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06 學年度單獨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 重要日程表 工作項目 日期 網路報名開始時間 2016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 時 審查資料上傳截止時間 公告錄取名單 2016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5 時 ( 臺灣時間, 逾期不受 ) 2017 年 1 月 16 日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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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學年度景文技術學院生委員會

4 懷胎 7 個月以上或生產 流產後未滿 2 個月 5 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 6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 直系血親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 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7 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8 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中央主管教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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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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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 告 名 單 : 暫 定 於 105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在 本 校 網 頁 校 園 消 息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後 續 書 面 通 知 繳 費 七 開 班 日 期 :105 年 7 月 4 日 至 106 年 6 月 30 日 八 上 課 地 點 : 國 立 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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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04 學年度越南境外碩士在職專班重要日程表... 3 壹 法令依據 :... 4 貳 報考資格 :... 4 參 修業年限與授課地點 :... 4 肆 報名日期 方式及報名程序 :... 5 伍 考試資訊及成績規定... 6 陸 錄取標準... 7 柒 放榜... 7 捌 驗證與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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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目 錄 Table of Contents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秘 笈 一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重 要 叮 嚀 二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管 道 架 構 圖 三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簡 表 四 105 學 年 度 考 試 招 生 重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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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考 試 規 則 七 電 腦 閱 卷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八 教 室 規 則 九 各 學 系 專 業 教 室 管 理 使 用 規 則 十 學 生 旁 聽 辦 法 十 一 學 生 課 業 考 勤 辦 法 十 二 學 生 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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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考 試 規 則 七 電 腦 閱 卷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八 教 室 規 則 九 各 學 系 專 業 教 室 管 理 使 用 規 則 十 學 生 旁 聽 辦 法 十 一 學 生 課 業 考 勤 辦 法 十 二 學 生 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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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招生問題諮詢 :( 上班日上午 8:00 至下午 4:30) 報到及註冊入學問題諮詢 :( 上班日下午 3:00 至 10:00) 暑假作息時間請至招生資訊網最新公告查詢 項目電話單位報名 (02) 放榜招生中心試場 (02) 報到註冊入學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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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 言... 2 Contents 目 錄 貳 液 態 有 機 質 肥 料 的 優 缺 點 參 製 作 有 機 液 肥 資 材 種 類 與 成 分... 5 肆 有 機 液 肥 製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伍 有 機 液 肥 的

第一章  緒論

依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97學年度二技暨二專在職專班招生委員會第1次委員會通過

目 錄 *105 學年度碩 博士班招生重要日程表 2 *105 學年度碩 博士班招生考試時間表 3-4 *105 學年度碩 博士班招生名額一覽表 5 *105 學年度碩 博士班招生簡章 6 壹 招考系所組別 名額 報考資格及考試科目 6-22 貳 報名 23 一 報名方式 23 二 網路報名及資料郵

Transcription:

106 學年度學士班 單獨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 招生簡章 網路報名系統 :http://regist.overseas.ncnu.edu.tw/ntut/ 報名時間 ( 臺灣時間 ): 2016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00 起至 12 月 20 日下午 5:00 止 上傳截止 :2016 年 12 月 20 日 (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受理 ) 校址 : 臺灣 10608 臺北市忠孝東路三段 1 號網址 :http://www.oia.ntut.edu.tw/ 電話 :+886-2-27712171 分機 6523 傳真 :+886-2-87731879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06 學年度單獨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 重要日程表 工作項目 日期 網路報名開始時間 2016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 時 審查資料上傳截止時間 公告錄取名單 2016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5 時 ( 臺灣時間, 逾期不受 ) 2017 年 1 月 16 日 錄取結果通知書寄出 2017 年 1 月 20 日前 錄取生回覆就讀意願截止日 2017 年 2 月 10 日 寄發新生註冊須知 2017 年 8 月 新生報到日 2017 年 9 月初 入學諮詢聯絡窗口 國際事務處國際學生組 黃郁婷小姐 Tel:+886-2-27712171 ext 6523 Email: sofiahuang@mail.ntut.edu.tw i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06 學年度單獨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 學士班招生學系 名額 招生名額共 25 名 學院學系學系介紹參考網址 機電學院機械工程系 http://www.me1.ntut.edu.tw/ 車輛工程系 http://www.ve.ntut.edu.tw/ 電資學院電機工程系 http://www.ee.ntut.edu.tw/index.php 電子工程系 資訊工程系 光電工程系 http://www.cce.ntut.edu.tw/ http://csie.ntut.edu.tw/csie/chinese/index.html http://www.eo.ntut.edu.tw/ 工程學院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系 http://www.che.ntut.edu.tw/ 土木工程系材料及資源工程系材料組材料及資源工程系資源組分子科學與工程系 http://www.ce.ntut.edu.tw/ http://www.mmre.ntut.edu.tw/ http://www.mmre.ntut.edu.tw/ http://www.mse.ntut.edu.tw/ 管理學院工業工程與管理系 http://www.iem.ntut.edu.tw/ 經營管理系 資訊與財金管理系 http://www.bm.ntut.edu.tw/ http://www.ifm.ntut.edu.tw/ 設計學院工業設計系產品設計組 http://www.id.ntut.edu.tw/ 人文與社會科學學 院 工業設計系家具與室內設計組互動設計系媒體設計組互動設計系視覺傳達設計組建築系應用英文系文化事業發展系 http://www.id.ntut.edu.tw/ http://www.ixd.ntut.edu.tw/ http://www.ixd.ntut.edu.tw/ http://www.arch.ntut.edu.tw/ http://www.eng.ntut.edu.tw/ http://www.cvd.ntut.edu.tw/ ii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06 學年度單獨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 申請流程 Step 1 進入報名系統, 填寫個人資料 報名網址 : http://regist.overseas.ncnu.edu.tw/ntut/ 申請人至多填寫二志願 Step 2 確認報名資料無誤後送出, 印出申請表件 完成填報資料後, 系統將產出申請表件, 請列印簽名後掃描上傳 Step 3 依規定上傳審查資料 請參考簡章 p.3 二 網路上傳審查資料 Step 4 完成網路報名及網路上傳審查資料程序 考生應於本校開放報名及審查資料上傳期間內, 完成上傳及確認, 若已逾規定期限 2016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5 時止 ( 臺灣時間 ), 系統即自動關閉資料上傳功能 iii

目錄 重要日程表... i 學士班招生學系 名額... ii 申請流程... iii 壹 修業年限 :... 1 貳 申請資格 :... 1 參 申請方式 :... 3 肆 申請費用 :... 4 伍 錄取原則 :... 4 陸 錄取結果公告及寄發錄取通知書 :... 4 柒 申訴程序 :... 4 捌 註冊入學 :... 5 玖 來臺入學相關規定 :... 5 拾 學雜費收費標準 :... 7 拾壹 相關注意事項 :... 8 附件... 9 一 身分資格切結書... 9 二 報名資格確認書... 10 三 錄取生就讀意願申明書... 11 四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12 五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19 六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24 七 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聲明... 30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06 學年度單獨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壹 修業年限 : 4 至 6 年 (2017 年 9 月入學 ) 貳 申請資格 : 一 凡符合下列資格者, 得向本校提出申請入學 : ( 一 ) 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 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 6 年以上, 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之華裔學生 香港或澳門居民, 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且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 6 年以上, 並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規定, 未持有外國護照者 並以當年度自海外回國者為限 ( 不含已在臺就讀高中 國內大學一年級肄業及臺師大僑生先修部結業之僑生 ) 註一 : 所稱海外, 指大陸地區 緬甸 泰北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註二 : 所謂 連續居留 係指每曆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 120 日, 否則視為居留中斷 至最近連續居留海外 6 年期間, 係以本簡章申請時間截止日為計算基準日往前回溯推算 6 年, 但計算至西元 2017 年 8 月 31 日始符合本簡章所訂連續居留年限規定者, 亦得申請 註三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四條規定, 所稱香港居民, 係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 且未持有英國國民 ( 海外 ) 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 ; 所稱澳門居民, 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 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為利於本校審查上述資格規定, 請考生務必填具身分資格聲明書 ( 切結書 )( 如附件一 ), 惟錄取後, 其身分仍未符合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四條規定, 不得來臺入學 註四 : 申請人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以連續居留中斷論 ; 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 也就是海外連續居留時間須往前推算 ) 請於報名時檢附證明文件一併繳交, 以利審核 1. 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2. 參加僑務主管機關主辦或其認定屬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 或就讀主管機關核准境外招生之華語教育機構開設之華語文研習課程, 其活動或研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3. 交換學生, 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4.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 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1

5. 回國接受兵役徵召及服役 6. 因戰亂 天災或大規模傳染病, 致無法返回僑居地, 且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 7. 因其他不可歸責於僑生之事由, 致無法返回僑居地, 有證明文件, 且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 並以一次為限 因前項第六款 第七款事由在國內停留者, 其跨年連續在國內停留不得滿一年, 合計不得逾二次 註五 : 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得以取得僑居地公民權 永久居留權或以其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認定之 註六 : 僑生身分認定, 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 ; 港澳生身分認定, 由教育部為之 註七 : 僑生及港澳生回國就學期間, 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任意變更身分 註八 : 若同時符合外國學生及僑生身分資格者, 請擇一身分申請入學, 一旦提出申請後不得變更身分 ( 二 ) 僑生及港澳生在臺就讀期間因故自願退學返回僑居地且在臺停留未滿一年, 得予報考, 並以一次為限 惟曾在國內大專院校 ( 含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 ; 以下簡稱臺師大僑先部 ) 註冊在學 休學 非因故自願退學 ( 如勒令退學 ) 及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有案者不得重新申請 ( 三 ) 在當地華文中學 外文中學畢業或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畢業取得畢業證書 ( 以同等學力資格申請者須附修業證明書 ), 且經我政府駐外館處或僑務委員會指定之保薦單位查證屬實者 註一 : 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或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學學校之國外同級同類學校肄業並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或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資格申請大學校院 : (1)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2)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3) 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上述休學 退學或重讀年數之計算, 自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附具歷年成績單所載最後修滿之截止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註二 :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申請學士班, 本校將增加應修 12 畢業學分 ( 四 ) 同等學力資格之認定應依教育部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附件六 ) 之規定辦理 二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依本簡章之規定申請回國升學, 違反規定者, 取消錄取資格 ; 已入學者, 應令退學並撤銷學籍 ( 一 ) 曾在臺肄 ( 畢 ) 業之高中學生 2

( 二 ) 持偽造或冒用 變造證明文件或護照者 ( 三 ) 已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經核准有案且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 ( 四 ) 錄取後身分不符合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四條規定之港澳生 參 申請方式 : 一 網路報名 : 自 2016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 時起至 2016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5 時止 ( 臺灣時間, 逾期不予受理 ), 至本校 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 系統進行報名, 逾時不予受理 ( 一 )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 本校國際處 (www.oia.ntut.edu.tw) 首頁, 進入 僑生招生 頁面, 點選單獨招生流程圖中 線上報名, 進入申請資料填報系統 (http://regist.overseas.ncnu.edu.tw/ntut/), 登錄個人資料並選填志願 ( 二 ) 依序輸入完整報名資料 ( 三 ) 網路報名注意事項 : 1. 建議使用 Google Chrome 或 Firefox10.x 以上版本瀏覽器操作, 勿使用平板式電腦 手機, 以避免報名資料流失 2. 為避免網路壅塞, 請儘早上網登錄, 逾期不予受理 ; 請留意截止時間, 以免因報名系統關閉, 而無法完成網路填報資料 3. 考生上網登錄報名資料並經本校審核資格符合者, 即表示同意提供相關資料供試務人員查核 公告錄取名單及錄取後轉入本校學籍系統, 並同意本校提供在校同學會及當地校友會, 作為聯繫報名 錄取通知及申請獎勵金等相關資訊 ; 如不同意前述事項, 請於放榜前告知 二 網路上傳審查資料 : 於 2016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5 時止 ( 臺灣時間 ), 將下列資料之電子檔上傳至本校, 逾期不予受理 ( 一 ) 個人基本資料 : 包含入學申請表 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及學歷資格切結書 報名資格確認書 ( 港澳生需繳 ) 1. 入學申請表 : 於網路報名後列印入學申請表, 入學申請表上方黏貼或掃描近三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入學申請表下方簽名 2. 身分證明文件 : 僑生提供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 如僑居地身分證或護照 中華民國護照暨僑居身分加簽 ); 港澳生提供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及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3. 身分及學歷資格切結書 : 請列印簡章附件一, 填妥資料簽名後上傳 4. 報名資格確認書 : 港澳生須多加列印附件二, 填妥資料簽名後上傳 ( 二 ) 學歷證明資料 : 包含畢業證書 ( 或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書 ) 歷年成績單 1. 畢業生 : 提供畢業證書 中學最後三年之成績單 2. 應屆畢業生 : 提供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書 中學最後二年之成績單 3. 中五畢業生 : 提供畢業證書 中學最後二年之成績單 3

4. 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者 : 提供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中學歷年成績單 ( 三 ) 簡要自傳 (1000 字以內 ): 內容及格式不拘, 請先以文書處理軟體 ( 如 WORD) 編輯後再轉成 PDF 檔上傳 ( 四 ) 讀書計畫 : 內容格式不拘 建議大致說明就讀動機 學習興趣及計畫 未來規劃等 ( 五 ) 個人作品集 : 申請設計學院科系 ( 建築系 互動設計系 工業設計系等 ) 必繳, 其餘科系非必繳 ( 六 ) 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 如推薦信 語文能力證明 競賽獲獎 社團參與 學生幹部 等, 如所提供資料超過兩項以上, 建請編製目錄方便索引 三 網路上傳電子檔注意事項 : ( 一 ) 建議使用 Google Chrome 或 Firefox10.x 以上版本瀏覽器操作 ( 二 ) 請確認掃描檔案的清晰度, 勿拍照上傳, 若申請人上傳之審查資料模糊無法辨識會閱讀, 後果自負 ( 三 ) 考生應於本校開放報名及審查資料上傳期間內, 完成上傳及確認, 若已逾規定期限 2016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5 時止 ( 臺灣時間 ), 系統即自動關閉資料上傳功能 ( 四 ) 於資料上傳期限內, 各項資料於上傳後可隨時瀏覽及修正, 一旦確認送出後即不可修改及更換檔案內容, 僅可瀏覽, 請考生務必審慎操作 ( 五 ) 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 冒用或變造等情事, 撤銷其錄取資格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 畢業後始發現者, 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肆 申請費用 : 免繳 伍 錄取原則 : 本項招生須先經僑務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僑生身分或經教育部認定符合港澳生身分, 並經系所甄審合格者, 提送本校僑生及港澳生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 陸 錄取結果公告及寄發錄取通知書 : 一 放榜日期 :2017 年 1 月 16 日 ( 星期一 ) 放榜 錄取名單公告於本校國際處首頁 (www.oia.ntut.edu.tw) 二 錄取通知書寄發 : 錄取通知書將於 2017 年 1 月 20 日前以掛號信函寄出, 另以電子郵件寄發至申請人信箱, 報名時請填寫個人常用信箱 柒 申訴程序 : 考生對招生錄取結果有疑義者, 應於放榜後 10 日內, 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向本校招生委員會 4

提出申訴 ( 即 2017 年 1 月 26 日前, 以掛號寄至本校國際處國際學生組,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受理 ): 一 姓名 性別 報考學系 住址 聯絡電話 申訴日期 二 敘明疑義之具體理由與佐證資料 前項考試疑義, 得由承辦單位依權責或經招生委員會議決後, 於一個月內函覆考生 捌 註冊入學 : 一 經本校僑生及港澳生單獨招生管道 已錄取 之僑生及港澳生, 海外聯招會將不再進行分發 二 本校以掛號信函及電子郵件方式寄發錄取通知書, 請申請人依規定如期回覆就讀意願申明書, 完成報到, 未能如期完成報到者, 將取消入學資格, 海外聯招會將不再進行分發 三 錄取生須 E-mail 就讀意願申明書 及 辦理現場驗證, 始完成註冊程序 ( 一 ) E-mail 就讀意願申明書 : 1. 期間 :2017 年 1 月 16 日至 2017 年 2 月 10 日 ( 逾期者不受理 ) 2. 報到方式 : (1) 錄取生均應於以 E-mail 方式回覆就讀意願申明書, 確定來校就讀, 並辦理報到作業 E-mail:sofiahuang@mail.ntut.edu.tw (2) 請下載本簡章附件三 報到意願申明書, 填寫後, 於期限內以 Email 回覆至指定信箱 3. 逾期回覆者,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報到 ( 二 ) 已報到之錄取生 辦理現場驗證: 依本校寄發之註冊須知規定日期來校辦理驗證, 未繳驗者不得註冊入學, 辦理時間約 2017 年 9 月初 ; 註冊須知 8 月以電子郵件寄出及公告在國際處網站 ): 1. 僑生繳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 身分證或護照或中華民國護照暨僑居身分加簽影本 ) 正本 ; 港澳生繳驗港澳地區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正本 2. 經我政府駐外館處驗證或由僑務主管機關指定單位核驗之高中畢業證書 ( 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 ) 正本 各地臺校畢業生免繳駐外單位驗證文件 四 錄取生應依規定繳交學雜費辦理註冊手續, 未按規定完成註冊者, 視同放棄入學資格 五 錄取考生對於註冊入學相關事宜有任何疑義者, 請電詢 :+886-2-27712171 ( 分機 6523), 電子信箱 :sofiahuang@mail.ntut.edu.tw 黃郁婷小姐 玖 來臺入學相關規定 : 一 錄取通知書並不保證簽證取得, 簽證須由我國駐外館處核給 二 來臺升學僑生及港澳生依下列方式辦理入境及在臺居留手續 : 5

( 一 ) 僑生 : 1. 持外國護照者, 憑護照 ( 效期須超過 6 個月以上 ) 6 個月內 2 吋白底彩色半身照片 2 張 簽證申請表 ( 請先逕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 ( 網址 :www.boca.gov.tw ) 點選簽證 / 線上填寫申請表專區 / 一般申請表, 依順序詳實填妥各欄位資料後下載列印並簽名 ) 錄取通知書 最近 3 個月內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或僑居地駐外館處認可之國外合格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檢查項目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址 :http://www.cdc.gov.tw/ 點選出入境健康管理 / 外國人健檢 / 居留健檢 ) 及我駐外館處要求之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向我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來臺, 並於入國後 15 日內向居留地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2. 在臺無戶籍者, 應在僑居地備齊下列文件 : (1) 申請書 ( 繳交相片 1 張 依國民身分證規格 ) (2) 僑居地或居住地身分證明 (3) 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具有我國國籍之文件 (4) 僑居地或居住地警察紀錄證明書 ( 未成年人, 其僑居地尚無發給或不發給者免附 ) (5) 最近 3 個月內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指定合格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檢查項目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址 :http://www.cdc.gov.tw/ 點選出入境健康管理 / 外國人健檢 / 居留健檢 ) (6) 錄取通知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向我駐外機構申請核轉內政部移民署 ( 以下簡稱移民署 ), 發給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 自入國之翌日起 15 日內, 持居留證副本向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 已入國 ( 境 ) 停留者, 得備齊上述所須文件, 入國許可證件, 向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 3. 在臺原有戶籍且已辦理遷出 ( 國外 ) 登記, 且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 如於原戶籍地居住者, 應向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 如未於原戶籍地居住者, 得向居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4. 僑生居留證辦理資訊可參考 : https://ois.moe.gov.tw/ocs/html/residencepermit.html ( 二 ) 港澳生 : 檢具入境申請書一件 ( 附 2 吋彩色正面半身脫帽白底近照 1 張 ) 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影本一件, 向香港或澳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入境證 錄取考生持入境證入境並到校註冊後, 檢具居留申請書一件 ( 附 2 吋彩色正面半身脫帽白底近照 1 張, 與國民身份證照片規格相同 ) 錄取通知書 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影本一件 香港或澳門警察紀錄證明書一件 (20 歲以下免附 ) 健康檢查合格 6

證明一件 居留入出境證件規費及由本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至移民署辦理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詳細辦理辦法及應備文件資訊可參考該網頁 : https://ois.moe.gov.tw/ocs/html/residencepermithkmo.html 拾 學雜費收費標準 : 一 學雜費 : 院系 類別 學費雜費總計 機電 電資 工程 設計學院各系 工管系及資財系 NT$16,446 NT$10,450 NT$26,896 人社學院各系 經管系 NT$16,337 NY$7,002 NT$23,339 * 本校最新學雜費標準請參照 : http://www.ao.ntut.edu.tw/files/14-1013-2314,r146-1.php 二 宿舍費 ( 含押金 NT$1000, 使用冷氣及洗衣機須支付額外費用 ): 女生 四人房 NT$5,950 男生 四人房 NT$4,925 三 其他費用 : 項目電腦與網路使用費平安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僑生傷病醫療保險 ( 新生上學期 ) 費用 NT$400 NT$217 NT$4,494 NT$622 註一 : 以上費用僅供參考, 任何異動, 以當年度繳費單為主 註二 : 依僑委會規定, 海外來臺就讀僑生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 於抵臺居留滿 6 個月, 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 家境清寒僑生得檢附經駐外館處或保薦單位 僑校 僑團等機構或單位 ( 非個人 ) 開立之中文或英文清寒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 經學校審查符合資格者, 由僑務委員會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付額二分之一 7

拾壹 相關注意事項 : 一 錄取生入學後之修業規定及學籍須遵守教育部相關法規與本校學則之規定 二 考生報名資料僅作為招生 ( 錄取生資料亦轉為學籍資料使用 ) 及相關統計研究與教育行政目的使用, 有關考生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 請參閱簡章附件七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聲明 三 錄取生若經僑務委員會或教育部審查不符僑生或港澳學生身分資格者, 本校將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格, 不得異議 若所繳證件有違造 假冒 塗改等不實情事, 及取消其錄取資格或開除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有關學業之證明 ; 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者, 除勒令撤銷其學位 ( 畢業 ) 證書外, 並公告註銷其畢業資格, 該生應負法律責任 四 本申請入學係依據教育部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本校學則 及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招收僑生及港澳生來臺就學單獨招生規定 辦理 五 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 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招生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8

附件一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06 學年度單獨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身分及學歷資格切結書本人 ( 中文姓名 ) 已詳讀簡章申請身分資格規定, 茲提供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作為審查, 且本人所上傳報名及審查資料, 內容皆屬實, 經審查後如有以下情形, 本人同意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止應會遵守相關資格規定, 否則由貴校撤銷錄取資格 1. 僑生申請時未符合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二條有關 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 及第三條所定連續居留海外期間之規定 2. 港澳生申請時未符合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二條有關 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六年以上 及第三條所定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期間之規定 另, 港澳生同意於錄取報到後之身分資格符合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四條有關 未持有英國國民 ( 海外 ) 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 或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之規定 除上述身分資格外, 本人所提學歷審查資料亦皆符合簡章學歷資格, 驗證時亦必提具語報告學歷相符並經相關單位核驗之文件備查 此致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考 生 簽 名 : ( 請務必親自簽名 ) 身分證號或護照號碼 : 國別或地區別 : 住 址 : 聯 絡 電 話 : 日 期 : 西元 年 月 日 本切結書請列印後填寫簽名, 再掃描成 PDF 檔上傳 9

附件二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06 學年度單獨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 報名資格確認書 本人 ( 請填寫姓名 ) 為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於西元 2017 年赴臺就學 本人確認報名時符合下列各項勾選情況 ( 請就以下問項逐一勾選 ): 一 是否具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 是 ; 本人具有 ( 請填寫香港或澳門 ) 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否 ; 本人無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註二 以簡章報名截止日往前推算, 本人符合下列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之年限規定 : 註 : 所稱海外, 指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至 連續居留 係指每曆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來臺停留時間不得逾 120 日 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 8 年以上 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已滿 6 年但未滿 8 年 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未滿 6 年 計算至西元 2017 年 8 月 31 日止始符合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滿 6 年或 8 年 三 承上, 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期間曾否來臺停留逾 120 日? 是 ; 本人另檢附證明文件 否 四 是否持有英國國民 ( 海外 ) 護照或葡萄牙護照或香港 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 : 是 ; 本人具有英國國民 ( 海外 ) 護照 是 ; 本人具有葡萄牙護照, 且首次取得葡萄牙護照日期為 : 1999 年 12 月 19 日 ( 含 ) 前取得 ( 錄取後需檢附澳門特區政府身份證明局開立之 個人資料證明書 始得申辦赴臺就學簽證 ) 1999 年 12 月 19 日後取得, 並同意於錄取分發後之身分資格應符合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四條規定 是 ; 本人具有 ( 請填寫國家 ) 護照或旅行證照, 並同意於錄取分發後之身分資格應符合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四條規定 否 ; 本人無英國國民 ( 海外 ) 護照或葡萄牙護照或香港 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 本人確認前述填報之各項資料均屬實, 如有誤報不實致報名資格不符情事, 其責任自負, 絕無異議 立聲明書人 : 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字號 : 住址 : 電話 : 10

附件三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06 學年度單獨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錄取生就讀意願申明書 中文姓名 ( 請以正楷填寫 ) 英文姓名 1. 本人經由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招生考試, 錄取貴校學系組, 並已詳閱 106 學年度單獨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錄取考生報到 驗證注意事項規定, 茲以此據辦理通訊報到, 特此聲明 2. 本人 需要申請宿舍 將自行安排住宿 此致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日期 : 106 年月日 錄取生簽章 聯絡電話 ( 手機 ) ( 日 ) ( 夜 ) E-mail 注意事項一 註冊程序 : 錄取生須 E-mail 就讀意願申明書 及 辦理現場驗證, 始完成註冊程序 ( 詳招生簡章第 5 頁 ) ( 一 ) 報到流程 E-mail 回覆就讀意願申明書 : 填妥本申明書, 於 2016 年 2 月 10 日前以 E-mail 回覆 電子信箱 :sofiahuang@mail.ntut.edu.tw( 逾期不予受理 ) ( 二 ) 驗證流程 辦理現場驗證 : 已報到之錄取生, 請依本校寄發之註冊須知 ( 於 8 月公告及電郵寄出 ) 上規定日期 ( 約 9 月初 ) 來校辦理驗證 ( 未繳驗者不得註冊入學 ):1. 繳驗僑居地居留證件 ( 身分證 護照 ) 正本或中華民國護照暨僑居身分加簽正本 ;2. 經我政府駐外館處驗證或由僑務主管機關指定單位核驗之高中畢業證書 ( 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 ) 正本 各地區臺校畢業生免繳駐外單位驗證文件 二 錄取生完成報到程序後, 本校逕行將報名時所填寫之資料轉入學籍系統中 三 申請學制為 中五生 者, 其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 故其畢業應修學分須另增加 12 學分 ( 詳招生簡章第 2 頁 ) 四 經本校申請入學管道錄取之僑生及港澳生 (2017 年 1 月 16 日網路公告錄取名單 ), 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將不再進行分發 五 對於報到 驗證之作業程序有疑義者, 請電詢 :+886-2-27112171 分機 6523, 電子信箱 : sofiahuang@mail.ntut.edu.tw 11

附件四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16 日教育部臺教文 ( 五 ) 字第 1050108974B 號令修正 第 1 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僑生, 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 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 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 但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及中醫學系者, 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僑生身分認定, 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 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 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 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返回僑居地者, 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 並以一次為限 但僑生經入學學校以學業或操行成績不及格 違反校規情節嚴重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 依學生獎懲規定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 不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 僑生回國就學期間, 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任意變更身分 第 3 條前條第一項所稱海外, 指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前條第一項所稱連續居留, 指華裔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 連續居留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 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予以認定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 一 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二 參加僑務主管機關主辦或其認定屬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 或就讀主管機關核准境外招生之華語教育機構開設之華語文研習課程, 其活動或研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三 交換學生, 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四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 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五 回國接受兵役徵召及服役 六 因戰亂 天災或大規模傳染病, 致無法返回僑居地, 且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 七 因其他不可歸責於僑生之事由, 致無法返回僑居地, 有證明文件, 且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 並以一次為限 因前項第六款 第七款事由在國內停留者, 其跨年連續在國內停留不得滿一年, 合計不得逾二次 前條第一項所定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得以取得僑居地公民權 永久居留權或以其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認定之 第 4 條僑生申請回國就學者, 其第二條第一項連續居留海外期間之採計, 以計算至當年 12

度海外招生簡章所定之申請時間截止日為準 但其連續居留年限須計算至申請入學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始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之申請者應填具切結書, 始得受理其申請 ; 其經錄取後, 僑務主管機關應就其自報名截止日起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之實際居留情形予以審查, 其海外居留期間有未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 應撤銷其錄取資格 僑生依第九條第一項自行回國申請就學者, 其第二條第一項連續居留海外期間之採計, 以計算至距申請當時最近之回國日為準 ; 依第九條第五項自行在國內入學申請補辦分發手續者, 以計算至距自行入學時最近之回國日為準 第 5 條僑生得依本辦法申請回國就讀各級學校, 並得申請就讀 自行轉讀或升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且學校有明確管理機制之學位專班 但不包括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 ( 院 ) 空中大學 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 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僑生非以就學事由, 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 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僑生違反第一項但書規定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 畢業後始發現者, 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學校, 應將不得招收僑生之情形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第 6 條僑生於每年招生期間, 應檢具下列表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或經核准自行招收僑生之大學校院, 申請回國就學 : 一 入學申請表 二 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 ( 一 ) 外國學校學歷 : 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 中 英文以外之語文, 應加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或由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核驗 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二 ) 大陸地區學歷 : 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三 ) 香港或澳門學歷 : 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四 )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三 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四 志願序 但向自行招收僑生之大學校院提出申請者, 免附 五 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二款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 免附 僑生申請就讀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 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 除檢具第一項各款表件, 並應檢附經我國公證人認證之在臺監護人同意書 但已成年或經僑務主管機關同意者, 免附 前項在臺監護人, 應具中華民國國籍, 並提出警察機關出具之無犯罪紀錄證明及稅捐機關核發最新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資料清單 ; 每人以擔任一位僑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 13

僑生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 冒用或變造等情事, 應撤銷錄取資格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 畢業後始發現者, 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 6-1 條大學校院自行招收僑生入學各年級, 應擬訂招生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訂定僑生招生簡章, 詳列招生學系 修業年限 招生名額 申請資格 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大學校院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成立僑生專班者, 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 7 條駐外館處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受理申請回國就學並核驗身分及各項表件後, 應立即函送僑務主管機關審查 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受理申請回國就學並核驗身分及各項表件後, 應立即函送駐外館處核轉僑務主管機關審查 僑務主管機關審查各種申請表件並加註意見後, 轉送下列機關辦理核定分發 : 一 申請就讀公立國民小學者, 送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二 申請就讀公立國民中學 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 送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但申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 以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 ( 以下簡稱華僑高中 ) 為限 三 申請就讀大學 ( 包括研究所 ) 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 ( 以下簡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 者, 除第五項規定外, 送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辦理 前項第三款所稱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 指各大學校院為聯合辦理僑生招生及分發等事宜, 所成立之組織 大學校院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受理申請回國就學者, 於核驗各項表件後, 應立即函送僑務主管機關審查僑生身分 ; 符合僑生身分並經學校審查或甄試合格者, 由學校發給入學許可 前項大學校院受理及審查僑生入學申請, 對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有疑慮時, 得請僑務主管機關協助查明 第 8 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於收到僑務主管機關轉送之僑生申請入學表件後, 應依僑生志願 成績及分配各校之名額, 核定分發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學校, 並通知所分發學校及僑務主管機關, 由僑務主管機關轉知僑生 但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於辦理大學 ( 含研究所 ) 招生, 其入學應先轉請申請學校同意者, 經學校審核通過後, 始得由該會辦理核定分發 申請回國就學人數超過預定招生名額之地區, 得舉辦甄試擇優錄取 僑生分發就讀音樂 美術 體育或其他藝能性質之系科, 各校得視實際需要加考術科 ; 其術科成績未達標準者,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另行分發至其他系科或學校就讀 第 9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 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 自行回國擬就讀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 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 得於回國之次日起九十日內, 檢具第六條第一項各款相關證件, 向僑務主管機關申請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分發入學 ; 其外國學校最高學歷證明文件, 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但申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 以華僑高中為限 : 14

一 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 二 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 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 經許可入國 持停留期限未滿六十日, 或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 經許可入國者, 得於該簽證停留期限內, 持憑僑務主管機關開具之符合僑生身分資格證明文件, 以擬在臺就學為由, 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所屬國內各辦事處申請改換為六十日以上且未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後, 依前項規定申請分發入學 辦理第一項核定分發之機關, 準用第七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已逾學期上課時間三分之一者, 得依其申請就讀學校, 分發編入適當年級隨班附讀 ; 附讀以一年為限, 經考試及格者, 應承認其學籍 但申請就讀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 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 應分發於下學年度入學 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 自行於回國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在國內入學者, 得至僑務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分發手續, 並以該次回國入學時年級為認定入學之年級 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有案之僑生於國民中學畢業當年, 得申請分發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五年制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就學 但申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 以華僑高中為限 依前項規定申請分發者, 不得享有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升學考試優待 依第一項及第六項規定申請分發就讀私立學校者, 應先取得擬就讀學校同意函 第 10 條依第六條或前條規定回國就讀國民中學以上之僑生, 於畢業當年參加下一學程新生入學者, 其優待方式, 依下列規定辦理 ; 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 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 ( 系 科 ) 招生名額 : 一 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五年制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 : ( 一 ) 參加免試入學者, 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二 ) 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 依其採計成績, 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 技術校院四年制 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 ( 一 ) 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 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未達技術校院四年制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 得進入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就讀, 錄取標準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定之 ( 二 ) 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 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 大學 : ( 一 ) 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其未達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 得進入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就讀, 錄取標準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定之 ( 二 ) 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 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 第一款第二目 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 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 其計算遇數點時, 採無條件進位法, 取整數計算 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 如訂有 15

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 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 增額錄取, 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僑生畢業當年參加第一項所定升學優待, 以一次為限, 並僅適用於畢業當年, 於下次學程考試, 不予優待 第 11 條各級學校依第六條 第九條 前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實際招收入學之僑生名額, 以該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 但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招收僑生為主之學校, 或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 不在此限 大學校院於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 有本國學生未招足之情形者, 得以僑生名額補足 第 12 條僑生於入學前得向原核定分發機關申請改分發, 並以一次為限 ; 原分發大學者, 以改分發臺師大僑生先修部為限 ; 原分發專科學校五年制 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或高級中等學校者, 以改分發華僑高中為限 經輔導回國就讀之僑生參加轉學考試不予優待 如確有志趣不合或學習適應困難者, 由原肄業學校儘量協助轉系科 第 13 條僑生就讀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修業期滿符合結業資格者, 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檢具結業生成績名冊 入學申請表 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送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核定分發就讀大學 第 14 條在國內大學校院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之僑生, 得檢具國內大學校院畢業證書或報考資格所需證件 歷年成績證明文件 入學申請表 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定之其他文件, 於每年招生期間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申請入學碩士以上學程 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應依其志願轉請申請學校審核通過後, 始得由該會辦理核定分發 已依前項規定分發並註冊入學者, 不得再依前項規定提出同級學程之申請 僑生自行報考研究所入學考試者, 應依國內學生錄取標準辦理 第 15 條僑生於核定分發學校後, 應於開學前向分發學校報到, 其接待事宜, 由僑務主管機關規劃辦理 第 16 條僑生就學應繳之費用, 依下列規定辦理 ; 其他在學期間之費用, 由其自行負擔 : 一 就讀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者 : 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二 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 : 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但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免納學費之規定者, 不在此限 三 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前三年者 : 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但符合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免納學費之規定者, 不在此限 四 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後二年 專科學校二年制 大學校院者 : 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僑生住宿, 以住學生宿舍為原則 如分發之學校無學生宿舍或學生宿舍住滿時, 其住宿應由學校及在臺監護人協助解決 16

第 17 條各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擬具僑生輔導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分配表,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各校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應將全年輔導實施經過及經費收支情形,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 18 條各校應定期舉辦僑生新生入學講習 個別輔導 僑生轉系 ( 科 ) 學業輔導 寒暑假期課業輔導 講習或集訓及僑生課外活動 對於國語文或基本學科程度較低僑生, 應由各校分科開班實施課業輔導 大學校院僑生入學後, 因學習適應不佳, 經學校輔導並徵得僑生同意後, 得於當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前, 向學校辦理休學, 並經由學校申請轉至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實施課業輔導, 輔導期間應繳費用依照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收費規定辦理 ; 輔導期滿後, 回原學校復學, 輔導期間所修課程, 不得列入學校畢業學分或要求抵免 第 19 條清寒僑生助學金及優秀僑生獎學金之核發,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 僑生傷病醫療保險 工讀或學習扶助補助 在學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之核發, 由僑務主管機關主辦 第 20 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僑務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全國性之僑生輔導 研習及聯誼等活動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需要會同相關機關訪視僑生就讀之學校 第 21 條僑務主管機關在畢業僑生返回僑居地前, 得施予講習或提供僑居地就業資訊 僑務主管機關及原畢業學校應續予聯繫輔導返回僑居地之畢業僑生 第 22 條僑生就讀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將已註冊入學新生及未報到註冊入學者分別列冊, 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內政部移民署 僑務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僑生畢業 休學 退學 自行轉讀或變更 喪失學生身分者, 其就讀學校應即通報 前項學生在臺設有戶籍者, 並應即通知學生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已屆役齡男子, 自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 應依兵役法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招收僑生之大專校院, 應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僑生資料管理系統, 登錄僑生入學及學籍異動資料, 並辦理第一項規定之通報 第 22-1 條僑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 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即依規定處理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處理者,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得視情形調整招收僑生名額 第 23 條僑生畢業 退學或休學期滿, 且未繼續就學者, 中止僑生身分 但大學校院僑生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我國實習者, 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中止僑生身分 僑生身分經中止者, 於繼續升學 轉學或復學後, 恢復僑生身分 第 24 條 ( 刪除 ) 第 24 條之 1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 第九條至第十 17

二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第 25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18

附件五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18 日教育部臺教文 ( 二 ) 字第 1050060447B 號令修正 第 1 條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九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香港或澳門 ( 以下簡稱港澳 ) 居民, 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且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六年以上者, 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 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及中醫學系者, 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第 3 條前條所稱海外, 指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港澳居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期間, 其每曆年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在臺灣地區接受兵役徵召服役 二 交換學生, 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三 參加臺灣地區大專校院附設華語文教學機構之研習課程, 其研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四 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 流產後未滿二個月 五 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 六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 直系血親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七 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八 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其訓練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九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 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具相關證明文件者, 其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 不併入港澳或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 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 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予以認定 符合第二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 在臺灣地區停留者, 其跨年連續在臺灣地區停留不得滿一年, 合計不得逾二次 第 4 條港澳居民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者, 其第二條所定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期間之採計, 以計算至當年度港澳學生招生簡章所定之申請時間截止日為準 但其連續居留年限須計算至申請入學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始符合前二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之申請者應填具切結書, 始得受理其申請, 其經錄取後,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就其自申請時間截止日起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之實際居留情形予以審查, 其港澳或海外居留期間有未符合前二條規定者, 應撤銷其錄取資格 港澳居民依第六條第一項自行來臺灣地區申請分發入學者, 其第二條所定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期間之採計, 以計算至距申請當時最近之來臺灣地區之日為準 ; 依第六條第五項自行在臺灣地區入學申請補辦分發手續者, 以計算至距自行入學時最近之來臺灣地區之日為準 第 5 條港澳居民得依本辦法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各級學校, 並得申請就讀 自行轉讀或升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且學校有明確管理機制之學位專班 但不包括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 ( 院 ) 空中大學 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 例假日授課之 19

班別 經依本辦法來臺灣地區就學之港澳居民, 非以就學事由, 已在臺灣地區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 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港澳學生違反第一項但書規定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 畢業後始發現者, 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學校, 應將不得招收港澳學生之情形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第 6 條港澳居民符合第二條 第三條規定, 在臺灣地區已達就學年齡, 並具有臺灣地區合法居留身分者, 得於來臺之次日起九十日內, 依下列規定申請分發入學 : 一 就讀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者, 向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二 就讀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 向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但申請就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者, 以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 ( 以下簡稱華僑高中 ) 為限 前項申請, 應檢具下列表件 : 一 入學申請表 二 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 ( 一 ) 香港或澳門學歷 : 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 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二 ) 大陸地區學歷 : 大陸地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三 ) 外國學校學歷 : 外國學校最高學歷證件及成績單, 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 其為中文或英文以外之語文作成時, 應同時提出其中文或英文譯本請求驗證, 或驗證其原文文件後, 再由國內公證人辦理譯文認證 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四 )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三 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 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 志願序 六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之影印本或最近六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七 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八 申請就讀私立學校者, 應先取具擬就讀學校同意函 前項第二款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 免附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已逾學校學期上課時間三分之一者, 得依其申請就讀學校, 分發編入適當年級隨班附讀 ; 附讀以一年為限, 經學校認定其成績及格者, 應承認其學籍 但申請就讀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 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 應俟下學年度再申請分發入學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申請而自行於來臺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入學者, 得至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辦分發手續, 並以該次來臺灣地區入學時年級為認定入學之年級 依第一項申請分發來臺就學者, 於畢業後欲繼續升學, 應依臺灣地區學生各有關招生入學規定辦理 第 7 條港澳居民符合第二條 第三條規定者, 於每年招生期間, 得依下列規定申請來臺 20

灣地區就讀大學以上學校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 ( 以下簡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 一 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 ( 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 ) 或其指定機構申請分發入學 二 向經核准自行招收港澳學生之大學申請入學 前項申請, 應檢具下列表件 : 一 入學申請表 二 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 ( 一 ) 香港或澳門學歷 : 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 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二 ) 大陸地區學歷 : 大陸地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三 ) 外國學校學歷 : 外國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 ( 中 英文以外之語文, 應加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四 )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 五 ) 以同等學力申請入學大學者, 應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三 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 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 志願序 但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 免附 六 招生簡章中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第一項所稱海外聯招會, 指各大學為聯合辦理港澳學生招生及分發等事宜, 所成立之組織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海外聯招會及大學依前條及第一項規定辦理港澳居民入學資格認定, 必要時, 得委任或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 ( 構 ) 辦理 經依前條申請分發入學或補辦分發手續者, 不得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入學 經依前條及第一項規定在臺灣地區就學, 因故自願退學, 且在臺灣地區居留未滿一年者, 得重新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 並以一次為限 第 8 條大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行招收港澳學生入學各年級, 應擬訂招生規定, 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訂定港澳學生招生簡章, 詳列招生學系 修業年限 招生名額 申請資格 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大學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成立港澳學生專班者, 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大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受理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者, 應檢具下列資料送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港澳身分 : 一 招生簡章 二 入學申請表 三 申請人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 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 有第四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 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填具切結書 六 各大學自行招收港澳學生申請名冊 第 9 條海外聯招會或其指定機構受理港澳居民入學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或大學以上學校之 21

申請表件後, 由海外聯招會彙整依其志願 成績及分配各校之名額核定分發, 並通知所分發學校及申請人 但入學研究所者, 應先通過申請學校之審核, 再核定分發 港澳居民分發就讀音樂 美術 體育或其他藝能性質之所 系 科者, 各校得視實際需要加考術科 ; 其術科成績未達標準者,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招會另行分發至其他所 系 科或學校就學 第 10 條港澳居民經依前條規定分發入學者, 於入學前得向原核定分發機關申請改分發至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或華僑高中, 並以一次為限 港澳居民經分發在臺灣地區就學者, 參加轉學考試不予優待 ; 其確有志趣不合或學習適應困難者, 由學校協助轉所 系 科 港澳居民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 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入學, 亦不得轉學進入其他學校就讀 第 11 條港澳學生就讀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修業期滿符合結業資格者, 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檢具結業生成績名冊 入學申請表 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送海外聯招會核定分發就讀大學 第 12 條在臺灣地區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之港澳學生, 得檢具臺灣地區之大學畢業證書或報考資格所需證件 歷年成績證明文件 入學申請表 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定之其他文件, 於每年招生期間向海外聯招會申請分發碩士以上學程 海外聯招會依其志願轉請申請學校審核通過後, 再核定分發, 核定分發以一次為限 自行報考碩士以上學程者, 應依臺灣地區學生錄取標準辦理 已依前項規定分發並註冊入學者, 不得再依前項規定提出同級學程之申請 第 13 條各級學校依第六條 第七條 第十一條及前條規定錄取港澳學生採外加名額方式 ; 其外加之名額, 併入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比率計算 但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 不在此限 第 14 條港澳居民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 變造或冒用等情事, 應撤銷錄取資格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 畢業後始發現者, 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其學歷證件 第 15 條依本辦法來臺灣地區就學之港澳學生輔導事項, 準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 第 16 條港澳學生就讀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將已註冊入學新生及未報到註冊入學者分別列冊, 通報內政部移民署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港澳學生畢業 休學 退學 自行轉讀或變更 喪失學生身分者, 其就讀學校應即通報 前項學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已屆役齡男子, 自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 應依兵役法相關法規辦理 第一項之大專校院, 應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僑生資料管理系統, 登錄港澳學生入學及學籍異動資料, 並辦理第一項規定之通報 第 17 條港澳學生畢業 退學或休學期滿, 且未繼續就學者, 中止在臺灣地區之港澳學生身分 但大學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臺灣地區實習者, 其港澳學生身分, 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港澳學生身分經中止者, 於繼續升學 轉學或復學後, 回復其港澳學生身分 第 18 條港澳學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 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即依規定處理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處理者,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形調整其相關招生名額 22

第 19 條港澳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者, 其子女得準用外國僑民子女相關規定, 進入外國僑民學校及其附設幼兒園就讀 第 20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3

附件六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依教育部 105 年 2 月 24 日臺教高 ( 四 ) 字第 1050006004B 號函修正 第 1 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24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 3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25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九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 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 4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 一 )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 二 )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 三 )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 四 )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滿一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三十六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 一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學生, 修滿三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 一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26

二 取得學士學位後,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 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 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 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 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 5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包括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 6 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7 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8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包括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 27

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 9 條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及第十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證書,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 28

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 10 條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2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9

附件七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單獨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 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聲明 一 機構名稱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二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 為辦理本校單獨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 提供系 ( 所 學位學程 ) 考試成績 審查資料 分發及報到等招生資訊服務, 並作為招生相關統計研究分析 錄取新生學籍管理作業及發放獎助學金使用 三 個人資料蒐集之方式 : 1. 直接透過網路報名填寫個人資訊或個別上傳系所審查資料時取得 當您進行報名後, 系統會保留您提供的個人資料, 用來進行僑生及港澳生資格審查 申請件審查及新生報到入學相關作業使用 2. 為確定申請人的身分資格符合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輔導辦法之規定, 您的部分個人資料將由本校傳輸到內政部移民署, 提取您的出入境紀錄, 並由教育部 僑務委員會 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 四 個人資料蒐集之類別 : 中英文姓名 身份證號碼 國籍 出生地 出生年月日 性別 E-mail 學歷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 父母親中英文姓名 緊急聯絡人 工作資料 婚姻狀況 財力證明 健康狀況等 五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除法令或中央事業主管單位另有規定辦理考試個人資料保存期限外, 本校申請人個人資料電子檔保存期間, 為自本招生之學年度起算 4 個學年度, 並於期限屆滿後主動銷毀 ; 個人書面資料則於 1 年後主動銷毀 六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及對象 : 本校所得個人資料的利用地區為臺灣地區 ( 包括澎湖 金門及馬祖等地區 ) 或經申請人授權處理 利用之地區, 本校各級人員依權責及業務的不同, 設定必要的系統存取權限, 只有經過授權的人員, 才能接觸申請人的個人資料 七 申請人如提供不完整或不確實的個人資料, 將可能影響申請人報名 後續審查相關試務及入學之權益 八 申請人確認填寫的各項個人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 如需更改, 除招生簡章規定不得更改 30

的欄位外, 其餘欄位可於報名截日前上網修改 九 申請人得依個人資料法規定查詢或請求閱覽 ; 請求製給複製本 ; 請求補充或更正 ; 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 ; 請求刪除 考生得以書面 傳真 電話等方式與本校招生委員會聯絡 ( 相關聯絡方式請詳見報名簡章 ), 行使上述之權利 十 本校得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 將個人資料或相關資料提供予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十一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要求外, 若考生向本校提出停止蒐集 處理 利用或請求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 妨礙本校執行職務或完成上開蒐集目的, 或導致本校違背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時, 本校得繼續蒐集 處理 利用或保留個人資料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