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卦山大佛 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分布示意圖 01 市鎮計畫 1 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2 變更和美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3 變更鹿港福興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4 變更溪湖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5 變更員林都市計畫主要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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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狂懋 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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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 彰化縣都市計畫圖冊 Urban Planning Atlas, Changhua County 彰化高速鐵路車站圖
2 八卦山大佛 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分布示意圖 01 市鎮計畫 1 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2 變更和美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3 變更鹿港福興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4 變更溪湖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5 變更員林都市計畫主要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6 變更二林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7 變更北斗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第二階段 8 變更田中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鄉街計畫 9 擬定伸港 ( 全興地區 ) 都市計畫 10 變更伸港 ( 水尾地區 ) 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11 變更線西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12 變更秀水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13 變更花壇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14 變更芬園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15 變更埔鹽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16 變更大村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17 變更埔新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18 變更永靖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3 八卦山詩牆 田尾公路花園 19 變更芳苑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20 變更埤頭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21 變更田尾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22 變更社頭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23 變更大城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24 變更竹塘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25 變更溪州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26 變更二水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特定區計畫 27 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變更高速公路員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29 變更田尾園藝特定區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變更八卦山風景特定區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 彰化縣部分第一階段 ) 31 擬定高速鐵路彰化車站特定區計畫
4 1 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東至八卦山培元中學 台化公司旁, 西起西勢庄 洋子厝溪, 南達南興里產業道路邊界, 北迄彰化紗廠, 包括文化 下廓 興北 信義 萬安 陽明 新興 新華 龍山 中山 中正 永福 光復 光華 萬壽 中央 富貴 民權 西興 西勢 忠孝 忠權 五權 長樂 平和 桃源 卦山 東興 大同 永生 南瑤 成功 延和 南興 西西安 彰安 光南 介壽 延平 建寶 華陽 華北 福安 民生 阿夷 復興 和調 中庄 古夷 茄南 崙平及向陽等 52 個里之全部或部分, 原計畫面積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後及依 文小八 南側大埔山區截水溝河川整治現況調整都市計畫範圍界線, 計畫總面積為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彰化縣政府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14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200,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 313 人 計畫目標及定位 規劃以火車站為中心之複合性商業使用型態為主之核心, 並循現有都市發展之脈絡規劃一般發展區, 透過彼此之互動型態與服務機能之界定, 構成彰化市之都市發展模式 而彰化市未來都市發展願景以營造 政商及悠遊的魅力城市 為首要目標, 而政商及悠遊的魅力城市的定位可分為兩個層次 : 一 行政 工商及觀光發展聚集的重心與提供服務的角色 ( 一 ) 工業區功能重新定位, 藉以促進產業升級 1. 對未來產業發展應以發展策略性產業及生產服務業為主 2. 不適合發展工業活動者, 以 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 進行整體開發, 促進土地積極有效利用 ( 二 ) 活絡中心商業區之機能, 藉以提升服務層級 1. 建築物未來更新時, 合併鄰近基地採整體開發獎勵容積之方式, 統一留設鄰接人行步道或道路之開放性空間 2. 建議縣整府著手調查舊市區都市更新地區, 並訂定更新計畫, 重新調整道路系統, 改變都市結構, 以促進該地區之繁榮發展 3. 於車站南側預留通勤車站, 以避免過多交通進入市區 ( 三 ) 透過引渡媒介之功能, 以避免過多交通量進入市區 1. 建議火車站將來改建時, 以整體開發方式, 地面層供作車站候車大廳使用, 樓上作商業使用, 藉由活動行為延續整個前後站地區, 活絡都市機能 2. 針對不適合發展工業活動者, 調整土地使用分區, 並朝低密度方式開發 ( 四 ) 提供相關服務設施, 藉以強化行政服務效能 1. 利用公有土地開闢停車空間, 以解決該地區停車空間不足問題 2. 藉由公共設施退縮管制, 以形塑人行空間, 並透過鋪面改善及景觀植栽設施, 以提供舒適之洽公環境空間 3. 調整鄰近交通系統, 建議相關單位將部分路段改設單行道, 以降低交通車流衝突性 ( 五 ) 整體觀光產業發展規劃構想與策略 1. 建議縣府著手調查舊市中心區都市更新地區, 並結合人文歷史空間創造形象商圈 ( 如永樂商圈徒步區與古蹟慶安宮廣埕結合 ) 2. 透過鄰近建築退縮之人行步道及視實際狀況退讓形塑成開放空間, 並與古蹟廟宇廣埕結合 3. 由社區民眾共同參與, 適時舉辦民俗文化及藝文活動, 藉以喚起歷史空間的記憶 4. 綠色學習營地結合八卦山豐富自然景觀及人文資源, 提供中部地區休閒觀光據點 1
5 5. 縣政府應加強對歷史建築維護與管理 6. 於進入彰化市入口處 ( 如中山路與金馬路交叉口 彰化交流道附近 火車站地區 ) 塑造都市入口公共藝術之意象 二 兼具文化 活力 生態 優質的適居家園 ( 一 ) 保存並發揚文化歷史遺產 1. 藉由都市計畫的手段, 將列為古蹟級之歷史建物變更為古蹟保存區 2. 透過鄰近建築退縮之人行步道及視實際狀況退讓形塑成開放空間, 並與古蹟廟宇廣埕結合 3. 由社區居民共同參與, 適時舉辦民俗文化活動, 藉以喚起歷史空間的記憶 4. 由相關主管單位訂定歷史古蹟維護管理計畫 ( 二 ) 型塑可辨識的都市空間意象 1. 改善區內主要道路之景觀意象, 並調整部分道路為綠園道 2. 型塑火車站周邊地區成為彰化之門戶意象, 以提昇都市之自明性 3. 透過都市更新及建築管制之手段, 來控制都市發展之街道景觀 4. 市中心之開放空間留設及古蹟保存, 應以人行步道作有系統之串聯 ( 三 ) 建構悠遊的親山親水綠網 1. 將部分溝渠用地變更為綠地兼溝渠使用, 以形塑都市藍綠帶空間 2. 於公園路與中山路交會處型塑八卦山風景區入口意象, 並考量火車站至風景區的人行動線 ( 光復路 和平路 中華路 孔門路 中山路及東民街一帶 ), 及設置指引標誌 3. 汙水系統之建構與設施之設置 4. 考量八卦山與市區交通之聯絡系統建立, 依卦山路現況使用情形, 劃設為計畫道路 ( 四 ) 營造舒適的人性公共生活環境與優質的居住空間 1. 強調居住環境之寧適性 2. 提高交通可及性與公共設施水準 3. 檢討公有閒置土地, 優先作為補充當地公共設施不足 4. 建構完善之通學路徑與人行購物空間 5. 形塑都市綠色帶狀空間 6. 進行老舊社區更新再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第三條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80% 此外, 為獎勵商業區開放空間留設, 其土地使用強度及獎勵基準如下 : 前項因獎勵所增加之開放空間一律留設於建築基地前院, 以改善都市景觀 第四條 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7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第五條 建蔽率 容積率 70% 300% 60% 330% 50% 360% 文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2
6 1 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3 第六條 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保存區內各種建築物之修建 改建 增建 新建等建築行為均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核可, 依法進行建築管理 第七條古蹟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古蹟保存區內土地倘需建築, 其建蔽率 建築外觀造型 開口部份處理 材料 顏色 比例等應配合古蹟形貌, 並應經古蹟主管機關同意 古蹟保存區之建築得經古蹟主管機關同意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使用, 其建築之使用不得破壞古蹟風貌 第八條車站專用區供交通轉運相關設施使用之基地面積不得少於 20%; 其餘部分得供下列使用 : 一 停車場 二 一般辦公處所 公務機關 三 住宅 四 資源回收站 五 電信 有線 無線設備 機房及天線 六 變電所及其必要之機電設施 七 集會所 藝文展覽表演場所 八 休閒運動設施 : 游泳池 溜冰場 保齡球場 撞球場 舞蹈社 極限運動場 健身房 ( 體適能中心 ) 桌球館 羽球場 排球場 籃球場 網球場 壁球場 相關道場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 九 郵政及電信服務 十 旅遊服務 十一 銀行及保險服務 十二 餐飲服務 十三 特產展售及便利商店 十四 補習班 十五 百貨商場 商店街 超級市場 十六 旅館 觀光旅館 國際觀光旅館 車站專用區供交通轉運相關設施使用部分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7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車站專用區作其他使用部分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車站專用區應同時整體開發完成, 其中交通轉運設施之規劃設計並應經彰化縣政府交通主管機關同意 第九條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加油站專用區之使用項目得準照加油站用地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規定辦理, 惟不得依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第 26 條規定兼供便利商店等項目使用 第十條醫院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醫院用地之建築及土地作為醫療院所 衛生所 ( 站 ) 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使用 第十一條 電台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電台用地作為廣播 電視 電訊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使用 第十二條污水處理廠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15%,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 污水處理廠用地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 10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為提升環境景觀品質, 於興闢污水處理廠設施時, 應提彰化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始得發照建築 第十三條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不超過基地允建樓地板面積之 30% 為限
7 一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 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十四條為考量都市發展, 訂定退縮標準如下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一 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 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 退縮建築規定 備註 住宅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 1. 臨道路境界線 2 公尺範圍部分應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 商業區縮 5 公尺建築 2. 退縮建築部分均得計入法定空地 3.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留設 法定騎樓 乙種工業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6 公尺建築 二 非屬前款之乙種工業區, 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1. 臨道路境界線 2 公尺範圍部分應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 其餘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2. 退縮建築部分均得計入法定空地 3.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分區及用地別 退縮建築規定 備註 乙種工業區 1. 前院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建築 2. 如有設置圍籬之必要者, 前院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 側院免退縮 1. 臨道路境界線 2 公尺範圍部分應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 其餘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2. 建築退縮部分均得計入法定空地 3.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三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單位使用之土地, 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單位使用之土地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 1. 臨道路境界線 2 公尺範圍部分應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 其餘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2. 退縮建築部份均得計入法定空地 3.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四 前三款以外地區, 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五 住宅區臨道路境界線 2 公尺範圍退縮建築部分應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 其餘可供停車使用 第十五條為維護景觀並加強綠化, 有關景觀與綠化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 一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 應以集中留設為原則, 且該空地綠覆率不得低於 50% 二 公園用地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綠地及體育場用地內所留設之人行步道, 其舖面應以植草磚或透水性材質之地磚舖設 三 公園用地之綠覆面積不得低於 60%, 其中有床基之花台面積不得超過綠覆面積 10% 公園用地應植生長高度 3 公尺以上之喬木, 面積不得低於 15%, 且根部應保留適當之透水性表面 四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之綠覆率不得低於 60% 五 公園用地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綠地應以整體規劃設計為原則, 並應先經主管機關同意 第十六條為提昇都市環境品質及增加綠地空間, 綠園道用地 應綠化部分以延續 連貫為原則, 綠化面積 4
8 1 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不得小於綠園道總面積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條 本計畫區內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如下 : 一 都市計畫書圖載明須經都市設計審議之地區 二 自行擬定或依都市計畫之規定擬定細部計畫地區 ( 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且已完成市地重劃之配地者或不須整體開發者除外 ) 三 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 四 都市計畫區內公共工程 ( 一 ) 廣場 兒童遊樂場 停車場 學校等公共設施之開闢基地面積在 3,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 二 )30 公尺寬以上之道路工程案及其他本縣指定為特殊或特定之商業或景觀街道 ( 三 ) 經指定之人行陸橋 地下道 高架道路及橋樑 五 公有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 6,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六 前款公有建築物新建 增建 改建或修建部分之樓地板面積達 3,000 平方公尺以上 第十八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適用其它法令之規定 5
9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土地使用分區 公共設施用地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後 面積 ( 公頃 )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住宅區 商業區 乙種工業區 文教區 農業區 風景區 保護區 保存區 古蹟保存區 倉儲批發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 車站專用區 機關用地 學校用地 綠地 綠園道用地 公園用地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 樂場 市場用地 車站用地 加油站 停車場 廣場 人行廣場 廣場兼停車場 社教用地 變電所用地 體育場用地 溝渠用地 ( ) 醫院用地 電台用地 鐵路用地 高速公路 汙水處理廠用地 道路用地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註 2: 溝渠用地通盤檢討增減面積欄 () 內數字表 文小八 南側計畫範圍調整後另所減少面積 6
10 1 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7
11 都市計畫航照圖 8
12 2 變更和美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位於和美站公所所在地, 東至加油站 ( 油二 ), 西至文 ( 小 ) 三國小用地, 南至番仔溝, 北至四股圳, 包括和東 和西 和南 和北等四里之範圍及頭前 竹營 鉗井 山犁 四張 面前等里之部分範圍, 計畫總面積為 公頃, 佔全鎮總面積 8.99%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和美鎮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0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28,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 170 人 計畫目標及定位 依 中部區域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將和美定位為一般市鎮, 提供地區性鄉鎮服務中心功能, 其未來發展定位綜觀彰化縣之都市聚落體系, 及未來發展策略, 和美分區之空間可朝向 彰北產業發展區 貨運流通中心 濱海農業休閒帶 發展, 不僅提供彰化之濱海帶狀與軸心地區貨運流通的基本功能外, 更能經由彰濱工業區之招商與開發, 帶動當地產業及觀光之發展, 配合原有工商業之發展, 本區將成為彰化縣之北部產業發展區 彰化縣綜合發展計畫 則將和美定位為彰化北部工業地帶之加工中心 建設構想包括辦理彰美路以北地區農地重劃 規劃設立 紡織 洋傘展示中心 增設垃圾掩埋場 改善排水系統 雨水下水道 道路拓寬 德美公園第二期工程等 故發展願景分為下列三大點 : 一 振興地方產業 - 籌設紡織博物館 二 提高和美地區生活環境品質 - 促進公共設施用地開闢率 三 健全環保設施規劃 - 推動汙水下水道系統建設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第三條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320% 第四條本計畫工業區屬乙種工業區, 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第五條古蹟保存區以供保存維護古物 古蹟及有關文物 文化景觀之使用為限, 其土地及建築物依現況為準, 不得增建及新建 第六條加油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第七條社會福利事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八條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9
13 第九條 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其中國小 國中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高中 高職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第十條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第十一條停車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10%, 作為立體停車場所用時為 80%, 如做多目標使用, 則容積率不得大於 480% 第十二條公園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15%, 容積率不得大於 45% 第十三條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15%, 容積率不得大於 45% 第十四條博物館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將來申請建築時, 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第十五條一 汙水處理廠用地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 10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 汙水處理廠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15%,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 三 為提升環境景觀品質, 於興闢汙水處理廠設施時, 應提彰化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使得發照建築 第十六條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 得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規定做多目標使用 第十七條凡基地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 得提供下列獎勵 : 一 凡建築基地面積在商業區或市場用地為 100 平方公尺以上, 在住宅區 機關用地為 1,500 平方公尺以上 ; 基地臨接寬度 8 公尺以上道路, 其連續臨接長度在 25 公尺以上或違週界總長度六分之一以上, 有關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二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 一 )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 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二 )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十八條為考量都市發展, 訂定退縮建築標準如下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一 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區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 其退縮建築應依一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 退縮建築規定 備註 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1.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建築線 1.5 公尺範圍內應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 2. 退縮建築後免再留設法定騎樓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用地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建築線 1.5 公尺範圍內應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 10
14 2 變更和美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第十九條 二 前款之外地區, 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住宅區 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 為考量都市發展, 訂定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如下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一 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 其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總樓地板面積 停車設置標準 1~250 平方公尺 設置 1 部 251~400 平方公尺 設置 2 部 401~550 平方公尺 設置 3 部 以下類推 ---- 二 前款之外地區, 依 建築技術規則 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綠美化, 以美化環境 第二十一條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 適用於其他法令規定 11
15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後 土地使用分區 公共設施用地 面積 ( 公頃 ) 佔計畫面積 百分比 (%) 住宅區 商業區 乙種工業區 農業區 河川區 社會福利事業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 古蹟保存區 機關用地 國小用地 國中用地 高中用地 綠地 公園用地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 用地 零售市場用地 批發市場用地 停車場用地 人行廣場用地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溝渠 ( 專供水利會專用渠 道使用 ) 用地 汙水處理廠用地 博物館用地 道路用地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註 2: 表內數字係取自小數點下第二為四捨五入進為 註 3: 本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一 ~ 六案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六 ( 原市二 原市五 原公兒一 ) 等案, 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583 次 第 611 次會議審議通過 ; 但暫予保留俟逐案依上開會議決議以附帶條件 ( 一 ) 辦理後, 則原分區及其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 ( 附 ( 一 )) 商業區 ( 附 ( 一 )), 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 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發布實施 故其變更面機不列入表內, 俟另行逐案核定後再予統計 12
16 2 變更和美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13
17 都市計畫航照圖 14
18 3 變更鹿港褔興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東至福興鄉第六號公墓, 西至中廣電台, 南至員林大圳, 北至國中預定地, 包括鹿港鎮及福興鄉, 主要為鹿港鎮之全部市街地面積 公頃及福興鄉北側部分面積 公頃, 計畫總面積為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彰化縣政府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0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65,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310 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暨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為落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並有效誘導改善及提昇以發展地區之生活環境品質, 促進地區之再發展, 本計畫區應進行都市設計 除第一種保存區 ( 存一 ) 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古蹟及歷史建築其修建 改建 增建 新建等建築行為應由本縣古蹟文化主管機關核可, 始准建築, 不須提彰化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外, 其他地區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 彰化縣都市設計委員會應於本計畫發布實施一年內另訂定需進行都市設計審議地區 審議規範及容積獎勵等規定據以審議 二 在前點之規定尚未訂定完成實施之前, 由彰化縣都市設計委員會依現行相關審議要點據以審議 第三條住宅區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80% 第四條商業區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第五條乙種工業區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第六條一 保存區土地使用, 以維護古蹟及延續傳統市街使用型態為主, 並訂定 4 種保存區, 各種保存區之使用性質及維護類別規定如下 : 項目 \ 分類 使用性質 維護類別 第一種保存區 ( 存一 ) 經依 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之古蹟 歷史建築, 供古蹟及歷史建築維護使用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規定予以維護 第二種保存區 ( 存二 ) 機關 寺廟 或具紀念性 藝術價值之精美建築物 供住宅 宗祠 寺廟 廣場 會堂及機關 小型商店及飲食店 ( 但不得超過總樓地面積之 60%, 或不得超過三百平方公尺, 且其建築之使用不得破壞傳統風貌 ) 使用 第三種保存區 ( 存三 ) 可供住宅 宗祠 寺廟 小型商店及飲食店 ( 但不得超過總樓地面積之 60%, 或不得超過三百平方公尺, 且其建築之使用不得破壞傳統風貌 ) 使用 第四種保存區 ( 存四 ) 可供住宅 宗祠 寺廟 小型商店及飲食店 ( 但不得超過總樓地面積之 60%, 或不得超過三百平方公尺, 且其建築之使用不得破壞傳統風貌 ) 使用 全部維護或外觀維護 進深維護 一般維護 15 二 保存區內各宗土地及各種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物, 其維護範圍 方式應依下列規定及附表之指
19 定辦理 : ( 一 ) 古蹟維護 ( 第一種保存區 )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規定予以維護, 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 二 ) 全部維護 ( 第二種保存區 ) 1. 維護範圍 : 全部基地範圍 2. 維護方式 : 建築物外觀 內部及附屬庭院, 全部依傳統風貌予以維護 3. 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 三 ) 外觀維護 ( 第二種保存區 ) 1. 維護範圍 : 全部基地範圍 2. 維護方式 : 建築物外觀及附屬庭院依傳統風貌予以維護 3. 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 四 ) 進深維護 ( 第三種保存區 ) 1. 維護範圍 : 建築物第一進全部及第二進以後屬視覺穿透線以上部分 2. 維護方式 : 依傳統風貌之外觀予以維護 3. 維護範圍以外地區之修建 改建 增建, 其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高度不得超過視覺穿透線 若毗鄰第一 二種保存區, 其整建高度並不得超過該毗鄰第一 二種保存區建築物 ( 五 ) 一般維護 ( 第四種保存區 ) 1. 維護範圍 : 全部基地範圍 2. 維護方式 :A. 已喪失古風之建築物, 應添加設施以配合傳統街景 基地內修建 改建 增建及空地之使用, 均應配合傳統風貌, 其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建築物高度於道路中心線 10 公尺範圍內屋簷不得超過 7 公尺高 B. 既成巷道其使用或修護應維持傳統風貌, 並得免退縮建築 三 相關名詞定義如次 : ( 一 ) 視覺穿透線 : 觀察者立於建築物所在街道之對側, 設視點高 1.5 公尺, 以該點與建築物屋簷或簷牆之連線, 稱為視覺穿透線 如有臨時建築或違章建築, 應以拆除後之穿透線為準 ( 二 ) 建築第一進 :1. 若建築物為傳統式樣且為兩披水雙斜屋面者, 其第一進深度為前坡簷口起至其相連之後坡簷口止 2. 若建築物為平屋頂者, 其第一進深度為建築線至正廳之後側外牆面止, 且其深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尺 ( 以兩個雙斜屋面深度計算 ) 四 存二至存四之修建 改建 增建 新建等建築行為應經都市設計委員會核可, 始准建築 五 本計畫列為保存區但未載明保存區分類之土地與建物, 除已公告之古蹟 歷史建築納入存一之外, 其餘納入第四種保存區 第七條漁會及貝類加工處理廠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 210% 其除供漁會相關設施及貝類加工處理場外, 其它使用途依漁會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九條電信事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其建築及土地使用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至第四款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郵政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十一條 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 150% 第十二條 社教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十三條市場之使用規定如左 : 一 零售市場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二 批發市場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第十四條加油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80%, 其建築及土地使用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辦理 第十五條 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將來申請建築時, 除西側緊鄰住宅區部分, 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十公尺建築外, 其餘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 並採屋內型設計,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為綠美化及種植喬木 16
20 3 變更鹿港褔興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第十六條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一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 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者 第十七條 本計畫區之退縮建築規定如下 : 一 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 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 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 分區及用地退縮建築規定備註 住宅區商業區 乙種工業區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 1.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建築線二公尺範圍內需留設人行通路,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1.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建築線二公尺範圍內需留設人行通路,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1.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建築線二公尺範圍內需留設人行通路,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第十八條 二 前項規定以外地區, 其退縮建築應依 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等相關法令辦理 本計畫區內住宅區 商業區, 其停車空間劃設標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 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 其住宅區 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 1 至 250 平方公尺設置一部 251 至 400 平方公尺設置二部 401 至 550 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 二 前項規定以外地區, 其停車空間設置依 建築技術規則 等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九條四公尺人行步道用地得兼供作停車空間之車道出入通行使用 第二十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第二十一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17
21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後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土 住宅區 地商業區 使用乙種工業區 分 農業區 區 保存區 漁會及貝類加工廠區 加油站專用區 電信事業專用區 農會專用區 公 機關用地 共學校用地 設施綠地用地 用 公園用地 地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市場用地 車站用地 加油站用地 停車場用地 廣場用地 人行廣場用地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社教用地 郵政事業用地 變電所用地 運動場用地 水溝用地 堤防用地 鐵路用地 道路用地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18
22 3 變更鹿港褔興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19
23 都市計畫航照圖 20
24 4 變更溪湖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以現有都市計畫之地界為範圍, 東至電力公司以東約 580 公尺處, 西至湖西國小, 南至往大庭路口以南約 80 公尺處, 北至溪湖羽毛手工藝廠, 包括光平 太平 光華 平和 田中 湖溪等里之全部及湖東 東寮 西寮 大突 北勢 河東 汴頭 大竹 忠覺 中山等里之部分, 計畫總面積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溪湖鎮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85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 40,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 260 人 21
25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後 面積 ( 公頃 ) 佔計畫面積 百分比 (%) 住宅區 商業區 工業區 農業區 機關用地 學校用地 綠地 公園 鄰里公園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 兒童遊樂場 市場 車站用地 加油站 停車場 廣場 廣場兼停車場 變電所 衛生用地 倉庫用地 墓地 鐵路用地 道路用地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變電所原列入工業區面積計算 22
26 4 變更溪湖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23
27 都市計畫航照圖 24
28 5 變更員林都市計畫主要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以現有員林都市計畫區為範圍, 主要以員林鎮市街地區為中心, 東至石笱埤圳, 西至員林中學西側, 南至八堡圳, 北至大村鄉界, 包括員林鎮新生里 南平里 三義里 中山里 光明里 黎民里 三多里 三信里 仁美里 新興里 中正里 民生里 東和里 三愛里之全部及南興里 惠來里 溝皂里 大饒里 萬年里 三條里 三和里 三橋里及和平里部分地區, 並包含部分埔心鄉及大村鄉區域, 計畫總面積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員林鎮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1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 計畫人口 110,000 人 計畫目標及定位 由於員林都市計畫內可資利用的非都市發展用地皆已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 都市生態歷程逐漸進入穩定成熟期, 主要都市發展方向將由本計畫外圍橢圓環形地區的市地重劃開發, 反轉向都市核心區之都市更新, 促使各項都市機能獲得全面性的提升 未來都市成長將以提昇住宅區環境品質為優先, 落實社區鄰里文化教育設施, 並強化中心商業區之服務機能 未來員林都市計畫區應努力之都市發展方向如下 : 一 促進本計畫外為橢圓環形地區的住宅社區開發, 並且純化計畫區內土地使用性質及活化土地利用 二 強化中心商業區服務機能, 厚實都市經濟基礎 三 暢通計畫區交通系統, 合理引導通境交通及區內交通 四 逐步闢建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 並鼓勵建築設計留設公共開放空間 五 藉由園道系統之規劃, 型塑都市綠軸及藍帶系統, 美化都市景觀環境 都市發展定位為 將計畫區成為單核 雙軸 參帶的優質都市, 單核為員林車站附近中心商業區, 雙軸以高鐵站區北側聯外道路與東西向快速道路構成, 參帶分別是景觀綠帶 親水藍帶與魅力光帶 未來都市發展願景為 營塑計畫區為彰南經濟成長核心, 經由生活圈成長及擴散作用的牽引, 促進南彰化地區整體發展 25
29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 公頃 ) 逕 6 案增減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後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土地 住宅區 使用商業區 分區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 行政區 行水區 寺廟保存區 車站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 宗教專用區 電信專用區 公共 機關用地 設施學校用地 用地綠帶用地 園道用地 公園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零售市場用地 批發市場用地 車站用地 社教用地 停車場用地 電信用地 郵政用地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變電所用地 體育場用地 自來水事業用地 電路鐵塔用地 鐵路用地 鐵路用地兼做河川 使用 鐵路用地兼做道路 使用 河川用地 道路用地 合計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註 2: 逕 6 案增減面積 欄係將 變更員林都市計畫主要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第 6 案部分 ) 先行提會討論案 計畫內容納入調整, 以求完備 26
30 5 變更員林都市計畫主要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27
31 都市計畫航照圖 28
32 6 變更二林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以二林既有市街為中心劃設, 東西長約 2,600 公尺, 南北寬約 1,800 公尺, 包括東和里 北平里 西平里 豐田里 後厝里 南光里及東興里之部分, 計畫總面積為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二林鎮公所 計畫年期以民國 10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計畫人口為 40,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220 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29 第一條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該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第三條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320% 第四條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7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第五條文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六條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七條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八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第九條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第十條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十一條電力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十二條電信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十三條郵政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十四條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 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 一 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規定辦理 二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
33 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 一 )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 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二 )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觀機關核准者 三 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 且提供公眾使用者, 得依 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 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第十五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第十六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土地使用分區 項目現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增減通盤檢討後面積 ( 公頃 ) 面積面積 ( 公頃 ) 佔計畫面積 ( 公頃 ) 百分比 (%) 住宅區 商業區 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 農業區 文教區 行水區 農會專用區 公共 機關 設施學校文 ( 小 ) 用地文 ( 中 ) 文 ( 高 ) 綠地 公園 市場 零售市場 批發市場 人行廣場 變電所 郵政事業用地 電力事業用地 電信事業用地 加油站 客運站 廣播電台 溝渠 鐵路 道路 ( 含人行步道 ) 合計
34 6 變更二林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31
35 都市計畫航照圖 32
36 7 變更北斗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第二階段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以北斗鎮行政 商業中心為核心, 包括新政里 光復里 重慶里 五權里 居仁里 東光里 西安里等七里全部, 及西德里 七星里 文昌里 大道里 新生里等里部分範圍, 計畫總面積為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北斗鎮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1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25,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200 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80%, 臨接 12 公尺以上道路 ( 含 12 公尺 ) 縱深 30 公尺以內之住宅區或若建蔽率不大於 50% 時, 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 200% 第二條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惟若建蔽率不大於 70% 時, 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 280% 第三條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第四條保存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第五條電信專用區建蔽率不得超過 60%, 容積率不得超過 240% 第六條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 40%, 容積率不得超過 80%, 不得依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第 26 條規定兼供便利商店等項目使用 第七條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八條學校用地文小及文中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文高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第九條公園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15%, 容積率不得大於 45% 第十條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第十一條停車場用地建蔽率平面使用不得大於 10%; 立體使用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平面使用其附屬設施不得大於 20%; 立體使用不得大於 960% 第十二條為鼓勵基地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 得訂定相關獎勵措施 33
37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後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土地使 住宅區 用分區 商業區 乙種工業區 農業區 保存區 行水區 電信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 公共設 機關用地 施用地 學校用地 綠地 公園用地 市場用地 廣場用地 停車場用地 加油站用地 電路鐵塔用地 墓地 水溝用地 道路用地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註 2: 表內本次檢討前計畫面積, 係依層級區分原則後重新丈量之面積 註 3: 都市發展用地面積扣除行水區 農業區 墓地及水溝用地等面積 34
38 7 變更北斗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第二階段 都市計畫圖 35
39 都市計畫航照圖 36
40 8 變更田中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位於田中鎮公所所在地, 東至八堡一圳, 西至公墓, 南至計畫工業區, 北至北路里鐵路公路交叉點, 包括北路里等九里, 計畫總面積為 336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田中鎮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0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30,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200 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 使用分區 建蔽率 容積率 住宅區 60% 200% 第三條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 使用分區 建蔽率 容積率 商業區 80% 320% 第四條乙種工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 使用分區 建蔽率 容積率 乙種工業區 70% 210% 第五條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六條一 建蔽率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規定辦理 二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 一 )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 青少年 勞工 老人活動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二 )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 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 且提供公眾使用者, 得依 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要點 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第七條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第八條 37
41 國中 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第九條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80%, 但上層如做加油站有關之辦公室, 應另設專用區出入口 樓梯 通道等設施 第十條倉庫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80% 第十一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第十二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 通盤檢討增減 通盤檢討後 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土地使用 住宅區 分區 商業區 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 農業區 行水區 倉庫區 加油站專用區 公共設施 機關 用地 學校 綠地 公園 公園 ( 兒 ) 市場 人行廣場 停車場 廣 ( 停 ) 車站用地 加油站 倉庫用地 鐵路用地 道路用地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38
42 8 變更田中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39
43 都市計畫航照圖 40
44 9 擬定伸港 ( 全興地區 ) 都市計畫案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東至溪底排水圳, 西至排水溝, 南至排水溝北側, 東南以伸港 ( 水尾地區 ) 都市計畫區為界, 北以濱海二路為界, 計畫總面積為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擬訂計畫, 擬定機關為伸港鄉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1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24,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383 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其建蔽率 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之規定 : 項目 建蔽率 (%) 容積率 (%) 住宅區 住一 住二 國宅專用區 商業區 市場 國小 國中 機關 加油站 停車場 ( 作立體停車場使用時 ) 第三條一 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規定辦理 二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成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 一 )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 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二 )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四條住宅區不得留設騎樓, 且應自道路境界線起退縮 6 公尺指定牆面線,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但須留設二分之一以上植栽綠化 第五條商業區不得設置騎樓, 其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起退縮 6 公尺指定牆面線,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第六條商業區之廣告物 廣告旗幟及招牌之設置, 離地淨高不得低於 3.5 公尺, 側懸招牌之設置突出建築 41
45 物牆面不得超過 1.5 公尺, 且不得突出建築線 ; 其面臨 20 公尺道路所留設之人行道得豎立招牌, 其下緣離地淨高不得低於 3.5 公尺, 柱高不得超過 10 公尺 第七條為塑造本計畫區獨特之地方特色與都市風格, 及提升整體都市環境品質, 請縣政府成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 負責審查有關都市設計事項 第八條本計畫區之公共設施用地除停車場用地得作平面或立體停車使用外, 其餘得做多目標使用 第九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悉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面積 ( 公頃 )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土地使用分區 第一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商業區 國宅專用區 公共設施用地 機關 國小 國中 綠帶 公園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 市場 停車場 廣場兼停車場 加油站 溝渠 汙水處理廠 道路 合計
46 9 擬定伸港 ( 全興地區 ) 都市計畫案 都市計畫圖 43
47 都市計畫航照圖 44
48 10 變更伸港 ( 水尾地區 ) 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以水尾地區新港路與中山路交叉口為中心, 東西長約 1600 公尺, 南北寬約 1400 公尺, 包括新港村 埤墘村 七嘉村 泉厝村 曾家村等六個村部分面積, 計畫總面積為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伸港鄉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0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12,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141 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住宅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 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80% 第三條商業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 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80% 第四條乙種工業區之管制內容如下 : 一 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二 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 應指定建築物前 後院均需退縮建築 ( 前院深度至少為 4 公尺, 後院深度至少為 3 公尺 ),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至少 50% 需綠化植栽, 以為安全隔離及提升景觀品質 退縮建築之空地得計入法定空地 第五條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 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第六條 公共設施用地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 使用分區建蔽率 (%) 容積率 (%) 機關 學校 國中 國小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 市場 廣場兼停車場 停車場 立體設計 平面設計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允建樓地板面積不超過 50 平方公尺, 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 4 公尺, 建物除作管理室 公共廁所 收費亭及停車場相關附屬設施外, 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45
49 第七條 本計畫區內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應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公共設施用地申請建築時, 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3 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第九條整體開發地區之住宅區及商業區, 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自建築線起 2 公尺範圍內需留設人行通路, 不得設置圍籬 第十條住宅區 商業區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 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 250 平方公尺 ( 含 ) 以下者, 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超過部分每 150 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第十一條臨 4 米人行步道之建築基地, 應退縮 2 公尺以上指定建築, 退縮部分應植栽綠化或供公眾通行使用, 不得設置圍籬及障礙物,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第十二條為促進都市更新及獎勵舊市區之整體再發展, 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築基地, 得依以下規定辦理整體開發 : 一 建築基地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得擬具開發計畫申請整體開發並提高其容積率 : ( 一 ) 為一完整之既有街廓且將毗鄰之現有巷道或私設道路納入規劃合併考慮, 經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同意者 ( 二 ) 基地臨接寬度 8 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 其連續臨接長度在 20 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六分之一以上, 且面及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 符合前款規定者, 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擬具開發計畫提交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通過後, 再分別依相關法令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開發建築 三 開發計畫應以書 圖載明左列事項 : ( 一 ) 申請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及地址 ( 二 ) 開發地區範圍 面積及土地與建物使用現況 ( 三 ) 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計畫, 其圖面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 四 ) 土地使用管制計畫 ( 五 ) 都市設計事項, 得視實際需要依都市計畫定其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之內容予以述明 ( 六 ) 土地及地上物處理計畫 ( 七 ) 事業及財務計畫 ( 八 ) 實施進度 ( 九 ) 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姓名 住址 權利證明文件及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 十 ) 套繪土地使用計畫之地籍圖, 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前項之開發地區範圍若因整體規劃需要須將公有土地納入時, 應於開發計畫中述明其處理方式 四 依本要點申請整體開發時, 住宅區須提供不小於審請開發總面積之 20% 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 ; 商業區須提供不小於申請開發總面積之 15% 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公共設施用地應於請領建造執照前將產權移轉為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並於取得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前開闢完成 五 申請整體開發者, 得依下列容積獎勵公視核算其申請開發建築之獎勵容積率 : V=V0(1+V1+V2)/(1-V1) 其中 V: 獎勵後之容積率 V0: 該分區之基準容積 V1: 提供公共設施之比例 V2: 獎勵係數 ( 住宅區為 0.05; 商業區為 0.05) 六 住宅區及商業區內已建築使用之合法建物得為必要之維護及修繕, 並得申請個別建築, 其容積率不得大於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 46
50 10 變更伸港 ( 水尾地區 ) 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第十三條 依本要點第十二條規定以整體開發方式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其使用項目限定作為綠地 停車場或廣場, 並應直接面臨道路供公眾使用, 不得設置圍籬及障礙物 第十四條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 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 一 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 建築技術規則 相關規定辦理 二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 一 )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 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二 )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十五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第十六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47
51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後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商業區 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 農業區 行水區 加油站專用區 公共設施用地機關 學校 綠地 ( 兼溝渠使用 )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 樂場 市場 人行步道 停車場 廣場兼停車場 加油站 道路 合計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註 2: 表內現行計畫面積係為都市計畫圖重製後所量測之面積 48
52 10 變更伸港 ( 水尾地區 ) 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49
53 都市計畫航照圖 50
54 11 變更線西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位於線西鄉公所所在地, 東至鄉公所向東約 550 公尺處, 西至台十七省道向西約 500 公尺, 南至鄉公所向南約 550 公尺農路, 北至田尾圳溝, 包括頂庄等六村, 計畫總面積為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線西鄉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92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15,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315 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暨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住宅區 一 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 使用分區 建蔽率 容積率 商業區 80% 240% 二 以一完整街廓 ( 或一宗基地在 2,000 平方公尺以上 ) 大規模住宅建設者, 得比照 :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獎勵辦法 : 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商業區 一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 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住宅區 60% 150% 二 以一完整街廓 ( 或一宗基地在 2,000 平方公尺以上 ) 大規模住宅建設者, 得比照 : 未實施容積管 制地區綜合設計獎勵辦法 : 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乙種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 使用分區 建蔽率 容積率 乙種工業區 70% 210% 第五條機關用地 機關用地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 50%, 容積率不得超過 200% 第六條學校用地 學校用地內土地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 50%, 容積率不得超過 150% 第七條市場用地 市場用地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 60%, 容積率不得超過 240%, 並依 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 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加油站用地 加油站之土地供興建加油站及其他有關設施使用, 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 40%, 簷高不得超過 2 層樓或 7 公尺高 51
55 第九條 屠宰場用地 屠宰場土地以供興建屠宰場及其他有關設施使用, 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 60%, 簷高不得超過 2 層樓或 7 公尺高 第十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花草樹木 第十一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 通盤檢討增減 通盤檢討後 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土地使用分區 住宅區 商業區 工業區 農業區 公共設施用地 機關 學校 公園 市場 屠宰場 停車場 水溝 加油站 道路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52
56 11 變更線西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53
57 都市計畫航照圖 54
58 12 變更秀水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位於秀水鄉公所所在地, 東至彰水路東面 400 至 800 公尺處顯明地界, 西至平行彰水路 400 至 450 公尺農地, 南至農路, 北至往福安村小路為止, 包括莊雅 安東 福安 埔崙與曾厝等村之一部分, 計畫總面積為 334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秀水鄉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95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22,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360 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之 第二條住宅區係為提供居民優良之居住環境而劃設, 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80% 第三條商業區係為提供居民商業活動及日常購物之所需而劃設, 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第四條工業區係為促進工業發展, 提供居民就業機會而劃設, 其管制依據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乙種工業區之管制 第五條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並依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第七條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之規定 : 一 國民小學 :150% 二 國民中學 :150% 三 高中 ( 職 ) :200% 第八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 應設留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第九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適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55
59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後 土地使用分區 公共設施用地 面積 ( 公頃 ) 佔計畫面積 百分比 (%) 住宅區 商業區 工業區 零星工業區 農業區 機關 公共事業用地 學校 國小 國中 高職 公園 兒童遊樂場 綠地 市場 零售市場 菓菜市場 停車場 河道 加油站 道路 ( 含人行步道 )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56
60 12 變更秀水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57
61 都市計畫航照圖 58
62 13 變更花壇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以花壇鄉公所所在地之鄉街為中心, 東至花壇國中以東, 西至糧食局倉庫以西, 南至八堡圳, 北至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特定區計畫界線, 計畫總面積為 289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花壇鄉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0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12,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195 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59 第一條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為落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並有效改善及提升已發展地區之生活環境品質, 促進該地區之再發展, 得由縣政府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辦理本要點有關事項之審議 第三條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惟若建蔽率不大於 50% 時, 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 180% 第四條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惟若建蔽率大於 70% 時, 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 300% 第五條甲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7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第六條機關 社教用地及郵政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七條零售市場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第八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第九條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80% 第十條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其使用途依農會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第十二條公園用地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15%, 容積率不得大於 45% 第十三條停車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1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 若為立體使用, 其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400%
63 第十四條 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 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 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 建築技術規則 規定辦理 二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成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 一 )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 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二 )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十五條建築物新建 改建 變更用途增建部分, 應依左表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 但基地情形特殊提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建築物用途基準停車位數一 住宅區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超過 300m2 以上部分, 每滿 120m2 設置一個停車位, 且不得少於每戶附設一停車位之車位數 二 戲院 電影院 演藝場 歌廳 舞廳 咖啡廳 酒每滿 80m2 設置乙位 家 俱樂部 夜總會 保齡球館 室內遊藝場所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三 百貨商場 百貨公司 商場 ( 店 ) 餐廳 飲食店 每滿 80m2 設置乙位 超級市場 市場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四 辦公 事務所 金融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每滿 70m2 設置乙位 五 旅館 國際觀光旅館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每滿 100m2 或每四個房間設置乙位 六 集會堂 體育館 室內游泳池 展覽館 博物館 每滿 100m2 設置乙位 紀念館 文教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七 醫療診所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每滿五個床位或每 70m2 設置乙位 八 戶外遊憩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每滿 150m2 設置乙位 九 學校 每班設置 1.5 位 十 運輸服務業 以營運車輛數為停車位數 十一 殯儀館 每滿 100m2 設置乙位 十二 其他建築 每滿 150m2 設置乙位 第十六條依前條規定之備註 一 ( 一 ) 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 不包括室內停車空間面積 法定防空避難設施面積 騎樓或門廊 外廊等無牆壁之面積及機械房 變電室 蓄水池 屋頂突出物 保齡球館之球道等類似用途部分 ( 二 ) 同一幢建築物供二類以上用途使用者, 其設置標準分別依表列規定計算附設之 ( 三 ) 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車道, 應盡量設於交叉路口 30 公尺以上地方, 並留設深度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 其出入口鄰接騎樓 ( 或人行道 ), 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 ( 或人行道 ) 內側境界線起計之 ( 四 ) 國際觀光旅館應於基地地面層或法定空地上按其客房數, 每滿 40 間設置大型客車停車位乙位, 每設置乙位大型停車位得減少表列三輛停車位 ( 五 ) 建築基地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之公有建築物應依本表規定加倍留設 公有建築物 係依建築法界定為政府機關 公營事業機構 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物 ( 六 ) 依本表計算設置停車空間數, 並未達整數時, 其零數應設置一輛 二 為獎勵增加停車空間供給辦法, 除上述法定停車空間外, 為鼓勵地主提供土地捐作停車場或於住宅區直接興建停車場, 研訂下述兩種方法獎勵地主, 以增加誘因 ( 一 ) 自願無償捐贈毗鄰建築基地之可建築土地為停車場, 供公眾使用, 捐贈面積達 300 平方公尺以上 ( 至少提供 10 部以上平面停車位 ) 且有興闢完成之出入道路, 其建築計畫須送經主 60
64 13 變更花壇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管單位或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 所得增加樓地板面積為所捐贈土地面積乘其容積率乘 2 倍 ( 二 ) 住宅區得興建停車場或停車塔及其附屬設施, 其建築基地面積應達 500 平方公尺以上, 且須鄰接 6 公尺以上計畫道路 前項建築基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該住宅區之建蔽率, 且高度不得超過 36 公尺或其面臨道路 ( 含退縮部分 ) 寬度之 1.5 倍, 其供車輛進出之等候車道容量不得少於 4 部車位 第十七條為考量都市發展, 訂定退縮建築標準如左,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分區及用地退縮建築規定備註 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用地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建築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籬之必要者, 圍籬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 1.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建築線 2 公尺範圍內需留設人行通路,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1.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建築線 2 公尺範圍內需留設人行通路,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第十八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以上綠美化設施 第十九條本計畫區土地及建築之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本要點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61
65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土地使用分區 公共設施用地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後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住宅區 商業區 工業區 ( 甲種 公頃 乙種 公頃 ) 文教區 保護區 農業區 寺廟保存區 宗教專用區 農會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 機關用地 學校用地 公園用地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綠地用地 市場用地 停車場用地 郵政用地 郵政事業用地 社教用地 加油站用地 排水溝用地 溝渠用地 鐵路用地 道路用地 ( 含人行步道及人行廣場用地 )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62
66 13 變更花壇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63
67 都市計畫航照圖 64
68 14 變更芬園都市計畫案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以現有鄉公所所在地附近之市街地為中心, 東至貓羅溪岸之利民橋, 西面至八卦山台地坡腳, 南迄芬園五號橋, 北達竹林橋, 包括竹林村 社口村 芬園村三村之部分地區, 計畫總面積為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芬園鄉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1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8,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213 人 計畫目標及定位 考量本鄉配合八卦山觀光景點及農業技術研發的情形下, 將本鄉未來的發展定位, 定位為 精緻農業產銷區 都會觀光休閒帶 循此發展定位, 將全鄉依道路地形及資源發展現況 特色區分為 二軸三區 二軸屬本鄉的生命血脈, 其包括以台 14 線為動脈的發展主軸及以縣 139 道路為靜脈的景觀主軸 ; 三區包括以八卦山脈丘陵為主的 觀光休閒農業生態區 都市計畫發展區的 低密度居住生活區 現有農田生產的 農業生產區 等三大分區 都市計畫區係以 低密度居住生活區, 主要措施為加強地區公共設施服務機能, 並提高居住環境品質, 有關其實質計畫規劃構想 : 一 商業區土地的再提供 二 市場活化及改造計畫 三 雨水下水道及污水處理廠建設計畫 四 建立都市計畫區藍帶綠軸系統 五 農業產銷設施用地設置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80% 第三條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第四條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第五條零星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其建築及土地使用依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第 21 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其建築及土地使用依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辦理 第七條 65
69 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 250%, 其建築及土地使用依 都市計 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第 30-1 條第 1 項第 1 至 4 款規定辦理 第八條 郵政事業用地得為經營郵政業務相關設施及其他經交通部核定所接受委託代辦之業務發展為主, 其 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九條 本計畫區劃設之市場 機關 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 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表之規定 : 公共設施種類 建蔽率 (%) 容積率 (%) 市場用地 機關用地 學校用地 第十條本計畫區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規定如下 : 一 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 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 住宅區商業區 工業區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3 公尺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 1.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建築線 2 尺範圍內需留設無遮簷人行通路,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 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之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1.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建築線 2 公尺範圍內需留設無遮簷人行通路,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 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之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1.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建築線 2 公尺範圍內需留設無遮簷人行通路,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 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之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註 : 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 係指本規定訂定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二 前項規定以外地區, 其退縮建築應依 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等相關法令辦理 本計畫區內住宅區 商業區, 其停車空間劃設標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 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 其住宅區 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 1 至 250 平方公尺設置一部 251 至 400 平方公尺設置二部 401 至 550 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
70 14 變更芬園都市計畫案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第十二條 二 前項規定以外地區, 其停車空間設置依 建築技術規則 等相關法令辦理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一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 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十三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第十四條面臨 4 公尺人行步道之使用分區於指定建築線時, 道路兩側應分別退縮 2 公尺, 並予綠化, 不得設置任何障礙物, 而退縮之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第十五條為提昇都市環境品質及增加綠地空間, 園道用地劃置應依實際發展狀況, 以延續 連貫設置為原則, 綠化面積不得小於園道用地總面積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條本要點未規定者, 適用其它法令規定 67
71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後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土地 住宅區 使用商業區 分區工業區 零星工業區 保護區 農業區 行水區 河川區兼供綠地使用 電信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 公共 機關用地 設施學校用地 用地鄰里公園用地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 用地 綠地用地 園道用地 市場用地 停車場用地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郵政事業用地 加油站用地 道路用地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68
72 14 變更芬園都市計畫案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69
73 都市計畫航照圖 70
74 15 變更埔鹽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位於埔鹽鄉公所所在地, 東至瓦窯支線排水溝, 西邊上段以員鹿路以西約 100~250 公尺為界, 中段以台糖鐵路為界, 下段以埔鹽支線排水溝為界, 南至閭山道院南邊之小排水溝, 北至中正路以北 500 公尺處之農路, 包括埔鹽 埔南 好修 崑崙等四個村, 計畫總面積為 34,200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埔鹽鄉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0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12,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220 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71 第一條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惟若建蔽率不大於 50% 時, 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 180% 第三條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惟若建蔽率不大於 70% 時, 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 240% 第四條乙種工業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依都市計畫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其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第五條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第六條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第七條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第八條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第九條郵政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第十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第十一條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第十二條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 得於計畫書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 一 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規定辦理 二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公左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75 ( 一 )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 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二 )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十四條為考量都市發展需要, 訂定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如下 : 一 退縮建築部分 : ( 一 ) 住宅區 商業區 乙種工業區 農會專用區等, 區內建築物新建時 : 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 ) 公共設施用地內建築物新建時 : 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以上建築,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 建築基地申請建造執照及變更用途時, 其停車空間設置標準, 應依下列規定留設 : 住宅區 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 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 250 平方公尺 ( 含 ) 以下者, 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超過 250 平方公尺者, 其超過部分每 150 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但基地情形特殊者得經提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 或小組 ) 同意者, 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之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第十六條本要點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通盤檢討後 ( 公頃 )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土 住宅區 地商業區 使用乙種工業區 分農業區 區保存區 農會專用區 宗教專用區 電信事業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 公 機關用地 共學校文小 設施文中 用公園用地 地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綠地 廣場用地 零售市場用地 停車場用地 電信用地 郵政事業用地 加油站用地 墓地用地 鐵路用地 道路用地 ( 含人行步道 )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註 2: 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不包括農業區 72
76 15 變更埔鹽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73
77 都市計畫航照圖 74
78 16 變更大村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東至大村排水溝及員大路以東 30 公尺處, 西至田洋社區活動中心以西約 130 公尺處, 南至貢旗社區活動中心以南約 500 公尺處, 北至往台中農業改良場道路以北約 30 公尺處, 計畫總面積為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大村鄉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0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11,5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250 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75 第一條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住宅區係為提供居民優良之居住環境而劃設, 其土地及建物之使用, 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 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第三條為加速公共設施之開闢, 促進住宅區之土地利用, 凡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 其容積率不得受第二條規定之限制, 改依左列公式核算其容積率上限值 : V=V0 [115%+(P-20%)] V: 完成市地重劃地區之容積率上限值 V0: 第二條規定之容積率上限值 P: 公共設施用地占重劃區土地總面積之百分率 ( 公共設施用地應扣除原公有道路 溝渠 河川用地及未登記地抵充之部分, 並以重劃計畫書所載為準 ) 前項規定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 除供作都市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外, 超出之部分應優先供作鄰里公園或兒童遊樂場使用 第四條商業區係為提供居民商業活動及日常購物之所需而劃設, 其土地及建物之使用, 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 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80% 第五條為促進商業區之土地開發利用 : 凡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 其容積率不受第四條之限制, 改依左列公式核算其容積率上限值 : V=V0 [115%+(P-20%)] V: 完成市地重劃地區之容積率上限值 V0: 第四條規定之容積率上限值 P: 公共設施用地占重劃區土地總面積之百分率 ( 公共設施用地應扣除原公有道路 溝渠 河川用地及未登記地抵充之部分, 並以重劃計畫書所載為準 ) 前項規定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 除供作都市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外, 超出之部分應優先供作鄰里公園或兒童遊樂場使用 第六條工業區係為促進工業發展 提供居民就業機會而劃設, 其管制除依據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乙種工業區之管制外, 其建蔽率不得大於 7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第七條宗教專用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寺廟及相關設施使用, 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第八條機關及郵政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第九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第十條
79 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批發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第十一條醫療專用區專攻設置護理之家使用, 其中醫 ( 一 ) 指定為護理之家使用, 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法定停車位應集中留設於醫 ( 一 ) 醫( 二 ) 指定為開放性公園 綠地, 並得部分作廣場 ( 兼停車場 ) 使用 第十二條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 凡建築基地符合左列各項規定者, 得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一 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規定辦理 二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 一 )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 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二 )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 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 且提供公眾使用者, 得依 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要點 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第十三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第十四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 通盤檢討增減 通盤檢討後 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土 住宅區 地商業區 使用工業區 分 零星工業區 區 農業區 保存區 宗教專用區 醫療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 公 機關 共國小 設施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 用 零售市場 地 批發市場 廣場兼停車場 停車場 郵政事業用地 加油站 溝渠 道路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76
80 16 變更大村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77
81 都市計畫航照圖 78
82 17 變更埔心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東至員大排水溝 五汴排水溝, 西至八堡二圳, 南至八堡二圳, 北至台糖鐵路, 計畫總面積為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埔心鄉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0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8,5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每公頃約 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六條 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住宅區係為提供居民優良之居住環境而劃設, 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第三條商業區係為提供居民商業活動及日常購物之所需而劃設, 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80% 第四條乙種工業區係為促進工業發展, 提供居民就業機會而劃設, 其建蔽率不得大於 7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第五條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六條農會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七條宗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第八條一 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規定辦理 二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 一 )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 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二 )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 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 且提供公眾使用者, 得依 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要點 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第九條市場用地 : 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第十條批發市場 : 批發市場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第十一條 79
83 學校 : 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第十二條加油站專用區 : 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80% 但上層如作加油站專用區有關之辦公室, 應另設專用出入口 樓梯 通道等設施 第十三條社教用地 : 社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十四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第十五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通盤檢討後 ( 公頃 )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土地 住宅區 使用商業區 分區工業區 零星工業區 農業區 保存區 宗教專用區 農會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 公共 機關 設施學校 用地鄰里公園兼兒童 遊樂場 綠地 零售市場 批發市場 社教用地 廣 ( 停 ) 墓地 人行步道 溝渠 加油站 電信用地 道路 合計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80
84 17 變更埔心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81
85 都市計畫航照圖 82
86 18 變更永靖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以現有市接地為中心, 行政區域包括永西 永東兩村之全部及瑚璉村 ( 第 1-18 鄰 ) 光雲村 ( 第 鄰 ) 湳港村 ( 第 1 2 鄰 ) 港西村 ( 第 鄰 ) 永北村 ( 第 鄰 ) 及永南村 ( 第 鄰 ) 等六村之一部分, 東至排水溝, 西為 15 公尺之外環道路, 南 北側依都市發展用地外圍以 50 至 300 公尺之農業區為界, 計畫總面積約 200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永靖鄉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0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12,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298 人 計畫目標及定位 83 彰化縣綜合發展計畫 ( 第一次修訂 ) 考量發展現況( 人口 產業服務 公共設施 ) 及地理位置等條件, 將本鄉與員林鎮 大村鄉共同歸納為員林生活分區, 並界定該分區以 彰南工商中心 縣轉運中心 觀光農業休閒帶 為發展定位 ; 而 彰化縣城鄉發展策略規劃 則考量近年重大建設 ( 產業及交通 ) 之引入, 將本鄉歸納為彰南發展區, 界定該分區之發展定位為 花田樂活城市, 並考量產業特性做為 鮮果產業軸帶 之一部分 若就生活 ( 政治 ) 分區, 本鄉為員林分區 ( 彰化縣第四選區, 員林 大村 永靖 ), 因此在員林鎮人口遲遲無法突破 15 萬人, 爭取升格為縣轄市的情形下, 而有三鄉鎮合併合併為大員林市, 並與彰化市形成南北雙都心之芻議 其若改制後, 將達成大員林的 政經社會地位提升, 擴大建設預算規模 有利整體區域發展, 改善生活品質, 提升城市競爭力 共構交通網路, 共享社會福利, 讓永靖 大村的建設躍升為縣轄市水準 大員林市形成後, 對推動彰化市雙都計畫, 均衡南北發展有極大幫助 等 4 大願景 永靖鄉唯一農村集居型鄉鎮, 以環境資源及產業特色來看, 實與田尾鄉之發展較為接近, 未來發展定位為 花田樂活城市, 以積極結合現有農業發展特色, 進一步與田尾鄉共同打造 花田觀光軸帶 之農村景緻 其發展願景如下 : 一 營造優質適意的鄉城 ( 一 ) 塑造鄉城景觀的主題風貌 本鄉現有 22 個農村社區, 面積約 1,692 公頃, 其中僅除五汴 同仁 崙子 福興與港西等 5 個社區進入成長階段外, 其餘社區發展多為初級階段, 未來這些農村社區應可透過富麗新農村建設 加速農村再生規劃及建設 等相關計畫, 由社區自主規劃建設, 向相關主管機關提報社區建設計畫, 以營造社區景觀風貌, 並改善社區生活環境 ( 二 ) 維護傳統建築風格特色 本鄉農村社區仍保留諸多傳統建築, 未來宜透過社區營造, 訂定社區生活公約保留此類具紀念價值之建築 ; 其若需重建, 則應配合周邊景觀特色, 融入花田城鄉意象 ( 三 ) 營造精緻化的城鎮美感 永靖鄉之農村聚落, 以其花卉苗木園藝之栽植為主, 鄉內都是公園 是綠化空間之環境美感 二 建立綠色優游的城鄉 ( 一 ) 生態的綠城紋脈 本鄉主要灌溉水源是十五庄圳, 日本據台後合併於八堡圳, 原八堡圳改稱八堡第一圳, 十五庄改為八堡圳第二圳 現永靖鄉內的主要水道, 如 : 湳港舊圳 浮圳 陳厝厝排水路 湳港西排水路 崙子尾排水支圳 四塊厝支圳等, 都是屬於第二圳的範圍 而這些排水多以整治完成, 排水圳路旁即為通行道路, 道路植栽當地樹種, 形成一綠城紋脈 ( 二 ) 多元的休閒網絡 本鄉南側與田尾鄉相鄰, 農業栽植亦因地緣關係, 而花卉苗木及園藝為主, 南側公路花園現已規劃完善之自行車道系統, 故可將其路線延伸至本鄉境內, 以達多元的休閒網路
87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第三條 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320% 第四條 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7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第五條 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第六條 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第七條 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批發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第八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國中以下不得大於 150%, 高中 ( 職 ) 不得大於 200% 第九條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十條電力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十一條社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十二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第十三條本計畫區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規定如下 : 一 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 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 住宅區商業區 乙種工業區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 1.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建築線 2 尺範圍內需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 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之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1.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建築線 2 公尺範圍內需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 不得設置圍籬, 但簷人行步道,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 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之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1.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建築線 2 公尺範圍內需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 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之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註 : 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 係指本規定訂定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84
88 18 變更永靖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二 前項規定以外地區, 其退縮建築應依 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等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四條本計畫區各種土地使用分區應留設停車空間規定如下 : 一 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住宅區 商業區建築基地, 於申請建築時, 其樓地板面積在 250 平方公尺 ( 含 ) 以下者, 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超過部分每 150 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詳如下表 總樓地板面積 (m 2 ) 停車設置標準 設置一部 設置二部 設置三部 以下類推 --- 二 前項規定以外地區, 其停車空間設置標準依 建築技術規則 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 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85
89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後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土地 住宅區 使用商業區 分區工業區 農業區 保存區 宗教專用區 醫療專用區 公共 機關用地 設施學校用地文 ( 小 ) 用地文 ( 中 ) 文 ( 職 ) 公園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市場用地 零售市場 批發市場 停車場用地 垃圾掩埋場用地 道路廣場用地 水溝用地 人行步道用地 電信事業用地 電力事業用地 道路用地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86
90 18 變更永靖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87
91 都市計畫航照圖 88
92 19 變更芳苑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位於芳苑鄉公所所在地, 東至斗苑路之現有中油公司加油站旁, 西至台灣海峽舊有堤防, 南北均以台十七省道和芳漢路銜接處為界, 計畫總面積為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芳苑鄉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0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9,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220 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第三條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80% 第四條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7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第五條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六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第七條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並依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 除現有寺廟之修建 改建或其附屬設施之興建外, 不得設置其他之建築物 二 寺廟之正面不得有建築物, 以免妨礙通視 第九條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第十條都市發展區之建築基地面臨特一號道路 ( 台十七號省道 ) 部分, 應退縮四公尺指定牆面線 ( 退縮部分可計入法定空地, 但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植栽綠化 ) 第十一條電力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十二條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之設施, 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 一 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規定辦理 二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89
93 ( 一 )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 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二 )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 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 且提供公眾使用者, 得依 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要點 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第十三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第十四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依一般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後面積 ( 公頃 )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土地使 住宅區 用分區 商業區 乙種工業區 農業區 保存區 宗教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 公共設 機關 施用地 學校 國小 國中 兒童遊樂場 零售市場 河川或水溝 加油站 電力事業用地 道路 合計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90
94 19 變更芳苑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91
95 都市計畫航照圖 92
96 20 變更埤頭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位於埤頭鄉公所所在地, 東至華泰食品工廠以東約 250 公尺為界, 西至南北浮圳, 南至台一九號道路與線一四五號道路, 北至台糖鐵路, 計畫總面積為 133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埤頭鄉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9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10,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186 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第三條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80% 第四條工業區依乙種工業區管制, 其建蔽率不得大於 7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第五條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六條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第七條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八條國 ( 小 )( 中 ) 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第九條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第十條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之設施, 得於計畫書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 一 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十一條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 一 ) 基地有一面臨街寬度在 8 公尺以上之道路, 其鄰接長度在 25 公尺以上或達週界總長度五分之一以上者 ( 二 ) 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 1,000 平方公尺以上, 在住宅區 機關用地及行政區為 1,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 一 )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 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二 )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93
97 第十一條 依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 ( FA) 按下式合計, 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20%: FA=S*I A: 基地面積 S: 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 I: 鼓勵係數, 依左列規定計算 : 1. 商業區 I=2.89 S/A 住宅區 機關用地及行政區 I=2.04 S/A-1.0 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 第十二條依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 其面臨到路為 20 公尺以上, 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 1,500 平方公尺以上, 在住宅區 機關用地及行政區為 2,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 ( FA) 得依第十一條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 125% 第十三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第十四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依一般有關法令辦理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土地使用分區 公共設施用地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 通盤檢討增減 通盤檢討後 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住宅區 商業區 乙種工業區 行政區 農業區 保存區 農會專用區 機關 學校 社教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 公園 兒童遊樂場 市場 ( 原計畫包含批發市 場用地面積 ) 停車場 廣場兼停車場 電信事業用地 鐵路 道路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註 2: 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不包含農業區 94
98 20 變更埤頭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95
99 都市計畫航照圖 96
100 21 變更田尾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以田尾鄉公所所在地之市街為中心, 東至田尾國中 花卉市場一帶, 西至正義村既有道路以西約 80 公尺處, 南至彰 141 號道路及其向東延伸方向止, 北至第五公墓一帶止, 包括田尾村 饒平村及正義村之一部分, 計畫總面積為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田尾鄉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0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5,4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360 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 本要點依都市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80% 第三條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第四條 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第五條 農會專用區專供農會之相關服務設施使用, 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第六條花卉文化產業專用區供停車場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 園藝展售場 花卉博物館及遊客服務中心使用, 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3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第七條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八條加油站專用區供興建加油站及其有關設施使用, 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簷高不得超過 2 層樓或 7 公尺高 第九條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十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第十一條零售市場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 其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並依 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 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批發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第十三條花卉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97
101 第十四條 社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第十五條 郵政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十六條 墓地供喪葬設施使用, 惟不得土葬, 其東 南 西三側並應自境界線退縮 10 公尺以上建築, 其退縮部分並應種植喬木及綠化樹籬以供為隔離之用 第十七條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應依下列規定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一 退縮建築 第十八條 住宅區商業區 分區及用地別 退縮建築規定 備註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建築 乙種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2 公尺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專用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3 公尺 1.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2.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 建築物新建 改建 增建 變更用途增建部分, 應依下表之規定設置停車位 建築物用途一 住宅區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二 戲院 電影院 演藝場 歌廳 舞廳 咖啡廳 酒家 俱樂部 夜總會 保齡球館 室內遊藝場所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三 百貨商場 百貨公司 商場 ( 店 ) 餐廳 飲食店 超級市場 市場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四 辦公 事務所 金融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五 旅館 國際觀光旅館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六 集會堂 體育館 室內游泳池 展覽館 博物館 紀念館 文教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七 醫療診所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八 戶外遊憩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基準停車位數 250 m2( 含 ) 以下者, 應設置一部停車位 超過部分每滿 150 m2 及其零數應設置一個停車位, 且不得少於每附設一停車位之車位數 每滿 80m2 設置乙位 每滿 80m2 設置乙位 每滿 70m2 設置乙位 每滿 100m2 或每四個房間設置乙位 每滿 100m2 設置乙位 每滿五個床位或每 70m2 設置乙位 每滿 150m2 設置乙位 九 學校 每班級設置 1.5 位 十 運輸服務業 以營運車輛數為停車位數 十一 殯儀館 每滿 100m2 設置乙位 十二 其他建築 每滿 150m2 設置乙位 為改善舊市區生活環境, 促進舊市區之再發展及整體開發, 並為加速公共設施之開闢, 住宅區或商業區內之建築基地, 經縣政府審查符合下列第一 二款者 得依第三款計算方式予以獎勵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 98
102 21 變更田尾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一 申請獎勵地區屬於下列地區之一 : ( 一 ) 建築物密集老舊 排水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 有礙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之地區 ( 二 ) 人口密度高 公共設施不敷實際需求或難以劃設 居住環境惡劣之地區 ( 三 ) 已發展使用但可整體開發改善環境品質地區 二 申請獎勵之基本條件符合下列各項之一者 : ( 一 ) 申請面積應超過 0.2 公頃 ( 二 ) 為一完整基地, 並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之比例至少為 20% ( 三 ) 基地面臨計畫道路部分, 應退縮 4 公尺以上建築 三 建築基地之容積率, 依下列公式計算 : V=V0/(1-V1)*(1+V1+V2) V: 扣除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後肢可建築用地之容積率 V0: 基準容積率 ( 住宅區 150%, 商業區 200%) V1: 提供公共設施之比例 ( 原則不得少於申請開發總面積之 20%, 對於需提供公共設施義務地區, 需自所提供公設比例減 10% 後, 再納入獎勵公式內運算 ) V2: 促進都市再發展區之獎勵係數 ( 訂為 0.2) 四 再發展土地申請開發計畫書 圖應表明下列事項 : ( 一 ) 計畫地區範圍及其面積 ( 二 ) 開發單位 同意參與整體開發地主名冊及開發同意數 ( 三 ) 發展現況分析 ( 四 ) 土地及地上物處理計畫 ( 五 ) 土地使用計畫, 含都市設計及建築物配置初步構想 ( 六 ) 公共設施建設計畫 ( 七 ) 事業及財務計畫 ( 八 ) 實施進度 ( 九 ) 其他應配合辦理事項 五 已適用本要點規定作整體開發獎勵者, 不得再適用其他開發獎勵 第十九條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 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 有關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二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 一 )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 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二 )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二十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第二十一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99
103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後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土地 住宅區 使用商業區 分區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 文教區 農業區 電信事業專用區 農會專用區 花卉文化產業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 公共 機關用地 設施學校用地文小用地 用地文中用地 社教用地 人行步道 兒童遊樂場用地 市場用地 零售市場用地 批發市場用地 花卉市場用地 停車場用地 郵政事業用地 加油站用地 墓地 道路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註 2: 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不包含農業區及墓地 100
104 21 變更田尾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101
105 都市計畫航照圖 102
106 22 變更社頭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計畫範圍位於鄉公所所在地, 東至舊社聚落東面之許厝寮排水溝西岸 南至第一公墓以南約 150 公尺, 西 北兩面以社頭排水溝及八堡圳為界 計畫總面積 公頃, 都市發展面積約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埤頭鄉公所 計畫年期以民國 11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計畫人口為 30,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175 人 計畫目標及定位未來結合鄰近 高速鐵路彰化站 於社頭鄉與田中鎮間設立, 社頭鄉與二水鄉精緻農產蔬果之休閒觀光產業, 以現有產業發展為基礎, 以配合區域觀光系統規劃及生態環保研究政策, 加強現有農產運銷與既有自然觀光資源結合, 將可朝向 精緻農業蔬果及傳統工業專區 中部軌道觀光休閒帶 發展 社頭鄉 以麗輔富 的概念, 借助特色產業群聚平台整合, 結合織襪王國生產體系, 再以天然人文景觀等現代硬體設施及番石榴特色產業, 導入綠色產業理念, 務求環保概念深植於城鄉規劃與在地產業鍊經營, 使達富麗並兼 城鄉升級的終極目標, 成為一個具地方特色 既富且麗的 生活觀光休閒村 為落實國家政府特色產業永續經營理念, 並達成彰化縣政府設立 安居樂業的生活大縣 之長程目標, 建構於產業特色之上, 建造一個 花香 果香 人情香 四溢的富麗社頭為願景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一條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 60%, 容積率不得超過 180% 第三條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 80%, 容積率不得超過 240% 第四條乙種工業區係為促進乙種工業區發展, 提供居民就業機會而劃設, 其管制依據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乙種工業區之管制, 而其建蔽率不得超過 70%, 容積率不得超過 210% 第五條加油站專用區為促進加油站事業之發展而劃定, 其建蔽率不得超過 40%, 容積率不得超過 80% 第六條機關用地內土地, 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 50%, 容積率不得超過 250% 第七條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 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 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 建築技術規則 規定辦理 二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 一 )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 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二 )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八條學校用地內土地, 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 50%, 容積率不得超過 150% 第九條市場用地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 60%, 容積率不得超過 240% 第十條綠園道用地計畫寬度 30 公尺, 其中綠化面積不得小於綠園道總面積三分之一, 以提昇居住環境品質及增加都市綠地開放空間 第十一條一 為考量都市發展, 訂定退縮標準如下,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 一 ) 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 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 退縮建築規定 備註 住宅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 築 計入法定空地, 建築線 1.5 公尺範圍內應留設無遮 103
107 商業區乙種工業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用地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 ( 二 ) 前款以外地區, 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二 為考量都市發展, 住宅區 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 其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如下,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 一 ) 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 其停車空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 250 平方公尺以下設置 1 部 平方公尺設置 2 部 平方公尺設置 3 部以下類推 --- ( 二 ) 前款以外地區, 依 建築技術規則 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綠美化 第十三條本要點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簷人行步道 退縮建築後免再留設法定騎樓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建築線 1.5 公尺範圍內應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 通盤檢討增 通盤檢討後 面積 ( 公頃 ) 減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土 住宅區 地商業區 使用工業區 分 乙種工業區 區 農業區 電信專用區 電力專用區 宗教專用區 公 機關用地 共學校用地文小 設施文中 用 公園用地 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人行步道 綠化步道 ( 兼作自行車道 ) 市場用地 墓地 運動場用地 鐵路用地 道路用地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註 2: 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不包含農業區及墓地之面積 104
108 22 變更社頭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105
109 都市計畫航照圖 106
110 23 變更大城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107 計畫範圍計畫範圍以大城鄉公所所在之市街為中心, 東 北兩側以灌溉溝渠為界, 西 南兩側止於農路及田溝, 計畫總面積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大城鄉公所 計畫年期以民國 11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計畫人口為 7,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230 人 計畫目標及定位本計畫區位於大城鄉內, 依彰化縣綜合發展計畫之分區發展構想, 大城鄉屬二林分區, 二林分區為彰化縣偏遠的西南角地區 由於地處邊陲地帶, 加上交通較不便利, 就全彰化縣的角度來看, 二林分區是彰化縣發展較緩慢的地區 綜觀彰化縣之未來都市聚落體系, 及考量鄰近區域發展生物科技與高品質住宅社區之前景, 大城鄉之空間發展構想, 應以保護鄉村風貌, 朝向 文教特區 優質住宅區 濱海生態農業休閒遊憩帶 方向邁進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第一條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 三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80% 第三條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第四條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7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第五條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六條電力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七條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00% 第八條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九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第十條零售市場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第十一條公園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1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 指定得作運動公園 社教用途 停車場 兒童遊樂場使用, 並於開發時提整體規劃報縣府核准, 且優先規劃作停車場及兒童遊樂場使用 第十二條兒童遊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1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 第十三條為鼓勵基地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 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 一 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 建築技術規則 規定辦理 二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 一 ) 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二 )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十四條為考量都市發展, 訂定退縮標準如下,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一 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 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 住宅區商業區乙種工業區 1.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建築 2. 自綠化步道 ( 兼作自行車道 ) 境界線至少退縮 2 公尺建築 1.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建築線 1.5 公尺範圍內應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
111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專用區 1.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 2. 自綠化步道 ( 兼作自行車道 ) 境界縣至少退縮 2 公尺建築 ( 二 ) 前款以外地區, 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為考量都市發展, 住宅區 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 其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如下,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一 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 其停車空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 1~250 平方公尺設置一部 平方公尺設置二部 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 --- 二 前款以外地區, 依 建築技術規則 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2. 退縮建築後免再留設法定騎樓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建築線 1.5 公尺範圍內應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 通盤檢討增減 通盤檢討後 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土 住宅區 地商業區 使用工業區 分 乙種工業區 區 農業區 電信專用區 電力專用區 宗教專用區 公 機關用地 共學校用地文小 設施文中 用 公園用地 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人行步道 綠化步道 ( 兼作自行車道 ) 市場用地 墓地 運動場用地 鐵路用地 道路用地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註 2: 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不包含農業區及墓地之面積 108
112 23 變更大城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109
113 都市計畫航照圖 110
114 24 變更竹塘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位於竹塘鄉公所所在地, 東至永基二圳, 西至第六南北路向南延伸接樹腳大排水, 南至以竹塘排水溝連接樹腳大排水, 北至永基二圳支線, 包括竹塘村及竹元 樹腳兩村部分地區, 計畫總面積為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竹塘鄉公所 計畫年期以民國 10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計畫人口為 7,5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315 人 111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一條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案條及該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住宅區內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 100 平方公尺者, 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如超過 100 平方公尺, 則每超過 100 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第三條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其容積率不得大於 280% 商業區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 100 平方公尺者, 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如超過 100 平方公尺, 則每超過 100 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第四條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70%, 其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第五條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其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並依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宗教專用區以供宗教建築及其相關設施為限, 其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第七條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八條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第九條一 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規定辦理 二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 一 )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二 )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十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 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第十一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是用其他有關法令
115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後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土地 住宅區 使用商業區 分區乙種工業區 保存區 農業區 加油站專用區 宗教專用區 公共 機關 設施學校 用地綠地用地 人行步道 兒童遊樂場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 零售市場 批發市場 廣場兼停車場 停車場 加油站 鐵路 道路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註 2: 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不包含農業區面積 112
116 24 變更竹塘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113
117 都市計畫航照圖 114
118 25 變更溪州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位於溪州鄉公所所在地, 以鄉公所鄰近 800 至 1500 公尺範圍內之都市發展用地及農地為計畫區, 包括溪厝 溪州 尾厝等六村里之部分或全部, 計畫總面積為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溪州鄉公所 計畫年期 以民國 95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29,5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300 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及該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計畫區劃設左列土地使用分區 : 一 住宅區 二 商業區 三 工業區 四 農業區 五 保存區 第三條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第四條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第五條工業區限制為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7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第六條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320% 並依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保存區以供宗教建築及其相關設施為限, 其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第八條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第九條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第十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 種植花草樹木 第十一條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 115
119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後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土地 住宅區 使用商業區 分區工業區 保存區 農業區 公共 機關 設施學校 用地綠地 公園 兒童遊樂場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 人行廣場 人行步道 市場 道路廣場 廣場兼停車場 運動場 停車場 加油站 電路鐵塔 河川水溝 道路 合計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116
120 25 變更溪州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117
121 都市計畫航照圖 118
122 26 變更二水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計畫範圍位於二水鄉公所所在地, 以現有市街地為中心, 沿縱貫鐵路方向延伸, 東北面止於鐵路, 西南面止於濁水溪岸, 計畫總面積為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二水鄉公所 計畫年期以民國 95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計畫人口為 16,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360 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80%; 惟若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時, 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 200% 第三條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300%; 惟若建蔽率不得大於 70% 時, 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 320% 第四條乙種工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7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第五條宗教專用區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宗教及其相關設施使用為限, 其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第六條文教區內以供社會處委辦媽媽教室使用, 其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80% 第七條機關及郵政事業用地 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八條市場用地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第九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第十條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 得於計畫書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 一 凡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規定辦理 二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 一 )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二 )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十一條為考量舊市區發展需要, 訂定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如下 : 一 建築物新建 改建 變更用途增建部分, 應依左表之規定退縮建築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 住宅區 商業區 宗教專用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2 公尺建築 ( 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不一時, 應以道路較寬道路為退縮面, 兩面道路寬度者, 擇一退縮 )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119 乙種工業區 公共設施用地 郵政事業用地 電信事業專用區及加油站專用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2 公尺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2 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123 二 住宅區 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 ( 含 ) 以下者, 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超過部分每 150 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 如左表 ) 但基地情形特殊者得經提縣都市設計 審議委員會 ( 或小組 ) 同意者, 從其規定 總樓地板面積 停車設置標準 1 至 300 平方公尺 設置一部 301 至 450 平方公尺 設置二部 450 至 600 平方公尺 設置三部 以下類推 --- 第十二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第十三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後 面積 ( 公頃 )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土 住宅區 地商業區 使用工業區 分 文教區 區 保存區 農業區 電信事業專用區 宗教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 公 機關 共國小 設施國中 用 綠地 地 公園 兒童遊樂場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 人行步道 市場 廣場兼停車場 廣場 停車場 加油站 郵政事業用地 水溝 墓地 鐵路 道路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120
124 26 變更二水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121
125 都市計畫航照圖 122
126 27 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以公速公路彰化交流道為中心, 東起彰化都市計畫區界, 西止和美鎮之鎮東路 彰化市磚瑤里西側及秀水鄉民意街西側約 700 公尺處農路, 南起秀水及花壇都市計畫區界, 北迄和美鎮之東平路與中茂路, 計畫總面積為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彰化縣政府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0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46,0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280 人 計畫目標及定位 計畫區位於彰化市西側外圍, 以往大多為農村聚落及主要農業生產帶, 為因應環境變遷及未來發展趨勢, 研訂計畫目標及都市發展定位願景如下 : 一 計畫目標 ( 一 ) 因應高速公路交流道設置, 規劃完善道路系統, 發揮快捷運輸效能 ( 二 ) 配合原有聚落發展, 規範地區土地利用型態, 並提供適宜之公共設施 ( 三 ) 因應都市發展轉型, 維護優質生活環境, 並預留未來都市發展空間 二 發展定位願景 : 未來可發展為優質生活帶, 並預留供未來低密度休閒與居住活動利用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住宅區 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第三條商業區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第四條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 零星工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70%, 建蔽率不得大於 210% 第五條機關用地專供機關建築及其相關設施使用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第六條國中 國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文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第七條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第八條 123
127 變電所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第九條 兒童遊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15%, 容積率不得大於 30% 第十條 自來水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第十一條 電信事業用地及社教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十二條 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 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 一 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規定辦理 二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 一 )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二 )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十三條建築物新建 改建 增建 變更用途增建部分, 應依下表之規定設置停車位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建築物用途一 住宅區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二 戲院 電影院 演藝場 歌廳 舞廳 咖啡廳 酒家 俱樂部 夜總會 保齡球館 室內遊藝場所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三 百貨商場 百貨公司 商場 ( 店 ) 餐廳 飲食店 超級市場 市場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四 辦公 事務所 金融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五 旅館 國際觀光旅館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六 集會堂 體育館 室內游泳池 展覽館 博物館 紀念館 文教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七 醫療診所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八 戶外遊憩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基準停車位數 250 m2( 含 ) 以下者, 應設置一部停車位 超過部分每滿 150 m2 及其零數應設置一個停車位, 且不得少於每附設一停車位之車位數 每滿 80m2 設置乙位 每滿 80m2 設置乙位 每滿 70m2 設置乙位 每滿 100m2 或每四個房間設置乙位 每滿 100m2 設置乙位 每滿五個床位或每 70m2 設置乙位 每滿 150m2 設置乙位 九 學校 每班設置 1.5 位 十 運輸服務業 以營運車輛數為停車位數 十一 殯儀館 每滿 100m2 設置乙位 十二 其他建築 每滿 150m2 設置乙位 第十四條為考量都市發展, 本計畫新市區訂定退縮建築標準如下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分區及用地別 退縮建築規定 備註 住宅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建築 1.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建築 商業區線 1.5 公尺範圍內需留設人行通路,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124
128 27 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工業區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用地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 2.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1.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建築線 1.5 公尺範圍內需留設人行通路,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1.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建築線 1.5 公尺範圍內需留設人行通路,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125
129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土地使用分區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後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住宅區 商業區 乙種工業區 零星工業區 貨運轉運中心 公共設施用地 文教區 ( 供私立正德高中 使用 ) 農業區 1, , 機關用地 國小用地 社教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人行步道用地 零售市場用地 廣場用地 停車場用地 排水溝用地 墓地 變電所用地 加油站用地 電路鐵塔用地 電信事業用地 自來水事業用地 鐵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 ( 供高速公路使 用 ) 合計 1, ,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註 2: 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不包含農業區 墓地 排水溝用地 126
130 27 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127
131 都市計畫航照圖 128
132 28 變更高速公路員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計畫範圍以高速公路員林交流道為中心, 東接埔心都市計畫界, 西鄰溪湖都市計畫界, 南止羅厝 湳底等村落及媽厝國小南緣, 北至台糖鐵路, 計畫總面積為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彰化縣政府 計畫年期以民國 10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計畫人口為 16,75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230 人 計畫目標及定位一 交流道之主要機能 員林交流道所服務地區, 以農業為主, 工業為輔, 因此其主要機能有二 : ( 一 ) 農產品運銷 - 服務圈內農業帶盛產之蔬菜水果藉交流道得迅速運銷南北大都市 ( 二 ) 工業產品之運輸 - 服務圈內工廠以外銷居多, 經由交流道輸送至消費市場或貿易港口 二 計畫目標 ( 一 ) 因應高速公路交流道設置, 規劃完善交通系統, 發揮快捷運輸功能 ( 二 ) 配合原有聚落發展, 規劃地區土地利用型態, 並提供適宜之公共設施 ( 三 ) 因應都市發展轉型, 預留未來都市發展空間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住宅區係提供居民優良之居住環境而劃設, 建蔽率不得超過 60%, 容積率不得超過 180% 第三條乙種工業區及零星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 提供居民就業機會而劃設, 其建蔽率不得超過 70%, 容積率不得超過 210% 第四條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 60%, 容積率不得超過 160% 第五條醫療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 50%, 容積率不得超過 480% 需整體規畫並多留設停車空間, 且區內應予以綠化, 以維護景觀 第六條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 50%, 容積率不得超過 250% 第七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 50%, 容積率不得超過 150% 第八條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 60%, 容積率不得超過 240% 第九條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 40%, 容積率不得超過 80% 第十條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 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129
133 一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十一條為考量都市發展需要, 訂定退縮建築標準如下 : 一 住宅區 乙種工業區 零星工業區等, 區內建築物新建時, 申請基地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 ( 一 ) 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 4 公尺以上建築 ( 二 ) 退縮建築之空地, 應自道路境界線起, 留設 2 公尺人行通道, 不得設置圍籬 ( 三 )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 四 ) 退縮建築之空地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五 ) 但申請基地情形特殊者, 得經提縣都市設計委員會 ( 或小組 ) 同意者, 從其規定 二 公共設施用地及各專用區 ( 宗教 醫療 加油站 ) 等, 區內建築物新建時 : ( 一 ) 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 5 公尺以上建築 ( 二 ) 退縮建築之空地, 應自道路境界線起, 留設 2 公尺人行通道, 不得設置圍籬 ( 三 )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 四 ) 退縮建築之空地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五 ) 但申請基地情形特殊者, 得經提縣都市設計委員會 ( 或小組 ) 同意者, 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第十三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 通盤檢討增減 通盤檢討後 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土地 住宅區 使用乙種工業區 分區零星工業區 行水區 農業區 宗教專用區 公共 機關用地 設施學校用地 用地公園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人行步道 零售市場用地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公墓 醫療用地 加油站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道路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註 2: 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不包含行水區 公墓 農業區面積 130
134 28 變更高速公路員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131
135 都市計畫航照圖 132
136 29 變更田尾園藝特定區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以公路花園為基礎, 東至溪畔村東側, 西至柳鳳村西側, 南至田尾都市計畫界, 北至田尾 永靖鄉界, 計畫總面積為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彰化縣政府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1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11,5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378 人 計畫目標及定位 一 計畫目標 ( 一 ) 延續原計畫之規畫理念, 並因應觀光休閒與園藝產業帶來的土地利用型態及空間結構轉變, 建構具指導性的發展藍圖, 打造結合生活 產業 休閒 生態的 觀光花園城市 ( 二 ) 提高市地重劃區之開發誘因, 以吸引民間資金自辦市地重劃, 減輕地方政府財政負擔, 加速整體開發事業之推動, 帶動地方發展 ( 三 ) 配合都市發展需求及地方建設計劃, 檢討提供適切的公共設施, 並建構完善的交通路網, 以促進土地資源有效開發利用及建立安全無虞的都市防災系統 ( 四 ) 以區域及生活圈發展的視野, 藉由園藝特定區之成長動能, 帶動周邊鄉鎮之整體共榮發展 ( 五 ) 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 提高都市計畫圖精準度, 建立一長期性 指導性之政策執行工具, 以提升都市計劃行政效能 二 發展定位承接上位計劃之指導, 並考量以田尾鄉為中心的鄰近鄉鎮, 其花卉生產在國內及外銷市場的經濟影響力早已無遠弗屆 ; 近年來的園藝相關產業活動更轉向觀光休閒產業發展, 考量發展現況 資源特色及空間結構等條件後, 將計畫區之發展定位為 全國園藝生產 研發及觀光重鎮, 並朝向 花卉園藝生產基地 休閒園藝觀光園區 及 花卉創意文化園區 等三個主要方向發展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133 第一條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住宅區專為提供居民優良居住環境品質而劃設 其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第三條商業區 ( 一 ) 專係提供旅遊購物 餐飲及地方特產品販賣等之服務, 其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320% 第四條農業區土地不得為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 ( 站 ) 等使用, 其餘管制比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第五條園藝展覽區為提供展售花卉 苗木 盆景等園藝品使用, 其建築物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第六條宗教專用區以供宗教建築及相關設施為限, 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 160% 第七條
137 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第八條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第九條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 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 一 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 建築技術規則 規定辦理 二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 一 )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 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二 )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十條為考量都市發展, 本計畫訂定退縮建築標準如下表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 1. 開發規模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住宅區及商業區 2. 市地重劃區內之建築基地 市地重劃區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 前項規定以外地區, 其退縮建築應依 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等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一條 本計畫區訂定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如下表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使用分區基準停車位 開發規模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住宅區及商業區市地重劃區之建築基地 前項規定以外地區, 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59 條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建築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 1.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建築線 2 公尺範圍內需留設人行通路,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1.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建築線 2 公尺範圍內需留設人行通路,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樓地板面積 250m2( 含 ) 以下者, 應設置 1 部停車位 超過部分每滿 150m2 及其零數應設置 1 部停車位, 且不得少於每戶附設 1 停車位之車位數 樓地板面積每滿 150m2 應設置 1 部停車位 超過部分每滿 100m2 及其零數應設置 1 部停車位 裝卸車位留設規定 從事苗木 花卉等園藝作物之批發 零售者, 其賣場或展示空間達 330 平方公尺以上, 未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設置 1 裝卸車位, 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 未達 2,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設置 2 裝卸車位, 超過 2,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每增加 2,000 平方公尺應增設 1 裝卸車位 一 最小裝卸空間尺度 ( 一 ) 小貨車 : 長度 6 公尺, 寬度 2.5 公尺, 淨高 2.7 公尺 ( 二 ) 大貨車 : 長度 13 公尺, 寬度 4 公尺, 淨高 4.2 公尺 二 前述最小裝卸空間不包括車道 操作空間及卸貨平台等 三 每滿 10 部裝卸車位之數量時, 應於其中設置 1 部大貨車之裝卸空間 四 裝卸空間與道路境界線之距離不得小於 4 公尺 五 裝卸空間應於同一基地內設置, 且不得佔用指定留設之退縮空間 第十三條 134
138 29 變更田尾園藝特定區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綠化植栽 第十四條為落實建築基地應留設停車空間規定, 人行步道用地得兼供車道出入通行使用 第十五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135
139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 公頃 ) 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後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園 住宅區 藝商業區 ( 一 ) 發展園藝展覽區 區 旅館區 部保存區 分農業區 宗教專用區 公園用地 機關用地 停車場用地 廣場用地 道路用地 鄉 住宅區 街商業區 ( 二 ) 社區商業區 部 保存區 分 農業區 宗教專用區 市場用地 機關用地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 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社教機構用地 停車場用地 綠地用地 水溝用地 墓地用地 道路用地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註 2: 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不包含農業區 墓地用地 水溝用地之面積 註 3: 道路用地包含綠化步道用地及人行步道用地 136
140 29 變更田尾園藝特定區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圖 137
141 都市計畫航照圖 138
142 30 變更八卦山風景特定區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 彰化縣部分第一階段 )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包括八卦山地區 百果山地區 東源地區 文山及橫山地區 松柏嶺地區 大庄地區 崁腳地區及各地區間整體性計畫聯絡道路, 及沿線景觀遊憩據點等, 計畫總面積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通盤檢討, 擬定機關為彰化縣政府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0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36,5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210 人 計畫目標及定位 一 計畫目標 ( 一 ) 成為中台灣都會人之心靈饗宴空間 八卦山國家風景區地處都會區環境, 為南投市 台中市與彰化縣 中興新村民眾排除工作繁複與提高休憩 重新出發的生心理轉換空間, 故將提供本計畫區原來誘致圈範圍內居民工作後之心靈解脫空間, 並導入多項遊憩活動遊程以吸引未來誘致圈遊客至本區從事遊憩活動 ( 二 ) 文化 生態 產業休閒等複合性活動遊程的導入 未來發展建議能更結合當地寺廟文化 農特產業發展, 並配合現有賞鷹生態及地質地形景觀環境特色, 使旅遊內容呈現多樣而富變化之特性 ( 三 ) 積極發展當地特色產業, 促進傳統產業之轉型, 增加產業收入 藉由環境改善計畫 農產品現採 加工及參與式活動之舉辦以及輔導地方民宿及餐飲特色之教育等等策略, 來增加當地農民之收益, 並提升觀光之附加價值 ( 四 ) 完善自行車系統及登山健行步道系統, 以推展全民健身旅遊 由於現有環境資料多樣化, 需進行各種活動景點的結合, 利用區間動線連結, 包括自行車道 登山旅遊等方式, 結合多種遊憩主題, 以推廣全民體健運動 二 發展定位 139 ( 一 ) 市場定位以鄰近之台中縣市 彰化縣市 南投縣市為核心客源, 未來則結合彰化國家花卉園區進行雙核心發展, 將客源擴展至全國性客源 1. 中台灣鄰近縣市居民經常造訪的休閒健身區 2. 以家庭 親友 社區居民互動為主要旅遊團 3. 以學校師生 知性 健身 生態之旅為非假日客層 ( 二 ) 產品定位核心體驗 : 健康 自然 舒適 1. 活動吸引力 (1) 產業之旅 茶香 果香 (2) 生態之旅 賞鷹 彌猴 觀自然 (3) 自行車之旅 (4) 會議研習 (5) 宗教之旅 2. 服務 (1) 健康餐 風味餐 風土購物 (2) 民宿 野營 (3) 解說 3. 旅遊意象
143 (1) 中台灣鄉野本土風 (2) 舒適 自在 親切 (3) 規模小 質感粗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一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00% 但建蔽率降低到 40% 時, 容積率得提高至不大於 120% 第二種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00% 第二種住宅區於申請建築時應由開發者檢討該基地地質調查報告書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 含妥善因應措施 ) 地質鑽探資料, 作好安全措施, 並由地質專業技師簽證認為無安全顧慮後使得開發建築 第三條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80% 第四條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7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40% 第五條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00% 第六條本條文僅針對變更內容明細表第 2 9 案管制如下 : 保護區內原有合法建築之新建 改建 增建 除寺廟 教堂 宗祠外, 其高度不得超過 2 層樓或 7 公尺, 建蔽率最高以 50% 為限 並禁止作為下列使用 : 一 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 二 廢棄物資源回收儲藏廠及其附屬設施 三 危險物品極高壓氣體儲藏 分裝等 本指明部分依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條文僅針對變更內容明細表第 14 案管制如下 :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為建地目 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 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及農舍, 其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00%,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 2 層或 7 公尺 並禁止作下列使用 : 一 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 二 廢棄物資源回收儲藏廠及其附屬設施 三 危險物品極高壓氣體儲藏 分裝等 本指明部分依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 3 層樓高或簷高不得超過 10 公尺 第九條文教區及私立學校用地內土地除坡度超過 30%, 禁止一切建築及不得破壞地形 地物, 其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 40% 及 80% 第十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第十一條零售市場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80% 第十二條露營區內之土地以供露營活動及建造相關設施為主, 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以下列規定 : 一 建蔽率不得大於 5% 140
144 30 變更八卦山風景特定區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 彰化縣部分第一階段 ) 141 二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 1 層樓或 4 公尺高 三 本區內應順應自然地形 地貌及維護天然景觀佈景 第十三條森林公園內土地應妥為維持並加強造林, 除現有建築之整建及修建外, 不得變更地形 地貌, 以提供遊客森林遊樂之場所, 並可闢設散步道 座椅及維護清潔與安全等設施, 各項設施均以不破壞林木之自然生態 第十四條休憩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20%,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 2 層樓或簷高不得超過 7 公尺 區內可設置臨時停車場 小型餐飲服務設施 野餐地及公廁設施 第十五條巨樹保護區內應興建保護美化環境等相關設施, 以利巨樹自然生長 第十六條加油站專用區四周應予美化, 其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 2 層樓或簷高不得超過 7 公尺 第十七條安老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80% 區內之土地以供興建安老院及其相關設置為主 第十八條遊樂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20%, 容積率不得大於 60%, 區內土地以供興建遊樂設施為主 第十九條車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80% 區內土地以興建車站使用並得興建車輛養護 加油等相關設施 第二十條電力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有關微波發射設施高度依電業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第二十二條電信 郵政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第二十三條新聞媒體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有關發射台之高度依新聞傳播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社教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第二十五條機關用地 各公用事業專用區或用地及學校, 面臨計畫道路部分, 應退縮 4 公尺建築 第二十六條各項公共設施興建時應配合地方特色及居民社區活動需要, 考量行人徒步空間 自行車專用道及無障礙空間之需要妥為設計 第二十七條指定為地質應注意地區, 於申請建築時應由開發者檢討該基地地質調查報告書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 含妥善因應措施 ) 地質鑽探資料, 作好安全措施, 並由地質專業技師簽證認為無安全顧慮後, 始得開發建築 第二十八條建築物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第二十九條各項管制要點未規定事項, 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145 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土地使用分區 公共設施用地 項目 現行都市計畫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增減面積 ( 公頃 ) 通盤檢討後 面積 ( 公頃 )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 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商業區 乙種工業區 零星工業區 保存區 保存區 ( 地質 ) 遊樂區 遊樂區 ( 地質 ) 露營區 青年活動營區 文教區 文教區 ( 地質 ) 安老專用區 農業區 保護區 休憩區 巨樹保護區 醫療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 機關用地 學校用地文小 文中 文中 ( 地質 ) 文大 文大 ( 地質 ) 私立達德商工學校 森林公園用地 公園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綠地 人行步道用地 社教機構用地 社教用地 市場用地 停車場用地 廣場用地 人行廣場用地 百果園用地 百花園用地 車站用地 電業用地 郵電用地 電路鐵塔用地 自來水用地 自來水事業用地 體育場用地 加油站用地 下水道用地 軍人公墓用地 墓地 道路用地 合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中分區後之 ( 地質 ) 字樣, 表示為地質應注意區域, 列為一獨立分區 註 2: 都市發展用地面積為總面積扣除農業區 保護區 軍人公墓與墓地之面積 142
146 30 變更八卦山風景特定區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 彰化縣部分第一階段 ) 都市計畫圖 ( 八卦山地區 ) 143
147 都市計畫航照圖 ( 八卦山地區 ) 144
148 30 變更八卦山風景特定區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 彰化縣部分第一階段 ) 都市計畫圖 ( 百果山地區 ) 145
149 都市計畫航照圖 ( 百果山地區 ) 146
150 30 變更八卦山風景特定區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 彰化縣部分第一階段 ) 都市計畫圖 ( 東源地區 ) 147
151 都市計畫航照圖 ( 東源地區 ) 148
152 30 變更八卦山風景特定區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 彰化縣部分第一階段 ) 都市計畫圖 ( 文山橫山地區 ) 149
153 都市計畫航照圖 ( 文山橫山地區 ) 150
154 30 變更八卦山風景特定區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 彰化縣部分第一階段 ) 都市計畫圖 ( 松柏嶺地區 ) 151
155 都市計畫航照圖 ( 松柏嶺地區 ) 152
156 31 擬定高速鐵路彰化車站特定區計畫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位於彰南地區, 行政區域涵蓋部分田中鎮三民里 三光里 龍潭里 中潭里與社頭鄉里仁村, 東至縱貫鐵路, 西至斗中路 ( 縣 150), 北至社頭都市計畫區, 南至龍潭社區北側, 計畫總面積 公頃 計畫性質及擬定機關 計畫性質為擬訂計畫, 擬定機關為彰化縣政府 計畫年期 以民國 12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與密度 計畫人口為 4,500 人, 計畫人口密度為每公頃約 100 人 計畫目標及定位 本特定區規劃乃配合彰化縣 卓越領航 陽光彰化 - 活力希望健康城 之政策方向, 作為彰化縣新興入口門戶, 藉由高鐵設站吸引之人流所衍生居住 商業發展等需求, 以及周邊花卉 觀光遊憩 紡織 中科二林基地 二林精密機械科技園區與彰南科技園區等所衍生短期住宿 休閒與工商業發展等需求, 將使本計畫區兼具雙軌發展之潛力 其雙軌發展策略為 : 一 提供必要之居住 轉運 消費與商務服務機能, 與周邊生活圈共榮共生, 營造彰南地區之區域核心 二 利用高鐵設站契機, 支援周邊產業發展 以發展願景為依歸, 配合本計畫區未來所扮演之角色與周邊產業發展優勢條件, 本計畫區未來之發展定位說明如下 : 一 永續田園生活環境二 產業支援群落三 生態休閒環境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範原則 一 落實生態城市規劃理念 ( 一 ) 為落實本案發展願景與定位, 達成生態城市之節能減碳 綠化與保水等目標, 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應規範地下層最大開挖範圍 建築基地及公共設施用地之最小綠化率等, 並依內政部訂定之綠建築規定管制計畫區內之建築物 ( 二 ) 為鼓勵潔淨能源之使用, 採容積獎勵方式鼓勵於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及建築物裝設太陽能發電系統, 並明定其相關獎勵規定 ( 三 ) 為建構 綠色生活運輸系統, 規定於水利專用區周邊 園道用地與建築用地之退縮帶等應留設人行步道與自行車道, 強調人本交通環境之構築 二 有關建築管理之管制事項 ( 一 ) 為落實本計畫區低密度發展原則, 新開發住宅區密度應以每公頃 100 人為原則, 且建築型態應以獨棟或雙拼之低層住宅為主 ( 二 ) 原屬非都市土地鄉村區及其周邊已屬既有聚落密集地區, 應規劃為低密度住宅社區, 並訂定整體開發之獎勵措施, 透過容積獎勵方式, 規定其應提供 20% 以上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 進行整體開發, 以加速其地區更新及實質環境品質改善 ; 另考量建物分布現況及計畫街廓之完整性, 範圍內夾雜部分原屬非都市土地之非建築用地者 ( 農牧用地 交通用地與水利用地等 ), 應依據 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辦理回饋措施, 以符合公平合理原則 ( 三 ) 產業服務專用區係配合周邊地區優勢產業發展而劃設, 其引入之產業類別與容許使用項目應 153
157 以支援周邊優勢產業使用為原則, 包括 : 生物科技 產業研發 農業 ( 食品 ) 加工 自行車製造 紡織 資訊物流 貿易 行銷管理 會展 綠色科技業 文化創意產業 花卉休閒產業暨其他相關休閒產業與警政消防設施等 此外, 配合高鐵車站與周邊產業發展所帶來之流動人口, 亦可供其衍生之消費服務與商務辦公需求等相關生產性服務業使用 ( 四 ) 轉運專用區應以配合產業服務專用區之發展需求, 提供流通中心 運輸 倉儲 物流加工管理等性質之產業使用為原則 ; 另配合高鐵車站專用區人流轉運所衍生之服務需求, 可提供包括大眾運輸轉運 旅行業 租賃業及停車等使用 ( 五 ) 為建立地區完整的開放空間系統, 應以指定建築退縮方式, 明確規範開放空間留設規定, 以創造優質舒適的生活環境 三 有關都市設計管制規定為配合花卉休閒城市意象, 整合高鐵車站專用區內之交通設施及建築物, 創造高鐵車站專用區都市意象, 以及加強基地綠美化公共開放空間之設計, 應針對高鐵車站專用區研訂都市設計管制要點 計畫目標及定位 土地使用分區 公共設施用地 土地使用項目 計畫面積 ( 公頃 ) 百分比 (%) 備註 住宅區 註 1 商業區 註 1 旅館區 註 1 零星工業區 註 2 產業服務專用區 註 1 高鐵車站專用區 轉運專用區 註 1 電力事業專用區 水利專用區 公園用地 註 3 公園用地兼供滯洪使用 註 3 園道用地 註 3 綠地用地 註 3 廣場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 註 3 汙水處理廠用地 電路鐵塔用地 高速鐵路用地 高速鐵路用地兼供公園使用 高速鐵路用地兼供園道使用 高速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道路用地 合計 註 1: 面積尚包括細部計畫中擬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 註 2: 此項面積及實際範圍應以地及登載資料為準, 計畫書圖所載僅供參考 註 3: 公園用地 公園用地兼供滯洪使用 園道用地 綠地用地及廣場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等五項公共設施面積 ( 廣兼停與園道以 1/2 計算 ) 約 公頃, 佔計畫總面積 10.06% 註 4: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154
158 31 擬定高速鐵路彰化車站特定區計畫 都市計畫圖 155
159 都市計畫航照圖 156
壹、緒論
七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依據未來實際發展及需求, 增 ( 修 ) 訂現行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條文如下表及附錄所示 表 13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內容對照表 原條文 ( 訂定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第一點 : 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點 :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之規定 : 使用建蔽率容積率分區商業區
房地產理論與實務 前言 1-1 不動產 的定義 Real Property
提昇全球競爭力的關鍵是開放社會 ~ (Michael E. Porter) Chapter 1 入門篇 1-1 房地產之定義 1-2 土地使用的種類 Project 1-3 房屋有哪些種類? 1-4 產權的意義 1-5 何謂建築業和代銷業? 關係如何? 1-6 不動產開發及市場分析 房地產理論與實務 前言 1-1 不動產 的定義 Real Property 1-1 房地產之定義 土地 產權 房地產
金華手冊
漫舞花 弄巷 自主都更 拉皮 蛻變成環保藝術長廊 100年 推廣公共設施用地整頓清理計畫 針對國民住宅區鄰棟綠地空間狹窄 原有設施老舊凌亂安全堪虞 樹木板根隆起雜亂的環境 進行花弄草巷綠美化 植栽 維護公共環境整潔綠美化及社區公共環境安全改善工作 102年 將國民住宅區內鄰棟綠地空間剛整頓好 非常亮點 環境幽雅的花弄 草巷賦于新生命 以 金華ㄟ春天 漫舞花弄巷 為主題 將原有綠建築觀念的 庭園景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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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都 更 北 路 北 ()( D6D7 廓 ) 路 路 北 98 年 5 11 都 09830205400 更 北 路 北 ()( D6D7 廓 ) 路 路 北 類 更 令 都 27 1 4 說 六 年 北 路 年 都 都 老 落 都 更 83 年 12 23 都 83082356 路 北路 北 勵都 更 勵都 更 89 年 6 26 都 8904521800 北 都 更 都 更 91 年 12
擬定及變更高雄市鳳山細部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案 ( 第一階段 ) 計畫書 辦理機關 : 高雄市政府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擬定及變更高雄市鳳山細部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案 ( 第一階段 ) 計畫書 辦理機關 : 高雄市政府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第二節現行都市設計基準檢討 鳳山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以來, 區內陸續發布實施多處整體開發區細部計畫, 並配合其發展需求, 訂定都市設計基準, 本次檢討宜整合各管制內容, 並檢討不合時宜之內容, 以利計畫執行 考量現行各實施都市設計之整體開發區, 現已執行中, 故原則都市設計基準之修訂主要針對已廢止之規定予以自都市設計基準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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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 ( 配合中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 ) 細部計畫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案計畫書 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附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一 ) 為促進土地之合理利用及維護計畫區內之生活環境品質,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5 條之規定訂定之 ( 三 ) 住宅區建築基地面積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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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台中市都市計畫 ( 整體開發地區單元十二 ) 細部計畫檢討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依 104 年 7 月 22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40156066 號函公告發布實施之 臺中市轄區內各都市計畫 ( 含細部計畫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 ) 專案通盤檢討案 彙整 一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 32 條及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9 條規定訂定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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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PowerPoint 高宜民 簡報-1.1
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說明 主講人 :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股長高宜民 1 0 6 年 1 2 月 1 3 日 1 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 法令依據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 4 條第 1 項規定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為辦理容積移轉, 得考量都市發展密度 發展總量 公共設施劃設水準及發展優先次序, 訂定審查許可條件, 提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之
第一章 緒論
8.doc 9483 175-203 中共地方政府 較大的市 建制與地位之探討 摘要 關鍵詞 : 較大的市 設區的市 行政區劃 地級市 地方政府 地方立法 175 壹 前言 1 2 貳 較大的市 設置的背景與意義 1949 10 176 1950 1954 9 20 53 1955 6 9 20 1959 9 17 9 3 1978 177 33 4 5 6 80 7 1976 1979 7 1 20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Microsoft Word 細部計畫-土管要點摘錄.doc
( 附件二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106 年 6 月 2 日第 15 次會議決議修正通過版本 ) 一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 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 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及維護都市計畫區內居住之生活環境品質, 依 都市計畫法之規定, 訂定本要點, 其內容如下 : 三 本計畫區內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 大於下列之規定
39% %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旺角 香港 39%7.61 5.48 38% 4.89 3.54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38% 44% 3% The H Collection 62% 11 18 12 進行發展中物業及已建成主要存貨, 樓面總括如下 : 項目數目 集團自佔實用 / 樓面面積 ( 百萬平方呎 ) ( 註一 ) 備註 ( 甲 ) 可於二零一八年銷售之樓面 : 1. 24 1.1 2. 6 0.6 ( 乙 ) 市區項目
審議案第 1 案 : 線西鄉公所函為 變更線西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案 壹 說明 : 一 本案業經本府以 98 年 3 月 27 日府建城字第 A 號公告公開展覽, 公告期間自 98 年 4 月 1 日起至 98 年 4 月 30 日, 並於 98 年 4 月 22
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199 次會議紀錄 壹 時間 :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9 日 ( 星期四 ) 下午 2 時 30 分 貳 地點 : 本府三樓簡報室 參 主席 : 卓主任委員伯源 ( 宣布開會時主任委員另有要公, 不克出席, 由預備主持人張副主任委員瑞濱代表主席 ) 肆 出席委員 :( 詳會議簽到簿 ) 伍 出席單位及人員 :( 詳會議簽到簿 ) 陸 審議案件一覽表 審議案件共 4
第二節 現行都市計畫概要
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 ( 文山及春社里地區 ) 細部計畫 ( 配合建功自辦市地重劃區個案變更 ) 說明書 擬定機關 : 臺中市政府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都市計畫名稱 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 項目說明 變更都市計畫法令依據 變更都市計畫機關 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 ( 文山及春社里地區 ) 細部計畫 ( 配合建功自辦市地重劃區個案變更 ) 案 都市計畫法 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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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華建業集團 業務方針 業務方針 保華建業1946年始建於上海 逾六十年來致力為香港及各 地城市打造宏偉景觀與世界級基建設施 保華建業作風穩 健 積極進取 專注發展其多元化的工程及房地產業務 保華建業的核心業務涵蓋承建管理 物業發展管理及房地 產投資 集團於香港 澳門 中國內地以至海外均擁有龐 大的客戶網絡 保華建業集團 願景 以創新精神 專業態度以及對品質的追求 提供一條龍的房地產服務 從而在香港
二零一三年施政報告 - 穩中求變 務實為民
二零一三年施政報告 穩中求變 務實為民 段落 ( ) 1 18 1 10 11 12 14 15 18 ( ) 19 48 20 適度有為 20 21 23 24 32 香港和內地 24 30 香港和外國 31 32 33 41 金融服務業 34 37 工商及專業服務 38 39 國際航運中心 40 41 42 47 創新科技產業 43 45 檢測和認證產業 46 47 48 ( ) 49 91 49
臺南市變更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 項目說明 都市計畫名稱 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 調整創意設計園區計畫開發 )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案 變更都市計畫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法令依據 變更都市計畫臺南市政府機關 自擬細部計畫或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之機關臺南市政府都
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 調整創意設計園區計畫開發 )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書 臺南市政府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臺南市變更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 項目說明 都市計畫名稱 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 調整創意設計園區計畫開發 )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案 變更都市計畫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法令依據 變更都市計畫臺南市政府機關
C3特教班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臺南市安南區土城國民小學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資源班班領域教學進度表 ( 學習領域課程計畫表 ) 領域 : 社會技巧領域組別 :M/3 教學者 : 陳鴻佳老師每周教學節數 :1 節 1. 能加強多元性別互動技巧 (2-b-4) 2. 能加強學校基本適應技巧 (3-b-1) 3. 能加強社區基本適應技巧 (3-b-2) 第一週 8/29-9/3 第二週 9/4-9/10 第三週 9/11-9/17
附件一 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本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及用地除依本計畫規定外, 其餘未規定或 未變更事項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相關法令辦理, 其 中特定專用區 ( 一 )( 供特定商業使用 ) 及特定專用區 ( 二 )( 供一 般商業使用 ) 比照第三種商業區
臺北市都市計畫書 修訂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 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 ( 通盤檢討 ) 案 臺北市政府 105 年 6 月 16 日府都規字第 10534658400 號公告公開展覽 附件一 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本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及用地除依本計畫規定外, 其餘未規定或 未變更事項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相關法令辦理, 其 中特定專用區 ( 一 )( 供特定商業使用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企業管治報告 14 企業管治架構 股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董事會 管理層 企業合規 - 90 - 企業發展 董事會 17 1 16 董事會成員組成 2015 11 20 80 85 簡介會 2016 1 成員與時並進 2015 利益申報 14 利益衝突 - 91 - 董事會職能 77% 專業建議 承擔責任 6 常務委員會 95 企業拓展及批租委員會 9 8 80% - 92 - 企業發展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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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后里都市計畫細部計畫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要點 )( 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 定 ) 書 擬定機關 : 臺中市政府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臺中市擬定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 項目說明 擬定后里都市計畫細部計畫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配合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名稱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 ) 案擬定都市計畫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 第 23 條法令依據擬定都市計畫臺中市政府機關自擬細部計畫或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之機關無名稱或土地權利關係人姓名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附件三 105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報名資格審查 序號 提報學校學生學生 ID 出生特教障礙類別特教障礙程度審查結果備註 一般高中 C 1 二水國中 張 軒 N126** 年 12 月 2 日 學習障礙 綜合型 通過 一般高中 C 2 二水國中 陳 禕 N126**
105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報名資格審查 一般高中 C 1 二水國中 張 軒 N126**375 89 年 12 月 2 日 學習障礙 綜合型 一般高中 C 2 二水國中 陳 禕 N126**265 90 年 9 月 1 日 學習障礙 綜合型 一般高中 C 3 二水國中 陳 仲 N126**016 89 年 11 月 17 日 視覺障礙 輕度 一般高中 C 4 二水國中 陳 文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國富浩華稅務 ( 香港 ) 有限公司 Crowe Horwath Tax Services (HK) Limited Member Crowe Horwath International 第 13 期 2016 年 8 月 1 日 中國快訊 中國全面推進 營改增 改革 陳維端先生 : +852 2894 6818 : [email protected] 譚建國先生 : +852
CEPA 先行先試, 培育澳門現代服務業 1 兼論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路徑 (2010.03.06) 橫琴開發與澳門新機遇 橫琴總體發展規劃 解讀 (2009.07.29) 25 澳門 : 積極推動區域合作, 實現產業適度多元 試解讀 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 (2009.04.15) 45 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 (2008-2020 年 ) 59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08.12)
第一章 都市計畫
變更六甲都市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案 ( 第一階段 ) 說明書 臺南市政府 ( 原六甲鄉公所 ) 編製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臺南市變更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 項目說明 都市計畫名稱變更六甲都市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案 ( 第一階段 ) 變更都市計畫法令依據變更都市計畫機關 本案公開展覽起迄日期 人民團體對本案之反映意見 本案提交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核結果 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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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一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 32 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 ( 一 ) 獨戶住宅 : 僅含一個住宅單位之獨立建築物 ( 二 ) 雙併住宅 : 含有二個住宅單位, 彼此在平行面基地相連之建築物 ( 三 ) 連棟住宅 : 含三個以上相連住宅單位之建築物, 每一住宅單位之左右以牆與其他住宅單位分隔, 並有單獨出入之通路可供進出者 (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5 80200 1) 2) 3) 4) 23,005 Expedia 71014 15.7% 15.2%2.9% 5.2% 1.4% 1,677.0 1,622.2 1,748.1 1,904.5 2,065.3 2,202.9-3.3% 7.8% 8.9% 8.4% 6.7% 1.4% 0.5% 2.2% 1.4% 1,328.7 1,310.0 1,413.9 1,523.1 1,624.3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4D F736F F D2035B2C4A57CB3B9B941A661B8EAB7BDA4C0AA >
第四章 農地資源分析 第四章農地資源分析 本章就彰化縣農地現況分析 農產品生產面積與和空間分布, 以及各鄉鎮市的重要農特產品等內容進行說明 第一節農地現況分析 本節根據相關農業統計資料, 將彰化縣各鄉鎮市之耕地面積 灌溉面積等資料加以整理分析 此外並針對彰化縣及縣內各鄉鎮市之特殊農產品或其他相關農地資源資料詳加分析說明 以下係關於農地資源之統計資料整理, 針對彰化縣耕地面積及灌溉情形等兩部分進行分析之
擬定金門特定區(金門大橋東端橋頭列嶼基地)
擬定金門特定區 ( 金寧地區 ) ( 配合金門大橋新建工程 ) 細部計畫書 擬定機關 : 金門縣政府 中華民國一 三年三月 項目 都市計畫名稱 擬定都市計畫法令依據擬定都市計畫機關 自擬細部計畫或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之機關名稱或土地權利關係人姓名 本案公開展覽之起訖日期 人民團體對本案之反映意見 本案提交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核結果 金門縣擬定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 說明 擬定金門特定區 ( 金寧地區 ) ( 配合金門大橋新建工程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2月14日第599次會議議程提要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609 次會議紀錄 一 時間 : 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24 日 ( 星期二 ) 上午 9 時 30 分 二 地點 : 本部營建署 601 會議室 三 主席 : 蘇兼主任委員嘉全 ( 宣布開會時兼主任委員因公不克出席, 由委員互推林委員中森代理主席 ) 紀錄彙整 : 陳志賢 溫碧鋐四 出席委員 :( 詳會議簽到簿 ) 五 列席單位及人員 :( 詳會議簽到簿 ) 六 確認本會第
金門縣變更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 項目說明 都市計畫名稱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 ( 配合金湖鎮第二期區段徵收 ) 變更都市計畫法令依據 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擬定都市計畫機關金門縣政府 本案公開展覽起迄日期 公開展覽 說明會 民國 105 年 4 月 27 日起至 105 年 5 月 27 日止
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 ( 配合金湖鎮第二期區段徵收 ) 書 擬定機關 : 金門縣政府 中華民國一 五年六月 金門縣變更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 項目說明 都市計畫名稱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 ( 配合金湖鎮第二期區段徵收 ) 變更都市計畫法令依據 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擬定都市計畫機關金門縣政府 本案公開展覽起迄日期 公開展覽 說明會 民國 105 年 4 月 27 日起至 105 年 5 月 27
2
4 1 2 第一節清末與國民政府時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第二節中共建政初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2001 24 4 第三節大陸保險市場的發展階段 5 4 1990 72-73 6 2-1 7 2-1 12 Trans America New York Life Met Life CIGNA Allianz AXA Gerling Scadinavia Samsung 8 第一節大陸保險法規的演進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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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東勢都市計畫 ( 原 文小一 變更為第一種住宅區 ) 細部計畫書 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擬定臺中市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 項目說明 都市計畫名稱 擬定都市計畫法令依據 擬定都市計畫機關 自擬細部計畫或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之機關名稱或土地關係人姓名 擬定東勢都市計畫 ( 原 文小一 變更為第一種住宅區 ) 細部計畫案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 第 24 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9
公費 自費 * 此處種類僅供參考, 建議前往接種前先行以電話向院所確認 免球蛋白 不含流其感他 幼成 鏈球 掛費 彰化市東區 合約院所祐幼小科診所 類乳突 皰疹 週一至 ( 休診 日本腦僅於週一 週三 提供接種服務 王暉權 彰化市彰南路二段 彰
彰化縣預防接種衛生所及合約醫療院所名冊 公費 自費 * 此處種類僅供參考, 建議前往接種前先行以電話向院所確認 免球蛋白 不含流其感他 幼成 鏈球 掛費 二水鄉衛生所二水鄉衛生所 2337200014 育齡婦女 MMR 陳宏賓 04-8790382 彰化縣二水鄉二水村過圳路 19 田中鎮衛生所田中鎮衛生所 2337070016 育齡婦女 MMR 周妙容 04-8742053 彰化縣田中鎮西路里斗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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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1 次會議紀錄 一 時間 :100 年 1 月 27 日下午 2 時 二 地點 : 本府 28 樓都委會會議室 三 主席 : 許副主任委員志堅四 出席委員 : 詳如簽到簿 五 出席單位 : 詳如簽到簿 六 主席致詞 : 略 七 報告事項 : ( 一 ) 確認縣都委會第 407 次會議紀錄 : 主席裁示 : 確認 ( 二 ) 主辦單位工作報告 : 主席裁示 : 洽悉 八 審議案
目錄 2 關於本報告 2 環境 社會及管治理念及戰略 3 利益相關方參與 年度 ESG 議題重要性評估 5 為員工創造價值 12 為供應商創造價值 14 為客戶創造價值 20 反貪腐與廉潔建設 21 為環境創造價值 28 為社會創造價值 33 附表一 :2017 年度綠色建築認證項目清
China Evergrande Group 中國恒大集團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代號 : 3333 環境 社會及 管治報告 2017 目錄 2 關於本報告 2 環境 社會及管治理念及戰略 3 利益相關方參與 3 2017 年度 ESG 議題重要性評估 5 為員工創造價值 12 為供應商創造價值 14 為客戶創造價值 20 反貪腐與廉潔建設 21 為環境創造價值 28 為社會創造價值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www.chimeicorp.com 一 本公司發言人 代理人發言人姓名 : 公司發言人 : 姓名 : 陳世賢職稱 : 副總經理電話 :(06)266300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85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2000-2005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6.1.1 廉潔奉公 講座及其他專題講座 87 圖表二十三 2005 年為公務人員所作的各類講座及講解會之統計表 6.1.2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88 89 圖表二十四 2005 年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參加學生人數統計表 90 圖表二十五 2005 年參加 六
目錄
2014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7 3.1 7 3.2 8 3.3 8 4 9 4.1 9 4.2 2014 10 4.3 11 5 16 5.1 16 5.2 18 5.3 20 5.4 21 6 22 6.1 22 6.2 23 6.3 24 6.4 25 6.5 26 6.6 27 6.7 27 6.8 27 7 28 7.1 28 7.2 29 7.3 30 7.4
heepwoh-cover
2016-2017年度 [email protected] PDF processed with CutePDF evaluation edition www.cutepdf.com 目 錄 一 本校辦學團體...P. 3 二 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教育事工部組織架構...P. 3 三 願景 使命及核心價值...P. 3 四 辦學宗旨...P. 3 五 校徽 校訓...P. 3 六 校歌...P.
42Contents
42Contents 06 12 14 22 08 10 04 5 - 5 Preface WHO 101 102 29.8 33.7 25.6 29.5 34.3 24.3WHO 2000 2004 The Global Strategy on Diet, Physical Activity And Health WHO 9 2025 邱淑媞 103 6 4 9 2012 29.8% 7.1%
地產基金運作報告
金 說 立 理 葉 99 年 617 金 金 金 98 年度 金 說 金 說 理 說 流 料 例 1 見 行 立 金 精神 落 年 年 金 量 量 2 金 理行 3 金 1. 行 2. 力 3. 力 4. 5. 6. 年 年 7. 力 金 8. 4 金 類 5 金 流 行 金 理 度 理 金 理 理 理 行 金 理 () 理 行 () 北 行 6 98 年度 金 (1/3) 隆 北 栗 隆 林 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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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821 次會議紀錄 一 時間 :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 星期二 ) 上午 9 時 30 分 二 地點 : 本部營建署 601 會議室 三 主席 : 李主任委員鴻源蕭副主任委員家淇代 ( 依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規定, 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持 ) 紀錄彙整 : 陳志賢四 出席委員 :( 詳會議簽到簿 ) 五 列席單位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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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 (Ⅱ- 四號道路以北部分中心商業區 ) 細部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 補辦公開展覽 ) 變更機關 : 內政部 中華民國一 四年二月 內政部 變更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 項目說明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 (Ⅱ- 四號道路以北部分中心 都 市 計 畫 名 稱商業區 ) 細部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補辦公開展覽 ) 變更都市計畫市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法令依據 擬定都市計畫機關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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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設計準則 壹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為促進本計畫區土地有效管理與利用, 俾配合支援本計畫區所直接毗鄰之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 既有已發展之產業與生活環境, 結合為一形成為具有全球競爭力之 新竹高科技產業服務與生活聚落 ; 同時為營造與管理本計畫區所規劃之實質環境開發與發展, 能遵循規劃原意指導, 兼顧產業效能 生活品質 生態保育之平衡, 且提昇地區都市景觀意象,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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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4D F736F F D FADD7A5BFA15EA4BDB6E9B944B14DAED7B371C0CB2DA4BDA769BC78A844B74EA8A3AED12E646F63>
肆 原案容積提升調整原則說明 一 容積調整原則本次針對容積率之調整原則係採兩階段彈性處理, 原則第一階段係屬獎勵性質, 第二階段係屬回饋性質, 分別述明如下 : ( 一 ) 第一階段 : 法定空地集中 -- 容積率提升至合理容積率 由於目前臨公園道之部份街廓容積率仍有偏低之情形產生, 故期望利用目前已採行之獎勵機制, 要求法定空地集中沿街面側, 以留設開放空間之過程來得到應有之合理容積率 住宅區部份之合理容積率與建蔽率將以
2015.05 樂活巴 免費公車服務 常見 問與答 QA 要如何查詢免費公車路線資訊? 原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的免 費 ( 醫 療 ) 公 車 以 樂 活巴 命名 搭配統一路 線編碼 彩繪車體及站牌 無縫接軌繼續提供服務 營運車輛皆已加裝 GPS 車 載機設備 各區免費公車 路線亦陸續納入桃園市公 車動態系統 桃園 中壢 平 鎮 新 屋 龍 潭 楊
2013~2015 保健食品產業專業人才 供需調查 2011 5 2011529 2012 2013~2015 2012 44.67% 2011 11.96% 2013~2015 ... 1... 1... 5... 10... 12... 13... 14... 19... 20... 22... 24... 12... 19... 21... 22 III IV 1... 1 2... 3
縣 94 學年度 上 學期 區 國民中學 Q 年級 R 領域教學計畫表 設計者:
高雄市立茄萣國中國中 103 學年度第一學期八年級 英文補救教學彈性學習課程計畫表 一 教材來源 : 二 教學節數 : 每週 (1) 節, 學期共 ( 20 ) 節 三 各單元內涵分析 : 週次 第一週 第二週 第三週 第四週 9/1 9/5 9/8 9/12 9/15 9/19 9/22 9/26 Lesson1 ( 一 ) Lesson1 ( 一 ) Lesson2 ( 二 ) Lesson2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目錄
2013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6 3.1 6 3.2 7 3.3 7 4 8 4.1 8 4.2 2013 9 4.3 10 5 15 5.1 15 5.2 16 5.3 18 6 19 6.1 19 6.2 20 6.3 21 6.4 22 6.5 23 6.6 24 6.7 24 6.8 24 7 25 7.1 25 7.2 26 7.3 27 7.4 27 7.5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Microsoft Word
141 102 9 25 146 1 8... 1... 2 40 1... 6 2 5... 10... 11... 12 19 1... 12 2 1 1... 14 9 4 1... 15 壽險訊息第 141 期 1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示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相關規範 102 8 29 10202508001 twbbb twbbb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24% 9% 9% % (20%) (13%) (10%) (5%) (5%) 32% ( ) 7% % 2.7% % 10% 220. 衞 % 9.5% %
第十二條平等享用健康護理設施 1. 2. 1 香港婦女的健康狀況 215. 羣 216. 2001 1 000 5.0 1 000 4.2 19 78.7 84.7 2002 19 10 4.2 217. 2001 57% 19 2002 80 24% 9% 9% 218. 2000 21 349 45% (20%) (13%) (10%) (5%) (5%) 32% ( ) 7% 219. 2000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09/ 僱傭及勞工常規 人才甄選 勞工準則 員工待遇及福利 發展及培訓 健康和安全 合規 10/ 10/ 11/ 營運慣例 供應鏈管理 產品責任 反貪污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Stock Code 股份代號 : 558) 2017/18 ESG REPORT 環境 社會及管治報告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台中市政府工務局八十九年度第二次建造執照複核會議會議紀錄
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處第 101 次建造執照復核會議紀錄 一 時間 :99 年 4 月 8 日 ( 星期四 ) 上午 9 時 30 分 二 地點 : 本府都市發展處四樓會議室 三 主席 : 劉副長應榮 四 出席單位與代表 : 如簽到簿 五 討論提案 : ( 一 ) 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 : 建築物名稱國泰建設西屯區惠國段集合住宅新建工程 記錄 : 田玉麟 建使用分區 築 基 建築物用途 集合住宅 地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