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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行業安全衛生服務手冊目錄 壹 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之條文對照... 1 貳 職業安全衛生法實施後, 一般行業依法應辦理事項 參 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範本及指引 項次 職業安全衛生法條文 相關範本及指引名稱 一 第 6 條第 1 項第 11 款 臺北市天然災害 ( 颱風豪雨 ) 外勤安全計畫 ( 範例 ) 二 第 6 條第 2 項第 1 款 人因性危害防止計畫 ( 範本 ) 三 第 6 條第 2 項第 2 款 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 ( 範本 ) 四 第 6 條第 2 項第 2 款 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措施執行流程 ( 範本 ) 五 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 範本 ) 六 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流程圖 ( 範本 ) 七 第 6 條第 2 項第 4 款 高氣溫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 八 第 12 條第 3 項 作業環境測定指引 九 第 34 條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 範本 ) 十 第 37 條第 1 項 臺北市職業災害調查分析及紀錄計畫 ( 含虛驚事故 影響身心健康事件 ) 十一第 37 條第 2 項 職業災害通報單 肆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實務問答篇 伍 職業安全衛生法常見問題 FAQ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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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壹 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之條文對照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 特制定本法 ;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從其規定 細則第 1 條 本細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五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工作者 : 指勞工 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 勞工 : 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 雇主 : 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 事業單位 : 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五 職業災害 : 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 機械 設備 原料 材料 化學品 氣體 蒸氣 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 傷害 失能或死亡 細則第 2 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 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自營作業者, 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 獲致報酬, 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指與事業單位無僱傭關係, 於其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或以學習技能 接受職業訓練為目的從事勞動之工作者 細則第 3 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 第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工作場所負責人, 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 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 細則第 4 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 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工資, 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包括工資 薪金及按計時 計日 計月 計件以 1

4 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 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 之 細則第 5 條本法第二條第五款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勞動場所, 包括下列場所 : 一 於勞動契約存續中, 由雇主所提示, 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二 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三 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第三項 第三十八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工作場所, 指勞動場所中, 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 管理之場所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 第十二條第一項 第三項 第五項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作業場所, 指工作場所中, 從事特定工作目的之場所 細則第 6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職業上原因, 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 於勞動上一切 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第 3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第 4 條 本法適用於各業 但因事業規模 性質及風險等因素,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 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 細則第 7 條 本法第四條所稱各業, 適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 第 5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 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 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 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機械 設備 器具 原料 材料等物件之設計 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 應於設計 製造 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 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 發生職業災害 2

5 細則第 8 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合理可行範圍, 指依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法令 指引 實務規範或一般社會通念, 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所從事之工作, 有致其生命 身體及健康受危害之虞, 並可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者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風險評估, 指辨識 分析及評量風險之程序 第二章安全衛生設施 第 6 條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一 防止機械 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 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 防止電 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 防止採石 採掘 裝卸 搬運 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 防止有墜落 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 防止原料 材料 氣體 蒸氣 粉塵 溶劑 化學品 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 防止輻射 高溫 低溫 超音波 噪音 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 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 防止廢氣 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 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 防止動物 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 防止通道 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 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 採光 照明 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下列事項, 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 一 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 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 避難 急救 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細則第 9 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預防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妥為規劃, 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 一 作業流程 內容及動作之分析 二 人因性危害因子之確認 三 改善方法及執行 四 成效評估及改善 3

6 五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細則第 10 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預防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妥為規劃, 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 一 高風險群之辨識及評估 二 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三 工作時間調整或縮短及工作內容更換之措施 四 健康檢查 管理及促進 五 成效評估及改善 六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細則第 11 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預防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妥為規劃, 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 一 危害辨識及評估 二 作業場所之配置 三 工作適性安排 四 行為規範之建構 五 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之訓練 六 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 成效評估及改善 八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第 7 條製造者 輸入者 供應者或雇主, 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 其構造 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 不得產製運出廠場 輸入 租賃 供應或設置 前項之安全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第一項指定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 符合前項安全標準者, 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 並於其產製或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 以供識別 但屬於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產品, 應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資訊登錄方式 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細則第 12 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如下 : 一 動力衝剪機械 二 手推刨床 三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4

7 四 動力堆高機 五 研磨機 六 研磨輪 七 防爆電氣設備 八 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 九 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十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十一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第 8 條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合格標章, 不得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 前項應實施型式驗證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免驗證,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一 依第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實施檢查 檢驗 驗證或認可 二 供國防軍事用途使用, 並有國防部或其直屬機關出具證明 三 限量製造或輸入僅供科技研發 測試用途之專用機型,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四 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商業樣品或展覽品,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五 其他特殊情形, 有免驗證之必要,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之驗證, 因產品構造規格特殊致驗證有困難者, 報驗義務人得檢附產品安全評估報告,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採用適當檢驗方式為之 輸入者對於第一項之驗證, 因驗證之需求, 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先行放行, 經核准後, 於產品之設置地點實施驗證 前四項之型式驗證實施程序 項目 標準 報驗義務人 驗證機構資格條件 認可 撤銷與廢止 合格標章 標示方法 先行放行條件 申請免驗 安全評估報告 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製造者 輸入者 供應者或雇主, 對於未經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或型式驗證逾期者, 不得使用驗證合格標章或易生混淆之類似標章揭示於產品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 得對公告列入應實施型式驗證之產品, 進行抽驗及市場查驗, 業者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細則第 13 條 本法第七條至第九條所稱型式驗證, 指由驗證機構對某一型式之機械 設 備或器具等產品, 審驗符合安全標準之程序 第 10 條 5

8 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 應予標示 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 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製造者 輸入者或供應者, 提供前項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 應予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 ; 資料異動時, 亦同 前二項化學品之範圍 標示 清單格式 安全資料表 揭示 通識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細則第 14 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 指下列之危險物或有害物 : 一 危險物 : 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 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二 有害物 : 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 具有健康危害者 細則第 15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危害性化學品之清單, 指記載化學品名稱 製造商 或供應商基本資料 使用及貯存量等項目之清冊或表單 細則第 16 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危害性化學品之安全資料表, 指記載化學品名稱 製造商或供應商基本資料 危害特性 緊急處理及危害預防措施等項目之表單 第 11 條雇主對於前條之化學品, 應依其健康危害 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 評估風險等級, 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前項之評估方法 分級管理程序與採行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2 條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定有容許暴露標準之作業場所, 應確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 前項之容許暴露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 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 並設置或委託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 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免經監測機構分析之監測項目, 得僱用合格監測人員辦理之 雇主對於前項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 應公開揭示, 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實施查核 前二項之作業場所指定 監測計畫與監測結果揭示 通報 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資格條件 認可 撤銷與廢止 查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9 細則第 17 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作業環境監測, 指為掌握勞工作業環境實態與評估勞工暴露狀況, 所採取之規劃 採樣 測定 分析及評估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及實施監測之作業場所如下 : 一 設置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 二 坑內作業場所 三 顯著發生噪音之作業場所 四 下列作業場所,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 ( 一 ) 高溫作業場所 ( 二 ) 粉塵作業場所 ( 三 ) 鉛作業場所 ( 四 ) 四烷基鉛作業場所 ( 五 ) 有機溶劑作業場所 ( 六 )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作業場所 第 13 條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學物質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 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 並經核准登記前, 不得製造或輸入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 但其他法律已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適用者, 不在此限 前項評估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為防止危害工作者安全及健康, 於審查後得予公開 前二項化學物質清單之公告 新化學物質之登記 評估報告內容 審查程序 資訊公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細則第 18 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審查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後, 得予公開之資訊如下 : 一 新化學物質編碼 二 危害分類及標示 三 物理及化學特性資訊 四 毒理資訊 五 安全使用資訊 六 為因應緊急措施或維護工作者安全健康, 有必要揭露予特定人員之資訊 前項第六款之資訊範圍如下 : 一 新化學物質名稱及基本辨識資訊 二 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之數量 7

10 三 新化學物質於混合物之組成 四 新化學物質之製造 用途及暴露資訊 第 14 條製造者 輸入者 供應者或雇主, 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管制性化學品, 不得製造 輸入 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 使用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 不在此限 製造者 輸入者 供應者或雇主, 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 應將相關運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化學品之指定 許可條件 期間 廢止或撤銷許可 運作資料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細則第 19 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管制性化學品如下 : 一 第二十條之優先管理化學品中, 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具高度暴露風險者 二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細則第 20 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 : 一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列之危害性化學品 二 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 屬致癌物質第一級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者 三 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 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 其化學品運作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第 15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工作場所, 事業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 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 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 製程修改時, 亦同 : 一 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 二 從事製造 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 前項製程安全評估報告, 事業單位應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前二項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 製程安全評估方法 評估報告內容要項 報請備查之期限 項目 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細則第 21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 指勞動檢查法 8

11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 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者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從事製造 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 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者, 指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危險物及有害物, 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數量 第 16 條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 不得使用 ; 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 非經再檢查合格, 不得繼續使用 代行檢查機構應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執行職務 檢查費收費標準及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種類 應具之容量與其製程 竣工 使用 變更或其他檢查之程序 項目 標準及檢查合格許可有效使用期限等事項之規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細則第 22 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機械 : 一 固定式起重機 二 移動式起重機 三 人字臂起重桿 四 營建用升降機 五 營建用提升機 六 吊籠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細則第 23 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設備, 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設備 : 一 鍋爐 二 壓力容器 三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四 高壓氣體容器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險性之設備 細則第 24 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 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機械 設備之種類 特性, 就下列檢查項目分別定之 : 9

12 一 熔接檢查 二 構造檢查 三 竣工檢查 四 定期檢查 五 重新檢查 六 型式檢查 七 使用檢查 八 變更檢查 第 17 條 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 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及本法有關安全 衛生之規定設計 第 18 條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 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 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 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 調職 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 經報主管機關認定, 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 不在此限 細則第 25 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指勞工處於需採取緊急應變或立即避難之下列情形之一 : 一 自設備洩漏大量危害性化學品, 致有發生爆炸 火災或中毒等危險之虞時 二 從事河川工程 河堤 海堤或圍堰等作業, 因強風 大雨或地震, 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三 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管溝 沉箱 沉筒 井筒等之開挖作業, 因落磐 出水 崩塌或流砂侵入等, 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四 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 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 致有發生爆炸 火災危險之虞時 五 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 致有發生中毒或窒息危險之虞時 六 從事缺氧危險作業, 致有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 七 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作業, 未設置防墜設施及未使勞工使用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致有發生墜落危險之虞時 八 於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 未採取管制措施及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10

13 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 細則第 26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所稱其他不利之處分, 指直接或 間接損害勞工依法令 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權益之措施 第 19 條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 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 ; 異常氣壓作業 高架作業 精密作業 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 亦應規定減少勞工工作時間, 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 前項高溫度 異常氣壓 高架 精密 重體力勞動及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等作業之減少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之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第 20 條雇主於僱用勞工時, 應施行體格檢查 ; 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 一 一般健康檢查 二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 ; 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 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 ; 實施特殊健康檢查時, 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予醫療機構 前二項檢查之對象及其作業經歷 項目 期間 健康管理分級 檢查紀錄與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對於健康檢查之結果, 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以作為工作相關疾病預防之必要應用 但一般健康檢查結果之通報, 以指定項目發現異常者為限 第二項醫療機構之認可條件 管理 檢查醫師資格與前項檢查結果之通報內容 方式 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 有接受之義務 細則第 27 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體格檢查, 指於僱用勞工時, 為識別勞工工作適性, 考量其是否有不適合作業之疾病所實施之身體檢查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健康檢查如下 : 一 一般健康檢查 : 指雇主對在職勞工, 為發現健康有無異常, 以提供適當健康指導 適性配工等健康管理措施, 依其年齡於一定期間或變更其工作時所實施者 二 特殊健康檢查 : 指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 為發現健康有無異常, 以提供適當健康指導 適性配工及實施分級管理等健康管理措施, 依其作業危害性, 於一定期間或變更其工作時所實施者 三 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 指對可能為罹患職業病之高風險群勞工, 或基於疑似職業病及本土流行病學調查之需要, 經中央主管機 11

14 關指定公告, 要求其雇主對特定勞工施行必要項目之臨時性檢查 細則第 28 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指下列作業 : 一 高溫作業 二 噪音作業 三 游離輻射作業 四 異常氣壓作業 五 鉛作業 六 四烷基鉛作業 七 粉塵作業 八 有機溶劑作業,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九 製造 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十 黃磷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 十一 聯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十二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作業 細則第 29 條本法第二十條第六項所稱勞工有接受檢查之義務, 指勞工應依雇主安排於符合本法規定之醫療機構接受體格及健康檢查 勞工自行於其他符合規定之醫療機構接受相當種類及項目之檢查, 並將檢查結果提供予雇主者, 視為已接受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檢查 第 21 條雇主依前條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 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 健康檢查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者, 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 ; 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 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 應參採醫師之建議, 變更其作業場所 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 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雇主應依前條檢查結果及個人健康注意事項, 彙編成健康檢查手冊, 發給勞工, 並不得作為健康管理目的以外之用途 前二項有關健康管理措施 檢查手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2 條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 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 辦理健康管理 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前項職業病預防事項應配合第二十三條之安全衛生人員辦理之 第一項事業單位之適用日期,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規模 性質分階段公告 第一項有關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資格 勞工健康保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2

15 細則第 30 條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者, 雇主應使其保存與管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 健康指導 健康管理措施及健康服務等資料 雇主 醫護人員於保存及管理勞工醫療之個人資料時, 應遵守本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第三章安全衛生管理 第 23 條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 性質, 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 人員, 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前項之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以上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場所者, 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對前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得實施訪查, 其管理績效良好並經認可者, 得公開表揚之 前三項之事業單位規模 性質 安全衛生組織 人員 管理 自動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 績效認可 表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細則第 31 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包括下列事項 : 一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 評估及控制 二 機械 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三 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 標示 通識及管理 四 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五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 六 採購管理 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 七 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八 定期檢查 重點檢查 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九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 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十一 健康檢查 管理及促進 十二 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 分享及運用 十三 緊急應變措施 十四 職業災害 虛驚事故 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十五 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十六 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13

16 細則第 32 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安全衛生組織, 包括下列組織 : 一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 為事業單位內擬訂 規劃 推動及督導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 二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 為事業單位內審議 協調及建議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 細則第 33 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安全衛生人員, 指事業單位內擬訂 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業務者, 包括下列人員 : 一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 職業安全管理師 三 職業衛生管理師 四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細則第 34 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安全衛生管理, 由雇主或對事業具管理權限之雇主代理人綜理, 並由事業單位內各級主管依職權指揮 監督所屬人員執行 細則第 35 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指事業單位依其規模 性質, 建立包括安全衛生政策 組織設計 規劃與實施 評估及改善措施之系統化管理體制 第 24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 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 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第 25 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 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 ; 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 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 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第 26 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 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 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 14

17 攬人 細則第 36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事前告知, 應以書面為之, 或召開協商會議 並作成紀錄 第 27 條事業單位與承攬人 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為防止職業災害, 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 一 設置協議組織, 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擔任指揮 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二 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 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 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 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 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細則第 37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共同作業, 指事業單位與承攬人 再承攬人所僱用之 勞工於同一期間 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 細則第 38 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協議組織, 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之, 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協議下列事項 : 一 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二 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三 從事動火 高架 開挖 爆破 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 四 對進入局限空間 有害物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 五 電氣機具入廠管制 六 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七 變更管理 八 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 工作場所標識 ( 示 ) 有害物空容器放置 警報 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 九 使用打樁機 拔樁機 電動機械 電動器具 軌道裝置 乙炔熔接裝置 電弧熔接裝置 換氣裝置及沉箱 架設通道 施工架 工作架台等機械 設備或構造物時, 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十 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 第 28 條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 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 ; 該代表人 15

18 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 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第 29 條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一 坑內工作 二 處理爆炸性 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三 鉛 汞 鉻 砷 黃磷 氯氣 氰化氫 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四 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五 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六 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 上油 檢查 修理或上卸皮帶 繩索等工作 七 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八 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九 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十 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十一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十二 起重機 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三 動力捲揚機 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四 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未滿十八歲者從事第一項以外之工作, 經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之醫師評估結果, 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 雇主應參採醫師之建議, 變更其作業場所 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 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第 30 條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一 礦坑工作 二 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 異常氣壓之工作 四 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 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 五 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碳 三氯乙烯 環氧乙烷 丙烯醯胺 次乙亞胺 砷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之工作 六 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七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八 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九 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工作 十 起重機 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一 動力捲揚機 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16

19 十二 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三 處理或暴露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險之工作 十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一 礦坑工作 二 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 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四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四款及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之工作, 雇主依第三十一條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 得免予處罰 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 不在此限 第 31 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 採取危害評估 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 ; 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 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 並留存紀錄 前項勞工於保護期間, 因工作條件 作業程序變更 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 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 雇主應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之 第一項事業之指定 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項目 危害評估程序與控制 分級管理方法 適性評估原則 工作調整或更換 醫師資格與評估報告之文件格式 紀錄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 得免予處罰 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 不在此限 細則第 39 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 指其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 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幼兒健康之下列工作 : 一 工作暴露於具有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 屬生殖毒性物質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者 二 勞工個人工作型態易造成妊娠或分娩後哺乳期間, 產生健康危害影響之工作, 包括勞工作業姿勢 人力提舉 搬運 推拉重物 輪班及工作負荷等工作型態, 致產生健康危害影響者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第 32 條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17

20 前項必要之教育及訓練事項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 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有接受之義務 第 33 條 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 使勞工周知 細則第 40 條雇主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時, 得以教育 公告 分發印刷品 集會報告 電子郵件 網際網路或其他足使勞工周知之方式為之 第 34 條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 公告實施 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應切實遵行 細則第 41 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 依下列事項定之 : 一 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二 機械 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三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四 教育及訓練 五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六 急救及搶救 七 防護設備之準備 維持及使用 八 事故通報及報告 九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細則第 42 條前條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 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 並得依工作性質 規模分別訂定, 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事業單位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其適用區域跨二以上勞動檢查機構轄區時, 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細則第 43 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勞工代表, 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 由工會推派之 ; 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 由勞方代表推選之 ; 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 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18

21 第四章監督與檢查 第 35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 資方 政府機關代表 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 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 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並提出建議 ; 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細則第 45 條本法第三十五條所定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 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 任期二年, 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勞工團體 雇主團體 職業災害勞工團體 有關機關代表及安全衛生學者專家遴聘之 第 36 條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得實施檢查 其有不合規定者, 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 並通知限期改善 ; 屆期未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 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 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 勞工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 事業單位對於前項之改善, 於必要時, 得請中央主管機關協助或洽請認可之顧問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技術輔導 前項顧問服務機構之種類 條件 服務範圍 顧問人員之資格與職責 認可程序 撤銷 廢止 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細則第 44 條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 於必要時, 得要求代行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人員, 提出相關報告 紀錄 帳冊 文件或說明 細則第 46 條 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安全衛生檢查 通知限期 改善或停工之程序, 應依勞動檢查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37 條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 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 搶救等措施, 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 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 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 一 發生死亡災害 二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 且需住院治療 19

22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 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 除必要之急救 搶救外, 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 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細則第 47 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所稱雇主, 指罹災勞工之雇主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罹災工作者工作場所之雇主 ; 所稱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指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八小時內, 應向其事業單位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 雇主因緊急應變或災害搶救而委託其他雇主或自然人, 依規定向其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者, 視為已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通報 細則第 48 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指於勞動場所同一災害發生工作者永久全失能 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三人以上者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 且需住院治療者, 指於勞動場所發生工作者罹災在一人以上, 且經醫療機構診斷需住院治療者 細則第 49 條勞動檢查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派員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 實施檢查, 並調查災害原因及責任歸屬 但其他法律已有火災 爆炸 礦災 空難 海難 震災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輻射事故及陸上交通事故之相關檢查 調查或鑑定機制者, 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重傷之災害, 指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 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失, 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災害者 細則第 50 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稱雇主, 指災害發生現場所有事業單位之雇主 ; 所稱現場, 指造成災害之機械 設備 器具 原料 材料等相關物件及其作業場所 第 3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 按月 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並公布於工作場所 細則第 51 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如下 : 20

23 一 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之事業 二 勞工人數未滿五十人之事業,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並由勞動檢查機構函知者 前項第二款之指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勞動檢查機構為之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之格式,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9 條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向雇主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 一 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 二 疑似罹患職業病 三 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確認前項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 得實施調查 前項之調查, 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參與 雇主不得對第一項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 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細則第 52 條勞工因雇主違反本法規定致發生職業災害所提起之訴訟, 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第五章罰則 第 40 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 除處罰其負責人外, 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第 4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 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災害 二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第三十條第一項 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發停工之通知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 除處罰其負責人外, 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21

24 第 42 條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二項之規定, 其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引起火災 爆炸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者,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經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並得按次處罰 雇主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通報之監測資料, 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有虛偽不實者,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43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 第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經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二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第十二條第一項 第三項 第十四條第二項 第十六條第一項 第十九條第一項 第二十四條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第二項之規定 ;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生職業病 三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二項之規定, 並得按次處罰 四 規避 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 調查 抽驗 市場查驗或查核 第 44 條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登錄或違反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經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並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 第八條第一項 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限期停止輸入 產製 製造或供應 ; 屆期不停止者, 並得按次處罰 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標示或違反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令限期回收或改正 未依前項規定限期回收或改正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 第八條第一項 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產品, 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化學品者, 得沒入 銷燬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其執行所需之費用, 由行為人負擔 第 45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一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 第十二條第四項 第二十條第一項 第二項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項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經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二 違反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第三項 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 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應給付工資而不給付 22

25 第 46 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六項 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處新臺 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 47 條代行檢查機構執行職務, 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其情節重大者, 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予以暫停代行檢查職務或撤銷指定代行檢查職務之處分 第 48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限期令其改正 ; 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 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 或定期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 一 驗證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二 監測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三 醫療機構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及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四 訓練單位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規則 五 顧問服務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規則 第 49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雇主 代行檢查機構 驗證機構 監測機構 醫療機構 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 負責人姓名 : 一 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 二 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情形 三 發生職業病 第六章附則 第 50 條為提升雇主及工作者之職業安全衛生知識, 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之發展, 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或補助辦法, 鼓勵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辦理之 直轄市與縣 ( 市 )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 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細則第 53 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直轄市與縣 ( 市 )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 配合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積極推動包括下列事 23

26 項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 一 策略及規劃 二 法制 三 執行 四 督導 五 檢討分析 六 其他安全衛生促進活動 第 51 條自營作業者準用第五條至第七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四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四條有關雇主之義務及罰則之規定 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 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 適用本法之規定 但第二十條之體格檢查及在職勞工健康檢查之規定, 不在此限 第 52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將第八條驗證機構管理 第九條抽驗與市場查驗 第十二條作業環境監測機構之管理 查核與監測結果之通報 第十三條新化學物質之登記與報告之審查 第十四條管制性化學品之許可與優先管理化學品之運作資料之備查 第二十條認可之醫療機構管理及健康檢查結果之通報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訪查與績效認可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訓練單位之管理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疑似職業病調查等業務, 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 第 53 條 主管機關辦理本法所定之認可 審查 許可 驗證 檢查及指定等業務, 應收規 費 ; 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4 條 本法施行細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細則第 54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第 55 條 本法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 24

27 貳 職業安全衛生法實施後, 一般行業依法應辦理事項 項次事項內容說明罰則參考資料 一 適用範圍 1. 本法適用於各業 但因事業規模 性質及風險等因素, 中 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 職業安全衛生 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 惟公務人 行細則之條文對照 法第 1 條及第 4 員保障法第 19 條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 條 法, 對於公務人員之安全衛生已有特別規定, 即應優先適 用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及第 102 條所訂之人員不適 用職業安全衛生法 ) 2. 本法保障範圍除 受僱勞工 外, 尚擴及 自營作業者 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例 如從事勞動之志工或職業訓練機構學員等 二 重複性作業等促 1. 本法適用於各業 但因事業規模 性質及風險等因素,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人因性危害防止計畫 發肌肉骨骼疾病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 訂定 第 43 條第 2 款, 違 ( 範本 ) 之預防 人因性危害防止計畫, 採取下列預防措施, 並留存執行 反同法第 6 條第 2 職業安全衛生法 紀錄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及職業安全 項致發生職業病 第 6 條第 2 項第 1 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1, 訂定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 ) 者, 可處新臺幣 3 款 (1) 分析作業流程 內容及動作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 (2) 確認人因性危害因子 下罰鍰 (3) 評估 選定改善方法及執行 25

28 項次 事項內容 說明 罰則 參考資料 (4)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5)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2. 前項計畫及執行紀錄應留存 3 年 ; 於僱用勞工人數未達 100 人者, 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人因性危害防止計畫 三 從事輪班 夜間工 1. 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 採取下列預防措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一 異常工作負荷促發 作 長時間工作等 施, 並留存執行紀錄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1 第 43 條第 2 款規 疾病預防計畫 ( 範本 - 作業, 為避免勞工 條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2, 訂定執行職務 定, 違反第 6 條第 2 需設置廠護 ) 因異常工作負荷 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 項致發生職業病 二 異常工作負荷促發 促發疾病 (1) 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 者, 可處新臺幣 3 疾病預防措施執行流 職業安全衛生 (2) 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 程 ( 範本 - 免僱用或特 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 下罰鍰 約廠護 ) 2 款 (4) 實施健康檢查 管理及促進 (5)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6)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2. 前項計畫及執行紀錄應留存 3 年 ; 依規定免僱用或特約從 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者, 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 26

29 項次事項內容說明罰則參考資料 四 執行職務因他人 1. 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採取下列預防措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一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 行為遭受身體或 施, 並留存執行紀錄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2 第 43 條第 2 款規 侵害預防計畫 ( 範本 - 精神不法侵害之 條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訂定執行職務 定, 違反第 6 條第 2 勞工人數 100 人以上 ) 預防 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 項致發生職業病 二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 職業安全衛生 (1) 辨識及評估危害 者, 可處新臺幣 3 侵害預防流程圖 ( 範本 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2) 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 - 勞工人數未達 100 人 ) 3 款 (3) 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下罰鍰 (4) 建構行為規範 (5) 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6) 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7)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8)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2. 前項計畫及執行紀錄應留存 3 年 ; 於僱用勞工人數未達 100 人者, 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 害預防計畫 五 雇主對於經中央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第 2 項第 1 款 ( 設置有中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作業環境測定指引 主管機關指定之 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 ) 及第 3 第 45 條第 2 款, 違 作業場所, 應訂定 款 ( 顯著發生噪音之作業場所 ) 規定之作業場, 雇主應依下 反同法第 17 條之規 作業環境監測計 列規定, 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但臨時性作業 作業時間短暫 定, 可處新臺幣 3 畫, 並設置或委託 或作業期間短暫之作業場所, 不在此限 :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 27

30 項次事項內容說明罰則參考資料 經中央主管機關 (1) 設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 下罰鍰 認可之作業環境 場所, 應每 6 個月監測二氧化碳濃度一次以上 監測機構實施監 (2) 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 8 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 85 分貝 測 以上之作業場所, 應每 6 個月監測噪音一次以上 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 12 條第 3 項 六 雇主於僱用勞工 1. 體格檢查 : 雇主僱用勞工 ( 新進員工 ) 時, 應實施一般體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 時, 應施行體格檢 格檢查 第 45 條第 2 款, 違 則 ( 請至全國法規資料 查 ; 對在職勞工應 2. 健康檢查 : 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 特殊作業健 反同法第 20 條第 1 庫查詢, 網址 : 施行健康檢查 康檢查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 項之規定, 可處新 職業安全衛生 康檢查 : 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法第 19 條第 1 項 (1) 一般健康檢查, 實施頻率 : 萬元以下罰鍰 A.65 歲以上者, 每年檢查 1 次 B.40 歲以上未滿 65 歲,3 年檢查 1 次 C. 未滿 40 歲者,5 年檢查 1 次 (2) 特殊作業健康檢查, 實施頻率 : 檢查頻率每年 1 次 七 事業單位勞工人 1. 職安法第 22 條有關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 50 人以上者, 應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 數在 50 人以上 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之規定, 其適用日期係由中央主管機 第 45 條第 2 款, 違 則 ( 請至全國法規資料 者, 應僱用或特約 關依規模 性質分階段公告 故於中央主管機關尚未公告 反同法第 22 條第 1 庫查詢, 網址 : 醫護人員 前, 現行應配置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事項者, 係依 項之規定, 可處新 28

31 項次事項內容說明罰則參考資料 職業安全衛生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3 條及第 4 條規定, 為事業單位勞工 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法第 22 條第 1 項 人數在 300 人以上者, 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 萬元以下罰鍰 數在 100 人以上者, 或事業分散各地區勞工總人數達 3000 人以上者 至於勞工人數 50 人以上至 299 人之事業單位, 尙無須立即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 2. 勞工人數在 50 人以上, 未達 300 人之事業單位, 其醫護 人力之配置方式與執行期程, 勞動部將綜合評估國內企業 之經營樣態 現行法規之執行方式 專業人員之培訓能 量 中小企業輔導或補助措施等, 邀集相關部會 學者專 家與勞資代表, 共同審慎研議後, 另行公告 八 訂定職業安全衛 1. 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之實驗室 試驗室 實習工場或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 生管理計畫 ; 並設 試驗工場 ( 含試驗船 訓練船 ) 原已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 45 條第 2 款, 違 法 ( 請至全國法規資料 置安全衛生織 人 屬第二類事業, 如勞工人數在 300 以上 ( 職安法擴大適用 反同法第 23 條第 1 庫查詢, 網址 : 員, 實施安全衛生 之勞工人數不納入計算 ) 者, 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一級管 項之規定, 可處新 管理及自動檢查 理單位 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職業安全衛生 2. 職安法擴大適用各業後, 為避免施行初期對新增適用之事 萬元以下罰鍰 法第 23 條第 1 項 業單位造成衝擊, 新增適用事業 ( 如國中小及高中職, 除 上述場所外 ) 尚未納入該等分類, 爰尚不需設置安全衛生 組織及人員 而原勞工安全衛生法指定適用部分工作場所 之事業單位, 因職安法擴大適用之勞工人數, 除不納入上 29

32 項次 事項內容 說明 罰則 參考資料 述分類應設置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的勞工人數計算外, 其餘應仍依規定予以併計, 納入事業單位之規模 ( 如職災統計月報應報備之勞工人數 ) 另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自動檢查 工作守則報備 職災統計月報等, 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3. 依事業單位之規模 性質, 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 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 ; 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下之事業單位, 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勞工人數在 10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4.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 (1)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 評估及控制 (2) 機械 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3) 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 標示 通識及管理 (4) 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5)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 (6) 採購管理 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 (7) 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8) 定期檢查 重點檢查 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9)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0

33 項次 事項內容 說明 罰則 參考資料 (10) 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11) 健康檢查 管理及促進 (12) 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 分享及運用 (13) 緊急應變措施 (14) 職業災害 虛驚事故 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15) 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16) 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九 實施安全衛生教 1. 實施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 ( 以與該勞工作業有關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育及訓練 ( 新僱勞 者 ): 第 45 條第 1 款, 違 規則 ( 請至全國法規資 工或在職勞工變 (1) 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反同法第 32 條第 1 料庫查詢, 網址 : 更工作前, 應受 3 (2) 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項之規定, 經通知限 小時一般職業安 (3) 作業前 中 後之自動檢查 期改善, 屆期未改 全衛生教育訓 (4) 標準作業程序 善, 可處新臺幣 3 萬 練 ) (5) 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 職業安全衛生 (6) 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罰鍰 法第 32 條 (7) 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2. 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認可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路 ( 全民勞教 e 網, 網址 : 教學課程, 事業單位之勞工上網學習, 取得認證時數, 其 31

34 項次 事項內容 說明 罰則 參考資料 時數得抵充一般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至多二小時 3. 應將包含訓練教材 課程表等之訓練計畫 受訓人員名冊 簽到紀錄 課程內容等實施資料保存三年 十 會同勞工代表訂 1. 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 範 定適合需要之安 容, 參酌下列事項定之 : 第 45 條第 1 款, 違 本 ) 全衛生工作守則 (1) 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反同法第 34 條第 1 報經檢查機構備 (2) 機械 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項之規定, 經通知限 查後公告實施 (3)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期改善, 屆期未改 職業安全衛生 (4) 教育及訓練 善, 可處新臺幣 3 萬 法第 34 條 (5)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 (6) 急救及搶救 罰鍰 (7) 防護設備之準備 維持及使用 (8) 事故通報及報告 (9)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2. 報經本市勞動檢查處備查後公告實施 ( 電話 : , 地址 :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 3 段 287 之 2 號 ) 十一 雇主應負責宣導 得以教育 公告 分發印刷品 集會報告 電子郵件 網際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本法及有關安全 網路或其他足使勞工周知之方式為之 第 45 條第 2 款, 違 衛生之規定, 使勞 反同法第 33 條之規 32

35 項次事項內容說明罰則參考資料 工周知 定, 可處新臺幣 3 萬 職業安全衛生 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 法第 33 條 罰鍰 十二 勞動場所發生職 1. 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 雇主應於 8 小時內通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一 職業災害通報單 業災害者, 雇主應 報勞動檢查處 : 第 43 條第 2 款, 違 於 8 小時內通報勞 (1) 發生死亡災害 反同法第 37 條第 1 二 臺北市職業災害調 動檢查機構, 並應 (2)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3 人以上 項 第 2 項之規定, 查分析及紀錄計畫 ( 含 實施調查 分析及 (3)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1 人以上, 且需住院治療 可處新臺幣 3 萬元 虛驚事故 影響身心健 作成紀錄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 康事件 ) 職業安全衛生 2. 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 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 搶救 鍰 法第 37 條 等措施, 並實施調查 分析及作成紀錄 十三 其他職業安全衛 依相關附屬法規定辦理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臺北市天然災害 ( 颱風 生事項 ( 如防護 第 43 條第 2 款規 豪雨 ) 外勤安全計畫 ( 範 設施或設備 ) 定, 違反同法第 6 條 例 ) 職業安全衛生 第 1 項之規定, 可處 法第 6 條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33

36 參 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範本及指引 臺北市天然災害 ( 颱風豪雨 ) 外勤安全計畫 ( 範例 ) 年 7 月 3 日勞動局製 壹 前言在颱風豪雨惡劣氣候下, 外勤人員行車安全, 相較於一般員工, 其職業災害風險更高, 特別是於颱風天風雨交加, 以機車執行外勤任務, 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 ( 招牌掉落 路樹倒塌等 ) 事故之機率大增 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於各業, 雖有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人員從事安全衛生管理, 對於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以及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實際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等一般規定, 惟颱風天執行外勤任務, 因道路 風雨 地區受損程度等環境差異甚大, 不確定性甚高, 且非雇主指揮監督之工作場所, 無法以事業內一般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予以保護 因此, 事前之危害風險辨識 評估及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必要控制措施, 均應透過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及因地制宜之運作, 以強化外勤人員之安全意識, 並落實於外勤任務中 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6 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86 條之 2 及相關法規, 雇主有維護颱風天外勤人員外勤安全之責任, 為協助雇主對颱風天外勤作業危害之辨識 評估及控制, 特訂定臺北市天然災害 ( 颱風豪雨 ) 外勤安全計畫, 供事業單位參考 本計畫為行政指導, 並無強制性, 事業單位得依本身實際需要及相關法規要求, 適度修正及調整 事業單位對於颱風天外勤作業, 如參考本計畫訂定計畫並據以執行, 勞動檢查機構可視為符合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86 條之 2 規定, 如事業單位未依本計畫辦理而係採用其他方式者, 則須自行舉證, 證明該方式已達保護勞工安全與健康之目的

37 貳 適用範圍 颱風警報發布後, 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 於颱風天執行外勤服務 者 但不包括搶救 急救人員及其他法令有規定者 參 計畫依據一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6 條之 2 規定, 雇主使勞工於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 有危害勞工之虞者, 應視作業危害性, 置備適當救生衣 安全帽 連絡通訊設備及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與交通工具 二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十一 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三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 雇主對下列事項, 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 四 避難 急救 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肆 雇主及主管人員之安全衛生職責一 雇主對於颱風天外勤人員應訂定安全管理政策, 並宣示以人身安全為第一優先考量, 如外勤人員受指派出勤發現現場存有風險, 使生命遭受威脅, 應以生命安全為重, 不要冒險前往, 如未達成外送任務者, 雇主不會予以不利待遇 二 雇主應依事業規模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人員, 規劃 督導及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 雇主及主管人員於颱風天派員外勤時, 應針對各外勤可能之危險情境, 進行危害辨識 危害評估及依評估結果擬訂危害控制之分級管理措施 四 雇主應會同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外勤指派主管及外勤人員勞工代 35

38 表, 依風險評估結果, 訂定外勤安全作業標準, 納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中, 並定期檢討更新 五 雇主對於新進外勤人員或在職人員變更工作時, 應實施 3 小時以上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並依外勤性質及風險評估結果, 規劃實施必要之在職訓練 六 雇主及主管人員於颱風天派員外勤時, 應建立事前安全查核機制, 實施勤前講習, 並採取必要之安全管理措施 七 雇主及主管人員對於外勤人員 裝備 安全措施 意外保險及緊急應變措施, 應妥為規劃, 並依任務需求, 提供適當之防護器具 急救器材及其他必要之後勤支援 八 雇主及主管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外勤作業安全稽核, 督導所屬落實風險評估及安全管理 伍 危害辨識 危害評估 危害控制一 事業單位雇主應訂定颱風天外勤安全之評估機制 流程及相關表單, 針對颱風天勞工外勤之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 實施風險評估, 辨識可能危害及採取因應之分級管理措施 二 颱風警報發布後, 事業單位雇主應依氣象局及媒體資訊評估外勤區域是否有強風大雨致道路淹水 路樹傾倒 坍方落石 道路受損 物體飛落 電線脫落或電桿傾倒等相關危害 三 針對各種風險不同等級情況, 事業單位雇主或授權主管人員應依風險程度採取停止外勤 提供安全運送工具 個人緊急通訊設備 個人防護具 勤前教育等安全管理措施 四 如依媒體報導, 評估認有顯著風險或有可預見之風險時, 應停止外勤 如評估後仍決定使勞工外勤作業, 雇主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例如限縮外勤區域或以汽車 計程車為外勤交通工具及提供適當個人防護具等, 並由雇主或主管人員以書面指派 ( 臺北市事 36

39 業單位天然災害外勤指派單參考範本如附 ), 保存紀錄備查 陸 計畫執行及紀錄一 事業單位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要求 風險評估結果 事件案例等因素, 定期或適時的檢討風險評估結果, 必要時予以修正 二 風險評估的結果應適時傳達給相關部門及人員周知 三 事業單位應明確規定風險評估結果及重要控制措施執行的記錄內容及保存年限 37

40 臺北市事業單位天然災害外勤指派單 ( 參考範本 ) 102 年 1 月 3 日勞動局製 事業單位名稱 / 部門 : 填表日期 : 年月日時間 : 時分 有效時間 : 年月日時分至年月日時分 外勤區域 : 外勤項目 : 一 指派前危害辨識及評估 : 颱風等級 : 強烈 ( 近中心最大風速 : 每秒 51.0 公尺以上,16 級風以上 ) 中度 ( 近中心最大風速 : 每秒 32.7 ~50.9 公尺,12~15 級風 ) 輕度 ( 近中心最大風速 : 每秒 17.2 ~32.6 公尺,8~11 級風 ) 雨量 : 超大豪雨 (24 小時累積雨量達 350 毫米以上之降雨 ) 大豪雨 (24 小時累積雨量達 200 毫米以上之降雨 ) 豪雨 (24 小時累積雨量達 130 毫米以上之降雨 ) 外勤風險 : 淹水 強風 大雨 路樹傾倒 坍方落石 道路受損 物體飛落 電線脫落 電桿傾倒 其他 可配合裝備 : 汽車 聯絡設備 急救包 其他 個人防護設備 : 安全帽 雨衣 護目鏡 救生衣 其他防護用具 風險評估 : 顯著風險 中央氣象局等相關主管機關所發布之風力預報 雨勢等級與土石流警戒等可預見之風險 低度風險 二 外勤風險之處理措施 : 1. 臺北市政府宣布停班停課時 (1) 顯著風險 : 停止外勤 (2) 可預見風險 : 外勤, 但採防護措施, 如 以汽車或計程車執行外勤 限縮外勤區域至 公里以內 其他防護措施 2. 臺北市政府僅宣布停課時低度風險 : 以機車外勤 其他 三 特殊事項及限制 :( 如無者, 免填 ) 四 注意事項 : 如外勤人員受指派出勤發現現場存有風險, 使生命遭受威脅, 應以生命安全為重, 不要冒險前往, 如未達成外送任務者, 公司不會予以不利待遇 被指派人員簽名 : 店長或主管簽名 : 註 : 本指派單請留存備查, 並保存 3 年 38

41 人因性危害防止計畫 ( 範本 ) 目的應用人因工程相關知識, 預防本局工作者因長期暴露在設計不理想的工作環境 重複性作業 不良的作業姿勢或者工作時間管理不當下, 引起工作相關肌肉骨骼傷害 疾病之人因性危害的發生 適用範圍本局全體工作者 權責 1. 秘書室 : 傷害調查或肌肉傷害狀況調查 工作者職業傷害統計與分析 2. 人事室 : 預防肌肉骨骼傷害 疾病或其他危害之宣導及教育訓練指導 3. 各級工作場所負責人 : 人因性危害防止計畫之推動及執行 4. 工作者 : 定期填寫相關檢核表 定義 1. 人因工程 : 人因工程旨在發現人類的行為 能力 限制和其他的特性等知識, 而應用於工具 機器 系統 任務 工作和環境等的設計, 使人類對於它們的使用能更具生產力 有效果 舒適與安全 - Sanders 與 McComick(1987) 2. 工作相關肌肉骨骼傷害 : 由於工作中的危險因子, 如持續或重複施力 不當姿勢, 導致或加重軟組織傷病 一 分析作業流程 內容及動作 ( 含主要作業內容及作業中易引起肌肉骨骼傷害或疾病的危險因子 ): 本局工作者大多數以辦公室為主要工作環境, 另以車輛駕駛為少數之工作環境 依本局工作者之作業內容進行分析, 其主要工作類型及人因性危害因子可分三類 : 1. 辦公室行政工作 : 利用鍵盤和滑鼠控制及輸入以進行電腦處理作業 書寫作業 電話溝通作業 1.1 鍵盤及滑鼠操作姿勢不正確 1.2 打字 使用滑鼠的重複性動作 1.3 長時間壓迫造成身體組織局部壓力 1.4 視覺的過度使用 1.5 長時間伏案工作 1.6 長時間以坐姿進行工作 1.7 不正確的坐姿 2. 司機人員 : 主要作業內容為駕駛汽車 39

42 2.1 長時間處於局限且振動空間內 2.2 長時間以坐姿進行工作 2.3 不正確的坐姿 3. 櫃台志工人員 : 主要作業內容提供市民相關工作者法規諮詢 3.1 長時間以坐姿進行工作 3.2 不正確的坐姿 / 立姿 二 確認人因性危害因子 ( 及作業相關肌肉骨骼傷害部位及疾病 ) 1. 作業相關下背痛 3.1 職業危險因子 : 工作需要長時間坐著或讓背部處於固定姿勢 3.2 個人危險因子 : 過去下背痛之病史 抽煙 肥胖 2. 作業相關手部疼痛 2.1 職業危險因子 : 重複 長時間的手部施力 3. 作業相關頸部疼痛 : 3.1 職業危險因子 : 長期固定在同一個姿勢, 尤其是固定在不良的姿勢 ; 通常是指頸部前屈超過廿度, 後仰超過五度 4. 腕道症候群 4.1 職業危險因子 : 手部不當的施力 腕部長時間處在極端彎曲的姿勢 重複性腕部動作 資料鍵入 4.2 個人危險因子 : 糖尿病患者 尿毒症患者 孕婦 肥胖者 甲狀腺功能低下者 腕部曾經有骨折或重大外傷 三 評估 選定改善方法及執行 1. 危害的評估 : 以 北歐肌肉骨骼症狀問卷 (NMQ) 調查肌肉骨骼傷害類別與提供改善的依據 ( 附件 1) 2. 選定改善方法 : 2.1 工程控制 : 考量工作者長時間處於辦公室使用電腦之情形, 提供一適合國人體型之電腦工作桌椅尺寸設計參考值, 協助電腦使用者調整其工作場所以預防此類骨骼肌肉酸痛 然而關於電腦工作站的工作姿勢設定有許多不同的見解, 也沒有一種完美的坐姿工作姿勢存在 ( 例如, 降低座椅高度可以使下肢得到休息, 但同時也將增加上半身之負荷 ), 同時任何一種靜態的姿勢維持一段時間之後將會引起疲勞 因此, 工作中, 適時改變姿勢才是減少疲勞的好方法 就姿勢而言, 一般顯示器的畫面上端應低於眼高, 使臉正面朝向前方並稍稍往下, 以減少因抬頭造成頸部負荷 作業時, 應儘量使眼睛朝正面往下, 以減少眼睛疲勞 鍵盤的位置要在正前方, 最佳的高度是當手至於鍵盤上時, 手臂能 40

43 輕鬆下垂, 靠近身體兩側, 手肘約成 90 滑鼠放置高度不宜太高, 可以考慮盡量靠近身體中線的位置 3 種不良的電腦工作姿勢與其個別調整改善的示意圖 ( 科學發展 2012 年 4 月,472 期 ) 以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與國內人因工程專家所建立之 " 工作者靜態與動態人體計測資料庫 " 為基礎, 並參考現有文獻, 建議可調式及不可調式電腦工作桌椅尺寸參考值如下 圖一可調式工作站參考尺寸值 表一可調式電腦工作桌椅尺寸建議值 名稱坐面高桌面高顯示器中心高腳踏板 尺寸 mm mm mm 不需要 圖二桌面高不可調工作站參考尺寸值 41

44 表二不可調式電腦工作桌椅尺寸建議值 名稱桌面高不可調坐面高不可調 坐面高 桌面高 顯示器中心高 mm 670 mm mm 460 mm mm mm 腳踏板 mm 0-90 mm 本參考尺寸係依據 " 工作者靜態與動態人體計測資料庫 ", 適用於 5th 女性至 95th 男性, 約 90% 之工作者可適用 桌面高不可調時, 桌面高是以 95th 男性坐姿手肘高度為基礎 坐面高不可調時, 坐面高是以 95th 男性坐姿膝窩高度為基礎 因此, 在這些設計方案中必須提供腳踏板供較小尺寸者使用 其餘之人體計測關係可參考可調式設計 本參考尺寸係依據 " 工作者靜態與動態人體計測資料庫 ", 適用於 5th 女性至 95th 男性, 約 90% 之工作者可適用 坐面高係考慮坐姿時地面至膝窩之高度加上鞋子高度 ; 桌面高約為坐姿時地面至手肘高度以下 100mm; 顯示器中心高約為坐姿時地面至眼睛高度以下 145mm 42 資料來源 :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2.2 行政管理 : (1) 各科室確認工作場所中是否有任何危險因子存在, 或是否有工作者曾因工作而引起肌肉骨骼疾病, 亦即進行工作相關的肌肉骨骼傷害或不適的調查, 初步確認出工作上的問題點 (2) 有問題之工作場所 流程或工作方式等之現況, 收集現有的資料包括醫療紀錄 缺席狀況 問卷調查, 以確定工作者肌肉骨骼傷害症狀與部位, 選擇適當之檢點方法 (3) 將工作內容豐富化, 作業項目適度多樣化, 避免極度單調重複之操作, 降低集中暴露於單一危險因子之機會 (4) 藉由教育訓練傳遞肌肉骨骼傷害風險意識與正確操作技巧

45 (5) 宣導工作者有效利用合理之工作間休息次數與時間 2.3 健康管理 : (1) 自我檢查 : 工作者因長期性 重複性動作有造成身體不適情形時, 如眼睛 手腕 手指虎口 大拇指痠痛及下背肌肉痠痛等, 應進行檢查並調整正確作業方式 (2) 健康檢查 : 利用工作者進行定期健康檢查, 並依檢查結果結合工作人因性危害因子進行分析, 針對其危害因子進行工作調整 2.4 教育訓練 : 藉由危害認知與宣導及工作者體適能訓練兩方面從事教育訓練, 一方面加強工作者對肌肉骨骼傷害之了解, 工作者對於肌肉骨骼傷害的成因與症狀有所了解, 可以維持其遵守各種標準作業規定之動機, 同時於症狀出現時及早向管理階層報告 另一方面, 維持人員操作所需之肌力 肌耐力 四肢延展與靈活度 以及體力體能, 可以避免人員之操作能力衰退, 因此, 安排適當的定期訓練課程, 對於預防肌肉骨骼傷害與下背痛均是有效的方法 針對可能危害因素提供工作者正確作業方式, 避免肌肉骨骼傷害發生或惡化 提供本局 大家一起來健康動起來 運動小折頁 ( 如附件 ), 有效利用零碎時間, 有效伸展四肢 減輕工作疲勞 3. 改善方法執行 : 3.1 工程控制改善 : 針對機械設備之配置不良, 產生工作者長時間工作造成人因性危害時, 應改善其設備避免增加肌肉骨骼之傷害發生或惡化 依評估結果更換相關設備 3.2 採用正確作業方式 : 日常生活或工作中, 必須避免產生人因性危害之部位 ( 如手指 ) 長時間 經常重覆的動作 工作時, 必須避免用力方式不當, 不要過度使用已受傷之部位, 或是持續太久 疼痛症狀消失後, 可配合正確的伸展運動和肌力訓練 請參考本局 大家一起來健康動起來 運動小折頁 ( 如附件 ) 3.3 採用改善作業方式 : 考量調整工作者工作內容, 如減少重複動作之作業內容, 或增加不同之工作作業, 避免人因性危害發生 工作者可主動調整工作作業姿勢, 避免長期坐姿造成脊椎異常負荷, 可適時使用站立之電腦設備, 減少身體局部疲勞 43

46 坐姿使用電腦工作桌站立使用電腦工作桌可參考職業安全衛生科電腦工作桌四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1. 實施改善計畫後, 每半年進行評估 ( 直到人因性危害消失 ) 工作者有產生人因性危害時, 針對其選定改善方法進行追蹤及瞭解, 掌控工作者肌肉骨骼之傷害之改善成效 2. 進行問卷調查, 分析工作者改善前 後肌肉骨骼傷害恢復情形 如果改善成果不佳或惡化時, 應重新選定改善方法及執行措施, 或調整其工作, 隔離人因性危害因子, 避免產生二次危害 五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針對本局工作者工作內容調整時, 如有不同之人因性危害因子產生時, 本計畫應修正或補充有關其人因性危害因子評估 選定改善方法及執行措施等, 以避免工作者作業時產生人因性危害 本措施執行紀錄或文件等應歸檔留存三年以上 44

47 附件 1 北歐肌肉骨骼傷害問卷 (NMQ) 第一部份個人基本資料 1.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2. 服務機構 : 公司 縣市 3. 部門 : 4. 職稱 : 5. 性別 : 男 女 6. 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7. 身高 : 公分 8. 體重 : 公斤 9. 您經常運動嗎? 不常 偶爾 至少每星期一次 10. 您有抽煙的習慣嗎? 沒有 偶爾抽 常抽, 平均每天抽 根 11. 您平時做事習慣使用哪一隻手? 右手 左手 第二部份工作資料 1. 您從事此一工作至今已有多久? 年 月 ( 包括以前所任職之機構 ) 2. 您從事目前的工作已有多久? 年 月 ( 不包括以前所任職之機構 ) 3. 您平均一天的工作時間為多少小時? 小時 4. 您一天的工作時數為多少小時? 小時 5. 您的工作時間內是否有安排休息時間? 沒有 有, 一天休息 次, 一次休息 分鐘 6. 您一星期的工作天數為多少天? 天 7. 您在最近一年之內, 在工作中或工作後, 身體有沒有任何不舒服的感覺? (1) 脖子 沒有 有 ( 請繼續回答第三部份 ) (2) 肩膀 沒有 有 ( 請繼續回答第四部份 ) (3) 上背 沒有 有 ( 請繼續回答第五部份 ) (4) 腰部或下背 沒有 有 ( 請繼續回答第六部份 ) (5) 手肘 沒有 有 ( 請繼續回答第七部份 ) (6) 手或手腕 沒有 有 ( 請繼續回答第八部份 ) (7) 臀部或大腿 沒有 有 ( 請繼續回答第九部份 ) (8) 膝蓋 沒有 有 ( 請繼續回答第十部份 ) (9) 腳和腳踝 沒有 有 ( 請繼續回答第十一部份 ) (10) 以上各部位都沒有 ( 您可以就此停筆, 謝謝您!) 45

48 第三部份脖子右圖陰影區標示出脖子所指的範圍, 若您在身體的這一部份有任何疼痛或不舒服的感覺時, 請您務必詳細填寫下列問題 1. 您的症狀出現的時間為? 現在 過去一個月 過去半年中 過去一年中 2. 您的症狀持續多久了? 1 個月 3 個月 6 個月 l 年 2 年 3 年 3 年以上 3. 您的症狀為? 酸痛 紅腫 發麻 刺痛 半夜痛醒 肌肉萎縮 其他 ( 請說明 ) 你的症狀對您的影響為何? 完全不影響生活與工作 稍微降低工作能力 工作能力明顯降低 曾因此請假休養 連生活都受到影響 完全不能動作 其它 ( 請說明 ) 5. 您的症狀出現頻率為? 幾乎每天出現 約一星期一次 約一個月一次 約半年一次 半年以上才出現一次 6. 您是否尋求治療? 未予理會 曾動手術 曾復建 按摩 熱敷 冷敷 吃藥 敷藥 其他 ( 請說明 ) 7. 您認為造成這些症狀的原因與目前的工作有關嗎? 全因工作造成的 一部份與工作有關 不清楚 與工作無關, 原因是 ( 請說明 ) 46

49 第四部份肩膀右圖陰影區標示出肩膀所指的範圍, 若您在身體的這一部份有任何疼痛或不舒服的感覺時, 請您務必詳細填寫下列的問題 左肩 1. 您的症狀出現的時間為何? 現在 過去一個月 過去半年中 過去一年中 過去一年以上 2. 您的症狀持續了多久? 1 個月 3 個月 6 個月 1 年 2 年 3 年 3 年以上 3. 您的症狀為何? 酸痛 紅腫 發麻 刺痛 半夜痛醒 肌肉萎縮 其他 ( 請說明 ) 4. 您的症狀對您的影響為何? 完全不影響生活與工作 工作能力稍微降低 工作能力明顯降低 曾經因此請假休養 連生活都受到影響 其他 ( 請說明 ) 您的症狀出現頻率為何? 幾乎每天出現 約一星期一次 約一個月一次 約半年一次 半年以上才出現一次 您是否曾尋求醫治? 未予理會 曾動手術 曾復建 按摩 熱敷 冷敷 吃藥 敷藥 其他 ( 請說明 ) 7. 您認為造成這些症狀的原與目前的工作有關嗎? 全因工作所造成的 一部份與工作有關 不清楚其原因無關, 原因是 ( 請說明 ) 右肩 1. 您的症狀出現的時間為何? 現在 過去一個月 過去半年中 過去一年中 過去一年以上 2. 您的症狀持續了多久? 1 個月 3 個月 6 個月 1 年 2 年 3 年 3 年以上 3. 您的症狀為何? 酸痛 紅腫 發麻 刺痛 半夜痛醒 肌肉萎縮 其他 ( 請說明 ) 4. 您的症狀對您的影響為何? 完全不影響生活與工作 工作能力稍微降低 工作能力明顯降低 曾經因此請假休養 連生活都受到影響 其他 ( 請說明 ) 您的症狀出現頻率為何? 幾乎每天出現 約一星期一次 約一個月一次 約半年一次 半年以上才出現一次 您是否曾尋求醫治? 未予理會 曾動手術 曾復建 按摩 熱敷 冷敷 吃藥 敷藥 其他 ( 請說明 ) 7. 您認為造成這些症狀的原與目前的工作有關嗎? 全因工作所造成的 一部份與工作有關 不清楚其原因無關, 原因是 ( 請說明 ) 47

50 第五部份上背右圖陰影區標示出上背所指的範圍, 若您在身體的這一部份有任何疼痛或不舒服的感覺時, 請您務必詳細填寫下列問題 1. 您的症狀出現的時間為? 現在 過去一個月 過去半年中過去一年中 2. 您的症狀持續多久了? 1 個月 3 個月 6 個月 l 年 2 年 3 年 3 年以上 3. 您的症狀為? 酸痛 紅腫 發麻 刺痛 半夜痛醒 肌肉萎縮 其他 ( 請說明 ) 4. 你的症狀對您的影響為何? 完全不影響生活與工作 稍微降低工作能力 工作能力明顯降低 曾因此請假休養 連生活都受到影響 完全不能動作 其它 ( 請說明 ) 5. 您的症狀出現頻率為? 幾乎每天出現 約一星期一次 約一個月一次 約半年一次半年以上才出現一次 6. 您是否尋求治療? 未予理會 曾動手術 曾復建 按摩 熱敷 冷敷 吃藥 敷藥 其他 ( 請說明 ) 7. 您認為造成這些症狀的原因與目前的工作有關嗎? 全因工作造成的 一部份與工作有關 不清楚 與工作無關, 原因是 ( 請說明 ) 48

51 第六部份下背或腰部右圖陰影區標示出下背與腰所指的範圍, 若您在身體的這一部份有任何疼痛或不舒服的感覺時, 請您務必詳細填寫下列問題 1. 您的症狀出現的時間為? 現在 過去一個月 過去半年中過去一年中 2. 您的症狀持續多久了? 1 個月 3 個月 6 個月 l 年 2 年 3 年 3 年以上 3. 您的症狀為? 酸痛 紅腫 發麻 刺痛 半夜痛醒 肌肉萎縮 其他 ( 請說明 ) 4. 你的症狀對您的影響為何? 完全不影響生活與工作 稍微降低工作能力 工作能力明顯降低 曾因此請假休養 連生活都受到影響 完全不能動作 其它 ( 請說明 ) 5. 您的症狀出現頻率為? 幾乎每天出現 約一星期一次 約一個月一次 約半年一次半年以上才出現一次 6. 您是否尋求治療? 未予理會 曾動手術 曾復建 按摩 熱敷 冷敷 吃藥 敷藥 其他 ( 請說明 ) 7. 您認為造成這些症狀的原因與目前的工作有關嗎? 全因工作造成的 一部份與工作有關 不清楚 與工作無關, 原因是 ( 請說明 ) 49

52 第七部份手肘右圖陰影區示出手肘所指的範圍, 若您在身體的這一部份有任何的疼痛或不舒服的感覺時, 請您務必詳細填寫 列的問題 左手肘 1. 您的症狀出現的時間為何? 現在 過去一個月 過去半年中 過去一年中 過去一年以上 您的症狀持續了多久? 1 個月 3 個月 6 個月 1 年 2 年 3 年 3 年以上 3. 您的症狀為何? 3. 您的症狀為何? 酸痛 紅腫 發麻 刺痛 半夜痛醒 肌肉萎縮 其他 ( 請說明 ) 4. 您的症狀對您的影響為何? 完全不影響生活與工作 工作能力稍微降低 工作能力明顯降低 曾經因此請假休養 連生活都受到影響 其他 ( 請說明 ) 5. 您的症狀出現頻率為何? 幾乎每天出現 約一星期一次 約一個月一次 約半年一次 半年以上才出現一次 6. 您是否曾尋求醫治? 未予理會 曾動手術 曾復建 按摩 熱敷 冷敷 吃藥 敷藥 其他 ( 請說明 ) 7. 您認為造成這些症狀的原與目前的工作有關嗎? 全因工作所造成的 一部份與工作有關 不清楚其原因無關, 原因是 ( 請說明 ) 右手肘 1. 您的症狀出現的時間為何? 現在 過去一個月 過去半年中 過去一年中 過去一年以上 您的症狀持續了多久? 1 個月 3 個月 6 個月 1 年 2 年 3 年 3 年以上 3. 您的症狀為何? 3. 您的症狀為何? 酸痛 紅腫 發麻 刺痛 半夜痛醒 肌肉萎縮 其他 ( 請說明 ) 4. 您的症狀對您的影響為何? 完全不影響生活與工作 工作能力稍微降低 工作能力明顯降低 曾經因此請假休養 連生活都受到影響 其他 ( 請說明 ) 5. 您的症狀出現頻率為何? 幾乎每天出現 約一星期一次 約一個月一次 約半年一次 半年以上才出現一次 6. 您是否曾尋求醫治? 未予理會 曾動手術 曾復建 按摩 熱敷 冷敷 吃藥 敷藥 其他 ( 請說明 ) 7. 您認為造成這些症狀的原與目前的工作有關嗎? 全因工作所造成的 一部份與工作有關 不清楚其原因無關, 原因是 ( 請說明 ) 50

53 第八部份手或手腕右圖陰影區示出手與手腕所指的範圍, 若您在身體的這一部份有任何的疼痛或不舒服的感覺時, 請您務必詳細填寫下列的問題 左手腕右手腕 1. 您的症狀出現的時間為何? 1. 您的症狀出現的時間為何? 現在 過去一個月 過去半年中 現在 過去一個月 過去半年中 過去一年中 過去一年以上 過去一年中 過去一年以上 2. 您的症狀持續了多久? 2. 您的症狀持續了多久? 1 個月 3 個月 6 個月 1 個月 3 個月 6 個月 1 年 2 年 3 年 3 年以上 1 年 2 年 3 年 3 年以上 3. 您的症狀為何? 3. 您的症狀為何? 3. 您的症狀為何? 3. 您的症狀為何? 酸痛 紅腫 發麻 刺痛 酸痛 紅腫 發麻 刺痛 半夜痛醒 肌肉萎縮 半夜痛醒 肌肉萎縮 其他 ( 請說明 ) 其他 ( 請說明 ) 4. 您的症狀對您的影響為何? 4. 您的症狀對您的影響為何? 完全不影響生活與工作 完全不影響生活與工作 工作能力稍微降低 工作能力稍微降低 工作能力明顯降低 工作能力明顯降低 曾經因此請假休養 曾經因此請假休養 連生活都受到影響 連生活都受到影響 其他 ( 請說明 ) 其他 ( 請說明 ) 5. 您的症狀出現頻率為何? 5. 您的症狀出現頻率為何? 幾乎每出現 約一星期一次 幾乎每出現 約一星期一次 約一個月一次 約半年一次 約一個月一次 約半年一次 半年以上才出現一次 半年以上才 半年以上才出現一次 半年以上才出現一次出現一次 6. 您是否曾尋求醫治? 6. 您是否曾尋求醫治? 未予理會 曾動手術 曾復建 未予理會 曾動手術 曾復建 按摩 熱敷 冷敷 吃藥 按摩 熱敷 冷敷 吃藥 敷藥 其他 ( 請說明 ) 敷藥 其他 ( 請說明 ) 7. 您認為造成這些症狀的原與目前的 7. 您認為造成這些症狀的原與目前的工作有關嗎? 工作有關嗎? 全因工作所造成的 全因工作所造成的 ㆒部份與工作有關 ㆒部份與工作有關 不清楚其原因 不清楚其原因無關, 原因是 請說明 ) 無關, 原因是 請說明 ) 51

54 第九部份臀或大腿右圖陰影區示出臀與大腿所指的範圍, 若您在身體的這一部份有任何的疼痛或不舒服的感覺時, 請您務必詳細填寫下列的問題 左臀與左大腿右臀與右大腿 1. 您的症狀出現的時間為何? 1. 您的症狀出現的時間為何? 現在 過去一個月 過去半年中 現在 過去一個月 過去半年中 過去一年中 過去一年以上 過去一年中 過去一年以上 2. 您的症狀持續了多久? 2. 您的症狀持續了多久? 1 個月 3 個月 6 個月 1 個月 3 個月 6 個月 1 年 2 年 3 年 3 年以上 1 年 2 年 3 年 3 年以上 3. 您的症狀為何? 3. 您的症狀為何? 3. 您的症狀為何? 3. 您的症狀為何? 酸痛 紅腫 發麻 刺痛 酸痛 紅腫 發麻 刺痛 半夜痛醒 肌肉萎縮 半夜痛醒 肌肉萎縮 其他 ( 請說明 ) 其他 ( 請說明 ) 4. 您的症狀對您的影響為何? 4. 您的症狀對您的影響為何? 完全不影響生活與工作 完全不影響生活與工作 工作能力稍微降低 工作能力稍微降低 工作能力明顯降低 工作能力明顯降低 曾經因此請假休養 曾經因此請假休養 連生活都受到影響 連生活都受到影響 其他 ( 請說明 ) 其他 ( 請說明 ) 5. 您的症狀出現頻率為何? 5. 您的症狀出現頻率為何? 幾乎每出現 約一星期一次 幾乎每出現 約一星期一次 約一個月一次 約半年一次 約一個月一次 約半年一次 半年以上才出現一次 半年以上才 半年以上才出現一次 半年以上才出現一次出現一次 6. 您是否曾尋求醫治? 6. 您是否曾尋求醫治? 未予理會 曾動手術 曾復建 未予理會 曾動手術 曾復建 按摩 熱敷 冷敷 吃藥 按摩 熱敷 冷敷 吃藥 敷藥 其他 ( 請說明 ) 敷藥 其他 ( 請說明 ) 7. 您認為造成這些症狀的原與目前的 7. 您認為造成這些症狀的原與目前的工作有關嗎? 工作有關嗎? 全因工作所造成的 全因工作所造成的 ㆒部份與工作有關 ㆒部份與工作有關 不清楚其原因 不清楚其原因無關, 原因是 請說明 ) 無關, 原因是 請說明 ) 52

55 第十部份膝蓋右圖陰影區示出膝蓋所指的範圍, 若您在身體的這一部份有任何的疼痛或不舒服的感覺時, 請您務必詳細填寫下列的問題 左膝蓋右膝蓋 1. 您的症狀出現的時間為何? 1. 您的症狀出現的時間為何? 現在 過去一個月 過去半年中 現在 過去一個月 過去半年中 過去一年中 過去一年以上 過去一年中 過去一年以上 2. 您的症狀持續了多久? 2. 您的症狀持續了多久? 1 個月 3 個月 6 個月 1 個月 3 個月 6 個月 1 年 2 年 3 年 3 年以上 1 年 2 年 3 年 3 年以上 3. 您的症狀為何? 3. 您的症狀為何? 3. 您的症狀為何? 3. 您的症狀為何? 酸痛 紅腫 發麻 刺痛 酸痛 紅腫 發麻 刺痛 半夜痛醒 肌肉萎縮 半夜痛醒 肌肉萎縮 其他 ( 請說明 ) 其他 ( 請說明 ) 4. 您的症狀對您的影響為何? 4. 您的症狀對您的影響為何? 完全不影響生活與工作 完全不影響生活與工作 工作能力稍微降低 工作能力稍微降低 工作能力明顯降低 工作能力明顯降低 曾經因此請假休養 曾經因此請假休養 連生活都受到影響 連生活都受到影響 其他 ( 請說明 ) 其他 ( 請說明 ) 5. 您的症狀出現頻率為何? 5. 您的症狀出現頻率為何? 幾乎每出現 約一星期一次 幾乎每出現 約一星期一次 約一個月一次 約半年一次 約一個月一次 約半年一次 半年以上才出現一次 半年以上才 半年以上才出現一次 半年以上才出現一次出現一次 6. 您是否曾尋求醫治? 6. 您是否曾尋求醫治? 未予理會 曾動手術 曾復建 未予理會 曾動手術 曾復建 按摩 熱敷 冷敷 吃藥 按摩 熱敷 冷敷 吃藥 敷藥 其他 ( 請說明 ) 敷藥 其他 ( 請說明 ) 7. 您認為造成這些症狀的原與目前的 7. 您認為造成這些症狀的原與目前的工作有關嗎? 工作有關嗎? 全因工作所造成的 全因工作所造成的 一部份與工作有關 一部份與工作有關 不清楚其原因 不清楚其原因無關, 原因是 請說明 ) 無關, 原因是 請說明 ) 53

56 第十一部份腳和腳踝右圖陰影區示出腳與腳踝所指的範圍, 若您在身體的這一部份有任何的疼痛或不舒服的感覺時, 請您務必詳細填寫下列的問題 左膝蓋右膝蓋 1. 您的症狀出現的時間為何? 1. 您的症狀出現的時間為何? 現在 過去一個月 過去半年中 現在 過去一個月 過去半年中 過去一年中 過去一年以上 過去一年中 過去一年以上 2. 您的症狀持續了多久? 2. 您的症狀持續了多久? 1 個月 3 個月 6 個月 1 個月 3 個月 6 個月 1 年 2 年 3 年 3 年以上 1 年 2 年 3 年 3 年以上 3. 您的症狀為何? 3. 您的症狀為何? 3. 您的症狀為何? 3. 您的症狀為何? 酸痛 紅腫 發麻 刺痛 酸痛 紅腫 發麻 刺痛 半夜痛醒 肌肉萎縮 半夜痛醒 肌肉萎縮 其他 ( 請說明 ) 其他 ( 請說明 ) 4. 您的症狀對您的影響為何? 4. 您的症狀對您的影響為何? 完全不影響生活與工作 完全不影響生活與工作 工作能力稍微降低 工作能力稍微降低 工作能力明顯降低 工作能力明顯降低 曾經因此請假休養 曾經因此請假休養 連生活都受到影響 連生活都受到影響 其他 ( 請說明 ) 其他 ( 請說明 ) 5. 您的症狀出現頻率為何? 5. 您的症狀出現頻率為何? 幾乎每出現 約一星期一次 幾乎每出現 約一星期一次 約一個月一次 約半年一次 約一個月一次 約半年一次 半年以上才出現一次 半年以上才 半年以上才出現一次 半年以上才出現一次出現一次 6. 您是否曾尋求醫治? 6. 您是否曾尋求醫治? 未予理會 曾動手術 曾復建 未予理會 曾動手術 曾復建 按摩 熱敷 冷敷 吃藥 按摩 熱敷 冷敷 吃藥 敷藥 其他 ( 請說明 ) 敷藥 其他 ( 請說明 ) 7. 您認為造成這些症狀的原與目前的 7. 您認為造成這些症狀的原與目前的工作有關嗎? 工作有關嗎? 全因工作所造成的 全因工作所造成的 一部份與工作有關 一部份與工作有關 不清楚其原因 不清楚其原因無關, 原因是 請說明 ) 無關, 原因是 請說明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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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 ( 範本 ) 一 目的 二 範圍 因工作負荷促發疾病即為俗稱的 過勞, 依勞動部勞動及 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定義為 長期處在高度心理壓力之下所產 生的身心耗弱狀態, 嚴重者甚至會造成工作者猝死, 近年來過 勞致死時有所聞, 因此也逐漸受到社會大眾關心, 我國勞動部 前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下稱勞委會 ) 於 99 年 12 月 17 日修訂公 告 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病 ( 外傷導致者除外 ) 之認定參考指 引, 明訂因工作負荷而併發心 腦血管疾病的評估標準, 雖可 協助釐清雇主及後續賠償等相關責任, 惟相較於事後究責事先 的預防更為重要, 爰此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2 款 明定雇主應針對 採取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 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措施, 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 計畫, 以確保相關工作者之身心健康, 以達工作者過勞防護及 壓力管理之目的 1. 定義 當事業單位出現以下情形之工作者, 即應啟動異常工作負 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 ( 以下稱防止計畫 ): 1 (1) 輪班工作 : 過於頻繁 ( 一週或更短的時間輪一次班 ) 的輪班 (2) 夜間工作 2 : 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3) 長時間工作 3 :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一個月內延長工時時數超過 92 小時 b 二至六個月內, 月平均延長工時時數超過 72 小時 c 一至六個月, 月平均延長工時時數超過 37 小時 1 參政大心理系睡眠研究室楊建銘教授, 輪班工作者如何調整生理時鐘促進身心健康,97 年 7 月,4 頁 2 參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本文 :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3 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現已改制為勞動部 ), 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 ( 外傷導致者除外 ) 之認定參考指引,99 年 12 月 17 日修正版,10 頁 58

61 2. 對象 適用於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具過勞與壓力風險之 工作者 3. 職責 3.1 計畫專責護理人員 預防計畫之規劃 推動與實際執行 依預防計畫協助風險評估 依風險評估結果, 協助預防計畫之執行 依預防計畫時程檢視並報告計畫執行現況, 確認計畫執行績效 3.2 計畫負責臨廠服務醫師 參與並協助預防計畫之規劃 推動與執行 依預防計畫時程檢視並進行風險評估 依風險評估結果, 提出書面告知風險 健康指導 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之適性評估與建議 協助檢視預防計畫執行現況, 協助確認預防計畫執行績效 3.3 單位部門主管 參與並協助預防計畫之規劃 推動與執行 協助預防計畫之風險評估 配合預防計畫之工作調整 更換, 以及作業現場改善措施 3.4 勞安人員 參與並協助預防計畫之規劃 推動與執行 協助預防計畫之工作危害評估 依風險評估結果, 協助預防計畫工作調整 更換, 以及作業現場改善措施之執行 59

62 3.5 工作者 配合預防計畫之執行及參與 配合預防計畫之風險評估 配合預防計畫之工作調整與作業現場改善措施 預防計畫執行中之作業變更或健康狀況變化, 應告知臨廠服務醫護人員, 以調整預防計畫之執行 三 預防計畫執行流程 1. 辨識及評估可能促發疾病之高風險群 1.1 執行對象由所有工作者之工時資料及相關資料篩選出具有輪班工作 夜間工作或長時間工作之工作負荷因子之工作者, 進行個案管理 1.2 負荷評估事項因工作過負荷所引起的腦血管及心臟疾病, 係指依據醫學經驗客觀認定的患者病變情形係超越本身老化 生活習慣及飲食等因素造成病變過程之情況, 導致促發意外的發生 其負荷評估以職場疲勞狀況為主, 請前述工作者填寫以過勞量表 ( 附表 1), 如機關亦有評估工作者之心理健康, 可以李昱醫師等人研究之心理健康量表 ( 附表 2) 進行評估工作 另為瞭解整體工作者健康狀況, 可由事業單位指派專人記錄過負荷作業防護計畫檢核表 ( 附表 3) 由醫師及護理人員運用 Framingham Cardiac Risk Score( 附表 4) 與評估勞工過負荷問卷 ( 附表 5) 評估, 再依勞工自評 過勞量表 之結果, 最後由醫師判定是否接受過負荷諮詢表 ( 附表 6) 進行風險分級 2. 提供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如工作者屬於 中度風險 過負荷危害風險, 但本身不願意參與相關健康諮詢, 則由計畫專責護理人員定期提供促進健康相關資訊, 若工作者經判定為 高度風險 過負荷危害風險, 則由臨場服務資格之醫師提供諮詢與指導, 並將檢查結果製作 60

63 成過負荷諮詢與指導紀錄表 ( 附表 7) 低度風險 工作者則原則上不需要諮詢 3. 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當評估有已知的危險因子存在時, 應參考 作業具過負荷危害健康服務工作指引 進行 工作內容調整或更換 工作時間調整, 以及作業現場改善措施, 以減少或移除危險因子, 工作調整, 包括變更工作場所 變更工作內容或職務 縮減工作時間或工作量 ; 或由服務醫師依前述評估結果撰寫臨場服務報告書, 向事業單位及工作者提出正式書面通知其過荷風險 健康指導 工作分派調整或更換建議等保護措施之規劃 事業單位接獲服務報告書後, 應立即針對改善建議執行相關保護措施, 後續再由醫師或職業衛生護理人員進行改善成效追蹤 另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具過勞與壓力風險之工作者, 或管理計畫執行中作業變更或健康狀況變化, 應儘早告知臨廠服務醫護人員, 以利管理計畫之啟動與執行 若改善措施係採工作限制時, 基於考量部分工作者會擔心降低自己在職場的競爭力, 事業單位應與工作者溝通後, 再進行工作安排, 以避免危害工作者的身心健康 4. 實施健康檢查 管理及促進 4.1 實施健康檢查參考 Framingham Cardiac Risk Score 表之評分 ( 指十年內腦 心血管疾病風險程度 ) 做為檢查頻率 : <10%: 建議採取生活方式干預之預防 10%-20%: 需每 6-12 個月追蹤其危險因子 20%: 需每 3-6 個月追蹤其危險因子 4.2 健康檢查管理指標項目的分析統計與管理, 指標如 定期健檢診斷實施率 和 定期健檢異常發現比率 * 定期健檢診斷實施率 : ( 實施健檢事業人數 / 所有員工人數 ) x100% 61

64 ( 目標為 100 %) * 定期健檢異常發現比率 : 診斷異常人數 / 受檢人總數 x100% 針對健康檢查結果資料需建立電子檔案妥為保存 3 年, 該項健檢分析結果除作為單項異常作分析之外, 應就部門別以及歷年產業別對比以了解個產業別存在的健康危害因子變化, 藉以作為年度職場健康促進重點推動項目的參考 另配合健康檢查結果及醫師健康評估結果, 採取工作管理措施, 如變更工作者之作業場所 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 4.3 健康促進包含職場體操 員工體適能評估 健康醫療諮詢服務 設置職場運動俱樂部或社團活動以及鼓勵利用職場外運動 定期舉行員工運動大會等 5.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預防計畫之績效評估, 在於事業單位內所有具過勞與壓力工作者健康管理之整體性評估, 包括接受預防計畫風險評估與風險溝通之參與率 職場健康促進計畫之達成率 預防計畫之執行情形與績效, 應於職業安全委員會定期檢討 四 其他 1. 為避免雙方對於工時認定之爭議, 如因事業經營所需訂定之相關內部規範而使用網路軟體作為工作交辦之工具, 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訂定於工作規則中, 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 以為勞資雙方遵循之依據 2. 過勞預防相關 : 可透過充足睡眠 健康運動 放鬆舒壓 健康飲食 社會支持等方式來減少壓力因子 62

65 附表 1 過勞量表一 個人疲勞 1. 你常覺得疲勞嗎? (1) 總是 (2) 常常 (3) 有時候 (4) 不常 (5) 從未或幾乎從未 2. 你常覺得身體上體力透支嗎? (1) 總是 (2) 常常 (3) 有時候 (4) 不常 (5) 從未或幾乎從未 3. 你常覺得情緒上心力交瘁嗎? (1) 總是 (2) 常常 (3) 有時候 (4) 不常 (5) 從未或幾乎從未 4. 你常會覺得, 我快要撐不下去了 嗎? (1) 總是 (2) 常常 (3) 有時候 (4) 不常 (5) 從未或幾乎從未 5. 你常覺得精疲力竭嗎? (1) 總是 (2) 常常 (3) 有時候 (4) 不常 (5) 從未或幾乎從未 6. 你常常覺得虛弱, 好像快要生病了嗎? (1) 總是 (2) 常常 (3) 有時候 (4) 不常 (5) 從未或幾乎從未二 工作疲勞 1. 你的工作會令人情緒上心力交瘁嗎? (1) 總是 (2) 常常 (3) 有時候 (4) 不常 (5) 從未或幾乎從未 2. 你的工作會讓你覺得快要累垮了嗎? (1) 總是 (2) 常常 (3) 有時候 (4) 不常 (5) 從未或幾乎從未 3. 你的工作會讓你覺得挫折嗎? 63

66 (1) 總是 (2) 常常 (3) 有時候 (4) 不常 (5) 從未或幾乎從未 4. 工作一整天之後, 你覺得精疲力竭嗎? (1) 總是 (2) 常常 (3) 有時候 (4) 不常 (5) 從未或幾乎從未 5. 上班之前只要想到又要工作一整天, 你就覺得沒力嗎? (1) 總是 (2) 常常 (3) 有時候 (4) 不常 (5) 從未或幾乎從未 6. 上班時你會覺得每一刻都很難熬嗎? (1) 總是 (2) 常常 (3) 有時候 (4) 不常 (5) 從未或幾乎從未 7. 不工作的時候, 你有足夠的精力陪朋友或家人嗎?( 反向題 ) (1) 總是 (2) 常常 (3) 有時候 (4) 不常 (5) 從未或幾乎從未計分 : A. 將各選項分數轉換如下 :(1)100 (2)75 (3)50 (4)25 (5)0 B. 個人疲勞分數 將第 1~6 題的得分相加, 除以 6, 可得個人相關過負荷分數 C. 工作疲勞分數 第 1~7 題分數轉換同上, 第 7 題違反向題, 分數轉換為 : (1)0 (2)25 (3)50 (4)75 (5)100 將 1~7 題之分數相加, 並除以 7 64

67 分數解釋 : 疲勞類分數型個人疲 50 分以勞下 分 70 分以上工作疲 45 分以勞下 分 60 分以上 分級解釋輕微您的過負荷程度輕微, 您並不常感到疲勞 體力透支 精疲力竭 或者虛弱好像快生病的樣子 中度你的個人過負荷程度中等 您有時候感到疲勞 體力透支 精疲力竭 或者虛弱好像快生病的樣子 建議您找出生活的壓力源, 進一步的調適自己, 增加放鬆與休息的時間 嚴重您的個人過負荷程度嚴重 您時常感到疲勞 體力透支 精疲力竭 或者虛弱好像快生病的樣子 建議您適度的改變生活方式, 增加運動與休閒時間之外, 您還需要進一步尋找專業人員諮詢 輕微您的工作相關過負荷程度輕微, 您的工作並不會讓您感覺很沒力 心力交瘁 很挫折 中度您的工作相關過負荷程度中等, 您有時對工作感覺沒力, 沒有興趣, 有點挫折 嚴重您的工作相關過負荷程度嚴重, 您已經快被工作累垮了, 您感覺心力交瘁, 感覺挫折, 而且上班時都很難熬, 此外您可能缺少休閒時間, 沒有時間陪伴家人朋友 建議您適度的改變生活方式, 增加運動與休閒時間之外, 您還需要進一步尋找專業人員諮詢 65

68 附表 2 心理健康量表 ( 資料來源 : 國科會 / 李昱醫師研發之憂鬱症量表 ) 沒有或極有時時常少 ( 每週 (1~2 (3~4 一天以天 / 天 / 下 ) 週 ) 週 ) 1. 我常常覺得想哭 2. 我覺得心情不好 3. 我覺得比以前容易發脾氣 4. 我睡不好 5. 我覺得不想吃東西 6. 我覺得胸口悶悶的 7. 我覺得不輕鬆 不舒服 8. 我覺得身體疲勞虛弱無力 9. 我覺得很煩 10. 我覺得記憶力不好 11. 我覺得做事時無法專心 12. 我覺得想事情或做事時比平常要緩慢 13. 我覺得比以前沒信心 14. 我覺得比較會往壞處想 15. 我覺得想不開, 甚至想死 16. 我覺得對什麼事都失去興趣 17. 我覺得身體不舒服 18. 我覺得自己很沒用計分方式 : 沒有或極少表示 0 分 66 常常 / 總 是 (5~7 天 / 週 )

69 有時候表示 1 分 時常表示 2 分 常常或總是表示 3 分 8 分以下 --- 情緒穩定 9~14 分 --- 情緒較不穩定 多注意情緒變化, 多給自己關心 15~18 分 --- 壓力負荷已到極點, 需要找朋友交談 舒緩情緒 19 分以上 --- 必須找專業醫療單位協助 67

70 附表 3 過負荷作業防護計畫檢核表( 群體部分 ) 一 作業場所定期健檢的分析與管理 檢核項目 查檢結 備註 果 1 定期健檢診斷實施率 % ( 以事業場所計算 ) 2 定期健檢診斷受檢率 % ( 以員工人數計算 ) 3 健檢異常發現比率 % 4 高血壓的比率 % 5 高血脂的比率 % 6 高血糖的比率 % 二 職場健康促進計畫之擬訂推動與評量檢核項目查檢結果是否 1 實行定期健康檢查 / 特殊健康檢查 2 定期健檢 / 特殊健康後的管理措施 3 實施三高風險勞工精密健檢 4 醫療設施與人員的充實整備 5 長時間 ( 超時 ) 勞工接受專業醫療人員諮詢與諮詢後的具體改善作為 6 實行職場健康促進活動 7 職場環境改善與整備 8 員工體能強化對策 9 員工健康教育與諮詢指導 68 備註

71 10 職業衛生人員的在職教育 11 員工心理健康問題的評估與對策 12 針對中 高齡員工的健康對策 13 職場禁煙 14 女性員工過負荷保護 69

72 附表 4 Framingham Cardiac Risk Score 檢核項目 檢核值 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血液總膽固醇濃度 ( 單位 :mmol/l) 血液高密度膽固醇濃度 ( 單位 :mmol/l) 血壓範圍採計收縮壓或舒張壓中較高的分級 ( 單位 :mmhg) > > 1.53 收縮壓 / 舒張壓 收縮壓 / 舒張壓 收縮壓 / 舒張壓 收縮壓 150 / 舒張壓 100 是否有糖尿病 是 否 是否抽煙 是 否 10 年內發生心血管疾病的風險 ( 公式計算 ): % 相對同性罹患心血管疾病風險 ( 公式計算 ): % 評核醫師簽名 : 公式計算網址 : 說明 : 將上述表格內部之資料依序輸入公式後由電腦自動帶出心 血管疾病風險估計值 70

73 附表 5 評估勞工過負荷問卷 填寫日期 : 年 月 日 一 基本資料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婚姻狀態 未婚 已婚 離婚 鳏寡 公司名稱 年資 年 月 工作部門 職稱 二 個人過去病史 ( 經醫師確定診斷, 可複選 ) 無 睡眠相關呼吸疾病 ( 如睡眠呼吸中止症 ) 中樞神經系統疾病 ( 如癲 癇 脊椎疾病 ) 周邊神經系統疾病 ( 如腕隧道症候群 ) 情感或心理疾病 眼睛疾病 ( 不含可以矯正之近視或遠視 ) 聽力損失 心臟循環系統疾病 ( 如高血壓 心律不整 ) 糖尿病 上肢或下肢疾病 ( 如會導致關節僵硬 無力等症狀之疾病 ) 血脂肪異常 氣喘 長期服藥, 藥物名稱 : 其他 三 家族史 無 一等親內的家屬 ( 父母 祖父母 子女 ) 男性於 55 歲 女性於 65 歲前發生狹 心症或心絞痛 家族中有中風病史 其他 四 生活習慣史 1. 抽菸 無 有 ( 每天 包 共 年 ) 已戒菸 年 2. 檳榔 無 有 ( 每天 顆 共 年 ) 已戒 年 3. 喝酒 無 有 ( 總類 : 頻率 : ) 71

74 4. 用餐時間不正常 否 是 ; 外食頻率 無 一餐 兩餐 三餐 5. 自覺睡眠不足 否 是 ( 工作日睡眠平均 小時 ; 假日睡眠平均 小時 ) 6. 運動習慣 無 有 ( 每週 次 每次 分 ) 7. 其他 五 健康檢查項目 最近一次健康檢查時間 : 年 月 是否同意檢附健康檢查報告相關數據, 以作為心腦血管健康風險評估? 不同意 同意 ( 請填寫下列檢查結果, 並簽名 同意人簽名 : ) 1. 身體質量數 ( 身高 公分 ; 體重 公斤 ) 2. 腰圍 (M: <90;F: <80) 3. 脈搏 4. 血壓 (SBP:135/DBP:85) 8. 三酸甘油脂 (<150 mg/dl) 9. 空腹血糖 (<110 mg/dl) 10. 尿蛋白 11. 尿潛血 5. 總膽固醇 (<200mg/dL) 6. 低密度膽固醇 (<100 mg/dl) 7. 高密度膽固醇 ( 60 mg/dl) 六 工作相關因素 1. 工作時數 : 平均每天 小時 ; 平均每週 小時 ) 2. 工作班別 : 白班 夜班 輪班 ( 輪班方式 ) 3. 工作環境 ( 可複選 ): 無 噪音 ( 分貝 ) 異常溫度 ( 高溫約 度 ; 低溫約 度 ) 通風不良 人因工程設計不良 ( 如 : 座椅 震動 搬運等 ) 4. 日常伴隨緊張之工作負荷 ( 可複選 ) 無 經常負責會威脅自己或他人生命 財產的危險性工作 有迴避危險責任的工作 72

75 關乎人命 或可能左右他人一生重大判決的工作 處理高危險物質的工作 可能造成社會龐大損失責任的工作 有過多或過分嚴苛的限時工作 需在一定的期間內 ( 如交期等 ) 完成的困難工作 負責處理客戶重大衝突或複雜的勞資紛爭 無法獲得周遭理解或孤立無援狀況下的困難工作 負責複雜困難的開發業務 或公司重建等工作 5. 有無工作相關圖發異常事件 ( 如近期發生車禍 車子於行駛中發生重大故障等 ) 無 有 ( 說明 : ) 6. 工作環境中有無組織文化 職場正義問題 ( 如職場人際衝突 部門內部溝通管道不足等?) 無 有 ( 說明 : ) 七 非工作相關因素 1. 家庭因素問題 無 有 ( 說明 : ) 2. 經濟因素問題 無 有 ( 說明 : ) 73

76 附表 6 醫師判定是否接受過負荷諮詢表 員工姓名 : 一 心血管與過負荷風險判定 1. 血壓 : 正常 第一期高血壓 第二期高血壓 第三期高血壓 2. 其他危險因子 : 無 1-2 個 2-3 個 十年內腦 心血管疾風險程度病風險 <10% 風險程度低 建議採取生活方式干預之預防 10%-20% 屬於中度風險 需每 6-12 個月追蹤其危險因子 20% 屬於高度風險 需每 3-6 個月追蹤其危險因子 心血管疾病風險 低 中 高 3. 個人疲勞分數 疲勞度 個人相關過勞分數 工作相關過勞分數 低負荷 <50: 過勞程度 <45: 過勞程度 4. 工作疲勞分數輕微輕微 中負荷 50-70: 過勞程 45-60: 過勞程 度中等 度中等 高負荷 >70: 過勞程度 >60: 過勞程度 嚴重 嚴重 過負荷危害風險 低 中 高 一個月加班時數 <37 小時 小時 >72 小時 二 接受醫師諮詢 不需諮詢 建議諮詢 需要諮詢 評估醫師簽名 : 日期 : 74

77 附表 7 過負荷諮詢與指導記錄表 一 評估勞動者本身的疲勞和壓力累積診查表 無 有輕中重 (A) 疲勞的累積狀況 (B) 腦 心血管危險因子 (C) 憂鬱等病 (D) 指導的必要性 生活 無 有 工作 無 有 醫療機構就診 無 有 二 對於勞動者在保健上 生理或醫療上的指導 不需指導 需要指導 ( 請勾選下欄 ) (1) 日常生活指導 ( 不良生活習慣指導 ), 特別是 確保睡眠時間 生活規律正常 其他 (2) 保健指導, 特別是 基於諮詢結果針對過重勞動者可能引發腦 心臟疾病的風險作說明與指導 對紓緩壓力作一般保健指導 其他 (3) 醫療指導, 特別是 勸導諮詢勞工就醫 建議並介紹到專門醫療機構就診 75

78 其他 (4) 工作指導, 勾選之, 並敘述建議於後 一般工作 工作限定 工作限制 禁止 工作調整 工作變更 其他 評估醫師簽名 : 日期 : 76

79 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措施執行流程 ( 範本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2 款適用對象 - 異常工作負荷工作者 1 輪班工作 4 : 過於頻繁 ( 一週或更短的時間輪一次班 ) 的輪班 2 夜間工作 5 : 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3 長時間工作 6 :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一個月內延長工時時數超過 92 小時 (2) 二至六個月內, 月平均延長工時時數超過 72 小時 (3) 一至六個月, 月平均延長工時時數超過 37 小時 工作者資料收集以篩選適法對象由本局人事室及秘書室收集 / 更新工作者基本資料 工作性質 健檢資料 工時等資料 經評估後, 本局屬秘書室管理之司機, 可能為長時間工作類型之工作者 ( 係因出勤及待班時間皆計入工作時間 ) 建立預警制度, 以啟動預防措施 7 當工作者之延長工時達下列情形之一時, 透過差勤系統通知單位主 管 秘書室及人事室, 以啟動預防措施, 並填寫記錄表 ( 附表 1) 1 一個月內延長工時時數超過 92 小時 2 二至六個月內, 月平均延長工時時數超過 72 小時 3 一至六個月, 月平均延長工時時數超過 37 小時 4 參政大心理系睡眠研究室楊建銘教授, 輪班工作者如何調整生理時鐘促進身心健康,97 年 7 月,4 頁 5 參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本文 :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6 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現已改制為勞動部 ), 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 ( 外傷導致者除外 ) 之認定參考指引,99 年 12 月 17 日修正版,10 頁 7 為避免勞資雙方對於工時認定之爭議, 如因事業經營所需訂定之相關內部規範而使用網路軟體作為工作交辦之工具, 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訂定於工作規則中, 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 以為勞資雙方遵循之依據 77

80 辨識及評估可能促發疾病之 高風險群 負荷評估事項 : 勞工自評 由本局秘書室分發問卷, 請異常工 作負荷之工作者填寫過勞量表 ( 附 表 2) 及心理健康量表 ( 附表 3) 負荷評估事項 : 風險分級 安排至北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及 註其網絡醫院醫師及護理人員運用 Framingham Cardiac Risk Score( 附 表 4) 與評估工作者過負荷問卷 ( 附 表 5) 評估, 再依工作者自評 過勞 量表 及 心理健康量表 之結果, 最後由醫師判定是否接受 過負荷 諮詢表 ( 附表 6) 進行風險分級 低度風險 不須面談 中度風險 建議面談 高度風險 需要面談 實施健康檢查參考工作者前次 Framingham Cardiac Risk Score 表之評分 ( 即十年內腦 心血管疾病風險程度 ) 做為檢查頻率 評分及健康檢查頻率 : <10%: 建議採取生活方式干預之預防 10%-20%: 需每 6-12 個月追蹤其危險因子 20%: 需每 3-6 個月追蹤其危險因子 健康檢查管理健檢結果異常工作者, 由本局秘書室通知並安排至北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及其網絡醫院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提供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由北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及其網絡醫院醫師提供面談及健康指導, 並製作過負荷諮詢與指導紀錄表 ( 附表 7) 78 健康促進本局工作者可參加本府運動性之社團或活動 衛生局減重活動等或本局勞工教育文化科辦理之元氣講座等活動, 以促進健康 另向工作者進行宣導, 可透過充足睡眠 健康運動 放鬆舒壓 健康飲食 社會支持等方式來減少壓力因子

81 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由本局秘書室依服務醫師處理措施建議書, 通知各科室主管依醫師指示配合調整, 及與工作者溝通後, 依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改善情形追蹤表 ( 附表 8), 進行後續追蹤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整體性評估 ( 包括接受預防計畫風險評估與風險溝通之參與率 職場健康促進計畫之達成率 ) 並定期檢討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 註 : 北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及其網絡醫院 79

82 附表 1 異常工作負荷工作者之檢核表 科室 姓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03 年 7 月份異常工作負荷工作者檢核表輪班工作夜間工作一週或更短的時間輪一次班的輪班工作者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一個月內延長工時時數超過 92 小時 長時間工作近二至六個月內, 月平均延長工時時數超過 72 小時 近一至六個月, 月平均延長工時時數超過 37 小時 80

83 附表 2 過勞量表一 個人疲勞 1. 你常覺得疲勞嗎? (1) 總是 (2) 常常 (3) 有時候 (4) 不常 (5) 從未或幾乎從未 2. 你常覺得身體上體力透支嗎? (1) 總是 (2) 常常 (3) 有時候 (4) 不常 (5) 從未或幾乎從未 3. 你常覺得情緒上心力交瘁嗎? (1) 總是 (2) 常常 (3) 有時候 (4) 不常 (5) 從未或幾乎從未 4. 你常會覺得, 我快要撐不下去了 嗎? (1) 總是 (2) 常常 (3) 有時候 (4) 不常 (5) 從未或幾乎從未 5. 你常覺得精疲力竭嗎? (1) 總是 (2) 常常 (3) 有時候 (4) 不常 (5) 從未或幾乎從未 6. 你常常覺得虛弱, 好像快要生病了嗎? (1) 總是 (2) 常常 (3) 有時候 (4) 不常 (5) 從未或幾乎從未二 工作疲勞 1. 你的工作會令人情緒上心力交瘁嗎? (1) 總是 (2) 常常 (3) 有時候 (4) 不常 (5) 從未或幾乎從未 2. 你的工作會讓你覺得快要累垮了嗎? (1) 總是 (2) 常常 (3) 有時候 (4) 不常 (5) 從未或幾乎從未 81

84 3. 你的工作會讓你覺得挫折嗎? (1) 總是 (2) 常常 (3) 有時候 (4) 不常 (5) 從未或幾乎從未 4. 工作一整天之後, 你覺得精疲力竭嗎? (1) 總是 (2) 常常 (3) 有時候 (4) 不常 (5) 從未或幾乎從未 5. 上班之前只要想到又要工作一整天, 你就覺得沒力嗎? (1) 總是 (2) 常常 (3) 有時候 (4) 不常 (5) 從未或幾乎從未 6. 上班時你會覺得每一刻都很難熬嗎? (1) 總是 (2) 常常 (3) 有時候 (4) 不常 (5) 從未或幾乎從未 7. 不工作的時候, 你有足夠的精力陪朋友或家人嗎?( 反向題 ) (1) 總是 (2) 常常 (3) 有時候 (4) 不常 (5) 從未或幾乎從未計分 : A. 將各選項分數轉換如下 :(1)100 (2)75 (3)50 (4)25 (5)0 B. 個人疲勞分數 將第 1~6 題的得分相加, 除以 6, 可得個人相關過負荷分數 C. 工作疲勞分數 第 1~7 題分數轉換同上, 第 7 題違反向題, 分數轉換為 : (1)0 (2)25 (3)50 (4)75 (5)100 將 1~7 題之分數相加, 並除以 7 82

85 分數解釋 : 疲勞類分數型個人疲 50 分以勞下 分 70 分以上工作疲 45 分以勞下 分 60 分以上 分級解釋輕微您的過負荷程度輕微, 您並不常感到疲勞 體力透支 精疲力竭 或者虛弱好像快生病的樣子 中度你的個人過負荷程度中等 您有時候感到疲勞 體力透支 精疲力竭 或者虛弱好像快生病的樣子 建議您找出生活的壓力源, 進一步的調適自己, 增加放鬆與休息的時間 嚴重您的個人過負荷程度嚴重 您時常感到疲勞 體力透支 精疲力竭 或者虛弱好像快生病的樣子 建議您適度的改變生活方式, 增加運動與休閒時間之外, 您還需要進一步尋找專業人員諮詢 輕微您的工作相關過負荷程度輕微, 您的工作並不會讓您感覺很沒力 心力交瘁 很挫折 中度您的工作相關過負荷程度中等, 您有時對工作感覺沒力, 沒有興趣, 有點挫折 嚴重您的工作相關過負荷程度嚴重, 您已經快被工作累垮了, 您感覺心力交瘁, 感覺挫折, 而且上班時都很難熬, 此外您可能缺少休閒時間, 沒有時間陪伴家人朋友 建議您適度的改變生活方式, 增加運動與休閒時間之外, 您還需要進一步尋找專業人員諮詢 83

86 附表 3 心理健康量表 ( 資料來源 : 國科會 / 李昱醫師研發之憂鬱症量表 ) 沒有或極有時時常少 ( 每週 (1~2 (3~4 一天以天 / 天 / 下 ) 週 ) 週 ) 1. 我常常覺得想哭 2. 我覺得心情不好 3. 我覺得比以前容易發脾氣 4. 我睡不好 5. 我覺得不想吃東西 6. 我覺得胸口悶悶的 7. 我覺得不輕鬆 不舒服 8. 我覺得身體疲勞虛弱無力 9. 我覺得很煩 10. 我覺得記憶力不好 11. 我覺得做事時無法專心 12. 我覺得想事情或做事時比平常要緩慢 13. 我覺得比以前沒信心 14. 我覺得比較會往壞處想 15. 我覺得想不開, 甚至想死 16. 我覺得對什麼事都失去興趣 17. 我覺得身體不舒服 18. 我覺得自己很沒用 常常 / 總 是 (5~7 天 / 週 ) 84

87 計分方式 : 沒有或極少表示 0 分 有時候表示 1 分 時常表示 2 分 常常或總是表示 3 分 8 分以下 --- 情緒穩定 9~14 分 --- 情緒較不穩定 多注意情緒變化, 多給自己關心 15~18 分 --- 壓力負荷已到極點, 需要找朋友交談 舒緩情緒 19 分以上 --- 必須找專業醫療單位協助 85

88 附表 4 Framingham Cardiac Risk Score 檢核項目 檢核值 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血液總膽固醇濃度 ( 單位 :mmol/l) > 7.23 血液高密度膽固醇濃度 ( 單位 :mmol/l) 血壓範圍採計收縮壓或舒張壓中較高的分級 ( 單位 :mmhg) > 1.53 收縮壓 / 舒張壓 收縮壓 / 舒張壓 收縮壓 / 舒張壓 收縮壓 150 / 舒張壓 100 是否有糖尿病 是 否 是否抽煙 是 否 10 年內發生心血管疾病的風險 ( 公式計算 ): % 相對同性罹患心血管疾病風險 ( 公式計算 ): % 評核醫師簽名 : 公式計算網址 : 說明 : 將上述表格內部之資料依序輸入公式後由電腦自動帶出心血管疾病 風險估計值 86

89 附表 5 評估勞工過負荷問卷 填寫日期 : 年 月 日 一 基本資料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婚姻狀態 未婚 已婚 離婚 鳏寡 公司名稱 年資 年 月 工作部門 職稱 二 個人過去病史 ( 經醫師確定診斷, 可複選 ) 無 睡眠相關呼吸疾病 ( 如睡眠呼吸中止症 ) 中樞神經系統疾病 ( 如癲 癇 脊椎疾病 ) 周邊神經系統疾病 ( 如腕隧道症候群 ) 情感或心理疾病 眼睛疾病 ( 不含可以矯正之近視或遠視 ) 聽力損失 心臟循環系統疾病 ( 如高血壓 心律不整 ) 糖尿病 上肢或下肢疾病 ( 如會導致關節僵硬 無力等症狀之疾病 ) 血脂肪異常 氣喘 長期服藥, 藥物名稱 : 其他 三 家族史 無 一等親內的家屬 ( 父母 祖父母 子女 ) 男性於 55 歲 女性於 65 歲前發生狹 心症或心絞痛 家族中有中風病史 其他 四 生活習慣史 1. 抽菸 無 有 ( 每天 包 共 年 ) 已戒菸 年 2. 檳榔 無 有 ( 每天 顆 共 年 ) 已戒 年 3. 喝酒 無 有 ( 總類 : 頻率 : ) 87

90 4. 用餐時間不正常 否 是 ; 外食頻率 無 一餐 兩餐 三餐 5. 自覺睡眠不足 否 是 ( 工作日睡眠平均 小時 ; 假日睡眠平均 小 時 ) 6. 運動習慣 無 有 ( 每週 次 每次 分 ) 7. 其他 五 健康檢查項目 最近一次健康檢查時間 : 年 月 是否同意檢附健康檢查報告相關數據, 以作為心腦血管健康風險評估? 不同意 同意 ( 請填寫下列檢查結果, 並簽名 同意人簽名 : ) 1. 身體質量數 ( 身高 公分 ; 體重 公斤 ) 2. 腰圍 (M: <90;F: <80) 3. 脈搏 4. 血壓 (SBP:135/DBP:85) 8. 三酸甘油脂 (<150 mg/dl) 9. 空腹血糖 (<110 mg/dl) 10. 尿蛋白 11. 尿潛血 5. 總膽固醇 (<200mg/dL) 6. 低密度膽固醇 (<100 mg/dl) 7. 高密度膽固醇 ( 60 mg/dl) 六 工作相關因素 1. 工作時數 : 平均每天 小時 ; 平均每週 小時 ) 2. 工作班別 : 白班 夜班 輪班 ( 輪班方式 ) 3. 工作環境 ( 可複選 ): 無 噪音 ( 分貝 ) 異常溫度 ( 高溫約 度 ; 低溫約 度 ) 通風不良 人因工程設計不良 ( 如 : 座椅 震動 搬 運等 ) 4. 日常伴隨緊張之工作負荷 ( 可複選 ) 無 88

91 經常負責會威脅自己或他人生命 財產的危險性工作 有迴避危險責任的工作 關乎人命 或可能左右他人一生重大判決的工作 處理高危險物質的工作 可能造成社會龐大損失責任的工作 有過多或過分嚴苛的限時工作 需在一定的期間內 ( 如交期等 ) 完成的困難工作 負責處理客戶重大衝突或複雜的勞資紛爭 無法獲得周遭理解或孤立無援狀況下的困難工作 負責複雜困難的開發業務 或公司重建等工作 5. 有無工作相關圖發異常事件 ( 如近期發生車禍 車子於行駛中發生重大故障等 ) 無 有 ( 說明 : ) 6. 工作環境中有無組織文化 職場正義問題 ( 如職場人際衝突 部門內部溝通管道不足等?) 無 有 ( 說明 : ) 七 非工作相關因素 1. 家庭因素問題 無 有 ( 說明 : ) 2. 經濟因素問題 無 有 ( 說明 : ) 89

92 附表 6 醫師判定是否接受過負荷諮詢表 員工姓名 : 一 心血管與過負荷風險判定 1. 血壓 : 正常 第一期高血壓 第二期高血壓 第三期高血壓 2. 其他危險因子 : 無 1-2 個 2-3 個 十年內腦 心血管疾風險程度病風險 <10% 風險程度低 建議採取生活方式干預之預防 10%-20% 屬於中度風險 需每 6-12 個月追蹤其危險因子 20% 屬於高風險 需每 3-6 個月追蹤其危險因子 心血管疾病風險 低 中 高 3. 個人疲勞分數 疲勞度 個人相關過勞分數 工作相關過勞分數 低負荷 <50: 過勞程度 <45: 過勞程度 4. 工作疲勞分數輕微輕微 中負荷 50-70: 過勞程 45-60: 過勞程 度中等 度中等 高負荷 >70: 過勞程度 >60: 過勞程度 嚴重 嚴重 過負荷危害風險 低 中 高 一個月加班時數 <37 小時 小時 >72 小時 二 接受醫師諮詢 不需諮詢 建議諮詢 需要諮詢 評估醫師簽名 : 日期 : 90

93 附表 7 過負荷諮詢與指導記錄表 一 評估勞動者本身的疲勞和壓力累積診查表 無 有輕中重 (A) 疲勞的累積狀況 (B) 腦 心血管危險因子 (C) 憂鬱等病 (D) 指導的必要性 生活 無 有 工作 無 有 醫療機構就診 無 有 二 對於勞動者在保健上 生理或醫療上的指導 不需指導 需要指導 ( 請勾選下欄 ) (1) 日常生活指導 ( 不良生活習慣指導 ), 特別是 確保睡眠時間 生活規律正常 其他 (2) 保健指導, 特別是 基於諮詢結果針對過重勞動者可能引發腦 心臟疾病的風險作說明與指導 對紓緩壓力作一般保健指導 其他 (3) 醫療指導, 特別是 勸導諮詢勞工就醫 建議並介紹到專門醫療機構就診 91

94 其他 (4) 工作指導, 勾選之, 並敘述建議於後 一般工作 工作限定 工作限制 禁止 工作調整 工作變更 其他 評估醫師簽名 : 日期 : 92

95 附表 8 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改善情形追蹤表 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改善情形追蹤表 科室 姓名 已通知當事人 工作指導建議日期 醫師指示之工作指導 已通知主管建議情形工作限定工作限制 禁止工作調整工作變更其他 醫師評估回復情況良好不需進行追蹤 建議改善內容通知科室主管改善日期改善內容實際改善執行日期建議內容執行日期建議內容執行日期建議內容執行日期建議內容執行日期建議內容執行日期建議內容執行日期建議內容執行日期建議內容執行日期建議內容執行日期建議內容執行日期 93

96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 範本 ) 一 目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即俗稱 職場暴力, 職場暴力指的是工作人員在與工作相關的環境中 ( 包含通勤 ) 遭受虐待 威脅或攻擊, 以致於明顯或隱含地對其安全 福祉或與健康構成挑戰的事件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條第 2 項規定雇主對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而工作者可對雇主未針對職場暴力訂定相關預防及處置措施, 可向雇主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如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調查發現未針對職場暴力訂定相關預防及處置措施, 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可依法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若致工作者發生職業病, 可直接依該法第 43 條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雇主應依工作者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 參照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 102 年 7 月 23 日訂定 職場暴力預防指引 ( 附件 1), 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以達預防及處置職場暴力措施 二 範圍 1. 定義 : 當職場評估可能或已經出現下列 4 種類型之職場暴力, 即應啟動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 A. 肢體暴力 ( 如 : 毆打 抓傷 拳打 腳踢等 ) B. 心理暴力 ( 如 : 威脅 欺凌 騷擾 辱罵等 ) C. 語言暴力 ( 如 : 霸凌 恐嚇 干擾 歧視等 ) D. 性騷擾 ( 如 : 不當的性暗示與行為等 ) 2. 適用對象 : 職場內所有工作者均可能是職場暴力風險族群 3. 職場暴力來源 : A. 內部暴力 : 發生在同事或上司及下屬之間, 包括管理者及指導者 B. 外部暴力 : 發生在工作者及其他第三方之間, 包括工作場所出現的陌生人 顧客 客戶及照顧對象 4. 職場霸凌 (workplace bullying) 與職場暴力 : A. 職場霸凌發生於權力不對等的社會關係, 即加害者與被害者處於上對下的關係 B. 職場暴力除了包括上司對下屬的欺凌之外, 也可能來自權力對等的同事, 或來自顧客 客戶 照顧對象以及陌生人 94

97 三 職責 : 1. 雇主 : A. 向公司內所有工作者及向社會大眾公開宣示公司內禁止工作場所 職場暴力之書面聲明並張貼至公佈欄 B. 負責監督本計畫是否依規定執行 C. 與勞工代表共同將本計畫內容訂定至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 本計畫專責護理人員 : A. 擔任職場暴力預防及處置小組成員 B. 負責擔任相關教育訓練課程講師 ( 如心理諮商及情緒管理 ) C. 輔導受害者心理健康並給予輔導 3. 本計畫負責臨場服務醫師 : A. 擔任職場暴力預防及處置小組成員 B. 負責擔任相關教育訓練課程講師 ( 如心理諮商及情緒管理等 ) C. 輔導受害者心理健康並給予輔導, 提出相關健康指導 工作調整或 更換等身心健康保護措施之適性評估與建議 4. 單位部門主管 : A. 負責填寫潛在職場暴力風險評估表格 B. 配合接受相關職場暴力預防教育訓練 C. 負責執行強化工作場所的規劃 D. 負責提供所屬工作者提供必要保護措施 5. 勞安人員 : A. 擔任職場暴力預防及處置小組成員 B. 負責擔任相關教育訓練課程講師 ( 如識別職場潛在危害及處理技巧 等 ) C. 負責強化工作場所的規劃策略 D. 負責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 6. 人事單位人員 : A. 擔任職場暴力預防及處置小組成員 B. 負責辦理教育訓練或由專業人員擔任相關課程講師 ( 如了解職場暴 力行為相關法律知識等 ) C. 辨識與評估高風險族群 D. 有人事調動與人事終止聘僱告知作業時, 負責提供必要保護措施 7. 現場作業工作者 : A. 負責填寫潛在職場暴力風險評估表格 B. 配合接受相關職場暴力預防教育訓練 C. 配合預防職場暴力防治計畫執行與參與 95

98 四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執行流程 1. 建構行為規範 : 由雇主向公司內所有工作者及向社會大眾公開宣示公司內禁止工作場所職場暴力之書面聲明並張貼至公佈欄 ( 附件 2), 並與勞工代表共同將本計畫內容訂定至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 辨識及評估危害 : A. 辨識高風險族群 : 針對公司內保安服務人員 體力勞動者 生物及醫學專業人員 財務及商業服務人員 客服人員及銷售人員 B. 辨識具高風險族群特質 : 針對公司內夜班 輪班 長工時 高工作負荷 缺乏保障之職務或職場正義感較低工作場所 C. 評估危害 : 採用潛在職場暴力風險評估表格 ( 附件 3) 進行風險評估 : (1) 高風險族群工作者列出工作場所可能發生之潛在風險及該工作項目之作業流程 ( 高風險族群工作者填寫 ) (2) 列舉可能出現的暴力類型 發生場景及可能後果 ( 高風險族群工作者填寫 ) (3) 評估發生頻率與嚴重度 ( 高風險族群工作者填寫 ) (4) 單位部門主管依工作者填寫項目, 識別正在使用的現有暴力控制措施 ( 單位部門主管填寫 ) (5) 單位部門主管確認有無其他可能降低風險之控制措施及預計實施日期 ( 單位部門主管填寫 ) 3. 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教育訓練 : A. 為工作者及單位主管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 (1) 人際關係及溝通技巧 (2) 認識組織內部職場暴力預防政策 安全設備及資源體系 (3) 工作者工作環境潛在風險認知, 認識可能遇到的攻擊性行為及應對方法 (4) 對有暴力傾向人士之識別方法 (5) 保護個人及同事的暴力預防措施及程序 (6) 與顧客溝通 解決衝突及危機處理的技巧及案例分析 (7) 認識公司內申訴及通報機制 B. 為單位主管增加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 (1) 心理諮商及情緒管理課程 (2) 職場暴力及職場霸凌案例分析 (3) 鼓勵員工通報職場暴力事件之方法 (4) 對暴力事件調查與訪談技巧 (5) 向受害者表達關心 支援與輔導方法 96

99 (6) 識別職場潛在危害及處理之技巧 (7) 了解職場暴力行為相關法律知識 C. 於實施教育訓練前後, 請上課人員填寫暴力危害及風險評估之調查問卷 ( 附件 4), 以便於發現員工對職場暴力相關事項之認知程度, 提供事業單位未來對於計畫執行成效之評估分析 4. 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 將組織內常發生的暴力類型與工作位置, 強化相關 措施, 列舉出經常採行措施如附件 5 5. 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或提供必要保護措施 : 事業單位內如評估結果 仍無法避免具有下列職務或作業流程時, 應依工作適性調整人力 ( 如聘 用足夠保安人員在旁支援 ) 或提供相關防衛性工具 ( 如口哨 警棍等 ): A. 面對大量群眾, 尤其是服務對象是弱勢族群或有精神障礙者 B. 需要單獨進行作業活動 C. 在傍晚及夜間之工作 D. 需要處理金錢交易工作 E. 執行保護性業務工作 F. 執行員工人事調動告知作業時 G. 執行員工人事終止聘雇告知作業時 6. 建立事件處理程序 : A. 制定職場暴力事件通報 / 申訴單 ( 如附件 6) 並設立通報單位 ( 人事人員或勞安衛人員 ) B. 宣導至所有工作者均清楚通報方法 C. 事業單位建立職場暴力處置執行流程 ( 如附件 7) D. 建立職場暴力處理小組, 由人事室人員 勞安衛人員 護理人員 臨場服務醫師及勞工代表組成, 負責執行控制暴力的策略及處理職場暴力案件並填具工作者遭遇職場暴力追蹤調查表 ( 附件 8) 其成員必須熟悉組織內部對暴力事件發生時之應變方法與步驟, 並視情況及時報警, 以應對突發事件 E. 通報及申訴過程必須客觀 公平及公正, 對受害人及通報者之權益及隱私完全保密 7. 職場暴力之管理潛在職場暴力風險評估表格 申訴通報資料 工作者遭遇職場暴力追蹤調查表及教育訓練問卷資料應建立電子檔統一保存 針對通報資料中, 不同類型的職場暴力處理程序及結果進行分析評估, 就部門別及職務類型之高風險職場暴力因子作歷年比較, 綜合教育訓練問卷資料結果, 觀 97

100 察其是否因為積極預防措施而得到控制, 藉以作為年度職場暴力防治的 參考 8.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A. 雇主應每三年進行一次風險評估和監測, 確認採取控制措施後的殘餘風險及新增風險, 檢討其適用性及有效性 B. 雇主應鼓勵工作者主動報告所有受到攻擊及威嚇的事件, 以協助追蹤 暴力事件發生後, 組織應對環境及職務進行審查及檢討, 以找出改善之空間 C. 職場暴力相關之會議紀錄 訓練內容 評估報告 通報單 醫療及賠償紀錄等, 亦應予以保存, 以助每年進行風險評估和分析 所有職場暴力事件之調查報告應以書面紀錄 保管, 以利事後審查 五 工作者發現雇主未建立職場暴力預防機制申訴流程圖 ( 附件 9) 98

101 六 附件 1 職場暴力預防指引參考資料 職場暴力係超越國界 行業及職業壁壘之全球性議題 職場暴力不僅損害人格尊嚴, 也是職場上不公平對待 歧視 偏見及衝突的最主要來源, 晉升為人權核心議題之一 同時, 職場暴力對組織的效率及成敗形成重大 甚至致命之威脅 因為暴力會造成人際關係 工作組織及整體工作環境上立即且長期性的破壞 國際勞工組織 歐盟及先進國家對於職場暴力問題, 除增修法律外, 多制定職場暴力預防指引作為多元化策略工具之一, 以為因應 針對我國各行業發生之暴力危害問題, 特研訂本指引以供事業單位參酌運用 本指引之內容包含 : 一 簡介 - 說明制定本指引之目的 二 適用範圍 - 界定本指引之適用範圍 三 職場暴力 - 描述職場暴力之現象 四 作業流程及基本原則 - 闡述管理制度之作業流程及基本原則, 五 參考文件 - 列出本指引主要引用之相關文件 一 簡介影響我國員工的職業安全衛生危害, 一般區分為物理性 化學性 生物性 人因性 社會心理等五大類 ; 傳統上多認為職業安全衛生危害, 源自不安全的工作慣例 危險的工作條件或暴露於有害化學 生物或人因性危害所致, 而非來自於其他暴力行為 但是, 近來許多員工 雇主或管理與監督者成為暴力攻擊受害人, 引發高風險身心傷害 這些暴力造成致命性或非致命性傷亡, 受害人必須接受診療 缺工 工資損失及生產力下降, 不僅涉及人權問題, 也涉及組織效率問題, 甚至影響國家整體經濟發展 根據 2010 年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進行 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狀況認知調查, 我國各行業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狀況觀測結果顯示, 男性暴露於暴力工作環境的比率依序為言語暴力 (6.56%) 心理暴力(3.01%) 肢體暴力(0.86%) 性騷擾 (0.35%) 女性暴露於暴力工作環境的比率依序為言語暴力 (7.64%) 心理暴力 (3.76%) 性騷擾(1.86%) 肢體暴力(0.58%) 高風險行業則是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16.0%)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12.4%)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12.4%) 支援服務業(11.8%) 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 (11.8%) 運輸及倉儲業(10.8%) 金融保險業(10.8%) 國際勞工組織指出, 職場暴力的形式不一, 包括身體暴力及精神暴力 ; 暴力本身可能相當小, 但累積後會構成嚴重的暴力行為 職場暴力的發生, 經常源於各種原因的組合, 包括員工個人行為 工作環境 工作條件及方式 99

102 顧客或客戶與員工相處的模式, 以及監督與管理者和員工之間的互動關係 特別是在組織革新 工作負荷 工作壓力 社會不安 人際關係惡化下, 導致其快速蔓延 適當的暴力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 可協助事業單位有效控制暴力危害及風險, 預防與減少災害, 並提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進而達到永續經營之目的 本指引依據安全衛生法規之要求, 說明暴力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應有之基本原則, 作為事業單位規劃執行暴力預防之參考 本指引並非建立 實施及維持有關暴力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之強制性作法, 亦非在增加安全衛生法規之額外要求, 惟事業單位在規劃及執行暴力危害辨識 風險評估及採取風險控制措施之相關工作時, 應先考量相關法規之要求 本指引所述之暴力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方法, 並非唯一之方法, 事業單位可參酌其基本原則及建議性作法, 選擇適合其規模及特性之方法來執行暴力預防 二 適用範圍本指引適用於須建立及執行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 評估及控制之相關管理計畫, 以符合安全衛生法規要求及本身需求之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亦可參考本指引之基本原則及建議性作法, 建立 實施及維持暴力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之管理計畫, 以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規範之要求 本指引對其他有意導入暴力預防措施之組織, 或有所助益 三 職場暴力之描述國際間對於職場暴力尚無一致之定義, 就職場暴力之現象, 各有不同之描述 國際勞工組織 國際護理學會 世界衛生組織 國際公共服務協會認為, 職場暴力指的是工作人員在與工作相關的環境中 ( 包含通勤 ) 遭受虐待 威脅或攻擊, 以致於明顯或隱含地對其安全 福祉或與健康構成挑戰的事件 按傷害性質分類, 包括肢體暴力 心理暴力 語言暴力 性騷擾等四種類型 按暴力來源分類, 則有內部暴力及外部暴力之分 ; 前者指的是在員工 ( 含雇主及監督與管理者 ) 間, 後者則是員工與其他人間發生者 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署則按加害人關係將其分為四個類型 類型一 ( 犯罪意圖 ): 由外侵入職場行使暴力進行搶劫或其他犯罪活動, 或由現任 / 前任員工進入職場意圖犯罪 類型二 ( 顧客 / 客戶 / 病患 ): 顧客 客戶 病患 學生 見習生或其他雇主提供服務之對象, 直接對員工行使暴力 類型三 ( 同事 ): 現任或前任員工 雇主或監督與管理者對同事 雇主或監督與管理者行使暴力 類型四 ( 私人關係 ): 某位不在該職場工作的人, 100

103 與職場內員工認識或有私人關係, 行使暴力 部分事業單位可能出現一種 以上多重類型的職場暴力, 如醫院急診室或便利商店 四 暴力預防措施暴力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之參考作業流程如下, 而其執行上之基本原則分述於後 : ( 一 ) 設計 / 作業條件 (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 ) 盤查 1. 事業單位應參考我國相關法規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規範等要求, 建立 實施及維持暴力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之管理計畫, 以有效執行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 評估及控制 該暴力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之管理計畫, 得納入事業單位整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內, 執行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 評估及控制等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 參考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二條之一 ) 2. 事業單位應參考其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 ( 活動或服務 ) 之所有相關作業, 辨識並蒐集與作業有關資訊, 作為暴力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之依據 有關資訊如職業災害調查記錄 職業災害統計 申訴等 ( 參考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 或蒐集類似工作場所 服務型態之既有調查, 以及缺勤 病假 事件率 離職員工 在職員工意見 ( 二 ) 危害辨識 1. 事業單位應參考我國相關法規要求, 依其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 ( 活動或服務 ) 之規模與特性等因素, 選擇適合執行暴力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之方法, 並明確規範執行及檢討修正之時機 相關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方法, 得參考我國風險評估技術指引 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技術指引, 發展應用工具 2. 事業單位執行或檢討暴力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時, 應有熟悉作業或活動之員工參與 此階段之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 得列入事業單位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之一環, 使其共同參與, 勞工有接受之義務, 或由事業單位內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執行之 ( 參考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二條 ) 3. 暴力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之範圍應涵蓋事業單位所有工作環境作業危害 ( 人員 作業或活動 ) 等, 且須考量以往事故之經歷 以往事故經歷如職業災害調查記錄 職業災害統計等 ( 參考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 101

104 4. 事業單位應事先依其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 ( 活動或服務 ) 之特性, 界定潛在危害之分類或類型, 作為暴力危害辨識 統計分析及採取相關控制措施之參考 事業單位得參考本指引按傷害性質將其分為肢體暴力 言語暴力 心理暴力及性騷擾等四種 或按加害人關係將其分為四種類型, 並據此擬定相關控制措施 5. 事業單位應針對作業之危害來源, 辨識出潛在危害 發生原因 可能且合理之最嚴重後果等, 並辨識出現有可有效預防或降低危害原因發生可能性及減輕後果嚴重度之控制措施 事業單位得於暴力危害進行分類後, 依照類型危害來源 潛在的嚴重性 誰可能涉入及可能成因, 並評估導致之後果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面臨暴力事件風險因子, 如 : (1) 金錢交易 ( 收銀處理 ) (2) 在夜間及凌晨單獨工作 (3) 攜帶貴重物品, 例如金錢及珠寶 (4) 護衛金錢或昂貴財產或物品 (5) 執行公共安全業務 (6) 工作時接觸已知或可能有暴力史之病患 客戶 乘客 顧客或學生 (7) 和有暴力前史或好鬥 威嚇或威脅傾向之同事, 共同執行業務 (8) 員工舉報遭受私人關係者威脅或為家庭暴力受害人 6. 對於執行暴力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之人員應給予必要教育訓練, 提升其安全衛生知識及評估技能, 必要時應尋求外界專業機構的協助 此階段人員教育訓練, 得列入事業單位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之一環, 勞工有接受之義務 ( 參考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 ) ( 三 ) 暴力風險評估 1. 風險為危害嚴重度及危害發生可能性之組合, 評估時不必過於強調須有精確數值之量化分析, 事業單位可自行設計簡單之風險等級判定基準, 以相對風險等級方式, 作為改善優先順序之參考 相關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分級方法, 得參考我國風險評估技術指引 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技術指引, 發展應用工具 2. 事業單位對辨識出之所有潛在危害, 應依風險等級判定基準分別評估其風險等級 事業單位經設計 / 作業盤查後, 得參考相關資訊後擬定風險等級 高風險行業可能是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支援服務業 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 運輸及倉儲業 金融保險業, 高風險職業可能是負責有關提供服務 102

105 照護 教育 現金交易 運輸 控制或代表權威的人員 相關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分級方法, 得參考我國風險評估技術指引 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技術指引, 發展應用工具 ( 四 ) 判定該暴力風險 1. 事業單位應訂定風險之判定基準, 作為優先決定風險控制措施之依據 事業單位得參考國內相關函示 指引等資訊, 訂定風險之判斷基準 如暴力導致勞工疾病 傷害 殘廢或死亡者相關重大事故, 與相關職業災害認定指引相關者, 應屬於最高風險 ( 參考 2008 年 7 月 17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布勞保 3 字第 號函釋 2009 年 11 月 19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號函公佈之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 2010 年 12 月 17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訂我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 ( 外傷導致者除外 ) 之認定參考指引 ) 2. 風險之判定基準並非持續固定不變, 事業單位應依實際風險狀況及可用資源等因素, 適時調整風險判定基準值, 以達持續改善之承諾 ( 五 ) 決定及採取暴力風險控制措施 1. 事業單位對於風險項目應依消除 取代 工程控制 管理控制及個人防護具等優先順序, 並考量現有技術能力及可用資源等因素, 採取有效降低風險之控制措施 雇主可利用下列任一個或組合式減緩方法, 以降低或消除暴力危害 或參考其他相關資料, 決定因應暴力的最有效方法 實施工程控制, 如 : (1) 物理環境潛在暴力的消減或啟動, 職場的物理外觀都是關鍵因子 基於現行法規及慣例, 特別留意員工 病患 訪客的暴露情況, 並採取適當解決措施, 以降低或消除任何負面影響 特別是保持最低限噪音, 避免刺激員工 訪客及病患情緒或形成緊張態勢 ; 選用令人放鬆 賞心悅目的色彩 ; 消除異味 ; 保持照明良好, 各地區視野清晰, 特別是夜間出入口 停車場及貯藏室 ; 尤其在擁擠區域及天氣燥熱時, 應保持空間內適當溼度 / 濕度 / 及通風良好 ; 維護物理結構及設備之安全 (2) 職場設計在職場暴力及攻擊發生之特定過程中, 對外開放區域的職場設計必須特別注意, 並考量下列各項因子 通道 : 提供安全進出職場之通道 ; 盡量減少醫療院所對外通道分歧 ; 主要出入口 顧客往來動線注意安全 ; 根據我國相關法規, 必要時 103

106 審慎考慮實施武器查驗, 以避免任何不必要風險 ; 接待區域的設計應讓顧客容易辨識 方便利用, 也方便其他員工觀察 ; 事業單位的公共通道, 應根據既定作業流程進行管制 ; 員工區域 ( 如休息室 ) 通道應進行管制, 非員工不得進出 ; 將不用的門上鎖, 以限制進出 ; 員工停車場應盡量緊鄰工作場所 事業單位如確有需求, 於主要通道處安置固定或手持檢測器, 以檢測槍枝 刀械或其他武器 空間 : 提供適當工作空間, 方便員工及顧客使用, 以降低緊張感 必要時設置等候用之空間, 安排舒適座位 ; 準備雜誌 電視 或小孩子玩具等物品, 降低等候時的無聊感 設備或擺飾 : 傢俱擺設應避免影響員工出入 ; 保持傢俱量少質輕 沒有尖銳的角緣, 盡量固定在地板上 建築設計 : 建築物的出入口應使人方便出入 ; 廁所 茶水間 公共電話區應有明顯標示 方便運用並經適當維護 ; 盡可能尊重個人隱私 監視器及警報系統 : 潛在危險區域應裝置監視器, 高風險區域進行全天二十四小時閉路攝影 警報系統如電話 哨子 短波呼叫器, 應提供給顯著風險區工作的員工使用 或事件發生時能發出警報並通知其他同事 為避免引起加害人注意, 建議使用靜音式警報系統 如無靜音式警報系統, 受害人千萬不要在加害人離開前觸動警報系統, 避免激怒對方 一旦警報系統啟動, 應展開有效因應措施 警報系統應依特定地區風險評估來決定樣式 實施管理控制, 如 : (1) 適性配工適性配工在預防暴力上發揮極為重要之功能 事業單位人力配置不足或資格不符, 都可能導致暴力事件發生或惡化, 甚至延誤受害人治療 有特定需求作業或新進人員應加強訓練並採輪值方式 當員工在不同作業場所移動, 應明確規定其移動流程並定時保持聯繫, 必要時配置保全人員 如員工自行舉報遭私人關係者威脅或為家庭暴力受害人, 事業單位進行人力配置時, 應儘可能採取協同作業而非單人作業, 以保護員工職場安全 ; 同時考量事件發生時於危險區內可能受波及的第三者 (2) 預防資訊公開資訊公開有助於促進溝通 減緩員工壓力及挫折感, 可有效降低暴力風險 例如將暴力預防行為準則彙編成冊, 公開置備於事業單位, 必要時進行解說, 或利用事業單位相關會議 小組討論或教育訓練, 達到訊息傳遞並促進溝通 104

107 (3) 組織設計預防暴力應將組織設計列為優先順位 從源頭將組織的問題辨識出來, 通常比加強員工應對能力或處理個別員工受害狀況等個人層次的介入, 來的有效且成本更低 雇主應建立重視人格尊嚴 性別平等 以人為本 反暴力的組織文化, 展現對員工及客戶或顧客身心安全衛生同等之關心 (4) 工作設計工作設計也是減少職場暴力極為有效且經濟的方法之一 有效的工作設計應使員工充分認識每一作業的環節性, 避免工作單調重複或負荷過重 同時, 允許適度的員工自治, 保有充分時間對話 分享資訊及解決問題 在時間管理上, 排班應取得員工同意並保有規律性, 避免工時過長或經常性加班累積工作壓力 雇主也應致力於維護員工身心健康及情緒穩定, 此為職場暴力之有效因應方法之一 注重並鼓勵員工培養日常運動健身 適當飲食 睡眠習慣 放鬆技巧及休閒活動, 特別是參加員工社交活動 特別是職場及家庭兩者需求經常重疊且相互衝突, 處理上會產生很大壓力 導致緊張及不滿 提供某些措施, 如彈性工時 設立托兒所 單親家庭特定協助等, 有助於調和職業及家庭責任, 同時有效預防職場暴力 (5) 管理規章雇主應以合理可行方式推動反暴力之工作環境, 以降低職場暴力 雇主應與員工或員工代表協商, 發展並實施降低或減少暴力風險的適當政策與程序 例如將預防職場暴力及教育訓練之條文納入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 必要時訂定懲處措施 對於遭私人關係者威脅或為家庭暴力受害人之員工, 事業單位應推動 家庭暴力告知制度, 鼓勵其自行舉報並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 ; 必要時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內納入相關權益保障條款 ( 雇主可視狀況考量是否納入有薪假 ) 員工教育訓練應包括介紹職場環境特色 管理政策及申訴管道 ; 提供資訊以認識不同樣態 身體及精神的職場暴力, 以及降低職場暴力典範案例 ; 提供有關性別 文化多樣性及歧視之資訊, 以提高對相關議題的敏感度 ; 增進辨識潛在暴力情境之技巧 ; 教授人際關係及溝通技巧, 以預防或緩解潛在職場暴力情境 ; 訓練執行特殊任務之能力 ; 訓練一批成熟且資深員工及其代表擔任核心團體, 得以承擔較複雜互動責任 ; 提供決斷力訓練或交付權限, 特別是女性員工 ; 根據風險評估訓練應有之自我防衛能力 ; 擬定特定職業專用指引, 進一步辨識出所需特定訓練及技巧, 以利於特定情境中預防或因應職場暴力 105

108 (6) 顧客溝通提供顧客或大眾適當且即時的資訊, 避免因誤解或焦躁而致暴力事件 同時, 建立顧客或大眾對事業單位服務品質之評鑑機制, 使其得以充分表達意見 ; 事業單位也應審酌其意見並持續改善 (7) 通報要求員工向雇主或監督與管理者通報任何暴力行為 ( 如加害人是雇主或監督與管理者時, 處理上應特別小心 ); 保存相關事件表冊及報告, 協助決定預防再發生該採取的必要行動 通報表單的設計應呈現下列資訊 : 事件發生地點, 包括物理環境 日期及時間 事件發生時之行為 受害人的詳細狀況 加害嫌疑人詳細狀況 加害嫌疑人及受害人關係 暴力過程描述 目擊者 結果 事後措施 措施是否有效 預防類似事件再發生之建議 如員工遭私人關係者威脅或為家庭暴力受害人, 可預見之暴力威脅且依常理將於職場爆發時, 雇主應鼓勵其自行舉報, 以利啟動適當之保護措施 (8) 內部申訴程序事業單位應制定請求警方介入或內部申訴及懲處程序 這些程序應確保調查過程客觀 公正且公平 調查時應確保被申訴者了解被申訴內容, 享有獨立且公正調查的機會 ; 同時, 調查內容應保密且於一定期間內完成, 避免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受到不利之處遇 (9) 外部資源與當地警方及檢查單位建立聯絡網, 通報暴力事件 ; 提供建築物之空間佈置, 以利警方調查 (10) 受害人安置對職場暴力受害人應提供立即性 持久性及支持性的安置 這些安置應該包括 : 處理暴力造成的立即性身心傷害, 例如診療 解說 諮商 ; 必要時安排停職及復健, 就請假 賠償損害及法律問題提供建議, 以減少職場暴力衝擊 ; 對受害人親友提供資訊及支持 ; 啟動即時之內部調查 ; 視個案狀況持續追蹤 必要時, 制定包括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重大心理或醫療問題憎惡之因應計畫 2. 暴力風險控制措施確認後, 應指派相關人員負責規劃及實施, 並定期追蹤其執行狀況 此階段雇主應制訂一份書面 全面性職場暴力預防方案, 內容應包括 : 106

109 (1) 政策宣言, 正視職場潛在暴力 全面分配及預防義務 (2) 制定職場暴力危害評估及安全分析, 包括評估後確認風險因子列表 及雇主如何處理確認特定危害 (3) 制定職場暴力控制, 包括實施工程與管理控制 以及預防潛在職場暴力事件之方法 (4) 啟用暴力紀錄登錄系統, 紀錄所有暴力事件 雇主應特別處理職場評估後辨識出的每一個特定危害 報告應以書面記錄 保管, 以利事後審查, 至少每年定期分析事件趨勢 (5) 制定職場暴力訓練方案, 包括書面資料或課程計畫 (6) 制定年度審查職場暴力預防方案, 必要時加以更新 (7) 制定職場暴力事件發生時因應程序及責任配當 (8) 成立事件因應小組, 專責受害人力及醫療 重建工作區域及通道 安排受害人及其他員工解說時間 員工協助方案 人力資源專家 地方心理衛生及緊急事件因應小組成員都應共同參與策略之擬定 上述規劃及實施得列入事業單位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之一環, 使其共同參與, 勞工有接受之義務, 或由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執行之 ( 參考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二條 ) 同時, 雇主應提供緊急事件管理支持 對所有申訴做適當回應, 如 : (1) 建立訓練有素的緊急事件因應小組 (2) 安排訓練有素的人員處理暴力事件 ( 六 ) 檢討暴力風險控制措施之適用性及有效性 1. 事業單位於暴力風險控制措施完成後, 應檢討其適用性及有效性, 確認風險可被削減至預期成效 對於無法達到預期成效者, 應適時予以修正, 必要時採取其他控制措施 2. 事業單位對已執行或所採取之暴力風險控制措施, 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與量測, 以確保其遵循度及控制成效 雇主於年度審查職場暴力預防方案時, 檢討其適用性及有效性, 必要時加以修正或監督 上述審查得列入事業單位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之一環, 使其共同參與, 勞工有接受之義務, 或由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執行之 ( 參考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二條 ) ( 七 ) 記錄及紀錄管理 1. 危害辨識 風險評估及決定控制措施之結果應作成紀錄, 並適時保持在最 107

110 新狀態, 且應傳達給相關部門及人員周知 事業單位應將上述紀錄使勞工周知, 或列入事業單位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之一環, 勞工有接受之義務, 或由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執行之 ( 參考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 同法第二十四條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二條 ) 2. 第一類三百人以上事業單位, 安全衛生管理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事業單位如為第一類三百人以上者, 應依潛在風險訂定之緊急狀況預防準備及應變計畫, 定期實施演練, 其相關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 參考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二之一至六條 ) 3. 事業單位在建立 實施及維持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時, 應確保已將安全衛生風險與決定之控制措施納入考量 事業單位如為第一類三百人以上者, 應導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將暴力危害風險及控制措施納入, 或建立暴力紀錄登錄系統, 紀錄有所有暴力事件 事業單位應特別處理評估後辨識出的每一個特定危害 報告應以書面記錄 保管, 以利事後檢討修正 ( 參考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二之二條 ) ( 八 ) 暴力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結果之檢討修正事業單位應依我國相關法規要求 風險評估結果 事故案例 作業變更程度等因素, 定期或適時的檢討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結果, 必要時應予以修正 雇主於年度審查職場暴力預防方案時, 針對暴力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結果, 進行檢討及修正 上述檢討得列入事業單位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之一環, 使其共同參與, 勞工有接受之義務, 或由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執行之 ( 參考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二條 ) 五 參考文件特別重要參考文件如下, 事業單位如需參考, 應查閱這些文件之最新版本 : ( 一 ) 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 二 )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 三 ) TOSHMS 指引 ( 四 ) 風險評估技術指引 ( 五 ) 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技術指引 108

111 附件 2 公司禁止工作場所職場暴力之書面聲明 本公司為保障所有員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 免於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而致身心理疾病, 特以書面加以聲明, 絕不容忍任何本公司之管理階層主管有職場霸凌之行為, 亦絕不容忍本公司員工同仁間或顧客 客戶 照顧對象及陌生人對本公司員工有職場暴力之行為 一 職場暴力的定義 : 工作人員在與工作相關的環境中 ( 包含通勤 ) 遭受虐待 威脅或攻擊, 以致於明顯或隱含地對其安全 福祉或與健康構成挑戰的事件 二 職場暴力行為的樣態 : ( 一 ) 肢體暴力 ( 如 : 毆打 抓傷 拳打 腳踢等 ) ( 二 ) 心理暴力 ( 如 : 威脅 欺凌 騷擾 辱罵等 ) ( 三 ) 語言暴力 ( 如 : 霸凌 恐嚇 干擾 歧視等 ) ( 四 ) 性騷擾 ( 如 : 不當的性暗示與行為等 ) 三 員工遇到職場暴力怎麼辦 : ( 一 ) 向同事尋求建議與支持 ( 二 ) 與加害者理性溝通, 表達自身感受 ( 三 ) 思考自身有無缺失, 請同事誠實的評估你的為人與工作表現, 找出問題點 ( 四 ) 盡可能以錄音或任何方式記錄加害者行為做為證據 ( 五 ) 向公司提出申訴 四 本公司所有員工均有責任協助確保免於職場暴力之工作環境, 任何人目睹及聽聞職場暴力事件發生, 都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人事部門或撥打員工申訴專線, 本公司接獲申訴後會採取保密的方式進行調查, 若被調查屬實者, 將會進行懲處 五 本公司絕對禁止對申訴者 通報者或協助調查者有任何報復之行為, 若有, 將會進行懲處 六 本公司鼓勵同仁均能利用所設置之內部申訴處理機制處理此類糾紛, 但如員工需要額外協助本公司亦將盡力協助提供 七 本公司職場暴力諮詢 申訴管道 : 申訴專線電話 : 申訴專用傳真 : 申訴專用信箱設置於 : 訴專用電子信箱 : 109

112 附件 3 潛在職場暴力風險評估表格 公司名稱 : 工作場所 : 評估人員 : 單位 / 部門 : 評估日期 : 審核者 : 潛在風險 作業流程 暴力類型及可能造 成之後果 頻率 嚴重 度 現有控制措施 ( 工程控制 / 管理控制 / 個人防護 ) 降低風險之控 制措施 實施日期 外部暴力顧客的行為不可預知, 且容易成為暴力的來源缺乏有經驗的勞工在接觸群眾的一線崗位 勞工沒有接受過培訓如何處理刁難 顧客 施暴者容易接近勞工作出肢體攻擊 勞工須要在陌生的環境下工作 110

113 勞工有單獨的工作 勞工須要在深夜進行工作勞工沒有接受過培訓如何處理現金或應對搶劫工作環境內部或外部有讓施暴者隱藏的地方在公眾視野中有貴重的物品或現金須要處理大量金錢的工作缺乏轉移現金的程序內部暴力組織內出現針對新員工的言語 文字或圖片的侮辱行為有勞工無法接受不同性別 年齡 國籍或宗教信仰有勞工的離職或請求調職可能是緣於發生職場暴力事件處理程序所導致之暴力組織缺乏程序處理內部衝突事件的機制 111

114 勞工不清楚職場暴力事件的申訴和處理方法工作環境中若有暴力事件發生, 其他人難以察覺或提供協助 有明顯的意圖施暴者時, 勞工要迅 速報警或求援會有困難 勞工很難撤退至安全的環境 暴力事件發生後, 沒有後續的處理 程序 112

115 附件 4 暴力危害及風險評估之調查問卷 第一部分 基本資料 ( 請依實際狀況, 選擇最適當的答案在 內打勾或填寫 ) 一 個人概況 ( 一 ) 工作部門 : ( 二 ) 任用類別 : 正式人員 派遣人員 實習人員 其他 ( 三 ) 性別 : 男性 女性 ( 四 ) 教育程度 : 國中 ( 含以下 ) 高中 ( 高職 ) 大學 ( 專科 ) 研究所 ( 含 ) 及以上 二 工作年資 ( 一 ) 進本院迄今年資 : 未滿 1 年 1 年以上 ~ 未滿 5 年 5 年以上 ~ 未滿 9 年 9 年以上 ~ 未滿 13 年 13 年以上 ( 二 ) 截至目前為止您實際從事現職工作類別的年資 : 年 月 ( 三 ) 平均每週工作時數 : 42 小時以下 43~48 小時 49~54 小時 55 小時以上 三 工作形態 : 固定白天班 固定小夜班 固定大夜班 三班輪班制 固定白天班 + 值班 其他 四 在您的工作環境中, 曾經遭遇下列的暴力攻擊情境?( 可複選 ) 肢體暴力, 如毆打 踢 推 捏 拉扯等 ; 言語暴力, 如辱罵 言語騷擾 冷嘲熱諷等 ; 心理暴力, 如威脅 恐嚇 歧視 排擠 騷擾等 ; 性騷擾, 如不當的性暗示與行為 其他 : 五 單位是否提供有關預防暴力攻擊之衛生教育訓練? 未曾提供任和工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免勾其他選項 ) 人身安全之防範 防護用具之使用 危害通識 法規教育 113

116 其他 : 第二部分 : 暴力預防認知現況 請依您的實際狀況, 選擇最貼近您的認知程度 題項目號 非非常沒不常同的意同不意同見意同意意 1 我清楚了解如何辨識職場發生的暴力危害 2 我清楚了解如何進行暴力危害的風險評估 3 我清楚了解如何避免或遠離暴力危害事件 4 我清楚了解暴力危害事件發生時如何尋求支援管道 5 我具備因應暴力危害事件的事務處理與執行能力 以上為前側部分 114

117 後側部分 第三部分 : 個人專業能力增進 您在接受本次預防暴力教育訓練課程, 對您在預防暴力的知識 態度增進程 度為何? 請依您的實際狀況, 選擇最貼近您的認知 題項目號 非非常沒不常同的意同不意同見意同意意 1 課程有助於我對暴力危害之辨識 2 課程有助於我對暴力危害之風險評估 3 課程有助於我避免或遠離暴力危害事件 課程有助於我了解暴力危害事件發生時支援管道之尋求課程有助於我對暴力危害事件的事務處理與執行能力實施暴力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後, 可以營造更好工作環境的意識實施暴力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後, 會讓員工擁有更安全與健康的工作環境實施暴力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後, 可以使員工擁有更好的工作品質, 使員工權益受到更好的保護與尊重 9 實施暴力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後, 有助於提升公司安全衛生之管理績效 10 未來我會將這些課程訓練成果, 運用在工作上 115

118 附件 5 強化工作場所的規劃措施 加強位置 加強措施 通道 加設密碼鎖 員工證 訪客登記等措施, 可避免未 獲授權之人士擅自進出工作地點 高風險位置 安裝安全設備, 如警鈴系統 緊急按鈕 24 小時閉 路監視器或無線電話通訊等裝置, 務必定期維護 工作場所 應設置安全區域或緊急疏散程序 工作場所 確保工作空間內有兩個出口 工作場所 請將沒有使用的門鎖住, 防止加害人進入及藏匿 工作場所 減少工作空間內出現可以作為武器的尖銳物品, 如 花瓶 菸灰缸等 工作場所 保全人員定時巡邏或安裝透明玻璃鏡, 加強工作場 所之監視 工作場所 工作場所內所有損壞物品, 如燒壞的燈具及破窗, 應及時修理 服務櫃台 有金錢業務交易之服務櫃台裝設防彈或防碎玻璃 室內 室外及停車場 安裝明亮的照明設備 116

119 附件 6 遭遇職場暴力事件通報 / 申訴單職場暴力事件通報 / 申訴單 1. 發生日期 : 2. 發生時間 : 3. 具體位置 : 4. 目擊者 : 5. 受害者 : 6. 暴力指向 : 勞工 顧客 其他 7. 加害者性別 : 男 女 8. 加害者姓名或特徵 : 9. 所屬機關 : 10. 雙方關係 : 11. 暴力類型 : 肢體暴力 ( 如 : 毆打 抓傷 拳打 腳踢等 ) 心理暴力 ( 如 : 威脅 欺凌 騷擾 辱罵等 ) 語言暴力 ( 如 : 霸凌 恐嚇 干擾 歧視等 ) 性騷擾 ( 如 : 不當的性暗示與行為等 ) 其他 12. 發生原因 : 13. 詳細說明 : 14. 造成傷害 : 有 無 15. 受傷人員 : 無 施暴者 受害者 其他 16. 事件處理 : 警察部門 保安人員 醫療人員 自行協調 其他 17. 施暴者處置 : 無 自行離開 警方逮捕 其他 報告人 : 報告日期 : 調查人員 : 審核日期 : 表單設計應包含事件發生地點 日期 時間 事件發生之行為 受害者詳細狀況 加害嫌疑人詳細狀況 雙方彼此關係 暴力過程描述 目擊者 結果等 117

120 附件 7 執行職務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處置執行流程 勞工遭遇疑似職場暴力行為 工作者向雇主 / 通報單位申訴或通報 是否為內部暴力 是 勞工代表參與調查 否 委任調查人員 事件屬實 否 是 受害者安置及醫護人員後續追蹤 協調處理 公部門勞檢 警政 法 律機關介入處理 否 雙方接受協調 是 檢討及改善預防措施 118 結案

121 附件 8 工作者遭遇職場暴力追蹤調查表 案件編號 : 姓名 : 1. 是否為內部暴力事件 : 是, 請指派勞工代表參與調查 否 2. 職場暴力處置小組成員 : A. 勞安人員 : B. 人事人員 : C. 護理人員 : D. 臨場服務醫師 : E. 勞工代表 : 3. 本案調查結果說明如下 : 119

122 勞工遭遇職場暴力追蹤調查表 ( 續 ) 案件編號 : 填表日期 : 一 受害者後續辦理情況 : 1. 人事人員 : 2. 護理人員 : 3. 臨場服務醫師 : 4. 勞安人員 : 二 雙方協商 : 1. 協商日期 : 2. 協商結果是否達成協議 : 是 ( 接第 3 點 ) 否 ( 接第 4 點 ) 3. 檢討及改善預防措施 4. 公部門勞檢 警政 法律機關介入處理 120

123 附件 9 工作者發現雇主未建立職場暴力預防機制申訴流程圖 職場發現雇主未建立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之預防 A 向雇主 ( 人事 / 勞安衛人員 ) 申訴 B D 積極建立 預防機制 否 雇主評估是否已建立預防機制 C 是 向勞工說明預防及處置措施 E G 結案 是 勞工接受 F 否 向主管機關 / 勞檢機構申訴 H 勞檢機構派員調查 I K 依法處理 否 雇主是否建立預防機制 J 是 回復申訴人 L 121

124 工作者發現雇主未建立職場暴力預防機制申訴流程說明 A- 臺北市勞工於職場執行職務發現雇主未建立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之預防機制 ( 預防機制內容例如危害評估 作業場所動線規劃 保全監錄管制 緊急應變 溝通訓練及消除歧視 建構相互尊重之行為規範等措施 ) B-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9 條得向雇主 ( 人事或勞安衛人員 ) 申訴, 惟雇主不得對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 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且有關申訴者隱私權部分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 C- 雇主評估是否已建立預防機制? D- 雇主積極建立預防機制 E- 雇主向勞工說明預防及處置措施作為 F- 勞工可否接受雇主預防及處置措施? G- 如可接受即結案 H- 如不接受或可依職業安全衛生第 39 條得向主管機關 ( 勞動局申訴電話 1999 轉 7022) 或勞動檢查機構 ( 勞動檢查處申訴電話 ) 申訴, 另有關申訴者隱私權部分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 I- 勞動檢查處受理後 ( 或勞動局受理轉交查 ) 派員前往事業單位調查 J- 雇主是否已建立預防機制? K- 雇主如未建立預防機制, 則依法處理 (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5 條第 1 款規定第 1 次限期改善 第 2 次以上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處罰鍰 3-15 萬元 ; 另同法第 43 條第 2 款致發生職業病者處罰鍰 3-30 萬元 ) L- 受理查處結果依法回復申訴人 122

125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流程圖 ( 範本 ) 事業單位應訂定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 僱用勞工人數未達 100 人者, 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建構行為規範 雇主應張貼 禁止工作場所職場暴力之書面聲明 於事業單位公告欄 辨識高風險族群 人事單位辨識高風險族群及 辨識具高風險族群特質 辨識及評估危害 採用潛在職場暴力風險 評估表格進行風險評估 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 技巧教育訓練 1. 由專責護理人員 臨場服務醫師 勞安人員 人事單位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擔任教育訓練講師 2. 由上課人員填寫暴力危害及風險評估之調查問卷 適當配置作業場所將組織內常發生的暴力類型與工作位置, 加強措施 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或提供必要保護措施 1. 面對大量群眾, 尤其是服務對象 是弱勢族群或有精神障礙者 2. 需要單獨進行作業活動 3. 在傍晚及夜間之工作 4. 需要處理金錢交易工作 5. 執行保護性業務工作 6. 執行員工人事調動告知作業時 7. 執行員工人事終止聘僱告知作 業時 123

126 建立事件處理程序 A. 制定職場暴力事件通報 / 申訴單 B. 設立通報單位 : 由人事人員或勞安衛人員擔任 C. 組織職場暴力處理小組 : 由人事室人員 勞安衛人員 護理人員 臨場服務醫師及勞工代表組成 ( 如未滿 50 人, 該小組由人事室人員 勞安衛人員及勞工代表組成 ) D. 工作者遭遇職場暴力追蹤調查表 : 由職場暴力處理小組填寫紀錄 E. 注意通報及申訴處理過程須保密且客觀公正 職場暴力之管理 以下資料應妥善保存及建立電子檔, 針對通報資料中, 不同類型的職場暴力處理程序及結果進行分析評估, 就部門別及職務類型之高風險職場暴力因子作歷年比較, 綜合教育訓練問卷資料結果, 觀察其是否因為積極預防措施而得到控制, 藉以作為年度職場暴力防治的參考 : A. 潛在職場暴力風險評估表格 B. 申訴通報資料 C. 工作者遭遇職場暴力追蹤調查表 D. 教育訓練填寫暴力危害及風險評估之調查問卷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雇主應每三年進行一次風險評估和監測, 確認採取控制措施後的殘餘風險及新增風險, 檢討其適用性及有效性 124

127 ( 事業單位 )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檢核表 項次主旨 說明 表單 執行說明 執行人員 執行日期 1 建構行為規範 禁止工作場所職雇主應張貼 禁止工作場所職場暴力之書面聲明 於事業單位場暴力之書面聲公告明 2 辨識高風險族群 人事單位辨識高風險族群及辨識具高風險族群特質 無 3 辨識及評估危害 採用潛在職場暴力風險評估表格進行風險評估 潛在職場暴力風險評估表格 4 請專責護理人員 臨場服務醫師 勞安人員 人事單位人員或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暴力危害及風險其他專業人員擔任教育訓練講師並於授課前後請上課人員填寫技巧教育訓練評估之調查問卷調查問卷 5 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將組織內常發生的暴力類型與工作位置, 加強措施 無 面對大量群眾, 尤其是服務對象是弱勢族群或有精神障礙者 無 針對右列職務或作業需要單獨進行作業活動 無 6 流程依工作適性適當在傍晚及夜間之工作無調整人力或提供必要需要處理金錢交易工作無 保護措施 執行保護性業務工作 無 執行員工人事調動告知作業時 無 執行員工人事終止聘僱告知作業時 無 7 建立事件處理程序 制定職場暴力事件通報 / 申訴單 通報單 125

128 8 職場暴力之管理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 9 善 設立通報單位組織職場暴力處理小組工作者遭遇職場暴力追蹤調查表以下資料應妥善保存及建立電子檔 : A. 潛在職場暴力風險評估表格 B. 申訴通報資料 C. 工作者遭遇職場暴力追蹤調查表 D. 教育訓練填寫暴力危害及風險評估之調查問卷雇主應每三年進行一次風險評估和監測, 確認採取控制措施後的殘餘風險及新增風險, 檢討其適用性及有效性 無無工作者遭遇職場暴力追蹤調查表無無 126

129 高氣溫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 因全球暖化效應造成氣候異常變化, 夏季國內外氣溫偏高時有所聞, 依衛生署及勞委會統計資料顯示, 每年七至九月太陽照射強度及溫度較高時, 發生熱疾病 ( 如 : 熱中暑 熱衰竭 熱痙攣及熱暈厥 等 ) 的案例也較高 為預防高氣溫勞工熱危害, 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特彙編本指引 室外日照下作業如營造工人 舖馬路工人及室外電線桿維修工人等, 因該作業範圍難以工程改善勞工之熱危害問題, 故本資料強調在室外作業勞工對熱危害之防護 行政院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 現為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 127

130 壹 在高氣溫環境雇主應注意!! 雇主應實施勞工健康管理, 亦即適當選配作業勞工及調整作息時間, 並掌握工作環境狀況, 以提供勞工適當的健康防護, 主要重點包括 : 一 如勞工有高血壓 心臟病 糖尿病 精神病 肝疾病 消化性潰瘍 內分泌失調 無汗症及腎疾病等症狀者, 或服用影響體溫調節或造成出汗或脫水的藥物 ( 如 : 抗癲癎 抗憂鬱 等 ), 或肥胖 高年齡 曾經患熱疾病, 因其身體循環與調節機能較差, 應隨時注意勞工身體健康狀況, 避免在高氣溫下工作 二 雇主對於勞工未曾在高氣溫環境工作, 為增加勞工對熱的忍耐能力, 規劃其熱適應時間至少六天, 第一天作業時間可安排為全部工作時間之 50%, 而後逐日增加 10% 之工作量 表熱適應建議時程熱適應時程實施對象 ( 須符合勞工工作負荷量 (%) 熱適應總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 ) 第一天工次日累日數作量加量未曾熱適應之勞工 50% 10% 6 曾經熱適應但連續休 50% 20% 4 假超過一星期者病假四日以上經醫師 50% 20% 4 診斷同意復工者三 提供高氣溫危害教育訓練, 以指導勞工避免熱危害之必要措施 四 隨時監測環境溫度變化, 如氣溫升高時 : ( 一 ) 適時運用風扇 細水霧或其他技術以降低工作環境氣溫 ( 二 ) 提供適當之陰涼休息處所, 必要時應增加休息時間, 其原有工資不應減少 ( 三 ) 隨時注意勞工體溫或任何不舒服之反應 五 如作業許可時宜採團隊作業 ( 至少二人一組 ), 如發生熱疾病可以請求救援, 彼此互相照應 128

131 六 應充分提供運動飲料 加少許鹽的冷開水或可考慮食用具膠質之冷飲 ( 如 : 愛玉 仙草 石花凍 等 ), 以減緩人體水份流失 七 提供淺色 透氣與易排汗之工作服, 如紫外線指數很高時建議著長袖工作服 貳 在高氣溫環境勞工應注意!! 在高氣溫環境工作時, 勞工配合雇主之健康管理與自我日常生活管理, 其主要重點包括 : 一 個人如有高血壓 心臟病 糖尿病 精神病 肝疾病 消化性潰瘍 內分泌失調 無汗症及腎疾病等症狀者, 或服用影響體溫調節或造成出汗或脫水的藥物 ( 如 : 抗癲癎 抗憂鬱 等 ), 或肥胖 高年齡 曾經患熱疾病, 建議告知雇主以進行健康管理 二 每天要吃早餐及保持充足睡眠, 工作前及工作時避免喝酒或喝含咖啡因之飲料, 以防止水份流失, 增加熱疾病發生 三 接受熱適應與高氣溫危害教育訓練, 以避免熱危害發生 四 配合定時補充運動飲料 或加少許鹽的冷開水, 並穿著淺色 透氣與易排汗工作服 五 如自覺身體不適, 儘量不要勉強工作, 並在陰涼處稍做休息, 並適時通知工作伙伴請求協助 參 高氣溫作業小叮嚀一 如何補充水份? ( 一 ) 高氣溫環境中工作容易造成工作者大量流失水分與電解質, 因此應每 20 分鐘補充運動飲料 加少許鹽的冷開水或可考慮食用具膠質之冷飲 ( 如 : 愛玉 仙草 石花凍 等 ), 以減緩人體水份流失 ( 二 ) 飲用之水份 飲料溫過高會增加體熱, 過低會阻礙體熱發散, 故溫度約在 較為適宜, 並應學習少量多次飲用的習慣 ( 三 ) 除生理疾病被醫師限制鹽分攝取者外, 勞工如自覺有痙攣現象 ( 抽筋之感覺 ), 應飲用運動飲料或加少許鹽的冷開水 二 如何選擇衣服? 衣著的型式與材質不同對於體熱的散失與阻隔均有著不同的效果 日照作業勞工工作服選擇 : ( 一 ) 衣服材質應選擇透氣 吸汗, 如 : 棉質 易排汗材質等 ( 二 ) 衣服顏色選擇淺色, 減少輻射熱量吸收 ( 三 ) 在不影響作業安全狀況下, 尤其在紫外線指數很高時建議穿著長袖衣服, 減少紫外線照射皮膚 129

132 三 如何吹電風扇? 在高氣溫環境時, 可適時使用電風扇與低溫細水霧, 以降低環境溫度, 增加舒適程度 : ( 一 ) 增加空氣濕度 : 將電風扇前增加低溫細水霧 ( 如 : 用超音波將低溫水振盪成水霧滴 ), 並將低溫空氣吹向人體, 加速帶走人體熱量 ( 二 ) 環境溫度低於人體皮膚溫度 ( 約 ) 時 : 將電風扇吹向人體, 加速帶走人體熱量 ( 三 ) 環境溫度高於人體皮膚溫度時 : 將電風扇吹向熱源, 避免熱源之熱風吹向人體 四 何時穿著熱防護具? 一般而言在環境控制仍無法有效保護勞工作業健康時, 建議高氣溫之日照作業選擇使用下列熱防護具 : ( 一 ) 建議選擇白色 通風良好的安全帽, 如 :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研發之工地用安帽, 為國內市面上最通風的安全帽 ( 二 ) 使用經冷藏之冷媒衣或冷媒包 ( 放在口袋 ), 輔助身體冷卻 ( 三 ) 環境溫度中輻射熱溫度超過 50 時, 即應穿著熱防護衣或使用熱防護用具 肆 勞工發生熱疾病如何處理? 常見的熱疾病包括熱中暑 熱衰竭及熱暈厥等, 勞工如發生熱疾病, 可參考下列方式處理 : 一 首先將患者移到陰涼的地方 二 如患者臉色蒼白, 應將腳墊高 公分 ; 如患者有嘔吐或反胃現象, 應將患者側躺 三 鬆脫患者身上衣物, 熱痙攣病人不可強力按摩或拉扯痙攣的肌肉, 以免反而造成傷害 四 用水擦拭身體及搧風, 中暑的病人必要時可使用 15 的冷水撥灑在脫去衣服的病人身上, 並以電扇強力吹風, 或將冰袋置放於頸部 腋下和鼠蹊部 五 提供稀釋之電解質飲料 ( 如運動飲料 ) 或加少許鹽的冷開水 六 儘快送醫處理 ( 打電話叫 119 請求救護或自行送醫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關心您的健康 ( 現為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生研究所 ) 連絡電話 : 網址 : 130

133 作業環境測定指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現為勞動部 ) 公告中華民國 99 年 2 月 12 日勞安 3 字第 號 一 為執行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協助雇主訂定含採樣策略之作業環境測定計畫, 特訂定本指引 二 本指引適用於本辦法規定應實施之作業環境測定 三 本指引用詞, 定義如下 : ( 一 ) 採樣策略 : 於保障勞工健康及遵守法規要求之前提下, 運用一套合理之方法及程序, 決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之處所及採樣規劃 ( 二 ) 作業環境測定機構 :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執行作業環境測定之作業環境測定機構或執業之工礦衛生技師事務所 ( 三 ) 測定處所 : 指於作業場所實施作業環境測定採樣或測量之位置, 包括區域或人員 ( 四 ) 測定人員 : 指本辦法第五條所稱之人員及受聘於作業環境測定機構且已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之甲級作業環境測定人員 ( 五 ) 認可實驗室 : 指經認證機構認證合格,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衛生實驗室 ( 六 ) 雇主 : 指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之雇主 ( 七 ) 稽核 : 指查證文件化之作業程序是否依要求執行 ( 八 ) 管理審查 : 為高階管理階層依預定時程及程序, 定期審查計畫及任何相關資訊, 以確保其持續之適合性與有效性, 並導入必要之變更或改進 四 雇主應依組織之規模或性質, 並諮詢工會或勞工代表之意見, 訂定書面之作業環境測定政策, 以展現符合法規 預防職業病及持續改善之承諾 前項作業環境測定政策應傳達給勞工 承攬商及相關者 131

134 五 雇主應負作業環境測定品質之最終責任, 而所有管理階層應確保提供執行作業環境測定計畫之足夠資源, 並展現對作業環境持續改善之承諾 前項作業環境測定計畫之執行, 應規定有關部門與人員之責任 義務與權限, 並指定有關部門及會同測定人員, 負責作業環境測定計畫之規劃 實施 評估及改善, 確保達到作業環境測定目標 六 負責作業環境測定有關部門及人員應具足夠能力, 訂定含採樣策略之作業環境測定計畫, 以進行辨識 評估及控制作業環境相關之危害 雇主應訂定並維持必要能力要求之相關作法, 以確保負責部門及人員能勝任前項作業環境測定計畫之工作與責任 七 雇主應安排工會或勞工代表參與計畫之訂定, 並提供工會或勞工代表具備時間與資源, 以參與作業環境測定計畫之規劃與執行 雇主對前項作業環境測定計畫之規劃, 應提供溝通之作法及程序, 以確保勞工及相關者所關心之建議被接收, 並獲得考慮及答覆 八 雇主應對現有之危害辨識 採樣策略 評估及控制等作法進行先期審查, 並將結果予以文件化, 傳達給勞工及相關者 前項先期審查應指定部門及人員進行, 並諮詢工會或勞工代表, 參酌下列事項辦理 : ( 一 ) 確認相關法規及標準之要求 ( 二 ) 採樣策略作法與程序之收集及評估 ( 三 ) 分析歷年作業環境測定結果及勞工健康檢查資料 ( 四 ) 辨識現在或預期之作業場所中存在之危害及風險 九 雇主應根據先期審查 前次管理審查之結果或其他可獲得之資料, 訂定能符合法規 持續改善作業環境品質, 且有助於保護勞工之作業環境測定計畫 前項作業環境測定計畫之建立與實施, 應涵蓋本指引之要 132

135 求 十 雇主應依據作業環境測定政策 先期審查 管理審查之結果, 並考量勞工及相關者關切的課題, 訂定符合法規 具體可行之作業環境測定目標 十一 採樣策略應涵蓋法規要求及考量所有勞工及相關人員, 該策略須具備合理性並考量其風險 前項採樣策略應就現有狀況收集足夠之資料, 包含場所配置 工作性質 危害種類及相對應製程 個人防護及控制措施等資料 十二 採樣策略應予文件化,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 一 ) 危害辨識 : 應以系統化方法辨識作業場所中可能發生之各種危害, 應涵蓋物理性及化學性危害因子 ( 二 ) 測定處所 : 對所有具危害之場所應進行測定, 當不易執行時, 須選擇具代表性之測定處所 ; 其選擇方式應對各項危害 場所及人員進行合理化之分類, 確保使用 有效推論 之原則並考量其風險, 以掌握作業場所內之全面狀況 ( 三 ) 採樣規劃 : 應對具代表性之測定處所評估其相對風險, 以作為測定順序之依據 建議依下列三個步驟 : 1. 辨識各項危害, 擬訂相似暴露群組 (Similar Exposure Group, SEG) 之區分方法及各相似暴露群組暴露實態之建立方式, 完成相似暴露群組區分 2. 運用風險評估, 區分各相似暴露群組之相對危害 3. 優先測定高風險及法規要求之相似暴露群組 雇主應依作業場所環境之變化及特性, 適時調整採樣策略 十三 雇主實施作業環境測定時, 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 一 ) 測定處所及採樣規劃, 應符合作業環境測定計畫, 測定結果之呈現方式及內容應符合法規要求, 並完整記錄測定過程中所獲得之資訊, 以確保測定結果具代表性與對結果正確處理及解釋 133

136 ( 二 ) 作業環境測定之採樣 分析及儀器測量之方法, 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議方法辦理 ( 三 ) 於作業環境測定開始前, 應對相關人員執行工作協調及安全措施, 測定過程應進行現場觀察並查核實施測定之人員及過程符合要求, 並保存其紀錄 ( 四 ) 除自行實施外, 事業單位委託作業環境測定機構或執業之工礦衛生技師實施測定及委託職業衛生實驗室分析時, 應有合約或委託單之管制系統, 以確保受委託者具備足夠資源及能力達成要求 另對進行中及完成之工作應具查核機制, 以確認符合要求 十四 雇主對作業環境測定結果之紀錄應符合法規要求, 並於顯明易見之場所公告及向工會或勞工代表說明 前項測定結果應考量製程及環境之改變, 作為後續作業環境測定之參據 十五 雇主對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建立及維持適當之評估程序, 依評估結果應採取防範或控制之程序或方案, 以消除或控制所辨識出之危害, 並依下列優先順序進行預防及控制措施, 完成後應評估其結果並記錄 : ( 一 ) 消除危害 ( 二 ) 經由工程控制或管理控制從源頭控制危害 ( 三 ) 設計安全之作業制度, 將危害影響減至最低 ( 四 ) 當上述方法無法有效控制時, 應提供適當且充足之個人防護具, 並採取措施確保防護具之有效性 十六 雇主依本指引產生之文件及紀錄, 以及測定結果與相關資料, 應維持一套系統以管制所有相關文件 所有紀錄應安全存放, 相關紀錄應依法規保存 前項文件以電子檔形式存放之紀錄, 應建立保護及備份, 並防止未授權者取閱或修改之程序 十七 雇主應定期執行經規劃與文件化之稽核程序, 以確認作業環境測定計畫之訂定與執行符合本指引之規定 134

137 十八 雇主應建立並維持適當之程序, 以實施稽核與管理審查所提出之矯正 預防及控制措施 前項評估矯正 預防及控制措施, 經評估發現不夠充分或可能不充分時, 應即時合理調整, 並將作業文件化 十九 雇主應建立管理審查之頻率 範圍及作法, 以確保測定目標 採樣策略及控制措施等之適用性及有效性 審查結果應予記錄, 並正式傳達相關人員 二十 雇主應建立並維持適當的程序, 以持續改善作業環境測定計畫及其相關要素 135

138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 範本 ) 適用工作者及公務人員之範本 ( 各機關學校視屬性修改 ) 103 年 7 月 16 日版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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