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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 育 部 105 年 01 月 14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教 育 部 105 年 01 月 14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A 號 函 核 定 教 育 部 104 年 11 月 27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105 學 年 度 花 蓮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簡 章 ( 含 部 分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名 額 ) 承 辦 學 校 :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校 址 : 970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建 國 路 161 號 聯 絡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105 學 年 度 花 蓮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1 月

2 105 學 年 度 花 蓮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地 點 摘 要 說 明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訂 購 調 查 ( 集 體 )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購 買 ( 個 別 ) 變 更 就 學 區 申 請 期 限 變 更 就 學 區 申 請 結 果 通 知 超 額 比 序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送 件 超 額 比 序 資 料 積 分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超 額 比 序 積 分 資 料 審 查 結 果 申 覆 免 公 告 實 際 招 生 名 試 額 入 公 告 個 人 序 位 查 學 詢 網 路 選 填 志 願 報 名 日 期 承 辦 學 校 : 國 立 花 蓮 高 農 地 址 :970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建 國 路 161 號 105 年 03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至 可 於 105 學 年 度 花 蓮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105 年 03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網 站 下 載 承 辦 學 校 : 國 立 花 蓮 高 農 地 址 :970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建 國 路 161 號 105 年 04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至 可 於 105 學 年 度 花 蓮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105 年 06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網 站 下 載 年 05 月 02 日 ( 星 期 一 ) 至 參 閱 簡 章 第 51 頁 105 年 05 月 06 日 ( 星 期 五 ) 105 年 0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前 參 閱 簡 章 第 52 頁 105 年 05 月 05 日 ( 星 期 四 ) 至 超 額 比 序 積 分 資 料 送 承 辦 學 校 審 查 105 年 05 月 06 日 ( 星 期 五 ) 105 年 05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105 年 05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前 請 協 助 學 生 並 提 醒 截 止 期 限 105 年 06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 時 後 公 告 網 址 年 06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至 公 告 網 址 105 年 0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年 06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至 選 填 網 址 105 年 0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年 06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 105 年 06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集 體 報 名 : 各 國 中 向 承 辦 學 校 報 名 105 年 06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個 別 報 名 : 學 生 向 承 辦 學 校 報 名 錄 取 公 告 結 果 複 查 105 年 07 月 05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1 時 105 年 07 月 07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前 各 招 生 學 校 國 立 花 蓮 高 農 (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

3 項 目 日 期 地 點 摘 要 說 明 單 獨 辦 理 免 試 招 生 報 到 日 期 105 年 07 月 07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11 時 各 錄 取 學 校 已 報 到 學 生 聲 明 105 年 07 月 08 日 ( 星 期 五 ) 中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午 12 時 前 各 錄 取 學 校 申 訴 期 限 105 年 07 月 08 日 ( 星 期 五 ) 國 立 花 蓮 高 農 下 午 5 時 前 (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 報 名 錄 取 公 告 依 技 術 型 及 單 科 型 學 校 規 定 技 術 型 及 單 科 型 學 校 報 到 日 期 105 年 07 月 07 日 ( 星 期 四 ) 技 術 型 及 單 科 型 學 校 複 查 申 訴 依 技 術 型 及 單 科 型 學 校 規 定 技 術 型 及 單 科 型 學 校 已 報 到 學 生 聲 明 105 年 07 月 08 日 ( 星 期 五 )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中 午 12 時 前 技 術 型 及 單 科 型 學 校 注 意 : 一 本 日 程 表 如 有 變 動, 以 相 關 公 告 為 準 二 報 名 辦 法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 肆 三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相 關 資 訊 查 詢 :105 年 國 中 畢 業 生 適 性 入 學 宣 導 網 站

4 目 錄 重 要 日 程 表 ( 封 面 內 頁 ) 105 學 年 度 花 蓮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學 校 一 覽 表 ( 含 部 分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名 額 ) 學 年 度 花 蓮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簡 章 ( 含 部 分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名 額 )... 3 壹 依 據... 3 貳 承 辦 學 校... 3 參 招 生 對 象 及 名 額... 3 肆 報 名 辦 法... 4 伍 錄 取 名 額... 8 陸 超 額 比 序 方 式... 9 柒 錄 取 公 告 捌 報 到 入 學 玖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拾 複 查 拾 壹 申 訴 拾 貳 其 他 拾 參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附 錄 一 105 學 年 度 花 蓮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各 種 身 分 學 生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表 附 錄 二 各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附 錄 三 105 學 年 度 花 蓮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國 中 集 體 報 名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附 錄 四 105 學 年 度 花 蓮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工 作 日 程 表 附 錄 五 105 學 年 度 全 國 辦 理 技 術 型 及 單 科 型 學 校 單 獨 辦 理 免 試 招 生 一 覽 表 附 錄 六 花 蓮 區 國 中 學 校 代 碼 表 附 錄 七 花 蓮 區 非 應 屆 畢 業 轉 學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調 整 入 學 年 齡 及 修 業 年 限 國 外 就 學 返 國 等 學 生 超 額 比 序 部 分 項 目 之 採 計 審 查 原 則 附 錄 八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國 際 性 競 賽 參 考 項 目 附 錄 九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全 國 性 競 賽 參 考 項 目... 50

5 附 表 一 105 學 年 度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變 更 就 學 區 與 資 訊 平 臺 操 作 程 序 說 明 附 表 二 105 學 年 度 花 蓮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已 報 到 學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附 表 三 105 學 年 度 花 蓮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書 附 表 四 105 學 年 度 花 蓮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學 生 申 訴 書 附 表 五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參 加 花 蓮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 含 部 分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 學 生 志 願 選 填 與 積 分 審 核 確 認 單 附 圖 一 承 辦 學 校 位 置 圖 學 年 度 花 蓮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發 售 辦 法... ( 封 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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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5 學 年 度 花 蓮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學 校 一 覽 表 ( 含 部 分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名 額 ) 壹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學 校 一 本 區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日 間 部 招 生 學 校 名 稱 頁 碼 國 立 花 蓮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26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中 學 26 國 立 玉 里 高 級 中 學 26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26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27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27 國 立 光 復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27 花 蓮 縣 私 立 海 星 高 級 中 學 27 四 維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花 蓮 縣 四 維 高 級 中 學 28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28 上 騰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花 蓮 縣 上 騰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28 二 本 區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夜 間 上 課 招 生 學 校 名 稱 頁 碼 國 立 玉 里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29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29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29 國 立 光 復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29 上 騰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花 蓮 縣 上 騰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29 1

8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參 加 本 區 招 生 之 學 校 招 生 學 校 名 稱 頁 碼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30 臺 灣 觀 光 學 院 30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30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30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30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31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31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31 樹 人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31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31 貳 本 區 綜 合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開 設 學 程 一 覽 表 招 生 學 校 名 稱 學 術 學 程 專 門 學 程 頁 碼 應 用 英 語 資 訊 應 用 幼 兒 保 育 廣 告 設 計 服 裝 花 蓮 縣 私 立 海 星 高 級 中 學 自 然 社 會 設 計 美 工 多 媒 體 設 計 27 原 住 民 音 樂 與 文 化 專 班 學 程 四 維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花 蓮 縣 四 維 高 級 中 學 自 然 社 會 電 機 技 術 電 子 技 術 資 訊 技 術 資 料 處 理 電 子 商 務 應 用 日 語 觀 光 餐 28 飲 原 住 民 藝 能 學 程 2

9 105 學 年 度 花 蓮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簡 章 ( 含 部 分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名 額 ) 壹 依 據 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公 布 之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第 三 十 五 條 至 第 四 十 一 條 二 教 育 部 103 年 06 月 17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就 學 區 劃 定 作 業 要 點 三 教 育 部 104 年 4 月 21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五 專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四 教 育 部 104 年 06 月 10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五 教 育 部 104 年 08 月 04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訂 定 應 遵 行 事 項 六 教 育 部 104 年 10 月 1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之 花 蓮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貳 承 辦 學 校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花 蓮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 參 招 生 對 象 及 名 額 一 報 名 資 格 及 條 件 凡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本 區 ( 花 蓮 縣 ) 學 生, 均 得 報 名 參 加 : ( 一 ) 本 區 內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生 ( 含 應 屆 非 應 屆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 ( 二 )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調 整 入 學 年 齡 及 修 業 年 限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者 ( 三 ) 就 讀 海 外 設 立 之 臺 灣 學 校 及 大 陸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且 設 籍 本 區 之 學 生 ( 四 ) 於 國 外 或 大 陸 地 區 就 讀 欲 返 國 就 學, 並 已 取 得 學 歷 認 證, 且 設 籍 本 區 之 學 生 ( 五 ) 因 戶 籍 遷 徙 或 特 殊 理 由, 申 請 變 更 就 學 區, 獲 本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核 准 者 3

10 二 招 生 名 額 ( 一 )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註 ) 免 試 入 學 之 招 生 名 額,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26 頁 至 第 29 頁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 二 ) 花 蓮 區 免 試 入 學 之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招 生 名 額,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30 頁 至 第 31 頁 花 蓮 區 免 試 入 學 之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分 配 表 ( 三 ) 國 立 暨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業 群 科 ( 職 業 類 科 ) 辦 理 國 中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入 學 錄 取 報 到 後 之 缺 額 ( 含 報 到 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及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直 升 入 學 錄 取 報 到 後 之 缺 額 ( 含 報 到 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納 入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並 於 105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 時 後 由 本 會 承 辦 學 校 ( 國 立 花 蓮 高 農 ) 公 告 於 肆 報 名 辦 法 一 報 名 時 間 類 別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日 期 免 試 入 學 單 獨 辦 理 免 試 招 生 二 報 名 地 點 ( 一 ) 免 試 入 學 集 體 報 名 個 別 報 名 依 技 術 型 及 單 科 型 學 校 之 規 定 105 年 06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5 年 06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8:30 至 11:30, 下 午 1:30 至 4: 年 06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8:30 至 11:30, 下 午 1:30 至 4:30 辦 理 學 校 資 訊 請 參 閱 附 錄 五 ( 本 簡 章 第 45 頁 ) 1. 國 立 花 蓮 高 農 (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建 國 路 161 號 ) 2. 聯 絡 電 話 : ( 國 立 花 蓮 高 農 註 冊 組 ) ( 二 ) 技 術 型 及 單 科 型 學 校 單 獨 辦 理 免 試 招 生 : 依 辦 理 學 校 之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學 校 資 訊 請 參 閱 附 錄 五 ( 本 簡 章 第 45 頁 ) 三 報 名 方 式 ( 一 ) 免 試 入 學 1. 集 體 報 名 : 各 國 民 中 學 ( 含 大 陸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備 妥 報 名 所 需 文 4

11 件, 向 就 讀 之 學 校 報 名, 再 由 各 國 民 中 學 彙 整 後 向 承 辦 學 校 ( 國 立 花 蓮 高 農 ) 集 體 報 名 應 屆 畢 業 生 ( 集 體 報 名 ) 超 額 比 序 積 分 之 佐 證 資 料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送 審,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獎 懲 紀 錄 採 計 至 05 月 31 日 止 除 外 ) 2. 個 別 報 名 :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就 讀 海 外 設 立 之 臺 灣 學 校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學 生 或 申 請 變 更 就 學 區 獲 本 會 核 准 者, 得 檢 附 報 名 所 需 文 件 向 承 辦 學 校 ( 國 立 花 蓮 高 農 ) 個 別 報 名 ( 二 ) 技 術 型 及 單 科 型 學 校 單 獨 辦 理 免 試 招 生 : 依 辦 理 學 校 之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學 校 資 訊 請 參 閱 附 錄 五 ( 本 簡 章 第 45 頁 ) 四 變 更 就 學 區 之 申 請 ( 一 ) 申 請 資 格 非 本 區 學 生, 如 有 下 列 特 殊 因 素 之 一 者, 得 向 本 會 申 請 參 加 本 區 之 免 試 入 學 1. 學 生 就 讀 或 畢 業 國 中 學 籍 所 在 之 免 試 就 學 區, 未 設 置 學 生 適 性 選 擇 的 高 中 職 課 程 群 別 或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者 2. 學 生 因 搬 家 遷 徙 者 3. 學 生 在 國 中 階 段 跨 區 就 學, 但 未 遷 移 戶 籍, 並 計 畫 返 回 原 戶 籍 所 在 地 就 讀 高 中 職 者 4. 其 他 經 核 定 的 特 殊 因 素 ( 二 ) 申 請 方 式 1. 應 屆 畢 業 生 ( 含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學 生 ): 由 申 請 學 生 上 網 填 寫 變 更 就 學 區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一, 第 51 頁 ), 填 妥 後 列 印, 由 申 請 學 生 及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雙 方 簽 名 後,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所 就 讀 之 國 民 中 學 提 出 申 請 各 國 民 中 學 彙 整 各 學 生 之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後, 於 105 年 05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前 發 函 至 本 會 辦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2.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及 就 讀 海 外 設 立 之 臺 灣 學 校 者 : 由 申 請 學 生 上 網 填 寫 變 更 就 學 區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一, 第 51 頁 ), 填 妥 後 列 印, 由 申 請 學 生 及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雙 方 簽 名 後,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105 年 05 月 06 日 ( 星 期 五 ) 前 親 送 或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會 辦 理 ( 三 ) 申 請 及 繳 件 日 期 :105 年 05 月 02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05 月 06 日 ( 星 期 五 ) ( 四 )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105 年 0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審 查 結 果 五 報 名 費 用 ( 一 ) 報 名 學 生 每 人 繳 交 報 名 作 業 費 : 新 臺 幣 230 元 整 ( 二 )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或 其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報 名 作 業 費 全 部 減 免, 5

12 報 名 時 請 檢 齊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 1.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 應 檢 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2.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 應 檢 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核 發 之 失 業 ( 再 ) 認 定 失 業 給 付 申 請 書 暨 給 付 收 據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證 明 文 件 之 有 效 期 限 以 涵 蓋 報 名 日 期 為 準 ) ( 三 )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報 名 作 業 費 減 為 新 臺 幣 160 元 整, 報 名 時 應 檢 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四 ) 報 名 105 學 年 度 花 蓮 區 國 中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技 優 生 甄 審 入 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業 群 科 ( 職 業 類 科 ) 未 錄 取 錄 取 未 報 到 或 已 報 到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持 技 優 生 報 名 繳 費 證 明 得 免 繳 免 試 入 學 報 名 費 六 報 名 程 序 ( 一 ) 免 試 入 學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之 學 生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準 備 報 名 資 料, 集 體 報 名 者 應 依 所 就 讀 之 國 中 所 規 定 之 日 期 繳 交, 個 別 報 名 者 應 依 本 會 規 定 個 別 報 名 時 間 及 地 點, 親 自 辦 理 報 名 1. 檢 具 報 名 表 件 : 集 體 報 名 由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個 別 報 名 於 報 名 當 日, 至 報 名 處 線 上 填 寫 報 名 表, 並 由 系 統 列 印 2. 志 願 選 填 : 依 規 定 時 間 進 入 志 願 選 填 系 統 選 填 完 畢 後 列 印,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報 名 時 當 場 線 上 選 填 志 願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及 外 國 籍 學 生 不 得 選 填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志 願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不 得 選 填 進 修 學 校 志 願 3. 整 理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 超 額 比 序 積 分 表 及 證 明 文 件 : 集 體 報 名 由 原 就 讀 學 校 於 105 年 05 月 05 日 ( 星 期 四 ) 至 05 月 06 日 ( 星 期 五 ) 送 承 辦 學 校 審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獎 懲 紀 錄 如 有 變 更 者, 由 各 校 於 06 月 03 日 ( 星 期 五 ) 前 函 文 至 承 辦 學 校 辦 理 ;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請 檢 附 超 額 比 序 多 元 學 習 項 目 各 細 項 之 證 明 文 件, 由 免 試 委 員 會 依 上 述 說 明 處 理 ) 4. 檢 具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二 ) 技 術 型 及 單 科 型 學 校 單 獨 辦 理 免 試 招 生 : 依 辦 理 學 校 之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學 校 資 訊 請 參 閱 附 錄 五 ( 本 簡 章 第 45 頁 ) 七 應 繳 報 名 表 件 內 容 說 明 ( 一 ) 報 名 表 : 請 於 報 名 網 站 填 妥 各 項 欄 位 後, 列 印 成 紙 本 並 由 考 生 本 人 及 家 長 簽 6

13 名 ( 二 ) 志 願 選 填 表 : 請 於 報 名 網 站 完 成 選 填 志 願 後, 列 印 成 紙 本 並 由 考 生 本 人 及 家 長 簽 名 ( 三 ) 超 額 比 序 積 分 確 認 表 : 變 更 就 學 區 與 個 別 報 名 者,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四 )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各 種 身 分 別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調 整 入 學 年 齡 及 修 業 年 限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者 低 收 入 戶 生 中 低 收 入 戶 生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身 心 障 礙 生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調 整 入 學 年 齡 及 修 業 年 限 核 定 證 明 文 件 持 有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並 應 檢 附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應 檢 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核 發 之 失 業 ( 再 ) 認 定 失 業 給 付 申 請 書 暨 給 付 收 據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證 明 文 件 之 有 效 期 限 以 涵 蓋 報 名 日 期 為 準 ) 持 有 下 列 證 明 之 一 者 : 1.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者 2.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鑑 定 為 身 心 障 礙, 應 安 置 就 學 之 證 明 文 件 原 住 民 生 僑 生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1. 報 考 資 格 之 審 查, 本 會 得 連 結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電 子 查 驗 系 統, 取 得 當 事 人 戶 籍 資 料, 作 為 辨 識 審 查 之 依 據 2. 本 會 未 能 連 結 前 項 電 子 查 驗 系 統, 或 原 住 民 身 分 尚 待 查 驗 時, 得 要 求 當 事 人 提 供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三 個 月 內 申 請 之 其 他 戶 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3. 原 住 民 族 語 認 證 ( 無 者 免 附 ) 僑 務 委 員 會 僑 生 輔 導 室 核 發 報 名 本 年 度 高 中 高 職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入 學 之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1. 蒙 藏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2. 蒙 語 或 藏 語 甄 試 合 格 證 明 3.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1.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分 發 國 民 中 學 入 學 函 件 2. 就 讀 學 校 成 績 單 3. 僅 適 用 於 畢 業 當 年 1.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分 發 國 民 中 學 入 學 函 件 2. 就 讀 學 校 成 績 單 1. 軍 官 :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2. 士 官 士 兵 : 各 主 管 總 司 令 部 核 准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3. 替 代 役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退 役 證 明 文 件 7

14 各 種 身 分 別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4. 因 殘 免 役 或 除 役 者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免 役 或 除 役 證 明 文 件 5. 退 伍 日 期 在 105 年 08 月 29 日 ( 含 ) 以 前 並 檢 具 退 伍 時 間 證 明 文 件 者, 准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名 註 : 身 心 障 礙 生 原 住 民 生 僑 生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及 退 伍 軍 人, 若 具 有 兩 種 以 上 特 殊 身 分 者, 應 自 行 擇 一 繳 驗 該 項 證 明 文 件, 審 驗 合 格 後, 以 該 身 分 為 優 待 依 據 八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由 所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已 委 託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者, 不 得 再 辦 理 個 別 報 名, 違 者 取 消 個 別 報 名 資 格 ( 二 )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得 要 求 撤 銷 報 名 或 申 請 退 還 報 名 費, 報 名 資 料 不 得 要 求 修 改 更 換 志 願 順 序 補 件 或 抽 換, 且 所 繳 資 料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 三 ) 志 願 選 填 表 內 之 報 名 類 別 欄 位, 若 校 名 科 別 與 簡 章 不 符 列 印 ( 書 寫 ) 不 清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無 法 辨 識 時, 該 項 志 願 視 同 作 廢, 由 報 名 學 生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異 議 ( 四 ) 報 名 學 生 填 妥 報 名 表 件 後, 請 自 行 備 份 留 存,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正 本 ( 五 )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不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及 外 國 籍 學 生 ( 六 ) 進 修 學 校 不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伍 錄 取 名 額 一 學 生 報 名 人 數 未 超 過 學 校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者, 全 額 錄 取 二 學 生 報 名 人 數 超 過 學 校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者, 採 超 額 比 序 方 式 錄 取, 若 經 超 額 比 序 後 仍 超 額 時, 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增 加 名 額 或 為 其 他 適 當 之 處 理 三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之 名 額 依 其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請 參 閱 附 錄 二 ( 本 簡 章 第 33 頁 ) 四 錄 取 名 額 之 流 用 方 式 ( 一 )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於 直 升 入 學 及 國 立 暨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業 群 科 ( 職 業 類 科 ) 辦 理 國 中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入 學 錄 取 報 到 後 之 缺 額 ( 含 報 到 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納 入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 二 )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之 外 加 名 額, 於 直 升 入 學 錄 取 報 到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其 缺 額 ( 含 報 到 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納 入 免 試 入 學 特 殊 身 分 生 外 加 名 額 8

15 陸 超額比序方式 一 積分採計 花蓮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項目 積 分 計 算 方 細項 配分 計 算 標 準 第 1 3 志願 20 分 第 4 6 志願 18 分 第 7 9 志願 16 分 第 志願 14 分 第 志願 12 分 1.適性輔導 第 志願 10 分 第 志 (20 分) 願 8 分 第 志願 6 分 第 志願 4 分 第 志願 2 分 第 志願 0 分 健康與體育 藝術與人文 綜合活動 均衡 等三大學習領域 學期平均成績達丙 學習 等者各得 5 分 未達丙等者則為 0 分 獎懲 符合功過相抵及銷過後無小過紀錄 紀錄 者得 9 分 不符合者 0 分 擔任班級幹部 社團幹部或全校性幹 幹部 部任滿 1 學期 經考核表現優良者得 2. 多 表現 9 分 元 學 個人賽 習 表 鄉鎮市 第 1 名 2 分 全縣 第 1 名 5 分/第 2 名 4 分/ 現 ( 至多 競賽 第 3 名 3 分 全國 第 1 名 9 分/第 2 名 8 分/ 採 計 表現 第 3 名 7 分/第 4 名至入選 6 分 國際 第 1 名 15 分/第 2 名 13 分/ 47 分) 第 3 名 12 分 團體賽 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式 上限 3.扶助弱勢 (3 分) 20 分 15 分 採計七上 七下 八上 八下及 九上等五個學期的成績 9分 9分 15 分 技藝班 特殊表現(社團 證照或檢 15 分 定)等 低收入戶 3 分 註 以學生填寫志願學校 科(班)別 為依據(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以 校為單位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以科為單位) 學生參考國中學生 生涯輔導紀錄手冊之生涯發展規 劃書 至多選填 40 個志願 各單項達門檻以上者各得 2 分 另各 體適能 單項達銅牌以上者另加 1 分 特殊學 9 分 生比照 4 項達門檻分數(8 分)辦理 其他 備 採計至九上前五學期之紀錄 1.限教育主管機關主辦 委託辦 理或認可者 (附錄八 九) 2.特優比照第 1 名;優等比照第 2 名 甲等相當於第 3 名採計 3.國中階段同項比賽同一學年擇 優 1 次採計 4.3 人(含)以下組隊者以個人賽 成績計算 單項係指 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 次 坐姿 體前彎 公分 女性 800 公尺跑 走 分:秒 /男性 1600 公尺跑走 分:秒 立定跳遠 公分 授權高級中等學校依學校發展需 求訂定之 3分 4.國中教育會 精熟 者每科得 6 分 考 表 現 (30 基礎 者每科得 4 分 分) 待加強 者每科得 2 分 30 分 總積分 100 分 至多可擇二科加權(加權後積分 不受 30 分上限限制) 然會考積 分不得超過總積分三分之一 說明 (一) 申請超額時上列項目應全數採計 當總積分仍相同時 依上列項目依序進行 9

16 逐 項 比 較, 若 仍 相 同 時, 進 行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五 科 成 績 總 標 示 之 比 序 ( 五 科 總 標 示 上 限 35 點, 單 科 A++ 計 7 點 A+ 計 6 點 A 計 5 點 B++ 計 4 點 B+ 計 3 點 B 計 2 點 C 計 1 點 ), 五 科 成 績 總 標 示 相 同 時, 再 就 教 育 會 考 之 國 文 數 學 英 語 社 會 自 然 之 各 科 標 示 依 序 進 行 比 序, 最 後 再 比 較 寫 作 測 驗 級 分 三 等 級 加 標 示 比 序 後, 仍 出 現 超 額 問 題, 以 不 抽 籤 為 原 則, 全 部 增 額 錄 取 ( 二 )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 含 原 住 民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蒙 藏 學 生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僑 生 及 退 伍 軍 人 等 ) 將 依 教 育 部 所 訂 定 各 特 殊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辦 理 ; 並 以 原 始 總 分 與 一 般 生 名 額 比 序 之 結 果, 及 各 特 殊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加 分 於 各 外 加 名 額 比 序 之 結 果, 擇 優 錄 取 ( 三 )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違 規 記 點 扣 分 方 式 : 本 區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總 積 分 為 30 分, 每 記 違 規 1 點 者, 扣 其 教 育 會 考 總 積 分 0.3 分 ; 記 違 規 2 點 者, 扣 其 教 育 會 考 總 積 分 0.6 分 ; 僅 採 扣 其 總 積 分, 不 另 行 扣 其 單 科 積 分 ( 四 )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 獎 懲 紀 錄 項 目 採 計 原 則 1. 成 績 證 明 : 以 各 國 中 學 期 成 績 單 所 登 錄 之 獎 懲 為 證 明 2. 採 計 期 限 : 採 計 七 上 學 期 至 九 上 學 期 期 間 及 九 下 學 期 5 月 31 日 止 之 獎 懲 ; 集 體 報 名 考 生 ( 應 屆 畢 業 生 ) 並 應 於 簡 章 規 定 審 查 收 件 期 限 內 繳 送,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五 )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 幹 部 表 現 項 目 採 計 原 則 1. 成 績 證 明 : 擔 任 幹 部 且 服 務 滿 一 學 期 者, 學 校 應 於 學 期 末 核 發 服 務 證 明, 以 為 計 分 之 憑 據 2. 採 計 期 限 : 採 計 七 上 學 期 至 九 上 學 期 擔 任 之 幹 部 ; 集 體 報 名 考 生 ( 應 屆 畢 業 生 ) 並 應 於 簡 章 規 定 審 查 收 件 期 限 內 繳 送,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六 )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 競 賽 表 現 項 目 採 計 原 則 ( 須 於 105 年 04 月 30 日 前 取 得 證 明 ) 1. 競 賽 項 目 之 認 定 : (1) 國 際 性 競 賽 : 依 據 教 育 部 頒 定 採 計 要 點 辦 理, 詳 見 附 錄 八 ( 本 簡 章 第 48 頁 ); 非 教 育 部 公 佈 之 項 目, 比 照 區 域 性 ( 跨 縣 市 ) 或 縣 ( 市 ) 性 競 賽 (2) 全 國 性 競 賽 : 依 據 教 育 部 頒 定 採 計 要 點 辦 理, 詳 見 附 錄 九 ( 本 簡 章 第 50 頁 ); 非 教 育 部 公 佈 之 項 目, 比 照 區 域 性 ( 跨 縣 市 ) 或 縣 ( 市 ) 性 競 賽 (3) 區 域 性 ( 跨 縣 市 ) 或 縣 ( 市 ) 性 競 賽 : 縣 ( 市 ) 以 上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主 辦, 獎 狀 上 需 有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局 處 核 准 認 可 文 號 ; 若 獎 狀 ( 或 獎 盃 獎 牌 ) 未 列 核 准 文 號 者, 需 檢 附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可 之 公 文 影 本 10

17 1 科 學 展 覽 2 數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競 賽 科 學 實 驗 競 賽 社 會 學 科 競 賽 3 語 文 類 競 賽 4 資 訊 類 競 賽 5 藝 能 類 音 樂 舞 蹈 美 術 創 意 戲 劇 競 賽 6 創 造 力 競 賽 7 縣 市 運 動 會 或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各 單 項 球 類 或 各 單 項 運 動 競 賽 8 獨 立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競 賽 (4) 鄉 鎮 級 比 賽 : 縣 級 比 賽 之 鄉 鎮 市 區 初 賽 (5) 各 競 賽 項 目 應 經 花 蓮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認 可 者, 始 予 採 計 2. 計 分 原 則 : (1) 團 體 賽 的 成 績 依 個 人 賽 積 分 折 半 計 算 ; 由 3 人 以 下 ( 含 3 人 ) 組 隊 者 以 個 人 賽 成 績 計 算 (2) 國 中 在 學 期 間 同 一 項 目 之 競 賽 在 同 一 學 年 度 之 內 僅 擇 優 計 分 一 次 (3) 競 賽 成 績 應 訂 定 採 計 分 數 上 限, 及 符 合 比 例 計 分 原 則 3. 成 績 證 明 : 本 區 採 計 下 列 之 成 績 證 明 : 由 認 可 項 目 的 承 辦 單 位 所 頒 發 之 獎 狀 獎 盃 及 證 書 等 4. 採 計 期 限 : 限 七 上 學 期 至 九 上 學 期 期 間 及 九 下 學 期 04 月 30 日 前 取 得 上 述 證 明, 始 得 採 計 ; 集 體 報 名 考 生 ( 應 屆 畢 業 生 ) 並 應 於 簡 章 規 定 審 查 收 件 期 限 內 繳 送,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七 )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 體 適 能 項 目 採 計 原 則 1. 體 適 能 檢 測 項 目 : (1) 肌 耐 力 : 一 分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2) 柔 軟 度 : 坐 姿 體 前 彎 (3) 瞬 發 力 : 立 定 跳 遠 (4) 心 肺 耐 力 : 跑 走 1 女 生 :800 公 尺 2 男 生 :1600 公 尺 2. 門 檻 標 準 : 體 適 能 檢 測 成 績 參 照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體 適 能 網 站 公 布 之 常 模, 每 一 學 年 依 不 同 性 別 及 年 齡, 訂 定 各 單 項 檢 測 成 績 門 檻 標 準 3. 計 分 原 則 : (1) 檢 測 成 績 以 門 檻 方 式 計 分 : 以 個 人 同 意 完 成 四 項 檢 測 為 原 則, 經 醫 院 學 校 或 體 適 能 檢 測 站 認 定 無 法 完 成 四 項 檢 測 者 得 擇 項 檢 測, 任 一 項 成 績 達 門 檻 標 準 者, 予 以 計 分 (2)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重 大 傷 病 及 體 弱 學 生 之 計 分 : 持 有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鑑 定 為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證 明, 或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者, 或 持 有 公 立 醫 院 或 私 立 區 域 醫 院 以 上 級 證 明 為 重 大 傷 病 體 弱 學 生, 考 量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差 異 及 就 學 權 益, 比 照 門 檻 標 準, 予 11

18 以 計 分 (3) 其 他 : 由 學 生 說 明 原 因, 經 學 校 組 成 專 責 小 組 認 定 確 屬 不 宜 檢 測 之 學 生, 比 照 門 檻 標 準, 予 以 計 分 4. 成 績 證 明 : 本 區 採 計 下 列 之 成 績 證 明 : (1) 體 適 能 檢 測 站 成 績 證 明 : 學 生 至 體 適 能 檢 測 站 檢 測, 由 教 育 部 統 一 提 供 格 式, 由 花 蓮 縣 政 府 或 檢 測 單 位 核 發 (2) 學 校 自 行 檢 測 成 績 證 明 : 經 學 校 核 章 之 體 適 能 成 績 證 明, 檢 測 結 果 並 由 學 校 上 傳 至 教 育 部 體 適 能 資 料 上 傳 管 理 系 統 備 查 5. 採 計 期 限 : 擇 優 採 計 七 上 學 期 至 九 上 學 期 期 間 及 九 下 學 期 04 月 30 日 前 取 得 之 檢 測 成 績 惟 成 績 證 明 須 以 同 一 次 完 成 之 檢 測 結 果 為 原 則, 不 同 次 數 之 檢 測 結 果 不 得 交 叉 採 計 ; 集 體 報 名 考 生 ( 應 屆 畢 業 生 ) 並 應 於 簡 章 規 定 審 查 收 件 期 限 內 繳 送,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八 ) 技 職 證 照 或 資 格 檢 定 項 目 採 計 原 則 1. 技 職 證 照 或 資 格 檢 定 之 認 定 : 劍 (1) 指 政 府 機 關 辦 理 之 技 職 證 照 或 資 格 檢 定, 以 鼓 勵 有 志 技 職 傾 向 的 學 生 發 展 相 關 能 橋 大 學 英 語 ( 行 政 院 95 年 4 月 4 日 院 授 人 力 字 第 號 函 ) 智 能, 選 擇 合 適 技 職 教 育 進 路, 並 與 學 校 課 程 發 展 或 群 科 屬 性 具 關 聯 性 (2) 言 檢 定 : 英 語 依 行 政 院 標 準 ( 表 一 ) 認 定 ; 日 語 韓 語 等 依 ( 表 二 ) 對 照 表 認 定 ; Main (Cambridge 力 認 測 Suite) 證 驗 分 級 劍 際 能 (BULATS) 橋 商 力 大 務 測 學 英 驗 國 語 外 語 (FLPT) 能 力 測 驗 (GEPT) 英 全 檢 民 CEF 參 語 考 言 指 能 標 力 托 福 (TOEFL) 多 (TOEIC) 益 測 驗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母 語 依 ( 表 三 ) 對 照 表 認 定 三 項 能 (CSEPT) 力 測 驗 IELTS 表 一 : 公 務 人 員 英 檢 測 總 筆 陞 分 試 口 試 PBT CBT Ibt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任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Key Preliminary (KET) Test English S-1+ 初 A2( Waystage 基 礎 Test(PET) English First B1( Threshold 進 Certificate in (FCE) English Level ALTE S-2+ 中 B2( Vantage 高 階 Certificate Advanced English (CAE) inlevel ALTE S-3 高 Operational Proficiency C1( Effective 流 利 附 Certificate Proficiency English 註 : 小 (CPE) 學 of in 英 檢 Level TOEIC ALTE 5 Bridge --- 等 不 予 優 採 級 計 C2( Mastery 精 通 級 )

19 第 二 外 (SFLPT) 語 能 力 測 驗 不 予 採 計 表 二 : 日 語 韓 語 等 能 力 檢 定 對 照 表 採 認 日 本 語 韓 國 語 備 註 等 級 (JLPT) (TOPIK) N5 TOPIK Ⅰ(1 級 ) 60 分 (A1) ( 含 中 高 級 以 上 ) 初 級 N4 TOPIK Ⅰ(2 級 ) 96 分 (A2) TOPIK Ⅱ(3 級 ) 中 級 N3 TOPIK Ⅱ(4 級 ) TOPIK Ⅱ(5 級 ) 中 高 級 未 分 級 N2 N1 前 TOPIK Ⅱ(6 級 ) 不 予 採 計 表 三 : 母 語 能 力 檢 定 對 照 表 採 認 原 住 民 族 語 客 語 臺 灣 閩 南 語 中 備 註 等 級 分 級 後 A1 基 礎 級 比 照 高 級 採 計 積 分 初 級 合 格 初 級 初 級 A2 初 級 附 註 :105 學 年 度 起 僅 採 認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證 書 : 原 住 民 族 語 為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客 語 為 客 中 級 中 級 中 級 B1 中 級 家 委 員 會, 臺 灣 閩 南 語 為 教 育 部 中 高 級 B2 中 高 級 高 級 高 級 高 級 C1 高 級 薪 傳 級 C2 專 業 級 2. 計 分 原 則 : 技 職 證 照 或 資 格 檢 定 : 由 本 區 之 高 中 職 依 學 校 發 展 需 求, 並 衡 酌 符 合 公 平 性 教 育 性 及 可 操 作 性 之 原 則 下 訂 定 計 分 標 準 各 校 採 計 項 目 參 見 附 表 1 3. 採 計 期 限 : 限 七 上 學 期 至 九 上 學 期 期 間 及 九 下 學 期 04 月 30 日 前 取 得 技 職 證 照 或 資 格 檢 定 者, 始 得 採 計 ; 集 體 報 名 考 生 ( 應 屆 畢 業 生 ) 並 應 於 簡 章 規 定 審 查 收 件 期 限 內 繳 送,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九 ) 不 同 層 面 學 生 採 計 原 則 1. 非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採 計 原 畢 業 學 籍 學 校 所 登 錄 之 各 項 成 績 及 記 載, 並 採 計 在 國 中 階 段 內 所 獲 得 符 合 上 述 規 定 之 各 項 證 明 2. 轉 學 生 採 計 原 學 籍 學 校 所 登 錄 之 各 項 成 績 及 記 載, 並 採 計 在 國 中 階 段 內 所 獲 得 符 合 上 述 規 定 之 各 項 證 明 ( 十 )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學 生 採 計 原 則 1. 體 適 能 採 計, 應 自 行 返 回 設 籍 學 校 或 選 擇 體 適 能 檢 測 站 檢 測 計 分 2.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之 計 分, 應 由 學 生 設 籍 之 學 校 就 其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給 予 相 同 之 計 分 機 會 及 標 準, 並 提 供 學 生 及 家 長 充 分 之 資 訊 3. 採 團 體 式 及 機 構 式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者, 得 依 幹 部 項 目 採 計 原 則 13

20 規 定 選 擇 合 適 之 學 生 擔 任 幹 部, 其 擔 任 幹 部 之 記 錄 程 序 及 計 分 方 式, 由 學 生 設 籍 之 學 校 協 助 登 錄 4. 競 賽 技 職 證 照 或 資 格 檢 定 之 計 分, 由 設 籍 學 校 適 時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學 生 得 依 競 賽 主 辦 單 位 之 規 定, 選 擇 報 名 參 加 ( 十 一 ) 本 原 則 未 規 定 事 宜, 得 由 花 蓮 區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工 作 小 組 討 論 訂 定 之 14

21 ( 十 二 ) 花 蓮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多 元 學 習 其 他 項 各 校 採 計 項 目, 如 下 表 :( 須 於 105 編 年 04 月 30 日 前 取 得 證 明 ) 號 項 目 給 分 花 蓮 高 中 花 蓮 女 中 花 蓮 高 工 花 蓮 高 商 花 蓮 高 農 光 復 商 工 玉 里 高 中 四 維 高 中 上 騰 工 商 慈 大 附 中 海 1 星 高 中 1.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23 初 原 住 民 閩 南 及 客 家 語 言 認 備 註 4 取 得 母 語 檢 定 中 高 級 證 書 證 相 採 (TOPIK) 同 考 認 族 試, 擇 日 不 本 優 同 定 語 採 族 能 計 語 韓 力 可 國 1 檢 次 分 語 定 別 能 (JLPT) 力 檢, 定 其 他 756 外 初 第 可 次 以 二 全 分 外 英 民 別 語 採 能 檢 計 力 級 定, 測 數 初 相 驗 作 級 同 為 (SFLPT), 語 級 中 言 數 級 擇 代 及 優 表 中 不 採 高 同 計 級 語 係 言 僅 採 認 英 語 檢 定, 擇 優 採 計 1 次 1 項 10 8 級 12 初 數 級 作 為 中 級 數 級 代 及 表 中 高 級 係 以 全 民 英 檢 級 11 9 英 語 檢 定 中 高 級 參 照 本 區 網 站 附 表 AMC 獲 獎 認 可 13 AMC 數 學 檢 測 級 標 14 各 類 證 照 每 張 證 書 指 政 府 機 關 辦 理 之 技 職 證 照 或 資 15 格 相 同 檢 類 定 別, 採 不 計 同 類 1 次 別 為 可 限 分 別 採, 16 參 理 學 加 之 校 均 各 技 運 質 項 藝 動 化 研 班 計 習 舞 畫 領 蹈 合 有 作 證 音 學 書 樂 校 者 辦 代 8 採 花 合 檢 計 作 附 蓮 學 參 所 1 校 賽 次 有 中 證 為 高, 明 限 中 採, 職 計 採 均 計 在 1 次 均 1 為 次 質 限 為 化 限 計 畫 教 育 會 考 1 23 國 數 英 學 文 加 權 *1.25 *1.25 審 查 本 標 表 準 經 之 104 認 定 年 授 11 權 免 月 試 13 入 日 學 花 委 蓮 員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入 學 推 動 工 作 小 組 第 20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各 項 會 審 查 小 組 依 相 關 規 範 辦 理 之 表 隊 8 準, 擇 優 採 計 1 次 15

22 2.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 其 他 項 教 育 會 考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臺 人 慈 灣 濟 觀 聖 科 技 光 約 大 學 翰 國 編 項 目 給 分 學 院 科 立 技 高 大 雄 蘭 聖 學 餐 陽 母 旅 技 醫 慈 大 術 護 惠 學 學 管 醫 院 理 護 專 管 美 樹 科 理 和 人 學 專 科 醫 校 科 技 護 學 大 管 校 學 理 專 科 學 校 號 取 初 採 中 得 母 語 檢 定 高 級 證 書 1 9 外 英 語 檢 初 僅 5 12 定 中 級 高 級 6 15 參 各 數 學 檢 測 級 AMC AMC 參 類 證 照 每 張 證 書 理 技 藝 班 12 AMC 學 13 表 之 加 校 隊 各 均 運 項 質 動 研 化 習 計 舞 領 畫 蹈 有 合 證 作 音 書 學 者 樂 校 代 辦 國 16 數 英 學 文 加 權 1 * * *1.25 採 指 採 8 花 8 檢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備 註 試 擇, 優 不 原 採 同 住 計 族 民 語 可 閩 分 南 別 及 採 客 計 家, 相 言 認 族 證 語 考 (TOPIK) 第 認 次 定 可 次 二 分 外 別 採 能 計 日 力, 本 測 相 語 驗 能 同 (SFLPT), 韓 力 語 國 檢 言 語 定 擇 能 優 不 (JLPT) 力 採 同 檢 計 語 言 定 以 全 採 英 民 認 語 英 檢 語 級 定 數 初 作 級 為 級 中 數 級 代 及 表 中 高 級 係 1 1 初 數 級 作 為 中 級 數 級 代 及 檢 表 中 定 高, 級 擇 係 優 以 採 全 計 民 英 1 檢 次 級 準 定 照 本 擇 區 優 網 採 站 計 附 表 獲 獎 認 可 標 採, 政 不 府 同 機 類 關 別 辦 可 理 分 之 次 別 技 採 職 計 證, 照 相 或 同 資 類 格 別 檢 AMC 1 合 計 作 蓮 所 次 有 為 高 限 中 附 學 參 校 賽 中 證, 明 採, 職 計 採 均 計 在 次 均 為 次 質 限 為 化 限 計 畫

23 二 比序方式 (一)各校其免試入學報名人數超過該校招生名額 經總積分排序依積分高低決定 錄取順序 所稱總積分(100 分)=適性輔導積分(20 分)+多元學習表現積分(47 分)+扶助弱勢積分(3 分)+教育會考表現積分(30 分) (二)報名學生總積分相同時 則依下列項目順序積分(或級分)高低決定分發序 免試入學 超額比序 現 積分 積分 總積分 標示 會考成績加 標示 數學科 數學科 國文科 積分 五科成績 總標示 總積分 教育會考 標示 標示 標示 英語科 英語科 社會科 社會科 自然科 自然科 分 (三)如經比序後仍超額時 全部增額錄取 柒 錄取公告 一 放榜日期 (一)免試入學 105 年 07 月 05 日(星期二)上午 11 時 (二)技術型及單科型學校單獨辦理免試招生 依辦理學校之簡章規定 辦理學校 資訊請參閱附錄五(本簡章第 45 頁) 二 公告方式 (一)免試入學 17

24 1. 各 招 生 學 校 於 學 校 網 頁 及 校 門 口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2. 集 體 報 名 學 生 之 錄 取 通 知 單 由 各 招 生 學 校 郵 寄, 並 由 本 會 提 供 各 國 中 錄 取 名 單 個 別 報 名 學 生 之 錄 取 通 知 單, 則 由 本 會 承 辦 學 校 直 接 郵 寄 3. 由 報 名 學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網 站 網 址 ( 二 ) 技 術 型 及 單 科 型 學 校 單 獨 辦 理 免 試 招 生 : 依 辦 理 學 校 之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學 校 資 訊 請 參 閱 附 錄 五 ( 本 簡 章 第 45 頁 ) 捌 報 到 入 學 一 報 到 日 期 及 方 式 ( 一 ) 免 試 入 學 報 到 日 期 :105 年 07 月 07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11 時 報 到 方 式 : 錄 取 學 生 應 持 錄 取 通 知 單 學 歷 證 件 及 身 分 證 或 戶 口 名 簿, 依 各 校 指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 二 ) 技 術 型 及 單 科 型 學 校 單 獨 辦 理 免 試 招 生 報 到 日 期 :105 年 07 月 07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11 時 報 到 方 式 : 錄 取 學 生 應 持 錄 取 通 知 單 及 身 分 證 或 戶 口 名 簿, 依 各 校 指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二 錄 取 學 生 註 冊 入 學 之 後, 如 有 發 現 冒 名 頂 替 或 申 請 資 料 與 事 實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如 責 任 在 原 畢 結 業 學 校 時, 報 請 其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追 究 學 校 有 關 人 員 之 行 政 責 任 玖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一 免 試 入 學 已 報 到 之 學 生, 應 於 105 年 07 月 08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 時 前, 填 具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附 表 二, 第 53 頁 ), 由 學 生 或 家 長 親 送 至 錄 取 學 校 辦 理 放 棄 錄 取, 始 得 報 名 參 加 續 招 或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二 技 術 型 及 單 科 型 學 校 單 獨 辦 理 免 試 招 生 已 報 到 之 學 生, 應 於 105 年 07 月 08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 時 前, 填 具 技 術 型 及 單 科 型 學 校 單 獨 辦 理 免 試 招 生 簡 章 所 附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由 學 生 或 家 長 親 送 至 錄 取 學 校 辦 理 放 棄 錄 取, 始 得 報 名 參 加 續 招 或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18

25 拾 複 查 報 名 學 生 或 家 長 對 錄 取 結 果 有 疑 義 時, 由 學 生 或 家 長 直 接 向 本 會 承 辦 學 校 申 請 複 查,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一 申 請 日 期 ( 一 ) 免 試 入 學 :105 年 07 月 08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5 時 前 二 申 請 手 續 ( 一 ) 由 學 生 或 家 長 填 寫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免 試 入 學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書 ( 附 表 三, 第 55 頁 ), 並 持 免 試 入 學 錄 取 結 果 通 知 書 親 自 向 本 會 承 辦 學 校 申 請 ( 二 ) 複 查 時 繳 交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50 元 及 貼 足 限 時 郵 票 之 回 郵 信 封 ( 三 ) 不 受 理 郵 寄 申 請 三 技 術 型 及 單 科 型 學 校 單 獨 辦 理 免 試 招 生 : 依 辦 理 學 校 之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學 校 資 訊 請 參 閱 附 錄 五 ( 本 簡 章 第 45 頁 ) 四 複 查 結 果 若 符 合 錄 取 標 準, 則 增 額 錄 取 拾 壹 申 訴 報 名 學 生 個 人 及 家 長 若 有 疑 義 事 項, 得 以 書 面 提 出 申 訴 一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07 月 08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5 時 前 二 申 請 手 續 由 學 生 或 家 長 填 寫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免 試 入 學 申 訴 書 ( 附 表 四, 第 57 頁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105 學 年 度 花 蓮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 國 立 花 蓮 高 農, 地 址 :970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建 國 路 161 號 電 話 : ) 提 出 申 訴 三 本 會 於 收 到 後, 經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小 組 討 論 研 議 後, 以 書 面 函 覆 四 技 術 型 及 單 科 型 學 校 單 獨 辦 理 免 試 招 生 : 依 辦 理 學 校 之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學 校 資 訊 請 參 閱 附 錄 五 ( 本 簡 章 第 45 頁 ) 拾 貳 其 他 一 各 招 生 學 校 應 於 學 校 資 訊 網 站 公 告 前 一 學 年 度 各 項 收 費 項 目 用 途 及 數 額 ; 其 當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有 調 整 者, 應 即 時 於 學 校 資 訊 網 路 公 告 二 建 議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請 慎 選 報 名 入 學 之 科 別 : ( 一 ) 報 名 電 子 控 制 資 訊 冷 凍 空 調 電 機 電 工 化 工 汽 車 輪 機 航 海 漁 業 圖 文 傳 播 美 工 廣 告 設 計 畜 產 保 健 美 容 服 裝 流 行 服 飾 室 19

26 內 設 計 觀 光 事 業 多 媒 體 設 計 多 媒 體 動 畫 等 科, 請 審 慎 考 量 實 務 操 作 上 之 色 彩 辨 識 需 求 ( 二 ) 報 名 機 械 模 具 電 機 板 金 冷 凍 空 調 鑄 造 汽 車 建 築 農 業 機 械 營 建 配 管 土 木 測 量 土 木 施 工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觀 光 事 業 表 演 藝 術 等 科, 請 審 慎 考 量 實 務 操 作 上 之 肢 體 動 作 需 求 ( 三 ) 嚴 重 肢 體 障 礙 者, 報 名 幼 兒 保 育 美 容 表 演 藝 術 等 科, 請 審 慎 考 量 三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 一 )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辦 理 科 別 1. 機 械 群 : 模 具 科 鑄 造 科 板 金 科 機 械 木 模 科 及 配 管 科 2. 動 力 機 械 群 : 重 機 科 及 農 業 機 械 科 3. 化 工 群 : 紡 織 科 及 染 整 科 4. 設 計 群 : 家 具 木 工 科 5. 土 木 與 建 築 群 : 土 木 科 空 間 測 繪 科 6. 農 業 群 : 農 場 經 營 科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科 畜 產 保 健 科 及 森 林 科 7. 食 品 群 : 水 產 食 品 科 8. 海 事 群 : 航 海 科 及 輪 機 科 9. 水 產 群 : 漁 業 科 及 水 產 養 殖 科 ( 二 )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學 生 補 助 奬 助 原 則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且 就 讀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之 學 生 除 適 用 三 年 ( 夜 間 部 學 生 四 年 ) 免 繳 學 費 外 並 免 繳 雜 費, 餘 依 教 育 部 訂 頒 之 各 該 年 度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奬 補 助 暨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 三 )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資 訊 網 四 本 會 對 於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範 圍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如 下 : ( 一 ) 本 會 之 集 體 報 名 資 料 檢 核 表 或 個 別 報 名 表 之 資 料 係 依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全 國 試 務 會 中 考 生 授 權 使 用 ( 二 ) 學 生 於 完 成 本 會 之 報 名 程 序 後, 即 同 意 本 會 因 作 業 需 要, 經 由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全 國 試 務 會 光 碟 及 網 路 傳 遞 取 得 考 生 之 身 分 基 本 資 料 與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資 料, 作 為 本 會 之 學 生 身 分 認 定 成 績 計 算 作 業 運 用 ( 三 ) 本 會 於 報 名 表 中 對 於 學 生 資 料 之 蒐 集, 係 為 學 生 成 績 計 算 資 料 整 理 登 記 分 發 及 報 到 作 業 等 招 生 作 業 之 必 要 程 序, 並 作 為 後 續 資 料 統 計 及 學 生 至 各 委 員 學 校 報 到 註 冊 作 業 使 用, 考 生 資 料 蒐 集 之 範 圍 以 本 會 報 名 表 所 列 各 項 內 容 及 由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全 國 試 務 會 所 轉 入 之 考 生 身 分 基 本 資 料 國 中 教 20

27 育 會 考 測 驗 成 績 資 料 為 限 ( 四 ) 本 會 蒐 集 之 學 生 資 料, 因 招 生 統 計 與 考 生 註 冊 作 業 需 要, 於 學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即 同 意 本 會 所 屬 各 委 員 學 校 花 蓮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及 教 育 部 進 行 使 用, 使 用 範 圍 亦 以 前 項 規 定 為 限 ( 五 ) 學 生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當 事 人 依 該 法 行 使 之 權 利, 將 不 因 報 名 作 業 而 拋 棄 或 限 制, 惟 考 量 招 生 作 業 之 公 平 性, 學 生 報 名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應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提 出,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不 得 要 求 補 件 修 改 或 替 換,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或 證 明 書 中 各 欄 填 寫 不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採 認,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亦 不 退 還 若 學 生 不 提 供 前 開 各 項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本 會 將 無 法 進 行 該 學 生 之 分 發 作 業, 請 特 別 注 意 ( 六 )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之 學 生, 即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類 別 使 用 範 圍 方 式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進 註 : 高 級 行 蒐 集 或 處 理 依 五 高 中 如 遇 颱 風 警 報 或 發 生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時, 請 至 本 會 查 詢 所 發 布 之 緊 急 措 施 消 息 六 其 一 據 級 等 他 中 學 普 華 等 校 未 通 民 學 盡 國 校 102 年 7 月 10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公 布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第 五 條 事 分 為 宜 下 列 類 型 悉 依 本 會 審 基 議 本 辦 學 理 科 二 三 綜 技 專 業 及 實 為 習 主 學 課 科 程 為 主, 強 化 學 包 生 括 通 實 識 用 能 技 力 能 之 及 學 建 校 教 校 合 術 及 職 業 能 力 之 學 校 提 供 包 括 基 本 學 科 專 業 及 實 習 學 科 課 程, 以 輔 導 學 生 合 選 作 修 適 強 性 化 學 課 程 生 之 專 學 門 四 單 之 科 學 型 校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採 取 特 定 學 科 領 域 為 核 心 課 程, 提 供 學 習 性 向 明 顯 之 學 生, 繼 續 發 展 潛 能 21

28 22

29 ( 彩 色 隔 頁 ) 拾 參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一 報 名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學 生, 應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之 時 間 及 方 式, 選 填 本 處 所 列 招 生 學 校 作 為 志 願 學 校 二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直 升 入 學 及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業 群 科 ( 職 業 類 科 ) 辦 理 國 中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入 學 錄 取 報 到 後 之 缺 額 ( 含 報 到 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納 入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並 於 105 年 06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由 本 會 承 辦 學 校 公 告 於 23

30 24

31 欄 位 說 明 上 部 課 別 時 段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生 外 加 名 額 學 校 招 生 學 校 名 稱 科 別 科 組 性 別 各 總 各 總 校 址 市 區 路 號 名 額 代 碼 科 計 科 計 欄 名 名 名 名 位 額 額 額 額 內 容 國 立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資 料 處 理 科 不 限 40 (1) (1) :412 日 間 部 國 際 貿 易 科 不 限 電 話 :0*-********# 網 址 : 商 業 經 營 科 不 限 40 (2) (2) 欄 位 1 學 校 名 稱 : 有 進 修 學 校 者, 係 依 補 習 及 進 修 教 育 法 設 立 欄 位 2 部 別 ( 上 課 時 段 ): 日 間 部 修 業 3 年, 夜 間 部 修 業 4 年, 進 修 學 校 修 業 3 年,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修 業 5 年 ; 分 校 加 註 ( 分 部 ); 進 修 學 校 ( 夜 ) 係 指 夜 間 上 課, 進 修 學 校 ( 日 ) 係 指 日 間 上 課, 進 修 學 校 ( 週 末 ) 係 指 週 六 及 週 日 之 日 間 上 課, 進 修 學 校 ( 二 日 班 ) 係 指 每 週 擇 兩 日 之 下 午 及 夜 間 上 課 ( 詳 情 請 逕 洽 招 生 學 校 ) 欄 位 3 科 別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附 設 普 通 科 者 為 普 通 科, 五 專 學 校 及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附 設 專 業 群 科 ( 職 業 類 科 ) 者, 明 列 其 科 別 名 稱, 綜 合 高 中 為 綜 合 高 中 ( 設 有 綜 合 高 中 之 招 生 學 校, 其 所 開 設 之 學 程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2 頁 ), 若 科 別 加 註 產 特 者, 表 該 科 別 為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9 頁 ( 拾 貳 其 他 ) 之 相 關 規 定 欄 位 4 學 校 科 組 代 碼 欄 位 5 性 別 : 註 明 男 者 為 僅 收 男 生, 註 明 女 者 為 僅 收 女 生, 註 明 不 限 者 為 男 女 兼 收 欄 位 6 招 生 名 額 :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 不 含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外 加 名 額 ) 欄 位 7 外 加 名 額 身 心 障 礙 生 外 加 名 額 : 加 註 ( ) 者 係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科 組 得 提 供 之 招 生 名 額,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科 組 身 心 障 礙 生 外 加 錄 取 人 數 達 到 身 心 障 礙 之 全 校 外 加 總 名 額 時, 即 不 再 錄 取 ; 未 加 註 ( ) 者 為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科 組 確 定 之 外 加 名 額 身 心 障 礙 生 之 總 計 外 加 名 額 :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身 心 障 礙 生 外 加 名 額 總 數 為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乘 以 2% ( 小 數 點 無 條 件 進 位 取 整 數 ) 原 住 民 之 各 科 外 加 名 額 : 加 註 ( ) 者 係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科 組 得 提 供 之 招 生 名 額,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科 組 原 住 民 外 加 錄 取 人 數 達 到 原 住 民 之 全 校 外 加 總 名 額 時, 即 不 再 錄 取 ; 未 加 註 ( ) 者 為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科 組 確 定 之 外 加 名 額 原 住 民 之 總 計 外 加 總 額 :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總 數 為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乘 以 2% ( 小 數 點 無 條 件 進 位 取 整 數 ) 備 註 : 其 他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外 加 名 額 依 簡 章 附 錄 二 說 明 辦 理 25

32 :970 : #122 : :970 : : :981 : #221 : 一 花 蓮 區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日 間 部 外 加 名 額 學 校 名 稱 校 網 電 話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菁 華 街 號 日 國 立 花 蓮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校 2 網 電 址 話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民 權 路 號 日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中 學 42 校 網 電 址 話 花 蓮 縣 玉 里 鎮 中 華 路 號 國 立 玉 里 高 級 中 學 424 網 校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建 國 路 號 備 電 話 木 址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 優 學 註 科 等 1: 本 科 校 農, 場 為 經 產 營 科 業 特 森 林 殊 科 需 求 畜 產 類 保 科 健 科, 及 除 土 免 : 有 先 費 低 錄 外 收 取 入, 另 戶 每 免 或 科 雜 中 各 費 低 收 名 入, 戶 名 弱 證 額 勢 明 由 家 者 庭 弱 學 勢 生 家 係 庭 指 學 具 生 : 4,30% 10 部 別 上 課 間 時 段 間 日 間 部 日 間 部 學 校 科 別 科 組 含 數 理 語 科 代 碼 人 文 資 優 班 含 數 理 資 優 班 人 ( ) 原 住 普 民 通 藝 科 能 班 101 ( 30 ) 101 觀 資 廣 料 告 處 設 計 111 餐 光 飲 事 管 業 理 農 電 時 場 子 尚 商 造 務 型 407 備 經 註 營 科 森 園 藝 科 畜 食 林 品 ( 1) 備 保 加 註 健 工 科 202 ( 1) 204 生 土 木 科 備 註 206 資 物 產 業 機 電 217 餐 料 飲 處 ( 管 理 1) 科 不 ( 1) 部 普 通 部 普 通 女 男 限 性 別 招 生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生 名 額 各 總 各 總 科 計 科 計 名 名 名 名 額 額 額 額

33 :970 : #205 : :970 : : :976 : # : :971 : : 學 校 名 稱 網 校 電 址 話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府 前 路 號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27 網 校 電 址 話 花 蓮 市 中 山 路 號 日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418 網 校 電 址 話 花 蓮 縣 光 復 鄉 林 森 路 號 國 立 光 復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100 校 電 網 話 址 號 花 蓮 縣 新 城 鄉 嘉 新 村 嘉 新 路 日 花 蓮 縣 私 立 海 星 高 級 中 學 36 部 別 上 課 時 段 日 間 部 機 械 科 別 汽 資 車 訊 301 電 子 303 建 機 305 化 築 306 製 工 圖 科 會 315 資 計 事 務 363 應 料 處 理 401 汽 用 英 外 車 文 語 組 科 商 電 子 科 ( ) 資 業 經 營 303 餐 料 飲 處 管 理 科 科 應 告 美 含 用 設 應 綜 計 用 幼 合 英 兒 服 語 高 保 裝 中 育 資 訊 廣 101 原 專 工 住 班 民 學 音 程 多 樂 媒 與 體 文 設 化 計 ( ) 間 部 商 業 經 營 日 間 部 間 部 普 通 學 校 科 組 代 碼 不 419 不 限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名 額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生 各 總 各 科 計 科 名 名 名 額 1 額 額 6 總 計 名 額

34 : #117 : :970 : # : :973 : : 外 加 名 額 學 校 名 稱 校 電 網 話 址 號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中 山 路 一 段 日 四 維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花 蓮 縣 四 維 高 級 中 學 : 校 網 電 址 話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介 仁 街 號 日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78 校 電 網 話 址 號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吉 安 村 吉 興 四 街 上 騰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花 蓮 縣 上 騰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101 部 別 上 課 時 段 科 101 科 別 間 部 綜 普 合 通 技 料 應 術 電 機 資 技 訊 術 高 技 中 飲 處 用 理 日 原 語 住 民 電 觀 藝 子 術 光 能 商 電 餐 學 務 子 資 間 部 普 汽 通 車 日 間 部 飛 觀 餐 光 飲 機 事 管 修 業 理 護 應 時 尚 用 造 外 文 型 語 科 含 程 ( ) ( 英 科 組 381 科 ) 516 學 校 科 組 代 碼 不 不 109 不 419 限 限 限 性 別 招 生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生 名 額 各 總 各 總 科 計 科 計 名 名 名 名 額 額 額 額

35 :981 : # : : :970 : : :976 : # : :973 : : 二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夜 間 上 課 外 加 名 額 校 學 校 名 稱 網 電 話 花 蓮 縣 玉 里 鎮 中 華 路 號 國 立 玉 里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校 424 網 話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府 前 路 號 電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 : #509 市 中 山 路 號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電 話 花 蓮 縣 光 復 鄉 林 森 路 號 418 國 立 光 復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附 設 進 修 校 網 學 校 100 電 網 話 址 號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吉 安 村 吉 興 四 街 上 騰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花 蓮 縣 上 騰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101 進 部 修 別 部 上 課 時 段 夜 進 夜 修 間 部 進 夜 修 部 進 夜 修 部 科 別 科 401 科 科 間 商 汽 業 車 經 營 電 子 建 機 築 商 資 業 料 經 處 營 間 餐 飲 管 理 間 觀 餐 光 飲 事 管 業 理 學 校 科 組 代 碼 不 限 性 別 招 生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生 名 額 各 總 各 總 科 計 科 計 名 名 名 名 額 額 額 額

36 :97005 : #2728 : :9 : : :2 : #7001 : :81271 : #1233 : :261 : #151~158 :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參 加 本 區 招 生 之 學 校 外 加 名 額 學 校 名 稱 校 電 網 話 花 蓮 市 建 國 路 二 段 號 日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880 網 校 電 話 號 花 蓮 縣 壽 豐 鄉 中 興 街 日 臺 灣 觀 光 學 院 網 校 電 話 路 四 段 新 北 市 號 淡 水 區 淡 金 日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網 菁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松 和 路 號 電 註 二 英 址 話 : 本 技 班 校 學, 餐 制 日 飲 後 廚 得 藝 透 專 過 班 校 為 內 教 甄 育 審 部 機 核 制 定, 之 升 五 讀 本 專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1 網 校 電 址 話 號 宜 蘭 縣 頭 城 鎮 拔 雅 里 復 興 路 日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79 部 別 上 課 時 段 間 間 間 科 別 部 護 理 部 觀 光 餐 旅 部 應 機 用 英 語 電 工 與 子 業 管 資 工 理 訊 程 日 間 部 餐 飲 專 廚 菁 藝 英 專 科 班 間 部 室 機 內 電 工 設 程 計 餐 健 管 旅 康 理 管 休 理 科 閒 ( 五 科 科 班 ) 科 學 校 科 組 代 碼 不 不 不 招 生 性 別 名 額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生 各 科 名 額 總 計 名 額 各 科 名 額 總 計 名 額 限 限 限 不 限 不 限

37 :2 : # : :92641 : : :91202 :(08) : :82144 : : :95045 : #2000 : 學 校 名 稱 網 校 電 話 路 二 段 宜 蘭 縣 巷 三 星 鄉 號 三 星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網 校 電 話 號 屏 東 縣 轉 南 州 鄉 三 民 路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網 校 電 話 路 號 屏 東 縣 轉 內 埔 鄉 美 和 村 屏 光 日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網 校 電 址 話 號 高 雄 市 路 竹 區 環 球 路 樹 人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452 電 網 校 話 址 臺 東 市 正 氣 北 路 號 日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889 部 別 上 課 時 段 日 間 部 物 日 部 間 日 間 部 間 資 訊 科 別 幼 餐 護 健 兒 保 育 化 旅 與 康 妝 與 品 休 應 閒 用 理 管 治 療 幼 護 兒 理 保 育 餐 旅 管 理 應 觀 光 物 美 用 容 日 語 醫 理 治 療 放 護 理 科 牙 學 影 像 暨 幼 射 體 兒 技 保 術 育 科 部 護 理 部 園 藝 暨 景 觀 科 學 校 科 組 代 碼 招 生 性 別 名 額 不 限 限 限 不 限 外 加 名 額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生 各 總 各 科 計 科 名 名 名 額 3 0 額 額 總 計 名 額 不 不 不 限 本 區 五 專 學 校 均 未 提 供 僑 生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及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31

38 附 錄 一 105 學 年 度 花 蓮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各 種 身 分 學 生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表 各 種 身 分 別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調 整 入 學 年 齡 及 修 業 年 限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者 低 收 入 戶 生 中 低 收 入 戶 生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身 心 障 礙 生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調 整 入 學 年 齡 及 修 業 年 限 核 定 證 明 文 件 持 有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並 應 檢 附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應 檢 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核 發 之 失 業 ( 再 ) 認 定 失 業 給 付 申 請 書 暨 給 付 收 據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證 明 文 件 之 有 效 期 限 以 涵 蓋 報 名 日 期 為 準 ) 持 有 下 列 證 明 之 一 者 : 1.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者 2.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鑑 定 為 身 心 障 礙, 應 安 置 就 學 之 證 明 文 件 原 住 民 生 僑 生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1. 報 考 資 格 之 審 查, 本 會 得 連 結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電 子 查 驗 系 統, 取 得 當 事 人 戶 籍 資 料, 作 為 辨 識 審 查 之 依 據 2. 本 會 未 能 連 結 前 項 電 子 查 驗 系 統, 或 原 住 民 身 分 尚 待 查 驗 時, 得 要 求 當 事 人 提 供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三 個 月 內 申 請 之 其 他 戶 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3. 原 住 民 族 語 認 證 ( 無 者 免 附 ) 僑 務 委 員 會 僑 生 輔 導 室 核 發 報 名 本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入 學 之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1. 蒙 藏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2. 蒙 語 或 藏 語 甄 試 合 格 證 明 3.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1.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分 發 國 民 中 學 入 學 函 件 2. 就 讀 學 校 成 績 單 3. 僅 適 用 於 畢 業 當 年 1.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分 發 國 民 中 學 入 學 函 件 2. 就 讀 學 校 成 績 單 1. 軍 官 :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2. 士 官 士 兵 : 各 主 管 總 司 令 部 核 准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3. 替 代 役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退 役 證 明 文 件 4. 因 殘 免 役 或 除 役 者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免 役 或 除 役 證 明 文 件 5. 退 伍 日 期 在 105 年 08 月 29 日 ( 含 ) 以 前 並 檢 具 退 伍 時 間 證 明 文 件 者, 准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名 註 : 身 心 障 礙 生 原 住 民 生 僑 生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及 退 伍 軍 人, 若 具 有 兩 種 以 上 特 殊 身 分 者, 應 自 行 擇 一 繳 驗 該 項 證 明 文 件, 審 驗 合 格 後, 以 該 身 分 為 優 待 依 據 32

39 附錄二 各特殊身分學生升學優待標準 特殊身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備註 法規 法規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一 身心障礙生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 不占各 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 科)招生名額 參加 免試入學者 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身心障礙生 二 身心障礙生外加名額 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 計算 其計算遇小數點時 採無條件進位法 取整數計 算 身心障礙生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 但成 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 如訂有分項比序或 同分參酌時 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 者 增額錄取 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法規 法規 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一 原住民生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 不占各級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 科)招生名額 參加免 試入學者 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十計算 但取得 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 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 之三十五計算 二 原住民生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 原住民生 算 其計算遇小數點時 採無條件進位法 取整數計算 原住民生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 但成績總分 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 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 酌時 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 增 額錄取 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三 原住民聚集地區 重點學校及特殊科系 得衡酌學校資 源狀況 區域特性及入學管道 依原住民學齡人口分布 情形及就讀現況專案調高比率 其調高之比率 高級中 等學校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法規 法規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僑生 一 僑生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 不占各級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 科)招生名額 參加免試入 學者 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 僑生外加名額 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 其計算遇小數點時 採無條件進位法 取整數計算 僑 僑生不得 申請就讀 各級補習 與進修學 校 及其他 僅 於 夜 生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 但成績總分或總積 間 例假日 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 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 授課之班 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 增額錄 別 取 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33

40 特殊身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法規 法規 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蒙藏生 一 蒙藏學生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 不占各級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 科)招生名額 參加免 試入學者 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 蒙藏學生外加名額 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 算 其計算遇小數點時 採無條件進位法 取整數計算 蒙藏學生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 但成績總分 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 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 酌時 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 增 額錄取 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法規 法規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一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 式辦理 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招生名額 其加分優待規定如下 (一)返國就讀一學年以下者 參加免試入學者 其超額比序 總積分以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政府派赴國外 工作人員子女 (二)返國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 參加免試入學 者 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五計算 (三)返國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 加免試入學 者 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計算 二 政府派外工作人員子女外加名額 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 加百分之二計算 其計算遇小數點時 採無條件進位法 取整數計算 政府派外工作人員子女依總積分經加分優 待後進行比序 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 同 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 經比序或同分參酌 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 增額錄取 不受百分之二限 制 法規 法規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一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 式辦理 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 科) 招生名額 其加分優待規定如下 境外優秀科學 技術人才子女 (一)來臺 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下者 參加免試入學者 其超額比序 來臺 總積分以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來臺 來臺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 參加免試入學 來臺 者 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五計算 (三)來臺 來臺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 加免試入學 來臺 者 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計算 二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其外加名額 以原核定招生 34 備註

41 特殊身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 其計算遇小數點時 採無條件 進位法 取整數計算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依總 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 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 分優待後相同 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 經比序 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 增額錄取 不受 百分之二限制 法規 法規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一 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者 其超 額比序總積分加分比率 準用第二款各目規定 二 退伍軍人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 不占各級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 科)招生名額 其加 分優待規定如下 (一)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 1.退伍後未滿一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 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 未滿二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 未滿三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退伍軍人 4.退伍後三年以上 未滿五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 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 未滿二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 未滿三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 未滿五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 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 未滿二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 未滿三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其採計 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 未滿五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35 備註

42 特 殊 身 分 別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三 計 算 ( 四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 五 )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下 列 情 形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 1.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2. 因 病 成 殘,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三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退 伍 軍 人 依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備 註 36

43 附 錄 三 105 學 年 度 花 蓮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國 中 集 體 報 名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區 各 國 民 中 學 ( 以 下 簡 稱 各 國 中 )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花 蓮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 含 部 分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 應 依 105 學 年 度 花 蓮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所 訂 定 之 簡 章 及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二 各 國 中 辦 理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內 容 如 下 : ( 一 ) 辦 理 說 明 會, 宣 導 免 試 入 學 事 宜 ( 二 ) 代 購 本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簡 章 ( 三 ) 驗 證 超 額 比 序 各 項 目 之 證 明 文 件 核 算 各 項 目 積 分,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四 ) 辦 理 學 生 變 更 就 學 區 申 請 事 宜 ( 五 ) 彙 整 學 生 報 名 資 料, 向 本 會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 六 ) 協 助 公 告 各 級 中 等 學 校 錄 取 名 單 ( 七 ) 檢 討 本 學 年 度 免 試 入 學 各 項 工 作 三 各 國 中 辦 理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應 依 本 會 公 布 之 105 學 年 度 花 蓮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工 作 日 程 表 所 規 定 之 日 期 辦 理 四 有 關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報 名 資 格 及 條 件 凡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學 生, 均 得 報 名 參 加 : 1. 本 區 內 ( 花 蓮 縣 )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生 ( 含 應 屆 非 應 屆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 2.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調 整 入 學 年 齡 及 修 業 年 限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者 3. 就 讀 海 外 設 立 之 臺 灣 學 校 及 大 陸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且 設 籍 本 區 之 學 生 4. 於 國 外 或 大 陸 地 區 就 讀 欲 返 國 就 學, 並 已 取 得 學 歷 認 證, 且 設 籍 本 區 之 學 生 5. 因 戶 籍 遷 徙 或 特 殊 理 由, 申 請 變 更 就 學 區, 獲 本 會 核 准 者 ( 二 ) 每 位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之 學 生 僅 得 擇 一 就 學 區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 三 ) 各 國 中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手 續 各 國 中 業 務 承 辦 人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作 業 程 序 摘 要 如 下 : 1. 查 驗 學 生 報 名 表 各 類 證 件, 並 由 國 中 相 關 職 務 之 承 辦 人 員 核 章 2. 檢 核 紙 本 資 料 與 本 會 免 試 入 學 報 名 系 統 之 資 料 是 否 一 致 37

44 3. 繕 造 報 名 學 生 名 冊 4. 依 名 冊 順 序, 彙 整 各 生 資 料 袋 ( 內 含 報 名 表 志 願 選 填 表 及 各 相 關 證 件 ) 5. 學 生 繳 交 之 報 名 費 彙 整 後, 依 全 體 報 名 學 生 數, 於 105 年 06 月 20 日 至 105 年 06 月 21 日 匯 款 至 本 校 公 庫 帳 戶 銀 行 名 稱 : 臺 灣 銀 行 花 蓮 分 行 戶 名 : 中 等 學 校 基 金 - 花 蓮 高 農 401 專 戶 帳 號 : 各 國 中 依 所 排 定 之 日 程, 檢 具 下 述 資 料, 親 送 至 本 會 承 辦 學 校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手 續 (1) 報 名 名 冊 (2) 學 生 報 名 資 料 袋 ( 依 報 名 名 冊 排 序 ) (3) 報 名 費 優 待 名 冊 及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4) 報 名 費 匯 款 收 據 ( 四 ) 錄 取 及 公 告 1. 放 榜 日 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1 時 2. 公 告 方 式 (1) 各 招 生 學 校 於 學 校 網 頁 及 校 門 口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2) 集 體 報 名 學 生 之 錄 取 通 知 單 由 各 招 生 學 校 郵 寄, 並 由 本 會 提 供 各 國 中 錄 取 名 單 個 別 報 名 學 生 之 錄 取 通 知 單, 則 由 本 會 承 辦 學 校 直 接 郵 寄 (3) 由 報 名 學 生 自 行 向 本 會 錄 取 結 果 查 詢 網 站 查 詢 查 詢 網 站 網 址 ( 五 ) 報 到 1. 錄 取 學 生 應 持 錄 取 通 知 單 學 歷 證 件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依 各 校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2. 已 報 到 學 生 且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不 得 再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之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各 國 中 亦 不 得 再 為 其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五 各 校 應 秉 持 公 正 公 平 公 開 之 原 則 辦 理 免 試 入 學 報 名 作 業, 若 錄 取 學 生 註 冊 入 學 後, 發 現 有 冒 名 頂 替 或 申 請 資 料 內 容 與 事 實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如 責 38

45 任 在 原 畢 結 業 學 校 時, 報 請 其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追 究 學 校 有 關 人 員 之 行 政 責 任 六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 一 )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辦 理 科 別 1. 機 械 群 : 模 具 科 鑄 造 科 板 金 科 機 械 木 模 科 及 配 管 科 2. 動 力 機 械 群 : 重 機 科 及 農 業 機 械 科 3. 化 工 群 : 紡 織 科 及 染 整 科 4. 設 計 群 : 家 具 木 工 科 5. 土 木 與 建 築 群 : 土 木 科 空 間 測 繪 科 6. 農 業 群 : 農 場 經 營 科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科 畜 產 保 健 科 及 森 林 科 7. 食 品 群 : 水 產 食 品 科 8. 海 事 群 : 航 海 科 及 輪 機 科 9. 水 產 群 : 漁 業 科 及 水 產 養 殖 科 ( 二 )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學 生 補 助 奬 助 原 則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且 就 讀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之 學 生 除 適 用 三 年 ( 夜 間 部 學 生 四 年 ) 免 繳 學 費 外 並 免 繳 雜 費, 餘 依 教 育 部 訂 頒 之 各 該 年 度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奬 補 助 暨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 三 )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資 訊 網 七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八 本 注 意 事 項 經 105 學 年 度 花 蓮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實 施 39

46 四 三 四 五 一 四 二 五 一 二 起 三 三 五 起 日 期 附 錄 四 105 學 年 工 作 項 目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各 高 中 職 各 國 中 度 花 蓮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工 作 日 程 表 籌 擬 備 定 組 成 織 委 章 員 程 會 行 事 曆 一 工 委 作 員 ( ) ~ ( ) ( ) 簡 名 章 - 單 研, 重 議 審 要 組 查 日 織 免 程 章 試 及 程 內, 直 容 確 升 認 委 技 員 優 ( ) - 確 認 簡 章 內 容 二 委 員 ( ) 議 召 開 免 試 第 三 次 工 作 會 ˇ 辦 理 適 性 入 學 報 名 及 分 發 系 ( ) ( ) 統 國 中 端 說 明 會 ( 第 一 次 模 擬 ( ) 料 資 訊 作 業 系 統 08 建 置 完 成 ( ) ( ) 填, 至 01 月 15 日 ( 五 ) 止 ˇ ( ) 入 試 免 試 入 學 各 項 簡 章 公 告 ( 含 免 ( ) 日 學 入 ( 四 ) 學 ) 止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直 升 不 發 售 簡 章 ( ) 校 資 料 ˇ 分 發 作 業 系 統 完 成 ( ) 檢 系 測 統 第 一 次 壓 力 測 試 與 弱 點 ( ) ( ) 議 統 召 辦 開 理 免 適 試 性 入 學 第 報 四 名 次 及 工 分 作 發 會 系 ˇ ( ) ( ) 集 國 體 中 訂 端 購 說 調 明 查, 會 至 ( 第 03 二 月 次 模 31 擬 日 入 學 簡 章 2 本 集 可 體 網 訂 站 購 下 調 載 查 ( ) ( ) 簡 章 送 審 志 願 選 填 ) ˇ ˇ 國 中 端 開 第 始 一 上 次 傳 模 學 擬 生 志 基 願 本 選 資 直 免 升 試 入 學 簡 國 章 中 公 端 告 開 至 始 上 06 傳 月 及 23 志 免 願 試 選 入 學 填 )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簡 章 ˇ ˇ ( 四 ) 止 集 體 訂 購 調 查 各 校 贈 送 免 試 40

47 三 日 一 四 五 一 六 二 四 三 一 二 六 三 起 起 起 起 日 期 ( ) ( ) 上 ( 下 午 午 至 ) ( ) ( ) 8:30 11:30 1:3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 國, 中 至 端 第 04 工 二 月 作 次 12 項 模 目 日 擬 ( 志 二 願 ) 止 選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各 高 中 職 各 ˇ 國 中 檢 23 系 免 測 統 試 日 第 入 ( 四 二 學 ) 次 簡 止 壓 章 力 發 測 售, 試 至 與 弱 06 點 月 個 別 ˇ 月 技 優 27 甄 日 審 ( 五 入 ) 學 止 簡 章 發 售, 至 05集 體 訂 購 調 買 查 各 集 校 體 贈 訂 送 購 配 調 2 本 送 部 分 國 中 模 擬 免 試 入 學 國 中 可 網 站 下 載 查 集 體 報 名 至 04 月 15 日 ( 五 ) 花 模 蓮 擬 高 報 農 受 名 理 報 書 名 面 表 件 : 召 開 免 試 入 學 第 五 次 工 作 會 明 文 件 身 分 證 議 競 賽 表 現 採 超 計 額 比 截 止 序 日 多 元 學 習 ˇ 始, 至 05 變 月 更 06 就 學 區 五 申 ) 截 請 止 開 申 ˇ 請 非 委 受 應 員 屆 理 會 生 申 逕 請 向 發 應 函 屆 至 生 欲 : 申 由 國 請 中 國 中 端 上 傳 超 額 比 就 學 區 委 員 會 之 序 表 項 現 ) 目 積 分 截 止 日 ( 多 元 學 習 資 查 國 ; 料 中 進 寄 端 行 送 針 初 特 對 步 殊 積 分 審 擬 真 分 發 作 業 ˇ 與 低 收 入 戶 證 生 明 核 ; 請 導 師 國 中 學 端 生 學 及 生 家 資 長 料 簽 檢 免 試 審 入 學 查 資 集 料 體 報 送 件 名, 超 至 額 比 05 序 月 名 ˇ 06 積 召 分 開 日 及 免 ( 五 試 ) 更 入 止 就 學 委 學 區 員 審 會 議 查 免 試 積 分 審 查 收 件 積 分 審 查 送 件 入 緊 學 急 應 變 作 中 超 業 心 額 比 及 規 劃 申 序 ( 訴 資 包 作 料 含 業 審 闈 ) 查 場 05 結 免 果 試 月 通 入 14 知 學 日 積 ( 分 六 審 ) 止 查 申 覆 期, 至 收 ˇ 件 請 提 協 醒 截 助 學 止 生 期 並 日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ˇ 限 召 開 積 分 申 覆 審 查 會 議 ˇ 41

48 一 五 四 一 二 五 一 二 三 起 起 日 期 果 免 通 試 知 入, 學 工 以 變 作 書 更 項 面 就 目 通 學 知 區 審 查 結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各 高 中 職 各 國 中 受 理 跨 就 學 區 學 生 非 應 屆 學 生 技 上 優 傳 甄 審 超 額 入 比 學 集 序 項 體 目 報 積 名,27 分 應 通 屆 知 生 學 : 校 發 文 上 日 個 ( 別 五 報 ) 截 名 止 為 報 05 名 月 ; 午 召 8:30-11:30 開 技 優 甄 審 入 下 學 午 27 名 1:30-4:30 日 單 ( 審 五 查 )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會 議 國 立 花 蓮 高 農 上 午 時 至 下 時 直 ( 各 六 升 校 ) 截 附 設 止 國 報 中 名, 部 至 之 高 06 中 月 受 04 理 日 附 設 國 中 部 之 高 名 中 資, 料 須 彙 將 整 報 06 截 止 主 委 學 校 至 學 校 月 03 日 ( 五 ) 前 函 文 至 承 辦 9 承 免 辦 試 學 入 學 校 獎 懲 紀 錄 採 計 函 文 ˇ 函 文 至 花 蓮 高 農 上 時 以 後 查 國 詢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開 放 網 路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錄 取 公 告 國 立 花 蓮 高 農 ˇ 轉 果 發 通 知 審 書 查 結 上 時 直 升 入 學 錄 取 公 告 各 直 升 招 生 高 中 下 時 分 前 結 果 複 查 國 立 花 蓮 高 農 中 時 前 結 果 回 覆 各 直 升 招 生 高 中 回 直 覆 升 入 學 結 果 複 查 複 查 結 果 如 錄 取 符 合, 增 額 時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報 到 各 錄 ˇ 取 學 校 ( ) ( ) ( ) 午 ( ) ( ) ( ) 午 ( ) ( ) ( ) 11 午 午 ( ) 午 ( ) ( ) 12 時 至 ( ) ( ) ( )

49 三 三 三 一 二 三 四 二 起 上 日 期 時 直 升 入 學 工 報 作 到 項 目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各 直 各 升 高 招 中 生 職 高 中 各 國 中 下 時 分 前 申 訴 期 限 國 立 花 蓮 高 農 中 申 訴 期 限 申 ( 訴 書 小 案 面 件 函 組 處 覆 理 上 時 前 棄 直 錄 升 取 入 資 學 已 格 報 期 到 已 限 學 報 到 生 放 學 棄 生 放 錄 ) 取 資 格 期 限 各 錄 取 學 校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申 訴 結 果 回 覆 如 錄 符 取 合, 增 額 二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匯 入 系 統 下 時 前 直 升 名 單 匯 入 系 統 ˇ 系 詢 統 截 關 止, 閉 06 每 備 公 日 份 告 20 上 個 午 人 序 2 時 位 至 下 查 午 6 時 五 起 上 午 始 五 時 免, 時 系 試 截 至 統 入 學 止 關 06, 閉 網 月 每 備 路 20 日 份 志 上 日 願 午 ( 選 一 填 2 ) 時 開 下 至 午 6https://12adapt.hlc.edu.tw 各 盡 校 量 依 提 作 前 辦 業 理 時 程 下 時 後 招 取 公 技 生 報 告 優 到 名 免 甄 試 審 後 額 缺 入 額 學 實 流 及 入 際 直 免 招 升 生 試 入 名 入 學 錄 額 學 國 立 花 蓮 高 農 ˇ 日 交 書 ( 四 面 ) 報 名 國 表 中 集 件 ) 體 至 報 06 名 ( 月 含 23 繳 書 報 明 面 名 文 表 件 件 : 身 分 證 上 下 至 面 免 報 試 名 入 學 表 件 個 ) 別 報 名 ( 含 繳 交 書 花 蓮 報 高 名 農 受 理 召 開 免 試 入 學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國 立 花 蓮 高 農 午 至 ( ) ( ) 4 30 午 ( ) ( ) ( ) 午 ( ) ) ( ) 12: ( ) 12:00 午 ( ) 5 午 ( 午 ) 8:30 11:30 1:30-4: ( ) 8:30 11:30 1:30-4: ( ) 43

50 二 四 五 六 日 期 上 時 下 上 時 時 中 時 午 ( ) ( ) ( ) ( ) 午 午 ( ) 午 至 ( ) ( ) ( ) 工 分 作 發 項 結 目 果 上 傳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各 高 中 職 各 國 中 免 試 入 學 錄 取 公 告 國 立 花 蓮 高 農 各 招 生 學 校 各 至 國 花 中 蓮 承 高 辦 農 人 複 查 作 業 系 統 完 成 ˇ 取 錄 取 通 知 領 書 結 果 複 查 前 申 訴 期 限 國 立 花 蓮 高 農 時 免 試 入 報 到 ( 各 錄 名 取 單 學 校 ) 前 已 上 報 傳 到 免 學 試 生 入 聲 學 明 報 放 到 棄 錄 放 取 棄 資 名 格 單 ˇ 上 各 傳 招 心 生 測 學 中 校 各 學 區 生 確 認 名 單 ( 放 棄 後 ) 心 到 統 情 計 況 本 區 免 試 入 學 錄 取 及 報 國 立 花 蓮 高 農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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