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編 實力進階... 1-1-1 第一章行政作用與行政救濟... 1-1-3 第一單元行政作用... 1-1-5 第二單元行政救濟... 1-1-57 第二章地籍行政... 1-2-1 第一單元地籍測量... 1-2-3 第二單元土地登記... 1-2-14 第三章地權行政... 1-3-1 第四章地價行政... 1-4-1 第一單元規定地價... 1-4-3 第二單元照價徵稅... 1-4-13 第三單元照價收買... 1-4-30 第四單元漲價歸公... 1-4-39 第五單元房屋稅... 1-4-61 第六單元契稅... 1-4-66 第五章地用行政... 1-5-1 第一單元土地利用計畫... 1-5-3 第二單元產業園區之設置... 1-5-40
第三單元農地利用與管理... 1-5-49 第四單元公共建設用地... 1-5-64 第五單元公產管理利用... 1-5-75 第六單元環境影響評估... 1-5-89 第七單元新市鎮開發... 1-5-95 第八單元山坡地保育利用... 1-5-102 第九單元土地使用... 1-5-108 第十單元文化資產保存... 1-5-125 第六章都市更新行政... 1-6-1 第七章土地徵收行政... 1-7-1 第八章土地重劃行政... 1-8-1 第貳編鑑往知來... 2-1 99 年初等考試土地法大意試題暨解析... 2-3 99 年初等考試土地行政大意試題暨解析... 2-29 98 年初等考試土地法大意試題暨解析... 2-56 98 年初等考試土地行政大意試題暨解析... 2-79 97 年地方政府五等考試土地法大意試題暨解析... 2-99 97 年地方政府五等考試土地行政大意試題暨解析... 2-123 97 年初等考試土地法大意試題暨解析... 2-143 97 年初等考試土地行政大意試題暨解析... 2-172
第參編得分之鑰... 3-1 得分之鑰 1 依法當然屬於公有土地... 3-3 得分之鑰 2 面積限制... 3-8 得分之鑰 3 審議 ( 審查 ) 期限 展期及次數限制... 3-17 得分之鑰 4 一定時程... 3-21 得分之鑰 5 重要時點... 3-30 得分之鑰 6 地價種類... 3-36 得分之鑰 7 回饋... 3-40 得分之鑰 8 限制登記及禁建... 3-46 得分之鑰 9 次數及人數限制... 3-49 得分之鑰 10 比例尺大小及比例限制... 3-58
第壹編 第一章行政作用與行政救濟 1-1-5 第一單元 行政 作用 行政指導在理論上屬於 : 事實行為 法律行為 行政處分 行政契約 : 行政指導雖可能具有法令上之依據, 惟非法律行為, 並不具有拘束力, 屬於不具有法律效果之單純事實行為, 故其與行政契約或其他法律行為均不相同, 不足以直接使權利義務發生得喪變更之效果, 因此, 無法以行政指導作為訴願與行政訴訟之標的 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效力, 對何者並無直接拘束力? 訂定機關 下級機關 屬官 一般人民 : 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 具有拘束訂定機關 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 行政程序法 161)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行政規則得由何機關廢止之? 行政法院 原發布機關 訴願審議委員會 司法院 : 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 行政規則之廢止, 適用第一六 條規定 ( 行政程序法 162) 行政契約依其契約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權利時, 應經如何程序始生效力? 契約一簽定即生效力 應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應經第三人書面同意 應與第三人共同締約 :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 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 始生效力 行政處分之作成, 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 同意或會同辦理者, 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 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 同意或會同辦
1-1-6 土地法及土地行政測驗題庫 Q&A 理, 始生效力 ( 行政程序法 140) 甲地政事務所因錯誤將非其轄區之土地予以登記, 此登記之法律效力為何? 無效 違法得撤銷 有瑕疵但可補正 違法得廢止 :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無效 :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者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 行政程序法 111) 行政程序上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 不得逾幾人? 一人 二人 三人 四人 :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 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 不得為之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 不得逾三人 代理權之授與, 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 但申請之撤回, 非受特別授權, 不得為之 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 提出委任書 代理權授與之撤回, 經通知行政機關後, 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 行政程序法 24) 公有耕地放領私人耕作之行為, 其性質為下列何者? 私法上契約行為 公法 行政程序 公權力行為 : 公地放領事件 : 係屬私法關係 釋字第八十九號解釋指出 : 行政官署依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
第壹編 第一章行政作用與行政救濟 1-1-7, 將公有耕地放領於人民, 其因放領之撤銷或解除所生之爭執係屬私法上之買賣契約, 應由普通法院管轄 依司法院釋字第八十九號, 公有耕地放領於人民, 其因放領所生之爭執, 應由何者管轄? 普通法院 行政法院 耕地租佃委員會 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 公地放領事件 : 係屬私法關係 釋字第八十九號解釋指出 : 行政官署依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 將公有耕地放領於人民, 其因放領之撤銷或解除所生之爭執係屬私法上之買賣契約, 應由普通法院管轄 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公產, 係屬下列何項行為? 公法 法規命令 行政處分 私法上契約行為 : 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 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即非行政處分, 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 當事人若對之爭執, 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 釋 448) 行政機關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為准否收回自耕之調處, 係 : 行政處分 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對之不服應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糾紛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為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定與調處係屬公法關係, 行政機關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所為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定與調處, 出租人 承租人如有不服, 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 釋 128) 行政機關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為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定與調處係 : 民事糾紛 公法關係 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1-1-8 土地法及土地行政測驗題庫 Q&A 對之不服應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為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定與調處係屬公法關係, 行政機關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所為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定與調處, 出租人 承租人如有不服, 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 釋 128) 主管機關興建國民住宅並出售給低收入家庭, 係屬下列何項行為? 私法上契約行為 公法 行政處分 公權力行為 :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制定公布之國民住宅條例, 對興建國民住宅解決收入較低家庭居住問題, 採取由政府主管機關興建住宅以上述家庭為對象, 辦理出售 出租 貸款自建或獎勵民間投資興建等方式為之 其中除民間投資興建者外, 凡經主管機關核准出售 出租或貸款自建, 並已由該機關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與承購人 承租人或貸款人分別訂立買賣 租賃或借貸契約者, 此等契約即非行使公權力而生之公法上法律關係而係屬民事契約 ( 釋 540) 地籍管理是屬於 : 財務行政 內務行政 經濟行政 國庫行政 : 依行政標的之分類, 行下可區分為不同領域 例如 : 建築行政 交通行政 教育行政 營業行政 經濟行政 社會行政 財務行政 內務行政 法務行政 國防行政 林業行政 農業行政 漁業行政等 而地籍管理係屬內務行政 下列何者屬於典型之公權力行政? 指定古蹟 採購公務設備 捐款成立基金會 與民間合資成立果菜公司 : 公權力行政又稱為高權行政或公法行政 係指國家居於統治主體適用公法法規所為之各種行政行為 其適用範圍甚廣, 在人民與國家或人民與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事項, 均屬於公權力行政之對象 指定古蹟之行為為學
第壹編 第一章行政作用與行政救濟 1-1-9 理所稱 對物之一般處分, 即屬公權力行政 又警察之交通管制亦屬之 下列何者不屬於干涉行政? 徵召役男 徵收土地 政府採購 警察處分 : 干預 ( 干涉 ) 行政又稱為侵害行政, 係指行政機關為達成下命 禁止或確認之效果, 所採取抽象或具體措施, 以及必要時所使用之強制手段 如交通管制 禁止營業 公用徵收 徵兵處分 交通警察對違反交通規則者依法開處罰單 課徵租稅 ( 土地增值稅 ) 及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處罰 甲縣府為興建公園, 必須取得私人乙之土地, 依照當時情形, 鄰近原有公有土地可供使用, 只要執行土地重劃即可取得用地, 但甲縣府仍執意徵收乙之土地 甲縣府此徵收之做法, 可能有違下列何一原則? 平等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比例原則 明確性原則 : 甲縣府此徵收之做法有違比例原則 關於比例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 : 行政行為, 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 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 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土地徵收是為公共福利取得土地之不得已手段, 因此採取土地徵收之手段應與所欲達成之目的相成比例 下列那種程序, 非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程序? 締結行政契約之程序 進行行政訴訟之程序 訂定法規命令之程序 實施行政指導之程序 : 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 :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 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締結行政契約 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確定行政計畫 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故不包含請願 訴願 行政訴訟 行政輔助行為
1-1-10 土地法及土地行政測驗題庫 Q&A 行政程序法不處理下列那一種行為? 行政計畫 行政指導 陳情 請願 : 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 :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 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締結行政契約 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確定行政計畫 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故不包含請願 訴願 行政訴訟 行政輔助行為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 應按各事項類別, 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訂定處理期間者,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其處理期間為 :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四個月 :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 應按各事項類別, 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 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 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 但以一次為限 ( 行政程序法 51ⅠⅡⅢ)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所為之土地徵收行為 地政機關所為之土地登記 行政機關將公地放與農民承領 行政機關核發建築執照 : 類型 項目 行政處分 意 義舉 例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 變更都市細部計畫 土 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 地徵收 照價收買 地 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 政機關駁回土地登記申 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請 文化資產 ( 古蹟 ) 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 指定 公告土地現值 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地
第壹編 第一章行政作用與行政救濟 1-1-11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 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為一般處分, 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 有關公物之設定 變更 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 亦同 ( 行政程序法 92) 類別 登記錯誤之更正 核發建築執照等 公示送達因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而以刊登政府公報為之者, 自最後刊登之日起, 經幾日發生效力? 十日 二十日 三十日 六十日 :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 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 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 ; 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行政程序法 80)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 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自最後刊登之日起, 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 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 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 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 行政程序法 81) 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 司法審判行為 土地登記行為 防治犯罪宣導行為 行政機關間之會簽意見 : 司法審判行為屬於司法權之行使 土地登記行為 : 關於 土地登記事件, 行政法院認為係行政處分 (56 判字 97), 登記錯誤之更正亦屬行政處分 (60 判字 217) 防治犯罪宣導行為 : 應屬欠缺法效性之觀念通知 ( 事實
1-1-12 土地法及土地行政測驗題庫 Q&A 行為 ) 行政機關間之會簽意見 : 係屬行政內部行為, 換言之, 係指行政機關之行為, 而未對外發生效果者, 其均應排除於行政處分之外 以下那一項並非作成行政處分所須具備要件? 行政機關所為 行使公權力 須以書面為之 單方行政行為 :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 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 行政程序法 92Ⅰ) 行政機關依照土地徵收條例辦理土地徵收, 強制取得人民土地所有權, 其性質上屬於 : 行政契約 行政命令 行政處分 行政懲處 : 土地徵收係以公權力強制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 我國學說與實務均認為係屬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之開始, 原則上係依 : 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當事人申請 利害關係人檢舉 不可抗力事件 : 行政程序之開始, 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 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 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 不在此限 ( 行政程序法 34) 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 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 得於其原因消滅後至遲幾日內, 申請回復原狀? 三日 七日 十日 三十日 :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 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 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 申請回復原狀 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 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 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第壹編 第一章行政作用與行政救濟 1-1-13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 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 行政程序法 50) 下列何者不是授益行政處分? 發給駕照 發給建築執照 發給昇降機使用許可證 發給兵役通知 : 授益處分 : 行政處分之效果係對相對人設定或法律上之利益者, 稱為授益處分 准許商標註冊 核准專利 任命為公務員 發給執照等係屬設定權利法律上利益性質之授益處分 ; 確認相對人具有某種身分如本國國籍或公職候選人資格等, 亦屬授益處分 負擔處分 : 行政處分之效果係課予相對人義務或產生法律上之不利益者, 稱為負擔處分 如徵兵 課稅或免職處分 各種下命處分或拒絕為授益處分, 皆屬負擔處分 區別實益 : 在實體法部分 : 如行政機關欲作成與原處分相反之行為 ( 通常為撤銷或廢止 ), 在 負擔處分 其所受限制較少 ; 在 授益處分 因須考慮 信賴利益 之保障, 自不得任意為之 在訴訟法上 : 若當事人請求作成 授益處分 遭拒絕時, 則須以課予 義務訴訟 尋求救濟 若當事人不服 負擔處分 者, 應提起 撤銷訴訟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 行政命令 行政處分 行政指導 行政規則 : 行政處分之執行力係指行政處分的相對人不履行行政處分所課予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時, 行政機關不待法院之確定判決, 即有權直接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 自行對義務人為強制執行 具有執行力之行政處分只限於 下命處分 至於 確認處分 與 形成處分, 其規範內容因隨行政處分的發布生效當然產生法效力, 並無執行必要 下列何種行政處分具有執行力?
1-1-14 土地法及土地行政測驗題庫 Q&A 形成處分 確認處分 下命處分 觀念通知 : 行政處分之執行力係指行政處分的相對人不履行行政處分所課予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時, 行政機關不待法院之確定判決, 即有權直接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 自行對義務人為強制執行 具有執行力之行政處分只限於 下命處分 至於 確認處分 與 形成處分, 其規範內容因隨行政處分的發布生效當然產生法效力, 並無執行必要 徵收之土地, 地上如有土地改良物, 應予補償, 其改良物之補償估定為下列何種行政處分? 執行處分 確認處分 下命處分 裁量處分 : 所謂確認處分包括對法律關係存否之確認, 以及對人之地位或物之性質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事項的認定 所謂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事項的認定, 係指此種認定直接影響行政法上法律效果者而言 例如依戶籍法所為之各種戶籍登記 土地總登記 耕地租約登記 自耕能力證明之發給 地價或改良物之補償估定 ( 土地法 239 241) 公務人員退休金或保險金數額之核定皆屬之 戶政事務所為人民辦理新生兒之出生登記為下列何種行政處分? 執行處分 確認處分 下命處分 裁量處分 : 所謂確認處分包括對法律關係存否之確認, 以及對人之地位或物之性質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事項的認定 所謂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事項的認定, 係指此種認定直接影響行政法上法律效果者而言 例如依戶籍法所為之各種戶籍登記 土地總登記 耕地租約登記 自耕能力證明之發給 地價或改良物之補償估定 ( 土地法 239 241) 公務人員退休金或保險金數額之核定皆屬之 行政處分之內容係設定 變更 撤銷 廢止法律關係者, 屬於 : 形成處分 下命處分 確認處分 負擔處分 : 形成處分指行政處分之內容係設定 變更或撤銷 ( 廢止 ) 法律關係者而言, 故廢止或撤銷行政處分的行政行為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