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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第四條 ( 勞動契約 ) 本校得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換約或續約時亦同 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第五條 ( 工作年資計算 ) 員工工作年資之採計方式規定如下 : 一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 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前後工作年

717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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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輪班工作起訖時間經排定後, 未經單位主管同意, 不得私自調動, 若乙方私自調班未經申請, 而超過法令工時者, 屬個人失職之務 ( 二 ) 延長工作時間 :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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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勞動契約之訂定 終止及退休 五 資遣費 退休金 其他津貼及獎金 六 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七 安全衛生 八 勞工教育及訓練 九 福利 十 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十一 應遵守之紀律 十二 獎懲 十三 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第 7-1 條 第 7-2 條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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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 ( 學校 ) 進用或解僱臨時人員時, 不得以種族 階級 語言 思想 宗教 黨派 籍貫 出生地 性別 性傾向 年齡 婚姻 容貌 五官 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 予以歧視 ; 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七條 ( 報到手續 ) 新進臨時人員受僱後, 應依規定之到職日至本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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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2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4 3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4 4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4 5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37 6 附件 附件 1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39 附件 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40 附件 3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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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規定 94 年 10 月 3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2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4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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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因業務所需而安排工友有提前上 下班或延後上 下班之必要者, 得經個別工友同意後, 由主管單位調整其上 下班時間 第十三條工友應按照本校所訂之工作時間服勤務, 並應依具體出勤情形逐次簽到與簽退 未依規定或未據實為之者查明屬實, 視同曠工 第十四條因業務之特殊需要, 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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闡明勞基法的立法目的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特制定本法 ;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3 例如 基本工資 -104 年 7 月 1 日起, 勞工月薪不得低於 20,0

目 錄 一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二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3 三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7 四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7 五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40 六 附件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附件 4 附件 5 附件 6 附件 7 附件 8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元智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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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吸食毒品 服用藥物成癮或有其他重大不良嗜好者 七 曾受僱於本校, 有不法恐嚇教職員 未經奉准擅自離職之情事或經懲戒解僱者 八 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九 外籍勞工未取得合法工作權者 十 未滿十六歲者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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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次 : 勞工違背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 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者, 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投保與否是勞工自己的事, 勞工有自由決定的權利 會被處 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罰鍰 會被處象徵性的 10 元罰鍰 會從此被拒絶加保 11 勞工加班, 雇主應給與加班費 勞工加班在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得給予經費補助 第 6-1 條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 性傾向歧視之禁止 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第二章性別歧視之禁止第 7 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 甄試 進用 分發 配置 考績或陞遷等,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 不在此限 第 8


第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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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因單位裁撤 ( 併 ) 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約用人員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於 10 日前預告之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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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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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章薪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四章出勤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六 年滿 60 歲者 七 無行為能力者 八 應服役而尚未服役者 僱用標準依 本校編制外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第 6 點規定辦理 報到文件新進員工應填具下列文件送交人事室 : 一 到職通知單及其內所訂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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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Transcription:

國立東華大學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 國立東華大學 ( 以下簡稱甲方 ) 立契約書人 : ( 以下簡稱乙方 ) 經甲乙雙方協議後共同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俾資遵循 : 一 契約起始日及期間 : 從事非繼續性工作, 聘僱期間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從事有繼續性工作, 聘僱期間自 年 月 日起 二 工作職稱 : 三 工作地點 : 國立東華大學 四 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 : 甲方應依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 詳如附件 ) 第肆點所列各款工作型態與乙方約定如下 : ( 一 ) 乙方工作內容 : ( 二 ) 乙方正常工作時間 ( 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 ): 每月 小時 ; 每週 小時 ( 三 ) 乙方應按甲方規定之時間上 下班, 並配合刷卡 簽到簽退或其他甲方規定紀錄出勤狀況之方式辦理, 不得遲到 早退或曠職 五 工作年資 : 甲方應依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第陸點第一款規定計算乙方工作年資 六 工資 : ( 一 ) 工資 : 甲方應依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第陸點第二款第 ( 一 ) 目規定給付乙方, 約定如下勾選項目 : 按月計酬, 月薪 : 新臺幣 ( 下同 ) 元整 按日計酬, 日薪 : 元整 按時計酬, 時薪 : 元整 按件計酬, 每件 : 元整, 件數認定標準 :, 甲方應供給乙方充分之工作 ( 二 ) 加班費 : 甲方應依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第陸點第二款第 ( 二 ) 目規定給付乙方 乙方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 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 甲方不得強制乙方工作 ( 三 ) 工資發放 : 發放方式依甲方規定方式辦理, 並代為扣繳應由勞工負擔 第 1 頁, 共 7 頁

之勞保費 就保費 健保費及個人所得稅 ( 四 ) 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額 七 例假 休假 請假等相關權益 : 甲方應依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第陸點第三款規定給予乙方例假 休假 特別休假 婚假 喪假 事假 病假 產假 安胎休養 育嬰留職停薪 產檢假 陪產假 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及哺 ( 集 ) 乳時間 乙方請假時, 應依甲方之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八 退休 : 甲方應依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第陸點第四款第 ( 三 ) 目辦理 九 職業災害 : 甲方應依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第陸點第五款辦理 十 福利 : 甲方應依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第柒點及工作規則辦理 十一 甲方應於乙方到職日依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第捌點為乙方投保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 十二 職業安全衛生 : 甲方應依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第玖點辦理乙方之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維護乙方之安全健康 十三 天然災害發生出勤規定 : 為保護乙方生命安全及甲方之業務服務需求, 雙方同意依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約定乙方之出勤管理及工資事項 十四 工作規範 : ( 一 ) 工作紀律 : 乙方應依甲方之指揮監督執行職務, 忠誠履行職務, 不得有怠惰 推諉之情事, 並遵守甲方之工作規則 ( 二 ) 電腦軟體使用原則 : 乙方不得於甲方之電腦內安裝未經合法授權使用之軟體, 於安裝合法授權之軟體前, 應經甲方事前之同意 十五 就業與性別歧視禁止 性騷擾防治 : ( 一 ) 甲方應落實就業服務法就業歧視禁止規範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禁止 性騷擾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規定 ( 二 ) 甲方於執行業務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 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甲方發現其與乙方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 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 三 ) 乙方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 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 四 ) 甲方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 傳真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 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乙方如遭受性騷擾時, 甲方應於知悉後, 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並於受理申訴後進行調查, 如調查屬實, 甲方應對所屬人員進行懲處, 並將結果通知乙方 十六 甲方不得因乙方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 而予以解僱 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 2 頁, 共 7 頁

十七 保密義務 : ( 一 ) 乙方因執行工作而知悉 接觸 取得甲方之任何業務相關資料, 應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以善盡保密義務, 除依法令規定或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外, 不得擅自對外公佈 告知或移轉予任何第三人, 或協助第三人獲悉該資料與機密之內容, 或對外發表 乙方亦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 而使用該業務相關資料 ( 二 ) 乙方自甲方去職 甲方提出請求時, 應立即歸還所有屬於甲方之供應品 設備或業務文件資料, 且不得留有任何形式之複本 ( 三 ) 乙方因本契約所負之保密義務, 不因本契約終止 撤銷 無效或不成立而失其效力 如有違反者, 乙方應負相關民 刑事法律責任 十八 契約之終止 : ( 一 ) 甲 乙雙方欲終止勞動契約, 應依勞動基準法等法令及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第陸點第四款辦理 ( 二 ) 本契約終止時, 乙方應依甲方之規定或指示於一定期間內將職務上所執掌之事項辦理交接事宜 十九 契約修改 : 本契約得依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 以書面修訂之 二十 契約份數 : 本契約書正本一式貳份,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立契約人 : 甲方 : 國立東華大學代表人 : 地址 :974 花蓮縣壽豐鄉志學村大學路二段一號電話 : 乙方 : 身分證字號 : 電話 : 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第 3 頁, 共 7 頁

附件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3 年 1 月 27 日勞動 2 字第 1030130119 號函訂定 勞動部 105 年 8 月 16 日勞動條 1 字第 1050131695 號函修正 壹 前言從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 ( 下稱 部分工時勞工 ) 在歐美國家占有相當大的比率, 近年臺灣隨著產業型態變遷, 勞務給付型態日趨多元化 為保障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 適用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 除依其應適用之勞工法令外, 並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本注意事項所引用或涉及之法令如有變更, 應以修正後之法令為準 參 定義部分工時勞工 : 謂其所定工作時間, 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 ( 下稱 全時勞工 ) 工作時間 ( 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位所定之工作時間 ), 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 其縮短之時數, 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肆 常見之部分時間工作型態事業單位內之工作型態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從事該工作之勞工所定工作時間較全時勞工有相當程度之縮短者, 即為本注意事項所稱之部分時間工作 : 一 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 每日工作有固定的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但其每日工作時數較全時勞工為少 ; 或企業為因應全時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外之營運需求, 所安排之班別 ; 或企業為因應營運尖峰需求所安排之班別, 在 1 日或 1 週之工作量尖峰時段中, 工作某一固定時間 二 結合部分時間工作與彈性工作時間制度, 亦即約定每週 ( 每月 或特定期間內 ) 總工作時數, 但每週 ( 每月 或特定期間 ) 內每日工作時段及時數不固定者 三 分攤工作的安排, 如兩人一職制 伍 僱用一 僱用部分工時勞工, 勞動契約宜以書面訂定, 其勞動條件及勞動契約形式, 應與全時勞工相同, 並應明確告知部分工時勞工其權益 二 雇主於招募全時勞工時, 對於原受僱從事相同職種工作之部分工時勞工, 宜優先給予僱用之機會 陸 勞動條件基準 第 4 頁, 共 7 頁

一 工作年資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 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勞工, 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 其工作年資之計算亦同 二 工資 ( 一 )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但按月計酬者, 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每月基本工資 ; 按時計酬者, 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 且其工資不宜約定一部以實物給付 ; 按日計酬者, 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 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工作時數後之金額 ( 二 ) 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作時間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 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 超過該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 應依該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 三 例假 休假 請假等相關權益 ( 一 ) 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工資照給 ; 按時計酬者, 勞雇雙方議定以不低於基本工資每小時工資額, 除另有約定外, 得不另行加給例假日照給之工資 ( 二 ) 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放假 ( 三 ) 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辦理 其休假日期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 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 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佔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 乘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 不足一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 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 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 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 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 四 ) 婚 喪 事 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其請假之每日時數, 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 :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 8 小時 ( 五 ) 產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辦理 : 1 產假旨在保護母性身體之健康, 部分時間工作之女性勞工亦應享有此權利, 因此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 給予產假, 依曆連續計算, 以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 2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女性勞工, 受僱工作 6 個月以上者, 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 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發給 ( 六 ) 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其他假別及相關權益 : 1 安胎休養及育嬰留職停薪: 基於母性保護之精神, 部分工時勞工懷孕期間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雇主應按所需期間, 依曆給假 至於有親自照顧養育幼兒需求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 其期間依曆計算, 不因部分時間工作而依比例 第 5 頁, 共 7 頁

計給 2 產檢假 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 部分工時勞工於請求產檢假 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時, 依均等待遇原則,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依比例計給 ( 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 再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 8 小時 ) 3 生理假: (1) 部分工時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 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該假別係基於女性生理特殊性而定, 爰每次以一曆日計給為原則 (2) 生理假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者, 不併入病假計算, 薪資減半發給 ; 逾 3 日部分, 按規定應併入病假計算, 其有薪病假之給假時數,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之比例計給, 薪資減半發給 (3) 部分工時勞工年度內所請應併入未住院普通傷病假之生理假, 連同病假如已屆上開按比例計給時數上限, 仍有請生理假需求者, 雇主仍應給假, 但得不給薪資 4 哺( 集 ) 乳時間 : 部分工時勞工若有哺 ( 集 ) 乳之需求, 雇主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給予哺 ( 集 ) 乳時間 四 資遣與退休 ( 一 ) 資遣預告期間, 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 1 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 ( 謀職假 ),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 2 謀職假之每日時數, 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 :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 8 小時 ( 二 ) 部分工時勞工如有工作年資未滿 3 個月需自行離職之情形, 雇主不得要求其預告期間長於勞動基準法之最低標準 ( 三 ) 資遣費與退休金, 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給 : 1 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工作年資之退休金 資遣費計算, 依據該法第 2 條 第 17 條 第 55 條及第 84 條之 2 規定計給, 其計算方式與全時勞工並無不同 2 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退休金, 雇主應依該條例第 6 條及第 14 條規定, 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資遣費計算應依該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給 五 職業災害補償部分工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 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予以補償, 不因其為部分工時勞工而有不同 六 工作規則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 凡僱用勞工人數 30 人以上者, 應依其事業性質, 訂立工作規則 ; 如有僱用部分工時勞工, 工作規則中應依相關法令 第 6 頁, 共 7 頁

訂定適用於部分工時勞工之條款 柒 職工福利凡受僱於公 民營工廠 礦廠或平時僱用職工在 50 人以上金融機構 公司 行號 農 漁 牧場等之部分工時勞工, 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每月自薪津扣 0.5% 職工福利金, 並享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之福利事項 捌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一 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 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事業單位之部分工時勞工, 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由雇主辦理加保 至於僱用勞工未滿 5 人之事業單位部分工時勞工,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規定, 得自願加保 惟雇主如已為所屬勞工申報加保者, 其僱用之部分工時勞工, 亦應辦理加保 二 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 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 受僱之本國籍勞工 外籍配偶 大陸地區或香港 澳門配偶, 除同條第 2 項所列各款不得加保之情事外, 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 無僱用人數規模之限制 故雇主僱用部分工時勞工並符合上開加保規定者, 應為其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三 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月投保薪資,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及就業保險法第 40 條規定應由雇主依其月薪資總額, 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覈實申報 如其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 依現行分級表備註欄規定, 其月投保薪資分為新臺幣 11,100 元 12,540 元 13,500 元 15,840 元 16,500 元 17,280 元 17,880 元及 19,047 元等級 ( 該分級表如有修正時, 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 玖 安全衛生一 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 其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應與全時勞工相同, 並提供必要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勞工健康保護措施, 不應有所差異 二 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時, 應事前考量其健康, 予以適當分配工作, 並針對其工作時間 危害特性, 加強其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 7 頁, 共 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