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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年12月29日經本校101學年度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 101學年度大學部單獨招生 考試簡章 (含測驗辦法) 網路線上報名 101年2月6日(一)上午9時至2月17日(五)下午5時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招生委員會編印 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101號 TEL

2 報名注意事項 1.請考生詳閱簡章相關規定 並確實繳交報名審查證明文件 2.請依本招生簡章所提供的網路線上報名專用密碼至臺北市立 體育學院網站 招生報名系統 進行線上報名作業 3.考生於登錄資料確認無誤後 列印所需報名表件 並在考生簽 名處親自簽名及備齊審查證件 一併寄至本校招生委員會報名 組(11153 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 101 號) 始完成報名程序 學校地址 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 101 號 相關單位服務電話 (週一至週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總機 報考資格洽詢 報名組 分機 1102~1104 行政組 分機 7502~7505 線上報名系統洽詢 資訊組 分機 3503~3504 傳真 傳真 網路線上報名專用密碼 (本密碼只限一人報名使用) 1

3 臺 北 市 立 體 育 學 院 101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單 獨 招 生 考 試 簡 章 目 壹 修 業 年 限...4 貳 學 位 授 予 4 參 各 學 系 及 各 運 動 種 類 招 考 名 額 4 肆 報 考 資 格 5 伍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5 陸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作 業 程 序 6 柒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8 捌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查 詢 8 玖 試 場 相 關 資 訊 公 告 8 拾 准 考 證 及 號 碼 布 ( 或 識 別 貼 紙 ) 領 取 日 期 及 地 點 8 拾 壹 術 科 測 驗 項 目 及 評 分 辦 法 8 拾 貳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9 拾 參 錄 取 方 式 9 拾 肆 錄 取 公 告 及 成 績 單 寄 發 10 拾 伍 成 績 複 查 10 拾 陸 報 到 與 註 冊 入 學 10 拾 柒 申 訴 10 拾 捌 其 他 異 動 事 項 10 附 錄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11 附 錄 二 口 試 術 科 測 驗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12 附 錄 三 准 考 證 補 發 要 點..12 附 錄 四 招 生 考 試 申 訴 處 理 辦 法..13 附 錄 五 招 生 考 試 糾 紛 處 理 程 序 及 方 式..13 附 錄 六 特 種 身 份 考 生 加 分 辦 法.. 13 附 錄 七 本 校 交 通 路 線 及 位 置 圖.. 15 附 表 ( 報 名 申 請 相 關 表 件 樣 張 ) 表 一 報 名 正 表 表 二 術 科 測 驗 報 名 表.. 19 表 三 准 考 證.. 20 表 四 相 關 證 件 黏 貼 表.. 21 表 五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標 籤.. 22 表 六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23 表 七 動 態 藝 術 學 系 考 生 書 面 審 查 表.. 24 表 八 動 態 藝 術 學 系 考 生 個 人 術 科 專 長 描 述 表.. 26 表 九 動 態 藝 術 學 系 模 特 兒 考 生 專 用 表.. 27 表 十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29 次 2

4 臺 北 市 立 體 育 學 院 101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單 獨 招 生 考 試 簡 章 重 要 日 程 事 項 內 容 日 期 簡 章 販 售 ( 報 名 專 用 密 碼 )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日 期 101 年 1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1 年 2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止 101 年 2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至 101 年 2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5 時 止 郵 寄 報 名 表 截 止 日 期 101 年 2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止 ( 郵 戳 為 憑 )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查 詢 試 場 公 告 101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 時 起 101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考 生 請 務 必 上 網 確 認 各 考 試 場 地 及 報 到 時 間 資 訊 考 試 日 期 請 參 閱 本 頁 下 方 術 科 測 驗 時 間 表 榜 單 公 告 101 年 4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0 時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101 年 4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 郵 戳 為 憑 ) 臺 北 市 立 體 育 學 院 101 學 年 度 招 生 考 試 術 科 測 驗 時 間 表 學 系 運 動 種 類 考 試 日 期 球 類 運 動 學 系 技 擊 運 動 學 系 水 上 運 動 學 系 陸 上 運 動 學 系 籃 球 排 球 手 球 曲 棍 球 橄 欖 球 棒 球 壘 球 保 齡 球 網 球 軟 式 網 球 羽 球 桌 球 足 球 高 爾 夫 柔 道 拳 擊 劍 道 武 術 跆 拳 道 擊 劍 空 手 道 游 泳 划 船 輕 艇 鐵 人 三 項 水 球 舉 重 射 擊 拔 河 自 由 車 田 徑 競 技 體 操 射 箭 3 月 24 日 3 月 26 日 3 月 24 日 3 月 25 日 3 月 31 日 3 月 24 日 3 月 30 日 3 月 24 日 3 月 25 日 舞 蹈 學 系 舞 蹈 3 月 24~25 日 體 育 與 健 康 學 系 文 化 藝 術 體 育 3 月 24 日 動 態 藝 術 學 系 民 俗 運 動 街 舞 公 關 主 持 特 技 舞 蹈 模 特 兒 3 月 24 日 3 月 25 日 * 考 試 日 程 及 場 地 如 有 變 動 將 於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考 生 請 務 必 至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確 認 3

5 臺 北 市 立 體 育 學 院 101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單 獨 招 生 考 試 簡 章 壹 修 業 年 限 :4 年,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2 年 貳 學 位 授 予 : 修 業 年 限 內 依 本 校 學 則 修 滿 規 定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參 各 學 系 及 各 運 動 種 類 招 考 名 額 : 學 系 名 額 原 住 民 增 額 備 註 球 類 運 動 學 系 技 擊 運 動 學 系 52 5 水 上 運 動 學 系 45 1 陸 上 運 動 學 系 50 9 舞 蹈 學 系 40 2 體 育 與 健 康 學 系 12 0 動 態 藝 術 學 系 合 計 原 住 民 增 額 以 學 系 計, 並 以 外 加 方 式 擇 優 錄 取 一 球 類 運 動 學 系 招 考 運 動 種 類 名 額 ( 共 計 116 名 ): 1. 籃 球 : 男 6 名, 女 6 名 2. 排 球 : 男 5 名, 女 4 名 3. 網 球 : 男 女 不 拘 8 名 4. 手 球 : 男 女 不 拘 12 名 5. 桌 球 : 男 女 不 拘 6 名 6. 曲 棍 球 : 男 女 不 拘 7 名 7. 橄 欖 球 : 男 女 不 拘 11 名 8. 高 爾 夫 : 男 女 不 拘 7 名 9. 棒 球 : 男 9 名 10. 壘 球 : 男 女 不 拘 9 名 11. 足 球 : 男 7 名 12. 羽 球 : 男 女 不 拘 7 名 13. 軟 式 網 球 : 男 女 不 拘 7 名 14. 保 齡 球 : 男 女 不 拘 5 名 二 技 擊 運 動 學 系 招 考 運 動 種 類 名 額 ( 共 計 52 名 ): 1. 柔 道 : 男 女 不 拘 9 名 2. 空 手 道 : 男 女 不 拘 7 名 3. 跆 拳 道 : 男 女 不 拘 10 名 4. 拳 擊 : 男 女 不 拘 9 名 5. 劍 道 : 男 女 不 拘 6 名 6. 武 術 : 男 女 不 拘 6 名 7. 擊 劍 : 男 女 不 拘 5 名 三 水 上 運 動 學 系 招 考 運 動 種 類 名 額 ( 共 計 45 名 ): 1. 游 泳 : 男 女 不 拘 15 名 2. 划 船 : 男 女 不 拘 8 名 3. 輕 艇 ( 競 速 ): 男 女 不 拘 8 名 4. 水 球 : 男 女 不 拘 6 名 5. 鐵 人 三 項 : 男 女 不 拘 8 名 四 陸 上 運 動 學 系 招 考 運 動 種 類 名 額 ( 共 計 50 名 ): 1. 田 徑 :( 男 女 不 拘 27 名 ) (1) 短 距 離 ( 全 能 ): 男 女 不 拘 6 名 (2) 中 長 距 離 : 男 女 不 拘 6 名 4

6 (3) 跳 部 : 男 女 不 拘 6 名 (4) 擲 部 : 男 女 不 拘 6 名 (5) 欄 架 : 男 女 不 拘 3 名 2. 競 技 體 操 : 男 女 不 拘 2 名 3. 舉 重 : 男 女 不 拘 5 名 4. 射 箭 : 男 女 不 拘 5 名 5. 射 擊 : 男 女 不 拘 3 名 6. 拔 河 : 男 女 不 拘 4 名 7. 自 由 車 : 男 女 不 拘 4 名 五 舞 蹈 學 系 招 考 名 額 : 男 女 不 拘 共 計 40 名 六 體 育 與 健 康 學 系 招 考 種 類 名 額 : 男 女 不 拘 共 計 12 名 文 化 藝 術 體 育 ( 含 競 技 啦 啦 隊 扯 鈴 跳 繩 等 ) 七 動 態 藝 術 學 系 招 考 種 類 名 額 ( 共 計 40 名 ): 1. 民 俗 運 動 ( 含 獅 藝 鼓 藝 ): 男 女 不 拘 10 名 2. 特 技 舞 蹈 : 男 女 不 拘 6 名 3. 街 舞 : 男 女 不 拘 10 名 (1) Old school( 含 Locking Popping Breaking) (2) New school 4. 公 關 主 持 : 男 女 不 拘 6 名 5. 模 特 兒 : 男 女 不 拘 8 名 (1) 模 特 兒 (2) 秀 導 附 註 每 位 考 生 限 報 考 一 學 系 一 運 動 種 類, 相 關 術 科 測 驗 內 容 請 詳 參 測 驗 辦 法 肆 報 考 資 格 : 一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應 屆 畢 業 或 已 畢 業 學 生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須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認 證 二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所 列 資 格 條 件 者 ( 詳 參 附 錄 一 ) 伍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 一 報 名 日 期 :101 年 2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1 年 2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5 時 止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方 式, 請 先 購 買 簡 章 取 得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專 用 密 碼 後, 至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中 進 行 報 名 作 業 三 報 名 費 : ( 二 )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後, 請 務 必 自 系 統 中 列 印 相 關 表 件 黏 貼 證 件 及 照 片 並 檢 附 相 關 報 名 資 料, 並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出 ( 郵 戳 為 憑 ), 始 完 成 全 部 報 名 手 續 ( 一 ) 一 般 考 生 :1. 舞 蹈 學 系 及 動 態 藝 術 學 系 : 新 臺 幣 1,800 元 整 2. 球 類 技 擊 水 上 陸 上 及 體 育 與 健 康 學 系 : 新 臺 幣 1,600 元 整 ( 二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全 免 優 待 凡 為 各 縣 市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縣 市 政 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請, 審 核 通 過 者 始 予 優 待 5

7 陸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作 業 程 序 : 一 購 買 招 生 簡 章 : 取 得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專 用 密 碼 ( 每 個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密 碼 只 限 一 人 使 用 ) 二 登 錄 資 料 : 於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各 項 考 生 個 人 及 報 考 資 料 三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 報 名 表 件 於 線 上 填 寫 完 畢 後, 列 印 各 項 表 件 及 繳 費 單, 並 檢 視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後, 請 在 考 生 簽 名 處 親 筆 簽 名 四 黏 貼 相 片 :2 吋 半 身 脫 帽 光 面 相 片 乙 式 3 張 ( 背 面 註 明 姓 名 及 報 考 學 系 ), 請 自 行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件 ( 表 一 表 二 ) 及 准 考 證 ( 表 三 ) 以 電 腦 掃 描 列 印 之 相 片 概 不 受 理, 並 以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退 件 辦 理 五 繳 交 報 名 費 : 請 持 繳 費 單 至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臨 櫃 或 至 便 利 超 商 繳 費, 並 請 將 已 繳 費 之 收 據 正 本 隨 備 審 資 料 寄 至 臺 北 市 立 體 育 學 院 101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組 收 六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 將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標 籤 ( 表 五 ) 貼 於 5K 大 小 牛 皮 信 封 ( 約 25cm 35cm), 並 依 序 打 勾 確 認 資 料 是 否 繳 交 寄 至 :11153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忠 誠 路 二 段 101 號, 臺 北 體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組 收, 收 件 截 止 日 :101 年 2 月 17 日 止 ( 郵 戳 為 憑 ) 資 料 請 以 迴 紋 針 夾 妥 ( 報 名 表 件 請 勿 裝 訂 ), 並 依 下 列 順 序 疊 放 整 齊 : ( 一 ) 完 成 繳 費 之 收 據 正 本 或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影 本 ( 二 ) 報 名 正 表 ( 表 一 ) 術 科 測 驗 報 名 表 ( 表 二 ) 准 考 證 ( 表 三 ), 各 表 均 須 貼 妥 二 吋 大 頭 照 ( 自 行 列 印 照 片 不 予 受 理 ) ( 三 ) 相 關 證 件 黏 貼 表 ( 表 四 ), 須 黏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黏 貼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須 清 楚 蓋 有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註 冊 章 ) 或 檢 附 在 學 證 明 ( 四 ) 已 畢 業 考 生 須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詳 參 附 錄 一 ) ( 五 ) 運 動 比 賽 或 參 演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 請 詳 閱 測 驗 辦 法, 依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影 本, 所 繳 交 之 影 本 概 不 退 還, 術 科 測 驗 時 請 攜 帶 正 本 備 查 若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後 取 得 最 新 優 異 成 績 證 明 者, 得 於 術 科 測 驗 當 日 考 試 現 場 繳 交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予 主 試 老 師, 並 請 攜 帶 正 本 備 查 報 考 動 態 藝 術 學 系 者, 另 須 填 寫 書 面 審 查 表 ( 表 七 至 表 九 )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影 本, 並 於 術 科 測 驗 當 天 攜 帶 正 本 至 現 場 備 查 ( 六 )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名 之 考 生, 另 需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特 種 身 分 審 查 小 組 審 核, 合 乎 規 定 者, 始 予 學 科 加 分 優 待 ( 相 關 資 格 詳 參 附 錄 六 ) 6

8 七 網路報名流程及注意事項 建議使用中文版Internet Explorer 7.0以上 螢幕解析度 請至本校網頁 點選 招生報名系統 項下登入 (如有異動以本校 招生資訊 網頁之公告為準) 系統開放時間 自101年2月6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至 101年2月17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 不同意 網路報名同意書 請仔細閱讀並確認 同 離開報名系統 意 輸入報名資料 注意 輸入資料如有需要造字部分 請先空白不要輸 入 以空格呈現 待全部資料填寫完 並確認 無誤 列印後再以正楷填寫 並請加蓋私印 確認報名資料 輸入資料確認後 請考生務必核對清楚後再送出資料 以免權益受損 網路填表所輸入之資料均須正確合乎事實 如發現報 考資料不符或證件不實 本校將取消報考資格 並由 考生自行負責 確認報名後 需查詢個人報名相關資料或重印報名表 者 可至網路報名系統查詢或列印 列印報名表 表一 二 列印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列印其他審查用表件 貼妥照片相關證件及相 關證件影本 5. 列印報名費繳費單 繳交報名費 郵寄報名資料 系所指定審查資料 無印表機者可在確認存檔後 再至連接有印表機之電 腦上網至網路報名系統查詢並列印 報名正表部份欄位須另填寫 確認後並於 考生簽名 欄處簽名 身分證件請黏貼相關證件黏貼表 報名費 請持繳費單至銀行或超商繳費 準備信封袋 將報名專用信封標籤黏貼其上 將繳費收據 報名表 相關證件資料及系所指定繳交 審查資料裝入信封資料袋內 並依封面所列相關資料 再檢視後彌封 於期限內以限時掛號郵寄 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7

9 柒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資 料 將 作 為 本 委 員 會 審 查 資 格 之 參 考, 請 務 必 詳 細 填 寫 各 項 資 料, 以 免 影 響 考 生 之 權 益 二 完 成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後, 無 法 更 改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及 相 關 資 料, 請 審 慎 填 寫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一 經 選 填 寄 遞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所 組 別 及 應 考 資 格 三 簡 章 內 所 含 報 名 表 件 樣 張 僅 供 參 考 無 法 作 為 報 名 使 用, 實 際 報 名 寄 件 用 表 格 請 於 系 統 中 填 寫 完 成 後 再 行 列 印 四 若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或 考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取 消 報 名 及 考 試 資 格, 若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察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究 繳 回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情 節 重 大 者 移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五 退 費 : 除 因 下 列 因 素 可 退 費 外, 已 繳 之 報 名 費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合 於 退 費 條 件 者, 將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辦 理 退 費 ( 以 郵 政 匯 票 方 式 寄 回 ) ( 一 )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 含 表 件 不 齊 填 寫 資 料 不 全 ) 不 得 報 考 者, 本 校 將 以 電 話 通 知 考 生 辦 理 退 費 事 宜 ; 已 繳 報 名 費 應 扣 除 審 查 行 政 費 及 匯 票 手 續 費 等 500 元 後, 退 還 餘 款 ( 二 ) 重 複 繳 費 或 已 繳 費 未 寄 報 名 表 件 者, 應 扣 除 行 政 費 及 匯 票 手 續 費 等 200 元 後, 退 還 餘 款 捌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查 詢 : 本 校 收 到 報 名 資 料 後, 將 進 行 報 考 資 格 初 審, 考 生 於 101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三 ) 起 可 自 行 至 本 校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中 查 詢 個 人 報 名 是 否 合 格 玖 試 場 相 關 資 訊 公 告 : 請 務 必 上 網 站 作 最 後 確 認 一 各 考 試 場 地 資 訊 於 101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公 告 二 考 生 請 務 必 至 本 校 網 站 ( 參 閱 確 認 拾 准 考 證 及 號 碼 布 ( 或 識 別 貼 紙 ) 領 取 日 期 及 地 點 : 一 日 期 :101 年 3 月 24 日 ~31 日 ( 星 期 六 ~ 星 期 六 ) 各 專 長 術 科 考 試 當 天 領 取 二 地 點 : 各 學 系 各 專 長 術 科 考 試 場 地 ( 請 依 101 年 3 月 15 日 公 告 為 準 ) 三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辦 理 考 生 報 到 領 取 准 考 證 及 其 他 物 品 拾 壹 術 科 測 驗 項 目 及 評 分 辦 法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測 驗 辦 法 ) 8

10 拾 貳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一 學 科 成 績 : 採 計 101 學 年 度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五 科 總 成 績 ( 舞 蹈 系 僅 採 計 國 文 英 文 二 科 總 成 績 ), 如 未 參 加 該 項 測 驗 者, 其 成 績 一 律 以 0 分 計 算 二 術 科 成 績 : 請 參 閱 測 驗 辦 法, 術 科 測 驗 原 始 總 分 為 100 分 三 球 類 運 動 學 系 技 擊 運 動 學 系 水 上 運 動 學 系 陸 上 運 動 學 系 體 育 與 健 康 學 系 等 五 學 系 按 術 科 測 驗 佔 80%( 術 科 原 始 成 績 0.8)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佔 20%( 學 科 原 始 總 平 均 0.2), 合 計 之 總 分 高 低 排 列 順 序 錄 取 至 額 滿 為 止 四 舞 蹈 學 系 按 術 科 測 驗 佔 60%( 術 科 原 始 成 績 0.6)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佔 40%( 學 科 採 計 國 文 英 文 二 科 原 始 總 平 均 0.4), 合 計 之 總 分 高 低 排 列 順 序 錄 取 至 額 滿 為 止 五 動 態 藝 術 學 系 成 績 依 下 列 各 運 動 種 類 計 分 : ( 一 ) 民 俗 運 動 ( 含 獅 藝 鼓 藝 ) 按 術 科 測 驗 佔 50% 學 科 測 驗 佔 10% 口 試 佔 20% 書 面 審 查 佔 20%, 合 計 之 總 分 高 低 排 列 順 序 錄 取 至 額 滿 為 止 ( 二 ) 特 技 舞 蹈 按 術 科 測 驗 佔 70% 學 科 測 驗 佔 10% 書 面 審 查 佔 10% 口 試 佔 10%, 合 計 之 總 分 高 低 排 列 順 序 錄 取 至 額 滿 為 止 ( 三 ) 街 舞 按 術 科 測 驗 佔 70% 學 科 測 驗 佔 10% 口 試 佔 10% 書 面 審 查 佔 10%, 合 計 之 總 分 高 低 排 列 順 序 錄 取 至 額 滿 為 止 ( 四 ) 公 關 主 持 按 術 科 測 驗 佔 60% 學 科 測 驗 佔 10% 書 面 審 查 佔 30%, 合 計 之 總 分 高 低 排 列 順 序 錄 取 至 額 滿 為 止 ( 五 ) 模 特 兒 按 術 科 測 驗 佔 60% 學 科 測 驗 佔 10% 口 試 佔 20% 書 面 審 查 佔 10%, 合 計 之 總 分 高 低 排 列 順 序 錄 取 至 額 滿 為 止 拾 參 錄 取 方 式 : 一 本 校 除 各 運 動 種 類 術 科 成 績, 訂 定 有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外 ;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於 放 榜 前, 依 據 考 生 總 成 績 訂 定 各 學 系 各 項 目 之 最 低 總 成 績 錄 取 標 準 考 生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者,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在 名 額 內 者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錄 取 各 學 系 之 運 動 種 類 項 目 或 分 組 若 遇 有 缺 額 時, 得 流 用 至 各 該 學 系 其 他 運 動 種 類 項 目 或 分 組 二 球 類 技 擊 水 上 陸 上 體 健 系 等 學 系 各 運 動 種 類 如 有 總 分 相 同 時, 先 依 術 科 總 分 之 高 低 錄 取, 如 再 相 同 則 以 學 科 總 分 之 高 低 決 定 其 錄 取 順 序, 如 學 科 總 分 亦 相 同 時, 以 國 文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取 捨, 如 再 相 同, 則 依 英 文 數 學 之 分 數 類 推 若 考 生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相 同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就 在 校 成 績 及 審 查 資 料 擇 優 錄 取 三 舞 蹈 學 系 各 運 動 種 類 如 有 總 分 相 同 時, 先 依 術 科 總 分 之 高 低 錄 取, 如 再 相 同 則 以 學 科 總 分 之 高 低 決 定 其 錄 取 順 序, 如 學 科 總 分 亦 相 同 時, 以 國 文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取 捨, 如 再 相 同, 則 依 英 文 之 分 數 類 推 四 動 態 藝 術 學 系 各 運 動 種 類 如 有 總 分 相 同 時, 先 依 術 科 總 分 之 高 低 錄 取, 如 再 相 同 則 以 學 科 總 分 之 高 低 決 定 其 錄 取 順 序, 如 學 科 總 分 亦 相 同 時, 以 英 文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取 捨, 如 再 相 同, 則 依 國 文 數 學 之 分 數 類 推 9

11 五 有 關 球 類 運 動 學 系 棒 球 及 高 爾 夫 專 長 選 項 錄 取 名 額, 職 業 棒 球 考 生 ( 包 括 現 役 除 役 球 員 ) 及 職 業 高 爾 夫 考 生 至 多 錄 取 2 名, 此 名 額 若 遇 缺 額 時, 得 流 用 至 該 專 長 一 般 生 六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加 分 標 準, 均 依 本 委 員 會 特 種 身 分 審 查 小 組 審 核, 合 乎 規 定 者 始 於 加 分 優 待 辦 理 七 各 項 違 規 扣 分 均 在 加 重 計 分 之 前 扣 除 拾 肆 錄 取 公 告 及 成 績 單 寄 發 : 一 榜 單 公 告 日 期 :101 年 4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0 時 二 錄 取 名 單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3 樓 教 務 處 招 生 暨 註 冊 組 公 佈 欄 及 1 樓 警 衛 室 旁 招 生 資 訊 公 佈 欄 三 成 績 單 於 放 榜 次 日 寄 出 拾 伍 成 績 複 查 : 一 時 間 : 複 查 申 請 於 101 年 4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 截 止 收 件 ( 郵 戳 為 憑 ) 二 地 點 : 請 逕 寄 (11153)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忠 誠 路 二 段 101 號 臺 北 市 立 體 育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三 手 續 : 請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查 覆 ( 一 ) 一 律 於 系 統 中 列 印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 須 貼 足 郵 票 填 好 姓 名 及 地 址 ) 裝 入 信 封 以 郵 寄 方 式 申 請 ( 二 ) 申 請 時 必 須 檢 附 本 會 寄 發 之 考 試 成 績 單 正 本 ( 三 ) 同 一 項 目 不 得 連 續 申 請 複 查 ( 四 ) 申 請 複 查 工 本 費 每 科 200 元, 且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核 分 表, 亦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成 績 四 處 理 辦 法 : ( 一 ) 補 行 分 發 : 未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查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予 補 分 發 ( 二 )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錄 取 分 發 之 考 生, 經 查 出 其 總 分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該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三 ) 所 有 符 合 規 定 手 續 申 請 複 查 考 生 均 予 分 別 答 覆 拾 陸 報 到 與 註 冊 入 學 : 一 入 學 資 格 : 凡 考 試 錄 取 者, 須 經 本 校 審 定 資 格 後 方 得 入 學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資 格 經 審 定 不 符 者, 不 得 以 已 報 考 錄 取 為 由 要 求 入 學 修 讀 二 報 到 與 註 冊 以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通 知 為 準 拾 柒 申 訴 ( 請 參 閱 附 錄 四 附 錄 五 ) 拾 捌 其 他 異 動 事 項 : 參 照 本 校 招 生 公 告 說 明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項 依 據 本 校 招 生 辦 法 規 定 與 招 生 委 員 會 制 定 事 項 辦 理 本 校 網 址 : 10

12 附 錄 一 :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節 錄 )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11

13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附 註 一 香 港 澳 門 學 生 參 加 考 試, 應 先 取 得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及 居 留 入 出 境 證 ; 未 取 得 者, 應 依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進 入 台 灣 地 區 及 居 留 定 居 許 可 辦 法 辦 理 二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師 培 公 費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三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依 教 育 部 100 年 7 月 15 日 公 布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若 有 更 動 以 最 新 規 定 為 準 附 錄 二 : 口 試 術 科 測 驗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一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口 試 術 科 測 驗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二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辦 法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三 考 生 不 得 有 下 列 各 項 之 情 事, 違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 一 )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 二 )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試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 三 )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 四 )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四 考 生 應 隨 身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應 試 ( 准 考 證 在 各 術 科 考 試 場 地 報 到 處 發 放 ), 違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核 並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至 考 試 結 束 前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該 術 科 成 績 5 分 遺 失 超 過 一 次 者, 再 加 扣 該 術 科 成 績 10 分 附 錄 三 : 准 考 證 補 發 要 點 一 考 生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於 術 科 考 試 期 間 得 向 原 報 名 單 位 申 請 補 發, 惟 補 發 以 一 次 為 限 補 發 之 准 考 證, 於 准 考 證 上 加 蓋 補 發 印 章, 以 資 識 別 二 考 生 准 考 證 補 發 1 次 後, 如 再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不 予 補 發, 並 依 照 口 試 術 科 測 驗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第 四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考 生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時, 應 攜 帶 : ( 一 ) 本 人 2 吋 相 片 1 張 ( 須 與 報 名 表 上 之 相 片 同 1 式,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 二 ) 身 分 證 件 ( 三 ) 補 發 每 份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四 本 要 點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生 效, 修 正 時 亦 同 12

14 附 錄 四 : 招 生 考 試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民 國 89 年 12 月 2 日 本 校 90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2 次 會 議 修 正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本 校 98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5 次 會 議 修 正 第 一 條 為 辦 理 本 校 各 類 招 生 考 試 申 訴 事 宜, 依 教 育 部 台 (88) 高 字 第 號 函 及 台 (89) 體 字 第 號 函,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有 關 招 生 考 試 事 宜 之 申 訴 期 限 與 申 訴 方 式 等 各 項 規 定, 應 明 列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第 三 條 有 關 招 生 考 試 事 宜 之 申 訴, 應 於 簡 章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由 考 生 以 書 面 提 列 具 體 事 實,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四 條 教 務 處 收 到 申 訴 書 後, 應 於 1 週 內 提 程 序 審 議 小 組 完 成 是 否 受 理 之 審 議 程 序 審 議 小 組 之 成 員 由 副 校 長 主 任 秘 書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及 總 務 長 擔 任 之 第 五 條 經 程 序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提 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評 議, 於 申 訴 期 限 截 止 後 20 日 內 完 成 評 議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完 成 評 議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申 訴 人 延 長 以 1 次 為 限, 最 長 不 得 逾 2 個 月 第 六 條 申 訴 案 有 調 查 或 實 地 瞭 解 之 必 要 時, 得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推 派 委 員 3 至 5 人 成 立 調 查 小 組 為 之 第 七 條 評 議 決 定 書 應 包 括 主 文 事 實 及 理 由 等 內 容 不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件 亦 應 做 成 評 議 書, 惟 其 內 容 只 列 主 文 和 理 由 第 八 條 考 生 如 不 服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所 作 成 之 申 訴 評 議, 得 於 申 訴 評 議 書 送 達 次 日 起 30 日 內, 向 教 育 部 提 起 訴 願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附 錄 五 : 招 生 考 試 糾 紛 處 理 程 序 及 方 式 一 參 加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對 有 關 招 生 考 試 事 宜, 認 為 有 不 當 致 使 損 其 權 益 者, 得 提 出 申 訴 其 處 理 程 序 及 方 式 依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 如 附 件 四 )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申 訴 期 限 : 考 生 應 於 糾 紛 發 生 之 次 日 起 七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提 出 申 訴 逾 期 不 受 理, 惟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致 逾 期 者, 得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聲 明 理 由, 請 求 申 訴 三 申 訴 方 式 : 考 生 以 書 面 方 式 提 出 申 訴, 申 訴 書 應 記 載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以 及 申 訴 之 理 由 等 附 錄 六 :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加 分 辦 法 :( 僅 增 加 學 科 成 績 ) 身 分 類 別 蒙 藏 生 臺 灣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應 繳 交 證 件 優 待 標 準 備 註 1. 蒙 藏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2. 戶 籍 謄 本 3. 教 育 部 委 託 學 校 或 團 體 組 增 加 學 科 成 績 總 分 25% 成 之 甄 試 委 員 會 出 具 蒙 語 藏 語 等 語 文 甄 試, 合 於 報 考 本 項 考 試 予 以 優 待 之 成 績 證 明 本 人 之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戶 口 名 簿 上 應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增 加 學 科 成 績 25%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記 事 1.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分 發 或 介 考 1. 返 國 半 年 內 增 加 學 科 成 績 總 分 25%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入 學 之 函 2. 返 國 一 年 內 增 加 學 科 成 績 總 分 20% 件 ( 該 函 如 遺 失, 應 註 明 其 3. 返 國 二 年 內 增 加 學 科 成 績 總 分 15% 發 文 機 關, 發 文 年 月 日 字 號 4. 返 國 三 年 內 增 加 學 科 成 績 總 分 10% 13 原 非 蒙 藏 族 籍 之 養 子 女, 不 得 以 本 項 身 分 報 考 1. 原 非 原 住 民 族 籍 之 養 子 女, 不 得 以 本 項 身 分 報 考 2. 鄉 鎮 公 所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不 予 採 認 1. 本 欄 所 稱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係 指 經 我 國 政 府 派 遣 在 駐 外 使 領 館 及 其 他 機 構 辦 理 外 交 事 務 之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15 ) 2. 護 照 影 本 或 入 境 證 副 本 2. 返 國 時 間 超 過 三 年 均 不 予 優 待 退 伍 軍 人 1. 軍 官 :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及 初 任 人 事 命 令 或 初 任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一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者 : ( 一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 二 )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計 算 ( 三 )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 四 )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二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 ( 一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計 算 ( 二 )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 三 )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 四 )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三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者 : 2. 士 官 士 兵 : 各 主 管 總 司 令 部 核 准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 一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 二 )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 三 )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 四 )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三 計 算 四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及 國 民 兵 役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五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下 列 情 形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 ( 一 )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 二 ) 因 病 成 殘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14 報 名 時 檢 送 下 列 證 件 之 一 : 1.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2. 除 役 令 3.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前 二 項 證 件 遺 失 者, 應 檢 送 權 責 單 位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證 件 已 繳 送 另 一 招 生 單 位 報 名 尚 未 退 還 時, 得 以 該 收 據 送 驗 但 仍 應 補 送 原 證 件 附 註 : 1. 以 上 各 特 種 身 分 證 件 均 限 定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所 繳 證 件 僅 作 為 報 考 時 特 種 身 分 資 格 之 證 明, 惟 仍 需 經 特 種 身 分 審 查 小 組 審 核, 合 乎 規 定 者, 始 予 加 分 優 待

16 2. 具 有 兩 種 以 上 特 種 考 生 身 分 者, 只 能 擇 一 為 其 加 分 標 準 3. 現 役 軍 人 如 在 民 國 101 年 9 月 15 日 前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者, 憑 其 部 隊 長 出 具 之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日 期 證 明 准 予 報 考, 並 於 報 名 時 繳 驗 軍 人 補 給 證 ; 此 類 考 生 應 以 普 通 考 生 身 分 報 考 但 退 除 役 日 期 於 101 年 2 月 17 日 ( 報 名 最 後 一 天 ) 以 前 者, 准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4. 報 名 所 繳 證 件 如 模 糊 不 清 無 法 辨 識 者, 拒 絕 受 理 報 名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者, 除 取 消 報 名 考 試 或 錄 取 資 格 外, 並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追 究 刑 責 如 入 學 或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註 銷 學 籍 外, 畢 業 者 追 繳 已 發 之 畢 業 證 書, 亦 請 司 法 機 關 追 究 刑 責 附 錄 七 : 本 校 交 通 路 線 及 位 置 圖 校 網 址 : 本 校 地 址 :11153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忠 誠 路 2 段 101 號 ( 請 從 忠 誠 路 2 段 207 巷 進 入 臺 北 體 院 鴻 坦 教 學 大 樓 ) 您 可 以 利 用 下 列 方 式 蒞 校 : 芝 山 捷 運 站 臺 北 市 立 體 育 學 院 直 接 步 行 約 2 0 ~ 3 0 分 鐘 A. 福 國 路 中 山 北 路 忠 誠 路 一 段 忠 誠 路 二 段 巷 B. 德 行 西 路 德 行 東 路 忠 誠 路 二 段 忠 誠 路 二 段 巷 步 行 至 忠 誠 路 忠 誠 公 園 旁 的 公 車 德 行 站 搭 乘 下 列 路 線 公 車 至 啟 智 學 校 站 下 車 : 紅 1 2 士 林 捷 運 站 臺 北 市 立 體 育 學 院 直 接 步 行 約 2 5 ~ 3 5 分 鐘 A. 中 山 北 路 五 段 福 林 公 園 福 林 橋 忠 誠 路 一 段 忠 誠 路 二 段 忠 誠 路 二 段 巷 B. 中 正 路 中 山 北 路 五 段 福 林 橋 忠 誠 路 一 段 忠 誠 路 二 段 忠 誠 路 二 段 巷 步 行 至 中 山 北 路 五 段 公 車 福 林 橋 站 搭 乘 下 列 路 線 公 車 至 啟 智 學 校 站 下 車 : 紅 1 2 劍 潭 捷 運 站 臺 北 市 立 體 育 學 院 直 接 步 行 約 4 0 ~ 5 0 分 鐘 劍 潭 站 中 山 北 路 四 段 中 山 北 路 五 段 福 林 橋 忠 誠 路 一 段 忠 誠 路 二 段 忠 誠 路 二 段 巷 15

17 步 行 至 中 山 北 路 四 段 銘 傳 大 學 旁 的 公 車 銘 傳 大 學 站, 搭 乘 下 列 路 線 公 車 至 啟 智 學 校 站 下 車 :

18 17 臺 北 體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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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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