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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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 築 物 拆 卸 作 業 守 則 ㆓ 零 零 ㆕ 年

3 前 言 建 築 物 拆 卸 作 業 守 則 ( 擬 稿 ) 於 ㆒ 九 九 八 年 ㆓ 月 首 次 出 版, 提 供 指 引, 確 保 於 進 行 拆 卸 工 程 時 按 安 全 及 良 好 的 做 法 行 事, 以 及 工 程 合 符 建 築 物 ( 管 理 ) 規 例 及 建 築 物 ( 拆 卸 工 程 ) 規 例 有 關 拆 卸 工 程 的 規 定 該 作 業 守 則 ( 擬 稿 ) 自 採 用 後, 多 年 來 均 廣 為 業 界 士 接 納 此 外, 他 們 根 據 應 用 守 則 的 經 驗, 就 使 用 守 則 提 出 寶 貴 意 見 屋 宇 署 在 這 次 修 訂 該 作 業 守 則 ( 擬 稿 ) 時 已 考 慮 及 採 納 述 士 提 出 的 具 建 設 性 意 見, 並 將 舊 有 的 版 本 改 良 及 編 纂 成 本 作 業 守 則 本 守 則 包 涵 的 基 本 資 料, 有 助 業 界 士 在 進 行 拆 卸 工 程 時 作 更 妥 善 的 計 劃 及 監 管 本 守 則 亦 收 錄 了 有 關 的 規 管 法 例 的 最 新 發 展, 而 這 些 規 管 法 例 都 是 涉 及 拆 卸 複 雜 構 築 物 時 所 需 的 盤 監 督 擬 訂 拆 卸 圖 則 以 供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審 批 時, 應 同 時 參 閱 和 使 用 本 守 則 建 築 物 條 例 及 述 規 例 本 守 則 的 使 用 者 應 用 本 守 則 時, 應 該 運 用 其 專 業 判 斷 以 選 定 最 合 適 的 拆 卸 方 法 屋 宇 署 ㆓ 零 零 ㆕ 年

4 目 錄 頁 次 1. 概 述 1 目 錄 1.1 範 圍 定 義 1 2. 策 劃 建 築 物 評 估 及 拆 卸 圖 則 建 築 測 量 結 構 測 量 拆 卸 圖 則 和 穩 定 性 報 告 並 包 括 計 算 書 公 用 事 業 設 施 終 止 公 用 事 業 服 務 拆 卸 對 公 用 事 業 設 施 的 影 響 ㆒ 般 公 用 事 業 設 施 保 留 某 些 公 用 事 業 設 施 危 險 物 質 含 石 棉 物 料 土 壤 污 染 物 防 護 設 施 概 述 圍 板 和 有 蓋 行 通 道 圍 板 有 蓋 行 通 道 及 墜 台 的 要 求 尺 寸 設 計 標 準 有 蓋 行 通 道 的 適 當 使 用 施 工 照 明 棚 架 和 護 網 棚 架 護 網 斜 柵 要 求 竹 斜 柵 鋼 斜 柵 22 i

5 目 錄 3.5 臨 時 支 撐 物 概 述 材 料 和 類 型 負 荷 結 構 分 析 和 設 計 臨 時 撐 桿 支 撐 系 統 安 裝 和 拆 卸 保 護 物 業 概 述 共 用 牆 及 外 牆 基 支 撐 保 護 交 通 鄰 近 交 通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盤 通 道 特 殊 安 全 考 慮 因 素 培 訓 和 通 訊 設 備 保 養 電 氣 安 全 防 火 職 業 健 康 拆 卸 盤 的 緊 急 出 口 要 求 震 動 環 境 防 護 設 施 空 氣 污 染 噪 音 水 危 險 物 質 泥 石 和 廢 物 處 理 廢 物 槽 泥 石 循 環 再 用 盡 量 減 少 灰 塵 泥 石 堆 積 泥 石 處 置 及 管 理 系 統 泥 石 裝 載 廢 料 管 置 檢 查 和 保 養 拆 卸 後 的 防 護 設 施 43 ii

6 目 錄 4. 拆 卸 方 法 概 述 由 至 拆 卸 方 法 工 方 法 概 述 拆 卸 次 序 懸 臂 結 構 和 露 台 外 牆 梁 及 柱 樓 板 內 梁 內 柱 由 至 拆 卸 使 用 機 器 概 述 拆 卸 次 序 懸 臂 結 構 和 露 台 外 牆 梁 及 柱 樓 板 內 梁 內 柱 使 用 帶 長 臂 的 油 壓 式 破 碎 機 的 機 械 方 法 概 述 應 用 標 準 撞 擊 球 概 述 應 用 標 準 內 向 爆 破 爆 破 前 考 慮 事 項 ㆒ 般 事 項 其 他 方 法 非 爆 炸 性 拆 卸 劑 鋸 割 鋸 割 和 起 吊 機 械 拆 卸 熱 噴 槍 水 力 噴 射 特 殊 結 構 預 製 混 凝 土 結 構 概 述 簡 支 預 製 構 造 連 續 預 製 構 造 95 iii

7 目 錄 5.2 預 應 力 混 凝 土 結 構 概 述 預 應 力 混 凝 土 結 構 的 分 類 盤 防 護 設 施 拆 卸 程 序 靜 定 結 構 概 述 懸 臂 結 構 鉸 鏈 或 樞 接 桁 架 組 合 結 構 和 鋼 結 構 概 述 拆 卸 方 法 細 長 結 構 的 樁 頂 覆 蓋 牆 拆 卸 方 法 指 引 懸 吊 結 構 概 述 拆 卸 方 法 指 引 貯 油 設 施 概 述 拆 卸 方 法 指 引 海 構 築 物 概 述 拆 卸 方 法 指 引 構 築 物 概 述 拆 卸 方 法 指 引 坐 落 於 斜 坡 或 有 擋 土 作 用 的 構 築 物 概 述 拆 卸 方 法 指 引 盤 監 督 和 檢 查 概 述 拆 卸 複 雜 構 築 物 的 駐 盤 監 督 工 作 113 iv

8 附 錄 A 拆 卸 核 對 表 A1 B 拆 卸 圖 則 核 對 表 B1 C 預 應 力 混 凝 土 和 查 明 指 引 C1 D 拆 卸 工 程 有 關 法 規 D1 E 通 知 及 程 序 E1 F 由 至 工 拆 卸 方 法 的 拆 卸 圖 則 及 穩 定 性 報 告 範 例 F1 G 由 至 機 械 拆 卸 方 法 的 拆 卸 圖 側 及 穩 定 性 報 告 範 例 G1 H 目 前 採 用 的 拆 卸 程 序 流 程 表 H1 v

9 表 格 ㆒ 覽 表 表 格 ㆒ 覽 表 頁 次 表 3.1 有 蓋 行 通 道 寬 度 15 表 3.2 有 蓋 行 通 道 和 墜 台 的 設 計 標 準 15 表 3.3 聚 烯 網 的 最 低 規 格 20 表 3.4 機 械 設 備 在 懸 空 樓 板 作 業 時 的 撐 桿 支 撐 要 求 29 表 4.1 拆 卸 方 法 ㆒ 般 特 性 ㆒ 覽 表 表 C-1 鋼 筋 混 凝 土 樓 板 系 統 的 正 常 跨 深 比, 超 過 這 個 比 例 就 表 示 可 能 有 預 應 力 系 統 存 在 C3 vi

10 圖 表 ㆒ 覽 表 圖 表 ㆒ 覽 表 頁 次 圖 3.1 圍 板 及 有 蓋 行 通 道 標 準 14 圖 3.2 典 型 的 鋼 墜 台 及 有 蓋 行 通 道 圖 3.3 竹 斜 柵 及 護 網 的 典 型 詳 圖 23 圖 4.1 拆 卸 懸 臂 鋼 筋 混 凝 土 樓 板 ( 工 方 法 ) 49 圖 4.2 拆 卸 懸 臂 鋼 筋 混 凝 土 樓 板 和 橫 梁 ( 工 方 法 ) 50 圖 4.3 拆 卸 外 梁 ( 工 方 法 ) 52 圖 4.4 在 拆 卸 前 固 定 外 梁 的 詳 情 ( 工 方 法 ) 53 圖 4.5 預 削 弱 和 拆 卸 支 柱 ( 工 方 法 ) 54 圖 4.6 拉 倒 鋼 筋 混 凝 土 牆 ( 工 方 法 ) 56 圖 4.7 把 鋼 筋 混 凝 土 牆 與 橫 梁 分 開 拉 倒 ( 工 方 法 ) 58 圖 4.8 拆 卸 雙 向 樓 板 ( 工 方 法 ) 59 圖 4.9 拆 卸 次 梁 ( 工 方 法 ) 61 圖 4.10 在 拆 卸 前 固 定 次 梁 的 詳 情 ( 工 方 法 ) 62 圖 4.11 利 用 機 械 設 備 進 行 由 至 拆 卸 法 的 典 型 程 序 圖 4.12 利 用 機 器 拆 卸 懸 臂 板 圖 4.13 利 用 設 有 鋼 索 的 挖 土 機 拆 卸 鋼 筋 混 凝 土 框 架 72 圖 4.14 利 用 挖 土 機 拆 卸 鋼 筋 混 凝 土 牆 圖 4.15 利 用 設 有 長 臂 的 油 壓 式 破 碎 機 拆 卸 77 圖 4.16 撞 擊 球 作 業 79 圖 4.17 鋼 絲 鋸 技 術 的 應 用 86 圖 4.18 機 械 方 法 88 vii

11 圖 表 ㆒ 覽 表 ( 續 ) 圖 表 ㆒ 覽 表 圖 5.1 起 吊 預 製 結 構 構 件 94 圖 5.2 預 應 力 混 凝 土 鋼 筋 束 除 去 張 力 時 的 保 護 98 圖 5.3 懸 臂 結 構 通 常 出 現 的 問 題 104 圖 F.1 盤 位 置 圖 及 盤 鄰 近 情 況 圖 F.2 典 型 樓 層 平 面 圖 及 現 有 樓 宇 資 料 圖 F.3 立 視 圖 A 圖 F.4 拆 卸 程 序 及 次 序 圖 F.5 防 護 措 施 圖 F.6 典 型 懸 臂 結 構 的 支 撐 圖 F.7 共 用 牆 加 固 的 典 型 詳 圖 圖 G.1 盤 位 置 圖 及 盤 鄰 近 情 況 圖 G.2 典 型 樓 層 平 面 圖 及 現 有 樓 宇 資 料 圖 G.3 立 視 圖 A 圖 G.4 拆 卸 程 序 及 次 序 圖 G.5 防 護 措 施 圖 H.1 目 前 採 用 的 拆 卸 程 序 流 程 表 F3 F5 F7 F8 F12 F16 F17 G2 G4 G6 G7 G12 H1 viii

12 1. 概 述 1.1 範 圍 本 作 業 守 則 勾 劃 出 為 本 港 不 同 類 型 建 築 物 策 劃 和 實 施 拆 卸 工 程 時 的 良 好 做 法, 目 的 在 於 把 列 風 險 減 到 最 低 限 度 : (A) 對 公 眾 士 和 財 產 造 成 的 損 害 ; (B) 對 盤 員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構 成 的 危 險 ; 以 及 (C) 對 鄰 近 環 境 的 損 害 本 守 則 旨 在 為 各 種 拆 卸 方 法 的 工 程 慣 例 和 安 全 程 序, 以 及 為 符 合 建 築 物 條 例 和 相 關 規 例 的 有 關 要 求 提 供 指 引 至 於 環 境 職 業 安 全 和 健 康 有 關 的 方 面, 則 應 參 閱 其 他 有 關 的 條 例 和 規 例 本 守 則 提 供 拆 卸 建 築 物 的 指 引, 適 用 於 拆 卸 全 幢 構 築 物 或 部 分 建 築 物 庫 油 罐 及 典 型 土 木 工 程 構 築 物 如 筒 倉 工 廠 碼 頭 等 然 而 本 守 則 並 不 適 用 於 拆 卸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和 托 換 基 礎 土 方 開 挖 公 路 或 鐵 路 橋 梁 和 水 壩 等 的 大 型 土 木 工 程 就 拆 卸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來 說, 應 參 閱 由 屋 宇 署 發 出 的 清 拆 典 型 的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及 進 行 外 牆 ㆒ 般 維 修 的 指 引 本 守 則 包 括 建 築 物 拆 卸 常 用 的 方 法 有 關 士 亦 可 以 使 用 任 何 其 他 拆 卸 方 法, 但 該 方 法 須 經 認 可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和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 拆 卸 類 別 )( 稱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 拆 卸 ) ) 或 由 他 們 委 聘 的 顧 問 公 司 根 據 有 充 份 理 據 支 持 的 科 學 研 究 和 工 程 學 評 估, 仔 細 研 究 並 提 出 建 議 1.2 定 義 就 本 守 則 而 言, 列 定 義 應 適 用 : 認 可 士 指 名 列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3(1) 條 的 規 定 由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備 存 的 認 可 士 名 冊 所 載 列 的 以 士 (a) (b) 以 建 築 師 身 分 名 列 於 名 冊 者 ; 或 以 工 程 師 身 分 名 列 於 名 冊 者 ; 或 (c) 以 測 量 師 身 分 名 列 於 名 冊 者 ; 1

13 爆 破 專 家 指 持 有 有 效 礦 坑 爆 破 證 書 的 士 或 持 有 由 礦 務 處 處 長 根 據 危 險 品 (㆒ 般 ) 條 例 第 47 條 發 出 特 別 授 權 書 的 士 建 築 物 高 度 指 由 將 拆 卸 建 築 物 最 高 點 的 水 平 至 最 低 面 水 平 測 得 的 垂 直 距 離 樓 宇 測 量 指 對 將 拆 卸 建 築 物 及 鄰 近 物 的 檢 查, 目 的 在 認 準 拆 卸 工 程 時 可 能 會 能 出 現 的 問 題, 及 制 定 拆 卸 工 程 方 法 陳 述 書 墜 台 是 ㆒ 種 臨 時 構 築 物, 架 設 在 有 蓋 行 通 道 的 頂 部, 或 架 設 在 正 拆 卸 的 構 築 物 方,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露 台 及 懸 臂 構 築 物, 以 便 捕 集 和 截 留 泥 石, 並 保 護 正 拆 卸 的 構 築 物 以 場 所 的 安 全 斜 柵 是 ㆒ 種 臨 時 構 築 物, 安 裝 和 附 設 或 緊 靠 附 設 於 正 拆 卸 的 建 築 物 外 牆 周 圍, 用 於 捕 集 和 截 留 從 建 築 物 掉 落 的 泥 石 有 蓋 行 通 道 是 ㆒ 種 設 有 保 護 性 頂 蓋 的 臨 時 構 築 物, 設 於 段 邊 界 和 現 有 行 道 或 鄰 近 方, 以 便 在 拆 卸 過 程 保 護 行 免 受 掉 落 的 泥 石 傷 害 拆 卸 指 使 用 預 先 規 劃 而 又 受 到 控 制 的 方 法 拆 卸 拆 毀 摧 毀 或 破 壞 任 何 建 築 物 或 構 築 物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拆 卸 圖 則 指 建 築 物 ( 管 理 ) 規 例 第 8(3) 條 就 拆 卸 工 程 而 指 明 的 圖 則 懸 吊 結 構 指 從 面 用 懸 索 繫 桿 或 其 他 裝 置 等 受 拉 桿 件 支 撐 的 非 常 規 結 構 懸 吊 繫 桿 指 支 撐 懸 吊 結 構 的 受 拉 桿 件 圍 板 指 沿 著 段 邊 界 架 設 將 拆 卸 盤 與 鄰 近 物 業 分 開 的 臨 時 圍 欄 內 向 爆 破 指 使 用 炸 藥 拆 卸, 爆 破 以 受 控 方 式 進 行, 使 建 築 物 的 泥 石 向 內 掉 落 內 向 爆 破 專 家 指 透 過 訓 練 及 實 際 經 驗 而 獲 得 足 夠 知 識 和 經 驗, 同 時 亦 合 資 格 負 全 責 設 計 組 織 及 控 制 建 築 物 內 向 爆 破, 並 須 得 到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及 礦 務 處 處 長 批 准 的 士 2

14 非 通 風 採 光 井 指 並 未 在 頂 部 或 底 部 的 洞 口 提 供 自 然 通 風, 亦 未 設 置 讓 空 氣 流 通 的 機 械 通 風 裝 置 的 採 光 井 共 用 牆 指 把 兩 座 相 鄰 建 築 物 分 隔 開 來 的 共 用 牆 公 眾 填 土 區 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經 營 的 物 料 傾 倒 場 所, 接 受 適 當 的 施 工 及 / 或 拆 卸 廢 物, 用 於 填 海 和 土 開 拓 工 程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 拆 卸 類 別 ) 指 當 其 時 名 列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8A 條 備 存 的 專 門 承 建 商 名 冊 內 的 拆 卸 類 別 分 冊 的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指 當 其 時 名 列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3(3) 條 備 存 的 結 構 工 程 師 名 冊 的 士 ; 棚 架 支 柱 指 棚 架 的 垂 直 構 件 穩 定 性 報 告 ( 附 同 於 拆 卸 工 程 訂 明 的 圖 則 ) 指 附 同 於 拆 卸 工 程 訂 明 的 圖 則 的 穩 定 性 報 告, 包 括 對 要 拆 卸 樓 宇, 其 支 撐, 鄰 近 物 業 及 機 械 裝 置 所 產 生 的 荷 載 的 穩 定 性 驗 算, 它 的 詳 細 內 容 見 建 築 物 ( 管 理 ) 規 例 第 8(4) 條 結 構 測 量 指 在 拆 卸 前 對 現 有 結 構 構 件 進 行 的 測 量, 以 便 檢 查 結 構 構 件 的 佈 置 安 排 保 養 和 磨 損 情 況 以 及 任 何 可 能 影 響 拆 卸 工 程 的 結 構 情 況 熱 噴 槍 指 ㆒ 種 高 溫 噴 槍, 用 來 切 割 結 構 構 件, 包 括 鋼 筋 混 凝 土 或 類 似 材 料, 由 氧 氣 連 同 金 屬 作 為 燃 料 維 持 燃 燒 3

15 2. 策 劃 2.1 建 築 物 評 估 及 拆 卸 圖 則 在 進 行 任 何 建 築 物 拆 卸 工 程 之 前, 必 須 進 行 詳 細 的 建 築 物 評 估 工 作 這 些 工 作 包 括 測 量 和 適 當 的 評 核 ㆒ 般 來 說, 測 量 工 作 包 括 建 築 測 量 和 結 構 測 量, 並 應 拍 相 片 或 錄 影 帶 作 為 日 後 參 考 的 資 料 根 據 測 量 工 作 獲 得 的 資 料 及 評 定 結 果, 然 後 制 訂 拆 卸 圖 則, 並 將 圖 則 呈 交 屋 宇 署 審 批 拆 卸 圖 則 亦 須 連 同 附 有 結 構 計 算 資 料 的 報 告, 該 報 告 須 予 即 將 拆 卸 的 建 築 物 及 所 有 受 影 響 的 建 築 物 構 築 物 街 道 土 及 設 施 的 穩 定 性 作 出 評 估 建 築 測 量 (A) 記 錄 圖 則 在 進 行 建 築 測 量 之 前, 必 須 先 找 得 現 有 記 錄 圖 則, 包 括 顯 示 毗 連 物 業 行 道 街 道 等 的 佈 置 平 面 圖 (B) 測 量 項 目 建 築 測 量 應 包 括 以 項 目 : (1) 建 築 材 料 ; (2) 建 築 物 的 現 有 用 途 ; 在 可 能 情 況, 亦 應 包 括 從 前 的 各 種 用 途 ; (3) 是 否 存 有 廢 水 危 險 物 質 有 毒 化 學 品 產 生 的 危 險 品 易 燃 或 爆 炸 性 及 放 射 性 物 質 等, 以 及 是 否 有 可 能 存 在 導 致 空 氣 和 土 壤 污 染 的 物 質 ; (4) 潛 在 危 險 區 域, 例 如 不 正 常 佈 置 場 所 是 否 存 在 被 封 閉 空 間 及 可 能 在 底 部 聚 集 有 害 氣 體 的 非 通 風 採 光 井 等 ; (5) 毗 連 物 業 及 盤 情 況, 例 如 是 否 存 在 斜 坡 和 護 土 牆 靠 牆 壁 支 撐 的 面 非 法 構 築 物 橋 梁 鐵 路 及 其 構 築 物, 包 括 入 口 通 風 豎 井 配 電 分 站 牽 引 分 站 機 房 架 空 鐵 路 構 築 物 面 軌 道 段 架 空 4

16 電 纜 或 牽 索 以 及 公 用 事 業 連 接 管 道 等 ; (6) 排 水 情 況 及 水 污 染 溢 流 及 沖 蝕 等 可 能 出 現 的 問 題, 特 別 是 在 斜 坡 盤 及 接 收 水 體 可 能 出 現 的 問 題 ; (7) 與 相 鄰 建 築 物 的 共 用 設 施, 包 括 共 用 樓 梯 共 用 牆 及 與 鄰 近 建 築 物 分 隔 的 自 封 牆, 以 及 拆 卸 過 程 可 能 對 該 等 設 施 造 成 的 影 響 ; (8) 圍 板 和 有 蓋 行 通 道 要 求 ; (9) 鄰 近 行 和 車 輛 的 來 往 交 通 情 況 ; (10) 拆 卸 期 間, 可 能 影 響 建 築 物 泥 石 的 裝 運 作 業 和 運 輸 的 建 築 物 淨 高 建 築 物 離 段 邊 界 的 距 離 及 淨 空 間 ; (11) 鄰 近 區 對 噪 音 灰 塵 震 動 及 交 通 影 響 的 敏 感 度 確 定 要 拆 卸 的 建 築 物 / 構 築 物 是 否 屬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附 表 2 內 所 指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12) 可 用 的 盤 面 積 以 便 就 把 建 築 物 的 泥 石 分 類 ; (13) 可 能 受 到 拆 卸 工 程 影 響 的 街 道 設 施, 例 如 消 火 栓 車 位 / 停 車 錶 街 燈 路 牌 及 小 販 攤 檔 (C) 危 險 物 質 (1) 除 非 建 築 測 量 審 查 證 明 建 築 物 明 顯 不 存 在 著 危 險 物 質, 否 則 認 可 士 必 須 囑 抽 樣 測 試 危 險 物 質 (2) 如 果 存 在 有 危 險 物 質, 例 如 含 石 棉 物 料 或 石 油, 必 須 按 照 附 錄 D 所 述 環 境 保 護 署 消 防 處 勞 工 處 及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實 施 的 法 定 要 求 搬 走 及 清 理 / 處 置 有 關 的 危 險 物 質, 然 後 清 洗 有 關 場 所 (3) 如 果 盤 以 前 用 來 貯 存 化 學 品 及 其 他 危 險 品, 必 須 在 拆 卸 前 及 / 或 拆 卸 後 階 段 評 估 土 壤 污 染 情 況 (4) 如 果 盤 以 前 用 來 貯 存 炸 藥, 必 須 採 用 特 別 程 序 確 保 盤 內 並 無 留 炸 藥 5

17 2.1.2 結 構 測 量 (A) 記 錄 圖 則 在 進 行 結 構 測 量 之 前, 必 須 研 究 現 有 記 錄 佈 置 圖 結 構 框 架 圖 及 結 構 詳 細 資 料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必 須 檢 查 是 否 存 在 可 能 在 拆 卸 過 程 導 致 異 常 結 構 性 能 的 不 尋 常 細 部 設 計, 例 如 懸 臂 結 構 的 抗 拉 鋼 筋 的 向 錨 固 如 有 現 成 記 錄 圖 則, 這 些 圖 則 應 用 作 參 考, 並 最 好 連 同 結 構 測 量 報 告 ㆒ 起 提 交 (B) 測 量 項 目 結 構 測 量 應 包 括 以 項 目 : (1) 所 用 結 構 材 料 ; (2) 設 計 使 用 的 原 有 結 構 系 統 ; (3) 施 工 方 法 ; (4) 任 何 結 構 構 件 的 破 爛 和 變 質 程 度 ; (5) 可 能 受 到 擬 進 行 的 拆 卸 工 程 影 響 的 相 鄰 構 築 物 及 其 支 撐 物 的 情 況 ; (6) 是 否 存 在 可 能 被 拆 卸 工 程 截 斷 的 連 續 結 構 ; (7) 庫 箱 罐 或 室 的 結 構 系 統 和 結 構 情 況 ; (8) 是 否 存 在 外 露 支 撐 物 或 是 否 有 可 能 存 在 埋 藏 式 支 撐 物 ; (9) 牆 壁 的 性 質, 不 論 是 砌 塊 牆 鋼 筋 混 凝 土 牆 承 重 牆 或 隔 牆 ; (10) 簷 篷 露 台 等 懸 臂 結 構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建 築 構 件 ; (11) 附 設 於 建 築 物 的 招 牌 遮 擋 陽 光 的 裝 置 等 特 殊 構 築 物 6

18 (C) 特 殊 構 築 物 結 構 測 量 必 須 審 查 以 情 況 : (1) 結 構 資 料 的 正 確 程 度 (2) 有 否 如 2.1.3(A)(3) 所 指 的 特 殊 結 構 構 件, 而 可 能 需 要 特 別 留 意 及 明 確 界 定 的 修 改 程 序 (3) 為 了 使 拆 卸 期 間 施 工 運 輸 交 通 的 有 效 來 往 而 作 出 結 構 修 改 的 可 能 性 (4) 對 樁 頂 及 其 他 臨 時 支 撐 的 限 制 (D) 調 查 和 測 試 如 果 無 法 獲 得 結 構 詳 圖, 結 構 測 量 必 須 包 括 在 切 實 可 行 情 況 在 現 場 量 度 尺 寸, 描 繪 結 構 布 置 圖, 進 行 測 試 並 使 對 某 些 重 要 結 構 構 件 開 鑿, 檢 查 結 構 狀 況 這 樣 就 可 制 定 適 當 程 序, 確 保 建 築 物 在 拆 卸 期 間 各 個 階 段 的 穩 定 性 拆 卸 圖 則 和 穩 定 性 報 告 並 包 括 計 算 書 (A) 拆 卸 圖 則 拆 卸 圖 則 必 須 包 括 以 文 件 : (1) ㆒ 幅 圖 則, 顯 示 以 資 料 : (a) 將 要 拆 卸 的 建 築 物 位 置 ; (b) 盤 與 週 圍 環 境 的 形, 包 括 有 面 水 平 等 高 線 及 斜 坡 截 面, 如 有 需 要 應 包 括 被 將 要 拆 卸 建 築 物 承 托 的 土 的 截 面 圖 ; (c) 填 土 及 挖 土 的 細 節 ; 及 (d) 將 要 拆 卸 的 建 築 物 與 鄰 近 建 築 物 街 道 構 築 物 及 重 要 的 道 路 設 施 之 間 的 距 離 (2) 將 要 拆 卸 的 建 築 物 的 各 層 平 面 圖 及 足 夠 的 截 面 圖, 以 顯 示 述 資 料 : (a) 各 樓 層 的 用 途 ; 7

19 (b) 結 構 承 托 系 統 ; (c) 主 要 建 築 材 料 ; (d) 建 築 物 的 狀 況, 例 如 退 化 程 度 ; 及 (e) 將 要 拆 卸 的 建 築 物 和 受 拆 卸 影 響 的 鄰 近 物 業 的 關 係, 鄰 近 物 業 包 括 毗 連 建 築 物 及 非 法 僭 建 物 共 用 樓 梯 共 用 牆 及 截 斷 連 續 框 架 斜 坡 護 土 牆 架 空 電 纜 牽 索 及 公 用 設 施 等 (3) ㆒ 幅 圖 則, 顯 示 所 有 特 殊 的 結 構 構 件, 例 如 預 應 力 混 凝 土 構 築 物 預 製 混 凝 土 構 件 應 力 表 層 構 築 物 鋼 架 建 造 物 吊 桿 懸 吊 繫 桿 桁 架 或 空 腹 大 梁 深 梁 長 跨 度 梁 ( 超 過 10 米 長 ) 拱 門 傳 力 板 轉 移 大 梁 護 土 或 庫 構 築 物 支 撐 毗 鄰 土 並 作 為 擋 土 構 築 物 的 建 築 物 無 梁 樓 板 空 心 砌 塊 密 肋 樓 板 以 及 大 型 懸 臂 式 構 築 物 等 的 結 構 布 置 和 建 造 ; (4) ㆒ 幅 圖 則, 顯 示 拆 卸 樓 宇 的 程 序 和 拆 除 特 別 構 件 的 詳 細 次 序 及 擬 用 拆 卸 方 法, 包 括 限 制 使 用 某 些 機 械 設 備 ; (5) 如 有 需 要 利 用 動 力 機 械 裝 置 或 裝 備, 圖 則 顯 示 動 力 機 械 裝 置 或 裝 備 的 運 輸 路 程, 包 括 在 必 要 情 況 將 機 械 設 備 吊 到 構 築 物 的 頂 層 的 方 法 ; 適 應 拆 卸 工 程 所 需 的 結 構 修 改 工 作, 例 如 臨 時 加 固, 以 適 應 提 早 拆 卸 底 層 及 / 或 閣 樓 結 構, 以 便 車 輛 在 來 往 行 駛, 或 加 固 已 磨 損 變 壞 的 主 要 結 構 構 件 ; 和 任 何 必 須 的 樁 頂 臨 時 支 撐 及 樓 板 支 撐 ; (6) ㆒ 幅 圖 則, 顯 示 所 有 保 障 公 眾 的 預 防 措 施, 包 括 圍 板 和 有 蓋 行 通 道 墜 台 斜 柵 棚 架 保 護 網 和 安 全 網 ; (7) ㆒ 幅 圖 則, 顯 示 在 每 個 拆 卸 程 序, 對 鄰 近 建 築 物 斜 坡 護 土 構 築 物 和 設 施 所 需 要 的 樁 頂 和 防 護 設 施 ; 8

20 (8) ㆒ 幅 圖 則, 顯 示 在 將 要 拆 卸 樓 宇 內 的 樁 頂 和 臨 時 支 撐 ; (9) ㆒ 幅 圖 則 或 敘 述 摘 要, 說 明 裝 卸 和 處 置 泥 石 的 擬 用 方 法, 包 括 : (a) 可 允 許 在 較 高 樓 層 和 底 層 臨 時 堆 積 建 築 物 的 泥 石 ; (b) 處 理 拆 卸 建 築 物 泥 石 的 方 法 ; (c) 在 運 離 盤 前, 將 泥 石 從 每 ㆒ 樓 層 移 往 面 停 放 處 的 過 程 和 路 線 ; (d) 將 泥 石 運 離 盤 的 運 輸 方 法 ; (e) 處 置 泥 石 的 時 間 和 次 數 ; (f) 每 輛 貨 車 的 總 重 量 貨 車 的 車 牌 司 機 姓 名 運 載 行 程 票 據 和 卸 泥 區 址 的 記 錄 制 度 ; (g) 負 責 泥 石 管 理 制 度 的 盤 監 督 員 ; 及 (h) 如 有 需 要, 流 動 機 械 及 貨 車 的 臨 時 停 泊 布 置 圖 (B) 穩 定 性 報 告 ( 包 括 計 算 書 ) 按 建 築 物 ( 管 理 ) 規 例 第 8(4) 條, 拆 卸 圖 則 必 須 附 有 穩 定 性 報 告 和 輔 助 的 計 算 書 穩 定 性 報 告 應 包 括 以 部 份 : (1) 將 被 拆 卸 的 樓 宇 在 每 ㆒ 拆 卸 過 程 穩 定 性 報 告 ; (2) 如 果 使 用 動 力 機 械 裝 置 或 裝 備 時, 樓 宇 穩 定 性 的 報 告 須 有 計 算 資 料 以 証 明 該 樓 宇 在 拆 卸 過 程, 不 會 有 不 足 夠 的 安 全 系 數, 或 引 致 任 何 樓 宇 構 築 物 道 路 及 設 施 造 成 損 壞 ; (3) 如 果 使 用 動 力 機 械 裝 置 或 裝 備, 所 有 臨 時 支 撐 及 樁 頂 均 須 附 有 結 構 設 計 的 計 算 資 料 ; (4) 可 能 受 拆 卸 影 響 的 鄰 近 建 築 物, 在 2.1.1(B)(5) 所 指 的 毗 連 物 業 共 用 牆 道 路 土 和 設 施 的 穩 定 性 的 報 告 ; (5) 如 果 需 要 臨 時 或 永 久 的 支 撐 裝 置 在 鄰 近 建 築 物 毗 連 物 業 和 共 用 牆, 這 些 臨 時 或 永 久 支 撐 的 結 構 計 算 書 ; 9

21 及 (6) 證 明 拆 卸 工 程 不 會 使 到 任 何 建 築 物 構 築 物 街 道 土 及 公 共 設 施 的 安 全 度 不 足 夠, 或 導 致 任 何 建 築 物 構 築 物 街 道 土 及 設 施 受 損 的 穩 定 性 報 告, 其 內 須 載 有 計 算 資 料 附 錄 B 列 出 了 編 制 拆 卸 圖 則 和 穩 定 性 報 告 及 計 算 書 所 用 的 核 對 表 10

22 2.2 公 用 事 業 設 施 終 止 公 用 事 業 服 務 在 實 際 拆 卸 之 前, 認 可 士 應 與 所 有 現 有 公 用 事 業 公 司 聯 絡 以 便 : (A) 保 存 通 往 拆 卸 盤 的 現 有 公 用 事 業 設 施 的 有 關 記 錄 ; 以 及 (B) 使 所 有 公 用 事 業 設 施 終 止 服 務 拆 卸 對 公 用 事 業 設 施 的 影 響 拆 卸 圖 則 應 保 証 所 有 在 拆 卸 工 程 影 響 泛 圍 內 的 公 用 事 業 設 施, 在 整 個 拆 卸 過 程, 不 受 拆 卸 操 作 所 影 響 ㆒ 般 公 用 事 業 設 施 拆 卸 工 程 遇 到 的 典 型 公 用 事 業 設 施 ㆒ 般 包 括 以 項 目 : (A) 電 力 ; (B) 供 水 ; (C) 煤 氣 ; (D) 電 訊 ; (E) 排 水 ; (F) 架 空 和 電 纜 ; (G) 鐵 路 隧 道 及 其 附 屬 設 施, 包 括 空 調 豎 井 ; (H) 污 水 隧 道 及 其 附 屬 設 施 ; (I) 廢 棄 隧 道 在 拆 卸 有 關 結 構 之 前, 必 須 先 諮 詢 所 有 公 用 事 業 公 司 和 有 關 機 構 11

23 2.2.4 保 留 某 些 公 用 事 業 設 施 (A) 在 拆 卸 過 程, 必 須 設 有 述 基 本 公 用 事 業 設 施, 以 提 供 安 全 健 康 的 工 作 環 境 : (1) 必 須 設 置 臨 時 供 水 設 施, 在 拆 卸 過 程 噴 水, 作 為 消 除 灰 塵 污 染 的 措 施 ; (2) 必 須 為 保 安 和 通 訊 之 用 而 保 持 拆 卸 盤 與 外 間 機 構 的 臨 時 電 訊 聯 繫 ; 以 及 (3) 用 作 照 明 和 其 他 建 築 用 途 的 臨 時 電 力 供 應 (B) 如 果 已 設 有 臨 時 公 用 事 業 設 施, 則 所 有 此 等 臨 時 公 用 事 業 設 施, 包 括 電 氣 配 件, 都 必 須 附 設 耐 風 雨 裝 置 2.3 危 險 物 質 如 果 建 築 物 存 在 危 險 物 質, 例 如 含 石 棉 物 料 石 油 污 染 及 放 射 性 污 染 等 危 險 物 質, 就 必 須 由 有 關 專 家 進 行 此 等 危 險 物 質 或 污 染 物 進 ㆒ 步 的 調 查 和 清 除 工 作 含 石 棉 物 料 應 聘 請 有 關 專 家 抽 取 樣 本, 並 化 驗 是 否 有 含 石 棉 物 料, 如 果 發 現 有 含 石 棉 物 料, 應 聘 專 門 清 拆 石 棉 承 造 商 清 拆 石 棉 物 料 應 根 據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及 廢 物 處 置 ( 化 學 廢 物 )(㆒ 般 ) 規 例 的 規 定, 將 石 棉 廢 料 當 作 化 學 廢 物 般 處 理 貯 存 和 處 置 土 壤 污 染 物 如 果 有 可 能 存 在 土 壤 污 染 物, 應 聘 請 有 關 專 家 編 制 土 壤 污 染 測 試 方 案, 並 提 交 環 境 保 護 署 審 核, 經 環 境 保 護 署 同 意 及 測 試 完 成 之 後, 應 把 土 壤 污 染 評 估 報 告 送 交 環 境 保 護 署 核 實, 如 果 需 要 作 補 救 工 作, 應 先 將 補 救 方 案 送 環 境 保 護 署 審 批 後, 方 可 進 行 補 救 工 作 12

24 3. 防 護 設 施 3.1 概 述 盤 安 全 專 用 構 築 物 應 著 重 於 保 護 公 眾, 特 別 是 保 護 行 和 車 輛 交 通 及 鄰 近 物 業 的 安 全 必 須 由 認 可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設 計 適 當 的 安 全 專 用 構 築 物, 以 確 保 拆 卸 工 程 安 全 進 行 而 盤 工 作 員 受 到 保 護 有 關 的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 拆 卸 類 別 ) 須 根 據 批 准 圖 則 及 其 有 關 的 文 件 進 行 拆 卸 工 程 ( 包 括 採 取 防 護 設 施 ) 和 持 續 監 督 有 關 工 程 3.2 圍 板 和 有 蓋 行 通 道 圍 板 和 有 蓋 行 通 道 的 主 要 用 途 是 在 建 築 物 施 工 或 拆 卸 過 程 保 護 公 眾 的 安 全 ㆒ 般 說 來, 圍 板 把 拆 卸 盤 與 公 眾 分 隔 開 來, 從 而 防 止 有 未 經 授 權 而 進 入 和 侵 佔 盤 有 蓋 行 通 道 與 墜 台 ㆒ 起, 進 ㆒ 步 保 護 來 往 行 不 受 掉 落 的 泥 石 傷 害 認 可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必 須 將 圍 板 有 蓋 行 通 道 設 計 至 適 合 個 別 盤 的 情 況 圍 板 有 蓋 行 通 道 和 墜 台 的 建 議 設 計 在 以 各 段 列 明 : 圍 板 有 蓋 行 通 道 及 墜 台 的 要 求 盤 所 採 用 的 有 蓋 行 通 道 的 標 準, 取 決 於 正 在 進 行 拆 卸 的 建 築 物 的 高 度, 以 及 其 與 來 往 車 輛 及 / 或 行 的 接 近 程 度 以 各 段 說 明 對 圍 板 有 蓋 行 通 道 及 墜 台 的 要 求 : (A) 建 築 物 的 邊 界 與 段 邊 界 之 間 的 淨 距 ( 以 簡 稱 淨 距 ), 如 果 等 於 或 超 過 建 築 物 高 度, 只 需 使 用 圍 板 (B) 如 果 淨 距 比 建 築 物 高 度 少, 就 必 須 設 置 有 蓋 行 通 道 (C) 如 果 淨 距 少 於 建 築 物 高 度 的 ㆒ 半, 就 必 須 設 置 附 有 墜 台 的 有 蓋 行 通 道 如 果 建 築 物 高 度 少 於 4 米, 則 毋 須 加 設 墜 台 (D) 必 須 在 與 公 共 通 道 相 鄰 的 盤 邊 界 的 整 個 長 度 設 置 圍 板 及 / 或 有 蓋 行 通 道 (E) 圍 板 有 蓋 行 通 道 及 墜 台 的 要 求 在 圖 3.1 圖 解 說 明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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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3.2.2 尺 寸 必 須 為 有 蓋 行 通 道 提 供 至 少 2.3 米 的 豎 向 淨 高 建 於 行 車 道 的 墜 台 / 有 蓋 行 通 道 必 須 最 少 有 1.1 米 的 淨 寬 在 行 路 的 墜 台 / 有 蓋 行 通 道, 其 淨 寬 應 與 雙 關 之 現 有 行 路 按 表 3.1 所 示 確 定 所 需 淨 寬 無 論 如 何 不 得 被 交 通 標 誌 臨 時 支 撐 物 棚 架 或 同 類 物 體 所 阻 礙 如 果 墜 台 與 ㆒ 條 街 道 毗 連, 其 寬 度 不 得 少 於 2 米 而 此 寬 度 可 扣 除 建 築 物 收 進 之 距 離 行 通 道 頂 部 與 墜 台 之 間 距 須 按 個 別 的 設 計 需 要, 如 維 修 等, 而 確 定 除 非 路 政 署 同 意 毋 須 遵 守 有 關 規 定, 否 則 距 離 行 車 道 邊 緣 500 毫 米 範 圍 內, 墜 台 需 保 持 5.5 米 的 最 少 淨 空 在 實 際 可 行 情 況, 應 盡 量 在 門 架 保 持 最 少 5.5 米 的 淨 高 表 3.1 有 蓋 行 通 道 寬 度 現 有 行 道 寬 度 有 蓋 行 通 道 最 少 淨 寬 2.5 米 或 以 基 本 最 少 1.5 米 如 行 道 寬 度 不 足, 可 被 考 慮 給 于 豁 免 2.5 米 以 至 3 米 行 道 寬 度 減 0.8 米 但 以 2.0 米 為 限 3 米 以 2 米 設 計 標 準 在 設 計 有 蓋 行 通 道 的 頂 蓋 時, 該 頂 蓋 須 能 承 受 5 千 帕 的 均 佈 負 荷 在 設 計 墜 台 時, 該 墜 台 必 須 能 夠 承 受 5 千 帕 均 佈 負 荷, 或 者 施 加 在 300 毫 米 x300 毫 米 有 效 面 積 的 20 千 牛 頓 的 集 負 荷, 兩 者 以 產 生 最 不 利 影 響 者 為 準 有 蓋 行 通 道 和 墜 台 的 設 計 標 準 在 表 3.2 歸 納 說 明 在 設 計 圍 板 有 蓋 行 通 道 和 墜 台 的 組 合 結 構 時, 該 結 構 須 能 承 受 香 港 現 行 風 力 效 應 守 則 或 其 最 新 同 類 出 版 物 所 述 的 適 用 風 力 負 荷 擬 搭 建 有 蓋 行 通 道 的 位 置 應 配 合 現 有 交 通 環 境 墜 台 和 有 蓋 行 通 道 的 典 型 詳 圖, 在 圖 3.2 圖 解 說 明 表 3.2 有 蓋 行 通 道 和 墜 台 的 設 計 標 準 均 佈 負 荷 集 負 荷 有 蓋 行 通 道 5 千 帕 - 墜 台 5 千 帕 施 加 在 300 毫 米 300 毫 米 有 效 面 積 的 20 千 牛 頓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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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3.2.4 有 蓋 行 通 道 的 適 當 使 用 切 勿 讓 泥 石 堆 積 在 有 蓋 行 通 道 的 頂 蓋 切 勿 將 有 蓋 行 通 道 用 於 任 何 其 他 用 途, 例 如 在 有 蓋 行 通 道 內 或 貯 放 建 築 材 料 和 設 備 如 果 打 算 在 有 蓋 行 通 道 建 造 承 建 商 屋 棚, 屋 棚 的 結 構 必 須 獨 立 於 有 蓋 行 通 道 的 結 構 承 建 商 屋 棚 的 屋 頂 必 須 能 夠 承 受 墜 台 或 有 蓋 行 通 道 的 設 計 標 準 負 荷 有 蓋 行 通 道 的 頂 蓋 必 須 向 內 傾 斜 以 便 更 好 承 接 泥 石 以 及 方 便 頂 蓋 排 水 必 須 在 墜 台 的 外 緣 設 置 直 立 緣 板 以 便 截 留 掉 落 的 泥 石, 其 高 度 為 從 其 頂 蓋 線 的 坡 腳 處 算 起 1.1 米 或 以 施 工 盡 量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情 況, 有 蓋 行 通 道 和 墜 台 的 結 構 構 件 都 應 預 製 好, 然 後 在 現 場 用 螺 栓 緊 固 好, 以 便 重 複 使 用 應 盡 量 減 少 盤 焊 接 工 作, 以 便 減 少 進 行 安 裝 時 及 對 過 路 行 或 來 往 車 輛 的 構 成 潛 在 危 險 圍 板 有 蓋 行 通 道 和 墜 台 裝 置 應 盡 可 能 使 用 預 製 支 撐 系 統 玻 璃 纖 維 增 強 板 以 及 其 他 現 成 系 統 照 明 必 須 為 有 蓋 行 通 道 設 置 臨 時 照 明 系 統, 而 該 系 統 須 保 持 良 好 狀 態 有 蓋 行 通 道 板 水 平 的 平 均 照 度 應 在 35 勒 克 司 ( 米 燭 光 ) 至 50 勒 克 司 之 間 該 照 明 系 統 必 須 加 設 防 風 雨 裝 置 典 型 有 蓋 行 通 道 的 建 議 照 明 佈 置 是, 在 每 間 隔 3 米 處, 應 安 裝 設 有 18 瓦 或 20 瓦 600 毫 米 長 的 光 管 3.3 棚 架 和 護 網 棚 架 在 由 至 拆 卸 工 程, 必 須 使 用 竹 棚 架 或 金 屬 棚 架 如 按 建 築 盤 ( 安 全 ) 規 例 及 棚 架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蓋 搭 的 棚 架, 不 論 是 竹 或 金 屬 棚 架 都 可 接 受 18

30 (A) 棚 架 構 造 和 工 作 平 台 要 求 工 作 平 台 和 棚 架 的 搭 建 拆 卸 及 安 全 要 求 必 須 符 合 建 築 盤 ( 安 全 ) 規 例 及 勞 工 處 發 出 的 有 關 棚 架 工 作 安 全 的 守 則 有 關 工 程 必 須 在 合 資 格 士 現 場 監 督, 由 曾 受 訓 練 的 工 進 行 這 些 承 托 設 施 應 有 足 夠 強 度, 以 抵 受 施 加 於 棚 架 的 垂 直 負 荷 和 橫 向 負 荷, 包 括 斜 柵 工 作 平 台 等 如 果 高 架 承 托 設 施 須 抵 受 棚 架 的 重 量, 不 論 這 些 設 施 為 繫 於 現 有 樓 宇 的 鋼 托 架 及 鉸 釘 或 其 他 承 托 系 統, 這 些 承 托 設 施 須 由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設 計 由 於 工 作 平 台 是 為 了 方 便 高 空 工 作 而 設 的, 因 此, 必 須 適 當 建 造 工 作 平 台 和 在 正 拆 卸 的 樓 層 面 的 ㆔ 層 連 續 樓 台 設 置, 而 工 作 平 台 亦 必 須 在 其 外 緣 設 置 圍 護 側 板 必 須 定 期 進 行 保 養 工 作, 以 清 除 偶 爾 從 建 築 物 掉 落 的 碎 石 塊 和 在 平 台 堆 積 的 碎 石 (B) 竹 棚 架 必 須 遵 照 竹 棚 架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所 訂 定 的 規 定 此 外, 必 須 按 照 生 產 商 的 建 議, 設 置 固 定 在 建 築 物 結 構 的 結 構 繫 桿 竹 棚 架 必 須 在 每 隔 不 超 過 4 米 的 水 平 和 垂 直 方 向 繫 在 堅 固 的 鉸 釘 如 果 棚 架 高 度 超 過 15 米, 就 必 須 在 最 多 每 隔 15 米 處 設 置 鉸 釘, 用 來 緊 固 在 現 有 建 築 物 結 構 的 鋼 托 架 或 其 他 支 撐 系 統, 以 便 支 撐 棚 架 (C) 金 屬 棚 架 必 須 遵 照 金 屬 棚 架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的 規 定 和 製 造 商 的 建 議 此 外, 棚 架 至 少 須 能 承 受 施 加 在 ㆔ 個 連 續 工 作 平 台 的 活 動 負 荷 及 其 本 身 重 量 在 確 定 棚 架 的 允 許 高 度 時, 必 須 ( 在 設 計 ) 考 慮 到 可 能 出 現 的 額 外 負 載 情 況 必 須 按 照 製 造 商 的 建 議 將 棚 架 繫 到 現 有 結 構 19

31 (D) 拆 卸 棚 架 的 拆 卸 工 作 應 與 拆 卸 工 程 的 進 展 配 合 ㆒ 致 當 由 於 建 築 物 結 構 拆 卸 而 除 牆 壁 繫 桿 時, 棚 架 的 無 固 定 部 分 應 相 應 拆 卸 無 支 撐 部 分 離 開 最 近 鉸 釘 的 高 度 不 得 超 過 2 米 護 網 (A) 要 求 必 須 在 棚 架 鋪 設 兩 層 護 網, 完 全 圍 住 建 築 物 結 構, 以 便 截 留 灰 塵 和 小 塊 泥 石 必 須 使 用 柏 油 帆 布 和 厚 網 覆 蓋 棚 架 外 面 柏 油 帆 布 應 覆 蓋 在 網 在 適 用 情 況, 護 網 系 統 應 符 合 環 境 保 護 署 所 實 施 的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 建 造 工 程 塵 埃 ) 規 例 的 要 求 (B) 繫 桿 護 網 必 須 在 水 平 和 垂 直 方 向 不 多 於 2 米 的 間 隔 或 網 寬 ( 以 何 者 較 少 為 準 ) 處 固 定 在 棚 架 護 網 至 少 要 有 300 毫 米 的 重 疊 寬 度 (C) 網 (1) 材 料 和 安 裝 強 力 網 的 重 量 必 須 相 對 較 輕, 而 且 具 有 截 留 小 塊 泥 石 的 良 好 能 力 材 料 應 能 抵 禦 紫 外 光 引 起 的 變 質 網 應 固 定 在 棚 架 及 斜 柵, 以 便 留 住 泥 石, 使 泥 石 不 致 於 轉 向 而 掉 到 面 護 網 須 符 合 表 3.3 所 列 最 低 要 求 或 其 他 獲 准 同 等 要 求 表 3.3 聚 烯 網 的 最 低 規 格 標 準 條 件 最 低 要 求 材 料 聚 烯 細 繩 直 徑 1 毫 米 股 數 ( 繩 絲 數 ) 16 網 格 孔 20 毫 米 重 量 每 平 方 米 130 克 20

32 (D) 柏 油 帆 布 柏 油 帆 布 重 量 要 輕, 並 由 防 火 材 料 製 成 柏 油 帆 布 的 防 火 特 性 應 符 合 以 其 之 ㆒ 要 求 : (1) 英 國 BS 5867 號 標 準 規 定 的 B 類 材 料 ; (2) 日 本 內 務 部 部 頒 條 例 建 築 防 護 帆 布 的 防 火 規 例 規 定 的 使 用 輕 型 布 法 進 行 的 ( 防 護 帆 布 ) 某 些 項 目 防 火 試 驗 ; 或 (3) 任 何 同 等 標 準 或 測 試 3.4 斜 柵 要 求 設 計 斜 柵 的 目 的 是 收 集 ㆒ 些 能 穿 過 護 網 的 小 塊 泥 石 斜 柵 的 設 計 並 非 為 收 集 ㆒ 些 能 被 斜 護 網 收 集 的 較 大 的 廢 料 經 墮 而 累 積 的 動 力 能 源 可 以 令 ㆒ 小 塊 泥 石 變 成 極 具 殺 傷 力, 所 以 斜 柵 必 須 在 工 作 樓 層 以 豎 向 距 離 不 超 過 10 米 的 方 安 裝 斜 柵 應 由 棚 架 外 面 向 外 水 平 延 伸 1.5 米 典 型 的 傾 斜 角 在 於 離 水 平 面 20 度 至 45 度 之 間 斜 柵 只 能 作 防 護 之 用, 而 不 應 作 為 任 何 預 期 會 出 現 的 負 荷 的 臨 時 支 撐 物 正 規 安 裝 的 竹 斜 柵 及 金 屬 斜 柵 均 可 以 目 前 的 棚 架 技 術 竹 斜 柵 可 用 作 竹 棚 或 金 屬 棚 架, 但 金 屬 斜 柵 只 可 安 裝 在 金 屬 棚 架 竹 斜 柵 竹 斜 柵 的 典 型 詳 圖 表 示 在 圖 3.3 (A) 框 架 竹 斜 柵 應 由 拴 至 建 築 物 和 棚 架 的 竹 框 架 製 成 支 撐 竹 構 件, 應 以 向 建 築 物 延 伸 的 理 想 傾 斜 角, 拴 在 棚 架 內 外 層 的 支 柱 ( 垂 直 柱 ) 斜 柵 支 撐 物 應 錨 固 在 建 築 物 牆 壁 或 其 他 結 構 構 件 支 撐 竹 構 件 之 間 的 間 距, 不 得 少 於 棚 架 21

33 支 柱 之 間 的 距 離 或 不 得 超 過 1.3 米 ( 以 較 少 者 為 準 ) 支 撐 用 的 竹 框 架 應 使 用 具 有 適 當 強 度 的 錨 固 螺 栓 和 鋼 絲 繩 繫 桿, 以 便 錨 固 在 建 築 物 的 牆 壁 或 其 他 結 構 構 件 鉸 釘 之 間 的 間 距, 不 得 超 過 3 米 支 撐 竹 桿 的 有 效 直 徑 不 得 少 於 40 毫 米 (B) 鋪 面 板 鋼 斜 柵 拴 到 支 撐 構 件 作 為 斜 柵 鋪 面 板 的 竹 構 件, 其 竹 桿 直 徑 不 得 少 於 40 毫 米 竹 桿 應 橫 擱 在 支 撐 構 件, 其 心 距 離 不 得 多 於 200 毫 米 必 須 在 斜 柵 頂 部 鋪 放 柏 油 帆 布 網 及 金 屬 片 或 波 紋 金 屬 片, 以 便 截 留 泥 石 金 屬 片 的 厚 度 應 為 0.5 毫 米 柏 油 帆 布 網 及 金 屬 片 應 牢 牢 繫 緊 在 竹 框 架 鋼 斜 柵 被 視 為 臨 時 懸 臂 結 構, 其 鋼 框 架 由 建 築 物 延 伸 出 來 安 裝 斜 柵 時 應 盡 量 避 免 使 用 膨 脹 式 錨 固 螺 栓, 因 為 錨 栓 可 能 被 拆 卸 過 程 產 生 的 震 動 所 鬆 脫 如 果 必 需 使 用 錨 固 螺 栓 時, 使 用 時 須 極 為 謹 慎 及 小 心, 並 且 不 應 用 作 主 要 支 承, 在 安 裝 和 拆 卸 墜 台 時, 必 須 極 端 小 心 以 免 結 構 構 件 意 外 掉 落 鋼 斜 柵 的 所 有 構 件 必 須 支 撐 妥 當, 並 牢 牢 固 定 在 起 重 機 械 或 支 撐 結 構 構 件 直 至 安 裝 工 作 完 成 為 止 斜 柵 可 用 預 製 鋼 或 金 屬 棚 架 的 構 件 搭 建 而 成 斜 柵 的 這 種 使 用 方 法 與 金 屬 棚 架 尤 其 能 夠 互 相 配 合 使 用 預 製 金 屬 棚 架 的 構 件 搭 建 而 成 的 斜 柵, 其 設 計 及 安 裝 應 符 合 棚 架 製 造 商 的 建 議 標 準 只 要 實 際 可 行, 斜 柵 應 採 用 的 預 製 構 件, 並 且 用 螺 栓 固 定, 藉 以 盡 量 減 少 焊 接 工 作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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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3.5 臨 時 支 撐 物 概 述 (A) 要 求 在 列 情 況, 必 須 為 拆 卸 的 構 築 物 或 構 築 物 構 件 提 供 臨 時 支 撐 物 : (1) 當 結 構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受 到 拆 卸 活 動 機 動 設 備 移 動 或 泥 石 堆 積 所 產 生 的 過 量 負 荷 時 ; (2) 當 正 拆 卸 的 結 構 的 任 何 部 分 或 任 何 構 件 並 非 自 行 支 撐 時 ; 或 (3) 當 結 構 或 其 構 件 的 臨 時 穩 定 性 可 能 由 於 拆 卸 活 動 而 受 到 損 害 時 切 勿 拆 除 臨 時 支 撐 物 直 至 其 所 支 撐 的 負 荷 完 全 消 除 為 止 另 ㆒ 方 面, 在 折 卸 工 程 完 成 之 後, 若 實 際 情 況 容 許 的 話, 應 盡 量 清 除 所 有 臨 時 支 撐 物 如 有 臨 時 支 撐 物 需 要 保 留, 擁 有 其 認 可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和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 拆 卸 ) 應 負 責 定 期 檢 查 和 保 養 該 等 臨 時 支 撐 物, 直 至 全 部 支 撐 物 被 清 除 為 止 (B) 懸 臂 結 構 在 拆 卸 懸 臂 結 構 過 程 必 須 設 置 臨 時 支 撐 物 除 非 已 經 為 懸 臂 結 構 設 置 臨 時 支 撐 物, 否 則 不 應 在 拆 卸 該 懸 臂 之 前, 先 清 除 平 衡 懸 臂 結 構 的 錨 固 力 或 壓 負 荷 就 面 向 公 眾 街 道 離 面 超 逾 4 米 及 所 處 的 位 置 距 離 盤 邊 界 少 於 建 築 物 的 ㆒ 半 高 度 的 外 置 懸 臂 構 件 來 說, 其 拆 卸 工 程 可 能 會 影 響 公 眾 安 全 除 非 該 懸 臂 結 構 是 利 用 割 切 和 起 吊 方 法 或 其 他 同 等 技 術 來 拆 卸 的, 否 則 在 拆 卸 這 些 懸 臂 構 件 時, 應 在 懸 臂 構 件 底 安 裝 臨 時 承 台, 該 承 台 應 足 以 承 托 預 計 的 拆 卸 荷 載 及 建 築 荷 載 24

36 (C) 墜 台 必 須 按 照 第 3.2 段 所 述 要 求 和 設 計 標 準 在 有 蓋 行 通 道 設 置 墜 台 若 擬 拆 卸 的 結 構 構 件 的 鄰 近 或 在 其 方 的 範 圍 需 要 加 以 保 護, 以 免 受 到 掉 落 泥 石 或 拆 卸 工 程 所 引 起 的 其 他 潛 在 危 險 的 損 害 時, 亦 必 須 在 該 等 結 構 構 件 的 方 設 置 墜 台 這 些 結 構 構 件 ㆒ 般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突 出 簷 篷 及 露 台 視 乎 所 進 行 的 拆 卸 操 作 程 序, 可 能 需 要 在 特 殊 構 築 物 ( 例 如 外 部 建 築 構 件 和 預 應 力 混 凝 土 構 件 等 ) 的 方 設 置 墜 台 墜 台 必 須 在 開 始 拆 卸 工 程 之 前 安 裝 妥 當 墜 台 的 設 計, 必 須 使 護 台 能 夠 支 撐 在 拆 卸 過 程 的 預 期 負 荷 (D) 鄰 近 建 築 物 拆 卸 建 築 物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而 可 能 影 響 鄰 近 物 業 的 穩 定 性 時, 必 須 為 該 等 物 業 提 供 臨 時 支 撐 物, 該 等 物 業 ㆒ 般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建 築 物 公 用 或 私 事 業 設 施 斜 坡 護 土 牆 或 土 截 斷 連 續 橫 梁 外 露 共 用 牆 及 共 用 樓 梯 等 共 用 構 築 物, 必 須 加 以 保 護 並 加 固 必 須 維 持 鄰 近 物 業 的 安 全 進 出 通 道 必 須 設 置 適 當 支 撐 物 以 便 維 持 共 用 樓 梯 的 穩 定 性, 從 而 讓 們 可 不 受 阻 礙 進 出 鄰 近 物 業 拆 除 寓 所 式 樓 宇 時 可 能 會 涉 及 拆 除 某 種 結 構 構 件, 而 這 些 構 件 也 是 支 撐 其 餘 建 築 物 的 必 要 結 構 的 ㆒ 部 分 應 安 裝 支 撐 該 結 構 的 適 當 支 撐 物 (E) 未 完 成 拆 卸 工 程 當 拆 卸 工 程 在 其 竣 工 之 前 就 長 時 間 停 工 時, 如 果 現 場 仍 有 結 構 還 未 拆 卸, 必 須 用 臨 時 支 撐 物 及 / 或 支 撐 系 統 加 固 25

37 3.5.2 材 料 和 類 型 (A) 材 料 拆 卸 工 程 所 用 臨 時 支 撐 物 必 須 用 結 構 鋼 重 木 填 築 工 程 / 支 墩 或 其 他 被 認 為 適 用 於 該 用 途 的 材 料 製 成 (B) 預 製 系 統 管 式 斜 撐 柱 伸 縮 鋼 撐 桿 框 架 式 塔 架 等 預 製 構 件 可 用 作 臨 時 支 撐 物, 但 其 設 計 承 載 力 安 裝 和 保 養 要 求 必 須 嚴 格 遵 守 製 造 商 的 建 議 標 準 如 果 無 法 通 過 標 準 結 構 設 計 和 分 析 來 證 實 預 製 構 件 的 設 計 承 載 力, 就 必 須 進 行 測 試 以 證 實 其 設 計 承 載 力 (C) 現 有 結 構 除 非 結 構 分 析 證 明 現 有 非 結 構 性 混 凝 土 或 隔 牆 適 用 於 有 關 用 途, 該 等 結 構 不 得 被 視 為 臨 時 支 撐 系 統 的 ㆒ 部 分 (D) 舊 木 材 不 得 使 用 由 於 重 複 使 用 蟲 蛀 風 化 或 化 學 侵 蝕 而 損 壞 或 變 質 的 木 材 (E) 舊 結 構 鋼 除 非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預 先 批 准, 否 則 不 得 使 用 舊 結 構 鋼 如 果 使 用 舊 結 構 鋼, 必 須 測 量 鋼 材 的 實 際 尺 寸, 並 根 據 最 小 截 面 面 積 計 算 其 截 面 特 性, 包 括 任 何 現 有 螺 栓 孔 等 的 適 當 公 差 在 不 知 道 材 料 來 源 的 情 況, 必 須 檢 查 材 料 特 性 如 果 已 用 過 的 結 構 鋼 鑽 有 過 多 螺 栓 孔, 就 必 須 先 行 修 理 這 些 已 用 過 的 結 構 鋼 經 過 焊 接 修 理 的 鋼 製 品 或 仍 可 使 用, 但 補 救 工 作 必 須 按 照 鋼 材 的 結 構 用 途 作 業 守 則 進 行 26

38 3.5.3 負 荷 (A) 重 力 負 荷 必 須 設 計 臨 時 支 撐 系 統 以 同 時 承 受 所 有 述 負 荷 : (1) 施 工 員 手 提 工 具 及 小 型 設 備 等 施 工 負 荷 ; (2) 泥 石 堆 積 和 掉 落 泥 石 的 衝 擊 ; (3) 所 用 重 型 機 械 在 任 何 情 況, 第 (1) 項 所 造 成 的 施 工 負 荷 均 不 得 假 定 為 少 於 1.5 千 帕 經 過 詳 細 評 估 後 的 特 殊 情 況 則 屬 例 外 第 (2) 和 (3) 項 造 成 的 負 荷 量 必 須 根 據 可 能 堆 積 泥 石 的 實 際 重 量 和 所 用 機 械 的 重 量 證 實 如 果 並 無 工 作 負 荷 資 料 可 供 應 用, 必 須 在 機 械 的 靜 重 應 用 1.25 最 小 衝 擊 係 數 以 便 在 設 計 臨 時 工 程 時 顧 及 在 懸 空 板 移 動 的 設 備 震 動 的 影 響 (B) 側 向 負 荷 為 了 確 保 臨 時 支 撐 物 的 側 向 穩 定 性, 其 設 計 須 能 承 受 述 其 ㆒ 種 的 側 向 負 荷 ( 以 負 荷 較 大 者 為 準 ): (1) 由 於 鄰 近 斜 坡 / 擋 土 牆 或 建 築 物 移 動 機 械 或 傾 倒 泥 石 和 風 力 對 臨 時 支 撐 物 產 生 的 側 向 力, 任 何 這 些 側 向 力 或 其 組 合 可 由 工 程 計 算 或 合 理 估 算 決 定 ( 風 力 應 按 照 香 港 的 風 力 效 應 作 業 守 則 確 定 如 果 臨 時 支 撐 物 並 不 受 風 力 負 荷 影 響, 而 其 所 支 撐 的 結 構 設 有 本 身 抵 擋 風 力 負 荷 的 側 向 穩 定 系 統, 則 這 風 力 負 荷 可 以 刪 去 ); 或 (2) 總 豎 向 負 荷 的 至 少 百 分 之 ㆔ 受 力 於 負 荷 重 心, 或 至 少 1.5 千 牛 頓 / 米 的 負 荷 受 力 於 被 支 撐 的 結 構 ㆓ 者 取 較 大 者 27

39 (C) 臨 時 支 撐 物 的 設 計 考 慮 因 素 (1) 所 有 臨 時 支 撐 系 統 必 須 在 適 當 基 或 樓 板 支 撐 妥 當 如 果 正 拆 卸 的 樓 層 以 的 各 層 樓 宇 不 足 以 承 受 拆 卸 活 動 的 負 荷, 應 在 較 低 的 樓 層 設 置 樁 頂 直 至 達 到 足 夠 的 支 撐 力 為 止 在 釐 定 每 層 支 撐 樓 層 承 受 的 負 荷 比 例 時, 應 將 受 支 撐 構 件 和 撐 柱 的 相 對 剛 度 考 慮 在 內 ; (2) 可 讓 較 低 樓 層 承 受 過 量 負 荷 的 其 餘 部 分, 但 不 得 超 過 其 支 撐 能 力 較 低 樓 層 的 樁 頂 應 在 各 層 的 同 ㆒ 個 位 置 對 準, 以 便 提 供 連 續 支 撐 能 力, 而 不 在 較 低 樓 層 形 成 衝 剪 或 反 向 彎 曲 作 用 ; (3) 注 意 避 免 把 臨 時 支 撐 物 擱 在 可 能 呈 現 不 能 容 忍 的 不 均 勻 沉 降 的 基 ; (4) 必 須 檢 查 樓 板 的 負 荷 能 力, 以 便 確 保 能 充 分 承 受 臨 時 支 撐 物 產 生 的 集 負 荷, 而 通 過 使 用 墊 塊 或 墊 板 將 該 等 集 負 荷 分 佈 開 來, 可 增 加 樓 板 的 負 荷 能 力 結 構 分 析 和 設 計 支 撐 系 統 及 其 構 件 的 分 析 和 設 計 應 遵 照 附 錄 D 所 列 的 合 適 守 則, 或 在 適 用 情 況 採 用 其 他 被 廣 泛 接 受 的 國 際 守 則 或 條 款 臨 時 撐 桿 支 撐 系 統 在 懸 空 樓 板 進 行 拆 卸 工 程 過 程, 可 使 用 預 製 撐 桿 系 統 支 撐 ( 活 動 ) 機 械 設 備 的 作 業 或 其 他 負 荷 典 型 負 荷 情 況 撐 桿 支 撐 要 求 的 指 引, 在 表 3.4 加 以 描 述 此 外, 亦 可 因 應 個 別 盤 的 情 況, 根 據 工 程 學 方 法 採 用 另 ㆒ 種 具 備 不 同 負 荷 能 力 的 鋼 材 支 撐 物 支 撐 的 做 法 28

40 表 3.4 機 械 設 備 在 懸 空 樓 板 作 業 時 的 撐 桿 支 撐 要 求 擬 拆 除 樓 板 的 設 計 活 負 荷 允 許 機 械 設 備 的 最 大 重 量 通 過 撐 桿 支 撐 分 佈 機 械 設 備 負 荷 所 需 連 續 樓 層 的 最 低 數 目 通 過 撐 桿 支 撐 分 佈 臨 時 坡 道 產 生 的 局 部 負 荷 所 需 連 續 樓 層 的 最 低 數 目 各 方 向 鋼 撐 桿 間 的 最 大 間 隔 3 千 帕 5 千 帕 7.5 千 帕 12.5 千 帕 11,600 公 斤 11,600 公 斤 11,600 公 斤 11,600 公 斤 米 1.2 米 1.2 米 1.2 米 在 應 用 表 3.4 的 撐 桿 支 撐 要 求 時, 必 須 遵 循 以 限 制 及 設 計 要 求 : (A) 撐 桿 支 撐 要 求 並 不 適 用 於 第 2.1.3(A)(3) 段 所 述 的 特 殊 構 築 物 及 非 常 規 佈 置 ; (B) ㆒ 般 情 況, 泥 石 堆 積 是 不 容 許 的, 除 非 有 工 程 結 構 計 算 的 支 持 ; (C) 撐 桿 支 撐 設 計, 以 使 用 結 構 鋼 進 出 坡 道 為 根 據 坡 道 的 坡 度 不 得 超 過 30 度 ; (D) 鋼 撐 桿 在 支 撐 機 械 設 備 時, 其 最 小 承 載 力 不 得 少 於 25 千 牛 頓, 而 設 置 於 進 出 坡 道 以 場 所 時, 不 得 少 於 45 千 牛 頓 ; (E) 至 少 必 須 在 兩 個 方 向 將 撐 桿 支 撐 好 以 便 提 供 側 向 限 制 ; (F) 撐 桿 的 頂 部 和 底 部 支 撐 物 必 須 充 分 固 定 並 楔 緊 ; (G) 如 有 必 要, 必 須 為 面 的 撐 桿 設 置 適 當 撐 板 以 避 免 不 適 當 的 沉 降 29

41 3.5.6 安 裝 和 拆 卸 (A) 所 有 臨 時 支 撐 物 必 須 嚴 格 按 照 批 准 圖 則 及 / 或 按 照 製 造 商 的 建 議 安 裝, 而 有 關 支 撐 物 及 其 安 裝 方 法 應 遵 照 附 錄 D 所 列 的 合 適 守 則, 或 在 適 用 的 情 況 採 用 其 他 同 等 的 國 際 守 則 或 條 款 必 須 檢 查 所 有 預 製 系 統 和 其 配 件, 以 查 看 結 構 缺 陷 有 否 出 現 所 有 損 壞 構 件 和 其 配 件 必 須 廢 棄 (B) 所 有 垂 直 支 撐 物 在 安 裝 時 必 需 保 持 垂 直 如 果 承 載 的 結 構 構 件 未 有 被 加 載 至 不 可 接 受 範 圍, 其 他 支 撐 佈 置 或 安 排 亦 可 被 接 受 (C) 所 有 支 撐 物 必 須 按 照 獲 批 准 圖 則 及 按 照 製 造 商 的 建 議 安 裝 必 須 檢 查 其 支 撐 物 與 主 要 構 件 的 連 接 處, 必 須 檢 查 以 確 保 其 緊 密 配 合 及 充 分 連 接 (D) 在 不 再 需 要 使 用 臨 時 支 撐 物 之 前, 切 勿 拆 卸 或 修 改 所 有 該 等 支 撐 物 臨 時 支 撐 物 的 設 計 必 須 確 保 其 可 安 全 拆 卸, 而 不 會 給 工 或 公 眾 造 成 危 險 3.6 保 護 物 業 概 述 必 須 進 行 穩 定 性 處 理 以 保 護 可 能 受 拆 卸 工 程 影 響 的 建 築 物 構 件 支 撐 系 統 的 設 計 必 須 根 據 結 構 評 估 和 工 程 評 值 而 進 行, 以 便 為 受 影 響 的 產 業 提 供 必 要 而 足 夠 的 保 護 共 用 牆 及 外 牆 相 鄰 建 築 物 和 拆 卸 工 程 分 隔 的 共 用 牆 必 須 保 留, 在 拆 卸 期 間 和 拆 卸 後 必 須 保 護 多 餘 的 共 用 牆 應 儘 快 拆 卸 共 用 牆 或 相 鄰 建 築 物 外 牆 ( 在 第 段 簡 稱 為 外 牆 ) 鄰 近 結 構 構 件 的 拆 卸 工 作, 應 用 手 進 行, 並 須 極 端 小 心 從 事, 以 防 對 共 用 牆 或 外 牆 造 成 任 何 損 壞 在 每 樓 層 拆 卸 後, 應 立 即 加 固 及 處 理 該 樓 層 的 共 用 牆 或 外 牆 30

42 (A) 防 水 當 共 用 牆 或 外 牆 外 露 時, 必 須 保 護 共 用 牆 或 外 牆 以 防 止 水 滲 入 和 滲 出 屋 頂 線 和 牆 縫 較 容 易 出 現 漏 水 問 題, 必 須 加 以 檢 查 以 便 進 行 防 水 處 理 必 須 清 除 所 有 鬆 脫 的 磚 頭 或 填 充 材 料, 所 有 空 隙 應 用 混 凝 土 填 滿 (1) 用 水 泥 砂 漿 處 理 就 可 達 到 防 水 效 果 塗 敷 水 泥 砂 漿 塗 層 時, 必 須 遵 循 以 程 序 : (a) 共 用 牆 或 外 牆 表 面 必 須 徹 底 清 洗 ; (b) 按 照 製 造 商 的 建 議 塗 敷 黏 結 劑 ; (c) 必 須 塗 兩 層 水 泥 外 塗 層 : (i) 第 ㆒ 層 的 最 小 厚 度 是 10 毫 米, 水 泥 - 石 灰 - 沙 的 混 合 比 例 是 1:2:6 (ii) 第 ㆓ 層 的 最 小 厚 度 是 10 毫 米, 水 泥 - 石 灰 - 沙 的 混 合 比 例 是 1:3:6 (2) 可 用 防 水 紙 臨 時 處 理 以 保 護 共 用 牆 或 外 牆 ㆒ 排 防 水 紙 ㆒ 定 要 覆 蓋 在 ㆒ 排 防 水 紙 防 水 紙 必 須 牢 牢 貼 合 在 建 築 物 牆 壁 (3) 共 用 牆 或 外 牆 的 防 水 工 程 應 在 可 行 情 況 儘 快 進 行 按 ㆒ 般 情 況, 防 水 工 程 應 與 折 卸 建 築 物 同 時 進 行 (B) 結 構 支 撐 物 外 露 共 用 牆 或 沒 有 受 保 護 的 外 牆 可 臨 時 用 斜 木 樁 頂 支 撐 或 由 以 混 凝 土 或 其 他 由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設 計 的 其 他 防 腐 蝕 系 統 覆 蓋 的 結 構 鋼 構 件 組 成 的 加 勁 桿 臨 時 支 撐 如 果 結 構 情 況 許 可, 讓 ㆒ 部 分 共 用 梁 和 樓 板 仍 連 接 到 共 用 牆 或 外 牆, 可 提 高 該 共 用 牆 或 外 牆 的 穩 定 性 在 新 結 構, 應 考 慮 到 共 用 牆 或 外 牆 臨 時 支 撐 物 的 佈 置 必 須 設 有 永 久 支 撐, 這 可 確 保 共 用 牆 或 外 牆 支 撐 的 連 續 性, 並 且 把 可 能 出 現 的 干 擾 減 到 最 低 必 須 保 持 臨 時 牆 壁 處 理, 直 至 進 行 可 能 結 合 入 新 建 築 物 施 工 的 永 久 處 理 為 止 31

43 3.6.3 基 支 撐 對 涉 及 庫 面 以 構 築 物 或 可 能 影 響 鄰 近 物 業 基 的 其 他 任 何 構 築 物 的 拆 卸 工 程 來 說, 必 須 進 行 徹 底 的 評 估 工 作 必 要 時, 必 須 安 裝 適 當 支 撐 物 托 換 基 礎 或 其 他 保 護 設 施 結 構 的 拆 卸 詳 情, 應 參 看 第 5.9 段 3.7 保 護 交 通 鄰 近 交 通 由 於 封 閉 道 路 和 行 道 可 能 會 嚴 重 影 響 交 通 或 行 的 來 往 流 動, 並 給 公 眾 造 成 滋 擾, 因 此 在 實 際 可 行 的 情 況, 應 盡 量 避 免 實 施 封 路 措 施 或 避 免 進 行 會 導 致 交 通 路 線 封 閉 的 拆 卸 作 業 或 安 裝 預 防 措 施 工 程 如 果 無 法 避 免, 就 必 須 預 先 取 得 運 輸 署 及 香 港 警 務 處 的 許 可 或 安 排 若 工 作 可 在 夜 間 進 行, 就 可 考 慮 臨 時 封 閉 交 通 路 線 在 特 殊 情 況, 如 果 沒 有 其 他 方 法 可 安 全 拆 卸 突 出 的 簷 篷 露 台 或 走 廊 等 建 築 物 構 件, 亦 可 考 慮 臨 時 封 閉 交 通 路 線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如 果 有 必 要 封 閉 交 通, 必 須 向 運 輸 署 及 香 港 警 務 處 提 交 適 當 的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以 便 審 批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應 符 合 運 輸 署 的 要 求 盤 通 道 在 拆 卸 工 程, 必 須 考 慮 進 出 盤 的 施 工 通 道 的 安 全 措 施 由 於 施 工 車 輛 的 進 出, 必 須 提 供 適 當 的 淨 空 高 度 照 準 線 分 隔 線 裝 卸 位 置 照 明 等 以 保 護 施 工 車 輛 進 出 形 成 的 車 輛 和 行 交 通 的 安 全 32

44 3.8 特 殊 安 全 考 慮 因 素 培 訓 和 通 訊 拆 卸 工, 包 括 機 械 裝 置 或 設 備 的 操 作 員, 必 須 接 受 適 當 的 工 作 安 全 培 訓, 並 通 過 參 加 培 訓 課 程 及 在 職 訓 練 了 解 拆 卸 工 程 的 可 能 危 險 目 前 建 造 業 訓 練 局 已 為 盤 監 督 / 監 工 及 機 械 裝 置 或 設 備 的 操 作 員 安 排 有 關 的 培 訓 課 程 此 外, 勞 工 處 規 定 拆 卸 工 必 須 修 讀 其 他 為 建 築 工 而 設 的 安 全 培 訓 課 程 在 工 程 開 始 時, 必 須 召 開 介 紹 會, 藉 以 促 進 工 對 盤 安 全 和 工 程 本 身 的 了 解, 在 會 議 可 向 所 有 盤 員 傳 達 擬 用 方 法 和 程 序 作 業 過 程 的 潛 在 危 險 安 全 設 施 及 工 程 特 點 等 工 程 有 關 資 料 安 全 概 念 可 通 過 整 個 工 程 期 間 舉 行 的 定 期 安 全 會 議 加 以 保 持 盤 主 管 嚴 格 實 施 安 全 規 章 制 度, 可 培 養 工 注 重 盤 安 全 的 觀 念 除 了 向 工 及 機 械 裝 置 或 設 備 的 操 作 員 灌 輸 注 重 盤 安 全 的 態 度 的 重 要 性 以 外, 還 必 須 由 合 資 格 教 官 在 列 方 面 對 工 進 行 培 訓 以 便 促 使 他 們 按 照 附 錄 D 所 列 適 用 規 例 的 規 定 遵 守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 (A) 高 空 工 作 ; (B) 在 密 閉 場 裡 工 作 ; (C) 使 用 起 重 機 械 暨 裝 置 安 全 ; (D) 個 防 護 裝 備 的 使 用 ; (E) 熱 作 工 程 ; (F) 化 學 品 處 理 ; (G) 樓 宇 拆 卸 工 程 面 對 的 健 康 危 害 ; 以 及 (H) 機 械 的 安 全 行 動 範 圍 及 機 械 的 安 全 活 動 範 圍 33

45 3.8.2 設 備 保 養 所 有 設 備 必 須 在 使 用 前 加 以 測 試 及 檢 查 所 有 設 備 和 工 具 必 須 適 當 貯 存 及 保 養 每 日 均 須 檢 查 設 備 並 把 檢 查 結 果 相 應 記 錄 來 必 要 時, 應 編 製 詳 細 安 全 說 明 書 以 符 合 工 程 的 特 種 情 況 電 氣 安 全 在 拆 卸 盤, 必 須 利 用 當 供 電 公 司 或 流 動 發 電 機 提 供 適 當 連 接 的 電 源 必 須 遵 守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電 力 ) 規 例 制 定 的 安 全 規 定 防 火 除 非 所 涉 工 程 需 要, 否 則 所 有 易 燃 物 品 必 須 搬 離 盤 剩 餘 易 燃 物 品, 必 須 貯 放 在 適 當 的 貯 存 設 施 內 在 進 行 焊 接 工 作 之 前, 必 須 搬 走 所 有 傢 俱 木 材 木 門 等 等 應 提 供 防 火 設 備, 並 必 須 保 持 良 好 效 能 建 築 盤 ( 安 全 ) 規 例 要 求 承 建 商 使 該 盤 提 供 的 所 有 防 火 設 備 應 保 持 良 好 狀 態, 毫 無 缺 陷 緊 急 通 道 的 詳 情, 在 第 段 進 ㆒ 步 討 論 職 業 健 康 應 按 照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及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條 例 的 有 關 附 屬 規 例 保 護 盤 工 作 員 的 健 康, 特 別 注 意 以 方 面 : (A) 接 觸 塵 埃 ; (B) 接 觸 化 學 品 ; (C) 熱 應 力 和 通 風 ; (D) 接 觸 噪 音 ; (E) 醫 療 和 急 救 設 施 ; (F) 衛 生 ; (G) 職 業 病 34

46 3.8.6 拆 卸 盤 的 緊 急 出 口 要 求 震 動 在 建 築 物 拆 卸 過 程, 必 須 在 盤 內 設 置 緊 急 出 口 如 果 進 行 緊 急 疏 散, 緊 急 出 口 將 可 作 運 送 受 傷 工 的 生 命 線 在 拆 卸 過 程 必 須 保 持 至 少 ㆒ 條 出 口 路 線, 指 定 為 緊 急 出 口 必 須 提 供 適 當 照 明 及 滅 火 設 備 緊 急 出 口 必 須 受 到 適 當 保 護, 不 受 阻 礙, 並 適 當 標 明 出 口 標 誌 或 其 他 指 示 以 便 清 楚 顯 示 該 出 口 路 線 應 把 該 出 口 路 線 通 知 所 有 工 拆 卸 工 程 對 鄰 近 建 築 物 或 構 築 物 造 成 各 種 程 度 的 影 響, 取 決 於 拆 卸 方 法 最 嚴 重 影 響 是 內 向 爆 破 所 引 起 的 內 向 爆 破 所 引 起 的 影 響 分 類 如 : 1. 爆 破 誘 發 氣 體 壓 力 產 生 的 永 久 面 變 形 2. 基 礎 材 料 的 震 動 性 沉 降 3. 彈 射 體 衝 擊 ( 即 爆 破 岩 石 碎 塊 衝 擊 ) 及 4. 面 震 動 或 空 氣 鼓 動 造 成 的 震 動 性 破 裂 這 些 影 響 的 處 理 方 法 必 須 在 內 向 爆 破 方 法 陳 述 書 內 清 楚 說 明 對 其 他 機 械 拆 卸 方 法 來 說, 震 動 影 響 通 常 比 ㆒ 些 其 他 施 工 過 程 少, ( 例 如 衝 擊 打 樁 及 爆 破 ) 在 某 些 情 況, 重 型 拖 拉 機 造 成 的 交 通 震 動 比 機 械 拆 卸 造 成 的 震 動 還 要 嚴 重 為 了 查 明 震 動 的 實 際 原 因, 建 議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 拆 卸 ) 在 拆 卸 過 程 進 行 震 動 監 控 作 為 ㆒ 般 指 引, 對 機 械 拆 卸 所 造 成 的 長 時 間 震 動 來 說, 任 何 鄰 近 結 構 的 峰 值 質 點 速 度 不 得 超 過 每 秒 鐘 15 毫 米 35

47 3.9 環 境 防 護 設 施 把 建 築 盤 對 環 境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減 到 最 低 的 ㆒ 般 規 定 亦 適 用 於 拆 卸 過 程 以 各 節 載 有 所 要 採 用 的 某 些 程 序 : 空 氣 污 染 噪 音 水 混 凝 土 破 碎 泥 石 處 理 及 搬 運 過 程, 是 建 築 物 拆 卸 工 程 形 成 灰 塵 的 主 要 來 源 必 須 採 用 符 合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 建 造 工 程 塵 埃 ) 規 例 的 灰 塵 緩 和 措 施, 盡 量 減 少 灰 塵 的 排 放 不 得 燃 燒 廢 物 機 械 裝 置 或 設 備 產 生 的 柴 油 煙 霧 亦 必 須 受 到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 煙 霧 ) 規 例 規 管 在 拆 卸 工 程, 使 用 指 定 的 機 動 設 備 或 其 他 機 動 設 備, 例 如 氣 動 破 碎 機 挖 土 機 及 發 電 機 等, 棚 架 臨 時 工 程 的 架 設 泥 石 的 裝 載 及 運 輸 等, 都 會 產 生 噪 音 污 染, 從 而 影 響 工 作 員 以 及 拆 卸 盤 附 近 對 易 受 噪 音 影 響 的 方 在 切 實 可 行 情 況, 應 使 用 低 噪 音 動 機 設 備 以 減 少 噪 音 的 影 響 拆 卸 活 動 不 得 在 環 境 保 護 署 所 規 定 的 限 制 時 間 內 進 行 目 前 按 照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在 限 制 時 間 內 使 用 指 定 機 動 設 備 或 其 他 機 動 設 備, 均 受 到 建 築 噪 音 許 可 證 制 度 管 制, 該 制 度 在 附 錄 E 進 ㆒ 步 討 論 拆 卸 盤 若 要 排 放 廢 水, 必 須 由 環 境 保 護 署 領 得 有 效 的 排 放 牌 照, 而 且 必 須 按 照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規 定 申 領 有 關 牌 照 排 出 的 廢 水 應 按 照 牌 照 規 定 的 標 準 來 處 理, 然 後 才 排 放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 拆 卸 ) 應 按 段, 保 持 臨 時 自 來 水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的 排 水 系 統 危 險 物 質 如 果 需 要 清 除 含 石 棉 物 料, 必 須 向 環 境 保 護 署 呈 交 石 棉 調 查 報 告 必 須 在 石 棉 消 減 工 作 開 始 之 前 至 少 ㆓ 十 八 呈 交 石 棉 消 減 計 劃 石 棉 消 減 工 程 必 須 在 拆 卸 工 程 前 完 成, 工 程 需 按 照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及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石 棉 ) 規 例 進 行 通 知 程 序 在 附 錄 E 討 論 在 開 始 拆 卸 建 築 物 之 前, 必 須 先 查 明 並 適 當 處 理 及 清 除 其 他 危 險 物 質, 例 如 家 庭 單 位 的 石 油 氣 罐 工 業 經 營 所 用 有 毒 和 腐 蝕 性 化 36

48 學 品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危 險 物 質 廢 物 的 管 理, 必 須 完 全 符 合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此 外, 化 學 廢 物 的 管 理, 亦 必 須 符 合 廢 物 處 置 ( 化 學 廢 物 )(㆒ 般 ) 規 例 的 要 求 如 對 廢 物 分 類 有 任 何 疑 問, 應 向 環 境 保 護 署 查 詢 3.10 泥 石 和 廢 物 處 理 廢 物 槽 切 勿 把 泥 石 廢 物 及 其 他 物 料 從 高 處 扔 倒 或 射 這 樣 可 能 使 盤 或 附 近 的 士 受 傷 現 有 電 梯 井 採 光 井 及 樓 板 的 開 口, 可 用 作 向 輸 送 泥 石 與 這 些 廢 物 糟 或 輸 送 設 施 開 口 相 鄰 的 場 不 使 用 時, 必 須 用 圍 欄 或 隔 板 隔 開 必 須 張 貼 警 告 標 誌, 以 防 工 進 入 該 等 場 作 為 ㆒ 種 選 擇, 可 在 樓 板 開 口 及 電 梯 井 使 用 塑 膠 廢 物 槽 以 便 盡 量 減 少 噪 音 及 限 制 掉 落 泥 石 的 墮 方 向 (A) 電 梯 井 電 梯 井 可 用 來 輸 送 建 築 物 內 的 泥 石 電 梯 的 開 口 必 須 妥 為 封 閉, 以 防 泥 石 散 落 出 來 (B) 採 光 井 必 須 在 用 作 輸 送 泥 石 槽 之 前, 取 出 或 保 護 採 光 井 的 所 有 玻 璃 窗, 以 便 盡 量 減 少 危 險 的 情 況 (C) 樓 板 的 開 口 樓 板 的 開 口 可 用 來 輸 送 泥 石 如 果 樓 板 開 了 口, 各 層 樓 板 的 開 口 總 面 積 不 得 超 過 樓 面 總 面 積 的 百 分 之 ㆓ 十 五 除 非 有 結 構 計 算 資 料, 證 明 餘 結 構 的 安 全, 並 且 能 減 低 工 程 引 發 的 撞 擊 力 可 能 帶 來 的 危 險, 否 則 每 個 開 口 不 得 大 於 900 毫 米 900 毫 米 開 口 不 得 穿 過 可 能 影 響 結 構 構 件 穩 定 性 的 結 構 支 撐 構 件 37

49 (D) 外 用 廢 物 槽 泥 石 循 環 再 用 除 非 拆 卸 物 料 已 困 封 在 廢 物 槽 內, 否 則 不 得 任 由 拆 卸 物 料 掉 落 建 築 物 外 面 如 果 使 用 外 用 廢 物 槽, 必 須 提 供 充 分 淨 高 以 便 操 作 切 勿 使 用 由 舊 金 屬 桶 裝 配 而 成 的 臨 時 廢 物 槽 廢 物 槽 切 勿 對 公 眾 造 成 阻 礙 如 果 廢 物 槽 出 口 接 近 公 共 通 道, 必 須 設 置 防 塵 屏 障 在 設 計 和 建 造 廢 物 槽 時, 廢 物 槽 必 須 具 有 足 夠 強 度, 並 適 當 支 撐 以 便 安 全 輸 送 泥 石 較 好 的 盤 管 理 及 慣 例, 不 僅 會 避 免 把 建 築 及 拆 卸 廢 物 的 非 活 性 部 分 與 活 性 部 分 混 淆 在 ㆒ 起, 而 且 方 便 工 作 員 在 建 築 及 拆 卸 廢 物 來 源 處 進 行 現 場 分 類 並 分 開 處 理 應 盡 量 採 用 撰 擇 性 拆 卸 方 法 這 方 法 涉 及 同 ㆒ 時 間 拆 卸 及 清 除 同 ㆒ 類 別 的 廢 料 目 的 是 方 便 把 廢 物 再 造 成 有 用 的 物 料, 從 而 減 輕 市 政 堆 填 區 及 公 眾 填 土 區 的 負 擔 ㆒ 般 說 來, 必 須 首 先 清 除 傢 俬 家 用 電 器 等 住 宅 廢 物 窗 框 喉 管 等 金 屬 構 件 門 及 木 板 等 木 材 以 及 瓦 片 瀝 青 物 料 陶 瓷 製 品 等 其 他 廢 物 這 些 物 料 大 多 數 可 以 循 環 再 用 在 剝 離 並 搬 走 所 有 述 非 結 構 物 料 後, 才 開 始 拆 卸 工 程 必 須 把 拆 卸 程 序 預 先 規 劃 好 以 便 把 建 築 物 料 分 開 並 分 類 處 理 混 凝 土 及 / 或 磚 的 泥 石 必 須 破 碎 成 較 小 塊, 與 鋼 筋 分 開, 以 便 處 置 混 凝 土 泥 石 可 磨 碎 成 骨 料 粒, 用 作 路 基 臨 時 運 輸 道 路 填 料 或 混 凝 土 骨 料 舊 磚 頭 可 廢 物 利 用, 重 新 建 造 成 建 築 構 件 或 用 於 其 他 用 途 混 凝 土 碎 片 可 在 建 築 及 拆 卸 物 料 再 造 設 施 進 行 處 置, 造 成 有 用 的 循 環 再 造 產 品 及 混 凝 土 骨 料 若 混 凝 土 碎 片 與 其 他 廢 物 混 合 ㆒ 起, 要 先 在 盤 從 廢 物 堆 篩 選 出 混 凝 土 碎 片 後, 將 之 送 往 建 築 及 拆 卸 物 料 再 造 設 施 進 行 處 置 有 關 方 便 再 造 混 凝 土 碎 片 的 方 法, 認 可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可 在 拆 卸 工 程 的 計 劃 階 段, 諮 詢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的 意 見 ( 網 址 : 38

50 盡 量 減 少 灰 塵 為 了 防 止 在 泥 石 搬 運 過 程 產 生 灰 塵, 必 須 在 搬 運 過 程 向 泥 石 灑 水 惟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 拆 卸 ) 應 確 保 自 來 水 受 控 制, 及 有 效 的 面 排 水 系 統, 以 免 造 成 水 浸, 因 水 浸 是 ㆒ 項 滋 擾 及 可 引 致 樓 面 超 載 泥 石 堆 積 ㆒ 般 說 來, 除 非 工 程 計 算 證 明 可 以 容 許 堆 積 泥 石, 否 則 不 得 在 各 樓 層 堆 積 泥 石 泥 石 不 得 堆 靠 在 圍 板 或 外 牆 泥 石 過 量 堆 積 可 能 導 致 超 載 情 況, 並 可 能 在 牆 壁 誘 發 側 向 負 荷, 因 而 必 須 避 免 撐 桿 設 計 必 須 包 括 泥 石 負 荷 在 內 泥 石 處 置 及 管 理 系 統 為 了 避 免 泥 石 堆 積, 以 及 確 保 可 迅 速 處 置 泥 石, 認 可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應 肯 定,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 拆 卸 ) 已 備 妥 及 執 行 ㆒ 個 泥 石 處 置 及 管 理 系 統 泥 石 處 置 及 管 理 系 統 應 清 楚 列 明 以 細 節 : (A) 處 置 拆 卸 樓 宇 泥 石 的 方 法 ; (B) 在 泥 石 運 離 盤 之 前 將 每 層 樓 層 的 泥 石 運 送 至 面 停 放 區 的 路 線 ; (C) 將 泥 石 運 離 盤 的 運 輸 工 具 ; (D) 將 泥 石 運 離 盤 的 時 間 及 次 數 ; (E) 所 採 用 的 記 錄 系 統, 包 括 每 輛 運 泥 車 的 荷 載 噸 位 運 泥 車 車 牌 司 機 姓 名 運 載 行 程 票 據 記 錄 及 傾 卸 區 的 點 ; 及 (F) 負 責 泥 石 管 理 系 統 的 盤 監 督 員 泥 石 裝 載 如 果 推 土 機 和 貨 車 須 在 面 層 工 作, 就 必 須 考 慮 以 情 況 : (A) 必 須 檢 查 推 土 機 和 貨 車 的 行 駛 路 線 以 免 與 臨 時 支 撐 用 的 支 39

51 撐 物 抵 觸 ; (B) 必 須 檢 查 面 層 的 工 作 淨 高 高 度, 同 時 如 要 加 設 任 何 局 部 加 固 物 以 配 合 閣 樓 或 ㆒ 樓 橫 梁 的 拆 卸 工 作, 加 固 物 必 須 具 有 適 當 的 設 計 (C) 泥 石 裝 載 工 作, 應 符 合 運 輸 署 的 車 輛 載 貨 守 則 廢 料 管 置 盡 可 能 在 盤 將 多 餘 的 建 築 及 拆 卸 物 料 分 類, 以 便 在 公 眾 填 土 區 盡 量 處 置 非 活 性 物 料, 並 在 堆 填 區 處 置 剩 餘 的 建 築 及 拆 卸 廢 料 由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簽 發 予 貨 車 車 主 以 便 他 們 把 公 眾 填 料 運 送 到 公 眾 填 土 區 的 傾 卸 泥 土 執 照 規 定, 在 公 眾 填 土 區 處 置 的 物 料 只 可 包 括 泥 土 建 築 泥 石 岩 石 碎 片 及 混 凝 土 該 等 物 料 不 可 包 含 海 泥 家 居 廢 物 塑 膠 金 屬 工 業 及 化 學 廢 料 腐 爛 動 物 及 蔬 菜, 以 及 填 土 督 導 員 認 為 不 合 適 的 物 質 其 他 合 適 的 物 料 混 入 了 小 量 木 材 則 可 以 容 許 所 有 由 拆 卸 工 程 造 成 或 與 工 程 有 關 的 建 築 及 拆 卸 物 料 應 在 盤 進 行 分 類, 並 分 為 不 同 類 別, 以 便 在 堆 填 區 公 眾 填 土 區 及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 拆 卸 ) 提 供 的 填 土 區 加 以 處 理, 或 視 乎 情 況 再 造 根 據 傾 卸 泥 土 執 照 的 條 件, 所 有 運 往 公 眾 填 土 區 處 置 的 公 眾 填 料 應 先 加 以 分 類 及 打 碎 施 工 前,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 拆 卸 ) 應 向 認 可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呈 交, 就 分 類 處 理 及 處 置 由 拆 卸 工 程 造 成 或 與 工 程 有 關 的 建 築 及 拆 卸 物 料 而 訂 定 的 廢 料 管 理 計 劃, 以 供 審 批 處 置 設 施 ㆒ 覽 表 載 於 附 錄 E 40

52 3.11 檢 查 和 保 養 (A) 頻 率 認 可 士 或 其 有 經 驗 及 稱 職 的 代 表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或 其 有 經 驗 及 稱 職 的 代 表, 和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 拆 卸 ) 必 須 進 行 盤 檢 查, 其 頻 率 不 應 少 於 刊 登 在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和 盤 安 全 監 督 作 業 守 則 內 的 頻 率, 務 求 使 臨 時 構 築 物 斜 柵 墜 台 和 其 他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的 情 況 良 好, 如 有 任 何 移 動 損 壞 臨 時 構 築 物 變 形 等 情 形 必 須 立 刻 找 尋 原 因, 如 有 需 要, 立 刻 維 修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 拆 卸 ) 應 每 日 檢 查 盤, 從 而 清 除 斜 柵 及 墜 台 堆 積 的 泥 石 承 建 商 代 表 應 無 間 長 駐 盤 監 察 和 檢 查 拆 卸 工 程, 包 括 任 何 不 穩 定 結 構, 和 已 部 份 拆 卸 的 建 築 物, 該 代 表 應 在 每 日 離 開 盤 前 確 保 所 有 臨 時 構 築 物 和 正 在 拆 卸 的 建 築 物 的 安 全 定 期 檢 查 亦 應 包 括 為 保 護 工 作 員 健 康 而 採 用 的 防 護 措 施, 例 如 灰 塵 抑 制 措 施 及 個 防 護 措 施 如 檢 查 員 發 現 實 際 施 工 與 方 法 陳 述 書 不 符 合, 應 向 其 司 匯 報, 並 通 知 認 可 士 和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有 關 不 符 合 情 況, 並 停 止 拆 卸 工 程, 直 到 糾 正 工 作 完 成 和 得 到 認 可 士 和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書 面 復 工 指 令 才 可 復 工 (B) 不 安 全 的 情 況 如 果 出 現 任 何 不 安 全 的 情 況,㆒ 切 拆 卸 活 動, 必 須 立 即 停 止, 直 至 糾 正 所 有 不 安 全 的 情 況 為 止 所 有 不 安 全 情 況 應 向 認 可 士 或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匯 報, 並 等 侯 指 令 (C) 棚 架 必 須 按 照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以 及 其 包 括 建 築 盤 ( 安 全 ) 規 例 及 棚 架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等 附 屬 規 例, 進 行 棚 架 的 檢 查 和 保 養 工 作 除 非 具 備 述 條 件, 否 則 切 勿 使 用 棚 架 : (i) 在 棚 架 首 次 使 用 前, 已 由 合 資 格 士 檢 查 ; (ii) 在 加 建 大 範 圍 的 棚 架 拆 除 部 份 棚 架 或 作 其 他 改 動 後, 已 由 41

53 合 資 格 士 檢 查 ; (iii) 棚 架 已 在 遭 受 可 能 影 響 其 強 度 或 穩 定 性 或 使 其 任 何 部 分 位 移 的 氣 情 況 之 後, 由 合 資 格 士 檢 查 ; (iv) 每 當 即 將 使 用 棚 架 前, 由 合 資 格 士 作 定 期 檢 查, 每 次 檢 查 不 得 相 隔 超 過 14 ; 以 及 (v) 進 行 檢 查 的 士 已 在 ㆒ 份 載 有 規 定 詳 細 資 料 的 核 准 表 格 作 出 報 告 及 簽 署, 其 包 括 棚 架 處 於 安 全 工 作 狀 態 的 聲 明 42

54 3.12 拆 卸 後 的 防 護 設 施 拆 卸 工 程 完 成 後, 應 即 回 復 盤 的 原 來 面 貌, 以 便 清 除 任 何 對 公 眾 構 成 的 潛 在 危 險 必 須 考 慮 以 防 護 設 施 : (A) 必 須 平 整 盤, 並 清 除 任 何 泥 石 應 有 充 足 的 排 水 系 統 (B) 如 果 新 發 展 項 目 並 不 立 即 動 工, 必 須 完 全 圍 住 盤 以 防 公 眾 擅 自 進 入 (C) 必 須 安 裝 好 相 鄰 建 築 物 結 構 的 支 撐 物, 並 完 成 外 露 共 用 牆 或 外 牆 的 防 風 雨 和 加 固 工 作 認 可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必 須 進 行 相 鄰 構 築 物 支 撐 物 的 最 後 檢 查 工 作, 以 確 保 在 承 建 商 離 開 盤 之 前, 該 等 支 撐 物 處 於 令 滿 意 而 又 安 全 的 狀 況 如 果 臨 時 支 撐 物 仍 留 在 現 場, 必 須 繼 續 進 行 第 3.11 段 所 述 檢 查 及 保 養 工 作, 直 至 拆 除 臨 時 支 撐 物 或 以 永 久 支 撐 物 取 代 為 止 (D) 任 何 挖 掘 處 必 須 支 撐 並 加 固 (E) 就 斜 坡 盤 及 / 或 設 有 護 土 牆 支 撐 面 的 盤 而 言, 必 須 包 括 述 附 加 防 護 措 施 : (1) 面 應 密 封 以 防 水 滲 入 (2) 任 何 不 穩 定 構 築 物 及 面 必 須 加 固 (3) 必 須 向 以 後 的 基 或 盤 開 拓 承 建 商 提 供 拆 卸 計 劃 及 圖 則, 以 便 使 拆 卸 期 間 建 造 的 臨 時 支 撐 工 程 得 在 新 發 展 階 段 保 持 作 用 43

55 4. 拆 卸 方 法 4.1 概 述 拆 卸 方 法 的 選 擇, 取 決 於 工 程 情 況 盤 的 約 束 鄰 近 場 所 的 敏 感 程 度 以 及 可 供 使 用 的 設 備 由 至 拆 卸 方 法 可 應 用 於 大 部 份 的 盤, 尤 其 是 那 些 位 於 繁 忙 市 區 內 的 盤 採 用 其 他 機 械 從 建 築 物 外 面 進 行 的 方 法, 適 用 於 那 些 具 有 足 夠 的 空 間 的 項 目 盤 就 結 構 突 出 物 而 言, 例 如 伸 到 建 築 物 邊 線 以 外 的 露 台 簷 篷 和 走 廊, 用 手 持 工 具 或 切 割 及 起 吊 工 藝 拆 卸, 是 ㆒ 種 安 全 可 行 的 辦 法 使 用 撞 擊 球 和 爆 破 方 法 時, 必 須 極 度 小 心, 同 時 要 做 好 ㆒ 切 週 密 而 足 夠 的 防 預 措 施 拆 卸 方 法 的 應 用 在 表 4.1 加 以 歸 納 說 明 本 守 則 所 述 的 建 議 程 序, 是 建 議 拆 卸 ㆒ 般 結 構 構 件 的 良 好 做 法 各 個 盤 都 有 其 具 體 特 點 和 條 件 必 須 按 個 別 項 目 要 求, 設 計 適 當 的 拆 卸 方 法, 包 括 其 詳 細 步 驟 ㆒ 般 而 言, 拆 卸 的 次 序 應 盡 可 能 依 照 該 建 築 物 建 造 時 的 相 逆 的 次 序 進 行 4.2 由 至 拆 卸 方 法 工 方 法 概 述 述 的 由 至 拆 卸 方 法 是 指 ㆒ 般 性 經 台 到 面 的 拆 卸 方 法, 而 其 詳 細 步 驟 可 能 跟 盤 環 境 及 需 要 清 拆 的 構 築 物 的 情 況 有 改 變 對 鋼 筋 混 凝 土 建 築 物 來 說, 風 鎬 經 常 用 來 破 碎 混 凝 土 氧 氣 炔 焊 炬 ( 即 風 煤 ) 可 用 來 切 割 鋼 筋 結 構 構 件 應 逐 步 破 碎 或 按 照 以 分 條 所 述 的 替 代 方 法 拆 除 鋼 筋 仍 應 保 留 來 直 至 連 接 到 或 由 鋼 筋 支 撐 的 所 有 混 凝 土 拆 除 後 或 不 再 需 要 其 支 撐 為 止 懸 臂 簷 篷 露 台 及 外 牆 是 拆 卸 工 程 最 值 得 注 意 的 重 要 構 件 在 口 稠 密 區 裡, 這 些 構 築 物 可 能 對 公 眾 安 全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拆 卸 這 些 構 築 物 時, 必 須 特 別 小 心 行 事 如 果 使 用 鋼 索 或 繫 索 拉 倒 結 構 構 件, 拉 索 的 強 度 至 少 應 比 預 期 拉 力 大 ㆕ 倍 此 外, 必 須 為 工 提 供 適 當 防 護 裝 置, 不 受 鋼 索 或 繫 索 傷 害 每 日 至 少 必 須 檢 查 鋼 索 或 繫 索 兩 次 44

56 4.2.2 拆 卸 次 序 必 須 按 照 盤 實 際 情 況 約 束 建 築 佈 置 結 構 佈 置 及 其 構 造 確 定 拆 卸 次 序 ㆒ 般 說 來, 述 程 序 將 適 用 : (A) 在 拆 卸 主 建 築 物 及 其 各 層 內 部 結 構 前, 必 須 先 拆 卸 所 有 懸 臂 樓 板 簷 篷 走 廊 及 附 設 於 其 外 牆 的 構 築 物 ; (B) (C) 當 折 卸 台 結 構, 所 有 電 梯 機 房 水 箱 等 高 處 建 築, 應 按 由 而 次 序 拆 至 台 樓 板 當 拆 台 外 牆 或 女 兒 牆 時 應 按 段 施 工, 樓 板 的 拆 除 工 作, 應 先 從 跨 度 央 切 起, 然 後 朝 著 支 撐 橫 梁 繼 續 拆 除 ; (D) 必 須 按 照 述 次 序 拆 卸 板 橫 梁 : (1) 懸 臂 梁 ; (2) 次 梁 ; 然 後 (3) 主 梁 ; 如 果 橫 梁 的 結 構 穩 定 性 受 到 影 響, 例 如 失 去 約 束, 就 應 在 失 去 支 撐 或 約 束 之 前, 把 受 到 影 響 的 橫 梁 支 撐 妥 當 ; (E) 必 須 在 拆 卸 承 重 牆 之 前 先 拆 卸 非 承 重 牆 ; (F) 必 須 在 拆 卸 頂 部 的 梁 以 後 拆 卸 支 柱 和 承 重 牆 ; (G) 如 果 盤 情 況 許 可, 面 方 的 第 ㆒ 層 樓 板 的 拆 卸 可 用 機 械 安 裝 的 拆 卸 配 件 懸 臂 結 構 和 露 台 懸 臂 結 構 露 台 和 簷 篷 可 能 突 出 建 築 物 以 外 而 懸 空 於 行 道 的 方, 或 在 某 些 情 況, 懸 空 於 ㆒ 部 分 交 通 路 線 的 方 臨 時 支 撐 物 墜 台 及 / 或 臨 時 承 台, 應 設 在 述 構 築 物 的 方, 作 為 防 護 設 施 臨 時 設 計 標 準 的 詳 情, 可 參 閱 第 3.5 段 與 懸 臂 結 構 有 關 的 通 常 出 現 的 問 題, 亦 在 第 5.3 段 討 論 拆 卸 懸 臂 式 樓 板 和 梁 的 ㆒ 般 順 序 在 以 各 段 加 以 說 明 : 45

57 方 法 原 理 使 用 風 鎬 或 壓 氣 鎬 的 由 至 工 方 法 使 用 衝 擊 破 碎 機 的 由 至 機 器 方 法 使 用 油 壓 式 破 碎 機 的 由 至 機 器 方 法 設 有 長 臂 的 油 壓 式 破 碎 機 用 手 持 風 鎬 或 壓 氣 鎬 拆 卸 混 凝 土 使 用 安 裝 於 機 器 的 衝 擊 破 碎 機 拆 卸 構 築 物 使 用 安 裝 於 機 器 的 油 壓 式 破 碎 機 拆 卸 構 築 物 使 用 安 裝 於 附 設 有 長 臂 延 伸 部 件 的 機 器 的 油 壓 式 破 碎 機 拆 卸 構 築 物 撞 擊 球 使 用 起 重 機 吊 著 的 鋼 球 撞 擊 摧 毀 構 築 物 表 4.1 拆 卸 方 法 ㆒ 般 特 性 ㆒ 覽 表 適 用 性 支 柱 橫 梁 樓 板 牆 壁 基 拆 卸 效 率 次 要 工 序 作 業 特 性 ㆒ 般 條 件 無 - 按 照 逐 層 向 順 序 - 受 限 制 盤 需 要 採 取 防 護 設 施 無 - 按 照 逐 層 向 順 序 - 為 機 器 提 供 足 夠 板 支 撐 - 受 限 制 盤 需 要 採 取 防 護 設 施 無 - 按 照 逐 層 向 順 序 - 為 機 器 提 供 足 夠 板 支 撐 - 受 限 制 盤 需 要 採 取 防 護 設 施 無 - 限 制 進 入 工 作 場 所 - 平 坦 堅 固 的 工 作 面 - 足 夠 淨 高 無 - 限 制 進 入 工 作 場 所 - 平 坦 堅 固 的 工 作 面 - 足 夠 淨 高 內 向 爆 破 使 用 炸 藥 有 - 噪 音 泥 石 和 震 動 防 護 - 合 資 格 爆 破 員 - 通 知 和 疏 散 鄰 近 居 民 - 檢 查 和 慎 重 處 理 誤 爆 使 用 大 型 機 械 的 機 械 方 法 從 建 築 物 外 面 使 用 大 型 機 械 推 翻 或 拆 卸 構 築 物 有 - 防 止 向 著 錯 誤 方 向 推 翻 及 不 受 控 制 崩 坍 - 堅 固 工 作 面 46 污 染 特 性 噪 音 震 動 灰 塵 其 他 備 註 - 用 途 範 圍 廣 泛 - 在 狹 窄 和 局 限 方 十 分 有 效 - 用 途 範 圍 廣 泛 - 良 好 流 動 性 - 用 途 範 圍 廣 泛 - 良 好 流 動 性 - 能 分 割 鋼 筋 和 框 架 - 用 途 範 圍 廣 泛 - 良 好 流 動 性 - 能 分 割 鋼 筋 和 框 架 需 要 - 泥 石 - 防 護 需 要 泥 石 防 護 需 要 震 動 防 護 效 率 良 好 用 來 拆 卸 支 柱 和 基 效 果 不 佳 - 拆 卸 效 率 優 良 - 能 縮 短 工 期 並 減 少 勞 工 - 須 繼 續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 效 率 良 好 - 用 來 拆 卸 結 構 效 果 不 佳

58 表 4.1 拆 卸 方 法 ㆒ 般 特 性 ㆒ 覽 表 ( 續 ) 使 用 圓 鋸 或 鏈 鋸 鋸 割 使 用 圓 鋸 或 鏈 鋸 切 割 有 - 堅 固 工 作 平 台 - 安 排 吊 出 切 段 部 分 鋼 絲 鋸 割 使 用 鋼 絲 鋸 切 割 有 - 堅 固 工 作 平 台 鑽 孔 使 用 跳 鑽 法 岩 心 鑽 孔 鑽 孔 和 切 割 非 爆 破 性 拆 卸 劑 ㆒ 氧 化 鈣 吸 水 或 其 他 化 學 反 應 產 生 膨 脹 壓 力 - 安 排 吊 出 切 段 部 分 - 採 取 防 止 鋼 絲 斷 裂 的 對 策 需 要 排 水 需 要 排 水 - 能 夠 精 確 分 割 - 能 夠 精 確 分 割 - 用 來 切 割 大 型 結 構 效 果 良 好 有 - 堅 固 工 作 平 台 - 能 夠 精 確 分 割 結 構 - 用 來 切 割 大 型 結 構 效 果 良 好 有 - 用 於 基 效 果 良 好 熱 噴 槍 使 用 金 屬 熔 化 產 生 的 高 熱 有 - 保 護 員 和 物 業 不 受 高 熱 損 害 水 力 噴 射 高 壓 水 噴 射 有 - 保 護 員 和 物 業 不 受 高 壓 水 損 害 表 4.1 符 號 說 明 適 用 性 十 分 有 效 適 度 到 稍 微 有 效 底 效 率 拆 卸 效 率 優 良 良 好 不 良 灰 塵 粒 子 很 少 灰 塵 適 量 灰 塵 大 量 灰 塵 述 噪 音 水 平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噪 音 水 平 將 取 決 於 所 用 機 器 和 盤 情 況 震 動 ( 不 論 連 續 或 不 連 續 ) 體 無 法 感 覺 到 對 類 有 很 小 影 響 對 類 有 適 度 影 響 重 大 影 響 噪 音 需 要 被 火 灼 傷 防 護 需 要 排 水 ; 建 議 循 環 用 水 70( 調 整 ) 分 貝 或 以 (30 米 範 圍 ) 70-74( 調 整 ) 分 貝 (30 米 範 圍 ) 75-79( 調 整 ) 分 貝 (30 米 範 圍 ) 80( 調 整 ) 分 貝 或 以 (30 米 範 圍 ) 47

59 (A) 外 牆 必 須 先 拆 卸,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段 : 外 牆 梁 及 柱 ; (B) 必 須 在 拆 卸 懸 臂 樓 板 和 梁 之 前, 先 拆 卸 由 懸 臂 系 統 支 撐 的 結 構 或 靜 負 荷 ; (C) 逐 步 鑿 去 混 凝 土, 先 從 懸 臂 板 的 外 緣 開 始, 向 內 並 朝 著 支 撐 梁 拆 卸 ; 圖 4.1 說 明 懸 臂 樓 板 的 拆 卸 過 程 ; (D) 懸 臂 梁 應 在 拆 卸 與 該 梁 連 接 的 樓 板 之 後, 才 可 拆 卸 在 拆 卸 樓 板 之 前, 不 應 先 拆 卸 懸 臂 梁, 從 而 ㆒ 直 保 持 對 樓 板 的 支 撐 力 圖 4.2 說 明 懸 臂 梁 及 樓 板 的 拆 卸 過 程 ; (E) 可 用 鋸 割 和 起 吊 法 拆 卸 懸 臂 構 築 物 先 把 樓 板 鋸 成 容 易 處 理 的 尺 寸 吊 走, 才 切 割 並 清 除 該 等 懸 臂 梁 在 拆 卸 懸 臂 梁 之 前, 應 先 清 除 懸 臂 所 支 撐 的 樓 板 負 荷 及 其 支 撐 的 任 何 負 荷 鋸 割 和 起 吊 法 的 應 用 在 第 段 討 論 外 牆 梁 及 柱 (A) 填 磚 牆 (1) 為 了 避 免 磚 頭 從 建 築 物 往 外 掉 落 的 潛 在 危 險, 必 須 在 拆 卸 鋼 筋 混 凝 土 框 架 之 前, 把 所 有 填 入 的 磚 頭 往 內 推 除 建 築 物 外 的 工 作 平 台 應 用 來 拆 卸 填 磚 牆 須 由 頂 層 開 始 向 拆 去 磚 頭 有 關 工 程 必 須 逐 層 進 行, 而 每 ㆒ 層 不 得 大 於 300 毫 米 ; (2) 可 用 以 兩 種 方 法 拆 卸 鋼 筋 混 凝 土 框 架 : 分 別 拆 卸 各 根 橫 梁 和 支 柱 及 / 或 如 第 4.2.4(B) 4.2.4(C) 和 4.2.4(D) 各 段 所 述 拆 卸 兩 根 支 柱 之 間 的 框 架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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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B) 外 梁 可 用 逐 步 鑿 去 混 凝 土 或 拆 卸 整 個 梁 段 的 方 式 拆 卸 外 梁 圖 4.3 及 4.4 說 明 外 梁 的 拆 卸 過 程, 並 在 以 各 段 敘 述 : (1) 必 須 使 用 鋼 索 和 絞 車 或 其 他 系 統 把 梁 固 定 在 其 他 結 構 構 件 (2) 先 鑿 去 梁 兩 端 支 柱 的 支 點 的 混 凝 土, 使 鋼 筋 外 露 (3) 切 割 鋼 筋 的 ㆒ 端, 使 梁 部 分 掉 落 鋼 索 必 須 以 ㆒ 種 受 控 方 式 安 全 把 橫 梁 絞 放 在 建 築 物 的 板 (4) 切 割 鋼 筋 的 另 ㆒ 端, 完 成 梁 的 拆 卸 工 作, 然 後 以 受 控 方 式 完 全 放 梁 (C) 外 柱 可 用 述 程 序 拆 卸 外 柱, 並 在 圖 4.5 加 以 說 明 (1) 必 須 先 用 鋼 索 和 絞 車 把 支 柱 頂 端 固 定 在 其 他 結 構 構 件 (2) 先 將 支 柱 底 部 預 削 弱 以 減 少 拉 力 並 確 保 在 所 要 位 置 折 斷 必 須 先 鑿 去 包 住 鋼 筋 的 混 凝 土 必 須 保 留 內 面 的 鋼 筋, 而 外 面 的 鋼 筋 則 須 在 拉 倒 支 柱 之 前 切 割 (3) 預 削 弱 後, 必 須 用 鋼 索 和 絞 車 以 ㆒ 種 受 控 方 式 將 支 柱 朝 著 內 側 拉 倒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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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D) 外 部 鋼 筋 混 凝 土 框 架 可 分 段 拆 卸 結 構 框 架 拆 卸 程 序 在 文 ㆒ 般 性 說 明 : (1) 對 工 拆 卸 來 說, 要 拆 卸 的 框 架 最 佳 部 位 是 兩 根 相 鄰 支 柱 之 間 的 部 分, 但 兩 柱 的 柱 距 不 得 超 過 3 米 (2) 必 須 在 使 框 架 脫 離 其 餘 結 構 之 前, 用 鋼 索 和 絞 車 把 框 架 段 固 定 在 其 他 結 構 構 件 (3) 必 須 把 兩 柱 的 底 部 預 先 削 弱 關 於 支 柱 的 預 先 削 弱 工 作, 應 按 照 第 4.2.4(C) 段 規 定 進 行 (4) 必 須 在 預 先 削 弱 後, 切 割 連 接 橫 梁 的 鋼 筋 通 過 絞 車 絞 動 施 加 力 量, 把 框 架 拉 倒 (E) 鋼 筋 混 凝 土 牆 (1) 承 重 牆 亦 可 把 鋼 筋 混 凝 土 牆 切 成 容 易 處 理 的 分 段, 然 後 拆 卸 每 個 牆 段 的 寬 度 不 得 超 過 2 米 圖 4.6 說 明 鋼 筋 混 凝 土 牆 分 段 拆 卸 的 過 程, 並 在 文 敘 述 : (a) 開 始 拆 卸 之 前, 必 須 使 用 鋼 索 和 絞 車 系 統 固 定 牆 段 (b) 必 須 把 牆 壁 的 底 部 預 先 削 弱, 特 別 是 牆 段 設 有 支 柱 時, 更 應 如 此 用 手 持 工 具 鑿 去 牆 段 內 面 沿 切 割 線 的 混 凝 土 關 於 預 先 削 弱 工 作, 須 按 照 第 4.2.4(C) 段 有 關 削 弱 支 柱 的 類 似 細 節 進 行 在 有 關 工 作 進 行 時, 必 須 十 分 小 心, 以 盡 量 減 少 從 建 築 物 掉 落 的 泥 石 (c) 在 把 沿 切 割 線 的 混 凝 土 鑿 去 後, 必 須 分 割 垂 直 切 割 線 兩 邊 的 鋼 筋 通 過 鋼 索 和 絞 車 系 統 施 加 拉 力, 把 牆 向 著 建 築 物 內 拉 倒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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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2) 非 承 重 牆 對 非 承 重 牆 或 設 有 重 橫 梁 的 牆 壁 來 說, 拆 卸 程 序 與 承 重 牆 的 拆 卸 程 序 相 似, 但 不 同 的 是, 橫 梁 與 建 築 物 的 牆 壁 分 開 拆 卸 圖 4.7 說 明 非 承 重 牆 段 與 橫 梁 分 開 拉 倒 的 原 理 樓 板 拆 卸 鋼 筋 混 凝 土 樓 板 應 逐 步 鑿 去 混 凝 土 而 將 鋼 筋 保 留 在 鑿 去 混 凝 土 後, 才 切 割 鋼 筋 拆 卸 典 型 樓 板 的 順 序 在 文 討 論 : (A) 雙 向 樓 板 雙 向 樓 板 在 所 有 ㆕ 側 都 由 橫 梁 或 結 構 構 件 支 撐 樓 板 的 拆 卸 工 作 必 須 從 樓 板 的 間 開 始, 而 逐 步 沿 著 所 有 ㆕ 個 方 向 朝 著 ㆕ 側 繼 續 拆 卸 圖 4.8 說 明 雙 向 樓 板 的 拆 卸 過 程 (B) 單 向 樓 板 必 須 從 沒 有 支 撐 的 ㆒ 端 開 始 拆 卸, 然 後 繼 續 沿 著 與 支 撐 橫 梁 或 結 構 構 件 垂 直 的 方 向 ㆒ 條 接 著 ㆒ 條 拆 卸 必 須 從 央 向 著 兩 個 方 向 的 支 撐 物 把 板 條 拆 卸 (C) 無 梁 樓 板 必 須 從 支 柱 之 間 位 置 的 央 開 始 拆 卸 無 梁 樓 板, 然 後 繼 續 朝 著 支 柱 及 / 或 提 供 樓 板 側 向 支 撐 的 構 件 拆 卸 必 須 十 分 小 心, 以 免 提 早 削 弱 支 柱 或 其 他 支 撐 物 的 剪 切 能 力 ㆒ 般 來 說, 在 拆 卸 柱 頂 柱 帶, 或 其 部 分 時, 事 先 必 須 為 該 柱 帶 提 供 足 夠 的 支 撐 物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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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4.2.6 內 梁 (A) 內 梁 通 常 在 兩 側 支 撐 樓 板 在 清 除 橫 梁 的 其 他 所 有 靜 負 荷 ( 包 括 橫 梁 支 撐 的 樓 板 在 內 ) 之 前, 切 勿 拆 卸 支 撐 橫 梁 (B) 圖 4.9 及 4.10 說 明 內 梁 或 次 梁 的 拆 卸 過 程 內 柱 把 內 柱 底 部 預 先 削 弱, 再 用 鋼 索 和 絞 車 系 統 拉 倒, 就 可 拆 卸 內 柱 這 個 過 程 與 前 面 第 4.2.4(C) 段 所 述 的 外 柱 拆 卸 過 程 相 似 4.3 由 至 拆 卸 使 用 機 器 概 述 在 典 型 情 況, 使 用 機 器 由 至 拆 卸 的 次 序, 與 工 由 至 拆 卸 的 方 法 相 同, 而 不 同 的 是, 大 多 數 拆 卸 工 程 都 由 機 械 設 備 進 行 開 始 拆 卸 時, 先 把 機 械 設 備 吊 到 建 築 物 的 頂 層 如 果 使 用 鋼 索 或 繫 索, 工 必 須 獲 得 保 護 或 站 在 鋼 索 或 繫 索 折 斷 時 所 能 擊 到 的 範 圍 以 外 的 方 繫 索 的 負 載 力 必 須 至 少 為 預 計 負 載 的 ㆕ 倍 每 至 少 必 須 檢 查 鋼 索 或 繫 索 兩 次, 以 便 確 保 鋼 索 或 繫 索 處 於 良 好 工 作 狀 態 (A) 機 器 的 支 撐 物 必 須 檢 查 機 械 設 備 對 樓 層 形 成 的 負 荷 如 果 需 要, 應 在 工 作 樓 層 以 的 樓 板 安 裝 撐 桿 以 便 支 持 機 械 設 備 的 作 業 機 械 設 備 只 能 在 受 到 支 撐 的 範 圍 內 移 動 在 述 範 圍 內, 應 禁 止 機 械 設 備 移 動 : (1) 在 離 建 築 物 邊 緣 2 米 的 範 圍 內 ; (2) 在 離 樓 板 開 口 1 米 的 範 圍 內 ; 或 (3) 任 何 懸 臂 結 構 必 須 使 用 絲 帶 漆 油 或 其 他 適 當 方 式 作 好 標 誌 以 識 別 受 到 支 撐 的 範 圍 及 機 械 設 備 活 動 的 範 圍 支 撐 範 圍 應 根 據 預 期 作 業 樓 板 的 允 許 負 荷 及 盤 情 況 確 定 撐 桿 支 撐 要 求 的 設 計 標 準, 請 參 閱 第 段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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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B) 機 器 的 起 吊 工 作 機 械 設 備 應 按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批 准 的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或 其 他 適 當 方 式 起 吊 到 建 築 物 的 屋 頂 在 進 行 起 吊 作 業 前, 必 須 按 照 認 可 的 設 計 方 式 在 屋 頂 以 各 樓 層 安 裝 撐 桿 起 重 機 必 須 按 照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起 重 機 械 及 起 重 裝 置 ) 規 例 測 試 檢 驗 及 操 作 在 起 吊 作 業 過 程, 作 業 範 圍 必 須 加 以 封 鎖 如 果 需 要 臨 時 關 閉 道 路, 必 須 在 作 業 之 前 預 先 取 得 運 輸 署 及 香 港 警 務 處 批 准 (C) 臨 時 斜 路 建 造 有 關 機 器 必 須 通 過 斜 路 降 至 ㆒ 層 斜 路 可 能 是 ㆒ 種 臨 時 構 築 物 或 其 他 適 當 的 設 計 斜 路 的 斜 度 不 得 大 於 1.75 比 1, 或 符 合 機 器 製 造 商 的 建 議 必 須 按 照 第 3.5 段 的 規 定 設 計 和 建 造 該 臨 時 構 築 物 臨 時 進 出 斜 路 的 支 撐 規 定, 請 參 閱 第 段 另 ㆒ 種 替 代 方 法 是, 可 使 用 流 動 起 重 機 或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建 議 的 其 他 適 當 方 法 將 有 關 機 器 降 至 ㆒ 層 類 似 的 防 護 措 施 必 須 依 循 文 第 4.3.1(B) 段 所 述 的 規 定 拆 卸 次 序 拆 卸 次 序, 可 按 照 盤 實 際 情 況 約 束 原 建 築 平 面 圖 及 其 構 造 確 定 來 ㆒ 般 說 來, 述 次 序 應 可 適 用 : (A) 在 拆 卸 內 部 樓 板 之 前, 先 拆 卸 懸 臂 樓 板 和 橫 梁 簷 篷 及 走 廊 ; (B) ㆒ 般 說 來, 結 構 構 件 應 按 述 順 序 拆 卸 : - 樓 板 ; - 次 梁 ; - 主 梁 (C) 機 械 設 備 須 通 過 臨 時 進 出 斜 路 降 至 面 的 樓 層, 或 使 用 起 重 機 械 或 其 他 適 當 方 法 將 有 關 設 備 降 至 ㆒ 層 ;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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