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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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崧 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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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同大學 103 學年度轉學生招生簡章 103 年 5 月 22 日本校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律網路報名填寫資料並郵寄文件 地址 : 104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三段 40 號電話 :(02) 轉 3462 (02) 轉 6057 網址 :
2 103 學年度轉學生招生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電子簡章申請 103/6/18( 三 )~103/6/27( 五 ) 網路輸入報名資料 103/6/20( 五 )~103/6/27( 五 ) 郵寄報名表件截止日 103/6/27( 五 ) 自行送交報名表表件截止日 103/6/27( 五 ) 自行上網下載到考證明 103/7/16( 三 )~103/7/19( 六 ) 考試日期 ( 攜帶到考證明及國民身分證 )103/7/19( 六 ) 放榜及寄發成績單 103/8/7( 四 ) 成績複查截止日期 :103/8/14( 四 ) 正取生現場報到 103/8/15( 五 ) 備取生網路登記截止日期 :103/8/15( 五 ) 備取生遞補 本校開始上課日截止 網路報名流水號及密碼自行上網申請 報名資料網址 : ( 如圖示 ) 點選 申請電子簡章 - 1 -
3 目錄 壹 招生類別及修業年限... 3 貳 報名日期 地點... 3 參 招生系別 年級 名額 考試科目及時間... 4 肆 報考資格 ( 資格不符 : 恕不退件不退費 ) 請自行確實審查資格, 資格不符請勿報名 6 伍 考試日期與地點... 8 陸 到考證明使用方法... 8 柒 特種生入學優待... 9 捌 報名費及繳費方式 玖 網路填表作業方式 壹拾 裝寄表件 壹拾壹 成績核計 錄取及放榜 壹拾貳 複查成績辦法 ( 一律以通訊方式辦理 ) 壹拾參 報到 壹拾肆 注意事項 特種身分代碼表 大同大學招生考試考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附錄二 103 學年度招生報名費繳費方式說明 附錄三 103 學年度招生網路填表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附錄四大同大學抵免學分辦法 附錄五學雜費收費標準 附錄六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附件一外國學歷切結書 附件二退伍軍人身分考試優待具結書 校園平面圖 交通資訊
4 大同大學 103 學年度轉學生招生簡章 壹 招生類別及修業年限 一 招生類別 : 日間學制學士班二 三年級, 限 103 學年度上學期入學 二 修業年限 : ( 一 ) 凡報考二年級之學生, 其修業年限為三學年, 未能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者得延長修業期限一學期至二學年 ( 二 ) 凡報考三年級之學生, 其修業年限為二學年, 未能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者得延長修業期限一學期至二學年 貳 報名日期 地點 103/6/20( 五 ) 至 103/6/27( 五 ) 止, 一律採網路填表通訊報名, 不受理現場報名 ( 請 於報名期間內限時掛號郵寄至 104 台北市中山北路三段 40 號大同大學招生委員 會收, 日期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受理 ) 欲自行送件者, 請於報名期限內之上班時間 (AM 8:00~PM 5:00), 送交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收件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取得並保管考生個人資料, 在辦理招生事務之目的下, 進行處理及利用 本招生委員會將善盡善良保管人之義務與責任, 妥善保管考生個人資料, 僅提供招生相關工作目的使用 凡報名參加本項招生考試之考生, 即視為同意授權本校可向報名考生取得其基本資料及相關檔案資料 考生報名資料僅作為本校招生考試及相關教育行政目的使用, 其餘均依照 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規定處理 - 3 -
5 參 招生系別 年級 名額 考試科目及時間 考試科目 系 別 年級 代碼 招生名額 外加名額 第一節 08:40 10:00 成績採計比重 第二節 10:30 11:50 同分參酌順序備註 機械工程學系電子機械組 微積分 英文 微積分 英文 機械工程學系精密機械組 微積分 英文 微積分 英文 機械工程學系電子機械組 工程數學 英文 工程數學 英文 機械工程學系精密機械組 工程數學 英文 工程數學 英文 電機工程學系電子與通訊組 微積分 物理 微積分 物理 電機工程學系電機與系統組 電機工程學系 微積分 物理 微積分 物理 工程數學 電路學 電路學 工程數學 工程數學包括線性代數 微分方程及富氏分析 化學工程學系 微積分 化學 化學 微積分 化學工程學系 有機化學 工程數學 有機化學 工程數學 - 4 -
6 考試科目 系 別 年級 代碼 招生名額 外加名額 第一節 08:40 10:00 成績採計比重 第二節 10:30 11:50 同分參酌順序備註 工業設計學系 素描 面試 ( 經營大樓 ) 面試素描 面試請自備個人履歷 歷年成績單與作品集一份 事業經營學系 經濟學 英文 英文 經濟學 事業經營學系 經濟學 英文 經濟學 英文 資訊工程學系 計算機概論 英文 計算機概論 英文 資訊工程學系 資料結構 英文 資料結構 英文 材料工程學系 化學 英文 化學 英文 材料工程學系 材料導論 英文 材料導論 英文 70% 30% 生物工程學系 生物 英文 生物 英文 生物工程學系 有機化學 英文 有機化學 英文 必須修過微積分 - 5 -
7 考試科目 系 別 年級 代碼 招生名額 外加名額 第一節 08:40 10:00 成績採計比重 第二節 10:30 11:50 同分參酌順序備註 資訊經營學系 計算機概論 英文 計算機概論 英文 資訊經營學系 媒體設計學系互動媒體設計組 媒體設計學系數位遊戲設計組 媒體設計學系數位遊戲設計組 統計學 英文 統計學 英文 創意思考 面試 ( 經營大樓 ) 創意思考 面試 ( 經營大樓 ) 遊戲設計 面試 ( 經營大樓 ) 面試創意思考 面試創意思考 面試遊戲設計 面試請自備個人履歷 歷年成績單與作品集一份 面試請自備個人履歷 歷年成績單與作品集一份 面試請自備個人履歷 歷年成績單與作品集一份 應用外語學系 應用外語學系 英文 ( 含英文作文 ) 英文口試 ( 電機大樓 ) 英文 ( 含英文作文 ) 英文口試 ( 電機大樓 ) 英文口試英文 ( 含英文作文 ) 英文口試英文 ( 含英文作文 ) 實際招生名額得以當年度考試舉行當日公告之各學系缺額為準 肆 報考資格 ( 資格不符 : 恕不退件不退費 ) 請自行確實審查資格, 資格不符請勿報名 一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肄業生 ( 請 - 6 -
8 填具附件一 : 外國學歷切結書 ), 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 ( 一 )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可報考各學系二年級 ( 二 )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 可報考各相關學系三年級 二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 : (1)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專科肄業生 (2) 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3) 在大學或空中大學累計修得大學程度學分或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 ( 八十學分以上 ) 須具學分證書及高中畢業之學歷 四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三十六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五 就讀藝術教育法第七條所定一貫制學制肄業,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或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 六 僑生必須持有教育部分發僑生入學原始分發文件或僑委會發給之正式僑生身分證明書, 始以僑生身分登記, 其轉學考試成績不予優待 七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 ( 服役 ) 規定者, 其報考及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該等考生如無法就讀, 本校不予保留入學資格 八 凡以特種身分報考之考生, 須繳驗有關證明文件, 始可依各該項身分考生升學優待辦法規定辦理, 否則概依普通身分考生不予優待 - 7 -
9 九 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 不得轉學進入本校就讀 十 大學畢業之男性繼續就學涉及兵役規範, 須依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及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避免衍生爭議 伍 考試日期與地點 一 日期 :103/7/19( 六 ) 二 地點 : 台北市中山北路三段四十號本校 ( 試場分配於考前一日下午在本校校門口 考場及網站上公布 ) 考試期間如遇颱風或發生天然災害而須延期考試時, 除在考場公布外, 並在本校網頁公告, 不個別通知考生 陸 到考證明使用方法 一 考生請於考試前三天開始自行上網 ( 網路招生報名系統 ) 下載列印 到考證明, 並請詳加核對到考證明上各欄資料 若有疑問請儘速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 ( 電話 : 轉 3462), 以免影響權益 二 每節考試時應將到考證明及國民身分證放在考桌左上角 三 本到考證明限考試當日及報到使用 - 8 -
10 柒 特種生入學優待 名稱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 高級 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退伍軍人, 指下列人員 : 一 國軍軍官 士官 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二 後備軍官 士官 士兵應召服役依法解除召集者 第 3 條 退伍軍人於退伍後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 除博士班 碩士班 學士後各學系 回流教育中之進修學士班及在職專班招生不予優待外, 依下列規定辦理 ; 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 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 ( 系 科 ) 招生名額 : 一 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者, 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分比率, 準用第二款各目規定 二 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特色招生入學 技術校院四年制 二年制 專科學校二年制或大學之登記( 考試 ) 分發入學或轉學考試者, 其考試成績優待如下 : ( 一 ) 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 : 1. 退伍後未滿一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 退伍後一年以上, 未滿二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3. 退伍後二年以上, 未滿三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4. 退伍後三年以上, 未滿五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 二 ) 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 : 1. 退伍後未滿一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2. 退伍後一年以上, 未滿二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3. 退伍後二年以上, 未滿三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4. 退伍後三年以上, 未滿五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 三 ) 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 : - 9 -
11 1. 退伍後未滿一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 退伍後一年以上, 未滿二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3. 退伍後二年以上, 未滿三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4. 退伍後三年以上, 未滿五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三計算 ( 四 ) 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 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 ( 不含服補充兵役 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 ), 且退伍後未滿三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 五 ) 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 領有撫卹證明, 於免役 除役後未滿五年 : 1. 因作戰或因公成殘,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 因病成殘,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 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 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 或服役期間因公或因病成殘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者, 報考專科以上學校, 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 準用前項第二款第四目 第五目規定辦理 依前二項規定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 無論已否註冊入學, 均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 第一項第一款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 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及第二項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 其計算遇小數點時, 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 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 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 增額錄取, 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 技術校院進修部或專科學校夜間部之班別, 其招生名額外加比率, 得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並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 4 條 第 5 條 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規定資格之退除役官兵, 得參加辦理招生學校二年制技術系 四年制技術系 專科學校二年制及大學學士班之甄試入學 前項甄試入學招生名額, 採外加方式辦理 ; 甄試入學報考資格 甄試方式等事項, 由辦理招生學校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前項甄試經公告錄取, 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 取消該甄試錄取及入學資格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除依招生一般規定外, 應於報名時檢送下
12 列證件之一 : 一 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 二 除役令 三 解除召集證明書 ( 限臨時召集者 ) 在營服役五年以上退伍軍官, 其退伍時軍階為上尉以下者, 應附繳初任官人事命令 初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結業證書等足資證明其服役起始時間之文件 ; 傷殘退伍軍人應附繳撫卹令 前二項證件遺失者, 應檢送權責單位出具之證明書 證件已繳送另一招生單位報名尚未退還時, 得以該收據送驗 但仍應補送原證件 第 6 條 第 7 條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未送繳前條規定之證件者,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辦, 亦不得依第三條規定優待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各招生單位於考試放榜後, 應將退伍軍人報考及錄取人數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 8 條 ( 刪除 ) 第 8-1 條 第 9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規定, 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捌 報名費及繳費方式 一 報名費 : 新台幣壹仟參佰元整 ( 低收入戶之考生, 請檢附社會局開立之證明, 並於網路填表勾選低收入戶, 可享有報名費全免之優惠, 免繳報名費以一系組為限 ) 繳費完成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二 繳費期間 :103/6/20( 五 ) 至 103/6/27( 五 ) 三 繳費方式及說明 : 請參閱本簡章附錄一 報名費繳費方式說明 玖 網路填表作業方式
13 一 網路填表作業流程請參閱本簡章附錄二 網路填表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二 網路填表網址 選擇 大學部轉學考 三 請依電子簡章內附流水帳號及密碼登入, 即可上網輸入報名資料 ; 繳交送出報名資料後, 系統會提供一組 轉帳編號 ( 登入 網路招生報名及查詢系統 操作選單 繳費資訊 轉帳編號 ), 考生即可利用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繳交報名費 四 網路填表起迄時間 :103/6/20( 五 ) 上午九時起至 103/6/27( 五 ) 下午五時止 ( 網路填表系統於報名期間內為二十四小時開放, 為避免網路塞車, 請儘早上網報名, 逾時概不受理 ) 五 報名注意事項 : ( 一 ) 考生輸入報名表上之電話號碼 通訊地址 ( 請輸入 103/8/15( 五 ) 前掛號函件可收件地址 ) 應清楚無誤, 以免因無法連絡或投遞而權益受損 ( 二 ) 考生於報名日期截止後或報名資料確認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系組別 年級 ( 三 ) 重度肢障之考生, 如欲於一樓應試者, 務請於列印出來之報名表上之備註欄內註明, 俾利安排一樓試場 ( 四 ) 報名手續完成係指網路填表作業完成 完成報名費繳費入帳, 以 A4 直式列印報名表並簽名, 連同系所指定繳交資料於報名期限內寄出 ( 郵戳為憑 ) 或送達後, 方為完成報名作業, 若有任一項目未完成, 視同未完成報名 壹拾 裝寄表件
14 一 報名系統列印出來之報名表 ( 考生上網填寫後列印後簽名及貼妥照片, 並將 身分證正面影印本實貼於報名表指定位置 ) 二 繳交證件 : 報名身份區分大學校院退學生大學校院在學生大學校院休學生專科學校畢業生推廣教育學分班 其他 學生證 應繳驗證件休學證明書學分證明書修業證明書畢業證書歷年成績單 1. 現役軍人及在軍事機關服務人員, 另繳驗國防部核准之升學文件 2. 軍事學校退學生, 另繳驗教育部核准入學資格文號之學歷證件 3. 專科應屆畢業生可暫用在學證明代替畢業證書 4. 專科進修補校結業者, 另繳驗資格證明書 5. 推廣教育學分班須繳驗 80 學分的證明書及高中畢業證書, 始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 6. 特種身分考生, 另繳驗退伍令 ( 如附件二 ) 報名證件請用影印本, 於錄取報到時再行繳驗正本 ( 當學期成績未達時, 得以當學期在學證明替代 ) 三 報名考生應將各相關證件, 依序排列並以迴紋針在左上角夾妥, 平放裝入自 備的 報名專用信封 並請將從報名系統列印出來之資料袋封面貼於信封袋 正面, 封袋前請確認資料是否備妥, 以掛號郵寄或自行送件 四 繳交表件限時掛號郵寄日期 :103/6/20( 五 ) 至 103/6/27( 五 ) 止 ( 以郵戳為憑, 逾期寄件者不予受理, 原件退回 ) 五 自行送件者請於 103/6/20( 五 ) 至 103/6/27( 五 ) 止, 上班時間上午八時至下午 五時止, 送交本校教務處註冊組登錄收件, 逾期不予受理 ( 當場不予審核表 件 )
15 六 如表件不全 資格不符或逾期而遭退件延誤報名,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 通訊 報名繳交之證件 報名費, 一概不予退還 ) 郵寄前請再確認一次, 郵寄後即 表示無異議接受本報名條款 壹拾壹 成績核計 錄取及放榜 一 成績核計 : ( 一 ) 全體考生概以各科比重實得總成績為準 ( 二 ) 特種身分考生 其學科總分按各相關辦法規定予以優待 二 錄取放榜 ( 一 ) 各學系依考試總分高低決定錄取標準, 凡在錄取標準以上者, 本校將公告並分別以掛號通知, 正取生有缺額時, 得依次遞補 但考生成績如未達標準, 得酌減錄取名額或不列備取生 ( 二 ) 考生如有任何一考試科目 ( 含口試 ) 成績零分或不予計分, 雖已達錄取標準, 仍不予錄取 錄取最低標準, 由招生委員會決定之 ( 三 ) 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 依同分參酌順序排列 ; 如其分數又相同時, 則交由招生委員會裁定, 決定錄取名單 ( 四 ) 榜單公告日期 : 預定於 103/8/7( 四 ) 本校網站公告 壹拾貳 複查成績辦法 ( 一律以通訊方式辦理 ) 一 期限 : 成績單寄出後一週內 ( 以郵戳為憑 ), 逾期或口頭申請概不受理 二 方式 : 一律填妥回郵信封, 連同原成績單 ( 影本不受理 ), 並附複查費每科新
16 台幣伍拾元整 ( 以郵政匯票支付, 受款人欄書寫 大同大學 字樣 ), 寄 104 台北市中山北路三段 40 號轉學生招生委員會複查小組收 三 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 且以複查答卷面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 四 處理辦法 : ( 一 ) 補行分發 : 未經錄取之考生, 經查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時, 即予補分發, 分發原則將由招生委員會決定, 錄取名單如有變動, 將重新公告 ( 二 ) 取消錄取資格 : 已錄取之考生, 經查其成績低於錄取標準時, 即取消其錄取資格, 該考生不得異議 ( 三 ) 所有符合規定手續申請複查考生均予分別答覆 壹拾參 報到 一 考生錄取後, 必須當年度入學, 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二 正取生應於 103/8/15( 五 ) 依錄取通知書規定之時間至各系報到, 並繳驗國民身分證及符合報考資格之學力證明 逾期未報到者, 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考生不得以未接獲掛號信函為由要求補救措施 三 備取生應於收到備取通知單起至 103/8/15( 五 ) 下午五點前進入報名網站辦理報到, 逾時未上網登記者, 視同放棄遞補機會, 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四 逾期未報到或逾越切結日期未繳驗學位證書者, 均予取消其入學資格 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 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五 轉學生註冊入學後, 辦理抵免學分之申請依大同大學抵免學分辦法規定, 請
17 參閱本簡章附錄三 應於入學第一學期之規定期限內辦理學分抵免, 逾期考 生自行負責 壹拾肆 注意事項 一 本校採網路報考, 錄取報到時考生成績雖達錄取標準, 但因無法符合報考資格者, 一律取消錄取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救措施, 請審慎填報 二 各種特殊身分 ( 例如各類公費畢業生 現役軍人等 ) 報考者, 能否報考及入學就讀, 由各所屬管轄機關自行規範, 本校不予審核 如經錄取, 未克註冊入學者, 視同自願放棄, 不予保留入學資格 三 九十七學年起入學者需通過校訂之英語畢業檢定門檻規定, 始准予畢業授予學位, 並發給學士學位證書 四 考試考場規則詳載於簡章內, 請各考生詳閱並遵守 五 新生入學後, 其所繳證明文件, 如有偽造 假借 塗改等情事, 一經查明即開除學籍, 亦不發給任何證明文件 六 應考考生在本年度內於本校招生或其他入學考試時, 若有舞弊情事, 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 應由就讀學校為必要之議處 七 考試座位表及錄取後之榜單在本校網站公告, 大同大學網際網路之網址為 八 台北市中山北路禁停機車 九 考試期間貴重物品, 請隨身攜帶 十 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疑義, 應於放榜後十四日內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
18 申訴 本校招生委員會應於接獲申訴後三十日內正式答復, 必要時應組成專 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 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十一 其它未盡事宜以招生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19 優待代碼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Z 特種身分代碼表 說明 在營服役期間 5 年以上, 退伍後未滿 1 年者 在營服役期間 5 年以上, 退伍後 1 年以上, 未滿 2 年者 在營服役期間 5 年以上, 退伍後 2 年以上, 未滿 3 年者 在營服役期間 5 年以上, 退伍後 3 年以上, 未滿 5 年者 在營服役期間 4 年以上未滿 5 年, 退伍後未滿 1 年者 在營服役期間 4 年以上未滿 5 年, 退伍後 1 年以上, 未滿 2 年者 在營服役期間 4 年以上未滿 5 年, 退伍後 2 年以上, 未滿 3 年者 在營服役期間 4 年以上未滿 5 年, 退伍後 3 年以上, 未滿 5 年者 在營服役期間 3 年以上未滿 4 年, 退伍後未滿 1 年者 在營服役期間 3 年以上未滿 4 年, 退伍後 1 年以上, 未滿 2 年者 在營服役期間 3 年以上未滿 4 年, 退伍後 2 年以上, 未滿 3 年者 在營服役期間 3 年以上未滿 4 年, 退伍後 3 年以上, 未滿 5 年者 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成殘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者, 領有撫卹證明, 於免役 除役後未滿 5 年者 在營服役期間未滿 3 年, 因病成殘, 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者, 領有撫卹證明, 於免役 除役後未滿 5 年者 在營服役期間未滿 3 年, 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者 ( 不含服補充兵役及國民兵役者 ) 且退伍後未滿 3 年者 其他類 優待標準 原始總分增加增加總分 25% 原始總分增加增加總分 20% 原始總分增加增加總分 15% 原始總分增加增加總分 10% 原始總分增加增加總分 20% 原始總分增加增加總分 15% 原始總分增加增加總分 10% 原始總分增加增加總分 5% 原始總分增加增加總分 15% 原始總分增加增加總分 10% 原始總分增加增加總分 5% 原始總分增加增加總分 3% 原始總分增加增加總分 25% 原始總分增加增加總分 5% 原始總分增加增加總分 5% 無法歸類之加分優待
20 大同大學招生考試考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02 年 6 月 13 日第 13 次招生會議通過 第 1 條為維護本校招生考試考場秩序及考試公平, 特訂定 大同大學招生考試考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2 條考生違規事件及其他與考場有關之重大情事, 提報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 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 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 考生應予充分配合,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考生出現侵犯其他考生 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人身安全, 或嚴重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行為時, 得中止其該節考試或取消其考試資格, 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 3 條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 一 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 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三 集體舞弊行為 四 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第 4 條考生有下列舞弊或意圖舞弊行為之一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一 夾帶或傳遞含有相關文字或符號之物件 二 在文具 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相關文字或符號 三 抄襲 傳遞或交換答案 四 以聲音或信號示人答案 五 將答案供人窺視 抄襲 六 與他人相互交談 七 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經制止後仍再犯者 第 5 條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 抽菸 嚼食口香糖等, 亦不得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 經制止後仍再犯者即請其離場, 並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情節重大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 須於考試前持相關證明報備同意, 在監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 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第 6 條考生應攜帶到考證明及國民身分證入場應試, 未攜帶到考證明者應於考試開始前於指定處所補辦, 違者不得入場應試 第 7 條考生於考試開始鐘 ( 鈴 ) 響時即可入場, 應迅速對號就座 ; 於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不得入場, 經制止仍強行入場者, 取消其該科考試資格 第 8 條考生入場後, 除到考證明及考試必用文具外, 所有物品均應立即放置於考場前後臨時置物區 考生就座後, 應先確認抽屜中 桌椅下或座位旁均無非考試必需用品, 如發現誤置者,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 考試開始後, 始被發現有物品置於抽屜中 桌椅下 座位旁或隨身攜帶者, 視同舞弊論處 考生攜帶入場 ( 含臨時置物區 ) 之所有物品, 應試時不得有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 亦不得使用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 9 條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應試 ; 考生就座後, 應先確認座位標示單上之座位號碼正確無誤, 如有誤坐他人座位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得扣減其該科成績 第 10 條考生應使用印有本人座位號碼之答案卷 答案卡應試 ; 考生就座後, 應先目視確認答案卷 答案卡之座位號碼正確無誤, 並在開始作答前, 先檢查答案卷 答案卡, 如有缺漏 污損或印刷不清, 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錯用答案卷 卡者, 得扣減其該科成績
21 第 11 條考生應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 配合核對到考證明與考生名冊, 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據以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 否則依其情節提報議處 第 12 條考生應將選擇題或電腦可讀的選填題作答於答案卡, 非選擇題作答於答案卷, 違者不予計分 第 13 條考生應保持答案卷及答案卡之清潔與完整, 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 : 一 竄改答案卷 卡上之號碼或條碼者, 分別扣減其該科卷 卡全部成績 二 無故污損 破壞答案卷 卡, 或在卷 卡上顯示自己身分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 14 條考生書寫答案卷, 務必使用藍或黑色墨水的筆, 不得使用鉛筆, 並應依照試題本及答案卷上之規定作答, 違者該部分不予計分 第 15 條考生違反答案卡之畫記注意事項或未以黑色 2B 軟心鉛筆畫記答案卡, 且不得以修正液或修正帶修正, 致機器無法辨識答案者, 其後果由考生自行承擔 第 16 條考生發現試題本錯誤 缺漏 污損或印刷不清時,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 如答案卷 答案卡或文具不慎掉落, 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 17 條考生不得在答案卷 答案卡 試題本以外之處抄錄答案, 或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 18 條考生未經監試人員許可, 一經離座, 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 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考生因病 因故 ( 如廁等 ) 須暫時離座者, 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 始准離座, 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 如考試尚未結束時, 仍可繼續考試, 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 第 19 條考生於考試結束鐘 ( 鈴 ) 聲響時, 應即停止作答, 雙手離開桌面, 靜候監試人員處理, 違者得扣減其該科成績 第 20 條考生入場後至考試開始 30 分鐘內, 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不得離場, 違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 經制止仍強行離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於考試開始 30 分鐘內, 因生病或特殊原因經監試人員同意離場者, 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開始 30 分鐘為止, 違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 經制止仍強行離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 21 條考生應於離場前將答案卷 答案卡及試題本交監試人員驗收, 逕將答案卷 答案卡或試題本攜出試場外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 22 條考生於考試開始 30 分鐘後 考試結束鐘 ( 鈴 ) 聲響前離場,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 高聲喧譁或宣讀答案, 經制止仍再犯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 23 條考生之答案卷 答案卡若於試場內或於考試結束後遺失, 考生應依規定補考, 拒絕者其該科答案卷 卡分別以零分計算 第 24 條因不可歸責於考生的事由或其他特殊原因致發生的違規情事, 得依其提報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第 25 條凡違反本辦法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 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若因此侵害本校權益者, 本校將依法提起告訴, 追究其賠償責任
22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修正日期法規類別第 1 條第 2 條 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持有高級中學 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23 第 3 條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4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含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持有專科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 年滿二十二歲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證書或已修業期滿者, 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 4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含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
25 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 5 條 第 6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或於職業學校擔任技術及專業教師, 經大學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前三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7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第 8 條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含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 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
26 第 9 條 第 10 條 第 11 條 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7 附錄二 103 學年度招生報名費繳費方式說明 一 報名費 : 新台幣壹仟參佰元整 二 繳費期間 :103/6/20( 五 ) 至 103/6/27( 五 ) 止 三 繳費方式 : 下列兩種方式請擇一繳費 1. 持金融卡至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繳費 ( 手續費最高 17 元 ) 金融卡插入 ATM 選擇 轉帳 或 跨 行轉帳 功能 輸入國泰世華銀行 行庫代碼 013 ( 若為本行此步驟跳過 ) 輸入 轉帳編號 ( 由網路報名系統 產生 ) 完成轉帳繳費 輸入轉帳金額 2. 至全國國泰世華銀行分行櫃檯繳款 ( 免手續費 ) 二聯式存款單內容如下: 入帳行 : 國泰世華銀行中山分行戶名 : 私立大同大學帳號 : 請填 轉帳編號 ( 由網路報名系統產生 虛擬帳號 請告知行員 ) 四 注意事項 : 1.ATM 轉帳步驟請依照各 ATM 畫面指示操作 2. 轉帳編號 為網路填表後系統所產生的轉帳編號, 該帳號僅供考生個人使用, 請小心輸入或填寫 3. 繳費完成隔日即可登入報名網站查詢繳費入帳完成與否 4. 繳費完成後請確認交易明細表上之扣款紀錄, 並請保留備查
28 附錄三 103 學年度招生網路填表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一 報名的考生可以使用瀏覽器, 建議使用 IE, 進行網路填表 報名表修改以及往後的各項網路查詢服務 因此, 使用網路填表僅需要一台可上網的電腦與瀏覽器即可 二 網路報名網址是 選擇 大學部轉學考 三 網路填表作業流程 : 進入系統後, 請選擇 大學 部轉學考 選項 * 網路報名起迄時間 : 自 103/6/20( 五 ) 上午 9 時起至 103/6/27( 五 ) 下午 5 時止 輸入網路申請電子簡章之 報名流水帳號及密碼 * 未來其他與考生相關的訊息皆會透過本系統提供給考生查 詢 輸入報名資料核對所輸入之報名資料無誤後, 點選繳交送出選項, 送出報名資料 * 資料輸入分為兩部份, 個人基本資料與家長或連絡人資料, 以及學歷資料, 兩部份資料皆須登錄完畢, 才算完成輸入 * 考生於報名日期截止後或報名資料繳交送出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系 ( 組 ) 別, 故輸入報名表和資料時請謹慎小心, 並核對清楚無誤後再送出資料, 以免權益受損 ( 例 : 地址若輸入錯誤, 以致成績通知單無法寄達, 由考生自行負責 ) 系統將會提供一組 轉帳編 號, 請用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繳交報名費 * 繳費方式請參閱 報名費繳費方式說明 以 A4 直式列印報名表並 簽名, 連同系所指定繳交 資料郵寄 * 另請依網頁中之指示列印資料袋封面貼於承裝資料之自備信封上 * 考生若未於 103/6/27( 五 ) 前將所有報考文件 ( 以郵戳為憑 ) 郵寄 或送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29 附錄四大同大學抵免學分辦法 81 年 5 月 1 日教育部台 (81) 高 (2) 字 2513 號函備查 93 年 07 月 27 日 92 學年度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3 年 11 月 2 日 93 學年度行政會議修訂通過民國 98 年 11 月 1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9 年 8 月 1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 台高 (2)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教育部 台高 (2)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條本校為處理學生抵免學分事宜, 依本校學則第十三條相關規定,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 一 轉系生 二 轉學生 三 重考生或重新申請入學之新生 四 通過校訂或全國舉辦之外國語文檢定或專業技能檢定考試之學生 五 依照法令規定於本校修讀推廣教育學分班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六 就讀大學期間曾選讀碩士班課程之學生, 成績在七十分以上, 超出校訂畢業總學分數, 且其科目經系所審核通過者 七 就學期間經系所核准於本校修讀推廣教育學分班 八 學生入學後, 經本校核准出國進修, 修習及格之科目經申請並由就讀學系審核通過後, 准予抵免 第三條抵免學分數之規定如下 : 一 轉系生轉入二年級者, 其抵免學分總數以其所轉入學系一年級應修學分數為原則, 轉入三年級者, 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學系一 二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 自轉入年級起, 每學期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規定標準 二 轉學生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各生得視抵免學分之多寡提高編級, 至少修業一年 惟曾在本校畢 ( 肄 ) 業之學生, 不受前項學分數上限之限制, 並得視其抵免學分之多寡編入適當年級, 但至少修業一年 因學業成績不及格而退學者, 其編級不得高於退學年級 三 經重考再行入學之學生, 依法取得學籍時, 其已修及格之科目學分, 得酌情抵免學分及提高編級, 但至少須修業一年, 並依照學期限修學分數修習始可畢業, 其提高編入年級由各系裁訂 抵免四十四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二年級, 抵免七十八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三年級, 抵免一一 o 學分以上者得編入四年級 ; 五專及二專畢業生最高得編入三年級, 大學部退學學生最高得編入退學之年級 四 五專畢業生, 得酌予抵免專科四 五年級修習之科目學分及專三的選修通識課程 五 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或依照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之研究生, 得酌情抵免, 碩士班 ( 含碩士在職專班 ) 至少須修業一年, 博士班至少須修業二年, 抵免學分上限由各所之所務會議決定, 並將決議送註冊組備查 六 就讀大學期間曾選讀碩士班課程之學生, 得以成績在七十分以上且超出校訂畢業總學分數之學科, 酌情抵免學分, 抵免學分數最多以應修畢業學分最低數 ( 不含論文學分 ) 之 1/2 為原則 抵免學分數逾 1/2 者, 應以書面文件經系主任 ( 所長 ) 核准後, 送教務處備查 非本校開設課程, 最多可抵畢業學分最低數 ( 不含論文學分 ) 之 1/4 為上限 第四條抵免之範圍如下 :
30 一 必修學分 ( 含共同科目 ) 二 選修學分 ( 含相關科目及通識科目 ) 三 輔系學分 ( 含大學部學生因轉系或轉學而互換主 輔系者 ) 四 雙主修 ( 學位 ) 學分 第五條抵免學分之原則規定如下 : 一 科目名稱 內容相同者 ( 適用於必 選修學分 ) 二 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 適用於必 選修學分 ) 三 科目名稱 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 ( 適用於選修學分 ) 上述二 三兩項若有判定之困難, 學生得提出有關科目內容之證明文件, 由系所之任課教師審核 第六條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 規定如下 : 一 以多抵少之科目, 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二 以少抵多之科目, 以抵免部份學分後, 可補修另一部份學分者為原則 ; 若抵免部份學分後, 無法補修另一部份學分, 所缺學分由學系主任認定是否補修, 如免補修, 則應以較少學分登錄 三 體育一科只可抵免轉入年前之體育, 轉入年級起之體育, 一概不得抵免 第七條抵免學分之審核 : 一 英文及英文聽力訓練由英文組 日文由日文組 體育由體育室 軍訓由軍訓室 通識課程由通識教學組 專業必 選修由系所分別負責審核, 通過英 日文檢定之課程及學分抵免, 由英 日文組負責審核, 通過專業技能檢定之課程及學分抵免, 由系上審核認定, 最後由教務處負責複核 二 五專畢業生之專業選修 微積分 物理等課程抵免, 由系上審核認定, 惟科目名稱 內容不同時, 學生得提出有關科目內容之證明文件, 由系所之任課教師審核, 大學入門以類似之通識課程抵免, 專業選修之抵免以全校各系之專業選修課程為範圍, 系訂之專業必修與必選, 除了轉學考之科目可酌予抵免外, 均不予抵免 第八條抵免學分之申請審核程序如下 : 一 申請抵免學分時, 申請者須檢附原肄 ( 畢 ) 業學校正式核發之全部成績單正本, 上網填寫抵免學分對照表一份, 依下列步驟辦理 : ( 一 ) 申請者應於註冊後, 向系務助理 助教或系所主任申請開放權限, 自行上網進入校園資訊系統登錄抵免學分單 ( 二 ) 列印抵免學分單後, 先辦理共同科目 ( 英文 日文 通識科目 ) 抵免, 並至體育室及軍訓室辦理體育 軍訓之抵免 ( 三 ) 完成前項手續再親至各系辦理專業科目抵免, 經各系導師 主任 所長審核簽章後, 除將申請學分抵免單送至註冊組複核外, 並得自行複印存參 二 除英 日文與專業技能檢定之學分抵免外, 申請學分抵免應於入學第一學期註冊或學分完成之次一學期註冊選課期限內送至註冊組, 逾期視同放棄學分抵免 三 英 日文與專業技能檢定之學分抵免, 應於每學期註冊選課期限內完成 第九條凡曾在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大學院校修讀之科目學分, 亦得依本辦法有關規定酌情抵免 第十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並報教育部備查, 修正時亦同
31 附錄五學雜費收費標準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如下表所示 : 系所別項目 學費 雜費 合計 經營系所 資經所 應用外語系 ( 經營學院 ) 38,620 8,500 47,120 應數系所 ( 電資學院 ) 38,850 12,820 51,670 電機系所資工系所通訊所光電所 ( 電資學院 ) 40,400 13,770 54,170 機械系所化工系所生工系所材料系所 ( 工程學院 ) 40,400 13,770 54,170 工設系所媒設系設科所 ( 設計學院 ) 40,400 13,770 54,170 備註 : 1. 住宿費每人每學期 $10,500 元 2. 每生代收平安保險費 $292 元 3. 大一兩學期及大二上學期各需繳電腦實習費 $1,340 元 4. 碩士在職專班每學分費 $6,300 元 5. 大學部延修生 (9 學分以下者 ( 含 9 學分 )) 每學分費 $1,340 元 若學分數不等於授課數則依實際授課 時數收費 超過 9 學分以上者, 需繳全額學雜費 6. 研究所延修生除專題討論 專題研究 論文學分外, 修課總學分數在 9 學分以下 ( 含 9 學分 ), 所 需繳交雜費及學費如下 : 碩士班 : 雜費為 $3,200 元, 學費為 ( 修課總學分數 X 學分費 ) 博士班 : 雜費 為 $4,360 元, 學費為 ( 修課總學分數 X 學分費 ) 7. 碩士在職專班延修生 ( 修課第四年起計 ), 所須繳交雜費為 6,000 元, 學費為 ( 修課總學分數 X 學分 費 ) 參考網址 : 僅提供資料參考 學雜費相關事宜, 請逕向會計室洽詢 ( 分機 :2961)
32 附錄六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修正日期 第 1 條 第 2 條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 3 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就國外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並予認定之過程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當地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之名冊 三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驗證之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與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及其他相關證件 四 查證 : 指依國外學校之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五 認定 : 指學歷相關證明文件經查驗 查證後, 確認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第 4 條申請人為入學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之驗證, 得以受理學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代替之 ; 第二款文件, 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第 5 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或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查驗及認定 ; 如有疑義者, 各校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查證後認定 ; 必要時, 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送本部協助認定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或藝術類文憑, 各校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辦理查證後認定 ; 必要時, 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送本部協助認定 第 6 條 各校辦理查證國外學歷,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英文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後,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為之 申請人持有我國未設有駐外館處國家之學歷, 應先申請國外畢業學校發給其修業情形 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及成績證明等英文證明文件後, 送受理之各校辦理查證 第 7 條各校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 8 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認定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 9 條前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下 :
33 第 10 條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 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大學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須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第八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取得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學歷者, 應在符合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 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 11 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認定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 ( 明 ) 書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因故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認定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認可, 在我國所設分校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並以此取得高級中等學校之學歷 但法令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第 12 條 第 13 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查詢系統 :
34 附件一外國學歷切結書 本人於報名時所持外國學歷證件影本確為教育部認可, 經駐外單位驗證屬實, 並保證於錄取後報到時, 繳交已加蓋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戳記之學歷證件 歷年 成績單及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記錄 ( 外國學生免 ), 若未如期繳交相 關證明, 或日後經學校查證不實或不符合教育部認可標準, 貴校可消取報考或錄 取資格, 不得註冊入學, 即便已獲錄取並註冊入學, 亦願意接受撤銷學籍之處分, 本人均不得異議, 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就讀外國學校資料請詳填 : 所在 ( 國別 ) 地點 ( 州別 ) 外文名稱中文譯名目前就讀年級就讀期間 年 月至 年 月, 合計 年 個月 此致 大同大學招生委員會 立書人簽名 : 報考系組 年級別 : 聯絡電話 : 中華民國年月日
35 附件二退伍軍人身分考試優待具結書 考生 現為退伍軍人身分, 謹保證退伍以後未曾以此身分享受一次 加分優待錄取之紀錄 特繳驗本人服役退伍證件影本, 申請依照規定核給 一次優待 如有不實, 願接受撤銷錄取之處分 繳驗退伍證件 : 字第號入伍 : 年月日, 退伍 : 年月日, 共計年個月 此致 大同大學招生委員會 立具結書人 : 身分證字號 : 報考系組 年級 : 聯絡電話 : 中華民國年月日 請將退伍相關證件浮貼於背面檢送下列證件之一 : 一 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 二 除役令 三 解除召集證明書 ( 限臨時召集者 )
36 校園平面圖 參考網址 :
37 經營大樓 : 工業設計系所 媒體設計系 設計科學研究所尚志大樓 : 資訊工程系所 事業經營系所電機大樓 : 電機工程系所 生物工程系所 應用數學系所 應用外語學系 通訊工程研究所 光電工程研究所實驗大樓 : 化學工程系所尚志教育館 : 教務處 學生事務處 總務處新德惠大樓 : 機械工程系所 材料工程系所北設工大樓 : 資訊經營系所
38 交通資訊 公車路線 : ( 一 ) 由台北火車站出發 : 可由北一門 ( 鄭州路 ) 搭乘公車 或捷運台北車站 6D 出口處搭乘 247 或 287 線至大同大學下 車 ( 二 ) 由內湖 士林方向出發 : 可搭乘公車 到大同大學站下車 ( 三 ) 由台北車站搭乘計程車, 車資約 100~200 元 捷運路線 : 下車後步行往中山北路方向約十分鐘 路線淡水 - 新店線北投 - 象山線蘆洲 - 南勢角線迴龍 - 南勢角線 下車處民權西路站或圓山站民權西路站或圓山站民權西路站民權西路站 搭乘飛機 : 出機場後可至民權東路和敦化北路口公車亭搭乘 617 指南 801 於中山北路口下車 或搭乘計程車, 車資約 100~200 元 自行開車 : 南下 : 請由中山高速公路下圓山建國北路交流道出口, 沿建國北路方向右轉民權東路, 至林森北路右轉到德惠街口, 左轉直行到底即是大同 大學 ( 此路段停車不易, 請至中山足球場停車場停車 ) 北上 : 請由中山高速公路重慶北路交流道出口, 沿重慶北路方向左轉民族西路, 再右轉到中山北路, 行經到德惠街口右邊即是大同大學 ( 此 路段停車不易, 請至中山足球場停車場停車 ) 參考網址 :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2011 春季班赴外交換生手冊 Outbound Exchange Student Handbook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Tel:+886-2-7734-1282
依據教育部95年10月27日台技(二)字第 號函核定之
依據教育部 101.11.01 臺技 ( 二 ) 字第 1010205547 號函核定之東南科技大學研究所招生規 定訂定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本校 105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3 次會議決議通過 東南科技大學 106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簡章 東南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印製 地址 : 新北市深坑區北深路三段 152 號電話 :(02)8662-5960 分機 103,105 網址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3 7 11 21 ( ) PPT p01 p13 23 ( ) PPT p1 p3 27 ( ) PPT p3 p1 34 ( ) PPT p2 p 36 ( ) PPT p p1ppt p7 p10 37 ( ) PPT p2 p7 39 ( ) 44 61 On Light 72 80 83 壹 實施計畫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 壹 依據 :102 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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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2B NO.99352001 102-E8 第壹部分 : 選擇題 ( 占 80 分 ) 72 1 說明 : 第 1 題至第 n 題, 每題有 4 個選項, 其中只有一個是正確或最適當的選項, 請畫記在 答案卡之 選擇題答案區 各題答對者, 得 2 分 ; 答錯 未作答或畫記多於一個選 項者, 該題以零分計算 1 1873 C. Douglas 1923 Thomas Barclay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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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71005 臺南市永康區南臺街 1 號 E-mail:[email protected] WEB:http://rusen.stust.edu.tw TEL:+886-6-2435163 FAX:+886-6-2435165 2 0 1 6 0 1 1 9 2016... 2... 3... 5 ( )... 5 ( )... 5 1... 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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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度 104 年 0730 1129 104 年 1213 療 104年度國際疾病分析人員甄試時程表 項目 日期 星期 開放線上報名 104年07月24日 五 至11月29日 日 資格審查收件 以郵戳為憑 104年10月31日 六 至12月04日 五 寄發應試通知與准考證 104年12月07日 一 至12月10日 四 測驗 104年12月13日 日 線上開放成績查詢 104年12月28日 一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學院別 科系別 明新科技大學 106 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 ( 進修部 ) 四技 產學四技 學分學雜費 ( 小時 ) 學分費 ( 小時 ) 雜費 二技 產技專班 學分學雜費 ( 小時 ) 學分學雜費 ( 小時 ) 二年制專科 單位 : 元 進修部進修學院進修專校 產專 二專 碩士在職專班 工學院管理
明新科技大學 106 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 ( 日間部 ) 單位 : 元 學院別工學院管理學院服務產業學院人文社會學院 日間部 所系科別學費雜費合計 機械工程系精密機電工程碩士班 38,517 13,747 313 300 52,877 電機工程系碩士班 38,517 13,747 313 300 52,877 電子工程系碩士班 38,517 13,747 313 300 52,877 化學工程與材料科技系碩士班
53 65 70 35 74 31 101 21 105 70 90 101 40 35 735 目的 : 報名資格 : 1. ( ) 2. 12 招生期別 : 36 招生人數 :40 師資陣容 : 修習課程 : 修業期限 : 3 3618 6 收費標準 : 8,500 4,000 報名方式 : 116052 64 2 1. 2. 3. 4. 5. 700 報名日期 : 105 5 27 ( ) 錄取辦法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50187862 50188072 50189342 50187746 50187768 50187769 50187659 50187660 50186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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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擬試卷僅供參考, 非經本班同意不得複製 參加國家考試 g co ://com 鼎 ttp://com 鼎文 en.com 鼎文補.com 鼎文補習m 鼎文補習班補m 鼎文補習班 h 文補m 鼎文補習班 http m 鼎文補m 鼎文補習班 http:// com 鼎文補m 鼎文補習班 http:// en.com 鼎文補m 鼎文補習班 http://w -wen.com 鼎文補m 鼎文補習班 http://w.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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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設計系專業證照列表 1071203 系務會議通過 系所代碼 雲科大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國內 / 國外級數 / 分數證照類別發照單位 本校認列獎勵之級別 31 500312466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hotoshop 31 50038223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in Vis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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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部 105 年 01 月 14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1040157611 號 函 備 查 教 育 部 105 年 01 月 14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1040157611A 號 函 核 定 教 育 部 104 年 11 月 27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40160953 號 函 核 定 105 學 年 度 花 蓮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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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1 21 99 1 29 99 2 3 99 2 4 99 2 22 99 3 15 99 3 62 5 99 3 812 99 3 7 99 3 10 99 3 16 12 99 4 812 99 2 24 http://tft.tcte.edu.tw 1. http://tft.tcte.edu.tw 2. 0203-0536 0911-536536 1. 2. 99 2 26 1099
東海大學授予各級各類學位名稱一覽表
東海大學 103 學年度各學系畢業生授予學位中 英文名稱一覽表 學院別系所 ( 組 ) 別學士學位名稱碩士學位名稱博士學位名稱 中國文學系 Arts Arts 文學博士 中國文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Arts 外國語文學系 Arts 文學院 外國語文學系碩士班英語教學組 外國語文學系碩士班英美文學組 歷史學系 Arts 英語教學碩士 Arts Arts in English/American Literature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6 學年度 國際時尚高階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GF-EMBA) 招生簡章 105 年 12 月 12 日至 106 年 1 月 6 日報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編訂地址 :106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電話 :(02)7734-3084 傳真 :(02)2363-5695 網址 :http://www.gf.ntnu.edu.tw/ (105 年 10 月 27 日本校 106
學
國立臺北大學 106 學年度 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簡章 校址 :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招生專線 :02-86741111#66119 招生傳真 :02-86718006 招生資訊網 :www.ntpu.edu.tw/exam 105.10.27 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委員會第 1 次會議通過 目 錄 試務重要日程表 -----------------------------------------------------------------------------------2
(Microsoft Word - 04_101\267s\245[\251Y\261M\257Z\251\333\245\315\302\262\263\271-\275T\251w\252\251.doc)
2012 年 4 月 18 日本校 101 學年度研究生招生委員會第 7 次會議通過 學年度 ( 新加坡 ) 輔導與諮商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簡章 目錄 重要日程表 -------------------------------------------------2 考試資訊 ---------------------------------------------------3 壹 修業年限 -----------------------------------------------4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 學年度 日間學士班單獨招生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備註 公告簡章 104 年 6 月 10 日 ( 三 ) 簡章下載網址 報名及繳交資料 申請入學審查作業 1. 網路及通訊報名 : 104 年 6 月 30 日 (
中華民國一 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星期三經本校一 三學年度第十次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104 學年度日間學士班單獨招生簡章 校址 :613 嘉義縣朴子市學府路二段 51 號電話 :(05)3623133 或 (05)3622889 轉 223 225 311 招生處傳真 :(05)3622505 網址 :http://www.toko.edu.tw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 1 0 4 學年度 日間學士班單獨招生重要日程表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中華大學98學年度進修學士班入學招生簡章
中華大學 103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 鼓勵成人就讀大學方案 招生簡章 目 壹 修業年限...1 貳 報名資格...1 參 甄試項目及上課地點...1 肆 招生學系班別 名額 甄試科目...2 伍 報名...3 * 報名方式 報名日期及報名費用...3 * 繳費後注意事項...4 * 報名應繳資料...5 * 報名流程...6 *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7 * 網路報名注意事項... 8 陸 錄取及放榜...
康寧大學一 五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 日 程 表 項目 簡 章 日期 公 告 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三) (一)網路報名 網路填表 並郵寄報名資料 報名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一) 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五) 報名時間 報名系統 24 小時開放
105 學年度- 碩士班甄試入學 招生簡章 康寧大學 招生委員會 編印 709 台南市安南區安中路五段 188 號 www.ukn.edu.tw 06-2559000 康寧大學一 五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 日 程 表 項目 簡 章 日期 公 告 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三) (一)網路報名 網路填表 並郵寄報名資料 報名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一) 民國 104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7 學年度 管理學院高階經理人企業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EMBA) 招生簡章 106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27 日報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編訂地址 :106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電話 :(02)7734-3292 7734-3300 7734-1184 傳真 :(02)2363-5695 網址 :http://enroll.itc.ntnu.edu.tw/enrollp/embaentry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五 參考師資群 科目師資現職經歷 亞洲企業與華人經濟 吳錦錩 中國文化大學國際企業管理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亞洲大學國際企業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兼系所執行祕書 英國萊斯特大學在台專業教授 亞洲管理經典研究中心副主任 陳武倚 中國文化大學資訊管理學系專任副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傑出優良教師 中國文化大學
5. 考取本校企業實務管理數位碩士在職專班者 中國文化大學企業實務管理數位碩士學分班 104 學年度第一學期招生簡章 一 依據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二 報名資格 : 1.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 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得有學士學位者 2. 專科畢業具有符合教育部規定入學大學及獨立學院之研究所同等學力之標準並經本所核可者 ( 詳見本簡章附錄 ) 三 學分與結業
目 錄
學群 :A 學群 ( 二年級聯招類組 ) 臺灣綜合大學系統 105 學年度 學士班轉學生 聯合招生考試表 日期 :2016/06/02 A01 A02 A03 A04 A05 A06 A07 A08 文學院 中興大學歷史學系 5 1 文學院 成功大學歷史學系 2 1 文學院 中正大學歷史學系 2 1 文學院 中興大學外國語文學系進修學士班 5 文學院 中正大學外國語文學系 4 1 文學院 中興大學中國文學系
電子化助理規劃師鑑定及發證辦法
經濟部工業局 企業電子化人才能力鑑定 九十三年度 應考須知 鑑定執行單位 93 年 2 月 1 日修訂 .... Page 2.... Page 2.... Page 2.... Page 3.... Page 3.... Page 4.... Page 4.... Page 5.... Page 6.... Page 6.... Page 6.... Page 10.... Page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