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律通讯 2010 年 10 月 本期摘要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下称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问题解答 ) 开始在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中实施 该解答首次明确了在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的系列争议问题的审判指导意见, 解答了一些我们在办理保险代位追偿案件办理中的疑惑, 对我们保险业务领域的法律从业人士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就该解释的具体内容做详细评述, 以供各位同行参考 文章要点 : 一 关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求偿范围 二 关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求偿对象 三 可能影响第三者赔偿义务的相关问题 四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件的审核范围 五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六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管辖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重点内容介绍与说明一 关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求偿范围 1 保险人投保再保险不影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法院审理案件中不应审查再保险情况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问题解答 第 3 条, 保险人投保再保险的, 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不受影响, 可以就全部金额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获得第三者赔偿后, 保险人可按再保险合同将赔偿金分摊给再保险人 根据此规定, 保险人在向第三者提出代位求偿时, 无需考虑是否有进行再保险以及再 Wintell & Co OCT 2010 www.wintell.cn 1
保险的比例等问题, 法院审理时也不应审查再保险的情况 2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范围除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外, 还包括违约 不当得利 返还等请求权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问题解答 第 4 条, 保险人对第三者提起赔偿请求权的, 不仅包括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请求权, 也包括第三者因合同关系对被保险人须负的违约赔偿责任, 以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连带责任的内部追偿权等 因保险代位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籍由保险合同获得超出实际损失以外的不当得利, 而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金请求权, 也可以向第三者主张任何一种赔偿请求权, 因此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付, 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也不仅限于侵权责任请求权, 而应包含违约赔偿等各种请求权 如此一来, 就可能会产生数个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问题解答 对此做出了明确解答 : 保险人行使原属于被保险人的请求权发生竞合时, 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要求保险人进行选择 保险人未能选择的, 法院根据最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依职权确定 3 在理赔过程中产生的公估费 鉴定费等不能列入代位求偿范围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问题解答 第 9 条明确规定, 在理赔程序中支出的公估费等必要费用, 由保险人承担, 不能依据保险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追偿 保险人在理赔程序中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和损失程度等, 须支付公估费 鉴定费等必要费用, 但该费用不属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故不能向第三者对公估费 鉴定费等行使代位求偿权 4 被保险人涉及共同侵权时的求偿范围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问题解答 第 9 条指出, 在商业责任保险中, 如果被保险人和其他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时, 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 确定赔偿范围是被保险人对外所负连带责任, 还是被保险人行使连带责任追偿后的终局责任 如约定条款有争议的, 应在被保险人对外所负的全部赔偿责任 ( 包括连带责任 ) 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后, 保险人有权依据保险代位求偿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此条规定包含两项内容 : 第一, 在被保险人涉及共同侵权时保险人的赔偿范围 对此保险人应根据规定内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赔偿范围加以明确, 规避自身的保险风险 ; 第二, 在被保险人共同侵权案件中, 保险人赔偿后的追偿范围 对此保险人可在支付连带责任赔偿金后, 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 对有连带责任的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二 关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求偿对象 1 对多个第三者享有求偿权的情况处理 根据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问题解答 第 6 条, 就保险事故所致损失, 被保险人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对多个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的, 但给付目的一致的, 属不真正连带之债 对 Wintell & Co OCT 2010 www.wintell.cn 2
此, 债权人有权分别起诉 同时起诉数个债务人的, 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此时法院应根据便利人民群众诉讼, 便利法院审判案件的 两便 原则, 确定案件是否合并审理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 可取代原被保险人对数个第三者分别提起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 也可提起共同诉讼 对共同诉讼, 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但合并审理不违反管辖原则, 且有利于案件审理的除外 2 保险人可以向第三者的担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根据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问题解答 第 8 条, 赔偿请求权因保险代位而转让给保险人时, 原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保证债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等从权利一并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可对其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 ( 非被保险人 ) 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问题解答 第 10 条 : 财产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 投保人不再保险保障的范围内, 投保人不能因保险合同的存在获得利益 如投保人影响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但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的除外 这是保险人以前经常面对的一个问题, 例如在货运险中, 常常出现承运人代货主投保的情况, 货运事故发生后, 承运人既是投保人又是责任人, 即责任人也是保险合同的主体 在此解答出台以前, 因投保人权利不明确, 这一身份重叠造成保险人能否向承运人追偿的问题上产生争议, 实际上损害了保险人的合法追偿权 该解答中做出的答复, 为保险人今后在此类案件中的追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 可能影响第三者赔偿义务的相关问题 1 第三者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时如何处理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问题解答 第 13 条 :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 请求权的法定转移 给付保险赔偿金后, 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应当通知第三者 该通知到达前, 第三者已向被保险人做出赔偿的, 保险人无权依据保险代位求偿权要求第三者再次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归还从第三者出取得的赔偿款 该通知到达后, 第三者仍向被保险人赔偿的, 保险人有权依据保险代位求偿权要求第三者再次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者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另行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 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及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的时间点是两个关键 保险人应当在给付保险赔偿金 取得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后, 及时通知第三者权益转让事宜, 以便于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2 保险事故发生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情况如何处理 Wintell & Co OCT 2010 www.wintell.cn 3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问题解答 第 14 条对此情形作出了详解 解答的要点是 :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 40 条 52 条 53 条审查被保险人的弃权行为是否有效 如无效, 法院对第三者的抗辩不予支持, 保险人可继续行使代位求偿权 如有效,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预先放弃的赔偿权利部分不得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可依据保险法第 16 条 52 条第二款以及第 61 条第三款的规定, 要求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或危险增加告知义务的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但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 继续承保或赔付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 如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行为有效, 保险人将无法对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为避免错误理赔 无法追偿的风险, 保险人应在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以前, 核实被保险人是否有上述弃权行为, 并要求被保险人对此做出书面承诺, 在承诺中同时把承诺不实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的后果对被保险人进行合理告知 四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件的审核范围 1 对不足额保险的审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问题解答 第 15 条 第 16 条对不足额投保时的赔偿与追偿做出了规定 在不足额投保中, 被保险人因不能从保险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 仍对第三者享有部分赔偿请求权 ; 同时, 保险人基于保险代位求偿权对第三者也享有赔偿请求权 两者的赔偿金额按以下原则确定 : ( 一 ) 第三者对外赔偿义务的范围维持不变 ; ( 二 ) 优先满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使被保险人的损失获得最大补偿 ; ( 三 ) 保险人仅能向第三者代位求偿剩余部分 ; ( 四 ) 被保险人放弃自己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 保险人代位求偿范围不发生变化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诉讼属于不同诉讼标的 可以分别提起, 法院也可以依法合并审理 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单独诉讼的, 法院不能主动追加另一方作为原告 保险人单独提起代位求偿权诉讼的, 法院应当审查该保险合同是否属于不足额保险 为防止影响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 法院可以通知被保险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首先对保险人单独提起的代位求偿权诉讼, 法院需审查保险合同是否属于不足额保险 如果是, 可以追加被保险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追偿范围的审核上, 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为首要原则, 当保险人的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发生冲突时, 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为优先 针对这一规定, 建议保险人在不足额保险中向被保险人理赔前, 与被保险人做好追偿的协调工作, 提前避免冲突的发生 2 法院在审理案件中, 不应对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进 Wintell & Co OCT 2010 www.wintell.cn 4
行审查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问题解答 第 18 条 : 保险代位求偿权属法定请求权转让, 保险人行使的是原属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 该赔偿请求权和保险合同书不同法律关系, 法院应当仅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第三者对保险合同效力 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抗辩, 法院不予审查 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 有些法院把保险合同的效力以及保险人的赔偿行为是否适当等作为保险人进行追偿的前提条件来审查, 认为保险人的追偿权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以及合理的赔付产生的, 于是保险人在对第三者进行追偿时, 必须对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 理赔金额的合理构成等详加证明, 这无疑加重了保险人的举证责任, 也混淆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关系 其实早在 2006 年公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第十四条已经有过类似规定 : 受理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仅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但该规定因仅适用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 其他财产险代位追偿案件则一直缺乏直接 明确的法律依据 该解答的出台, 明确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关系, 简化了保险人不必要的举证责任, 对保险人更有效率的进行追偿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问题解答 第 21 条至 24 条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明确 要点总结如下 : 1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与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同 2 诉讼时效期间从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第三者侵害时起计算 3 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赔偿金前, 对第三者提出要求 提起诉讼 申请仲裁等行为, 可以产生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 保险人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后, 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通知第三者的, 诉讼时效从债权通知到达第三者之日起中断 上述规定明确了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对保险人开展追偿工作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 如果保险人提起的代位求偿案件的案由属于 海商法 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时, 相应案件的诉讼时效依然适用 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即 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 提交仲裁或者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但是, 请求人撤回起诉 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 时效不中断, 这一点, 请各位在适用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问题解答 时予以注意 六 保险代位求偿权案件管辖的确定, 应按照所代位的赔偿请求权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来确定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问题解答 第 25 条 26 条明确规定, 保险人提起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的, 应当依据保险人代位行使的赔偿请求权所依据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 法院审理 Wintell & Co OCT 2010 www.wintell.cn 5
此类案件, 依照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诉讼确定管辖 如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事先达成仲裁条款的, 保险人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后请求第三者赔偿的, 仲裁协议对受让人 ( 即保险人 ) 有效,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 保险人在提起保险代位求偿诉讼时, 应注意审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是否存在管辖或仲裁约定, 如果有, 应当依据约定条款提起诉讼或仲裁 如果没有, 应当根据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性质, 确定求偿案件的管辖法院 结语 随着国内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保险人对案件赔付后的追偿管理也日趋重视, 大量保险代位追偿案件为保险人挽回了巨额损失 但是现有的 保险法 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代位追偿法律适用方面的解释非常少, 无法解决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法院和当事人在诉讼中也缺乏一个明确的指导, 常常产生争议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问题解答 的出台及时有效的解决了很多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很多原来模棱两可的法律关系, 起到了重要的规范指导作用, 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案件将发生重要影响 欢迎阅读我们的保险法律通讯, 您可以将其在贵司内部传阅也可转发给其他感兴趣的相关人士 如您需要我们对该通讯中提到的某些问题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意见或对其他任何领域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敬请随时联系下述业务联系人 Wintell & Co OCT 2010 www.wintell.cn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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