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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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保誠人壽醫卡通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 樣本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 ( 給付項目 : 重大傷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 ( 本保險 重大傷病 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 ( 本保險重大傷病範圍為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但不包含以下項目 : 一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 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 心 肺 胃腸 腎臟 神經 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四 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 職業病 六 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七 外皮之先天畸形 八 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 肌肉 骨骼 心臟 肺臟等之併發症 ) ( 被保險人須具備有效的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份, 才能向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 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 取得證明後, 始得向本公司申請重大傷病保險金 ) ( 被保險人經醫師首次診斷為重大傷病, 並取得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 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 才符合重大傷病保險金申領資格 ) (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或投保時正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重大傷病證明者, 或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 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重大傷病保險金 的責任 ) (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備查文號 民國 107 年 10 月 8 日保誠總字第 號 免費申訴電話 : 傳真 :(04) 電子信箱 ( ):customer.services@pcalife.com.tw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第 13 條至第 1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9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 第 11 條 第 12 條 第 16 條至第 18 條 ) ( 六 )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 第 19 條至第 22 條 ) ( 七 ) 保險金額之變更 ( 第 24 條至第 25 條 ) ( 八 ) 保險單借款 ( 第 26 條 ) ( 九 ) 受益人之指定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 第 29 條 第 30 條 ) ( 十 ) 請求權消滅時效 ( 第 31 條 )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ACINTB1 1/18

2 名詞定義 第二條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 一 保險金額 : 係指本保險單所載明之保險金額 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 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二 保險年齡 :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三 醫院 :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四 區域醫院 : 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法評鑑為 區域醫院 之醫療機構 五 醫師 : 係指領有醫師執照並合法執業之醫師, 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六 重大傷病 :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而屬 重大傷病範圍 項目之一者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受前述三十日之限制 七 重大傷病範圍 : 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附表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中所載之項目, 如附表一, 但排除下列項目 : ( 一 )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 二 ) 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 三 ) 心 肺 胃腸 腎臟 神經 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 四 ) 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 五 ) 職業病 ( 六 ) 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 七 ) 外皮之先天畸形 ( 八 ) 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 肌肉 骨骼 心臟 肺臟等之併發症 八 意外傷害事故 :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九 傷害 :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遭受 意外傷害事故, 因而蒙受之傷害 十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 : 係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負責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業務的保險人 十一 單位應已繳保險費 : 係指按 表定年繳保險費 乘以保單年度, 不足一年者, 以一年計算之 十二 表定年繳保險費 : 係指本契約訂立時 標準體 下之每十萬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險費 十三 標準體 : 係指被保險人依本公司的核保標準, 不需額外提高保險保障費率之體位 契約撤銷權 第三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四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 重大傷病 完全失能或身故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 重大傷病 所屬之 重大傷病範圍, 包含本契約 訂立時 及 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當時 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傷病項目 ACINTB1 2/18

3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 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 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 ; 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 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 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 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 本契約效力停止 依第一項約定墊繳保險費時, 其墊繳範圍包括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的應繳保險費, 若本契約未自動墊繳保險費者, 附加於本契約之各附約亦不自動墊繳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八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 申請復效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 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之餘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 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 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 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 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 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保證明, 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 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 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 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九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 第十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ACINTB1 3/18

4 前項契約之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 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的利率計算 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請詳閱保單面頁之保單利益給付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 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 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要保人 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 仍應予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 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 重大傷病, 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規定, 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 本公司按重大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時, 依下列約定給付 重大傷病保險金 : 一 第一保單年度, 按 單位應已繳保險費 乘以一點一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再乘以 保險金額 ( 以每十萬元為單位 ) 所計得之金額給付 二 第二保單年度 ( 含 ) 起, 按 保險金額 給付 被保險人身故 完全失能或滿期時如符合前項約定未提出申領者, 本公司仍按前項約定給付之, 但扣除已領取之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 重大傷病 者, 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亦不併入 重大傷病保險金 之給付 被保險人若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 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 始得申領 重大傷病保險金 之給付 本項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 重大傷病 時, 本公司僅給付一項 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 重大傷病保險金 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 本公司按 單位應已繳保險費 乘以一點一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再乘以 保險金額 ( 以每十萬元為單位 ) 所計得之金額給付 身故保險金, 給付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 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亦不併入 身故保險金 之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 如要保人向二家 ( 含 )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 附 ) 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ACINTB1 4/18

5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經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按 單位應已繳保險費 乘以一點一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再乘以 保險金額 ( 以每十萬元為單位 ) 所計得之金額給付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亦不併入 完全失能保險金 之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六條受益人申領 重大傷病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重大傷病診斷書 (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 四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 重大傷病 證明文件正本, 本公司驗證後返還 如被保險人之 重大傷病 係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 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時, 得備齊下列文件替代之 : ( 一 ) 重大傷病 病歷摘要 ( 二 ) 重大傷病 醫療費用收據 五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契約生效後, 被保險人因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 變更或調整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致原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 重大傷病 證明文件時, 得備齊下列文件替代前項第三款與第四款 : 一 一家 區域醫院 層級以上 ( 含 ) 之醫療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 (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 二 當次 重大傷病 病歷摘要 被保險人於 重大傷病 證明文件核發前身故致無法取得 重大傷病 證明文件時, 得備齊下列文件替代第一項第三款與第四款 : 一 被保險人診斷確定屬於 重大傷病 而獲准核退醫療費用之單據或一家 區域醫院 層級以上 ( 含 ) 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 (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 二 當次 重大傷病 病歷摘要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 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受益人申領 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受益人申領 完全失能保險金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失能診斷書 (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之保險金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ACINTB1 5/18

6 除外責任 ( 一 )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傷病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除外責任 ( 二 )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不保事項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 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三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者, 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二十二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 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 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 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 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 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 ( 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 ) 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二十四條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得申請減少 保險金額, 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五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 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保單面頁之保單利益給付表 要保人變更為 減額繳清保險 後,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 本契約繼續有效 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 但 保險金額 及 單位應已繳保險費 之計算均以減額繳清保險後之 保險金額 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 減額繳清保險 當時, 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 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ACINTB1 6/18

7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六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七十,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 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七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 本契約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溢繳保險費者, 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短繳保險費者, 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前段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九條重大傷病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 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 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 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 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 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 送達本公司時, 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被保險人身故時, 如有應給付予被保險人之各項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 則以被保險人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 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三十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一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二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除第二十九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 ACINTB1 7/18

8 約定方式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三條因本契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ACINTB1 8/18

9 附表一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ICD-10-CM/PCS 碼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附註 2014 年版 一 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C73 C00.0-C06.9 C09.0-C10.9 C12-C14.8 C C C53.0-C53.9 C55 C00.0-C96.9 ( 一 ) 甲狀腺惡性腫瘤 ( 二 ) 口腔 口咽及下咽惡性腫瘤第一期 ( 三 ) 乳房惡性腫瘤第一期 ( 四 ) 子宮頸惡性腫瘤第一期 ( 五 ) 除 ( 一 )~( 四 ) 之其他惡性腫瘤 Malignant neoplasm of thyroid gland Malignant neoplasm of oral cavity,oropharynx and hypopharynx stage I Malignant neoplasm of breast stage I Malignant neoplasm of cervix uteri stage I other malignant neoplasm ( 不含 C73 C94.4 C94.6) 二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D66 ( 一 ) 遺傳性第 Ⅷ 凝血因子缺乏症 Hereditary factor VIII deficiency 遺傳性凝血 D67 ( 二 ) 遺傳性第 Ⅸ 凝血因子缺乏症 Hereditary factor IX deficiency 因子缺乏 非 D68.1 D68.2 ( 三 ) 遺傳性第 XI 凝血因子缺乏症 ( 四 ) 其他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症 Hereditary factor XI deficiency Hereditary deficiency of other clotting factors 本契約保險範圍 三 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 血紅素未經治療, 成人經常低於 8gm/dl 以下, 新生兒經常低於 12gm/dl 以下者 D55.0-D58.9 ( 一 ) 遺傳性溶血性貧血 Hereditary hemolytic anemias D59.0-D59.9 ( 二 ) 後天性溶血性貧血 Acquired hemolytic anemias D46.4 D60.0-D60.9 ( 三 ) 再生不良性貧血 Aplastic anemias D61.01-D61.9 四 慢性腎衰竭 尿毒症, 必須接受定期 透析治療者 N18.5 N18.6 ( 一 ) 慢性腎臟疾病 Chronic kidney disease I12.0 ( 二 ) 高血壓性慢性腎臟病伴有第五期慢 性腎病或末期腎病 Hypertensive chronic kidney disease with stage 5 chronic kidney disease or end stage renal disease I13.11 I13.2 ( 三 ) 高血壓性心臟及慢性腎臟病伴有心 Hypertensive heart and chronic 臟衰竭及第五期慢性腎病或末期腎 kidney disease with heart failure 病 ( 高血壓性心臟及慢性腎臟病未 and with stage 5 chronic kidney 伴有心臟衰竭合併第五期慢性腎病 disease, or end stage renal 或末期腎病 ) disease (Hypertensive heart and chronic kidney disease without heart ACINTB1 9/18

10 failure, with stage 5 chronic kidney disease, or end stage renal disease) 五 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M32.0-M32.9 M34.0- M34.9 ( 一 ) 全身性紅斑狼瘡 ( 二 ) 全身性硬化症 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SLE) Systemic sclerosis M05.70-M06.09 ( 三 ) 類風濕關節炎 符合 1987 美 M06.20-M06.39 國風濕病學院修訂之診斷標 M06.80-M06.89 M06.9 準, 含青年型類風濕關節炎 M08.00-M08.99 Rheumatoid arthritis (Rheumatoid arthritis juvenile) M33.20-M33.29 ( 四 ) 多發性肌炎 Polymyositis M33.00-M33.19 ( 五 ) 皮多肌炎 Dermatopolymyositis M33.90-M33.99 M36.0 ( 六 ) 血管炎 Vasculitis M30.0 M30.2 M 結節狀多動脈炎 Polyarteritis nodosa M 過敏性血管炎 Hypersensitivity angiitis M31.30 M 韋格納氏肉芽腫 Wegener s granulomatosis M31.5 M 巨細胞動脈炎 Giant cell arteritis I 血栓閉鎖性血管炎 Thromboangiitis obliterans (Buerger s disease) M 主動脈弓症候群 Aortic arch syndrome (Takayasu) M 皮膚粘膜淋巴結綜合症 Kawasaki disease ( 川崎病 ) M 貝賽特氏病 Behcet s disease L10.0-L10.9 ( 七 ) 天孢瘡 Pemphigus M35.00-M35.09 ( 八 ) 乾燥症 Sicca syndrome K50.00-K ( 九 ) 克隆氏症 Crohn s disease K51.00-K ( 十 ) 慢性潰瘍性結腸炎 Ulcerative colitis 六 慢性精神病 符合以下診斷, 而病情 已經慢性化者, 除第 ( 一 ) 項外, 限由精 神科專科醫師所開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 醫師證號 F01.50 F01.51 F03.90 ( 一 ) 失智症 ( 具器質性病態 ) 限 Unspecified dementia F03.91 由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 開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 師證號 F05 ( 二 ) 生理狀況所致之譫妄 Delirium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2.80 F02.81 F06.0 ( 三 ) 其他生理狀況所致之其他精 Other mental disorders due to F06.1 F06.8 神疾患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20.0-F20.9 F25.0-F25.9 ( 四 ) 思覺失調症 Schizophrenia F30.10-F30.13 ( 五 ) 情感性疾患 Affective disorders F30.2-F30.9 ACINTB1 10/18

11 F31.0-F31.9 F32.2-F32.9 F33.2-F33.9 F22 ( 六 ) 妄想性疾患 Delusional disorders ( 七 ) 廣泛性發展疾患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s F 自閉性疾患 Autistic disorder F 其他兒童期崩解疾患 Other childhood disintegrative disorder F84.5 F 其他廣泛性發展疾患 ( 含 Other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亞斯伯格症候群 ) disorders(asperger's syndrome) F 未明示之廣泛性發展疾患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unspecified E00.0-E00.9 E03.0 E03.1 七 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G6PD 代謝異常除外 ( 一 ) 先天性缺碘症候群 ( 含先天性甲狀腺低下 ) Congenital iodine-deficiency syndrome(congenital hypothyroidism) 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G6PD 代謝異常除外 非本契約保險範 圍 E10.10-E10.9 ( 二 ) 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 Type 1 diabetes mellitus E23.2 ( 三 ) 尿崩症 Diabetes insipidus E25.0-E25.9 ( 四 ) 腎上腺性生殖器疾患 Adrenogenital disorders E70.0-E71.2 ( 五 ) 氨基酸輸送與代謝之失調 E72.00-E72.51 E72.59 E72.8 E72.9 Disorders of amino-acid transport and metabolism E74.00-E74.09 ( 六 ) 肝糖儲藏疾病 Glycogen storage disease E74.20-E74.29 ( 七 ) 半乳糖血症 Galactosemia E78.1 ( 八 ) 純高三酸甘油酯血症 Pure hyperglyceridemia E88.1 ( 九 ) 脂質失養症 Lipodystrophy E75.21-E75.22 E E E75.3 E77.0-E77.9 ( 十 ) 神經脂質代謝疾患 Disorders of sphingolipid metabolism E75.6 E78.70 E78.9 ( 十一 ) 脂質代謝疾患 Disorders of lipoid metabolism E83.00-E83.09 ( 十二 ) 銅代謝疾患 Disorders of copper metabolism E20.1 E83.50-E83.59 ( 十三 ) 鈣代謝疾患 Disorders of calcium metabolism ACINTB1 11/18

12 E83.81 D81.3 D81.5 E79.1-E79.9 ( 十四 ) 嘌呤及嘧啶代謝疾患 Disorders of purine and pyrimidine metabolism E76.01-E76.9 ( 十五 ) 葡萄糖胺聚合醣代謝疾患 Disorders of glycosaminoglycan metabolism E E E80.3 E88.40-E88.89 H H ( 十六 ) 其他特定之新陳代謝疾患 Other specified disorders of metabolism E88.9 ( 十七 ) 新陳代謝疾患 Metabolic disorder, unspecified Q00.0-Q00.2 八 心 肺 胃腸 腎臟 神經 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 一 ) 無腦症及類似畸形 Anencephaly and similar malformations 心 肺 胃腸 腎臟 神經 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 G90.1 Q01.0-Q04.9 Q06.0-Q06.9 Q07.8 Q07.9 Q20.0-Q24.9 ( 二 ) 神經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 三 ) 先天性心球 胚胎 及心臟中隔閉合之畸形或心臟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Other congenital anomalies of nervous system Bulbus cordis anomalies and anomalies of cardiac septal closure or other congenital anomalies of heart 形及染色體異常 非本契約保險範圍 Q25.0-Q28.9 ( 四 ) 循環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Other congenital anomalies of circulatory system Q33.0 ( 五 ) 先天性肺囊腫 Congenital cystic lung Q33.3 Q33.6 ( 六 ) 肺缺乏症形成不全及形成異常 Agenesis, hypoplasia and dysplasia of lung Q33.8 Q33.9 ( 七 ) 肺之其他畸形 Other congenital malformations of lung Q41.0-Q45.9 ( 八 ) 消化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Other congenital anomalies of digestive system Q60.0-Q60.6 ( 九 ) 腎無發育及腎其他縮減缺陷 Renal agenesis and other reduction defects of kidney Q61.00-Q61.9 ( 十 ) 腎囊腫性疾病 Cystic kidney disease Q62.0-Q62.39 ( 十一 ) 先天性腎盂及輸尿管之阻塞性缺陷 Congenital Obstructive defects of renal pelvis and ureter Q63.0-Q63.9 ( 十二 ) 先天性腎其他畸形 Other congenital malformations of kidney Q77.0-Q77.2 Q77.4 Q77.5 Q77.7-Q77.9 Q78.4 Q90.0-Q99.1 Q99.8 ( 十三 ) 骨軟骨發育不良伴有管狀骨及脊椎生長缺陷 ( 十四 ) 染色體異常 Osteochondrodysplasia with defects of growth of tubular bones and spine Chromosomal abnormalities Q99.9 Q35.1-Q35.7 Q36.0-Q37.9 ( 十五 ) 先天性畸形唇顎裂 限需多次手術治療及語言復健者 Congenital cleft palate and cleft lip ACINTB1 12/18

13 T31.20-T31.99 T32.20-T32.99 T26.00XA-T26.92XA( 第 7 位碼須為 A) 九 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 ; 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 一 ) 體表面積之大於 20% 之燒傷 Burn of >20% of total body surface ( 二 ) 顏面燒燙傷 1.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T20.30XA-T20.39XA T20.70XA-T20.79XA( 第 7 位碼須為 A) 2. 臉及頭之燒傷, 深部組織壞死 ( 深三度 ), 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十 接受腎臟 心臟 肺臟 肝臟 骨髓 胰臟及小腸移植後之追蹤治療 Z94.0 ( 一 ) 腎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Kidney transplant status Z94.1 ( 二 ) 心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Heart transplant status Z94.2 ( 三 ) 肺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Lung transplant status Z94.4 ( 四 ) 肝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Liver transplant status Z94.81 Z94.84 ( 五 ) 骨髓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Bone transplant status Z94.83 ( 六 ) 胰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Pancreas transplant status Z94.82 ( 七 ) 小腸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Intestine transplant status T86.10-T86.19 ( 八 ) 腎臟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kidney transplant T86.40-T86.49 ( 九 ) 肝臟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liver transplant T86.20-T86.23 T T ( 十 ) 心臟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heart transplant T T ( 十一 ) 肺臟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lung transplant T86.00-T86.09 ( 十二 ) 骨髓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bone marrow transplant T T ( 十三 ) 胰臟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pancreas transplant T T ( 十四 ) 小腸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intestine transplant 十一 小兒麻痺 腦性麻痺所引起之神經 肌肉 骨骼 肺臟等之併發症者 ( 其身心 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 A80.0-A80.2 A80.30-A80.39 ( 一 ) 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併有其他 麻痺者 Acute poliomyelitis with other paralysis G80.0-G80.2 G80.4-G80.9 ( 二 ) 嬰兒腦性麻痺 Cerebral palsy (G82.20-G82.54 ( 三 ) 其他麻痺性徵候群 ( 急性脊 ACINTB1 13/18 Other paralytic syndromes ( late

14 G83.0-G83.9)+(B91 G14) 髓灰白質炎之後期影響併有 提及麻痺性徵候群 ) effects of acute poliomyelitis ) T07 十二 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 (INJURY SEVERITY SCORE 16) ( 植物人狀態不可以 ISS 計算 ) Z99.11 十三 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符合下列任一項者 : ( 一 ) 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二十一天以上者 ( 二 ) 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改善後, 改用非侵襲性陽壓呼吸治療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 三 ) 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後改用負壓呼吸輔助器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 四 ) 特殊疾病 ( 末期心衰竭 慢性呼吸道疾病 原發性神經原肌肉病變 慢性換氣不足症候群 ) 而須使用非侵襲性陽壓呼吸治療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以上天數計算須符合連續使用定義原則十四 E41 ( 一 ) 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引起之嚴重營養不良者, 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三十天, 且病情已達穩定狀態, 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Major trauma rated 16 or above on the severity scale (INJURY SEVERITY SCORE 16) Long-term mechanical ventilation, defined as one of the following: 1. Invasiv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for 21 or more days. 2. Invasiv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followed by non-invasive ventilation, with a total duration of 21 or more days. 3. Invasiv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followed by negative pressure ventilation, with a total duration of 21 or more days. 4. Specific diseases, e.g., End stage heart failure, chronic pulmonary diseases, primary neuromuscular diseases, chronic hypoventilation syndrome, which require non-invasive ventilation for 21 or more days. Patients suffering from severe malnutrition due to major enterectomy, intestinal failure already on a fully intravenous diet for 30 days, and unable to obtain sufficient nutrition through an oral diet E43 ( 二 ) 其他慢性疾病之嚴重營養不良者, 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三十天, 且病情已達穩定狀態, 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Patients suffering from severe malnutrition due to other chronic disease already on a fully intravenous diet for 30 days, and unable to obtain sufficient nutrition through an oral diet 十五 因潛水 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 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 伴有呼吸 循環或 神經系統之併發症且需長期治療者 ACINTB1 14/18

15 T70.3XXA ( 一 ) 減壓病 Decompression sickness T79.0XXA ( 二 ) 空氣栓塞症 Air embolism G70.00 G70.01 十六 重症肌無力症 Myasthenia gravis 十七 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D80.1 D80.6 D80.8 D80.9 D81.0-D81.2 D81.4 D81.6 D81.7 D81.89 D81.9 D82.0-D82.9 ( 一 ) 免疫缺乏症伴有主要抗體缺陷 Immunodeficiency with predominantly antibody defects ( 二 ) 複合性免疫缺乏症 Combined immunodeficiencies ( 三 ) 與其他重大缺陷相關的免疫 Immunodeficiency associated 缺乏症 with other major defects D83.0-D83.9 ( 四 ) 常見多樣性免疫缺乏症 Common variable immunodeficiency D84.0-D84.9 ( 五 ) 其他免疫缺乏症 Other immunodeficiencies 十八 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 肌 肉 皮膚 骨骼 心肺 泌尿及腸胃等之 併發症者 ( 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 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非本契約保險範圍 (S12.000A-S12.9XXA)+ ( S14.101A-S14.159A) (S24.101A-S24.159A) (S34.101A-S34.139A) ( 第 7 碼均須為 A) ( 一 ) 脊柱骨折, 伴有脊髓病灶 Fracture of vertebral column with spinal cord injury S14.101A-S14.159A S24.101A-S24.159A S34.101A-S34.139A ( 第 7 碼均須為 A) ( 二 ) 無明顯脊椎損傷之脊髓傷害 Spinal cord injury without evidence of spinal bone injury G32.0 G95.0 ( 三 ) 其他脊髓病變 Other disease of spinal cord G95.11-G95.89 G95.9 G99.2 十九 職業病 Occupational disease ( 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之職業病種類表所載職業病範圍為限 ; 適 用對象限已退休之未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身份之保險對象 ; 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 份者, 應依勞工保險職業病就醫規定辦 理, 亦免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 ) J60 ( 一 ) 煤礦工人塵肺症 Coalworker's pneumoconiosis pneumoconiosis J61 ( 二 ) 石綿沉著症 Asbestosis J62.0 J62.8 ( 三 ) 其他矽石或矽鹽所致之塵肺 Pneumoconiosis due to other 症 silica or silicates J63.0-J63.6 ( 四 ) 其他無機性塵埃所致之塵肺 Pneumoconiosis due to other 症 inorganic dust J64 J65 ( 五 ) 塵肺症 Pneumoconiosis 二十 急性腦血管疾病 ( 限急性發作後一 Cerebrovascular disease (acute 個月內 ) stage) ACINTB1 15/18 職業病 非 本契約保險範 圍

16 I60.00-I60.9 ( 一 ) 蜘蛛膜下腔出血 Subarachnoid hemorrhage I61.0-I62.9 ( 二 ) 腦內出血 Intracerebral hemorrhage I63.00-I63.9 ( 三 ) 腦梗塞 Cerebral infarction G45.0-G45.2 G45.4-G46.8 I67.0-I67.2 I67.4-I67.7 I67.81 I67.82 I I I67.89 I67.9 I68.0 I68.8 ( 四 ) 其他腦血管疾病 Other cerebrovascular disease G35 二十一 多發性硬化症 Multiple sclerosis G71.0 G71.2 二十二 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Congenital muscular dystrophy 先天性肌肉 萎縮症 非本 契約保險範 圍 二十三 外皮之先天畸形 Congenital anomalies 外皮之先天 integument 畸形 非本契 Q81.0-Q81.9 Q82.8 ( 一 ) 先天性水泡性表皮鬆懈症 Congenital epidermolysis bullosa 約保險範圍 Q82.9 Q84.9 ( 二 ) 皮膚先天性畸形 Congenital malformation of integument, unspecified Q80.0-Q80.9 ( 三 ) 先天性魚鱗癬 ( 穿山甲症 ) Congenital ichthyosis A30.0-A30.9 二十四 漢生病 Leprosy(Hansen s disease) K70.2-K70.31 二十五 肝硬化症, 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Liver cirrhosis with complication K74.1-K74.69 ( 一 ) 腹水無法控制 Ascites with poor control P07.10 ( 二 ) 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 Esophageal or gastric varices bleeding ( 三 ) 肝昏迷或肝代償不全 Hepatic coma or liver dyscompensated 二十六 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 肌肉 骨骼 心臟 肺臟等之併發症 ( 一 ) 早產兒出生後三個月內因神 Neurological, muscular, skeletal, 經 肌肉 骨骼 心臟 肺 cardiac or pulmonary 臟 ( 含支氣管 ) 等之併發症 complications due to 住院者 premature infants to have admission care within three months birth. 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 肌肉 骨骼 心臟 肺臟等之併發症 非本契約保險範圍 P07.20 ( 二 ) 早產兒出生滿三個月後, 經身心障礙等級評鑑為中度以上, 領有社政單位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ACINTB1 16/18 Neurological, muscular, skeletal, cardiac or pulmonary complications due to premature infants certified to have moderate impairments three months of age.

17 T57.0X1A T57.0X2A 二十七 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 ( 烏腳 Toxic effect of arsenic and its T57.0X3A T57.0X4A 病 ) compounds (black foot disease) G12.20-G12.29 二十八 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障礙等級 Motor neuron disease 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 惟經神經內科專科醫師診斷為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者 (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 ICD-10-CM G12.21), 不受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之限制 A81.00-A81.09 二十九 庫賈氏病 Creutzfeldt-Jakob disease 三十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罕見疾 Rare disease 病, 但已列屬前二十九類者除外 重大傷病範圍 所載之項目如有變動, 則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告之項目為準 ACINTB1 17/18

18 附表二 完全失能程度表 項別 失 能 程 度 一二三四五六七 雙目均失明者 ( 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 註 2) 或言語 ( 註 3) 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 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註 5) 註 :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 依據萬國式視力表, 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 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 以上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 等 ACINTB1 18/18

19 人身保險投保簡介 ( 本投保簡介僅供參考, 有關之權利義務, 仍請詳閱契約條款之約定 ) 一 什麼是保險保險就是集合多數人所繳的保險費, 在發生無法預料的事故而遭受經濟損失時, 藉由保險所匯集之資金降低個人的損失, 同時讓個人不致因為事故的發生而造成經濟上的困窘 二 買保險的好處保險有生存 死亡 失能 疾病 醫療等保障的功能, 同時還兼具有儲蓄 投資理財的好處 三 怎麼買保險由於人生各階段所面臨的風險及擔負的責任不同, 因此需要的保險種類 保險額度也不盡相同, 您可依照家庭狀況 經濟能力 風險所在及商品特性來規劃保險, 做好人生風險管理 四 人身保險的種類 1. 人壽保險 : 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期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期限而仍生存時, 保險公司將依照契約給付保險金 依保障性及儲蓄性的不同又可分為死亡保險 生存保險及生死合險等三種, 而死亡保險又因保險期間的不同區分為定期壽險與終身壽險 2. 投資型保險 : 與傳統保險不同在於要保人得將部分保險費投資於所選擇之投資標的, 投資績效將直接影響保單帳戶價值, 且投資型保險的保費區分為保險部分及投資部分, 要保人可彈性選擇繳交保費多寡及保額高低, 具有資金靈活運用的優點, 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保險公司不保證將來的投資收益, 保戶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 健康保險 :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而有門診 住院或外科手術醫療時, 給付約定的保險金 4. 傷害保險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 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 致其身體遭受傷害, 因而失能或死亡時, 給付約定的保險金 5. 年金保險 : 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 保險公司在約定的時日開始後, 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保證期間內, 定期給付保險金 五 購買保險時的注意事項 1. 首先您可透過各家保險公司的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親朋好友推薦 報章雜誌報導, 以及保戶的評價來選擇一家信譽良好 財務穩健 服務品質卓越的保險公司來購買保險 2. 請服務業務員依照您的保險需要規劃商品, 如果有任何問題一定要追根究底問清楚, 同時您也可以透過保險公司的免費客戶服務專線來洽詢 3. 如果您已經決定好要購買的保險商品時, 要再次確認保障的內容是什麼 保障是從什麼時間點開始的 有哪些是保險公司不會理賠的項目 4. 在填寫要保書之前, 一定要詳細閱讀保險公司所提供的各種 條款樣本 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 及 要保書填寫說明, 如果業務員沒有提供這些文件時, 您可以主動提出要求以保障權益 5. 在您填寫要保書時, 需謹慎的填寫要保書上的各種資料, 告知事項務必逐項閱覽後在要保書上回答, 因為它是保險公司核保的重要考量, 如果沒有據實告知, 就算是已經承保了, 保險公司還是可以不理賠並且解除契約 1/

20 6. 要保書上的簽名欄位一定要由要保人和被保險人本人親自簽名, 保險契約才會有效力, 如果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滿二十足歲時, 還須要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 但已婚者, 不在此限 六 購買保險後如何保障權益 1. 收到保單時, 要詳細閱讀保單確認是否與當初規劃投保的內容相符, 保單附著的文件是否皆為親自簽名, 告知事項皆據實說明, 當發現保險單所載內容與事實不一致時, 要儘速通知業務員或保險公司更正 2. 若保險商品提供契約撤銷權者, 收到保單後如果想要撤銷,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 3. 地址變更時一定要通知保險公司, 因為許多的重要通知都是寄送到要保書上所填寫的地址, 若未通知保險公司將導致未能接獲重要訊息而影響權益 4. 未按時繳交保險費將導致保險單的停效,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或繳費方式約定為金融機構轉帳者, 自保險公司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 ; 選擇月繳或季繳者, 則自保險單所記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者, 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停止效力 自保險單停效日起兩年內, 要保人可以申請復效,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自停效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復效申請, 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之餘額後, 保險契約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 詳細內容請您參閱保險單條款 5. 經濟困難繳不出保險費時的因應方法 : 變更繳費別 : 若原本繳費別為年繳, 當經濟狀況發生問題無法應付一次需繳付整年度保費時, 要保人可以改為半年繳 季繳或月繳以減輕經濟負擔 自動墊繳保費 :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 第二期以後之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時, 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 如有保險單貸款以扣除貸款本息後的餘額 ) 自動墊繳其應繳之保險費及利息, 使保險單繼續有效 減少投保金額 : 申請將原來的投保金額減少, 如此一來所需繳交的保險費自然就減少了, 但減少後的保險金額, 不得低於保險公司對該險種的最低承保金額, 而減少的部分視為契約終止 減額繳清保險 : 繳清保險是不變更原來保險期間與條件, 以申請當時契約所積存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躉繳保費, 在不超過原來保險金額的情況下, 以躉繳方式購買所能保障的金額 改為投保 減額繳清保險 後, 要保人不需再繳交保險費 展期定期保險 : 展期保險是不變更原來保險金額, 以申請當時契約所積存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躉繳保費, 在不超過原來保險期間為原則下, 以躉繳方式購買定期保險 改為投保 展期定期保險 後, 要保人不需再繳交保險費 七 保單解約的損失 1. 保險的保障會立即消失 2. 解約金可能會少於所繳的保險費 3. 通常年齡越大, 投保壽險及健康險的保險費越高, 解約後若要重新再投保, 保險費會比較貴, 而且健康狀況可能會發生變化, 導致被拒保或是須加費投保 2/

21 要保書填寫說明 ( 本填寫說明僅供填寫參考, 有關之權利義務, 仍請詳閱契約條款之約定 ) 一 業務員登錄證? 業務員登錄證係業務員所屬之保險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佈之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核發, 為具有招攬保險之資格證件, 業務員招攬保險時, 應出示登錄證, 並詳細告知授權範圍 二 什麼是要保書? 要保書是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 主要內容包括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 職業 地址 電話 身分證字號 ; 受益人姓名 ; 要保事項 ; 要保人 被保險人告知及聲明事項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簽章等 三 誰來填寫要保書? 要保書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本人就有關內容親自填寫並簽章, 未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 保險經紀人 代理人及業務員均不得代填寫或簽章 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 需經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並於要保書上簽章 四 什麼是 要保人? 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 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其權利及義務為 : ( 一 ) 權利 :1. 指定各類保險金之受益人 2. 申請契約變更 3. 申請保單貸款 4. 終止契約 ( 二 ) 義務 :1. 繳納保險費 2. 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及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 3. 告知義務 五 什麼是 被保險人? 所謂被保險人, 指保險事故發生時, 遭受損害, 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另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以十五足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 本公司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之保單帳戶價值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 六 要保人 與 被保險人 之間必須有什麼關係? 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 才可以訂立保險契約, 而依保險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 有保險利益 ( 一 ) 本人或其家屬 ( 二 )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三 ) 債務人 ( 四 )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七 什麼是 受益人? ( 一 ) 所謂 受益人 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 二 ) 受益人通常除有請求保險金之權利外, 並可基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代繳保險費 ( 三 ) 受益人之義務則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通知保險公司 八 受益人怎麼指定? 1/3

22 受益人由要保人指定, 人數無限制, 中途得以變更, 次數亦無限制 九 要保書上要填寫什麼 地址? 有何重要性? ( 一 ) 要保人住所 / 通訊地址 戶籍地址及被保險人戶籍地址 ( 二 ) 要保人之住所 / 通訊地址 戶籍地址, 係保險公司通知要保人有關保險契約之權利及義務 ( 如契約解除 保費催告 各種給付 ) 發送之地址, 故應詳細填明, 如有異動應通知保險公司, 以維護保戶權益 十 要保書上的 年齡 如何計算?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的加算一歲,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出生年月日, 在要保書填明 十一 什麼是 主契約 或 主約? 要保人可向保險公司單獨購買之保險商品, 該商品通稱為主契約或主約 十二 什麼是 附加契約 或 附約? 附加契約係指附加在主契約, 用以保障特定事故的保險商品, 一般稱 附約 附約 是不單獨販賣的 十三 保險費繳付的方式有幾種? 保險費之交付方式, 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二種 採用一次交付方式繳交總保費者為 躉繳 ; 而採用分期交付方式者分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保戶可視個人之經濟狀況及需要作選擇, 事後仍可申請變更 十四 什麼是 保單紅利? 領取的方式有哪些? ( 一 ) 保單紅利 : 保險公司依各項預定率向保戶收取的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的差額產生盈餘時, 將盈餘依保險種類 保險經過期間 保險金額等計算返還保戶, 謂之 保單紅利 ( 二 ) 保單紅利領取方式 : 原則上有下列四種, 可自行選取 1. 現金給付 : 以現金支付保單紅利 2. 抵繳保費 : 以保單紅利扣抵保險費 3. 儲存生息 : 將保單紅利積存至契約終止為止, 或保戶有請求時支付, 依本公司宣告之紅利累積利率, 採複利方式計息 4. 增加保險金額 : 將保單紅利移做增購保險契約, 以增加保險金額 十五 什麼是 保險費自動墊繳? 依保單條款規定, 要保人若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時, 保險公司在取得要保人同意後, 得以該保險單所有之現金價值墊繳應繳保險費的制度, 即為保險費自動墊繳制度 十六 什麼是 告知事項? 告知事項主要為要保書中有關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等之詢問事項 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十七 要保書中對健康狀況的告知義務年期或期間 ( 過去兩年 最近兩個月 過去五年 等期間 ) 如何認定? 以要保人填寫要保書所載之申請日期起回溯計算兩個月 兩年 五年稱之 十八 什麼是 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 ( 一 ) 健康檢查結果異於檢查標準的正常值或參考值者 ( 二 ) 醫師要求或建議作進一步追蹤 檢查或治療者 2/3

23 十九 什麼是 治療 診療或用藥? ( 一 ) 治療 : 針對疾病 傷害等異常現象直接加以手術 用藥或物理治療 心理治療等 ( 二 ) 診療 : 對於身體狀況有異常之問診 檢查或治療 ( 三 ) 用藥 : 服用 施打或外敷藥品 二十 住院七日以上 怎麼認定? ( 一 ) 自辦理住院手續當日至辦理出院手續當日止 ( 二 ) 前述計算方式, 中間如遇有轉院等中斷住院之情形時, 需連續計算在內 二十一 對要保書中告知事項所列疾病名稱有疑問時, 該怎麼辦? ( 一 ) 詢問診斷醫師 ( 二 ) 請洽本公司免費服務電話詢問 電話號碼為 : 二十二 要保書還有什麼附件? 除了要保書本身之外, 尚有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 要保書填寫說明及保險單條款樣張或影本等附件, 提供給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填寫要保書參考 二十三 什麼時候需要法定代理人簽章? 未滿二十足歲者訂立保險契約時, 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 但已婚者, 不在此限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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