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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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但若本校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者, 得報主管機關核定後終止勞動契約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除依規定予以預告或約者, 符合退休規定者依勞未及預告, 而依規定發給預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告期間之工資外, 應於離職辦理, 不合退休規定者, 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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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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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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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07 年 7 月 19 日北市勞資字第 號函核備 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營運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

第四條 ( 勞動契約 ) 本校得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換約或續約時亦同 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第五條 ( 工作年資計算 ) 員工工作年資之採計方式規定如下 : 一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 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前後工作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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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事業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 凡受本公司僱用從事工

壹、如何訂定工作規則

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一屆第六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15 日府授勞動字第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嶺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

二 對於本校各級主管, 主管家屬或其他員工及其家屬,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三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 四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五 故意損耗儀器設備或其他本校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本校學術 研究及校務上之秘密致本校受有損害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

本機關 ( 學校 ) 進用或解僱臨時人員時, 不得以種族 階級 語言 思想 宗教 黨派 籍貫 出生地 性別 性傾向 年齡 婚姻 容貌 五官 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 予以歧視 ; 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七條 ( 報到手續 ) 新進臨時人員受僱後, 應依規定之到職日至本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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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綜合醫院

員工請假休假管理辦法

第八條 : 終止勞動契約一 本會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二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三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員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四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九條 : 核定資遣員工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 本會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若本會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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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因業務所需而安排工友有提前上 下班或延後上 下班之必要者, 得經個別工友同意後, 由主管單位調整其上 下班時間 第十三條工友應按照本校所訂之工作時間服勤務, 並應依具體出勤情形逐次簽到與簽退 未依規定或未據實為之者查明屬實, 視同曠工 第十四條因業務之特殊需要, 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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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因單位裁撤 ( 併 ) 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約用人員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於 10 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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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總則 3 第二章服務守則 4 第三章任用 5 第四章離職與資遣 7 第五章職薪 10 第六章休假與請假 12 第七章工作時間 15 第八章獎懲與考核 16 第九章福利 19 第十章附則 20 ~2~

勞動部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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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

元智大學非編制人員服務及管理規則訂定條文(草案)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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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輪班工作起訖時間經排定後, 未經單位主管同意, 不得私自調動, 若乙方私自調班未經申請, 而超過法令工時者, 屬個人失職之務 ( 二 ) 延長工作時間 :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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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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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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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吸食毒品 服用藥物成癮或有其他重大不良嗜好者 七 曾受僱於本校, 有不法恐嚇教職員 未經奉准擅自離職之情事或經懲戒解僱者 八 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九 外籍勞工未取得合法工作權者 十 未滿十六歲者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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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91 年 3 月 18 日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 97 年 1 月 3 日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 97 年 12 月 16 日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 99 年 10 月 26 日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第 條 100 年 1 月 27 日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

修訂紀錄 : 行政會議制定 行政會議修定 行政會議修定 行政會議修定 桃園市政府府勞條字第 號函核備 行政會議修定 桃園市政府府勞條字第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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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 (3) (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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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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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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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章薪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四章出勤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六 年滿 60 歲者 七 無行為能力者 八 應服役而尚未服役者 僱用標準依 本校編制外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第 6 點規定辦理 報到文件新進員工應填具下列文件送交人事室 : 一 到職通知單及其內所訂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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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

第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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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 下列有關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 何者為正確? A. 雇主若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之需要, 可使女工於夜間工作, 即使是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亦然 B. 為保護女性之身心健康, 雇主原則上不得使女工於午後 8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 C. 雇主原則上不得使女工於夜間工作, 但只要女性勞

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

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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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受文者 :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主旨 : 重申 有關請假休假以 簽呈 提出申請時, 其注意事項依本通知各項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申請請假各項作業, 悉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規則辦理, 有關請假程序請依本辦法第十條辦理 ; 教職員工出國觀光 探親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辦理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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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目 錄 第一章總則..1 第二章受僱與解僱..1 第三章工資 津貼及獎金..4 第四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請假...5 第五章退休..9 第六章考勤 考核 獎懲 升遷 10 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 10 第八章福利措施與安全衛生 11 第十章其他 12

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訂立目的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事業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凡受本公司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員工均適用之 第二章受僱與解僱 第三條報到手續新進員工於接到通知後, 應依規定之到職日至本公司辦理報到手續, 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該通知因而失其效力, 報到時應繳驗下列文件 : 一 報到通知書 二 本公司所定人事資料卡 三 繳驗有關證件及國民身分證 ( 核對後發還 ) 四 其他本公司要求之文件 第四條勞動契約本公司因業務需要, 僱用員工時, 得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第五條工作年資計算員工工作年資之採計方式規定如下 : 一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員工前後工作年資, 合併計算 二 員工工作年資自員工到職起薪日起算 1

第六條新進試用本公司得與新進員工約定試用, 試用期間 3 個月, 但具特殊技能 專長 經歷, 經專案簽准者, 不在此限 試用合格者依規定正式僱用之 考核成績不合格者, 即停止僱用, 並依第七條 第九條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工資發放至停止僱用日為止 第七條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本公司得預告員工終止勞動契約 :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員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終止契約限制期間之例外若本公司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者, 得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資遣, 其符合退休要件者, 發給退休金 第九條預告期間依第七條或前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 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本公司未及預告員工而終止契約時, 另發給未及預告期間之工資 本公司員工自行離職時, 應依第一項規定期間提出預告, 未達預告期間致公司遭受損失者, 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條發放資遣費凡依第七條或第八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員工, 除依規定予以預告或未及預告, 而依規定發給預告期間之工資外, 於離職日起三十日 2

內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 : 一 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 其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 : ( 一 ) 在本公司繼續工作,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 二 ) 工作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 勞退新制 ) 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 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 : ( 一 )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 勞動基準法 退休金規定或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 資遣費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發給 ( 二 )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規定後之工作年資, 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但書 第十四條 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 其資遣費由本公司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 ; 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本條資遣費之發給, 不適用於第十一條 自動辭職核准或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之員工 第十一條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解僱原因凡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本公司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 對於本公司雇主, 雇主家屬 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員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四 故意損耗機器 工具或其他本公司所有之物品, 或故意洩漏本公司技術上 營業上之秘密致本公司受有損害 五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 六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 3

本公司依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 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於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第十二條離職手續員工離職者, 應依本公司規定辦妥離職移交手續 第十三條服務證明書勞動契約終止時, 經員工之請求, 由本公司發給服務證明書 第十四條調動本公司因企業經營上需要調整員工之職務或工作地點, 其年資合併計算 第十五條調職移交手續員工接到調任之 人事通知單, 應於 5 日內辦妥調職移交手續 ( 經另行指定移交日期者除外 ), 就任新職 第三章工資 津貼及獎金 第十六條工資之議定員工之工資由本公司與員工議定之 但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第十七條工資定義工資, 指員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 包括工資 薪金及按計時 計日 計月 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 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第十八條工資計算及發放時間本公司之工資計算方法, 採計月制 員工工資之給付, 依法令規定代扣繳稅額及勞健保費後, 直接給付員工 給付員工工資, 於每個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發放當月之工資 4

第十九條延長工時之工資加給標準正常工作日延長工時工資發給 : 本公司延長員工工作時間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三 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加倍發給 第四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請假 第二十條工作時間員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不超過八十四小時 本公司得視實際需要,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等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第二十一條延長工作時間本公司有使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得依相關法令規定, 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第二十二條加班指派本公司因工作需要加班時, 加班人員應填寫 加班單, 經權責主管核准後交加班人員憑以加班 第二十三條休息時間員工繼續工作四小時, 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 本公司得在工作時間內, 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二十四條例假日員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工資照給 5

第二十五條休假日 員工於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予休假, 工資照給 第二十六條特別休假 員工自到職之日起, 連續服務滿一年者, 自屆滿一年之次月至同年十二月, 得按整年應休假天數比例折算其應休假天數給予休假, 自此以後概按曆年計算, 其規定如下 : 第二十七條休假日工作 一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 每年休假七日 二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 每年休假十日 三 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 每年休假十四日 四 滿十年以上者, 每年加休假一日, 但總數不得 超過三十日 休假應在排定休假之年度內, 以不妨礙工程或工作進度原則下分期安排實施. 第二十四條所定之例假, 第二十五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二十六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工資照給 於第二十五條之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加倍發給 第二十八條給假規定員工因婚 喪 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得請假, 假別分為事假 病假 婚假 喪假 產假 陪產假 公假 公傷假等八種 准假日數及工資給付如下 : 一 事假 : 因事必須親自處理始能解決者, 得請事假, 一次以三日為限, 每次請假至少二小時計算, 全年累積不得超過十四天 ( 經特准延長者, 不在此限 ) 請事假期間不給薪資, 其假期之薪資, 則按請假日數於當月發薪時扣除之 ; 若所請事假不足一日者, 按其薪資一日所得除以八小時, 再按其實際請假時數比例扣除之 ( 每日薪資 = 月薪除以 30) 二 病假 : 因病不能到公或出勤, 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請病假, 每次請假至少半天 病假全年未超過七日部份, 薪資照給 ; 超過七日, 未超過三十 6

日部份, 薪資折半發給 當年度累計逾三十日仍不能出勤者, 予以留職停薪, 留職停薪期限為一年 在此期間, 如病已痊瘉且足能勝任原任工作者, 可申請復職, 逾此期限不予保留 上項經核准留職停薪之員工, 經申請核准復職後, 其服務年資應扣除留職停薪期間後合併計算 三日 ( 含 ) 以上病假, 應檢附公立或勞保醫院之診斷證明 三 婚假 ( 不含例假日 ): 因結婚者給予婚假八天, 薪資照給 ; 未正式任用者, 先行扣除薪資, 待正式任用後退還扣款 四 喪假 ( 不含例假日 ): ( 一 ) 因父母或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 薪資照給 ( 二 ) 因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六日, 薪資照給 ( 三 ) 兄弟姊妹喪亡者, 給予喪假三日, 薪資照給 ( 四 ) 員工喪假得依習俗於百日內分次申請 五 產假 ( 含例假日 ): 女性員工分娩者, 給予產假八星期, 分娩前, 產假以不超過十天, 平均每月一天為原則, 分娩後, 應一次連續請足八星期產假 ( 含分娩前已請天數 ); 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予產假四星期 女性員工任職未滿六個月者, 產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 六 陪產假 ( 含例假日 ): 員工之配偶生產者, 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二日之五日期間內, 給予陪產假三日 員工應於配偶分娩七日內, 提供配偶生產醫院所開立之分娩證明, 交人事單位備查, 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七 公假 : 員工因下列各類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 其期限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 一 ) 奉派考察或進修者 ( 二 )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者 ( 三 ) 因公必須參加政府規定之各種選舉, 必須親自投票者 八 公傷假 : 員工因執行職務受傷必須治療或休養, 經公立或勞保醫院證明屬實者, 得視受傷狀況予公傷假 如屬長期不能痊癒或成殘不能工作者, 得另依規定予以辦理資遣或退休 非因公受傷請假者, 應請病假, 並按病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各級主管准假權限 ( 一 ) 部門主管 : 所屬員工一週 ( 含 ) 以內 ( 二 ) 總經理 : 所屬員工一週以上 7

第三十條請假程序請假人員均應先行覓妥職務代理人 ( 必要時, 亦得由其直屬主管逕行派代 ), 並填具請假卡, 連同有關證明文件, 按前條所定權責呈請核准, 及送人事部門登記後, 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如屬緊急事故或急病, 不克於事先辦理請假手續時, 得委請其他同事或其家屬代為辦理 第三十一條給假原則及審核標準一 凡請假理由不夠充份或手續不全, 或其請假足以妨礙業務推行者, 該單位主管應不予核准, 或縮短其假期, 或請其延後請假 二 假期之計算依下列規定 : ( 一 ) 請假期間, 以在規定之辦公八小時內為準, 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滿四小時者以半日計算, 滿八小時者以一日計算 ( 二 ) 休假至少為一整天, 不得拆為二個半天 ( 三 ) 職務代理人非有特殊原因, 不得與請假人同時請假 第三十二條請假奉准而未離去, 或假期未滿, 經召回出勤 ( 上班 ) 者, 均應立即報請銷假, 並送人事部門登記 其未依規定辦理者, 仍以請假論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視為曠職 : 一 未辦請假手續而未出勤 ( 上班 ) 者 二 雖已辦理請假手續, 但尚未批准而擅離職守者 三 未到下班時間而先退勤者 四 假期屆滿而未出勤 ( 上班 ), 亦未辦理續假手續者 五 以虛偽事由請假, 於核准後發現者 第三十四條員工連續曠職達三日 ( 含 ), 或一個月內累積達六日, 或一年曠職達十二日者, 予以解雇, 不發給資遣費 第三十五條請假日數計算員工事假及普通傷病假全年總日數的計算, 均自前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本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請事假 病假連續達三十日者, 如遇例假日 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併計於請假期間內 8

第五章退休 第三十六條自請退休員工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自請退休 : 一 服務本公司十五年以上, 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 服務本公司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 服務本公司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三十七條強制退休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強制其退休 : 一 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第三十八條退休金給與規定一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 勞動基準法 退休金規定或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 其退休金給與標準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 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 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且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員工, 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 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三 退休金基數之標準, 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四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規定之員工, 本公司按月提繳其工資 6% 之金額至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 第三十九條年資之採計分式一 年資採計, 以員工到職起薪日為準 二 自請辭職而中斷服務者, 其過去年資不予計算 三 關係企業互調人員年資照計 第四十條退休金給付本公司應給付員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退休金, 自員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第四十一條退休金請求時效員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 自退休之次月起,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9

第六章考勤 考核 獎懲 升遷 第四十二條考勤員工應準時上 下班, 並依規定上班時簽到, 未經辦理請假手續或假滿未經續假, 而無故擅不出勤者, 以曠工 ( 職 ) 論 在工作時間內未經准許或辦理請假手續, 無故擅離工作場所或外出者, 該缺勤期間以曠工 ( 職 ) 論 第四十三條考核對象本公司為激勵士氣, 確保工作精進, 得視需要辦理年度員工考核 ( 績 ) 第四十四條獎懲及升遷本公司為激勵士氣, 確保工作精進, 得視員工表現辦理員工獎懲及升遷 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 第四十五條職業災害補償員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 本公司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本公司支付費用補償者, 本公司得予以抵充之 : 一 員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本公司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 員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本公司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本條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本公司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 員工經治療終止後,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 本公司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 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10

四 員工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 本公司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 並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 ( 一 ) 配偶及子女 ( 二 ) 父母 ( 三 ) 祖父母 ( 四 ) 孫子女 ( 五 ) 兄弟 姐妹 第四十六條職業災害補償抵充本公司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 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第四十七條職業災害補償請求時效第四十五條之受領補償權, 自得受領之日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 不因員工離職而受影響, 且不得讓與 抵銷 扣押或擔保 第八章福利措施與安全衛生 第四十八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員工均由本公司依法令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並依相關法令享有保險給付權利 對於同仁生育 傷病 殘廢 老年 死亡等之給付, 亦由本公司依 勞工保險條例 全民健康保險法, 由本公司辦理轉請勞保局及健保局給付 第四十九條安全衛生本公司依法辦理安全衛生工作, 員工應遵照相關規定配合辦理 11

第九章其他 第五十條員工申訴性騷擾處理員工於工作場所遇有性騷擾時, 可向管理部主管姜文英申訴 申訴專線電話 :02-2365-7679 分機 1210 申訴專用傳真 :02-2367-8856 電子信箱 :wendychiang@nse.com.tw 第五十一條補充規定本規則若有法令修改 未盡事宜或涉及員工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本公司得視實際需要, 按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五十二條實施本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施行, 修正時亦同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