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度兼任辦人事人員 研習 - 學校場次 1 任免法規與實務探討 臺中市烏日區公所人事室黃秋萍
參考法規 2 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 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 公務人員俸給法 四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五 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六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七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八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各項考試訓練實施計畫 九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十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職務出缺遴補方式 3
本局所屬機關學校 職務出缺 ( 不含一條鞭及醫事人員 ) 內陞外補外補平調列考試內陞內陞 ( 遷調 ) 分發 列考試分發 一 平調 ( 遷調 ) 內陞及外補均須函報教育局同意後始可辦理後續作業 二 外補程序 : 逕依 臺中市各級學校 職員 外補作業流程 ( 教網 1010710 掛置 ) 各校逕向人事總處填報, 總處會副知本局 ( 留意 : 勿填報自行遴用 )
內陞流程 -(1) Q : 東東國中總務處事務組長退休出缺, 擬由同校幹 事陞任, 人事人員應該如何著手辦理? 1. 職務出缺時先簽請校長內陞或外補 2. 校長若核定內陞, 公文敘明職稱 職系函報教育局核備 3. 教育局核備後由學校辦理內陞公告, 請有意願參加陞遷者提送意願申請
內陞流程 (2) 4. 將有意願參加陞遷者依資績高低造冊, 呈報校長後送學校甄審會 ( 註 : 提送甄審會前, 必須請校長就有意願者加以綜合考評 ) 5. 召開甄審委員會 6. 將遴選積分最高前三名送交校長圈定陞遷人員 7. 發送派令及送審或動態作業 6
問題思考 - 權理 7 Q: 某甲現職為北北國中會計佐理員,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委任第 4 職等, 得否陞任並權理委任第 5 職等至薦任第 7 職等組長職務? A: 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2 項 : 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2. 本案職務已跨官等, 不得權理
問題思考 - 降調 8 Q: 西西高中總務處事務組組長因工作表現因素, 校長擬將其降調總務處幹事, 是否可行? A. 1. 公務人員任用法 18 條 : 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2. 本單位 設組別者以組認定 設股別者以股認定 在學校總務處, 以 組別 認定 3. 該校校長得依首長權責, 將其事務組長降調為總務處幹事職務 4. 派令或動態登記書應註明 該員係降調不同組別幹事
本巿各級學校外補流程 9 1. 職務出缺時先簽請首長內陞或外補 2. 校長核定外補後, 連同外補公告函報教育局核備 3. 教育局核備後由學校辦理外補公告 4. 將應徵者造冊, 呈報校長後送學校甄審會審議 ( 不能組成甄審會學校, 則自行組成甄選委員會辦理甄選 ) 5. 召開甄審委員會或自行組成甄選委員會審議 6. 將會議結果呈報校長圈選 ( 不能組成甄審會學校則將甄選結果呈報教育局, 由教育局另行召開甄審會審議 ) 7. 發送派令 ( 不能組成甄審會呈報派免建議函送教育局 ) 及送審或動態作業
外補注意事項 (1) 10 1. 外補公告不宜限制性別. 年齡 ( 就業服務法 ) 及非現職人員不得參加應徵之情事 ( 但考試管制期間 : 考試之日起至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止或人事總處已無相關類科之考試候用人員始得限制 ) 2. 應注意外補公告日數, 依規自公告之次日起至少公告三日以上, 亦即含公告日至少四日以上 (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 3. 但依臺中市政府公務人員人事任免授權作業注意事項規定, 本市各機關學校上網公開徵才時, 應在各機關學校及本府網頁分別公告, 其公告至少五日以上, 應徵報名以郵戳為憑;甄審 ( 選 ) 方式除面試外, 必要時得依職務性質及報名人數先舉行筆試或其他考試方式行之
外補注意事項 (2) 11 4. 應注意應徵者是否符合所訂資格條件, 包含職系是否符合 ; 學經歷條件 ; 限制任用條件 ( 參照應徵者所檢附履歷表及現職銓審函 ) 5. 應注意考試分發限制轉調情形 ( 參照應徵者所檢附考試及格證書及現職铨審函備註說明 ) 6. 應注意應徵者陞遷情形, 一年內已辦理陞遷者, 原則上不得再參加本機關或他機關較高職務
問題思考 - 逐級陞遷 Q: 某甲 102 年 5 月 20 日於 A 機關由委任第 3 職等至第 5 職等辦事員陞任同機關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至 7 職等課員職務, 現因 103 年 3 月 20 日乙國中有委任第 5 職等至薦任第 7 職等事務組長職務之職缺, 試問甲得否參加乙學校事務組長職務之陞遷甄審? A: 思考點 : 1. 甲任現職有沒有滿一年 (X) 2. 是否有得採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 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X) 3. 故甲不能參加乙學校事務組長職務之陞遷 12
指名對調 13 依照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5 條規定, 職務列等 稱階 等階 級別 ( 以下簡稱職務列等 ) 相同且職務相當, 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 得指名對調
問題思考 - 指名對調 Q: 醫事人員得否與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辦理指名對調? 14 A: 醫事人員與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務係分屬不同任用制度, 並依不同之任用制度而有不同之職務列等 級別, 是以, 指名對調僅適用於相同任用制度人員間, 且職務列等 ( 或級別 ) 相同 職務相當, 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 始得辦理 ( 銓敘部 98 年 8 月 12 日部銓三字第 0983093638 號電子郵件 )
本巿各級學校遷調流程 校內遷調 15 1. 依校長指示或簽請校長核示平調後, 報送教育局核備 2. 教育局核備後始能依規發送派令 ( 不能組成學校報送派免建議函至教育局 ) 3. 報送動態登記書至銓敘部
問題思考 - 遷調 Q: 本校總務處文書組組長退休出缺, 可否由事務組組長調任? 16 A: 1. 依照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8 條規定, 同陞遷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 由首長逕行決定, 免經甄審程序 2. 學校事務組組長可由校長逕行決定 ( 註 : 本巿須先將擬遷調情形, 報教育局核備後, 始得發派 )
本巿各級學校提報考試流程 17 1. 依校長指示或簽請校長核示後提報考試分發 2. 至 ECPA D0: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填報職缺 3. 俟接獲人事行政總處核准列缺後始得僱用職代
考試用人流程 任用需求 ( 用人機關提列考試任用計畫 ) 考試 ( 考選部辦理考試 ) 分配 ( 銓敘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訓練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用人 ( 用人 { 權責 } 機關派代 ) 銓敘 ( 銓敘部銓敘審查 ) 18
考試分發 - 常見種類 ( 學校 ) 19 註 : 申請舉辦考試機關 :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學校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外 : 銓敘部
從分發至試用期滿流程圖 20 報到前應 囑付事項 10 內報送全部 或部分免除基礎 訓練 2 個月或 4 個月辦理實務訓練期滿考核及請證及發派送審 7 日內上網報送 實務訓練計畫表 一個月內報送 縮短實務訓練.8 個月或 10 個月 辦理試用期滿 考核及送審
考試分發作業流程表 21
問題思考 22 Q: 大雄於 104 年 10 月 15 日應 104 年高考三級一般行政職系考試錄取分發至西西國小實務訓練, 無職前年資 A:1. 大雄實務訓練期間不能享有公保, 只能投保一般保險 2. 實務訓練期間不能併計退休年資 3. 無須辦理縮短實務訓練或免除基礎訓練
23 Q : 小丸子與小新錄取 104 年地方特考, 同時分發機關實施實務訓練, 兩人均依規於 10 日內報到, 其中小丸子於 105 年 3 月 31 日 小新於 4 月 1 日報到, 其相關權利是否有差異? A: 1. 小丸子 105 年 3 月 31 日開始試用 7 月 30 日實務訓練期滿,7 月 31 日開始試用 6 個月,7 月一整月均視為服務月份, 至 12 月 30 日 6 個月試用期滿,12 月 31 日合格實授並得辦理另予考績 2. 小新差 1 日報到, 無法辦理另予考績
送審及動態 (1) 24 考試及格人員送審應填列表件 1. 擬任人員送審書 2.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3. 派令 4. 考試及格證書 5. 公務人員服務誓言 6. 公務人員履歷表 ( 離職再任人員亦同 )
送審及動態 (2) 調任人員應送表件一 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調任者 :( 同職系 同職組或單向調任 ) 1.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2. 派令影本二 調任同官等低二職等者 : 1.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2. 派令影本 3. 當事人同意調任切結書或同意書 25
送審及動態 (3) 26 三 調任低官等職務者 : 1. 擬任人員送審書 2.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3. 派令影本 4. 當事人同意調任切結書或同意書四 依調任辦法等相關規定調任者 : 1. 擬任人員送審書 2.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3. 派令影本 4. 相關證明文件 : 如畢業證書, 成績單等
送審及動態 (4) 留職停薪 1.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2. 派令影本 ( 須註明留職停薪之原因及期間 ) 3. 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27 回職復薪應備表件 1.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2. 派令影本
職務代理 28 一 各機關學校醫事職務出缺 ( 如護理師等 ), 得免報經分發機關同意, 參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5 點規定, 約聘僱人員辦理該職缺業務 二 各級公立學校 公立托兒所編制僅置護士 ( 或護理師 )1 人, 現職護理師請假時, 得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之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問題思考 - 職務代理 (1) 29 Q : 有關各級公立學校 公立托兒所, 僅置護士 ( 護理師 ) 營養師 1 人, 依規定得以約聘僱人員案件, 為應業務需要, 縮短作業流程, 得否逕行辦理約聘僱用? A: 各級公立學校 公立托兒所, 僅置護士 ( 或護理師 ) 營養師 1 人, 有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點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形之一, 依第 5 點第 3 項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所遺業務者, 考量學童安全及用人時效, 同意得免經公開甄選程序 ; 至其他依該注意事項約聘僱人員之案件, 仍請依規定辦理 ( 依據人事行政局 99 年 6 月 1 日局力字第 0990010295 號函 )
問題思考 - 職務代理 (2) 30 Q : 各級公立學校置護士 ( 或護理師 )2 人, 且現職護理師 2 人, 其現職護理師請假時, 得否僱用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A: 1. 銓敘部 100 年 9 月 21 日部銓三字第 10034445621 號函略以, 各級公立學校 公立托兒所編制僅置護士 ( 或護理師 )1 人, 現職護理師請假時, 得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之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2. 各級公立學校編制置護士 ( 或護理師 )2 人且現職進用護理師 2 人, 依注意事項第 5 點第 2 項規定, 須請假 1 個月以上, 考量護士 ( 護理師 ) 之職務, 無論由護士或護理師擔任, 其實際工作內容並無差異, 且為維護學童安全, 得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之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 銓敘部 104 年 5 月 8 日部銓三字第 1043958822 號函 )
問題思考 - 職務代理 (3) 31 Q : 各級公立學校置護士 ( 或護理師 ) 營養師 2 人,2 人同時有請假等非出缺情形且未達 1 個月者, 得否依被代理職務之級別, 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A: 1. 各級公立學校置護士? ( 或護理師 )2 人, 且現職護理師 2 人, 如其中 1 位護理師請假未超過 1 個月, 則第 2 位護理師於第 1 位護理師請假期間遇有偶發緊急情事急需請假者, 為維護學童安全, 得由機關審酌業務需要依職代注意事項第 5 點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 2. 倘非上開情形, 亦即另 1 名現職護理師僅係一般性休假而非偶發性緊急狀況須請假時, 請學校就該護理師之請假事由妥為控管, 即允宜留守 1 人辦理護理業務, 以維護學童安全, 不宜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 ; 倘學校同意該護理師請一般性休假, 宜由主管機關調配其他機關 學校之現職護理人員代理 ( 銓敘部 104 年 7 月 21 日部銓三字第 1043992134 號函 )
方向對了, 就不怕路遠, 堅持, 就會看到希望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