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公 告 招 生 簡 章 104 年 2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無 販 售 紙 本 簡 章, 請 自 網 路 下 載 網 址 : 網 路 報 名 及 寄 送 報 名 資 料 現 場 報 名 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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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103 學年度第 6 次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102 學年度第 6 次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104學年度 四技進修部單獨招生簡章 簡章104年2月26日(星期四)公告 本次招生無販售紙本簡章 請自網路下載 報名方式 網路報名與現場報名 本校位置及交通資訊參閱底頁 網址 地址 114台北市內湖區環山路一段56號 電話 (02) 轉2821至2825 傳真 (02)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 0 印製

2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公 告 招 生 簡 章 104 年 2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無 販 售 紙 本 簡 章, 請 自 網 路 下 載 網 址 : 網 路 報 名 及 寄 送 報 名 資 料 現 場 報 名 網 路 公 告 成 績 成 績 複 查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正 取 生 報 到 已 報 到 者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104 年 8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4:00 開 始 至 104 年 8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4:00 截 止 網 路 報 名 104 年 8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 104 年 8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00 至 晚 上 8: 年 8 月 24 日 ( 星 期 一 ) 晚 上 6: 年 8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00 至 晚 上 8: 年 8 月 27( 星 期 四 ) 下 午 3: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3:00 至 晚 上 8: 年 9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晚 上 8:00 截 止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至 104 年 8 月 18 日 下 午 4:00 截 止, 備 齊 報 名 資 料 後 以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 以 郵 戳 為 憑 ) 現 場 報 名 即 審 核 報 名 資 格, 請 於 規 定 時 間 備 齊 報 名 資 料 至 本 校 第 二 閱 覽 室 報 名 不 另 寄 發 書 面 成 績 單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專 區 成 績 查 詢 中 查 詢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 傳 真 電 話 : ) 錄 取 通 知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送, 若 未 收 到 通 知, 請 上 網 查 詢 或 電 話 洽 詢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 轉 分 機 2821 至 2825) 正 取 生 攜 帶 相 關 資 料 至 本 校 中 正 樓 C306 辦 理 報 到 填 寫 放 棄 資 格 錄 取 聲 明 書 ( 附 表 六 ) 傳 真 或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備 註 : 重 要 日 程 表 如 有 變 動, 以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為 準

3 目 錄 目 次 頁 次 壹 招 生 系 別 及 名 額... 1 貳 報 名... 1 參 計 分 項 目 及 配 分 比 例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4 肆 錄 取 報 到... 5 伍 申 訴 程 序... 6 陸 附 註... 6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部 份 條 文 )... 7 附 錄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8 附 錄 三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9 附 表 一 之 一 報 名 表 附 表 一 之 二 同 等 學 歷 對 照 表 附 表 二 證 件 黏 貼 單 ( 資 料 請 浮 貼 ) 附 表 三 外 國 學 歷 查 證 認 定 切 結 書 附 表 四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表 五 報 到 委 託 書 附 表 六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附 表 七 考 生 申 訴 書 附 表 八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名 切 結 書 附 表 九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底 頁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位 置 圖 及 交 通 資 訊

4 壹 招 生 系 別 及 名 額 學 制 部 別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財 務 金 融 系 20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40 資 訊 管 理 系 16 四 技 貳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進 修 部 企 業 管 理 系 44 行 銷 管 理 系 50 國 際 貿 易 系 20 應 用 外 語 系 40 ( 一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生 ( 二 )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生 畢 業 滿 1 年 ( 三 )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具 同 等 學 力 : 1.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2 點 規 定 4.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5.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6.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7.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8.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9.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10.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1 點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11.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1

5 二 報 名 費 (1)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2)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3)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12.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專 科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2)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3)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13.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14.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新 台 幣 500 元 ( 一 律 以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填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者 免 繳 報 名 費 ;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減 免 報 名 費 30%, 報 名 費 350 元 網 路 報 名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匯 票 正 面 右 下 角 空 白 處, 請 用 鉛 筆 寫 上 報 名 流 水 號 及 考 生 姓 名 現 場 報 名 得 以 現 金 繳 費, 考 生 於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除 經 檢 視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者 外,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退 件 三 報 名 方 式 日 期 報 名 方 式 時 間 備 註 網 路 報 名 現 場 報 名 8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4:00 至 8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4: 年 8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 104 年 8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00 至 晚 上 8:00 報 名 網 址 :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專 區 現 場 報 名 即 審 核 報 名 資 格, 請 於 規 定 時 間 備 齊 報 名 資 料 至 本 校 第 二 閱 覽 室 報 名 四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與 流 程 ( 一 ) 報 名 應 繳 交 表 件 : 項 目 表 件 名 稱 附 表 1 報 名 表 2 身 分 證 件 正 反 面 影 本 3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或 切 結 書 ( 附 表 八 ) 4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現 場 報 名 : 附 表 一 之 一 網 路 報 名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 加 分 文 件, 無 則 免 ) 附 表 二 6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影 本 ( 加 分 文 件, 無 則 免 ) 7 畢 業 年 資 ( 加 分 文 件, 無 則 免 ) 8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影 本 ( 無 則 免 ) 9 網 路 報 名 :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為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 現 場 報 名 : 得 以 現 金 繳 費 2

6 ( 二 ) 報 名 流 程 : 項 次 項 目 網 路 報 名 現 場 報 名 1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進 入 報 名 網 址, 點 選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特 殊 文 字 或 是 因 系 統 問 題 而 導 致 無 法 輸 入 正 確 的 報 名 資 料, 請 先 在 該 欄 位 預 留 空 白, 並 於 報 名 表 列 印 後 再 自 行 以 紅 筆 更 正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表 ( 附 表 一 之 一 ) 填 寫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2 檢 查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送 出 後 即 不 能 上 線 修 改 若 不 慎 輸 入 錯 誤, 請 於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後 以 紅 筆 更 正 並 加 蓋 私 章 檢 查 簽 名 欄 處 是 否 簽 名 若 資 料 不 慎 填 寫 錯 誤, 請 以 紅 筆 更 正, 並 於 更 正 處 加 蓋 私 章 3 備 齊 資 料 報 名 表 證 件 黏 貼 單 ( 附 表 二 )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附 表 八 ) 並 依 序 備 齊 資 料,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於 左 上 角, 放 入 自 備 之 信 封 ( 約 A4 規 格 ) 內, 封 面 黏 貼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報 名 表 ( 附 表 一 之 一 ) 證 件 黏 貼 單 ( 附 表 二 )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附 表 八 ) 依 序 備 齊 資 料 與 報 名 費 500 元,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於 左 上 角, 放 入 自 備 信 封 ( 約 A4 規 格 ) 內, 封 面 黏 貼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4 繳 交 5 備 註 於 8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或 自 行 送 至 本 校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不 一 致 時, 概 以 本 校 所 收 到 最 後 書 面 報 名 資 料 為 準 若 未 於 指 定 時 間 內 郵 寄 或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及 郵 政 匯 票,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報 名 資 料 一 經 寄 出 後,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志 願 順 序 於 8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8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00 至 晚 上 8:00 至 本 校 第 二 閱 覽 室 現 場 報 名 若 現 場 有 表 件 缺 漏, 須 於 指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補 件, 並 以 第 一 次 繳 交 時 填 寫 之 志 願 順 序 為 準,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志 願 順 序 ( 三 )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 1.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於 報 名 表 中 對 於 考 生 資 料 之 蒐 集, 係 為 考 生 成 績 計 算 資 料 整 理 及 報 到 作 業 等 招 生 作 業 必 要 程 序, 考 生 資 料 蒐 集 之 範 圍 以 本 會 報 名 表 所 列 各 項 內 容 為 限, 相 關 資 料 保 存 一 年 後 銷 毀, 但 若 有 考 生 提 出 申 訴 者, 並 延 長 保 存 至 考 生 申 訴 作 業 完 成 後 進 行 銷 毀 2. 考 生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當 事 人 依 該 法 行 使 之 權 利, 將 不 因 報 名 作 業 而 拋 棄 或 限 制,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不 得 要 求 修 改 或 替 換,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或 證 明 書 中 各 欄 填 寫 不 全 者,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亦 不 退 還 考 生 若 不 提 供 前 開 各 項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本 會 將 無 法 進 行 考 生 之 招 生 作 業,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3.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之 考 生, 即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類 別 使 用 範 圍 方 式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或 處 理 利 用 4. 因 應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執 行, 本 次 招 生 有 關 之 公 告, 不 會 公 告 考 生 全 名, 本 會 於 考 生 報 名 成 功 後 將 提 供 查 詢 個 人 之 報 名 序 號, 報 名 序 號 做 為 身 份 之 識 別 ( 四 ) 重 要 提 醒 : 本 招 生 於 報 名 截 止 後, 各 系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25 人, 經 本 會 同 意 後, 該 系 得 不 辦 理 招 生 作 業, 考 生 轉 介 其 他 系 報 名, 如 不 願 接 受 轉 介, 報 名 費 無 息 退 還 3

7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104 學年度四技進修部 參 計分項目及配分比例 成績通知及複查 一 計分項目及配分比例 (一) 基本總分滿分為100分 加分項目另計 (二) 持有多項證照 僅能擇一加分 持證照報名不得再享有證照加分優待 計 項 次 1 計分項目 分 配分比例 基 書面資料審查 本 總 高中職畢業在校 分 歷年學業成績總 平均 50% 2 加 專業技能證照 分 (證照種類請參照簡 資 章第9頁至第12頁) 料 取得學歷(力)資格 年資加分 0分者 80(含)分以下 分 分 分 321分以上 準 計分方式 (學業成績總平均 50% ) + (書面資料審查成績 50%) 註1 學業成績總平均未達60 分者 以60分計算 註2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 學業 成績總平均以60分計算 50% 總成績 104學年度四技二 專統一入學測驗 總成績 標 增加基本總分 不予加分 4 分 8 分 12分 16分 20分 同分 比序 1 2 增加基本總分0 20分 -- 甲級 增加基本總分15% 基本總分 15% -- 乙級 增加基本總分10% 基本總分 10% -- 丙級 增加基本總分 5% 基本總分 5% -- 取得學歷(力) 資格年資 未滿一年 滿一年未滿二年 滿二年未滿三年 滿三年未滿四年 滿四年未滿五年 滿五年未滿六年 滿六年以上 增加基本 基本總分 5% 10% 總分 不予加分 以一般學歷報名者 以畢業證書上 所載之畢業日期起算 以同等學力 5% 報名者 以取得報名資格之日起算 6% 未滿一年者不加分 滿一年未滿 二年者加基本總分5% 滿二年未 7% 滿三年者加基本總分6% 滿三年 8% 未滿四年者加基本總分7%...以此 9% 類推 加分上限為10% 年資計算 至104年9月30日止 10% -- 實得總分 = 項次1 + 項次2 (三) 同分參酌順序 比序皆相同時 則一併錄取 如因此發生招生系餘額不足時 則以增額方 式錄取 二 總成績計算方式 (一) 依據計分項目及配分比例評分 總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 第三位四捨五入 (二) 總成績計算範例 範例1 甲生學業成績總平均70分且書面資料審查獲得滿分 則總分為 70(學業成績) 50% + 100(書面資料審查) 50% = 85.00分 範例2 乙生學業成績總平均50分且書面資料審查獲得滿分 則總分為 60(學業成績) 50% + 100(書面資料審查) 50% = 80.00分 範例3 丙生學業成績總平均50分且書面資料審查獲得80分 畢業滿8年加分10% 則基本總分為 60(學業成績) 50% + 80(書面資料審查) 50% = 70.00分 加分為 70(基本總分) 10%(加分) = 7.00分 實得總分為 70(基本總分) + 7(加分) = 77.00分 4

8 三 總 成 績 公 告 及 複 查 ( 一 ) 總 成 績 公 告 年 8 月 24 日 ( 星 期 一 ) 晚 上 6:00 網 路 公 告 總 成 績,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或 電 話 查 詢 ( 轉 分 機 2821 至 2825), 不 另 寄 紙 本 成 績 單 2. 本 次 招 生 採 總 成 績 公 告 成 績 複 查 訂 定 錄 取 標 準 放 榜, 總 成 績 公 告 及 複 查 前 並 未 決 定 錄 取 與 否 ( 二 ) 成 績 複 查 肆 錄 取 報 到 一 錄 取 1. 考 生 對 總 成 績 如 有 疑 問, 可 申 請 複 查,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2. 申 請 複 查 時 間 :104 年 8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00 至 晚 上 8:00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3. 檢 具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表 四 ),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 傳 真 電 話 : ); 傳 真 後 請 再 電 話 確 認 ( 轉 2821 至 2825) ( 一 ) 本 會 於 放 榜 前, 依 各 系 之 招 生 名 額, 決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且 在 招 生 名 額 內 者, 將 以 考 生 成 績 順 序 排 名, 並 依 報 名 時 所 填 之 系 別 志 願 順 序 列 為 正 取 生, 若 考 生 所 填 之 系 別 志 願 皆 已 額 滿,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若 符 合 錄 取 標 準 之 人 數 少 於 招 生 名 額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二 ) 本 會 於 104 年 8 月 27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3:00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並 以 掛 號 信 函 寄 發 錄 取 及 報 到 通 知 單 考 生 若 未 收 到 通 知, 請 上 網 至 網 路 報 名 專 區 正 取 與 備 取 生 名 單 查 詢 中 查 詢 或 電 話 洽 詢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公 告 時 間 得 視 作 業 情 形 予 以 提 前 或 延 緩 公 告 二 報 到 ( 一 ) 日 期 及 時 間 :104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3:00 至 晚 上 8:00,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二 ) 報 到 方 式 : 本 人 親 自 辦 理 或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者 請 攜 帶 報 到 委 託 書 ( 附 表 五 ) 及 被 委 託 人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三 ) 報 到 地 點 : 本 校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 中 正 樓 三 樓 C306 室 ) ( 四 ) 攜 帶 文 件 : 依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專 區 招 生 項 目 104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錄 取 與 備 取 生 名 單 查 詢 中 規 定 應 備 之 相 關 文 件 及 資 料 ( 五 ) 已 獲 其 他 學 校 錄 取 資 格 者, 若 經 本 招 生 錄 取, 請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同 意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違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 六 ) 錄 取 生 未 按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七 ) 已 完 成 錄 取 報 到, 但 因 特 殊 事 由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應 填 具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附 表 六 ) 填 寫 該 表 並 簽 名 後, 於 104 年 9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晚 上 8:00 前 以 傳 真 ( ) 或 掛 號 郵 寄 本 會 ( 以 郵 戳 為 憑 ) 三 註 冊 ( 一 ) 經 本 次 招 生 錄 取 之 考 生 於 完 成 報 到 驗 證 後, 仍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 二 ) 經 本 次 招 生 錄 取 之 考 生, 須 於 報 到 時 繳 驗 符 合 入 學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書, 否 則 依 法 不 能 入 學 所 繳 驗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記 載 不 實 等 情 事 或 不 合 入 學 資 格, 經 查 明 屬 實, 即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文 件 ;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5

9 ( 三 )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新 生 因 重 病 服 役 懷 孕 分 挽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或 特 殊 事 故 無 法 如 期 入 學 時, 應 於 註 冊 截 止 前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書 面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核 准 者 毋 須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 四 ) 錄 取 考 生 經 註 冊 入 學 後, 其 應 修 學 分 科 目 畢 業 資 格 之 取 得 等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各 錄 取 系 之 規 定 辦 理, 並 請 逕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 五 ) 錄 取 考 生 對 於 註 冊 入 學 之 作 業 程 序 有 任 何 疑 義, 請 洽 詢 本 校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電 話 : (02) 轉 分 機 2821 至 2825 伍 申 訴 程 序 一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事 宜 有 疑 義, 應 於 申 訴 事 項 發 生 後 三 日 內,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考 生 申 訴 書 ( 附 表 七 ) 應 敘 明 疑 義 之 具 體 理 由, 並 提 出 佐 證 資 料 供 招 生 委 員 會 參 考, 本 校 受 理 申 訴 案 後, 即 召 開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於 一 週 內 正 式 答 覆 二 考 生 之 申 訴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 一 ) 申 訴 內 容 於 招 生 相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內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 二 ) 不 具 名 申 訴 者 ( 三 ) 逾 期 申 訴 者 陸 附 註 一 新 生 入 學 應 完 成 註 冊 繳 費 取 得 學 籍 後 方 得 辦 理 休 退 學 二 104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收 費 標 準, 以 本 校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後 之 正 式 公 告 為 準 三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之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供 參 考 : 年 級 學 費 雜 費 ( 以 修 課 時 數 計 費 )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進 修 部 四 技 各 年 級 每 小 時 1,248 元 250 元 附 註 課 程 使 用 專 用 設 備 者, 需 另 外 繳 交 使 用 費 例 如 : 1. 使 用 電 腦 教 室 專 業 電 腦 教 室 語 言 教 室 等 課 程 者, 須 繳 電 腦 實 習 費 ( 資 訊 學 院 1,200 元, 非 資 訊 學 院 850 元 ) 2. 選 修 游 泳 課 程 者, 須 繳 游 泳 池 使 用 費 400 元 四 修 業 年 限 :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修 滿 應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符 合 本 校 其 他 畢 業 條 件, 且 各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及 格 者, 准 予 畢 業 由 本 校 依 有 關 規 定,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發 給 學 位 證 書 學 位 證 書 與 日 間 部 相 同 五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18:30~21:45; 週 六 :13:10~21:25 六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6

10 附 錄 一 第 2 條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部 份 條 文 ) (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7

11 附 錄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103 年 8 月 5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13 條 )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3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受 理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檢 附 之 國 外 學 歷 文 件 所 為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學 歷 之 認 定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並 經 公 告 之 名 冊 三 驗 證 : 指 申 請 人 持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向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為 真 四 查 證 : 指 學 校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第 4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採 認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5 條 申 請 人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受 理 學 校 得 逕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或 請 申 請 人 辦 理 驗 證 第 六 條 第 八 項 及 第 九 項 之 申 請 人, 得 以 經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資 料 第 6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同 級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申 請 人 修 業 時 間 達 第 一 項 或 第 五 項 所 定 修 業 期 限 三 分 之 二,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學 制 等 綜 合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大 學 入 學 同 等 學 力 後 予 以 採 認 申 請 人 入 學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依 國 外 學 校 規 定 須 跨 國 ( 不 包 括 我 國 ) 修 習 者,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國 外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學 校 查 證 認 定 後, 其 跨 國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當 地 修 業 期 限, 且 該 跨 國 修 習 學 校 應 符 合 第 四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持 國 內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合 作 設 立 經 本 部 專 案 核 定 之 學 位 專 班 學 歷 入 學 者, 其 停 留 國 內 大 學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及 第 五 項 所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第 7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第 8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除 藝 術 類 文 憑,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外,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或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採 認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各 校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前 項 採 認 如 有 疑 義 時, 學 校 應 組 成 學 歷 採 認 審 議 小 組 進 行 採 認 ; 該 小 組 之 組 織 及 運 作 規 定, 由 學 校 定 之 經 前 項 學 校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後 仍 無 法 逕 行 採 認 者, 學 校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第 9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各 校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或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第 10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書 ( 明 )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核 定,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分 部 及 學 位 專 班,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八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取 得 之 學 歷 不 符 第 七 條 規 定 者 第 11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獲 錄 取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許 可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請 申 請 人 繳 還 及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12 條 國 內 各 用 人 或 考 試 機 構 採 認 國 外 學 歷 者, 得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參 照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13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8

12 附 錄 三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考 照 單 位 代 碼 證 照 名 稱 級 別 考 照 單 位 代 碼 證 照 名 稱 級 別 考 試 院 A01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技 師 甲 勞 委 會 D38 網 路 架 設 乙 丙 考 試 院 A02 紡 織 工 程 技 師 甲 勞 委 會 D39 電 腦 輔 助 立 體 製 圖 乙 丙 考 試 院 A03 航 空 工 程 技 師 甲 勞 委 會 D40 飛 機 修 護 乙 丙 考 試 院 A04 造 船 工 程 技 師 甲 勞 委 會 D41 印 前 製 程 甲 乙 丙 考 試 院 A05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甲 考 試 院 F01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甲 考 試 院 A06 電 機 工 程 技 師 甲 考 試 院 F02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甲 考 試 院 A07 消 防 設 備 師 甲 考 試 院 F03 水 土 保 持 技 師 甲 考 試 院 A08 機 械 工 程 技 師 甲 考 試 院 F04 水 利 工 程 技 師 甲 考 試 院 交 通 部 A09 航 海 人 員 一 等 管 輪 甲 考 試 院 F05 交 通 工 程 技 師 甲 考 試 院 A10 消 防 設 備 士 乙 考 試 院 F06 建 築 師 甲 考 試 院 交 通 部 A11 航 海 人 員 二 等 管 輪 乙 考 試 院 F07 都 市 計 畫 技 師 甲 交 通 部 A12 汽 車 駕 駛 考 驗 員 乙 考 試 院 F08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甲 交 通 部 A13 汽 車 檢 驗 員 乙 考 試 院 F09 測 量 技 師 甲 勞 委 會 A14 一 般 手 工 電 焊 甲 乙 丙 考 試 院 F10 結 構 工 程 技 師 甲 勞 委 會 A15 工 業 用 管 配 線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F11 建 築 工 程 管 理 甲 乙 勞 委 會 A16 升 降 機 裝 修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F12 工 業 用 管 配 管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17 木 模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F13 泥 水 ( 綜 合 項 甲 級 砌 磚 項 乙 丙 級 粉 刷 項 乙 丙 級 面 材 鋪 貼 乙 丙 級 )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18 牛 頭 鉋 床 工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F14 金 屬 塗 裝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19 半 自 動 電 銲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F15 門 窗 木 工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20 平 面 磨 床 工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F16 建 築 物 室 內 設 計 甲 乙 勞 委 會 A21 打 型 板 金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F17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工 程 管 理 甲 乙 勞 委 會 A22 冷 作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F18 建 築 塗 裝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23 冷 凍 空 調 裝 修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F19 建 築 製 圖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24 沖 壓 模 具 工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F20 家 具 木 工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25 汽 車 修 護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F21 測 量 丙 級 ( 工 程 甲 乙 級 地 籍 測 量 甲 乙 級 )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26 車 床 工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F22 農 田 灌 溉 排 水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27 板 金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F23 模 板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28 金 屬 塗 裝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F24 鋼 筋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29 氣 銲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F25 車 輛 塗 裝 乙 丙 勞 委 會 A30 氬 氣 鎢 極 電 銲 單 一 級 勞 委 會 F26 營 造 工 程 管 理 甲 乙 勞 委 會 A31 圓 筒 磨 床 工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F27 自 來 水 配 管 乙 丙 勞 委 會 A32 鉗 工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F28 電 腦 輔 助 建 築 製 圖 乙 丙 勞 委 會 A33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製 圖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F29 裝 潢 木 工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34 電 腦 數 值 控 制 車 床 工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F30 氣 體 燃 料 導 管 配 管 乙 丙 勞 委 會 A35 電 腦 數 值 控 制 銑 床 工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F31 特 定 瓦 斯 器 具 裝 修 乙 丙 勞 委 會 A36 電 鍍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F32 造 園 景 觀 ( 施 工 )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37 精 密 機 械 工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F33 混 凝 土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38 銑 床 工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F34 營 建 防 水 丙 勞 委 會 A39 數 位 電 子 甲 乙 勞 委 會 F35 下 水 道 用 戶 排 水 設 備 配 管 乙 丙 勞 委 會 A40 機 械 製 圖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F36 建 築 製 圖 應 用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41 艤 裝 甲 乙 丙 考 試 院 G01 建 築 師 甲 勞 委 會 A42 鑄 造 甲 乙 丙 考 試 院 G02 資 訊 技 師 甲 勞 委 會 A43 車 輛 塗 裝 乙 丙 勞 委 會 G03 網 版 印 刷 ( 含 孔 版 印 刷 )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44 自 來 水 管 配 管 乙 丙 勞 委 會 G04 網 版 製 版 ( 含 孔 版 製 版 )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45 汽 車 車 體 板 金 乙 丙 勞 委 會 G05 凹 版 印 刷 乙 丙 勞 委 會 A46 金 銀 珠 寶 飾 品 加 工 乙 丙 勞 委 會 G06 凹 版 製 版 甲 勞 委 會 A47 染 整 機 械 維 護 乙 丙 勞 委 會 G07 凸 版 印 刷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48 重 機 械 修 護 乙 丙 勞 委 會 G08 凸 版 製 版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49 重 機 械 修 護 底 盤 乙 丙 勞 委 會 G09 平 版 印 刷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50 紡 紗 機 維 護 乙 丙 勞 委 會 G10 平 版 製 版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51 針 織 機 械 修 護 乙 丙 勞 委 會 G11 車 輛 塗 裝 乙 丙 勞 委 會 A52 農 業 機 械 修 護 乙 丙 勞 委 會 G12 金 屬 塗 裝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53 熱 處 理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G13 金 銀 珠 寶 飾 品 加 工 乙 丙 勞 委 會 A54 機 械 板 金 乙 丙 勞 委 會 G14 門 窗 木 工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55 機 械 停 車 設 備 裝 修 乙 丙 勞 委 會 G15 建 築 物 室 內 設 計 甲 乙 勞 委 會 A56 機 器 腳 踏 車 維 護 乙 丙 勞 委 會 G16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工 程 管 理 甲 乙 9

13 考 照 單 位 代 碼 證 照 名 稱 級 別 考 照 單 位 代 碼 證 照 名 稱 級 別 勞 委 會 A57 鍋 爐 操 作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G17 建 築 塗 裝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58 織 布 機 械 修 護 乙 丙 勞 委 會 G18 建 築 製 圖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59 氣 壓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G19 家 具 木 工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60 油 壓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G20 裝 訂 及 加 工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61 裝 潢 木 工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G21 陶 瓷 乙 丙 勞 委 會 A62 人 字 臂 起 重 桿 操 作 單 一 級 勞 委 會 G22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63 起 重 機 操 作 單 一 級 勞 委 會 G23 電 腦 輔 助 建 築 製 圖 乙 丙 勞 委 會 A64 重 機 械 操 作 單 一 級 勞 委 會 G24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製 圖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65 重 機 械 操 作 ( 挖 掘 機 ) 單 一 級 勞 委 會 G25 圖 文 組 版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66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單 一 級 勞 委 會 G26 製 版 照 相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67 堆 高 機 操 作 單 一 級 勞 委 會 G27 機 械 製 圖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68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單 一 級 勞 委 會 G28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69 農 用 曳 引 機 操 作 單 一 級 勞 委 會 G29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70 壓 力 容 器 操 作 ( 第 一 種 ) 單 一 級 勞 委 會 G30 製 鞋 乙 丙 勞 委 會 A71 塑 膠 射 出 模 具 丙 勞 委 會 G31 廣 告 設 計 乙 丙 勞 委 會 A72 氣 體 燃 料 導 管 配 管 乙 丙 勞 委 會 G32 裝 潢 木 工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73 特 定 瓦 斯 器 具 裝 修 乙 丙 勞 委 會 G33 網 頁 設 計 乙 丙 勞 委 會 A74 電 腦 輔 助 立 體 製 圖 乙 丙 勞 委 會 G34 照 相 丙 勞 委 會 A75 事 務 機 器 修 護 丙 勞 委 會 G35 造 園 景 觀 ( 施 工 )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76 飛 機 修 護 乙 丙 勞 委 會 G36 電 腦 輔 助 立 體 製 圖 乙 丙 勞 委 會 A77 下 水 道 用 戶 排 水 設 備 配 管 乙 丙 勞 委 會 G37 室 內 配 線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78 機 械 加 工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G38 建 築 工 程 管 理 甲 乙 勞 委 會 A79 車 床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泥 水 ( 綜 合 項 甲 級 砌 磚 項 乙 丙 級 粉 G39 刷 項 乙 丙 級 面 材 鋪 貼 乙 丙 級 )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80 銑 床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G40 網 路 架 設 乙 丙 勞 委 會 A81 機 電 整 合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G41 印 前 製 程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82 工 程 泵 ( 幫 浦 ) 類 檢 修 乙 丙 勞 委 會 G42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設 計 製 圖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A83 模 具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G43 攝 影 乙 丙 勞 委 會 A84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設 計 製 圖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G44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乙 丙 勞 委 會 A85 金 屬 成 形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G45 建 築 製 圖 應 用 甲 乙 丙 考 試 院 B01 機 械 工 程 技 師 甲 勞 委 會 G46 網 版 製 版 印 刷 甲 乙 丙 交 通 部 B02 汽 車 駕 駛 考 驗 員 乙 考 試 院 H02 工 業 工 程 技 師 甲 交 通 部 B03 汽 車 檢 驗 員 乙 考 試 院 H03 冶 金 工 程 技 師 甲 環 保 署 公 私 場 所 排 放 空 氣 汙 染 物 儀 B04 器 檢 查 人 員 丙 考 試 院 H04 採 礦 工 程 技 師 甲 環 保 署 環 保 署 環 保 署 環 保 署 B05 B06 B07 B08 交 通 工 具 排 放 空 氣 汙 染 物 儀 器 檢 查 人 員 - 汽 油 車 行 型 態 及 惰 轉 狀 態 交 通 工 具 排 放 空 氣 汙 染 物 儀 器 檢 查 人 員 - 機 車 行 車 型 態 及 惰 轉 狀 態 交 通 工 具 排 放 空 氣 汙 染 物 儀 器 檢 查 人 員 - 柴 油 車 排 放 煙 度 交 通 工 具 排 放 空 氣 汙 染 物 儀 器 檢 查 人 員 - 汽 油 車 油 箱 化 油 器 蒸 發 氣 檢 驗 丙 考 試 院 H05 應 用 地 質 技 師 甲 丙 考 試 院 H06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甲 丙 勞 委 會 H07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甲 丙 勞 委 會 H08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甲 環 保 署 交 通 工 具 排 放 空 氣 汙 染 物 儀 B09 器 檢 查 人 員 - 汽 機 車 排 放 控 制 丙 勞 委 會 H09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乙 系 統 及 惰 轉 狀 態 環 保 署 B10 空 氣 汙 染 物 目 測 檢 查 人 員 丙 考 試 院 I01 工 業 工 程 技 師 甲 環 保 署 B11 機 動 車 輛 噪 音 檢 查 人 員 丙 考 試 院 I02 會 計 師 甲 勞 委 會 B12 打 型 板 金 甲 乙 丙 考 試 院 I03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甲 勞 委 會 B13 汽 車 修 護 甲 乙 丙 考 試 院 I04 資 訊 技 師 甲 勞 委 會 B14 車 輛 塗 裝 乙 丙 考 試 院 I05 一 般 保 險 公 證 人 乙 勞 委 會 B15 機 電 整 合 甲 乙 丙 考 試 院 I06 人 身 保 險 代 理 人 乙 勞 委 會 B16 汽 車 車 體 板 金 乙 丙 考 試 院 I07 人 身 保 險 經 紀 人 乙 勞 委 會 B17 重 機 械 修 護 乙 丙 考 試 院 I08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乙 勞 委 會 B18 農 業 機 械 修 護 乙 丙 考 試 院 I09 海 事 保 險 公 證 人 乙 勞 委 會 B19 機 器 腳 踏 車 修 護 乙 丙 考 試 院 I10 財 產 保 險 代 理 人 乙 勞 委 會 B20 機 械 加 工 甲 乙 丙 考 試 院 I11 財 產 保 險 經 紀 人 乙 勞 委 會 B21 車 床 甲 乙 丙 考 試 院 I12 記 帳 士 乙 勞 委 會 B22 銑 床 甲 乙 丙 考 試 院 I13 地 政 士 ( 土 地 登 記 專 業 代 理 人 ) 乙 10

14 考 照 單 位 代 碼 證 照 名 稱 級 別 考 照 單 位 代 碼 證 照 名 稱 級 別 勞 委 會 B23 飛 機 修 護 乙 丙 考 試 院 I14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乙 勞 委 會 B24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製 圖 甲 乙 丙 考 試 院 I15 外 語 領 隊 人 員 乙 勞 委 會 B25 機 械 製 圖 甲 乙 丙 考 試 院 I16 外 語 導 遊 人 員 乙 勞 委 會 B26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設 計 製 圖 甲 乙 丙 考 試 院 I17 華 語 領 隊 人 員 乙 勞 委 會 B27 金 屬 成 形 甲 乙 丙 考 試 院 I18 華 語 導 遊 人 員 乙 考 試 院 C01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師 甲 財 政 部 I19 期 貨 商 業 務 員 ( 限 民 國 88 年 以 前 財 政 部 證 管 會 發 照 者 ) 丙 考 試 院 C02 消 防 設 備 師 甲 財 政 部 I20 證 券 商 業 務 人 員 ( 限 民 國 88 年 以 前 財 政 部 證 管 會 發 照 者 ) 丙 考 試 院 C03 電 機 工 程 技 師 甲 勞 委 會 I21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甲 考 試 院 C04 消 防 設 備 士 乙 勞 委 會 I22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甲 考 試 院 C05 通 用 值 機 員 乙 勞 委 會 I23 商 業 計 算 乙 丙 交 通 部 C06 高 級 電 信 工 程 人 員 甲 勞 委 會 I24 圖 文 組 版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C07 工 業 配 線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I25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C08 升 降 機 裝 修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I26 廣 告 設 計 乙 丙 勞 委 會 C09 冷 凍 空 調 裝 修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I27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C10 室 內 配 線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I28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C11 配 電 線 路 裝 修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I29 會 計 事 務 乙 丙 勞 委 會 C12 測 量 儀 器 修 護 乙 勞 委 會 I30 國 貿 業 務 乙 丙 勞 委 會 C13 視 聽 電 子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I31 門 市 服 務 乙 丙 勞 委 會 C14 電 力 電 子 甲 乙 勞 委 會 I32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乙 勞 委 會 C15 圖 文 組 版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I33 就 業 服 務 乙 勞 委 會 C16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I34 網 頁 設 計 乙 丙 勞 委 會 C17 儀 錶 電 子 甲 乙 勞 委 會 I35 網 路 架 設 乙 丙 勞 委 會 C18 數 位 電 子 甲 乙 勞 委 會 I36 調 酒 丙 勞 委 會 C19 機 電 整 合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I37 餐 旅 服 務 乙 丙 勞 委 會 C20 旋 轉 電 機 裝 修 乙 丙 勞 委 會 I38 飲 料 調 製 乙 丙 勞 委 會 C21 旋 轉 電 機 繞 線 乙 丙 勞 委 會 I39 喪 禮 服 務 乙 丙 勞 委 會 C22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I40 印 前 製 程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C23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I41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乙 丙 勞 委 會 C24 靜 止 電 機 繞 線 乙 丙 考 試 院 L01 護 理 師 甲 勞 委 會 C25 變 壓 器 裝 修 甲 乙 丙 考 試 院 L02 護 士 乙 勞 委 會 C26 工 程 泵 ( 幫 浦 ) 類 檢 修 乙 丙 勞 委 會 L03 保 母 人 員 單 一 級 勞 委 會 C27 工 業 電 子 乙 丙 勞 委 會 L04 照 顧 服 務 員 單 一 級 勞 委 會 C28 工 業 儀 器 甲 乙 丙 考 試 院 M01 營 養 師 甲 勞 委 會 C29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乙 丙 考 試 院 M02 食 品 技 師 甲 勞 委 會 C30 自 來 水 管 配 管 乙 丙 勞 委 會 M03 男 裝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C31 配 電 電 纜 裝 修 乙 丙 勞 委 會 M04 女 裝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C32 電 器 修 護 乙 丙 勞 委 會 M05 國 服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C33 機 械 停 車 設 備 裝 修 乙 丙 勞 委 會 M06 中 餐 烹 調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C34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裝 修 乙 丙 勞 委 會 M07 女 子 美 髮 乙 丙 勞 委 會 C35 輸 電 架 空 線 路 裝 修 乙 丙 勞 委 會 M08 男 子 理 髮 乙 丙 勞 委 會 C36 氣 壓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M09 按 摩 乙 丙 勞 委 會 C37 油 壓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M10 美 容 乙 丙 勞 委 會 C38 通 信 技 術 乙 丙 勞 委 會 M11 中 式 麵 食 加 工 乙 丙 勞 委 會 C39 網 路 架 設 乙 丙 勞 委 會 M12 中 式 米 食 加 工 乙 丙 勞 委 會 C40 變 電 設 備 裝 修 乙 丙 勞 委 會 M13 烘 培 食 品 乙 丙 勞 委 會 C41 事 務 機 械 修 護 丙 勞 委 會 M14 電 繡 丙 勞 委 會 C42 船 舶 室 內 配 線 丙 勞 委 會 M15 保 母 人 員 單 一 級 勞 委 會 C43 下 水 道 用 戶 排 水 設 備 配 管 乙 丙 勞 委 會 M16 調 酒 丙 勞 委 會 C44 特 定 瓦 斯 器 具 裝 修 乙 丙 勞 委 會 M17 餐 旅 服 務 乙 丙 勞 委 會 C45 汽 車 修 護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M18 西 餐 烹 調 乙 丙 勞 委 會 C46 機 器 腳 踏 車 修 護 乙 丙 勞 委 會 M19 照 顧 服 務 員 單 一 級 勞 委 會 C47 氣 體 燃 料 導 管 配 管 乙 丙 勞 委 會 M20 飲 料 調 製 乙 丙 勞 委 會 C48 飛 機 修 護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M21 喪 禮 服 務 乙 丙 勞 委 會 C49 印 前 製 程 甲 乙 丙 考 試 院 P01 外 語 領 隊 人 員 乙 考 試 院 D01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技 師 甲 考 試 院 P02 外 語 導 遊 人 員 乙 考 試 院 D02 電 子 工 程 技 師 甲 勞 委 會 P03 手 語 翻 譯 丙 考 試 院 D03 資 訊 技 師 甲 P04 各 項 英 語 檢 定 甲 乙 丙 考 試 院 有 線 電 話 作 業 員 ( 一 級 線 路 作 D04 業 員 ) 甲 考 試 院 Q01 外 語 領 隊 人 員 乙 11

15 考 照 單 位 代 碼 證 照 名 稱 級 別 考 照 單 位 代 碼 證 照 名 稱 級 別 考 試 院 考 試 院 D05 D06 船 舶 電 信 人 員 ( 通 用 級 報 務 員 一 等 報 務 員 ) 有 線 電 話 作 業 員 ( 二 級 線 路 作 業 員 交 換 機 作 業 員 ) 甲 考 試 院 Q02 外 語 導 遊 人 員 乙 乙 勞 委 會 Q03 手 語 翻 譯 丙 考 試 院 D07 船 舶 電 信 人 員 ( 二 等 報 務 員 ) 乙 日 本 國 際 支 N1 考 試 院 D08 通 用 值 機 員 乙 援 協 會 日 本 國 際 交 Q04 日 本 語 能 力 測 驗 (JLPT) N2 交 通 部 D09 高 級 電 信 工 程 人 員 甲 流 基 金 會 N3 勞 委 會 D10 工 業 配 線 甲 乙 丙 考 試 院 S01 領 隊 人 員 乙 勞 委 會 D11 冷 凍 空 調 裝 修 甲 乙 丙 考 試 院 S02 導 遊 人 員 乙 勞 委 會 D12 室 內 配 線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S03 中 式 麵 食 加 工 乙 丙 勞 委 會 D13 配 電 線 路 裝 修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S04 中 式 米 食 加 工 乙 丙 勞 委 會 D14 測 量 儀 器 修 護 乙 勞 委 會 S05 中 餐 烹 調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D15 視 聽 電 子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S06 烘 焙 食 品 乙 丙 勞 委 會 D16 電 力 電 子 甲 乙 勞 委 會 S07 西 餐 烹 調 乙 丙 勞 委 會 D17 圖 文 組 版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S08 調 酒 丙 勞 委 會 D18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S09 餐 旅 服 務 乙 丙 勞 委 會 D19 儀 錶 電 子 甲 乙 勞 委 會 S10 飲 料 調 製 乙 丙 勞 委 會 D20 數 位 電 子 甲 乙 勞 委 會 S11 水 產 品 加 工 乙 丙 勞 委 會 D21 機 電 整 合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S12 肉 製 品 加 工 乙 丙 勞 委 會 D22 旋 轉 電 機 裝 修 乙 丙 勞 委 會 S13 門 市 服 務 乙 丙 勞 委 會 D23 旋 轉 電 機 繞 線 乙 丙 勞 委 會 V01 建 築 物 室 內 設 計 甲 乙 勞 委 會 D24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V02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D25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V03 廣 告 設 計 乙 丙 勞 委 會 D26 靜 止 電 機 繞 線 乙 丙 勞 委 會 V04 網 頁 設 計 乙 丙 勞 委 會 D27 變 壓 器 裝 修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V05 照 相 丙 勞 委 會 D28 工 業 電 子 乙 丙 勞 委 會 V06 造 園 景 觀 ( 施 工 )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D29 工 業 儀 器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V07 電 腦 輔 助 立 體 製 圖 乙 丙 勞 委 會 D30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乙 丙 勞 委 會 V08 男 裝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D31 配 電 電 纜 裝 修 乙 丙 勞 委 會 V09 女 裝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D32 電 器 修 護 乙 丙 勞 委 會 V10 女 子 美 髮 乙 丙 勞 委 會 D33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裝 修 乙 丙 勞 委 會 V11 男 子 理 髮 乙 丙 勞 委 會 D34 眼 鏡 鏡 片 製 作 甲 乙 丙 勞 委 會 V12 美 容 乙 丙 勞 委 會 D35 通 信 技 術 乙 丙 勞 委 會 V13 攝 影 乙 丙 勞 委 會 D36 船 舶 室 內 配 線 丙 勞 委 會 V14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乙 丙 勞 委 會 D37 網 頁 設 計 乙 丙 比 照 技 術 士 證 照 級 別 丙 級 乙 級 甲 級 加 分 比 例 5 % 10 % 15 % CEF 語 言 能 力 參 考 指 標 B1( 進 階 級 ) Threshold B2( 高 階 級 ) Vantage C1( 流 利 級 ) Effective Operational Proficiency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分 級 測 驗 (Cambridge ESOL Main Suite) 聽 說 讀 寫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Certificate in Advanced English (CAE) 英 日 語 各 項 檢 定 加 分 比 例 表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聽 讀 口 說 寫 作, 可 擇 一 應 考 ALTE Level 2 (40-59 分 ) ALTE Level 3 (60-74 分 ) ALTE Level 4 (75-89 分 )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三 項 筆 試 總 分 口 試 S-2 S-2+ S-3 全 民 英 檢 (GEPT) 初 : 聽 讀 複 : 寫 說 457 中 高 級 高 級 PBT ( 紙 筆 ) 托 福 (TOEFL) CBT ( 電 腦 ) ibt ( 網 路 ) ITP ( 紙 筆 ) 多 益 測 驗 (TOEIC) 舊 制 新 制 英 日 語 各 項 檢 定 加 分 比 例 表 比 照 技 術 士 證 照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CSEPT) 雅 思 (IELTS) 日 本 語 能 力 測 驗 級 別 加 分 比 例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JLPT) 丙 級 5% N3 乙 級 10% N2 甲 級 15% 6.5 N1 12

16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104 學年度四技進修部 附表一之一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104 學年度四技進修部單獨招生 報名表 報名序號 (本欄由招生委員會填寫) 統測准考證號碼 (無則免填) 通 性 別 訊 地 男 址 女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聯絡電話 出 生 年 月 日 行動電話 電 子 信 箱 姓 緊急聯絡人電話 年 月 - 緊 急 聯 絡 人 關係 就 讀 學 校 報 名 資 一 般 學 歷 格 同 等 學 力 名 學校 科 其他 1.高職以上(日間部)畢業 3.高職以上(補校 進修學校)畢業 2.高職以上(夜間部)畢業 4.高級中學畢業生畢業滿 1 年 請依附表一之二代碼填寫 報名系別志願 請依志願順序將數字 填入( )中 至少填 1 項 最多可填 3 項 ( )財務金融系 ( )企業管理系 ( )資訊管理系 ( )多媒體設計系 ( )行銷管理系 ( )國際貿易系 ( )應用外語系 成 附高中職畢業在校歷年成績單 學業成績總平均 分(未達 60 分 以 60 分計) 未附高中職畢業在校歷年成績單 學業成績總平均以 60 分計 績 欄 工 作 年 資 無工作經驗 興 趣 運動 舞蹈 旅行 電影 專 長 書 其 它 項 目 面 資 料 審 報名動機與 查 學 習 規 劃 語言 寫作 運動 文書處理 社團文件 未達一年 班級幹部 一至三年 三至五年 音樂 閱讀 溝通表達 五年以上 其它 (可複選 至多 3 項) 其它 (可複選 至多 3 項) 參賽得獎文件 (可複選 勾選項目請附證明文件影本) (限300字內簡述) 招生資訊來源 (可複選) 德明入校(班)宣傳 親友推薦 宣傳單 海報 其他 師長推薦 推薦人姓名 統 一 入 學 檢附 104 學年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單 總成績 加 測 驗 成 績 未附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單 分 73.乙級技術士 74.丙級技術士 資 專業技能證照 72.甲級技術士 料 取得學歷(力) 取得報名資格時間 年 月 分 資 格 年 資 本表確係本人親自填寫 報名資格完全符合簡章規定 若有 報 不實之處 願受取消錄取資格之處分 簽 繳 核 驗 程 序 (本會填寫) 日 費 初審 名 考 複 生 名 審 現金 郵政匯票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 (負責人簽章) (負責人簽章) 13 (負責人簽章) 備註

17 附 表 一 之 二 代 碼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同 等 學 歷 對 照 表 同 等 學 歷 資 格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5 重 讀 二 年,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6 學 一 年,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7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1.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持 8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2.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9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10 者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11 者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12 者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13 一 者 :1.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14 一 者 :2.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15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16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17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18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19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21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22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23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1.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24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2.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25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26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3.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1. 專 科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27 班 課 程 2.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3.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28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29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14

18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104 學年度四技進修部 附表二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104 學年度四技進修部單獨招生 證件黏貼單(資料請浮貼) 身分證正面影本黏貼處(浮貼處) 身分證反面影本黏貼處(浮貼處) 學歷(力)證件影本(浮貼處) 歷年成績單正本(浮貼處) 專業技能證照影本(無則免) (浮貼處) 104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單影本(無則免) (浮貼處)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無則免) (浮貼處) 社團文件(無則免) (浮貼處) 班級幹部(無則免) (浮貼處) 參賽得獎文件(無則免) (浮貼處) 15

19 附 表 三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外 國 學 歷 查 證 認 定 切 結 書 持 外 國 學 歷 報 名 者 使 用 報 名 序 號 考 生 姓 名 ( 考 生 免 填 ) 報 考 中 文 系 別 英 文 本 人 參 加 貴 校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因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未 經 查 證, 請 准 予 先 行 報 名 ; 嗣 後, 如 經 查 證 報 名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 力 ), 不 符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之 國 外 校 院 學 位 學 歷, 同 意 按 簡 章 之 規 定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H) 手 機 : (O) 畢 ( 肄 ) 業 學 校 中 文 校 名 : 原 文 校 名 : 就 讀 期 間 : 年 月 至 年 月 詳 細 校 址 所 屬 地 區 及 國 名 : ( 本 切 結 書 所 填 寫 之 校 名, 必 須 與 報 名 表 及 所 繳 驗 之 學 歷 證 件 相 同 ) 應 繳 證 件 一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二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16

20 附 表 四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報 名 序 號 ( 考 生 免 填 ) 報 考 系 別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手 機 ) 複 查 項 目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複 查 選 項 ( 請 勾 選 ) 複 查 分 數 ( 由 本 校 填 寫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總 分 基 本 總 分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總 成 績 加 分 畢 業 年 資 加 分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由 本 校 填 寫 ) 回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成 績 複 查 日 期 :104 年 8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00 至 晚 上 8:00 止, 填 妥 本 表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傳 真 後 請 電 話 確 認 二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相 關 資 料,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 傳 真 電 話 : ; 聯 絡 電 話 : 轉 分 機 2821 至 2825) 17

21 附 表 五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報 到 委 託 書 本 人 ( 委 託 人 姓 名 ) 因 事 無 法 親 自 到 校 辦 理 報 到, 特 委 託 ( 被 委 託 人 姓 名 ) 代 為 辦 理 報 到 事 宜 爾 後 如 發 生 任 何 糾 紛, 本 人 願 負 全 部 責 任 此 致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簽 章 : 被 委 託 人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聯 絡 電 話 :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被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8

22 附 表 六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第 一 聯 本 校 留 存 考 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本 人 因 故 自 願 放 棄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一 年 級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系 此 致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考 生 簽 章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確 認 章 戳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第 二 聯 考 生 存 查 考 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本 人 因 故 自 願 放 棄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一 年 級 錄 取 資 格 系 考 生 : ( 簽 章 )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已 報 到 錄 取 生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請 填 妥 本 聲 明 書 並 簽 名 後,104 年 9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晚 上 8:00 以 前, 以 傳 真 ( ) 或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辦 理, 傳 真 後, 務 必 再 以 電 話 ( 轉 分 機 2821 至 2825) 確 認 本 校 已 收 到 2.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錄 取 生 慎 重 考 慮 19

23 附 表 七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考 生 申 訴 書 考 生 姓 名 報 名 序 號 ( 考 生 免 填 ) 報 考 系 別 連 絡 電 話 聯 絡 地 址 ( 日 ): ( 夜 ): ( 手 機 ): - ( 郵 遞 區 號 ) 申 訴 事 實 與 理 由 : 申 訴 目 的 : 佐 證 資 料 : 備 註 : 於 申 訴 事 件 發 生 後 三 天 內 填 妥 本 表 並 寄 出, 如 有 佐 證 資 料, 一 併 寄 至 114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環 山 路 一 段 56 號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20

24 附 表 八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名 切 結 書 本 人 確 實 為 103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 結 ) 業 生, 若 報 到 時 無 法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資 格 之 原 學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正 本, 願 依 貴 會 規 定 喪 失 錄 取 資 格, 且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本 人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就 讀 學 校 : 學 校 科 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21

25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104 學年度四技進修部 附表九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請 貼 足 掛號 郵 資 四技進修部單獨招生專用信封 收件地址 收件學校 11451台北市內湖區環山路一段56號 進修部 教務組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 收 考生姓名 報考系別 寄件地址 - (郵遞區號) 報 名 新台幣500元整(請附郵政匯票) 費 中低收入戶報名費新台幣350元(請附證明文件及郵政匯票) 低收入戶(請附證明文件) 1.報名表 網路報名 以網路登錄報名後列印A4尺寸1張 現場報名 附表一之一 應繳交資料 (請打勾) 2.證件黏貼單 含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學歷(力)證件影本 歷年成績單正本 其它加分文件(無則免) 3.書面資料審查表 含 社團文件影本(無則免) 班級幹部影本(無則免) 參賽得獎文件影本(無則免) 更改姓名者 請附戶籍謄本正本1份 注意事項 1.請自行檢查上列表件是否齊全 若備齊請於空格內勾記 2.每一個信封袋 限裝一系報名資料 請勿裝入二份以上報名資料 22

26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位 置 及 交 通 資 訊 美 麗 華 劍 南 站 西 湖 站 ( 德 明 科 大 ) 交 通 資 訊 說 明 : 本 校 校 區 周 邊 劃 設 汽 機 車 停 車 位 少, 校 內 另 設 有 進 修 部 學 生 機 車 停 車 位, 建 議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交 通 工 具 到 校 一 搭 乘 公 車 客 運 : 1. 台 北 車 站 : 公 車 至 捷 運 西 湖 站 2. 大 直 : 公 車 紅 2 棕 16 藍 7 至 捷 運 西 湖 站 3. 士 林 : 公 車 至 捷 運 西 湖 站 4. 市 政 府 站 : 公 車 藍 7 藍 26 至 捷 運 西 湖 站, 藍 27 至 西 湖 國 中 站 5. 松 山 車 沾 : 綠 16 至 內 湖 基 湖 路 口 站 6. 國 光 客 運 ( 原 台 汽 ): 基 隆 -- 石 牌 線 ( 國 北 護 大 ) 至 西 湖 國 中 站 二 搭 乘 捷 運 : 1. 捷 運 棕 線 ( 文 湖 線 ): 至 西 湖 站 (1 號 出 口, 步 行 約 8 分 鐘 ) 2. 捷 運 藍 線 ( 板 南 線 ): 忠 孝 復 興 站 ( 或 南 港 覽 館 站 ) 轉 捷 運 棕 線 至 西 湖 站 3. 捷 運 綠 線 ( 松 山 新 店 線 ): 南 京 復 興 站 轉 捷 運 棕 線 至 西 湖 站 4. 捷 運 紅 線 ( 淡 水 信 義 線 ): 至 圓 山 站 轉 乘 公 車 紅 及 287 區 間 車 大 安 站 轉 捷 運 棕 線 至 西 湖 站 三 駕 自 用 車 者 來 校 路 線 : 經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由 濱 江 交 流 道 下, 沿 濱 江 街 上 大 直 橋, 右 轉 至 北 安 路 內 湖 路, 至 環 山 路 口 時 左 轉 直 走 即 達 本 校 或 由 堤 頂 交 流 道 下 轉 內 湖 方 向, 至 基 湖 路 口 右 轉 接 環 山 路 直 走 到 校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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