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被保险人受细菌 病毒或寄生虫感染 ( 包含流行疫病 ( 见释义 ), 及大规模流行疫病 ( 见 释义 ), 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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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6 版 ) 7. 责任免除下列各项造成被保险人任何损失的, 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被保险人实施或企图实施违法行为 犯罪行为或拒捕 ; 4)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殴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5)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 6)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 7)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不孕不育 ; 8) 被保险人疾病 药物过敏 猝死 ; 9)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 整形手术 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11) 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 12)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 滑翔伞 跳伞 探险活动 ( 见释义 ) 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 特技表演 ( 见释义 ), 任何海拔 6,000 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 18 米的活动期间 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 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 13) 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 登山向导 ( 非旅行社导游 ) 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 ; 借助水下供气瓶 ( 非呼吸管 ) 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 ( 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 14)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 15)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 16)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 ; 于海军 空军服军役 ; 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 从事石油或化工业 森林砍伐业 建筑工程业 运输业 采掘业 采矿业 空中摄影 处理爆炸物 水上作业 高空作业 ( 见释义 ) 等职业活动 ( 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 ); 17) 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 18) 航空或飞行活动, 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 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除外 ; 19) 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 ( 见释义 ) 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 ; 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 20) 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境内或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 21) 战争 ( 无论宣战与否 )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22)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 管制药物 ( 见释义 ) 的影响期间 ; 23)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 见释义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释义 ) 的机动车期间 ; 24) 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 25) 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 26) 被保险人食物中毒 中暑 ;

2 27) 被保险人受细菌 病毒或寄生虫感染 ( 包含流行疫病 ( 见释义 ), 及大规模流行疫病 ( 见 释义 ), 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

3 附加旅行猝死保险条款 (2016 版 ) 3. 责任免除具备任一下列情形时,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 见释义 ) 身故 ; 2) 既往病症 ( 见释义 ) 及其并发症导致猝死 ; 3) 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 高血压或糖尿病, 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 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 ; 4)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导致猝死 ; 5)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 整形手术 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遭受伤害 ; 6)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 (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 期间猝死

4 附加旅行自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6 版 ) 3. 责任免除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 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1) 被保险人驾驶非四轮机动车或 7 座以上四轮机动车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 2)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 2) 战争 军事冲突 恐怖活动 暴乱 扣押 罚没 查封 政府征用 ; 3) 核反应 核污染 核辐射 ; 4) 自燃 (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不受此限 ) 及不明原因火灾 ; 5) 人工直接供油 高温烘烤 ; 6) 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 7)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 8) 除非另有约定, 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 号牌, 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 9)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 10) 保险车辆在竞赛 检测 修理 养护, 被扣押 征用 没收, 全车被盗窃 抢劫 抢夺期间 ; 11) 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 12)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 13) 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 损毁 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 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 12 分, 仍驾驶机动车的 ; 14) 驾驶 7 座以上车辆以及载有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 15) 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 16)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5 附加旅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6 版 ) 3.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一情形直接和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 2)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自杀 故意自伤 ; 4) 被保险人斗殴 酗酒 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 6) 被保险人妊娠 ( 包括异位妊娠 ) 流产 分娩 节育 不孕不育 ; 7)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 ; 8)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 整形手术 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 9) 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或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10)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 11) 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 未到达目的地之前, 在汽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 轮船的甲板之外, 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 12) 战争 军事行动 暴乱或武装叛乱 ; 13)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14)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15) 战争 ( 无论宣战与否 )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16)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 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 17)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 18) 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 19)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20) 发生上述情形,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6 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B 款 2018 版 ) 3. 责任免除主合同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责任免除条款第 (1) 项至第 (25) 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药费用支出,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1) 任何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已获得补偿的医药费用 ; 2) 被保险人接种疫苗 安胎及分娩 ( 含剖腹产 ) 流产 ( 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 ) 不孕不育 妊娠 ( 含宫外孕 ) 等所产生的费用 ; 3) 因脊椎病 避孕或绝育手术 扁桃腺手术 腺样体手术 疝气 女性生殖器官疾病手术 药物过敏的治疗费用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 4) 被保险人护理 ( 陪住 ) 费 伙食费 误工费及装配假眼 假牙 假肢 用于矫形 整容 安装残疾用具 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等需要自付的费用 ; 5)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 整形手术 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 6)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 ( 含体检 健康体检 疗养 特别护理 康复性治疗 物理治疗 心理治疗或静养 )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组织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 7)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或组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 8) 被保险人非意外伤害导致的洗牙 洁齿 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所产生的费用 ; 9)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 ( 见释义 ) 和症状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 10)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 ( 见释义 ) 及其并发症 精神病 精神分裂症 心理疾病 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 11) 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 高血压或糖尿病, 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 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所产生的费用 ; 12) 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 高血压或糖尿病中的任一种疾病, 则此次旅行中出现的下列病症所产生的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 : i. 脑溢血 ( 含脑出血 ) 及其并发症 ; ii. 心肌梗塞 脑梗塞 肺栓塞 下肢静脉栓塞及其并发症 ; iii. 心脏衰竭 呼吸衰竭及其并发症 ; iv. 高血压 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 v. 冠心病或心绞痛 ( 即心肌缺血 ) 及其并发症 ; 13)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 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其原出发地 ( 见释义 ) 后进行, 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治疗或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 14) 任何因当地急救组织或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 15) 到达医疗机构前, 任何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使用或自助选择救助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 16) 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发票或收据及医疗证明的费用 ;

7 17)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 但未在当地经过医生诊治, 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任何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除非已经过保险人的认可与同意 ; 18)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 经过当地医生诊治, 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 19)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阳性 ) 所发生的费用 ; 20) 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 误用药物所引起的医疗费用 ; 21)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8 附加旅行每日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2016 版 ) 3. 责任免除主合同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责任免除条款第 (1) 项至第 (25) 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 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 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 保险人不支付住院津贴 : 1) 因被保险人安胎及分娩 ( 包括剖腹产 流产及引产 ) 妊娠 不孕不育发生的治疗 ; 2) 因脊椎病的治疗 ; 3) 因避孕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治疗 ; 4) 因扁桃腺 腺样体 疝气 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产生的治疗 ; 5) 被保险人美容 整形 矫形术 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 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 6)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 ( 含体检 健康体检 疗养 特别护理 康复性治疗 物理治疗 心理治疗或静养 )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 7)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 ; 8) 被保险人非意外伤害导致的洗牙 洁齿 验光 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 ; 9)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 ( 见释义 ) 和症状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 10)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 ( 见释义 ) 及其并发症 ; 精神病 精神分裂症 心理疾病 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 ; 11) 入住门诊观察室 家庭病床 挂床住院 ( 见释义 ) 及不合理的住院 ; 12)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 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其原出发地 ( 见释义 ) 后进行, 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治疗或手术 ; 13) 任何因当地急救组织或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 14) 到达医院前, 任何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使用或自助选择救助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 15) 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发票或收据及医疗证明 ; 16)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 但未在当地经过医生诊治, 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住院治疗 ; 17)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 经过当地医生诊治, 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性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住院治疗 ; 18)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阳性 ) 的治疗 ; 19) 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 误用药物所引起的治疗 ; 20)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9 附加旅行绑架及非法拘禁慰问保险条款 3. 责任免除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发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绑架或非法拘禁的情况或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暴乱 ; 2)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告 ; 3)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 ; 4) 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

10 附加旅行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条款 (2016 版 ) 3. 责任免除主合同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责任免除条款第 (1) 项至第 (25) 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 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医疗运送及送返的, 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1)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 物理治疗 安胎及分娩 ( 包括剖腹产 流产及引产 ) 不孕不育 妊娠 避孕及绝育手术 ; 2)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 整形手术 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 3)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 ( 含体检 健康体检 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 )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 4) 洗牙 洁齿 验光 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 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 5)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 6)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 ( 见释义 ) 及其并发症 ; 7) 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 高血压或糖尿病, 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 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 ; 8) 精神疾病 错乱 失常 ; 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 误用药物 9)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 10)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 11) 根据救援机构的意见, 可以不须医疗运送或送返而被保险人坚持进行的医疗运送或送返 ; 12)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 13)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运送和送返费用 ; 14)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诊医生的意见, 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1 附加旅行身故遗体送返保险条款 (2016 版 ) 3. 责任免除主合同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责任免除条款第 (1) 项至第 (25) 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 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身故遗体送返的, 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1) 保险人康复性治疗 物理治疗 安胎及分娩 ( 包括剖腹产 流产及引产 ) 妊娠 不孕不育 ; 2) 被保险人美容 整形 矫形术 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 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 3)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 ( 含体检 健康体检 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 )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 4)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 洗牙 洁齿 验光 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 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 5)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 6)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 ( 见释义 ) 及其并发症 ; 7) 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 高血压或糖尿病, 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 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 ; 8)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 9)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 10)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遗体送返费用 ; 11) 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导致的救援

12 附加旅行子女逾期停留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2016 版 ) 3. 责任免除主合同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责任免除条款第 (1) 项至第 (25) 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被保险人因下列任何情形造成的损失, 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既往病症 ( 见释义 ) 及其并发症 ; 2)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 3) 非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进行的整容 整形手术 ; 4) 一般身体检查 疗养 特别护理 静养 康复性治疗 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 5)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 6)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 (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 期间 ; 7) 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13 附加未成年子女旅行送返保险条款 (2016 版 ) 3. 责任免除主合同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责任免除条款第 (1) 项至第 (25) 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 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随行未成年子女需要安排送返的, 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1)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 物理治疗 安胎及分娩 ( 包括剖腹产 流产及引产 ); 2)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 整形手术 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 3)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 ( 含体检 健康体检 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 )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 4)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 洗牙 洁齿 验光 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 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 5)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 ( 见释义 ) 和症状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 6)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 ( 见释义 ) 及其并发症 ; 7) 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 高血压或糖尿病, 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 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 ; 8)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 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 9) 任何传染病 流行性疫病及大规模流行性疫病 ; 10)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 11)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送返费用

14 附加旅行延误保险条款 (2018 版 ) 3.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 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旅行延误或造成任何下列损失, 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旅行出发前已获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旅行变更的情况或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 和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 ; 2)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 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 ( 由于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 3) 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搭乘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 ; 4)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行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 5) 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首选替代交通工具 ; 6) 被保险人因改签产生的延误 ; 7) 被保险人原预订航班被取消后, 被保险人乘坐其他非航空类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产生的延误 ; 8)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 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 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 ; 9) 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的延误 ; 10) 任何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导致的延误 ; 11)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15 附加行李延误保险条款 3.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 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李延误或造成任何下列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1)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行李延误的情况 ; 2)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 扣留 检疫 隔离 征收或销毁行为 ; 3) 被保险人托运的个人行李置留在公共交通工具 ( 见释义 )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 ; 4) 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目的地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托运行李延误情况并取得有关行李延误的证明文件 ; 5) 非该次旅行时托运的个人行李 ; 6) 被保险人的行李中含有禁止托运物品 ; 7)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 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 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 导致的行李延误 ; 8)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 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 导致的行李延误 ; 9)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程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 10) 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的延误 ; 11)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16 附加旅行变更保险条款 (2016 版 ) 3. 责任免除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 ( 如适用 )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对于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 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被保险人若以信用卡签帐方式支付费用后, 已按信用卡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 提交声明书请求发卡银行暂停付款或将其缴付款项扣回时 ; 2)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为其该次旅行预付公共交通工具 酒店或其它旅行费用时已获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旅行变更的情况或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 和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 ; 3) 任何可以从政府 酒店 航空公司 旅行社 其它旅行服务机构或其它保险应当能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 4) 被保险人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 5) 被保险人旅行目的是为了医学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 6) 由于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 导游 飞机 火车或轮船承运人或旅店需变更旅行 ; 7) 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 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 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 疏忽 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 8)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 ( 见释义 ) 及其并发症

17 附加旅行高尔夫设备保障保险条款 3.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任何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非被保险人个人所拥有的高尔夫设备 ; 2) 非在高尔夫球场发生的高尔夫设备损失 ; 3)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警方或合法经营的高尔夫球场签发的证明文件 ; 4) 被保险人未年满 18 周岁

18 附加旅行个人钱财损失保险条款 (2016 版 ) 3.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 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个人现金遗失的, 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1) 由于被保险人遗漏或疏忽 ; 2) 由于汇兑 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损失 ; 3) 任何信用卡 代币卡或旅行支票丢失 ; 4) 被保险人未积极调查或寻找失窃的个人现金 ; 5) 可以从酒店 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损失 ; 6) 被保险人个人现金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 7) 非随身携带或未存放于上锁保险箱 ; 8) 随身携带的个人现金神秘失踪 ; 9) 发生于原出发地 ( 见释义 ) 的个人现金丢失 ; 10) 被保险人在境外长期 ( 超过 6 个月 ) 工作学习期间, 在其日常居住连续超过 6 个月的居住地发生的现金丢失 ; 11) 从事走私 非法贸易或运输活动 ; 12)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19 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 3. 责任免除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 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遗失或损坏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1) 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 欺诈行为, 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非法行为 ; 2)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 扣留 隔离 检疫 征收或销毁行为 ; 3) 被保险人行李物品正常的磨损 折旧 发霉 虫蛀 腐烂 侵蚀 老化 光照 加热处理 干燥 染色 更换或因被保险人企图维修 清洗或翻新过程中或空气转变引致的损坏 或因刮损 出现凹痕 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 使用不当 工艺或设计缺陷 使用有缺陷材料引起的损失和损坏 ; 4) 被保险人的商业合作伙伴 亲属或旅行同伴行窃导致物品损失 ; 5) 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或被保险人自行遗失的行李及物品的损失 ; 6) 行李或物品的神秘失踪 ; 7)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 以下财产损失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 1) 金银 珠宝首饰或饰物 已镶嵌或未经镶嵌的宝石或半宝石 ; 2) 手提电脑 平板电脑 ; 3) 移动电话 个人商务助理设备 ( 以上均包括附件 ); 4) 玻璃制品 瓷器 陶具及其他易碎品 家具 古董 艺术品 ; 5) 音像制品 电脑软件 图章 文件 ; 6) 易碎物品或眼镜的损坏 ; 7) 易燃 易爆 危险品 ; 8) 日用消耗品 动物 植物 食品 烟 酒 药品 ; 9) 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 样品 邮件 ; 10) 现金 ( 含钞票 ), 旅行支票 支票 债券或证券 票据 邮票 印花 息票 地契 股票等有价证券, 代币卡 ( 包括信用卡 ) 及其他付款工具, 旅行证件 ; 11) 录制于磁带 存储卡 磁盘 CD DVD 光碟 软件 记忆棒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 12) 事先托运的行李 ; 另行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 13) 各种自行车 机动车辆 摩托车 船 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 ( 以上均包括其附件 ); 14) 租赁的设备 ; 15) 非被保险人保管的贵重物品发生失窃 丢失或损坏, 除非贵重物品保存于被保险人的住处 保险箱或其它安全保存箱内, 并且有证据证明他人通过暴力手段进入窃取或劫取贵重物品 ; 16) 被保险人在任何宾馆或汽车旅馆结账离开时, 遗忘于该酒店或汽车旅馆的随身行李或贵重物品丢失 失窃或损坏 ; 或者遗忘于任何空中交通工具 船只 列车 出租车或公共汽车中的物品丢失 失窃或损坏 ; 17) 走私 非法的运输或贸易 ;

20 18) 经承运人 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 19) 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 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 20) 可以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 旅行社 酒店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损失 ; 21) 因贬值导致的损失 ; 22) 被保险人原出发地 ( 见释义 ) 发生的物品丢失, 失窃或损坏 ; 23) 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行李 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 ; 24) 主险条款规定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

21 附加旅行家居保障保险 3. 责任免除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 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室内家庭财产损失或损坏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1) 电机 电器 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 超电压 短路 断路 弧花 漏电 自身发热 烘烤等原因造成的自身损毁 ; 2) 任何由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恶意或纵容行为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 3) 由于管理当局没收, 征用, 扣押, 合法或非法占用全部或部分被保财产 ( 不论是暂时性或永久性 ) 而引起的损失 ; 4) 保险财产本身缺陷 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 正常的磨损 折旧 虫蛀 发霉 腐烂 侵蚀 逐渐退化 光线作用 或在加热 弄干 清洁 染色 更换或维修过程中 或因刮损 出现凹痕 机械或电力故障 使用不当 手工或设计欠佳 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 5) 施工致使的管道 ( 含暖气片 ) 破裂造成的损失 ; 6) 因管道 ( 含暖气片 ) 试水 试压致使管道破裂溢水造成的损失 ; 7) 被保险人境内的日常居住地于旅行开始前 30 天或以上並未有任何人居住 ; 8) 因房门未锁 窗户未关, 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损失 ; 9) 任何因被保险人的亲属 服务人员 承租人或任何其他在日常居住地合法居住或停留的人员所实施的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 10)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 以下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1) 金银及制品 首饰 珠宝及制品以及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 2) 遗失现金 有价证券 邮票 票据 印花 息票 地契 股票 旅行证件 代币卡 ( 包括信用卡 ); 3) 古董或饰物 照相机 移动电话 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 (PDA); 4) 图章 文件 帐册 技术资料 图表 ; 5) 录制于磁带 记录卡 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 ; 6) 动物 植物或食物 ; 7) 机动车辆 ( 及其附件 ) 摩托车 船 发动机或其它运输工具 ; 8) 用于商业或专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 9) 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坏及贬值损失

22 附加旅行证件损失保险条款 (2016 版 ) 3.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 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重新办理临时旅行证件或任何损失的, 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1) 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 欺诈行为, 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行为 ; 2)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 扣留 隔离 检疫 征收或销毁行为 ; 3) 自被保险人发现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 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 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 4) 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 5) 因使用旅行支票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 6)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重新取得临时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相关交通费用 住宿费用的原始凭证 ; 7) 发生于原出发地 ( 见释义 ) 的旅行证件丢失 ; 8) 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旅行证件丢失 ; 旅行证件的神秘失踪 ; 9) 任何本次旅行所不必要的旅行证件的重新办理费用 ; 10) 任何的罚款或欠款 ; 11)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自身有瑕疵或超过有效期 ; 12)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23 附加旅行申根签证拒签保险条款 (2018 版 ) 3.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遭受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2) 国家之间的政治敌对行为 ; 3) 被同一国家拒签过两次及以上 ; 4)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获知或已发生的签证拒签 ; 5) 递交签证申请日期早于投保日期的 任何可以从其它机构得到补偿的费用,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 附加旅行银行卡盗刷保障保险条款 (2016 版 ) 3. 责任免除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 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1) 电脑硬件 软件 指令 输入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 (ATM) 故障 ; 2) 以下任何一方的不诚实 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上述行为 : 2.1) 被保险人或任何亲属 ; 2.2) 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 董事或雇员, 或任何授权 批准 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交易的机构 ; 2.3) 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 3) 机械故障 电气故障 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 电涌 降低电压 停电, 或电信 卫星系统故障 ; 4) 银行卡在发行机构 制造商 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失窃 ; 5) 经销商的欺诈行为 ; 6) 实体卡未被盗窃或抢劫 下列损失或费用, 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 1) 间接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 : 1.1) 若非发生现金或其他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应该已经获得的收益 ; 1.2) 业务中断 延迟 市值损失 ; 1.3) 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 确定本保险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他开支 ; 1.4) 全部或部分未付或拖欠贷款或构成向被保险人的贷款的款项 ; 1.5) 由于被保险人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 ; 1.6) 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2) 任何诉讼 法律程序费用

25 附加旅行个人责任及犬类宠物责任保险 (2016 版 ) 3. 责任免除一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1) 被保险人使用 拥有 租用或操作海 陆 空运输工具, 无论有无营运执照 ; 2) 被保险人使用军火或武器 ; 3) 被保险人从事跳伞 滑雪 滑翔 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 赛马 马术表演 赛车 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 4)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性骚扰 性侵犯或性冲突而引起的责任 ; 5) 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酒店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二 被保险宠物直接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侵权 : 1) 被保险人本人 配偶 家属 同居人或家政人员的故意行为 ; 2) 第三者或第三者拥有的动物发起的挑衅 三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1)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 违法 违规或重大过失行为 ; 2) 被保险人或其他由被保险人指使 同意或默许的人员实施了企图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或疏忽大意引起有关后果的行为 ; 3)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 下列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1) 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或在其监管 照料 托管或控制下的动物或财产的损失 ; 2) 被保险人所入住的酒店房间内的损失 ; 3) 任何对被保险人的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或姐妹 ( 外 ) 祖父母 ( 外 ) 孙子女 或与被保险人有抚养 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 ; 4) 任何对被保险人的旅行同伴 ( 见释义 ) 造成的损失 ; 5) 被保险人的雇主或雇员受伤或其财产遭受损失 ; 6) 被保险人履行雇主或合同约定责任或贸易 商业或职业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 7) 罚款 罚金或者加重的 惩罚性的 惩戒性的赔偿 ; 8) 精神损害赔偿 ; 9) 除金钱以外的其它救济或补偿 ; 10) 任何因被保险人所传染的疾病引起的损失 ; 11) 被保险宠物出入公共场所, 未由成年人陪同或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而发生侵权导致责任 损失 ; 12) 被保险人因刑事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 13) 被保险人履行任何合同约定的义务, 但即使无该项合同存在, 被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在此限 ; 14) 非犬类宠物所致责任 损失 ; 15) 被保险人使用或拥有的土地建筑物及该建筑物之附属物 建筑物上之悬挂物 搁置物

26 而引起的责任 五 主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事项以及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7 附加旅行亲友慰问探望保险条款 (2016 版 ) 3. 责任免除主合同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责任免除条款第 (1) 项至第 (25) 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 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 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1)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 物理治疗 安胎及分娩 ( 包括剖腹产 流产及引产 ) 妊娠 不孕不育等 ; 2) 因慢性病 或旅行前已罹患疾病的治疗 ; 3) 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导致的治疗或预防发生的医疗 ; 4) 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的治疗 ; 5) 因避孕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治疗 ; 6) 因药物过敏发生的治疗 ; 7) 因扁桃腺 腺样体 疝气 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产生的治疗 ; 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需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 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8) 此次旅行之前已被有资质的职业医师诊断身患绝症 ; 9)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 整形手术 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 10)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 ( 含体检 健康体检 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 )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 11)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 洗牙 洁齿 验光 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 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 12)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 ( 见第 4 条释义 ) 和症状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 13)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 ( 见释义 ) 及其并发症 ; 14)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 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 15) 无就诊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 ; 16) 被保险人拒绝听从救援机构提出的建议 ; 17)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阳性 ); 18) 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 误用药物所引起

18) 航空或飞行活动, 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 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 的除外 ; 19) 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 ( 见释义 ) 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 ; 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 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 20) 被保险人身体状况

18) 航空或飞行活动, 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 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 的除外 ; 19) 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 ( 见释义 ) 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 ; 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 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 20) 被保险人身体状况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6 版 ) 下列各项造成被保险人任何损失的, 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被保险人实施或企图实施违法行为 犯罪行为或拒捕 ; 4)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殴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5)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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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六条原因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的, 与之相关的, 或可归因于此的被保险人的伤害或者出现任一情形时,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战争 类似战争行为 恐怖活动 反恐怖活动 军事行为 武装冲突 暴动 民众骚乱 ; ( 二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或辐射 ; ( 三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导致的伤害 ; ( 四 ) 火山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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