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与现行有效规定对照表 ( 条文中标红部分是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有效规定相对比不同的内容 ) 喻丹 陈俊 张凯 特别说明 : 为准确解读 2018 年 7 月 13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 以下简称 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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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与现行有效规定对照表 ( 条文中标红部分是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有效规定相对比不同的内容 ) 喻丹 陈俊 张凯 特别说明 : 为准确解读 2018 年 7 月 13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 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稿 ) 体现的监管精神, 本所将 征求意见稿 与现行有效规定进行了对照, 具体内容如下 现行有效规定 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以下简称 保险法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2015 年修订 ) ( 以下简称 专业代理规定 )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 兼业代理规定 )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 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 依法在自身经营场所兼营保 明确保险代理人的定义, 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2 2 险代理业务的企业, 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 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 理赔等业务的人员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 且出资资金自有 真实 合法, 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 ( 二 ) 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 且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托管 ; ( 三 ) 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 ( 四 ) 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 ( 五 ) 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 ( 六 ) 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 ( 七 ) 有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 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 ( 八 )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 ( 九 ) 有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业务 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 专业代理规定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股东 发起人信誉良好, 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 ( 二 ) 注册资本达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 ( 三 ) 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 ( 四 ) 董事长 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 ( 五 )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 六 )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 ( 七 )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 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 ( 八 )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强调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股东以自由资金出资且真实 合法, 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 注册资本实行托管 ; 营业执照 公司名称符合监管规定 ; 具有复核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 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3 3 ( 十 )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股东 : 专业代理规定 第八条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成为保险专 明确了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股东的情形 ( 一 ) 最近 5 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 ( 二 ) 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 ( 三 )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 或者最近 5 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 ( 四 ) 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 ( 五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股东的情形 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第九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 应当提供其所在机构知晓投资的书面证明 ; 保险公司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专业代理规定 第八条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 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 保险公司 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 应当根据 公司法 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一是将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 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修改为 :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 应当提供其所在机构知晓投资的书面证明 用提供书面证明的形式加强了对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管理 ; 二是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也纳入监管范围 第十条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 专业代理规定 第七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 中国 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区分为全国性和区域性专业代理公司

4 4 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000 万元 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 万元 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名称中应当包含 保险代理 字样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 与其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其主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应取得相关部门的业务许可 ; ( 二 ) 主业经营情况良好, 最近 3 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 ( 三 ) 有同主业相关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 ( 四 ) 有敞开式店面 网点等提供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 ; ( 五 ) 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 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 业务 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 ; ( 六 ) 有完善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 ; ( 七 ) 有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 ; 专业代理规定 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 保险代理 或者 保险销售 字样, 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兼业代理规定 第六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 ( 二 ) 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 ( 三 )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 ( 四 ) 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明确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 与其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除外 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需要具备的条件 同时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5 5 ( 八 )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 或者最近 5 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不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行分类监管, 并制定准入清单和代理险种目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指定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委派本机构 增加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指定分支机构应当委派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的规定 分管保险业务的负责人担任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 第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经营保险代 增加保险专兼业代理机构信息披露的规定 理业务, 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 及时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应当及时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批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决定的, 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 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并应当及时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明确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的登记义务 ; 加强对不予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后续监管

6 6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 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书面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报告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继续存续的, 应当依法办理名称 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 确保其名称中无 保险代理 字样 第十七条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明确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设立分支机构 且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首先设立升级分公司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地以外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 应当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 指定其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 监管报告和报表提交等相关事宜, 并负责管理其他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分支机构最近 1 年内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 ( 二 )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 ( 三 )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分支机构最近 1 年内未发生 30 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 100 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 专业代理规定 第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 营业部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内控制度健全 ; ( 二 ) 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 ( 三 ) 现有机构运转正常, 且最近 1 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 ( 四 ) 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 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新设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

7 7 ( 四 ) 最近 2 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 1 年退出市场的情形 ; ( 五 ) 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五 ) 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 ( 六 ) 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他设施 ; ( 七 ) 新设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条件 ; ( 八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 或者最近 5 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不得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 书面报告国务 新增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报告和披露义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 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并提交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或者报告材料 第二十条保险兼业代理分支机构获得法人机构关于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授权后, 可以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授权工商注册登记地以外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分支机构 新增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授权工商注册登记地以外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应当指的一家分支机构负责全部保险代理业务管理 培训 执业登记等相关规定

8 8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 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负责该区域全部保险代理业务管理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和培训等事宜 该分支机构应当自获得法人机构的授权之日起 10 日内, 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 人员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5 日内, 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 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 ( 一 ) 变更名称 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 ( 二 ) 变更股东 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 ; ( 三 ) 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额 ; ( 四 ) 修改公司章程 ; ( 五 ) 股权投资 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及非营业性机构 ; ( 六 ) 分立 合并 解散, 分支机构终止保险代理业务活动 ; ( 七 ) 变更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 ( 八 ) 受到行政处罚 刑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 ; ( 九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发生前款规定的相关情形, 专业代理规定 第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 5 日内, 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 ( 一 ) 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 ( 二 ) 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 ( 三 ) 发起人 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 ( 四 ) 变更主要股东 ; ( 五 ) 变更注册资本 ; ( 六 ) 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 ( 七 ) 变更组织形式 ; ( 八 ) 分立 合并 ; ( 九 ) 修改公司章程 ; ( 十 ) 设立 撤销分支机构 进一步完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报告及披露义务

9 9 征求意见稿现行有效规定备注 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5 日内, 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 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 ( 一 ) 变更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 ( 二 ) 变更法人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 ( 三 ) 变更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 ; ( 四 ) 解除对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授权 ; ( 五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 ( 一 )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 ; ( 二 ) 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 ( 三 ) 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 ( 二 ) 从事金融工作 3 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 兼业代理规定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人由于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变更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的内容时, 应在三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发生合并或撤销 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 应在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交回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专业代理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 ( 一 )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 ( 二 )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专业代理规定 第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 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 ( 一 )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 新增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报告和披露义务 新增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为高级管理人员, 进一步完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工作年限, 由从事经济工作 2 年以上, 修改为从事金融工作 3 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 5 年以上

10 10 征求意见稿现行有效规定备注 作 5 年以上 ; ( 三 )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熟悉保险法律 行政法规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 ( 四 ) 诚实守信, 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 10 年以上的人员, 学历要求可以不受第一款第 ( 一 ) 项的限制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用的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前两款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 ( 一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 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 3 年 ; ( 二 )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 ( 三 ) 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 期限未满 ; ( 四 ) 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 2 年 ; ( 五 ) 正在接受司法机关 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 ( 六 )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 ( 二 ) 从事经济工作 2 年以上 ; ( 三 )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熟悉保险法律 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 ( 四 ) 诚实守信, 品行良好 ; ( 五 )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金融工作 10 年以上, 可以不受前款第 ( 一 ) 项的限制 专业代理规定 第十九条有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 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 一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 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 3 年 ; ( 二 )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 ( 三 ) 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 期限未满 ; ( 四 ) 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 2 年 ; ( 五 ) 正在接受司法机关 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 进一步完善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情形

11 11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 或者最近 5 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 ( 七 )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六 )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 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至多兼任 2 家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内部调任 兼任其他职务, 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调整 免除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 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内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已经任命的, 应当免除其职务 ; 经核准任职资格的, 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 ( 一 ) 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 保险专业代理机 新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 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 新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最多任职数量的规定 专业代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加强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构董事长 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专业代理职资格的管理, 明确前述人员在同一保险专机构内部调任 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 无须重新核业代理机构内部调任 兼任其他职务, 无须准任职资格 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免除董事长 执行董事 高级新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调整 免除高级管理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 其任职资格自动失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效 人职务的报告登记义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免董事长 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内, 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专业代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进一步完善免除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机构董事长 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专业代理人员职务 以及任职资格自动失效的情理机构内部调任 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 无须重新形 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免除董事长 执行董事 高级

12 12 构超过 2 个月未任命 ; ( 二 ) 从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离职 ; ( 三 ) 受到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 ( 四 ) 因贪污 受贿 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 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 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免董事长 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内, 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 ( 五 )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 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 ( 六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 ( 七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三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 但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并且不得就同一职务连续任命临时负责人 : ( 一 ) 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 ( 二 ) 原负责人因疾病 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 ( 三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 专业代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 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内, 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新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指定临时负责人的情形

13 13 并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要求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命临时负责人的, 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内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聘任或者委托品行良好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保险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招录工作的管理, 制定规范统一的招录政策 标准和流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聘任或者委托 : ( 一 ) 因贪污 受贿 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 ( 二 ) 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 期限未满 ; ( 三 )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 或者最近 5 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 ( 四 )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增保险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聘任或者委托个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情形

14 14 第三十七条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 明确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 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其他个人保险代理人组成团队, 接受团队的组织管理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不依托任何团队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第三十八条个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保险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 新增保险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委托组织培训和建立培训档案的规定 构应当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 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 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保险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个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个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 个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更 新增个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

15 15 所属机构的, 新所属机构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 原所属机构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第四十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应当将许可证 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 新增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伪造 变造 出租 出借 转让许可证的规定 所显著位置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加盖所属法人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兼业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将加盖所属法人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伪造 变造 出租 出借 转让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第 ( 一 ) ( 二 ) 项业务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公司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 除同一保险集团内各保险子公司之间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外, 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人身保险公司业务, 一家人身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业务 新增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范围的明确规定 新增保险公司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延续 中国保监会关于修改 < 中国保监会关员 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经相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 > 的 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 通知 ( 保监发 [2015]100 号 ) 的监管精神, 明确除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以外,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

16 16 符合条件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前, 应当具备相应 员 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 的资质要求 品 第四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依照职责明晰 强化制衡 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 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 ; 明确管控责任, 构建合规体系, 注重自我约束, 加强内部追责, 确保稳健运营 第四十六条个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在所属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保险公司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 其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根据授权, 代为办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 个人保险代理人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变更执业登记, 增加记载授权范围等事项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收保险费的, 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立 使用其他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有关银行账户的, 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新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公司治理 合规体系建设的义务 新增个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在所属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新增保险公司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 其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根据授权, 代为办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的规定 新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立独立佣金收取账户的规定

17 17 征求意见稿现行有效规定备注 第五十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 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 包括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 保单号 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费, 缴费方式, 投保日期, 保险期间等 ; ( 二 ) 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 ; ( 三 ) 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 ; ( 四 ) 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代理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姓名 领取报酬金额 领取报酬账户等 ; ( 五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 完整 第五十三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应当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并明确解付保费 支付佣金的时限和违约赔偿责任等事项 委托代理合同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 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公司名 专业代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 业务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 包括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 代理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费, 缴费方式等 ; ( 二 ) 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 ; ( 三 ) 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 ; ( 四 ) 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 完整 兼业代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建立 健全保险兼业代理人档案资料, 并以保险兼业代理人为单位建立代理业务台账 统一保险专兼业代理机构业务档案内容的规定 新增将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代理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作为业务档案的规定 明确个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其所属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18 18 义订立合同, 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 该代理行为有效 个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其所属保险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 应当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 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 ( 一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 营业场所 业务范围 联系方式 ; ( 二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与被代理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 三 ) 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专业代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 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 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 营业场所 业务范围 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被代理保险公司或者相关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 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 客户告知书新增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的规定 新增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制作客户告知书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对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进行记录存档 保险代理人不得擅自修改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 第五十七条保险代理人为政策性保险业务 政府委托业务提供服务的, 佣金收取不得违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新增保险专兼业代理机构存档宣传资料的规定 延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 保监发 [2013]68 号 ) 的

19 19 监管精神, 明确保险代理人为政策性保险业务 政府委托业务提供服务的, 佣金收取不得违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保险代理人应当向投保人全面披露保险产品相关信息, 并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 责任减轻或者免除 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 现金价值 犹豫期等条款 第六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该保险应当持续有效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 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且不得低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六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缴存保证金的, 应当按照注册资本的 5% 缴存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应当按比例增加保证金数额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足额缴存保证金 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 或者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专业代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应当确保该保险持续有效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同时不得低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 2 倍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人民币 5000 万元的, 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 专业代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缴存保证金的, 应当按注册资本的 5% 缴存 ;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 ;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 100 万元的, 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 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 新增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的披露义务 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由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提高到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将不得低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 2 倍调整到不低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删除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 100 万元的, 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的规定

20 20 第六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 负债 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专业代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 负债 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 可以要求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报送审计报告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十六条保险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保险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承担对个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责任, 强化日常管理 监测 追责, 防范其超越授权范围或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 明确界定负责团队组织管理的人员 ( 以下简称团队主管 ) 的职责, 将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行为合规性与团队主管的考核 奖惩挂钩 个人保险代理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团队主管追责 个人保险代理人所属团队的各级团队主管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加强对团队成员的培训和管理, 督促 明确除另有规定外, 保险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规定 新增保险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对个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责任 新增保险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

21 21 征求意见稿现行有效规定备注 其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销售行为 第七十条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欺骗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 ( 二 )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 ( 三 )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 四 )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 ( 五 ) 利用行政权力 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 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 ( 六 ) 伪造 擅自变更保险合同, 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 ( 七 ) 挪用 截留 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 ( 八 )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 ( 九 ) 串通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骗取保险金 ; ( 十 ) 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七十一条个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聘用或者委托其他人员从事保险代理 专业代理该规定 第四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 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利用行政权力 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 强迫 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 ( 二 ) 挪用 截留 侵占保险费 退保金或者保险金 ; ( 三 )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 ( 四 )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 ( 五 ) 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业务行为的禁止性行为 新增规定, 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

22 22 征求意见稿现行有效规定备注 业务 第七十二条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 不得索取 收受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 其他财物, 或者利用执行保险代理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七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其前 3 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 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 决定不予延续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不符合本规定有关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条件, 或者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延续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第八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退出保险代理市场, 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 并予以公告 : ( 一 )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 二 ) 许可证依法被撤回 撤销或者吊销的 ; 兼业代理规定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人由于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变更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的内容时, 应在三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兼业代理规定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发生合并或撤销 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 应在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交回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专业代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市场的, 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 并予以公告 : ( 一 )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 ; ( 二 ) 许可证依法被撤回 撤销或者吊销 ; ( 三 )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解散 被依法吊销营 新增规定, 加强对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 完善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延期批准的规定 新增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退出保险代理市场的规定

23 23 ( 三 ) 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 ( 四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保险兼业 业执照 被撤销 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 四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 代理法人机构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 ; 许可证无法交回的,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在公告中予以说明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应当终止其保险代理业务活动 第八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许可证注销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报告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 新增对保险专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注销及终止保险代理活动后的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公司继续存续的, 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并应当依法办理名称 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 确保其名称中无 保险代理 字样 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吊销许可证的,3 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证 ; 因其他原因被依法注销许可证的,1 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证 第八十四条保险代理人终止保险代理业务活动, 应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不得损害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 5 日内注销个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登 新增保险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注销执业登记的规定

24 24 记 : ( 一 ) 个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的 ; ( 二 ) 个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 ( 三 ) 保险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停业 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 ; ( 四 )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八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保险代理人的监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注重对辖区内保险代理人的行为监管, 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和 明确监管部门属地监管原则 明确监管部门对保险代理人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监管措施时, 应当同时依法对该行为涉及的保险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非现场监管, 并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在依法对辖区内保险代理人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监管措施时, 应当同时依法对该行为涉及的保险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第九十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 可以委派监管人员列席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 新增监管部门可以依据监管需要, 列席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监管措施 第九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的分支机构保险代理业务经营管理混乱, 从事重大违法违规活动的,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保险 明确专兼业保险代理法人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作用

25 25 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 对分支机构采取限期整改 停业 撤销或者解除保险代理业务授权等措施 第九十二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业务许可及相关事项是否依法获得批准或者履行报告义务 ; ( 二 ) 资本金是否真实 足额 ; ( 三 ) 保证金是否符合规定 ; ( 四 ) 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规定 ; ( 五 ) 业务经营是否合法 ; ( 六 ) 财务状况是否真实 ; ( 七 ) 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提交的报告 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 完整和真实 ; ( 八 ) 内控制度是否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 ( 九 ) 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 ; ( 十 ) 是否有效履行从业人员管理职责 ; ( 十一 ) 对外公告是否及时 真实 ; ( 十二 ) 业务 财务信息管理系统是否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 ( 十三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专业代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 ( 一 ) 机构设立 变更是否依法获得批准或者履行报告义务 ; ( 二 ) 资本金是否真实 足额 ; ( 三 ) 保证金提取和动用是否符合规定 ; ( 四 ) 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规定 ; ( 五 ) 业务经营是否合法 ; ( 六 )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 七 ) 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报告 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 完整和真实 ; ( 八 ) 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执行是否有效 ; ( 九 ) 任用董事长 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 ( 十 ) 是否有效履行从业人员管理职责 ; ( 十一 ) 对外公告是否及时 真实 ; ( 十二 ) 计算机配置状况和信息系统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新增监管部门对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现场检查内容的规定 新增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管控个人代理人职责的监管内容

26 26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主要包括前款规定除第 ( 二 ) 项 第 ( 九 ) 项以外的内容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是否有效履行对其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管控职责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聘任不具有任 新增处罚内容 职资格的人员的, 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聘任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未按规定任命临时负责人的, 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 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新增处罚内容

27 27 第一百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出租 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 由国务院保险监 新增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出租 出借或转让许可证的处罚内容 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撤销任职资格 ; 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 新增处罚内容 代理机构在许可证使用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 ; 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或者其复印件 ; ( 二 ) 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 ; ( 三 ) 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 ; ( 四 ) 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第一百零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未按本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本规定获得法人机构授权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 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 新增处罚内容

28 28 有违法所得的,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 ; 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 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 ; 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个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聘用或者委托其他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 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 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二条, 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 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 保险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 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 新增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 新增处罚内容 新增处罚内容 新增对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和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处罚内容

29 29 所得 3 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 ; 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 ; ( 二 ) 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 ( 三 ) 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 ( 四 ) 代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 ( 五 ) 从代收保险费中坐扣代理佣金 ; ( 六 ) 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 ; ( 七 ) 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 ( 八 ) 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 ( 九 ) 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可证 : ( 一 ) 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 ( 二 ) 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 ( 三 ) 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 ( 四 ) 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 ( 五 ) 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 ( 六 )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 ( 七 ) 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 保险费率的 专业代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 ; ( 二 ) 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 ( 三 ) 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专业代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

30 30 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 ; 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 ( 二 ) 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 加盖所属法人机构公章 ) 营业执照 ; ( 三 ) 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 ; ( 四 ) 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 ; ( 五 ) 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 ; ( 六 ) 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险费 ; ( 七 ) 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 ; ( 八 ) 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 ( 九 ) 从代收保险费中坐扣代理佣金 ; ( 十 ) 代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规定, 依照 保险法 应当予以处罚的, 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依照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应当予以处罚的, 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 法律 行政法规未作规 新增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处罚规定

31 31 定的, 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 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法律 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 对保险公司给予警告,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新增保险公司违反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的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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