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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2013 年 6 月 3 日证监会公告 [2013]25 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机构参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销售业务, 根据 保险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91 号 )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 ) 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 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和中国保监会及各自派出机构负责保险机构销售基金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保险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相关要求, 本规定未明确的, 适用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销售业务资格申请 第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 1

2 件 : ( 一 ) 符合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 ( 二 ) 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 ( 三 ) 注册资本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 ; ( 四 ) 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 ( 五 )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最近 3 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 ( 六 ) 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或者诉讼 仲裁等重大事项 ; ( 七 ) 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 1/2, 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熟悉基金销售业务, 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 2 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 5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 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 八 )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30 人 第六条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符合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 ( 二 ) 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 ( 三 ) 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2

3 ( 四 ) 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熟悉基金销售业务, 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 2 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 5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 ( 五 )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最近 3 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 ( 六 ) 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或者诉讼 仲裁等重大事项 ; ( 七 ) 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 1/2, 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熟悉基金销售业务, 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 2 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 5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 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 八 )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 第七条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中国证监会依照 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 受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申请并进行审查, 做出决定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时, 应当征求中国保监会的意见 第三章 销售业务规范 第八条 保险机构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不得办理基金 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不得委 3

4 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 应当将机构的基本信息报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备案, 将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分支机构 ( 网点 ) 基本信息报分支机构 ( 网点 )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予以定期更新 第九条保险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应当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书面销售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 保险机构不得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保险机构选择合作基金管理公司时, 应当充分考虑其投资管理能力 内部控制情况 经营管理能力和诚信状况等 基金管理公司选择合作保险机构时, 应当充分考虑其内部控制情况 经营管理能力 销售能力和诚信状况等 第十条保险机构使用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 应当坚持基金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 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 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人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销售基金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其归集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应当与保险机构自有资产进行有效隔离 4

5 保险机构销售基金时应当采用非现金交易方式, 禁止保险机构或者销售人员接受基金投资人用于基金投资的现金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及基金销售人员在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向基金投资人明示基金产品与保险产品的不同风险特征, 不得采取抽奖 回扣或者送实物 保险 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避免误导基金投资人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 不得向基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 ; 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 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对于基金投资人交易时间外的申请均作为下一交易日交易处理 保险机构应当在交易被拒绝或者确认失败时主动通知基金投资人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的有关要求, 加强对宣传推介材料的管理 第四章 销售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机构销售人员, 可以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 ( 一 ) 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质条件的相关规定 ; 5

6 ( 二 ) 具有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 ( 三 ) 最近 1 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 ( 四 ) 具有在保险机构 2 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基金销售从业资质 : ( 一 ) 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的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和 证券投资基金 两科考试 ; ( 二 ) 通过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即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 一科, 获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 符合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人员, 经所在保险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后, 可以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任何销售人员未经所在保险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 不得办理基金销售和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只能在一个保险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在开展基金宣传推介 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时, 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出示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基金销售人员离职时, 保险机构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注销手续 保险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的培训, 确保基金销售人员熟悉所销售产品的特性, 全面客观地介绍产品 6

7 的风险收益特征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由保险机构承担责任 ; 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机构名义销售基金, 基金投资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 由保险机构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不得有以下情形 : ( 一 ) 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 ( 二 ) 同意或者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者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 ( 三 ) 违规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 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等交易 ; ( 四 ) 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 与投资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 亏损分担 ; ( 五 ) 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者基金份额 ; ( 六 ) 散布虚假信息, 扰乱市场秩序 ; ( 七 ) 诋毁其他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基金销售人员 ; ( 八 ) 以账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 利益, 或者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 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7

8 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可能存在违反本规定的情形时,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 追究相应责任, 并给予相应处罚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机构销售基金业务可以进行联合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进行处罚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机构在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过程中, 出现应当吊销其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情形的, 由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的规定执行 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人员在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过程中, 出现应当吊销其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情形的, 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其注册 第二十五条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监管的沟通交流, 定期沟通和交流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监管信息, 及时向对方通报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现场检查及处罚情况 第六章附则 8

9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共同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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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 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 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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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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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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