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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

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請假辦法

合聘、改聘案:

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一屆第六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15 日府授勞動字第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嶺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

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第四條 ( 勞動契約 ) 本校得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換約或續約時亦同 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第五條 ( 工作年資計算 ) 員工工作年資之採計方式規定如下 : 一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 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前後工作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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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如何訂定工作規則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07 年 7 月 19 日北市勞資字第 號函核備 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營運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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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智大學非編制人員服務及管理規則訂定條文(草案)及說明

聖約翰科技大學編制外人員工作規則

二 因單位裁撤 ( 併 ) 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約用人員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於 10 日前預告之

本機關 ( 學校 ) 進用或解僱臨時人員時, 不得以種族 階級 語言 思想 宗教 黨派 籍貫 出生地 性別 性傾向 年齡 婚姻 容貌 五官 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 予以歧視 ; 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七條 ( 報到手續 ) 新進臨時人員受僱後, 應依規定之到職日至本機關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第十二條因業務所需而安排工友有提前上 下班或延後上 下班之必要者, 得經個別工友同意後, 由主管單位調整其上 下班時間 第十三條工友應按照本校所訂之工作時間服勤務, 並應依具體出勤情形逐次簽到與簽退 未依規定或未據實為之者查明屬實, 視同曠工 第十四條因業務之特殊需要, 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

六 吸食毒品 服用藥物成癮或有其他重大不良嗜好者 七 曾受僱於本校, 有不法恐嚇教職員 未經奉准擅自離職之情事或經懲戒解僱者 八 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九 外籍勞工未取得合法工作權者 十 未滿十六歲者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

修正條文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事業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 凡受本公司僱用從事工

開南大學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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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約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ㄧ者, 本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不發給資遣費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致本校誤信而受損, 或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本校教職員工生,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故意損壞公有財產 設備,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勞動部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約聘教學人員聘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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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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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第一章 總則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第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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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無投影片標題

臺南市政府約用人員工作規則(草案)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勞動基準法工時制度及修法重點說明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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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待遇第十三條本校職員之待遇, 依照本校 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之規定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出勤第十四條本校行政單位二級主管 ( 含 ) 以下職員除差假外, 均應於規定時間按時刷卡出勤辦公 但由助理教授以上兼任者, 不在此限 職員於到校辦公時間內不得校外兼課兼職 第十五條本校辦公時間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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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醫院約用人員契約書範本


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3. 輪班工作起訖時間經排定後, 未經單位主管同意, 不得私自調動, 若乙方私自調班未經申請, 而超過法令工時者, 屬個人失職之務 ( 二 ) 延長工作時間 :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717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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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聘僱... 1 第三章薪資... 3 第四章出勤... 4 第五章給假... 5 第六章服務... 6 第七章獎懲及考核... 7 第八章訓練進修... 7 第九章保險及福利... 7 第十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8 第十一章離職... 9 第十二章退休...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規定 94 年 10 月 3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2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4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2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專案人員工作規則

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約 但若本校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者, 得報主管機關核定後終止勞動契約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除依規定予以預告或約者, 符合退休規定者依勞未及預告, 而依規定發給預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告期間之工資外, 應於離職辦理, 不合退休規定者, 發日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辦法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專任教職員工 ( 含約聘人員 ) 之請假休 假, 悉依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辦理 第二條教職員工之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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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通知 受文者 :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主旨 : 重申 有關請假休假以 簽呈 提出申請時, 其注意事項依本通知各項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申請請假各項作業, 悉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規則辦理, 有關請假程序請依本辦法第十條辦理 ; 教職員工出國觀光 探親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辦理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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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2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4 3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4 4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4 5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37 6 附件 附件 1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39 附件 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40 附件 3 事業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

(Microsoft Word - \244\345\245\3631)

二 對於本校各級主管, 主管家屬或其他員工及其家屬,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三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 四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五 故意損耗儀器設備或其他本校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本校學術 研究及校務上之秘密致本校受有損害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Th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Teachers Unions(NFTU)

病,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人事管理規則(草案)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

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績優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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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紀錄 : 行政會議制定 行政會議修定 行政會議修定 行政會議修定 桃園市政府府勞條字第 號函核備 行政會議修定 桃園市政府府勞條字第

工讀生之勞動權益

第八條 : 終止勞動契約一 本會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二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三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員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四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九條 : 核定資遣員工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 本會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若本會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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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壹、如何訂定工作規則

國立嘉義女子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三 教師調課或代課, 須事先經教務處同意, 否則以缺課論 四 教師請假所遺課程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否則依缺課論處 五 教師缺課者, 由教務處通知定期補授所缺課程, 經通知而未補授者, 簽請校長核處 六 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 由教務處送人事室備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契約參考範本 甲方.. 大學 104 年 9 月 7 日勞動部勞動關 2 字第 函訂定 106 年 6 月 13 日勞動部勞動關 2 字第 函修正 乙方.. 大學 系 ( 所 ) 學生 甲方或其代理人 ( 以下簡稱甲方 ) 與乙方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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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不同假別附上相關證明 如有更改請假日期者, 應依請假程序重新辦理 未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者, 以曠職論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由同事或親友代辦手續 四 扣除因安胎需請之病假, 病事假併計逾二十八日者, 學年度成績考核應考列丙等, 留支原薪 五 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連續請假逾十四日 ( 扣除例假

目 錄 一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二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3 三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7 四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7 五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40 六 附件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附件 4 附件 5 附件 6 附件 7 附件 8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教職員服務規則

第四條本校教職員工出勤及請假核定權責如下 :( 請假流程如附件三 ) 一 教師部分 ( 一 ) 專兼任教師應於授課前到校 ( 二 ) 專任教師兼導師者, 應配合學生在校時間出勤 ; 未兼行政之專任教師 每週應至少安排 Office Hours 6 小時, 留校輔導, 以為學生課業 生活輔導及相關校務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燊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Transcription:

靜宜大學約僱人員工作規則 民國 105 年 5 月 11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50088647 號函核定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勞資會議報告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明確規範約僱人員之權利義務,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達成校務之發展, 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約僱人員, 係指依本校約僱人員任用及管理辦法與教學助理聘任及服務辦法 ( 以下合併簡稱管理辦法 ) 進用之人員 第二章進用與終止契約第三條本校約僱人員以公開甄選方式進用, 其資格 條件及薪資報酬等事項, 悉依本校約僱人員任用及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本校因業務需要進用約僱人員時, 應與約僱人員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契約內容以書面約定之 前項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第五條本校與聘期六個月以上者之新進約僱人員得約定先予試用三個月為原則 試用期滿表現良好者, 由用人單位簽請正式進用 不合格者, 即停止進用, 並依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十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薪資發至停止試用日為止 第六條約僱人員有下列情事之ㄧ者, 本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不發給資遣費 :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致本校誤信而受損害或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本校教職員工生,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故意損壞公有財產 設備, 或故意洩漏業務上 技術上之秘密, 致本校受有損害者 五 無正當理由, 連續曠職達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六 約僱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且有具體事證致本校受有損害者, 視為情節重大 : ( 一 ) 未經核准, 於上班時間內, 兼任校內外職務, 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者 ( 二 ) 違法失職, 或破壞校譽, 影響本校聲譽及利益者 ( 三 ) 行為不檢, 經查證屬實, 影響本校聲譽及利益者 ( 四 ) 違反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 影響本校聲譽及利益者 ( 五 ) 偽造 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致影響本校經營秩序及安全者 ( 六 ) 經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者或性騷擾 性霸凌行為, 且有具體事證者 發生前項終止契約事由之一者, 本校應於知悉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第七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本校得經預告後終止契約 : 一 因組織精簡 整併或單位裁撤時 1

二 業務緊縮或性質變更, 有減少員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 四 對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約僱人員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薪資照給 本校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薪資 第九條本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約僱人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但應以書面告知本校 : 一 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 使約僱人員誤信而有受損害者 二 主管或經指示之人對約僱人員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 對約僱人員健康有危害之虞而本校未有妥善之安全衛生防範措施, 經通知本校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 主管或其他教職員工患有惡性傳染病, 有傳染之虞者 五 不依契約給付薪資時 六 違反契約或勞工法令, 致有損害約僱人員權益之虞者 約僱人員依前項第一款 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 本校已將經指示之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 約僱人員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條依第五條 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終止契約之約僱人員, 本校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發給資遣費 前項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日三十日內發給 約僱人員於聘用期間屆滿前自動離職時, 本校不另發給資遣費 第十一條約僱人員於聘用期間屆滿前, 因故須提前離職時, 應依勞基法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之預告期間規定, 以書面提出申請 約僱人員於終止契約 辭職或退休時, 應依規定辦理離職及移交手續, 如未依規定預告, 或未辦妥離職及移交手續, 致本校遭受損害時, 本校得依司法途徑請求損害賠償 約僱人員於終止契約 辭職或退休時, 得請求本校發給服務證明書 第十二條約僱人員之離職及移交手續如下 : 一 應就職務範圍內之業務及經營財物, 詳列清冊辦理移交手續 : ( 一 ) 現款 有價證券 帳表 憑證 ( 二 ) 資材 成品 財產設備 器具 ( 三 ) 印信戳記 ( 四 ) 圖書 規章 文書 設計圖表 技術資料 ( 五 ) 檔案證件 ( 六 ) 重要經管資料等 2

二 移交人應親自辦理移交手續,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者, 經單位主管核准, 得委託他人代理, 但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經辦人負責 三 約僱人員因傷病亡故或有失蹤 潛逃等情事時, 其單位主管應於十日內指定人員辦理移交手續, 但所有責任, 仍應由原經辦人負責 四 移交手續不克於規定期限辦妥者, 應敘明理由, 經權責主管核准展延 第十三條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留職停薪, 並應辦妥業務移交 : 一 患重病需請長病假者, 普通傷病假請畢, 經以事假及特休抵充後者仍未痊癒者, 得以學期 ( 半年 ) 為單位辦理留職停薪, 留職停薪以一年 ( 二學期 ) 為限, 期滿仍未痊癒者, 本校得依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 二 任職滿半年後, 於子女出生後至子女滿三足歲期間, 以學期為單位, 提前一個月申請, 期限最長以不逾二年 ( 四學期 ) 為限 約僱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之保險及年資等相關事項悉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留職停薪之約僱人員應於留職停薪屆滿前一個月申請復職, 但法令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 逾期未復職者, 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 本校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契約 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計 但法令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約僱人員不得利用留職停薪期間, 前往進修學位 從事其他行業, 或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如經查有上述情形者, 取消其留職停薪之資格, 限於一個月內復職並依有關規定議處 第十四條本校因業務需要, 在不違反勞動契約, 且對約僱人員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作不利之變更, 調動後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並考量約僱人員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後, 得調整約僱人員工作項目或調動至其他工作場所或單位服務, 調動地點過遠, 本校給予必要之協助, 約僱人員有正當理由, 得申請覆議 第三章薪資第十五條約僱人員薪資依勞動契約雙方所議定之發給 薪資不得低於當時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基本工資, 且均自報到之日起支, 離職之日停支 約僱人員薪資給與標準, 依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前條所稱基本工資, 指約僱人員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薪資 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 約僱人員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 除本規則 契約另有約定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其薪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第十七條約僱人員薪資之發給,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 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 以法定通用貨幣, 按月全額直接給付, 並於每月十五日發放一次當月之薪資, 如遇例假或休假則提前發放 第十八條約僱人員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者, 其延長工時工資得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薪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薪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3

三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應延長工作時間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薪額加倍發給之 前二款延長工時工資事後徵得約僱人員同意者, 得以補休方式代之 第四章出勤第十九條約僱人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第二十條本校因業務需要經工會 ( 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 ) 同意, 經簽奉核准後, 得調整正常班工作時間, 其彈性變更原則如下 : 一 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二 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 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不受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 女性約僱人員, 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 於夜間工作, 不受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但本校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約僱人員繼續工作四小時, 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 本校得在工作時間內, 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計畫所聘約僱助理人員之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 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 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下, 由計畫主持人按工作實際需要指定安排 第二十一條約僱人員應依規定準時上 下班 約僱人員於上班時間開始後到勤者為遲到, 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 ; 遲到 早退員工得辦理請假手續者, 實際缺勤時數以曠職論 第二十二條約僱人員除依規定請假經核准者外, 經查勤不在工作場所者, 應於查勤後三十分鐘內親自向查勤單位提出缺勤原因及說明, 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提出者, 該缺勤時間以曠職論 第二十三條本校有使約僱人員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 以下簡稱加班 ) 加班應經單位主管依實際業務需要指派, 並事先填報加班申請單, 經核准後, 始得據以加班 約僱人員加班時間, 應依第十八條給付延長工時之工資, 如因經費受限, 得於申請時經約僱人員同意後, 以補休假方式處理 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 且其後申請加班補休者, 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 加班補休得以時計, 並應於事實發生六個月內補休完畢 第二十四條前條加班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 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第二十五條勞工因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 本校不予扣發工資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單位主管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得停止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至三十八條所定之假期 前項停止假期之工資, 應加倍發給, 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第一項之單位, 應自加班或停止假期開始時即通知人事單位依規定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4

有關天災之認定及發布, 依行政院發布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之各項規定處理 有關事變 突發事件之認定, 依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女性約僱人員其子女未滿一歲須親自哺乳者, 除休息時間外, 每日得於工作時間內哺乳二次, 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五章請假 休假第二十七條約僱人員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工資照給 員工於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予休假, 工資照給 包括 : 一 紀念日如下 : ( 一 )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 元月一日 ) ( 二 ) 和平紀念日 ( 二月二十八日 ) ( 三 ) 國慶日 ( 十月十日 ) 二 勞動節日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三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下 : ( 一 ) 春節 ( 農曆正月初一 初二 初三 ) ( 二 ) 兒童節 ( 四月四日 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 於前一日放假 但逢星期四時, 於後一日放假 ) ( 三 ) 民族掃墓節 ( 定於清明日 ) ( 四 ) 端午節 ( 農曆五月五日 ) ( 五 ) 中秋節 ( 農曆八月十五日 ) ( 六 ) 農曆除夕 ( 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 ( 七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休假日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 酌作調移, 配合政府機關當年度公告辦公日曆表實施週休二日制, 將部分休假日調移至週六及寒 暑假放假 如政府機關調整當年度辦公日曆表時, 於不牴觸法令情形下, 約僱人員工作時間依政府機關公告辦理 勞動節及依勞基法應休假之政府機關規定放假之日期, 且經調移後之勞基法規定應放假紀念日當日視為正常工作日, 其出勤不再另行放假且不視為加班 第二十八條約僱人員在本校服務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每年給七日 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每年給十日 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 每年給十四日 四 十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 每年給二十一日 五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未滿者, 每年給二十四日 六 二十年以上者, 每年給三十日 前項人員之工作年資, 自受僱當日起算 第二十九條前條服務年資採計規定如下 : 一 於適用勞基法前後, 繼續在本校服務年資 5

二 適用勞基法後新進人員, 特別休假年資僅採計服務本校年資 ; 其曾於本校服務離職再進用者,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原服務年資不予併計 第三十條約僱人員特別休假期間薪資照給, 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 由各單位就現有人力自行排定輪休日期, 該學年度之休假應於該學年度內排休, 至遲於同年 8 月 31 日前休畢 第三十一條約僱人員請假規定如下 : 一 公差 : 因公務上之必要奉派出差者, 得請公差, 並支領差旅費, 工資照給 凡於例假日出差者 ( 承辦專案活動並支領工作費者除外 ), 得於返校後依實際例假日數在事實發生六個月內申請換休, 不得改支加班費 二 公假 : 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兵役召集等法令規定或因公務必須親自處理, 而非奉派出差者得請公假, 不得支領差旅費 工資照給 三 公傷病假 : 因執行職務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 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檢具合法醫療機構證明按實際所需醫療日期准假 期滿仍未能復職者或勝任其他工作者, 本校得依職災勞工保護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四 普通傷病假 : 因普通傷害 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在下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請假日數二日以上者, 需檢附合法醫療機構之證明 ( 一 ) 未住院者,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 二 ) 住院者,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 三 )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 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 ) 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超過前項第一目規定之期限,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得予留職停薪 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逾期仍未痊癒者, 本校得予資遣, 惟如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且符合退休要件者, 應發給退休金 五 事假 : 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得請事假 每學年累計以十四日為限 超過十四日者, 須報請校長核准, 並應按日扣除薪給 六 家庭照顧假 : 員工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全年以七日為限, 但該假不列入考績評核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 依事假規定辦理 七 婚假 : 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可自結婚日前一個月至結婚日後三個月內請畢 婚假期間, 工資照給 八 喪假 : 工資照給 約僱人員喪假得依習俗於百日內分次申請 ( 一 )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或配偶喪亡者, 給予喪假二十一日 ( 二 ) 配偶之父母, 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十四日 ( 三 )( 外 ) 曾祖父母 ( 外 ) 祖父母或配偶之 ( 外 ) 祖父母 子女 養子之親生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七日 ( 四 ) 兄弟姐妹, 養子女之兄弟姊妹喪亡者, 給予喪假三日 九 產假 : 產假期間, 工資照給 6

( 一 ) 分娩前後,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四十二日 ( 二 ) 妊娠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二十一天 ( 三 )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十四天 ( 四 )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五天 產假應一次請畢, 不包含例假日及本校停止上班日, 但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產假以分娩 流產日或申請日較先者起計 十 生理假 : 女性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但該假不列入考績評核 ( 請休生理假不需附證明文件, 另前開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 工資照給 ) 十一 安胎休養請假 : 員工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安胎休養請假薪資之計算, 依病假規定辦理 十二 陪產假 : 配偶分娩時, 得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 擇其中之五日請陪產假 陪產假期間, 薪資照給 十三 產檢假 : 妊娠期間, 給予產檢假五日, 但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產檢假期間, 薪資照給 十四 育嬰留職停薪假 : 任職滿半年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足歲前, 得以學期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之當學期止, 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約僱人員申請產檢假 產假 陪產假 安胎休養 育嬰留職停薪假 生理假 家庭照顧假者, 本校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考績 (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予考核 ) 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前項各種假期除延長病假及育嬰留職停薪假外, 皆扣除例假日及本校停止上班日 事假 病假 產檢假及休假得以 一小時 為單位申請 第三十二條約僱人員請假或出差, 應事先辦妥請假手續, 始得離開辦公場所 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 應先口頭報告主管長官, 或委請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未辦請假手續而無正當理由未到班或無正當理由擅離職守, 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該缺勤時間均以曠職論 曠職不予計薪 第六章服務守則第三十三條約僱人員服務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 應遵守本規則或管理辦法, 並應謙和 誠實 謹慎 主動 積極從事工作 二 所獲悉業務上 技術上之秘密, 不得洩漏, 退休或離職後亦同 三 工作上應接受各級主管合理之指揮監督 四 對於主管所交付與業務有關之臨時交辦事項, 不得拒絕 五 在工作時間內, 非經主管允許, 不得無故擅離工作崗位 第三十四條約僱人員於聘僱期間內不得兼職 兼課等行為致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 如因特殊業務需要經專案簽奉核准者, 不在此限 7

約僱人員參與計畫作業所蒐集之資料及研究所得之成果, 非經學校或計畫主持人同意, 不得擅自利用或公開, 違者依第六條規定處理 如涉及不法利益, 則依法處理 第七章訓練進修 考核獎懲第三十五條本校為加強人才培養及推動終身學習辦理約僱人員之訓練進修,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另訂於契約中 第三十六條本校為鼓勵優良員工並提升整體績效辦理約僱人員之考核獎懲,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另訂於契約中 計畫約僱助理人員之教育訓練及監督考核, 由計畫主持人按實際需要安排與執行 第八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第三十七條約僱人員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 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與其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予以補償 本校就前項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 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第三十八條約僱人員受領職業災害補償之補償權, 自得受領之日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 不因約僱人員離職而受影響, 且不得讓與 抵銷 扣押或擔保 第三十九條約僱人員非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時, 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死亡給付, 並酌給相當四個月平均工資之一次撫卹金 其遺屬受領之順位依民法規定辦理 第九章福利措施及安全衛生第四十條約僱人員應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並加入全民健康保險, 其所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由本校於發放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四十一條約僱人員得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加入或成立社團 第四十二條本校依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 辦理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業務, 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約僱人員安全衛生 約僱人員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規定, 在執行職務或工作時, 應依本校之規定, 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或施予必要之安全檢查 第十章退休第四十三條約僱人員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適用勞基法, 本校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提繳其工資 6% 之金額至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 本校應給付約僱人員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之退休金, 自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第四十四條退休金請求權之時效如下 : 員工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者, 其請領退休金權利, 自退休之次月起,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請領退休金權利不得讓與 抵銷 扣押或供擔保 員工依勞基法規定請領退休金者, 得檢具證明文件, 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 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專戶內之存款, 不得作為抵銷 扣押 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四十五條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自請退休 : 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8

二 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 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四十六條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校得強制其退休 : 一 年滿六十五歲 二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退休者, 應檢附公立醫院或勞工保險機關指定醫院之證明 應予強制退休而拒不辦理退休手續者, 由本校逕行辦理, 並自退休生效日起停支工資 第十一章附則第四十七條為促進與約僱人員之合作, 提高工作效率, 本校得不定期召開座談會相互溝通意見, 檢討解決工作 福利及申訴等問題 第四十八條約僱人員之性騷擾申訴依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處理要點及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等規定辦理 約僱人員於工作場所遇有性騷擾之情事,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 得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訴 受理專線電話 0972-964432, 電子郵件信箱 : pu10700@pu.edu.tw 第四十九條本規則因法令修正 未盡事宜或涉及約僱人員之其他權利義務事項者, 本校得視實際業務需要,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 自校長公告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勞資籌備會議通過民國 103 年 05 月 28 日行政會議通過民國 103 年 09 月 10 日勞資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3 年 10 月 0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勞資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30255331 號函核定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勞資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5 年 04 月 13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