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 行政法概要 實戰模擬 雖然可以提起行政爭訟, 但基本上勝訴機會不大 ( 因為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要尊重大學之決定 ) 具體案例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684 號解釋關於聲請人之事實摘要, 下列對學生所為之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 雖非退學處分, 但權利受侵害之學生仍得提起行政爭訟 : 甲為某大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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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 單元最新時事新法考點 001 最新時事新法彙整相關考點說明 大學所為 非 屬退學或類此之處 過去見解分, 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 得 過去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382 號解釋, 學生提起行政爭訟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之問題, 原則上只有對學生所為 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 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時, 學生才得提起行政爭訟 至於其他處分 ( 例如記過 申誡等處分 ), 僅能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 不能提起行政爭訟 最新見解依據最新大法官釋字第 684 號解釋, 基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 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 即使 非 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 權利受侵害之學生仍得提起行政爭訟 不過, 雖然學生可對學校之處分提起行政爭訟, 但由於大學享有大學自治之保障, 受理行政爭訟之機關 ( 訴願機關與行政法院 ) 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 亦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 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 換句話說, 學生

2 002 行政法概要 實戰模擬 雖然可以提起行政爭訟, 但基本上勝訴機會不大 ( 因為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要尊重大學之決定 ) 具體案例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684 號解釋關於聲請人之事實摘要, 下列對學生所為之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 雖非退學處分, 但權利受侵害之學生仍得提起行政爭訟 : 甲為某大學研究所碩一學生,97 學年度上學期, 跨院加選他學院 EMBA 學程所開設的 公司治理與企業發展 科目, 學校認聲請人非該學院 EMBA 學生, 否准其加選 甲對於因選課與系所規定不符遭強制退選之決定, 於校內申訴程序後, 應可提起行政爭訟救濟 乙為某大學研究所碩四學生,93 年 3 月 16 日向學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申請在該校公告欄及海報版張貼 挺 0 海報, 時值公職人員競選期間, 學校以違背國家法令為由否准所請 乙對於校方否准其張貼助選海報之決定, 於校內申訴程序後, 應可提起行政爭訟救濟 丙為某私立技術學院進修部觀光餐旅學群觀光事業科二年級學生, 因 91 年度下學期期末必修科目嗣經授課教師評定成績不及格, 致無法於 92 年畢業 丙主張該項成績評分不公影響畢業, 於校內申訴程序後, 應可提起行政爭訟救濟 釋字第 684 號解釋理由書摘要 人民之訴願權及訴訟權為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 人民於其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 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 俾其

3 第 1 單元最新時事新法考點 003 權利獲得適當之救濟 ( 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 第六六七號解釋參照 ), 而此項救濟權利, 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就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之問題, 認為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 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 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 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時, 因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 即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而得提起行政爭訟 至於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 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 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 ( 例如記過 申誡等處分 ), 則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 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 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 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 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 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 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在此範圍內,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大學教學 研究及學生之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之保障, 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 ( 本院釋字第五六三號解釋參照 ) 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 不僅行政監督應受相當之限制 ( 本院釋

4 004 行政法概要 實戰模擬 字第三八 號解釋參照 ), 立法機關亦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 ( 本院釋字第五六三號 第六二六號解釋參照 ), 受理行政爭訟之機關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 亦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 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 ( 本院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參照 ) 不服撤銷假釋處分, 不得提起行政 假釋之撤銷, 性質應為 ( 司法 ) 行政處分 : 爭訟, 而應提起刑事訴訟 ( 向原裁假釋制度在使受徒刑執行之受刑人, 因有判刑事法院聲明異議 ) 悛悔實據並符合法定要件者, 得停止徒刑之執行而出獄, 如復予以撤銷, 再執行殘刑, 非特直接涉及受假釋人之人身自由限制, 對其因復歸社會而業已享有之各種權益, 亦生重大影響 是主管機關 ( 法務部 ) 所為之撤銷假釋決定, 應為行政處分 不過, 假釋之撤銷原則上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 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 對撤銷假釋處分不服, 不能提起行政爭訟, 而應提起刑事訴訟 : 假釋之撤銷既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 如有不服, 其救濟程序, 應依 刑事訴訟法 之規定, 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以求救濟, 而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不過, 受假釋人之假釋處分經撤銷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 須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殘餘刑期後, 始得向法院提起救濟, 對受假釋人訴訟權之保障尚非周全 因此, 大法官釋字第 681 號解釋就此部分要求相關機關應速予以檢討改進, 俾使不服主管機關撤銷假釋之受假釋人, 於入監執行殘餘刑期前, 得適時

5 第 1 單元最新時事新法考點 005 向法院請求救濟 比較 : 釋字第 653 號解釋需特別提醒同學的是, 對於撤銷假釋決定, 雖然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但可以向刑事法院聲明異議, 所以仍有司法救濟 因此, 與所謂 ( 傳統 ) 特別權力關係 受刑人不得提起司法救濟無關, 而應該屬於 救濟途徑 之問題 也就是撤銷假釋決定, 既然是行政處分, 應是 公法事件,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 2 條本來應該提起行政訴訟, 但由於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之規定, 該受刑人之救濟途徑是向 刑事法院, 而不是 行政法院 提起救濟 ( 類似情形, 例如交通違規處罰案件, 性質上雖屬公法上之裁罰案件, 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7 條規定, 受處分人因交通違規事件, 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 得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準此, 有關交通違規處罰案件, 受處分人如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不服, 自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並非提起行政爭訟 ) 相對而言, 關於受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之處遇或處分, 依據羈押法之規定, 僅能 ( 內部 ) 申訴卻不能提起司法救濟, 因此, 違反憲法訴訟權之保障而被釋字第 653 號解釋宣告違憲 這部分才屬於特別權力關係 ( 嚴格來說是屬於特別權力關係 突破 ) 之問題類型 公平會所為 檢舉不成立 之函文公平會所為 檢舉不成立 之函文是否為行 非 屬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政處分, 向來為學說實務之重大爭議問題 99 年度 6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目前最新之最高行政法院決議, 認定檢舉不議 ) 成立之函文並 非 行政處分, 檢舉人如對

6 第 2 單元 命題章節比重分析 015 除普考及地方四等試題分析 高考及三等考試前兩年度之考古題 容 易成為當年度普考及地方四等之試題 一併整理供讀者參照 :重要 章次 一 章名 :極重要 :超級重要 命題重點 無標示:不重要 命題紀錄 重要性 關於行政的概念 主要的考題 99 普考 第 8 9 題 集中於二組行政的種類 99 基警關務特考 第 秩序行政 給付行政 23 題 公權力行政 私經濟行 99 身障四等 第 6 題 政 關於 秩序行政 給付 行政 這組 主要命題方向 98 普考 第 35 題 為 給 付 行 政 與 法 律 保 留 原 97 高考三級 第 5 題 則 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的 97 普考 第 20 題 關係 例如 給付行政原則 97 地方三等 第23 題 行政之概念 上毋須法律保留 但如涉及 97 地方四等 第 6 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 題 時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443 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 則有 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至於 公權力行政 私經濟行 政 這組考題 重點就是在於 公法 私法之區別 以及區別 實益 例如行政機關向廠商購

7 016 行政法概要 實戰模擬 買辦公設備 這是 私經濟行 政 行政輔助行為 為 私 法行為 則行政機關與廠商間 應屬 私法契約 而非行政契 約 如發生爭執 應提起 民 事訴訟 而非行政訴訟 此外 關於行政之一般性特 徵 也需留意比較性考題 如 行政之特徵為積極主動 司法 則為消極被動 法源主要分為成文法及不成文 99 普考 第 1 3 法 兩大部分 成文法主要再 4 7 題 分為憲法 法律 命令三大部 99 基 警 關 務 特 考 分 當然細部來說 還包括地 方自治法規 特別規則等 不 成文法主要為習慣法 法官法 第 5 22 題 99 身障四等 第 2 題 98 高考三級 第 1 或稱判例法 也就是大法官 題 解釋 最高 行政 法院判例 98 普考 第 1 2 法源 含行政 二 法一般原理原 則 及決議 以及最重要的行政法 18 題 一般原理原則等 這部分在選 98 地方四等 第 48 擇題的掌握上 除了參考書之 49 題 第 1 題 整理外 千萬別忘了 中央法 98 鐵路高員 規 標 準 法 之 法 條 內 容 常 98 基警 第 1 8 考 另外行政程序法第 4 至 第 10 條關於依法行政原則 明 確性原則 平等原則 等行 題 97 高考三級法制 第 1 3 題 97 高考三級 第 1 政 法 一 般 原 理 原 則 之 例 示 規 4 14 題 定 以及大法官解釋就此部分 97 高考三級 第 1 之經典釋字 例如 大法官釋 4 14 題 字 第 443 號 關 於 法 律 保 留 原 97 地方三等 第 20 則 釋字第 525 號關於信賴保 22 題 護原則 也需熟讀

8 第 2 單元 命題章節比重分析 017 法 源 之 效 力 特 別 是 時 的 效 97 地方四等 第 8 力 位階 審查 特別是國會 立法院 對於行政命令之審 45 題 查 監督 有時也會作為客串 性質之考題 同學也應留意 這一章的考題 基本上是針對 99 普考 第 裁量 不確定法律概念 題 的意義 司法審查 其中關於 99 身障四等 第 4 題 裁量 考題集中於裁量瑕疵 98 高考三級 第 4 題 之違法情事 如裁量逾越 怠 98 普考 第 17 題 惰及濫用等 以及司法僅能對 於裁量違法之瑕疵類型進行審 查 也就是僅能進行合法性審 98地方四等 第50題 98 鐵路三級 第 1 題 98 原民三等 第 1 題 97高考三級 第6 7題 查 而不能進行合目的性審查 97 地方四等 第 37 至於不確定法律概念 除了其 42 題 概念意義外 重點也在於司法 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 原則上 可以完全審查 但如涉及 判 三 裁量及不確定 斷餘地 之事項 則司法應予 法律概念 以尊重行政機關之決定 所 以 關於判斷餘地之事項 如 國家考試評分 公務員考績 專業性 預測性決定等 以及 司法如何審查 如釋字第 553 號解釋所稱 有無應遵守之法 律程序 決策過程是否踐行 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 其 涵攝有無錯誤 對法律概念之 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 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 及其他 重要事項漏未斟酌等 也是同 學考前要複習之地方

9 018 行政法概要 實戰模擬 特別權力關係本為國家考試之傳 99 基警關務特考 第 統考題 近年來 則主要化身在 21 題 第38題 行政救濟之考題中 例如公務員 98地方四等 遭二大過免職 可依法提起復 98 鐵路高員 第 4 題 審 行政訴訟 釋字第 243 號 四 特別權力關係 學生遭退學處分 可於用盡校內 救濟程序後 依法提起訴願 行 政訴訟 釋字第 382 號 受羈押 被告對看守所處分不服 於申訴 後 亦得提起行政救濟 釋字第 653 號 這也是同學在複習本章 節時 應留意的考題方向 本章的重點 包括行政主體 公 99 普考 第 法人 行政機關 內部單位之 14 題 概念 例示 例如地方 99 基警關務特考 第 自治團體之直轄市 縣市 鄉 鎮市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 文化中心行政法人 均屬於公 法人之例示 以及 區別 五 4 38 題 99 身障四等 第 9 10 題 98 高考三級法制 第 3 5 題 此部分除須留心參考書整理的 98 高考三級 第 8 題 行政組織概論 內容外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 98 普考 第 4 題 公法人 行 第24題 準法 之規定 堪稱中央層級 98地方三等 政機關 內部 第41題 之行政機關組織基本大法 許 98地方四等 單位 98 鐵路高員 第 9 題 多考題就是直接從該法之法條 規定選出 而行政組織變革後 例如行政院組織法修法 將 98 原民三等 第 2 題 98 基警 第 題 獨立機關 修成只剩中央選舉 97 高考三級 第 9 題 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 國 97 高考三級法制 第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三個 考前 7 題 自然應該將該法好好看一遍 97 普考 第 12 題 才是保險的作法 97地方四等 第33題

10 第 2 單元 命題章節比重分析 019 本 章 的 重 點 包 括 管 轄 之 意 99 基警關務特考 第 義 種類 違反管轄之效果 題 職務協助以及最重要的管轄權 99 身障四等 第 11 之變更 或移轉 包括委任 委託 委辦 受託行使公權力 行政委託 等概念 其實這 12 題 98 高考三級 第 6 題 98 普考 第 7 題 98 地方四等 第 39 些概念主要集中在於行政程序 40 題 法第 11 條至第 19 條之規定 98 鐵路高員 第 6 題 考前自然應該將法條規定複習 98 基警 第 管轄 含管轄 權之移轉 委 六 任 委託 委 辦 受託行使 公權力等 一次 題 此外 與此問題相關的救濟問 97 高考三級法制 第 題 也應一併留心 例如人民 對於對 委任 關係所為之處 分不服 為受委任機關之處 21 題 97 普考 第 題 97 地方三等 第 題 分 以受委任機關之上級為訴 97 地方四等 第 31 願機關 但如對於委託關係之 題 處分不服 則視為委託機關之 行政處分 以委託機關之上級 機關為訴願機關 訴願法 7 又如對於受託行使公權力 之行政處分不服時 向原委託 機關提起訴願 但行政訴訟 時 則以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 人為被告 本章重點集中在於公物之概念 98原民三等 第10題 供 公 眾 使 用 不 以 公 有 為 98 基警 第 13 題 限 以及公物之類型 包括公 七 公物 共用物 特別用物 行政用物 或財政用物等 考前複習概 念 並記一兩個相關之案例 基本上就已足夠

11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年普考 地方四等考試 實戰模擬 第一回 100 年普考 地方四等考試 實戰模擬 第二回 100 年普考 地方四等考試 實戰模擬 第三回 100 年普考 地方四等考試 實戰模擬 第四回 100 年普考 地方四等考試 實戰模擬 第五回 100 年普考 地方四等考試 實戰模擬 第六回 100 年普考 地方四等考試 實戰模擬 第七回 100 年普考 地方四等考試 實戰模擬 第八回 100 年普考 地方四等考試 實戰模擬 第九回 100 年普考 地方四等考試 實戰模擬 第十回

12 034 行政法概要 實戰模擬

13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一回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地方政府特考四等考試 類科 一般行政 一般民政 宗教行政 客家事務行政 社會行政 人事行政 戶政 原住民族行政 勞工行政 教育行政 技職 教育行政 商業行政 僑務行政 法律政風 財經政風 科目 行政法概要 考試時間 1 小時 注意 本試題為單一選擇題 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複 選作答者 該題不予計分 本科目共 50 題 每題 2 分 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 楚劃記 於本試題上作答者 不予計分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1 下列何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就業紓困貸款之審核作業 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之評分行為 公立學校勒令學生退學 2 3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所定義的行政機關 內政部 內政部民政司 內政部法規委員會 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行政機關於訂定法規命令時 逾越法律授權之目的與範圍 逕行規定法律 所無之要求 因而增加人民權利行使之限制時 此等法規命令之內容違反 下列何種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4 誠實信用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比例原則 行政法之法源多樣 以下何者不屬之 司法院解釋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行政命令 自治規章

14 036 5 行政法概要 實戰模擬 下列何者為一般處分 命令非法集會之群眾解散 命令共同繼承人繳交遺產稅 命令人民拆除違章建築 授予博士學位證書 6 7 行政機關間職務協助 所支出費用除另有約定外 由何者負擔 請求協助機關 被請求協助機關 共同上級機關 預算多之機關 某鄉公所職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 人民欲起訴請 求國家賠償 此時被告應為 該職員 8 國家 所屬之上級縣政府 該鄉公所 法律若以抽象概念表示時 應符合明確性原則 下列何者不是明確性原則 之內涵 9 意義非難以理解 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抽象概念應符合授權之標準 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下列何種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政務人員 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法定機關依法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10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前 雖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 但 於訴願程序進行中 原處分機關為謀求補救而依法定格式以書面通知相對 人前來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 惟該當事人以事件已進入訴願程序為由 拒絕提出陳述書或到場陳述意見 問 該行政處分是否仍有違反未給予當 事人陳述意見之程序規定的瑕疵 訴願程序中已不得補正行政處分作成程序之瑕疵 因此該瑕疵並未補 正 原處分仍違法有瑕疵 本題所示情形屬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均得補正之程序瑕疵 原處分機關既 已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原程序瑕疵因而補正 本題所示情形原屬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得予以補正之程序瑕疵 但由於當 事人並未提出陳述書或到場陳述意見 原程序瑕疵未能補正 本題所示情形非屬得補正之情形 原處分之瑕疵自無法因補正而治癒

15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一回 下列何者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軍人 民意代表 各機關依法派用人員 政務人員 對於違規停放 妨礙交通之機車 以就地加鎖之方式取締 可能係違反下 列何項原則 平等原則 13 信賴保護原則 比例原則 依據我國現行公務人員之考績制度 年終考績在幾分以上者 列為甲等 90 分 14 誠信原則 85 分 80 分 75 分 下列何種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 不得補正 有重大明顯瑕疵者 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15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有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時 準用強制執行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有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時 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得以口頭或書面之方式為之 僅書面之行政契約得強制執行 各種公法關係皆得以行政契約改變之 16 行政規則之所以間接對外亦產生規範之效力 依通說所見 至少可以下列 那一種原則作為論證之依據 17 比例原則 明確性原則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機關函復 臺端申請案件 尚欠下列文件 希於文到 7 日內補齊 逾期視為銷案並不予退件 此答復係屬於 行政處分 18 行政指導 行政規則 行政協助 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原處分確有錯誤短徵 為維持課稅公平原則 基於何 種理由 要非不可自行變更原查定處分 而補徵其應繳之稅額 公益 19 明確 法安定性 一般處分 緊急處分 公物之設定屬於何種行政行為 一般命令 20 信賴保護 行政規則 關於公務員服務法之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 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

16 038 行政法概要 實戰模擬 之營利事業董事 監察人等職務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 屬官有完全服從之義務 公務員接奉派任令後不得拒絕 應即赴任 公務員奉派出差 至遲應於 3 天內出發 不得藉故遲延 或私自回籍 或往其他地方逗留 21 下列何事項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大學學生遭開除學籍處分之爭議 稅捐爭訟事件 現役軍官申請續服現役未獲核定 行政機關出售國有土地之爭議 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 違章建築之拆除行為 徵兵通知 國家考試之舉行 發布颱風警報 關於公務人員之權益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下列何者非依法律不得 變更 24 原職務之服務性質及地區 經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 上級交辦事項 行政主管之職務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 嗣後為防止公益之重大危害 行政機關調 整契約內容 並補償人民之財產上損失 若人民對此補償金額不同意時 應如何救濟 向該行政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向該行政機關提起申訴 向該行政機關請求協議 協議不成時 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 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25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設計 下列那一種制度得取代公務人員之權利救濟 程序中的訴願制度 申訴 26 異議 平等原則 公益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 下列何種懲戒處分 亦可適用於政務官 申誡 28 再申訴 合法行政處分因情事變更而予以廢止 但應予補償 係何種法理 誠信原則 27 復審 休職 記過 減俸 一群婦人和平示威 但事先未經申請 警方命其解散 示威者不從 警方

17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一回 039 乃以棍棒毆打強力驅離之 警方行為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29 明確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平等原則 依行政機關之設置主體可分為國家行政機關以及地方行政機關 下列何機 關屬於國家行政機關 30 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金門縣政府 警械使用條例第 6 條規定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 合理使用槍械 不 得逾越必要程度 其內涵體現了何種行政法一般原則 31 緊急避難原則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明確性原則 下列有關管轄權恆定原則例外之敘述 何者有誤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 上級政府得將其事務之一部分委辦地方自治團體執行之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行政機關得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任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32 同一事件經行政主管長官已為懲處處分後 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作成懲戒處分者 依法應如何處理 33 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後懲戒處分失其效力 執行較重之處分 執行較輕之處分 行政機關對處分相對人告知救濟途徑之義務 稱 教示義務 以下敘述 何者為非 口頭及書面行政處分均應表明教示義務 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 應更正之 未履行教示義務者 可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 因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者 應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34 關於訴願代理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每一訴願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 訴願代理人最初為訴願行為時 應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委任書 代理人撤回訴願應受特別委任 訴願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 應共同代理訴願人 35 國家賠償之方法 下列何種說明正確

18 行政法概要 實戰模擬 由人民決定 由賠償義務機關決定 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以金錢賠償為原則 法律雖授與行政機關裁量之空間 惟在特殊事件中 行政機關的裁量權限 受限而僅能採取某一種措施時 此稱為 裁量收縮 37 裁量逾越 裁量自由 裁量選擇 行政執行程序中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執行之方法者 經向執行 機關聲明異議 並遭無理由駁回後 依目前實務見解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 人應如何尋求救濟 不能再提起行政救濟 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向執行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再異議 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38 下列何者為行政機關的私經濟行為 行政機關與人民簽訂公費留學契約 交通警察指揮交通 行政機關向民間租車公司租賃交通車 行政機關與人民簽訂損失補償之協議 39 以下有關私人或私法團體受託行使公權力所生法律關係之敘述 何者有 誤 於受委託之範圍內 依法擬制為行政機關 於受委託之範圍內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者 應屬公法關係 於受委託範圍內 其執行職務之人行使公權力時 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於受委託之範圍內 仍不得以該私人或團體的名義作成行政處分 40 有關 公務員服從命令之義務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 公務人員如認為長官命令違法 得逕予抗命 無服從之義務 長官以書面下達命令時 公務人員即應服從 長官以書面下達命令所生之違法責任 由該長官負責 41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有關公有公共設施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責任類型為 何 過失責任 42 故意責任 無過失責任 徵收責任 若以附款達成非行政處分目的之其他目的 即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19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一回 43 平等原則 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授權明確性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041 下列何者不得依法提起訴願 人民之申請案件 經主管機關逾法定期間 亦未依法展延決定期間 仍 未為准駁之決定 地方政府為辦理活動 徵用民間車輛 而車輛所有人認為該徵用不符法 律規定 民間拖吊業者與市府簽約代為執行違規停車之車輛拖吊工作 市府於契 約期滿前提出終止 但拖吊業者對補償額度有爭議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對上級監督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 44 中央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發生不適當的情況但未構成違法 應如何處理 司法機關得予以審查並自為裁量 上級機關得予以實質審查 司法機關得要求行政機關重為裁量 人民得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45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 得提起何種救濟 得向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不服訴願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 得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再申訴 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得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不服申訴函復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提起再申訴 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不服復審決定得提起行政訴 訟 46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 其他處分時 原則上於轉換前 應進行下列何種程序 47 徵求當事人同意 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徵詢相關機關之意見 言詞辯論 行政機關處理人民之申請案 其處理期間不得超過 依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規定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 如未依訂定處理期間者 其 處理期間應為 15 日 48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若臺北市政府與某市民簽訂一項契約 該市民同意將其土地無償提供臺北 市政府作垃圾場使用十年 市政府則同意其兒子免試進入市立高中就讀

20 042 行政法概要 實戰模擬 請問此項契約主要會牴觸下列那個原則 49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法優位原則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公務員因違法失職行為而被交付懲戒 於懲戒程序中 同一行為亦遭受刑 事偵查或審判者 懲戒程序應如何處理 當然停止 原則上不停止懲戒程序 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 得議決於刑 事裁判確定前 停止審議程序 原則上於刑事裁判確定前 應停止懲戒程序 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 必要時 得議決繼續審議程序 完全不受影響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亦不得議決停止審議程序 50 行政執行扣留之物 除依法應沒收 沒入 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 其扣 留期間不得逾幾日 三日 七日 十日 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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