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科_當前勞工訴訟的重要議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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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續 1)( 修正 ) ( 二 ) 松山區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 所有 所有 惡腫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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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職業安全衛生法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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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2 關於本報告 2 環境 社會及管治理念及戰略 3 利益相關方參與 年度 ESG 議題重要性評估 5 為員工創造價值 12 為供應商創造價值 14 為客戶創造價值 20 反貪腐與廉潔建設 21 為環境創造價值 28 為社會創造價值 33 附表一 :2017 年度綠色建築認證項目清

作業之勞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 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 分別依附表二與附表三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 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 ( 以下簡稱醫護人員 ), 辦理臨場健康服務 前項所定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所配置之護理人員, 得以特約方式為之 :

肌肉骨骼危害防制

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1997 年 10 月本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直接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 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大 綱 壹 我國勞工安全衛生發展史 貳 近 15 年來面臨之環境與挑戰 參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過程與甘苦談 肆 職業安全衛生法總論 伍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重點 (5P 概論 ) 陸 修法衝擊因應措施 柒 結語 2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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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與衛生法之施行與 其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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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傳真 :(852) 電子郵箱 網址 :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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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運輸 倉儲及通信業 七 大眾傳播業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 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但因經營型態 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 不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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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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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憂鬱症的認識與老人自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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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據人事相關法規, 辦理母性健康保護期間請假 休假事宜 ( 三 ) 單位主管 : 1. 參與並協助本計畫之規劃 推動與執行 2. 協助本計畫之工作危害評估 3. 配合本計畫之工作調整 更換, 以及作業現場改善措施 4. 配合本計畫母性教職員工之工作時間管理與調整 ( 四 ) 適用對象 : 1.

一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 雖經另訂新約, 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 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 10 條 ( 工作年資之合併計算 )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38 嬰兒猝死症候群 (SIDS) 急性支氣管炎及急性細支 其他 9, 臺灣地區 總計 0 歲 死亡數 名 原因 Number Crude 名 原因 Number of Deaths Death Rate of Deaths 所有死亡原因 64,

四 勞動契約之訂定 終止及退休 五 資遣費 退休金 其他津貼及獎金 六 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七 安全衛生 八 勞工教育及訓練 九 福利 十 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十一 應遵守之紀律 十二 獎懲 十三 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第 7-1 條 第 7-2 條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應以

目錄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1 參與並協助母性健康保護計畫之規劃 推動與執行 2 協助保護計畫之工作危害評估 3 依風險評估結果, 協助計畫工作調整 更換, 以及作業現場改善措施之執行 ( 五 ) 人事室 : 1 協助母性健康保護計畫之規劃 推動與執行 2 定時協助提供符合條件之人員清冊, 並得依評估及建議調整其工作內容及工時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之定義根據 2013 年 11 月公告之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40 條 : 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所稱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 指其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 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幼兒健康之下列工作 : 1. 從事暴露於具有依國家標準 CNS 1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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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案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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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建築法第 65 條 凡在建築工地使用機械施工者, 應遵守左列規定 : 一 不得作其使用目的以外之用途, 並不得超過其性能範圍 二 應備有掣動裝置及操作上所必要之信號裝置 三 自身不能穩定者, 應扶以撐柱或拉索 11 建築法第 66 條 12 建築法第 67 條 13 建築法第 68 條 二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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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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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審查會通過條文行政院提案委員林淑芬等26人提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提案委員蘇震清等22人提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提案委員吳育仁等19人提案委員田秋堇等21人提案委員李應元等25人提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提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提案委員蔣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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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 (3) (4) 2


目錄

如何預防過勞?

人力資源政策 延長用膳時間 車長招募 2013 員工溝通 員工發展 業務分部 2013 年 , , ,468 12, (1) (2) 5 5 總數 13,260 13,272 (

隨上開原定勞務給付之作業活動所衍生之行為, 與 A 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具有合理連結, 二者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2. A 係於系爭僱傭契約之就勞過程中, 經乙 指派, 在與原定勞務給付作業場所有關之區域從事上開安裝排風設備之工作時受傷, 該受傷結果與 A 本於系爭僱傭契約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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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推動臨廠健康服務之成效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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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管理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09/ 僱傭及勞工常規 人才甄選 勞工準則 員工待遇及福利 發展及培訓 健康和安全 合規 10/ 10/ 11/ 營運慣例 供應鏈管理 產品責任 反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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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5. / / / / / / / / 6. * (

103年花蓮環保局清潔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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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女性乳癌趨勢及現況 % % 90~ % 10.3% 2002 Gardner Brzezinski 褪黑激素濃度與乳癌風險 melatonin pineal gland 1958 乳癌 子宮體癌 20.8

一般性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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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报告摘要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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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華總一義字第 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 加速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以保障 國家安全, 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第三條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資通

Transcription:

當前勞工法制發展重要議題 姜宜君律師 2013.9.26

2 本次研討會提供的資訊, 包括口頭及書面資料及講義, 僅為便利討論本次研討會相關議題之用, 不代表對任何特定議題表示之意見 與會者在採行本次研討會中提出之任何內容與建議前, 仍應徵詢相關專家之意見

3 l < 勞工法 > 相關規定 大綱 l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重要修法內容

4 Ø 勞動條件類 l 勞動基準法 l 工廠法 l 勞動契約法 l 勞工退休金條例 l 兩性工作平等法 l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Ø 勞資關係類

5 Ø 勞工安全衛生類 l 勞工安全衛生法 l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l 勞動檢查法 Ø 勞工福利類 Ø 就業促進類 Ø 勞工保險類 Ø 勞動訴訟類

6 102.07.03 修正 勞工安全衛生法 更名為 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55 條,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適用對象將從原本指定行業 ( 營造 製造業等 15 種事業 ) 擴大到所有勞工, 包括計程車司機 攤販等自營作業者 外勤採訪記者 業務員 派遣工 志工和職訓學員, 保障人數從 670 萬人擴大到 1067 萬人 第四條 : 本法適用於各業 但因事業規模 性質及風險等因 素,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

7 增訂 防過勞條款 要求雇主對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的預防等事項, 應妥善規劃, 採取包括健檢 縮短工時等預防衛生措施 違者處 3 萬到 15 萬元罰鍰, 若導致勞工發生職業病, 最高可處雇主 30 萬元罰鍰 明訂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檢 特殊健檢, 若發現勞工身體異常情形, 經醫師評估健康後, 若勞工不能適應原有工作, 雇主應參考醫師建議, 變更勞工作業場所 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 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8 第 6 條 : 雇主對下列事項, 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 一 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 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 避難 急救 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9 第 20 條雇主於僱用勞工時, 應施行體格檢查 ; 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 一 一般健康檢查 二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 ; 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 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 ; 實施特殊健康檢查時, 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予醫療機構

10 第 20 條 ( 續 ) 前二項檢查之對象及其作業經歷 項目 期間 健康管理分級 檢查紀錄與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對於健康檢查之結果, 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以作為工作相關疾病預防之必要應用 但一般健康檢查結果之通報, 以指定項目發現異常者為限 第二項醫療機構之認可條件 管理 檢查醫師資格與前項檢查結果之通報內容 方式 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 有接受之義務

11 第 21 條 雇主依前條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 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 健康檢查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者, 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 ; 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 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 應參採醫師之建議, 變更其作業場所 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 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雇主應依前條檢查結果及個人健康注意事項, 彙編成健康檢查手冊, 發給勞工, 並不得作為健康管理目的以外之用途 前二項有關健康管理措施 檢查手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2 第 22 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 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 辦理健康管理 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前項職業病預防事項應配合第二十三條之安全衛生人員辦理之 第一項事業單位之適用日期,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規模 性質分階段公告 第一項有關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資格 勞工健康保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3 立法院會通過附帶決議, 要求勞委會強化勞動條件工時專案檢查, 以強化雇主預防勞工 過勞 責任, 遏止雇主以不當責任制為由, 造成勞工因工作負荷過重促發腦心血管疾病, 若勞工已提出醫師預防過勞的醫囑或評估報告, 但雇主仍不當指派從事工作致勞工過勞死者, 若雇主有應注意而疏於注意情事者, 附帶決議也授權相關單位可以視情節, 依涉嫌違反刑法業務過失規定, 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14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2 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 84 小時, 一個月 加班時數不得超過 46 小時來看, 實施責任制 ( 勞基法 84 條之 1), 或是常有超時工作情況的勞工, 只要經醫師認定是職 業傷害, 僱主就要被罰, 但是不用負刑事責任 對勞工的權益來說, 算是跨出一大步 勞基法 84 條之 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 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 工作時間 例假 休假 女性夜間工作, 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不受第三十條 ( 工時 ) 第三十二條 ( 加班 ) 第三十六條 ( 例假 ) 第三十七條 ( 休假 ) 第四十九條 ( 女工工時 ) 規定之限制

15 職業促發心腦血管疾病 ( 俗稱的 過勞死 案件 ) 過勞的症狀有哪些? 經常感到疲倦, 健忘 突然覺得有衰老感 肩部和頸部強直發麻 因為疲勞和苦悶失眠 為小事煩躁和生氣 經常頭痛和胸悶 自我感覺身體良好而不看病 人際關係突然變壞 最近常工作失誤或者發生不和 高血壓 糖尿病病史, 心電圖不正常 體重突然變化大 最近幾年運動也不流汗

16 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 ( 外傷導致者除外 ) 之認定參 考指引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d0f32cb:2a48 l 長期工作過重之加班時數計算 ( 總工時與日本基準一致 ; 發病前 1 個月加班 100 小時修正為 92 小時 ; 發病前 2 至 6 個月平均每月 80 小時修正為 72 小時 ) l 職業原因促發腦心血管疾病之主要原因為工作負荷過重, 將工作負荷評估之要件區分為異常事件 短期工作過重及長期工作過重三類別, 其中異常事件又包括精神負荷 身體負荷及工作環境變化事件之評估, 並增列伴隨精神緊張的工作負荷程度之評估表作為參考

17 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 外傷導致者除外 ) 之認定參考指引 ( 續 ) l 腦心血管疾病因職業原因超越自然病程而明顯惡化, 應以職業原因惡化或促發認定之, 且不限 在工作場所發生 與否 l 認定參考指引的內容會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政策的調整及醫學的進步而有所修正, 屆時均可參考修正後的認定指引進行職業原因促發與否之判斷 l 增列雇主舉證原則, 避免勞資雙方工作負荷歧見之認定困難, 先聽取勞方意見, 再請資方舉證

18 新增 勞工主動迴避危險權 賦予勞工可以基於安全考量, 自行決定迴避危險的權利, 勞工執行職務時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 就可以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 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 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雇主不得因此將勞工解僱 調職 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的處分, 否則將被處罰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9 第 18 條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 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 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 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 調職 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 經報主管機關認定, 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 不在此限

20 雇主不得要求懷孕女性及產後未滿一年女性勞工, 從事礦坑 鉛散布場所 異常氣壓等影響胎兒健康, 或從事危害性化學品 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 處理一定重量以上重物 有害輻射散布場所等有害性工作 違者將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18 萬元以下罰金 第 30 條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21 第 3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 採取危害評估 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 ; 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 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 並留存紀錄 前項勞工於保護期間, 因工作條件 作業程序變更 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 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 雇主應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之 第一項事業之指定 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項目 危害評估程序與控制 分級管理方法 適性評估原則 工作調整或更換 醫師資格與評估報告之文件格式 紀錄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2 第 31 條立法理由 l 參考歐盟 ( 英國 ) 日本等國家規定, 增訂雇主應對有母性健 康危害之虞工作, 採取危害評估 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 l 應採取之措施包括 : 1 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危害評估 : 生殖危害之虞之工作危害評估 : 具生殖毒性 致基因突變性危害之虞之工作, 實施危害評估 2 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個別危害評估 : 除生殖危害評估外, 應就工時 工作姿勢 ( 久站 久坐 走動或以人力提舉 搬運 推拉重物 特殊平衡 ) 輪班 職場壓力 單獨工作 休息及母乳哺育期間影響嬰幼兒健康之危害因子進行個別危害評估

23 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 如涉及違反安全衛生規定, 致承攬人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 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如營造 工程, 若小包商只出工人, 大包商卻未提供安全機具及環境, 導致小包工人發生職災, 大包商也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 25 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 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 ; 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 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 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24 台塑六輕條款 凡從事石油裂解的石化工業或製造 處置 使用危害性化學品達規定量的危險性工作場所, 若未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 並報請勞檢機構備查, 一旦發生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引起火災 爆炸致發生死亡, 導致 3 人以上罹災, 或 1 人以上罹災且需住院治療等職業災害者, 就可處罰 3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25 勞檢員嚴重不足勞團呼籲檢討 l 本次修法雖新增許多雇主義務與責任, 但多為概略性規範, 未來訂定相關子法恐有更多挑戰 l 截至去年三月全國勞動檢查員共計 294 人, 平均檢查人力約每 10 萬勞工有 0.27 名, 遠低於國際標準, 如歐盟建議量為 1.5 名 瑞典 2.9 名 芬蘭 1.6 名 英國 1.1 名 ; 在國內勞檢員嚴重不足下, 如何建立有效監督機制, 主管機關應檢討配套措施 l 本次修法未通過受害工人最關心的 雇主致員工過勞死, 應課以刑責 條文, 他們希望勞委會及立法院能儘速補好這次修法漏洞

26 其他主要議題 l 勞動關係多元化 Ø 派遣關係 Ø 多重僱佣關係 Ø 關係企業內僱佣關係 l 派遣業之法律關係及責任 l 無薪假

27 Q & A 聯絡地址 : 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 250 號 12 樓 聯絡電話 : (02)77211859 傳真電話 :(02)7722-3888 網 站 :www.premiumlaw.tw 電子郵箱 :info@premiumlaw.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