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

Transcription

1

2

3

4

5 C ontents 目錄 委員長的話 前言 與僑生權益有關法令規定重點內容 ( 必讀資料 ) 第一章自行回國僑生核轉入學相關規定第二章居留第三章出入國第四章僑生相關證明核發第五章僑生兵役第六章優良僑生獎助學金第七章清寒僑生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第八章清寒僑生助學金第九章僑生申請工作許可第十章畢業僑生留臺實習 工作相關規定第十一章僑生傷病醫療保險第十二章僑生醫療急難救助及喪葬慰問第十三章在學僑生社團輔導及補助第十四章畢業僑生海外社團輔導及組設第十五章年度僑生活動概要

6 附錄 附錄一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附錄二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附錄三入出國及移民法 ( 節錄 ) 附錄四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附錄五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附錄六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附錄七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要點附錄八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附錄九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核發要點附錄十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作業要點附錄十一僑務委員會獎勵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附錄十二僑務委員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要點附錄十三在學僑生每年可獲得之各項獎助學金 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一覽表附錄十四在學僑生社團組設及輔導要點附錄十五僑務委員會補助在學僑生社團舉辦活動要點附錄十六僑務委員會補助在學僑生社團發行刊物要點附錄十七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作業要點附錄十八海外回國就學僑生醫療急難及喪葬慰問金發給要點附錄十九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附錄二十海外留臺畢業僑生社團聯繫與服務要點附錄二十一畢業僑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要點附錄二十二就業服務法 ( 節錄第五章至第七章 ) 附錄二十三外國留學生 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工作許可注意事項及書表附錄二十四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附錄二十五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應備文件附錄二十六僑務委員會組織及職掌附錄二十七僑務委員會僑生處職掌表附錄二十八教育部辦理僑生業務單位職掌摘要附錄二十九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僑生學業輔導實施要點附錄三十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輔導工作實施要點附錄三十一僑務委員會 僑護緊急通報 計畫附錄三十二僑務委員會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參加招生學校作業須知附錄三十三海外信用保證基金辦理畢業僑生及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畢 ( 結 ) 業學生創業貸款專案信用保證要點附錄三十四僑務委員會鼓勵緬甸僑生返緬擔任僑校教師經費補助要點附錄三十五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附錄三十六各大學校院地址電話一覽表

7 委員長的話 本於與時俱進的積極思考, 僑務委員會近年來致力於僑生政策的創新轉型與強化, 在一甲子的堅實基礎上, 除了積極開創僑生來臺的多元升學管道, 為落實 新南向政策, 更擴大推行技職性質僑生建教專班 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等, 以前瞻性的規劃為海內外培育各領域專業人才 現階段的僑生政策, 係進一步結合我國經濟發展及協助企業開拓海外市場, 冀能為促進國家發展與提升競爭力奠定穩固的基礎 為了提升優秀華裔子弟來臺就學意願, 僑務委員會提供各項在學輔導服務, 如僑生社團補助 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 獎助學金 醫療急難救助 僑保及清寒僑生健保補助 高職建教僑生專班就學貸款信用保證等, 另外也提供海青班學員節慶加菜金與自強活動補助 ; 於畢業輔導方面, 賡續辦理畢業職涯規劃研習會, 提升僑生所需就業知能, 並宣導僑生留臺工作評點配額制度, 另辦理多場攬才媒合會活動, 提供臺商及僑生就業媒合平臺, 希望優秀僑生成為臺灣產業發展的生力軍 僑生政策的種種強化與突破, 希望能完善就學申請 在學輔導 畢業求職 工作居留等各項制度 而這本 中華民國僑生手冊, 除提供僑生及海青班學員的相關法令規章及權利義務外, 僑務委員會也將最新的僑生活動及各項就學 招生資訊詳實建置在單一入口網頁 - 僑生服務圈 ( 歡迎各位多加利用, 希望透過 Web 2.0 的概念, 激盪出更貼合僑生需求的新時代方向 僑生政策能持續向前邁進, 多需仰賴於各校僑輔僑務委員會委員長老師辛勞付出, 在此致以由衷感謝, 也期勉各位同學好好把握在臺灣學習的時間, 伺機發展自己的專業能力, 找到自己的特殊才能, 以因應未來人生職場的挑戰!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8 前言 僑生教育是國家既定政策, 為鼓勵僑生來臺升學, 輔導照顧在學僑生及 加強畢業僑生聯繫, 政府特別在僑務委員會設置了僑生處, 期能為僑生解 決各種問題, 提供完善的服務 為讓僑生同學們瞭解各種規定, 僑務委員會特編製中華民國僑生手冊, 精心篩選與僑生密切相關的各種問題及法令, 除以文字敘述外, 更輔以流程圖表, 不僅為僑生解答各項切身問題, 更讓僑生在申辦手續上, 能有清晰明白的依據 ; 而對於各級學校僑生輔導人員, 在處理問題上也有所幫助

9 與僑生權益有關法令規定重點內容 ( 必讀資料 ) 一 為輔導海外僑生來臺就學, 教育部訂定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規範僑生申請來臺就讀各級學校之審核 分發 優待 在學輔導 休退學 畢業等事宜 二 海外優秀僑生來臺就讀大學校院可以向學校申請教育部獎學金, 中等以上學校 2 年級以上之在學僑生, 學行成績優良者, 可經由學校向僑務委員會申請各種獎助學金, 另教育部亦補助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 請參考第六章優良僑生獎助學金 清寒同學可向學校申請教育部之清寒僑生助學金, 請參考第八章 另各校均有獎學金之設置, 僑生均可申請 三 僑務委員會設有補助僑生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要點, 可向學校申請, 請參考第七章清寒僑生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 四 僑生保險 ( 一 ) 僑保 : 新僑生自入學註冊起, 參加僑生傷病醫療保險 6 個月, 其應付之保險費用由僑務委員會補助百分之五十 ( 二 ) 健保 :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之僑生, 應依法參加健保 ; 其應自行負擔之健保費由本會補助百分之五十 惟自 103 年起, 僑生參加健保之補助方式已改採申請制, 已來臺入學且家境清寒者, 得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清寒證明文件, 向就讀學校申請, 經校方審查符合資格者, 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由僑務委員會補助百分之五十 五 僑務委員會及教育部每年均辦理若干次活動, 請參考第十五章年度僑生活動概要, 有關事宜請向各校僑輔相關單位或人員查詢 六 僑生畢業 退學或休學期滿, 且未繼續就學者, 中止僑生身分 但大學校院僑生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我國實習者, 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 1 年, 中止僑生身分 僑生身分經中止者, 於繼續升學 轉學或復學後, 恢復僑生身分 七 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 在國內停留未滿 1 年, 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

10 與僑生權益有關法令規定重點內容 ( 必讀資料 ) 返回僑居地者, 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 並以 1 次為限 但僑生經入學學校以學業或操行成績不及格 違反校規情節嚴重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 依學生獎懲規定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 不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 僑生回國就學期間, 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任意變更身分 八 為提昇僑生國語文與基本學科之學習能力,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僑生學業輔導 請參考附錄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僑生學業輔導實施要點 九 為加強僑生輔導工作, 照顧僑生之學業與生活,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每年均可申請僑生輔導經費 請參考附錄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輔導工作實施要點 十 僑生校外工讀時間除寒暑假外, 每星期不得超過 20 小時, 有關僑生申請工作許可, 請參考第九章內容 僑生應以課業為重, 而且應避免在有安全顧慮以及不適當場所工作 十一 僑生來臺升學應辦理居留手續 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來臺, 在臺原有戶籍者, 有居住事實, 應辦遷入登記 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來臺, 在臺無戶籍者, 應辦理臺灣地區居留證 持外國護照來臺者, 應辦理外僑居留, 領用外僑居留證 有關事項請參考第二章居留 十二 僑生畢業返回僑居地後, 請主動向各地之留臺校友會報到, 以便照應及協助就業 十三 僑生自大專校院以上學校畢業後欲從事專門性 技術性工作, 除採用單一月薪門檻制以外 ; 亦可選擇透過評點配額制留臺工作, 僑生經由擬聘僱雇主提出申請並獲勞動部聘僱許可後, 得以工作居留方式留臺發展 十四 各校設有僑生輔導單位或輔導僑生的專職人員, 僑生同學遇有困難及疑問, 可就近請教 僑生在學期間若遇傷病住院, 或家遭變

11 故, 或遭遇不可抗力事變或人為因素, 致生活 經濟陷入重大困難者, 得經由學校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慰問金, 請參考第十二章僑生醫療急難救助及喪葬慰問 十五 僑生辦理 更名 之方式 ( 一 ) 臨櫃申請 : 本人或委託代辦人備齊應備文件至僑務委員會僑生處第 5 號櫃檯洽辦 ( 地址 : 臺北市徐州路 5 號 3 樓, 電話 : ); 無法當天領取, 將於辦理完畢後, 郵寄或通知至櫃檯領取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新 舊護照或居留證 ( 正本驗後發還 )3. 新 舊學生證 ( 正本驗後發還 )4. 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 二 ) 就讀學校代辦 : 僑生先至僑生服務圈網站 ( net) 下載申請表, 填妥後連同學歷及身分證件送交就讀學校審核, 審核無誤後於學歷及身分證件影本加蓋學校章戳, 郵寄至僑務委員會辦理, 俟辦畢後再郵寄至就讀學校轉交申請人 ( 三 ) 線上申辦 : 僑生請先至僑生服務圈網站 ( 下載申請表, 填妥後將身分證件及更正前後之證件送交就讀學校審核, 學校審核無誤後於文件影本上加蓋學校章戳並註明 與正本相符, 再將前述文件掃描以附檔方式線上申辦, 僑務委員會辦畢後再郵寄至學校轉交申請人 十六 僑生至校外工讀或實習領取之薪資, 應依所得稅法規定, 視其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 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 : ( 一 ) 如為居住者, 尚需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適用累進稅率 5%~ 40%, 上開扣繳稅款得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減除 ( 二 ) 如為非居住者, 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 18% 就源扣繳, 其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之 1.5 倍以下者, 按 6% 扣繳, 該扣繳稅款即為所得人最終稅負 十七 有關僑生家屬來臺參加畢業典禮之申請手續, 因國家地區別不同, 未能一概而論, 請逕洽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網址 : 電話 :(02)

12 十八 僑務委員會僑生處地址 : 臺北市徐州路 5 號 3 樓及 15 樓 ( 一 ) 就學輔導科 : 辦理僑生資格審核及招生宣導 自行返國就學及國語文研習之函介 僑生回國就學紀錄證明函之核發 新僑生接待 僑生回國升學法規之研擬 學制之調查及僑生櫃檯諮詢等項目 電話 :(02) ( 二 ) 僑生聯繫科 : 辦理僑生及海青班學員健康保險及傷病醫療急難補助 海青班招生及服務 各項僑生獎助學金 僑生社團活動 僑護緊急通報 校內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補助 僑輔工作人員訓練 僑生求職及臺商求才資訊 全球畢業留臺僑生校友會籌組與聯繫 電話 :(02) ( 三 ) 青年研習科 : 辦理海外青少年暑期研習班 海外青年華語文研習班 臺灣觀摩團 臺灣文化研習營 來臺志願教學服務及協導辦理海外青年聯誼組織活動 電話 :(02) 以上所揭有關僑生權益之法令規定, 均應以最新之法令規定為準 各項與僑生權益相關法規請至 僑生服務圈 網站 ocs.ocac.net 查詢

13

14 第一章自行回國僑生核轉入學相關規定 海外僑生如擬自行回國升讀各級學程者, 可依照相關規定, 向僑務委員 會僑生處申請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辦理入學 一 申請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符合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2 條及第 3 條規定, 自行回國擬就讀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 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 得於回國之次日起 90 日內檢具相關證件, 向僑務主管機關申請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分發入學 ; 其外國學校最高學歷證明文件, 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申請就讀公立國民小學者, 送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分發 ; 申請就讀公立國民中學 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 送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分發 但申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 以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為限 ; 申請分發就讀私立學校者, 應先取得擬就讀學校同意函 : ( 一 ) 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 ( 二 ) 持停留期限在 60 日以上, 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 經許可入國 持停留期限未滿 60 日, 或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 經許可入國者, 得於該簽證停留期限內, 持憑僑務主管機關開具之符合僑生身分資格證明文件, 以擬在臺就學為由, 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所屬國內各辦事處申請改換為 60 日以上且未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後, 依前項規定申請分發入學 依前項規定申請時已逾學期上課時間三分之一者, 得依其申請就讀學校, 分發編入適當年級隨班附讀 ; 附讀以 1 年為限, 經考試及格者, 應承認其學籍 但申請就讀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 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 應分發於下學年度入學 符合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2 條及第 3 條規定, 自行於回國之次日起 90 日內在國內入學者, 得至僑務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分發手續, 並以該次回國入學時年級為認定入學之年級 2

15 2016 年第一章自行回國僑生核轉入學相關規定 二 應繳證件 ( 一 ) 就學申請表 ( 一式四份, 附貼二吋半身照片 ) ( 二 )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外國學校最高學歷 ( 如畢業證書 ) 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 中 英文以外之語文, 應加附經驗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 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海外臺灣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另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 免附 ( 三 ) 臺灣地區居留證件 : 1. 持中華民國護照, 如在臺無戶籍者, 須繳驗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之合法居留文件 ( 正本驗畢發還 ) 2. 持外國護照者, 繳驗外僑居留證或持停留期限在 60 日以上, 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 經許可入國 ( 正本驗畢發還 ) ( 四 ) 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 護照或有效之僑居證件, 正本驗畢發還 ) ( 五 ) 自行回國申請就學或入學時最近回國日前所有護照 ( 外國護照 中華民國護照 ) 之全部入出國日期證明 ( 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 ) ( 六 ) 若為補辦分發手續者, 請另行檢具載明回國入學就讀時日期 ( 含年月日 ) 及年級之證明文件 ( 如在學證明或入學證明等 ) 三 申請手續及地點請向僑務委員會僑生處櫃檯洽填申請表, 並繳附前述證件提出申請 經審查合格者即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辦理相關事宜 僑務委員會僑生處地址 : 臺北市徐州路 5 號 3 樓電話 :(02) 傳真 :(02) 如有不明之處, 歡迎來電洽詢或逕至僑生服務圈網頁 ( 來臺升學管道項下查閱 3

16

17

18 第二章居留 海外僑生來臺升學應依 入出國及移民法 及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等相關法規辦理在臺居留 一 辦理方式 ( 一 ) 曾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1. 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未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現為遷出 ( 國外 ) 登記者, 得於入國後, 親自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2. 申請遷入登記應備文件如下 : (1) 有入境章戳之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 (2) 遷入地戶口名簿 ( 如單獨立戶應提證明文件, 詳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3) 原國民身分證 (4) 最近 2 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 1 張 ( 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 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網站 ris.gov.tw/ 查詢 ) (5) 印章 ( 或簽名 ) 3. 有關流程圖示如下 : 持蓋有入境章戳之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 ( 曾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 攜帶證件 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請領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 二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有我國護照者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係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 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 1. 如已持憑我國護照入國, 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 2. 如尚未持憑我國護照入國, 則應在僑居地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6

19 2016 年第二章居留 向我駐外館處申請核轉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入國許可證及居留證副本, 經機場查驗入國後, 自入國之翌日起 15 日內持憑居留證副本向內政部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 3. 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應備文件如下 : (1) 居留申請書 ( 另附照片 1 張 ) (2) 僑居地身分證明 (3) 足資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文件 (4) 僑居地或居住地之全國性警察紀綠證明書且自核發日起 6 個月內有效 ( 未滿 20 歲者, 僑居地尚無發給或不發給者免附 ) (5) 最近 3 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6) 入學通知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4. 已入國 ( 境 ) 停留者, 得備齊上述 (1) 至 (6) 文件及入國許可證件, 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 5. 有關流程圖示如下 : (1) 已持憑我國護 備妥相關 申 請 內政部 領取臺灣 照入國者 證明文件 移民署 地區居留證 (2) 尚未持憑我國護照入國者 於僑居地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申 請 駐外館處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核發入國許可證居留證副本 駐外館處 轉發入國許可證居留證副本 申請人 持入國許可證及居留證副本入國 1 5 日內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 ( 三 ) 海外保薦僑生持外國護照者, 應申辦居留或停留簽證入國, 領用外僑居留證 1. 僑生倘持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之 分發通知書 或教育部之 7

20 第二章居留 分發函申請簽證, 無論其所屬國家分類, 駐外館處均得於併查驗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後, 逕發效期 3 個月 不加註居留期限之單次入境居留簽證 以居留簽證入國後 15 日內持憑入學通知書或學生證向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居留地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2. 海外保薦持外國護照, 以停留簽證入國者, 應由學校統一彙齊造冊備函, 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洽辦居留簽證並副知僑務委員會, 獲發居留簽證後, 再向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居留地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持外國護照, 以停留簽證入國者 學 校 統 一 彙 齊 造 冊 備 函 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向內政部移民署所屬 洽辦居留簽證 居留地服務站申請 並副知僑務委員會 外僑居留證 ( 四 ) 非前述二種海外保薦回國僑生持外國護照, 以停留簽證入國, 而係自行來臺升學者, 應自行覓妥保證人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改辦居留簽證, 再向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居留地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二 其他注意事項 ( 一 ) 持用外僑居留證之僑生, 依 入出國及移民法 規定, 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 1 個月向就讀學校申請近 1 個月之在學證明或已註冊證明, 並持向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居留地服務站辦理居留證展延 ( 二 ) 本說明僅提供參考, 詳細申辦內容, 仍須依 入出國及移民法 及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等相關法規辦理 ( 三 ) 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內政部移民署詢問, 電話 :(02)

21

22 第三章出入國 僑生入學後, 在學期間及休學 復學 退學 畢 ( 結 ) 業返僑居地時, 應依規定辦理出入國手續 一 申請方式 ( 一 ) 僑生在學期間寒 暑假或因特殊事故返僑居地申請出入國, 應逕向就讀學校申辦 ( 二 ) 僑生因休學 退學 畢 ( 結 ) 業返僑居地申請出入國方式如下 : 1. 持有中華民國護照或臺灣地區居留證之僑生因休學 退學 畢 ( 結 ) 業返僑居地申請出國, 應逕向內政部移民署洽辦 2. 香港學生申請復學入國應向香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澳門學生應向駐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洽辦 3. 持外僑居留證之僑生休學 退學 畢 ( 結 ) 業出國無須辦理出國手續, 其外僑居留證於出國時由內政部移民署查驗人員收回 4. 如係屬香港 九七 澳門 九九 後來臺就學之港澳生休學 退學 畢 ( 結 ) 業出境, 無須向僑務委員會申請, 應逕至內政部移民署申辦 ( 三 ) 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 依法尚不須辦理徵兵處理者, 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及相關證明, 逕向內政部移民署洽辦 二 申請手續僑生出入國手續, 會因在臺灣持用國民身分證 臺灣地區居留證 或外僑居留證而有不同, 分別圖示如下 : ( 一 ) 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者 : 休 退學及畢業 繳交證件送審 送 移 民 署 核 發 出 國 許 可 寒 暑假及特殊事故 繳交證件送審 送移民署核發入出國許可 10

23 2016 年第三章出入國 ( 二 ) 持用外僑居留證者 : 休 退學及畢業 出國無須辦理出國許可外僑居留證於出國時由移民署收回 寒 暑假及特殊事故 無須辦理出國許可 持 憑 外 國 護 照 及 外 僑 居 留 證 查 驗 出 國 ( 三 )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入國且具役男身分者 : 出境時逕向戶籍地鄉 ( 鎮 市 區 ) 公所兵役單位或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加蓋役男出境核准章後辦理出境 ( 四 )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 持外國護照入國者 : 申請停留延期 居留或居留延期, 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 內政部移民署始得受理其申請 前項申請,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內政部移民署不受理其申請 : 1. 未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我國護照 2. 僑民役男居住臺灣地區屆滿 1 年 3. 依法應接受徵兵處理, 並限制其出境 三 其他注意事項 ( 一 ) 海外及香港 澳門地區申請出入國之港澳生, 合於規定者, 可請內政部移民署核給多次或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於畢業申請出國時繳回 ( 二 ) 僑生畢業 退學或休學期滿, 且未繼續就學者, 中止僑生身分 但大學校院僑生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我國實習者, 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中止僑生身分 僑生身分經中止者, 於繼續升學 轉學或復學後, 恢復僑生身分 四 內政部移民署及所屬服務站聯絡電話 內政部移民署電話 :(02) 各地服務站電話如下 : 11

24 第三章出入國 單 位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基隆市服務站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 18 號 11 樓 臺北市服務站 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 15 號 新北市服務站 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 135 號 桃園市服務站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06 號 1 樓 新竹市服務站 新竹市中華路三段 12 號 1 2 樓 新竹縣服務站 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 133 號 1 樓 苗栗縣服務站 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 1291 巷 8 號 臺中市第一服務站 臺中市南屯區干城街 91 號 1 樓 臺中市第二服務站 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 280 號 彰化縣服務站 彰化市中山路三段 2 號 1 樓 南投縣服務站 南投縣南投市文昌街 87 號 1 樓 雲林縣服務站 雲林縣斗六市府前街 38 號 1 樓 嘉義市服務站 嘉義市東區吳鳳北路 184 號 2 樓 嘉義縣服務站 嘉義縣朴子市祥和二路西段 6 號 1 樓 臺南市第一服務站 臺南市府前路二段 370 號 臺南市第二服務站臺南市善化區中山路 353 號 1 樓 高雄市第一服務站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 436 號 1 樓 高雄市第二服務站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路 115 號 屏東縣服務站 屏東縣屏東市中山路 60 號 宜蘭縣服務站 宜蘭縣羅東鎮純精路三段 160 巷 16 號 4 樓 花蓮縣服務站 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 371 號 5 樓 臺東縣服務站 臺東縣臺東市長沙街 59 號 澎湖縣服務站 澎湖縣馬公市新生路 177 號 1 樓 金門縣服務站 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 5 號 2 樓 連江縣服務站 連江縣南竿鄉福澳村 135 號 2 樓

25

26 第四章僑生相關證明核發 僑生參加各項入學考試, 及因申辦居留證件 申請清寒獎助學金等實際需要, 得依規定向僑務委員會僑生處申請核發僑生相關證明函, 以辦理有關手續 一 升學考試優待證明 ( 一 ) 申請須知 : 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有案之僑生於國民中學畢業當年, 得申請分發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五年制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就學, 並不得享有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10 條第 1 項所定之升學考試優待 ( 二 ) 優待方式 : 依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6 條或第 9 條規定回國就讀國民中學以上之僑生, 於畢業當年參加下一學程新生入學者, 其優待方式, 依下列規定辦理 ; 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 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 ( 系 科 ) 招生名額 : 1. 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五年制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 : (1) 參加免試入學者, 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 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 依其採計成績, 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 技術校院四年制 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 (1) 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 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未達技術校院四年制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 得進入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就讀, 錄取標準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定之 (2) 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 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3. 大學 : (1) 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其未達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 得進入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就讀, 錄取標準由臺師大僑生先 14

27 2016 年第四章僑生相關證明核發 修部定之 (2) 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 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前項第 1 款第 1 目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 第 1 款第 2 目 第 2 款及第 3 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 1 項所定外加名額, 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 其計算遇小數點時, 採無條件進位法, 取整數計算 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 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數酌時, 經比序或同分數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 增額錄取, 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僑生畢業當年參加第 1 項所定升學優待, 以 1 次為限, 並僅適用於畢業當年, 於下次學程考試, 不予優待 二 回國就學紀錄證明僑生如有實際需要, 如辦理申請居留證件 清寒獎助學金 轉學考試等, 得申請僑生回國就學紀錄憑向有關機關辦理手續 三 各類證明函申請流程及應繳證件 ( 一 ) 申請流程 申請以上各項證明, 由學校統一彙齊或由學生逕向僑務委員僑生處辦理 圖示如下 : 學校或學生 繳交證件審查後僑務委員會僑務委員會發給證明函發給證明函 15

28 第四章僑生相關證明核發 ( 二 ) 應繳證件 類 別 證 件 升學考試優待證明 ( 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五年制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 技術校院四年制 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大學升學考試 ) 1. 僑生升學考試優待證明申請表 2. 身分證明文件 ( 正本驗後發還 ) 3. 在學證明文件 ( 正本驗後發還 ) 回國就學紀錄 1. 回國就學紀錄申請表 2. 學歷證明文件 ( 正本驗後發還 ) 3. 身分證明文件 ( 正本驗後發還 ) 4. 學程中斷者 ( 如休學或延畢 ), 另檢附學校證明文件 ( 正本驗後發還 ) 四 申請地點 : 僑務委員會僑生處 ( 臺北市徐州路 5 號 3 樓 5 號櫃檯 ) 電話 :(02) 如有不明之處, 歡迎來電洽詢或逕至僑生服務圈網頁 ( ocac.net) / 為民服務櫃臺 / 表格下載項下查閱 16

29

30 第五章僑生兵役 一 依憲法第 20 條 兵役法第 1 條 第 3 條及第 32 條規定, 具有中華民國國 籍並曾在臺設有戶籍之男子, 於年滿 18 歲之翌年 1 月 1 日起役, 至屆滿 36 歲之年 12 月 31 日除役前, 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二 具有役齡男子身分之僑民, 依據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規定, 以申請人取得僑務委員會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我國護照者認定之, 其兵役相關規範如下 : ( 一 ) 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無兵役問題 ; 惟如返回國內後在臺灣地區設籍定居, 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 屆滿 1 年時, 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 二 ) 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 屆滿 1 年時, 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 三 ) 前述 屆滿 1 年 之計算, 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1. 連續居住滿 1 年 2. 中華民國 73 年次以前出生者, 以居住逾 4 個月達 3 次者為準 3. 中華民國 74 年次以後出生者, 以曾有 2 年,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累積居住逾 183 日為準 ( 四 ) 返國就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 ( 在學期間 ), 不列入前述 屆滿 1 年 居住時間計算 ( 五 ) 持外國護照入境之歸國僑民, 具有役齡男子身分者, 適用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 三 香港或澳門居民 ( 依據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來臺就學者亦適用之 ), 其兵役相關規範如下 : ( 一 ) 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香港 澳門居民, 無兵役問題 ( 二 ) 香港居民於中華民國 86 年 7 月 1 日以後 澳門居民於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20 日以後在臺灣地區初設戶籍者, 於設籍屆滿 1 年時, 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徵集服役 其 屆滿 1 年 之計算, 以其在臺設籍之翌日起算滿 1 年計 惟屆滿 1 年時仍在學者, 在學期間得 18

31 2016 年第五章僑生兵役 申請緩徵 ; 畢業或離校後, 即應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 三 ) 原具香港 澳門僑民身分之男子,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經僑務委員會出具證明者, 適用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 : 1. 於中華民國 86 年 7 月 1 日前自香港地區 或於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20 日前自澳門地區以僑民身分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 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 2. 在臺灣地區出生並設有戶籍, 於中華民國 86 年 7 月 1 日前在香港地區 或於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20 日前在澳門地區居住 4 年以上, 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 四 僑生為在臺灣地區現有戶籍之僑民役男者, 在學期間可比照一般役男辦理緩徵, 依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第 4 條第 2 項規定, 不列入居住時間計算, 畢業或離校後, 緩徵原因消滅, 應檢附歷年成績單及畢業證書或離校證明, 向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居留地服務站辦理出境許可 但畢業或離校後, 如已無具僑民身分者, 則應適用國內一般役男規定, 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五 依現行規定, 我國役齡男子之服役役期,8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之役男, 役期仍為 1 年 ;83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之役男, 則仍須接受 4 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兵役制度未來將逐步轉型, 惟役男依憲法及兵役法應負之兵役義務並未免除, 中華民國役齡男子仍須依法履行兵役義務 六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臺曾設有戶籍役男於役齡期間均有履行兵役之義務, 無論是否戶籍遷出國外或另具有他國國籍, 其入出境臺灣地區應持中華民國護照 ; 持外國護照入境之僑民役男仍以其入出境紀錄列計在臺居停留期間, 持外國護照入境未具僑民身分者雖具雙重國籍仍以一般役男列管, 依法應徵兵處理時, 即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 19

32

33

34 第六章優良僑生獎助學金 為獎勵學業 品行優良僑生, 僑務委員會 教育部及華僑團體 個人特 提供各類獎助學金, 凡合乎各類申請條件者, 均得向相關單位提出申請 一 僑務委員會獎勵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 ( 一 ) 申請資格 : 1. 大專校院僑生 (1) 就讀大專校院二年級以上 ( 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以上 ), 其上一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在 80 分以上, 操行兩學期均列甲等 (80 分 ) 以上 (2) 依據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來臺升讀國內大專校院之在學香港 澳門學生, 符合前述資格者, 亦得申請 2. 就讀中等學校 ( 含職業學校 ) 二年級以上, 其上一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 85 分以上, 並無受警告以上之處分 ( 二 ) 申請方式 : 1. 依據 僑務委員會獎勵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 規定, 申請學生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 1 個月內, 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單及相關文件, 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2. 各校應對前項申請文件詳加審查, 並於完成審查作業後排定及造具符合規定學生之核獎建議序次名冊函送僑務委員會 獎學金名額及金額, 由僑務委員會訂定, 並依各校造送名冊之序次核給 二 僑務委員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 ( 一 ) 大專校院在學僑生成績在 75 分以上, 且符合各項申請條件者, 請逕向學校提出申請, 並由學校依作業規定函送僑務委員會審查 ( 二 ) 為求公平起見, 各種捐贈獎助學金合併統一開會審核, 未符合某種類之最高額獎助學金條件者, 依次遞補至其他種類獎助學金 22

35 2016 年第六章優良僑生獎助學金 三 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 ( 一 ) 僑生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得申請優秀僑生獎學金 : 1. 每學年度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 ( 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 ) 聯合 分發管道錄取分發大學各梯次各類組分發總成績前 5 名, 且成績排名為該類組前百分之一者, 但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各班別結業生合併為一梯次採計 2. 曾代表僑居國獲得國際數學 物理 化學 生物 地球科學與資訊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 銀牌獎 銅牌獎, 或獲得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大會一等獎 二等獎 三等獎 四等獎, 經海外聯招會錄取分發大學者 ( 二 ) 僑生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得申請菁英僑生獎學金 : 1. 已符合前點第 1 項第 1 款資格 ( 不包括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結業生 ), 所就讀學校為僑居國優質 ( 享有聲譽 ) 高中且各採計科目成績達最高 ( 優 ) 之等第, 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確認屬實, 並由教育部遴選通過者 2. 已符合前點第 1 項第 1 款資格 ( 不包括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結業生 ), 且所持馬來西亞獨中統考文憑各採計科目均達 A1 等第者 3. 已符合前點第 1 項第 2 款資格, 且經海外聯招會送 3 個志願校系審查通過後優先錄取者 以第 1 款申請者, 應於當年度 7 月 15 日前, 將來臺就讀計畫及有利於審查之資料送達教育部, 由教育部組成評審會視年度預算及學生成績表現遴選之 ( 三 ) 本獎學金初領及續領待遇 : 優秀僑生獎學金第一學年初領者, 每月新臺幣 1 萬 2,500 元, 第二學年以後符合續領資格者, 每月新臺幣 1 萬元 ; 菁英僑生獎學金第一學年初領者及第二學年度以後符合續領資格者, 每月均為新臺幣 2 萬 5,000 元 ( 四 ) 本獎學金續領資格者 : 在學期間 ( 不包括應屆畢業當年 ) 每學期修習 9 學分以上,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在全班最高百分之十以前 23

36 第六章優良僑生獎助學金 或達 85 分以上 ( 五 ) 請參考附錄 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 金核發要點 四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 ( 一 ) 大學校院招收 ( 含分發及考試 ) 研究所僑生人數 5 人以上者, 得設置獎學金並向教育部申請補助 ( 二 ) 大學校院應自行訂定核給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相關規定 ( 含申請方式 獎學金額度 審核基準及程序等 ), 並上網公告, 擇優核獎 獎學金額度, 以每生每月不低於新臺幣 1 萬元為原則 24

37

38 第七章清寒僑生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 僑務委員會為扶助清寒與遭逢變故僑生, 補助其生活所需, 俾其安心向學, 藉由工讀或學習扶助方式, 協助培養與學習自立能力, 特設置清寒僑生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 一 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申請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 ; 已補助者應予以停發 : ( 一 ) 前一期拒絕參與或無故未依學校規劃履行工讀或學習服務活動, 致工讀績效或學習服務活動成效不佳 ( 二 ) 上學期記大過 1 次以上 ( 三 ) 犯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而未受易科罰金或緩刑宣告 ( 四 ) 因故休學 退學或開除學籍 僑生補助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之其他限制, 得由學校自行訂定規定 二 申請資格 : 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之補助對象, 為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在學僑生 ; 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來臺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香港澳門學生與本會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學員, 準用之 : ( 一 ) 家境清寒 ( 二 ) 因傷病住院醫療, 造成經濟重大負擔 ( 三 ) 因遭逢不可抗力事變或天然災害, 或因家遭變故, 造成經濟重大負擔 ( 四 ) 其他造成經濟重大負擔之情形 前項第一款之情形, 得參酌下列文件之一或僑生在臺生活情況認定之 : ( 一 ) 僑生所提供之海外財務證明或清寒證明 ( 二 ) 家長在臺定居, 其上年度經核定之符合綜合所得稅免稅證明或稅捐單位證明其全戶年度所得清單影本 三 申請方式各校僑生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之名額及金額, 每年 12 月份時, 由僑務委員會統籌辦理分配各相關學校名額 採先行預撥方式, 每年分一期或二期撥付各校備用, 事後檢附印領清冊等文件辦理核銷 各校應覈實辦理, 不得移作他用 各校辦理工讀工作或學習服務活動安排, 應不影響僑生課業並避免參與具危險性活動, 並得自訂實施規定送僑務委員會備查 26

39

40 第八章清寒僑生助學金 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家境清寒努力向學之僑生如期完成學業, 教育 部訂有 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 本助學金之重點為 : 一 補助對象 : ( 一 )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之清寒僑生, 但不包括研究生 延長修業期限學生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及國語文特別輔導班留班重讀生 ( 二 ) 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及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參酌認定為清寒 ( 三 ) 就讀二年級以上之僑生, 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及格, 且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二 補助原則 : ( 一 ) 補助名額及額度 : 依會計年度經費預算及各校僑生人數核定該學年度各校補助名額及每月支給標準額度 ( 二 ) 補助年限 :1 年, 自當學年度 9 月 1 日起至翌年 8 月 31 日止 ; 但應屆畢業生轉撥至其畢業月份 (6 月 ) 止 ( 三 ) 補助限制 : 清寒助學金經核定後, 因故休學 退學或開除學籍者其助學金應停止發給 三 申請作業及審查作業 : ( 一 ) 僑生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二週內, 檢具要點規定文件逕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 二 ) 學校應訂定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須知, 並於受理申請前一個月公告 ; 學校亦應組成三人以上之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小組, 辦理審查工作 四 經費請撥 : 教育部經費分二次撥付學校, 第一次撥付經費為一月至八月, 第二次撥付經費為九月至十二月 學校應自當年九月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轉撥予學生, 但應屆畢業生轉撥至其畢業月份止 28

41

42 第九章僑生申請工作許可 一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 主管及核發單位 : 勞動部 三 核發對象 : 依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規定輔導入學之僑生, 及依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規定入學之港澳生 四 工時限制 : 每星期 20 小時, 寒暑假除外 五 許可期限 : 最長 6 個月 六 工作證效期 : 上學期申請, 最長至隔年 3 月 31 日 下學期申請, 最長至同年 9 月 30 日 七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學生證影本 ( 反面須加蓋申請當學期註冊章, 倘學生證未標記註冊學期, 須經學校註冊組加蓋章或提供在學證明 ) 有效期間之護照影本 八 審查費 : 每人新臺幣 100 元, 可郵政劃撥繳納, 戶名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劃撥帳號 : 九 申請方式 : ( 一 ) 專人送至機關收件櫃檯辦理, 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 39 號 10 樓收件櫃檯 ( 二 ) 郵寄申請 :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 39 號 10 樓, 收件人註明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申請外國留學生 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 ) 收 ( 三 ) 網路傳輸申請 : 經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 (EZ Work Permit, 網址 十 審核天數 : ( 一 ) 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 若資料齊全, 且雇主及外國人均符合所訂定的資格及條件, 自勞動部系統收件次日起 7 個工作日 ( 二 ) 書面送件方式申請 : 若資料齊全, 且雇主及外國人均符合所訂定的資格及條件, 自勞動部收受案件次日起 12 個工作日 十一 如遇休 退學工作許可證仍在有效期限內, 應將該證繳回學校僑生輔導單位 十二 罰則 :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 無工作許可證打工, 依同法第 68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之罰鍰 十三 如有疑問, 可向各校僑生輔導單位洽詢, 或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電話 :(02) , 或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 ( 網址 : 下載相關資料 30 小叮嚀 : 僑生如無工作許可證, 嚴禁校外打工

43

44 第十章畢業僑生留臺實習 工作相關規定 一 國內大學校院畢業僑生 ( 含港澳生 ) 可依教育部 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 規定, 於取得實習機構的實習同意文件後, 至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之二個月前, 向學校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 經學校審核後, 由學校列冊, 函送教育部審查 ; 並由學校依教育部審查結果, 協助申請實習獲得許可的畢業僑生 ( 含港澳生 ) 申辦居留 請參考附錄 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 二 畢業僑生留臺工作, 需取得主管機關勞動部之聘僱許可 三 勞動部依據行政院 強化優秀僑外生留臺工作行動計畫 於 103 年 7 月 1 日公告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配額新制, 並自當年 7 月 3 日起生效 評點新制以學經歷 薪資水準 語言能力及特殊專長等 8 個項目進行評點 ; 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畢業之僑生 ( 包含港澳生 ) 與外國留學生欲留臺從事專門性 技術性工作, 經評累積點數超過 70 點以上, 由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 105 年起配額公告改採曆年制, 自 10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配額為 2,500 名, 並視產業需求與我國經濟狀況進行滾動檢討 評點配額制相關申請文件可於本會 僑生服務圈 ( 網站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 ( 網址 : gov.tw) 下載 四 除適用前述評點配額制外, 畢業僑生若能符合月薪新臺幣 47,971 元資格, 仍可循既有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資格申請在臺工作聘僱許可 五 依據現行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4 條規定, 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係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下列具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 技術之工作 : 包括 :1. 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 2. 交通事業工作 3. 財稅金融服 32

45 2016 年第十章畢業僑生留臺實習 工作相關規定 務工作 4. 不動產經紀工作 5. 移民服務工作 6. 律師 專利師工作 7. 技師工作 8. 醫療保健工作 9. 環境保護工作 10. 文化 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11. 學術研究工作 12. 獸醫師工作 13. 製造業工作 14. 批發業工作 1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六 依如需瞭解更多相關工作許可資訊, 請逕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 ( 網址 : 或電話 :(02) 查詢 33

46

47

48 第十一章僑生傷病醫療保險 為使僑生遇有傷病及意外事件時, 得以儘快就醫, 僑務委員會特訂定 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作業要點, 並委託保險公司辦理僑保 一 承保對象尚未符合全民健康保險參加資格之僑生, 有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自抵臺註冊之日起, 應參加僑生傷病醫療保險 6 個月 ( 以下簡稱僑保 ), 並遵守僑務委員會與承保機構所訂之契約規定 : ( 一 ) 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或教育部分發有案者 ( 二 ) 自行回國經本會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入學有案者 ( 三 ) 經教育部核准自行招收僑生入學者 ( 含僑生專班 ) ( 四 ) 分發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者 ( 五 ) 港澳地區學生 二 保險費 ( 一 ) 每一名僑生由僑務委員會補助保險費百分之五十, 僑生自付百分之五十, 於註冊時一併繳交 ( 二 ) 僑務委員會補助部分, 於僑生完成註冊後, 由就讀學校傳送在學僑生名冊交付保險公司 ( 三 ) 僑生自行負擔部分, 由教育部規定各級學校, 在每學期註冊費用內, 加列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費科目代收之, 並由學校檢附名冊直接函送保險公司, 據以辦理保險證 ( 四 ) 學校代收之保險費, 承保機構應於收到學校傳送資料後 15 日內備具領據, 逕向學校辦理領款手續, 並同時將僑保保險證交學校轉發投保僑生 三 保險期限 ( 一 ) 僑生投保期限, 係自註冊完成日起生效, 保險期限 6 個月 ( 二 ) 已繳保險費之僑生, 因故中途休學或退學, 在保險有效期限內仍享有保險之權利 36

49 四 就診與理賠 2016 年第十一章僑生傷病醫療保險 ( 一 ) 投保僑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 因傷病事故必須就醫時, 可至全國 各地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就診 ( 二 ) 投保僑生因傷病事故接受門診治療時, 費用應先行自付, 再檢附 收據正本及門診單向承保機構申請理賠 ( 三 ) 投保僑生因傷病必須住院時, 一律以 3 等病床為限, 若因病床不 足, 而仍必須住院時, 經保險公司同意, 得住 2 等病床, 俟有 3 等病床, 即行遷住 自行超等住院者, 超等費用須自行負擔 37

50

51

52 第十二章僑生醫療急難救助及喪葬慰問 為照顧海外回國就學僑生, 慰問其醫療 急難及喪葬事宜, 僑務委員會特 訂有 海外回國就學僑生醫療急難及喪葬慰問金發給要點 一 在學僑生在臺灣地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向僑務委員會申請補助 40 ( 一 ) 因傷病住院醫療, 造成經濟之重大負擔 ( 二 ) 因遭遇不可抗力事變或天然災害, 或因家遭變故, 造成經濟之重 大負擔 ( 三 ) 死亡 二 申請程序及應檢具之相關證件如下 : ( 一 ) 申請醫療慰問者 : 1. 僑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填具申請書, 由就讀學校核轉僑務委 員會 2. 檢附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用單據 ( 二 ) 申請急難慰問者 : 1. 僑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填具申請書, 由就讀學校核轉僑務委 員會 2. 檢附家遭變故或本人遭受災害損失之證明 ( 三 ) 申請喪葬慰問者 : 1. 死亡僑生之法定繼承人或就讀學校填具申請書, 由學校核轉僑 務委員會 2. 檢附死亡證明書 所檢附文件為外文者, 應附中文譯本 申請醫療慰問金及急難慰問金者, 為證明確有造成經濟重大負擔情事, 請併附家境清寒證明 三 慰問金發給標準如下 : ( 一 ) 僑生傷病住院醫療者, 發給慰問金新臺幣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 自付醫療費用新臺幣 1 萬元以上者, 發給慰問金新臺幣 5,000

53 2016 年第十二章僑生醫療急難救助及喪葬慰問 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但不逾自付醫療費用之額度 ( 二 ) 因遭遇不可抗力事變或天然災害, 或因家遭變故, 造成經濟之重大負擔者, 發給慰問金新臺幣 1,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 ( 三 ) 因故身亡者, 發給慰問金新臺幣 3 萬元 如有特殊情形, 僑務委員會得視個案調整之 41

54 第十二章僑生醫療急難救助及喪葬慰問 申請僑生醫療 急難及喪葬慰問金標準作業流程 醫療慰問金僑生發生因傷病住院醫療情事 急難慰問金僑生遭遇不可抗力事變 天然災害, 或家遭變故 喪葬慰問金 僑生死亡 由僑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填具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家境清寒證明 3. 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 4. 醫療費用單據 ( 正本 如為外文應附中文譯本 ) 由僑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填具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家境清寒證明 3. 遭受災害損失或家遭變故之證明 ( 正本 如為外文應附中文譯本 ) 由僑生之法定繼承人或就讀學校填具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死亡證明書 ( 正本 如為外文應附中文譯本 ) 學校僑輔人員判斷事由是否 學校初審並代為向本會提出申請 不符 退回申請案 造成僑生經濟 重大負擔 符合 倘具僑保身分或有其他保險 由本會審查僑生身分 申請文件並核定慰問金金額 不符 退回申請案 理賠, 需俟理賠金額確定後 符合 一併函報本會 函復學校慰問金金額, 請學校檢送僑生或申請人簽收之 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僑生醫療急難及喪葬慰問金個人收支清單 及匯款帳戶影本, 以憑撥款 1. 請僑輔人員確實檢查收支清單各欄位, 確保填列完整 2. 請於本會公文送達一個月內辦理核撥, 最遲不得逾 12 月 25 日 42

55

56 第十三章在學僑生社團輔導及補助 僑務委員會為加強輔導在學僑生溝通聯繫及增進友誼, 訂有 在學僑生社團組設及輔導要點 一 在學僑生社團之組設 ( 一 ) 組設原則凡僑生 20 名以上均可向學校或僑務委員會申請組設社團, 並依規定召開會員大會, 聯繫服務所屬會員 ( 二 ) 僑生社團類別申請登記時, 可擇下列類別組設 : 1. 學校性社團 名稱冠以校名, 由肄業學校輔導籌組設立後, 承轉僑務委員會備查 2. 地區性社團 名稱冠以國家或地區名稱, 由僑務委員會籌組設立 ( 三 ) 登記程序符合在學僑生社團組設及輔導要點之規定者, 均可辦理登記 申請時, 須先填寫社團登記表, 並依規定召開會員大會, 將社團章程 會印及 20 人以上之會員名冊陳報僑務委員會備案 二 僑生社團之補助 ( 一 ) 活動補助 1. 依據 僑務委員會補助在學僑生社團舉辦活動要點 辦理 2. 補助對象與原則 : (1) 於學校登記有案之學校性僑生社團 (2) 向本會申請登記有案之地區性僑生社團 籌備中之僑生社團於尚未完成登記前之必要活動, 得準用本要點 3. 補助項目 : 會員大會及總幹事改選 中秋節 端午節 春節 重大節日慶典活動 僑生週 愛國自強活動 僑生訓練活動 其他具有特殊意義之僑生活動等 4. 補助標準 : 依僑生人數及活動意義等標準審查, 金額由新臺幣 44

57 2016 年第十三章在學僑生社團輔導及補助 2,000 元至 1 萬元以下不等為原則 ( 二 ) 刊物補助 1. 依據 僑務委員會補助在學僑生社團發行刊物要點 辦理 2. 補助對象與原則 : 於學校登記有案之學校性僑生社團或向僑務委員會申請登記有案之地區性僑生社團, 所發行刊物之宗旨符合要點第 2 點規定者 ; 其雜誌型刊物, 其篇幅十六開且不少於 20 頁 ( 即 40 面 ), 或二十四開且不少於 30 頁 ( 即 60 面 ); 新聞紙型刊物, 其篇幅不少於四開 ( 即 2 面 ); 發行之刊物為電子報者, 應符合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1 2 款規定 3. 補助標準 : (1) 學校性僑生社團發行刊物, 每期費用本會得補助三分之一, 且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 萬元 (2) 地區性僑生社團發行刊物, 每期費用本會得補助二分之一, 且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 萬元 (3) 具紀念性特刊或專刊, 得酌予提高補助金額, 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2 萬元 三 補助申請方式圖 學校登記有案之學校性僑生社團僑委會核備有案之地區性僑生社團 辦理活動 10 日前 檢具書面文件函 刊物發行 15 日前 向 僑 委 會 提 出 申 請 45

58

59

60 第十四章畢業僑生海外社團輔導及組設 畢業僑生返回僑居地後, 為加強校友間之聯繫, 維護校友之福祉, 促進合作, 宜組織校友社團, 並由僑務委員會依據 海外留臺畢業僑生社團聯繫與服務要點 輔導協助 一 組設方式海外留臺畢業僑生社團, 可視當地情形, 自定名稱, 並將負責人暨會員名冊及有關章程各 2 份, 由當地使領館或駐外機構核轉僑務委員會核備 二 工作與考核 ( 一 ) 海外留臺畢業僑生社團舉辦活動 僑務委員會得依畢業僑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要點予以經費補助 ( 二 ) 海外留臺畢業僑生社團如組團回國考察 參觀 研習, 可函請僑務委員會協調相關單位支援 協助 ( 三 ) 海外留臺畢業僑生社團對傑出之會員或對僑生聯繫 僑社福利著有貢獻者, 可將其事蹟及簡歷函僑務委員會, 頒給獎品 獎狀或匾額予以獎勵 48

61

62 第十五章年度僑生活動概要 一 僑務委員會活動 ( 一 ) 新僑生接待年度活動 ( 每年 8 至 9 月間 ) 僑務委員會為落實照顧僑生, 讓首次抵臺就學之新僑生順利到各校報到, 特規劃新僑生接待隊辦理新僑生接機照料工作 ( 二 ) 僑生春節祭祖暨師生聯歡餐會活動 ( 活動時間視各校自行安排, 約 1 至 3 月間 ) 為使在學僑生歡度春節 飲水思源, 每年春節期間均委請學校舉辦 僑生春節祭祖暨師生聯歡餐會活動, 使僑生體驗敬天祭祖之華人傳統文化活動, 並確實達到僑生春節聯歡與增進師生情感之目的 ( 三 ) 僑生春季活動 ( 每年 3 4 月間 ) 為增進海外回國升學之在學僑生及各校僑輔工作人員聯誼溝通及經驗分享, 加強僑輔老師互動與交流, 及落實在學僑生生活輔導工作, 於每年春季舉辦跨校僑生春季活動 ( 四 ) 全國僑輔工作人員交流平臺會議為使各級學校僑生輔導人員瞭解僑生政策 法規及活動訊息, 有助各校僑輔工作經驗得以交流, 僑務委員會委請學校分北 中 南三區一年召開兩次地區性會議, 並舉辦全國僑輔工作人員交流平臺會議, 邀請各校僑生輔導主管共同交流研討及分享經驗, 協助解決僑輔工作中面臨的問題 ( 五 ) 大專校院應屆畢業僑生職涯規劃研習會及就業媒合活動 ( 每年 4 5 月間 ) 為增進大專校院應屆畢業僑生對個人事業發展及評點配額制度之認識, 使能順利創業或就業, 並協助臺商海外投資發展尋才, 僑務委員會每年舉辦職涯規劃研習會及就業媒合活動, 歡迎應屆畢業僑生參加 ( 六 ) 大專校院應屆畢業僑生歡送會 ( 每年 5 至 6 月間 ) 1. 僑務委員會為期應屆畢業僑生感受自由民主臺灣之關懷, 每年特於應屆畢業典禮之前, 在各校分別以各種不同歡送活動方式, 歡送畢業僑生 50

63 2016 年第十五章年度僑生活動概要 2. 此項工作對鼓勵畢業僑生返回僑居地後, 融入當地社會 參與當地事務 拓展國民外交, 並組織及參與校友會活動, 擴大影響力, 均有重要助益 ( 七 ) 全國僑生社團幹部研習活動每年舉辦全國僑生社團幹部研習活動, 讓所有僑生社團幹部交流, 並藉此培養未來僑社幹部 二 教育部活動 ( 一 ) 中央聯合各單位訪視各校僑生座談會 ( 二 ) 各校新僑生講習會 ( 三 ) 全國大專校院僑生輔導人員工作研討會 ( 四 ) 全國大專校院僑生研習會 ( 五 ) 各校僑生節慶活動三 其他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在臺僑外生與國內企業媒合商談會 更多僑生相關活動, 請逕上 僑生服務圈 網站 ( ocac.net) 查詢 51

64

65

66 附錄一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 47 年 5 月 24 日教育部臺 (47) 參字第 7441 號令及僑務委員會會銜訂定發布中華民國 51 年 4 月 13 日教育部臺 (51) 參字第 4895 號令及僑務委員會 (51) 臺僑教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 53 年 5 月 19 日教育部臺 (53) 參字第 6064 號令及僑務委員會 (53) 臺僑教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 5 7 年 8 月 2 9 日教育部臺 ( 5 7 ) 參字第 號令及僑務委員會 ( 5 7 ) 臺僑教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 6 2 年 8 月 2 日教育部臺 ( 6 2 ) 參字第 號令及僑務委員會 ( 6 2 ) 臺僑輔 ( 二 ) 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 72 年 1 月 10 日教育部臺 (72) 參字第 0864 號令及僑務委員會 (72) 臺僑升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 77 年 12 月 2 日教育部臺 (77) 參字第 號令及僑務委員會 (77) 僑輔升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至第 5 條 第 10 條 第 11 條 第 14 條 第 15 條 第 17 條 第 26 條至第 28 條及第 32 條條文中華民國 80 年 5 月 1 日教育部臺 (80) 參字第 號令及僑務委員會 (80) 僑輔升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至第 5 條 第 7 條 第 10 條至第 14 條 第 25 條 第 29 條 第 30 條及第 32 條條文中華民國 8 8 年 4 月 1 9 日教育部臺 ( 8 8 ) 參字第 號令及僑務委員會 8 8 僑參字第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2 9 條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教育部台 (90) 參字第 號令及僑務委員會僑法字第 之 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3 0 條中華民國 92 年 10 月 31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並刪除第 29 條條文中華民國 93 年 11 月 15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中華民國 95 年 10 月 12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3 條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13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5 條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5 ~ 條條文 ; 並增訂第 條條文中華民國 年 1 0 月 3 1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23 日教育部臺教文 ( 五 ) 字第 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7 9~ 條條文 ; 增訂第 24-1 條條文 ; 刪除第 24 條條文 ; 並自 102 年 9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教育部臺教文 ( 五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教育部臺教文 ( 五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16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號公告第 22 條第 1 項所列屬 內政部移民署 之權責事項, 自 104 年 1 月 2 日起改由 內政部移民署 管轄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16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僑生, 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 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 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 但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及中醫學系者, 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54

67 2016 年附錄一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三條 僑生身分認定, 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 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 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 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返回僑居地者, 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 並以一次為限 但僑生經入學學校以學業或操行成績不及格 違反校規情節嚴重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 依學生獎懲規定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 不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 僑生回國就學期間, 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任意變更身分 前條第一項所稱海外, 指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前條第一項所稱連續居留, 指華裔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 連續居留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 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予以認定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 一 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二 參加僑務主管機關主辦或其認定屬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 或就讀主管機關核准境外招生之華語教育機構開設之華語文研習課程, 其活動或研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三 交換學生, 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四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 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五 回國接受兵役徵召及服役 六 因戰亂 天災或大規模傳染病, 致無法返回僑居地, 且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 七 因其他不可歸責於僑生之事由, 致無法返回僑居地, 有證明文件, 且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 並以一次為限 因前項第六款 第七款事由在國內停留者, 其跨年連續在國內 55

68 第四條 第五條 停留不得滿一年, 合計不得逾二次 前條第一項所定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得以取得僑居地公民權 永久居留權或以其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認定之 僑生申請回國就學者, 其第二條第一項連續居留海外期間之採計, 以計算至當年度海外招生簡章所定之申請時間截止日為準 但其連續居留年限須計算至申請入學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始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之申請者應填具切結書, 始得受理其申請 ; 其經錄取後, 僑務主管機關應就其自報名截止日起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之實際居留情形予以審查, 其海外居留期間有未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 應撤銷其錄取資格 僑生依第九條第一項自行回國申請就學者, 其第二條第一項連續居留海外期間之採計, 以計算至距申請當時最近之回國日為準 ; 依第九條第五項自行在國內入學申請補辦分發手續者, 以計算至距自行入學時最近之回國日為準 僑生得依本辦法申請回國就讀各級學校, 並得申請就讀 自行轉讀或升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且學校有明確管理機制之學位專班 但不包括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 ( 院 ) 空中大學 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 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僑生非以就學事由, 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 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僑生違反第一項但書規定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 畢業後始發現者, 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學校, 應將不得招收僑生之情形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56

69 2016 年附錄一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六條 僑生於每年招生期間, 應檢具下列表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或經核准自行招收僑生之大學校院, 申請回國就學 : 一 入學申請表 二 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 ( 一 ) 外國學校學歷 : 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 中 英文以外之語文, 應加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或由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核驗 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二 ) 大陸地區學歷 : 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三 ) 香港或澳門學歷 : 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四 )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三 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四 志願序 但向自行招收僑生之大學校院提出申請者, 免附 五 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二款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 免附 僑生申請就讀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 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 除檢具第一項各款表件, 並應檢附經我國公證人認證之在臺監護人同意書 但已成年或經僑務主管機關同意者, 免附 前項在臺監護人, 應具中華民國國籍, 並提出警察機關出具之 57

70 無犯罪紀錄證明及稅捐機關核發最新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資料清單 ; 每人以擔任一位僑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 僑生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 冒用或變造等情事, 應撤銷錄取資格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 畢業後始發現者, 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六條之一大學校院自行招收僑生入學各年級, 應擬訂招生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訂定僑生招生簡章, 詳列招生學系 修業年限 招生名額 申請資格 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大學校院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成立僑生專班者, 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七條駐外館處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受理申請回國就學並核驗身分及各項表件後, 應立即函送僑務主管機關審查 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受理申請回國就學並核驗身分及各項表件後, 應立即函送駐外館處核轉僑務主管機關審查 僑務主管機關審查各種申請表件並加註意見後, 轉送下列機關辦理核定分發 : 一 申請就讀公立國民小學者, 送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二 申請就讀公立國民中學 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 送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但申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 以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 ( 以下簡稱華僑高中 ) 為限 三 申請就讀大學 ( 包括研究所 ) 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 ( 以下簡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 者, 除第五項規定外, 送 58

71 2016 年附錄一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八條 第九條 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辦理 前項第三款所稱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 指各大學校院為聯合辦理僑生招生及分發等事宜, 所成立之組織 大學校院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受理申請回國就學者, 於核驗各項表件後, 應立即函送僑務主管機關審查僑生身分 ; 符合僑生身分並經學校審查或甄試合格者, 由學校發給入學許可 前項大學校院受理及審查僑生入學申請, 對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有疑慮時, 得請僑務主管機關協助查明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於收到僑務主管機關轉送之僑生申請入學表件後, 應依僑生志願 成績及分配各校之名額, 核定分發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學校, 並通知所分發學校及僑務主管機關, 由僑務主管機關轉知僑生 但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於辦理大學 ( 含研究所 ) 招生, 其入學應先轉請申請學校同意者, 經學校審核通過後, 始得由該會辦理核定分發 申請回國就學人數超過預定招生名額之地區, 得舉辦甄試擇優錄取 僑生分發就讀音樂 美術 體育或其他藝能性質之系科, 各校得視實際需要加考術科 ; 其術科成績未達標準者,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另行分發至其他系科或學校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 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 自行回國擬就讀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 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 得於回國之次日起九十日內, 檢具第六條第一項各款相關證件, 向僑務主管機關申請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分發入學 ; 其外國學校最高學歷證明文件, 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但申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 以華僑高中為限 : 一 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 二 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 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 59

72 第十條 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 經許可入國 持停留期限未滿六十日, 或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 經許可入國者, 得於該簽證停留期限內, 持憑僑務主管機關開具之符合僑生身分資格證明文件, 以擬在臺就學為由, 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所屬國內各辦事處申請改換為六十日以上且未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後, 依前項規定申請分發入學 辦理第一項核定分發之機關, 準用第七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已逾學期上課時間三分之一者, 得依其申請就讀學校, 分發編入適當年級隨班附讀 ; 附讀以一年為限, 經考試及格者, 應承認其學籍 但申請就讀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 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 應分發於下學年度入學 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 自行於回國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在國內入學者, 得至僑務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分發手續, 並以該次回國入學時年級為認定入學之年級 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有案之僑生於國民中學畢業當年, 得申請分發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五年制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就學 但申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 以華僑高中為限 依前項規定申請分發者, 不得享有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升學考試優待 依第一項及第六項規定申請分發就讀私立學校者, 應先取得擬就讀學校同意函 依第六條或前條規定回國就讀國民中學以上之僑生, 於畢業當年參加下一學程新生入學者, 其優待方式, 依下列規定辦理 ; 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 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 60

73 2016 年附錄一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關原核定各校 ( 系 科 ) 招生名額 : 一 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五年制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 : ( 一 ) 參加免試入學者, 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二 ) 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 依其採計成績, 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 技術校院四年制 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 ( 一 ) 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 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未達技術校院四年制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 得進入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就讀, 錄取標準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定之 ( 二 ) 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 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 大學 : ( 一 ) 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其未達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 得進入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就讀, 錄取標準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定之 ( 二 ) 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 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 第一款第二目 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 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 其計算遇小數點時, 採無條件進位法, 取整數計算 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 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 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 增額錄取, 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僑生畢業當年參加第一項所定升學優待, 以一次為限, 並僅適 61

74 用於畢業當年, 於下次學程考試, 不予優待 第十一條各級學校依第六條 第九條 前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實際招收入學之僑生名額, 以該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 但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招收僑生為主之學校, 或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 不在此限 大學校院於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 有本國學生未招足之情形者, 得以僑生名額補足 第十二條 僑生於入學前得向原核定分發機關申請改分發, 並以一次為限 ; 原分發大學者, 以改分發臺師大僑生先修部為限 ; 原分發專科學校五年制 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或高級中等學校者, 以改分發華僑高中為限 經輔導回國就讀之僑生參加轉學考試不予優待 如確有志趣不合或學習適應困難者, 由原肄業學校儘量協助轉系科 第十三條僑生就讀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修業期滿符合結業資格者, 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檢具結業生成績名冊 入學申請表 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送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核定分發就讀大學 第十四條在國內大學校院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之僑生, 得檢具國內大學校院畢業證書或報考資格所需證件 歷年成績證明文件 入學申請表 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定之其他文件, 於每年招生期間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申請入學碩士以上學程 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應依其志願轉請申請學校審核通過後, 始得由該會辦理核定分發 已依前項規定分發並註冊入學者, 不得再依前項規定提出同級學程之申請 僑生自行報考研究所入學考試者, 應依國內學生錄取標準辦理 第十五條僑生於核定分發學校後, 應於開學前向分發學校報到, 其接待 62

75 2016 年附錄一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事宜, 由僑務主管機關規劃辦理 第十六條 僑生就學應繳之費用, 依下列規定辦理 ; 其他在學期間之費用, 由其自行負擔 : 一 就讀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者 : 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二 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 : 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但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免納學費之規定者, 不在此限 三 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前三年者 : 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但符合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免納學費之規定者, 不在此限 四 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後二年 專科學校二年制 大學校院者 : 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僑生住宿, 以住學生宿舍為原則 如分發之學校無學生宿舍或學生宿舍住滿時, 其住宿應由學校及在臺監護人協助解決 第十七條各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擬具僑生輔導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分配表,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各校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應將全年輔導實施經過及經費收支情形,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十八條 各校應定期舉辦僑生新生入學講習 個別輔導 僑生轉系 ( 科 ) 學業輔導 寒暑假期課業輔導 講習或集訓及僑生課外活動 對於國語文或基本學科程度較低僑生, 應由各校分科開班實施課業輔導 大學校院僑生入學後, 因學習適應不佳, 經學校輔導並徵得僑生同意後, 得於當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前, 向學校辦理休學, 並經由學校申請轉至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實施課業輔導, 輔導期間應繳費用依照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收費規定辦理 ; 輔導期滿 63

76 後, 回原學校復學, 輔導期間所修課程, 不得列入學校畢業學分或要求抵免 第十九條清寒僑生助學金及優秀僑生獎學金之核發,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 僑生傷病醫療保險 工讀或學習扶助補助 在學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之核發, 由僑務主管機關主辦 第二十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僑務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全國性之僑生輔導 研習及聯誼等活動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需要會同相關機關訪視僑生就讀之學校 第二十一條僑務主管機關在畢業僑生返回僑居地前, 得施予講習或提供僑居地就業資訊 僑務主管機關及原畢業學校應續予聯繫輔導返回僑居地之畢業僑生 第二十二條僑生就讀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將已註冊入學新生及未報到註冊入學者分別列冊, 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內政部移民署 僑務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僑生畢業 休學 退學 自行轉讀或變更 喪失學生身分者, 其就讀學校應即通報 前項學生在臺設有戶籍者, 並應即通知學生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已屆役齡男子, 自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 應依兵役法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招收僑生之大專校院, 應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僑生資料管理系統, 登錄僑生入學及學籍異動資料, 並辦理第一項規定之通報 第二十二條之一僑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 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即依規定處理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處理者,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得視情形調整招收僑生名額 64

77 2016 年附錄一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二十三條僑生畢業 退學或休學期滿, 且未繼續就學者, 中止僑生身分 但大學校院僑生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我國實習者, 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中止僑生身分 僑生身分經中止者, 於繼續升學 轉學或復學後, 恢復僑生身分 第二十四條 ( 刪除 ) 第二十四條之一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 第九條至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65

78 附錄二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 (86) 台參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 ; 增訂第 10-1 條條文 ; 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 7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 9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 條條文 ; 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教育部臺教文 ( 二 ) 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九日教育部臺教文 ( 二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 0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號公告第 1 6 條第 1 項所列屬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 內政部移民署 管轄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文 ( 二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九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香港或澳門 ( 以下簡稱港澳 ) 居民, 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且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六年以上者, 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 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及中醫學系者, 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前條所稱海外, 指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港澳居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期間, 其每曆年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在臺灣地區接受兵役徵召服役 二 交換學生, 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三 參加臺灣地區大專校院附設華語文教學機構之研習課程, 其研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四 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 流產後未滿二個月 五 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 六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 直系血親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 66

79 2016 年附錄二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四條 第五條 或死亡 七 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八 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其訓練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九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 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具相關證明文件者, 其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 不併入港澳或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 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 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予以認定 符合第二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 在臺灣地區停留者, 其跨年連續在臺灣地區停留不得滿一年, 合計不得逾二次 港澳居民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者, 其第二條所定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期間之採計, 以計算至當年度港澳學生招生簡章所定之申請時間截止日為準 但其連續居留年限須計算至申請入學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始符合前二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之申請者應填具切結書, 始得受理其申請, 其經錄取後,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就其自申請時間截止日起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之實際居留情形予以審查, 其港澳或海外居留期間有未符合前二條規定者, 應撤銷其錄取資格 港澳居民依第六條第一項自行來臺灣地區申請分發入學者, 其第二條所定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期間之採計, 以計算至距申請當時最近之來臺灣地區之日為準 ; 依第六條第五項自行在臺灣地區入學申請補辦分發手續者, 以計算至距自行入學時最近之來臺灣地區之日為準 港澳居民得依本辦法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各級學校, 並得申請 67

80 第六條 就讀 自行轉讀或升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且學校有明確管理機制之學位專班 但不包括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 ( 院 ) 空中大學 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 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經依本辦法來臺灣地區就學之港澳居民, 非以就學事由, 已在臺灣地區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 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港澳學生違反第一項但書規定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 畢業後始發現者, 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學校, 應將不得招收港澳學生之情形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港澳居民符合第二條 第三條規定, 在臺灣地區已達就學年齡, 並具有臺灣地區合法居留身分者, 得於來臺之次日起九十日內, 依下列規定申請分發入學 : 一 就讀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者, 向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二 就讀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 向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但申請就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者, 以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 ( 以下簡稱華僑高中 ) 為限 前項申請, 應檢具下列表件 : 一 入學申請表 二 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 ( 一 ) 香港或澳門學歷 : 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 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二 ) 大陸地區學歷 : 大陸地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三 ) 外國學校學歷 : 外國學校最高學歷證件及成績單, 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 其為中文或英文以外之語文作成 68

81 2016 年附錄二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七條 時, 應同時提出其中文或英文譯本請求驗證, 或驗證其原文文件後, 再由國內公證人辦理譯文認證 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四 )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三 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 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 志願序 六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之影印本或最近六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七 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八 申請就讀私立學校者, 應先取具擬就讀學校同意函 前項第二款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 免附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已逾學校學期上課時間三分之一者, 得依其申請就讀學校, 分發編入適當年級隨班附讀 ; 附讀以一年為限, 經學校認定其成績及格者, 應承認其學籍 但申請就讀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 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 應俟下學年度再申請分發入學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申請而自行於來臺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入學者, 得至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辦分發手續, 並以該次來臺灣地區入學時年級為認定入學之年級 依第一項申請分發來臺就學者, 於畢業後欲繼續升學, 應依臺灣地區學生各有關招生入學規定辦理 港澳居民符合第二條 第三條規定者, 於每年招生期間, 得依下列規定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大學以上學校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 ( 以下簡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 69

82 一 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 ( 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 ) 或其指定機構申請分發入學 二 向經核准自行招收港澳學生之大學申請入學 前項申請, 應檢具下列表件 : 一 入學申請表 二 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 ( 一 ) 香港或澳門學歷 : 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 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二 ) 大陸地區學歷 : 大陸地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三 ) 外國學校學歷 : 外國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 ( 中 英文以外之語文, 應加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四 )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 五 ) 以同等學力申請入學大學者, 應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三 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 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 志願序 但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 免附 六 招生簡章中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第一項所稱海外聯招會, 指各大學為聯合辦理港澳學生招生及分發等事宜, 所成立之組織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海外聯招會及大學依前條及第一項規定辦理港澳居民入學資格認定, 必要時, 得委任或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 ( 構 ) 辦理 經依前條申請分發入學或補辦分發手續者, 不得再依第一項規 70

83 2016 年附錄二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定申請入學 經依前條及第一項規定在臺灣地區就學, 因故自願退學, 且在臺灣地區居留未滿一年者, 得重新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 並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大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行招收港澳學生入學各年級, 應擬訂招生規定, 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訂定港澳學生招生簡章, 詳列招生學系 修業年限 招生名額 申請資格 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大學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成立港澳學生專班者, 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大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受理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者, 應檢具下列資料送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港澳身分 : 一 招生簡章 二 入學申請表 三 申請人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 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 有第四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 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填具切結書 六 各大學自行招收港澳學生申請名冊 前項經認定符合港澳學生身分並達學校錄取標準者, 由學校發給入學許可 第九條海外聯招會或其指定機構受理港澳居民入學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或大學以上學校之申請表件後, 由海外聯招會彙整依其志願 成績及分配各校之名額核定分發, 並通知所分發學校及申請人 但入學研究所者, 應先通過申請學校之審核, 再核定分發 港澳居民分發就讀音樂 美術 體育或其他藝能性質之所 系 科者, 各校得視實際需要加考術科 ; 其術科成績未達標準者,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招會另行分發至其他 71

84 所 系 科或學校就學 第十條港澳居民經依前條規定分發入學者, 於入學前得向原核定分發機關申請改分發至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或華僑高中, 並以一次為限 港澳居民經分發在臺灣地區就學者, 參加轉學考試不予優待 ; 其確有志趣不合或學習適應困難者, 由學校協助轉所 系 科 港澳居民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 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入學, 亦不得轉學進入其他學校就讀 第十一條港澳學生就讀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修業期滿符合結業資格者, 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檢具結業生成績名冊 入學申請表 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送海外聯招會核定分發就讀大學 第十二條在臺灣地區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之港澳學生, 得檢具臺灣地區之大學畢業證書或報考資格所需證件 歷年成績證明文件 入學申請表 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定之其他文件, 於每年招生期間向海外聯招會申請分發碩士以上學程 海外聯招會依其志願轉請申請學校審核通過後, 再核定分發, 核定分發以一次為限 自行報考碩士以上學程者, 應依臺灣地區學生錄取標準辦理 已依前項規定分發並註冊入學者, 不得再依前項規定提出同級學程之申請 第十三條各級學校依第六條 第七條 第十一條及前條規定錄取港澳學生採外加名額方式 ; 其外加之名額, 併入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比率計算 但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 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港澳居民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 變造或冒用等情事, 應撤銷錄取資格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 畢業後始發現者, 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追繳或 72

85 2016 年附錄二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註銷其學歷證件 第十五條依本辦法來臺灣地區就學之港澳學生輔導事項, 準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 第十六條港澳學生就讀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將已註冊入學新生及未報到註冊入學者分別列冊, 通報內政部移民署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港澳學生畢業 休學 退學 自行轉讀或變更 喪失學生身分者, 其就讀學校應即通報 前項學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已屆役齡男子, 自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 應依兵役法相關法規辦理 第一項之大專校院, 應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僑生資料管理系統, 登錄港澳學生入學及學籍異動資料, 並辦理第一項規定之通報 第十七條港澳學生畢業 退學或休學期滿, 且未繼續就學者, 中止在臺灣地區之港澳學生身分 但大學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臺灣地區實習者, 其港澳學生身分, 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港澳學生身分經中止者, 於繼續升學 轉學或復學後, 回復其港澳學生身分 第十八條港澳學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 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即依規定處理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處理者,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形調整其相關招生名額 第十九條港澳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者, 其子女得準用外國僑民子女相關規定, 進入外國僑民學校及其附設幼兒園就讀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73

86 附錄三入出國及移民法 ( 節錄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總統 (88) 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0 條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行政院 (88) 臺內字第 號函定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23 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 號令定自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條條文 ; 並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9 7 條 ; 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臺治字第 號令定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1 6 條條文 ; 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行政院院臺治字第 號令發布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第 1 6 條, 定自同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條條文 ; 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八日行政院院臺治字第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年十二月九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15 36~38 91 條條文 ; 並增訂第 38-1~38-9 條條文 ; 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號令發布, 定自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統籌入出國管理, 確保國家安全 保障人權 ; 規範移民事務, 落實移民輔導, 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三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 國民 : 指具有中華民國 ( 以下簡稱我國 ) 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二 機場 港口 : 指經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國機場 港口 三 臺灣地區 : 指臺灣 澎湖 金門 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四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 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 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74

87 2016 年附錄三入出國及移民法 ( 節錄 ) 第四條 五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 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 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六 過境 : 指經由我國機場 港口進入其他國家 地區, 所作之短暫停留 七 停留 : 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 八 居留 : 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 九 永久居留 : 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 十 定居 : 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 十一 跨國 ( 境 ) 人口販運 : 指以買賣或質押人口 性剝削 勞力剝削或摘取器官等為目的, 而以強暴 脅迫 恐嚇 監控 藥劑 催眠術 詐術 不當債務約束或其他強制方法, 組織 招募 運送 轉運 藏匿 媒介 收容外國人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或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或使之隱蔽之行為 十二 移民業務機構 : 指依本法許可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 十三 跨國 ( 境 ) 婚姻媒合 : 指就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與外國人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或澳門居民間之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之行為 入出國者, 應經內政部移民署 ( 以下簡稱移民署 ) 查驗 ; 未經查驗者, 不得入出國 移民署於查驗時, 得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 蒐集及利用入出國者之入出國紀錄 前二項查驗時, 受查驗者應備文件 查驗程序 資料蒐集與利用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75

88 第二章國民入出國 第五條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 不須申請許可 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 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 始得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 應向移民署申請許可 第一項但書所定人員之範圍 核准條件 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分別由國家安全局 內政部 國防部 法務部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定之 第六條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 一 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但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者, 不在此限 二 通緝中 三 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 四 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五 涉及內亂罪 外患罪重大嫌疑 六 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 七 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 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 不在此限 八 護照 航員證 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 偽造 變造或冒用 九 護照 航員證 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未依第四條規定查驗 十 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 受保護管束人經指揮執行之少年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核准出國者, 移民署得同意其出國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出國者, 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 入國時查獲亦同 ; 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 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立即逮捕, 移送司法機關 76

89 2016 年附錄三入出國及移民法 ( 節錄 ) 第七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禁止出國之情形, 由司法 軍法機關通知移民署 ; 第十款情形, 由各權責機關通知移民署 司法 軍法機關 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案件, 情況急迫, 得通知移民署禁止出國, 禁止出國之期間自通知時起算, 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除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 無須通知當事人外, 依第一款 第三款規定禁止出國者, 移民署經各權責機關通知後, 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 依第十款規定限制或禁止出國者, 由各權責機關通知當事人 ; 依第七款 第九款 第十款及前項規定禁止出國者, 移民署於查驗時, 當場以書面敘明理由交付當事人, 並禁止其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 : 一 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二 涉及內亂罪 外患罪重大嫌疑 三 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四 護照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 偽造 變造或冒用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兼具有外國國籍, 有前項各款或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 移民署得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及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之認定標準, 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第三章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 居留及定居 第八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 其停留期間為三個月 ; 必要時得延期一次, 並自入國之翌日起, 併計六個月為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 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 77

90 第九條 78 一 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 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二 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 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 直系血親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 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 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 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 第三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 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 ; 第四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 不得逾一個月 ; 第五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 依事實需要核給 前二項停留期間屆滿, 除依規定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 應即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 一 有直系血親 配偶 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 被收養者年齡應在十二歲以下, 且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並以二人為限 二 現任僑選立法委員 三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四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 年齡在二十歲以上 五 持我國護照入國, 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七年以上, 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六 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七 曾在臺灣地區居留之第十二款僑生畢業後, 返回僑居地服務滿二年

91 2016 年附錄三入出國及移民法 ( 節錄 ) 八 對國家 社會有特殊貢獻, 或為臺灣地區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九 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延聘回國 十 前款以外, 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 十一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 十二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就學之僑生 十三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接受職業技術訓練之學員生 十四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從事研究實習之碩士 博士研究生 十五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 第四款至第十一款規定,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 ; 未隨同本人申請者, 得於本人入國居留許可後定居許可前申請之 本人居留許可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撤銷或廢止時, 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居留許可併同撤銷或廢止之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居留經許可者, 移民署應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 其有效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算, 最長不得逾三年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期限屆滿前, 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 得向移民署申請延期 依前項規定申請延期經許可者, 其臺灣地區居留證之有效期間, 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 最長不得逾三年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內, 居留原因消失者, 移民署應廢止其居留許可 但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居留之直系血親 配偶 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死亡者, 不在此限, 並得申 79

92 第十條 80 請延期, 其申請延期, 以一次為限, 最長不得逾三年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 變更居留地址或服務處所時, 應向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 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配額, 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但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或結婚滿四年, 其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不受配額限制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入國, 逾期停留未逾十日, 其居留申請案依前項規定定有配額限制者, 依規定核配時間每次延後一年許可 但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 一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申請人及其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經依前條規定許可居留者, 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 仍具備原居留條件 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許可居留者, 不受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 二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 未滿二十歲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定居, 其親屬關係因結婚發生者, 應存續三年以上 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 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 規定如下 : 一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申請者, 為連續居住一年, 或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 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二 依前條第一項第十款或第十一款規定申請者, 為連續居住三年, 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 或居留滿七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前項居留期間出國, 係經政府機關派遣

93 2016 年附錄三入出國及移民法 ( 節錄 ) 第十一條 或核准, 附有證明文件者, 不視為居住期間中斷, 亦不予計入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依親對象死亡或與依親對象離婚, 其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得行使或負擔該子女之權利義務, 並已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者, 仍得向移民署申請定居, 不受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之限制 申請定居, 除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情形外, 應於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後二年內申請之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得隨同申請, 或於其定居許可後申請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 應於三十日內向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逾期未辦理者, 移民署得廢止其定居許可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 居留或定居之申請程序 應備文件 核發證件種類 效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 一 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二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三 未經許可而入國 四 冒用身分或以不法取得 偽造 變造之證件申請 五 曾經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或身分證件提供他人持以非法入出國 六 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 七 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 被收養者入國後與收養者無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之事實 八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 但申請人未滿二十歲, 不在此限 81

94 九 曾經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十 曾經逾期停留 十一 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 十二 無正當理由規避 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七十條之查察 十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者 經許可居留後,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 或發現申請當時所提供之資料係虛偽不實者, 移民署得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 經許可定居後, 有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 或發現申請當時所提供之資料係虛偽不實者, 得撤銷或廢止其定居許可 ; 已辦妥戶籍登記者, 戶政機關並得撤銷或註銷其戶籍登記 依前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居留 定居許可者, 應自得撤銷或廢止之情形發生後五年內, 或知有得撤銷或廢止之情形後二年內為之 但有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六款規定情形者, 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不予許可期間, 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 並不得逾三年 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 於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時, 準用之 第十二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入國者, 除合於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外, 應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出國, 不得申請居留或定居 第十三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移民署得廢止其停留許可 : 一 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二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於刑之執行完畢 假釋 赦免或緩刑 第十四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 居留 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 82

95 2016 年附錄三入出國及移民法 ( 節錄 )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者, 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於接到前項限令出國通知後十日內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 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 移民署為限令出國處分前, 得召開審查會, 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審查會之組成 審查要件 程序等事宜, 由主管機關定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經許可入國, 或經許可入國已逾停留 居留或限令出國之期限者, 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其出國, 並得限制再入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 且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 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 得向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 其申請定居, 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 應扣除一年 第一項受強制出國者於出國前, 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國者, 移民署得暫予收容, 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 出國後, 移民署得廢止其入國許可, 並註銷其入國許可證件 前三項規定, 於本法施行前入國者, 亦適用之 第一項所定強制出國之處理方式 程序 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強制出國, 準用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第四項及第三十八條之六規定 ; 第三項之暫予收容及其後之續予收容 延長收容, 準用第三十八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因僑居地區之特殊狀況, 必須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者, 由主管機關就特定國家 地區訂定居留或定居辦法, 報請行政院核定, 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 本法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 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能強制其出國者, 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 83

96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入國之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係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 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 未能強制其出國者, 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入國之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 未能強制其出國, 且經蒙藏委員會認定其身分者, 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 前三項所定經許可居留之無國籍人民在國內取得國籍者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在臺灣地區連續居住三年, 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 或居留滿七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前項所定居留期間出國, 係經政府機關派遣或核准, 附有證明文件者, 不視為居住期間中斷, 亦不予計入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 第十七條 十四歲以上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 應隨身攜帶護照 臺灣地區居留證 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 得於執行公務時, 要求出示前項證件 其相關要件與程序, 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第四章外國人入出國 第十八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 : 一 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 二 持用不法取得 偽造 變造之護照或簽證 三 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 四 護照失效 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 五 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84

97 2016 年附錄三入出國及移民法 ( 節錄 )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六 攜帶違禁物 七 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八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 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 九 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 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 不在此限 十 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 船票, 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 十一 曾經被拒絕入國 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十二 曾經逾期停留 居留或非法工作 十三 有危害我國利益 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 十四 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五 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 禁止我國國民進入該國者, 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 得以同一理由, 禁止該國國民入國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禁止入國期間, 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 並不得逾三年 搭乘航空器 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外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移民署依機 船長 運輸業者 執行救護任務機關或施救之機 船長之申請, 得許可其臨時入國 : 一 轉乘航空器 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 二 疾病 避難或其他特殊事故 三 意外迫降 緊急入港 遇難或災變 四 其他正當理由 前項所定臨時入國之申請程序 應備文件 核發證件 停留期間 地區 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航空器 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搭載之乘客, 因過境必須在我國過夜住宿者, 得由機 船長或運輸業者向移民署申請許可 85

98 前項乘客不得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 ; 其過夜住宿之申請程序 應備文件 住宿地點 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 一 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二 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外國人因其他案件在依法查證中, 經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國者, 移民署得禁止其出國 禁止出國者, 移民署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通知當事人 前三項禁止出國之規定, 於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之 第五章外國人停留 居留及永久居留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86 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 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 取得停留 居留許可 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 應於入國後十五日內, 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 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 自許可之翌日起算, 最長不得逾三年 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 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向移民署申請居留, 經許可者, 發給外僑居留證 : 一 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 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 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 不得申請

99 2016 年附錄三入出國及移民法 ( 節錄 ) 第二十四條 二 未滿二十歲之外國人, 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 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 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 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三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 四 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五 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六 基於外交考量, 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國後, 因居留原因變更, 而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 但有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者, 不得申請 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居留原因, 經移民署許可者, 應重新發給外僑居留證, 並核定其居留效期 外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 一 有危害我國利益 公共安全 公共秩序之虞 二 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三 曾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國 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四 曾非法入國 五 冒用身分或以不法取得 偽造 變造之證件申請 六 曾經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或提供身分證件予他人持以非法入出國 七 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或收養 87

100 第二十五條 88 八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 九 所持護照失效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 十 曾經逾期停留 逾期居留 十一 曾經在我國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十二 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三 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 十四 無正當理由規避 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七十條之查察 十五 曾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戶籍未辦妥遷出登記, 或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 十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者 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 不予許可我國國民在該國居留者, 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 得以同一理由, 不予許可該國國民在我國居留 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之不予許可期間, 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 並不得逾三年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 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其外國籍之配偶 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 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並符合下列要件者, 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但以就學或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 在我國居留 ( 住 ) 之期間, 不予計入 : 一 二十歲以上 二 品行端正 三 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 足以自立

101 2016 年附錄三入出國及移民法 ( 節錄 ) 第二十六條 四 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 外國人曾在我國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 其中有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並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要件者, 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雖不具第一項要件, 亦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 一 對我國有特殊貢獻 二 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三 在文化 藝術 科技 體育 產業等各專業領域, 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 競技 評鑑得有首獎者 外國人得向移民署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 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者, 同意其永久居留 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 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外僑永久居留, 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者, 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經許可永久居留者, 移民署應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 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 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外國人每年申請在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配額, 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但因投資 受聘僱工作 就學或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而依親居留者, 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 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 向移民署申請居留, 經許可者, 發給外僑居留證 : 一 喪失我國國籍, 尚未取得外國國籍 二 喪失原國籍, 尚未取得我國國籍 三 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 出生時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89

102 四 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改換居留簽證 第二十七條下列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 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 一 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 隨從人員 二 駐我國之外國機構 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 隨從人員 三 其他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前項人員, 得由外交部列冊知會移民署 第二十八條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 入國停留 居留或永久居留, 應隨身攜帶護照 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 得於執行公務時, 要求出示前項證件 其相關要件與程序, 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第二十九條外國人在我國停留 居留期間, 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 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但合法居留者, 其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 不在此限 第三十條移民署在國家發生特殊狀況時, 為維護公共秩序或重大利益, 得對外國人依相關法令限制其住居所 活動或課以應行遵守之事項 第三十一條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 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 應向移民署申請延期 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 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 最長不得逾三年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 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 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 得向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 其申請永久居留者, 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 應扣除一年 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 居留原因消失者, 廢止其居留許可, 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准予繼續居留 : 90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2011 春季班赴外交換生手冊 Outbound Exchange Student Handbook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Tel:+886-2-7734-1282

More information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 )... 5 ( ) ( )

( )... 5 ( ) ( ) 2016 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71005 臺南市永康區南臺街 1 號 E-mail:rusen@stust.edu.tw WEB:http://rusen.stust.edu.tw TEL:+886-6-2435163 FAX:+886-6-2435165 2 0 1 6 0 1 1 9 2016... 2... 3... 5 ( )... 5 ( )... 5 1... 6 2...

More information

101 8 2 02-2308-5230 1999 58999 101 3 2 02-2308-5231 101 8 2 02-2338-0277 1999 58988 3 251 3 1 02-2308-0236 6 393 2 1 / 02-8931-5334 6 393 3 1 / 02-2930-2696 81 6 / 1 02-2381-3344 30 5 / 02-2898-1819 6

More information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doc 第壹篇基礎概念 重點整理...1-1 第一章 入出國及移民法... 1-3 第二章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1-50 第一節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1-50 第二節 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重點摘要... 1-58 第三節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 1-67 第三章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1-69 第四章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More information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More information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More information

教育開支 % %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 95% 1:15 2,

教育開支 % %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 95% 1:15 2, 第七章教育 190 30 香港教育概況 12 ( ) ( ) ( ) 51 ( 15 ) 41 000 ( ) ( ) 政府的角色 112 教育開支 793 18% 714 22%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176 400 978 76% 95% 1:15 2,500 75 113 小學教育 266 153 452 (34 418 ) 21 53 15 909 35 095 ( ) 50%

More information

中華民國僑生手冊 GUIDEBOOK FOR OVERSEAS CHINESE STUDENTS 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編印 2013 年 9 月 Contents 目錄 委員長的話前言與僑生權益有關法令規定重點內容 ( 必讀資料 ) 01 05 11 15 19 23 27 29 31 33 35 39 41 45 47 第一章自行回國僑生核轉入學相關規定第二章居留第三章出入國第四章僑生相關證明核發第五章僑生兵役第六章優良僑生獎助學金第七章清寒僑生工讀金第八章清寒僑生助學金第九章僑生申請工作許可第十章畢業僑生留臺實習

More information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China Financial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Limited 2012 01 目錄 02 報 03 04 05 18 報 21 報 28 報 35 36 37 38 39 40 報 41 年 104 2012 年報 公司資料 02 中國金融國際投資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Conyers Dill & Pearman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More information

1995年縣市長選舉候選人資歷統計表

1995年縣市長選舉候選人資歷統計表 第 18 屆縣 ( 市 ) 議員選舉政黨席次統計表 總計 341 235 170 124 1 1 4 1 11 4 14 4 1 0 354 161 臺灣省 306 214 169 123 1 1 4 1 11 4 14 4 1 0 338 155 新竹縣 31 23 6 2 1 1 1 1 0 0 0 0 0 0 25 9 苗栗縣 22 19 8 4 0 0 0 0 0 0 0 0 0 0 31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More information

3 7 11 21 ( ) PPT p01 p13 23 ( ) PPT p1 p3 27 ( ) PPT p3 p1 34 ( ) PPT p2 p 36 ( ) PPT p p1ppt p7 p10 37 ( ) PPT p2 p7 39 ( ) 44 61 On Light 72 80 83 壹 實施計畫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 壹 依據 :102 貳

More information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股份代號 598 Stock Code : 598 注入新能 量 明 確 新方 向 2015 Interim Report 2015 中 期 報 告 中期報告 R O F A Y NE W D T I L A T I V IR E C New Ti Interim Report on 2015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2 3 4 5 7 9 10 38 49 50 公司資料 公司 公司 SINOTRANS

More information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106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 學士班 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2017 年 9 月入學 網路報名系統 :https://aps.ncue.edu.tw/overseas/ 網路報名時間 ( 臺灣時間 ): 2016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 時起至 12 月 30 日下午 5 時止 審查資料上傳截止時間 :2016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5 時止 校址 : 臺灣 50007

More information

完全照護手冊

完全照護手冊 20 13.6 9.910 17.8 13.3 20 1996 () 1. 2. 1998 20012000 2014 0800-507272 5 55% 30.1% 16.9% 40.7% 25.3%13.2 72.5%30-6012.1% 3015.4%60 60.8%22.3% 45 2013 3700 37.4% 2-319.8%121 0800-507272 1421 11 5 70% 7

More information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85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2000-2005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6.1.1 廉潔奉公 講座及其他專題講座 87 圖表二十三 2005 年為公務人員所作的各類講座及講解會之統計表 6.1.2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88 89 圖表二十四 2005 年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參加學生人數統計表 90 圖表二十五 2005 年參加 六

More information

2015 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71005 臺南市永康區南臺街 1 號 E-mail:rusen@mail.stust.edu.tw WEB:http://rusen.stust.edu.tw TEL:+886-6-2435163 FAX:+886-6-2435165 2 0 1 5 年 0 5 月 2 0 日 2015... 2... 3... 4... 6... 6... 7....

More information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06 學年度單獨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 重要日程表 工作項目 日期 網路報名開始時間 2016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 時 審查資料上傳截止時間 公告錄取名單 2016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5 時 ( 臺灣時間, 逾期不受 ) 2017 年 1 月 16 日 錄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06 學年度單獨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 重要日程表 工作項目 日期 網路報名開始時間 2016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 時 審查資料上傳截止時間 公告錄取名單 2016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5 時 ( 臺灣時間, 逾期不受 ) 2017 年 1 月 16 日 錄 106 學年度學士班 單獨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 招生簡章 網路報名系統 :http://regist.overseas.ncnu.edu.tw/ntut/ 報名時間 ( 臺灣時間 ): 2016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00 起至 12 月 20 日下午 5:00 止 上傳截止 :2016 年 12 月 20 日 (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受理 ) 校址 : 臺灣 10608 臺北市忠孝東路三段

More information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06 學年度單獨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 重要日程表 工作項目 日期 網路報名開始時間 2016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 時 審查資料上傳截止時間 公告錄取名單 2016 年 12 月 15 日下午 5 時 ( 臺灣時間, 逾期不受 ) 2017 年 1 月 16 日 錄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06 學年度單獨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 重要日程表 工作項目 日期 網路報名開始時間 2016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 時 審查資料上傳截止時間 公告錄取名單 2016 年 12 月 15 日下午 5 時 ( 臺灣時間, 逾期不受 ) 2017 年 1 月 16 日 錄 106 學年度學士班 單獨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 招生簡章 網路報名系統 :http://regist.overseas.ncnu.edu.tw/ntut/ 報名時間 ( 臺灣時間 ): 2016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00 起至 12 月 15 日下午 5:00 止 寄件截止 :2016 年 12 月 15 日 (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受理 ) 校址 : 臺灣 10608 臺北市忠孝東路三段

More information

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之行為 第 4 條入出國者, 應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 ) 查驗 ; 未經查驗者, 不得入出國 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時, 得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 蒐集及利用入出國者之入出國紀錄 前二項查驗時, 受查驗者應備文件 查驗程序 資料蒐集與利用應遵行事項

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之行為 第 4 條入出國者, 應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 ) 查驗 ; 未經查驗者, 不得入出國 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時, 得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 蒐集及利用入出國者之入出國紀錄 前二項查驗時, 受查驗者應備文件 查驗程序 資料蒐集與利用應遵行事項 名 稱 : 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 為統籌入出國管理, 確保國家安全 保障人權 ; 規範移民事務, 落實移民 輔導, 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 國民 : 指具有中華民國 ( 以下簡稱我國 ) 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二 機場 港口 : 指經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國機場

More information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www.chimeicorp.com 一 本公司發言人 代理人發言人姓名 : 公司發言人 : 姓名 : 陳世賢職稱 : 副總經理電話 :(06)2663000 電子郵件信箱 :service@mail.chimei.com.tw

More information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More information

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編印 2012 年 9 月 目錄 Contents 委員長的話 前言 與僑生權益有關法令規定重點內容 ( 必讀資料 ) 01 05 11 15 19 23 27 29 31 33 35 39 41 45 47 第一章自行回國僑生核轉入學相關規定第二章居留第三章出入國第四章僑生身分證明核發第五章僑生兵役第六章優良僑生獎助學金第七章清寒僑生工讀金第八章清寒僑生助學金第九章僑生申請工作許可第十章畢業僑生留臺實習工作相關規定第十一章僑生傷病醫療保險第十二章僑生醫療急難救助及喪葬慰問第十三章在學僑生社團輔導及補助第十四章畢業僑生海外社團輔導及組設第十五章年度僑生活動概要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Ulferts International Limited Ulferts International Limited 200,000,000 20,000,000 2,000,000 180,000,000 0.62 0.38 1% 0.0027% 0.005% 1711 38D 0.62 0.38 0.621%0.005%0.0027% 0.62 www.hkexnews.hk www.ulferts.com.hk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Great China Properties Holdings Limited 大中華地產控股有限公司 (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 21 同一夢想 共創未來 2015 年報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More information

僑生輔導手冊-封面0902

僑生輔導手冊-封面0902 Contents 目錄委員長的話前言與僑生權益有關法令規定重點內容 ( 必讀資料 ) 01 05 11 15 19 23 27 29 31 33 35 39 41 45 47 第一章自行回國僑生核轉入學相關規定第二章居留第三章出入國第四章僑生相關證明核發第五章僑生兵役第六章優良僑生獎助學金第七章清寒僑生工讀金第八章清寒僑生助學金第九章僑生申請工作許可第十章畢業僑生留台實習 工作相關規定第十一章僑生傷病醫療保險第十二章僑生醫療急難救助及喪葬慰問第十三章在學僑生社團輔導及補助第十四章畢業僑生海外社團輔導及組設第十五章年度僑生活動概要

More information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2 3-4 5-6 7-10 11-12 13-31 32-40 41-42 43 44-45 46 47-48 49-132 133 134 公司資料 02 年 公司 44 9 C D 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The Belvedere

More information

公司

公司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Stock Code : 00953 股份代號: 00953 年報 2014 ANNUAL REPORT 2014 Annual Report 2014 年 報 公司 2 3 4 14 24 28 38 40 41 43 44 46 99 1 Cricket

More information

中原大學 2017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 重要日程表 項目 日期 公告招生簡章 線上公告 (http://oia.cycu.edu.tw/ 境外 2016 年 11 月 1 日 ( 二 ) 學生 / 僑生港澳生 / 單獨招生線上申請 ) 公告招生名額 線上公告 (http://oia.

中原大學 2017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 重要日程表 項目 日期 公告招生簡章 線上公告 (http://oia.cycu.edu.tw/ 境外 2016 年 11 月 1 日 ( 二 ) 學生 / 僑生港澳生 / 單獨招生線上申請 ) 公告招生名額 線上公告 (http://oia. 106 學年度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單獨招生簡章 2017 年 9 月入學 報名時間 ( 臺灣時間 ): 2016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 時起至 2017 年 1 月 8 日下午 5 時止 寄件地址 :32023 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 200 號中原大學國際暨兩岸教育處招生組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nd Cross-Strait Education Chung

More information

GUIDEBOOK FOR OVERSEAS COMPATRIOT STUDENTS 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發行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出版

GUIDEBOOK FOR OVERSEAS COMPATRIOT STUDENTS 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發行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出版 GUIDEBOOK FOR OVERSEAS COMPATRIOT STUDENTS GUIDEBOOK FOR OVERSEAS COMPATRIOT STUDENTS 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發行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出版 以僑生初次來台的角度出發, 希望從公布欄 ( 僑生輔導手冊 ) 中得知一些重要單位和服務, 例如 : 僑委會, 健保局, 移民署和獎學金之類的 " 符號 " 目錄委員長的話前言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Zhongzhi Pharmaceutical Holdings Limited 3737 2015 目 錄 2 4 5 10 18 20 24 36 38 39 40 42 43 45 104 公司資料 Clifton House 75 Fort House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3 141 2102 2103 1 22

More information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POU SH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寶勝國際 ( 控股 ) 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3813) 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未經審核中期業績 本集團財務摘要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百分比 增幅 ( 未經審核 ) 11,202,006 9,515,092 17.7% 530,360 505,753 4.9% 306,833 298,612 2.8%

More information

2010/03 1. 2. 3. .. . 14 * (Certification) Certification) 1. 2. 3. ( 5~15%) 4. 5. 20% 企業看證照 具加分效果 機械專業證照至今已獲得120家機械相關企業的認同與支持 企業表達認同的具體作法包含 給予獲證考生優先面試的機會 運用此認證 作為公司招募員工時確保所錄取之新 人基本能力的方式 鼓勵員工報考 提升專業能力

More information

2014 : 706 2 3 4 5 6 12 15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入報表 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三年 3 3,796 4,738 3,796 4,738 4 1,983 1,837 (27,319) (26,934) (21,540) (20,359) 5 (64) (92) (21,604) (20,451) 6 159 196 期 7 (21,445) (20,255)

More information

C3特教班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C3特教班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臺南市安南區土城國民小學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資源班班領域教學進度表 ( 學習領域課程計畫表 ) 領域 : 社會技巧領域組別 :M/3 教學者 : 陳鴻佳老師每周教學節數 :1 節 1. 能加強多元性別互動技巧 (2-b-4) 2. 能加強學校基本適應技巧 (3-b-1) 3. 能加強社區基本適應技巧 (3-b-2) 第一週 8/29-9/3 第二週 9/4-9/10 第三週 9/11-9/17

More information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BEC7A67EABD7AAE1BDACB0CFA74BB8D5A44ABEC7C2B2B3B931303530313135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BEC7A67EABD7AAE1BDACB0CFA74BB8D5A44ABEC7C2B2B3B9313035303131352E646F6378> 教 育 部 105 年 01 月 14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1040157611 號 函 備 查 教 育 部 105 年 01 月 14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1040157611A 號 函 核 定 教 育 部 104 年 11 月 27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40160953 號 函 核 定 105 學 年 度 花 蓮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簡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 ) (: 00059) 2015 目錄 2 3 4 5 8 21 41 53 61 63 64 66 67 68 150 151 1 公司資料 公司 股 00059 0.1% 05821 0.1% 05580 0.1% 05855 0.1% 05567 0.1% 05602 業 8 32 33 86 20 2208 2888 86 20 2208 2777 業 151 14 1401 (852)

More information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More information

53 65 70 35 74 31 101 21 105 70 90 101 40 35 735 目的 : 報名資格 : 1. ( ) 2. 12 招生期別 : 36 招生人數 :40 師資陣容 : 修習課程 : 修業期限 : 3 3618 6 收費標準 : 8,500 4,000 報名方式 : 116052 64 2 1. 2. 3. 4. 5. 700 報名日期 : 105 5 27 ( ) 錄取辦法

More information

900??indd

900??indd 900 432 中華民國一 二年七月十六日 中鋼半月刊 第九版 六月份公司業務概況 八 碳鋼產量 六九九 七 三公噸 碳 鋼銷量 七三六 九公噸 合併營收 二五 八七五 一七五千元 福利金收支統計 項 福 利 資 訊 請 參 閱 EIP 快速選 單 總務福利資訊平台 本公司福委會一 二年六月 份福利金收入及各項補助之人 數 金額統計如下表 至於各 一 二年合併累計營收 二千元 一七三 一五五

More information

75 101 1.2 1.3

75 101 1.2 1.3 技師執業環境 101年度受懲戒技師 案例 彙編 與 探討 紀律委員會 時 間飛逝 一年又過去了 這一年來 經過大家的努力 並且注意法令規範 促使遭受懲戒 處分的技師減少 但是仍請注意目前兩類趨勢 1. 丙簽 2. 設計不當 監造不實 施工不 良三者的專業 造成今日技師不只該注意遵守法規 更要注意充實專業的實力 才能避免受到懲 戒 一 相關法規 有他人之秘密 六 執行業務時 收受不法之利益 或以 1.1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04 年度 104 年 0730 1129 104 年 1213 療 104年度國際疾病分析人員甄試時程表 項目 日期 星期 開放線上報名 104年07月24日 五 至11月29日 日 資格審查收件 以郵戳為憑 104年10月31日 六 至12月04日 五 寄發應試通知與准考證 104年12月07日 一 至12月10日 四 測驗 104年12月13日 日 線上開放成績查詢 104年12月28日 一

More information

僑民役男在台服役之相關規定

僑民役男在台服役之相關規定 海外留學生及僑民兵役問題說明 內政部役政署 (http://www.nca.gov.tw/) 一 在臺灣什麼樣的男孩子要當兵? 答 : 由於我國仍採徵兵制度, 依憲法及兵役法規定,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臺曾設有戶籍之役齡男子, 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基於依法行政原則, 具有雙重國籍的役齡男子在臺灣仍有服兵役之義務, 應接受兵役相關法令之規範 二 什麼年齡叫做 役齡男子 ( 役男 )?19 歲徵兵及齡如何計算?

More information

1

1 2015 www.hkgem.com www.kwanonconstruction.com 1 目錄 3 4 6 7 11 20 30 42 44 45 47 48 49 51 114 2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More information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More information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第一章政制和行政 行政長官 行政會議 1 31 15 16 45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30 30 ( ) 70 35 35 立法會會議 ( ) 38 181 841 479 33 19 131 126 財務委員會 49 ( ) 73 15 20 3 24 58 內務委員會 34 政府帳目委員會 18 ( ) 4 議事規則委員會 12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法案委員會 12 12 30

More information

( ) (1) (2) (3) (4) 2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More information

1

1 2016 www.hkgem.com www.kwanonconstruction.com 1 目錄 3 4 6 10 21 32 47 49 50 52 54 56 126 2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Trust

More information

前稱海王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 份 代 號 : 00070 2 3 4 5-13 14-15 16-26 27-32 33-39 40-43 44-45 46-47 48 49-50 51-112 02 公司資料 Nicholas J. Niglio 二零一七年一 一 一 二零一七年 一 二零一七年 一 公司 二零一七年一 一 二零一七年二 一 一 二零一七年 一 二零一七年

More information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More information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2014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2 3 5 12 22 34 38 40 41 42 43 44 46 102 公司資料 2 公司 股份 Royal Bank of Canada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4th Floor, Royal Bank House 24 Shedden Road, George Town

More information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 名稱修正日期法規類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 1 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列印時間 :106/06/21 10:05 第 2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More information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More information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852)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852) 2017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2880 9263 (852) 2564 8487 operations@valueetf.com.hk www.valueetf.com.hk 2-3 理 4 ( ) 5 ( ) 6-7 ( ) 8 ( ) 9 ( ) 10 1 截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管理人兼 RQFII 持有人惠理基金 理香港 香港 投資顧問 理香港 香港 管理人兼 RQFII

More information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More information

海外聯合招生辦法-107學年度

海外聯合招生辦法-107學年度 海外聯合招生規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17 日經 107 學年度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第 2 次委員大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辦理各大學僑生 港澳學生及海外蒙藏生聯合招生工作, 依 大學法 等有關規定訂定本規定 第二條海外聯合招生事宜由 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 ( 簡稱 海外聯招會 ) 辦理 第二章招生對象 方式及申請程序第三條招生對象 : 凡符合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More information

年報 2014 中裕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年報 2014 中裕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Stock Code 股份代號: 3633 ZHONGYU GAS HOLDINGS LIMITED www.zhongyugas.com Annual Report 2014 年 報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2014 Annual 年 Report 報 年報

More information

33期.indd

33期.indd 99 1 21 99 1 29 99 2 3 99 2 4 99 2 22 99 3 15 99 3 62 5 99 3 812 99 3 7 99 3 10 99 3 16 12 99 4 812 99 2 24 http://tft.tcte.edu.tw 1. http://tft.tcte.edu.tw 2. 0203-0536 0911-536536 1. 2. 99 2 26 1099

More information

壹、居留簽證相關事宜

壹、居留簽證相關事宜 97 學年度中央有關單位聯合訪視各校僑生座談會綜合意見彙復表壹 居留簽證相關事宜 問題 回覆單位 回覆內容 1. 居留證改為 IC 卡, 辦理延期或更換居留住址都要更換新的 IC 卡,IC 卡製作需 10 個工作天 可否比照身分證或健保卡, 以讀取的方式直接在電腦上作業, 而不需每次都要換卡?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1. 查現行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之版面登載資料如經異動, 仍然需要換證, 並無所謂 以讀取的方式直接在電腦上作業,

More information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50187862 50188072 50189342 50187746 50187768 50187769 50187659 50187660 50186569

More information

heepwoh-cover

heepwoh-cover 2016-2017年度 enquiry@heepwoh.edu.hk PDF processed with CutePDF evaluation edition www.cutepdf.com 目 錄 一 本校辦學團體...P. 3 二 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教育事工部組織架構...P. 3 三 願景 使命及核心價值...P. 3 四 辦學宗旨...P. 3 五 校徽 校訓...P. 3 六 校歌...P.

More information

N3489_PYE_SChi_Cover-back

N3489_PYE_SChi_Cover-back 保華建業集團 業務方針 業務方針 保華建業1946年始建於上海 逾六十年來致力為香港及各 地城市打造宏偉景觀與世界級基建設施 保華建業作風穩 健 積極進取 專注發展其多元化的工程及房地產業務 保華建業的核心業務涵蓋承建管理 物業發展管理及房地 產投資 集團於香港 澳門 中國內地以至海外均擁有龐 大的客戶網絡 保華建業集團 願景 以創新精神 專業態度以及對品質的追求 提供一條龍的房地產服務 從而在香港

More information

96年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96年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類科 : 戶政科目 : 移民法規概要 104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簽證, 應收費項目, 下列何者不屬之? 特別處理費郵電費面談費下列何者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所稱主管機關?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內政部移民署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規定, 下列何機關得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 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有關事務? 內政部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外交部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規定,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2017 目錄 2 3 5 11 22 35 50 56 57 59 61 63 122 1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Cricket Square,

More information

2015 002 024 004 026 005 027 011 028 021 043 023 048 James William Beeke Howard Robert Balloch Peter Humphrey Owen Peter Humphrey Owen Peter Humphrey Owen Howard Robert Balloch Peter Humphrey Owen 中 Maples

More information

教 Studying 育 在全球化及國際化趨勢下 為培育國際人才並提升競爭力 我國大學積極推動國 際化以及國際接軌教育政策 設置台灣獎學金鼓勵外國學生來台就學 同時開設 華語文教學中心 提供中文課程教學 促進文化教育交流 另一方面 為吸引國 際人才 營造友善國際生活空間 設立外僑學校 讓來台外籍人士

教 Studying 育 在全球化及國際化趨勢下 為培育國際人才並提升競爭力 我國大學積極推動國 際化以及國際接軌教育政策 設置台灣獎學金鼓勵外國學生來台就學 同時開設 華語文教學中心 提供中文課程教學 促進文化教育交流 另一方面 為吸引國 際人才 營造友善國際生活空間 設立外僑學校 讓來台外籍人士 Studying 育 在全球化及國際化趨勢下 為培育國際人才並提升競爭力 我國大學積極推動國 際化以及國際接軌育政策 設置台灣獎學金鼓勵外國學生來台就學 同時開設 華語文學中心 提供中文課程學 促進文化育交流 另一方面 為吸引國 際人才 營造友善國際生活空間 設立外僑學校 讓來台外籍人士對於子女育 問題可以妥善安置 外僑就學 台灣育中心 外國學生來台就學 臺灣獎學金 來台學華語 19 123 21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公報第 024 卷第 056 期 衛生勞動篇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 補登 ) 勞動發事字第 號 修正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相關申請書表編號 L-00, 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相關申

行政院公報第 024 卷第 056 期 衛生勞動篇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 補登 ) 勞動發事字第 號 修正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相關申請書表編號 L-00, 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相關申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 補登 ) 勞動發事字第 10705005941 號 修正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相關申請書表編號 L-00, 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相關申請書表編號 L-00 部 長許銘春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申請書表編號 L-00 修正規定 外國留學生 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申請書 Application Form

More information

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1997 年 10 月本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直接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 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1997 年 10 月本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直接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 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1997 年 10 月本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os/liftc.exe 直接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 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http://www.labour.gov.hk/tele/ osh.htm 歡迎複印本工作守則, 但作廣告 批核或商業用途者除外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組筆記型電腦 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 : LP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分區 -1. 新北市 2. 臺北市 3. 桃園市 4. 新竹縣 ( 市 ) 5. 臺中市 6. 嘉義縣 ( 市 ) 7. 臺南市 8. 高雄市契約期間 : ~ 契約編

第三組筆記型電腦 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 : LP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分區 -1. 新北市 2. 臺北市 3. 桃園市 4. 新竹縣 ( 市 ) 5. 臺中市 6. 嘉義縣 ( 市 ) 7. 臺南市 8. 高雄市契約期間 : ~ 契約編 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 : LP5-0505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分區 -. 新北市. 臺北市. 桃園市. 新竹縣 ( 市 ) 5. 臺中市. 嘉義縣 ( 市 ). 臺南市. 高雄市契約期間 : 0.0.05~0.05. 契約編號 :-LP5-005 吋筆記型電腦 Core i5-00u < 訂購數量限 ~0 台 > 吋筆記型電腦 Core i5-00u < 訂購數量限 ~0 台 > 吋筆記型電腦

More information

100 年華僑經濟年鑑 2011 華僑經濟年鑑 IT % % % % % WEF

100 年華僑經濟年鑑 2011 華僑經濟年鑑 IT % % % % % WEF 壹 總論 五 美洲地區經濟總論 ( 一 ) 美洲地區總體經濟情勢分析與展望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 CUSFTA IMD DR-CAFTA - U.S.-CAFTA-DRFTAALADI 2011 2011 WEF 2011 1 5 2012 1 2011 9.0% 3.5% 2011 3.2% 2010 1.6% 2011 WEF 10

More information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企業管治報告 14 企業管治架構 股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董事會 管理層 企業合規 - 90 - 企業發展 董事會 17 1 16 董事會成員組成 2015 11 20 80 85 簡介會 2016 1 成員與時並進 2015 利益申報 14 利益衝突 - 91 - 董事會職能 77% 專業建議 承擔責任 6 常務委員會 95 企業拓展及批租委員會 9 8 80% - 92 - 企業發展

More information

大同大學 107 學年度 (2018 年 ) 第二梯次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學生學士班申請入學第二梯次重要日程表 項 目 日 期 公告招生簡章 2018 年 05 月 10 日 ( 星期四 ) 網路報名及上傳審查資料 2018 年 06 月 01 日 ( 星期五 )~ 2018 年 07 月 17 日

大同大學 107 學年度 (2018 年 ) 第二梯次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學生學士班申請入學第二梯次重要日程表 項 目 日 期 公告招生簡章 2018 年 05 月 10 日 ( 星期四 ) 網路報名及上傳審查資料 2018 年 06 月 01 日 ( 星期五 )~ 2018 年 07 月 17 日 大同大學 107 學年度第二梯次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學生申請入學學士班招生簡章 (2018 年 9 月入學 ) 2018 年 5 月 7 日本校招生委員會議通過地址 :10452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三段 40 號電話 :+886-2-2182-2928 轉 7547 +886-2-2592-5252 轉 2458 網址 :http://www.ttu.edu.tw I 大同大學 107 學年度 (2018

More information

中國醫藥大學外國學生入學招生

中國醫藥大學外國學生入學招生 中國醫藥大學 China Medical University, Taiwan 108 學年度 2019 年 9 月入學 僑生及港澳生 ( 含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 ) 申請入學單獨招生簡章 CHINA MEDICAL UNIVERSITY No.91 Hsueh-Shih Road, Taichung, Taiwan 40402, R.O.C http://adm21.cmu.edu.tw/ Office

More information

Marine Bill

Marine Bill 273 * ** * **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運籌管理系助理教授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漁業生產與管理系副教授兼海洋事務與產業管理碩士學位學程主任 274 15 Marine Bill 1994 2001 2004 2006 2000 2009 275 276 15 4 277 1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教育訓練中心, 海巡人才培育與展望 278 15 1. 1 4 2 2 3 4 2. 279 2

More information

五邑司徒浩中學 FDBWA Szeto Ho Secondary School 學校 報告 2015-2016 2015-2016 學校報告 1 辦學宗旨 歷史及現況 校董會成員 JP 班級組織 27780201510 3145 4 4 4 5 5 5 27 62 62 75 72 65 65 401 63 67 58 69 65 57 379 125 129 133 141 130 122 780

More information

論壇 新華網 人民網

論壇 新華網 人民網 大陸國臺辦設立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基地探析 A Discussion of the Cross-Strait Youth Entrepreneurship Base Established by the Taiwan Affai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PRC 廖劍峯 (Liau, Jian-Feng) 本刊研究員 壹 前言 2014 5 11 1 2014 9 1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AFEA5F3A447B9B4A5CDC2B2B3B92E646F63>

<4D F736F F D20AAFEA5F3A447B9B4A5CDC2B2B3B92E646F63> 國立臺南大學 106 學年度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單獨招生簡章 2017 年 9 月入學 一律採網路報名及網路上傳審查資料電子檔案 網路報名時間 ( 臺灣時間 ):2016 年 11 月 16 日 ( 三 ) 上午 9:00 起至 12 月 15 日 ( 四 ) 審查資料繳交截止日 ( 臺灣時間 ):2016 年 12 月 15 日 ( 四 ) 本校網址 :http://www.nutn.edu.tw/

More information

Family Elderly 執行編輯單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社會教育學系成人教育研究中心 CONTENTS 01 08 13 18 24 29 34 39 44 01 % % 02 03 樂齡學習 04 05 06 FAMILY ELDERLY LEARNING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FAMILY ELDERLY LEARNING 17 18 % 19

More information

牌照號碼 領牌人 通訊地址 牌照號碼 領牌人 通訊地址 A*J88*1 李君 台北市 A*G76*3 余君 宜蘭縣 A*H88*1 江君 台北市 A*G59*2 陳君 新竹市 A*M52*8 林君 台北市 A*G96*7 曾君 新竹市 A*J91*3 林君 台北市 A*G38*9 蕭君 新竹市 A*

牌照號碼 領牌人 通訊地址 牌照號碼 領牌人 通訊地址 A*J88*1 李君 台北市 A*G76*3 余君 宜蘭縣 A*H88*1 江君 台北市 A*G59*2 陳君 新竹市 A*M52*8 林君 台北市 A*G96*7 曾君 新竹市 A*J91*3 林君 台北市 A*G38*9 蕭君 新竹市 A* 牌照號碼 領牌人 通訊地址 牌照號碼 領牌人 通訊地址 A*J88*1 李君 台北市 A*G76*3 余君 宜蘭縣 A*H88*1 江君 台北市 A*G59*2 陳君 新竹市 A*M52*8 林君 台北市 A*G96*7 曾君 新竹市 A*J91*3 林君 台北市 A*G38*9 蕭君 新竹市 A*W17*3 廖君 台北市 A*J19*7 彭君 新竹縣 A*P65*3 陳君 台北市 A*G90*1

More information

專科以上學校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 青少年兒童福利 兒童福利 社會學 社會教育 社會福利 醫學社會學等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四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具有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非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 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 並領

專科以上學校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 青少年兒童福利 兒童福利 社會學 社會教育 社會福利 醫學社會學等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四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具有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非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 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 並領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公( 發 ) 布日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考試院 ( 八九 ) 考台組壹一字第一 0 九九三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九條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 九 0000 五四六二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 九 0000 五三六八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More information

攜手拼出圓滿的幸福 2

攜手拼出圓滿的幸福 2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家庭教育研究與發展中心編撰教育部出版中華民國 96 年 9 月 攜手拼出圓滿的幸福 2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家庭教育研究與發展中心主任 林育瑋 3 目錄 幸福拼圖 序文...p.2 引言 能和心愛的人共度一生, 就是最大的幸福!...p.6 幸福方程式 : 我 + 你 = 幸福關鍵一 我...p.10 關鍵一 你...p.20 關鍵一 +...p.28 如果你還想知道更多撇步 附錄一...p.48

More information

381 課業輔導學習輔導 20 第二節 中學生的學習輔導 Skinner Skinner Skinner Bandura Bandura (381) 學習輔導.indd /5/31 2:44:13 PM

381 課業輔導學習輔導 20 第二節 中學生的學習輔導 Skinner Skinner Skinner Bandura Bandura (381) 學習輔導.indd /5/31 2:44:13 PM 學習輔導 課業輔導 381 19 學習輔導 五至七章重點整理 第五章 在學學生的學習輔導 / 第一節 中學生的學習特徵 1. 2. 3. 4. 1. 2. 3. 1. 2. 3. 4. 5. 1. 2. 3. 4. (381)019-030 學習輔導.indd 19 2007/5/31 2:44:08 PM 381 課業輔導學習輔導 20 第二節 中學生的學習輔導 Skinner Skinner Skinner

More information

National Taiwan Ocean University 107 學年度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2018 年 9 月入學 ] 網路報名網址 : 報名洽詢單位 : 國立

National Taiwan Ocean University 107 學年度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2018 年 9 月入學 ] 網路報名網址 :   報名洽詢單位 : 國立 National Taiwan Ocean University 107 學年度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2018 年 9 月入學 ] 網路報名網址 : http://oia.ntou.edu.tw/files/11-1008-5618.php?lang=zh-tw 報名洽詢單位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際學生事務組 電話 :+886-2-2462-2192 分機 1067~1069 傳真

More information

年會大會出席盛況 一 年會大會 B205 註冊報到 大會開始 九十七年十二月

年會大會出席盛況 一 年會大會 B205 註冊報到 大會開始 九十七年十二月 中國鑛冶工程學會九十七年年會活動紀盛 年會會場, 大同大學校門入口 鑛冶 52/4-169- 年會大會出席盛況 一 年會大會 B205 註冊報到 大會開始 10-170- 九十七年十二月 頒獎 技術獎章 31 10 4 40 93 95 8 F 60 94 58 LNG 42 12 30 13 97 97 5 2 鑛冶 52/4-171- 94 96 22 論文獎 97 1. (1) (2) (3)

More information

費率表

費率表 - 個人投保 基本保障 - 未滿 15 足歲以下適用 5% 醫療費用限額 10% 醫療費用限額 5% 醫療費用限額 10% 醫療費用限額 5% 海外醫療費用限額 10% 海外醫療費用限額 單位 : 元 保險金額醫療費用海外醫療 1 日 2 日 3 日 4 日 5 日 6 日 7 日 8 日 9 日 10 日 11 日 12 日 13 日 14 日 15 日 16 日 17 日 18 日 19 日 20

More information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1666) (股份代號:1666) 年 報 2013 ANNUAL REPORT 2013 Annual Report 2013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2C3B074A5D3BDD0C3B1C3D2AC79B57BBBA1A9FA5FB3CCB2D75F C2C3C4B6ADD7A5BF646F63>

<4D F736F F D20C2C3B074A5D3BDD0C3B1C3D2AC79B57BBBA1A9FA5FB3CCB2D75F C2C3C4B6ADD7A5BF646F63> CC 國人持印度旅行證 (IC) 配偶以依親事由申請入國程序說明 o=- #2-3A A- 3%- $A A?- o- $

More information

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非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 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 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五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 具有國內已設立十年以上之宗教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 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 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

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非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 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 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五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 具有國內已設立十年以上之宗教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 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 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 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修正日期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民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 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 ( 以下簡稱本考試 ), 每年舉行一次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4 條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本考試 : 一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More information

GEM GEM GEMGEM GEM GEM GEM

GEM GEM GEMGEM GEM GEM GEM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 份 代 號 8023 年報 2 0 1 8 GEM GEM GEMGEM GEM GEM GEM 3 4 5 8 13 22 36 45 51 52 53 54 55 100 公司資料 公司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91-93 The Bedford 21 Maples

More information

國立東華大學 107 學年度 (2018 年 ) 第 1 次單獨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日程表 ( 臺灣時間 ) 項目 日期 簡章公告 2017 年 09 月 15 日 ( 星期五 ) 網路報名時間 2017 年 10 月 05 日 ( 星期四 )09: 年 11 月 15 日 ( 星

國立東華大學 107 學年度 (2018 年 ) 第 1 次單獨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日程表 ( 臺灣時間 ) 項目 日期 簡章公告 2017 年 09 月 15 日 ( 星期五 ) 網路報名時間 2017 年 10 月 05 日 ( 星期四 )09: 年 11 月 15 日 ( 星 107 學年度第 1 次單獨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簡章 2018 年 9 月入學 一律採網路報名及網路上傳申請文件電子檔 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 ( 臺灣時間 ): 2017 年 10 月 05 日 ( 星期四 )09:00 2017 年 11 月 15 日 ( 星期三 )17:00 報名網址 :http://ias.ndhu.edu.tw/ocsndhu 本校網址 :http://www.ndhu.edu.tw/bin/home.php

More information

45.4%

45.4% 45.4% / : 1. 2. 3. :2D 1. 2. 3. 4.. 5. Knowledge // Skill (Performance Indicator) 1. 2. 3. 4. 5. 6. 7. 8.. Ability.. 1. 2. 3. 4. 5. () 1. 5 2. 7 3. 3 4. / 1. 3 2. 5 3. 4. / 1. 1 2. 3 3. 4. 5. 7070 1. 2.

More information

商品設計系專業證照列表 系務會議通過 系所代碼 雲科大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國內 / 國外級數 / 分數證照類別發照單位 本校認列獎勵之級別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

商品設計系專業證照列表 系務會議通過 系所代碼 雲科大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國內 / 國外級數 / 分數證照類別發照單位 本校認列獎勵之級別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 商品設計系專業證照列表 1071203 系務會議通過 系所代碼 雲科大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國內 / 國外級數 / 分數證照類別發照單位 本校認列獎勵之級別 31 500312466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hotoshop 31 50038223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in Visual

More information

2

2 2 了 綠 什 (education for the environment)(how to d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4 環境教育只是環保署的事 環保署是環境教育法的中央主管機關 但所有部會均為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在環境教育法生效之前 執行與推廣環境教育最力者包 括教育部 農委會 內政部等 5 , (IUCN, 1977) (, 1977) 7 (UNDESD)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