 现 二 诊 断 与 鉴 别 诊 断 第 三 节 癔 症 的 相 关 医 学 问 题 一 临 床 类 型 及 临 床 表 现 二 诊 断 与 鉴 别 诊 断 6
7 第 四 节 神 经 症 及 癔 症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一 神 经 症 的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二 癔 症 的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第 九 章 人 格 障 碍 第 一 节 概 述 一 概 念 二 病 因 三 心 理 形 成 机 制 第 二 节 人 格 障 碍 的 相 关 医 学 问 题 一 人 格 障 碍 的 类 型 与 临 床 特 点 二 诊 断 与 共 病 第 三 节 人 格 障 碍 的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一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评 定 二 其 他 法 律 能 力 的 评 定 三 强 制 性 治 疗 住 院 与 危 险 行 为 预 测 第 十 章 性 心 理 障 碍 第 一 节 概 述 一 概 念 二 病 因 三 心 理 形 成 机 制 第 二 节 性 心 理 障 碍 的 相 关 医 学 问 题 一 性 心 理 的 类 型 与 临 床 特 点 二 诊 断 与 共 病 第 三 节 性 心 理 障 碍 的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一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评 定 二 其 他 法 律 能 力 的 评 定 三 治 疗 等 其 他 相 关 的 法 律 问 题 第 十 一 章 习 惯 和 冲 动 控 制 障 碍 第 一 节 概 述 第 二 节 习 惯 和 冲 动 控 制 障 碍 的 相 关 医 学 问 题 一 病 理 学 赌 博 二 病 理 学 纵 火 三 病 理 学 偷 窃 四 病 理 学 购 物 五 拔 毛 狂 第 三 节 习 惯 和 冲 动 控 制 障 碍 的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一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7
8 二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三 受 审 和 服 刑 能 力 第 十 二 章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所 致 精 神 障 碍 第 一 节 概 述 一 药 物 依 赖 概 念 二 药 物 依 赖 形 成 原 因 三 药 物 依 赖 流 行 病 学 第 二 节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所 致 精 神 障 碍 的 相 关 医 学 问 题 一 阿 片 类 依 赖 二 可 卡 因 依 赖 三 大 麻 依 赖 四 苯 丙 胺 类 依 赖 五 致 幻 剂 类 依 赖 第 三 节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所 致 精 神 障 碍 的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一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评 定 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评 定 第 十 三 章 酒 精 中 毒 性 精 神 障 碍 第 一 节 概 述 一 酒 精 的 代 谢 动 力 学 二 酒 精 对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的 影 响 三 酒 依 赖 形 成 的 相 关 因 素 第 二 节 酒 精 中 毒 性 精 神 障 碍 的 相 关 医 学 问 题 一 临 床 表 现 二 诊 断 与 鉴 别 诊 断 第 三 节 酒 精 中 毒 性 精 神 障 碍 的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一 急 性 酒 精 中 毒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评 定 二 慢 性 酒 精 中 毒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与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评 定 第 十 四 章 脑 器 质 性 精 神 障 碍 第 一 节 概 述 一 器 质 性 综 合 征 二 颅 脑 损 伤 性 精 神 障 碍 三 癫 痫 性 精 神 障 碍 四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五 血 管 性 痴 呆 第 二 节 脑 器 质 性 精 神 障 碍 的 相 关 医 学 问 题 一 颅 脑 损 伤 所 致 精 神 障 碍 临 床 表 现 类 型 及 诊 断 二 癫 痫 性 精 神 障 碍 临 床 表 现 及 诊 断 8
9 三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临 床 表 现 及 诊 断 四 血 管 性 痴 呆 临 床 表 现 及 诊 断 第 三 节 脑 器 质 性 精 神 障 碍 的 法 律 相 关 问 题 一 颅 脑 损 伤 所 致 精 神 障 碍 的 法 律 相 关 问 题 二 癫 痫 性 精 神 障 碍 的 法 律 相 关 问 题 三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与 血 管 性 痴 呆 的 法 律 相 关 问 题 第 十 五 章 精 神 发 育 迟 滞 第 一 节 概 述. 一 出 生 因 素 二 分 娩 因 素 第 二 节 精 神 发 育 迟 滞 的 相 关 医 学 问 题. 一 临 床 分 级 二 临 床 类 型 三 诊 断 及 鉴 别 诊 断.. 第 三 节 精 神 发 育 迟 滞 的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一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二 受 审 能 力 三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四 劳 动 能 力 五 作 证 能 力 六 性 自 我 防 卫 能 力 七 精 神 发 育 迟 滞 者 的 精 神 损 伤 鉴 定 第 十 六 章 精 神 病 的 伪 装 第 一 节 概 述 一 概 念 二 伪 装 精 神 病 的 目 的 第 二 节 伪 装 精 神 病 的 相 关 医 学 与 法 律 问 题 一 伪 装 精 神 病 的 表 现 二 伪 装 精 神 病 的 共 同 特 征 三 伪 装 精 神 病 的 诊 断 与 鉴 别 第 十 七 章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危 险 性 预 测 与 医 疗 监 护 第 一 节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危 险 性 预 测 一 概 述 二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危 险 倾 向 预 测 的 相 关 因 素 三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危 险 性 预 防 第 二 节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医 疗 监 护 一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医 疗 监 护 的 概 念 9
10 二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医 疗 监 护 的 对 象 三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医 疗 监 护 的 法 律 依 据 第 三 节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强 制 性 医 疗 监 护 一 强 制 性 医 疗 监 护 的 对 象 二 强 制 性 医 疗 监 护 的 裁 决 机 构 三 强 制 性 医 疗 监 护 机 构 四 强 制 性 医 疗 监 护 的 期 限 五 强 制 性 医 疗 监 护 中 的 医 疗 措 施 六 强 制 性 医 疗 监 护 的 护 理 职 责 七 强 制 性 医 疗 监 护 中 危 机 状 态 的 防 范 与 护 理 附 录 一 精 神 疾 病 司 法 鉴 定 暂 行 规 定 二 司 法 鉴 定 人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三 司 法 鉴 定 程 序 通 则 四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问 题 的 决 定 10
11 第 一 章 绪 论 第 一 节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概 述 一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的 概 念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forensic psychiatry,legal psychiatry) 是 精 神 病 学 和 法 学 相 结 合 的 一 门 边 缘 学 科, 既 是 精 神 病 学 的 一 个 分 支, 又 是 法 医 学 的 一 个 分 支 ; 是 以 临 床 精 神 病 学 理 论 技 术 为 基 础 法 学 理 论 为 指 导, 主 要 研 究 和 解 决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涉 及 的 法 律 问 题 和 精 神 病 学 问 题 如 对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各 种 法 律 能 力 的 评 定 ; 精 神 病 与 精 神 损 害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 ; 伪 装 精 神 病 的 鉴 定 ; 对 肇 事 精 神 病 人 的 医 疗 监 护 ;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法 律 保 障 ; 对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危 险 行 为 的 预 测 和 预 防 ; 酗 酒 吸 毒 自 杀 等 引 起 的 法 律 问 题 和 青 少 年 违 法 犯 罪 的 精 神 卫 生 问 题 等 研 究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目 的 是 为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在 办 理 有 关 精 神 疾 病 的 案 件 提 供 理 论 根 据 和 办 案 指 南, 提 高 办 案 效 率 和 办 案 质 量 ; 维 护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打 击 犯 罪 预 防 犯 罪 确 保 社 会 治 安 稳 定 ; 为 国 家 的 法 制 建 设 服 务 二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研 究 对 象 和 内 容 ( 一 )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研 究 对 象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研 究 的 对 象 主 要 是 涉 及 法 律 问 题 又 患 有 或 怀 疑 有 精 神 疾 病 的 人 如 出 现 违 法 行 为 的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涉 及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受 到 性 侵 害 的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精 神 被 损 害 者 在 诉 讼 各 阶 段 中 或 刑 罚 执 行 期 间 疑 为 精 神 疾 病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证 人 和 罪 犯 等 同 时 也 讨 论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研 究 对 象 中 的 一 些 常 见 问 题, 如 精 神 病 患 者 危 险 性 的 预 测 和 预 防 等 ( 二 )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研 究 内 容 1.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法 律 能 力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法 律 能 力 (legal capacity) 是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研 究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常 见 的 法 律 能 力 有 : 刑 事 案 件 中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的 责 任 能 力 受 审 能 力 服 刑 能 力 ; 受 到 了 性 侵 害 的 女 患 者 性 自 我 防 卫 能 力 ; 民 事 案 件 中 诉 讼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能 力 ; 刑 事 或 民 事 诉 讼 中 的 证 人 证 言 能 力 等 研 究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法 律 能 力 的 意 义 在 于 : 第 一, 通 过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鉴 定,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评 定 案 件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法 律 能 力, 为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办 案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 第 二, 通 过 精 神 疾 病 法 律 能 力 评 定 的 司 法 实 践, 也 可 以 检 验 我 国 有 关 的 法 律 条 文 是 否 完 善 合 理,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提 出 建 议 或 意 见, 供 立 法 机 构 参 考, 以 便 使 国 家 法 制 建 设 更 加 完 善 2. 精 神 疾 病 司 法 鉴 定 精 神 疾 病 的 司 法 鉴 定 (expert testimony) 是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研 究 的 核 心 内 容 鉴 定 的 内 容 对 象, 鉴 定 机 构, 鉴 定 人 资 格 权 利 和 义 务, 鉴 定 的 委 托 与 受 理, 鉴 定 的 实 施, 鉴 定 书 的 制 作, 鉴 定 的 监 督 管 理 等, 都 是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需 要 深 人 探 讨 和 研 究 的 问 题 3. 精 神 损 害 随 着 我 国 公 民 法 制 意 识 增 强, 维 护 自 身 健 康 的 意 识 也 不 断 增 强,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对 精 神 损 害 (psychological injury) 的 案 件 也 十 分 关 注, 受 理 精 神 损 害 的 案 件 有 明 显 上 升 11
12 趋 势 例 如 要 求 精 神 赔 偿 并 对 精 神 损 害 程 度 伤 残 等 级 作 出 评 定 的 案 件 逐 渐 增 多 我 国 司 法 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于 1990 年 3 月 29 日 正 式 颁 布 实 施 了 人 体 重 伤 鉴 定 标 准 和 同 年 4 月 2 日 颁 布 了 人 体 轻 伤 鉴 定 标 准 ( 试 行 ), 但 这 两 个 标 准 多 限 于 躯 体 损 伤, 只 有 人 体 重 伤 鉴 定 标 准 的 第 四 十 九 条 颅 脑 损 伤 导 致 严 重 器 质 性 精 神 障 碍 与 精 神 损 害 程 度 评 定 有 关, 而 在 人 体 轻 伤 鉴 定 标 准 施 行 中, 没 有 提 到 精 神 损 害 评 定 的 有 关 内 容,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感 到 处 理 此 类 案 件 非 常 棘 手 因 此, 制 定 适 合 我 国 国 情 的 精 神 损 害 程 度 评 定 标 准 迫 在 眉 睫, 也 是 司 法 精 律 病 学 在 新 形 势 下 需 要 研 究 和 参 与 解 决 的 新 任 务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确 定 民 事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已 于 2001 年 3 月 10 日 施 行, 这 个 司 法 解 释 明 确 规 定, 因 侵 权 致 人 精 神 损 害, 但 未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法 院 可 以 判 令 侵 权 人 停 止 侵 害 恢 复 名 誉 消 除 影 响 赔 礼 道 歉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根 据 受 害 一 方 的 请 求 判 令 侵 权 人 赔 偿 相 应 的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数 额 应 考 虑 侵 权 人 的 过 错 程 度, 侵 害 的 手 段 场 合 行 为 方 式 等 具 体 情 节, 侵 权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侵 害 后 果, 侵 权 人 的 获 利 情 况, 侵 权 人 承 担 责 任 的 经 济 能 力 以 及 受 诉 法 院 所 在 地 的 平 均 生 活 水 平 等 各 种 因 素, 综 合 予 以 确 定 4.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保 障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除 公 民 享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各 种 权 利 外, 其 他 权 力 权 利, 如 治 疗 权 隐 私 权 教 育 权 就 业 权 等 应 得 到 确 定 和 保 障 其 中 包 括 对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采 取 医 疗 监 护 等 问 题 5. 对 肇 事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医 疗 监 护 (medical surveillance) 我 国 刑 法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 精 神 病 人 在 不 能 辨 认 或 者 不 能 控 制 自 己 行 为 的 时 候 造 成 危 害 结 果, 经 法 定 程 序 鉴 定 确 认 的,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但 是 应 当 责 令 他 的 家 属 或 者 监 护 人 严 加 看 管 和 医 疗 ; 在 必 要 的 时 候, 由 政 府 强 制 医 疗 间 歇 性 的 精 神 病 人 在 精 神 正 常 的 时 候 犯 罪,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尚 未 完 全 丧 失 辨 认 或 者 控 制 自 己 行 为 能 力 的 精 神 病 人 犯 罪 的,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但 是 可 以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罚 醉 酒 的 人 犯 罪,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我 国 监 狱 法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 监 狱 应 当 对 交 付 执 行 刑 罚 的 罪 犯 进 行 身 体 检 查 经 检 查, 被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有 期 徒 刑 的 罪 犯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暂 不 收 监 : 有 严 重 疾 病 需 要 保 外 就 医 的 ; 怀 孕 或 正 在 哺 乳 自 己 婴 儿 的 妇 女 又 规 定 : 对 其 中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有 社 会 危 险 性 的, 应 当 收 监 根 据 上 述 法 律 法 规 精 神, 对 无 责 任 能 力 无 受 审 能 力 或 无 服 刑 能 力 的 肇 事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或 病 犯, 按 照 其 病 种 不 同, 应 实 施 相 应 的 医 疗 监 护 措 施, 有 的 可 交 家 属 或 监 护 人 进 行 医 疗 监 护 ; 有 的 则 应 采 取 强 制 性 医 疗 监 护 措 施 那 么, 家 属 或 监 护 人 如 何 对 肇 事 精 神 病 人 进 行 医 疗 监 护, 强 制 性 医 疗 监 护 的 对 象 执 行 场 所 期 限 等 问 题, 都 是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研 究 的 范 畴 6.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其 他 问 题 包 括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劳 动 能 力 ;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危 险 性 的 预 测 和 预 防 ; 酗 酒 吸 毒 自 杀 等 引 起 的 法 律 问 题 ; 青 少 年 违 法 犯 罪 的 精 神 卫 生 问 题 ; 伪 装 精 神 病 问 题 ; 对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劳 动 能 力 的 评 定 ; 因 工 伤 和 职 业 病 导 致 精 神 障 碍, 是 否 达 到 致 残 程 度 等 都 应 当 根 据 我 国 有 关 的 法 规 标 准 来 做 出 评 定 另 外,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受 病 态 心 理 的 影 响 和 支 配, 随 时 都 可 能 做 出 严 重 危 害 社 会 的 行 为, 如 何 对 这 类 患 者 的 危 险 性 进 行 预 测,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避 免 其 危 害 行 为 的 发 生, 也 是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应 该 研 究 的 内 容 酗 酒 吸 毒 自 杀 和 青 少 年 犯 罪 虽 不 属 于 精 神 病, 但 这 些 人 都 存 在 一 定 程 度 的 精 神 卫 生 问 题 和 社 会 适 应 不 良, 常 影 响 社 会 治 安, 甚 至 出 现 严 重 犯 罪 行 为, 需 要 从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的 角 度 进 行 研 究 探 讨, 对 其 出 现 的 心 理 危 机 或 严 重 的 心 理 冲 突 提 供 危 机 干 预, 防 止 心 理 崩 溃 而 导 致 精 神 障 碍 对 伪 12
13 装 精 神 病 者, 应 用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的 理 论 知 识 临 床 经 验 以 及 现 代 化 的 科 技 检 测 手 段 来 进 行 鉴 别 以 上 内 容 均 是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需 要 研 究 的 课 题 随 着 临 床 精 神 医 学 理 论 和 科 学 技 术 的 新 进 展 以 及 我 国 法 制 建 设 日 益 完 善,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研 究 的 范 围 必 将 逐 渐 扩 大, 其 内 容 也 会 日 益 丰 富 三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与 其 他 相 关 学 科 的 关 系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主 要 是 建 立 在 精 神 病 学 和 法 学 两 大 学 科 基 础 之 上, 但 与 其 他 学 科, 如 心 理 学 社 会 学 神 经 病 学 行 为 科 学 人 类 学 法 医 学 等 都 有 密 切 联 系, 所 以,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是 一 门 交 叉 边 缘 学 科 ( 一 ) 与 临 床 精 神 病 学 的 关 系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主 要 研 究 和 解 决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涉 及 的 法 律 问 题, 为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办 案 服 务 如 研 究 和 解 决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法 律 能 力 精 神 疾 病 司 法 鉴 定 精 神 损 害 程 度 评 定 以 及 对 违 法 肇 事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医 疗 监 护 等 问 题 在 精 神 疾 病 司 法 鉴 定 中, 鉴 定 人 不 仅 对 被 鉴 定 人 是 否 患 有 某 种 精 神 疾 病 作 出 医 学 诊 断, 还 要 对 涉 及 的 法 律 问 题 作 出 明 确 的 鉴 定 结 论, 如 有 无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受 审 能 力 性 自 我 防 卫 能 力 等, 并 对 患 者 提 出 对 患 者 采 取 相 应 的 医 疗 监 护 措 施 的 建 议, 为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办 案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要 完 成 这 一 特 殊 的 任 务, 必 须 应 用 临 床 精 神 病 学 的 理 论 和 技 术 来 解 决 因 此, 作 为 一 名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鉴 定 工 作 者, 应 当 具 备 坚 实 的 临 床 精 神 病 学 理 论 知 识 和 丰 富 的 临 床 经 验, 并 能 熟 练 掌 握 诊 断 方 法 和 诊 断 技 术 及 诊 断 标 准, 才 能 担 负 起 这 神 圣 的 职 责 所 以, 临 床 精 神 病 学 是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重 要 的 专 业 基 础 学 科 之 一 临 床 精 神 病 学 主 要 为 一 般 的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服 务, 研 究 精 神 疾 病 的 病 因 和 发 病 机 理 临 床 表 现 疾 病 发 展 规 律 诊 断 治 疗 和 预 防 为 主 等 临 床 精 神 病 学 的 诊 断 或 医 疗 证 明, 不 能 代 替 精 神 疾 病 司 法 鉴 定 的 结 论 而 作 为 办 案 依 据 随 着 临 床 精 神 病 学 诊 断 技 术 不 断 提 高, 必 将 会 促 进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的 发 展 和 完 善 ( 二 ) 与 法 学 的 关 系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是 以 我 国 法 律 为 准 绳 法 学 理 论 为 指 导, 研 究 和 解 决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涉 及 的 有 关 法 律 问 题, 为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办 案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因 此,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工 作 者 必 须 熟 悉 我 国 现 行 的 有 关 法 律 和 法 规 有 关 的 法 学 知 识 如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法 学 中 的 一 些 基 本 概 念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的 职 能 诉 讼 程 序 等, 才 能 对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所 涉 及 的 有 关 法 律 问 题 作 出 确 切 判 定 因 此, 法 学 也 是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的 基 础 学 科 之 一 但 随 着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经 验 的 逐 渐 积 累, 也 会 丰 富 了 法 学 理 论, 也 会 使 我 国 的 法 制 建 设 不 断 完 善 和 健 全 ( 三 ) 与 心 理 学 的 关 系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主 要 研 究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病 态 心 理 涉 及 的 法 律 问 题, 如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自 杀 行 为 精 神 损 害 程 度, 以 及 对 精 神 病 态 的 医 疗 矫 治 等 问 题 从 心 理 学 的 角 度 来 研 究 违 法 犯 罪 的 原 因 和 心 理 活 动 的 规 律 变 态 心 理 与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的 关 系 诉 讼 参 与 人 不 同 处 境 的 心 理 特 点 罪 犯 在 监 禁 中 特 殊 的 心 理 现 象 及 对 其 教 育 改 造 的 心 理 学 方 法 等, 就 涉 及 心 理 学 的 分 支 犯 罪 心 理 学 证 人 心 理 学 被 害 人 心 理 学 罪 犯 心 理 学 等 学 科 的 基 本 内 容 如 果 不 了 解 正 常 犯 罪 嫌 疑 人 证 人 被 害 人 以 及 罪 犯 心 理 特 点 和 规 律, 那 么, 对 精 神 病 态 就 无 法 理 解 精 神 疾 病 司 法 鉴 定 以 及 对 违 法 肇 事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医 疗 监 护 过 程 中, 需 要 运 用 心 理 学 的 原 理 13
14 方 法 和 技 术 来 作 辅 助 诊 断 和 治 疗 ; 因 此,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与 心 理 学 有 着 密 切 联 系 ( 四 ) 与 行 为 科 学 的 关 系 行 为 科 学 是 研 究 人 类 社 会 行 为 规 律 的 科 学, 每 个 人 都 生 活 在 特 定 的 社 会 环 境 中, 因 地 域 民 族 文 化 社 会 阶 层 风 俗 习 惯 宗 教 信 仰 等 不 同, 思 维 方 法 情 感 体 验 行 为 方 式 等 方 面 都 会 深 深 地 打 上 社 会 文 化 的 烙 印 凡 符 合 所 在 社 会 文 化 背 景 的 行 为, 通 常 被 认 为 是 正 常 行 为 ; 反 之, 则 被 认 为 是 异 常 行 为 不 同 社 会 文 化 背 景, 同 一 种 疾 病 的 患 病 率 症 状 内 容 也 不 相 同 如 犯 罪 嫌 疑 人 出 现 违 反 社 会 规 范 的 行 为, 并 怀 疑 有 精 神 疾 病,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工 作 者 应 深 入 到 该 社 会 中 去 调 查, 从 社 会 文 化 的 角 度 去 观 察 精 神 现 象, 包 括 正 常 的 和 异 常 的 此 外,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在 研 究 对 违 法 肇 事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医 疗 监 护 时, 可 采 用 行 为 学 的 原 理, 对 各 种 非 适 应 性 行 为 进 行 矫 治 所 以, 行 为 科 学 也 是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的 相 关 学 科 ( 五 ) 与 神 经 病 学 的 关 系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有 的 人 常 将 精 神 病 与 神 经 病 混 为 一 谈, 其 实, 精 神 病 与 神 经 病 是 两 种 不 同 的 疾 病 精 神 病 是 神 经 系 统 的 高 级 中 枢 脑 的 功 能 紊 乱 或 失 调, 主 要 表 现 为 认 识 情 感 意 志 行 为 等 精 神 活 动 的 异 常 而 神 经 病 是 神 经 系 统, 包 括 脑 ( 大 脑 小 脑 间 脑 脑 干 ) 脊 髓 周 围 神 经 ( 脑 神 经 和 脊 神 经 ) 损 伤 或 破 坏 的 结 果, 主 要 表 现 为 感 觉 运 动 及 植 物 神 经 系 统 的 症 状, 如 肢 体 麻 木 疼 痛 瘫 痪 等 所 以, 精 神 病 和 神 经 病 也 有 着 密 切 联 系, 部 分 脑 器 质 性 精 神 病, 既 可 出 现 感 觉 或 运 动 系 统 的 症 状, 也 可 出 现 精 神 症 状 ; 有 的 神 经 病, 如 脑 炎 脑 肿 瘤 脑 外 伤 癫 痫 等 常 伴 有 精 神 症 状, 有 时 以 精 神 病 症 状 为 突 出 表 现 因 此, 精 神 病 与 神 经 病 既 有 区 别, 又 有 联 系 神 经 病 学 主 要 是 研 究 神 经 系 统 器 质 性 病 变 产 生 的 病 因 确 定 病 变 部 位, 并 对 其 进 行 治 疗 和 预 防 的 一 门 科 学 而 在 进 行 精 神 疾 病 司 法 鉴 定 时, 常 常 需 要 应 用 神 经 病 学 的 知 识 及 检 查 方 法 来 确 定 或 排 除 脑 器 质 性 精 神 病 因 此,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与 神 经 病 学 也 有 密 切 联 系 ( 六 ) 与 法 医 学 的 关 系 法 医 学 与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都 是 以 医 学 为 基 础, 但 两 者 研 究 的 对 象 内 容 和 任 务 各 不 相 同 法 医 学 研 究 的 对 象 除 人 的 活 体 外, 还 包 括 尸 体 法 医 物 证 等 研 究 的 内 容 主 要 是 人 身 伤 亡 问 题, 常 通 过 检 验 和 鉴 定, 为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提 供 侦 查 信 息 和 诉 讼 依 据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研 究 的 对 象 是 活 体 研 究 的 内 容 主 要 是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法 律 能 力 法 律 关 系 等, 为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有 关 精 神 疾 病 的 案 件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在 精 神 疾 病 司 法 鉴 定 中, 常 碰 到 颅 脑 损 伤 导 致 的 精 神 障 碍, 在 评 定 其 精 神 损 害 程 度 和 伤 残 等 级 时, 需 要 应 用 法 医 学 理 论 和 技 术 来 加 以 确 定 ; 反 之, 法 医 学 工 作 者 在 鉴 定 颅 脑 损 伤 案 件 时, 也 需 要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工 作 者 的 协 助, 从 颅 脑 外 伤 导 致 精 神 障 碍 的 角 度 来 确 定 其 损 伤 程 度 或 伤 残 等 级 所 以, 法 医 学 与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是 各 自 独 立 又 密 切 联 系 的 学 科 第 二 节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经 历 了 一 个 漫 长 而 曲 折 的 过 程 最 早 见 于 18 世 纪 时 巴 比 伦 王 国 第 六 代 国 王 汉 穆 拉 比 所 颁 布 的 汉 幕 拉 比 法 典 (Corpus Juris Hammurapy,1792~ 1750 B.C.) 第 278 条 : 倘 若 某 人 购 买 一 个 男 奴 或 女 奴, 一 月 未 满, 就 患 癫 痫 发 疯, 则 买 主 可 以 退 还 给 卖 主, 并 收 回 他 所 付 的 银 子 ; 古 罗 马 共 和 国 的 十 二 铜 表 法 (449 B.C.) 14
15 中 提 出, 患 精 神 病 或 痴 呆 者 丧 失 处 理 财 产, 买 卖, 婚 姻 和 订 立 遗 属 的 能 力, 并 应 对 其 进 行 监 护 这 是 对 精 神 障 碍 者 的 行 为 能 力 和 监 护 的 最 早 的 立 法 希 腊 哲 学 家 柏 拉 图 (427~347B.C.) 在 理 想 国 中 提 出, 精 神 病 人 应 该 受 到 亲 属 很 好 的 照 顾, 否 则, 处 以 罚 金 ; 并 认 为 精 神 病 人 造 成 危 害 后 果 的, 只 赔 偿 由 他 造 成 的 物 资 损 失, 不 应 受 到 其 它 的 惩 罚 这 是 为 保 护 精 神 病 人 提 出 的 最 早 的 立 法 主 张 在 中 世 纪, 教 会 与 神 权 统 治 了 一 切 医 学 精 神 病 学 与 其 它 自 然 科 学 分 支 同 样 受 到 了 严 重 破 坏 和 摧 残 精 神 病 人 被 视 为 魔 鬼 化 身, 妖 巫 作 崇, 或 者 被 上 帝 惩 罚 的 人, 受 到 了 各 种 非 人 道 的 残 酷 折 磨 对 精 神 病 人 的 犯 罪 行 为 更 是 采 取 以 眼 还 眼, 以 牙 还 牙 的 摩 西 复 仇 法 则, 不 仅 严 刑 拷 打, 而 且 经 常 采 取 焚 烧 活 埋 等 消 灭 肉 体 的 办 法 把 精 神 病 人 置 于 死 地 但 在 这 个 时 候, 仍 有 少 数 智 者 提 出 了 自 己 的 独 特 见 解 如 英 国 首 席 法 官 布 雷 克 敦 (Bracton,1265) 提 出 的 被 后 人 称 为 野 兽 条 例 的 主 张 : 因 为 精 神 错 乱 的 行 为 如 同 一 头 野 兽, 故 应 免 于 治 罪 一 个 世 纪 后 哈 利 爵 士 提 出 了 一 个 条 例 : 如 果 被 告 处 在 严 重 的 抑 郁 症 痛 苦 下, 通 常 可 认 为 他 只 具 有 一 个 14 岁 孩 子 的 理 解 力 ( 依 法 可 以 从 轻 或 者 减 免 惩 罚 ) 近 代, 在 这 个 问 题 上, 随 着 许 多 的 精 神 病 学 家 如 龙 伯 罗 索, 施 奈 德 等 对 犯 罪 心 理 学 和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的 研 究 以 及 大 量 著 作 的 出 版, 使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在 19 世 纪 末 至 20 世 纪 初 有 了 较 大 发 展 与 此 同 时, 也 逐 渐 形 成 了 欧 洲 大 陆 与 海 洋 ( 或 英 美 ) 两 大 不 同 学 派 大 陆 学 派 的 观 点 是 :(1) 他 们 理 论 的 法 学 基 础 是 成 文 法, 即 根 据 法 律 上 的 某 项 固 定 明 文 规 定, 不 以 案 例 为 转 移 (2) 他 们 十 分 重 视 医 学 临 床 诊 断, 并 作 为 判 断 被 告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主 要 依 据 英 美 学 派 与 精 神 病 学 的 主 要 观 点 正 好 与 上 述 者 相 反 :(1) 他 们 理 论 的 法 学 基 础 是 案 例 法 而 不 是 成 文 法, 如 著 明 的 麦 克 劳 顿 条 例 ; 即 根 据 某 一 具 体 案 例 的 审 理 结 果 制 定 一 相 应 的 法 律 条 例, 对 以 后 类 似 案 件 做 同 样 处 理 的 依 据 (2) 他 们 更 强 调 被 告 人 在 作 案 当 时 的 心 理 状 态, 即 辨 认 能 力 与 控 制 能 力 的 法 学 要 件, 而 把 精 神 疾 病 或 精 神 缺 陷 的 医 学 诊 断 放 在 较 次 要 的 地 位 总 之, 英 美 学 派 与 欧 洲 大 陆 学 派 在 精 神 病 学 理 论 与 实 践 方 面 的 主 要 区 别 是 : 在 判 定 被 告 人 责 任 能 力 方 面, 前 者 把 心 理 学 或 法 学 要 件 放 在 首 位, 而 后 者 则 主 要 以 生 物 医 学 诊 断 为 第 一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后, 党 和 政 府 十 分 重 视 法 制 建 设,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也 开 始 得 到 发 展 20 世 纪 50 年 代 中 期, 苏 联 布 涅 耶 夫 所 著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传 人 我 国, 在 南 京 北 京 上 海 成 都 等 地 精 神 科 医 师 为 适 应 司 法 机 构 的 需 要, 相 继 开 展 了 精 神 病 的 司 法 鉴 定 工 作 此 书 对 我 国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工 作 起 到 了 一 定 的 推 动 作 用 但 因 其 有 病 无 罪 论 的 偏 向, 也 产 生 了 一 些 不 良 后 果 加 之 文 革 10 年 动 乱 与 浩 劫, 很 多 学 科 被 砸 烂, 书 刊 被 毁, 专 家 学 者 被 揪 斗,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的 命 运 也 不 言 而 喻 1976 年 10 月 粉 碎 四 人 帮 后, 各 项 工 作 才 逐 步 走 上 正 轨, 法 学 精 神 病 学 心 理 学 等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相 关 学 科 相 继 恢 复 和 重 建 多 年 来, 大 批 一 直 为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工 作 辛 勤 劳 动 默 默 奉 献 的 专 家 学 者, 不 但 为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正 确 处 理 有 关 精 神 疾 病 的 案 件 提 供 了 科 学 依 据, 而 且 还 发 表 了 许 多 颇 有 影 响 的 专 著 和 学 术 论 文, 开 展 了 一 系 列 专 题 学 术 讲 座, 使 我 国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进 入 了 健 康 科 学 的 发 展 的 轨 道 在 全 国 人 大 关 于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问 题 的 决 定 (2005) 已 经 实 施 的 今 天, 回 顾 过 去 我 国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的 发 展 历 程, 瞻 望 未 来, 将 会 使 人 更 加 理 智 地 看 待 我 们 面 临 的 问 题 和 挑 战, 对 前 景 更 加 充 满 信 心 15
16 我 国 目 前 精 神 疾 病 司 法 鉴 定 的 法 律 依 据 主 要 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18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第 13 条 ; 精 神 疾 病 司 法 鉴 定 暂 行 规 定 ;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司 法 鉴 定 人 管 理 办 法 ; 司 法 鉴 定 程 序 通 则 ; 各 地 关 于 精 神 疾 病 司 法 鉴 定 的 地 方 法 规 我 国 目 前 绝 大 多 数 省 直 辖 市 自 治 区, 以 及 部 分 大 中 城 市 都 成 立 了 精 神 疾 病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多 数 设 在 省 级 精 神 病 医 院 或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的 精 神 病 教 学 医 院 研 究 所 一 般 接 受 由 司 法 机 关 委 托 的 鉴 定 案 例 随 着 司 法 鉴 定 制 度 的 改 革, 在 将 来 会 逐 渐 向 社 会 开 放, 接 受 社 会 或 个 人 委 托 的 鉴 定 司 法 鉴 定 结 论 属 于 专 家 证 据 的 范 畴, 需 要 司 法 机 关 的 确 认 和 采 信 鉴 定 没 有 规 定 的 权 威 等 级 之 分, 一 般 来 说, 省 级 或 直 辖 市 鉴 定 委 员 会 的 鉴 定 结 论 具 有 较 高 权 威 性 如 果 对 省 级 或 直 辖 市 级 的 某 一 鉴 定 机 构 的 鉴 定 结 论 仍 持 异 议 而 申 请 复 核 鉴 定, 则 建 议 由 省 级 或 直 辖 市 的 鉴 定 专 家 组 或 专 家 委 员 会 进 行 复 核 鉴 定, 重 大 特 殊 案 例 可 由 全 国 著 名 专 家 临 时 组 成 的 鉴 定 第 三 节 精 神 疾 病 概 述 一 精 神 病 学 的 概 念 精 神 病 学 (psychiatry) 是 临 床 医 学 的 一 个 分 支 学 科, 是 研 究 精 神 疾 病 病 因 发 病 机 制 临 床 表 现 疾 病 发 展 规 律 以 及 治 疗 和 预 防 的 一 门 学 科 精 神 病 学 的 服 务 对 象 和 研 究 对 象, 从 传 统 的 重 型 精 神 病, 向 轻 性 精 神 障 碍 转 化, 服 务 模 式 也 从 封 闭 试 管 理 向 开 放 式 或 半 开 放 式 转 化 二 精 神 疾 病 的 概 念 精 神 疾 病 ( 精 神 障 碍 )(mental disorders) 是 机 体 在 生 物 心 理 社 会 因 素 作 用 下, 引 起 的 脑 功 能 失 调 或 紊 乱, 主 要 表 现 为 精 神 活 动 ( 心 理 活 动 ) 不 同 程 度 异 常 的 疾 病 特 征 是 认 知 情 绪 行 为 方 面 的 改 变, 可 伴 有 痛 苦 体 验 和 / 或 功 能 损 害 这 些 精 神 活 动 表 现 不 同 程 度 的 异 常, 便 称 之 为 精 神 症 状, 精 神 症 状 是 精 神 疾 病 的 外 在 表 现, 也 是 目 前 诊 断 精 神 疾 病 的 重 要 依 据 精 神 疾 病 和 躯 体 器 官 的 疾 病, 如 心 脏 病 肝 脏 病 肺 病 肾 脏 病 等 一 样, 都 是 一 种 疾 病 所 不 同 的 是 : 患 精 神 疾 病 时 有 害 因 素 侵 犯 的 部 位 主 要 是 脑, 主 要 表 现 为 精 神 活 动 异 常, 如 思 维 障 碍 情 感 和 行 为 失 调 等 国 外 研 究 表 明, 大 约 25%~30% 的 急 诊 病 人 是 由 于 精 神 方 面 的 障 碍 而 就 诊 ; 约 1/3~1/4 的 人 群 将 因 精 神 健 康 问 题 寻 求 专 业 人 员 的 帮 助 三 精 神 疾 病 的 病 因 大 多 数 功 能 性 精 神 疾 病 没 有 确 切 的 病 因 和 发 病 机 制, 也 没 有 明 显 的 体 征 和 实 验 室 指 标 异 常 精 神 障 碍 与 其 他 躯 体 疾 病 一 样, 均 是 生 物 心 理 社 会 因 素 相 互 作 用 的 结 果 ( 一 ) 生 物 学 因 素 (biological factors): 包 括 遗 传, 感 染, 躯 体 疾 病, 创 伤, 营 养 不 良, 毒 物, 年 龄, 性 别 等 1. 遗 传 (hereditary): 遗 传 包 括 单 基 因 遗 传 多 基 因 遗 传 染 色 体 畸 变 等 对 遗 传 的 研 究 一 般 从 家 系 调 查 双 生 子 研 究 寄 养 子 研 究 三 方 面 进 行 多 基 因 遗 传 病 是 遗 传 和 环 境 因 素 共 同 作 用 的 结 果 2. 感 染 (infection): 包 括 全 身 感 染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感 染 和 其 他 系 统 感 染, 这 些 感 染 均 可 引 16
17 起 精 神 障 碍 常 见 病 原 体 有 寄 生 虫 螺 旋 体 立 克 次 体 细 菌 病 毒 等 常 见 感 染 有 败 血 症 流 行 性 感 冒 伤 寒 肺 炎 脑 膜 炎 神 经 梅 毒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HIV) 等 ( 二 ) 心 理 因 素 (psychological factors) 应 激 性 生 活 事 件 情 绪 状 态 人 格 特 征 人 际 关 系 紧 张 等 构 成 影 响 疾 病 的 心 理 社 会 因 素 心 理 因 素 还 包 括 心 理 素 质 和 精 神 刺 激 精 神 刺 激 作 用 于 心 理 素 质 有 缺 陷 的 个 体, 便 可 出 现 应 激 障 碍 1. 心 理 素 质 (psychological quality) 心 理 素 质 是 在 先 天 遗 传 基 础 上, 后 天 社 会 环 境 的 影 响 下, 个 体 在 生 长 发 育 过 程 中 逐 渐 形 成 的 心 理 特 征, 主 要 包 括 气 质 和 在 其 背 景 上 形 成 的 性 格 两 部 分 内 容 2. 精 神 刺 激 (psychological stress) 剧 烈 的 精 神 创 伤 或 生 活 事 件, 或 持 续 困 难 处 境 都 可 构 成 精 神 刺 激 或 应 激 源, 引 起 个 体 异 常 心 理 反 应 或 导 致 精 神 障 碍 如 火 灾 地 震 洪 水 暴 风 雪 泥 石 流 车 祸 失 业 亲 人 亡 故 离 婚 失 恋 家 庭 纠 纷 被 虐 待 经 济 破 产 考 试 失 败 事 业 严 重 受 挫 被 处 分 人 际 关 系 紧 张 身 患 绝 症 恐 怖 经 历 战 争 等, 均 可 导 致 应 激 反 应 精 神 刺 激 是 否 致 疾 病 与 个 体 心 理 素 质 有 很 大 关 系 所 以, 要 不 断 地 调 整 自 己 的 心 理 状 态, 力 求 适 应 各 种 复 杂 多 变 的 社 会 环 境 如 果 不 适 应, 就 可 能 致 病 因 精 神 刺 激 对 不 同 心 理 素 质 的 人 作 用 是 不 同 的, 具 有 良 好 心 理 素 质, 如 心 境 开 朗 乐 观 豁 达 处 变 不 惊 坚 忍 不 拔 灵 敏 机 智 处 理 和 应 付 能 力 强, 这 种 人 即 便 碰 到 精 神 刺 激, 也 不 会 造 成 明 显 的 失 落 反 应 ; 不 良 心 理 素 质, 如 心 胸 狭 窄 脆 弱 对 外 界 刺 激 耐 受 性 和 应 变 能 力 差, 精 神 刺 激 不 一 定 很 强 烈 便 可 导 致 精 神 疾 病 ( 三 ) 杜 会 因 素 社 会 环 境 的 变 化 使 精 神 活 动 发 生 改 变, 从 多 种 途 径 引 起 精 神 障 碍 或 诱 发 某 些 精 神 疾 病 社 会 因 素 (social factors) 一 般 包 括 : 家 庭 因 素 社 会 环 境 社 会 文 化 因 素 等 1. 家 庭 因 素 家 庭 是 社 会 的 细 胞, 家 庭 问 题 恋 爱 婚 姻 对 人 的 精 神 状 态 有 重 要 影 响 如 家 庭 教 育 缺 乏 或 教 育 不 良, 是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品 性 障 碍 及 青 少 年 违 法 犯 罪 的 重 要 原 因 之 一 ; 家 庭 成 员 之 间 不 和 谐 关 系 紧 张 家 庭 暴 力 不 断 父 母 离 异 或 单 亲 家 庭 成 员 酗 酒 吸 毒 等 ; 家 庭 经 济 收 人 低 居 住 条 件 极 差 ; 对 婚 姻 不 满 意 等 2. 社 会 环 境 因 素 包 括 社 会 制 度 政 治 状 况 生 活 条 件 治 安 教 育 医 疗 卫 生 水 平 等 3. 社 会 文 化 因 素 包 括 民 族 文 化 风 俗 习 惯 伦 理 道 德 宗 教 信 仰 等 方 面 在 各 种 不 同 文 化 环 境 中, 精 神 疾 病 的 发 生 率 及 症 状 表 现 等 都 有 明 显 差 异 在 讨 论 精 神 障 碍 的 原 因 时, 必 须 区 分 关 联 危 险 因 素 疾 病 的 结 果 和 病 因 ; 促 使 疾 病 加 剧 或 使 病 程 持 续 下 去 的 事 件 对 于 精 神 疾 病 病 因 学,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生 物 学 因 素 ( 内 在 因 素 ) 和 心 理 社 会 因 素 ( 外 在 因 素 ) 在 精 神 疾 病 发 生 发 展 过 程 中 均 起 着 重 要 作 用 从 生 物 心 理 社 会 文 化 的 角 度 看, 对 精 神 健 康 和 精 神 疾 病 领 域 的 理 解 还 远 不 够 完 善, 面 临 的 挑 战 是 如 何 避 免 盲 人 摸 象, 如 何 将 这 些 来 自 不 同 领 域 的 知 识 有 机 的 整 合, 形 成 一 个 较 完 善 的 系 统, 以 正 确 理 解 正 常 和 异 常 的 精 神 现 象 四 精 神 疾 病 分 类 ( 国 际 疾 病 分 类 第 十 版 ) ICD-10 (F00-F09) 器 质 性 ( 包 括 症 状 性 ) 精 神 障 碍 Organic, including symptomatic, mental disorders 17
18 F10-F19 使 用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引 起 的 精 神 和 行 为 障 碍 Mental and behavioural disorders due to psychoactive substance use (F20-F29) 精 神 分 裂 症 分 裂 型 障 碍 和 妄 想 性 障 碍 Schizophrenia, schizotypal and delusional disorders) F30-F39 心 境 [ 情 感 ] 障 碍 Mood [affective] disorders F40-F4 神 经 症 性 应 激 相 关 的 以 及 躯 体 形 式 的 障 碍 Neurotic, stress-related and somatoform F40 恐 怖 性 焦 虑 障 碍 Phobic anxiety disorders F40.0 广 场 恐 怖 Agoraphobia F40.1 社 交 恐 怖 social phobias F40.2 特 定 的 ( 孤 立 的 ) 恐 怖 Specified (isolated) phobias F40.8 其 他 恐 怖 性 焦 虑 障 碍 Other phobias anxiety disorders F40.9 恐 怖 性 焦 虑 障 碍, 未 特 指 的 Phobias anxiety disorder, unspecified F41 其 他 焦 虑 障 碍 Other anxiety disorders F41.0 惊 恐 障 碍 [ 间 歇 发 作 性 焦 虑 ]Panic disorder [episodic paroxysmal anxiety F41.1 广 泛 性 焦 虑 障 碍 Generalized anxiety F41.2 混 合 性 焦 虑 和 抑 郁 障 碍 Mixed anxiety and depressive disorder F41.3 其 他 混 合 性 焦 虑 障 碍 Other mixed anxiety disorders F41.8 其 他 特 指 的 焦 虑 障 碍 Other specified anxiety disorders F41.9 焦 虑 障 碍, 未 特 指 的 Anxiety disorder, unspecified F42 强 迫 性 障 碍 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 F42.0 以 强 迫 思 维 或 穷 思 竭 虑 为 主 Predominantly obsessional thoughts or ruminations F42.1 以 强 迫 动 作 [ 强 迫 仪 式 ] 为 主 Predominantly compulsive acts [obsessional rituals F42.2 混 合 性 强 迫 思 维 和 行 动 Mixed obsessional thoughts and acts F42.8 其 他 强 迫 性 障 碍 Other 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s F42.9 强 迫 性 障 碍, 未 特 指 的 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 unspecified F43 严 重 应 激 反 应 及 适 应 障 碍 Reaction to sever stress, and adjustment disorders F44 分 离 [ 转 换 ] 性 障 碍 Dissociative [conversion] disorders F45 躯 体 形 式 障 碍 (Somatoform disorders) F48.0 神 经 衰 弱 Neurasthenia F50-59 与 生 理 紊 乱 和 躯 体 因 素 有 关 的 行 为 综 合 征 Behavioural syndromes associated with physiological disturbances and physical factors F50 进 食 障 碍 Eating disorders F50.-0 神 经 性 厌 食 Anorexia nervosa F50-1 非 典 型 神 经 性 厌 食 Atypical anorexia nervosa F50-2 神 经 性 贪 食 Bulimia nervosa F50-3 非 典 型 神 经 性 贪 食 Atypical bulimia nervosa F50-4 与 其 他 心 理 紊 乱 有 关 的 暴 食 Overeating associated with other psychological disturbances F50-5 与 其 他 心 理 紊 乱 有 关 的 呕 吐 Vomiting associated with other psychological disturbances F50-8 其 他 进 食 障 碍 Other eating disorders 18
19 F50-9 进 食 障 碍, 未 特 指 的 Eating disorder, unspecified F51 器 质 性 睡 眠 障 碍 Nonorganic sleep disorders F51-0 非 器 质 性 失 眠 症 Nonorganic insomnia F51-1 非 器 质 性 嗜 睡 症 Nonorganic hypersomnia F51-2 非 器 质 性 睡 眠 - 觉 醒 节 律 障 碍 Nonorganic disorder of the sleep-wake schedule F51-3 睡 行 症 夜 游 症 (Sleepwalking [somnambulism]) F51-4 睡 惊 症 [ 夜 惊 症 ]Sleep terrors [night terrors] F51-5 梦 魔 Nightmares F51-8 其 他 非 器 质 性 睡 眠 障 碍 Other nonorganic sleep disorders F51-9 非 器 质 性 睡 眠 障 碍, 未 特 指 的 Nonorganic sleep disorder, unspecified F52 器 质 性 障 碍 或 疾 病 引 起 的 性 功 能 障 碍 Sexual dysfunction, not caused by organic disorder or disease F52-0 性 欲 减 退 或 缺 失 (Lack or loss of sexual desire) F52-1 性 厌 恶 和 性 乐 缺 乏 (Sexual aversion and lack of sexual enjoyment) F52-2 生 殖 器 反 应 丧 失 Failure of genital response F52-3 性 高 潮 功 能 障 碍 Orgasmic dysfunction F52-4 早 泄 Premature ejaculation F52-5 非 器 质 性 阴 道 痉 挛 Nonorganic vaginismus F52-6 非 器 质 性 性 交 疼 痛 Nonorganic dyspareunia F52-7 性 欲 亢 进 Excessive sexual drive F52-8 其 他 非 器 质 性 障 碍 或 疾 病 引 起 的 性 功 能 障 碍 Other sexual dysfunction, not caused by organic disorder or disease F52-9 未 特 指 的 非 器 质 性 障 碍 或 疾 病 引 起 的 性 功 能 障 碍 Unspecified sexual dysfunction, not caused by organic disorder or disease F53 与 产 褥 期 有 关 的 精 神 和 行 为 障 碍, 不 可 归 类 在 他 处 者 Mental and behavioural disorders associated with the puerperium, not elsewhere classified F53-0 与 产 褥 期 有 关 的 轻 度 精 神 和 行 为 障 碍, 不 可 归 类 在 他 处 者 Mild mental and F53-1 与 产 褥 期 有 关 的 重 度 精 神 和 行 为 障 碍. 不 可 归 类 在 他 处 者 Severe mental and behavioural disorders associated with the puerperium, not elsewhere classified F53-8 其 他 与 产 褥 期 有 关 的 精 神 和 行 为 障 碍, 不 可 归 类 在 他 处 者 Other mental and behavioural disorders associated with the puerperium, not elsewhere classified F53-9 产 褥 期 精 神 障 碍, 未 特 指 的 Puerperal mental disorder, unspecified F54 与 归 类 在 他 处 的 障 碍 或 疾 病 有 关 的 心 理 和 行 为 因 素 Psychological and behavioural factors associated with disorders or diseases classified elsewhere F55 非 依 赖 性 物 质 滥 用 Abuse of non-dependence-prodicing substances F59 与 生 理 紊 乱 和 躯 体 因 素 有 关 的 未 特 指 的 行 为 综 合 征 Unspecified behavioural syndromes associated with physiological F60-F69 成 人 人 格 和 行 为 障 碍 Disorders of adult personality and behaviour F60 特 异 性 人 格 障 碍 Specific personality disorders 19
20 F60-0 偏 执 型 人 格 障 碍 Paranoid personality disorder F60-1 分 裂 样 人 格 障 碍 Schizoid personality disorder F60-2 社 交 紊 乱 型 人 格 障 碍 Dis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 F60-3 情 绪 不 稳 型 人 格 障 碍 Emotionally unstable personzlity disorder F60-4 表 演 型 人 格 障 碍 Histrionic personality disorder F60-5 强 迫 型 人 格 障 碍 Anankastic personality disorder F60-6 焦 虑 [ 回 避 ] 型 人 格 障 碍 Anxious [avoidant] personality disorder F60-7 依 赖 型 人 格 障 碍 Dependent personality disorder F60-8 其 他 特 指 的 人 格 障 碍 Other specific personality disorders F60-9 人 格 障 碍, 未 特 指 的 Perdonzlity disorder, unspecified F61 混 合 型 和 其 他 人 格 障 碍 Mixed and other personality disorders F62 持 久 性 人 格 改 变, 非 由 脑 损 害 和 疾 病 所 致 Enduring personality changes, not attributable to brain damage and disease F62-0 灾 难 性 经 历 后 的 持 久 性 人 格 改 变 Enduring personality change after catastrophic experience F62-1 精 神 科 疾 病 后 持 久 性 人 格 改 变 Enduring personality change after psychiatric illness F62-8 其 他 持 久 性 人 格 改 变 Other enduring personality changes 慢 性 疼 痛 性 人 格 综 合 征 F62-9 持 久 性 人 格 改 变, 未 特 指 的 Enduring personality change, unspecified F63 习 惯 和 冲 动 障 碍 Hanit and impulse disorders F63-0 病 理 性 赌 博 Pathological gambling F63-1 病 理 性 纵 火 [ 纵 火 狂 ]Pathological fire-setting [pyromania F63-2 病 理 性 偷 窃 [ 偷 窃 狂 ]Pathological stealing [kleptomania] F63-3 拔 毛 狂 Trichotillomania F63-8 其 他 习 惯 和 冲 动 障 碍 Other habit and impulse disorders F63-9 习 惯 和 冲 动 障 碍, 未 特 指 的 Habit and impulse disorder, unspecified F64 性 身 份 障 碍 Gender identity disorders F64-0 易 性 症 Transsexualism F64-1 双 重 异 装 症 Dual-role transvestism F64-2 童 年 期 性 身 份 障 碍 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of childhood F64-8 其 他 性 身 份 障 碍 Other 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unspecified F64-9 性 身 份 障 碍, 未 特 指 的 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unspecified F65 性 偏 好 障 碍 (Disorders of sexual preference F65-0 恋 物 症 Fetishism F65-1 恋 物 性 异 装 症 Fetishistic transvestism F65-2 露 阴 症 Exhibitionism F65.-3 窥 淫 症 Voyeurism F65-4 恋 童 症 Paedophilia F65-5 施 虐 受 虐 症 Sadomasochism 20
21 F65-6 性 偏 好 多 相 障 碍 Multiple disorders of sexual preference F65-8 其 他 性 偏 好 障 碍 Other disorders of sexual preference F65-9 性 偏 好 障 碍, 未 特 指 的 Disorder of sexual prefenence, unspecified F66 与 性 发 育 和 性 取 向 有 关 的 心 理 和 行 为 障 碍 Psychological and behavioural disorders associated with sexual development and orientation F66-0 性 成 熟 障 碍 Sexual maturation disorder F66.-1 自 我 不 和 谐 的 性 取 向 Egodystonic sexual orientation F66-2 性 关 系 障 碍 Sexual relationship disorder F66-8 其 他 性 心 理 发 育 障 碍 Other psycho sexual development disorders F66-9 性 心 理 发 育 障 碍, 未 特 指 的 Psychosexual development disorder, unspecified F68 成 人 人 格 和 行 为 的 其 他 障 碍 Other disorders of adult perdonality and behaviour F68-0 由 于 心 理 原 因 渲 染 的 躯 体 症 状 Elaboration of physical symptoms for psychological reasons F68-1 有 意 制 造 或 伪 装 的 躯 体 或 心 理 症 状 或 残 疾 做 作 性 障 碍 Intentional production or feigning of symptoms or disabilities, either physical or psychological [factitious disorder] F68-8 其 他 特 指 的 成 人 人 格 和 行 为 障 碍 (Other specified disorders of adult personality and behaviour) F69 未 特 指 的 成 人 人 格 和 行 为 障 碍 Unspecified disorder of adult perdonality and behaviou F70-F79 精 神 发 育 迟 滞 Mental retardation F80-89 心 理 发 育 障 碍 Disorders of psychological development F80 特 定 性 言 语 和 语 言 发 育 障 碍 Specific developmental disorders of speech and language F80-0 特 定 性 言 语 构 音 障 碍 Specific speech articulation F80-1 表 达 性 语 言 障 碍 Expressive language disorder F80-2 感 受 性 语 言 障 碍 Receptive language disorder F80-3 伴 有 癫 痫 的 后 天 性 失 语 [ 兰 道 一 克 勒 夫 纳 综 合 征 ]Acquired aphasis with epilepsy [Landau-Kleffner] F80-8 其 他 言 语 和 语 言 发 育 障 碍 Other development disorders of speech and language F80-9 言 语 和 语 言 发 育 障 碍, 未 特 指 的 Development disorder of speech and language, unspecified F81 特 定 性 学 习 技 能 发 育 障 碍 Specific developmental disorders of scholastic skills F81-0 特 定 性 阅 读 障 碍 Specific reading disorder F81-1 特 定 性 拼 写 障 碍 Specific spelling disorder F81-2 特 定 性 计 算 技 能 障 碍 Specific disorder of arithmetical skills F81.-3 混 合 性 学 习 技 能 障 碍 Mixed disorder of scholastic skills F81-8 其 它 学 习 技 能 发 育 障 碍 Other developmental disorders of scholastic skills F81-9 学 习 技 能 发 育 障 碍, 未 特 指 的 Developmental disorder of scholastic skills, unspecified F82 特 定 性 运 动 功 能 发 育 障 碍 Specific developmental disorder of motor function F83 混 合 性 特 定 性 发 育 障 碍 Mixed specific developmental disorders F84 弥 漫 性 发 育 障 碍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s 21
22 F84-0 童 年 孤 独 症 Childhood autism F84-1 不 典 型 孤 独 症 Atypical autism F84-2 雷 特 综 合 征 Rett s syndrome F84-3 其 他 童 年 瓦 解 性 障 碍 Other childhood disintegrative disorder F84-4 与 精 神 发 育 迟 滞 和 刻 板 动 作 有 关 的 多 动 障 碍 Overactive disorder associated with mental retardation and stereotyped movements F84-5 阿 斯 珀 格 综 合 征 Asperger s syndrome F84-8 其 他 弥 漫 性 发 育 障 碍 Other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s F84-8 弥 漫 性 发 育 障 碍, 未 特 指 的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 unspecified F88 其 他 心 理 发 育 障 碍 Other disorders of psychological development F89 未 特 指 的 心 理 发 育 障 碍 Unspecified disorder of psychological development (F90-98) 通 常 起 病 于 童 年 与 青 少 年 期 的 行 为 和 情 绪 障 碍 Behavioural and emotional disorders with onset usually occurring in childhood and adolescence F90 多 动 性 障 碍 Hyperkinetic disorders F90-0 活 动 与 注 意 失 调 Disturbance of activity and attention F90-1 多 动 性 品 行 障 碍 Hyperkinetic conduct disorder F90-8 其 他 多 动 性 障 碍 Other hyperkinetic disorders F90-9 多 动 性 障 碍, 未 特 指 的 Hyperkinetic disorder, unspecified F91 品 行 障 碍 Conduct disorders F91-0 局 限 于 家 庭 的 品 行 障 碍 Conduct disorder confined to the family context F91-1 未 社 会 化 的 品 行 障 碍 Unsocialized conduct disorder F91-2 社 会 化 的 品 行 障 碍 Socialized conduct disorder F91-3 对 立 违 抗 性 障 碍 Oppositional defiant disorder F91-8 其 他 品 行 障 碍 Other conduct disorders F91-9 品 行 障 碍, 未 特 指 的 Conduct disorder, unspecified F92 品 行 和 情 绪 混 合 性 障 碍 Mixed disorders of conduct and emotions F92-0 抑 郁 性 品 行 障 碍 Depressive conduct disorder F92-8 其 他 品 行 和 情 绪 混 合 性 障 碍 Other mixed disorders of conduct and emotions F92-9 品 行 和 情 绪 混 合 性 障 碍, 未 特 指 的 Mixed disorders of conduct and emotions, unspecified F93 特 发 于 童 年 的 情 绪 障 碍 Emotional disorders with onset specific to childhood F93-0 童 年 离 别 焦 虑 障 碍 Separarion anxiety disorder of childhood F93-1 童 年 恐 怖 性 焦 虑 障 碍 Phobic anxiety disorder of childhood F93-2 童 年 社 交 性 焦 虑 障 碍 Social anxiety disorder of childhood F93-3 同 胞 竞 争 障 碍 Sibling rivalry disorder F93-8 其 他 童 年 情 绪 障 碍 Other childhood emotional disorders F93-9 童 年 情 绪 障 碍, 未 特 指 的 Childhood emotional disorder, unspecified F94 特 发 于 童 年 和 青 少 年 的 社 会 功 能 障 碍 Disorders of social functioning with onset specific to childhood and adolescence 22
23 F94.0 选 择 性 缄 默 症 Elective mutism F94.1 童 年 反 应 性 依 恋 障 碍 Reactive attachment disorder of childhood F94.2 童 年 脱 抑 制 性 依 恋 障 碍 Disinhibited attachment disorder of childhood F94.8 童 年 其 他 社 会 功 能 障 碍 Other childhood disorders of social functioning F94.9 童 年 社 会 功 能 障 碍, 未 特 指 的 Childhood disorders of social functioning, unspecified F95 抽 动 障 碍 Tic disorders F95-0 一 过 性 抽 动 障 碍 Transient tic disorder F95-1 运 动 或 发 声 抽 动 障 碍 Chronic motor or vocal tic disorder F95- 发 声 和 多 种 运 动 联 合 抽 动 障 碍 [ 德 拉 图 雷 特 综 合 征 ]Combined vocal and multiple motor tic disorder [de la Tourette] F95-8 他 抽 动 障 碍 Other tic disorders F95-9 动 障 碍, 未 特 指 的 Tic disorder, unspecified F98 通 常 起 病 于 童 年 和 青 少 年 期 的 其 他 行 为 和 情 绪 障 碍 Other behavioura; and emotional disorders with onset usually occurring in childhood and adolescence F98-0 器 质 性 遗 尿 症 Nonorganic enuresis F98-2 器 质 性 遗 粪 症 Nonorganic encopresis F98-3 幼 儿 和 童 年 异 食 癖 Pica of infancy and childhood F98-4 板 性 运 动 障 碍 Stereotyped movement disorders F98.-5 吃 [ 结 巴 ]Stuttering [stammering] F98-6 语 急 促 杂 乱 Cluttering F98-8 常 起 病 于 童 年 和 青 少 年 期 的 其 他 特 指 的 行 为 和 情 绪 障 碍 Other specified behavioural and emotional disorders with onset usually occurring in childhood and adolescence F98-9 常 起 病 于 童 年 和 青 少 年 期 的 未 特 指 的 行 为 和 情 绪 障 碍 Uspecified behavioural and emotional disorders with onset usually occurring in childhood and adolescence F99 精 神 障 碍, 其 他 方 面 未 特 指 Mental disorder, not otherwise specified 复 习 思 考 题 1.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的 概 念? 2. 研 究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的 目 的? 3.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的 研 究 对 象? 4.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的 研 究 内 容? 5. 精 神 疾 病 的 病 因 有 哪 些? 6. ICD 精 神 疾 病 有 哪 10 大 类? 7. 目 前 我 国 精 神 疾 病 司 法 鉴 定 的 法 律 依 据 有 哪 些? ( 李 凌 李 建 明 ) 23
24 第 二 章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权 益 和 法 律 问 题 第 一 节 保 障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权 益 1948 年 联 合 国 批 准 的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第 一 条 就 指 出, 人 人 享 有 自 由 与 平 等 的 权 利 和 尊 严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自 然 也 应 当 享 有 并 维 护 自 身 的 基 本 人 权 而 1991 年 联 合 国 大 会 通 过 的 保 护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与 改 善 精 神 保 健 的 原 则 ( 以 下 简 称 MI 原 则 ) 更 明 确 强 调 : 所 有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或 被 当 成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的 人 均 应 受 到 人 道 的 对 待, 其 天 赋 的 个 人 尊 严 应 受 到 尊 重 ( 原 则 1, 第 2 条 ); 所 有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或 被 当 成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的 人 均 应 有 权 受 到 保 护, 不 受 经 济 上 性 方 面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剥 削 肉 体 虐 待 或 其 他 方 式 的 虐 待, 以 及 有 辱 人 格 的 对 待 ( 原 则 1, 第 3 条 ) 我 国 政 府 对 保 障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也 十 分 关 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在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因 此,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作 为 罹 患 疾 病 的 公 民, 他 们 仍 然 享 有 国 家 法 律 赋 予 的 各 种 权 利, 如 人 身 自 由 和 人 格 尊 严 不 受 侵 犯, 治 疗 权, 劳 动 就 业 和 受 教 育 权, 隐 私 权, 获 得 物 质 帮 助 等 我 国 民 法 通 则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八 条 也 规 定 : 对 无 行 为 能 力 或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的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设 置 监 护 人, 保 护 其 人 身 财 产 及 其 他 合 法 权 益 除 此 之 外, 在 刑 法 刑 事 诉 讼 法 民 事 诉 讼 法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母 婴 保 健 法 婚 姻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中, 也 有 一 些 涉 及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保 护 患 者 权 益 的 相 关 条 文 规 定, 它 们 确 实 对 改 善 我 国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处 境 起 到 了 积 极 作 用 不 过, 我 国 的 这 些 法 律 法 规 条 文 大 多 仅 涉 及 一 部 分 特 殊 患 者 ( 精 神 残 疾 者 或 民 事 刑 事 案 件 中 患 精 神 疾 病 的 当 事 人 等 ), 或 者 对 患 者 某 些 权 益 的 保 护, 已 经 不 太 适 应 我 国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和 人 民 群 众 对 精 神 健 康 的 要 求 世 界 各 国 的 经 验 表 明, 对 于 精 神 卫 生 这 一 既 具 有 高 度 专 业 性 又 具 有 广 泛 社 会 性 的 领 域, 专 门 立 法 能 够 更 好 地 实 现 保 护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权 益 的 目 标 目 前 我 国 ( 不 含 港 澳 台 ) 已 有 多 个 城 市 出 台 了 地 方 性 精 神 卫 生 条 例, 对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权 益 保 护 起 了 积 极 的 作 用 以 下 简 要 介 绍 国 内 外 有 关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权 益 保 障 的 主 要 立 法 和 伦 理 要 求 一 人 身 自 由 权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最 基 本 的 权 益 就 是 人 身 自 由 权 (autonomy) 但 是 作 为 社 会 中 的 弱 势 群 体, 无 论 是 在 医 疗 机 构 中 还 是 机 构 外,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这 一 权 益 很 容 易 受 到 损 害 虽 然 在 公 众 的 观 念 中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通 常 是 对 他 人 有 暴 力 危 险 性 的 个 体, 但 实 际 上, 他 们 也 经 常 遭 受 暴 力, 更 多 的 是 受 害 者, 而 非 施 暴 者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因 为 偏 见 与 歧 视 而 权 益 受 损 是 一 个 历 史 久 远 的 世 界 性 问 题, 尤 其 是 在 相 对 落 后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即 使 在 目 前, 许 多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连 基 本 的 治 疗 也 难 以 保 证, 更 难 以 得 到 公 正 的 待 遇 和 人 权 保 障 由 于 歧 视 和 缺 乏 法 律 保 护, 戏 弄 侮 辱 甚 至 禁 闭 关 锁 精 神 病 患 者 的 现 象 并 非 罕 见 而 且 对 患 者 的 偏 见 和 歧 视 还 经 常 发 生 在 精 神 卫 生 机 构, 甚 至 是 在 他 们 自 己 所 处 的 社 区 和 家 庭 中 因 此 有 必 要 通 过 立 法 来 防 止 针 对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歧 视, 并 保 护 其 人 身 自 由 24
25 我 国 宪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的 人 身 自 由 不 受 侵 犯 任 何 公 民, 非 经 人 民 检 察 院 批 准 或 者 决 定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并 由 公 安 机 关 执 行, 不 受 逮 捕 禁 止 非 法 拘 禁 和 以 其 他 方 法 非 法 剥 夺 或 者 限 制 公 民 的 人 身 自 由, 禁 止 非 法 搜 查 公 民 的 身 体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的 人 格 尊 严 不 受 侵 犯 禁 止 用 任 何 方 法 对 公 民 进 行 侮 辱 诽 谤 和 诬 告 陷 害 这 是 保 障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人 身 自 由 的 法 律 基 础 以 此 为 基 础, 我 国 已 有 的 地 方 性 精 神 卫 生 条 例 都 对 保 障 患 者 人 身 自 由 作 出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如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法 律 保 护 禁 止 歧 视 侮 辱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 禁 止 虐 待 遗 弃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限 制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人 身 自 由, 禁 止 非 法 限 制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人 身 自 由 等 根 据 这 些 法 规, 任 何 公 民 或 单 位 对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任 意 进 行 捆 绑 殴 打 虐 待 侮 辱 玩 弄 限 制 其 人 身 自 由 或 非 法 拘 禁 等 都 属 违 法 侵 权 行 为, 应 予 禁 止 在 保 护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人 身 自 由 权 益 的 问 题 上, 一 个 常 引 发 争 议 的 问 题 就 是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对 于 住 院 与 治 疗 的 自 决 权, 或 者 说 拒 绝 住 院 与 治 疗 的 决 定 权 的 问 题 精 神 障 碍 不 同 于 躯 体 疾 病, 如 果 患 者 自 己 不 感 到 痛 苦, 所 患 精 神 障 碍 没 有 损 害 其 身 体 健 康 或 者 不 会 导 致 其 死 亡, 也 无 可 能 伤 害 自 己 或 者 他 人, 可 以 不 治 疗 不 住 院, 外 人 不 宜 干 涉 目 前, 在 国 际 上,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住 院 权 治 疗 权 得 到 普 遍 的 承 认 联 合 国 保 护 患 精 神 疾 病 的 人 和 改 善 精 神 卫 生 保 健 的 原 则 明 确 规 定 了 精 神 障 碍 者 的 住 院 权 治 疗 权 因 此, 自 主 和 知 情 同 意 应 是 绝 大 多 数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治 疗 和 康 复 的 基 础 在 具 体 实 践 中, 所 有 患 者 首 先 应 被 假 定 为 有 行 为 能 力, 并 且 在 实 施 非 自 愿 程 序 之 前, 应 尽 一 切 努 力 以 使 患 者 能 够 接 受 自 愿 入 院 或 治 疗 当 然, 保 护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人 身 自 由, 强 调 他 们 的 自 主 权, 并 不 意 味 着 对 他 们 的 放 任 自 流 有 些 时 候 在 个 人 自 主 的 权 利 与 社 会 保 护 全 体 公 众 免 受 危 险 的 责 任 之 间 确 实 会 存 在 明 显 冲 突 法 律 既 需 要 考 虑 到 保 护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个 人 的 人 身 自 由, 也 需 要 考 虑 到 保 护 全 体 公 民 免 受 伤 害, 以 及 维 护 公 众 健 康 的 责 任 当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由 于 自 身 辨 认 控 制 能 力 受 损 而 会 给 自 身 或 他 人 造 成 伤 害, 或 者 因 为 精 神 障 碍 而 表 现 出 严 重 行 为 紊 乱 的 时 候 就 会 产 生 这 样 的 问 题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如 为 了 治 疗 需 要 或 为 了 保 护 患 者 自 身 和 他 人 安 全 的 需 要, 才 可 以 暂 时 对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采 取 合 理 的 限 制 措 施 一 旦 无 此 必 要, 应 立 即 解 除 只 有 当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有 危 害 或 者 严 重 威 胁 公 共 安 全 或 者 他 人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的 行 为 的, 或 者 其 精 神 活 动 严 重 受 损, 导 致 对 自 身 健 康 状 况 或 者 客 观 现 实 不 能 完 整 辨 认, 或 者 不 能 控 制 自 身 行 为 时 才 能 够 暂 时 约 束 其 人 身 自 由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在 住 院 期 间 有 时 可 能 因 为 治 疗 需 要 而 暂 时 对 其 采 取 保 护 性 约 束 措 施, 这 也 是 对 患 者 人 身 自 由 的 一 种 暂 时 性 限 制 其 使 用 的 条 件 仅 限 于 治 疗 上 的 需 要 或 者 防 止 住 院 患 者 发 生 危 害 自 身 或 他 人 的 意 外, 在 程 序 上 必 须 由 精 神 科 执 业 医 师 决 定, 并 且 在 病 历 中 记 载 和 说 明 理 由, 当 患 者 病 情 稳 定 后 约 束 措 施 必 须 终 止, 并 且 禁 止 利 用 约 束 措 施 惩 罚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二 治 疗 权 公 民 无 法 获 取 医 疗 保 健 也 是 对 人 权 的 侵 犯, 因 此 保 障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获 得 医 疗 服 务 也 是 保 障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权 益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一 系 列 的 国 际 公 约 和 准 则 都 强 调 了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获 得 卫 生 服 务, 包 括 精 神 卫 生 服 务 的 基 本 权 利 联 合 国 的 MI 原 则 中, 在 原 则 1 ( 基 本 自 由 和 基 本 权 利 ) 和 原 则 8 ( 保 健 的 标 准 ) 均 强 调 了 高 质 量 保 健 服 务 的 获 得 : 原 则 1 强 调 人 人 皆 有 权 得 到 可 获 得 的 最 佳 精 神 卫 生 25
26 保 健, 这 种 保 健 应 作 为 健 康 和 社 会 保 健 制 度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 原 则 8 确 定 了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获 得 适 合 个 人 需 要 的 精 神 卫 生 保 健 和 保 护 个 人 免 受 伤 害 的 权 利 妨 碍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获 得 医 疗 服 务 的 原 因 有 很 多 首 先, 精 神 卫 生 服 务 面 临 着 资 金 投 入 不 足 以 及 由 此 带 来 的 精 神 卫 生 服 务 能 力 匮 乏 问 题 由 于 缺 乏 相 应 的 医 疗 机 构 或 者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需 要 服 务 的 患 者 可 能 无 法 获 得 恰 当 的 服 务 或 者 不 易 获 得 服 务 比 如, 在 一 些 地 方 因 为 缺 乏 足 够 的 床 位, 许 多 需 要 住 院 治 疗 的 病 人 无 法 及 时 入 院, 或 者 只 能 过 早 出 院 其 次, 许 多 慢 性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以 及 所 在 的 家 庭 往 往 在 经 济 上 属 于 低 收 入 群 体, 无 力 承 担 其 医 疗 费 用 同 时, 精 神 疾 病 有 时 会 影 响 到 个 人 就 自 身 的 健 康 和 行 为 做 出 判 断 的 能 力, 这 给 寻 求 和 接 受 服 务 带 来 了 进 一 步 的 困 难 最 后, 患 者 对 住 院 和 治 疗 的 知 情 同 意 权 往 往 被 忽 视, 而 对 患 者 知 情 同 意 能 力 的 独 立 评 估 也 很 少 实 施 一 些 患 者 还 经 常 被 违 背 自 身 意 愿 地 收 住 在 精 神 卫 生 机 构 中 接 受 治 疗 这 些 都 会 侵 害 了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获 得 治 疗 的 权 益 要 改 变 上 述 状 况, 需 要 有 下 列 几 条 措 施 ( 一 ) 通 过 立 法 来 确 保 医 疗 卫 生 部 门 能 够 在 需 要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提 供 恰 当 的 医 疗 和 保 健 这 有 助 于 提 高 精 神 卫 生 服 务 的 可 及 性 可 接 受 性 和 质 量 保 证, 从 而 使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有 机 会 去 行 使 他 们 接 受 恰 当 治 疗 的 权 利 我 国 的 地 方 立 法 中 也 做 出 了 类 似 的 规 定, 主 要 包 括 : 1. 将 精 神 卫 生 服 务 作 为 公 共 卫 生 体 系 的 建 设 的 一 部 分 纳 入 该 地 区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之 中, 从 而 确 保 资 金 等 物 质 保 障 来 建 立 和 完 善 精 神 卫 生 服 务 网 络 ; 2. 明 确 各 级 地 方 政 府 ( 包 括 所 属 的 民 政 公 安 司 法 教 育 财 政 劳 动 保 障 医 保 人 事 等 行 政 部 门 ) 以 及 其 他 群 众 团 体 (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残 联 等 ) 在 精 神 卫 生 服 务 中 的 职 责 ; 3. 将 精 神 卫 生 服 务 整 合 进 其 他 社 会 服 务 中, 比 如 要 求 在 学 校 监 狱 看 守 所 劳 教 等 场 所 提 供 心 理 健 康 咨 询 服 务, 强 调 新 闻 媒 体 在 宣 传 精 神 卫 生 服 务 中 的 作 用 ; 4. 建 立 以 社 区 为 基 础 的 社 区 精 神 康 复 机 构, 确 保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在 出 院 后 能 够 获 得 康 复 服 务 ; 5. 对 精 神 卫 生 专 科 医 疗 机 构 综 合 医 院 中 的 精 神 科 门 诊 心 理 健 康 咨 询 机 构 的 设 置 标 准 提 出 要 求 ; 6. 建 立 精 神 卫 生 服 务 从 业 人 员 ( 精 神 科 执 业 医 师 精 神 科 注 册 护 士 临 床 心 理 学 工 作 者 精 神 卫 生 社 会 工 作 者 ) 的 技 术 标 准 通 过 这 些 规 定, 使 得 精 神 卫 生 服 务 能 够 拥 有 与 其 他 卫 生 服 务 同 等 的 地 位,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符 合 公 众 的 需 求 ( 二 ) 需 要 建 立 完 善 的 医 疗 保 险 和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 1.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医 疗 费 用, 按 照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规 定 执 行 ; 2. 农 村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医 疗 费 用, 按 照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的 规 定 执 行 ; 3. 无 生 活 来 源 劳 动 能 力 又 无 法 定 赡 养 人 扶 养 人 或 者 抚 养 人 的 精 神 障 碍 者, 由 民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精 神 卫 生 医 疗 机 构 收 治, 医 疗 费 用 按 照 国 家 和 当 地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4. 服 现 役 期 间 患 精 神 障 碍 的 人 员 退 伍 转 业 后, 其 精 神 障 碍 的 医 疗 费 用,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5. 医 疗 费 用 按 规 定 减 免 后 支 出 仍 有 困 难 的 精 神 障 碍 者, 可 以 申 请 医 疗 救 助 ; 6. 强 制 住 院 治 疗 的 精 神 障 碍 者 的 医 疗 费 用 负 担 办 法 有 当 地 政 府 另 行 制 定 通 过 这 些 将 精 神 卫 生 服 务 纳 入 有 关 医 疗 保 险 的 规 定, 能 够 确 保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有 能 力 支 付 26
27 他 们 所 需 要 的 治 疗 费 用 ( 三 ) 需 要 对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自 愿 与 非 自 愿 住 院 与 治 疗 的 程 序 作 出 规 定 病 情 较 轻 的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通 常 自 知 力 完 好, 能 够 对 自 己 的 精 神 状 态 和 健 康 状 况 有 所 认 识 并 主 动 寻 求 帮 助 对 于 此 类 患 者, 应 强 调 自 愿 原 则, 即 此 类 患 者 可 以 自 行 选 择 是 否 接 受 治 疗 以 及 治 疗 方 式, 不 受 其 他 人 或 组 织 的 限 制 但 如 果 精 神 疾 病 较 重 时, 患 者 往 往 自 知 力 受 损, 不 会 主 动 就 医 为 了 保 障 这 些 患 者 能 够 及 时 获 得 治 疗, 避 免 对 自 身 或 社 会 造 成 危 害, 就 需 要 对 其 实 施 非 自 愿 治 疗 我 国 目 前 的 非 自 愿 住 院 与 治 疗 具 体 可 分 为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 1. 医 疗 保 护 入 院 以 患 者 病 情 需 要 住 院 治 疗 为 标 准, 由 患 者 家 属 或 监 护 人 申 请 并 根 据 医 生 建 议 作 出 决 定 这 种 情 况 需 要 具 备 两 个 条 件 : (1) 需 要 精 神 科 医 师 确 定 该 患 者 的 病 情 已 经 达 到 一 定 的 严 重 程 度 ; (2) 需 要 患 者 的 法 定 监 护 人 或 者 近 亲 属 的 书 面 同 意, 按 规 定 签 字 填 写 住 院 申 请 与 相 应 的 知 情 同 意 文 件 有 时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可 能 因 为 突 发 病 情, 在 公 共 场 合 作 出 危 险 举 动, 严 重 威 胁 公 共 安 全 或 者 他 人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公 安 机 关 可 以 将 其 送 至 精 神 卫 生 医 疗 机 构, 并 及 时 通 知 其 监 护 人 或 者 近 亲 属 ; 而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现 上 述 情 形 的, 可 以 制 止 并 应 当 及 时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通 过 对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非 自 愿 住 院 与 治 疗 程 序 作 出 严 格 规 定, 一 方 面 保 护 了 这 些 患 者 的 人 身 自 由 权, 避 免 他 们 被 不 恰 当 地 留 置 在 精 神 病 医 院 中, 另 一 方 面 也 保 证 他 们 及 时 获 得 治 疗 的 权 利 2. 强 制 住 院 主 要 针 对 肇 事 肇 祸 甚 至 有 犯 罪 行 为 的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我 国 刑 法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精 神 病 人 在 不 能 辨 认 或 者 不 能 控 制 自 己 行 为 的 时 候 造 成 危 害 结 果, 经 法 定 程 序 鉴 定 确 认 的,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但 是 应 当 责 令 他 的 家 属 或 者 监 护 人 严 加 看 管 和 医 疗 ; 在 必 要 的 时 候, 由 政 府 强 制 医 疗 根 据 这 一 规 定, 如 此 类 患 者 行 为 危 害 程 度 较 轻, 家 属 或 监 护 人 有 能 力 监 护, 则 应 交 家 属 或 监 护 人 严 加 看 管 或 送 精 神 病 专 科 医 院 强 制 医 疗 ; 如 患 者 肇 事 行 为 对 社 会 危 害 极 大, 家 属 或 监 护 人 又 无 力 监 护, 这 种 情 况 则 由 政 府 强 制 住 院 医 疗 目 前, 我 国 不 少 省 市 公 安 系 统 已 经 组 建 强 制 性 医 疗 的 专 门 机 构, 统 称 安 康 医 院, 使 肇 事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有 地 方 送 有 地 方 治 有 地 方 管 这 不 仅 保 障 了 患 者 的 治 疗, 而 且 也 保 护 了 社 会 ( 四 ) 保 障 患 者 对 住 院 和 治 疗 的 知 情 同 意 权 各 地 立 法 中 都 强 调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及 其 监 护 人 或 者 近 亲 属 对 于 患 者 病 情 诊 断 结 论 治 疗 方 法 以 及 可 能 产 生 的 后 果 有 知 情 权, 同 时 如 果 因 为 医 疗 或 者 教 学 机 构 需 要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参 与 医 学 教 学 科 研 或 者 接 受 新 药 新 治 疗 方 法 的 临 床 试 验 的,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本 人 或 者 其 监 护 人 近 亲 属 教 学 科 研 和 试 验 的 目 的 方 法 以 及 可 能 产 生 的 后 果, 并 取 得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或 者 其 监 护 人 近 亲 属 的 书 面 同 意 而 诸 如 实 施 精 神 外 科 手 术 之 类 的 特 殊 治 疗, 必 须 以 书 面 告 知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或 者 其 监 护 人, 取 得 其 本 人 或 者 监 护 人 的 书 面 同 意 同 时,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治 疗 权 利 还 包 括 享 受 与 普 通 人 一 样 的 普 通 卫 生 医 疗 服 务 的 权 利, 这 包 括 获 得 治 疗 治 疗 的 质 量 隐 私 保 密 治 疗 同 意 和 知 情 权 三 劳 动 就 业 和 受 教 育 的 权 力 保 护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劳 动 就 业 权 利, 有 利 于 患 者 的 康 复 以 及 回 归 社 会 我 国 一 直 提 倡 精 神 病 人 在 痊 愈 后 即 享 有 与 普 通 人 同 等 的 就 业 权 利, 不 应 受 到 社 会 的 歧 视 我 国 宪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在 年 老 疾 病 或 者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情 况 下, 有 从 国 家 和 社 会 27
28 获 得 物 质 帮 助 的 权 利 国 家 发 展 为 公 民 享 受 这 些 权 利 所 需 要 的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救 济 和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国 家 和 社 会 帮 助 安 排 盲 聋 哑 和 其 他 有 残 疾 的 公 民 的 劳 动 生 活 和 教 育 同 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将 精 神 残 疾 属 于 残 疾 人 之 列,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城 乡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应 当 按 一 定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并 为 其 选 择 适 当 的 工 种 和 岗 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这 些 条 款 都 是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享 有 劳 动 就 业 权 利 的 法 律 保 障, 确 保 患 者 不 会 在 发 病 期 间 被 解 雇, 并 保 证 精 神 疾 病 治 疗 痊 愈 或 好 转 后, 患 者 同 样 有 权 获 得 平 等 的 就 业 机 会, 在 就 业 领 域 不 受 歧 视 和 剥 削 但 是 在 实 际 执 行 中,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的 劳 动 争 议 依 然 时 有 发 生 的 其 常 见 的 原 因 有 : 1. 患 者 由 于 病 理 性 精 神 活 动 的 干 扰, 没 有 判 断 能 力 和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不 能 预 见 其 行 为 的 后 果, 随 便 主 动 地 辞 去 工 作, 病 情 治 愈 要 求 恢 复 工 作 时, 单 位 以 其 主 动 辞 职 为 由 予 以 拒 绝 ; 2. 患 者 受 精 神 症 状 影 响, 表 现 生 活 懒 散,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差 错 屡 有 发 生, 不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无 故 旷 工, 干 扰 本 单 位 的 正 常 工 作 秩 序, 单 位 便 以 其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为 由, 将 其 予 以 除 名 处 理 即 便 有 时 患 者 的 疾 病 痊 愈, 并 出 具 有 劳 动 能 力 的 鉴 定 证 明, 用 人 单 位 依 然 会 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劳 动 者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用 人 单 位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而 将 其 解 雇 对 于 这 种 情 况, 我 国 原 劳 动 部 ( 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 在 1994 年 的 关 于 精 神 病 患 者 可 否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复 函 中 已 明 确 指 出 : 精 神 病 患 者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已 治 愈 或 病 情 很 轻 并 得 到 稳 定 控 制 的, 经 鉴 定 具 有 劳 动 能 力, 用 人 单 位 应 适 当 安 排 其 工 作, 不 得 因 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目 前 我 国 的 地 方 性 精 神 卫 生 条 例 也 规 定 了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康 复 后, 依 法 享 有 就 业 等 方 面 的 权 利, 并 且 都 强 调 在 劳 动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或 者 聘 用 合 同 期 内, 其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为 其 安 排 适 当 的 工 种 和 岗 位, 在 待 遇 和 福 利 等 方 面 不 得 歧 视 对 于 那 些 没 有 工 作 的 患 者, 法 规 也 强 调 他 们 有 权 参 加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提 高 就 业 能 力, 并 要 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残 联 应 当 推 动 其 就 业 培 训 安 置 等 工 作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受 教 育 权 利 也 同 样 重 要 我 国 宪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教 育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但 是 如 何 平 衡 保 护 严 重 精 神 病 患 者 受 教 育 权 利 和 维 护 其 他 学 生 正 常 生 活 秩 序, 确 实 是 一 个 难 题 目 前 的 情 况 是, 在 初 等 教 育 阶 段 因 为 有 义 务 教 育 法 的 保 障, 如 果 学 生 患 精 神 疾 病, 但 对 学 习 妨 碍 不 大 的, 可 以 边 治 疗 边 学 习 ; 如 因 病 治 疗 不 得 不 暂 时 辍 学, 一 旦 病 情 恢 复 或 好 转, 即 可 继 续 完 成 学 业 但 在 高 等 教 育 中 问 题 就 比 较 突 出 旧 的 普 通 高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1999 年 ) 规 定 患 精 神 病 是 可 以 退 学 的 情 况 之 一 2005 年 起 实 施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虽 然 取 消 了 上 述 内 容, 但 在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三 款 中 仍 旧 规 定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应 予 退 学 据 此, 不 少 高 等 学 校 对 患 有 严 重 精 神 疾 病 ( 如 精 神 分 裂 症 ) 的 学 生, 处 理 方 式 基 本 上 是 退 学 有 些 学 校 对 患 有 严 重 精 神 疾 病 的 学 生 破 例 保 留 学 籍, 多 因 为 学 生 与 家 属 努 力 争 取 的 缘 故 现 有 的 地 方 精 神 卫 生 条 例 通 常 都 规 定,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病 愈 后, 在 入 学 考 试 等 方 面 依 法 享 有 与 其 他 公 民 平 等 的 权 利, 任 何 单 位 不 得 以 其 曾 患 精 神 疾 病 为 由, 取 消 其 入 学 应 试 等 28
29 方 面 的 资 格 所 以, 如 在 高 等 教 育 阶 段 患 精 神 疾 病 的 患 者, 轻 者 应 当 有 权 继 续 学 习 ; 重 者 也 应 保 留 学 籍, 待 治 愈 或 缓 解 后 继 续 完 成 学 业, 在 学 习 期 间 或 毕 业 分 配 时 不 应 受 到 歧 视 或 不 公 正 待 遇 四 隐 私 权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隐 私 在 狭 义 上 指 患 者 在 疾 病 的 诊 断 和 治 疗 过 程 中 向 医 生 披 露 的 任 何 信 息, 以 及 医 生 通 过 诊 断 和 治 疗 获 得 的 有 关 病 人 的 任 何 信 息 这 些 信 息 的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从 出 生, 甚 至 从 母 孕 期 开 始 一 直 到 看 病 就 诊 整 个 期 间 所 有 的 个 人 资 料, 其 中 可 能 含 有 很 多 个 人 的 隐 私 部 分 从 诊 断 与 治 疗 的 角 度 来 看, 患 者 提 供 信 息 越 全 面, 疾 病 的 诊 断 越 准 确, 治 疗 越 有 效, 而 且 病 人 通 过 倾 吐 其 内 心 的 想 法, 有 助 于 释 放 内 心 深 处 的 心 理 冲 突, 本 身 就 是 一 种 心 理 疗 法 因 此, 精 神 疾 病 的 诊 断 治 疗 和 预 防,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决 于 病 人 是 否 向 其 披 露 了 其 真 正 的 内 心 世 界 而 要 达 到 这 一 点, 就 要 使 病 人 相 信 其 披 露 的 信 息 是 安 全 的, 是 不 会 泄 露 的 因 此,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也 有 对 其 自 身 以 及 疾 病 和 治 疗 的 信 息 保 密 的 权 利 ; 未 经 其 同 意, 这 些 信 息 不 得 透 露 给 第 三 方 精 神 卫 生 专 业 人 员 有 义 务 遵 守 专 业 行 为 准 则, 这 些 准 则 中 一 般 包 括 了 保 密 的 义 务 所 有 为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治 疗 的 专 业 人 员 都 有 责 任 防 止 患 者 的 信 息 泄 漏, 不 论 这 些 信 息 是 否 与 病 情 有 关 所 有 精 神 卫 生 专 业 人 员 都 要 意 识 到 受 保 密 原 则 的 约 束 是 至 关 重 要 的 精 神 卫 生 机 构 的 管 理 人 员 应 该 确 保 使 用 一 定 的 方 式 来 保 护 患 者 的 隐 私 比 如 建 立 有 效 的 系 统 ( 例 如 电 子 数 据 库 ) 来 保 证 只 有 授 权 人 才 可 以 使 用 患 者 的 临 床 记 录 或 其 它 数 据 记 录 等 按 照 我 国 现 有 的 地 方 立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1. 政 府 部 门 医 疗 机 构 与 精 神 卫 生 工 作 相 关 的 其 他 单 位 人 员 应 当 依 法 保 护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隐 私 权 ; 2. 未 经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或 者 其 监 护 人 近 亲 属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对 该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进 行 录 音 录 像 摄 影 或 者 播 放 与 该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有 关 的 视 听 资 料 ; 3. 即 便 因 学 术 交 流 等 原 因 需 要 在 一 定 场 合 公 开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病 情 资 料 的, 应 当 隐 去 能 够 识 别 该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身 份 的 内 容 这 些 条 例 还 规 定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单 位 与 个 人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行 政 责 任 民 事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然 而, 精 神 病 人 有 时 因 为 受 疾 病 的 控 制, 会 产 生 一 些 非 理 智 的 想 法 与 行 为, 而 且 这 种 想 法 和 行 为 可 能 给 其 自 身 或 他 人 造 成 严 重 的 损 害 后 果, 比 如 试 图 自 杀 或 杀 害 身 边 的 人 当 精 神 科 医 师 在 发 现 这 种 情 况 时, 将 不 得 不 在 保 护 精 神 病 人 的 隐 私 权 与 他 人 和 社 会 的 安 全 利 益 之 间 权 衡, 这 是 一 个 复 杂 的 伦 理 问 题 在 西 方 的 法 律 习 惯 是, 除 非 甲 乙 双 方 之 间 存 在 特 定 关 系, 否 则 甲 方 没 有 义 务 去 阻 止 乙 方 针 对 第 三 方 的 伤 害 行 为 但 是 根 据 以 往 的 一 些 判 例 来 看, 法 官 都 认 为 医 生 与 患 者 之 间 关 系 属 于 特 殊 关 系, 也 就 是 说 医 生 有 义 务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来 保 护 第 三 方 免 受 自 己 患 者 的 损 害 这 样 也 就 赋 予 了 医 师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将 患 者 的 信 息 ( 比 如 试 图 伤 害 他 人 的 信 息 ) 向 外 披 露 的 权 利 国 内 现 有 的 法 律 中 并 没 有 类 似 相 关 的 规 定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可 以 按 照 有 学 者 主 张 的 那 样, 只 有 为 了 保 护 他 人 和 病 人 本 人 的 生 命, 才 能 构 成 对 隐 私 权 保 护 的 例 外, 即 可 以 披 露 相 关 的 信 息 如 果 只 是 针 对 他 人 和 公 众 的 财 产 权 利 的 保 护 则 并 不 足 以 成 为 保 护 病 人 隐 私 权 的 例 外 而 且, 医 生 在 开 始 对 病 人 诊 疗 之 前, 就 应 明 确 地 告 诉 病 人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医 生 可 能 要 披 露 其 掌 握 的 有 关 病 人 的 信 息, 而 且 构 成 替 病 人 保 密 的 例 外 通 常 这 些 例 外 的 情 况 包 括 危 及 生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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