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XLO 保險單款樣張_ 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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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LO /20 富邦人壽醫把罩終身健康保險 內容摘要 :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三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四條 第六條至第八條 第 十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五條 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九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 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 第十八 至第二十一條 ) ( 六 )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 ) ( 七 )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 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八條 ) ( 八 ) 保險單借款 ( 第二十九條 ) ( 九 ) 受益人之指定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 ( 十 ) 請求權消滅時效 ( 第三十四條 )

2 XLO /20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醫把罩終身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 : 重大傷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被保險人須具備有效的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份, 才能向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 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 取得證明後, 始得向本公司申請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首次診斷為重大傷病, 並取得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 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 才符合重大傷病保險金申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或投保時正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重大傷病證明者, 或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 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重大傷病保險金 的責任 本險重大傷病範圍為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但不包含以下項目 : 一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二 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三 心 肺 胃腸 腎臟 神經 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四 先天性免疫不全症五 職業病六 先天性肌肉萎縮症七 外皮之先天畸形八 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 肌肉 骨骼 心臟 肺臟等之併發症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富壽商精字第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 : 傳真 : 電子信箱 ( ):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本契約所使用之名詞, 定義如下 : 一 保險金額 : 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 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辦理減額繳清, 則以變更或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準 二 醫院 :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三 醫師 : 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四 重大傷病範圍 : 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附表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中所載之項目 ( 詳附表一 ), 但排除下列項目 : ( 一 )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 二 ) 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 三 ) 心 肺 胃腸 腎臟 神經 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 四 ) 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 五 ) 職業病 ( 六 ) 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 七 ) 外皮之先天畸形 ( 八 ) 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 肌肉 骨骼 心臟 肺臟等之併發症 其後 重大傷病範圍 所載之項目如有變動, 則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告之項目為準 五 實際繳費年度數 : 係指以原定繳費年期 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之保單年度三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六 年繳保險費總和 : 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 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

3 XLO /20 體保險費費率, 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 ( 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 後所得之數額 七 傷害 :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因而蒙受之傷害 八 意外傷害事故 :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九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 : 係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負責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業務的保險人 契約撤銷權 第三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保險費 ;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四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首次罹患重大傷病 身故 致成完全殘廢程度或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一百歲時仍生存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本險 重大傷病保險金 之承保範圍, 包含本保險契約 訂立時 及 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當時 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傷病項目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保險附約 ( 以下簡稱附約 ) 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 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 總和 ( 以下簡稱本保單價值準備金 )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使本契約及附約繼續有效 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 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 ; 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 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 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 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 本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 ( 包含本契約及附約之保險費總和 ) 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 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八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 申請復效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 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 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 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 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 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4 XLO /20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 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保證明, 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 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 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 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九條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且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 如要保人死亡 失蹤或住所不明, 通知不能送達時, 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十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 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請詳閱保險單之解約金額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 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 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 仍應予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 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保險範圍 : 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經醫院醫師診斷, 確認首次罹患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之一, 且同時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規定, 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者, 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一 第一保單年度 : 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二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 : ( 一 ) 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 ( 二 ) 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 三 ) 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 須先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重新申請加保, 始得依第一項約定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一項情形, 被保險人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時, 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 本公司應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若被保險人首次罹患重大傷病後, 要保人仍繼續繳交續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應退還續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若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致原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 本公司仍應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此時被保險人得檢具一家 區域醫院 層級以上 ( 含 ) 之醫療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

5 XLO /20 圍之診斷書及當次 重大傷病 病歷摘要替代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全民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傷病, 並已取得全民健保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者, 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重大傷病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保險範圍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 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 身故保險金 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一 身故時之保險金額 二 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三 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 如要保人向二家 ( 含 )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 附 ) 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 :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一 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 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三 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範圍 :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一百歲仍生存者, 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 祝壽保險金 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一 保險年齡屆滿一百歲時之保險金額 二 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三 保險年齡屆滿一百歲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十七條本公司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約定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者, 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受益人申領本契約重大傷病保險金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重大傷病診斷書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 四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正本 ( 正本驗證後返還 ) 如被保險人於前述文件核發前身故致無法取得者, 得檢具因確定診斷屬於重大傷病而獲准核退醫療費用之單據或一家 區域醫院 層級以上 ( 含 ) 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 重大傷病 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以取代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正本, 但要保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五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三條第四項情形, 受益人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重大傷病項目, 於本契約生效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變更或調整, 致無法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 改以備齊下列文件取代第一項第四款之應備文件 : 一 一家 區域醫院 層級以上 ( 含 ) 之醫療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 (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 二 當次 重大傷病 病歷摘要 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 係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 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得檢具下列文件替代之 :

6 XLO /20 一 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二 重大傷病醫療費用收據 受益人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時, 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受益人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條受益人申領 完全殘廢保險金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殘廢診斷書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一條受益人申領 祝壽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 一 )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傷病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除外責任 ( 二 )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及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不保事項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重大傷病保險金 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 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三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7 XLO /20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二十五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 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 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 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 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 解約金 退還已繳保險費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 ( 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 ) 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之情形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二十七條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八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 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請詳閱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 要保人變更為 減額繳清保險 後,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 本契約繼續有效 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 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 減額繳清保險 當時, 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 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前項所稱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將改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九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 其比率請詳附表三 ;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但書約定為通知時, 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三十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列約定辦理 :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 本契約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溢繳保險費者, 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短繳保險費者, 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本文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 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 與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 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二條重大傷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 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但被保險人身故時, 如重大傷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有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者, 則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除前項約定外, 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 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 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 不得對

8 XLO /20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 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 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 送達本公司時, 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祝壽保險金之受益人, 於得申領保險金前身故者, 除要保人已就該受益人得受領保險金之部分另有指定外, 以被保險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 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三十三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四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五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除第三十二條約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六條因本契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9 XLO /20 附表一 :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證明有效期 ICD-10-CM/PCS 碼重大傷病項目英文疾病名稱限 2014 年版 附註 一 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C00.0-C06.9 ( 二 ) 口腔 口咽及下咽惡性腫瘤第 Malignant neoplasm of C09.0-C10.9 一期 oral cavity,oropharynx C73 ( 一 ) 甲狀腺惡性腫瘤 Malignant neoplasm of thyroid gland 三年三年 C12-C14.8 and hypopharynx stage I ( 三 ) 乳房惡性腫瘤第一期 Malignant neoplasm of C C breast stage I ( 四 ) 子宮頸惡性腫瘤第一期 Malignant neoplasm of C53.0-C53.9 C55 cervix uteri stage I 三年三年 ( 五 ) 除 ( 一 )~( 四 ) 之其他惡性 other malignant neoplasm 五年 C00.0-C96.9 腫瘤 ( 不含 C73 C94.4 C94.6) 二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D66 ( 一 ) 遺傳性第 Ⅷ 凝血因子缺乏症 Hereditary factor VIII deficiency D67 ( 二 ) 遺傳性第 Ⅸ 凝血因子缺乏症 Hereditary factor IX deficiency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非本契約保險範圍 D68.1 ( 三 ) 遺傳性第 XI 凝血因子缺乏症 Hereditary factor XI deficiency D68.2 ( 四 ) 其他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症 Hereditary deficiency of other clotting factors 三 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 五年 血紅素未經治療, 成人經常低於 8gm/dl 以下, 新生兒經常低於 12gm/dl 以下者 D55.0-D58.9 ( 一 ) 遺傳性溶血性貧血 Hereditary hemolytic anemias D59.0-D59.9 ( 二 ) 後天性溶血性貧血 Acquired hemolytic anemias D46.4 D60.0-D60.9 ( 三 ) 再生不良性貧血 Aplastic anemias D61.01-D61.9 N18.5 N18.6 四 慢性腎衰竭 尿毒症, 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 一 ) 慢性腎臟疾病 Chronic kidney disease : 申請時已確定需定期透析者三個月 : 申請 I12.0 ( 二 ) 高血壓性慢性腎臟病伴有第 Hypertensive chronic 時尚無法確 五期慢性腎病或末期腎病 kidney disease with stage 定需定期透

10 XLO /20 5 chronic kidney disease 析者 or end stage renal disease I13.11 I13.2 ( 三 ) 高血壓性心臟及慢性腎臟病 Hypertensive heart and 伴有心臟衰竭及第五期慢性 chronic kidney disease 腎病或末期腎病 ( 高血壓性 with heart failure and 心臟及慢性腎臟病未伴有心 with stage 5 chronic 臟衰竭合併第五期慢性腎病 kidney disease, or end 或末期腎病 ) stage renal disease (Hypertensive heart and chronic kidney disease without heart failure, with stage 5 chronic kidney disease, or end stage renal disease) 五 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M32.0-M32.9 ( 一 ) 全身性紅斑狼瘡 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SLE) M34.0- M34.9 ( 二 ) 全身性硬化症 Systemic sclerosis M05.70-M06.09 M06.20-M06.39 ( 三 ) 類風濕關節炎 符合 1987 美國風濕病學院修訂之診 Rheumatoid arthritis (Rheumatoid arthritis M06.80-M06.89 M06.9 M08.00-M08.99 斷標準, 含青年型類風濕關 juvenile) 節炎 M33.20-M33.29 ( 四 ) 多發性肌炎 Polymyositis M33.00-M33.19 ( 五 ) 皮多肌炎 M33.90-M33.99 M36.0 Dermatopolymyositis ( 六 ) 血管炎 Vasculitis M30.0 M30.2 M 結節狀多動脈炎 Polyarteritis nodosa M 過敏性血管炎 Hypersensitivity angiitis M31.30 M 韋格納氏肉芽腫 Wegener s granulomatosis M31.5 M 巨細胞動脈炎 Giant cell arteritis I 血栓閉鎖性血管炎 Thromboangiitis obliterans (Buerger s disease) M 主動脈弓症候群 Aortic arch syndrome (Takayasu)

11 XLO /20 M 皮膚粘膜淋巴結綜合症 Kawasaki disease ( 川崎病 ) M 貝賽特氏病 Behcet s disease L10.0-L10.9 ( 七 ) 天孢瘡 Pemphigus M35.00-M35.09 ( 八 ) 乾燥症 Sicca syndrome K50.00-K ( 九 ) 克隆氏症 Crohn s disease K51.00-K ( 十 ) 慢性潰瘍性結腸炎 Ulcerative colitis 六 慢性精神病 符合以下診斷, 而病情已經慢性化者, 除第 ( 一 ) 項外, 限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所開具 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師證號 F01.50 F01.51 ( 一 ) 失智症 ( 具器質性病態 ) 限 Unspecified dementia F03.90 F03.91 由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 開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 師證號 F05 ( 二 ) 生理狀況所致之譫妄 Delirium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六個月 ( 每六個月重新評估 ) F02.80 F02.81 ( 三 ) 其他生理狀況所致之其他 Other mental disorders 二年 : 首次 F06.0 F06.1 F06.8 精神疾患 due to known : 續發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20.0-F20.9 ( 四 ) 思覺失調症 Schizophrenia F25.0-F25.9 F30.10-F30.13 F30.2-F30.9 ( 五 ) 情感性疾患 Affective disorders 二年 : 首次 : 續發 F31.0-F31.9 F32.2-F32.9 F33.2-F33.9 F22 ( 六 ) 妄想性疾患 Delusional disorders 二年 : 首次 : 續發 ( 七 ) 廣泛性發展疾患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s F 自閉性疾患 Autistic disorder 五年 : 首次 : 續發 F 其他兒童期崩解疾患 Other childhood 五年 : 首次 disintegrative disorder : 續發 F84.5 F 其他廣泛性發展疾患 ( 含 Other pervasive 五年 : 首次 亞斯伯格症候群 ) developmental : 續發 disorders(asperger's syndrome)

12 XLO /20 F 未明示之廣泛性發展疾患七 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G6PD 代謝異常除外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unspecified 三年 : 首次五年 : 續發五年 : 再發 : 第四次以後 E00.0-E00.9 E03.0 ( 一 ) 先天性缺碘症候群 ( 含先 E03.1 天性甲狀腺低下 ) Congenital iodine-deficiency syndrome(congenital hypothyroidism) E10.10-E10.9 ( 二 ) 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 E23.2 ( 三 ) 尿崩症 E25.0-E25.9 ( 四 ) 腎上腺性生殖器疾患 E70.0-E71.2 ( 五 ) 氨基酸輸送與代謝之失調 E72.00-E72.51 E72.59 E72.8 E72.9 Type 1 diabetes mellitus Diabetes insipidus Adrenogenital disorders Disorders of amino-acid transport and metabolism 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G6PD 代謝異常除外 非本契約保險範圍 E74.00-E74.09 ( 六 ) 肝糖儲藏疾病 Glycogen storage disease E74.20-E74.29 ( 七 ) 半乳糖血症 Galactosemia E78.1 ( 八 ) 純高三酸甘油酯血症 Pure hyperglyceridemia E88.1 ( 九 ) 脂質失養症 Lipodystrophy E75.21-E75.22 E E E75.3 E77.0-E77.9 ( 十 ) 神經脂質代謝疾患 Disorders of sphingolipid metabolism E75.6 E78.70 E78.9 ( 十一 ) 脂質代謝疾患 Disorders of lipoid metabolism E83.00-E83.09 ( 十二 ) 銅代謝疾患 Disorders of copper metabolism E20.1 ( 十三 ) 鈣代謝疾患 Disorders of calcium E83.50-E83.59 E83.81 metabolism D81.3 D81.5 ( 十四 ) 嘌呤及嘧啶代謝疾患 Disorders of purine and E79.1-E79.9 pyrimidine metabolism E76.01-E76.9 ( 十五 ) 葡萄糖胺聚合醣代謝疾患 Disorders of glycosaminoglycan

13 XLO /20 E E E80.3 E88.40-E88.89 H H E88.9 metabolism ( 十六 ) 其他特定之新陳代謝疾患 Other specified disorders of metabolism ( 十七 ) 新陳代謝疾患 Metabolic disorder, unspecified 八 心 肺 胃腸 腎臟 神經 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Q00.0-Q00.2 ( 一 ) 無腦症及類似畸形 Anencephaly and similar malformations G90.1 Q01.0-Q04.9 ( 二 ) 神經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 Other congenital 三年 Q06.0-Q06.9 Q07.8 Q07.9 Q20.0-Q24.9 形 ( 三 ) 先天性心球 胚胎 及心臟中隔閉合之畸形或心臟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anomalies of nervous system Bulbus cordis anomalies and anomalies of cardiac 三年 septal closure or other congenital anomalies of heart Q25.0-Q28.9 ( 四 ) 循環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 Other congenital 三年 形 anomalies of circulatory system Q33.0 ( 五 ) 先天性肺囊腫 Congenital cystic lung 心 肺 胃腸 腎臟 神經 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非本契約保險範圍 Q33.3 Q33.6 ( 六 ) 肺缺乏症形成不全及形成異常 Agenesis, hypoplasia and dysplasia of lung Q33.8 Q33.9 ( 七 ) 肺之其他畸形 Other congenital malformations of lung Q41.0-Q45.9 ( 八 ) 消化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Other congenital anomalies of digestive system Q60.0-Q60.6 ( 九 ) 腎無發育及腎其他縮減缺陷 Renal agenesis and other reduction defects of kidney Q61.00-Q61.9 ( 十 ) 腎囊腫性疾病 Cystic kidney disease Q62.0-Q62.39 ( 十一 ) 先天性腎盂及輸尿管之 Congenital Obstructive 阻塞性缺陷 defects of renal pelvis and ureter Q63.0-Q63.9 ( 十二 ) 先天性腎其他畸形 Other congenital malformations

14 XLO /20 Q77.0-Q77.2 Q77.4 ( 十三 ) 骨軟骨發育不良伴有管 Q77.5 Q77.7-Q77.9 狀骨及脊椎生長缺陷 Q78.4 Q90.0-Q99.1 Q99.8 ( 十四 ) 染色體異常 Q99.9 of kidney Osteochondrodysplasia with defects of growth of tubular bones and spine Chromosomal abnormalities Q35.1-Q35.7 ( 十五 ) 先天性畸形唇顎裂 限 Congenital cleft palate 三年 Q36.0-Q37.9 需多次手術治療及語言 and cleft lip 復健者 九 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 一年 以上 ; 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 障礙者 T31.20-T31.99 T32.20-T32.99 ( 一 ) 體表面積之大於 20% 之燒傷 Burn of >20% of total body surface T26.00XA-T26.92XA( 第 ( 二 ) 顏面燒燙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7 位碼須為 A) 1.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adnexa T20.30XA-T20.39XA 2. 臉及頭之燒傷, 深部組織 Burn of face and head, T20.70XA-T20.79XA( 第 7 位碼須為 A) 壞死 ( 深三度 ), 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十 接受腎臟 心臟 肺臟 肝臟 骨髓 胰臟及小腸移植後之追蹤治療 Z94.0 ( 一 ) 腎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Kidney transplant status Z94.1 ( 二 ) 心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Heart transplant status Z94.2 ( 三 ) 肺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Lung transplant status Z94.4 ( 四 ) 肝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Liver transplant status Z94.81 Z94.84 ( 五 ) 骨髓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Bone transplant status 五年 Z94.83 ( 六 ) 胰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Pancreas transplant status Z94.82 ( 七 ) 小腸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Intestine transplant status T86.10-T86.19 ( 八 ) 腎臟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kidney transplant T86.40-T86.49 ( 九 ) 肝臟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liver transplant

15 XLO /20 T86.20-T86.23 ( 十 ) 心臟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heart T T transplant T T ( 十一 ) 肺臟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lung transplant T86.00-T86.09 ( 十二 ) 骨髓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bone 五年 marrow transplant T T ( 十三 ) 胰臟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pancreas transplant T T ( 十四 ) 小腸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intestine transplant 十一 小兒麻痺 腦性麻痺所引起 之神經 肌肉 骨骼 肺臟等之併 發症者 ( 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 上者 ) A80.0-A80.2 A80.30-A80.39 ( 一 ) 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併有其他麻痺者 Acute poliomyelitis with other paralysis G80.0-G80.2 G80.4-G80.9 ( 二 ) 嬰兒腦性麻痺 Cerebral palsy (G82.20-G82.54 G83.0-G83.9)+(B91 G14) ( 三 ) 其他麻痺性徵候群 ( 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之後期影響併有提及麻痺性徵候群 ) Other paralytic syndromes ( late effects of acute poliomyelitis ) T07 十二 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 Major trauma rated 16 or 一年 : 首次 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 above on the severity 三年 : 續發 scale (INJURY SEVERITY SCORE 16) (INJURY SEVERITY SCORE 16) ( 植物人狀態不可以 ISS 計算 ) Z99.11 十三 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 Long-term mechanical 四十二日 : 首 器符合下列任一項者 : ventilation, defined as 次 one of the following: 三個月 : 續發 ( 一 ) 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二 1. Invasive mechanical 一年 : 第三次 十一天以上者 ventilation for 21 or more 以後 days. ( 二 ) 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改 2. Invasive mechanical 善後, 改用非侵襲性陽壓呼 ventilation followed by 吸治療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 三 ) 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後改用負壓呼吸輔助器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non-invasive ventilation, with a total duration of 21 or more days. 3. Invasiv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followed by negative pressure

16 XLO /20 E41 ventilation, with a total duration of 21 or more days. ( 四 ) 特殊疾病 ( 末期心衰竭 慢 4. Specific diseases, 性呼吸道疾病 原發性神經 e.g., End stage heart 原肌肉病變 慢性換氣不足 failure, chronic 症候群 ) 而須使用非侵襲性 pulmonary diseases, 陽壓呼吸治療總計二十一 primary neuromuscular 天以上者 diseases, chronic hypoventilation syndrome, which require non-invasive ventilation for 21 or more days. 以上天數計算須符合連續使用定義原則十四 ( 一 ) 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 Patients suffering from 三個月 : 首次能引起之嚴重營養不良 severe malnutrition due 三年 : 續發者, 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 to major enterectomy, 過三十天, 且病情已達穩 intestinal failure 定狀態, 口攝飲食仍無法 already on a fully 提供足量營養者 intravenous diet for 30 days, and unable to obtain sufficient nutrition through an oral diet E43 ( 二 ) 其他慢性疾病之嚴重營養不良者, 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三十天, 且病情已達穩定狀態, 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Patients suffering from severe malnutrition due to other chronic disease already on a fully intravenous diet for 30 days, and unable to obtain sufficient nutrition through an oral diet 十五 因潛水 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 伴有呼吸 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且需長期治療者 T70.3XXA ( 一 ) 減壓病 Decompression sickness T79.0XXA ( 二 ) 空氣栓塞症 Air embolism 三年 G70.00 G70.01 十六 重症肌無力症 Myasthenia gravis 三年 十七 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年

17 XLO /20 D80.1 D80.6 D80.8 ( 一 ) 免疫缺乏症伴有主要抗體 Immunodeficiency with D80.9 缺陷 predominantly antibody defects D81.0-D81.2 D81.4 ( 二 ) 複合性免疫缺乏症 Combined D81.6 D81.7 D81.89 immunodeficiencies D81.9 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非本契約保險範圍 D82.0-D82.9 ( 三 ) 與其他重大缺陷相關的免疫缺乏症 Immunodeficiency associated with other major defects D83.0-D83.9 ( 四 ) 常見多樣性免疫缺乏症 Common variable immunodeficiency D84.0-D84.9 ( 五 ) 其他免疫缺乏症 Other immunodeficiencies 十八 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 肌肉 皮膚 骨骼 心肺 泌 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 ( 其身心障 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 (S12.000A-S12.9XXA)+ (S14.101A-S14.159A) (S24.101A-S24.159A) (S34.101A-S34.139A) ( 第 7 碼均須為 A) ( 一 ) 脊柱骨折, 伴有脊髓病灶 Fracture of vertebral column with spinal cord injury S14.101A-S14.159A S24.101A-S24.159A S34.101A-S34.139A ( 第 7 碼均須為 A) ( 二 ) 無明顯脊椎損傷之脊髓傷害 Spinal cord injury without evidence of spinal bone injury G32.0 G95.0 G95.11-G95.89 G95.9 G99.2 J60 ( 三 ) 其他脊髓病變 Other disease of spinal cord 十九 職業病 Occupational disease ( 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病種類表所載職業病範圍為限 ; 適用對象限已退休之未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份之保險對象 ; 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份者, 應依勞工保險職業病就醫規定辦理, 亦免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 ) ( 一 ) 煤礦工人塵肺症 Coalworker's pneumoconiosis 三年 : 首次 : 續發

18 XLO /20 pneumoconiosis J61 ( 二 ) 石綿沉著症 Asbestosis 職業病 非本契約保險範圍 J62.0 J62.8 ( 三 ) 其他矽石或矽鹽所致之塵肺症 Pneumoconiosis due to other silica or silicates J63.0-J63.6 ( 四 ) 其他無機性塵埃所致之塵肺症 Pneumoconiosis due to other inorganic dust J64 J65 ( 五 ) 塵肺症 Pneumoconiosis 二十 急性腦血管疾病 ( 限急性發 Cerebrovascular disease 急性發作後 作後一個月內 ) (acute stage) 一個月內由醫師逕行認 I60.00-I60.9 ( 一 ) 蜘蛛膜下腔出血 Subarachnoid hemorrhage 定免申請證明 I61.0-I62.9 ( 二 ) 腦內出血 Intracerebral hemorrhage I63.00-I63.9 ( 三 ) 腦梗塞 Cerebral infarction G45.0-G45.2 G45.4-G46.8 I67.0-I67.2 I67.4-I67.7 I67.81 I67.82 I I I67.89 I67.9 I68.0 I68.8 ( 四 ) 其他腦血管疾病 Other cerebrovascular disease G35 二十一 多發性硬化症 Multiple sclerosis 五年 G71.0 G71.2 二十二 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Congenital muscular dystrophy 二十三 外皮之先天畸形 Congenital anomalies integument 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非本契約保險範圍 Q81.0-Q81.9 Q82.8 ( 一 ) 先天性水泡性表皮鬆懈症 Congenital epidermolysis Q82.9 bullosa Q84.9 ( 二 ) 皮膚先天性畸形 Congenital malformation of integument, unspecified Q80.0-Q80.9 ( 三 ) 先天性魚鱗癬 ( 穿山甲症 ) Congenital ichthyosis A30.0-A30.9 二十四 漢生病 Leprosy(Hansen s disease) 外皮之先天畸形 非本契約保險範圍

19 XLO /20 K70.2-K70.31 K74.1-K74.69 二十五 肝硬化症, 併有下列情形 Liver cirrhosis with 之一者 : complication 五年 ( 一 ) 腹水無法控制 Ascites with poor control P07.10 P07.20 ( 二 ) 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 Esophageal or gastric varices bleeding ( 三 ) 肝昏迷或肝代償不全 Hepatic coma or liver dyscompensated 二十六 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 肌肉 骨骼 心臟 肺臟等之併發症 ( 一 ) 早產兒出生後三個月內因神 Neurological, muscular, 經 肌肉 骨骼 心臟 肺臟 ( 含 skeletal, cardiac or 由醫師逕行支氣管 ) 等之併發症住院者 pulmonary complications 認定免申請 due to 證明 premature infants to have admission care within three months birth. ( 二 ) 早產兒出生滿三個月後, 經 Neurological, muscular, 身心障礙等級評鑑為中度以上, 領 skeletal, cardiac or 有社政單位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pulmonary complications 三年者 due to premature infants certified to have moderate impairments three months of age. 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 肌肉 骨骼 心臟 肺臟等之併發症 非本契約保險範圍 T57.0X1A T57.0X2A 二十七 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 Toxic effect of arsenic T57.0X3A T57.0X4A ( 烏腳病 ) and its compounds (black foot disease) G12.20-G12.29 二十八 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障 Motor neuron disease 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 惟經神經內科專科醫師診斷為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者 (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 ICD-10-CM G12.21), 不受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之限制 A81.00-A81.09 二十九 庫賈氏病 Creutzfeldt-Jakob disease 三十 經本部公告之罕見疾病, 但 Rare disease 已列屬前二十九類者除外

20 XLO /20 附表二 : 完全殘廢程度表 完全殘廢指下列七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 : 項目完全殘廢程度 1. 雙目均失明者 ( 註 1) 2.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5. 喪失咀嚼 ( 註 2) 或言語 ( 註 3) 之機能者 6. 四肢機能完全喪失者 ( 註 4)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 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註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 依據萬國式視力表, 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註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 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註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註 4 所謂機能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 5 因重度神經障害,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附表三 : 保險單借款上限表保單年度商品名稱繳別繳費年期 10 年 ( 含 ) 以上富邦人壽醫把罩分期繳 10/15/20 年 75% 75% 75% 75% 75% 75% 75% 75% 75% 90% 終身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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