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健人壽歡喜防癌二十年定期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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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康健人壽歡喜防癌二十年定期保險內容摘要 樣本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第 13 條至第 16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9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 第 11 條 第 12 條 第 16 條至第 18 條 ) ( 六 )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 第 20 條 第 21 條 ) ( 七 ) 保險單借款 ( 第 22 條 ) ( 八 ) 受益人之指定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 第 25 條 第 26 條 ) ( 九 ) 請求權消滅時效 ( 第 27 條 ) 康健人壽歡喜防癌二十年定期保險 _ 保單條款第 1 頁

2 樣本 康健人壽歡喜防癌二十年定期保險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 給付項目 : 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之返還 (99) 康商字第 119 號函備查 (100) 康商字第 043 號函備查 依 金管保品第 號函逕行修正 金管保理字第 號函核准 按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逕行修訂 按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逕行修訂 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予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 本保險 癌症 及 原位癌 等待期為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 3. 本公司各項公開資訊依法登載於公司網站供消費者查閱 ( 4. 本公司之免費申訴電話 : ; 傳真專線 : ; 電子信箱 ( ): Cigna_service@cigna.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第二條本契約所稱 癌症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 初次發生之一種疾病, 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 對身體組織構成傷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 而依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佈之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歸類為惡性腫瘤 ( 如附表 ), 且經醫院藉由病理組織切片 細胞學 血液學 影像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診斷確定惡性腫瘤者 本契約所稱 原位癌 係指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 初次發生, 而屬前述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為下列編號之癌症 230: 消化器官原位癌 231: 呼吸系統之原位癌 232: 皮膚原位癌 233: 乳房及泌尿生殖系統之原位癌 234: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原位癌 本契約所稱 初次罹患 係指被保險人自出生後第一次罹患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義之 癌症 或 原位癌 本契約所稱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 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 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康健人壽歡喜防癌二十年定期保險 _ 保單條款第 2 頁

3 本契約所稱 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之金額, 倘爾後該金額有所變更, 則以變更後並記載於書面文件之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指按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 : 一 第一至第十保單年度內 : 係指 保險金額 二 第十一至第十五保單年度內 : 係指 保險金額 的百分之ㄧ百二十五 三 第十六至第二十保單年度內 : 係指 保險金額 的百分之ㄧ百五十 本契約所稱 所繳保險費總和 係指按下列方式計算之 : 一 未辦理保險金額之減少或減額繳清保險時, 係指實際所繳保險費之總和 二 辦理保險金額之減少或減額繳清保險時, 係指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計算之 契約撤銷權第三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第四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癌症或原位癌 或本契約期滿被保險人 仍然生存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下列各項保險金 : 一 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 二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三 滿期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第六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康健人壽歡喜防癌二十年定期保險 _ 保單條款第 3 頁

4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第七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 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 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每一墊繳日週年日償付利息 ; 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 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 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 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 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第八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 申請復效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 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 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 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 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 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 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保證明, 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 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 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 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第九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 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 應通知要保人, 但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 致通知不能送達時, 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康健人壽歡喜防癌二十年定期保險 _ 保單條款第 4 頁

5 契約的終止第十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 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面頁 被保險人未符合第十四條約定申領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條件者, 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 本公司依第十六條之約定辦理, 並給付健康保險部份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第十一條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 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 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六條約定返還所繳保險費總和予要保人 ;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第十六條約定返還所繳保險費總和予要保人 前項情形, 本公司返還所繳保險費總和予要保人後, 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總和歸還本公司, 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 仍應予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 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的給付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原位癌時, 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 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 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 以給付一次為限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付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癌症時, 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本契約於被保險人確定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癌症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仍依前項之約定給付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持續有效至契約期滿時生存者, 本公司給付 滿期保險金, 其金額為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八十 康健人壽歡喜防癌二十年定期保險 _ 保單條款第 5 頁

6 所繳保險費之返還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且未符合第十四條約定申領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條件者, 本公司返還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後, 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要保人申領所繳保險費的返還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申領第十七條受益人申領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醫師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 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第十八條受益人申領 滿期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第十九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 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 ( 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 ) 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第二十條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的保險金額為準, 所繳保險費總和之返還則依減少後的保險金額所對應的保險費計算之 減額繳清保險第二十一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 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 要保人變更為 減額繳清保險 後,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 本契約繼續有效 康健人壽歡喜防癌二十年定期保險 _ 保單條款第 6 頁

7 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 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其所繳保險費總和之返還則依減額繳清後之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計算之 要保人選擇改為 減額繳清保險 當時, 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 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第二十二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75%,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 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三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 本契約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溢繳保險費者, 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短繳保險費者, 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前段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但不得低於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第二十五條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及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受益人, 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 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 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 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康健人壽歡喜防癌二十年定期保險 _ 保單條款第 7 頁

8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 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 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 送達本公司時, 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變更住所第二十六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第二十七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第二十八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第二十九條因本契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康健人壽歡喜防癌二十年定期保險 _ 保單條款第 8 頁

9 國際疾病統計分類中的惡性腫瘤 ( 附表 ) 分類號碼病名分類號碼病名 140~149 唇 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179~189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140 唇惡性腫瘤 179 子宮惡性腫瘤, 未明示部位者 141 舌惡性腫瘤 180 子宮頸惡性腫瘤 142 主唾液腺惡性腫瘤 181 胎盤惡性腫瘤 143 齒齦惡性腫瘤 182 子宮體惡性腫瘤 144 口底惡性腫瘤 183 卵巢及其他子宮附屬器之惡性腫瘤 145 口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性腫瘤 184 其他及未明示之女性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146 口咽惡性腫瘤 185 攝護腺 ( 前列腺 ) 惡性腫瘤 147 鼻咽惡性腫瘤 186 睪丸惡性腫瘤 148 下咽惡性腫瘤 187 陰莖及其他男性生殖器官之惡性腫瘤 149 唇 口腔及咽之其他及分界不明位置之惡性腫瘤 188 膀胱惡性腫瘤 189 腎臟及其他與未明示泌尿器官之惡性腫瘤 150~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190~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150 食道惡性腫瘤 190 眼惡性腫瘤 151 胃惡性腫瘤 191 腦惡性腫瘤 152 小腸惡性腫瘤, 包括十二指腸 192 神經系統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性腫瘤 153 結腸惡性腫瘤 193 甲狀腺惡性腫瘤 154 直腸, 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之惡性腫瘤 194 其他內分泌腺及相關結構之惡性腫瘤 195 其他及部位分界不明之惡性腫瘤 155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196 淋巴腺之續發及未明示之惡性腫瘤 156 膽囊與肝外膽管惡性腫瘤 197 呼吸及消化系統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157 胰惡性腫瘤 198 其他明示位置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158 後腹膜與腹膜之惡性腫瘤 199 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位置之惡性腫瘤 200~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200 淋巴肉瘤及網織肉瘤 160~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201 何杰金病 160 鼻腔 中耳及副鼻竇之惡性腫瘤 202 淋巴及組織細胞組織之其他惡性腫瘤 161 喉惡性腫瘤 203 多發性骨髓瘤及免疫增生性腫瘤 162 氣管 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204 淋巴性白血病 163 胸 ( 肋 ) 膜惡性腫瘤 205 骨髓樣白血病 164 胸腺, 心臟及中隔之惡性腫瘤 206 單核球性白血病 165 呼吸系統與胸內器官之其他及分界不明之惡性腫瘤 170~175 骨 結締組織 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瘤 170 骨及軟骨之惡性腫瘤 171 結締組織與其他軟組織之惡性腫瘤 172 皮膚惡性黑色腫瘤 173 皮膚之其他惡性腫瘤 174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175 男性乳房惡性腫瘤 207 其他明示白血病 208 未明示細胞型白血病 註 : 上開病名如有變更或增列, 以行政院衛生署新公布者為準 康健人壽歡喜防癌二十年定期保險 _ 保單條款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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