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PowerPoint - 職業安全衛生法-內湖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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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職業安全衛生法 中國文化大學勞工關係學系 王國華

2 職業安全衛生法令體系表 職業安全衛生專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 各業適用安全衛生規章 ( 含細則 ) 分業適用安全衛生規章機械設備安全規章化學物質規章其他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動檢查法勞工保險條例工廠法 一般法中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者 職業安全衛生法令體系 礦場安全法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原子能法 消防法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刑法 民法 國家標準 ( 工業安全標準)

3 各業適用之安全衛生規章 (1) ( 一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二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 三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 四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 五 )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 六 )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 七 )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 八 ) 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4 各業適用之安全衛生規章 (2) ( 九 )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 十 )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 十一 ) 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 ( 十二 ) 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 十三 ) 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 十四 )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 十五 )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5 分業適用之安全衛生規章 ( 一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二 )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三 ) 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 四 )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五 ) 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6 機械設備安全規章 (1) ( 一 )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 二 )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 三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 四 )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 五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7 機械設備安全規章 (2) ( 六 )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七 )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八 )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九 )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十 )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十一 )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8 機械設備安全規章 (3) ( 十二 )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 十三 )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 十四 )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 十五 )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9 化學物質規章 (1) ( 一 )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 二 ) 鉛中毒預防規則 ( 三 )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 四 )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 五 ) 缺氧症預防規則 ( 六 )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10 化學物質規章 (2) ( 七 )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 八 )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 九 )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 十 )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 十一 )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 十二 )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11 其他相關規章 (1) ( 一 ) 行政院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 二 ) 選拔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實施要點 ( 三 )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 ( 四 )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12 其他相關規章 (2) ( 五 )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 六 ) 中小型民營企業改善安全衛生設施低利貸款簡介 ( 七 ) 輔導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促進勞工安全衛生獎助辦法 ( 八 ) 行政院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

13 其他相關規章 (3) ( 九 ) 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作業要點 ( 十 ) 國家工安獎頒發作業要點 ( 十一 ) 國家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

14 職業安全衛生法 -OUTLINE 總則 安全衛生設施 安全衛生管理 監督與檢查 罰則 附則

15 總 則

16 立法目的 為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工作者安全與健康 ;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從其規定

17 工作者之定義 勞工 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18 勞工 所稱勞工, 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第一 勞工為受僱者, 必須與雇主 ( 僱用人 ) 發生勞雇 ( 僱傭 ) 關係, 即與雇主建立從屬關係 第二 勞工須從事工作 第三 勞工因工作獲致工資

19 自營作業者之定義 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 獲致報酬, 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20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 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之定義 與事業單位無僱傭關係, 於其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或以學習技能 接受職業訓練為目的從事勞動之工作者 ( 派遣工 從事勞動之志工 實習生 研究生 技術生 職業訓練機構之學員 )

21 工作場所負責人之定義 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 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

22 雇主 雇主 : 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 一 ) 事業主 (1) 在法人組織時為該法人 (2) 在個人企業則為該事業之業主, 通常係事業所有人 ( 二 ) 事業經營負責人 (1) 法人之代表, 如代表公司之股東 董事長 (2) 個人企業之代理人

23 職業災害之定義 勞動場所 建築物 機械 設備 原料 材料 化學品 氣體 蒸氣 粉塵 工作者

24 雇主之義務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 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 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 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25 安全衛生設施

26 應設置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 措施以防止下列職業災害 防止機械 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防止電 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防止採石 採掘 裝卸 搬運 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防止有墜落 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防止原料 材料 氣體 蒸氣 粉塵 溶劑 化學品 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27 應設置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 措施以防止下列職業災害 防止輻射 高溫 低溫 超音波 噪音 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防止廢氣 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防止動物 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防止通道 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 採光 照明 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28 下列身心健康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 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避難 急救 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29 預防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內容 應包含下列事項 作業流程 內容及動作之分析 人因性危害因子之確認 改善方法及執行 成效評估及改善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30 預防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內容 應包含下列事項 高風險群之辨識及評估 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工作時間調整或縮短及工作內容更換之措施 健康檢查 管理及促進 成效評估及改善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31 預防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危害辨識及評估 作業場所之配置 工作適性安排 行為規範之建構 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之訓練 事件之處理程序 成效評估及改善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32 機械 設備或器具須符合安全標準 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 其構造 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 不得租賃或設置 學校應提供符合安全標準之機械 設備及器具 ; 其構造 性能及防護, 應符合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訂定之安全標準 學校於新購入 租賃及使用前項指定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時, 應購入 租賃具有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之產品

33 指定須符合安全標準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 動力衝剪機械 手推刨床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動力堆高機 研磨機 研磨輪 防爆電氣設備 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 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34 危害性化學品管理 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 應予標示 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 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學校購置取得化學品, 應向供應或製造廠商取得正確標示及安全資料表 並經確認後, 進行正確有效標示及使用 危害性之化學品, 應依其健康危害 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 評估風險等級, 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35 危害性之化學品 危險物 : 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 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有害物 : 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 具有健康危害者

36 GHS 危害圖式之形狀與顏色

37 危害性化學品之清單 : 指記載化學品名稱 製造商或供應商基本資料 使用及貯存量等項目之清冊或表單 危害性化學品之安全資料表 : 指記載化學品名稱 製造商或供應商基本資料 危害特性 緊急處理及危害預防措施等項目之表單

38

39 安全資料表內容 一 物品與廠商資料二 危害辨識資料三 成分辨識資料四 急救措施五 滅火措施六 洩漏處理方法七 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八 暴露預防措施 九 物理及化學性質十 安定性及反應性十一 毒性資料十二 生態資料十三 廢棄處置方法十四 運送資料十五 法規資料十六 其他資料

40 作業環境容許暴露標準 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定有容許暴露標準之作業場所, 應確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

41 作業環境監測 : 為掌握勞工作業環境實態與評估勞工暴露狀況, 所採取之規劃 採樣 測定 分析及評估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 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 並設置或委託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免經監測機構分析之監測項目, 得僱用合格監測人員辦理之 雇主對於前項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 應公開揭示, 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實施查核

42 指定需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之作業場所 設置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 坑內作業場所 顯著發生噪音之作業場所 下列作業場所,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 ( 一 ) 高溫作業場所 ( 二 ) 粉塵作業場所 ( 三 ) 鉛作業場所 ( 四 ) 四烷基鉛作業場所 ( 五 ) 有機溶劑作業場所 ( 六 )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作業場所

43 職安法危害性化學品分層管理

44 管制性化學品及優先管理化學品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管制性化學品, 不得製造 輸入 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 使用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 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 應將相關運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45 管制性化學品

46 優先管理化學品

47 優先管理化學品

48 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 不得使用 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 非經再檢查合格, 不得繼續使用

49 危險性機械 :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機械 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營建用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吊籠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50 危險性設備 :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設備 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51 停止作業之時機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 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 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 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 調職 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 經報主管機關認定, 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 不在此限

52 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係指下列情形 自設備洩漏大量危害性化學品, 致有發生爆炸 火災或中毒等危險之虞時 從事河川工程 河堤 海堤或圍堰等作業, 因強風 大雨或地震, 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管溝 沉箱 沉筒 井筒等之開挖作業, 因落磐 出水 崩塌或流砂侵入等, 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 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 致有發生爆炸 火災危險之虞時 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 致有發生中毒或窒息危險之虞時 從事缺氧危險作業, 致有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 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作業, 未設置防墜設施及未使勞工使用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致有發生墜落危險之虞時 於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 未採取管制措施及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

53 健康檢查之實施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 應施行體格檢查 在職勞工應施行 : 一般健康檢查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 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 勞工可自行於符合規定之醫療機構接受相當種類及項目之檢查, 並將檢查結果提供予雇主

54 在職勞工之一般健康檢查頻率 年滿 65 歲以上者, 每年檢查一次 年滿 40 歲以上未滿 65 歲者, 每三年檢查一次 未滿 40 歲者, 每五年檢查一次

55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1) 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所稱之高溫作業 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在 85 分貝以上之噪音作業 游離輻射作業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異常氣壓作業 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鉛作業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四烷基鉛作業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粉塵作業

56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2)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下列有機溶劑作業 : (1) 1,1,2,2- 四氯乙烷 (2) 四氯化碳 (3) 二硫化碳 (4) 三氯乙烯 (5) 四氯乙烯 (6) 二甲基甲醯胺 (7) 正己烷

57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3) 製造 處置或使用下列特定化學物質或其重量比 ( 苯為體積比 ) 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之作業 (1) 聯苯胺及其鹽類 (2) 4- 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3) 4- 硝基聯苯及其鹽類 (4) β- 萘胺及其鹽類 (5) 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6) α- 萘胺及其鹽類 (7) 鈹及其化合物 ( 鈹合金時, 以鈹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三者為限 ) (8) 氯乙烯 (9) 2,4- 二異氰酸甲苯或 2,6- 二異氰酸甲苯 (10) 4,4- 二異氰酸二苯甲烷

58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4) (11) 二異氰酸異佛爾酮 (12) 苯 (13) 石綿 ( 以處置或使用作業為限 ) (14) 鉻酸及其鹽類 (15) 砷及其化合物 (16) 鎘及其化合物 (17) 錳及其化合物 ( 一氧化錳及三氧化錳除外 ) (18) 乙基汞化合物 (19)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20) 鎳及其化合物 (21) 甲醛

59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5) 黃磷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 聯吡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 製造 處置或使用下列化學物質或其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五之混合物之作業 : 1. 溴丙烷 2.1,3- 丁二烯 3. 銦及其化合物

60 健康檢查結果之處置 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時, 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 健康檢查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者, 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 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 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 應參採醫師之建議, 變更其作業場所 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 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應將檢查結果及個人健康注意事項, 彙編成健康檢查手冊, 發給勞工, 並不得作為健康管理目的以外之用途

61 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 50 人以上者, 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 辦理健康管理 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職業病預防事項應配合安全衛生人員辦理之 醫護人員應保存與管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 健康指導 健康管理措施及健康服務等資料 雇主 醫護人員於保存及管理勞工醫療之個人資料時, 應遵守本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62 醫護人員的設置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 勞工人數在 300 人以上者 ( 職業安全衛生法為 50 人 ), 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 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 辦理臨廠健康服務

63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人力配置及臨廠服務頻率表 事業性質分類 第二類 第三類 勞工人數 人力配置或臨廠服務頻率 人 1 次 /2 個月 人 1 次 / 月 人 3 次 / 月 人 5 次 / 月 人 7 次 / 月 人 9 次 / 月 6000 人以上 12 次 / 月 人 1 次 /3 個月 人 1 次 /2 個月 人 1 次 / 月 人 2 次 / 月 人 3 次 / 月 人 4 次 / 月 6000 人以上 6 次 / 月

64 依危害風險之不同將事業區分為三類 第二類事業 : 政府機關 ( 構 ) 職業訓練事業 顧問服務業 學術研究及服務業 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大專院校 高級中學 高級職業學校等之實驗室 試驗室 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 ( 含試驗船 訓練船 ) 第一類及第二類事業以外之事業即屬第三類事業

65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人力配置表 勞工作業別及人數 勞工人數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人數 以上 專任 1 人 專任 1 人專任 1 人專任 2 人 專任 2 人專任 2 人專任 2 人 專任 3 人專任 3 人專任 4 人 6000 以上專任 4 人專任 4 人專任 4 人 備註 一所置專任護理人員應為僱用及專職, 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健康服務無關之工作 二勞工總人數超過 6000 人以上者, 每增加 6000 人, 應增加專任護理人員至少 1 人 三事業單位設置護理人員數達 3 人以上者, 得置護理主管一人

66 安全衛生管理

67 事業單位之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應依事業單位之規模 性質, 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 人員, 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達一定規模以上之事業單位或需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之工作場所者, 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68 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系統指引, 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 事業單位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 200 人以上者 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 500 人以上者 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 有從事製造 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 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69 事業單位應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文件 - 紀錄保存三年 30 人以下之事業單位 人之事業單位 10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 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 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

70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內容 (1)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 評估及控制 機械 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 標示 通識及管理 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 採購管理 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 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定期檢查 重點檢查 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7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內容 (2)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健康檢查 管理及促進 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 分享及運用 緊急應變措施 職業災害 虛驚事故 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72 安全衛生組織 人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 事業單位內擬訂 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業務者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職業安全管理師 職業衛生管理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雇主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事業內各部門之主管 監督 指揮人員 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 勞工代表 ( 佔委員人數之 1/3 以上 )

73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之設置 事業分類 管理單位 ( 勞工人數 ) 備註 第一類事業 事業單位 專責一級單位 (100 人以上 ) 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總機構 專責一級單位 (500 人以上 ) 系統相關管理制度, 管理績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所設一級管理單位得免受應為專責之限制 第二類事業 事業單位 一級單位 (300 人以上 ) 總機構 一級單位 (500 人以上 ) 第三類事業 事業單位總機構 管理單位 (3000 人以上 )

74 安全衛生組織之職責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職責 : 事業單位內擬訂 規劃 推動及督導 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 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 ) 職責 : 事業單位內審議 協調及建議職業安 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

75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設置 主管專職除外 主管專職除外 + 管理員 (1) 主管專職除外

76 自動檢查 對於必要之機械 設備及作業, 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實施自動檢查 機械之定期檢查設備之定期檢查機械 設備之重點檢查機械 設備之作業檢點作業相關之作業檢點 76

77 未滿十八歲工作者不得從事之工作 (1) 不得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一 坑內工作 二 處理爆炸性 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三 鉛 汞 鉻 砷 黃磷 氯氣 氰化氫 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四 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五 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六 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 上油 檢查 修理或上卸皮帶 繩索等工作

78 未滿十八歲工作者不得從事之工作 (2) 七 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八 已溶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九 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十 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十一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十二 起重機 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三 動力捲揚機 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四 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79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80 妊娠中之女性勞工保護 (1) 不得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一 礦坑工作 二 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 異常氣壓之工作 四 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 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 健康之工作 五 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碳 三氯乙烯 環氧乙 烷 丙烯醯胺 次乙亞胺 砷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 危害性化學品之工作 六 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81 妊娠中之女性勞工保護 (2) 七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八 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九 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工作 十 起重機 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一 動力捲揚機 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二 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三 處理或暴露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致病或 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險之工作 十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 工作 第五款至第十四款之工作, 雇主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不在此限

82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83 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保護 不得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一 礦坑工作 二 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 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四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 害性之工作 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工作, 雇主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不在此限

84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85 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 採取危害評估 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 ( 勞工人數 300 人以上者 ) 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 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 並留存紀錄 女性勞工於保護期間, 因工作條件 作業程序變更 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 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 雇主應依上述規定重新辦理之

86 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 工作暴露於具有依國家標準 CNS 分類, 屬生殖毒性物質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者 勞工個人工作型態易造成妊娠或分娩後哺乳期間, 產生健康危害影響之工作, 包括勞工作業姿勢 人力提舉 搬運 推拉重物 輪班及工作負荷等工作型態, 致產生健康危害影響者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87 違反女性勞工保護之免責 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規定者, 得免予處罰 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 不在此限

88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 使勞工周知 宣導方式 : 教育 公告 分發印刷品 集會報告 電子郵件 網際網路或其他足使勞工周知之方式為之

89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訂定及報備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 公告實施

90 勞工代表之產生 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 由工會推派之 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 由勞方代表推選之 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 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91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建議內容 一 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二 機械 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三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四 教育及訓練 五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六 急救及搶救 七 防護設備之準備 維持及使用 八 事故通報及報告 九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92 勞工應盡之安全衛生義務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勞工應盡之義務 ( 拒絕者可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下罰鍰 ): 一 接受雇主安排之身體健康檢查 二 接受雇主安排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 遵行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93 監督與檢查

94 政府之安全衛生檢查 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對各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得實施檢查, 其有不合規定者, 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限期改善 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之條件 : 1 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2 已發生職業災害 3 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 勞工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

95 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 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 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 搶救等措施, 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 分析及作成紀錄 學校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應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除必要之急救 搶救外, 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 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96 重大職業災害 : 何謂重大職業災害 一 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 且 需住院治療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罹災之定義 : 於勞動場所同一災害發生失能傷害即超過一天無法回到工作場所工作

97 職業災害統計申報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下列事業, 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 按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並公布於工作場所 : 一 僱用勞工人數在 50 人以上之事業 二 僱用勞工人數未滿 50 人之事業, 經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並由勞動檢查機 構函知者 前項之指定, 中央主管機 關得委任或委託勞動檢查機構為之

98 工作者之申訴 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向雇主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 一 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 二 疑似罹患職業病 三 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 雇主不得對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 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99 罰則

100 處罰之種類 (1) 刑事罰 : 須由法院裁決之處分 種類 : 徒刑 ( 三年以下 一年以下 ) 拘役 罰金 (30 萬元以下 18 萬元以下 ) 對象 : 雇主 法人 兩罰規定 : 法人與負責人同時科以罰金

101 處罰之種類 (2) 行政罰 : 由行政機關裁決之處分 種類 : 警告 限期改善 停止職務或業務 罰鍰 (3 萬 300 萬元 3 千元以下 ) 對象 : 雇主 勞工 代行檢查機構 驗證機構 監測機構 醫療機構 訓練單位 顧問服務機構及機械 設備 器具或化學品之製造者 輸入者 供應者

10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雇主 代行檢查機構 驗證機構 監測機構 醫療機構 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 負責人姓名 : 一 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二 依罰則處分之事業單位 代行檢查機 構 驗證機構 監測機構 醫療機構 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 三 發生職業病

103 END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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