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工務局八十九年度第二次建造執照複核會議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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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法規所稱之基層建築面積 ; 農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 且為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和 ; 農業經營用地面積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扣除農舍用地之面積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 10%, 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 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

附件一之ㄧ開發獎勵要點變更前後對照表 現行計畫條文檢討後條文說明一 為促進本細部計畫區土地有效利用, 鼓勵土地持分予以合維持原條文 - 併為大型基地使用, 並使土地及建築物之開發能提供公共開放空間 公益服務設施及朝綠建築設計, 以增進公共福利, 依據本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九點訂定之 二 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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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率並落實政府各專業行政分工, 建請本府訂頒相關簡化作業規定, 以資便民 決議 : 原則同意簡化 ; 並請台南縣 市建築師公會研議相關草案送市府另組專案小組討論 提案三 : 有關本市畸零地使用管制規則於縣市合併整合研訂時, 就原縣市合併前之畸零地使用規則第六條有關應留設騎樓地及臨接綠帶退縮建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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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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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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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處第 101 次建造執照復核會議紀錄 一 時間 :99 年 4 月 8 日 ( 星期四 ) 上午 9 時 30 分 二 地點 : 本府都市發展處四樓會議室 三 主席 : 劉副長應榮 四 出席單位與代表 : 如簽到簿 五 討論提案 : ( 一 ) 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 : 建築物名稱國泰建設西屯區惠國段集合住宅新建工程 記錄 : 田玉麟 建使用分區 築 基 建築物用途 集合住宅 地地址 西屯區惠國段 建造執照號碼 地號西屯區惠國段 72 地號申請復核事有關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 60 說條第一項第四款停車空間換算明容積樓地板面積, 最大不得超過項40 平方公尺認定 結論 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一 本案基地位於台中市西屯區惠國段 72 等一筆地號, 於 98 年取得建照 二 本案因基地條件限制, 停車效率不經濟, 地下壹層為停車空間兼防空避難室, 地下二至五層除必要之機電空間與車道外均供停車使用, 且無任何居室空間 三 擬將地下層停車空間合併檢討, 停車空間換算容積樓地板面積, 最大不得超過 40 平方公尺 四 附地下室各層平面圖, 提請復核 一 本案地下室空間用途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2 條第 1 項第 2 款名稱不符部分, 請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 二 本案同意比照第 84 次復核會議臨時動議第 ( 二 ) 案結論 : 1 個案同意地下一 二層合併計算免計容積之法定停車空間 2 免計容積之防空避難設備與免計容積之法定停車空間不得重複免計容積 3 面積計算錯誤部分請修正 ( 一 ) 劉峻彰建築師事務所 : 建築物名稱海灣國際股份有限建使用分區第一種住宅區築公司住宅新建工程基建築物用途住宅地址地台中市北屯區建造執照號碼地號軍和段 37,37-1~37-10 地號 第一頁, 共 8 頁

申請復核事項透天型住宅社區基地, 臨接 12M 計畫道路與 6M 計畫人行道交叉說口, 其出入之基地內通路及汽車明車道留設方式是否適當, 提請復核? 一 基地座落於台中市都計 ( 軍功 水景里地區 ) 細部計劃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範圍內, 臨接 12M 計畫道路與 6M 計二 畫人行步道交叉口, 規劃之社區出入口除留設 5~6M 基地內通路外, 另規劃出 3.5 公尺車道以避開車輛經由人行步道通行 三 本案與鄰近其它建築基地, 若僅臨接唯一出入之 6M 計畫人行步道者, 在未修正都市計畫前, 勢必嚴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權利, 以本案車道通行變通方式, 應可為解決都計修正前之唯一手段 五 附件 : 基地附近都計圖,1F 平面圖 結本案車道出入口請修正自計畫道路進出, 不得自 6 公尺計畫人行步道進出 論 ( 三 ) 張世鐘建築師事務所建築物名稱臺中市東區文小 9 綜合活動中心新建工程 建築物用途 綜合活動中心 建築基地地址 臺中市東區 建造執照號碼 地號 臺中市東區旱清段 36 地號 1. 本案為臺中市東區文小 9 綜合活動中心新建工程, 退縮騎說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板面應明為防滑鋪面, 表面應舖裝平整 為考量日後新設國小校地環境之配置整體規劃, 擬設計為植草皮或原有天然土質整平, 以利日後新設國小之整體施作, 故申請複核 使用分區文小 9 1. 本案為臺中市東區文小 9 綜合活動中心 行道 另依第十五條之一第六項規定騎樓申新建工程, 其功能僅為供臺中市東區文小 9 用地未來設校師生之用 2. 基地位於東區旱清段 36 地號, 北側鄰接東英 17 街 12m 計畫道路 ( 已開闢完成 ) 東側鄰接三賢街 12m 計畫道路 ( 已開闢完成 ) 西側鄰接東英路 20m 計畫道路 ( 已開闢完成 ) 南側鄰接東英 16 街 7m 計畫道路 ( 已開闢完成 ) ( 詳如附圖 ) 3. 目前現況北側鄰接東英 17 街及西側鄰接東英路供路人行走之人行道等公共設施已完成, 其東側鄰接三賢街及南側鄰接東英 16 街供路人行走之人行道等公共設施未完成 4. 依法 (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面臨七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一律設置騎樓及無遮簷人 及無遮簷人行道地板面應為防滑鋪面, 第二頁, 共 8 頁

結論 表面應舖裝平整 5. 今為考量日後新設國小校地環境之配置整體規劃, 並嚮應政府節能減碳之政策及避免浪費公帑, 且無妨礙市容觀瞻 消防車出入及公共交通之建築物或臨時性建築物, 擬將本設置工程案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板面設計為植草皮或原有天然土質整平 本案基地退縮無遮簷人行道及騎樓請依臺中市建立管理自治條例第 15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 : 其可供通行淨寬度不得小於二點五公尺 規定辦理, 其餘一點五公尺部分得予綠化, 無障礙設施應一併考量 ( 四 ) 正豐建築師事務所 : 建築物名稱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建使用分區第二種住宅區司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築建築物用途基集合住宅地址台中市南屯區地建造執照號碼地號南屯區三塊厝段 703 等地號申請依 台中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一 本案位於台中市都市計畫 ( 舊有市區 ) 復說核鼓勵要點 設置獎勵停車空細部計畫, 使用分區第二種住宅區 明事間申請複核 二 本案依台中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項勵要點辦理 B1F 設置法定停車 1 輛 增設獎勵停車 17 輛 B2F 設置法定停車 32 輛 三 檢附台中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報告書 ( 附件一 ) 及面積計算表 ( 附件二 ) 地下二層至地上一層平面 結論 圖 ( 附件三 ), 提請複核 本案地下一層 46 號及地下二層 28 號停車位請取消, 重新配置修正後同意設置增設獎勵停車位 ( 五 ) 蕭智夫建築師事務所 : 建築物名稱新業建設西屯區福建使用分區德段店舖集合住宅築第三種住宅區新建工程基建築物用途店舖 集合住宅地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建造執照號碼地號西屯區福德段 26 地號 第三頁, 共 8 頁

申請復核事項一 有關建築技術規施工編第 60 條第一項第四款停車空說明間換算容積樓地板面積, 最大不 得超過 40 平方公尺認定 一 本案基地位於台中市西屯區福德段 26 地號, 建造執照申請中 二 本案因基地面積條件所限, 停車效率不經濟, 地下一層為停車空間兼防空避難室, 地下二 三層除必要之機電空間與車道外均供停車使用, 且無任何居室空間 三 擬將地下層停車空間合併檢討, 停車空間換算容積樓地板面積, 最大不得超過 40 平方公尺 ; 機車停車位以每部 4 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計算方式併入檢討 四 檢附地下室各層平面圖, 提請復核 結本案同意比照第 84 次復核會議臨時動議第 ( 二 ) 案結論辦理 : 論 1 個案同意地下一 二層合併計算免計容積之法定停車空間 2 免計容積之防空避難設備與免計容積之法定停車空間不得重複免計容積 ( 六 ) 張順明建築師事務所 : 建築物名稱國安段住宅新建工建使用分區程第一種住宅區築建築物用途住宅基地址台中市西屯區福順路 876 巷建造執照號碼地地號台中市西屯區福順路 876 巷 第四頁, 共 8 頁

申請復核事項結論 提請審議 依都市計劃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 ( 福安里附近 ) 細部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要點及貴府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復核會議內容, 請核予本案六米現有巷道免留設二米人行步道 說明一. 本案面臨八米計劃道路及三米現有巷道之角地予以指定建築線 二. 唯現有三米巷道經指定後須從地界線退縮 2.5 米, 方可達寬六米既成道路, 若依依都市計劃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 ( 福安里附近 ) 細部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土管要點 : 凡面臨七公尺 ( 含七公 ) 以上道路 ( 含既成道路 ) 之建築基地, 得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凡面臨未達七公尺道路 ( 含既成道路 ) 之建築基地, 應由建築線向內側退縮二公尺為人行步道 ; 退縮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 三. 臨既成道路 ( 包括現有巷道 ), 基地退縮設置人行道不甚合理, 得否比照貴府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復核會議紀錄決議事項 本案請依都市計劃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 ( 福安里附近 ) 細部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 自既成道路建築線退縮 2 公尺為人行步道, 至於建築線位置請向都市計畫科申請 ( 七 ) 何能賢建築師事務所 : 建築物名稱賴建銘店舖 住宅建使用分區住三新建工程築建築物用途店舖 住宅基地址台中市文心南路建造執照號碼 地地號樹子腳段 463-35 地號申請1 一樓留設法定停車位 1 復輛 說核明事項本案一樓設計為店舖及停車空間, 二樓為住宅 停車空間檢討依台中市都市計畫 ( 樹德地區 ) 細部計畫, 第十條停車空間相關規定辦理 結本案停車空間與店舖應以一小時防火時效隔間牆區劃, 停車空間並計容積樓論地板面積, 同意停車空間設置一樓室內 ( 八 ) 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 : 建築物名稱安業建設店舖建使用分區住宅新建工程築 第二種住宅區 建築物用途 店鋪 G3 住宅 H2 基地址 台中市南區 建造執照號碼 地地號 樹子腳段 1108,1116,1117 地號等 3 筆 第五頁, 共 8 頁

申請復核事項有關台中市都市計畫 ( 樹德地區 ) 細部計畫書規定連棟 獨棟說或雙併等透天型態之住宅停車明位, 可否設置於一樓室內空間, 提請復核 一 本案基地座落於台中市南區樹子腳段 1108,1116,1117 地號, 屬台中市都市計畫 ( 樹德地區 ) 細部計畫內 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 擬申請地上四層地下一層店舖 住宅新建工程 二 本案十七戶以合照方式申請建造執照, 依據該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每宗基地應設置 4M 騎樓或無遮簷人行步道及 3M 後院, 且因基地條件限制, 無法設置戶外停車空間, 為滿足停車需求, 擬將停車空間設置於一樓室內空間 三 檢附地籍圖 地下一樓平面圖及一樓平面圖, 敬請貴處惠核 結 1 本案 A1 A2 B1 等 3 戶停車空間與店舖應以一小時防火時效隔間牆區劃, 論停車空間並計容積樓地板面積, 同意停車空間設置一樓室內 2 其他純住宅之停車空間以每部 40 平方公尺計算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 但需扣除樓梯間及廁所面積, 並與直上層住宅區劃, 地下室臺電變電室設置範圍不得超過申請復核會議圖面範圍, 其餘地下室倉庫部分不得設置 六 臨時動議 : ( 一 ) 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 : 建築物名稱 冠德建設 / 龍寶建 建使用分區 設西屯區惠國段集 築 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建築物用途 合住宅新建工程集合住宅 基地地址 西屯區惠國段 建造執照號碼 98 府都建建字第 003 號 地號 西屯區惠國段 70-1,71 地號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 60 說條第一項第四款停車空間換算明容積樓地板面積, 最大不得超過項40 平方公尺認定 申請復核事一 本案基地位於台中市西屯區惠國段 70-1,71 等兩筆地號, 於 98 年取得建照 二 本案因基地條件限制, 停車效率不經濟, 地下貳層為停車空間兼防空避難室, 地下一層與地下三至六層除必要之機電空間與車道外均供停車使用, 且無任何居室空間 三 擬將地下層停車空間合併檢討, 停車空間換算容積樓地板面積, 最大不得超過 40 平方公尺 四 附地下室各層平面圖, 提請復核 第六頁, 共 8 頁

結一 本案地下室空間用途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2 條第 1 項第 2 款名稱不符部分, 請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 論二 本案同意比照第 84 次復核會議臨時動議第 ( 二 ) 案結論 : 1 個案同意地下一 二層合併計算免計容積之法定停車空間 2 免計容積之防空避難設備與免計容積之法定停車空間不得重複免計容積 3 面積計算錯誤部分請修正 ( 二 ) 文彬建築師事務所 : 建築物名稱 建使用分區住三築建築物用途地址台中市西區基建造執照號碼地地號土庫段 55-27 等 7 筆地號申請復核為辦理 台中市西區土庫段 55-27 等 7 筆地號新建工程 基地建築物高度檢討疑義申請復核 第七頁, 共 8 頁

說明結論 一 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16 條 ( 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之規定 ) 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 其高度限制如下 : 1 基地臨接最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範圍內之部分, 以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 2 前款範圍外之基地, 以其他道路中心線各深進十公尺範圍內, 自次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 以次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 並依此類推 3 前二款範圍外之基地, 以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 檢討詳如圖說一 二 建築技術規則第 164 條 (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限制 ) 建築物高度規定如下 : 建築物以 3.6:1 之斜率, 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 不得超過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與該道路寬度乘積之半, 且其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 As (L*Sw)/2 且 H 3.6*(Sw+D) 建築物以 3.6:1 之斜率, 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 不得超過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與該道路寬度乘積之半, 且其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 As (L*Sw)/2 且 H 3.6*(Sw+D) 檢討詳如圖說二 三 建築技術規則第 286 條 ( 實施都市計劃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 ) 第二項建築物高度規定如下 : 1 應依本編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計算及檢討日照 2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得不受本編第二章第三節其他規定之限制 3 臨接道路部分, 應自道路中心線起退縮六公尺建築, 且自道路中心線起算十公尺範圍內, 其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檢討詳如圖說三 四 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 ( 舊有市區 後車站地區 後庄里地區 北屯東山重劃區附近地區 西屯中正重劃區附近地區及西南屯地區 ) 細部計畫通盤檢討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第六條本計畫區內各類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物之建築密度應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最高及最小之規定 : 檢討詳如圖說四 1 本案基地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時, 可比照同編第 16 條面前最寬道路檢討建築物以三 六比一之斜率之陰影面積 2 本案商業區部分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免檢討高度比, 住宅區部分應依面前道路單獨檢討 1:1.5 高度比 第八頁, 共 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