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請假辦法 七十八年八月一日訂定八十年一月一月第一次修訂八十六年九月一日第二次修訂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第三次修訂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第四次修訂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五日第五次修訂 第一條 : 本辦法以本公司員工為適用範圍 第二條 : 本公司員工除因公出差及因故請假免予簽到外, 均應按規定時間到公或出勤, 不得委請他人代為簽到 否則, 一經查出, 其委託人及受委託人均應懲處 第三條 : 員工於出勤 ( 上班 ) 時間因公不克按時簽到者則應於前一日填具公出單, 呈所隸主管核準後, 送人事部門備查 公出單詳附件一 第四條 : 員工如因故不能到公或出勤時, 均應事先請假, 並須將經辦事務與通訊聯絡處告知代理人 第五條 : 員工因婚 喪 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得請假, 假別分為事假 病假 婚假 喪假 產假 陪產假 公假 公傷假 產檢假 生理假 家庭照顧假等十一種 准假日數及工資給付如下 ( 各種假別快速索引表詳附件二 ): ( 一 ) 事假 : 因事必須親自處理始能解決者, 得請事假, 每次請假至少二小時計算,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天 ( 經特准延長者, 不在此限 ) 事假期間不給薪資 事假之薪資, 則按請假日數於當月發薪時扣除之 ; 若所請事假不足一日者, 按其薪資一日所得除以八小時, 再按其實際請假時數比例扣除之 ( 每日薪資 = 月薪除以 30, 時薪 = 月薪除以 240) ( 二 ) 病假 : 員工因普通傷害 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依下列規定請病假, 每次請假至少半天, 三日 ( 含 ) 以上病假, 應檢附醫療證明 (1) 未住院者,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 住院者,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 未住院病假與住院病假,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 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 ) 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病假計算 一年內合計未超過三十日部分, 工資折半發給 如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但未達工資半數者, 由本公司就差額補足之 病假超過前款規定之期限,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得予以資遣, 惟如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且符合退休要件者, 應發給退休金 ( 三 ) 婚假 ( 不含例假日 ): 因結婚者給予婚假八天, 薪資照給 ; 可自完成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 四 ) 喪假 ( 不含例假日 ) (1)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配偶喪亡者, 給予喪假八日, 薪資照給 (2)( 外 ) 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六日, 薪資照給 (3)( 外 ) 曾祖父母 兄弟姊妹 配偶之 ( 外 ) 祖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三日, 薪資照給 (4) 員工喪假得依習俗於百日內分次申請 ( 五 ) 產假 ( 含例假日 ): (1) 女性員工分娩前後,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期 (2)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四星期 (3)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一星期 (4)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五日 (5) 女性員工請產假須提出證明文件 (6) 第 1 目 第 2 目規定之女性員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 3 目 第 4 目規定之產假期間不給薪 ( 六 ) 陪產假 ( 含例假日 ): 員工於其配偶分娩時, 得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 擇其中之五日請陪產假 員工應於配偶分娩七日內, 提供配偶生產醫院所開立之分娩證明, 交人事單位備查, 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 七 ) 公假 : 員工因下列各類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 其期限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1) 奉派考察或進修者 (2)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者 (3) 因公必須參加政府規定之各種選舉, 必須親自投票者
( 八 ) 公傷假 : 員工因執行職務受傷必須治療或休養, 經公立或勞保醫院證明屬實者, 得視受傷狀況予公傷假 如屬長期不能痊癒或成殘不能工作者, 得另依規定予以辦理資遣或退休 非因公受傷請假者, 應請病假, 並按病假規定辦理 ( 九 ) 產檢假 : 員工妊娠期間, 給予產檢假五日, 以 時 為請假單位 產檢假期間, 薪資照給 ( 十 ) 生理假 : 女性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請生理假不需附證明文件, 另, 前開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 十一 ) 家庭照顧假 : 員工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 依事假規定辦理 留職停薪期間, 員工未提供勞務, 屬於不在職, 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本公司因民俗節慶所發給之節金及員工旅遊等職工福利以 在職與否 做為核發之依據 第六條 : 特別休假員工於本公司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均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 一 )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 二 )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 三 )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 四 ) 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員工之工作年資自受雇當日起算 ; 特別休假日期由本公司與員工協商排定之, 以半日為單位
第七條 : 各級主管准假權限 : ( 一 ) 部門主管 : 所屬員工一週 ( 含 ) 以內 ( 二 ) 總經理 : 所屬員工一週以上 第八條 : 請假程序 : 請假人員均應填具請假卡, 連同有關證明文件, 按前條所定權責呈請核准, 及送人事部門登記後, 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如屬緊急事故或急病, 不克於事先辦理請假手續時, 得委請其他同事或其家屬代為辦理 第九條 : 給假原則及審核標準 ( 一 ) 凡請假理由不夠充份或手續不全, 或其請假足以妨礙業務推行者, 該單位主管應不予核准, 或縮短其假期, 或請其延後請假 ( 二 ) 職務代理人非有特殊原因, 不得與請假人同時請假 第十條 : 請假奉准而未離去, 或假期未滿, 經召回出勤 ( 上班 ) 者, 均應立即報請銷假, 並送人事部門登記 其未依規定辦理者, 仍以請假論 第十一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視為曠職 : ( 一 ) 未辦請假手續而無故擅不出勤 ( 上班 ) 者 ( 二 ) 雖已辦理請假手續, 但尚未批准而無故擅離職守者 ( 三 ) 未到下班時間而先退勤者 ( 四 ) 假期屆滿而無故未出勤 ( 上班 ), 亦未辦理續假手續者 ( 五 ) 以虛偽事由請假, 於核准後發現者 第十二條 : 員工連續曠職達三日 ( 含 ), 或一個月內累積達六日, 予以解雇, 不發給資遣費 第十三條 : 請假日數計算員工事假及普通傷病假全年總日數的計算, 均自前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本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請事假 病假連續達三十日者, 如遇例假日 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併計於請假期間內 第十四條 : 員工平日之出勤狀況為薪資調整 職位調遷及任免之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 本辦法自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五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得修訂之.
各種假別快速索引表 假別 說 明 事假 1.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天 2. 每次最少二小時 3. 事假期間不給薪 病假 1. 每次最少半天 2. 一年內合計未超過三十日部分, 工資折半發給 3. 三天以上 ( 含 ), 應檢附醫療證明 婚假 喪假 八天, 薪資照給 ; 可自完成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1.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配偶喪亡者 - 八日 2.( 外 ) 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 六日 3.( 外 ) 曾祖父母 兄弟姊妹 配偶之 ( 外 ) 祖父母喪亡者 - 三日 4. 喪假期間, 薪資照給 產假 陪產假 公假 1. 女性員工分娩前後,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期 2.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四星期 3.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一星期 4.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五日 5. 女性員工請產假須提出證明文件 6. 第 1 目 第 2 目規定之女性員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 3 目 第 4 目規定之產假期間不給薪 員工於其配偶分娩時, 得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內, 擇其中之五日請陪產假 員工應於配偶分娩七日內, 提供配偶生產醫院開立之分娩證明, 交人事單位備查, 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1. 奉派考察或進修者 2.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者 3. 因公必須參加政府規定之各種選舉, 必須親自投票者 公傷假 員工因執行職務受傷必須治療或休養, 經公立或勞保醫院證明屬實者, 視受傷狀況予公傷假 如屬長期不能痊癒或成殘不能工作者, 得另依規定予以辦理資遣或退休 非因公受傷請假者, 應請病假, 並按病假規定辦理
產檢假生理假家庭照顧假 員工妊娠期間, 給予產檢假五日, 以 時 為請假單位 產檢假期間, 薪資照給 女性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請生理假不需附證明文件, 另, 前開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員工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 依事假規定辦理 休 假 員工於本公司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均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 一 )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 二 )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 三 )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 四 ) 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員工之工作年資自受雇當日起算 ; 特別休假日期由本公司與員工協 商排定之, 以半日為單位 休假期間, 薪資照給 ( 附件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