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管理計畫之法源 ( 一 ) 根據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七條之規定,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 勞工之健康教育 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職業傷病及一般傷病之防治 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勞工之預防接種及保健 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勞工體格 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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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之勞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 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 分別依附表二與附表三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 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 ( 以下簡稱醫護人員 ), 辦理臨場健康服務 前項所定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所配置之護理人員, 得以特約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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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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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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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表 工作別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場所或作業一 坑內工作 從事下列場所之工作 : 一 地下礦場 二 隧道掘削之建設工程 前項第二款之工程已完工或設有與道路同等安全衛生設施之可通行通道者, 不在此限 二 處理爆炸性 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三 鉛 汞 鉻 砷

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 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第一條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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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38 嬰兒猝死症候群 (SIDS) 急性支氣管炎及急性細支 其他 9, 臺灣地區 總計 0 歲 死亡數 名 原因 Number Crude 名 原因 Number of Deaths Death Rate of Deaths 所有死亡原因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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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易造成健康危害之工作, 包括教職員工作業姿勢 人力提舉 搬運 推拉重物 輪班 夜班 單獨工作及工作負荷等 3. 具有鉛作業之事業中, 從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4. 暴露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 三 ) 母性健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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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2 關於本報告 2 環境 社會及管治理念及戰略 3 利益相關方參與 年度 ESG 議題重要性評估 5 為員工創造價值 12 為供應商創造價值 14 為客戶創造價值 20 反貪腐與廉潔建設 21 為環境創造價值 28 為社會創造價值 33 附表一 :2017 年度綠色建築認證項目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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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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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執行紀錄表 ( 附表 1); 前述所篩選出的潛在風險族群啟動預防措施, 並填寫工時檢核表 ( 附表 2) 一 辨識及評估可能促發疾病之高風險群 ( 一 ) 工作者資料蒐集以篩選適法對象本校高風險族群為下列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具過勞與壓力風險之校內工作者 1. 輪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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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管理計畫介紹 職場母性健康保護工作指引作業具過負荷危害健康服務工作指引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職業醫學科陳俊傑

勞工健康管理計畫之法源 ( 一 ) 根據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七條之規定,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 勞工之健康教育 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職業傷病及一般傷病之防治 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勞工之預防接種及保健 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勞工體格 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 評估 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 疾病紀錄之保存 協助雇主與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實施職業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勞工健康管理計畫之法源 ( 二 ) 根據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八條之規定, 為辦理前條第四款及第七款業務,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會同勞工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 辦理下列事項 : 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 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 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協助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 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勞工健康管理計畫之法源 ( 三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6 條 : 雇主對下列事項, 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避難 急救 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健康管理計畫之法源 ( 四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2 條 :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 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 辦理健康管理 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9 條 : 未滿十八歲者從事第一項以外之工作, 經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之醫師評估結果, 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 雇主應參採醫師之建議, 變更其作業場所 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 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勞工健康服務之法源 ( 五 ) 母性健康保護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0 條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1. 礦坑工作 2. 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3. 異常氣壓之工作 4. 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 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

5. 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碳 三氯乙烯 環氧乙烷 丙烯醯胺 次乙亞胺 砷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之工作 6. 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7.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8. 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9. 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工作 10. 起重機 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11. 動力捲揚機 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12. 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13. 處理或暴露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險之工作 1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1. 礦坑工作 2. 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3. 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4.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四款及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之工作, 雇主依第三十一條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健康服務之法源 ( 六 ) 母性健康保護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 採取危害評估 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 ; 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 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 並留存紀錄 前項勞工於保護期間, 因工作條件 作業程序變更 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 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 雇主應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之 第一項事業之指定 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項目 危害評估程序與控制 分級管理方法 適性評估原則 工作調整或更換 醫師資格與評估報告之文件格式 紀錄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健康服務 (BOHS) 架構 績效評估 情況介紹與規劃工作環境監測 ( 危害訪視與調查 ) 紀錄保存 工作環境風險評估 急救機制建置及應變諮商 風險資訊 教育與預防措施建議 事故預防 預防控制措施 13 資料來源 : ILO/WHO/ICOH

健康管理計畫 目的 範圍 定義 對象 職責 計畫專責護理人員 計畫負責臨廠服務醫師 單位部門主管 勞安人員 勞工 健康管理計畫執行流程 需求評估 風險評估 風險控制 績效評估與檢討 健康管理計畫 健康管理計畫實施步驟 績效評估與檢討 其他 附件

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 定義 預期懷孕 已懷孕之女性勞工 產後女性勞工, 包括正常生產 妊娠 24 週後死產 產後 1 年內 哺乳之女性勞工 對象 適用於預期懷孕 已懷孕 產後 1 年內或哺乳之女性勞工

職責 計畫專責護理人員 計畫負責臨廠服務醫師 臨廠服務醫師 / 專科醫師 單位部門主管 單位主管 / 人事部門 勞安人員 作業現場女性勞工

計畫專責護理人員 負責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之規劃 推動與執行 依保護計畫協助風險評估 依風險評估結果, 協助健康保護措施之執行 依保護計畫時程檢視並報告計畫執行現況, 確認計畫執行績效

計畫負責臨廠服務醫師 參與並協助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之規劃 推動與執行 依保護計畫時程檢視並進行風險評估, 包括生殖危害之工作危害評估 個別危害評估 危害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 依風險評估結果, 提出書面告知風險 健康指導 教育訓練及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之適性評估與建議 協助檢視計畫執行現況, 協助確認計畫執行績效

單位部門主管 參與並協助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之規劃 推動與執行 協助保護計畫之工作危害評估 配合計畫之工作調整 更換, 以及作業現場改善措施 配合保護計畫女性勞工之工作時間管理與調整

勞安人員 參與並協助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之規劃 推動與執行 協助保護計畫之工作危害評估 依風險評估結果, 協助計畫工作調整 更換, 以及作業現場改善措施之執行

作業現場女性勞工 提出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之需求並配合計畫之執行及參與 配合保護計畫之工作危害評估 配合計畫之工作調整與作業現場改善措施 保護計畫執行中之作業變更或健康狀況變化, 應告知臨廠服務醫護人員, 以調整保護計畫之執行

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執行流程 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之需求評估 保護計畫之工作危害評估與個別危害評估 保護計畫之危害控制 工作調整 改善計畫與分級管理 保護計畫之健康指導 教育訓練與健康保護措施 保護計畫之績效評估與檢討

母性職場健康風險計畫流程 及管理步驟 需求評估 : 單位部門主管提出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之需求, 包括已懷孕 即將懷孕或預期懷孕之女性勞工 產後女性勞工, 包括正常生產 妊娠 24 週後死產 產後 1 年內, 以及哺乳之女性勞工, 或保護計畫執行中作業變更或健康狀況變化 風險評估 : 包括工作危害評估與個別危害評估之風險評估, 可參考 母性勞工健康工作服務指引 之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風險評估表, 建立事業單位之母性健康風險評估檢核表, 針對所有適用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之女性勞工, 進行工作危害評估與個別危害評估之風險評估

危害控制 : 依女性勞工母性健康風險評估表之評估結果, 當評估有已知的危險因子存在時, 應參考 母性勞工健康工作服務指引 之 母性職場健康風險危害因子 健康影響及控制策略 進行危害控制 工作內容調整或更換 工作時間調整, 以及作業現場改善措施, 以減少或移除危險因子 工作調整 : 經工程管理之危害控制後, 仍存在危害風險時, 或孕產婦依報告健康問題並提出工作調整申請時, 應依序採取工作調整計劃, 其原則如下 : 行動 1: 暫時調整工作條件 ( 例如調整業務量 ) 和工作時間 行動 2: 提供適合且薪資福利等條件相同之替代性工作 行動 3: 有給薪的暫停工作或延長產假, 避免對孕婦及其子女之健康與安全造成危害

風險溝通 : 當完成保護計畫之風險評估後, 應正式告知勞工及其單位主管, 關於風險評估結果及管理計畫, 並由臨廠服務醫護人員執行健康指導 教育訓練與健康保護措施 預期懷孕 已懷孕 產後 1 年內或哺乳之女性勞工, 或保護計畫執行中作業變更或健康狀況變化, 應儘早告知臨廠服務醫護人員, 以利保護計畫之啟動與執行

績效評估與檢討 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之績效評估, 在於事業單位內所有母性勞工健康管理之整體性評估, 包括接受母性健康風險評估之參與率 危害控制 工作內容調整或更換 工作時間調整, 以及作業現場改善措施之達成率 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之執行情形與績效, 應於勞工安全委員會定期檢討

過勞與壓力管理計畫 定義 輪班工作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 不規則工作 經常出差工作 特定作業環境工作, 包括異常温度環境 噪音 具時差之國外出差 伴隨精神緊張工作 對象 適用於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具過勞與壓力風險之勞工

過勞與壓力管理計畫執行流程 過勞與壓力管理計畫之需求評估 管理計畫之風險評估, 包括腦心血管疾病與過勞量表與工時之風險評估 管理計畫之危害控制, 包括健康諮詢指導 工作內容調整或更換 工作時間調整, 以及作業現場改善措施 管理計畫之風險溝通 管理計畫之績效評估與檢討

過勞與壓力管理計畫執行流程 過勞與壓力管理計畫之需求評估 管理計畫之風險評估, 包括腦心血管疾病與過勞量表與工時之風險評估 管理計畫之危害控制, 包括健康諮詢指導 工作內容調整或更換 工作時間調整, 以及作業現場改善措施 管理計畫之風險溝通 管理計畫之績效評估與檢討

過勞與壓力管理計畫流程 及管理步驟 需求評估 : 單位部門主管提出過勞與壓力管理計畫之需求, 包括輪班工作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 不規則工作 經常出差工作 特定作業環境工作, 包括異常温度環境 噪音 具時差之國外出差, 以及伴隨精神緊張工作, 或管理計畫執行中作業變更或健康狀況變化 風險評估 : 過勞與壓力風險評估, 包括腦心血管疾病與過勞量表與工時之風險評估, 可參考 作業具過負荷危害健康服務工作指引

危害控制 : 依過勞與壓力風險評估之評估結果, 當評估有已知的危險因子存在時, 應參考 作業具過負荷危害健康服務工作指引 進行健康諮詢指導 工作內容調整或更換 工作時間調整, 以及作業現場改善措施, 以減少或移除危險因子 工作調整, 包括變更工作場所 變更工作內容或職務 縮減工作時間或工作量 風險溝通 : 當完成管理計畫之風險評估後, 依風險評估結果, 提出書面告知風險 健康指導 工作調整或更換 作業現場改善措施等健康保護措施之適性評估與建議, 應正式告知勞工及其單位主管 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具過勞與壓力風險之勞工, 或管理計畫執行中作業變更或健康狀況變化, 應儘早告知臨廠服務醫護人員, 以利管理計畫之啟動與執行

職場過勞高風險健康管理實務

績效評估與檢討 過勞與壓力管理計畫之績效評估, 在於事業單位內所有具過勞與壓力勞工健康管理之整體性評估, 包括接受管理計畫風險評估與風險溝通之參與率 職場健康促進計畫之達成率 過勞與壓力管理計畫之執行情形與績效, 應於勞工安全委員會定期檢討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1. 特別危害作業健康檢查 管理分級實務 2. 特別危害作業健康檢查 管理分級與配工實務 陳俊傑醫師兼主任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職業醫學科中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計畫主持人 sp954455@yahoo.com.tw 0937-769757

勞工健檢在職業醫學之角色 正式生產前測試生物偵測 (Pb,As) 治療 取代與使用危害 健康檢查 復健 較少物質 ( 臨床前期 ) 工程控制危害診斷殘障處理 環境偵測 補償 個人防護具之使用 初段預防次段預防末段預防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 第二條 ) 01 高溫作業 02 噪音作業 03 游離輻射作業 04 異常氣壓作業 05 鉛作業 06 四烷基鉛作業 25 粉塵作業 有機溶劑作業 07 四氯乙烷作業 08 四氯化碳作業 09 二硫化碳作業 10 三氯乙烯 四氯乙烯作業 11 二甲基甲醯胺作業 12 正己烷作業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 13 聯苯胺及其鹽類等作業 14 鈹及其化合物作業 15 氯乙烯作業 16 二異氰酸甲苯等作業 17 苯作業 18 石綿作業 23 鉻酸及其鹽類作業 19 砷及其化合物作業 24 鎘及其化合物作業 20 錳及其化合物作業 27 乙基汞化合物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21 黃磷作業 22 聯吡啶或巴拉刈作業 26 鎳及其化合物作業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 第五條 ) 事業單位自行設置之醫療衛生單位, 如具備必要之檢驗設備及醫事人員, 且依附表六至附表八報經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定者, 得依本規則規定辦理所屬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 前項檢查項目中之 X 光 血中鉛 尿中鉛 尿中鎳 尿中無機砷 尿中鎘 血中汞 尿中汞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得轉由具該項檢查能力之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辦理 血中汞 ( 有機汞 ) 尿中汞 ( 無機汞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 第十三條 )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應於其受僱或變更其作業時, 依附表十二之規定, 實施各該特定項目之特殊體格檢查 但距上次檢查未逾一年者, 不在此限 ; 得免實施該項作業之特殊體格檢查對於在職勞工應依附表十二所定項目, 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雇主使勞工接受特殊健康檢查時, 應提供最近一次之作業環境測定紀錄交予醫師 但非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規定應實施測定項目者, 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檢查紀錄應參照附表十三至三十七為之, 並保存十年以上 但游離輻射 粉塵 三氯乙烯 四氯乙烯作業之勞工及聯苯胺及其鹽類 4- 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4- 硝基聯苯及其鹽類 β- 萘胺及其鹽類 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α- 萘胺及其鹽類 鈹及其化合物 氯乙烯 苯 鉻酸及其鹽類 砷及其化合物 鎳及其化合物等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及石綿之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其紀錄應保存三十年

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0 條 :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 應施行體格檢查 ; 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一般健康檢查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1 條 : 健康檢查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者, 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 ; 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 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 應參採醫師之建議, 變更其作業場所 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 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 第十四條 )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 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 並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 : 第一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全部項目正常, 或部分項目異常, 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第二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而與工作無關者 第三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 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第四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且與工作有關者

健康管理分級與追蹤 ( 第十四條 ) 屬於第二級管理以上者, 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 屬於第三級管理或第四級管理者, 並應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 雇主對於第一項屬於第二級管理者, 應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 第三級管理以上者, 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 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 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通報 屬於第四級管理者, 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 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 第十八條 ) 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 應填具附表三十九之勞工特殊健康檢查結果報告書, 報請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並副知當地勞動檢查機構

特別危害見作業健康檢查指引作業管理分級參考 ( 簡明版 ) 一 主要健康危害 健康危害 ( 資料來源 : 1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物質安全資料表 (MSDS) 網址 :http://www.iosh.gov.tw/frame.htm 2. 本研究計畫 ) 急性 慢性 備註 二 法定健康檢查項目 ( 資料來源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三 ) 特殊體格檢查項目 定期檢查期限 特殊健康檢查項目 三 管理分級建議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研究計畫 DOH93-HP-1409) 管理分級定義 ( 資料來源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 健康檢查結果判定 ( 本研究計畫 ) 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全部項目正常, 或部分項目異常, 但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第二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但可能與職業原因無關者 第三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且可能與職業原因有關者 第四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且與職業原因有關者

特別危害作業健康檢查管理分級

噪音作業健康管理分級 (100.5) 第一級管理 檢查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第二級管理 自覺症狀 理學檢查和法定健康檢查項目正常者 檢查結果部份項目輕度異常, 經醫師認定不需實施健康追蹤檢查者 異常結果實施追蹤檢查後恢復正常者 聽力檢查結果三分法 (0.5K+1K+2K)/3 平均聽力損失大於 25 分貝, 經醫師判定為非職業性聽力損失 ( 如中耳炎 藥物或外傷引起之聽力損失 ) 異常項目可由工作以外的原因解釋

噪音作業健康管理分級 (100.5) 第三級管理 法定健康檢查項目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或部分異常, 且異常項目符合噪音作業的健康危害表現 聽力檢查呈現 4 或 6K 凹陷,4K 或 6K 聽力損失大於 40 分貝以上或高音頻平均聽力 (3K+4K+6K)/3 比低音頻平均聽力 (0.5K+1K+2K)/3 損失大於 10 分貝以上 聽力損失為兩耳對稱性 以高頻區為主之感覺神經性聽力損失 ; 若雙耳非對稱性聽力損失, 應評估是否有單側中耳或內耳病變等複合性成因 異常結果無法由工作以外的原因解釋, 或事業單位未提供足以判定之作業環境測定記錄, 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追蹤複檢後, 不宜再維持第三級管理之判定

噪音作業健康管理分級 (100.5) 第四級管理 1. 法定健康檢查項目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或部分異常, 且異常項目符合噪音作業的健康危害表現 2.1 聽力檢查結果三分法 (0.5K+1K+2K)/3 平均聽力損失小於 25 分貝, 且出現 4 K 或 6 K 凹陷 ( 聽力損失大於 40 分貝以上 ), 加註 可能為早期噪音性聽力損失, 事業單位須進行聽力防護計劃 2.2 聽力檢查結果三分法 (0.5K+1K+2K)/3 平均聽力損失大於或等於 25 分貝, 且出現 4 K 或 6 K 凹陷 高音頻平均聽力 (3K+4K+6K)/3 損失大於低音頻平均聽力 (0.5K+1K+2K)/3 損失 10 分貝以上 加註 為噪音性聽力損失, 事業單位須進行聽力防護及配工計劃 3. 聽力損失為兩耳對稱性 以高頻區為主之感覺神經性聽力損失 ; 若雙耳非對稱性聽力損失, 應評估是否有單側中耳或內耳病變等複合性成因 4. 異常結果可由工作相關原因解釋 5. 事業單位提供足以判定之作業環境測定記錄 於合格之無響室接受檢查且檢查結果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判定, 三分法 (0.5K+1K+2K)/3 平均聽力損失與前一年度檢查結果比較變化少於 10 分貝, 可每年實施健康檢查或追蹤檢查, 但事業單位須進行聽力防護計劃

健康管理分級 過去當兵時, 打靶場指導員 2 級 之前鋼鐵廠廢材, 噪音危害 4 級 目前司機送貨工作, 未有噪音危害?

噪音作業健康檢查管理分級討論 個人 (-), 舊工作 (?), 現工作 (+) 4 級 個人 (-), 舊工作 (+), 現工作 (-) 4 級 個人 (-), 舊工作 (?), 現工作 (-) 4 級 個人 (+), 舊工作 (?), 現工作 (+) 4 級 個人 (+), 舊工作 (?), 現工作 (+), 聽力不變 4 級 (?) 個人 (+), 舊工作 (+), 現工作 (-) 4 級 個人 (+), 舊工作 (?), 現工作 (-) 2 級 /4 級 (?) 個人 (+), 舊工作 (-), 現工作 (-), 聽力不變 2 級

噪音作業健康檢查異常追蹤建議 第一次發現聽力損失時, 須轉診至醫院接受進一步檢查及做鑑別診斷, 並加強聽力防護 OSHA 規範任一耳 2 K 3 K 4 K Hz 平均聽力閥值比前一年變差 10 db 以上者, 稱為標準聽力閥值改變 (standard threshold shift) 必須要在 30 日內重做檢查, 檢查前至少休息 14 小時不暴露於 80 dba 以上之噪音環境 健檢結果仍異常時, 由醫師檢查聽力閥值變差原因, 至少休息 40 小時不暴露於 80 dba 以上之噪音環境後再做追蹤檢查

聽力檢查背景噪音問題 提供聽力檢查背景噪音 ( 每次 ) 聽力檢查背景噪音未控制 間接影響聽力檢查判定 浪費健康檢查資源 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 (Hz) 最大背景噪音量 (db) 500 40 1000 40 2000 47 4000 57 8000 62

聽力防護具之選用 NRR (Noise Reduction Rating): 噪音環境 dba (SPL.A)-(NRR-7)< 85 dba 至少選用 NRR=13 之基本性能, 進一步選用 NRR>20 為目標 例如 :95 dba-(29-7)=73 大於 85 分貝, 表示聽力保護不足 不宜低於 70 分貝

應考量暫停暴露之標準 噪音作業第四級管理 第四級管理 調離作業現場? No 噪音作業應考量暫停暴露之標準 單耳嚴重聽力損失 雙耳有中 重度聽力損失 (40 分貝以上 ) 因罹患慢性耳部疾病, 無法配戴聽力保護器具, 如慢性中耳或外耳炎 不知原因之持續性 漸進性聽力損失

工程管理 聽力保護計畫執行與建議 優先考慮工程改善 高音頻噪音為主 特定噪音區域 行政管理 個人採樣之作環境測定 個人防護具之選用 工作輪調 健康管理 健康檢查 追蹤與管理 衛生教育 問題 : 聽力檢查時間 歷年比較

聽力保護計畫績效 工程管理 噪音作業環境改善 行政管理 作業環境測定歷年比較 防護具配戴稽核 防護具配戴達成率 工作時間調整 / 調離非噪音工作區人數 健康管理 三級 / 四級管理人數 聽力圖變化 個人衛教達成率

粉塵作業 粉塵作業健康檢查項目, 包括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肺結核 哮喘 塵肺症 心臟疾病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呼吸系統及心臟循環之理學檢查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0) 及 FEV1.0/ FVC)

粉塵作業 可呼吸性粉塵 8 小時日時量平均值 (TWA) 第 1 種 ( 含游離二氧化矽 10 % 以上之礦物性粉塵 ) 10/%SO 2 +2mg/m 3 第 2 種 ( 未滿 10 % 游離二氧化矽之礦物性粉塵 ) 1 mg/m 3 第 3 種 ( 石棉纖維 ) 每立方公分 1 根 第 4 種 ( 厭惡性粉塵 ) 5 mg/m 3 總粉塵 8 小時日時量平均值 (TWA) 第 1 種 30/%SO 2 +2mg/m 3 第 2 種 4 mg/m 3 第 3 種每立方公分 1 根 第 4 種 10 mg/m 3

粉塵作業健康管理分級 (100.5) 第二級管理 法定健康檢查項目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如陳舊性肺結核在肺尖形成的鈣化性結節, 經醫師綜合判定需繼續追蹤檢查者 異常項目可由工作以外的原因解釋

粉塵作業健康管理分級 (100.5) 第三級管理 法定健康檢查項目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發現異常項目符合粉塵作業的健康危害表現, 如疑似 ILO 胸部 X 光照像型別第一型或以上之陰影, 或肺功能有減損或臨床檢查發現其他可能相關之病徵等, 經醫師綜合判定需繼續追蹤檢查以確定原因者 異常結果無法由工作以外的原因解釋, 或事業單位未提供足以判定之作業環境測定記錄, 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追蹤複檢後, 不宜再維持第三級管理之判定

粉塵作業健康管理分級 (100.5) 第四級管理 法定健康檢查項目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發現異常項目符合粉塵作業的健康危害表現, 如符合 ILO 胸部 X 光照像型別第一型或以上之陰影, 或肺功能有減損或臨床檢查發現相關之病徵等 異常結果可由工作相關原因解釋

鑄造廠塵肺症群聚事件調查 鑄造廠塵肺症現況 中部地區 3 家鑄造廠及 1 家矽砂製造廠粉塵作業胸部 X 光 請胸腔科或影像科醫師根據 ILO(2011-D) 進行塵肺症分型, 共發現 11 位塵肺症個案 現階段塵肺症防治問題 粉塵危害改善經驗與模式 中小型鑄造廠粉塵作業健檢之健康管理 健檢醫院易忽略早期塵肺症 建立以數位版 ILO 標準片判讀 早期塵肺症判定不一致

呼吸防護具之選用 美國目前將防塵面具濾材分為 N..非抗油性 (not resistant to oil) P..抗油性 (resistant to oil) R..耐油性 (oil proof) N 型濾材適用於防護固體微粒 P 與 R 型適用於防護固體與液體微粒 濾材又依防護效果由高而低分為 100 99 與 95 三級, 各級對特定測試微粒的過濾效率分別為 99.7% 99% 與 95%

應考量暫停暴露之標準 粉塵作業應考量暫停暴露之標準 粉塵作業勞工健康管理分級為管理三者, 應暫停粉塵暴露 分級為管理四者, 應停止粉塵暴露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7 條 ( 舊 /100.1 以前 ): 雇主對於粉塵作業勞工應依下列各款規定, 分別實施粉塵作業勞工特殊健康檢查及管理 : 一 健康管理之劃分為管理一者, 每二年定期實施健康檢查 二 健康管理之劃分為管理二 三者, 每年定期實施健康檢查 三 健康管理之劃分為管理三者, 應調換至非粉塵作業場所 四 健康管理之劃分為管理四之勞工, 應予療養

粉塵作業健康管理 ( 舊 ) 健康管理管理一管理二管理三管理四 一 X 光照像無顯示有塵肺變化者二 X 光照像為第一型 塵肺健康檢查結果 一 X 光照像為第二型 第三型, 且無由塵肺引起之中度或重度肺功能障礙者二 X 光照像為第四型而大陰影總面積不超過右上三分之一肺野, 且無由塵肺引起之肺功能障礙者 一 X 光照像為第二型 第三型, 且有由塵肺引起之中度肺功能障礙者二 X 光照像為第四型而大陰影總面積不超過右上三分之一肺野, 且有由塵肺引起之輕度或中度肺功能障礙者三 X 光照像為第四型而大陰影總面積超過右上三分之一肺野, 且無由塵肺引起之中度或重度肺功能障礙者 一 X 光照像為第二型 第三型或第四型, 且有由塵肺引起之重度肺功能障礙者二 X 光照像為第四型而大陰影總面積超過右上三分之一肺野, 且有由塵肺引起之中度肺功能障礙者

工程管理 粉塵保護計畫執行與建議 優先考慮工程改善 隔離 局部排氣為主 每日作業環境整潔 行政管理 個人採樣之作環境測定 N95 等級以上個人防護具 健康管理 健康檢查 追蹤與管理 衛生教育 問題 : 游離二氧化矽含量

工程管理 粉塵保護計畫績效 粉塵作業環境改善 行政管理 作業環境測定歷年比較 防護具配戴稽核 防護具配戴密合度 / 達成率 工作時間調整 / 調離非粉塵工作區人數 健康管理 三級 / 四級管理人數 胸部 X 光變化 (?) 個人衛教達成率

鉛作業 鉛作業健康檢查項目, 包括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生育狀況與消化道症狀 心臟血管症狀及神經症狀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齒齦鉛緣之有無與血液系統 消化系統 腎臟系統及神經系統之理學檢查 血球比容量值 血色素及紅血球數之檢查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血中鉛之檢查

鉛作業健康管理分級 (100.5) 第二級管理 法定健康檢查項目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或部分異常, 如缺鐵性貧血, 經醫師綜合判定需繼續追蹤檢查者 健康檢查結果血中鉛濃度 <20 μg /dl 異常項目可由工作以外的原因解釋

第三級管理 鉛作業健康管理分級 (100.5) 法定健康檢查項目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或部分異常, 且異常項目符合鉛作業的健康危害表現 異常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如尚不知原因之小球性低血色素 周邊神經病變 ( 如垂腕或垂足等伸肌麻痺或感覺異常 ) 腎臟病變 ( 如蛋白尿達二價 ( 100 mg/dl)), 經醫師綜合判定需繼續追蹤檢查以確定原因者 血中鉛濃度 20 μg /dl 異常結果無法由工作以外的原因解釋, 或事業單位未提供足以判定之作業環境測定記錄, 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追蹤複檢後, 不宜再維持第三級管理之判定

第四級管理 鉛作業健康管理分級 (100.5) 法定健康檢查項目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異常, 且異常項目符合鉛作業的健康危害表現 2.1 血中鉛濃度男性 20 及 <40 女性 20 及 <30 μg /dl, 事業單位須定期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並進行鉛危害防護計劃 2.2 異常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事業單位須定期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並進行鉛危害防護及配工計劃 : 如出現鉛性腹絞痛等消化道症狀 齒齦鉛緣 ( 有鉛沉澱之鉛線 ) 小球性低血色素貧血 ( 排除缺鐵性貧血及海洋性貧血 ) 周邊神經病變 ( 如垂腕或垂足等伸肌麻痺或感覺異常 ) 或腎臟病變 ( 如蛋白尿達二價 ( 100 mg/dl)) 等符合鉛中毒之臨床表現 血中鉛濃度男性 40μg /dl 或女性 30μg /dl 異常結果可由工作相關原因解釋

應考量暫停暴露之標準 鉛作業應考量暫停暴露之標準 目前血中鉛大於 10 μg /dl 以上即為異常 血中鉛濃度達 20 μg /dl 以上者為有意義之血鉛升高, 應考量暫停暴露 第三級以上者有症狀或疾病者, 針對其症狀或疾病治療 也應考量暫停暴露 症狀或疾病治療時, 應停止暴露, 即絕對不可讓勞工一邊服藥一邊工作暴露 目前法規並未規定, 但是第三級者若血中鉛濃度達 20 μg /dl 以上, 男性小於 40 μg /dl 或女性小於 30 μg /dl 以下者為有意義之血鉛升高, 即使尚未有症狀也應考量暫停或減少暴露 暫停或減少暴露的方法可以考慮調整工作到沒有或較少鉛暴露的工作項目或區域 回復工作的標準目前尚無法規標準, 可考慮血中鉛濃度 20 μg /dl 以下且其症狀或疾病已妥善控制, 且工作環境已經改善

工程管理 鉛作業環境改善 行政管理 鉛保護計畫績效 作業環境測定歷年比較 防護具配戴稽核 防護具配戴達成率 工作時間調整 / 調離非鉛工作區人數 健康管理 三級 / 四級管理人數 / 比例 個人衛教達成率

四氯化碳作業健康管理分級 (100.5) 四氯化碳作業健康檢查項目, 包括 腎臟 肝臟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第二級管理 法定健康檢查項目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如肝功能異常可由 B C 肝炎 脂肪肝 肥胖 高血脂 喝酒等工作以外的原因解釋, 經醫師綜合判定需繼續追蹤檢查者 異常項目可由工作以外的原因解釋

四氯化碳作業健康管理分級 (100.5) 第三級管理 法定健康檢查項目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或部分異常, 且異常項目符合四氯化碳作業的健康危害表現, 如皮膚暴露部位出現接觸性皮膚炎, 肝功能異常, 蛋白尿達二價 ( 100 mg/dl) 等, 經醫師綜合判定需繼續追蹤檢查以確定原因者 異常結果無法由工作以外的原因解釋, 或事業單位未提供足以判定之作業環境測定記錄, 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追蹤複檢後, 不宜再維持第三級管理之判定 輔助基準 :8 小時日時量平均濃度 (TWA) 在 1 PPM 以上

四氯化碳作業健康管理分級 (100.5) 第四級管理 法定健康檢查項目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或部分異常, 且異常項目符合四氯化碳作業的健康危害表現, 如皮膚暴露部位出現接觸性皮膚炎 肝功能異常 腎臟病變 ( 如蛋白尿達二價 ( 100 mg/dl)) 等 異常結果可由工作相關原因解釋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職業醫學科 陳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